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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毕业论文检测

发布时间:2024-07-02 05: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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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百遍,其义自现”、“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阅读教学作为语文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语文素养的一个极其关键的因素。两个多月的实习中,接触到了许多教育一线的语文教师,听了好多位语文界专家的课。他们无一例外地将“增加积累,扩大学生课外阅读”提高到一个极其重要的地位。钱梦龙老师就一针见血地指出:“在读、写、听、说几项语文能力中,阅读能力是基础。因为只有善于阅读的人才能从各种读物中广泛汲取精神养料,拓宽文化视野,才能全面提高自己的语文素养”;他又指出:几乎所有的作家都认为少年时代就爱上读书,对他们后来走上创作之路有着毋庸置疑的影响。一位老师就针对阅读说了一句十分经典的话:“一个人的阅读史,就是他的精神发育史”可见,阅读能力,对一个学生来说,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能力,同时也是学生应该具备的一个重要素质。阅读能力的强弱,与学生获取知识,提高学习兴趣,增长见识,以及培养自学能力等方面都有密切联系。为此,我们更需要重视学生课外阅读意识的培养,加强学生课外阅读能力的训练。但是当前学生的阅读现状到底如何呢?经过调查发现现在学生的阅读量少的可怜。经过跟老师、学生以及家长的了解,学生的阅读量会如此少的原因大概就是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学生自身原因。1.兴趣不浓。如今的学生更喜欢沉湎于网络、游戏、电视等方面,即使是有一部分学生喜欢读书,也只是一些他们认为有趣、新鲜、能吸引他们眼球的休闲类的简单的书。即使是这些能让他们感兴趣的书,也没有几个学生能好好的把它读完。2.阅读功利性。部分学生认为阅读是在浪费时间。是对他们的学习和人生并没有什么多大帮助的,所以他们就不会主动去阅读。即使有的同学去阅读,那也仅仅是为了完成老师的一篇作文才去读一些诸如《小学生作文选》之类的书。或者是跟父母说我读多少书你就给我买玩具、给我钱,在父母答应之后才去读一本书。3.不爱思考。现在的学生基本上都是独生子女,所以在家就娇生惯养的,过惯了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日子,他们已变得十分懒惰,所以对于一些含义深刻、语言丰富的书,他们也懒得去动动脑子,想这篇文章到底讲的什么、这句话的意思是什么、它描写了一个怎样的意境。所以他们就不去阅读。其次是家庭原因。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基础和补充,有着不可替代的教育作用,所以孩子们不喜欢阅读也和家庭方面有着一定的关系。现在有许多的家长特别是农村的家长,自身素质不高,所以根本就无法认识到阅读的重要性,再加上不了解有些课外阅读是对孩子有益的、是孩子必读的,所以就盲目地认为读课外书会影响孩子的学习成绩,对所有的阅读书一棍子打死。或者是有的家长宁愿让孩子多干点家务活也不想让孩子把时间浪费在读书上,从而不远让孩子们去读。最后是学校原因。虽然每所学校都提出让学生多读书,但是没有几所学校用实际行动去做,所以就没有几所学校有正规的图书馆,有的只是一间简陋的屋子,几个书架,上面放上几本书,就组成了一个图书室,说是让学生阅读的地方还不如说是摆摆样子罢了,所以根本不会有基本优秀的图书。而有比较正规的图书室的学校,每周也会开设两节阅览课,但也基本上被一些老师为了提高自己的教学成果“舍本逐末”地上成了“语文课”。正是由于以上种种原因的影响,使得如今的小学生不爱读书、无法读书,也使得本应该生动有趣、内容丰富的语文课在他们的眼中变得枯燥无味。因此,如

教育部发布通知对待学术要严谨,在学校的时候都做到投机取巧,不论学术,那走向社会这个人还要得?论文本身就是对几年的一个总结,学到了什么,虽然不是几年的全部,但能多少看出一个人的某方面的能力。为了对付抄袭现象,学校也保持高度重视,拨经费购买检测系统,为的就是希望学生重视毕业论文,知网,维普也大力开发这些系统,为了应对现实的变化,也为了还我们一个干干净净的象牙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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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现将2017届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下文简称硕士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及答辩等相关事宜安排如下。下面,我为大家提供东华大学关于二○一七届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双盲”评审及文字重复率检测的 通知 ,全文如下:

一、学位论文答辩

2017届硕士生学位论文答辩应安排在5月25日前进行,各学院应在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做好答辩安排,并及时报送研究生部学位办和研究生教育督学组。

二、学位论文“双盲”评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答辩前“双盲”评审采用上海市“双盲”与学校“双盲”抽查两种方式。上海市“双盲”由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抽取,学校将另外随机抽取部分学位论文并委托国内教育评估权威机构进行学校“双盲”评审。

(一)“双盲”评审范围

(1)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抽到的硕士学位论文。

(2)硕士点首届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3)上一年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有“异议”的或“双盲”评审未按时送出的,其导师当年指导的所有硕士学位论文。

(4)上海市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其导师指导的所有硕士学位论文连续两年内全部进行“双盲”评审。

(5)教育部博士学位论文“抽检”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其导师指导的所有硕士学位论文连续三年内全部进行“双盲”评审。

(6)超过三年培养年限或学习层次发生变化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7)学校随机抽查的学位论文。

(二)“双盲”评审提交材料

1. 上海市“双盲”评审

(1)纸质硕士学位论文1本(具体格式见附件1《研究生论文盲审格式要求》);

(2)《上海市学位论文“双盲”检查简况表》2份(见附件2,其中1份须由本人签字、导师签字、学院盖章,并夹在纸质论文中;另1份上述三处不必签字盖章)。

2.学校抽查“双盲”评审

(1)电子版硕士学位论文(需提前上传至研究生系统学生端,上传方法见附件3);

(2)《上海市学位论文“双盲”检查简况表》1份,须由本人签字、导师签字、学院盖章。

(三)时间节点安排

2017年4月17日-18日,上海市“双盲”抽号工作全部在“数字化校园信息门户-研究生系统-研究生学位系统”中完成。(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4)

2016年4月20日,学校公布学校“双盲”评审抽查名单

2017年5月2日前,所有学生(无论是否抽中)登录个人信息门户()上传电子版论文,电子版论文将用于重复率检测和校内“双盲”评审,请保证上传论文版本的正确性,并删除论文中个人及导师信息和致谢部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3)

2016年5月3日,学院提交“双盲”材料和学院汇总名单(附件5),延期答辩汇总名单(附件6)。

三、学位论文文字重复率检测

所有硕士研究生答辩前需通过学位论文文字重复率检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文字重复率检测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文字重复率合格标准由各学院根据学位要求及学科专业特点自行确定。

每位硕士研究生答辩前最多有2次申请文字重复率检测的机会,若第二次文字重复率检测结果仍不符合学院要求,则延期三个月后再送检测。

学位论文文字重复率检测相关要求、时间节点将另行通知。

四、其他

1.学生需通过论文文字重复率检测和网上“双盲”抽检流程方可参加答辩。未参加“双盲”抽检或因其他原因需延期答辩的学生,需填写《东华大学硕士研究生延期答辩申请表》(附件7)并交学院存档。“双盲”评审结果按照《东华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规定》中的规定进行处理。

2.网上操作路径位置

(1)研究生学位系统学生盲审申请路径:

个人信息门户→研究生系统→研究生系统学生端→开题答辩服务→双盲抽检申请

(2)研究生学位系统学生盲审论文上传路径:

个人信息门户→研究生系统→研究生系统学生端→开题答辩服务→盲审论文上传(注意请勿上传至“学位论文归档上传”模块)

(3)研究生学位系统导师操作路径:

个人信息门户→研究生系统→研究生系统教师端→右上角切换为导师界面→指导研究生信息服务→双盲抽检审核

原文地址:

东华大学论文70分学位能过。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东华大学毕业论文要70分才能拿到学位证。

