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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学位论文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4-07-02 09:23:38

涉密学位论文认定办法

保密管理本科专业开设技术类课程十分必要,也具有可行性。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保密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保密管理论文 范文 一:保密管理概论论文

摘 要

保密管理制度是做好__的关键和保障,是一个国家__的思想和核心价值的体现。同时,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法律体系又是两个密不可分的重要环节,法律体系指导管理制度的建设,完善的管理制度则是践行法律体系的保证。

放眼世界各国,美国的__发展的时间长,制度建设和体系建设最为完善、最有特点。美国没有专门的保密法,但拥有相对完备的保密法律体系。美国也没有专门独立的保密行政管理机构,却拥有比较成熟的保密管理制度。相比之下,我国虽然有专门的《保密法》,但却很难说有相对完备的保密法律体系。

深究美国__的思想,平衡公开与保密之关系是纵贯美国保密思想发展史的主线。美国联邦保密制度的发展总趋势是放松对政府信息的管制,有利于公民获取政府信息。同时,这也是各国保密制度的基本要求。相比中国,虽然新《保密法》较旧《保密法》有不少的改进,但其基本的价值取向却保持不变:一如既往地强调保密是原则,保密优先于公开"。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并学习美国保密制度、保密法律和保密思想,对完善我国保密管理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管理制度;法律体系;思想价值;保密法

第一章 绪论

关于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二者的规定不尽相同,由于前者晚于后者颁布,依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前者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这里存在的问题在于,将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自然人死亡的日期就一定合理吗?利害关系人何时提出申请则完全取决于其主观意愿,如果将法院判决之日作为死亡之日的话,这一日期显然过于主观而缺乏确定性。并且死亡日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关系到了继承人的确定、遗产的范围等诸多重要问题。如果,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执行的话,必然会引起一定的质疑和反对,实行起来有失公允。在没有完全保护利害人利益的现实情况下,这有违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宗旨。

在关于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上,我国的《民法通则》当中没有对其做出相关规定,而是在最高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中规定了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其内容是:“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但是,我国的这种规定很明显是不适合的,在某些案件中,在很多的法律实践中,这些规定凸显出很多问题,带来了很多争论。

第二章 各方观点讨论

(一) 关于死亡日期规定的讨论

在宣告死亡时,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涉及到遗产继承、 保险 金赔付、生存者的人身关系等重大事项:如遗产的具体范围,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具体范围,继承开始的时间,转继承、代位继承发生的可能牲等,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意义。

魏振瀛在《民法》中提到: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对一般情形的失踪,失踪人死亡的时间有的被规定为法定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间届满之时(如日本、台湾地

区),有的被规定为得知失踪人最后一次音讯之时(如瑞士);对于在战争或意外事故中失踪的人,其死亡时间有的规定为战争停止、船舶沉没或危难消失之时(如日本),有的被规定为失踪人于战争或意外事故中失踪之时(如瑞士、意大利),还有的规定为法定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间届满之时(如台湾地区)。

余能斌和马俊驹在《现代民法学》一书中提到: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生理死亡是自然现实,宣告死亡是法律现实,它是一种推定,即从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事实,推定出他已死亡的事实。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关于宣告死亡制度中,死亡日期的界定,并没有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呈现出“仁者见仁,智者见者”的局面,每种观点都有自己存在的合理性及立法价值。但是,无论是从法理角度推断出的死亡时间,还是各国立法给出的不一样的规定,都不能完美地适应于每一个案件。

(二) 关于利害人顺序问题的讨论

在我国的法学理论界,针对利害人顺序问题,主要有三中学说。第一种是“有顺序说”,即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时,有顺序之分,并分为多个顺序。前一顺序不申请的,后一顺序不得申请。同一顺序互不影响。在我国的立法中,就采用了这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是“无顺序说”,即所有利害关系人都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权利,每个厉害关系人都不会受到 其它 关系人申请与否或反对申请或申请的影响。

第三种观点是“配偶优先顺序说”,也就是有限制的无顺序说,即:配偶有

一票否决权,其他申请人申请权利平等,在配偶不允许的情况下,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申请失踪人宣告死亡。

魏振瀛在《民法》一书中提到: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重在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特别是其近亲属的利益,与谁提出申请无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将遭到损害,这显然违背了民法设置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

还有一种争论,就是针对债权人在宣告死亡中的申请顺序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样,可以作为申请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允许债权人作为申请人,虽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其效力超出了债券效力的范畴,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通过宣告失踪制度加以解决,宣告死亡的申请人应限定在下落不明的近亲属范围内。

第三章 典型案例及分析

(一)死亡时间应从何时算起?

1、案件简介:

湖南娄底发生一起案件:甲男与乙女成婚三个月后某天,乙女不慎落入江中,甲男听到呼救即跳入水中去救,不幸双双罹难。甲男尸体被找到,乙女尸体未找到。事故发生两年后,乙女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甲乙生前分别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以甲男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乙女;另一份以乙女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8万元,指定受益人为甲男。另外,甲乙

婚后新购房屋一套,价值6万元。双方无子女。双方父母因保险金和房屋继承纠纷诉至法院。

甲男的亲属主张:乙女先于甲男落水,且女性体力较男性弱,故乙女应先于甲男死亡。在第一份保单中,受益人乙女先于甲男死亡,按保险法第63条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受领保险金,故该10万元保险金归甲男的父母继承;第二份保单中,受益人甲男后于被保险人死亡,即在乙女死亡时,甲男能成为受益人。在甲男死后其所受益之8万元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由其父母继承;甲乙共有的房屋先析产,甲、乙各得3万份额,因乙死亡在前,故乙女的3万份额由作为丈夫的甲和乙的父母平均分割,每人1万。甲的3万份额,因乙女先于甲男死亡,乙不享有继承权,故应由甲的父母继承。那么对于该房屋甲的父母共获得4万份额,乙的父母只能获得2万份额。综合以上,甲的父母能获得两份保单全部18万的保险赔付,并可分割作为遗产的房屋中的4万份额;乙的父母只能获得房屋中的2万份额。

乙女的亲属主张:虽然乙女先落水,但其死亡日期应是法院作出死亡宣告的日期,该日期在发生事故的2年后,故甲男死亡在前,乙女死亡在后。根据法律,可得出完全相反的分配结果:乙的父母能获得两份保单全部18万的保险赔付,并可分割作为遗产的房屋中的4万份额;甲的父母只能获得房屋中的2万份额。

还有人主张:鉴于本案的特殊牲,可以认定甲乙同时死亡,依据继承法规定互不发生继承关系;依保险法规定应推定受益人先死,则保险金归于被保险人遗产由双方继承人各自继承,则第一份保单的10万元保险金应作为甲的遗产由甲之父母继承;第二份保单的8万元保险金应作为乙的遗产由乙之父母继承。房屋由双方父母各继承3万份额。

