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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金融学专业导论论文3000

发布时间:2024-07-04 13:05:32

大一金融学专业导论论文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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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导论论文写法如下:

专业导论是将涉及内容很广的学科做概括性介绍,一般不会有非常深入的分析,但对历史和未来都有精简扼要的介绍,使读者对这门学科有一个概括的了解。广大高校通常在大一开设“专业导论”课程,考核要求提交专业导论论文。RT所答。 不止金融专业,各个专业的导论论文都可结合专业导论课程内容和自身学习目标,谈谈自己的体会和四年的学习规划。

首先,专业导论课程的内容,可查阅资料写金融专业的内涵,要求条件,就业发展的前景与我国金融发展情况。细则谈金融专业内具体所要求学习的课程,这些课程有何作用,培养何种能力。其次。自身学习目标,体会与规划,根据自身不同情况而写。可以按照时间顺序也可按照不同方面分类书写。

专业导论写作技巧如下:

1、涉及内容很广的学科做概括性介绍,一般不会有非常深入的分析,但对历史和未来都有精简扼要的介绍,使读者对这门学科有一个概括的了解。

2、广大高校通常在大一开设“专业导论”课程,考核要求提交专业导论论文。RT所答。 不止金融专业,各个专业的导论论文都可结合专业导论课程内容和自身学习目标,谈谈自己的体会和四年的学习规划。计划分析专业导论课程的内容,可查阅资料写金融专业的内涵,要求条件,就业发展的前景与我国金融发展情况。细则谈金融专业内具体所要求学习的课程,这些课程有何作用,培养何种能力。自身学习目标,体会与规划,根据自身不同情况而写。可以按照时间顺序也可按照不同方面分类书写。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业作为国家经济的命脉与核心,在当代国家中的资源配置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下面我给大家分享一些3000字金融学术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金融学术论文3000字篇一 《金融危机防范与金融审计免疫系统完善研究》 金融审计作为国家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防范金融风险乃至金融危机方面具有重要作用。2007年以来,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整个金融业的连锁反应。2008年,随着美国两大房产公司房利美和房地美被政府接管,美国华尔街排名前五位的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公司破产,美林证券被并购,以及美联储联合其他大银行出资7000亿美元救市并由此引发的全球股市持续低迷等一系列事件的接续发生,使美国金融危机逐渐蔓延至其他国家,形成全球性金融海啸,并波及到我国的一些金融机构。随着金融全球化,我国金融业同世界其他国家的联系日趋紧密,如何防范这种输入性金融危机,特别是从国家层面加强金融危机防范十分重要。 2008年3月,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提出了“国家审计免疫系统论”的重要观点。认为国家审计作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免疫系统,首要任务是保障国家安全,即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国家安全包括国家财政、金融、资源、环境和信息安全等。金融审计作为国家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金融安全,防范金融危机的重要手段。因此,发挥和完善金融审计免疫子系统功能是本文研究的重点。面对全球化发展的新形势,特别是近期美国金融危机的发生和蔓延,对深化金融审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作为中国金融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审计必须注重对影响金融安全问题的研究,发挥其保障金融安全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实现“维护安全,防范风险,促进发展”的目标。 一、金融危机的理论综述和发生机理 (一)金融危机理论综述从金融审计角度有效地防范金融危机,首先要分别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认识金融危机,为金融审计免疫系统的构建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 经验 。国际上金融危机理论发展至今已有三代历史。从1979年克鲁格曼(Krugman,1979)具有开创性的完全预见能力模型、1994年奥布斯特菲尔德(obsffeld,1994、1996)、萨斯、托美尔和维拉斯科(Sachs、Tomell、Velaseo,1996)的多重均衡和危机的目促成性模型、到1998年克鲁格曼(1998)、Cometti Pesenti和Roubini(1999)的道德风险危机模型,Radelef和Saches(1998)、Chang和Velasco(1998a,1998b)的金融恐慌模型、金融系统不稳定性模型以及危机传染性模型等,每一种理论模型都对当时在不同国家发生的金融危机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第一代金融危机模型:克鲁格曼的完全预见能力模型。该模型源自对墨西哥(1973—1982)和阿根廷(1978—1981)等国家所发生金融危机的解释和说明,强调外汇市场上投机攻击与宏观经济基础变量之间的联系。根源在于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主要是过度扩张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与稳定汇率政策(如固定汇率制)之间不协调。当政府所追求的宏观经济政策与稳定汇率政策不协调时,理性的投机攻击就会发生,最终导致金融危机(朱波,2005)。 第二代金融危机模型:多重均衡和危机的自促成性模型。由于完全预见能力模型没能很好地对1992—1993年爆发的欧洲货币体系危机进行解释,因此,理论界进一步发展了新模型。该模型认为政府维护汇率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政策选择过程,维护汇率稳定是一个政策目标抉择的成本收益权衡过程,强调危机的自促成性质。当政府内外政策不协调时,投机者预期汇率最终会贬值,就会提前抢购外汇,结果是国内的经济状况提前恶化,政府维护汇率的成本增加,从而爆发金融危机。 第三代金融危机模型包括道德风险危机模型、金融恐慌模型和危机传染性模型等。为了对以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为代表、具有世界影响力的金融危机进行合理解释,出现了很多新模型。其中,道德风险危机模型认为政府对国内银行负债的隐形担保会导致国内银行借贷政策中的道德风险问题,最终使得国内银行的不良贷款增加引发金融危机。在金融恐慌模型中,银行将存款人存款投资于长期项目,当许多存款人从银行提存时,由于银行流动资金有限,不得不停止贷款所支持的长期项目,导致贷款损失,最终引发金融危机。危机传染性模型,主要包括银行同业市场中流动性危机传染和国际金融危机传染;一方面,信息外部性或银行间信贷关系使得银行间破产进行传染,另一方面,Kodresa和Pritsker(1998)认为,信息不对称和跨市场套期保值能力是国际金融危机传染的根本原因。 (二)金融危机发生机理从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1997年的亚洲金融风暴、1998年的俄罗斯金融危机到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乃至全球性的金融海啸,这些金融危机涉及面广、冲击力强、破坏性大而且持续时间长,因此,应仔细分析这些金融危机发生的机理,从中找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有效手段。尽管每个国家爆发金融危机都有其当时国内外特殊的经济政治原因,但这些金融危机背后都有一些共性原因。 首先,发生金融危机国一般对外资依赖程度高、外债结构不合理。如1992—1994年,墨西哥每年流入的外资高达250亿—350亿美元,而外贸出口并未显著增长,外贸进口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则从1987年的增至1993年的31%,结果造成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赤字高达230亿美元。 其次,透支性经济高增长和不良资产膨胀使投资者信心受到打击。如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最先在泰国爆发,其海外投资者对投资项目失去信心,导致大量资本外逃。当高速增长条件不充分时,为继续保持速度,这些国家转向靠借外债来维护经济增长。但由于经济发展不顺利,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亚洲有些国家已不具备还债能力。在东南亚,房地产泡沫导致大量银行不良资产,挫伤投资者信心。 再次,汇市和股市的联动性,金融政策顾此失彼,加之国际金融市场上游资的冲击。墨西哥金融危机中,政府宣布货币贬值意在阻止资金外流,鼓励出口,抑制进口,以改善本国的国际收支状况。但在社会经济不稳定情况下极易引发通货膨胀,也使投资于股市的外国资本因比索贬值蒙受损失,从而导致股市下跌。在亚洲金融风暴中,一些国家的外汇政策不当。为吸引外资,一方面保持固定汇率,另一方面又扩大金融自由化,给国际炒家提供了可乘之机。亚洲金融风暴发生时,在全球范围内大约有7万亿美元的流动国际资本。 最后,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负面影响。经济全球化使世界各地的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但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不可忽视,如民族国家问利益冲撞加剧,资本流动能力增强,防范危机的难度加大等。金融危机影响极其深远,其暴露了发生经济危机国家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从这一意义上来说,金融危机为健全我国的金融监管、完善金融审计免疫系统提供了一个契机。 金融学术论文3000字篇二 《创新金融管理与服务的对策》 摘要:金融业作为国家 经济的命脉与核心,在当代国家中的资源配置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金融业面临着各种复杂交错的风险, 文章 通过对当前我国金融业面临的金融风险进行原因分析,提出了完善金融 管理与服务的四条对策,通过创新金融管理与服务,以推动金融业的健康可持续 发展。 关键词:金融业;金融风险;金融管理服务 一、金融业面临的金融风险原因 金融业作为国家经济的命脉与核心,在当代国家中的资源配置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所谓的风险,简而言之,就是指一种行为既可能带来收益,又可能带来损失。那么,金融风险就是指“经济主体在金融活动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或可能性。或者说,经济主体在金融活动中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出现偏差的概率”[1]。一般来说,市场经济 环境下的金融活动都隐藏着金融风险,这种风险只能控制在一定的限制范围之内,一旦风险过大,金融风险便会爆发出来,甚至有导致金融危机的可能。 那么,金融业面临的金融风险原因主要有哪些呢?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第一,从金融业的布局与发展来看,目前我国金融业存在着单一化的问题。在我国,实行银行改制以来,我国几大国有银行在资金配置上仍然处在绝对支配地位而没有什么改变。资金链主要由国有商业银行控制,融资 渠道 单一,由于广大群众缺的投资渠道过于单一,以及面临着衣食住行的生活成本提高,更多的百姓选择的是宁愿把钱存于银行中。与此同时,企业要发展,则必须对外部资金具有很高的吸纳能力,但是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的限制,直接融资不能够获得自由的发展,百姓的投资渠道缺乏,企业只有靠向商业银行借贷方能生存发展。这就形成了融资渠道的单一和结构的僵化,使得银行风险处于高水平地位。 第二,从操作从面来看,金融机构存在着操作风险。操作风险,顾名思义,就是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表现在金融业中,就是在银行的日常业务操作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这种操作风险又表现为以下几点:首先,金融行业 工作人员的个人素质风险;其次,业务操作过程缺乏规范,无规章可循。金融活动是一种多主体互动性质极强的经济活动,他们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由于利益诉求的不同,这就导致了金融活动操作的异化。 第三,从利率的变动来看,我国的金融业存在着愈来愈高的利率风险。在我国,由于对利率市场化进程的管制比较严格,因此各商业银行不能自主调整利率。利率的变动受到统一的系统性调度,由此而带来了较大的系统性利率风险。在利率市场化进程势在必行的今天,银行利率的波动将会变得频繁,由于银行的资产和负债主要都是以金融产品的形式存在,所以受利率变动影响较大,这样以来,在利率市场化的前进中,由于金融机构自身应对利率波动能力的不足,将会带来利率风险。 第四,从信用角度来看,金融机构时刻存在着信用风险。信用风险管理是银行风险管理的首要目标,这是因为银行普遍存在着信用风险。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着过度借贷的冲动,因为贷款借出越多,也就代表着业务做得越大,最终有可能获得很好的收益。但是,这就存在着盲目借贷的风险。因为借出的资金大多都是流向高风险的行业,因此极易形成呆账、坏账,这就潜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从借贷者来看,他们也在寻求各种手段满足自身利益,从而千方百计逃脱还贷的义务,向银行转嫁风险,使亏损的由银行来承担。于是,各种转嫁风险、贷、拖欠贷款等现象就大有人在,增加了银行的信用风险。 第五,从金融的自由化层面来看,各种金融机构的泛滥,形成了自由化的风险。随着老百姓手中的资金越来越多,而国家已经开始放松对金融市场的管制,这促进了银行业的发展。另外,一些人也纷纷采用各种手段来吸收散在的资金,形成地下金融市场,而一些中小企业在从正规金融渠道筹集资金困难的情况下,容易寻求这种地下金融市场等非正规金融渠道。而那些正规的金融机构,也需要获得比自由化之前更多的利益,便更容易从事那些大风险的活动。 从以上五个方面来看,面对着各种复杂交错的原因,应对金融风险,加强应对金融风险体系,控制与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势在必行。 二、完善金融管理与服务对策 在金融业面临着那么多风险和挑战的今天,如何从实际困难中寻找有效应对这些风险和挑战的办法,从而能够不断创新金融管理与服务的方式 方法 ,防范和化解风险,以推动金融业可持续发展,是一份十分艰巨的任务。笔者 总结 以下几条,用以加强和完善金融管理与服务。 第一,改变传统观念,用现代的眼光,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所谓的金融产品服务创新,“主要指金融行业为客户提供的价值凝聚形态,包括种类用于投资、避险,或者金融操作便利工具,以及附加在这些产品上的其他劳动价值。”[2]传统的金融行业主要通过提供传统的金融工具为客户提供帮助,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要求金融机构能够积极利用咨询、信息服务等方式,通过银行卡、股票、支票、债券、汇票、期货、保单等新型金融工具,促进服务的现代化与文明化。另外,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的环境,包括客观环境和主观环境,都要更加人性化,更让人赏心悦目。 第二,从立法的角度来看,要加强金融风险的法律防控。目前,对金融风险的防控已经不是一个要不要实行的问题,而是一个要通过什么方式实行才更有效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从根本上进行金融立法的完善,从法律层面上规范金融机构及金融主体的合法化行为。另外,要加强金融监管能力。 第三,从准入制度来看,要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是体现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的“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市场准入既是管理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的第一道关口,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他一系列金融监管制度建构的基础依据。加强市场准入制度的建设,对各种金融工具、交易机构等注册、审批以及交易的资格都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使那些不符合资格的金融机构都不能进入金融市场。 第四,从管理本身来看,要创新金融管理。进行现代化的管理方式,是优化金融机构发展,保证金融机构良好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机构要加强本单位激励机制建设,在人事的 组织、岗位、流程、培训、考核、 市场营销 方式等方面积极创新。特别是在新型金融工具不断涌现的今天,要对员工的个人业务素质、道德素质方面进行培训,以获得良好的口碑,增强本单位的软实力。 参考文献: [1]周昌发.金融风险防控法律机制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1(1):145. [2]何东.金融管理与服务创新对策[J].商场现代化,2011(1):188. 金融学术论文3000字篇三 《试谈互联网金融模式与发展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模式分为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模式、互联网理财四种主要模式。 (一)第三方支付 随着信息高度密集化的迅速发展,人们对支付系统的需求越来越高,因此,第三方支付系统从最初的仅限于支付使用的系统逐渐实现了线上线下、综合应用的各种功能,并涉猎到了人们生活中的各个领域。根据用途把第三方支付分为两种类别。第一是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模式。此模式仅限于电子商务网站支付使用,例如易宝支付等等;第二是依托于B2C、C2C提供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此模式提供的担保功能具体体现为第三方平台负责托管货款、通知商家到款、发货,待买方收到货品检验确认满意后通知第三方平台付款给商家,平台将款项转至卖方账户后完成整个支付流程的交易,例如淘宝网的支付宝、腾讯旗下的财付通等等。 (二)P2P网贷模式 P2P(peer to peer)网贷即个人对个人的网络借款,可以实现借款人享受网络贷款的便捷与高效率。随着P2P网贷规模的不断扩展,根据《2015年3月网贷平台发展指数评级》 报告 中显示,截至2015年3月我国P2P网贷平台增加到了以十大P2P网贷平台陆金所、人人贷、宜人贷、积木盒子、投赚网、微贷网、拍拍贷、有利网、易贷网、红岭创投为首的2160家。P2P网贷模式主要由直接融资、提供本金与利息担保、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构成。其中的直接融资形式的如拍拍贷是为借贷双方只提供纯粹的信息匹配;提供本金与利息的担保平台是以担保机构形式运作的,工作流程为寻找、筛选客户,提供担保、匹配资金;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以陆金所与有利网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三)众筹模式 众筹(crowdfunding)即大众、群众筹资。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在互联网平台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一种互联网金融模式。众筹模式让更多的人可以加入到创业行列,因为它利用了网络平台向大众募资,大大降低了募资的成本。同时,他又是向大众小额募资,也进一步分散了投资人的风险。众筹模式为各种项目提供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平台,在通过众筹模式获得项目启动资金的同时,为创业人提供了机会与无限的可能性。例如:2012年10月份美微传媒创始人朱江在淘宝店铺的“美微会员卡在线直营店”,该会员卡是在享受订阅电子杂志的权益同时,可以拥有美微传媒的100份原始股最具代表性;再如2015年李丹妮的京东“万壕计划”是京东首例微商众筹品牌。 (四)互联网理财 互联网理财产品随着互联网金融业的迅速发展而不断涌现,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在2014年第三十四次调查报告中显示我国理财产品用户规模已达到了6383万,使用率数据为。报告中分析了互联网理财产品的长尾效应正和个人零散资金的收益回报现象,这不但提高了互联网理财运营商的商业地位,而且个人零散资金的高收入,也使用户的规模得到了迅速的增长。以2015年7月份的累计万份收益排名图表为例,如下图。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研究 互联网在不断优化用户体验中打造了新经济、新金融时代,带着全新的 思维方式 与 商业模式 ,开始了金融业颠覆性的发展行程。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需要创新,互联网金融在未来的行业竞争中也是如此,例如:当前第三方支付模式主要以密码支付为主,“刷脸”支付系统的出现与测试,就是对支付系统的创新与完善,未来还会有更加科学、安全的支付系统丰富第三方支付模式。基于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PC互联网的主要平台局面也会逐渐向移动互联网金融方向发展,更多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服务将会依托于移动互联网实现,尤其是个人理财方面拥有的庞大用户群。随着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陆续出台,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频发、鱼龙混杂局面会逐渐步入正规化发展。在P2P网贷模式中,一些制约因素与限制条件也会相聚出现,如:年收入必须达到一定的金额才能投资、投资金额不能超过可投资资产的一定比例等等。 互联网金融模式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转化与增加,为了顺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旋风式发展越来越专业化,这必将成为金融界的主力军,互联网支付、网贷、金融门户、理财系统会从为大家带来便捷的同时,更加安全、高效、合理与科学化。 猜你喜欢: 1. 金融学术论文3000字 2. 金融专业学术论文 3. 关于金融的专业学术论文 4. 关于金融的国家学术论文

