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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论文研究意义

发布时间:2024-07-05 07:40:16

会计学论文研究意义

“会计学原理”不仅是一门基础性的学科,也是一门理论性的学科,在会计学科的大厦中,它当之无愧是极为重要的基础,可以从下面的两个方面去理解。1.它是学好中级财务会计、高级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基础在会计学分类部分,已介绍了会计学按其研究内容的分类。在这种分类中,会计学原理所阐述的财务会计的基本原理,是中级会计与高级会计学的基础。不掌握会计学原理的知识,很难学懂中级会计学和高级会计学,更不要说管理会计与成本会计了。2.它可以用来指导会计学的研究和会计工作“会计学原理”所研究的是人们运用会计来反映和控制经济活动的最一般规律的科学,只要精通和掌握了一般规律的知识,就可以运用它来进行其他会计学的研究。“会计学原理”主要阐述会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程序与方法,而这些方面都是从会计工作中总结出来的、带有共性的知识。因此,人们在具体的会计工作中就必须依据会计一般的规律作为自己工作的基本指南,否则,会使自己在会计工作中“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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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论文的意义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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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1、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

2、加强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理论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训练。

3、从总体上考查学生大学阶段学习所达到的学业水平。

意义:

1、撰写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在校学习成果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

2、通过撰写毕业论文,提高写作水平。

论文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lùn wén,古典文学常见论文一词,谓交谈辞章或交流思想。

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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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会计职业道德与诚信字数:3179 字号:大 中 小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会计职业道德与诚信的问题愈来愈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市场经济正在冲击、改变着中国社会一系列传统特征,因此,亟待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文章阐述了如何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快与之相适应、相匹配的会计职业道德与诚信建设,同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关键词:会计职业道德 诚信 现状分析 对策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08)01-183-02一、研究会计职业道德与诚信问题的意义1.问题的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对于会计行业来说,既面临发展壮大、融入经济全球一体化的机遇,同时也迎来了具有强大优势的国际会计公司的严峻挑战。在这种充满竞争、文化多元化和信息密集的网络经济环境中,中国会计行业必须接受国际社会以及世界各国更加严格的监督。因此,在公平开放的国际竞争中,没有职业道德约束与讲诚信的企业将难以逃脱被淘汰的厄运,没有职业道德自律的会计人员将被剥夺参与竞争的资格。现代会计管理推崇伦理道德与诚信,这是现代人本管理和行为科学的客观要求。诚信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也是会计行业的立行之本,目前,我国会计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诚信危机”。因此,笔者提出该项命题。2.研究的意义。会计行为是对经济事项的确认和计量过程,是提供信息的一个重要的领域,除了必须将本职工作置于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之外,还必须具备与其能够适应的职业道德水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会计工作的职业道德水准要求越来越高。中国古代贤者认为“人无诚信不立,事无诚信不成,国无诚信不威”。“一诺千金”的成语体现了古代人对诚信的价值判断。因此,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原则,也是会计道德的精髓。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诚信表达了会计对社会的一种基本承诺,体现了会计人员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和鉴证者,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了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与之相适应、相匹配的会计职业道德与诚信建设显得尤其重要和迫切。二、会计诚信和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1.会计职业道德。所谓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守体现会计职业的特征,是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规定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内容为:爱岗敬业、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提高技能、搞好服务。这是每一个会计从业者从事会计工作应具备的基本的职业道德,也是会计从业者在实践中自觉遵循,不断充实和发扬光大的美德。会计职业道德的形成取决于会计职业的产生,它是会计人员在长期的职业活动中逐步形成和总结出来的,用以调整会计人员与社会之间、会计人员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关系的职业道德,是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的统一。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行业发展之源,是会计工作之本。诚实守信,就是要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不为利益所诱惑。要执业谨慎,信誉至上,说到底就是诚信为本,这是会计人员最起码的道德规范,是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之一。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循的职业品质、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的行为规范。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规范各单位的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利于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朱�基同志给国家会计学院的的题词“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原则、不做假账”就是会计工作的最基本要求,也是最高的职业道德标准。2.会计诚信。诚信是指诚实守信,就是老实忠厚,信守诺言,是为人处事的一种美德。诚实和守信两者的意思是相通的,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诚实是守信的基础,守信是诚实的具体表现,不诚实很难做到守信。会计诚信就是要求会计人员言行一致、表里如一、正大光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人员要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的职业理念,服务于单位,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公众。模范执行财会法规,忠实维护财经纪律,敢于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强化“以会计信息质量为核心,以整顿和规范会计秩序为中心,以提高财务管理增加效益为重点,以不断创新、与时俱进、推动社会全面发展为目的”的理念,实现会计工作质量的提高和会计工作的新发展。做人以诚信为本,做会计工作同样以诚信为本。三、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与诚信的现状1.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观念淡薄。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会计人员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受主义膨胀,法制观念淡薄,会计道德沦丧,故意伪造、变造、隐匿会计资料,利用职务谋取私利。这种违法犯罪行为虽然是少数会计人员所为,但也反映出新形势下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的紧迫性。2.会计诚信缺乏。大量的经济违法犯罪活动和腐败现象,几乎都与财会人员的诚信分不开,主要表现在:(1)追求私利、监守自盗。一些会计人员在国家、社会公众利益与小团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不能够坚持原则,甚至串通作弊,为违法违纪活动出谋划策直接参与伪造、编造虚假会计凭证、会计报表。(2)违背原则、弄虚作假。一些注册会计师和会计事务所在执行独立审计业务时没有严格执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准则,出具不恰当的审计报告,客观上认同会计造假行为。充当了被审计单位会计失真的保护伞,给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四、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失范、诚信缺乏的原因分析1.社会变革及市场经济对价值观念的冲突。随着社会变革的日益深入,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都在随之发生变化。由于利益驱动的负面影响,人们的道德标准下滑。在会计工作中,遇到了经济发展和道德冲突的困惑,在会计职业道德与诚信滑坡中,小团体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占据了会计职业活动中利益关系的绝大多数。2.会计从业环境不利于会计人员形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和诚信规范。当会计人员与单位负责人发生道德与诚信冲突时,会计人员面临着如果坚持准则、坚守职业道德、如实反映会计信息就有可能被辞退下岗的痛苦选择,这在客观上形成了“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的社会现象。从近年来公开曝光的会计造假、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违法行为案件中,可以看出单位负责人的授意、指使、强令等是会计人员不能坚守会计职业道德,不能如实反映会计信息的原因所在。另外,我国会计人员坚守职业道德和讲求诚信的外部法律保障与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也不利于会计人员形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和社会诚信。3.缺乏会计职业道德与诚信的自律组织。会计职业道德与诚信的自律,从本质上看从来就不是会计人员个体的事情,而是会计职业界整体的自律。因此,要实现会计职业团体自律,建立健全相应的自律管理机构是首要任务,它是实现会计人员自律的基本组织保障。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会计职业道德与诚信的自律组织,这对于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监督,对于我国会计职业道德与诚信建设,将会产生一定的影响。4.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与诚信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缺乏有力手段和措施。会计人员业道德与诚信偏低,虽然受社会风气的影响,但与教育的不到位有很大关系。在我国的学校教育中,较长时期片面注重智育,忽视德育与诚信教育。而参加工作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虽有职业道德与诚信的内容,但实际上从未体现。五、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解决会计诚信的建议与对策1.加强职业道德培训,全面实施会计诚信教育。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诚信教育是提高会计职业道德水平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手段。会计人员个人道德修养,一方面是自我教育,另一方面还要依靠社会教育来强化。因此应采取不同的方法,狠抓落实会计职业道德与诚信教育。2.改善会计人员的行为环境。会计人员不仅工作在会计领域,还生活在社会大环境中,其职业道德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会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在一个道德意识淡薄、社会诚信缺乏、公共意识低下的社会环境中,不可能营造出高品位的会计职业道德与诚信,净化会计职业环境,不是光靠会计职业圈的努力所能做到的,而要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变革和协调,尤其是应该与法律、法规以及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同步,才能建设好会计职业道德与社会诚信。在加强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今天,各行各业都应该自觉提高职业道德意识,从而营造出建设会计职业道德的和谐环境,使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氛围。3.完善和健全“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要按照行为自律、行政规范框架,建立“以行业自律为基础,政府行政监督为主导,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准绳”的三位一体的监督系统。通过严格的科学管理,培养会计人员形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行为。同时,要制定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相关制度,建立一套良性机制,使得会计人员从被动的、外部压迫的遵守职业道德,过渡到自觉形成良好的道德意识和行为。4.建立和完善会计职业道德与诚信的考评与奖励机制。在日常生活中,社会对会计人员的从业行为所作的有关评判,对会计人员来说是一种无形的力量和较为有效的方式。因此,应通过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与诚信情况建立检查、考评、奖励制度,并与岗位的聘任、提升、工资晋级等结合起来。通过这种方法,能够不断地强化会计人员遵循职业道德和诚信建设,并采取相应的表彰和处罚制度,激励会计人员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与诚信规范。总之,会计职业道德与诚信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泛的社会系统工程,任重而道远,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随着会计改革的不断深入,讲求会计诚信,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参考文献:1.王合喜,董星月.会计职业道德的研究.财会月刊,2004(3)2.高翠莲.关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问题的思考.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05(9)3.袁学英.诚信与会计职业道德研究.长安大学学报,20054.刘时红.关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思考.财政监督,2006年(20)

