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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论文答辩稿

发布时间:2024-07-02 04:47:42

家庭暴力论文答辩稿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只有家庭的安宁才有社会的稳定。然而目前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属于何种社会、经济、文化、种族及宗教背景,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问题。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冷暴力正日益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的重要病毒,而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家庭冷暴力没有明确规定,对家庭冷暴力的研究日益提上日程。1家庭冷暴力的界定、表现形式及其危害家庭冷暴力不同于拳打脚踢的家庭热暴力,是一种表现方式隐性的家庭暴力形式。所谓家庭冷暴力,也称之为家庭冷战,包括夫妻间、父母与子女间产生的精神暴力行为,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在产生矛盾时,对对方表现冷淡、轻视、疏远。夫妻问家庭冷暴力的明显特征是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等等。甚至表现为言语攻击、在经济上和性方面进行控制,有意或无意用精神折磨对方,使婚姻处于一种长期的不正常状态,影响对方正常生活。[1] 家庭冷暴力的界定人们通常理解的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采取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折磨、虐待家庭成员。这种暴力是看得见、听的见家庭热暴力。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油、盐、柴、米等问题而大打出手的现象逐渐减少,特别是在机关、事业单位更是很少出现或听见动之以拳脚、咆哮、谩骂声不绝于耳的家庭热暴力。但在城市一些家庭,暴力形式不再仅仅局限于拳脚相加,还以另一种形式出现:家庭成员中的双方在 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等暴力方式解决,而是对对方表现较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包括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夫妻间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此外,还包括财产经济虐待,如扣留钱款,拒绝支付各种日常开支账单等。这种被称为冷暴力的家庭问题,在一些城市家庭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所谓家庭冷暴力,也被称之为家庭冷战,包括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间产生的精神暴力行为,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在产生矛盾时,对对方表现冷淡、轻视、疏远。夫妻间家庭冷暴力的明显特征是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等等。甚至表现为言语攻击、在经济上和性方面进行 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等暴力方式解决,而是对对方表现较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包括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夫妻间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此外,还包括财产经济虐待,如扣留钱款,拒绝支付各种日常开支账单等。这种被称为冷暴力的家庭问题,在一些城市家庭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所谓家庭冷暴力,也被称之为家庭冷战,包括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间产生的精神暴力行为,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在产生矛盾时,对对方表现冷淡、轻视、疏远。夫妻间家庭冷暴力的明显特征是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等等。甚至表现为言语攻击、在经济上和性方面进行控制,有意或无意用精神折磨对方,使婚姻处于一种长期的不正常状态,影响对方正常生活。[2] 家庭冷暴力的表现形式家庭冷暴力作为一种隐性的暴力形式,给对方的伤害比显性暴力更大,甚至还会造成精神隐疾。一般情况下,家庭冷暴力大多出现在知识分子家庭,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言语攻击表现为用语言刺激攻击对方,一方对另一方明显的冷嘲热讽。有一类人从来不喜欢赞美别人,哪怕是对丈夫或是妻子,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况。比如妻子有些想法想征求丈夫的意见时,丈夫就说:“你也不看看自己几斤几两就跟别人学”、“你也不照照镜子看看自己的模样,再漂亮的东西套在你身上也好不了”。比如夫妻因为财务问题有 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等暴力方式解决,而是对对方表现较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包括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夫妻间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此外,还包括财产经济虐待,如扣留钱款,拒绝支付各种日常开支账单等。这种被称为冷暴力的家庭问题,在一些城市家庭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所谓家庭冷暴力,也被称之为家庭冷战,包括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间产生的精神暴力行为,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在产生矛盾时,对对方表现冷淡、轻视、疏远。夫妻间家庭冷暴力的明显特征是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等等。甚至表现为言语攻击、在经济上和性方面进行控制,有意或无意用精神折磨对方,使婚姻处于一种长期的不正常状态,影响对方正常生活。[2] 家庭冷暴力的表现形式家庭冷暴力作为一种隐性的暴力形式,给对方的伤害比显性暴力更大,甚至还会造成精神隐疾。一般情况下,家庭冷暴力大多出现在知识分子家庭,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言语攻击表现为用语言刺激攻击对方,一方对另一方明显的冷嘲热讽。有一类人从来不喜欢赞美别人,哪怕是对丈夫或是妻子,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况。比如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等暴力方式

