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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环境权研究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6 01:54:45

公民环境权研究管理论文

环境保护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有效利用能源、减少环境污染、降低安全生产事故频次,防止突发环境事件,确保生命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制定并执行环保政策和措施,致在保护环境的同时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已经成为我国民生工程的关注点。 中国化工业价值链的发展,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具有显赫的地位,但是,环境污染问题,在化工领域尤其是中小化工企业存在的问题,是不可懈怠和轻视的;改善化工安全生产和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增强企业安全防患意识,提升环保部门的环境管理水平,从而更好地采取治理和应对突发环境事故,是当前急不可待的任务。 我们能够借鉴国际最佳实践和企业成功经验,从而进一步推动中国的可持续发展。 提升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环保意识和能力,是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地区区域性经济发展中,已经注意到了本位主义和牺牲环境为代价所带来的最终恶果,国家环保总局(现环保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开展的清洁生产运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示范项目,以促进中小型企业的认知和意识,足有收效。 安全地生产、清洁地生产,企业的获益包括:提高安全生产、环保能力,降低事故、员工受伤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以及改善与加强当地社区、工业、价值链、买方市场的综合效益,相关经验将作为成功案例,为中国企业的环保工作,提供宝贵经验。 国际劳工组织估计,亿人在受到包括环境问题在内的各种影响,每年约有230万男子和妇女与工作有关,包括近36万死亡事故,估计有195万宗与工作有关的疾病的疾病死亡。由此总总,全世界平均4%GDP的总量被消耗掉,有什么“低碳经济”可言呢?对于生病的工人的保护,每年的费用在持续发生,疾病和损伤引起的就业——不仅是劳工权利,而且是一项基本人权。 对于中国,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而不危及后代人的利益,政府,地方政府和业界应制定和实施更加严厉的安全生产、清洁生产、高效利用自然资源等法规和政策,以减少对中国本土、人类环境的污染。 国家对环境保护问题,包括环境污染的防治与控制、自然生态保护、核安全监管、环境安全保护等,政策应当先行。对于以省级主要领导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也应当充分利用经济杠杆策略,过去比较注重经济份额的考量,以“政绩”应迅速转为对国家法规和政策执行力的考量,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过程。