2、案件分析

按照现行法律中的各项规定,第二种做法无疑是最正确的。最终法院也给出了和第二中做法相同的判决,但是合法的判决并不意味着一定合理。很显然,这样的判决违背了事实上的公平正义,不符合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此案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宣告死亡中的死亡日期应该如何确定。不一样的确定方式造成了完全相反的两种后果,因此,这就对利害人的利益造成很大的影响。如果采取《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确定死亡时间,确实有一刀切的武断的嫌疑。

如果按照第三种说法处理,对于案件中的两方利害人来说,是再公平不过了,但那只是一种设想,并不是现实情况。在第一种说法中,甲方父母由乙女先落水,

且女性的体力弱于男性,因此得出乙女先死于甲男,这种说法缺乏合理性,且属于推断。即使之后的基于乙女先死这个论断的论述完全合理,也并不能代表这种说法就有说服力。、

同样,第二种说法中,它的一切证据和理论都是符合现行法律的,因此取得了法院最后的认同。但同样,对于甲男和乙女的死亡时间,也是推断出来的,并没有十分确凿的证据,证明乙女后死于甲男,所以即使第二种说法合法,也并不能使得甲男的利害关系人信服。

可以说,前两种说法都不合理,只是第二种说法合法,得到了法律的认同。因此,如果为了遵循民法公平和公序良俗的原则,第三种说法无疑是最好的。

(二)利害人的顺序究竟是否合理?

1、案件简介

2001年10月12日,李建苹的丈夫潘永光失踪,留下了100多万的遗产,2008年其父亲为了能分得财产,多次要求对其儿子进行死亡宣告,但由于申请顺序问题,其父亲在儿媳不同意的情况下无法申请,最终导致儿媳、孙女和失踪人的父亲关系破裂,成了彻底的陌路人。

2、案件分析

这个案件的焦点问题在于,宣告死亡申请人设置顺序是否合理。潘永光在失踪7年之后,其父亲申请对其进行死亡宣告是十分合理的,因为从常理上推断,失踪7年、杳无音信的潘永光应该已经死亡,此时进行死亡宣告,便可以结束以潘永光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可以解决由财产分割带来的矛盾。但是,在现实中,如果被宣告人的配偶不同意进行死亡宣告的话,其他人便无权进行死亡宣告,配偶便可以独自侵吞失踪人财产,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就像这个案件中的李建苹一样,坚持不同意潘永光的父亲进行死亡宣告,这样推断,并不排除她想独自占有100多万的财产。因此,在利害人利益的分配上就出现了严重不平等和不公平的现象。因此,没有达到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

第四章 各方观点综述

(一)死亡时间依据事实,尽量遵循公平原则

在一般的情况下,学界公认都以判决书中确定的时间为其死亡时间。因为,法院的宣告死亡的判决是具有强烈的法律宣示性的,更具有权威和准确。但这样的看法,恰恰忽略了失踪法定期间的作用。失踪人死亡的可能性随着失踪时间的延长而逐步强化加大,所以,以法定失踪期间来确定死亡时间的方式更加合理。

如果自然人在危险事故中失踪,但根据当时的情形已经可以确定其死亡的,或者是经过有关部门寻找后确定其不再生存的情况下,不管是否发现其尸体,都会认定其死亡,不需要经过宣告死亡的法定程序,当然也不必确定死亡时间。但利害人由于心理上的原因肯定要等待法律上已经死亡的证明,是不会接受这样的事实的。所以,法律上的确认不仅仅是一个程序上的认定,更是对于利害人心理上的安慰。

所以,确定死亡时间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遵循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还要坚持公平的民法原则,不能出现损害利害人利益的情况。综上,我认为,在有证据表明失踪人死亡时间的,我们以其真实的死亡时间为准。若否,则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应该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判决的依据应该为法定期间届满之日。

这样可以基本保障不同情况下宣告死亡人的法律适用的平等性,减少在审理过程中产生的审理差异。

(二)“配偶优先无顺序”应当借鉴

我国学界较为流行的三种说法中,第三种说法较为符合我国的现状,即“配偶优先无顺序”,也就是“有限制的无顺序”。因为它既避免了前一顺序不申请的情况下后一顺序不得申请的尴尬情况,又兼顾了公平原则和特殊情况。

“无顺序”的说法本来就是一种公平的做法,再加上“配偶优先”的限制,使得这种说法更加合理和适合于法律实践。

第一,避免了自己的婚姻由他人来决定的问题,保护了当事人的婚姻权利,减少了对配偶的情感伤害,这也体现了人身权大于财产权的法律原则。

第二,这种观点对于宣告死亡制度的影响也是微乎其微的,因为并不是所有宣告死亡案件中都会涉及到配偶这一利害人。

第三,如果出现想案例中一样的配偶,后一顺序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进行举证,请求法院剥夺其优先申请权,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权利。

综上,“配偶优先无顺序”的观点最适合我国的社会情况和国情,应当被采纳。

参考文献

[1]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余能斌、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

保密管理论文范文二:学位论文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保护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不宜公开内容,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保密管理的学位论文指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和内部学位论文。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是指论文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学位论文。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是指论文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但涉及知识产权、技术秘密或敏感信息等,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学位论文。

第三条 涉密学位论文和内部学位论文的撰写和保密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应尽量对涉密学位论文作脱密处理。对于无法作脱密处理的论文,导师应认真做好涉密学位论文从开题、撰写、印制到评阅、答辩、归档等全过程的保密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密级划分为公开、内部、秘密和机密四级。

公开:大多数学位论文应按照学术研究公开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予以公开。

内部:研究成果不列入国家保密范围而又准备申请专利或技术转让以及涉及技术秘密,在一段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学位论文。

秘密、机密:研究背景源于已确定密级的科研项目的学位论文,属于涉密学位论文。

第二章 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查

第五条 涉密学位论文必须申请论文定密,并严格实行“先

审批,后撰写”的原则。

第六条 涉密论文的定密申请应在论文开题前提出,申请人填写《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批表》(附件1),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开题 报告 和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第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查程序

(一)涉密论文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填写《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密级审定人进行初审。

(二)各单位主管研究生 教育 的领导是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审定人,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密级初审工作。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及变更规定》等有关文件审定研究生学位论文密级。

(三)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申请报送科技处审核和学校定密工作小组审批。

(四)涉密学位论文保密期限根据密级确定,秘密级论文保密期不超过10年,机密级论文保密期不超过20年。

第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作者须签订《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保密 协议书 》(附件2),并承诺对有关涉密内容负保密责任。因工作关系接触涉密学位论文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传播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第三章 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

