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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论文提纲模板范文

发布时间:2024-07-07 08:34:58

商业秘密论文提纲模板范文

一、商业秘密的概述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二)商业秘密的性质 (三)商业秘密的特点 二、保护商业秘密的必要性 三、国外商业秘密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四、我国商业秘密竞争法的保护现状 五、对于我国商业秘密竞争的立法建议及展望

一、商业秘密的概述(一) 各国法中对商业秘密概念的界定1. 英美法2. 大陆法和国际公约3. 我国法(二)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1. 秘密性2. 价值性3. 管理性(三) 商业秘密的范围(四) 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1. 商业秘密权是一种财产权2. 商业秘密权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和法理考察(一) 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产生和发展(二)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法理基础1. 保护隐私权理论2. 保密合同理论3. 侵权行为理论4. 财产权理论5. 反不正当竞争理论(三) 启示三、商业秘密的侵犯与救济(一) 商业秘密的违约行为1. 商业秘密合同违约行为的表现2. 我国商业秘密合同法保护的表现3. 商业秘密合同违约的构成要件(二) 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三) 商业秘密权的限制(四) 侵犯商业秘密权的救济1. 民事法律责任2. 行政法律责任3. 刑事法律责任(五) 商业秘密侵权的事前防范四、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构想(一)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二) 我国现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1. 现有法律在立法上尚欠严密性和完善性2. 现有法律和法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仍然不够充分3. 现有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操作性不强4. 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缺失5. 缺乏程序法的保障(三) 完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立法的建议1. 明确界定商业秘密的概念2. 进一步拓宽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3. 明确商业秘密权的内容4. 明确不视为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5. 增设惩罚性赔偿责任和完善相关刑事责任6. 完善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程序性规定(四) 我国相关配套法律的完善摘要引言第一部分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理论和实践一、商业秘密的概述(一) 商业秘密概念的争议(二) 商业秘密的商业秘密的特征和构成要件二、商业秘密立法的目的三、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一) 英美法系国家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二) 大陆法系国家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三) 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四、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一) 违反保密义务的认定(二) 商业秘密秘密性的认定(三) 关于竞业禁止的侵权认定五、保护商业秘密的关键要素(一) 竞业禁止合同的采用(二) 商业秘密案件中证据的留取六、侵犯商业秘密救济的立法现状七、商业秘密法律救济的方式(一) 商业秘密的竞争法救济(二) 商业秘密的民法救济(三) 商业秘密的侵权法及合同法救济(四) 商业秘密的有关知识产权法间接救济(五) 商业秘密的刑法救济第二部分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移植的观察二、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历程三、我国目前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层面存在的问题(一) 缺乏单独立法(二) 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基本问题(三) 现有法律规定权利人保护商业秘密形式不明确(四) 现有程序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缺乏科学性规定第三部分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完善一、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建议(一) 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单行法(二) 扩大商业秘密的概念和侵权责任主体(三) 扩大未来商业秘密立法的调整范围(四) 明确商业秘密和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五) 规范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六) 明确规定侵权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责任二、完善侵害商业秘密的司法救济程序(一) 完善商业秘密的诉前救济制度(二) 完善侵害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三、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一)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二) 检察机关对商业秘密保护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三) 检察机关介入商业秘密保护案件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四) 检察机关提起商业秘密民事公益诉讼的合法性(五) 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商业秘密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和原则

引言随着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作为竞争手段之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在加强,国家更是提出了要加快建设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发展战略规划。然而根据在工作中所接触到的一些企事业单位看,在人们的观念中,一提到知识产权就仅将眼光局限于专利、商标、版权等这些传统的法律概念上,往往忽视了商业秘密也是在知识产权范畴之内的、它也可以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做好商业秘密保护的潜在价值可能会远胜过专利商标保护的价值。举一个大家都知道的典型例子,享誉全球的饮料——美国的可口可乐,靠对技术配方的严格保密,一个多世纪以来在国际上保持独家经营的垄断地位。当然我并不是说专利商标的保护不重要,而是说企业应该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甚至综合的保护方法。那么对商业秘密存在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原因是什么呢?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规定过于简单。只在1993年9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对商业秘密作了规定,除此之外目前尚无在法律这个层次上的新的规定。不过工商行政机关的一些部门规章对于商业秘密有所涉及,譬如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等。正因为法律规定的简单,导致了企业对于商业秘密认识不清,衍生出种种问题。本文拟就如下几个方面问题进行探讨:一是商业秘密的涵盖范围是哪些;二是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重要作用在哪里;三是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某些误区与对策。一、商业秘密的涵盖范围谈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首先需要了解商业秘密这个名词的定义。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也就是说商业秘密具有“三性”,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列举了商业秘密包含的项目: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策;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等方面。这些都有可能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只要它们符合商业秘密的三性。因而我们可以说商业秘密是存在于企业的方方面面、存在于它的产供销各个环节。同时商业秘密在企业中是不断产生、不断消亡的。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两大类 :一类是技术信息;另一类是经营信息。具体可分为:�(1) 产品 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既没有申请专利,也还没有正式投入市场之前,尚处于秘密状态,它就是一项商业秘密。即使产品本身不是秘密,它的组成部分或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业秘密。(2) 配方 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等是商业秘密的一种常见形式,甚至化妆品配方,其中各种含量的比例也属于商业秘密。(3) 工艺程序 有时几个不同的设备,尽管其本身属于公知范畴,但经特定组合,产生新工艺和先进的操作方法,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许多技术诀窍就属于这一类型的商业秘密。(4) 机器设备的改进 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是经公司的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技术改进,使其具有更多用途或效率更高,那么这个改进也是商业秘密。(5) 研究开发的有关文件 记录了研究和开发活动内容的文件,这类文件就是商业秘密。如蓝图、图样、实验结果、设计文件、技术改进后的通知、标准件最佳规格、检验原则等,都是商业秘密。(6) 公司内部文件 与公司各种重要经营活动有关联的文件,也是商业秘密。如采购计划、供应商清单、销售计划、销售方法、会计财务报表、分配方案等都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它们若被竞争对手知道,都会产生不良后果。(7) 客户情报 客户清单是商业秘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若被竞争对手知悉,顾客将会受到引诱或骚扰,从而阻碍公司的正常活动。比如,著名的中国青年旅行社诉中国旅行总社的不正当竞争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以上所述的几种情况,只是商业秘密中常见的一些类型。也可以说,商业秘密是一种“信息”,其范围非常广泛,凡是对公司有利,能在竞争中获胜,并经公司有意加入保密的“信息”,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也就是说符合“三性”要求的,都是商业秘密。二、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优势作用既然商业秘密存在于企业的各个方面,那么在众多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中,选择采用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优势在哪些方面呢?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例如专利相比有何不同。1、保护对象的广泛性优势有些商业秘密是不能获得专利法保护的。对于商业秘密可以分为两类: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显而易见,经营信息是不可能得到专利保护的。对于技术信息是否适合专利保护的方法也需要进一步加以区分。那些不为产品直接反映的结构、工艺、不能利用“反向工程”获取的技术、工艺性、配方性的技术信息,采取商业秘密保护的方法将更加适宜。即使某些技术成果适合获得专利保护,但在我国现行状况下,由于经济刚起步、法制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更由于我国幅员辽阔。而要得到专利保护的前提就是专利技术信息的公开,这样导致你的技术在世界范围内为人熟知。一旦发生侵权,企业有可能并不知晓、也有可能由于种种原因迟迟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而由此支出的时间、精力、金钱却是大量的。当然我认为最合适的保护方式是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结合。这项工作需要技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共同参与。2、期限优势商业秘密的保护期是不确定的,如果能永久保密,则享有无限的保护期,如果在短时期内就泄了密,那么保护期也随之结束;而知识产权中各种权利都是有保护期限的。3、地域优势商业秘密无地域性特征,它的所有人可以向任何国家的任何愿意得到它的人发放许可证;而知识产权则均有地域性限制,在一国有知识产权不一定在另一国有相应的权利,但你的信息却是在世界范围内的公开。4、保密优势商业秘密是不公开的;而专利、商标、著作权都是公开的。当然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在有优势的同时,也必然存在着一些缺陷。商业秘密在性质上虽然是一种知识产权,但是,它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存在着区别,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形态。主要表现在:1)商业秘密的独占性不是依靠任何专门法律而产生的,而只是依据保密措施而实际存在的;而专利权、商标权则由专利法、商标法直接赋予,不能靠当事人的行为而自然产生,著作权也必须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而自动保护,并不像商业秘密那样,如果无保密性即无所谓秘密的权利。 由此为保持秘密性,必须要求企业有一整套的保密措施,否则风险很大。2)商业秘密不能对抗独立开发出同一秘密技术、知识的第三人,任何独立获得相同技术知识的第三者,都可以使用、转让这种知识;而知识产权则一般说来具有排他性,可以对抗任何人,其中工业产权表现得尤为明显,而著作权具有一定的排他性。 商业秘密的保护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我们认为最为妥当的方式是将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商业秘密的保护综合运用,但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项很大的系统工程,它需要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知识产权事务方面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参与。三、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某些误区与对策1、存在一个典型的问题——对什么是商业秘密认识不清此类问题有三种表现形态:1)我的企业无秘密曾经碰到过此类企业,认为商业秘密离他们太过遥远。事实上,从一家企业成立之日起,企业就有产生商业秘密的可能了。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甲乙两家小卖部同样经营红塔山香烟,都卖11元一包。甲只能以10元的价格进货,乙却能以元的价格进货。那么乙的进货渠道就是他的商业秘密,只要他对进货渠道加以了保密。从这个简单的例子就可以看出,没有无秘密的企业。2)我的企业商业秘密在哪里然而更多的企业却是不知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在哪里,不是将已经处于公知领域的、事实上无秘密的信息当作自己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就是由于认识不清将真正的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公知于众。没有切实地将商业秘密给予保护,究其原因就是没有充分认识商业秘密的“三性”原则。在此我认为有必要对“三性”加以解释:所谓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就是指该项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所谓价值性,即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所谓保密性,就是权利人要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我相信只要有效地对“三性”加以辨别,至少可以避免将公知信息当作商业秘密的失误的发生。3)我的企业里到处都是商业秘密此类企业我认为是犯了“自大狂”的毛病,对其企业本身来说也是非常有害的。为保护其所谓的“商业秘密”,将会增加多少的成本负担。我相信这样的企业在现实生活中肯定是比较少见的,就不加分析了。2、企业存在另一个普遍的问题是对于本企业商业秘密区域缺乏系统有效的保护1)首先是保护范围没有系统化仅将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局限于技术信息类的商业秘密,忽视了对经营信息类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在日益加强的商业秘密保护环境下,大多数企业都深刻了解到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道理,都能自觉不自觉地对技术信息类的商业秘密加以或多或少的保护。然而,对于经营信息类的商业秘密,由于没有相应的管理措施、认识的不足,导致对此类秘密疏于管理。与之相对应的是在人员上对技术开发人员有保密要求,对非技术开发人员却放任自流。2)其次缺乏系统有效的保护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我们认为应分区域、分层次、分范围、分部门,点面结合地给予保护。具体来说,分区域就是在明确商业秘密的秘密区域后,有意识地将秘密区域细化,安排不同的人员开发、操作、管理该商业秘密的不同部分,使得企业中尽可能少的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整体部分;分层次,就是对于不同级别的员工,他能掌握的商业秘密等级应该有所不同,附加在其身上的保密义务也应有所区别,这是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需要;所谓分范围、分部门,是指依据商业秘密的分类,对于涉及技术信息类秘密的人员,由于技术类信息的价值性在一般情况下时效都比较长,应有相应的较长时期的保密义务、甚至应该在该技术人员离开单位后的一段长时间内禁止其从事相竞争的工作,(不过这种“竞业禁止”的做法在法律上目前还有很大的争议,尤其是长时间的“竞业禁止”条款更是存在违法的可能。)而经营类商业秘密通常情况下短时间内是稳定的、长期来看却常常处于变动之中,那么对于接触此类秘密的人员,其保密义务与技术人员又有不同;所谓点面结合的保护,就是指企业一般的保密制度要制定、对于特定人员、特定秘密的保密制度更要强化。3)缺乏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的综合保护对于很多商业秘密,企业完全可以适用多种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假设企业研制了一种新产品。通过技术人员和法律专家分析,其中某一创新点在产品投放市场后易于被“反向工程”解密,而其他都是不易被产品所反映的工艺程序、结构等信息,那么企业完全可以针对那一项创新点去申请专利的保护,而对后者适用商业秘密的保护;同时对于产品开发阶段以图纸、配方、实验报告等有形的载体表现出来的无形技术知识,又可以对这些图纸、文件等加以著作权法的保护。进一步,一旦这项含有商业秘密的产品享有盛誉占领了市场,商业秘密在某些情况下又可借助商标法的保护,其他人即使利用了同样的方法或配方制成了同样的产品,由于不能使用该畅销商品的注册商标,也就不能挤占该畅销产品的市场从而获利。例如,驰名全球的可口可乐饮料,即使有人分析出其配方,制成同样的饮料,也仍不能使用“可口可乐”商标,不可能轻易进入市场,打开销路。由此商标法对商业秘密也起一定程度的保护作用。当然这是一种比较完美的假设,但是由此我们是可以给我们的企业一点启示的。3、由于以上失误带来的后果1)企业到处是秘密,最终却是什么都成不了商业秘密;2)由于秘密区域不明,使得保护措施不得力,不能做到有的放矢;3)侵权纠纷发生后,在诉讼阶段导致举证不能。4)由于举证缺乏明确的目的性,导致侵权人逃脱权利人的指控;5)由于对商业秘密没有给予明确的保护,处于不利的地位,难于获得法律上的明确支持。4、建议由于商业秘密靠其拥有者本身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才能享有独占权。因此它得不到法律(指专利法)的保护,只能一靠自然保护,即用保密手段;二靠合同保护。合同保护又可分对内与对外两个方面。对内是企业对内部的员工订立技术保密合同,规定员工在职期间或离职以后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外则是通过与对方订立技术转让合同时,用保密条款,规定技术的接受方负有不得向第三者泄露商业秘密的义务。凡违反合同中保密条款的,将受到有关合同法律的制裁。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有意识地将在适用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同时,适当地有选择性地将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引入到商业秘密的保护之中来。这项工作对不同的企业还需要不同处理、进一步实践。所以回到引言中所谈到的,企业应该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甚至综合的保护方法。