金融学专业导论论文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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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的股票市场经历了十几年的浮浮沉沉,已经日益发展壮大,成为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部分,被称作经济的“晴雨表”。作为为我国政府宏观调控重要手段之一的货币政策,目前由于存在传统渠道弱化和传导机制不畅等问题,对经济的调控效果受到明显制约。随着股票市场的蓬勃发展及其与国民经济的联系日益密切,货币政策的实施必然影响到股票市场的走势和发展。本文在对货币政策和股票市场作相关基本概念分析的基础上,从货币供应量、利率、 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三个方面对我国货币政策与股票市场发展的相关性进行了分析,并就提高我国股票市场货币政策传导效率提出了一些意见。关键词:货币政策 股票市场 传导机制Abstract: Through more than ten years development of stock market of China, it has grow up day by day and become an indispensable important part in national economy, which is called the economic "barometer". The monetary po1icy, as one of the significant means for macroeconomic readjustment in our country, has been found apparently restricted in its role in recent years, due to traditional channels fading and transmission mechanism impediment.With vigorous development of the stock market, which is linked more closely with the national economy, the implementation of monetary policy inevitably influences its trend. This text does the brief summary to the monetary policy and stock policy at first, analyz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tock market and monetary policy from currency supply, interest rate and interbank offered rate. Puts forward some advice to improving the efficiency of the stock market in transmitting the monetary : monetary policy; stock market; the transmission mechanism引 言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金融结构演变的一个突出趋势是以股票市场为核心的资本市场得以持续发展,随着世界范围内股票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股票市场对国际经济、国内经济的影响也迅速加大。作为现代市场金融经济的主要宏观调控手段,货币政策对于熨平经济波动、促进一国经济金融的良性持续平稳发展已举足重轻。当然,货币政策与经济金融的具体演进态势是相互作用、互为影响的,货币政策的运用会对经济金融的发展造成巨大影响,反过来经济金融格局的演变也必定会作用于货币政策,引起货币供求、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乃至政策效果的变动,所以无论如何货币政策的制定都必须以现实的经济金融结构为前提和条件,否则货币政策可能将受到极大的制约甚至出现错误决策,从而对经济金融的发展造成巨大动荡。中国加入WTO之后,如何维持本国金融系统的稳定,以及如何提高国内金融系统配置货币资源的经济效率等问题的理论阐述和政策含义已经是国内经济理论界和政府相关部门关注的重点。一、基本理论解析(一)货币政策相关理论解析货币政策是货币当局或中央银行为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而采用各种方式调节货币供应量和货币运行环境,并以此影响宏观经济变量的方针和政策总称。货币政策实际上是中央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对宏观经济进行控制的别称,它是一个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构成部分,服从于总的经济政策的要求。第一,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目标是货币政策所包含的首要内容,它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最终目标和中介目标。最终目标是指货币政策在一个较长时期内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与要求,它的确立与经济社会所发生的经济问题密切相关中介目标应具有可测性、可行性、相关性等条件,它是指为了达到最终目标,货币当局必须先掌握的一些指标,这些指标在一定时期内应达到一定数值。货币政策作为宏观经济政策之一,通常有四大最终目标:物价稳定、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它们的提出和确立是经济形势变化和经济政策转变的结果。对于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各经济学派理论分歧颇大,远未取得一致意见,但实际操作机制中,西方货币当局主要以利率和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第二,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工具是指货币当局用以控制货币供给量和货币运行环境,并经由中介目标去逼近最终目标所借助的方法和手段。货币政策工具分为两大类: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和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前者指以整个商业银行系统的资产运用与负债经营活动为对象,影响整个经济社会的信用和货币状况的货币政策工具;后者指以某些个别商业银行的资产运用与负债经营活动或整个商业银行系统的某种资产运用与负债经营活动为对象,只影响某些特殊经济领域中的信用和货币状况的货币政策工具。 西方国家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公开市场业务、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贴现率政策。通常采用的政策工具是公开市场业务,即货币当局在金融市场上公开买卖有价证券的活动。公开市场业务通过控制货币供应量的变动,几乎可以实现货币当局的任何中介目标,因此为许多经济学家所推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直接影响商业银行可贷资金的多少,对经济作用的威力巨大但弹性效果低下,故不常采用。贴现率政策使货币当局只能被动等待,不能主动出击,同时还会产生难以测度的告示效应,干扰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包括道义上的劝告、法定保证金比率、消费信用管制、房地产信用管制和利率最高限额等,它们对经济的调控作用微弱且存在一些难以避免的弊端,因此许多也已逐步取消。第三,货币政策传导机制。货币政策工具的实施,如何引起社会经济生活的某些变化,最终实现既定的货币政策目标,就是所谓的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对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分析,在西方主要分成凯思斯学派的传导机制理论和货币学派的传导机制理论。凯恩斯学派认为,从局部均衡观察,货币政策的作用首先是改变货币市场的均衡,然后改变利率,通过利率变动,改变实际生产领域的均衡,其基本传递过程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实施,首先是引起商业银行的准备金数量发生增减变动,然后引起货币供应量发生增减变动,这必然会引起市场利率的变动,进而引起投资发生增减变动,通过乘数效应,最终将影响到社会总支出和总收入的变化。货币学派强调货币供应量变动将直接影响名义国民收入的变动,其基本传递过程为:中央银行运用一定的货币政策工具,如在公开市场上购入证券,则商业银行准备金增加,使商业银行贷款能力增强,于是利率降低,扩大投资和放款。利率降低,使金融资产价格上升,这就相对地降低了耐用消费品和房屋等真实资产的价格,从而增加了人们对这类真实资产的需求,使其价格上涨,并且会波及到其他的一些真实资产,这样循环下去,又增加了新的货币需求,使其社会的名义收入提高。(二)股票市场相关理论解析股票市场是指股票发行和买卖的场所,股票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市场中居于重要地位。股票市场分为股票发行市场(一级市场)和股票流通市场(二级市场),前者指发行人经证券承销商包销或代销,将未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以供交易的市场;后者指已发行的股票在投资者之间相互转移的市场。股票发行市场和股票流通市场的发展互为条件,相互促进,共同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第一,股票价格。股票市场的行为通过股票价格得以定量反映。股票价格是股票市场上最为重要的概念之一,它代表了股票市场的一切走势和行为特征。股票价格包括股票发行价格和股票交易价格。股票发行价格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将股票公开出售给特定或非特定投资者所采用的价格,通常由发行人依据股市行情及其他有关因素决定。它受发行人的收益状况、社会声誉、地理位置、股市供求状况、二级市场股价状况、政府政策等因素影响,常见的发行价格有面值发行和溢价发行两种。股票交易价格是指在股票交易市场上流通转让时的价格,它能够对货币政策做出直接的反应和变化。股票交易价格是股票的持有者(让渡者)和购买者(受让者)在股票交易市场中买卖股票时形成的股票成交价格,目的是完成股票交易过程,实现股票所有权的转移。与其他商品的价格一样,股票的价格也是由其内在的价值和外在的供求关系所决定。第二,股票市场的作用。股票市场作为资源配置、产权交易、风险分散和公司治理的市场机制,对经济增长和其他经济变量的影响日益突出。股票市场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为企业筹集资金,促进企业快速发展;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更新,增加其市场化程度,促进国民经济的结构调整;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深化金融改革,改善宏观调控手段;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等。二、我国货币政策与股票市场发展的相关性分析当中央银行变动货币政策时,就通过货币政策有关手段促使货币供应量和市场利率水平波动,使流入股票市场的社会信贷资金、社会游资和储蓄分流资金相应增多或减少,从而引起股票市场规模和股票价格指数相应变化。 股票价格决定于股票的内在价值和市场上的供求关系,货币政策对股票市场的影响主要是指货币政策对股价指数影响。从股票价值角度看,当松动性货币政策启动,社会货币供应量增加时,企业和居民所持有的货币资产总额相应增加。增加的货币数量打破了原先货币数量供求的均衡状态,导致货币资产短期内收益下降。由此,社会货币资产和实物资产价格比例引起变化,企业和居民负债和资产结构也要发生相应变化。就是说,随着人们手中货币数量的增加和货币收益率的下降,人们必然把更多的资金投向实物资产,从而引起实物资产价格的随之上涨。股票价格是实物资产价格的缩影。确切的讲,股票价格体现代表着实物资本的价值,当实物资本价格因货币数量增加而上涨时,其价值的虚拟代表股票价格因其敏感度强,早就发生了变动;另一方面,从资金面角度看,任何货币政策的实施,在使社会货币总量变动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影响股市中资金量。股市中增量资金的增加会改变股市供求关系,引起股价指数上涨。松动型货币政策一旦实施,既使是企业和个人的投资倾向没有发生变化,人们的资产结构也保持不变,股市中的资金绝对量也会相应增加。这是因为,社会货币供应量的增加,将按照原先股市资金与外围资金相同比例流进股市和其他领域。同样,紧缩型货币政策又以相同比例和方式减少着股市资金量。当然,不同的货币政策手段,或货币政策实施长短,对股市资金量影响特征会有区别。因此货币政策的实施可以同时改变股票内在价值和股票市场上的供求关系,从而对股票价格也有明显的改变作用。(一)货币供应量对股票市场的影响第一,调节货币供应量对股市的影响。中央银行可以通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和再贴现政策调节货币供应量,从而影响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资金供求,进而影响股票市场。如果中央银行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商业银行体系创造派生存款的能力,并通过货币乘数的作用,使货币供应量大幅度地减少,股票行情趋于下跌。同样,如果中央银行提高再贴现率,商业银行资金成本增加,市场贴现利率上升,社会信用的收缩,证券市场的资金供应减少,使股票行情走势趋软;反之,如果中央银行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或降低再贴现率,通常都会导致股票行情上扬。货币供应量对股票价格的影响有三种表现,一是货币供应量增加,可以促进生产,扶持物价水平,阻止商品利润的下降;使得对股票的需求增加,促进股票市场的繁荣。二是货币供应量增加引起社会商品的价格上涨,股份公司的销售收入及利润相应增加,从而使得以货币形式表现的股利会有一定幅度的上升,使股票需求增加,从而股票价格也相应上涨。三是货币供应量的持续增加引起通货膨胀,通货膨胀带来的往往是虚假的市场繁荣,造成企业利润普遍上升的假象,保值意识使人们倾向于将货币投向贵重金属、不动产和短期债券上,股票需求量也会增加,从而使股票价格也相应增加。由此可见,货币供应量的增减是影响股价升降的重要原因之一。第二,公开市场业务对股票市场的影响。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公开买卖有价证券,以此来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的政策行为。当中央银行认为应该增加货币供应量时,就在金融市场上买进有价证券(主要是政府债券);反之就出售所持有的有价证券。当中央银行大量购进有价证券时,市场上货币供给量会增加,从而推动利率下调,资金成本降低,企业投资规模扩大和居民消费增加,生产扩张,利润增加,这又会推动股票价格上涨;反之,股票价格将下跌。我国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的运作是直接以国债为操作对象的,这会直接影响到国债市场的供求变动和国债行市的波动,进而影响股票市场的行情变化。公开市场业务包括债券正回购和逆回购。正回购是指央行在向商业银行卖出债券的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按照约定的价格再买回上述债券的业务,其实质是央行用债券做抵押借入资金,目的是为了回笼货币;逆回购则与正回购相反,目的是为了投放货币。由于正回购和逆回购的操作会影响市场的货币供给量,往往对股市会产生一定影响。 如 2002年的井喷行情后,央行公开市场业务立刻由投放资金的逆回购转成回笼资金的正回购,长达半年,总计回笼资金2430亿元,其间行情一路下挫。可见公开市场业务的调控工具最先、最直接地对股票市场产生影响。(二)利率政策对股票市场的影响作为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利率并不是单向地通过商业银行和货币市场来传导其作用过程,它还会通过股票市场这一中介传导其对实质经济的调节作用。利率是股票市场的一个敏感指标,中央银行的每一次利率调整,甚至投资者对利率走势的预期或市场对利率变动的谣言都极易造成股票价格的波动。利率对股票价格的影响主要是通过以下几个途径实现的:首先,利率发生变化会使不同投资工具的收益结构发生相应的变化。当中央银行降低利率时,持有债券所得到的收益相对于股票而言就会降低,那些债券持有者将卖掉债券转而投资股票,从而推动股票价格上涨,而股票价格的上涨必然会为企业的股票筹资活动提供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随着企业股票发行和筹资量的增加,企业的投资会相应扩大,通过投资乘数的作用,进而会带动社会投资、消费和收入的增长。相反,中央银行提高利率,则会导致股票价格下行,进而降低企业的股票市场筹资能力和实物投资积极性,在投资乘数的作用下,进一步引起社会收入、消费和投资规模的收缩。其次,利率的变化会对公司的利润产生影响。当利率提高以后,公司贷款成本提高,公司利润下降,这会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从而降低股票价格。再者,对于投资者而言,利率的提高会给靠银行信贷进行股票抵押买卖或实行保证金买卖的短期股票交易带来较大影响,增大交易成本,引起股票需求下降,从而使股票价格下降。股票市场的存在和发展使储蓄分流成为可能,而利率下调则使储蓄分流由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我国中央银行自1996年5月至2002年2月8次下调了存贷款利率,使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名义利率降为,扣除利息税后的收益率仅为。在预期股票价格在较长时间内持续上涨的情况下,由于股票投资的预期收益率远远高于存款的报酬率,部分居民将一部分存款转化为股票和基金投资。表2-1 1997—2004 年我国居民储蓄及增长率年份 2003 2004 平均储蓄(亿元) 46280 53407 59622 64300 73762 94307 110695 126196 78571增长率(%)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实践表明,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整极易造成股票价格的波动。从1996年至2002年,为扩大内需,刺激消费和投资,中国人民银行连续八次下调人民币存贷款利率。1996年5月1日,央行首次降息,上交所股市对这一利好做出了积极反应,步入持续上升的态势;1996年8月23日,央行实施第二次降息,企业一年期存款利率降低1. 71个百分点,幅度之大超出了人们的预期。受此消息刺激,股指屡创新高,并在当年年底冲上804的高点。1998年3月25日和7月1日,央行再次降息,虽然力度没前三次大,但对准备金利率做出大幅下调,下调幅度分别为和个百分点。1998年12月7日,央行第六次宣布降息,一年内三次降息的间隔之短,在我国银行利率调整史上也实属罕见。但降息当日,上交所股指从前番降息时的1316点下跌到1260点。2002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第八次宣布降低人民币存贷款利率,上交所股指也于消息宣布后开市首日应声而涨。(三)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对股票市场的影响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指的是银行同业之间的短期资金借贷利率。它有两个利率,拆进利率表示银行愿意借款的利率;拆出利率表示银行愿意贷款的利率。一家银行的拆进(借款)实际上也是另一家银行的拆出(贷款)。同一家银行的拆进和拆出利率的利差就是银行的收益。在20世纪初80年代开始的金融体制改革只能感,金融组织结构进行了大规模调整,通过“分立”和“扩容”两条途径,改变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大一统”的局面。各家专业银行和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客观上要求进行资金借贷,调剂余缺。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形式中央银行职能后,实行“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新的银行信贷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利用资金的行际差、时间差、地区差进行拆借。1986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专业银行之间可以相互拆借,同业拆借市场得以真正启动,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以上海、武汉、广州等城市为中心的有形市场。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规范,在经济过熟和通货膨胀的情况下,拆借市场上出现了严重的违规现象,大量短期拆借资金被用于房地产投资,炒股票,或用于在开发区上项目,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延长拆借期限,哄抬拆借利率,干扰了金融宏观调控,扰乱了金融秩序,而且市场内存在系统分割和地区分割,降低了融资效率。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撤消了各商业银行及其分行开办的融资中心、资金市场等同业拆借中介机构。在此基础上,1996年1月3日借助于全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交易系统和信息服务,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在上海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成立的融资中心停止自营业务,并逐渐淡出市场。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在增加入市主体、完善相关法规等方面积极推进同业拆借市场建设。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金融发展水平的提高,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数量不断增多,类型更加广泛,资金供求趣同的矛盾有所缓和,交易规模日趋扩大。银行同业拆借说明资金的流向和需求,当市场资金需求大的时候银行同业拆借的利率就会上涨,利率上涨将会导致股市看淡,但这都是技术上理论。对股市实质的影响并不大,要结合其他很多因素一起看,比如远期利率,或导致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上涨的真正因素或汇率等。单研究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意义不大,只能知道市场近期的资金需求情况和是留入还是留出,那对股市的影响也不直接的指导作用。三、提高我国股票市场货币政策传导效率的对策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股市在转化储蓄、刺激消费、优化资源配置和传导货币政策,进而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的功能将会逐渐显现出来。因此,积极借鉴国外已有的理论与成功经验,构筑股票市场传导货币政策的基础条件,提高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是我国股票市场发展和货币政策实践中的重要内容。