第九条 涉密学位论文必须在涉密计算机上撰写和修改,

第十四条 涉密学位论文是重要的学术著作,也是科学研究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学位申请人在离校前,应将涉密学位论文印刷本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光盘)连同《河南理工大学涉密论文定密审批表》和《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保密协议书》由学位申请人直接送交校学位办,并按保密要求统一管理。涉密论文保密期满后退回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送交相关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 校学位办应做好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管理工作,在保密期限内,应将涉密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及其电子版专柜存放,未经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任何人不得借阅。

第十六条 涉密学位论文及其相关信息禁止上网检测和传输,保密期内不列入抽查评估的范畴。

第十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期满即自行解密。解密后的涉密学位论文按照不涉密学位论文的 收藏 、管理与服务 方法 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研究生, 毕业 前填报学位授予信息时,相关信息应根据保密要求,作相应技术处理,避免泄密。如填写学位论文题目和关键词等信息时,可填“保密论文”,不填具体题名和关键词。

第四章 内部学位论文的审定与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科研项目的特殊性或研究内容保密的需要,少数学位论文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按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申请保密。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内部学位论

文保密期限原则上为2至5年。论文完成后,在论文封皮和扉页右上角处明确标注保秘审批确定的论文密级和保密期限,如“密级:内部3年”字样。

第二十条 内部学位论文应在论文开题时申请保密,论文作者需在导师指导下填写《河南理工大学内部学位论文保密审批表》(附件3),报本单位__负责人和研究生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经审批需保密的内部学位论文在开题、评审(含预审)、答辩(含预答辩)过程中,导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具体的保密要求,报所在学院__负责人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审批需保密的内部学位论文必须事先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去密处理后,方可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去密处理不当导致泄密的,其责任由作者和指导教师承担。

第二十三条 通过论文答辩后的内部学位论文印刷本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光盘)连同《河南理工大学内部学位论文保密审批表》由学位申请人直接送交校学位办,并按保密要求统一管理。保密期满后退回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送交相关单位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完成相关审查审批而擅自撰写涉密论文或内部论文,导致的后果由本人自负。相关单位、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导师、研究生未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对涉密论文进行审查审批和保密管理,导致泄密或存在严重泄密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审批保密学位论文的学位申请人,毕业离校时,论文作者凭校学位办开出的学位论文保密管理证明(附件4)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院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保密学位论文质量控制 措施 和 规章制度 ,确保保密学位论文质量。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办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

一、匿名评审对象

匿名评审的对象为所有申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二、匿名评审方法

1、申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位办公室提交送审学位论文的电子版。由研究生院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聘请四位校外专家进行匿名评阅(四份评阅书必须全部返回,评阅结果方可生效)。

2、所有博士学位论文均实行“双盲”评审,即送审的电子版学位论文中需隐去导师和博士生的姓名,评审专家信息亦对导师和博士生保密。

3、涉密学位论文作者必须在论文开题前如实填写《北京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保密申请表》。经导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提交学位办公室,方可认定为涉密学位论文,并分别以如下方式进行评审:

(1)涉及“商业秘密”的博士学位论文在进行评审时,导师可提出需回避的专家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后提交学位办公室。

(2)涉及“秘密”及以上级别的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则不参加匿名评审,按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规定由导师聘请相关涉密专家进行常规论文评审。

三、评审结果的处理

1、专家的综合评价和结论性意见

(1)综合评价:评审专家在给出书面学术评语的同时,对论文的选题与综述、成果的创新与效益、论文的理论与实践、写作与科研能力等方面分别进行评价,并给出优(90分以上)、良(75-89分)、合格(60-74分)、不合格(59分以下)几个档次的综合评价。

(2)结论性意见:共有四项选择

A、论文达到博士学位水平,同意答辩(以下简称“A项”)

B、论文基本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需对论文稍作修改后答辩(以下简称“B项”)

C、论文与博士学位水平有一定差距,建议修改后重新评审(以下简称“C项”)

D、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不同意答辩(以下简称“D项”)

2、评审结果的具体处理办法

(1)若4份专家评审意见全部为A项或B项,论文作者可直接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2)若4份专家评审意见中只有1份为C项或D项,其它为A项或B项,则论文作者对论文进行修改,并写出书面的修改说明。导师要对修改后的论文和修改说明认真审阅并签署意见,并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提交学位

办公室重新聘请2名专家进行匿名评审。若复评专家的评审结果全部为A项或B项

首先建议论文不要涉密。其次,真的涉密了,要由定密责任人先制定定密程序,后由新闻宣传部门执行新闻宣传审查。然后要注意投稿的会议或者刊物是否符合保密条件。

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

不用。根据《南京邮电大学学位论文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学位论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和签发。”

为帮助各位同学了解2017南开大学办理研究生非公开学位论文审批程序,下面,我为大家提供2017南开大学办理研究生非公开学位论文审批程序说明,全文如下:

根据《南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收藏和利用管理办法》(南办发〔2009〕23号)的规定,非公开学位论文须经申请、审批方能在学位论文中标注。非公开学位论文一经审批,在保密期限内不能撤销。非公开学位论文不能申报优秀学位论文。研究生除非另外签署《校外电子出版单位论文授权书》,否则学位论文仅用于校内收藏利用及国家存档要求。请申请者慎重决定。

非公开学位论文一般分为两类。

一、限制级论文。即因研究成果涉及知识产权(不涉及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限制交流和使用的学位论文,批准后标注“限制级”(保密期限≤2年)。

二、涉密论文。即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涉密)学位论文,批准后标注“秘密级”(保密期限≤10年)或“机密级”(保密期限≤20年)。此类论文须先经校保密办审核同意方能标注。

非公开(限制级)学位论文,须在论文开题后,至迟在申请论文答辩的学期初提出申请, 申请保密期限从当年6月(12月)起计算不超过2年。涉密学位论文,须在论文开题初即向保密办公室登记,确定密级和保密年限。本学期3月1-7日(周六日除外)受理研究生非公开学位论文申请,请各单位收齐申请材料,统一办理。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填表。

填写《南开大学研究生申请非公开学位论文审批表》(简称《审批表》,请使用最新版,样式附后),打印一式两份(另须附相关证明材料:如项目协议等)。填写并打印学位论文中“非公开学位论文标注说明”页一份。

二、作者、导师和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

简述理由和依据须经导师同意、签字和项目负责人(如果是校外项目,须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审核签字。

三、学院(单位)保密领导小组审核、负责人签字

培养学院审核小组审核意见由申请人所在培养学院(单位)保密领导小组审核、负责人签字、盖本单位公章。论文内容涉及校外单位的,由相关单位审核、签字、盖章,同时出具证明材料。