一、家暴辩护的答辩状如何书写?首先要写明标题,标题为刑事(或民事)答辩状,其次就是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同时还要写明答辩的事由,然后要写明呈送的法院,并且表明年月日以及答辩人的姓名,最后附上证据。1、标题。标题写明”刑事(或民事)答辩状”,”刑事(或民事)被上诉答辩状”。前者为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后者为上诉案件答辩状。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栏目,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3、写明答辩事由。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和上诉案件答辩状其事由的写法不同。现分别说明如下:第一审案件答辩人是被告人,答辩事由的具体行文为:”因(案由)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上诉案件答辩状的答辩人是被上诉人,答辩状具体行文为:”上诉人(姓名)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事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查资料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近年来有进一步增多趋势,其呈现出的特征、产生的后果令人堪忧。严重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稳定和,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针对家庭暴力产生的内在原因加以解决,尽快建立

如果一个家庭存在的家庭暴力。那么施暴的一方一定是从小的时候就已经耳闻目染自己原生家庭的暴力。在这种环境的影响下导致他性格上的缺失。所以他会对自己的另一半施加暴力。如果一旦有这种暴力行为,那么有第一次一定会有第二次。最好的办法就是反抗离开他。不给他向你施暴的机会。用法律捍卫我们的权益。

法律分析:(一)在开头写明被告和原告的基本情况,具体是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二)写明诉讼请求,一般在起诉离婚中会涉及如下几个方面的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离婚;2、有关孩子的抚养问题,包括由谁抚养,抚养费的多少以及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等;3、有关财产分割方面的请求。(三)书写事实与理由,概括一下双方何时结婚、何时生子,因何原因离婚等情况。(四)具状人的姓名和日期。 离婚起诉状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口头到法院起诉的,法院会做记录,需起诉人签字或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关家庭暴力的论文答辩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只有家庭的安宁才有社会的稳定。然而目前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属于何种社会、经济、文化、种族及宗教背景,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问题。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冷暴力正日益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的重要病毒,而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家庭冷暴力没有明确规定,对家庭冷暴力的研究日益提上日程。1家庭冷暴力的界定、表现形式及其危害家庭冷暴力不同于拳打脚踢的家庭热暴力,是一种表现方式隐性的家庭暴力形式。所谓家庭冷暴力,也称之为家庭冷战,包括夫妻间、父母与子女间产生的精神暴力行为,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在产生矛盾时,对对方表现冷淡、轻视、疏远。夫妻问家庭冷暴力的明显特征是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等等。甚至表现为言语攻击、在经济上和性方面进行控制,有意或无意用精神折磨对方,使婚姻处于一种长期的不正常状态,影响对方正常生活。[1] 家庭冷暴力的界定人们通常理解的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采取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折磨、虐待家庭成员。这种暴力是看得见、听的见家庭热暴力。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油、盐、柴、米等问题而大打出手的现象逐渐减少,特别是在机关、事业单位更是很少出现或听见动之以拳脚、咆哮、谩骂声不绝于耳的家庭热暴力。但在城市一些家庭,暴力形式不再仅仅局限于拳脚相加,还以另一种形式出现:家庭成员中的双方在 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等暴力方式解决,而是对对方表现较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包括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夫妻间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此外,还包括财产经济虐待,如扣留钱款,拒绝支付各种日常开支账单等。