会计舞弊论文研究的意义

财务舞弊如毒瘤一样阻碍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别是对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与发展影响更大。关于财务舞弊问题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于主板、中小板以及创业板,对于新三板市场财务舞弊问题的研究几乎是一片空白。新三板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财务活动直接影响着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因此,本文以新三板首例财务舞弊企业——参仙源参业股份有限公司为研究对象,对新三板企业财务舞弊动因、手段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如何防范新三板企业财务舞弊的建议。希望本文的研究可以提高新三板挂牌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一定程度上缓解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根源上解决新三板农业企业财务舞弊问题,从而更好的发挥新三板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本文采用理论分析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其中,理论部分阐述了财务舞弊的相关概念及相关理论,并介绍了我国新三板市场的发展历程、基本特点以及新三板市场与场内市场的区别。同时从新三板企业财务舞弊的动因、手段和危害等方面对新三板企业财务舞弊现状进行了阐述。案例部分主要包括“参仙源”公司简介、“参仙源”财务舞弊事件回顾;并从多个角度对“参仙源”财务舞弊案进行剖析,包括“参仙源”财务舞弊的动因、手段以及影响等。公司采用少计成本、虚增关联交易的手段来虚增利润。从公司舞弊的压力因素分析发现,“参仙源”为融取大量资金是其财务舞弊的动因之一;从舞弊的机会因素分析发现,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着漏洞、主办券商没有尽职调查、注册会计师缺少独立性及新三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要求不严不高是财务舞弊的动因之二;从公司舞弊的借口方面分析发现,监管力度不足及惩罚力度较轻是企业财务舞弊动因之三。财务舞弊的结果是给公司自身及新三板资本市场带来较大负面影响。最后,针对“参仙源”财务舞弊动因的分析结果,论文从三个方面提出防范对策,具体包括: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融资途径以缓解企业融资压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三会一层”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主办券商的执业能力,更好的发挥对挂牌公司的持续督导作用,要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同时也要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充分性,对会计信息披露加以细化;对违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以完善新三板市场的基本制度

防范再现造假现象,防止税款流失兼顾市场平等竞争。

从会计信息反映的角度来看,会计造假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会计事项造假和会计报表造假,前者是指通过、盗窃等手段,将公司资产变为个人所有或使用,后者则是通过故意谎报某些财务价值,造成增强获利能力的假象,从而欺股东和债权人等利害相关人。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操作交易在财务造假是比较常见的,也是最严重的造假。主要方式是第一出库打白条,入账的时候假借销售的名目,对开发票,确认收入,虚开发票,确认收入。这些做法都是法律所禁止的。但造假的手法从表面上看没有违反,但掩盖不了违法的实质。

如上市公司在销售的时候由子公司把货物卖给第三方,价格和市场价一样,收入账记在子公司账面上,然后再找一公司把货物买回来。通过这种方法,使集团内部交易不受约束,还能确保公司财务报表中的收入和利润,人为控制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财经论坛:财务造假要追“旧账”

