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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范畴论文题目

发布时间:2024-07-05 04:00:26

行政法范畴论文题目

不腥的的活害怕黄昏果然这只能归咎于中课间谈天个笑;为么·中记的一么被她锁在门中的这个

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程序与信访程序的适用探究

行政诉讼滥用诉权

只作为推荐:1、政府信息公开诉权滥用及其规制研究2、论行政性规范文件的司法审查论依法行政原则论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处罚程序问题研究听证制度研究信息公开制度研究给付行政中的法律问题探讨行政复议问题研究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研究国家赔偿责任理论问题研究我国国家赔偿法实施中的问题探讨国家公务员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以上这些不知道你有没有用,京都名师论文中心也有很多的,

行政法与行政管理论文题目

论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依据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我国现行《宪法》第3l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是根本法,它巩固并确认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现在,宪法在行政区域划分中提出特别行政区,无疑说明允许特殊情况下可以有另一种制度的存在。这些制度包括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 特别行政区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理论。“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所谓一个国家,就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即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凡是属于我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地方行政区域,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都不能分割或分离出去,也不能变成任何独立的政治实体。所谓的两种制度,是指在我国一般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特别行政区可以继续保持资本主义制度。按照传统的理论和模式,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只能允许一种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存在和发展。实行“一国两制”后,突破了原有模式,形成了在一个国家里,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并存,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这是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在国家制度上的一大创新和发展,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 论宪法实施监督制度(这个好长啊!谁帮忙精简下。成大论文了都) 论宪法实施监督制度 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2)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履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监督机构不同,监督方式也相应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规范审查的方式。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可以自己主动审查,也可以应请求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内容。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方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方式相同,既是依请求的被动式审查,又是个案审查。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实行的是事前监督制;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没有统一的模式,有的实行事后监督制,有的实行事前监督制。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在宪法监督制度的设计上,我国既不像普通法系国家那样,由司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来行使宪法监督权。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项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同宪法不相抵触,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二是,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三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释进行监督。四是,对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批准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监督是通过备案审查的方式进行的。 备案。备案就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公布后的一定期限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存档备查。备案是对上述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监督的基础性工作。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审查。审查分为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两种。主动审查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同宪法相抵触进行审查,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分送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报送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反馈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然后由秘书局以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反馈给制定机关。另一种是被动审查。被动审查有两种启动机制,一种是由法定机关提出审查要求。立法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另一种是由法定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出审查建议。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后三个月内书面提出审查意见。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不相抵触的,可书面告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由办公厅负责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单位或个人。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程序与信访程序的适用探究

提供一些行政法的毕业论文题目,供参考。1.论依法行政原则2.论行政公开原则3.行政处罚程序问题研究4.听证制度研究5.信息公开制度研究6.给付行政中的法律问题探讨7.行政复议问题研究8.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研究9.国家赔偿责任理论问题研究10.我国国家赔偿法实施中的问题探讨11.国家公务员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司法行政论文题目

山东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考研经验分享

我是二战考生,不过考山东大学是第一次。虽然二战换学校换专业这个决定非常冒险,但最终幸运地以初复试双第一的成绩被录取。我的复试成绩是403分,初试成绩是398分,其中政治74分,英语一82分,法学综合124分,行政法学118分。

尽管由于实力所限,各科成绩都不拔尖,但好在较为平均,没有拖后腿的科目,这说明我的应试方法还算正确。因此分享一下自己初试的应试经验,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足之处还请批评指正。最后,讲一点选择学校和专业的心得,一是要选一个你喜欢的学校,这样你会有为之付出很多努力的动力;二是选择专业时,要同时考虑学科难度以及竞争程度;三是要兼顾个人情况,比如自己的语言组织能力、英语水平以及个人的自制力等等

一、法学综合

法学综合是法理学、宪法学与民法学三科。想必大家已经看过不少经验帖,应该都知道这是备考中最能体现取舍的一部分。三科一共150分,而专业课二也是150分,故拿分的重头戏无疑还是在专业课二。总之,法学综合投入的学习精力,应该是三科的投入加起来相当或略大于对专业课二的投入,而非各科均与专业课二相当。学习精力是一个很大的概念,除了学习时间之外,还包括教材数量、学习的深度等。

法理学一科,高其才老师的《法理学》,一本即可。

值得一提的是,法理学真题历年来多有重复,所以过往题目极有参考价值。另外,法理学考察内容可能出现在本书的任意一部分,所以需要仔细阅读该书。比如,今年法综中一道题目“法学的概念及分类”就是前言中的内容,此前某年一道论述题里面出自《唐律疏议》的阅读材料,