秘密论文保密审查模板范文

随着当今信息社会的发展,保守机密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对于保密 承诺书 你又了解多少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整理了一些保密承诺书,欢迎大家参阅,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密承诺书1

文件编号:

本人应邀参加瑞木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的投标商资格预审/评标工作,在此做出如下保密承诺:

1、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任何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2、保守投标人的秘密,不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

3、不私下接触潜在投标人,不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4、认真学习《投标商资格预审程序》、《设备、材料供货商资格审查程序》等相关文件,按照评标 方法 对签字投标商或投标商的标书进行综合评估。

5、对所有投标人标书的评定,采取相同的待遇和标准,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6、评选工作结束后,与评选工作有关的资料包括招标文件,评定资料,评定办法等必须全部交回,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承诺人(签字):

20——年——月——日

保密承诺书2

——机关、单位组织涉密人员签定保密承诺书,此次保密承诺书签定活动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涉密人员的保密 教育 和管理,提高保密意识,强化保密责任,落实涉密人员的保密法律义务,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涉密人员在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做出以下承诺:

1、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 规章制度 ,履行保密义务,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自愿接受保密审查。

2、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不违规留存国家秘密载体;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未经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 文章 、著述;离岗时,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签订保密承诺书。

3、涉密岗位的相关人员要进行保密知识教育,要求涉密人员带头履行承诺,带头学习保密知识,掌握保密技能,真正做到懂保密、会保密、善保密。

4、《保密承诺书》签订后,将建立保密承诺档案,保密承诺执行情况纳入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对不履行保密义务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违反以上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保密承诺书3

为保护公司、合作方及项目参与人员的合法利益,保证合作双方实现顺利合作,避免因信息泄露而给合作双方造成损失,参与本项目的所有公司员工应承诺遵守本保密书内容。

1. 保密信息

本书所示保密信息为合作双方就合作项目中涉及各方或各自关联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

以手写、打印、软件、磁盘、光盘、胶片或 其它 可存取的方式记载的有关财务或商业信息数据及资料;或

以口头方式说明需要保密的财务或商业信息;或

以软件代码、文字图像、分析注释、备忘录、图纸、研究 报告 、编辑数据等各种方式出现的财务或商业信息;或

公司与合作方之间的交易进程及所有信息、数据及资料。

合作双方在讨论合作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在对方处参观、考察的过程中以其它形式获得的财务信息或商业信息。

2. 保密义务

承诺人始终对保密资料保密,不在项目之外使用对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及掌握的公司保密信息。

未经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以及可以接触上述保密信息的手段,包括在公开场合展览,公开对外宣传,作为文章、讯息、参考数据发表。

只向项目相关人员(包括各自的董事﹑顾问﹑代理人和雇员等)为商讨合作项目而有需要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士披露保密信息;并保证,上述各相关人员的行为将会符合本守则的规定。

在商讨合作项目的过程中,若需向第三方披露对方的保密信息,应事先取得书面许可,并要求该第三方不得向任何其它人士泄露保密信息。

特此承诺!

保密承诺书4

本书所示保密信息为合作双方就合作项目中涉及各方或各自关联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

以手写、打印、软件、磁盘、光盘、胶片或其它可存取的方式记载的有关财务或商业信息数据及资料;或

以口头方式说明需要保密的财务或商业信息;或

以软件代码、文字图像、分析注释、备忘录、图纸、研究报告、编辑数据等各种方式出现的财务或商业信息;或

公司与合作方之间的交易进程及所有信息、数据及资料。

合作双方在讨论合作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在对方处参观、考察的过程中以其它形式获得的财务信息或商业信息。

2. 保密义务

承诺人始终对保密资料保密,不在项目之外使用对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及掌握的公司保密信息。

未经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以及可以接触上述保密信息的手段,包括在公开场合展览,公开对外宣传,作为文章、讯息、参考数据发表。

只向项目相关人员(包括各自的董事﹑顾问﹑代理人和雇员等)为商讨合作项目而有需要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士披露保密信息;并保证,上述各相关人员的行为将会符合本守则的规定。

在商讨合作项目的过程中,若需向第三方披露对方的保密信息,应事先取得

书面许可,并要求该第三方不得向任何其它人士泄露保密信息。 特此承诺!

