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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防卫论文答辩

发布时间:2024-07-01 12:16:52

偶然防卫论文答辩

这一问题有点复杂,先从概念分析开始吧。

五、行为无价值论的二元论对偶然防卫的观点

行为无价值论的二元论者(周光权教授)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具有防卫意识。因此,偶然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偶然防卫具有违法性,成立故意犯罪。

偶然防卫造成了正当的结果,缺乏结果无价值。但是,偶然防卫具有行为无价值同时客观上有结果发生的危险性,所以成立犯罪未遂。

超级计算机网络引导技术研究与分析

作者:龚道永,宋长明,刘沙...

摘要:针对超级计算机系统中网络引导时间开销大的问题,提出网络引导分布算法是影响网络引导性能的主要因素之一,是优化网络引导性能的主要方向的观点。首先,分析了影响大规模网络引导性能的主要因素;其次,结合一种典型超级计算机系统,分析了超节点循环分布算法(SCDA)和插件循环分布算法(BCDA)的网络引导数据流拓扑结构;最后,量化分析了这两种算法对各个网络路径段的压力和可获得的网络性能,发现BCDA性能是SCDA性能的1~20倍。通过理论分析和模型推导发现,在计算节点和引导服务器之间使用更细粒度的映射算法可以在引导部分资源时使用尽量多的引导服务器,减少对局部网络资源的过早竞争,提升网络引导性能。展开

关键词:超级计算机 插件板 超节点 网络引导开销 全路径最小带宽 网络引导分布算法

年份: 2019

偶然防卫论文参考文献

刑法中的错误包含两个因素:一是作为主体的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人;二是是能为主体所认识的客观方面。从哲学实践观和认识论的关系来看,主体之认识是在实践的基础上对客体的能动反映,客体是实践和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是主体以外的客观事物方面。刑法中的错误分为三种:对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错误、对于组成犯罪构成因素的情况的错误、法律的错误或法律上的错误。