北京地区: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科技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中央音乐学院,北京体育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林业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北京),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联合大学,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北京农学院,北京结合大学等等。华南地域: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国防科学技巧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广东商学院,深圳大学,海南大学,海南师范大学,福州大学,厦门大学,福建农林大学等等。华东地区: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大学,华东理工大学,第二军医大学,东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安徽大学,合肥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安徽理工大学,安徽农业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学,河海大学,中国药科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徐州),南京师范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江南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徐州工程学院,浙江大学,南昌大学等等。华北地区: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河北大学,河北工业大学,河北工程大学,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医科大学,天津理工大学,内蒙古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山西大学等等。华中地区:湖南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长沙理工大学,湖南农业大学,河南大学,郑州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理工大学,江汉大学,西南交通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烟台大学,张家口教导学院,青岛大学,山东科技大学,青岛理工大学等等。西南地区:四川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农业大学,成都理工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重庆大学,重庆理工大学,重庆交通大学,重庆师范大学,重庆医科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广西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等。西北地区:西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大学,第四军医大学,兰州大学,宁夏医科大学,兰州大学医学院,西北师范大学,新疆大学,石河子大学,新疆农业大学,伊犁师范学院,青海大学,西藏大学等等。东北地区:大连理工大学,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大连大学,大连工业大学,长春理工大学,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延边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东北农业大学,东北林业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哈尔滨贸易大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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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也越来越重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学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 教育 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 总结 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 经验 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 方法 来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办学 渠道 、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 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 文化 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找新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第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畸形繁荣,导致教育设置的结构性失调。私立法政专门学堂自清末设立并推广后,进入民国即在数量上高居不下,写作医学有泛滥成灾之势。黄炎培在《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一文中径言:“盖当民国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获列于政府统计,仅其一部分耳。”据其在民国二年的调查统计,在江宁、苏州、上海、镇江、清江等五处,即办有13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对此,他大声疾呼:“诸学校之学生,与法政学校之学生较,其数乃不足十之一。”[17]这种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的发展态势,自然阻碍了此时整个教育体系中门类的协调和均衡的发展,带来法政人才的相对过剩。与此同时,这种畸形的比例又掩盖了另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据(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统计,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和察哈尔等省份,名义上虽已遵照新学制办起了高等教育,但实际上仅仅办了一所法政专门学校,造成地区分布上的严重失衡。这种教育结构发展不合理的现状,必然会对一些地区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带来长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超级秘书网

第五,在谋求现代化急速发展的后进国家,法律教育必须协调好发展规模与综合国力的关系。清末民初,为满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时因综合国力太弱,造成师资、生源、经费、设备和校舍等配套条件都无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大致以各校无基本金,仅恃学费收入,支给校用”,“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18]教育质量毫无保证。1913年,教育部虽通咨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或改办讲习科,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以一个法治健全社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19]

平心而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既有适应和促进的一面,又有制约和滞后的一面。而在此双重效应中,适应大于制约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中产生的问题,比之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统局面,总是一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社会极其动荡的环境下仍有较大发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可以说,近代中国波涌浪击、多元并争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国教育界的视野,促进了中国新式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昭示我们: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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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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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15.

[18]1913年教育部派员察视私立法政之结果[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47.