会计舞弊产生原因及治理摘要:文章分析我国存在的部分企业会计舞弊现象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的产生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对于当前我国遏制日益严重的会计舞弊现象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关键词:会计舞弊;原因;审计对策自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上市公司在财务报告舞弊方面的丑闻不断。从最早的“原野”、“琼民源”、“红光”、“郑百文”、“张家界”等,到2001年的银广厦事件更是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会计舞弊行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大公害。因此,探讨分析会计舞弊现象、成因,寻求审计对策,对遏制此起彼伏的会计舞弊案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一、会计舞弊的产生原因分析(一)法律监督不力近年来,我国在规范上市公司经营行为、健全会计核算、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企业改革尚处于探索阶段,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刚刚起步,资本市场的发展还极不完善,因此,面对不断涌现的新的经济事项,法制建设明显滞后。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迄今为止,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主要不是依靠法律手段而是依靠行政手段来处理会计造假行为,对违法的处罚力度明显不够。造假即使被查出来了,对造假者的处罚也可以说是不痛不痒,而未被查出则可以获得相当可观的收益,于是违法的巨大利益诱惑与低廉机会成本的反差,使得很多上市公司的管理者甘愿铤而走险,会计舞弊现象屡禁不止。(二)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不合理、监督不到位我国目前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进行监督的部门主要有财政、审计、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而这些监督部门又按一定的权限分别划定监管范围。财政部门按《会计法》的规定对所有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审计部门按有关法规规定也只是对涉及国有资产的单位进行审计监督,同时又按国有资产和资金的隶属关系划分了管辖范围,国家审计署对于中央级企业所属的二、三级企业和中央垂直单位在财务会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监督不到位、纠正不及时,许多违法违纪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证监会在负责股票上市过程中,承担了一个全能的角色,既负责新上市公司的资格审查,也负责日常上市管理,包括对上市公司各种违规行为的查处,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监护人”,也不希望上市公司的虚假财务会计信息引发资本市场危机。银监会、保监会对其监管对象也受制于成本效益原则,不可能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去实现事事调查,也不应该细管到不会有任何违规发生的程度。 (三)社会监督缺乏有效性从社会监督来看,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技术水平与职业道德等方面不足,使独立审计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一是审计的独立性不足。独立性是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核心,也是审计的一个重要特征,它是审计结果得到社会公众信任的基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实际由内部人决定,股东大会的批准只是一种形式,由内部人委托事务所审查自身,这无疑易使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受到削弱。二是收费制度不科学。在审计工作中,一般而言,所费时间与执业质量呈正相关性。因此,为保证执业质量,国际通行的做法是按审计时间收取审计费用,但我国目前盛行的收费制度是与公司资产或净资产总额相联系的,而与审计时间脱钩。在此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为了平衡自身的成本效益,往往有不合理缩短审计时间的倾向,有时还会减少必要的审计程序,以牺牲执业质量为代价换取自身经济利益的增加。三是审计人员整体业务素质欠佳。目前国内确实有一些业务素质过硬的注册会计师,构成了审计职业界的中坚力量,但从审计执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来看,则不容乐观。另外,各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重视不够,从而使得不少审计执业人员理论基础不扎实,知识结构单一,职业胜任能力不足。(四)会计政策前瞻性不够任何一套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涵盖会计实践中的一切业务,它们只能对会计工作提出基本的规范和原则,而且大多数只是对以往会计实践的总结,每当许多新情况、新领域、新行业出现的时候,总是很难找到一个恰当的会计准则或制度作为会计操作的依据。也就是说,法定会计政策往往滞后于会计实践的发展,这就使得公司在处理新业务时按照自己的想法,以自己的目标为标准随意地进行会计处理,为滋生会计舞弊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由于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一般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在指导实际工作时,需要会计人员的专业理解和职业判断。当会计人员存在舞弊的冲动时,就会利用对会计政策的不同理解,做出貌似正确实则错误的会计处理,这样的会计舞弊行为往往具有极大的欺性。(五)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条件下,所有者、董事会和高层管理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责权关系而构成的组织结构,是处理公司中各种合约,协调和规范公司各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由于改制上市的时问比较短,公司受传统经济体制的影响依然比较严重,故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完善,

二、会计舞弊产生的原因1、会计政策滞后于会计实践的发展。任何一套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涵盖会计实践中的一切业务,它们只能对会计工作提出基本的规范和原则,而且大多数只是对以往会计实践的总结,每当许多新情况、新领域、新行业出现的时候,总是很难找到一个恰当的会计准则或制度作为会计操作的依据。也就是说,一方面法定会计政策往往滞后于会计实践的发展,这就使得公司在处理新业务时按照自己的想法,以自己的目标为标准随意地进行会计处理,为滋生会计舞弊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由于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一般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在指导实际工作时,需要会计人员的专业理解和职业判断。当会计人员存在舞弊冲动时,就会利用对会计政策的不同理解,做出貌似正确实则错误的会计处理,这样的会计舞弊行为往往具有极大的欺性。2、法律监督机制不健全,执法不严。随着我国《企业法》等有关法规的颁布实施,国家将许多权力下放给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得到落实,如何有效而合理地监督制约经营者的权力和行为,却一直没有很好地得到解决,常常出现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的现象。这一现象需要健全《会计法》等相关法规,使财务会计法规尽可能全面、配套、及时,并具有可操作性,以堵住会计舞弊的法律漏洞。3、利益驱动也是舞弊产生的一种原因。有的企业为了通过公司上市、向银行借贷等手段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就有可能粉饰财务经营业绩来达到相关的规定;还有的企业利用虚假的财务信息来抬高股价,通过股票交易使公司的相关利益群体获利;也有的上市公司由于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恶化,利润连年下滑,为了避免公司股票暂停交易或停牌的处罚,不得不提供虚假财务报表。中国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往往带有一些政治色彩,它们的管理者为了追求荣誉与晋升往往迎合政府偏好来编制财务报表。这也是舞弊产生的一种原因。三、会计舞弊的防范1、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立法机关及有关管理部门先后制定并发布了数十项相关的法规和制度,如《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披露细则》等,尽管这些法规和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是只要认真执行,基本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更不会出现蓄意造假的现象。目前,问题的关键是贯彻执行法规和制度的情况很差,很多单位知法犯法,阳奉阴违。因此,加大相关法规和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是我们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2、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在企业管理中显得尤为重要。严格执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对于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积极作用。反之,企业内控不严会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收支管理混乱,使国家和单位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会计行业迫切要求各单位必须强化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良好、健全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顺畅运行的基础,是企业预防舞弊的主要手段。只要制度严密、健全,权力受到了必要的制约、监督,员工的行为得到了规范,企业的舞弊就会大大减少。3、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会计人员是会计舞弊的直接制造者,虽然他们也要服从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但对于会计舞弊的产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国家和会计工作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财会人员职业道德的教育,不断更新财会人员的知识,使其能自觉抵制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以不断提高我国会计信息的可信程度。此外,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也有助于减少或防止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如会计管理部门可督促企业按会计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依法建账和做好会计基础工作。4、加强监督,使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配合一致。强化会计监督,有效地发挥会计监督的职能,是对当前经济领域中出现的造假现象的有力挑战,也是预防会计造假产生的有力措施。在会计监督中单纯强调内部监督是不够的,必须强化对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督,即社会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督。社会审计监督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以独立的第三者身份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对依法公开披露的单位会计报告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政府监督主要是指国家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会计监督检查,进行宏观调控。这样,在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础上,将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使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配合一致,为会计人员创造良好的会计工作环境,确保会计监督的有效性。主要参考文献:[1]谢朝斌。股份公司会计舞弊及其制度防范[J].会计研究,。[2]叶雪芳。基于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舞弊揭示机制研究[J].会计研究,。