四、科研部门审核、签字盖章(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盖章;校外项目此项略去)

理、工、农、医类学位论文须经科技处审核签字盖章。

哲、经、法、教、文、史、军、管、艺类学位论文须经社科处审核签字盖章。

五、校保密办公室审核、签字盖章(限制级论文无需办理此项)

涉密论文须经校保密办公室审核,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由负责人签字盖章。

六、学位办公室审批、备案和论文存档

经上述审核的非公开学位论文,各单位将《审批表》(一式两份原件)及其相关附件、学位论文中“非公开学位论文标注说明”页一份送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审核。审批后,校学位办留存一份《审批表》原件,并在“非公开学位论文标注说明”页盖章。

非公开(涉密)学位论文在举行答辩后将学位论文纸质本(含电子版光盘,硕士一式三份、博士一式四份)和《审批表》原件送至校保密办指定地点。

非公开(限制级)学位论文的提交方式另行 通知 。《审批表》原件交研究生培养学院(单位)留存。

涉密学位论文涉密项目名称

(一)制作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及产品(以下简称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制作密件、密品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必须在有保密保障的地方进行,严禁将密件、密品委托给私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体户制作;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不得多制、私留;必须按照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保密期限、密级标志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作出标识,报有关领导审批;制作过程中形成的中间材料和残次品,如草稿、修改稿、签发稿、清样或半成品、底片、废品等,凡需保存的,必须按正式密件、密品同样的保密措施予以管理,不需要保存的,按密件、密品销毁规定及时销毁。(二)收发、传递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收发密件、密品都必须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签收时必须逐件清点、核对;分发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分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传递、运输密件、密品必须交由专门的部门(如机要通信、机要交通部门),不得通过普通邮政邮寄或交给无关人员捎带;自己传递、运输时,要选择安全的交通线路和交通工具,采取严密的保密措施;向境外邮寄、携运密件、密品时必须通过外交信使传递或按有关密件、密品出境管理规定办理。(三)使用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使用密件、密品要严格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办理,不得擅自扩大。阅读密件必须在办公室或阅文室等有保密保障的地方进行,传阅密件应有登记手续,不得由阅件人直接横传给他人,不得擅自留存传阅的密件。传达密件内容时,不得使用无线话筒等无保密保障的设备。必须对听传达的人员规定保密纪律,对是否可以记录、录音、录像应事先申明。借用密件、密品时,应当持有效证件,履行借用手续,用毕后及时归还。(四)复制、摘抄、汇编密件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复制密件必须经制发机关批准。非机要部门不得复印密码电报。禁止在无《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营业单位复制密件。复印密件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复制密件或者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汇编国家秘密文件,需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五)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涉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时,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使密件、密品处于有效的安全保障之下。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期间,不得办理无关事宜,不得进入商店、娱乐等不利于保密管理的公共场所。参加外事活动,不得携带密件、密品,确需携带的,须经本单位的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严禁擅自携带密件、密品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采取周密的能保证安全的保护措施。(六)保存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严禁个人私自保存密件、密品。保存密件、密品必须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场所及设备。应当归档的密件,要按照档案法规定及时立卷归档或移交档案部门保存。(七)销毁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销毁密件、密品,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经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批准,严禁私自销毁密件、密品;销毁时应确保密件、密品的内容无法还原。以电磁方式记录国家秘密内容的密件、密品,应当彻底销磁,必要时应采取覆盖、粉碎、烧毁或化学腐蚀等方式销毁。销毁密件、密品应有有关人员在场监销,并由监销人员和销毁人员共同签名。禁止将密件、密品作废品出售。销毁大宗密件、密品必须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八)组织、参加涉密会议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涉密人员不得引带无关人员进入涉密会议场所。会议文件的分发必须登记。会议结束时,要对与会人员住所进行清查,以防文件丢失。会议允许与会者带回的密件,必须及时交单位保管。(九)对外提供信息、投寄稿件、著书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承办机关、单位交办的对外提供秘密信息及涉密载体时,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的保密管理制度。严禁私自向境外的新闻出版单位投寄未经保密审查的稿件。向国内新闻出版部门投寄的稿件,不得引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发布新闻和接受记者采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无法回避时,应向新闻出版单位采编人员申明,要求不得将涉密内容编入新闻稿内。不得擅自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写入自己的著作中。(十)在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涉密人员不得在私人交往、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电话中谈论国家秘密,不准引带无关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军事禁区。(十一)出境和在境外活动期间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涉密人员未经机关、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私自出境。经批准因公或因私出境的,要严格遵守保密法纪,不得向境外组织、机构、人员泄露自己的工作性质及工作内容;不得在有境外人员在场时或者在境外的住地、车辆中谈论国家秘密。(十二)涉密人员离职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涉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职,经批准离职的,仍应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且在销密期内,不准私自应聘到境外驻华机构、外国企业任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境。(十三)涉密人员自己发生泄密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所在机关、单位报告,不得隐瞒。发现他人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时,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保密工作部门和有关机关。(十四)涉密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有如下:

1、国防战备建设工程和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单位涉密工作场所建设工程。

3、国家战略物资和特殊物资储备场所建设工程。

4、纪检监察、检察、公安、保密、机要等部门重要指挥、技术侦查和特殊工作场所建设工程。

涉及下列货物的采购项目,可以确定为涉密政府采购项目: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产品或者设备。

(二)涉密专用信息设备。

(三)用于纪检监察、检察、公安、保密、机要等部门重要指挥、技术侦查、保密技术监管和秘密工作的专用产品或者设备。

(四)用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防护的安全保密产品或者设备。

(五)用于网络保密防护和监管的安全保密产品或者设备。

(六)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货物。

第九条 涉及下列工程的采购项目,可以确定为涉密政府采购项目:

(一)国防战备建设工程和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单位涉密工作场所建设工程。

(三)国家战略物资和特殊物资储备场所建设工程。

(四)纪检监察、检察、公安、保密、机要等部门重要指挥、技术侦查和特殊工作场所建设工程。

(五)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发行库建设工程。

保密管理本科专业开设技术类课程十分必要,也具有可行性。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保密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保密管理论文 范文 一:保密管理概论论文

摘 要

保密管理制度是做好__的关键和保障,是一个国家__的思想和核心价值的体现。同时,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法律体系又是两个密不可分的重要环节,法律体系指导管理制度的建设,完善的管理制度则是践行法律体系的保证。

放眼世界各国,美国的__发展的时间长,制度建设和体系建设最为完善、最有特点。美国没有专门的保密法,但拥有相对完备的保密法律体系。美国也没有专门独立的保密行政管理机构,却拥有比较成熟的保密管理制度。相比之下,我国虽然有专门的《保密法》,但却很难说有相对完备的保密法律体系。