[19]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J].政法论坛.2000,(4)。

一、文献综述 1、国内研究综述 上世纪90年代后,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建立和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经纪中介大量涌现,房地产经纪活动得到了迅速发展。同时,房地产经纪领域引起了学术界的重视。归纳起来,国内有关房地产经纪法律规制方面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在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市场准入制度方面,王健(2007)认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应从源头抓起,加强机构和从业人员在领取营业执照前的审核,将每年资质年检的时间放在工商部门企业年检之前,这样,违法和违纪行为将大大减少。吴剑平(2009)建议在立法上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审查前置制度。柴强(2011)指出《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出台和贯彻执行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举措,对于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作用。 在房地产经纪人员素质和职业资格制度方面,周艳(2009)指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明确保留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制度。万孝红(2010)认为经纪人员,不仅需要丰富的专业知识,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并提出了保证经纪人员的素质的政策建议。廖俊平(2011)指出: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资格,在很多国家和地区也都是实行准入制的。 在房地产经纪市场监管模式和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方面,代永能(2007)指出我国房地产经纪业应该从行政主管模式向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并行模式转变,明确划分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管理职能。刘元涛(2009)提出,在当前建设有限政府的大背景下,更应将政府的部分职权转移给行业协会,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尚毅(2010)认为当前我国房地产经纪市场监管过度强调行政管理,缺乏行业组织的引导和自律。 2、国外研究综述 起源于欧美的近代经纪人制度,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而发展起来的。因而国外学者对房地产经纪的研究也比较早,并形成了一整套规范化管理体系。从西方学者关于房地产经纪法律规制方面的研究来看,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在经纪人法律定义方面。以英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与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其法律体系和法律习惯的不同,对于经纪人的法律定义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并围绕着两大法系对经纪人的法律定义进行了研究。 在房地产经纪业立法方面,世界上许多房地产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英国、兰、日本、新加坡等国,都对房地产经纪业管理展了行业立法,其中以美国的管理模式代性。美国房地产经纪业管理立法的特点是由各州定自己的法律,尽管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制度,各州的房地产经纪业管理立法仍然具有一定的性。立法关注的问题主要是房地产经纪人的资格证管理、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纪行为等内容。 为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日本政府也于19年制定了房地产经纪业管理的专门法规,对房地经纪人的资格认定、注册管理、房地产经纪业交易类型、行业自律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对地产经纪业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新加坡政府于1996年颁布法律,开始对房产经纪人的执业资格进行统一考试,法律详细规定了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机构、考试科目以及对部分业从业人员的考试豁免等内容。 在房地产经纪业管理方面,许多学者对美国各州房地产执照法的共同点、房地产经纪人代理的法律意义、职业道德规范目的和作用、行业自律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述。Bruce Lindeman教授的《房地产经纪业管》(1998年)对美国房地产经纪业管理进行了较为细的论述,内容涉及了房地产执照法、代理法、律环境、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经纪为管理、经纪机构及内部管理、佣金、房地产金与估价等与房地产经纪相关的问题,尽管该书是教科书形式编排的,但也可以说是研究美国房地经纪业管理的代表作之一。 总之,与发达国家甚至与我国港、台地区相比,我国大陆对房地产经纪业管理开展的研究刚开始起步,无论是在研究内容上,还是在理论深度上,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同时在房地产经纪业管理实践中,房地产经纪企业、经纪人的行为规范程度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也有相当的距离。 二、选题背景及意义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爆发式发展,随着我国房地产交易的不断升温,房地产交易形式愈来愈多样,流程也愈来愈复杂,房地产经纪行业随之得到了快速发展,从客观上看,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促进了房地产市场交易效率的提高,加速了房地产的流通,满足了房地产市场的多元化需求。房地产经纪业在房地产市场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促进了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但由于房地产经纪业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较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其中以房地产经纪的违法行为最为突出。 房地产经纪业的违法行为不但损害房地交易双方的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其自身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严重影响了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如何通过法律规制房地产经纪行为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不但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 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引言外,主要分析本研究学术背景及理论和实际意义,归纳总结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确定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 第二部主要分析和探讨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本部分首先概要介绍房地产经纪的相关理论,随后分析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现状,并指出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三部分剖析了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法律规制的主要内容。