这种被称为冷暴力的家庭问题,在一些城市家庭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所谓家庭冷暴力,也被称之为家庭冷战,包括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间产生的精神暴力行为,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在产生矛盾时,对对方表现冷淡、轻视、疏远。夫妻间家庭冷暴力的明显特征是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等等。甚至表现为言语攻击、在经济上和性方面进行 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等暴力方式解决,而是对对方表现较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包括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夫妻间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此外,还包括财产经济虐待,如扣留钱款,拒绝支付各种日常开支账单等。这种被称为冷暴力的家庭问题,在一些城市家庭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所谓家庭冷暴力,也被称之为家庭冷战,包括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间产生的精神暴力行为,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在产生矛盾时,对对方表现冷淡、轻视、疏远。夫妻间家庭冷暴力的明显特征是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等等。甚至表现为言语攻击、在经济上和性方面进行控制,有意或无意用精神折磨对方,使婚姻处于一种长期的不正常状态,影响对方正常生活。[2] 家庭冷暴力的表现形式家庭冷暴力作为一种隐性的暴力形式,给对方的伤害比显性暴力更大,甚至还会造成精神隐疾。一般情况下,家庭冷暴力大多出现在知识分子家庭,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言语攻击表现为用语言刺激攻击对方,一方对另一方明显的冷嘲热讽。有一类人从来不喜欢赞美别人,哪怕是对丈夫或是妻子,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况。比如妻子有些想法想征求丈夫的意见时,丈夫就说:“你也不看看自己几斤几两就跟别人学”、“你也不照照镜子看看自己的模样,再漂亮的东西套在你身上也好不了”。比如夫妻因为财务问题有 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等暴力方式解决,而是对对方表现较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包括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夫妻间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此外,还包括财产经济虐待,如扣留钱款,拒绝支付各种日常开支账单等。这种被称为冷暴力的家庭问题,在一些城市家庭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所谓家庭冷暴力,也被称之为家庭冷战,包括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间产生的精神暴力行为,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在产生矛盾时,对对方表现冷淡、轻视、疏远。夫妻间家庭冷暴力的明显特征是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等等。甚至表现为言语攻击、在经济上和性方面进行控制,有意或无意用精神折磨对方,使婚姻处于一种长期的不正常状态,影响对方正常生活。[2] 家庭冷暴力的表现形式家庭冷暴力作为一种隐性的暴力形式,给对方的伤害比显性暴力更大,甚至还会造成精神隐疾。一般情况下,家庭冷暴力大多出现在知识分子家庭,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言语攻击表现为用语言刺激攻击对方,一方对另一方明显的冷嘲热讽。有一类人从来不喜欢赞美别人,哪怕是对丈夫或是妻子,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况。比如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等暴力方式

1.因为近年来,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报道出来家庭暴力的现象很多,甚至普遍化,有必要对此现象的原因进行研究,规避暴力现象。2.研究这一课题的意义在于发掘家暴问题背后的原因,目的在于预防家庭暴力的产生和对其进行治理,减少家庭暴力悲剧的发生。3.全文的框架和结构是根据研究问题的依据、方法、对策和目的安排的。4.各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是根据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一逻辑关系展开的。5.在研究的过程中,治理家庭暴力的对策方面出现不同的意见,一种倾向于民间调解,一种倾向于法律治理,考虑到对策的可行性和严肃性,认为法律途径比较有强制力。6.我认为是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及妇女儿童保护法体系的不健全等立法问题。7.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论述不是太深刻,根本原因论述不透彻。8.立论依据为国内外的案例和家暴问题解决途径。 没有看到原文,自己瞎编的,不知道与原文是否契合,希望对你有帮助,