现如今,金融稳定作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不断从横向和纵向来拓展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大循环的深度与广度。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金融学方面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金融学方面的论文篇1 浅谈国际金融体系的改革及发展趋势 近年来的世界性的金融危机把国际金融体系一直存在的缺点和弊端暴露的淋漓尽致,许多国家政府、金融机构和民众个人都受到了不小的损失。既然经受不起金融海啸的冲击,换言之,不够完善的国际金融体系造成了金融海啸,那这个体系需不需要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答案是肯定的。通过各方很高的呼声浪潮中我们知道: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刻不容缓! 既然改革就是改旧革弊,那国际金融体系的改革自然也先从正视体系自身的弊端和缺陷着手。通过对现有体系的认识和了解,并对现有体系的运作进行 总结 和分析,查找出运行中的问题,提出解决思路和解决 措施 。 一、现有国际金融体系的形态特征 国际金融体系规模庞大,种类繁多,具有非常复杂的体系分布,主要有国际汇率制度、国际资本之间流动的调控、国际货币制度、国际收支体系等形而上的顶层设计,当然也包括人为建立实实在在看得见也运营着的各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国际金融体系自萌发到现在颇具规模,期间大概经历了百余年的风风雨雨。 在这百年间,随着经济中心的不断转换,国际金融体系里围绕上述各个因素进行调控的机制也不断发生变更。除了经济中心转换外,市场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市场各类机制的形成都带有自发性,但这种自发并不是盲目的随便形成,细细观察也是有规律的。所以在市场和经济体制二者的合力下,国际金融体系的形成逐渐发展成熟,并有条不紊地调控者全球各地的金融活动。国际金融体系的形态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相对稳定的政治和经济环境。国际金融体系的形成首先需要孕育她的土壤,而相对稳定的政治和经济环境就是这片土壤,国际金融体系从其中汲取养分,“土壤”为国际金融体系遮风挡雨。假若政治,经济不稳定,是不会形成国际性的金融市场的。例如在二战期间,全球陷入世界大战的阴影当中,各类人士受到战争的迫害,各类市场也因此一蹶不振。尤其是金融市场,作为一个高风险高效益的冒险家的乐园,更是需要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所以,政府应该通过立法保证各国资本的利益,保障各国金融机构及投资者的权益。 2、宽松的金融环境。和政治制度的稳定及有力不同,国际金融体系需要一个宽松的金融环境,这是由各国资本自由流动需求所决定的。一条平静流淌的小溪是因为没有遇到更多的障碍。其中,首当其冲的便是外汇制度。各国资本在进行流动的时候,一个宽松的外汇制度,能够保证在存款准备金、税率和利率等方面促进其流动。其次,这个宽松的金融环境不仅仅面对国内的当地居民,国外机构和非当地居民也享受同等的待遇。 3、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正如前言所述,国际金融体系具有非常复杂的体系分布,因为如此,为其服务的配套设施也应跟得上。例如发达的信用制度和管理制度、聚集度高的银行机构、便利的资金供求机制、先进的国际化通讯设施,还有一些别的服务配套设施。当然这一切还离不开一个便利的地理位置,纵观全球金融中心,大多数都处于交通发达、经济繁荣的城市,如纽约、伦敦、香港和上海。 4、人才水平较高。金融行业属于高端行业,需要具备丰富的国际金融知识和银行实务 经验 ,面对政府机构和投资者,金融从业人员需要依靠其高水平带给客户高效率的服务。 二、现有国际金融体系的作用与弊端 国际金融体系作为国际金融市场从事货币、银行、汇率等金融业务活动的领域,涵括了全球各地的范围,各地的金融活动都要受其影响。国际金融体系对全球的经济活动主要有以下作用: 1、国际金融体系为扩大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创造了有利条件,并成功让国际的资金的流动(支付、借记和结算等)变得更为方便。资金闲置起来的话,就发挥不了太多的作用,必须让资金流动起来,而一个完整的国际金融体系则为资金的流动提供了强有力地条件。自古以来国家之间的贸易就没断过,国际金融体系加速了生产和资本的国际化。 2、国际金融体系拓宽了各地融资 渠道 ,为各地经济发展提供了充裕的资金。以前各国的投融资型企业,尤其是负责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融资主要是靠国内银行贷款或者发行国债。如今随着国际金融体系的国际化,更多的企业跑到国外,或者国外的金融企业积极在全球寻找投资效益高的机会。正是这样,国际金融体系能够汇集起巨额资金,化解全球各地资金困难的发展难题。 3、国际金融体系有利地调节了国际之间的收支问题。随着世界局势的趋于稳定,外汇逐渐成了许多国家经济发展的资金来源,例如中国就持有4万亿元的美元外汇储备,其中持有美国国债大概万亿美元。像美国这样出现国际收支逆差的国家越来越普遍,随着国际金融体系的发展,他们越来越多利用国际金融市场的资金来解决国内收支不平衡的问题。此外国际金融体系还通过汇率的变化来影响国际的收支情况,并进而调节国际间的贸易活动。这样全球的财政收支体系逐渐趋于稳定,达到一个均衡的状态。 4、国际金融体系有利提高资金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使用效率。通过承接国际资金的两方(需求者和提供者),国际金融体系作为纽带有效促进的资金在国际市场上的流通,保证了一些投资效益好、利润高的地方得到充足的有效的资金支持。 但是,国际金融体系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还存在着一些弊端: 一是国际金融体系与各地经济活动的发展还存在着一定的脱节。这是因为国际收支自动均衡的效果并不是每次都那么及时,存在着一定的滞后。 二是国际金融体系增加了金融危机的风险。之前所述,国际金融体系为全球各地的经济活动提供了资金,拓宽了各国的融资渠道,但也带来了交易不当的问题和金融危机的风险,尤其是扩散更为迅速。 三是国际金融体系增加了国际性债务危机发生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资金不合理配置造成的,资金不合理配置会造成国际性的资金浪费,随而对国际的收支情况产生借新还旧的不好现象。许多国家都爆发过债务危机,如南美的一些国家。 三、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的措施 布雷顿森林体系在国际金融体系初期由当时经济体量最大的国家――美国提出并付诸实践,对当时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一家独大的专政体制并不能长期实行,对国际金融体系也会产生不好的影响。后来随着该体系的崩溃,国际金融体系一直就是靠几个发达国家通过一些外交来维持,处于自身利益考虑,随着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加入到国际金融体系,呼吁体系改革的声音也越来越多。结合前文所述的有关国际金融体系的弊端,本文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1、重塑国际货币体系,打破美元垄断地位,实现货币多元化。自二战以来,美国就试图建立以自己为核心的世界金融体系,尤其是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更是毫无疑问建立了美元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主导地位。但是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对美元的主导地位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之后国际金融体系虽然还是以美元为主导,但多次的金融危机表明这种美元主导的国际货币体系并不适用。如果美国能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进行金融调控倒也不至于国际金融体系这么快的出现不稳定,正是美国不够自制,为了自身利益而伤害了众多国家的利益,从而使得国际金融体系出现越来越多的弊端。因此,国际金融体系的改革首先要从货币开始,建立“以美元为主导、多种货币并举”的多元化国际货币体系。 2、推动国际金融的组织改革,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话语权。随着国际金融体系在全球范围的推行和作用,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成为体系中不可忽视的一股力量,各国之间的协调和合作也成为了国际金融体系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平等公平的对话交流能够促进国际金融体系在各国协调合作之间的工作效率,使得发展中国家在体系中能够更为全面地参与,均衡各国间的利益。 3、加强国际金融的监管合作,完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只有大力度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才能防患于未然,避免更大的金融危机的爆发。应当对国际金融体系的监管体制进行全面范围修的订,使其在全球都能被普遍接受。切实可行的做法主要有制定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制衡机制和适用于全球范围的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同时辅以国际监管机构进行配套。 四、国际金融体系未来发展的趋势 根据几次金融危机对各国影响的分析,以及全球经济格局的悄然转变,本文认为在不久的将来,国际金融体系可能将呈现以下几方面的发展趋势: 1、以美国为核心的国际金融体系将继续存在。美国作为世界经济体量最大国家的地位短期内还无法撼动,加上其灵活的市场机制以及创新能力,在每次金融危机中,美国的自我恢复速度都很快。再者,美元作为最高储备货币所产生的深远影响将存续下去,美元在全球依然处于霸主地位。 2、多元化格局初步形成。一些老牌和新兴力量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作用逐渐增强,这与美国控制国际金融体系能力的消弱也有直接关系。 3、国际金融监管将进一步加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被赋予更大的重任。金融危机的爆发,不仅暴露了国际金融体系的弊端,也从侧面表明之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不够强化。 4、国际储备货币体系多元化趋势加快。由于受到美元持续贬值的影响,导致金融危机中显示国际储备货币存在着极大的单一性,改变美元单一地位的趋势不容置疑。目前,欧元、人民币都呈现出强势的劲头,长远来看,也可以作为国际储备货币的多元化组成部分。 金融学方面的论文篇2 浅析中国金融发展与制造业对外贸易关系 9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步,中国金融的规模在不断扩大、金融机构的效率不断提高,金融市场的结构也在逐步完善、金融发展对中国贸易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力在持续扩大。到目前为止,中国的金融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已从单一的人民银行发展到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银行金融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 保险 机构等并存,从纯粹的资金纵向计划分配发展到银行的间接融资和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并存的格局;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日益丰富,金融工具已从简单的信贷工具发展到国债、股票、债券、基金、期货、保险等多种融资避险工具并存;金融市场也越来越向广度和深度发展。