深究美国__的思想,平衡公开与保密之关系是纵贯美国保密思想发展史的主线。美国联邦保密制度的发展总趋势是放松对政府信息的管制,有利于公民获取政府信息。同时,这也是各国保密制度的基本要求。相比中国,虽然新《保密法》较旧《保密法》有不少的改进,但其基本的价值取向却保持不变:一如既往地强调保密是原则,保密优先于公开"。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并学习美国保密制度、保密法律和保密思想,对完善我国保密管理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管理制度;法律体系;思想价值;保密法

第一章 绪论

关于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二者的规定不尽相同,由于前者晚于后者颁布,依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前者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这里存在的问题在于,将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自然人死亡的日期就一定合理吗?利害关系人何时提出申请则完全取决于其主观意愿,如果将法院判决之日作为死亡之日的话,这一日期显然过于主观而缺乏确定性。并且死亡日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关系到了继承人的确定、遗产的范围等诸多重要问题。如果,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执行的话,必然会引起一定的质疑和反对,实行起来有失公允。在没有完全保护利害人利益的现实情况下,这有违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宗旨。

在关于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上,我国的《民法通则》当中没有对其做出相关规定,而是在最高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中规定了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其内容是:“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但是,我国的这种规定很明显是不适合的,在某些案件中,在很多的法律实践中,这些规定凸显出很多问题,带来了很多争论。

第二章 各方观点讨论

(一) 关于死亡日期规定的讨论

在宣告死亡时,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涉及到遗产继承、 保险 金赔付、生存者的人身关系等重大事项:如遗产的具体范围,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具体范围,继承开始的时间,转继承、代位继承发生的可能牲等,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意义。

魏振瀛在《民法》中提到: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对一般情形的失踪,失踪人死亡的时间有的被规定为法定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间届满之时(如日本、台湾地

区),有的被规定为得知失踪人最后一次音讯之时(如瑞士);对于在战争或意外事故中失踪的人,其死亡时间有的规定为战争停止、船舶沉没或危难消失之时(如日本),有的被规定为失踪人于战争或意外事故中失踪之时(如瑞士、意大利),还有的规定为法定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间届满之时(如台湾地区)。

余能斌和马俊驹在《现代民法学》一书中提到: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生理死亡是自然现实,宣告死亡是法律现实,它是一种推定,即从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事实,推定出他已死亡的事实。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关于宣告死亡制度中,死亡日期的界定,并没有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呈现出“仁者见仁,智者见者”的局面,每种观点都有自己存在的合理性及立法价值。但是,无论是从法理角度推断出的死亡时间,还是各国立法给出的不一样的规定,都不能完美地适应于每一个案件。

(二) 关于利害人顺序问题的讨论

在我国的法学理论界,针对利害人顺序问题,主要有三中学说。第一种是“有顺序说”,即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时,有顺序之分,并分为多个顺序。前一顺序不申请的,后一顺序不得申请。同一顺序互不影响。在我国的立法中,就采用了这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是“无顺序说”,即所有利害关系人都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权利,每个厉害关系人都不会受到 其它 关系人申请与否或反对申请或申请的影响。

第三种观点是“配偶优先顺序说”,也就是有限制的无顺序说,即:配偶有

一票否决权,其他申请人申请权利平等,在配偶不允许的情况下,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申请失踪人宣告死亡。

魏振瀛在《民法》一书中提到: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重在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特别是其近亲属的利益,与谁提出申请无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将遭到损害,这显然违背了民法设置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

还有一种争论,就是针对债权人在宣告死亡中的申请顺序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样,可以作为申请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允许债权人作为申请人,虽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其效力超出了债券效力的范畴,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通过宣告失踪制度加以解决,宣告死亡的申请人应限定在下落不明的近亲属范围内。

第三章 典型案例及分析

(一)死亡时间应从何时算起?

1、案件简介:

湖南娄底发生一起案件:甲男与乙女成婚三个月后某天,乙女不慎落入江中,甲男听到呼救即跳入水中去救,不幸双双罹难。甲男尸体被找到,乙女尸体未找到。事故发生两年后,乙女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甲乙生前分别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以甲男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乙女;另一份以乙女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8万元,指定受益人为甲男。另外,甲乙

婚后新购房屋一套,价值6万元。双方无子女。双方父母因保险金和房屋继承纠纷诉至法院。

甲男的亲属主张:乙女先于甲男落水,且女性体力较男性弱,故乙女应先于甲男死亡。在第一份保单中,受益人乙女先于甲男死亡,按保险法第63条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受领保险金,故该10万元保险金归甲男的父母继承;第二份保单中,受益人甲男后于被保险人死亡,即在乙女死亡时,甲男能成为受益人。在甲男死后其所受益之8万元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由其父母继承;甲乙共有的房屋先析产,甲、乙各得3万份额,因乙死亡在前,故乙女的3万份额由作为丈夫的甲和乙的父母平均分割,每人1万。甲的3万份额,因乙女先于甲男死亡,乙不享有继承权,故应由甲的父母继承。那么对于该房屋甲的父母共获得4万份额,乙的父母只能获得2万份额。综合以上,甲的父母能获得两份保单全部18万的保险赔付,并可分割作为遗产的房屋中的4万份额;乙的父母只能获得房屋中的2万份额。

乙女的亲属主张:虽然乙女先落水,但其死亡日期应是法院作出死亡宣告的日期,该日期在发生事故的2年后,故甲男死亡在前,乙女死亡在后。根据法律,可得出完全相反的分配结果:乙的父母能获得两份保单全部18万的保险赔付,并可分割作为遗产的房屋中的4万份额;甲的父母只能获得房屋中的2万份额。

还有人主张:鉴于本案的特殊牲,可以认定甲乙同时死亡,依据继承法规定互不发生继承关系;依保险法规定应推定受益人先死,则保险金归于被保险人遗产由双方继承人各自继承,则第一份保单的10万元保险金应作为甲的遗产由甲之父母继承;第二份保单的8万元保险金应作为乙的遗产由乙之父母继承。房屋由双方父母各继承3万份额。

2、案件分析

按照现行法律中的各项规定,第二种做法无疑是最正确的。最终法院也给出了和第二中做法相同的判决,但是合法的判决并不意味着一定合理。很显然,这样的判决违背了事实上的公平正义,不符合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此案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宣告死亡中的死亡日期应该如何确定。不一样的确定方式造成了完全相反的两种后果,因此,这就对利害人的利益造成很大的影响。如果采取《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确定死亡时间,确实有一刀切的武断的嫌疑。

如果按照第三种说法处理,对于案件中的两方利害人来说,是再公平不过了,但那只是一种设想,并不是现实情况。在第一种说法中,甲方父母由乙女先落水,

且女性的体力弱于男性,因此得出乙女先死于甲男,这种说法缺乏合理性,且属于推断。即使之后的基于乙女先死这个论断的论述完全合理,也并不能代表这种说法就有说服力。、

同样,第二种说法中,它的一切证据和理论都是符合现行法律的,因此取得了法院最后的认同。但同样,对于甲男和乙女的死亡时间,也是推断出来的,并没有十分确凿的证据,证明乙女后死于甲男,所以即使第二种说法合法,也并不能使得甲男的利害关系人信服。

可以说,前两种说法都不合理,只是第二种说法合法,得到了法律的认同。因此,如果为了遵循民法公平和公序良俗的原则,第三种说法无疑是最好的。

(二)利害人的顺序究竟是否合理?