家庭冷暴力的论 料及好对待肯定好

家庭暴力研究论文的开题答辩

1.因为近年来,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报道出来家庭暴力的现象很多,甚至普遍化,有必要对此现象的原因进行研究,规避暴力现象。2.研究这一课题的意义在于发掘家暴问题背后的原因,目的在于预防家庭暴力的产生和对其进行治理,减少家庭暴力悲剧的发生。3.全文的框架和结构是根据研究问题的依据、方法、对策和目的安排的。4.各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是根据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一逻辑关系展开的。5.在研究的过程中,治理家庭暴力的对策方面出现不同的意见,一种倾向于民间调解,一种倾向于法律治理,考虑到对策的可行性和严肃性,认为法律途径比较有强制力。6.我认为是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及妇女儿童保护法体系的不健全等立法问题。7.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论述不是太深刻,根本原因论述不透彻。8.立论依据为国内外的案例和家暴问题解决途径。 没有看到原文,自己瞎编的,不知道与原文是否契合,希望对你有帮助,

法律分析:(一)在开头写明被告和原告的基本情况,具体是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二)写明诉讼请求,一般在起诉离婚中会涉及如下几个方面的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离婚;2、有关孩子的抚养问题,包括由谁抚养,抚养费的多少以及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等;3、有关财产分割方面的请求。(三)书写事实与理由,概括一下双方何时结婚、何时生子,因何原因离婚等情况。(四)具状人的姓名和日期。 离婚起诉状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口头到法院起诉的,法院会做记录,需起诉人签字或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论文陈述可以很好地组织和发展论点,并为读者提供关于论点的“指南”。

论文陈述包含以下内容:

1、陈述你对这个主题的主要观点

陈述观点时一定要表达一个主要思想,并陈述你的立场或看法。关于主题,需思考:

2、给出几个支持主要观点的理由

理由要写清楚,一定要用符合逻辑的事实和证据来支持这个理由。

3、给出一个与主要观点相反的观点

一个好的论文陈述要承认论点存在另一面。所以,同学可以在论文陈述中给出一个反论点。

论文陈述写作示例:

1、首先,从一个问题开始。例如:互联网对教育有正面或负面的影响吗?

2、其次,表明你对这个问题的立场。例如:互联网对教育的正面影响大于负面影响。

3、最后,发展你的答案。例如:互联网使用的负面影响被其对教育的诸多好处所抵消:互联网有助于学生和老师更容易地获取信息、接触不同的观点,以及这是一个灵活的学习环境。