这一部分从分析房地产经纪市场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出发,进一步研究我国房地产经纪规制法的性质和法律规制的原则,从对房地产经纪市场主体的规制和对房地产经纪市场行为的规制两个方面探讨我国房地产经纪市场法律规制的内容。 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法律规制存在的缺陷。主要从我国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管制度、房地产经纪人员监管制度、房地产经纪业务行为监管和房地产经纪风险防范监管等四个方面探讨了当前我国房地产经经纪行业法律规制存在的不足。 第五部分探讨了完善我国房地产经纪法律制度的对策。提出了通过完善房地产经纪立法,规范房地产经纪合同,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建立房地产经纪营业保证金制度,完善房地产经纪市场准入制度,完善政府对房地产经纪市场的管理机制和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等几个方面的工作,完善和健全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为法律规制体系。 四、工作的重点与难点,拟采取的解决方案 本研究的重点: 1、分析了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法律规制存在的缺陷 2、探讨完善我国房地产经纪法律制度的对策 本研究的难点: 1、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2、分析了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法律规制存在的缺陷 解决方案: 通过文献研究法了解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内容及房地产经纪刚也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借鉴国外完善房地产经纪行业法律规制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的实际,提出解决对策;通过访谈法和实地调查等方法与房地产经纪行业的从业人员、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政府监管部门进行沟通,了解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实际状况。通过观察法了解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实际经营状况。 五、论文工作量及进度 1 20xx年1月—2月 制订计划,启动选题 2 20xx年2月下旬初 确定选题和指导老师、填写任务书 3 20xx年3月中旬 完成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外文资料译文 4 20xx年3月中旬到2012年4月中旬 完成论文初稿 5 20xx年4月下旬 论文检查 6 20xx年5月上旬 修改论文,完成论文二稿、三稿 7 20xx年5月20日前 毕业论文定稿,上交指导老师评分 8 20xx年5月下旬 论文评审、论文答辩 六、论文预期成果及创新点 论文预期成果 通过对国内外学者关于房地产经纪行业法律规制的研究成果的梳理,在深入研究和分析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现状和不足、房地产经纪行业法律规制的发展现状和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法律规制对策,为完善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法律规制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建议。 论文创新点 1、从对房地产经纪市场主体的规制和对房地产经纪市场行为的规制两个方面探讨我国房地产经纪市场法律规制的内容。 2、从我国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管制度、房地产经纪人员监管制度、房地产经纪业务行为监管和房地产经纪风险防范监管等四个方面探讨了当前我国房地产经经纪行业法律规制存在的不足。 3、提出了通过完善房地产经纪立法、房地产经纪市场准入制度、政府对房地产经纪市场的管理机制和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等几个方面的工作,完善和健全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为法律规制体系。 七、完成论文拟阅读的主要文献 [1].沈正超、黄建铧编:《住宅与房地产词典》,学林出版社,2002年版。 [2].刘树成主编:《现代经济辞典》,江苏出版社,2005年版。 [3].邓永成著:《房地产经营实务》,立信会计出版社,1994年版。 [4].尚国琲著:《房地产经纪业规范化管理研究》,中国大地出版社,2003年版。 [5].冯骏主编:《房地产经纪基础》,中国林业出版社,2007年版。 [6].[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中国政法出版社,2004年版。 [7].符启林著:《房地产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8].高荣、周云编著:《房地产经纪概论》,东南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9].顾功耘主编:《经济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10].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1].[日]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12].[德]卡尔?拉伦茨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13].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4].刘薇主编:《房地产经纪》,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 [15].刘小川、张建坤主编:《现代经纪人教程》,中国工商出版社,2002年版。 [16].尚国琲. 房地产经纪的内涵与特征分析[J]. 河北法学. 2005(04) [17]. 朱凯力,曹蔓,张超. 中国内陆与香港房地产经纪业的比较[J]. 城市开发. 2004(07) [18]. 黄英,刘洪玉. 中国房地产经纪服务业的现状与发展[J]. 中国房地产. 2004(09) [19]. 刘长滨,都昌满. 中美房地产经纪业发展及管理制度比较[J]. 城市开发. 2002(01) [20].宋春红,苏敬勤. 美国房地产经纪市场运行效率综述[J]. 建筑管理现代化. 2007(01) [21].卢志强. 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管研究[D]. 西南政法大学 2010 [22].黄珍珠. 中美房地产经纪业比较分析:行业结构与行业管理[D]. 华东师范大学 2010 [23].朱玉娜. 房地产市场失灵与房地产经纪信息化[D]. 华东师范大学 2010 [24].师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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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辅修毕业论文