承诺人:

X年X月X日

保密承诺书5

信息安全保密承诺书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五建)

本人由于工作需要使用广西五建信息系统,根据广西五建网络信息系统管理规定,本人郑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广西五建信息 系统安全 管理制度,在广西五建系统上的所有行为均服从广西五建的监控管理。

二、按照公司相关部门要求录入相关数据和资料信息,并承诺录入的所有数据和资料信息真实可靠。

三、未经广西五建授权不擅自对外泄露公司管理信息。不论公司管理信息存储于何处、如何传递,管理信息的所有权归广西五建所有。

四、对广西五建的信息安全负责,未经管理信息所属部门领导同意不得将管理信息发送和拷贝给其他人员。如不再有业务需求,必须删除工作电脑和可移动存储设备内在广西五建信息系统下载的管理信息。

五、如违反了广西五建上述管理规定,本人将愿意接受广西五建纪律处分和承担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承诺承担广西五建相关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承诺人:——X

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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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管理本科专业开设技术类课程十分必要,也具有可行性。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保密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保密管理论文 范文 一:保密管理概论论文

摘 要

保密管理制度是做好__的关键和保障,是一个国家__的思想和核心价值的体现。同时,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法律体系又是两个密不可分的重要环节,法律体系指导管理制度的建设,完善的管理制度则是践行法律体系的保证。

放眼世界各国,美国的__发展的时间长,制度建设和体系建设最为完善、最有特点。美国没有专门的保密法,但拥有相对完备的保密法律体系。美国也没有专门独立的保密行政管理机构,却拥有比较成熟的保密管理制度。相比之下,我国虽然有专门的《保密法》,但却很难说有相对完备的保密法律体系。

深究美国__的思想,平衡公开与保密之关系是纵贯美国保密思想发展史的主线。美国联邦保密制度的发展总趋势是放松对政府信息的管制,有利于公民获取政府信息。同时,这也是各国保密制度的基本要求。相比中国,虽然新《保密法》较旧《保密法》有不少的改进,但其基本的价值取向却保持不变:一如既往地强调保密是原则,保密优先于公开"。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并学习美国保密制度、保密法律和保密思想,对完善我国保密管理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管理制度;法律体系;思想价值;保密法

第一章 绪论

关于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二者的规定不尽相同,由于前者晚于后者颁布,依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前者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这里存在的问题在于,将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自然人死亡的日期就一定合理吗?利害关系人何时提出申请则完全取决于其主观意愿,如果将法院判决之日作为死亡之日的话,这一日期显然过于主观而缺乏确定性。并且死亡日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关系到了继承人的确定、遗产的范围等诸多重要问题。如果,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执行的话,必然会引起一定的质疑和反对,实行起来有失公允。在没有完全保护利害人利益的现实情况下,这有违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宗旨。

在关于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上,我国的《民法通则》当中没有对其做出相关规定,而是在最高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中规定了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其内容是:“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但是,我国的这种规定很明显是不适合的,在某些案件中,在很多的法律实践中,这些规定凸显出很多问题,带来了很多争论。

第二章 各方观点讨论

(一) 关于死亡日期规定的讨论

在宣告死亡时,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涉及到遗产继承、 保险 金赔付、生存者的人身关系等重大事项:如遗产的具体范围,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具体范围,继承开始的时间,转继承、代位继承发生的可能牲等,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意义。

魏振瀛在《民法》中提到: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对一般情形的失踪,失踪人死亡的时间有的被规定为法定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间届满之时(如日本、台湾地

区),有的被规定为得知失踪人最后一次音讯之时(如瑞士);对于在战争或意外事故中失踪的人,其死亡时间有的规定为战争停止、船舶沉没或危难消失之时(如日本),有的被规定为失踪人于战争或意外事故中失踪之时(如瑞士、意大利),还有的规定为法定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间届满之时(如台湾地区)。

余能斌和马俊驹在《现代民法学》一书中提到: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生理死亡是自然现实,宣告死亡是法律现实,它是一种推定,即从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事实,推定出他已死亡的事实。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关于宣告死亡制度中,死亡日期的界定,并没有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呈现出“仁者见仁,智者见者”的局面,每种观点都有自己存在的合理性及立法价值。但是,无论是从法理角度推断出的死亡时间,还是各国立法给出的不一样的规定,都不能完美地适应于每一个案件。

(二) 关于利害人顺序问题的讨论

在我国的法学理论界,针对利害人顺序问题,主要有三中学说。第一种是“有顺序说”,即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时,有顺序之分,并分为多个顺序。前一顺序不申请的,后一顺序不得申请。同一顺序互不影响。在我国的立法中,就采用了这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是“无顺序说”,即所有利害关系人都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权利,每个厉害关系人都不会受到 其它 关系人申请与否或反对申请或申请的影响。

第三种观点是“配偶优先顺序说”,也就是有限制的无顺序说,即:配偶有

一票否决权,其他申请人申请权利平等,在配偶不允许的情况下,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申请失踪人宣告死亡。

魏振瀛在《民法》一书中提到: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重在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特别是其近亲属的利益,与谁提出申请无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将遭到损害,这显然违背了民法设置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

还有一种争论,就是针对债权人在宣告死亡中的申请顺序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样,可以作为申请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允许债权人作为申请人,虽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其效力超出了债券效力的范畴,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通过宣告失踪制度加以解决,宣告死亡的申请人应限定在下落不明的近亲属范围内。

第三章 典型案例及分析

(一)死亡时间应从何时算起?

1、案件简介:

湖南娄底发生一起案件:甲男与乙女成婚三个月后某天,乙女不慎落入江中,甲男听到呼救即跳入水中去救,不幸双双罹难。甲男尸体被找到,乙女尸体未找到。事故发生两年后,乙女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甲乙生前分别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以甲男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乙女;另一份以乙女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8万元,指定受益人为甲男。另外,甲乙

婚后新购房屋一套,价值6万元。双方无子女。双方父母因保险金和房屋继承纠纷诉至法院。

甲男的亲属主张:乙女先于甲男落水,且女性体力较男性弱,故乙女应先于甲男死亡。在第一份保单中,受益人乙女先于甲男死亡,按保险法第63条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受领保险金,故该10万元保险金归甲男的父母继承;第二份保单中,受益人甲男后于被保险人死亡,即在乙女死亡时,甲男能成为受益人。在甲男死后其所受益之8万元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由其父母继承;甲乙共有的房屋先析产,甲、乙各得3万份额,因乙死亡在前,故乙女的3万份额由作为丈夫的甲和乙的父母平均分割,每人1万。甲的3万份额,因乙女先于甲男死亡,乙不享有继承权,故应由甲的父母继承。那么对于该房屋甲的父母共获得4万份额,乙的父母只能获得2万份额。综合以上,甲的父母能获得两份保单全部18万的保险赔付,并可分割作为遗产的房屋中的4万份额;乙的父母只能获得房屋中的2万份额。

乙女的亲属主张:虽然乙女先落水,但其死亡日期应是法院作出死亡宣告的日期,该日期在发生事故的2年后,故甲男死亡在前,乙女死亡在后。根据法律,可得出完全相反的分配结果:乙的父母能获得两份保单全部18万的保险赔付,并可分割作为遗产的房屋中的4万份额;甲的父母只能获得房屋中的2万份额。

还有人主张:鉴于本案的特殊牲,可以认定甲乙同时死亡,依据继承法规定互不发生继承关系;依保险法规定应推定受益人先死,则保险金归于被保险人遗产由双方继承人各自继承,则第一份保单的10万元保险金应作为甲的遗产由甲之父母继承;第二份保单的8万元保险金应作为乙的遗产由乙之父母继承。房屋由双方父母各继承3万份额。

2、案件分析

按照现行法律中的各项规定,第二种做法无疑是最正确的。最终法院也给出了和第二中做法相同的判决,但是合法的判决并不意味着一定合理。很显然,这样的判决违背了事实上的公平正义,不符合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此案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宣告死亡中的死亡日期应该如何确定。不一样的确定方式造成了完全相反的两种后果,因此,这就对利害人的利益造成很大的影响。如果采取《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确定死亡时间,确实有一刀切的武断的嫌疑。

如果按照第三种说法处理,对于案件中的两方利害人来说,是再公平不过了,但那只是一种设想,并不是现实情况。在第一种说法中,甲方父母由乙女先落水,

且女性的体力弱于男性,因此得出乙女先死于甲男,这种说法缺乏合理性,且属于推断。即使之后的基于乙女先死这个论断的论述完全合理,也并不能代表这种说法就有说服力。、

同样,第二种说法中,它的一切证据和理论都是符合现行法律的,因此取得了法院最后的认同。但同样,对于甲男和乙女的死亡时间,也是推断出来的,并没有十分确凿的证据,证明乙女后死于甲男,所以即使第二种说法合法,也并不能使得甲男的利害关系人信服。

可以说,前两种说法都不合理,只是第二种说法合法,得到了法律的认同。因此,如果为了遵循民法公平和公序良俗的原则,第三种说法无疑是最好的。

(二)利害人的顺序究竟是否合理?

1、案件简介

2001年10月12日,李建苹的丈夫潘永光失踪,留下了100多万的遗产,2008年其父亲为了能分得财产,多次要求对其儿子进行死亡宣告,但由于申请顺序问题,其父亲在儿媳不同意的情况下无法申请,最终导致儿媳、孙女和失踪人的父亲关系破裂,成了彻底的陌路人。

2、案件分析

这个案件的焦点问题在于,宣告死亡申请人设置顺序是否合理。潘永光在失踪7年之后,其父亲申请对其进行死亡宣告是十分合理的,因为从常理上推断,失踪7年、杳无音信的潘永光应该已经死亡,此时进行死亡宣告,便可以结束以潘永光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可以解决由财产分割带来的矛盾。但是,在现实中,如果被宣告人的配偶不同意进行死亡宣告的话,其他人便无权进行死亡宣告,配偶便可以独自侵吞失踪人财产,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就像这个案件中的李建苹一样,坚持不同意潘永光的父亲进行死亡宣告,这样推断,并不排除她想独自占有100多万的财产。因此,在利害人利益的分配上就出现了严重不平等和不公平的现象。因此,没有达到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

第四章 各方观点综述

(一)死亡时间依据事实,尽量遵循公平原则

在一般的情况下,学界公认都以判决书中确定的时间为其死亡时间。因为,法院的宣告死亡的判决是具有强烈的法律宣示性的,更具有权威和准确。但这样的看法,恰恰忽略了失踪法定期间的作用。失踪人死亡的可能性随着失踪时间的延长而逐步强化加大,所以,以法定失踪期间来确定死亡时间的方式更加合理。

如果自然人在危险事故中失踪,但根据当时的情形已经可以确定其死亡的,或者是经过有关部门寻找后确定其不再生存的情况下,不管是否发现其尸体,都会认定其死亡,不需要经过宣告死亡的法定程序,当然也不必确定死亡时间。但利害人由于心理上的原因肯定要等待法律上已经死亡的证明,是不会接受这样的事实的。所以,法律上的确认不仅仅是一个程序上的认定,更是对于利害人心理上的安慰。