给你几个,以供参考:《如何让让家庭远离暴力》《爱,开在幸福家园》《幸福之花,处处开放 ----家庭暴力的思考、对待、处置》

关于家庭暴力论文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2、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3、刑事责任。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实施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概述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 国外和国内的不同认识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二 社会学的认识 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三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个新的趋势在发展,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第二节 家庭暴力的形式和产生原因 一 家庭暴力的形式 从目前的表现形式看,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1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以及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 二、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1 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 2 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3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4 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尚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第三节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以及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 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 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妻子面对残暴的丈夫,心中已无爱意,只有选择离婚。 二 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他们会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三 导致以暴制暴 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没有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来自肉体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们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这就是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已严重地影响着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 四 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 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它对生命和资源的巨大伤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第二章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法律干预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 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 1 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与上个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上升了.以青岛市妇联为例,"91该组织接待来访的家庭暴力事件358件,占该类来访的,到1996年已增加到. 2 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据司法部门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地区达50%. 3 家庭暴力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2000年,江苏省妇联在南通监狱女子分监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237个存在暴力的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占%。125个直接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中有93人长期受到丈夫的殴打、虐待,占%。她们所犯罪种涉及到杀人、介绍容留卖淫、伤害、拐卖、盗窃、、抢劫、纵火、爆炸等,有62人犯故意杀人罪,占%;伤害、投毒、爆炸、纵火等恶性案件17起,占 %。栖霞区某镇妇女胥某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矛盾,在两年中频频到镇、区两级政府上访闹事,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 反家庭暴力的形势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为了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实现各个领域的男女平等,近年来,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多部门合作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包括: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成立多部门合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建立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庇护所;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反家庭暴力的优势。 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就反家庭暴力相继出台了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等联合成立的维护妇女权益协调机构、 "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庇护所等社会干预机制纷纷建立,同时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予以明确规定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 第二节 "家庭暴力"作为法律问题发展衍变的三个阶段 一 第一阶段 1995年北京举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前。在这一阶段,中国颁行的宪法以及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都体现了国家保护家庭成员权利,禁止家庭暴力的精神。但是事实上,家庭暴力问题尚未引起社会公众和执法机关的普遍重视。家庭暴力事件通常被作视为家庭纠纷,主要通过民间调解等手段来处理。二第二阶段从1995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前。1995年,中国政府成功地在北京举办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都再次强调和重申了国际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决心和态度。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广泛地引起中国社会的关注,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显著加大,相关立法研究工作增强,法律干预和司法支持手段明显增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中国出台的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2000年3 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中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家庭暴力"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法规中。 三 第三阶段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后。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从而为各级法院正确适用婚姻法,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提供了依据。 第三节 法律干预 一 立法 我国现在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 1 国际条约 中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 &/92(*"3(-7%+2$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2 国家级立法 (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总则、第33-35条、第40-42条)。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47、52条)。 (4)《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第98、101、103条),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形式(第134条)。 (5)《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第43条);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第43、45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条),并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6)《继承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引起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7条)。 《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第232-238条、第240、246、257、260、261条)。 (7)《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第22条)。 (8)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 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  (9)地方性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先后出台了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截止2003年7月为止,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龙江等7个省、自治区人大先后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专门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二 有关司法措施 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法律的有效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是指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处理的案件。这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在法律运用,处理方式、基本程序上有所不同。 