会计欺诈研究的意义论文

一、财务造假概念及行为特征 1 (一)财务造假概念 1 (二)财务造假的特征分析 2 二、财务造假的手段剖析 2 (一)虚构交易,操纵利润 2 (二)操纵收入、费用,调节利润 3 (三)会计方法和会计原则的不恰当利用 3 (四)关联交易准则的不恰当...

给你一篇完好的论文,按上面的结构 根据你的实际情况修改吧会计毕业论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研究 [摘要]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日益成为证券市场各方面关注的热点问题,鉴于界定有关各方法律责任对治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本文拟分别公司及管理当局,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法律主体,剖析应如何认定其法律责任以及应由何者来认定,并分析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优劣,提出了有关的政策建议。最后简要探讨了对财务报告粉饰可能采取的法律制裁措施。 [关键词]财务报告粉饰 法律责任 法律 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是一种公共产品,使用者为数众多,包括政府部门、大量的投资者等。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将可能产生严重的经济后果,进而引发诸多法律责任问题。近年来,这一问题呈愈演愈烈之势。以1998年为例,该年因财务报告粉饰,投资者先后状告山东渤海公司和红光实业公司;琼民源公司董事长及财务主管“开创”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先河”;东方锅炉公司的前任董事长、总经理亦受到刑事制裁。这些案例昭示着研究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的法律责任问题已经非常迫切了。本文拟不揣冒昧,对此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的认定及认定机构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涉及的法律主体除上市公司及管理当局外,还可能包括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为其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等机构和人员。 (一)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法律责任的认定及认定机构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要对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如何认定虚假财务报告以及由谁来认定,却没有明确规定。 首先,判断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虚假的标准不统一。对于虚假财务报告的判断标准,在会计专业人士看来,通常以会计准则为依据,即只要符合会计准则,不管财务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是否有出入,都不能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非会计专业人士对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则比较直观,即只要财务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有所出入,就认定其是虚假的。显然,这两种认定标准存在重大差异,会计专业人士强调的是会计的过程,非会计专业人士强调的是会计结果。然而,从各自的角度看又都有道理。这种分歧势必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为此,一方面应该加强对会计准则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增加了解;另一方面,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必须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尽量缩小会计专业人士与非专业人士的认识差距,便会计准则真正具有公认性,真正成为“公认会计准则”,只有这样,依据会计准则来认定虚假财务报告才可能被社会各界所接受。 第二,如何认定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原因,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也是追究公司及其管理当局法律责任必须慎重考虑的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管理当局对故意、一般过失、重大过失三种情况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但有关法规没有对此做出具体规定。这必然给实际认定工作造成困难,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是很难在故意与过失,尤其在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之间作出明确区分的。为便于准确认定法律责任,必须提供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认定指南。 第三,有关法规对虚假财务报告应由谁负责判定留有空白。这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财政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审计部门均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虚假财务报告进行认定的混乱现象,这对治理财务报告粉饰问题是很不利的。在虚假财务报告的判定机构上,应该予以适当统一。 (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及认定机构 上市公司粉饰财务报告时,为其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否承担法律责任呢?按有关法规规定,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出具了虚假审计报告,但是,何为虚假的审计报告?如何认定虚假的审计报告?虚假审计报告由谁来进行认定呢?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澄清。 1.虚假审计报告的认定 首先分析一下会计界是如何认定虚假审计报告的。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的规定,判断虚假审计报告的关键在于是否遵循了有关执业准则。该法第35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据这一规定制定了独立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8和9条以及《审计报告准则》的有关规定表明:会计界对审计报告的真实与虚假是从审计过程的角度来进行认定的。这一点在《错误与舞弊准则》第7条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它规定: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错误与舞弊。由于现代审计本身的特点,以及抽样审计及制度基础审计或风险导向审计的运用,使得注册会计师即使恪守审计准则,也不能保证发现公司所编制财务报告中的虚假或隐瞒之处,从而可能导致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与事实不符。从重要性原则来看,即使财务报告有失实之处,如果不重要,也不影响审计意见。 然而在非会计专业人士眼中,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时,应如何认定证明文件属虚假文件,常常引起争议。这些法律规定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很难断定其重视的是过程的真实还是结果的真实。一些法律界人士将其解释为结果的真实。例如法律专家刘燕认为:“这些条款充分揭示立法者在使用‘虚假报告’等概念时所希望表达的意思,即‘虚假报告’是指。‘内容不真实的报告’。因此,法律上关于‘'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中的‘虚假’一词,应该是指验资报告的内容和结论与出资人实际的出资情况不相符。”她是从验资报告来论述这一命题的,因为审计报告与验资报告是类似的,其论述应同样适用于审计报告。她还更进一步阐明:“在法律界以及公众看来,如果说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满足了审计准则的。真实性'要求,就不能认为其工作的结果是‘虚假’的,其逻辑是很荒唐的。”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分歧的实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注册会计师职业执业状况与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存在较大差距。二是现行的独立审计准则尚不是“一般公认审计准则”,缺乏足够的权威性。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生存和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注册会计师行业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逐步缩小期望差距,其关键在于使独立审计准则成为“一般公认审计准则”。 2.虚假审计报告产生原因的认定 有关法规也末对虚假审计报告产生原因做出详细的规定。我们不妨借助国外的经验来对此进行详细分析。在国外的司法实践申产生虚假审计报告的原因可分为三类,即过失、重大过失、欺诈。 