越狱犯罪的防范措施研究 他监管系统抽调相关人员接替他们的工作。第二监狱第二监区监区长王军、副监区长李刚、民警徐福蒙和刘文志,值班门卫钱国军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4、罪犯逃出监狱后为了躲避追捕四处逃窜、藏匿,为了生存,势必会再次犯罪。所以越狱事件的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越狱犯罪的动机分析 (一)越狱罪犯的各种需要是其产生越狱动机的基础 1、摆脱羁绊、获取自由的需要。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是行刑的最基本内容,也是罪犯需要得不到满足和产生痛苦的直接原因。早日获得自由几乎成为每个罪犯共同的需要。罪犯的需要始终是围绕着早日重返社会这一中心展开的,而其他具体需要则随罪犯所处的改造环境的变化而变化[3]。罪犯获取自由的欲求强度跟其个性特征、生活习惯、刑期长短有关。以前自由自在的生活变成服刑后严格的监管改造生活,会使罪犯产生不适应、压抑、痛苦乃至愤恨等心理,特别是刑期较长的罪犯更易因无法忍受艰苦的生活环境和心理折磨而铤而走险以谋求越狱。有些罪犯虽然被判处了较短的刑期,但当渴望自由的心理超过了对短期监禁的忍耐时也会形成越狱心理。 2、产生越狱动机的消极需要。消极需要以低级需要为主,是产生越狱动机的主要原因,对于罪犯越狱的推动力最大。 (1)以吃喝玩乐为主的生理需要。以吃喝玩乐为主的生理需要在大多数犯罪分子的需要结构中居于比较突出的地位。如果这种需要长期固化在犯罪分子的心理结构中,一旦被激发便会促使其形成越狱动机。(2)性需要。对罪犯人身自由的剥夺必然伴随着对性需要的限制,因此绝大多数罪犯处在极度的性饥渴中。青少年罪犯在强烈的性本能冲动的支配下,往往更容易形成越狱动机。(3)逃避惩罚的需要。逃避惩罚是罪犯在实施犯罪行为到刑期结束被释放之前的所有阶段都必然存在的需要。自被拘押之日起,罪犯的社会地位和环境就发生了根本变化,人身自由的丧失、严格的管理等惩罚措施使其难以接受,劳动改造使其产生抵触心理,一旦有机可乘就铤而走险,企图越狱。(4)报复的需要。少数罪犯恶心较深,在原有犯罪心理结构的作用下,往往把犯罪原因推向客观或者归咎于某种偶然的情景因素[4]。报复越狱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为了越狱后向特定对象行凶报复;另一种是报复管教民警。 3、产生越狱动机的积极需要。如果罪犯的积极需要没有得到满足,特别是当他们认为不能通过正当途径得到满足时,也可能会产生越狱动机。 (1)思亲恋家的需要。服刑改造的罪犯基本上处于同社会、家庭隔离的状态,这种特定情景往往加剧了其对亲人的思念和依靠,尤其是在亲人病重或死亡、夫妻离婚、恋人移情等情况下其思亲恋家的情绪会非常强烈,如果得不到合理的调节和转移,很可能产生越狱动机。(2)安全和自尊的需要。自尊是人最重要的需要之一,罪犯毫无例外同样拥有安全和自尊的需要。现实生活中有两种比较常见的危及罪犯安全、损害罪犯自尊的情况:一是监管人员野蛮执法,使用打骂、体罚甚至是虐待等手段对待罪犯;二是某些罪犯有“牢头狱霸”行为,肆意伤害其他人员。那些长期处于被欺凌地位的罪犯如果不能通过正当途径保护自己或者维护个人尊严,就会寻找机会脱离“苦海”。 (二)适宜的客观条件是产生越狱动机的诱因 适宜的客观条件是越狱动机的诱发剂、催化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监管工作存在漏洞。少数领导对当前严峻的狱情形势和复杂的在押犯结构认识不足,仍然沿袭传统的、单一的管教措施,以此来应付日益复杂的改造局面;某些监狱越狱犯罪的防范措施研究民警的敬业精神和责任心不强,管理松懈,基础工作落实不到位;有些监管单位在监管设施方面投入太少,设备陈旧落后。管理上的这些薄弱环节使罪犯感觉有机可乘,遂产生越狱心理。[5] 2、改造环境不良。罪犯群体是个消极群体。他们聚集在一个狭小的空间里,各种不健康的品行、犯罪伎俩和抗拒改造的情绪在互动过程中会“交叉感染”,与监管人员的正面教育效应相比较处于优势地位。越狱动机的形成与这种不良的改造环境有很大关系。一些监管场所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让罪犯承担繁重的生产劳动任务,却忽视了对其的思想改造。过高的劳动强度、过长的劳动时间等使一些罪犯产生严重的回避劳动和抵触改造心理。当面对刺激和诱惑时,他们很容易产生越狱动机。 3、家庭因素。罪犯的家庭发生变故,例如家庭与其断绝关系、配偶闹离婚、家人生重病或死亡、家人被欺负等,都会给罪犯的情绪造成一定的影响,如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就会使其产生焦躁不安、心急如焚、痛苦伤心等心理,从而想方设法伺机逃跑。有的罪犯认为越狱后能够得到家庭的包庇因此也会千方百计的逃跑。 (三)一定的心理特征是产生越狱动机的先决条件 越狱需要为越狱动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客观条件则起到了诱发的作用,但是越狱动机的产生必须以犯罪人的一定心理特征为前提。 1、侥幸和过于自信。罪犯在羁押后一般都会产生越狱的念头,但对绝大多数罪犯来说仅仅是一种想法,因为他们在分析评价主观条件、监管场所安全警戒力量和越狱后被抓获的比例及后果后,对成功越狱并没有十分的把握,因此就放弃了。而少数罪犯则将这一想法进一步发展为越狱动机,难以抑制,继而千方百计地付诸行动,其中侥幸和过于自信心理的存在是产生越狱动机的一个重要心理条件。越狱成功的先例所产生的示范效应强化了一些罪犯的侥幸心理。他们认为越狱计划周详、准备工作充分,较高估计自己的力量,较低的估计监管场所的安全警戒和公安机关的追捕力量,因而决心以身试法。 2、消极的意志品质。在管教人员的教育帮助下。服刑罪犯有时也会确定将自己“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的目标。