1 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实践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因家庭暴力导致的轻伤案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重伤案件,因家庭暴力杀人案件 以及受虐妇女由受害者变为施暴者导致的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 (2)审判程序 对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刑法学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2 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我国目前的立法没有规定"家庭暴力"这个案由,司法实践中,法官审判的家庭暴力案件主要是: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和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引起的损害赔偿条件,有些也尝试着直接立为"家庭暴力案件". (2)审判程序对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 特别要提出的是,无论因家庭暴力导致何种案件,都不应适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在这种方式下,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权力结构不平衡,受害人无法在平等的前提下争取自己的权利。 第三章 反家庭暴力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立法缺陷和司法不力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一套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体系,但家庭暴力范围不明晰,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机关介入家庭暴力难等立法以及司法上的问题,仍然制约着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推进。 一 立法缺陷 1 我国现行法律针对家庭暴力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这些条款大都是从宏观上立论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在明确提到家庭暴力的《婚姻法》中也只是笼统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只有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这也导致了法庭认定这一事实的比率低。 2 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 3 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而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这样当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4 家庭暴力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可依。《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出民事赔偿,但受害妇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仍然困难。 5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 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我国法律着重于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对于多发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缺乏措施。另外,着重于行为发生后的制裁,缺乏预防行为发生和制止行为继续的手段。二司法不力1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其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并因此责备受害妇女,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2 司法人员中对我国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认识不一,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因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例如: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纠纷不属其工作范围为由不予处理,立案不及时,直接导致鉴定难。派出所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而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3 受虐人往往希望维持家庭,她们投诉的目的只是制止施暴而不是使对方被拘禁或罚款,更不想因此使婚姻关系破裂。如何确定司法机关的角色定位,使司法更积极更妥当的介入家庭暴力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4 执法机构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而现在因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部门虽然多但不够明确,各个主体部门之间的执法还需进一步磨合,以及执法程序不规范,也造成了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力,致使家庭暴力总是游离于法律之外,受虐妇女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第二节 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四项实际困难 一 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导致取证难 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导致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乃至居委会工作人员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二 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立案不及时,导致鉴定难 多数派出所的公安人员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律师说,因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 暴者的刑事责任。 三 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刑事处罚难 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通常是适用普通案件的证据规则。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四 对施暴者进行制裁难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一些受害妇女希望,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法律能对丈夫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而现在公安机关或居委会能做的只是让施暴丈夫写保证书,形不成任何约束力,有的丈夫可能前脚写了保证书,后脚回家继续施暴。 第三节 影响家庭暴力案件办理的一些消极社会因素 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中,还存在一些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因素,影响了家庭暴力案件办理,主要包括: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认为女性的理想角色就是局限于家庭范围内,恪尽本分地做个贤妻良母,在家中孝敬公婆、照顾子女、操持家务;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仍残留在一些人的脑海中,认为男人是家庭的主人。而女性则被认为是男人的附属品依附于男人而存在。在部分人的思想观念中,当男人运用暴力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统治奴役女性时,是被容忍和允许的,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为了维护家庭的"面子"而极力掩盖,认为那是家丑,同时惧怕遭来丈夫更大的暴力,于是默默忍受,不愿声张。部分女性经济地位的相对低下,认为自己是靠丈夫而生活的,丈夫为了养家,在外面奔波劳累,回到家中发发脾气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如此种种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原因,导致家庭暴力案件办理困难。尽管"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从统计数字来看,法庭最终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却是凤毛麟角。1980年,以家庭暴力为由离婚的占%,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初期因该原因离婚的也比率相当。 第四章 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第一节 立法 完善立法是提高法律干预效果和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办法。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根本难点在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现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运用也缺乏可操作性。一立法形式的选择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专门用于制止家庭暴力的单项立法,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分散于《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其它机关的法律法规之中。下一步,是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与司法需要逐一修改现行各法的某一个方面,还是应多采取专门立法的形式学界也有不同的意见。 但是,我认为在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的宏观战略上还是应当走专门立法的道路。主要是因为: 首先,用分散的各种法律适用甚至是套用反家庭暴力案件是片面的、有限的。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调整,而婚姻法性质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是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夫妻和家庭成员在家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约束力、救挤力有限。而套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的故意伤害和虐待罪等条款,因为法律规定的笼统、具体操作措施的缺乏,使得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不足或情节不够恶劣达不到法定罪名的最低标准而使受害人得不到保护,施暴人受不到制裁的案例屡见不鲜。 其次,反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区干预,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诸多方面,不仅有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各个法律的结合适用不完全符合其本身性质对一个综合法律的要求。 .':&4."*$,; 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时间很短,而家庭暴力的情况在不断上升的趋势,逐一修改现行各相关法律,那么,这样的修改会有很多,需要的时间也会很长。这很难适应当前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利于对施暴者的教育矫治和惩处。 一些地方立法已经为国家专门立法做了有益的尝试。从1996年湖南长沙市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至今,全国已有3省11市出台了这样地主性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或法规性文件,把过去比较零散的法律条文加以集中,并细则化、具体化,加强了可操作性,法律效果明显,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项目的法学家们也开始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草拟工作。 综上,我认为,一部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都做了具体规定的专门性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最有效地预防暴力的再次发生。 二 立法内容 现阶段要完善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应着重注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主要是: 1、细化家庭暴力的定义。目前主要是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来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我国是套用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情节恶