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过失责任。通常将过失按其程度不同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普通过失(ordinary negligence)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重大过失(gross negligence)则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按专业准则的主要要求执行审计。首先,如果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存在重大错报事项,注册会计师运用标准审计程序通常应予发现,因工作疏忽未能将重大错报事项查出来,就很可能在法律诉讼中被解释为重大过失。其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项目的证实审计是以其内部控制结构的研究与评价为基础的。如果内部控制结构不太健全,注册会计师应当扩大抽样范围,这样,一般都能揭示出由此产生的错报,否则,就具有重大过失的性质。如果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本身非常健全,但由于职工串通舞弊,导致内部控制制度失效,由于注册会计师查出这种错报事项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因而法院一般会认为注册会计师对此没有过失或只具有普通过失。 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欺诈就是为了达到欺他人的目的,明知公司的财务报告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例如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作案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推定欺诈”(constructive fraud),是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这两个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难划定,美国许多法院将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解释为推定欺诈,特别是近年来有些法院放宽了“欺诈”一词的范围,使得推定欺诈和欺诈在法律上成为等效的概念。这样,具有重大过失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就进一步加大了。 3.虚假审计报告的认定机构 在实际工作中,对虚假审计报告的认定机构也包括多个部门,这种状况必然带来了一些混乱,从而对治理财务报告粉饰问题造成不利影响,应予以适当统一。 (三)其他法律主体法律责任的认定及认定机构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的法律责任还可能涉及其他法律主体,如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等。对他们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以及由谁来进行认定,亦是解决财务报告粉饰中有关法律问题的重要方面。 对于资产评估人员,根据《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其他有关法规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然而,何为资产评估结果失实呢?在原来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下,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资产评估结果需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以确认,通常不大可能发生失实的资产评估结果。但在资产评估管理体制改革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再确认资产评估结果,仅确认资产评估确认方法;与此同时,陆续出现了非国有上市公司收购非国有资产等所进行的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无关的资产评估。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就可能发生失实的资产评估结果。 由于资产评估这项工作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即使两家水平相当、非常注重质量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同一项资产进行评估 ,也可能得出不同的结果。换言之,要想认定一项资产评估结果失实,从技术的角度看非常困难。或许正因如此,实务中才会出现“公司上市前的资产评估是‘财务包装’的一项重要内容”,上市公司利用资产评估——进行“利润包装”的案例也才会屡见不鲜。至于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认定机构,有关法规也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由此,我们认为应该重新审视有关法规,采取某种类似"釜底抽薪"的做法。例如,在公司改组上市时,严禁按照资产评估结果调账。 二、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现行规定描述 1.上市公司及管理当局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现行的许多法规,包括《刑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会计法》等都对上市公司及管理当局因粉饰财务报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具有如下特征: (1)相关法规的规定间存在着一定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如下表所示):一是对公司本身要不要进行处罚,有的法规做出了规定,有的没有;二是这些法规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哪些处罚的规定不尽相同;三是这些法规对罚款数额的规定不一致。显然,这种状况下,在具体对某一公司或某人进行处罚时,到底依据哪一个法规便成为一个大问题。为此,应尽快统一相关法规的规定。(2)有关法规对公司管理当局因粉饰财务报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或是没有规定,或是仅仅作了原则性规定。例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此仅作了原则性规定《证券法》则末作规定。也许这是要我们援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民法通则》第106条也只是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本身亦十分原则。 2.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样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刑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法》等法规均对此作了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因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所受到的处罚可能包括:(1)行政责任,即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全部或部分经营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撤销事务所等。(2)民事责任,即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而可能受到的处罚包括:(1)行政责任,即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吊销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等。(2)刑事责任,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其他法律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其他法律责任主体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问题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类,我们不再加以详述。 (二)行政责任 由以上叙述可见,因财务报告粉饰问题而受到行政处分是当前追究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并且,行政处分的形式也多种多样。然而,行政处分真的那么有效吗?对行政处分作简单的分析后,我们就会发现其不少弊端。 首先,行政处分的威慑作用不够。警告处分不疼不痒,因为警告是建立在人们十分珍惜荣誉的基础上,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人不以受到警告处分为耻;撤职或开除处分,由于上市公司等通常没有主管部门,其管理当局无所谓来自主管部门的撤职、处分,只可能受到来自证券监管部门的处分,对许多人来说,这并不能形成一种威慑力,因为在实际工作中,这种处分往往演变成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许还有可能得到提升;没收违法所得的处分是理所当然的,但要知道,查到的违法收人在实际违法收人中所占的比重往往不是很高,对一些人来说,也许还是“有利可图”的;罚款处分时,为数不多的罚款也不能形成威慑力,因为这点罚款往往早在、或以后会在其他事项中得到补偿;吊销资格证书的处分理应具有较高的威力,但在实际中没有资格证书的可以从前台走同后台,工作照样千,薪酬福利照样拿。由此看来,行政处分的威力并没有立法者所想象的那么大。 其次从行政处分的时效性来看。