1、案件简介

2001年10月12日,李建苹的丈夫潘永光失踪,留下了100多万的遗产,2008年其父亲为了能分得财产,多次要求对其儿子进行死亡宣告,但由于申请顺序问题,其父亲在儿媳不同意的情况下无法申请,最终导致儿媳、孙女和失踪人的父亲关系破裂,成了彻底的陌路人。

2、案件分析

这个案件的焦点问题在于,宣告死亡申请人设置顺序是否合理。潘永光在失踪7年之后,其父亲申请对其进行死亡宣告是十分合理的,因为从常理上推断,失踪7年、杳无音信的潘永光应该已经死亡,此时进行死亡宣告,便可以结束以潘永光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可以解决由财产分割带来的矛盾。但是,在现实中,如果被宣告人的配偶不同意进行死亡宣告的话,其他人便无权进行死亡宣告,配偶便可以独自侵吞失踪人财产,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就像这个案件中的李建苹一样,坚持不同意潘永光的父亲进行死亡宣告,这样推断,并不排除她想独自占有100多万的财产。因此,在利害人利益的分配上就出现了严重不平等和不公平的现象。因此,没有达到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

第四章 各方观点综述

(一)死亡时间依据事实,尽量遵循公平原则

在一般的情况下,学界公认都以判决书中确定的时间为其死亡时间。因为,法院的宣告死亡的判决是具有强烈的法律宣示性的,更具有权威和准确。但这样的看法,恰恰忽略了失踪法定期间的作用。失踪人死亡的可能性随着失踪时间的延长而逐步强化加大,所以,以法定失踪期间来确定死亡时间的方式更加合理。

如果自然人在危险事故中失踪,但根据当时的情形已经可以确定其死亡的,或者是经过有关部门寻找后确定其不再生存的情况下,不管是否发现其尸体,都会认定其死亡,不需要经过宣告死亡的法定程序,当然也不必确定死亡时间。但利害人由于心理上的原因肯定要等待法律上已经死亡的证明,是不会接受这样的事实的。所以,法律上的确认不仅仅是一个程序上的认定,更是对于利害人心理上的安慰。

所以,确定死亡时间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遵循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还要坚持公平的民法原则,不能出现损害利害人利益的情况。综上,我认为,在有证据表明失踪人死亡时间的,我们以其真实的死亡时间为准。若否,则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应该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判决的依据应该为法定期间届满之日。

这样可以基本保障不同情况下宣告死亡人的法律适用的平等性,减少在审理过程中产生的审理差异。

(二)“配偶优先无顺序”应当借鉴

我国学界较为流行的三种说法中,第三种说法较为符合我国的现状,即“配偶优先无顺序”,也就是“有限制的无顺序”。因为它既避免了前一顺序不申请的情况下后一顺序不得申请的尴尬情况,又兼顾了公平原则和特殊情况。

“无顺序”的说法本来就是一种公平的做法,再加上“配偶优先”的限制,使得这种说法更加合理和适合于法律实践。

第一,避免了自己的婚姻由他人来决定的问题,保护了当事人的婚姻权利,减少了对配偶的情感伤害,这也体现了人身权大于财产权的法律原则。

第二,这种观点对于宣告死亡制度的影响也是微乎其微的,因为并不是所有宣告死亡案件中都会涉及到配偶这一利害人。

第三,如果出现想案例中一样的配偶,后一顺序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进行举证,请求法院剥夺其优先申请权,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权利。

综上,“配偶优先无顺序”的观点最适合我国的社会情况和国情,应当被采纳。

参考文献

[1]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余能斌、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

保密管理论文范文二:学位论文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保护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不宜公开内容,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保密管理的学位论文指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和内部学位论文。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是指论文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学位论文。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是指论文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但涉及知识产权、技术秘密或敏感信息等,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学位论文。

第三条 涉密学位论文和内部学位论文的撰写和保密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应尽量对涉密学位论文作脱密处理。对于无法作脱密处理的论文,导师应认真做好涉密学位论文从开题、撰写、印制到评阅、答辩、归档等全过程的保密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密级划分为公开、内部、秘密和机密四级。

公开:大多数学位论文应按照学术研究公开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予以公开。

内部:研究成果不列入国家保密范围而又准备申请专利或技术转让以及涉及技术秘密,在一段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学位论文。

秘密、机密:研究背景源于已确定密级的科研项目的学位论文,属于涉密学位论文。

第二章 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查

第五条 涉密学位论文必须申请论文定密,并严格实行“先

审批,后撰写”的原则。

第六条 涉密论文的定密申请应在论文开题前提出,申请人填写《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批表》(附件1),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开题 报告 和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第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查程序

(一)涉密论文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填写《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密级审定人进行初审。

(二)各单位主管研究生 教育 的领导是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审定人,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密级初审工作。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及变更规定》等有关文件审定研究生学位论文密级。

(三)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申请报送科技处审核和学校定密工作小组审批。

(四)涉密学位论文保密期限根据密级确定,秘密级论文保密期不超过10年,机密级论文保密期不超过20年。

第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作者须签订《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保密 协议书 》(附件2),并承诺对有关涉密内容负保密责任。因工作关系接触涉密学位论文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传播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第三章 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

第九条 涉密学位论文必须在涉密计算机上撰写和修改,

第十四条 涉密学位论文是重要的学术著作,也是科学研究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学位申请人在离校前,应将涉密学位论文印刷本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光盘)连同《河南理工大学涉密论文定密审批表》和《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保密协议书》由学位申请人直接送交校学位办,并按保密要求统一管理。涉密论文保密期满后退回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送交相关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 校学位办应做好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管理工作,在保密期限内,应将涉密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及其电子版专柜存放,未经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任何人不得借阅。

第十六条 涉密学位论文及其相关信息禁止上网检测和传输,保密期内不列入抽查评估的范畴。

第十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期满即自行解密。解密后的涉密学位论文按照不涉密学位论文的 收藏 、管理与服务 方法 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研究生, 毕业 前填报学位授予信息时,相关信息应根据保密要求,作相应技术处理,避免泄密。如填写学位论文题目和关键词等信息时,可填“保密论文”,不填具体题名和关键词。