是《法理学》一书中的补充阅读。我还读了博登海默的《法理学》,

但仅是为了拓展思路,并没有做笔记,也不需要做笔记。

宪法学,林来梵老师的《宪法学讲义》,同样也是一本即可,所以同样也需要非常仔细地阅读两遍以上并做笔记。

民法学,其他经验帖中大多建议非民商专业的考生将这一科带过即可,我也是同样的看法。最初我买了其它经验帖中提到的所有民法书籍,加起来有七八本之多,但最后时间所限,我完整看完了申卫星老师的《民法学》与钟秀勇的民法精讲卷,最后证明这对非民商考生来说对付初试也足够了。

而且法学综合卷的题量相当大,民法卷完成度不如前两卷也是常有的事情,所以个人认为没有必要死磕民法。

二、真题、笔记与看书

笔记方式,推荐电子版笔记。一方面便于查找内容,另一方面也便于第二轮看书的时候对先前的笔记进行完善。即使购买他人的笔记,自己看书记笔记也还是必要的,因为笔记不光是重点知识的罗列,更是理清思维的方式。

真题、笔记与看书三者如何结合?首先,在开始看书之前,应该先看一下从15年开始的法学综合试题,对题型和考察范围有大概了解。看完一遍书之后再看一次试题,以查漏补缺,看自己第一轮学习中有没有漏掉的知识点。

接着,开始第二轮看书,完善笔记。第二轮看过后应该就是十月份了,重心就可以转移到自己的笔记上,也可以参考其他人的笔记完善自己的笔记。其实经过两轮看书和笔记,这些内容不需要刻意背诵就已经记住了。

最后,手写过一遍试题。也未必需要每年的试题都认真做一遍,但那些经常出现的试题还是需要手写一遍看看字数够不够。还得掐点做一两份完整的真题,看看自己对时间的把握如何。

三、行政法学

虽然之前一直都对公法学很有兴趣,但之前一直以为自己会去读法制史,所以如此大量且深入地学习公法学,还是大二立法学结课后的头一次。

对于初试,田思源老师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余凌云老师《行政法讲义》以及何海波老师《行政诉讼法》,这三本是必看的。

田思源老师的这本书出版年份较早,但体系完整,且内容仍不过时,例如,18年行政法学真题中的“行政审批改革是否适用行政许可法”,在田老师的书中就提到过。我笔记的基本框架就是用这本书搭建的。

余凌云老师的《行政法讲义》,不是一本体系型的教科书,而是分主题对一些前沿问题进行探讨。19年的行政法试题“行政机关公开违法事实行为的法律问题分析”,就可以用该书中的“行政法上实效确保手段”作答。

不要被何老师的《行政诉讼法》的书名迷惑,事实上这是一本包罗万象的书,而且条理分明,很适合看完其他书之后用以梳理思路。另外,19年真题中,“对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在何老师的书中就可以找到很完整的答案。

这几本书出版年份都不是近三年,所以我还买了一本马工程的最新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不过这本书至少是对应试没什么作用。

另外,司法考试行政法的讲义对熟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法条很有帮助。

四、教科书与论文:基础知识与拓展

山东大学法学考研是否会考察该学科的前沿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因此阅读一些论文很有帮助。各科老师的论文,可以去下载。此外,可以关注一些法学学术类的公众号,大家在法学院的几年里肯定都关注了不少,字数所限就不作推荐了。

但不必被吓到,毕竟大多数题目还是常规操作,前沿问题也是以现有理论作为基础的。如19年行政法试题中“行政约谈的性质和规制”,归根结底还是探讨行政指导这种柔性行为与行政强制之间的关系,只要掌握了教材上的知识,是可以分析出来的。

总之,最重要的永远是教材上的基本知识,不要本末倒置。民法一科上我就得到了惨痛的教训:后期学习中我过多关注了和民法典编纂相关的内容,在我印象中民法卷连一道相关试题都没有考。

五、公共课

要考山东大学法学院,公共课两科加起来150分算是不功不过的分数,这也是大部分人的得分。这两科总分加起来也仅有200分,作为备考期间的调剂就可以,考研的重头戏还是在专业课。

1.政治

政治我是在去年八月中旬左右开始的,每晚用倍速看徐涛的强化课,徐涛讲课很有意思,尤其是马原,比较难理解,

通过网课会更好地理解同时相应地看肖秀荣的精讲精练,看完一章后章节的选择题和相应部分的1000题,做的时候我是把答案写在A4纸上,单选多选各一张。

做完一遍后我又开始看徐涛的刷题班,同时刷第二遍1000题,这一遍的答案我是写在1000题的刷题本上的,刷题本是从网上找的电子版,然后在ipad上做的。政治选择题非常关键,所以1000题要认真做。