而与此同时,中国的对外贸易也越来强势,支撑中国外贸发展的主要是中国制造业的外贸发展。因此,本文收集了1993年以来的21年的数据,将采用实证的 方法 研究中国的金融发展与制造业对外贸易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关系。 一、我国金融发展与制造业对外贸易关系的实证研究 (一)变量定义与数据说明 金融市场发展规模指标:中国的金融体系是一个以银行为主的体系,虽然近些年证券市场有所发展,但是银行仍然占据着核心地位,中国有高储蓄的特点,鉴于数据的可获得性,许多文献认为利用金融机构的存贷款总额可以基本反映金融资产水平。即: FIR=(D+L)/GDP其中,D、L分别代表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余额。因此本文选取FIR=(D+L)/GDP衡量中国金融深化程度。,同时采用FS=M2/GDP来反应中国经济的货币化程度,货币的渗透力和经济调节功能。金融发展效率指标:这里本文采用储蓄投资转化率(FE)来衡量金融市场的效率,公式为FE = D/L其中。该指标越高,表明中国的投资市场越发达,金融效率越高,越能更好地促进该国的经济增长。金融发展结构指标:本文将用证券市场的发展情况来衡量中国的金融市场结构。本文选用证券之和S(股票总市价+政府债券发行额+企业债券发行额)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公式为ZB=S/GDP。考虑到中国的证券化市场主要还是股票市场,所以本文也用股票的市价总值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来衡量金融市场的结构变化,股票市价总值用C表示,公式为CB=C/GDP, 反映了股票市场的规模。股票市价总值增长率越大,与GDP的比值也越高,那么证券市场越发达,规模也越大,即金融市场结构越完善。 国际贸易开放度指标:国际贸易开放度指标是反映一国对外开放程度的综合性指标,它在数值上等于所选制造业27个行业的进出口总额与GDP之比,用OPEN表示。该指标越高表明中国制造业对外贸易程度越高。 (二)平稳性检验 在处理某随机时间序列数据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判断数据的稳定性。如果直接对非平稳的时间序列进行回归,那么就会导致“伪回归”现象,因此必须对数据的平稳性进行检验。本文将选用ADF检验法来判断1993年-2013年所选数据指标的平稳性。 本文对该组序列进行了单位根检验,结果也发现他们是不平稳的时间序列。单位根检验的原则是P值小于5%,则为通过检验,表示平稳,反之,则为不平稳。 为了消除异方差,本文对各自变量与因变量取自然对数,并且对他们进行一阶差分。 通过图1可以发现,该序列围绕0值上下波动,虽然有升有降,但总是会回归0值,所以该序列是平稳序列。为了进一步考察他们的平稳性,本文对取对后的一阶差分序列进行ADF检验,发现无论是自变量还是因变量都通过T-检验。 由表2可知,金融发展的五个指标与制造业对外贸易开放度之间是一阶平稳的,即I(1)。序列通过平稳性检验后,我们需要考虑该序列是否存在协整关系,即金融发展五指标与制造业外贸规模之间是否存在长期均衡关系。这里只能判断该组序列可能存在协整关系。 (三)协整检验 前面已经检验发现FIR,FS,FE,ZB,CB,OPEN都是I(1)的,因此可以进一步进行协整分析。这里本文对这组数据一阶差分后的新时间序列数据进行协整关系检验。结果见表3: 由Johanson检验知,该组时间序列在5%的显著水平上,存在3个协整关系。所以DOPEN和DFIR,DFS,DFE,DZB,DCB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协整关系,就是DOPEN和DFIR,DFS,DFE,DZB,DCB之间存在着长期均衡的共同发展趋势。也就是说,金融发展规模,金融发展效率以及金融发展结构的变化与制造业对外贸易之间存在着长期均衡的共同发展趋势。 (四)格兰杰因果检验 前面已检验该组时间序列数据具有长期的均衡关系,但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还需要进一步验证。金融发展指标是否是造成制造业外贸水平扩大的原因,反过来制造业的对外贸易有没有促进金融业的发展,这是接下来本文要重点考察的对象。 从表4可以看出,在滞后阶数为2,显著水平为5%的条件下,DFIR不是DOPEN的格兰杰原因的概率相当小,也就是很大概率上认为DFIR是DOPEN 的格兰杰原因。也就是说中国的货币化程度是造成制造业对外贸易出口增加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广义货币M2越多,增长越快,则制造业外贸规模越大。而相反,制造业外贸水平并不是中国货币化程度加深的原因。DFS不是DOPEN的原因的概率为,也不是说,有的概率认为中国金融机构的存贷款的增加促进了制造业外贸规模的发展。反之则不然。制造业的外贸增长并没有多大程度上带来金融机构存贷款的增加。金融效率与制造业外贸规模没通过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可见,中国金融效率的高低对制造业外贸并没啥影响,而制造业外贸的增减对金融机构运行的效率也没啥促进作用。证券市场的发展对制造业的外贸规模则有显著的因果影响。可见,中国证券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的发展对制造业外贸规模有着显著的因果关系,股票市场越发达,制造业外贸规模越大、反之则不然。 二、实证结果与政策建议 协整关系检验结果表明,制造业外贸水平与金融发展规模,金融发展效率和金融发展结构均存在长期均衡的关系。可以认为中国的货币化程度以及金融机构的存贷款与制造业的对外贸易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金融发展效率与制造业外贸之间有长期的影响关系;证券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的发展会给制造业外贸带来长期影响。 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结果表明,中国金融发展对制造业外贸水平有着明显的因果关系,反之则不然。也就是说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是导致制造业对外贸易水平的提高的原因。中国货币化程度的提高,金融机构存贷款数额的增加,股票市场的繁荣都是制造业外贸水平提升的原因。而金融发现效率则对制造业外贸水平的增加无明显促进作用。 总之,金融发展规模和股市的发展促进了中国的贸易开放度,但是金融效率对之的影响并不如人意。中国需要完善金融机构体系。中国的金融活动仍然以银行为主,证券市场虽然近些年发展快速,但是与银行存贷款相比,还是有待提高。所以,我国政府需要实施相关政策支持证券市场的发展,从而促进中国金融的直接与间接全方面发展。我国制造业对外贸易在发展过程中对中国的外贸经济有明显的支撑作用,我国需要大力支持制造业对外贸易,不断完善制造业外贸结构,提升外贸水平,这样有利于整体国名经济的发展。 猜你喜欢: 1. 金融学方面参考论文优秀范文 2. 金融学方面参考论文 3. 关于金融学方面的论文 4. 金融学方面论文 5. 关于金融方面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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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金融学导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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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 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 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论文正文(1) 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问题- 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d. 结论。参考文献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论文装订论文的有关部分全部抄清完了,经过检查,再没有什么问题,把它装成册,再加上封面。论文的封面要朴素大方,要写出论文的题目、学校、科系、指导教师姓名、作者姓名、完成年月日。论文的题目的作者姓名一定要写在表皮上,不要写里面的补页上。2要求编辑题名1.题名规范 题名应简明、具体、确切,能概括论文的特定内容,有助于选定关键词,符合编制题录、索引和检索的有关原则。2.命题方式 3. 撰写 英文题名的注意事项 ①英文题名以短语为主要形式,尤以名词短语最常见,即题名基本上由一个或几个名词加上其前置和(或)后置定语构成;短语型题名要确定好中心词,再进行前后修饰。各个词的顺序很重要,词序不当,会导致表达不准。②一般不要用陈述句,因为题名主要起标示作用,而陈述句容易使题名具有判断式的语义,且不够精炼和醒目。少数情况(评述性、综述性和驳斥性)下可以用疑问句做题名,因为疑问句有探讨性语气,易引起读者兴趣。③同一篇论文的英文题名与中文题名内容上应一致,但不等于说词语要一一对应。在许多情况下,个别非实质性的词可以省略或变动。④国外科技期刊一般对题名字数有所限制,有的规定题名不超过2行,每行不超过42个印刷符号和空格;有的要求题名不超过14个词。这些规定可供我们参考 。 ⑤在论文的英文题名中。凡可用可不用的冠词均不用。作者1.作者署名的规范作者署名置于题名下方,团体作者的执笔人,也可标注于篇首页地脚位置。有时,作者姓名亦可标注于正文末尾。示例:王军1,张红2,刘力1(1.××师范大学物理系,北京 100875 2.××教育学院物理系,北京100011)翻译作者及其单位名称的注意 [事项 ①]翻译单位名称不要采取缩写,要由小到大写全,并附地址和邮政编码,确保联系方便。 ②翻译单位名称要采用该单位统一的译法。③作者姓名按汉语拼音拼写,采用姓前名后,中间为空格,姓氏的全部字母均大字,复姓连写;名字的首字母大字,双名中间加连字符,姓氏与名均不缩写。例如: LI Hua(李华),ZHANG Xi-he(张锡和),ZHUGE Ying(诸葛颖)关键词1.关键词规范 关键词是反映论文主题概念的词或词组,通常以与正文不同的字体字号编排在摘要下方。一般每篇可选3~8个,多个关键词之间用分号分隔,按词条的外延(概念范围)层次从大到小排列。关键词一般是名词性的词或词组,个别情况下也有动词性的词或词组。应标注与中文关键词对应的英文关键词。编排上中文在前,外文在后。中文关键词前以“关键词:”或“[关键词]”作为标识;英文关键词前以“Key words:”作为标识。 关键词应尽量从国家标准《汉语主题词表》中选用;未被词表收录的新学科、新技术中的重要术语和地区、人物、文献等名称,也可作为关键词标注。关键词应采用能覆盖论文主要内容的通用技术词条。2.选择关键词的方法 关键词的一般选择方法是:由作者在完成论文写作后,从其题名、层次标题和正文(出现频率较高且比较关键的词)中选出来。正文1.正文规范 为了做到层次分明、脉络清晰,常常将正文部分分成几个大的段落。这些段落即所谓逻辑段,一个逻辑段可包含几个小逻辑段,一个小逻辑段可包含一个或几个自然段,使正文形成若干层次。论文的层次不宜过多,一般不超过五级。 1.参考文献的规范及其作用 为了反映文章的科学依据、作者尊重他人研究成果的严肃态度以及向读者提供有关信息的出处,正文之后一般应列出参考文献表。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所有引用别人的观点或文字,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都必须注明出处或加以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致谢一项科研成果或技术创新,往往不是独自一人可以完成的,还需要各方面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支持和帮助。因此,在许多论文的末尾都列有"致谢"。主要对论文完成期间得到的帮助表示感谢,这是学术界谦逊和有礼貌的一种表现。