但是,由于过去形成的犯罪意识与沾染的恶习太深,阻碍其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因为其改造意志薄弱,信心不足,缺少韧劲,反复性大。另外,有些服刑罪犯在被捕前就已经形成了具有较强反社会性的犯罪意志。被捕后他们对自己的行为不作理性反思,反而将犯罪作为自己长久性的行为目标,不思悔改。具有这些消极意志品质的罪犯是极易产生越狱动机的。 预防罪犯越狱的对策及意义 (一)预防对策 1、针对罪犯的对策 (1)加强正面引导,教育罪犯安心改造。监狱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促使罪犯的思想转变。因此,要经常性、不间断地对罪犯开展认罪伏法教育,转变罪犯思想,消除侥幸心理。并辅以前途理想、人身观教育,有计划的组织有越狱史的罪犯现身说法,针对性地开展社会帮教活动,多渠道、多形式地教育罪犯认识到逃跑是没有出路的,真正把越狱思想消除在萌芽状态。(2)在罪犯中建立健全正当的互帮互控体系。罪犯群体中,并不是每一个人都具有越狱心理和动机,特别是那些主观恶习不深的罪犯,他们大多数能认罪伏法,靠近政府。监狱应大胆启用他们到一些要害岗位上去工作。他们在接受干警信任的基础上,通过同其他犯人一起学习,一起生活,一起劳动,一起娱乐的机会去越狱犯罪的防范措施研究 狱罪犯做到及时抓捕,及时起诉、公开审理,从重判决,以法律震慑想逃的,教育没逃的,鼓励举逃的,表扬抓逃的罪犯。例如,某监狱1996年8月14日破获了一起预谋越狱案,罪犯隋某于1996年11月1日被执行枪决。从此以后,监狱在每年的11月1日都要对罪犯公开进行反越狱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自1996年以来连续三年未发生罪犯预谋越狱案件。 2、对于警察的要求 (1)加强自我防护意识。自我防护意识实质上是一种心理活动,其核心是指警察临战时的心理准备,是指当一个人受到突然的侵害和袭击时他就会本能地发出自卫反击的动作,以保护自己免受伤害。就是要求警察具备防卫意识、技战术意识和临战时的警惕性,遇有突发情况能够冷静、果断的地处置。这种准备主要是心理准备和常规的技战术准备,提高自我防护意识的关键就在于解决临战时的心理准备是否充分等问题。作为一名监狱警察在自我防护意识方面首先要做到先期估计,从险料敌。监狱警察要更新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思想上要充分认识当前执法环境的复杂性、危险性和犯罪分子的凶残性,警察执法要提高警惕性。其次要经常进行防范意识教育,加强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加强教育培训,不断增强民警的自我防范意识,增强敌情意识,时刻保持高度的敌情观念。教育所有干警,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在执勤过程中要坚守岗位,注意观察履行职责,不能掉以轻心。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干警的安全意识、营造安全氛围,奠定确保安全的思想基础。最后树立必胜信心。作为一名警察要拥有捍卫法律尊严、英勇顽强、不怕流血牺牲的精神。在遭遇突发情况时能够迅速作出反应,变被动为主动,做到一招制敌,能够依法及时处置,克敌制胜,控制局面,消除危险。(2)提高警察的体能和克敌制胜的本领。法律赋予了监狱人民警察一定的执法权,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遇到特定情形,法律许可警察对罪犯施加适当的暴力。因此,警察要增强和提高自身的自我保护能力,要具备反击非法侵害的能力,要有比进攻者更敏捷、更快速的防守反击动作。如果警察发现罪犯有攻击的迹象或遭遇了攻击时,警察必须以最快的速度作出反应和行动,应变自如,变被动为主动。 3、监狱的预防对策 (1)监狱防逃必须以完善硬件设施为前提。对监狱而言,只有与时俱进,不断完善,让硬件设施越来越先进,让罪犯无孔可钻。当前我们必须要全面推进监门设施建设,所有押犯点的监门必须实行AB门管理。高戒备度监狱必须在门禁中采取指纹认证和卡式管理体系,强化门卫的安全防范能力。所有监狱的大门、围墙、禁闭室、会见室、民警值班室等重点部位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设置和触发式报警器。要切实加强监狱围墙、电网的建设、高戒备度监狱要在围墙内侧划定警戒区域,安装蛇腹形刀刺网进行物理隔离。要配足配齐一线民警的对讲机、警棍等基本警用装备,满足民警执勤需要。(2)监狱防逃应以健全的制度为保障。一定意义上讲制度不完善,是造成罪犯越狱的重要原因。因此预防罪犯越狱必须建立完善的防逃制度。建立健全的制度保障应结合监狱实际情况,根据各项制度,制定一整套完备的责任制,加大监管安全隐患的查处力度,将不安全隐患检查处理在萌芽状态。各监狱在传统的管理基础上,要将狱情分析清楚。将互监互助制度、收工点名制度、小区域防范制度、以老带新制度、查验身制度以及定期和不定期查监制度等,规范成册。将这些制度的落实,逐一承包到监区,分包监区干警身上。实行年度承包责任制,严格按着年初签定承包合同,年底对照合同进行逐项检查考评,并做到奖罚及时兑现,广泛调动干警认真落实防逃制度,提高防逃反逃工作的积极性。真正使防逃反逃工作抓在干警的手上,落实在行动上,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 越狱犯罪的防范措施研究 4、从社会大环境上预防 必须提高全民防范意识,形成强大的防逃网络体系。防逃和反逃不仅是监狱的责任,而且是全社会共同的义务。建立健全监狱防逃体系,除要依靠内部完善机制外,还必须与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各居民社区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亲属广泛联系,共同组成一道群众联防,构筑群防群治的社会防范网络。