论文方向=所学专业相关≠论文题目比如说论文方向是大海,论文题目就是海里的任何一样东西

华东师范大学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要求如下:修读所有课程并通过课程考核;完成指导教师指定的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并通过答辩;修满学分要求,达到学校和学科专业规定的学位授予要求;无违纪违规行为,符合学校和学科专业规定的其他条件。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的时间比全日制研究生灵活,一般是在学期结束时完成毕业要求。

相信每个人在高考完都说过这么一句话:“我想上XX大学XX专业”,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当理想与现实脱节之后,一切都变得难以接受。如果拿到录取通知书发现被录取的专业不是自己喜欢的专业,这该怎么办呀?还有选择的机会吗?别急,别急,文章这就来给大家支招! 首先,我觉得面对“被录取到不喜欢的专业”这种情况,一定要以积极的心态来对待,不要自怨自艾,甚至就此放弃。一定要结合自身情况,找寻解决的办法。在这里我提供5招,供大家参考! 由于很多同学在报志愿、填写专业的时候,对自己的大学或专业都不是特别的了解,没经过仔细分析,凭着感觉或专业名称就填报了。录取结果下来后,凭着专业字面意思或周围人的建议,就下意识地断定了该专业好坏或喜好。 其实同学们要深刻认识一个问题,专业存在即合理,专业也原本无好坏,大学之所以要设置这个专业,必定是社会所需要的。 所以,在拿到通知书之后,建议同学们先深入了解自己的专业核心课程、发展现状、就业前景等方面,然后再来判定该专业是不是真的是自己所认为的那样,也确定自己是不是真的不喜欢! 你以为的环境工程: 认识专业之后的环境工程: 你以为的广告学: 认识专业之后的广告学: 当然,如果你已经全面地了解自己的专业,综合分析了自身情况后,还是不喜欢自己的专业,又该怎么办?没事!作文君这就送上第二招~ 为引导学生理性转专业,更好地完成课程衔接,很多高校对于转专业的年级和范围做出了一些限定。 例如,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学生在入学第一学年结束时,可在全校范围内重新选择专业;二年级学生可以在全校范围内申请转院系或修读专业;三年级学生可以在其修读院系内申请转修读专业;四年级学生可以申请调整专业方向。 部分高校对转专业的学生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如,大连理工大学要求是,第一学年培养方案中必修课成绩全部合格,学习成绩位于本大类(专业)前20%的学生;东南大学要求所学教学计划一年级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平均学分绩点达 及以上;中国人民大学要求已修公共课的成绩应在“B”以上,专业课成绩在“C”以上,等等。 一般来说,转专业时间会在进校的第二学期进行,学校会根据学生个人情况,综合考量一年的学习成绩、相关科目的学习表现等进行选拔工作。 例如四川大学允许转一次专业,不设学分绩点和转出人数比例限制;西南交通大学,在读大一或大二的本科生, 达到专业准入课程学分和成绩要求即可申请转专业;电子科技大学有两次转专业机会;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可以在第一学期结束前申请进行专业调整…… 各校具体的转专业方式,大家可以去自己所报学校的教务处官网查询哟! 看了上面的转专业内容,有同学会提出一个问题,转专业会不会很困难?难易程度一颗星:如浙江大学:转专业零门槛,第二、三、四学期符合条件有三次机会,全校范围可转。浙江大学在转专业要求上也是很“任性”了。 难易程度两颗星:如华东师范大学:只能转一次专业,无成绩要求,只要不挂科即可。 难易程度三颗星:如西安交通大学:只能转一次专业,学期学分成绩70分以上。只是对成绩和次数有所要求,但成绩要求不是很高。 难易程度四颗星:如电子科技大学:大一下和大二上两次机会,专业成绩要求20%以内。20%听起来不会很难,但是当你真正上了大学你就知道要想在全系排名20%也是很困难的,尤其是学霸遍地的名校。 难易程度五颗星:如西北工业大学:只能转一次,专业成绩10%以内。20%已经很要命了,更别说10%了,当然学霸们除外哦,像我这种还是选择乖乖的学现在的专业吧。 目前大学教育比较开放,很多学校支持学生攻读双学位或辅修第二专业。