一、行为金融学所谓的行为金融学指的是在金融学中融入心理学的行为科学理论,通过个体行为以及这种行为内在的心理动因,对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研究和解释。对金融市场中市场主体出现的反常和偏差行为进行分析,并且探寻在不同的环境下不同的市场主体表现出的决策行为特征和经营理念的不同,从而对市场运行的状况和市场主体的实际决策行为进行正确的描述,并建立相应的描述性模型。对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而言,行为金融学为其提供了全新的视角。首先,行为金融学打破了传统金融理论关于人的行为的假设。在传统的金融理论中,认为人是基于相机抉择、效用最大化、回避风险、理性预期的基础上来做出决策的。然而通过心理学的分析发现事实并非如此。在投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其他因素,人们总是对自己的判断过分自信,通过自己的主观判断来预测投资决策的结果,从而主导自己的投资行为。行为心理学特别指出这是一种系统性的偏离理性决策的行为,不能够通过统计平均而进行消除。其次,行为金融学打破了传统金融理论关于有效的市场竞争的假设。在传统金融理论中,非理性投资者总是为理性的投资者创造套利机会,通过市场竞争,只有理性投资者能够幸存。然而事实上市场上常常出现大量的反常现象,通过市场竞争幸存下来的并非全是理性投资者。行为金融学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最大启发就是:不应该将人的行为视为一种假设而予以排斥,而是应该在理论分析中进行行为分析,不仅研究从理论层面上应该发生什么,还应该研究实际情况中发生了什么,只有这样才能对决策者的投资决策进行正确的指导。二、标准金融投资分析与行为金融的对比证券市场效率和投资者心理到问题上,标准金融认为投资者是理性的,由投资者的理性而推导出市场和价格的理性。但是行为金融学没有将投资者视为理性人,投资者存在认知偏差和情绪,难以做到效用最大化和理性预期,这种非理性的行为也会造成资产价格的偏离和市场的非有效性。两者的差异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表现:1.在进行信息处理时,标准金融学认为投资者能够对统计工具进行恰当和正确的使用,行为金融学却认为交易者在进行数据处理时依赖于启发式处理模式,也就是过分相信过去的经验法则,从而影响了其理性的判断。投资者所形成的预期带有各种偏差,因此其经验法则也并不完善。2.最终的决策会受到决策问题形势的影响,标准金融认为投资者的决策不会因为形式的不同而受到干扰,金融将投资者视为理性人,认为投资者能够对各种不同的形式进行洞察,对事物的本质进行掌握,从而进行理性的判断和决策。然而行为金融学却认为决策问题的构造会影响交易者对收益和风险的理解,这是由于投资者必须依赖于问题的形式来进行决策。也就是说标准金融学认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行为是绝对独立的,而形容金融学却认为实际上投资者的决策是相对依赖的。3.标准金融学认定市场的有效性,也就是即使市场上存在少量的非理性人,也不会对市场的有效性造成影响证券的价格与价值,不会发生过大的偏离。行为金融学则认为市场价格会受到相对依赖和启发式偏差的影响,从而脱离基本价值,造成市场失去其有效性。三、行为金融学对我国证券投资的影响1.行为金融学的“过度自信”对证券投资的启示。回金融学认为,投资者在决策的过程中往往过于自信,对自己的决策力和判断力过于高估,从而不能很好的判断客观情况的变化,容易造成决策的失误。过分的自信对投资者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处理信息时如果过于自信,就会对自己收集到的信息过分相信,也就是形成噪声交易,对于真正能够反映实际情况的信息却视而不见。例如投资者过分相信收集到的错误信息,忽视了公司的会计报表。第二,由于过度自信,投资者在对信息进行处理时往往会自动过滤不利于自己自信心的信息,过分夸大能够增强自己自信心的信息。2.因为金融学的“回避损失”对证券投资的启示。在经济活动中,人们遵循趋利避害的原则,也就是先回避风险、避免损失,再想办法取得收益。然而在行为金融学的研究中却发现,在进行投资时人们的内心并不能正确的权衡利害,也就是先产生回避损失的意识。在进行证券投资时人们往往考虑当产生风险时,哪只股票到损失比较小,然后再考虑收益问题。3.行为金融学的“从众与时尚心里”对证券投资的启示。行为金融学认为人普遍具有盲从心理,其典型的表现就是追求时尚。人群之间的相互影响会极大地改变人的偏好,这种心理在金融投资领域同样有所体现。投资者会表现出一些从众心理和行为,也就是所谓的股市中的“羊群行为”。由于一些投资策略,单个投资者会受到其他投资者的影响,从而做出一些非理性的行为,与其他人采取相同的投资策略。与此相反,单个投资者如果发现其他投资者并不采取自己相同的投资策略时,可能就会对自己的投资策略产生动摇。这种情况会导致证券投资市场上的投资策略的趋同,在熊市或牛市中这种现象表现得更为明显。4.行为金融学的“推卸责任与减少后悔”对证券投资的启示。人们在进行投资决策的过程中,更愿意选择能够减少后悔的方案。如果出现投资失误,投资者难免会产生后悔心理,为了避免产生后悔心理,投资者往往倾向于选择能够减少后悔心情的方案,这种投资心理也会影响到投资者的具体决策。5.行为金融学的“锚定现象”对证券投资的启示。心理学上的“锚定现象”指的是数量评估的过程中,问题表述方式经常会影响到评估值。特别是一些金融产品本身就具有模糊的内在价值,这种“锚定现象”就会对人们产生更大的影响。人们并不知道每个股票指数到底代表着多少,只是受到“锚定心理”的影响。特别是如果缺少一个准确的信息,人们更倾向于以类似的产品和以往的价格作为参照物来对当前的价格进行确定。我国的股票市场与政策的联系非常紧密,在证券投资中,每个投资者都会对政策产生不同的反应。因为信息不完全,普通的个人投资者对政策往往做出过度的反应。机构投资者则可以提高预见性,进行反向投资。在证券市场中羊群行为非常普遍,造成了市场预测的系统偏差。四、结语从行为金融学的角度来对证券投资进行探析,能够为证券投资提供一个新的视角。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仍然存在着“跟庄”“跟风”的现象,导致了证券投资市场的预测偏差,从而引起股票价格的偏离。如果能够对行为金融学进行掌握,则能够从新的视角来探析证券投资,在股市中就能够更加游刃有余。股市的本质是一种群体行为,投资群体的决策会对股市的涨跌产生极大的影响,这就需要证券投资者能够掌握大多数人的行为和心理,充分利用行为金融学来为证券投资进行指导,寻找投资机会,规避投资风险。-------希望能帮助到你 千万别忘记定金采纳答案和顶一下哦---