第四章 内部学位论文的审定与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科研项目的特殊性或研究内容保密的需要,少数学位论文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按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申请保密。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内部学位论

文保密期限原则上为2至5年。论文完成后,在论文封皮和扉页右上角处明确标注保秘审批确定的论文密级和保密期限,如“密级:内部3年”字样。

第二十条 内部学位论文应在论文开题时申请保密,论文作者需在导师指导下填写《河南理工大学内部学位论文保密审批表》(附件3),报本单位__负责人和研究生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经审批需保密的内部学位论文在开题、评审(含预审)、答辩(含预答辩)过程中,导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具体的保密要求,报所在学院__负责人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审批需保密的内部学位论文必须事先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去密处理后,方可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去密处理不当导致泄密的,其责任由作者和指导教师承担。

第二十三条 通过论文答辩后的内部学位论文印刷本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光盘)连同《河南理工大学内部学位论文保密审批表》由学位申请人直接送交校学位办,并按保密要求统一管理。保密期满后退回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送交相关单位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完成相关审查审批而擅自撰写涉密论文或内部论文,导致的后果由本人自负。相关单位、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导师、研究生未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对涉密论文进行审查审批和保密管理,导致泄密或存在严重泄密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审批保密学位论文的学位申请人,毕业离校时,论文作者凭校学位办开出的学位论文保密管理证明(附件4)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院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保密学位论文质量控制 措施 和 规章制度 ,确保保密学位论文质量。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办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

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需要向所在学校或者是科研院所的相关部门提交即可。 目前很多高校和科研院所都有一些涉密的科研项目,这些科研项目需要大量的人力支援进行参与该项工作。 学生,也就是研究生就是最主要的生力军。对于涉密项目,毕业论文是不需要对外公布,也不要发表相关的专业论文。只要课题组或者是相关学院,请领域里面的专家进行评审以后即可毕业。

涉密学位论文保密期

为帮助各位同学了解2017南开大学办理研究生非公开学位论文审批程序,下面,我为大家提供2017南开大学办理研究生非公开学位论文审批程序说明,全文如下:

根据《南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收藏和利用管理办法》(南办发〔2009〕23号)的规定,非公开学位论文须经申请、审批方能在学位论文中标注。非公开学位论文一经审批,在保密期限内不能撤销。非公开学位论文不能申报优秀学位论文。研究生除非另外签署《校外电子出版单位论文授权书》,否则学位论文仅用于校内收藏利用及国家存档要求。请申请者慎重决定。

非公开学位论文一般分为两类。

一、限制级论文。即因研究成果涉及知识产权(不涉及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限制交流和使用的学位论文,批准后标注“限制级”(保密期限≤2年)。

二、涉密论文。即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涉密)学位论文,批准后标注“秘密级”(保密期限≤10年)或“机密级”(保密期限≤20年)。此类论文须先经校保密办审核同意方能标注。

非公开(限制级)学位论文,须在论文开题后,至迟在申请论文答辩的学期初提出申请, 申请保密期限从当年6月(12月)起计算不超过2年。涉密学位论文,须在论文开题初即向保密办公室登记,确定密级和保密年限。本学期3月1-7日(周六日除外)受理研究生非公开学位论文申请,请各单位收齐申请材料,统一办理。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填表。

填写《南开大学研究生申请非公开学位论文审批表》(简称《审批表》,请使用最新版,样式附后),打印一式两份(另须附相关证明材料:如项目协议等)。填写并打印学位论文中“非公开学位论文标注说明”页一份。

二、作者、导师和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

简述理由和依据须经导师同意、签字和项目负责人(如果是校外项目,须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审核签字。

三、学院(单位)保密领导小组审核、负责人签字

培养学院审核小组审核意见由申请人所在培养学院(单位)保密领导小组审核、负责人签字、盖本单位公章。论文内容涉及校外单位的,由相关单位审核、签字、盖章,同时出具证明材料。

四、科研部门审核、签字盖章(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盖章;校外项目此项略去)

理、工、农、医类学位论文须经科技处审核签字盖章。

哲、经、法、教、文、史、军、管、艺类学位论文须经社科处审核签字盖章。

五、校保密办公室审核、签字盖章(限制级论文无需办理此项)

涉密论文须经校保密办公室审核,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由负责人签字盖章。

六、学位办公室审批、备案和论文存档

经上述审核的非公开学位论文,各单位将《审批表》(一式两份原件)及其相关附件、学位论文中“非公开学位论文标注说明”页一份送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审核。审批后,校学位办留存一份《审批表》原件,并在“非公开学位论文标注说明”页盖章。

非公开(涉密)学位论文在举行答辩后将学位论文纸质本(含电子版光盘,硕士一式三份、博士一式四份)和《审批表》原件送至校保密办指定地点。

非公开(限制级)学位论文的提交方式另行 通知 。《审批表》原件交研究生培养学院(单位)留存。

密级确定为“内部”的学位论文,通常是指有待于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准备据之申请专利或进行技术转让的科研项目的论文。

密级确定为国家“秘密”、“机密”和“绝密”的论文须有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的批件。

保密年限:“内部”保密年限为三年,“秘密”保密年限为十年,“机密”保密年限为二十年,“绝密”保密年限为三十年。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密级应慎重确定。密级确定为“内部”的,需出具由研究生和导师共同签名的证明,并加盖学院公章。密级确定为国家“秘密”、“机密”和“绝密”的论文,须出具学校保密委员会的批件(原件),并交一份复印件。

扩展资料

学术论文具有四大特点:

一、学术性

学术论文的学术性,要求作者在立论上不得带有个人好恶的偏见,不得主观臆造,必须切实地从客观实际出发,从中引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在论据上,应尽可能多地占有资料,以最充分的、确凿有力的论据作为立论的依据。在论证时,必须经过周密的思考,进行严谨的论证。

二、科学性

学术论文在形式上是属于议论文的,但它与一般议论文不同,它必须是有自己的理论系统的,不能只是材料的罗列,应对大量的事实、材料进行分析、研究,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一般来说,学术论文具有论证色彩,或具有论辩色彩。论文的内容必须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和唯物辩证法,符合“实事求是”、“有的放矢”、“既分析又综合” 的科学研究方法。

三、创造性

科学研究是对新知识的探求。创造性是科学研究的生命。学术论文的创造性在于作者要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能提出新的观点、新的理论。这是因为科学的本性就是“革命的和非正统的”,“科学方法主要是发现新现象、制定新理论的一种手段,旧的科学理论就必然会不断地为新理论推翻。”(斯蒂芬·梅森)因此,没有创造性,学术论文就没有科学价值。