对孩子的伤害是最大的~心理的伤害是避免不了的

一、家庭暴力的危害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这一行为侵犯了家庭成员中弱势群体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家庭暴力的主要危害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家庭暴力侵犯了家庭中的弱者,如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据全国妇联组织的抽样调查表明,有16%的女性经历过配偶的殴打,另有5%和2.6%的女性有过被配偶精神伤害和性虐待。重庆晨报的调查显示,%的被调查者承认,在自己家庭中发生过家庭暴力;%的被调查者称,家庭暴力发生的概率达到每个月5次以上,%的家庭暴力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个案发生在父母与子女或者婆媳之间。未成年子女遭家庭暴力的现象虽然是普遍存在,但却往往因受害人的处于弱势地位和惧怕心理,众多被调查者在调查时存在不敢直言等原因,许多真相未能显现而成为“隐蔽的社会问题”。(二)家庭暴力是诱发违法犯罪的客观条件家庭暴力引发违法犯罪的事例并不罕见。有一些妇女生活在长期的暴力阴影之下无法解脱,绝望之中选择了“以暴抗暴”的极端方式。据调查,在某省女子监狱1000多名服刑女犯中,其中100多人因为杀夫入狱,其中一部分杀夫是因不堪忍受暴力的虐待而选择铤而走险的犯罪方式。有少数未成年子女由于长期生活在暴力环境之中选择了杀死父母的极端行为,如浙江省某学校一高中生因母亲对自己学习成绩不满长期责怪打骂怨恨,手持榔头将亲生母亲杀死;贵州省一对双胞胎姐妹对家长长期打骂并多次锁在家中不满,采用投毒的方法将父母双亲杀死,父母因教育方法简单粗暴,长期使用暴力使未成年受害人不堪虐待将家长致死的犯罪案件举不胜举。还有部分未成年子女因对家长的暴力行为恐惧和憎恶而不敢或不愿回到家中,浪迹社会受不良感染导致违法犯罪的问题更是令人痛心,这既是家庭的悲剧,也是青少年违法犯罪这一突出社会问题的原因之一。(三)家庭暴力是危害婚姻家庭稳定的罪魁祸首家庭暴力危害婚姻家庭稳定,对于感情基础牢固或不牢固的婚姻都有严重的破坏作用。在许多解体的家庭中,常能发现由于家庭暴力催化导致这样结果的例子:在一些不稳定的婚姻家庭中,有可能弥合感情的夫妇也会因家庭暴力使受害者与施暴者更加离心离德,促使受害者寻找另外的精神寄托而与他人产生婚外情,最终毁掉原来的婚姻家庭。由此出现第三者插足形成更多不幸的家庭,使两个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产生不良心理,出现许多“问题少年”,引发其他不良社会后果。也有的家庭由于存在暴力行为,使一些家庭成员长期处于悲观厌世的状态而难以自拔,严重的家庭受害人铤而走险最终导致“走向极端”,成为产生伤害和杀害的施暴者,有的走向自杀的道路等严重后果。(四)家庭暴力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家庭暴力侵犯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在一定条件下引发青少年和其他家庭成员违法犯罪,诱发家庭的悲剧,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谐,对社会整体发展进步产生不良影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妨害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也必然危害社会的稳定和谐。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受害人的健康成长。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恐惧和怨恨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未成年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会给他们留下灰暗、痛苦的心理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他人等心理障碍,在不良环境下成长的人会形成畸形的心理状态,这些人成年后,很可能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形成恶性循环;这些心理不健康的人也可能成为危害社会人群的后备成员。我国目前家庭暴力的状况不容忽视;据全国妇联权益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全国妇联组织收到的关于家庭暴力的信访量平均每年在3万件左右,遭受暴力的多为女性。除身体暴力外,还有许多的妇女不得不忍受精神暴力。另外,在少部分由“女强人”当家的家庭中,女当家人对“夫君”不尊重,有的采取“软暴力”方法,如冷嘲热讽、漫骂等手段,甚至直接实施暴力,尽管这样暴力的比例不多,但往往诱发严重的后果。在一部分家庭中,家庭成员对其他成员长期采用讽刺挖苦、随意漫骂、冻饿等虐待折磨的方法,这种“软暴力”的行为,同样侵犯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危害婚姻家庭关系。众多隐藏在调查数字后面的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的暴力问题,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危害同样不应小视,应予高度关注。

家庭暴力论文提纲

我就是家暴的受害者,被他打的脚骨折了,在我受伤的一个星期里他还是非打即骂,我找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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