[6] 扩大对外宣传力度,让社会了解监狱,积极配合监狱防逃。当前,我国的各项工作已逐渐步入法制轨道,但外界对监狱知之甚少。因此,可通过邀请社会团体、各界人士参与监狱的执法活动,利用媒介宣传监狱及《监狱法》,或组织大型巡回图片展览,或搞大型干警演讲和罪犯改造汇报会等形式参与社会活动,让社会了解监狱,了解罪犯越狱的公众危害和包庇越狱犯的后果,使其主动配合监狱投入到积极防逃工作之中。 总之,做好越狱防逃工作,任重而道远。只要我们上下一心、齐心协力,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投身其中,就一定会筑成一道坚不可摧,牢不可破的强大防逃体系,使监狱的防逃工作做的更好,为社会的安全与稳定,为实现提高罪犯改造质量起到应起的作用。 (二)预防罪犯越狱的意义 1、预防罪犯越狱是社会稳定的需要。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国家的政权,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罪犯在投入改造期间,原有犯罪行为被扼制,不正当需求被限制,部分权利被剥夺。如果教育不对症,管理不科学,他们当中的个别甚至部分罪犯就可能由不适应被监禁到抵触、对抗,最后发展到千方百计越狱。正是这种反监管、反改造意识逐渐增强,使之成为他们越狱的内驱力,而想方设法的实施越狱行为。越狱后,要躲避司法机关的追捕,四处逃窜、藏匿,为了生存,他们会不择手段再次进行疯狂的重新犯罪活动。事实证明,罪犯的越狱给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因此,监狱必须预防罪犯越狱,将罪犯越狱案件控制在最低限度。 2、预防罪犯越狱是维护监狱安全稳定和正常改造秩序的需要。稳定的监管改造秩序和良好的改造环境是改造罪犯、教育罪犯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在稳定的监管环境中,罪犯才能静心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反省和忏悔,重新树立新的人生观和道德观,彻底改变过去的不良恶习和腐朽意识,重塑自我。罪犯越狱直接威胁着整个监狱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如果一旦发生罪犯越狱,监狱不得不组织大批警力进行追逃工作,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损失,还严重影响监狱的改造、生产工作正常进行,而且还会产生连锁反应,一罪犯越狱,多罪犯想入非非,使罪犯群体的改造积极性下降。因此,预防罪犯越狱是有效地维护正常监管改造秩序的需要,更是维护法律威严的需要。 3、预防罪犯越狱是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需要。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关键,一是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装备监狱;二是用当代的先进思想教育改造罪犯,最终实现提高罪犯改造质量这一目标。党和政府对监狱提出“关得下,跑不了、改造好”这一最起码的要求,说到底,就是将罪犯依法关押起来,运用先进的防逃装备严防越狱,用先进的思想教育方式和内容,把他们改造好,这完全与创建工作相吻合,也充分说明了监狱防逃工作的重要性。监狱要想改造好罪犯,首要的一条就是要用严格的监管做保障,否则,一旦发生越狱,不但教育改造不好罪犯,还会对监狱、对社会带来危害。因此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实现提高罪犯改造质量这一目标,就应当做好越狱预防工作,杜绝越狱行为的发生。这样,全监上下就能全身心地投入到创建工作中,使监狱整体工作向前稳步推进。 在新形势下,监狱工作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少数罪犯不思悔改,抗拒改造,甚越狱犯罪的防范措施研究至企图越狱,特别是当前狱内罪犯结构日益复杂,狱内改造与反改造斗争日趋激烈,教育改造罪犯难度不断加大,监管安全不稳定因素日益增多,使预防罪犯越狱的工作面临着新挑战和考验。因此,安全防范意识要及时跟上形势,从现有的情况出发,扎实工作,狠抓落实,确保监狱安全,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方小平.确保监所稳定优秀论文集[M]. [2] 杨明,宁大庆,朱斌.从呼和浩特第二监狱越狱事件谈监狱警察的防卫意识与技能(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25卷,2010(第4期):109-112. [3] 迪小华.论罪犯的需要(J).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第1期):86-89. [4] 麻小平,郑玑.论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逃脱心理形成及防范(J).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2):43-46. [5] 范中攀.脱逃犯罪的动机分析(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第2期):41-43. [6] 岳海.关于建立监狱防逃体系的思考(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第12期):42-45.