所以,确定死亡时间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遵循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还要坚持公平的民法原则,不能出现损害利害人利益的情况。综上,我认为,在有证据表明失踪人死亡时间的,我们以其真实的死亡时间为准。若否,则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应该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判决的依据应该为法定期间届满之日。

这样可以基本保障不同情况下宣告死亡人的法律适用的平等性,减少在审理过程中产生的审理差异。

(二)“配偶优先无顺序”应当借鉴

我国学界较为流行的三种说法中,第三种说法较为符合我国的现状,即“配偶优先无顺序”,也就是“有限制的无顺序”。因为它既避免了前一顺序不申请的情况下后一顺序不得申请的尴尬情况,又兼顾了公平原则和特殊情况。

“无顺序”的说法本来就是一种公平的做法,再加上“配偶优先”的限制,使得这种说法更加合理和适合于法律实践。

第一,避免了自己的婚姻由他人来决定的问题,保护了当事人的婚姻权利,减少了对配偶的情感伤害,这也体现了人身权大于财产权的法律原则。

第二,这种观点对于宣告死亡制度的影响也是微乎其微的,因为并不是所有宣告死亡案件中都会涉及到配偶这一利害人。

第三,如果出现想案例中一样的配偶,后一顺序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进行举证,请求法院剥夺其优先申请权,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权利。

综上,“配偶优先无顺序”的观点最适合我国的社会情况和国情,应当被采纳。

参考文献

[1]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余能斌、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

保密管理论文范文二:学位论文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保护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不宜公开内容,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保密管理的学位论文指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和内部学位论文。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是指论文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学位论文。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是指论文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但涉及知识产权、技术秘密或敏感信息等,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学位论文。

第三条 涉密学位论文和内部学位论文的撰写和保密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应尽量对涉密学位论文作脱密处理。对于无法作脱密处理的论文,导师应认真做好涉密学位论文从开题、撰写、印制到评阅、答辩、归档等全过程的保密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密级划分为公开、内部、秘密和机密四级。

公开:大多数学位论文应按照学术研究公开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予以公开。

内部:研究成果不列入国家保密范围而又准备申请专利或技术转让以及涉及技术秘密,在一段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学位论文。

秘密、机密:研究背景源于已确定密级的科研项目的学位论文,属于涉密学位论文。

第二章 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查

第五条 涉密学位论文必须申请论文定密,并严格实行“先

审批,后撰写”的原则。

第六条 涉密论文的定密申请应在论文开题前提出,申请人填写《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批表》(附件1),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开题 报告 和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第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查程序

(一)涉密论文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填写《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密级审定人进行初审。

(二)各单位主管研究生 教育 的领导是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审定人,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密级初审工作。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及变更规定》等有关文件审定研究生学位论文密级。

(三)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申请报送科技处审核和学校定密工作小组审批。

(四)涉密学位论文保密期限根据密级确定,秘密级论文保密期不超过10年,机密级论文保密期不超过20年。

第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作者须签订《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保密 协议书 》(附件2),并承诺对有关涉密内容负保密责任。因工作关系接触涉密学位论文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传播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第三章 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

第九条 涉密学位论文必须在涉密计算机上撰写和修改,

第十四条 涉密学位论文是重要的学术著作,也是科学研究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学位申请人在离校前,应将涉密学位论文印刷本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光盘)连同《河南理工大学涉密论文定密审批表》和《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保密协议书》由学位申请人直接送交校学位办,并按保密要求统一管理。涉密论文保密期满后退回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送交相关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 校学位办应做好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管理工作,在保密期限内,应将涉密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及其电子版专柜存放,未经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任何人不得借阅。

第十六条 涉密学位论文及其相关信息禁止上网检测和传输,保密期内不列入抽查评估的范畴。

第十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期满即自行解密。解密后的涉密学位论文按照不涉密学位论文的 收藏 、管理与服务 方法 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研究生, 毕业 前填报学位授予信息时,相关信息应根据保密要求,作相应技术处理,避免泄密。如填写学位论文题目和关键词等信息时,可填“保密论文”,不填具体题名和关键词。

第四章 内部学位论文的审定与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科研项目的特殊性或研究内容保密的需要,少数学位论文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按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申请保密。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内部学位论

文保密期限原则上为2至5年。论文完成后,在论文封皮和扉页右上角处明确标注保秘审批确定的论文密级和保密期限,如“密级:内部3年”字样。

第二十条 内部学位论文应在论文开题时申请保密,论文作者需在导师指导下填写《河南理工大学内部学位论文保密审批表》(附件3),报本单位__负责人和研究生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经审批需保密的内部学位论文在开题、评审(含预审)、答辩(含预答辩)过程中,导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具体的保密要求,报所在学院__负责人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审批需保密的内部学位论文必须事先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去密处理后,方可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去密处理不当导致泄密的,其责任由作者和指导教师承担。

第二十三条 通过论文答辩后的内部学位论文印刷本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光盘)连同《河南理工大学内部学位论文保密审批表》由学位申请人直接送交校学位办,并按保密要求统一管理。保密期满后退回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送交相关单位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完成相关审查审批而擅自撰写涉密论文或内部论文,导致的后果由本人自负。相关单位、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导师、研究生未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对涉密论文进行审查审批和保密管理,导致泄密或存在严重泄密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审批保密学位论文的学位申请人,毕业离校时,论文作者凭校学位办开出的学位论文保密管理证明(附件4)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院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保密学位论文质量控制 措施 和 规章制度 ,确保保密学位论文质量。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办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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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管理本科专业开设技术类课程十分必要,也具有可行性。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保密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保密管理论文 范文 一:保密管理概论论文

摘 要

保密管理制度是做好__的关键和保障,是一个国家__的思想和核心价值的体现。同时,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法律体系又是两个密不可分的重要环节,法律体系指导管理制度的建设,完善的管理制度则是践行法律体系的保证。

放眼世界各国,美国的__发展的时间长,制度建设和体系建设最为完善、最有特点。美国没有专门的保密法,但拥有相对完备的保密法律体系。美国也没有专门独立的保密行政管理机构,却拥有比较成熟的保密管理制度。相比之下,我国虽然有专门的《保密法》,但却很难说有相对完备的保密法律体系。

深究美国__的思想,平衡公开与保密之关系是纵贯美国保密思想发展史的主线。美国联邦保密制度的发展总趋势是放松对政府信息的管制,有利于公民获取政府信息。同时,这也是各国保密制度的基本要求。相比中国,虽然新《保密法》较旧《保密法》有不少的改进,但其基本的价值取向却保持不变:一如既往地强调保密是原则,保密优先于公开"。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并学习美国保密制度、保密法律和保密思想,对完善我国保密管理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管理制度;法律体系;思想价值;保密法

第一章 绪论

关于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二者的规定不尽相同,由于前者晚于后者颁布,依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前者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这里存在的问题在于,将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自然人死亡的日期就一定合理吗?利害关系人何时提出申请则完全取决于其主观意愿,如果将法院判决之日作为死亡之日的话,这一日期显然过于主观而缺乏确定性。并且死亡日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关系到了继承人的确定、遗产的范围等诸多重要问题。如果,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执行的话,必然会引起一定的质疑和反对,实行起来有失公允。在没有完全保护利害人利益的现实情况下,这有违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宗旨。

在关于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上,我国的《民法通则》当中没有对其做出相关规定,而是在最高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中规定了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其内容是:“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但是,我国的这种规定很明显是不适合的,在某些案件中,在很多的法律实践中,这些规定凸显出很多问题,带来了很多争论。

第二章 各方观点讨论

(一) 关于死亡日期规定的讨论

在宣告死亡时,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涉及到遗产继承、 保险 金赔付、生存者的人身关系等重大事项:如遗产的具体范围,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具体范围,继承开始的时间,转继承、代位继承发生的可能牲等,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意义。

魏振瀛在《民法》中提到: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对一般情形的失踪,失踪人死亡的时间有的被规定为法定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间届满之时(如日本、台湾地

区),有的被规定为得知失踪人最后一次音讯之时(如瑞士);对于在战争或意外事故中失踪的人,其死亡时间有的规定为战争停止、船舶沉没或危难消失之时(如日本),有的被规定为失踪人于战争或意外事故中失踪之时(如瑞士、意大利),还有的规定为法定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间届满之时(如台湾地区)。

余能斌和马俊驹在《现代民法学》一书中提到: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生理死亡是自然现实,宣告死亡是法律现实,它是一种推定,即从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事实,推定出他已死亡的事实。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关于宣告死亡制度中,死亡日期的界定,并没有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呈现出“仁者见仁,智者见者”的局面,每种观点都有自己存在的合理性及立法价值。但是,无论是从法理角度推断出的死亡时间,还是各国立法给出的不一样的规定,都不能完美地适应于每一个案件。

(二) 关于利害人顺序问题的讨论

在我国的法学理论界,针对利害人顺序问题,主要有三中学说。第一种是“有顺序说”,即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时,有顺序之分,并分为多个顺序。前一顺序不申请的,后一顺序不得申请。同一顺序互不影响。在我国的立法中,就采用了这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是“无顺序说”,即所有利害关系人都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权利,每个厉害关系人都不会受到 其它 关系人申请与否或反对申请或申请的影响。

第三种观点是“配偶优先顺序说”,也就是有限制的无顺序说,即:配偶有

一票否决权,其他申请人申请权利平等,在配偶不允许的情况下,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申请失踪人宣告死亡。

魏振瀛在《民法》一书中提到: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重在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特别是其近亲属的利益,与谁提出申请无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将遭到损害,这显然违背了民法设置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

还有一种争论,就是针对债权人在宣告死亡中的申请顺序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样,可以作为申请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允许债权人作为申请人,虽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其效力超出了债券效力的范畴,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通过宣告失踪制度加以解决,宣告死亡的申请人应限定在下落不明的近亲属范围内。

第三章 典型案例及分析

(一)死亡时间应从何时算起?