《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在客观上给行政处罚的运用造成了很木的限制,不少人也因此萌发了侥幸之心。 从上述分析知,行政责任虽然是追究财务报告粉饰法律主体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但由于其存在上述弊端,我们不应对其过于看重。 (三)刑事责任 尽管相关法规中己经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问题上相关法律主体的刑事责任,可遗憾的是: 第一,因粉饰财务报告被处以刑事责任的案例并不多见,就是被处以刑事处罚,处罚也不是十分严厉。就拿轰动一时的琼民源案来说,最后判决的结果是两人分别被处以两年和三年徒刑,与该案件本身的恶劣程度相比,严厉与否不言自明。导致这一情况的根本原因何在?一来可能与我国这种只有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定罪量刑的刑事制度有关,许多案件难以寻找到确凿的证据;二来可能与财务报告粉饰问题较为严重,以至法不责众有关。然而,“规定了刑事处罚,执行时不得不稀稀拉拉,这就象狗光叫不咬人,久而久之,人们就不把它当作回事了。” 第二,对某些人来说,刑事责任并不会让其“望而却步”。对他们来说,“如果通过内幕交易等非法行动能够狠狠‘发它一笔’,坐两三年牢快活后半生,也是值得考虑的买卖。” 第三,对法人犯罪,刑事责任无用武之地。纵然法人犯罪,可以追究法人代表和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但这可能无法对法人犯罪形成威慑力。追究某些个人的刑事责任,则有可能出现“替死鬼”的现象。 以上的分析表明,针对当前状况和刑事责任本身的特点,一方面需要加强刑事处罚的力度;另一方面,在追究有关法律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时,也需要考虑刑事处罚效力的局限性。 (四)民事责任 现有法规就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相关法律责任所体现出的重视行政及刑事的法律处罚,轻视民事法律调节的倾向,与市场经济是不相适应的。因为"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之间具有自主性和平等性并且承认其各自物质利益基础之上的,而各经济主体之间的矛盾绝大部分又都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民事法律来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各主体的经济利益。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民事赔偿具有调动有关利害关系人起诉的积极性,提高对财务报告粉饰者的威慑力等方面的优势。大量的案件告诉我们,多数刑事案件的受害者没有报案的积极性,但对于民事案件,如果受害者知道惩罚侵害者可望得到赔偿,他们就有了举报违法行为、协助政府部门调查以及起诉的积极性。“这不但是较低成本的执法行动,而且通过提高违规者被发现和处罚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制裁的威慑效果。”同鉴于此,应尽快建立健全民事赔偿制度,充分发挥民事赔偿制度的作用。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要充分发挥民事赔偿制度的作用,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建立“信赖假定制度”。在一投资者起诉红光实业案中,法院以原告无法证明其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显然,在民事诉讼中,我们不希望这种情况经常出现。但要证明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的因果关系,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建议引入国外的“信赖假定制度”,即假定原告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已经信赖了被告提供的虚假陈述。 第二,要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由于个别投资者的利益有限,他们往往不愿意去起诉大公司、大机构。原因是告倒大公司、大机构费时费力,告倒它们的难度大。这一问题不解决,势必难以充分发挥民事赔偿制度的作用。而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以发挥集团诉讼的作用。 第三,要对民事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做出详细的规定,这既是起诉人在起诉时需要了解的,也是实施民事赔偿制度的关健。但迄今为止,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赔偿哪些经济损失,在法律上还是一个非常模糊的问题。 (五)法律责任的分担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中可能涉及的法律主体很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法律责任的分担便显得十分重要。就刑事责任而言,《刑法》第25条到29条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就民事责任来说,如何确定有关法律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则是十分棘手的问题。本文结合红光实业案来剖析这一问题。该案中被告除了红光实业原董事外,还包括为红光实业上市提供服务的主承销商、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上市推荐人的法人代表和负责人。假定原告胜诉,那么,有关各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呢? 首先,我们来分析有关各方的归责原则。就发行人红光实业来说,我国《证券法》规定了发行人的无过失责任。只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红光实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所难免。但原告并没有起诉红光实业。 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仅是“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负有连带赔偿责任,这里实行的是推定过错责任。同样,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主承销商与发行人一样承担无过错责任,主承销商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负有推定过错责任。对于其他法律责任主体而言,《证券法》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规定,我们只能理解为这些机构承担的也是推定过错责任。 对于法律责任的分担问题,若任何一项法规均末予以规定,其结果往往是引用“深口袋理论”(Deep Pockets Theory),即采取谁最有能力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就由谁来承担的原则。这种分担方式使得法律责任转移到有经济能力承担的一方,由此将导致过失与法律责任的不相匹配,同时又怂恿了那些没有经济能力者去粉饰财务报告。在这一间题上,建议借鉴美国《私有证券诉讼改革法令》中的做法,即根据被告错误程度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三、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法律责任的确定性与严厉程度 面对愈演愈烈的财务报告粉饰问题,我们必须做好一件事:强化有关的法律制裁。从犯罪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决定制裁的威慑效果取决于两个变量——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和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法律责任愈严厉,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愈大,威慑效果就愈强,反之就愈差。因而,制裁的威慑效果取决于这两个变量的最佳组合。要提高威慑效果,就必须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或严厉程度,或者同时提高这二者。应该说,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问题的严重性与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的威慑效果低下有着极大的关系。因此,要解决这一间题,就必须设法提高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的威慑效果,而其具体措施只能是在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与严厉程度两个方面想办法。 就提高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来讲,加强行政处罚和充分利用民事赔偿制度是理所应当之举。诚如前述,某些行政处罚本身的威慑效果十分有限,但我们可以从其他方面予以弥补,例如提高罚款的金额等。对于民事赔偿,这一方面更是大有空间的。 在现阶段,仅仅通过提高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难以有效地治理财务报告粉饰问题,我们还应在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上采取一些有力的措施。对于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程度,需要采用这样两项举措:一是在相关法律上充分明确有关法律主体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二是改革现行的司法制度,让应承担法律责任者确实受到应有的处罚。