这一问题有点复杂,先从概念分析开始吧。

五、行为无价值论的二元论对偶然防卫的观点

行为无价值论的二元论者(周光权教授)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具有防卫意识。因此,偶然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偶然防卫具有违法性,成立故意犯罪。

偶然防卫造成了正当的结果,缺乏结果无价值。但是,偶然防卫具有行为无价值同时客观上有结果发生的危险性,所以成立犯罪未遂。

正当防卫防卫限度电大论文答辩

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如果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限度把握: 1.不法侵害的强度。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对于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当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缓急。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确定该行为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因素为标准。 3.不法侵害的权益。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护,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而就可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刑法正当防卫论文篇2 试谈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权利和手段。本文主要分析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并对一般正当防卫跟特殊正当防卫进行了比较。 关键词: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特殊正当防卫 现行《刑法》第20条第1款通过立法解释,明确地表述了正当防卫的概念,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地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指出正当防卫的概念和责任问题。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构成正当防卫应具备四个条件: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并且侵害必须正在进行;2.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4.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1.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行为人只有在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如果不存在这一前提条件,行为人致人损害的行为必然不是防卫行为,更不是正当防卫。 2.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公民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由此可见,行为人必须具有防卫意图是成立正当防卫的重要主观要件,那些只符合正当防卫客观方面的要件而不符合这一主观要件的行为,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不法侵害者包括所有共同实施法侵害的人),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者(尤其包括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者的家属、亲朋及其他关系人)造成侵害。面对不法侵害,为了阻止其实施,而对不法侵害者的家属、亲朋或其他亲系人实行“防卫”,来迫使不法侵害者本人停止侵害行为,是防卫行为在对象上的错误。如果对不法侵害者之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害,又不具备紧急避险的条件,那么应根据其有无故意或过失来确定其是否应负法律责任。 4.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什么是“必要限度”,我国《刑法》无明文规定,《刑法》中所谓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笔者认为:(1)考察防卫行为正当与否,应当把防卫与侵害双方的性质、手段、强度、缓急、方法和后果等联系起来比较分析,并置于具体的案情中综合对照,而不应隔离开来单独考虑某一方面;(2)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必须相适应。这种必需的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之间的关系,不是你一拳我一脚似的对等式,我们应当考虑到,有时防卫行为可能在强度等方面超过不法侵害,只要不是明显超过为制止不法侵害所需之程度,均不宜简单地认为是防卫过当;(3)同时还要考虑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时所具有的主观心现状态,即防卫所产生的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其所追求的还是出乎其意料之外的。如果防卫后果出乎防卫人意料之外,而这又是因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致,即使发生了不法侵害人伤、亡等严重后果,也不宜认定防卫过当;如果防卫行为非系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就应认定为防卫过当;(4)考虑防卫人当时所处的客观状态。 不法侵害往往是突如其来的,防卫人常毫无思想准备,精神紧张,情况迫急,没有思索及选择的余地,很难立刻判明不法侵害的意图和危险程度,没有充分条件选择适当的方式,也难以预料其行为将会造成的后果的性质和程度,所以如果事后表明,当时的不法侵害并无防卫人所认为的那种程度,防卫强度也实际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也不能简单地认定防卫人的行为就超过了必要限度;(5)面对不法侵害行为,防卫人可以躲避而未避开,径直实行防卫的行为,不宜认定防卫过当;(6)防卫人带凶器等或有前科,也不能作为其防卫过当的依据,因为他们同样享有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应当多加注意的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实质是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一体两面。“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特殊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特殊正当防卫与一般防卫的区别: 特殊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具备一般正当防卫的某些条件,两者存在联系,但是,特殊正当防卫又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起因条件的特殊性。特殊防卫一般只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不法侵害实施,这就意味着,如果不采取这种特殊的防卫方式,自己的生命、身体、性等权利就会受到极大的侵害。2.保护对象的特殊性。特殊正当防卫的保护对象通常只针对正在进行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侵害行为人进行。即特殊防卫所保护的权益通常只限于人身权益,而不包括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财产利益等其他非人身安全的权利。3.防卫限度的特殊性。对于一般的正当防卫而言,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在防卫限度上有相当性,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对于特殊防卫而言,则不受限度条件的限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而,特殊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 四、正当防卫的作用于意义: 法律的作用就是理曲断直,分清是非。正当防卫构成条件的正确界定,关键在于能否根据法律的规定,实事求是地做出合法合理的判定。对于正当防卫的界定,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及时消除制止不法侵害,有效地惩治犯罪分子,保卫社会稳定。在当前治安形势日趋复杂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唤起公民踊跃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意识,积极鼓励、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这就更要求正确界定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努力为公民防卫权利的行使,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M] [2]高铭暄.刑法学(修订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 [3]姜伟.《新刑法确立的正当防卫制度》.《法学家》.期.P27 [4]高艳军.《论刑法中的特殊防卫》.《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 猜你喜欢: 1. 有关刑法硕士毕业论文 2.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 3. 刑法研究生论文 4. 刑法论文范文下载 5.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论文 6. 探究犯罪刑法构成