1、案件简介:

湖南娄底发生一起案件:甲男与乙女成婚三个月后某天,乙女不慎落入江中,甲男听到呼救即跳入水中去救,不幸双双罹难。甲男尸体被找到,乙女尸体未找到。事故发生两年后,乙女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甲乙生前分别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以甲男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乙女;另一份以乙女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8万元,指定受益人为甲男。另外,甲乙

婚后新购房屋一套,价值6万元。双方无子女。双方父母因保险金和房屋继承纠纷诉至法院。

甲男的亲属主张:乙女先于甲男落水,且女性体力较男性弱,故乙女应先于甲男死亡。在第一份保单中,受益人乙女先于甲男死亡,按保险法第63条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受领保险金,故该10万元保险金归甲男的父母继承;第二份保单中,受益人甲男后于被保险人死亡,即在乙女死亡时,甲男能成为受益人。在甲男死后其所受益之8万元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由其父母继承;甲乙共有的房屋先析产,甲、乙各得3万份额,因乙死亡在前,故乙女的3万份额由作为丈夫的甲和乙的父母平均分割,每人1万。甲的3万份额,因乙女先于甲男死亡,乙不享有继承权,故应由甲的父母继承。那么对于该房屋甲的父母共获得4万份额,乙的父母只能获得2万份额。综合以上,甲的父母能获得两份保单全部18万的保险赔付,并可分割作为遗产的房屋中的4万份额;乙的父母只能获得房屋中的2万份额。

乙女的亲属主张:虽然乙女先落水,但其死亡日期应是法院作出死亡宣告的日期,该日期在发生事故的2年后,故甲男死亡在前,乙女死亡在后。根据法律,可得出完全相反的分配结果:乙的父母能获得两份保单全部18万的保险赔付,并可分割作为遗产的房屋中的4万份额;甲的父母只能获得房屋中的2万份额。

还有人主张:鉴于本案的特殊牲,可以认定甲乙同时死亡,依据继承法规定互不发生继承关系;依保险法规定应推定受益人先死,则保险金归于被保险人遗产由双方继承人各自继承,则第一份保单的10万元保险金应作为甲的遗产由甲之父母继承;第二份保单的8万元保险金应作为乙的遗产由乙之父母继承。房屋由双方父母各继承3万份额。

2、案件分析

按照现行法律中的各项规定,第二种做法无疑是最正确的。最终法院也给出了和第二中做法相同的判决,但是合法的判决并不意味着一定合理。很显然,这样的判决违背了事实上的公平正义,不符合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此案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宣告死亡中的死亡日期应该如何确定。不一样的确定方式造成了完全相反的两种后果,因此,这就对利害人的利益造成很大的影响。如果采取《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确定死亡时间,确实有一刀切的武断的嫌疑。

如果按照第三种说法处理,对于案件中的两方利害人来说,是再公平不过了,但那只是一种设想,并不是现实情况。在第一种说法中,甲方父母由乙女先落水,

且女性的体力弱于男性,因此得出乙女先死于甲男,这种说法缺乏合理性,且属于推断。即使之后的基于乙女先死这个论断的论述完全合理,也并不能代表这种说法就有说服力。、

同样,第二种说法中,它的一切证据和理论都是符合现行法律的,因此取得了法院最后的认同。但同样,对于甲男和乙女的死亡时间,也是推断出来的,并没有十分确凿的证据,证明乙女后死于甲男,所以即使第二种说法合法,也并不能使得甲男的利害关系人信服。

可以说,前两种说法都不合理,只是第二种说法合法,得到了法律的认同。因此,如果为了遵循民法公平和公序良俗的原则,第三种说法无疑是最好的。

(二)利害人的顺序究竟是否合理?

1、案件简介

2001年10月12日,李建苹的丈夫潘永光失踪,留下了100多万的遗产,2008年其父亲为了能分得财产,多次要求对其儿子进行死亡宣告,但由于申请顺序问题,其父亲在儿媳不同意的情况下无法申请,最终导致儿媳、孙女和失踪人的父亲关系破裂,成了彻底的陌路人。

2、案件分析

这个案件的焦点问题在于,宣告死亡申请人设置顺序是否合理。潘永光在失踪7年之后,其父亲申请对其进行死亡宣告是十分合理的,因为从常理上推断,失踪7年、杳无音信的潘永光应该已经死亡,此时进行死亡宣告,便可以结束以潘永光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可以解决由财产分割带来的矛盾。但是,在现实中,如果被宣告人的配偶不同意进行死亡宣告的话,其他人便无权进行死亡宣告,配偶便可以独自侵吞失踪人财产,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就像这个案件中的李建苹一样,坚持不同意潘永光的父亲进行死亡宣告,这样推断,并不排除她想独自占有100多万的财产。因此,在利害人利益的分配上就出现了严重不平等和不公平的现象。因此,没有达到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

第四章 各方观点综述

(一)死亡时间依据事实,尽量遵循公平原则

在一般的情况下,学界公认都以判决书中确定的时间为其死亡时间。因为,法院的宣告死亡的判决是具有强烈的法律宣示性的,更具有权威和准确。但这样的看法,恰恰忽略了失踪法定期间的作用。失踪人死亡的可能性随着失踪时间的延长而逐步强化加大,所以,以法定失踪期间来确定死亡时间的方式更加合理。

如果自然人在危险事故中失踪,但根据当时的情形已经可以确定其死亡的,或者是经过有关部门寻找后确定其不再生存的情况下,不管是否发现其尸体,都会认定其死亡,不需要经过宣告死亡的法定程序,当然也不必确定死亡时间。但利害人由于心理上的原因肯定要等待法律上已经死亡的证明,是不会接受这样的事实的。所以,法律上的确认不仅仅是一个程序上的认定,更是对于利害人心理上的安慰。

所以,确定死亡时间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遵循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还要坚持公平的民法原则,不能出现损害利害人利益的情况。综上,我认为,在有证据表明失踪人死亡时间的,我们以其真实的死亡时间为准。若否,则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应该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判决的依据应该为法定期间届满之日。

这样可以基本保障不同情况下宣告死亡人的法律适用的平等性,减少在审理过程中产生的审理差异。

(二)“配偶优先无顺序”应当借鉴

我国学界较为流行的三种说法中,第三种说法较为符合我国的现状,即“配偶优先无顺序”,也就是“有限制的无顺序”。因为它既避免了前一顺序不申请的情况下后一顺序不得申请的尴尬情况,又兼顾了公平原则和特殊情况。

“无顺序”的说法本来就是一种公平的做法,再加上“配偶优先”的限制,使得这种说法更加合理和适合于法律实践。

第一,避免了自己的婚姻由他人来决定的问题,保护了当事人的婚姻权利,减少了对配偶的情感伤害,这也体现了人身权大于财产权的法律原则。

第二,这种观点对于宣告死亡制度的影响也是微乎其微的,因为并不是所有宣告死亡案件中都会涉及到配偶这一利害人。

第三,如果出现想案例中一样的配偶,后一顺序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进行举证,请求法院剥夺其优先申请权,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权利。

综上,“配偶优先无顺序”的观点最适合我国的社会情况和国情,应当被采纳。

参考文献

[1]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余能斌、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

保密管理论文范文二:学位论文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保护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不宜公开内容,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保密管理的学位论文指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和内部学位论文。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是指论文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学位论文。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是指论文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但涉及知识产权、技术秘密或敏感信息等,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学位论文。

第三条 涉密学位论文和内部学位论文的撰写和保密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应尽量对涉密学位论文作脱密处理。对于无法作脱密处理的论文,导师应认真做好涉密学位论文从开题、撰写、印制到评阅、答辩、归档等全过程的保密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密级划分为公开、内部、秘密和机密四级。

公开:大多数学位论文应按照学术研究公开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予以公开。

内部:研究成果不列入国家保密范围而又准备申请专利或技术转让以及涉及技术秘密,在一段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学位论文。

秘密、机密:研究背景源于已确定密级的科研项目的学位论文,属于涉密学位论文。

第二章 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查

第五条 涉密学位论文必须申请论文定密,并严格实行“先

审批,后撰写”的原则。

第六条 涉密论文的定密申请应在论文开题前提出,申请人填写《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批表》(附件1),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开题 报告 和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第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查程序

(一)涉密论文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填写《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密级审定人进行初审。

(二)各单位主管研究生 教育 的领导是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审定人,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密级初审工作。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及变更规定》等有关文件审定研究生学位论文密级。

(三)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申请报送科技处审核和学校定密工作小组审批。

(四)涉密学位论文保密期限根据密级确定,秘密级论文保密期不超过10年,机密级论文保密期不超过20年。

第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作者须签订《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保密 协议书 》(附件2),并承诺对有关涉密内容负保密责任。因工作关系接触涉密学位论文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传播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第三章 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

第九条 涉密学位论文必须在涉密计算机上撰写和修改,

第十四条 涉密学位论文是重要的学术著作,也是科学研究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学位申请人在离校前,应将涉密学位论文印刷本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光盘)连同《河南理工大学涉密论文定密审批表》和《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保密协议书》由学位申请人直接送交校学位办,并按保密要求统一管理。涉密论文保密期满后退回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送交相关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 校学位办应做好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管理工作,在保密期限内,应将涉密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及其电子版专柜存放,未经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任何人不得借阅。

第十六条 涉密学位论文及其相关信息禁止上网检测和传输,保密期内不列入抽查评估的范畴。

第十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期满即自行解密。解密后的涉密学位论文按照不涉密学位论文的 收藏 、管理与服务 方法 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研究生, 毕业 前填报学位授予信息时,相关信息应根据保密要求,作相应技术处理,避免泄密。如填写学位论文题目和关键词等信息时,可填“保密论文”,不填具体题名和关键词。

第四章 内部学位论文的审定与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科研项目的特殊性或研究内容保密的需要,少数学位论文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按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申请保密。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内部学位论

文保密期限原则上为2至5年。论文完成后,在论文封皮和扉页右上角处明确标注保秘审批确定的论文密级和保密期限,如“密级:内部3年”字样。

第二十条 内部学位论文应在论文开题时申请保密,论文作者需在导师指导下填写《河南理工大学内部学位论文保密审批表》(附件3),报本单位__负责人和研究生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经审批需保密的内部学位论文在开题、评审(含预审)、答辩(含预答辩)过程中,导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具体的保密要求,报所在学院__负责人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审批需保密的内部学位论文必须事先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去密处理后,方可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去密处理不当导致泄密的,其责任由作者和指导教师承担。