大一金融专业导论课论文题目

1. 金融不良资产价值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2. 我国农村经济增长中的农村金融抑制研究3. 发展中国家的金融自由化与中国金融开放4. 衍生金融工具会计问题研究5. 我国房地产金融风险及防范研究6. 房地产金融风险管理及对策研究7. 我国金融衍生市场创建若干法律问题初探8. 现代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问题刍议9. 论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立法完善10.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制约因素分析11.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研究12.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管理研究13. 金融危机后韩国银行业重组机制对中国的启示14. 金融自由化所必须的法律规则及其实施15. 我国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影响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16. 制度、制度变迁与我国金融制度变迁研究17. 离岸金融法律监管问题研究18. 连接函数(Copula)理论及其在金融中的应用19.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研究20. 构建中国金融条件指数21. 中国金融发展水平:比较与分析22. 论国际金融衍生交易中的法律问题23. 金融投资风险评价BP神经网络模型研究及应用24. 现代金融危机的理论与实践25. 欧元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26. 试论金融债权资产的定价理论与实务27. 中国宏观金融风险的统计度量与分析28. 无线金融交易模型(WFTM)技术研究 29. 中国渐进改革中以租金为基础的政府金融支持行为30. 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问题的探讨31. 我国农村金融抑制问题研究32. 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33. 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34. 区域金融中心与区域经济发展研究35. 非正规金融在我国金融生态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36. 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创新及应用研究37. 西部地区县域金融发展问题38. 房地产金融风险的评价及防范对策研究39. 房地产市场泡沫及其金融风险研究40. 中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与设想41. 金融开放条件下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42. 金融创新的扩散机理研究43. 关于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研究44. 基于行为金融理论下的市场有效性研究与证券价值分析45. 亚洲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外贸出口政策的协调性研究46. 我国农村金融生态问题研究47. 金融中介的发展与金融稳定问题研究48. 中外汽车金融比较研究49. 金融资源优化配置解析及对江苏的实际考察50. 金融衍生工具在利率风险管理中的应用51. 沪港金融中心发展的比较研究52. 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与金融工具创新53. 区域金融发展与区域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54. 中国资本项目开放与金融深化关系的实证分析55. 金融反腐败与金融安全56. 我国金融中介作用于经济增长的路径分析57. 中国金融领域反洗钱制度分析58. 金融服务业消费者的安全保障问题研究59. 基于资本市场的国防工业整合中的金融支撑研究60. 汽车金融中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61. “新经济”后美国财政货币政策及对金融市场的影响研究62. 和谐金融生态体系的构建及区域金融生态的改善63. 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与监管研究64. 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策略研究65. 我国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研究66. 论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构建67. 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发展68. 我国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融资之路研究69. 中国汽车金融风险管理70. 金融危机与民主化71. 构建金融网格的若干技术研究72. 金融深化、资本深化与地方财政分权73. 金融创新环境中的银行审慎监管机制研究74. 重庆近代金融建筑研究75. 网络金融风险及其监管探析76. 金融中介理论和我国全能银行的发展77. 重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研究78. 非洲货币联盟的发展79. 关于建立我国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思考80. 金融衍生工具监管制度研究81. 我国金融制度变迁路径的不对称研究82. 我国的非正规金融83. 安徽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支持研究84. 银行国际化与金融发展关系的实证分析85. 基于VaR技术的中国金融市场风险管理及实证研究86. 世界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及我国之借鉴87.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品牌理论与实践探讨88. 山东省金融资源的配置和经济分析89. 我国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路径研究90. 农村金融资源的逆向配置与政策研究91. 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商业化转型问题研究92. 山东省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村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理论与实证研究93. 金融创新视角下的金融管制研究94. 中国金融业务综合经营收益和风险模拟分析95. 电子金融的风险发生机理与防范策略研究96. 金融集团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97. 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研究98. 我国商业银行房地产金融风险及其防范99. FDI与经济发展:金融市场的作用100. 国内金融控股公司业务协同与创新研究101. 新光证券交易系统的设计与实现102. 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实践与完善103. 资产证券化的定价探讨和实证分析104. 资产证券化理论及我国的应用探索105. 从行为金融学的角度透析我国证券市场的效率106. 证券翻译理论与实践107.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模式及定价方法研究108.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定价方法及其在中国的应用分析109. 中国早期证券公司衰亡原因分析110. 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111. 证券服务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问题研究112. 对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制环境的分析和立法构想113. 我国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114. 互联网对我国证券经纪业的影响115.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格的经验分析116. 中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管理117. 中国证券市场有效性研究118. 我国证券市场有效性研究119. 证券市场中的会计事务所变更研究120. 中国证券市场最小报价单位调整的效应分析121. 证券公司网络改造技术研究122. 数据挖掘技术在证券领域的应用123. 上市公司证券法监管研究124. 证券欺诈犯罪若干问题研究125. 中美证券市场比较分析126. 资产证券化127.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研究128. 基于与证券投资基金比较的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研究129. 我国证券公司竞争力研究130. 我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价值投资行为研究131. 中国证券市场投资风险与收益研究132.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在我国的应用研究133.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绩与规模关系的实证研究134. 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价实证研究135. 基于行为金融理论下的市场有效性研究与证券价值分析136. 我国证券市场股权结构的制度安排与改革137. 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研究138. 我国证券经纪人发展问题研究139. 构建和提升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探析140. 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问题研究141.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的风险控制研究142. 汽车金融中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143. 佣金自由化下的证券公司盈利模式分析144.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性与非系统性风险研究145. 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研究146.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研究与实证分析147.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价格波动性的实证研究148. 证券投资中股票选择理论分析与案例研究149.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羊群行为及内部博弈研究150. 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管制的实证检验151. 我国证券信息内幕操纵与证券监管研究152.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价实证研究153. 证券公司风险的法律监管154.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155.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与我国证券稽查执法模式比较156. 资产证券化—我国的立法模式选择157.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研究158. 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法律问题研究159. 一类部分信息下证券投资最优化问题160. 我国工商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研究161. 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162. 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研究163. 证券交易所上市费的经济分析164. 中国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与发展环境分析165.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风险分析166. 淄博市农村合作银行证券委托业务处理系统167.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障碍及对策研究168. 证券业网上交易系统设计与实现169. TT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策略研究170. 证券公司数据采集与数据可视化171. 证券投资基金风险管理研究172. 利率期限结构的混沌模型及其在利率衍生证券定价中的应用173. 资产证券化财务效应研究174. 证券市场政府监管的适度性分析175. 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研究176. 证券管制的立法目标及其实现177. 中国证券市场审计失败问题研究178. 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有限理性行为研究179.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证券化研究180. 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风险问题研究181. 抵押权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182. 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营销分析183. 中国的A股上市公司是否成功地购买了审计意见184. 人寿保险证券化及其在化解我国寿险业利差损问题中的应用185. 证券市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思考186. 中国证券公司盈利模式转变研究187. 人民币升值对中国银行业、证券业及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分析188. 中国证券市场信用问题研究189.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体系研究190. 保险风险证券化研究191. QDⅡ制度与我国证券市场的渐进开放192. 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创新设计研究193. 我国证券监管法制现状及其完善194.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绩绩效评价体系的研究195.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律问题研究196. 资产证券化SPV法律问题研究197.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问题研究198.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研究199.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问题研究200. 我国证券公司融资模式研究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新颖的金融经济学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经典金融经济学理论体系若干矛盾与重构思考2、经济金融化与金融经济学的发展3、汇率调整对我国贸易收支影响的金融经济学分析4、“国进民退”的五大后果——专访耶鲁大学金融经济学终身教授陈志武5、对金融经济学的发展金融深化论6、金融经济学十讲7、货币金融经济学8、金融经济学的研究范式及其演进——行为金融与标准金融研究范式之比较9、经济泡沫与泡沫经济——一个基于金融经济学的考察视角10、理查德·罗尔对金融经济学的贡献11、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数学描述及其在金融经济学中的一个应用12、金融经济学课程教学改革与实践探索13、基于金融经济学的股票市场稳定研究14、金融经济学教程15、金融经济学研究的国际动态——基于1990—2011年间《金融学期刊》刊发论文的统计分析