正当防卫论文答辩

简单介绍自己和论文题目。提出的主要问题有:你写这篇论文的原因(背景等)你这篇论文的主要内容,想表达什么观点等;你认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主要区别在哪里?防卫过当的主要表现方式?怎么认定等?

刑法正当防卫论文篇2 试谈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权利和手段。本文主要分析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并对一般正当防卫跟特殊正当防卫进行了比较。 关键词: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特殊正当防卫 现行《刑法》第20条第1款通过立法解释,明确地表述了正当防卫的概念,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地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指出正当防卫的概念和责任问题。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构成正当防卫应具备四个条件: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并且侵害必须正在进行;2.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4.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1.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行为人只有在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如果不存在这一前提条件,行为人致人损害的行为必然不是防卫行为,更不是正当防卫。 2.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公民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由此可见,行为人必须具有防卫意图是成立正当防卫的重要主观要件,那些只符合正当防卫客观方面的要件而不符合这一主观要件的行为,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不法侵害者包括所有共同实施法侵害的人),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者(尤其包括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者的家属、亲朋及其他关系人)造成侵害。面对不法侵害,为了阻止其实施,而对不法侵害者的家属、亲朋或其他亲系人实行“防卫”,来迫使不法侵害者本人停止侵害行为,是防卫行为在对象上的错误。如果对不法侵害者之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害,又不具备紧急避险的条件,那么应根据其有无故意或过失来确定其是否应负法律责任。 4.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什么是“必要限度”,我国《刑法》无明文规定,《刑法》中所谓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笔者认为:(1)考察防卫行为正当与否,应当把防卫与侵害双方的性质、手段、强度、缓急、方法和后果等联系起来比较分析,并置于具体的案情中综合对照,而不应隔离开来单独考虑某一方面;(2)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必须相适应。这种必需的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之间的关系,不是你一拳我一脚似的对等式,我们应当考虑到,有时防卫行为可能在强度等方面超过不法侵害,只要不是明显超过为制止不法侵害所需之程度,均不宜简单地认为是防卫过当;(3)同时还要考虑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时所具有的主观心现状态,即防卫所产生的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其所追求的还是出乎其意料之外的。如果防卫后果出乎防卫人意料之外,而这又是因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致,即使发生了不法侵害人伤、亡等严重后果,也不宜认定防卫过当;如果防卫行为非系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就应认定为防卫过当;(4)考虑防卫人当时所处的客观状态。 不法侵害往往是突如其来的,防卫人常毫无思想准备,精神紧张,情况迫急,没有思索及选择的余地,很难立刻判明不法侵害的意图和危险程度,没有充分条件选择适当的方式,也难以预料其行为将会造成的后果的性质和程度,所以如果事后表明,当时的不法侵害并无防卫人所认为的那种程度,防卫强度也实际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也不能简单地认定防卫人的行为就超过了必要限度;(5)面对不法侵害行为,防卫人可以躲避而未避开,径直实行防卫的行为,不宜认定防卫过当;(6)防卫人带凶器等或有前科,也不能作为其防卫过当的依据,因为他们同样享有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应当多加注意的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实质是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一体两面。“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特殊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特殊正当防卫与一般防卫的区别: 特殊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具备一般正当防卫的某些条件,两者存在联系,但是,特殊正当防卫又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起因条件的特殊性。特殊防卫一般只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不法侵害实施,这就意味着,如果不采取这种特殊的防卫方式,自己的生命、身体、性等权利就会受到极大的侵害。2.保护对象的特殊性。特殊正当防卫的保护对象通常只针对正在进行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侵害行为人进行。即特殊防卫所保护的权益通常只限于人身权益,而不包括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财产利益等其他非人身安全的权利。3.防卫限度的特殊性。对于一般的正当防卫而言,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在防卫限度上有相当性,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对于特殊防卫而言,则不受限度条件的限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而,特殊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 四、正当防卫的作用于意义: 法律的作用就是理曲断直,分清是非。正当防卫构成条件的正确界定,关键在于能否根据法律的规定,实事求是地做出合法合理的判定。对于正当防卫的界定,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及时消除制止不法侵害,有效地惩治犯罪分子,保卫社会稳定。在当前治安形势日趋复杂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唤起公民踊跃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意识,积极鼓励、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这就更要求正确界定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努力为公民防卫权利的行使,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M] [2]高铭暄.刑法学(修订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 [3]姜伟.《新刑法确立的正当防卫制度》.《法学家》.期.P27 [4]高艳军.《论刑法中的特殊防卫》.《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 猜你喜欢: 1. 有关刑法硕士毕业论文 2.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 3. 刑法研究生论文 4. 刑法论文范文下载 5.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论文 6. 探究犯罪刑法构成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独立的罪名,对防卫过当应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罪名。从司法实践来看,防卫过当行为触犯的罪名主要有(间接)故意杀人罪、过失致死罪、(间接)故意伤害罪和过失重伤罪。为了表明防卫过当的情况,在制作判决书时,应当注明因防卫过当而构成某种犯罪。