第二十三条 通过论文答辩后的内部学位论文印刷本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光盘)连同《河南理工大学内部学位论文保密审批表》由学位申请人直接送交校学位办,并按保密要求统一管理。保密期满后退回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送交相关单位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完成相关审查审批而擅自撰写涉密论文或内部论文,导致的后果由本人自负。相关单位、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导师、研究生未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对涉密论文进行审查审批和保密管理,导致泄密或存在严重泄密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审批保密学位论文的学位申请人,毕业离校时,论文作者凭校学位办开出的学位论文保密管理证明(附件4)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院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保密学位论文质量控制 措施 和 规章制度 ,确保保密学位论文质量。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办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

首先建议论文不要涉密。其次,真的涉密了,要由定密责任人先制定定密程序,后由新闻宣传部门执行新闻宣传审查。然后要注意投稿的会议或者刊物是否符合保密条件。

秘密论文保密审查证明模板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方与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达成的劳动合同,甲方聘任乙方为_________。为了满足总部_________及甲方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根据总部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以下保密协议。

一、商业秘密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总部特许经营系统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总部及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乙方依照本协议知悉的商业秘密,除另有规定之外,均视为总部的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的范围

乙方作为甲方_________职务,在任职期间知悉的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无论甲方是否对该等信息标明商业秘密,乙方均负有保密义务。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以下信息:

1、总部许可甲方使用的经营诀窍,包括总部制定的特许经营手册及总部通过书面文件形式载明的有关特许经营系统经营管理的信息,以及_________信息;

2、总部许可甲方使用的_________技术秘密;

3、甲方的客户名单及_________信息;

4、有关加盟店经营情况的财务报表及_________信息;

5、乙方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作品。

三、职务成果

乙方在任职期间,执行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乙方对其职务发明创造,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其公开,或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

由甲方或者总部主持,代表甲方或者总部的意志创作,并由甲方或者总部承担责任的作品,甲方或者总部视为作者,乙方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乙方为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甲方享有,乙方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经甲方同意的,乙方可以享有署名权。

四、保密义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终止后,乙方对知悉的本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除非该等商业秘密由权利人合法公开,否则均不免除乙方的保密义务。

乙方不得向不知悉商业秘密的任何第三人泄露商业秘密,包括甲方单位的工作人员及特许经营系统内的人员在内。

五、保密制度

乙方应当遵守经营手册所规定的保密制度,以及总部或甲方制定的其他保密制度,尤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1、对载有商业秘密的经营手册、书面文件、计算机软件及其他物品,不得以复印、摘抄、拍摄、录音及其他任何方式进行复制;

2、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知悉不属于其职务范围内的商业秘密;

3、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载有商业秘密的经营手册、书面文件、计算机软件及其他物品带离甲方规定的场所或以通信手段进行发送。

4、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及其他保密制度,不论是否实际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甲方有权按照规定对乙方予以处罚。

六、检查

甲方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乙方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包括乙方所使用的办公设施、设备、通信工具及乙方存放于甲方办公场所的物品。

为了避免因检查而侵犯乙方的个人隐私或其他权利,乙方不应将有关文件、信件及物品存放于办公场所内,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商业秘密的排除

本协议所规定的商业秘密,乙方如果能够证明该等信息可以从公知领域获得,不具有秘密性,则可以解除乙方对该信息的保密义务。

八、承诺与保证

乙方承诺并保证: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及本协议前,未与第三人签署过与劳动合同及本协议相冲突的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乙方不对第三人负有与劳动合同及本协议相冲突的保密义务或竞业禁止义务;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不会非法使用第三人的商业秘密。

九、劳动合同的终止

乙方与甲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前_________个月时,乙方应当将所有载有商业秘密的文件、计算机软件及物品移交给甲方指定的人员,办理移交手续,由甲方安排其从事其他职务的工作。

乙方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_________个月通知过甲方,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在实施脱密措施期满后,方可终止劳动合同。

十、保密津贴

在乙方任职期间,甲方每月向乙方发放保密津贴_________元。

保守商业秘密,是乙方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得以此要求甲方给予补偿,包括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后的保密期间。

十一、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披露商业秘密的,除承担法律所规定的赔偿责任外,并应当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使用商业秘密的,除承担法律所规定的赔偿责任外,并应当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对乙方处以_________元以上_________元以下的罚款:

1、复制商业秘密的载体的;

2、将商业秘密的载体带离甲方规定的场所或以通信手段进行发送;

3、未办理移交手续的;

4、未按照规定期限提前通知甲方及脱密期限未满解除劳动合同的;

5、知悉不属于其职务范围内的商业秘密的。

乙方违反承诺与保证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对乙方处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罚款,且并不解除乙方按照本协议承担的保密义务。

十二、总部的权利

乙方依照本协议承担的保密义务及其他义务,均视为总部享有相应的权利。在甲方终止与总部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后,以及总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依据本协议向乙方主张权利。

总部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违约行为,直接行使赔偿请求权及处罚权,除非乙方已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

未经总部同意,甲方不得放弃对乙方的赔偿请求权,否则,其行为无效,总部有权依照本协议主张甲方放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十三、合同文本

本协议文本由总部统一制定,未经总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擅

在交易过程中,双方一般会签订一份合同,签订合同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只有签署好在你们之前就沟通好的合同后,可以更好的方便双方协调及配合。那么,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为了让您在使用时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我整理的“技术保密协议范文模板(大全5篇)”,欢迎阅读,希望您能够喜欢并分享!

甲方:

乙方:

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为了双方进行长期的密切合作,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签订此保密协议。

一、责任与义务

1、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零件或组件图纸,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包括乙方内部的各分公司)公布该技术资料。

2、乙方需保证对所取得的任何与甲方相关之资料包括设计方案、工艺处理、技术规范等进行保密;并保证只将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用于与甲方的业务上。

3、对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产品,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展示或提供该产品。

4、对所有权属于甲方的模具或甲方委托乙方所开的模具,乙方只能用于为甲方加工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产品。

5、对于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产品(含样品)及相应的技术资料、工装夹具、模具等,在未经甲方书书面认可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6、双方必须对对方的经营秘密保密,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洽谈的情况、签署的任何文件,包括合同、协议、采购资料、备忘录、订单等文件中所包含的一切信息。

7、作为供应商,乙方保证不将甲方列入其顾客名录以作商业用途及借此提高自身商业价值,不对外公开与甲方之合作关系。

8、除获得甲方书面授权外,乙方保证不将与甲方的业务转包给第三方。

二、协议有效期限

双方合作期间及解除合作后的三年内。

三、违约责任

1、若乙方违反上述条款,甲方有权根据违反的程度以及造成的损害采取以下措施:

(1)重新评估供应商的地位;

(2)终止双方的合作;

(3)要求赔偿损失:

a、甲方有权在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前,对乙方索赔人民币壹拾万元。

b、若乙方的违约行为已对甲方构成重大损害或影响,乙方还应赔偿因此所导致的一切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c、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索赔,乙方应在当天签字、盖章、回传,并于三天内书面确认索赔事宜,如果在通知发出3天内无书面反馈,视为乙方接受。

2、若是甲方违反上述条款,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终止双方的合作;

(2)要求赔偿损失。

四、争议解决

1、本协议签订地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2、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纠纷及索赔(以下称“争议”),应由双方协商

解决。如协商不成时,由协议签订地法院受理解决。

五、其它事宜

1、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终止本协议,如需修改或终止本协议,应经双方同意。此前签署的《保密协议》如与本协议有冲突的话,以本协议为准。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若双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改或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将延续至下一年继续生效,依此类推。

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乙方单位:

(盖章) (盖章)

甲方授权代表:乙方授权代表:

日期:日期:

技术人员保密协议

甲方: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

为了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受到侵害,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 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保密的内容与范围 本协议所指的商业秘密是指甲方研制开发或者以其它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甲方带来 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经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 纸、试验结果、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样机、计算机程序等。乙方应当对甲方商业秘密 承担保密义务。

二、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为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以及离开甲方之日起 1 年内。

三、双方的义务

甲方的义务:

1.应当制订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对商业秘密加以明示(即划定密级,加保密标识,确定保密 期限等);

2.应当定期审查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若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3.如果乙方因工作需要查阅有关商业秘密的,应当允许提供方便,并采取适当措施限定在尽量小 的范围;

4.给予乙方与甲方其他员工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同等的职务晋升,同等的技术开发等方面的 权利,不得有任何歧视。

乙方的义务:

1.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妥善保管所保存的商业秘密资料, 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 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甲方的技术秘密;

2.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和兼职活动,不得利用甲方的商 业秘密组建新的企业与甲方竞争;

3.如发现甲方的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自己过失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 扩大,并及时告知甲方;

4.无论是在职还是离职,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从事兼职活动,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到其他单位任职;

5.乙方离职时,应当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和离职手续,将所持有的商业秘密资料如数归还甲方。

四、甲乙双方约定以下方式: 甲方实行保密岗位工资制度,乙方履行第三条第二款义务的,甲方给予乙方薪资已经包含岗 位保密费,并按月准时发放支付。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不履行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第 2、3、4 项所约定的义务,甲方应当一次性支付 乙方违约金 元;甲方不履行第三条第一款第 1 项义务的,乙方不承担保密义务。 元;乙方不履行第三条第二款约定义务的, 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应当一次性支付甲方违约金,如果乙方不履行第三条第二款义务,侵害甲方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造成甲方经济损 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

六、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解决。

(1)双方同意,选择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作为双方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2)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泉州市劳动局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双方同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1、甲方不履行第三条第一款第 1、4 项义务的;

2、第一条规定的商业秘密已经公开的; 3、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擅自解雇乙方的。