四、理论性

指的是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述科学道理,不仅要做到文从字顺,而且要准确、鲜明、和谐、力求生动。

教学研究论文认定办法

中学教师就是指中学的老师,中学是步入大学的关键一步,是知识积累的重要时期。中学老师在关心学生健康成长的同时,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传授知识。工作内容安排教学进度,按照大纲要求备课并作好备课笔记,按时提交教务处检查;课堂讲课,教授所在学科知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多媒体教学、电化教学等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授课质量;批改和讲解学生作业;组织考试,选择或编写考卷,批改试卷并登记学生成绩;做好辅导、答疑工作,安排好辅导时间和地点;对学生进行个别辅导,必要的时候进行家访,指导学生形成健康的身体和心理素质;积极参与课程建设和课程改革,参加教学研究,不断总结和改进教学方法,跟踪本学科理论和技术发展,并运用到教学过程中。资格证的申报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具体的申报要求:1、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2、各级各类学校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应按省教育厅部署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考试合格。(申请者学历为师范专业毕业人员免于教育学、心理学考试)3、各级各类学校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说课(说课分为:面试、试讲)。(申请学历为师范专业毕业人员如能提供3个月或以上的教学证明,可免于面试、试讲)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5、报名需要学历证、身份证、照片。6、没有教师资格证的是肯定无法取得正式编制的。

最新教学论文格式(一)题名题名又称题目或标题。题名是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论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1.准确得体要求论文题目能准确表达论文内容,恰当反映所研究的范围和深度。 常见毛病是:过于笼统,题不扣文。2.简短精炼力求题目的字数要少,用词需要精选。至于多少字算是合乎要求,并无统一的硬性规定,一般希望一篇论文题目不要超出20个字,不过,不能由于一味追求字数少而影响题目对内容的恰当反映,在遇到两者确有矛盾时,宁可多用几个字也要力求表达明确。(二)作者姓名和单位这一项属于论文署名问题。署名一是为了表明文责自负,二是记录作用的劳动成果,三是便于读者与作者的联系及文献检索(作者索引)。(三)摘要论文一般应有摘要,它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其作用是不阅读论文全文即能获得必要的信息。摘要应包含以下内容:①从事这一研究的目的和重要性; ②研究的主要内容,指明完成了哪些工作; ③获得的基本结论和研究成果,突出论文的新见解; ④结论或结果的意义。论文摘要虽然要反映以上内容,但文字必须十分简炼,内容亦需充分概括,篇幅大小一般限制其字数不超过论文字数的5%。论文摘要不要列举例证,不讲研究过程,不用图表,不给化学结构式,也不要作自我评价。(四)关键词关键词属于主题词中的一类。主题词除关键词外,还包含有单元词、标题词的叙词。关键词是为了文献标引工作,从论文中选取出来,用以表示全文主要内容信息款目的单词或术语。一篇论文可选取3至8个词作为关键词。(五)正文正文是一篇论文的本论,属于论文的主体,它占据论文的最大篇幅。论文所体现的创造性成果或新的研究结果,都将在这一部分得到充分的反映。因此,要求这一部分内容充实,论据充分、可靠,论证有力,主题明确。为了满足这一系列要求,同时也为了做到层次分明、脉络清晰,常常将正文部分成几个大的段落。这些段落即所谓逻辑段,一个逻辑段可包含几个自然段。每一逻辑段落可冠以适当标题(分标题或小标题)。段落和划分,应视论文性质与内容而定。论文格式排版说明一篇论文按照一定的论文格式可以取得很好的效果,而好的排版往往可以取得意外的效果,下面就论问格式排版方面的几点说明(此属常用格式,如有具体要求以实际为准):一、封面:⒈标题(黑体,加粗,二号字体,居中);⒉副标题(黑体,小二)当然,副标题可有可无;⒊单位及姓名(楷体,三号,居中)。二、内文:⒈标题(黑体,加粗,二号字体,居中),注意正文中的标题下方不能出现作者单位及姓名; ⒉摘要(与标题之间空一行,仿宋,四号)⒊关键词(与摘要之间空一行,仿宋,四号)⒋正文内容(与关键词之间空一行,仿宋,四号);⒌正文中编号类标题(黑体,三号)如:⒍参考文献(宋体,小三)三、页面设置:A4纸,上下边距为2厘米,左右边距为厘米,行距为25磅。(来源:学术堂)

教师评职称成果认定标准是什么?论文著作、科研项目、奖励级别如何认定呢?为了规范教师职称晋升和学校科研奖励中论文著作、科研项目、有关奖励级别等的认定,学校对论文著作、科研项目、有关奖励的级别、成果转化等的认定作如下规定。教师评职称成果认定标准一、论文认定学校根据学术论文发表情况,将论文分为期刊论文和学术会议收录论文,将论文期刊级别分为:权威期刊、核心期刊、一般期刊。权威期刊论文。发表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的学术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源刊JA类)、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或学术论文在《中国科学》、《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发表或全文转载,或被学术委员会认定的部分核心期刊发表或收录,认定为“权威期刊”论文核心期刊论文。学术论文在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核心库)以上来源期刊、北大核心期刊、《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发表或全文转载,认定为“核心期刊”论文一般期刊论文。学术论文发表在其他(除上述期刊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及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学报上,认定为“一般期刊”论文二、著作认定正式出版的、学校职工、学校署名、CIP数据可查的学术著作、教材、译著(含套整电子音像出版物(光盘)、画册、乐谱、总谱(管弦乐)、线谱、文学作品集(册)等)认定为著作。学术著作、教材、译著认定规定如下:1、学术著作认定规定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认定为学术著作。(1)字数须在15万字以上。(2)须有5篇(含)以上相关论文曾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其中至少有1篇权威期刊或2篇核心期刊以上论文列入学术著作的参考文献。2、 教材认定规定公开出版的教材、教程、讲义等认定为教材。级别分为国家级规划教材、省部级规划教材、行业规划教材。级别认定以相应的批文为准。3、译著认定规定翻译并出版且具有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著作,认定为译著。

评价科研论文的直观指标是所在杂志的水平(中文核心/sci,影响因子高低),发表时间较长的论文可以看被引次数.不过,影响因子代表的是杂志的整体水平,而且不能用于学科间的比较.评价科研论文水平的根本指标是该篇论文发表后产生的影响力.具体来讲,优秀论文的要素:1、正确选题;2、合适的切入点;3、简洁明了;4、说清自己的贡献;5、可靠的/可重现的结果;6、可重复的过程;7、好的文章结构和逻辑流程;8、精选的参考文献.如果论文能在基础理论方法或技术手段方面有明确的创新点,自然很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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