正当防卫论文答辩问题

正当防卫论文提纲

在写论文提纲之前,首先要确定论文的论点,然后我们在围绕着论点论证。

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为避免其滥用,对其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为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对暴力犯罪规定了特殊防卫的内容,论正当防卫论文。

关键字:正当防卫, 特殊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将这类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称作“排除危害性行为”、“排除违法性行为”或者“排除犯罪性行为”。)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为避免正当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在此只分析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

(一)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法学论文《论正当防卫论文》。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1)对不法侵害的开始,我国理论和实践中均有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1.进入侵害现场说。此说认为,侵害者进入侵害现场即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着手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就是不法行为的“着手”,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着手时进行的。

3.直接面临危险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的开始应该指合法权益已经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侵害危险。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着手进行,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二是不法侵害的实行迫在眉睫,合法权益将要遭受不法侵害。

4.综合说。此说认为,一般应以不法侵害着手实施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行正当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以上四种观点,综合说是最为全面,最接近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应在实践中作具体分析,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是有些情况下,虽不法侵害所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正当防卫行为并不能将其排除,则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正当防卫的结束,可以是不法侵害人自动停止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也可以是不法侵害已经既遂且不能及时挽回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失。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前或结束后进行的防卫行为则是不适时的。

(二)限度条件。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何谓必要限度,有三种观点:

1. 基本相适应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

手段、强度和后果上要基本相适应。

2. 需要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

的限度只要所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不如此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即使防卫在强度、后果等方面超过对方可能造成的侵害,也不能认为是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3. 相当说。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