八、双方同意,在乙方离开甲方时,对本协议中的条款进行确认。乙方不确认,自行离开甲方的, 乙方承担第三条第二款约定的义务;甲方不予确认的,乙方不承担保密义务。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 法人代表(签名)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名):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_日

甲方:公司

乙方:公司

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提供设计原理,委托乙方设计,制作生产甲方开发的新产品。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协商一致,为确保相应工作涉及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源不被泄露,并防止上述保密信息被滥用,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作为相关工作的承担或参与单位,其工作任务依据相关工作的有关任务书确定,本协议仅涉及承担或参与该相关工作过程中及以后的保密责任。

二、本协议涉及保密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包括:

1.相关工作任务书中涉及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以及有关会议文件,纪要和决定;

2.相关工作承担者之间往来的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

3.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新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

4.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当事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已经公开的知识产权信息除外;

5.经甲乙双方在该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确认的需要保密的其他信息。

三、甲方责任

1.甲方应根据相关工作任务书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

2.甲方在以书面形式(包括:邮件、传真、磁盘、光盘等)向乙方提供技术信息时,可以进行登记或备案;

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注明保密的技术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提供给与本相关工作无关的任何第三方;

4.对不再需要保密或者已经公开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四、乙方责任

1.乙方应仅将甲方提供的资料信息信息用于工作组范围内。

2.乙方对从甲方或者甲方以外的其他渠道获得的涉及相关工作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已公开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除外,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3.乙方为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保密责任,应妥善保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不对其复制,仿造等;

4.本项目完成后,所有相关技术资料,生产设计的报废品,样品,半成品,成品都需全部交给甲方,乙方不保留任何与甲方产品有关的资料与实物。

5.乙方应对有关人员进行有效管理,以确保本协议的履行。如乙方在职或曾在职人员在保密期内的有效管理;

5.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内,乙方如发现有关保密信息被泄露,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积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五、本协议中涉及的有关保密信息,其中已经拥有知识产权的归原所有人所有;。

六、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八、本协议要求双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乙方取得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至本相关工作全部完成之后3零六个月年内需继续履行有关保密责任。

九、双方在履行协议中产生的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通过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十、乙方在外观设计完成并选用后,3年零六个月不得在网站上,宣传手册上,展会上,以及其他任何载体宣传甲方的产品,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有一份。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或代理人(签字):法人或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保密条款

1、双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因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对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简称“保密资料”)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资料接受方可仅为本协议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双方应仅为本协议目的而复制和使用保密资料。

2、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的内容及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3、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保密条款

1. 乙方对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无论是书面的还是电子的),以及对为甲方服务形成的任何交付物,负有为甲方保密的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

2.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和信息,在乙方服务结束后,乙方均应及时归还甲方,电子文档的应从自己的电脑等存储设备上予永久删除。

3. 乙方人员违反上述保密规定时间,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以上1、2、3款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继续生效。

知识产权

1、乙方确认甲方拥有乙方公司的全部知识产权, 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版权及商业秘密。乙方保证其过去没有、现在没有、将来也不会主张, 也不会向第三者宣称其拥有该等权利。本协议没有任何条款涉及到甲方任何知识产权的转移。

知识产权

1. 甲方确认乙方拥有XXX产品的全部知识产权, 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版权及商业秘密。甲方保证其过去没有、现在没有、将来也不会主张, 也不会向第

三者宣称其拥有该等权利。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使用、修改、复制、公开传播、改变、散布、发行或公开发表乙方的开发产品。

2. 甲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乙方的知识产权,一旦发现任何侵犯乙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应立即通知乙方。

3. 乙方独立拥有提供乙方产品的全部合法权利,并保证与该产品运行相关的其它软件产品版权的合法性。

4. 尊重知识产权是甲方应尽的义务,如有违反,甲方应对乙方负损害赔偿责任。

核心技术拥有: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核心技术使用: (以下称乙方)

签约时间:

一、甲方阐述:全自动旋流黄金选矿设备是北京燚杰机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针对采金工业现状,历经十一年的技术研发的成果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及商标权。第四代新产品已经投放市场,在实际应用中为企业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业内同行中产生了轰动的影响,今后将有大批量的设备走向市场。为了降低成本,快速成展资源型产业,我公司出售的全自动旋流黄金选矿设备,客户购买的是设备的产权,科研成果,核心技术的使用权,不包含知识产权。为此本企业郑重声明,望周知。

为了确保科研成果,核心技术不流失,不泄密,特制定企业间的技术保密协议,请合作伙伴理解、支持。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对甲方披露的产权资料,乙方在此保证:

1、严守产权资料机密,并采取所有预防措施保护该产权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保护其自有机密材料所采用的措施)。

2、不泄露任何产权资料或源于产权资料的任何资料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的代理和分包商);未经甲方明确授权,乙方亦不得利用该产权资料进行生产、经营。

3、除用于内部测试自己生产并提供给甲方的XX设备质量和性能之外,任何时候均不利用该产权资料做其他用途,亦不复制或颠倒设计该产权资料。

4、要求其接受产权资料或能接触产权资料的雇员,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或类似的协议,此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相似。

5、任何时候,只要收到甲方的书面要求,乙方立即归还全部产权资料和文件,或包含该产权资料的媒体及其任何或全部复印件或摘要给甲方,若该产权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中,则应将其销毁或删除。

三、违约责任

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乙方获得非法所得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或以非法所得弥补甲方损失。无论赔偿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合作关系,且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该问题。

四、协议效力

1、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任何期限里没有享受本协议项下的自身权利并不能解释为它已经放弃了该权利。若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条款或规定是不合法的或者是不可执行的,协议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仍不受影响。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分配或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未经双方事先书面达成一致意见,本协议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而更改。

2、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如与双方此前的任何相关意思表示、书面材料、谈判或谅解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五、争议及仲裁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向本协议签署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__月_____日 签约日期:____年____月_____日

首先建议论文不要涉密。其次,真的涉密了,要由定密责任人先制定定密程序,后由新闻宣传部门执行新闻宣传审查。然后要注意投稿的会议或者刊物是否符合保密条件。

童年的秘密论文模板

童年是美好的,无虑的生活,幸福,简单构成一幅山水画,交织围绕着我们。如今,童年我们是心灵最深处的回忆。找回童年,找回一份真诚的赤子之情。 童年的我们,有父母殷勤的照顾,老师的谆谆教导,同学们团结有爱。我们是幸福的美人鱼,有大海妈妈的哺育,虾蟹哥哥的保护,海鹭伯伯的宠爱,陪伴美人鱼的成长,协助美人鱼创造美丽人生。 童贞无邪是一缕清晨的阳光,带给人们温暖,童年的孩子是父母的小棉袄,每当劳累的父母看到自己的孩子快乐的成长,心里暖暖的。童年的孩子是社会的“三只眼”汶川大地震,到处都是孩子们忙碌的身影。印象中,有班长帮助老师从地震中救出同学,有小女孩踮起脚尖轻轻的把十元钱投进捐款箱里。《皇帝的新装》中,也是孩子勇敢说出皇帝没有穿衣服,童年的无邪,善良是心灵最真的表达。所以,找回童年,找回对社会贡献的爱——孩子是祖国的未来。 童年的想法是单纯的,带给我们无限启发。美国记者曾经采访爱因斯坦问他在哪所学校使他受益匪浅,他毫不犹豫的说:“不是大学,也不是高中,而是幼儿园,在哪里,老师教我们如何穿衣服,叠被字,教我们对待同学应该互帮互助。同学们教导我们,有福同享,有难同当。让我在今后的人生凭着这些信念,把我从实验得到的信息,告诉同伴,我们一起研究,一起探讨。遇到困难我们一起面对,步步前进。”是呀!童年的信仰,是一代伟人的支柱,是我们勇往直前的动力。找回童年,找回一份执着的信仰,在大海中,直面波涛,达到人生彼岸。 童年的故事,使我们受益匪浅,让我们有勇气敢于面对未来的挫折,挑战困难,直达彼岸。美人鱼也因为有童年时,大家的保护,面对困难,她没有退缩,反而越战越勇,最终她选择保护他人,成就他人,只因为她心中有爱。找回童年,找回心灵深处那份无私的爱。