学术堂整理了二十个好写的金融学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2、中国经济部门价格指数波动差异性研究3、并购方高管动机与并购贷款的特殊风险控制4、消费金融发展的理论解释与国际经验借鉴5、我国商业银行海外并购的财富效应研究6、人民币实际汇率波动对中国贸易影响的实证分析7、国际金融公司在赤道原则出现过程中的作用分析8、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问题和政策建议9、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问题探析--以河南省为例10、区域金融生态评估方法比较研究11、对农村法人金融机构监管模式的思考12、货币政策区域非对称性效应研究评述13、大学生办理信用卡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14、支付系统清算账户流动性管理研究15、中国股市股票交易信息与股票横截面收益研究16、助学信用贷款的金融实践和启示17、基于经济周期的资产配置研究18、经济周期视角下的资产轮动模式19、在华外资银行进入的动因分析20、基于数据仓库的银行个人信贷系统的分析与设计

金融类毕业论文常用题目1. 金融不良资产价值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2. 我国农村经济增长中的农村金融抑制研究3. 发展中国家的金融自由化与中国金融开放4. 衍生金融工具会计问题研究5. 我国房地产金融风险及防范研究6. 房地产金融风险管理及对策研究7. 我国金融衍生市场创建若干法律问题初探8. 现代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问题刍议9. 论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立法完善10.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制约因素分析11.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研究12.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管理研究13. 金融危机后韩国银行业重组机制对中国的启示14. 金融自由化所必须的法律规则及其实施15. 我国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影响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16. 制度、制度变迁与我国金融制度变迁研究17. 离岸金融法律监管问题研究18. 连接函数(Copula)理论及其在金融中的应用19.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研究20. 构建中国金融条件指数21. 中国金融发展水平:比较与分析22. 论国际金融衍生交易中的法律问题23. 金融投资风险评价BP神经网络模型研究及应用24. 现代金融危机的理论与实践25. 欧元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26. 试论金融债权资产的定价理论与实务27. 中国宏观金融风险的统计度量与分析28. 无线金融交易模型(WFTM)技术研究 29. 中国渐进改革中以租金为基础的政府金融支持行为30. 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问题的探讨31. 我国农村金融抑制问题研究32. 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33. 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34. 区域金融中心与区域经济发展研究35. 非正规金融在我国金融生态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36. 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创新及应用研究37. 西部地区县域金融发展问题38. 房地产金融风险的评价及防范对策研究39. 房地产市场泡沫及其金融风险研究40. 中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与设想41. 金融开放条件下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42. 金融创新的扩散机理研究43. 关于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研究44. 基于行为金融理论下的市场有效性研究与证券价值分析45. 亚洲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外贸出口政策的协调性研究46. 我国农村金融生态问题研究47. 金融中介的发展与金融稳定问题研究48. 中外汽车金融比较研究49. 金融资源优化配置解析及对江苏的实际考察50. 金融衍生工具在利率风险管理中的应用51. 沪港金融中心发展的比较研究52. 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与金融工具创新53. 区域金融发展与区域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54. 中国资本项目开放与金融深化关系的实证分析55. 金融反腐败与金融安全56. 我国金融中介作用于经济增长的路径分析57. 中国金融领域反洗钱制度分析58. 金融服务业消费者的安全保障问题研究59. 基于资本市场的国防工业整合中的金融支撑研究60. 汽车金融中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61. “新经济”后美国财政货币政策及对金融市场的影响研究62. 和谐金融生态体系的构建及区域金融生态的改善63. 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与监管研究64. 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策略研究65. 我国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研究66. 论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构建67. 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发展68. 我国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融资之路研究69. 中国汽车金融风险管理70. 金融危机与民主化71. 构建金融网格的若干技术研究72. 金融深化、资本深化与地方财政分权73. 金融创新环境中的银行审慎监管机制研究74. 重庆近代金融建筑研究75. 网络金融风险及其监管探析76. 金融中介理论和我国全能银行的发展77. 重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研究78. 非洲货币联盟的发展79. 关于建立我国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思考80. 金融衍生工具监管制度研究81. 我国金融制度变迁路径的不对称研究82. 我国的非正规金融83. 安徽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支持研究84. 银行国际化与金融发展关系的实证分析85. 基于VaR技术的中国金融市场风险管理及实证研究86. 世界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及我国之借鉴87.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品牌理论与实践探讨88. 山东省金融资源的配置和经济分析89. 我国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路径研究90. 农村金融资源的逆向配置与政策研究91. 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商业化转型问题研究92. 山东省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村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理论与实证研究93. 金融创新视角下的金融管制研究94. 中国金融业务综合经营收益和风险模拟分析95. 电子金融的风险发生机理与防范策略研究96. 金融集团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97. 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研究98. 我国商业银行房地产金融风险及其防范99. FDI与经济发展:金融市场的作用100. 国内金融控股公司业务协同与创新研究101. 新光证券交易系统的设计与实现102. 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实践与完善103. 资产证券化的定价探讨和实证分析104. 资产证券化理论及我国的应用探索105. 从行为金融学的角度透析我国证券市场的效率106. 证券翻译理论与实践107.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模式及定价方法研究108.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定价方法及其在中国的应用分析109. 中国早期证券公司衰亡原因分析110. 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111. 证券服务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问题研究112. 对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制环境的分析和立法构想113. 我国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114. 互联网对我国证券经纪业的影响115.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格的经验分析116. 中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管理117. 中国证券市场有效性研究118. 我国证券市场有效性研究119. 证券市场中的会计事务所变更研究120. 中国证券市场最小报价单位调整的效应分析121. 证券公司网络改造技术研究122. 数据挖掘技术在证券领域的应用123. 上市公司证券法监管研究124. 证券欺诈犯罪若干问题研究125. 中美证券市场比较分析126. 资产证券化127.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研究128. 基于与证券投资基金比较的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研究129. 我国证券公司竞争力研究130. 我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价值投资行为研究131. 中国证券市场投资风险与收益研究132.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在我国的应用研究133.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绩与规模关系的实证研究134. 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价实证研究135. 基于行为金融理论下的市场有效性研究与证券价值分析136. 我国证券市场股权结构的制度安排与改革137. 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研究138. 我国证券经纪人发展问题研究139. 构建和提升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探析140. 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问题研究141.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的风险控制研究142. 汽车金融中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143. 佣金自由化下的证券公司盈利模式分析144.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性与非系统性风险研究145. 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研究146.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研究与实证分析147.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价格波动性的实证研究148. 证券投资中股票选择理论分析与案例研究149.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羊群行为及内部博弈研究150. 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管制的实证检验151. 我国证券信息内幕操纵与证券监管研究152.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价实证研究153. 证券公司风险的法律监管154.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155.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与我国证券稽查执法模式比较156. 资产证券化—我国的立法模式选择157.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研究158. 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法律问题研究159. 一类部分信息下证券投资最优化问题160. 我国工商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研究161. 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162. 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研究163. 证券交易所上市费的经济分析164. 中国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与发展环境分析165.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风险分析166. 淄博市农村合作银行证券委托业务处理系统167.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障碍及对策研究168. 证券业网上交易系统设计与实现169. TT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策略研究170. 证券公司数据采集与数据可视化171. 证券投资基金风险管理研究172. 利率期限结构的混沌模型及其在利率衍生证券定价中的应用173. 资产证券化财务效应研究174. 证券市场政府监管的适度性分析175. 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研究176. 证券管制的立法目标及其实现177. 中国证券市场审计失败问题研究178. 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有限理性行为研究179.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证券化研究180. 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风险问题研究181. 抵押权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182. 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营销分析183. 中国的A股上市公司是否成功地购买了审计意见184. 人寿保险证券化及其在化解我国寿险业利差损问题中的应用185. 证券市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思考186. 中国证券公司盈利模式转变研究187. 人民币升值对中国银行业、证券业及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分析188. 中国证券市场信用问题研究189.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体系研究190. 保险风险证券化研究191. QDⅡ制度与我国证券市场的渐进开放192. 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创新设计研究193. 我国证券监管法制现状及其完善194.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绩绩效评价体系的研究195.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律问题研究196. 资产证券化SPV法律问题研究197.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问题研究198.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研究199.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问题研究200. 我国证券公司融资模式研究