在最后一个月左右的时候我开始背政治以及大题,同时做各种押题卷,除了肖四肖八,我还找了徐涛的押题卷做,不过主要还是做选择。

知识点我是用的徐涛的小黄书背的,不过我个人觉得腿姐的也挺好的,这个看个人选择。重点背肖四的大题,不过肖四不要拖到最后一个周再背,否则真的有点来不及,当然背肖四也需要有侧重点,这个在肖四出来后在网上会有各种分析的。此外也需要多关注时事,选择题能拿到时事的分也会对成绩有影响,毕竟能多几分是几分嘛。

总的来说,政治不需要开始太早,当然了也不能太晚,最迟九月份就一定要开始了。政治前期就好好刷选择,后面会有各种预测卷和小册子来帮助你背后面的大题的。

2.英语一

在英语上,我英语不是很好,所以也没什么经验和方法,考研英语是擦线过的,但不得不说今年英语一是真的很难,做阅读的时候就感觉问题和文章根本没关系,以至于考完后我都记不清自己写的选项。

不过背单词还是很重要的,除却一些特殊情况,我从去年四月份开始就每天早上起来背单词,用的是红宝书,因为我从大一开始就在用背单词的书,比较熟悉和习惯,主要还是看大家的习惯选择了。

阅读和作文是关键,作文大概11月份就一定要开始了,而且一定要有个自己的模板,不要盲目背范文,可以买本作文书来自己总结,我当时是的刘晓燕的,虽然前阵子她出事了,但有一说一她的作文书比较基础一点,不过如果介意可以看别的人的作文书。作文比阅读容易提分,所以作文也还是要多花些时间的。

关于阅读,我也没什么办法,但是真题要好好做,我买的是张剑的黄皮书,近20年的真题,前几年的由于题型不太相同,当练手,然后再去仔细看文章翻译,后面从10年左右开始,题型稳定后多观察选项的设置方式和错误原因。我当时看了些唐迟的视频,他的有些方法还是可参考的,阅读多练,我是从八月份后开始每天下午做两篇阅读,真题做了两遍,其实做第二遍的时候,有些还是很陌生。翻译和完型我都没有花太多精力,完型比阅读好做,而翻译真的太难了,后期我是找了唐静的翻译笔记看,里面有些固定句式的翻译。新题型无论是哪种都需要练习,但是最后遇到哪种,就看运气了。

总体来说,英语与个人积累也有关系,但是作文一定要重视,作文比阅读容易提分,还有就是字迹要工整。考研时,我是先写的作文,再做的四篇阅读,之后是新题型,然后完型,最后做的翻译。

六、时间规划、心态调节及其他

时间规划上,按照自己的状态安排学习,才能让效率更高。比如我是一个很夜猫的人,经常是晚上学到一两点,早上睡到九点才起,这就比十一点睡七点起更适合我。当然,光有效率并不足够,还得投入必要的时间,如,半年左右每天至少六小时的有效学习时间。

司考和考研是否能同时进行?我第一次考研的同时也参加了司考,司考后三个月的时间并不足够让我应对考研。当然,这纯粹是因为我个人能力不足,也有很多优秀的前辈和同学们是两者都参加并且都通过的。所以,尽管司法考试是法学生就业的安全网,但是否要参加还是需要根据个人情况酌情取舍的。

心态上,不要过分完美主义,先完成学习任务,再考虑如何臻于完美,不要死磕一两个小知识点。也不要形式主义,比如真题到底买哪一套,文具用什么牌子,笔记手写还是电子版,这些都不是应该过多考虑的事情。最后,最好有一个可以当作心灵寄托的爱好,好在自我怀疑和焦虑的时候转移注意力。

在此我要感谢利物浦足球俱乐部,尽管联赛结果不如人意,但红军在魔鬼赛程中的一波连胜给了我完美的十二月,这针鸡血让我熬过了初试前最痛苦的日子——不过这并不是考研全程中最难熬的日子,考研中最让人有度日如年之感的是复试后等结果的那半个多月。

以上这都是我的一家之言,还请诸君根据自己的个人情况加以取舍,制定合适的备考规划——这也是考研中很重要的一个取舍,即对他人经验的取舍。当然,比备考规划和他人经验更重要的,是要用心。

最后希望学弟学妹们戒骄戒躁,沉心静气的去准备考研!不要给自己太大压力,按计划走,全都问心无愧的完成学习,成绩一定不会差的!希望大家都能考上自己心仪的学校!有一句很鸡汤的话用在这里很合适:当你有了方向并为之努力,全世界都会为你让路。祝各位心想事成!加油,考研人!