防范再现造假现象,防止税款流失兼顾市场平等竞争。

从会计信息反映的角度来看,会计造假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会计事项造假和会计报表造假,前者是指通过、盗窃等手段,将公司资产变为个人所有或使用,后者则是通过故意谎报某些财务价值,造成增强获利能力的假象,从而欺股东和债权人等利害相关人。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操作交易在财务造假是比较常见的,也是最严重的造假。主要方式是第一出库打白条,入账的时候假借销售的名目,对开发票,确认收入,虚开发票,确认收入。这些做法都是法律所禁止的。但造假的手法从表面上看没有违反,但掩盖不了违法的实质。

如上市公司在销售的时候由子公司把货物卖给第三方,价格和市场价一样,收入账记在子公司账面上,然后再找一公司把货物买回来。通过这种方法,使集团内部交易不受约束,还能确保公司财务报表中的收入和利润,人为控制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财经论坛:财务造假要追“旧账”

防范再现造假现象,防止税款流失兼顾市场平等竞争。

广义上讲,只要没有按照“会计准则”做账,都叫作假。

但是,实际过程中,由于准则的规定,如果全部按照准则中去做,由于很多的发票回单都是非正规性的,税前是不许抵扣的,将给企业利润造成很大的影响。

所以采取手法是,控制成本,提高利润,本质也就是造假。

还有一些是通过一些途径取得一些发票进行抵扣,也就是所谓多列支出,严格意义上讲,这种情况更加严重。

总的来说,造假就是做假证,假账,假表等等,即只要有一丝的凭证是没有实际发生的,就是造假。

财务造假的治理:

切实履行单位责任主体职责;

建立民事赔偿制度,加大造假成本;

提高会计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治理会计失信;

抓原始凭证,从源头上防止造假;

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强化会计基础工作;

加大对会计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财务造假

会计电算化论文的研究意义

提高会计工作效率,保证会计业务质量。

通过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具有较高的计算精度,对各项数据的计算与记录能够按程序自行完成,只要输入正确无误的数据。计算机会计对手工操作所不能涉及的领域可以进行极大地扩充,并能对手工记账出现的错记遗漏等情况在很大程度上予以处理,在质量上使会计核算工作得到进一步提高。

为管理现代化提供条件,提高会计人员素质。通过应用计算机, 绝大部分会计工作由计算机自动完成。这就对广大的财会人员提出了要求,要求其努力学习有关电算化知识,从而与工作要求相适应。

另外,会计人员解脱于传统的会计记录、计算工作,可以投入到观测、控制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活动,在经济管理中使会计的作用得到全面发挥。

其工作任务:

1、指定会计电算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指定会计电算化法规制度,对会计核算软件及生成的会计资料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实施监督

3、促进各单位逐步实现会计电算化,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组织开展会计电算化人才培训。

4、会计电算化也促进了会计职能的变化。

浅析会计电算化论文

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会计电算化已成为现实并广泛应用。以下是我为大家准备的浅析会计电算化论文,仅供参考!

摘要:会计电算化是提高会计工作效率,节省人力资源,降低会计成本的有效途径,也是科技水平进步的背景下,会计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当前,会计电算化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会计电算化在我国起步较晚,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会计电算化程度不深,再加上我国的中小型企业面临着运行资金少、规模小、内部管理体系不完善等问题,致使会计电算化的相关措施无法得到有效实行。本文对我国企业在会计电算化过程中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经验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会计电算化;中小型企业;应用

经济全球化是21世纪不可忽视的一个趋势,在这一趋势下,互联网技术获得了更为广泛的关注和应用,这与互联网技术发达的信息传递功能是分不开的。网络技术的应用使得信息的实时传输和交互成为现实,也使得不同地区的经济关系变得更加密切。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我国也面临产业结构调整,并逐渐认识到信息技术对于产业升级的重要性。在会计产业中,信息技术的优势体现得更为明显。通过信息技术的应用,可以将会计业务进行统一管理,从而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降低运行成本。

一、会计电算化系统概述

会计电算化是信息技术发展到特定阶段并在会计影响下产生的产物。从其本质来看,会计电算化是指使用电子计算机对会计信息进行处理和分析的领域,也就是通过计算机来代替人完成会计计算的工作。我国会计电算化系统起步较晚,在近两年快速发展,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会计电算化在规模和水平上仍有较大差距,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建设面临着更大困难。

1。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意义

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应用可以有效简化一些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同时还能确保数据具有更高的准确性。在传统的工作方式下,会计核算工作都是通过人工计算完成的,面对大量的数据信息,人工计算的结果难免出现一些误差,效率也难以得到提升。但通过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引入,大多数的核算工作都可以通过计算机来完成,会计人员只需使用一定的程序就可以自动实现对数据的计算、分析等,极大地节约了人工成本和核算时间。对于一些工作量较大的项目,还可以根据要求建立一定的数据处理模板,将所有流程都整合到一起。采用一些先进软件还可以将数据根据时间顺序进行展示,工作人员随时可以调用所需数据。

2。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发展

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发展历程也是信息技术的发展历程,其具体的阶段主要可以划分为四个,分别是理论研究和设计阶段、软件开发阶段、应用推广阶段和综合开发阶段。当前的会计电算化内涵是通过现代科技与信息技术的结合,使用计算机对会计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处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应用有效减少了对人工的需求量,使企业的会计信息实现了最大限度的应用,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有效整合与分类,为企业发展打下坚实的会计信息基础,有利于促进企业的良好发展。

3。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优点

会计电算化系统在企业的会计工作得以应用后,可以从根本上改变企业的会计核算方式,使得会计部门内部的组织结构和工作方式也发生相应的转变,促进会计工作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减少会计工作的时间,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此外,会计电算化系统,相比传统的手工会计,有着更准确的信息处理特点,不仅能够减少会计信息处理过程中的错误,而且还能借助电算化系统来保障会计信息保存的长期稳定性。

二、我国中小企业会计电算化系统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发展应当遵循企业发展的趋势和要求,起到提升企业经营质量,促进企业生产效率提高的作用。要达到这些要求,我国当前的会计电算化系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当前的会计电算化系统中还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

1。会计电算化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会计电算化应用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没有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制度,对电算化过程中的各项内容进行严格规范。会计电算化与传统的会计工作方式存在明显差异,相应的,在管理制度上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在传统的管理制度下,会计电算化系统的许多功能和价值无法得到有效发挥。但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尚未对会计工作制度进行改革,在许多企业中仍然以人工处理为主,在会计工作方式上没有进行根本转变,之前制定的新的制度也没有得到有效执行。还有一些企业存在内部会计制度与国家要求不符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对计算机技术的把握存在问题,对会计电算化这一概念的把握也存在偏差,导致在进行制度建设时无法把握正确方向。

2。企业对会计电算化的认识不足

我国的会计电算化进程是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的,尽管发展过程中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许多企业还存在对这一概念认识不足或出现偏差的现象。许多员工将会计电算化简单地看做用计算机完成记账工作,事实上,这两个概念存在很大区别。而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则容易在会计工作过程中产生很多问题。在会计电算化发展前期,绝大多数企业都没有对电算化这一概念进行充分了解,再加上大多数企业只关注会计工作是否能够给企业带来足够的经济收益,而忽视了对会计电算化工作流程的优化。很多时候,会计电算化被看做是节省计算时间的`一种工具,其强大的数据分析整理能力被长期忽略,会计电算化的真正功能没有得到发挥,是对资源的极大浪费。事实上,合理应用会计电算化系统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分析和处理会计信息,帮助管理者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决策,将企业在会计信息上的资源和优势转化为市场竞争力,从而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经济效益。