大一法学专业导论论文3000

法学本科论文

在学习、工作中,大家都跟论文打过交道吧,论文对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类整体认识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你所见过的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法学本科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司法考试背景下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矛盾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标。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直接决定着人才的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关于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进行过较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是通识教育,有的认为是职业教育,还有的认为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但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中。如教育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规定,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下列知识和能力:

(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以及刚正不阿的人品;

(2)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

(3)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

(4)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与技术;

(5)了解法学理论的前沿和发展动态;

(6)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

(7)具有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8)掌握现代文献检索和网上获取信息的方法。

从以上目标定位所涵盖的知识和能力可看,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属于兼具通识教育特征的职业教育,具体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质、强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从形式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非常明确和理想的,但是,从反映和体现教育目标的法学教学内容来看,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主要是追求素质教育。具体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强调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专业知识面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为学生奠定从事理论研究或法律实务的基础。在这种法学教育中,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教育不注重培养学生面对案例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学是仅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相去甚远。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而是要把学生们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发表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因此,一些高校擅长于进行理论研究,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丰富学生的法学思想,夯实学生的理论功底。这一局面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来说是一件幸事,这种教学目标对提升法学教育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其使学生很少能够在学习过程中接触到法律应用的实际运作,无法形成法律应用思维和相关应用技巧与能力。简言之,现行目标定位之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基本脱节、教育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价值去向之间产生矛盾。

(二)我国现行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不太符合司法考试

众所周知,法律科学作为一门独特的学问,具有独特的语言、思维方式和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法律科学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法学教育中课堂讲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就法律从业者而言,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德和法律职业能力,都建立在雄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职业训练基础上。在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没有系统的理论教学,实践就失去了根基。但与此同时,作为一门具有极强专业色彩的职业,法律专业要求从业者应具备相应的实践知识和技能。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是一种学科教学,也可称为通识教育,多年来承继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所开设的课程偏向于法学理论,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首先,从教师在课堂上所讲的内容来看,大多数教师认为在课堂上需讲的是法学各学科的知识体系,法律实务问题只是个法律技能的操作问题,很容易掌握,无须在课堂上讲授,基于这样的观念,他们在课堂上主要以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为主,教学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过于浓厚,学生在接触法学教育时,往往是将法律当做一种科学知识来学习,就如同学习历史、哲学和文学一样,强调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传授和学习方法的掌握,对司法实务知之甚少。

这种教学虽然使学生拥有比较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学生能够在某个法学专题领域长篇大论,但却使其很难运用所学专业知识来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简单法律问题。这一情况充分,我国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以法学理论知识为重,并且过于强调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学人文修养和学术精神的培养等,而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不太重视。这样,法学教育局限在高等学校内部,有些学校认为法学教育纯粹是自己的事,与法律职业界的联系甚少。这种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将课堂讲授这一环节凝固化,课堂上理论教学过多,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讨论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等其他教学方法运用过少,忽视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忽视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相反,司法考试,从其内容看,比较注重考察考生对与司法实务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或司法解释的理解力,从考试的方式看,则比较多地考察考生对有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条款的记忆力和实际运用能力。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这种不合理性与滞后性是导致其与司法考试脱节并不兼容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现行法学本科课程设计与司法考试科目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我国教育部确定了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其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以及国际经济法学等。这些法学核心课程涵盖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主体,学生通过学习这些核心课程基本上能够搭建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范围不仅包括了这些核心课程外,还包括了与法律职业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等。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核心课程与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基本上相吻合。

然而实践中,各个学校在核心课程之外还开设了大量的选修课。这些选修课中很多不是本科学生所需要学习的,如外国刑法、比较行政法等完全可以取消;很多选修课和其他课程内容重复,如开设了民法总论和物权法,再单独开设担保法全无必要。这样下来,核心课程的核心地位得不到保证,其课时被大量挤占。此外,给法学本科生的课程安排顺序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法理学课程的安排。从我国各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安排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学校将法理学课程安排在大学一年级阶段,这样,刚从高中毕业进入大学的学生,在不知法律为何物的情况下,就开始接触法理学,在抽象的理论学习过程中就出现厌学情绪。这一情况说明,给法学本科生安排课程时应充分考虑课程的性质、难易度、学生的接受能力等。例如,在专业课程的安排上,应将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实践性较强,学生容易接受的课程安排在前,而法理学、法制史等理论性强、实践性特点较小的课程安排在后。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来看,考试的大多数内容涉及到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这些课程的所占分值比例也较大,而其它课程所占分值较少,有的只占一、两分,甚至有的内容多年不考。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建议

国家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其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也是必然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主要是通过引导本科教育的课程设计、培养方法革新、影响教学内容、提高学生能力来实现。

(一)应合理确定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是任何高等教育的核心问题。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总是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而且还必然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在当今社会中,法律职业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它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和各种制度规定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就法学学科的本质而言,它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不仅是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而主要是以获得法律职业专业能力为目标。

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属于种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该以培养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较高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适应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同样,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向法学教育转达这样的信息,即法学本科教育是应用教育,其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相对抽象的知识体系和法律精神,而且要具备特定的法律职业思维、技能,必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基于这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职能应该是使学生获得更多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使其具备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和素质。法学本科教育的这种职能与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目标是一致的。

(二)优化课程设置,建构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体系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涉及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现行法律法规、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考试科目都是以14法学本科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为主体的,并且与本科教育的重点相一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将其侧重点放在以上核心课程的教学上,尤其是其教学内容必须包含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事务的讲授,教师在上课时,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司法考试内容涉及的核心内容进行讲授。这不仅不违反法学教育的学科属性,反而为更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在法学本科课程的具体安排应适当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例如,先安排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等应用课程,而理论法学安排在应用法学之后。因为这三门课程中,民法、刑法决定了公、私法两种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诉讼法奠定了程序正义的理念,这些部门法的理论本身就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很多概念、术语、原则等在其他法律中还会反复出现,学生在有了较为具体的认识之后再学法理学等理论法学,更易于理解,知识才能一步升华和贯通。

此外,针对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应增加《法律职业概论》和《法律职业道德》等课程。这些课程的安排有助于学生对自己将来从事的职业有清楚的认识,进行职业规划,激发学习兴趣。不过,针对我国目前师资结构单一,教师缺乏实践经验的问题,上这些课程时,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安排司法机关的资深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等到课堂来给学生进行专题讲座。此外,学生到大学四年级时,针对学生的考试需要,还可以给学生安排有关司法考试的专题讲座,就司法考试的内容体系,考生所具备的能力和学习方法等,给学生进行介绍,让学生正确、详细地认识司法考试。

(三)改进课堂教学方法,使其适应司法考试目的

法律科学的本质决定了课堂教学必须与活生生的司法实践紧密相连。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迅猛发展,国家在加快各方面的立法进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数量也日益增多,因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而涌现出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这一情况说明,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需要学习的法学知识也不断增多,有时候,学生有时候还没有学完一部法律的相关知识就出现这部法律被废止或者被大幅度修改的情况。对于即将成为法律人的人来说,要想在竞争越来越激烈、法律事务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前提不仅是要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而且还要熟悉和系统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传统法学本科教育的最大缺点之一就是过于重视法学理论的培养,教师给学生提供的信息也仅限于抽象的理论和概念。这就导致法学教育的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

国家设立司法考试制度就是为社会挑选出足以为这个社会“定争止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选拔什么“哲学大师”、“思想家”等纯碎的理论工作者,这说明司法考试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纲,考察重点为法学基础知识和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考察范围也比较广泛和细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高校法学院系必须充分认识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目的,不断地改革其课堂教学工作中的不足,使课堂教学的方法和内容与司法考试的目的适当相符合。就法学专业教师而言,衡量其课堂教学水平高低时,不仅要看其是否重视采用最新版的教科书,而且还要看其能否将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法学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引入课堂来。具体而言,法学专业教师在备课时,必须了解与司法考试相关的信息,并在上课时,可以通过课堂讨论,案例教学等方法,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学生。其中,案例教学有益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因此在基础理论课程之后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是十分必要的。案例讨论课应当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具体做法上,教师首先应给学生提供案例让其课后研读,然后在课堂上讨论分析。通过课堂上教师与学生的双向讨论可以激发学生的思考,增强由事实推论法律的能力。

(四)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使其与司法考试适当相适应

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进行改革的重点就是使其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与目标相符合,实现法学本科专业考试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对接。当前,我国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一方面反映出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考试试题的不适应,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学校对学生训练程度的不够,考试难度也较低,学生容易过关。从当前我国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学校并未实行严格的教考分开制度,一般情况下,到期末时,任课教师自己出题,自己评卷。在有的学校,学生的考试通过率作为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标准来看待,因此,有的任课老师为了考虑到自己的教学效果达标,其试题难度一般不大,学生只须在临考前背笔记就能够通过考试,甚至平时听课不认真的学生也能通过考前突击背笔记顺利过关,这样,几年下来,学生只要通过学校要求的所有课程考试,就可以顺利拿到毕业证书。

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我国目前难度较高的职业考试,其要求考生对法学各科基本知识的掌握要广博,为此,考生必须根据指定的大纲、教材和参考书,全面而详尽地备考,对于指定大纲的任何知识点,都不能抱有丝毫侥幸心理。在此种情形下,高校法学院系如果仍然沿袭陈旧的考试模式,其不仅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学生将来的司法考试成绩。基于这点,笔者建议,各高校必须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在适当提高考试难度的同时,应突出试卷的分析性、灵活性和应用性特点,应切实落实教考分开制度,要严格把握学生的及格率,从而使本科期末考试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相接轨,使其成为司法考试的演练题。

(五)加强高校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既懂法学理论,又通法律实务的教师队伍

就高校学生而言,教师所具备的修养和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所培养的学生的素质。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高校法学院系普遍存在着教师队伍封闭化,很少参与司法实务,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这一情况不仅导致了法学教师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严重脱节,而且还影响了其课堂教学的效果,甚至还影响了学生的司法考试成绩。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不仅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还重点考察考生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要求高校法学专业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还要具有较强的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学知识分析具体问题的能力。

基于这点,有必要造就一支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修养,又具备较高的法律职业基本素质和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队伍,进而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的这些特点,优化教学内容,使学生耳濡目染,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法律题和积极应对司法考试的能力。为此,各高校有必要在学校和各级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知识沟通机制。比如,应支持和鼓励法学专业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在外面从事兼职律师、公司企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在司法机关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此外,还可以从司法机关或者律师事务所聘请优秀的法律职业人员到高校法学院系来开展授课或专题讲座等活动。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渠道,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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