什么题目的??我刚毕业,我去年写的还有。。是合同方面的。

我知道一个 不知道算不算上海大学生参加立法 交通法规方面的 可以说引起了一定的讨论

一,《法学基础理论》论文选题论法律解释的功能试论法的正义性有法不依的原因及其对策试论我国法律监督的机制及其对策论影响我国司法独立的因素及其对策程序法治的价值及其实现中国固有法文化的特点及其现代化试论法的规范作用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论法治国家的模式及其实现二,《宪法》论文选题简论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一致性从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看法制的完善论选举权民主政治的价值及其实现论我国宪法中的司法制度及特色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三,《行政法》论文选题依法行政与市场经济论依法行政的实现途径论行政相对人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模式选择论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论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制度论行政合同的可诉性论行政许可制度及其完善论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五,《行政诉讼法》论文选题论行政诉讼价值及其结构论行政公诉制度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完善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对行政诉讼庭审若干问题的探讨论行政机关败诉原因及其可诉性论行政诉讼第三人论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六,《刑法》论文选题试论罪刑法定主义与刑罪罚个别化的关系论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问题论犯罪构成的内部结构主观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的意义及认定论共同犯罪的类型及刑罚规定论集团犯罪安乐死的刑法思考金融犯罪及其刑事对策环境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关于知识产权的几种犯罪论家庭暴力犯罪玩忽职守犯罪之定罪限合同罪主观故意探析七,《刑诉法》论文选题论证据的审查判断法人犯罪的刑事诉讼初探论刑事诉讼与人权保护关于死刑复核程度的思考论刑事诉讼价值不起诉制度研究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浅谈对电子证据的几点看法我国设立少年法院若干问题的研究与思考论律师的职业道德律师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研究论律师的权利律师法庭辩论技巧探讨八,《民法》论文选题论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论诚实信用原则论失踪人财产的代替论抵押权的实现浅论无效保证合同中民事责任显失公平制度的运用及现有规定的弊端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及其处理医疗纠纷的特有原则论权利质权论表见代理制度论取得时效制度论缔约过失责任论合同的法定解除论善意取得制度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论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九,《民事诉讼法》论文选题论处分原则论管辖异议制度论合格当事人的确定论民事诉讼制度民事复议制度研究十,《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论文选题论国有独资公司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原则论仲裁决的域外执行论税收管辖冲突论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原则论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论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性质论金融鉴管法律制度的完善WTO反倾销规则与中国反倾销规则的比较论寄售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中外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研究论保险代理人制度论保险合同的变更十一,《婚姻法》论文选题论无效婚姻论亲权夫妻财产制论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我国婚姻法的伦理性十二,《知识产权法》论文选题简析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及法律特征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立法与展望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作品的版权保护十三,《劳动法》论文选题论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保护的必要性及措施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意义及对策其他选题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的法律问题信用证及其防范税收滞纳金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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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参考要求,不能乱来的,一定要原创才可能过了。

行政法好的论文题目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好写的法律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2.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以耀宇诉斗鱼案为例3.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问题探析--以新浪网诉凤凰网中超体育赛事直播案为例4.同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以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案为例5.论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6.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研究7.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兼评奇虎诉江民案8.我国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思考9.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研究10.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案评析11.王老吉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评析12.我国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探析--以腾讯声音商标案为视角13.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14.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15.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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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依据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我国现行《宪法》第3l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是根本法,它巩固并确认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现在,宪法在行政区域划分中提出特别行政区,无疑说明允许特殊情况下可以有另一种制度的存在。这些制度包括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 特别行政区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理论。“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所谓一个国家,就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即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凡是属于我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地方行政区域,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都不能分割或分离出去,也不能变成任何独立的政治实体。所谓的两种制度,是指在我国一般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特别行政区可以继续保持资本主义制度。按照传统的理论和模式,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只能允许一种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存在和发展。实行“一国两制”后,突破了原有模式,形成了在一个国家里,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并存,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这是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在国家制度上的一大创新和发展,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 论宪法实施监督制度(这个好长啊!谁帮忙精简下。成大论文了都) 论宪法实施监督制度 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2)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履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监督机构不同,监督方式也相应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规范审查的方式。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可以自己主动审查,也可以应请求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内容。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方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方式相同,既是依请求的被动式审查,又是个案审查。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实行的是事前监督制;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没有统一的模式,有的实行事后监督制,有的实行事前监督制。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在宪法监督制度的设计上,我国既不像普通法系国家那样,由司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来行使宪法监督权。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项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同宪法不相抵触,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二是,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三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释进行监督。四是,对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批准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监督是通过备案审查的方式进行的。 备案。备案就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公布后的一定期限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存档备查。备案是对上述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监督的基础性工作。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审查。审查分为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两种。主动审查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同宪法相抵触进行审查,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分送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报送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反馈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然后由秘书局以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反馈给制定机关。另一种是被动审查。被动审查有两种启动机制,一种是由法定机关提出审查要求。立法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另一种是由法定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出审查建议。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后三个月内书面提出审查意见。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不相抵触的,可书面告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由办公厅负责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单位或个人。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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