一般来说,学生需要满足学校的双学位资格并且完成辅修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毕业论文和其他教学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合格,在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和毕业证书的前提下,可获得辅修专业的学位或辅修专业证书,一些大学的第二学位证书还与主修证书一致。 事实上双学位和第二学位是有区别的。 双学位:指在获得第一学士学位的基础上,全日制继续主修另一个学科门类,达到高校规定条件后,被授予第二学士学位。双学位教育属于本科教育,本科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主修一个本科专业外,跨学科门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艺术学、理学、工学、医学、农学、管理学),辅修另一个本科专业。 第二学位:在修完一个本科专业课程,且已经毕业获得学士学位,继续攻读另一个学科门类中的某一本科专业,完成规定的各项教学要求,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后可被授予第二学士学位。如果国家有特殊需要,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在同一学科门类中,修完一个本科专业获得学士学位后,也可以继续攻读同一学科门类中的本科专业。如果在大学期间学习到的专业不是自己特别喜欢的,也可以大学学习期满、顺利毕业后,争取保送研究生或者考取研究生,重新选择心仪专业。相对于高考来说,研究生考试将更加地自由,你完全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专业和学校报考,不过想要通过研究生的方式更换专业的同学,要花更多的时间和做足更多长远的准备。 目前大学的课业选择相对比较自由、轻松,课余时间也相对充足。你也可以充分利用学校的教学资源,合理安排自己的课余时间,去旁听自己喜欢的,你认为有意义的课。 另外,许多高校都设有选修课程,在选修课表之内可以尽情选择自己喜欢的专业和课程。只要你想学,有足够的毅力和吃苦精神,不论主修什么专业,一样可以学好你喜欢的专业。北大一项针对在京高校的调查显示,1/3以上学生对所学专业不感兴趣,80%的学生在填报志愿时对所填专业不是很了解。 1、首先我们应该明白什么是学非所愿 随着高考录取工作的开始,我们会发现,由于服从调剂,很多考生会被调剂到一个自己并不熟悉,或者说不喜欢的专业!这是一类“学非所愿”! 听从家长的建议,选择了父母喜欢的专业。很多高中生并没有特别的职业理想,对于高考,更多的是听从了父母的建议。所以报考时,也是以父母的意愿为主,知道开始了大学生活,才慢慢意识到,也许这个专业并非自己所爱! 盲目报考热门专业。每年报考开始,考生和家长都会把目光聚焦在一些热门专业上,因为他们顺理成章的认为,热门专业=好工作!且不说经过四年的学习,热门专业可能变冷门,很多热门专业是不是考生喜欢、适合的,连考生本人都不知道。那么“学非所愿”的可能性自然很大! 2、我们仔细分析一下以上的原因 比如第一条,服从调剂,这可以说是咱们考生家长眼下最关心的话题!服从调剂背后反映出的是,不被自己填报的学校退档!那也就是说,其实在专业和学校这个问题上,考生和家长更倾向于学校;第二,就是不希望掉到下一批次或者复读!所以,在报考时,考生和家长就应该对此有心理准备! 第二条,其实反映出的是我们的家庭关系的现象。很多父母和子女,一直没有对人生有明确的规划。所以父母的意见主导了孩子的选择。但这些父母也忽视了,毕竟孩子的人生是自己的,家长的梦想也不等于孩子的梦想!孩子在成长过程中也缺乏一些自我认识和明确人生梦想。所以也没有自我的规划,只能听从于父母! 第三条反映出的是整个社会的一种盲目,就是学习为了就业。好工作才是人生目标。的确,在今天,一份理想的工作是所有人都希望的,不同专业之间的就业差距也确实存在。可是再往深处分析,这其实就是大家对于不同职业的“高低贵贱”的观念。还有就是对于大学的认识不正确。 最后,作文君想说:如果没被喜欢的专业录取,别唉声叹气,也千万不要以荒废学业为代价,不认真学习!!古语说:“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不管学习的专业是不是自己喜欢的,都用全力去学,只要能脚踏实地地走,未来绝对不会辜负每一个努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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