从《童年的秘密》中探寻幼儿教育的真谛《童年的秘密》是玛利亚·蒙台梭利的著作,在这本书中,她地描绘了幼儿的发展与成长中所呈现的状态,我们能够从这本书中体会到成年人对幼儿的心理发展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从而提示成人教育幼儿的过程就是充分认识幼儿并且解放幼儿的过程,成人在尊重幼儿、理解幼儿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地教育幼儿。《童年的秘密》对当今的幼儿教育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幼儿本身就具有无尽的发展潜能,教师的作用就是充分肯定与发掘幼儿的潜能。幼儿是一个完整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教师应当保护好幼儿的独立人格,只有真正尊重幼儿,才能真正塑造幼儿。 一、顺应幼儿身心发展特点与规律 蒙台梭利指出,在人的一生之中存在两个胚胎期。人类所独有的胚胎期是心理胚胎期,心理胚胎期起始于人的新生儿时期。在新生儿时期,幼儿对于来自外界的刺激,处于被动的、无意识的接收状态,成人对处于这一时期的幼儿给予了特别的关照。因此,“教育”的本质在于推动幼儿的心理成长,而不是智力发展。蒙台梭利认为幼儿的潜能是无限的,幼儿所持有的“潜能”与动物存在的“本能”有本质区别。当动物处于幼崽时期时,我们就能够看到它们长大以后的样子:凶猛的狮子、胆小的麻雀、憨厚的黄牛。幼儿的心灵和动物的本能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幼儿的心灵往往让你难以捉摸。幼儿摆脱了存在于动物身上的本能控制,在更大更广的空间中驰骋。每个幼儿都是独立的个体,他们会朝着各自的方向发展,成人需要做的就是为他们创设适宜的发展空间。要想实现幼儿潜能的发展,就应当创设适宜的环境来激励与协助幼儿的潜能转变为现实,个体与其所处环境相互促进,我们只有运用科学的方法探索幼儿的心理发展诉求,为其创设一个适宜幼儿潜能发展的环境,才能实现幼儿潜能的无限发展。 蒙台梭利对幼儿心理发展的敏感期进行了阐释:在幼儿的心理发展过程中存在有若干个特定时期叫做敏感期。在敏感期中,幼儿的心灵萌发了一股神奇的能力,幼儿的身心得到了快速、自然的发展。但是,敏感期只是暂时的,犹如一年之中的节气,如果错失了它,幼儿心理的发展就会滞后,并且这种滞后难以弥补。幼儿在他所处的敏感期中需要学习自我控制与探索他应在这一时期需要掌握的事物。正是幼儿所具有的敏感性使幼儿保持一种特殊的强烈愿望去探求外面的世界。在敏感期中,幼儿学习新生事物,对周围的环境充斥着渴望与热情。幼儿所经历的每一步成功都使他们的力量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只有当敏感期的目标实现之后,他们才会感到疲惫与木讷。蒙台梭利在对幼儿的观察中发现了幼儿在智力、秩序感、行走、节奏感、观察力等方面的敏感期。身为幼儿教育者,我们应当利用敏感期,顺应幼儿身心发展特点与规律,进行适宜地引导,才能防止教育的“延误时机”与“揠苗助长”的现象发生。 二、创设适宜的幼儿成长环境 蒙台梭利表明,教育是应该能够保障幼儿正常的身心发展,并且能够顺应幼儿的发展而进行适宜培养的。教育能够使幼儿的自然发展成为现实,从而塑造、培育幼儿的自然特性。蒙台梭利指出,幼儿教育应当遵循两个方式:“重复练习”和“自由选择”。幼儿的成长环境是一个“有准备的环境”,他们在这样的环境中实现了自由自在、井然有条、美好而又有安全保障的发展。不仅教师与幼儿之间产生互动,教师和幼儿还应当同时与周边环境产生互动。适宜的环境能够营造适宜的教育系统,优良的环境能够促进幼儿身心的妥善成长。从蒙台梭利的教育体系中我们能够深刻地领会到环境在教育中能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准备的环境”是幼儿的成长道路,幼儿在其自身的成长道路中充分施展他们的潜能。“有准备的环境”为幼儿提供了与真实社会接触的机会,能更好地适应将来的成人世界。 在教育过程中,保持良好的师生关系是至关重要的,而如何妥善地处理师生关系是实现良好教育的关键。教师不仅要掌握一定的教育理论,还应当用自身的言传身教来影响幼儿。相对教师而言,在教育的基础时期,我们不仅要传授给幼儿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关注幼儿的心理成长。教师通过了解幼儿的身心发展需要来创设“有准备的环境”,教师在创设环境的过程中就会成为幼儿学习与发展的协助者,对幼儿的学习与发展给予充分的帮助、开导与支撑,在不断顺应幼儿身心发展的基础上使幼儿获得更高水平的发展。蒙台梭利的教育理念认为,幼儿的身心发展是在日常活动中得以实现的。因此,教师为幼儿所提供的环境是“有准备”的环境,是在对幼儿进行充分地观察与研究之后,能够真正有益于幼儿的活动环境,并且通过教师所创设的环境,实现幼儿的区域活动。为确保幼儿区域活动的有效进行,我们在提供良好的物质环境的同时,还应当创设幼儿喜爱的活动氛围,让幼儿能在教师所创设的活动环境中尽情地探索,教师与幼儿进行良好的合作与互动,让幼儿能够轻松、快乐地成长。 三、用教师的魅力引导幼儿 蒙台梭利的研究表明,在幼儿的成长阶段,幼儿与成人之间往往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其实,这种矛盾大多是成人引发的。有时候,成人并不能很好地把握住幼儿与生俱来的特征,他们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幼儿身上,而不顾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有的成人只关注幼儿的外在生理需要,而忽视幼儿的心理发展。然而,只有化解了幼儿与成人之间所发生的冲突,才能促进幼儿身心的妥善发展,成人需要反省自身的行为并进行适宜的改进。成人需要从自己身上发现其对幼儿所造成的身心发展逆行的不适宜行为。成人只有端正自身的教育态度,才能真正有益于幼儿的身心健康。为人父母,不仅要在生理上给予幼儿无微不至的关照,还要时刻关注幼儿的心理健康。父母应当重审自己传统的教育理念,将孩子放在一个新的高度上去审视,发掘幼儿的潜在能力,用发展的目光去了解幼儿、教育幼儿。为人师表,应当用崭新的目光去认识幼儿,将幼儿从传统的牢笼中释放出来。教师与幼儿的关系呈现出一种崭新的状态,教师与幼儿之间是一种相互尊重、平等、民主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出于对幼儿的信任,是给幼儿带来放松、和谐的氛围,使幼儿能够自然而然地进行自主的活动。对于幼儿所遇到的挫折,教师应当进行不断地反思,从而提供给幼儿适宜的引导与协调。 教师对幼儿的细致观察与妥善分析在教育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当今的幼儿园过于强调技能的重要性,而忽视了教师的心理发展。师范学校开设大量的美术、弹唱、舞蹈等技能课程,以应对幼儿园的招聘考核。幼儿园普遍喜欢招聘性格活泼开朗、能歌善舞、外表漂亮的,过分强调幼儿教师的技能技巧,这样就导致了教师过多地扮演表演者的角色,而忽略了幼儿教师应当具备更重要的品性。实际上,教师需要拥有一种沉静的个性,只有具备谦虚的态度与理智的思维才能够真正地认识幼儿、发现幼儿、理解幼儿,这才是作为一名幼儿教师所不可或缺的条件。教师还应当善于进行自我研究,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从根源上去认识自己的不足,认识到自己并不是完美的。想要成为一名好教师,并不需要完全抹去自身的缺点,而是要成为一名不断完善内心的人。我们应当不断地学习新知,不断地接受指导,这样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教师。 《童年的秘密》基于深入研究与普遍认识对幼儿的成长提出宝贵的建议。幼儿的成长应当遵循其本身的自然规律,为幼儿创设良好的成长环境,让幼儿自己积累生活体验,使幼儿的潜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幼儿在和谐、快乐的氛围中养成独立、自信、专注等好习惯,为将来的生活打下坚实的基础。蒙台梭利的教育理念对于现如今的幼儿教育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正如蒙台梭利所言,要想让一名幼儿快乐地成长与发展,就不应当受到成人过多的压抑,成年人所起的作用不是决定幼儿的发展,而是如何更好地顺应幼儿的发展。作为一名幼儿教师,我们应当谦卑地低下头,去真正认识幼儿、了解幼儿,让幼儿真正地成为一个独立、健康的个体。

写作思路:从人物性格入手,把高尔基的小说《童年》的艺术特写写出来。

阅读童年是高尔基的小说《童年》。这是高尔基基于自己经历的第一部自传体小说三部曲。这部小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作家童年的成长经历,描绘了19世纪末俄罗斯社会生活的图景。

这本书主要讲述了阿莱莎(高尔基的婴儿名字)从3岁到10岁的童年生活。当我母亲去我祖父那里写作时,她叫我去地球。饭吃完了。我祖父开了一家染坊,但随着他家族生意的逐渐衰落,他变得吝啬、贪婪、专横和残忍。他经常殴打我的祖母和孩子,残酷地剥削他的工人。阿列克谢有一次因为染布被他打死了。年轻的阿莱莎也被他的树枝打昏了。

他还偷偷放高利贷,甚至鼓励他的助手偷东西。这两个叔叔也是粗鲁自私的商人。整天为了家庭财产争吵不休。在这样一个充满残酷和仇恨的家庭里,年轻的阿莱莎过早地意识到了世界的痛苦和丑陋。叔叔们为了家庭财产的争斗和争吵吓坏了小阿丽莎。这一幕真实地反映了俄罗斯下层阶级沉重的生活状况,批判了普通公民的自私和残忍。

然而,即使在这样可怕的环境中,也有温暖和光明。这是阿丽莎的祖母和其他人过的另一种生活。祖母善良善良,聪明能干,热爱生活,对每个人都很宽容,心胸开阔,像个圣人。她就像一盏明灯,照亮了阿丽莎敏感而孤独的心。

她对阿丽莎的影响就像高尔基后来写的那样:“在她来之前,我似乎睡在黑暗中,但她一出现,就把我叫醒,带我到一个明亮的地方。是她对这个世界无私的爱丰富了我,也让我充满了坚强的力量去面对生活的艰辛。”祖母使他在黑暗和肮脏的环境中保持了对生活的勇气和信心,并逐渐成长为一个坚强、勇敢、正直和有爱心的人。

快乐的童年是相似的;每个不幸的童年都有自己的不幸。《童年》以小英雄阿莱莎在祖父家中的生活经历为线索,刻画了一组生动活泼的人物:有严厉暴躁的祖父、善良的祖母、爱喝酒爱捣乱的叔叔、美丽忧郁的母亲、跳舞的小茨城;有些继父抬起长腿踢他们的母亲,有些继父被称为“奶奶”。绿色老妇人,已经退出和坚持化学实验“阿”的东西的租户。彼得叔叔,一个自杀的小偷,和一群玩草鞋偷木板住在冰雪岛上的善良的小流浪汉?

然而,小阿莱莎生活在这一群人之中,带着脆弱而敏感的童心,经历着人生的起起落落。爱丰富了他,使他充满了坚强的力量来应对生活的艰辛。苦难让他明白大多数俄罗斯人都像孩子一样。他们喜欢欢笑和悲伤,不为自己的不幸感到羞耻?正是从这个足迹,一个文学巨人出现了,世界被他照亮了。童年也为我们打开了一扇小窗户,让我们认真了解一个伟大的国家。

读完这本书,我不仅读了惊心动魄的故事,获得了宝贵的精神食粮,还学会了刻画人物的别出心裁和简洁的叙事风格。高尔基的生活教会了我如何平静地面对生活中的危机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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