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

上述三种观点中,基本适应说提出了必要限度的特征,即承认相适应不是绝地等同,而是可以超过,但同时又强调不能明显超过,差距过大,此种学说有利于保障公民正当卫权的行使,也能防止防卫者滥用权利,故而有其合理之处。但它仅从防卫和侵害两方面的性质、强度等客观特征上加以权衡,没有考察防卫者的主观目的,因而缺乏考察问题的高度,有可能导致将那些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虽然基本相适应,但却非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情况作为正当防卫处理,从而会不适当地扩大正当防卫的范围。而客观需要说以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作为必要限度的标准,强调了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因而抓住了理解必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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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正当防卫论文篇2 试谈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权利和手段。本文主要分析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并对一般正当防卫跟特殊正当防卫进行了比较。 关键词: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特殊正当防卫 现行《刑法》第20条第1款通过立法解释,明确地表述了正当防卫的概念,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地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指出正当防卫的概念和责任问题。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构成正当防卫应具备四个条件: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并且侵害必须正在进行;2.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4.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1.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行为人只有在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如果不存在这一前提条件,行为人致人损害的行为必然不是防卫行为,更不是正当防卫。 2.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公民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由此可见,行为人必须具有防卫意图是成立正当防卫的重要主观要件,那些只符合正当防卫客观方面的要件而不符合这一主观要件的行为,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不法侵害者包括所有共同实施法侵害的人),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者(尤其包括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者的家属、亲朋及其他关系人)造成侵害。面对不法侵害,为了阻止其实施,而对不法侵害者的家属、亲朋或其他亲系人实行“防卫”,来迫使不法侵害者本人停止侵害行为,是防卫行为在对象上的错误。如果对不法侵害者之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害,又不具备紧急避险的条件,那么应根据其有无故意或过失来确定其是否应负法律责任。 4.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什么是“必要限度”,我国《刑法》无明文规定,《刑法》中所谓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笔者认为:(1)考察防卫行为正当与否,应当把防卫与侵害双方的性质、手段、强度、缓急、方法和后果等联系起来比较分析,并置于具体的案情中综合对照,而不应隔离开来单独考虑某一方面;(2)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必须相适应。这种必需的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之间的关系,不是你一拳我一脚似的对等式,我们应当考虑到,有时防卫行为可能在强度等方面超过不法侵害,只要不是明显超过为制止不法侵害所需之程度,均不宜简单地认为是防卫过当;(3)同时还要考虑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时所具有的主观心现状态,即防卫所产生的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其所追求的还是出乎其意料之外的。如果防卫后果出乎防卫人意料之外,而这又是因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致,即使发生了不法侵害人伤、亡等严重后果,也不宜认定防卫过当;如果防卫行为非系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就应认定为防卫过当;(4)考虑防卫人当时所处的客观状态。 不法侵害往往是突如其来的,防卫人常毫无思想准备,精神紧张,情况迫急,没有思索及选择的余地,很难立刻判明不法侵害的意图和危险程度,没有充分条件选择适当的方式,也难以预料其行为将会造成的后果的性质和程度,所以如果事后表明,当时的不法侵害并无防卫人所认为的那种程度,防卫强度也实际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也不能简单地认定防卫人的行为就超过了必要限度;(5)面对不法侵害行为,防卫人可以躲避而未避开,径直实行防卫的行为,不宜认定防卫过当;(6)防卫人带凶器等或有前科,也不能作为其防卫过当的依据,因为他们同样享有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应当多加注意的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实质是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一体两面。“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特殊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特殊正当防卫与一般防卫的区别: 特殊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具备一般正当防卫的某些条件,两者存在联系,但是,特殊正当防卫又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起因条件的特殊性。特殊防卫一般只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不法侵害实施,这就意味着,如果不采取这种特殊的防卫方式,自己的生命、身体、性等权利就会受到极大的侵害。2.保护对象的特殊性。特殊正当防卫的保护对象通常只针对正在进行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侵害行为人进行。即特殊防卫所保护的权益通常只限于人身权益,而不包括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财产利益等其他非人身安全的权利。3.防卫限度的特殊性。对于一般的正当防卫而言,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在防卫限度上有相当性,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对于特殊防卫而言,则不受限度条件的限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而,特殊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 四、正当防卫的作用于意义: 法律的作用就是理曲断直,分清是非。正当防卫构成条件的正确界定,关键在于能否根据法律的规定,实事求是地做出合法合理的判定。对于正当防卫的界定,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及时消除制止不法侵害,有效地惩治犯罪分子,保卫社会稳定。在当前治安形势日趋复杂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唤起公民踊跃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意识,积极鼓励、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这就更要求正确界定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努力为公民防卫权利的行使,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M] [2]高铭暄.刑法学(修订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 [3]姜伟.《新刑法确立的正当防卫制度》.《法学家》.期.P27 [4]高艳军.《论刑法中的特殊防卫》.《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 猜你喜欢: 1. 有关刑法硕士毕业论文 2.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 3. 刑法研究生论文 4. 刑法论文范文下载 5.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论文 6. 探究犯罪刑法构成

简单介绍自己和论文题目。提出的主要问题有:你写这篇论文的原因(背景等)你这篇论文的主要内容,想表达什么观点等;你认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主要区别在哪里?防卫过当的主要表现方式?怎么认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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