3。会计电算化系统软件开发不到位

企业的会计电算化系统软件应当实现会计信息的共享、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建立会计管理网络等。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许多企业都面临着会计软件开发的瓶颈,软件功能的开发不到位,电算化功能薄弱,无法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许多企业现阶段采用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只能进行简单的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无法将这些数据应用到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更无法建立模型对企业的运行情况进行合理的分析和评价。

4。会计从业者专业素质不高

尽管会计电算化系统可以较好地实现电算化工作的自动化管理,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仍需要人工参与,尤其是一些关键信息,需要进行检查和核对,还需要人工输入原始的数据。这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信息整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当前的会计从业考试还没有将电算化操作能力纳入考试范围中,与实际工作要求产生脱节,导致大多数会计从业人员缺乏基本的电算化操作能力,对会计电算化的操作流程和原则都没有充分掌握,更无法将相关的要求落实到日常工作中。这一问题在中小型企业中尤其严重。大多数中小型企业中的会计从业人员并没有经过严格的筛选和岗前培训,掌握的计算机知识也十分匮乏,一旦在工作过程中设备出现故障或程序出现问题,工作人员无法进行及时维修,将导致会计工作受到很多阻碍,工作效率下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企业要真正实现会计电算化就必须对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岗前培训,使会计人员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技能。在工作过程中,也要定期组织对会计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最先进的会计电算化操作技能,为企业的会计工作提供一定的技术保障。

5。资金短缺

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维护和升级等都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但由于中小型企业自身在资金上的缺陷,导致企业的会计电算化系统无法得到良好的维护和开发,给信息处理造成了一定阻碍。会计电算化系统起到了信息存储、数据传输等功能,其中包含着大量的企业机密,一旦系统出现问题,或者出现安全隐患,就会出现信息泄露的危险,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再加上系统的外在威胁和操作人员在维护能力上的不足,企业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实际上十分脆弱,企业的会计信息时刻面临着泄露的危险,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中小企业中会计电算化应用策略

我国企业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会计信息的处理尚不完善。提高会计信息处理的质量有利于提高会计核算的效率,减少数据处理误差。其次,会计电算化的应用还能促进财务系统的整体建设和发展。

1。完善企业对会计电算化的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对每一个阶段的工作流程进行详细的制定和划分。每一天的核算工作完成后,都应当对当前的信息做好详细记录,做好信息备份,并对系统功能进行确认,防止系统受到侵入和破坏。在日常工作过程中也要对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严格防止数据丢失和泄露。为提高数据的安全性,应当做到双重备份,多渠道保存,对于一些数据应当实现纸质化保管。管理制度建立应当建立在分工明确的原则上,数据的输入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做好职能划分,并各自设置好登陆系统的密码和权限,以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对系统中的数据应当做好定期删减和调整,减少系统维护的工作量,确保系统中有充足的存储空间。在数据保存后对数据进行进一步确认,确保数据的完整性。

2。加强企业对会计电算化的认识

要加强企业对会计电算化的认识就应当将这一概念融入到企业的文化建设中,使其成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对会计电算化的应用和重视应当自上而下展开。首先,企业的管理者应当对会计电算化引起高度重视,加大对会计电算化建设的投入力度,在企业内部机构中设置专门的会计电算化管理部门和相应的监管人员,并对会计电算化工作人员实行完善的考评制度,以提高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会计工作人员自身也要加强思想觉悟和专业能力,充分熟悉和掌握企业的会计电算化工作流程,严格按照制度的相关规定展开工作,并定期学习、接受培训,不断提高专业能力,为企业发展打好基础。

3。开发专业的会计电算化软件

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建立是基于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因此,提高会计电算化系统的软件功能是提高企业会计电算化系统功能的有效途径。要达到这一目标,首先要提高计算机软件的安全性,降低系统软件运行的风险,排除会计电算化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从而防止企业在会计电算化工作中出现的经济损失。财务软件和计算机系统是企业会计电算化工作中最主要的设备,要确保其工作效率,在配置上应当注重品质和水平,同时也要根据企业的实际经济能力考虑经济性。企业在系统运行的过程中还要根据技术发展和工作需求,定期进行软件升级和更新,管理人员则要做好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对系统中的数据做好及时的备份和处理。为增强系统对病毒的抵御能力,应当在系统中安装一定的杀毒软件,并采用加锁程序对设备进行保护,设置防火墙对网络进行安全预防。随着我国信息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在会计电算化系统软件的开发上也将有更大进步,将进一步推进企业信息建设。

4。对会计从业者定期展开培训

在会计电算化的进程下,会计工作人员的重要性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会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仍对会计工作的质量产生较大影响。要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就要展开定期培训,从计算机操作能力、数据的分析处理、会计电算理论等方面展开教学,使会计人员充分掌握会计工作过程中应有的技能。会计人员还应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意外情况进行合理有效的处理,使得专业知识结构更加完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

5。加大对会计电算化的投资力度

任何制度的建立、实行和完善都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建立也不例外。企业应当转变过于关注短期经济效益的发展方式,将更多注意力放在内部系统的建立和完善上,只有确保内部工作体制的完善,才能提高企业的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才能在长远的竞争中树立优势,从而获得更好发展。因此,企业应当在会计电算化建设中投入更多资金,加强系统的升级和完善,引入先进的技术和程序加强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稳定性、安全性和高效性。

四、结语

近年来,会计电算化系统在我国的中小型企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并且取得了良好的应用效果,但当前中小型企业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建设还存在较多问题,尤其是安全隐患的存在给系统应用带来了阻碍。企业应当重视会计电算化系统建设的重要性,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为企业的会计电算化建设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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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海林。电算化环境下的内部审计[J]。财会月刊,2010(15):30—32。

1、提高会计核算的水平和质量(1)减轻会计人员的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2)缩短会计数据处理周期,提高会计数据的时效性。(3)提高会计数据处理的正确性和规范性。2、会计职能得以更好发挥,从而推进会计理论与技术的研究和发展。(1)会计管理由事后管理向事中控制、事先预测转变,为管理信息化打下基础。(2)推动会计技术、方法、理论创新,促进会计工作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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