可不可以也给我发下?996008124

环境保护论文 大家的生活都是离不开生活的,你我的生活都与环境有着息息相关的,谁都离不开谁的。 我校地处工业比较发达的东北塘镇农坝村,这里是镇里的工业园区。前几年,工厂像雨后春笋在农坝村安营扎寨,铸件厂、橡塑厂、印染厂等好多企业虽然是本村的一些老牌企业,也是村里的骨干企业,起步早,根底深,但都是污染比较严重的企业,是废气、废水、废物等污染源的诞生地。在这里,以前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一些工厂上空,出现一条条“黄龙”,据同学们后来查资料了解到这些“黄龙”里可能隐藏着剧毒的红棕色气体——二氧化氮。它的毒性约为众所周知的一氧化硫毒性的10倍。它能吸收空气中的水分生成硝酸酸雾,刺激人的呼吸器官,轻则引起慢性气管炎,重则经过一系列的光化学反应,是产生癌症的发病因素。因此,人们称它为“污染大气的毒龙”。在农坝村的北面,是一条横贯东西的锡北运河,自从沿河造起了印染厂后,河水就一直没清澈过,河里的水经常脏得不能洗东西,也养不了鱼虾河蚌,老百姓为此没少埋怨过。 为了教育和帮助青少年学生充分认识当前人类所处的环境,从小养成保护环境,美化环境的意识。我校近几年不仅加强了对学生这方面的宣传教育,还多次邀请校外辅导员来校宣讲,举办环保知识图片展,开展大中队主题活动,带领学生走出校门,到社会上走访群众,实地调查和考察等活动,使更多的学生亲眼目睹了我村的环境变化和整治状况。同学们也为此写出了多篇调查小报告、小论文,建议书,印发给家长和群众。表明了当今小学生对本地环保工作的关心和保护自身身心健康的强烈愿望。 很多来我校就读的学生,主要是一些来自我国边缘山区的孩子,不仅通过上网了解,还在平时生活中切身感受到了无锡这个改革开放城市的现代发展气息,体验到了在经济发展的背后,人类居住环境被污染后所带来的事故隐患和后遗症。我校的一些外来学生以前因长期居住在西北、西南农村,有的来自偏远山区,那里虽然经济条件落后,但周围自然生态环境良好,空气清新,水质纯净,所以一到我们号称“鱼米之乡”的江南,似乎不敢相信自己心目中的江南,除了人多车多钱多,就是工厂、高楼多,由于遍地都是工厂,各地都有“三废”的存在,有一阵子,市场上很难买到没有被污染过的大米、蔬菜水果,甚至连有的水产品也因水质关系,沾染了异味。就拿我村来说,当初大片大片绿油油的田野再也见不到了,水稻田面积从原来的一千多亩缩减到如今的二、三百亩。走在村道上,眼前见到的除了厂房还是厂房。就连我们的校园也已被周围的工厂几乎包围了起来,学生视野被阻不说,还要常年受噪音、废气的侵袭,人人苦不堪言。有的小学生也会说:“如果靠这样占用农田造厂,污染环境来发展经济,那我们宁愿贫穷一些”。多么诚挚的感言啊!不知我们的一些企业领导听了有何感想?确实,这种状况不光是我们这里有,恐怕其它地方都有,是我国目前普遍的社会现实问题,当前已到了非化大力气整治的时候。 可喜的是近年来农坝村村领导也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并且开展了一系列的环境整治工作。在组织学生到村委和工厂调查走访的过程中,同学们了解到:村里每年都要召开有关环保的座谈会,听取汇报,研究部署整治工作。还经常组织相关负责同志到工厂、家庭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现在村里不仅给多家企业签订了环境整治协议书,还和村里的几十家商店、摊贩签定了清洁卫生责任书。一方面减少了大气污染和污水的排放量,另一方面促使部分企业、店铺化本钱投资改造原有的旧设备,尽力降低污染源的毒性,将“三废”排放降到最低程度。村里还高度重视了本村公共环境设施建设,先后投资数百万元,率先实现了家家通自来水,喝上清洁的太湖水;户户通有线电视和电话,方便老百姓了解新闻动态,及时反映问题。今年,又将条条道路浇上了柏油或水泥,两旁还安装了路灯,使得原本既窄又脏的村道变得既宽敞又整洁。现在村里有农贸市场、老年活动室、多家中型超市,人们出门购物娱乐既方便,又快速。难怪第一次来到这里的外乡人,将它误认为是市镇呢。村领导还根据群众意见,在各自然村统一建起了数十只大花坛,里面种植了月季、海棠、紫荆、杜鹃、樱花、香樟、广玉兰等花木,一年四季,各个村落,鲜花不断,香味扑鼻,仿佛置身于公园一样。村里还每年出资对几条主干河道进行淤泥清理,使河道常年保持水流畅通,水质干净。村里还对家庭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排放作了统一规划,在全村布置投放了数百只垃圾箱和塑料粪桶进行集中处理。在村委门口,我们可醒目看到一排用不锈钢建的宣传橱窗,里面不仅经常张贴环保知识资料和图片,还定期公布各单位、各村民小组对于环境整治所做的一些工作和取得的成果。通过一系列的工作,现在农坝村的自然和人文环境有了很大改观,老百姓对自己所居住环境的满意度也越来越高。 作为在农坝村工作多年的一份子,而且是肩负培养下一代重任的小学教育工作者。我经历了农坝村这十多年来的变化发展,感慨万分。我想: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既要发展经济,又要保护环境。对一些主管领导来说,是不是太为难了?但通过农坝村近年来的发展变化,我从内心明白了: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人类不能以牺牲自然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否则是以小失大,必将受到自然界的惩罚而自食其果。综观历史上全球发生的多次特大灾难事故,那些热衷于靠毁田毁林来开发景观,靠以污染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的“能人”,还不应该清醒吗?其实许多有识之士早在多年前就坦言:从眼前看,重视环境保护,可能会影响当地财政收入等经济指标,但这是暂时的。从长远看,治理污染、保护生态,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最终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使群众增收。实现环境治理和经济发展的“双赢”,途径就是加大结构调整力度,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联想到近几年中,我国各地因破坏生态环境而造成的自然灾难和人身伤亡事故,难道这不是血的教训吗?听说前阶段,国家有关部门已采取相关政策关闭小煤矿、停止小炼焦,健全和发展国有煤矿,扶持开发大机焦,这是煤炭和焦化产业的升级换代,不仅扩大了生产规模,增加了国家和地方税收,还减少了环境污染,可谓一箭双雕,地方和财政皆大欢喜。由此,我们的某些企业不值得借鉴吗? 现在的孩子虽然对环保的意识还比较朦胧,对周围一些涉及环保不力而引发的事故,也可能熟视无睹或者漠不关心,但并不能说明环保与孩子们无关。相反。我们的孩子是环境污染的最大受害者,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下一代的身心健康,要从我们每个人身上做起。保护环境,清洁空气、水源,还大自然本来面目,这是所有孩子们的心愿,也是我们共同的心愿。童心是最宝贵的,童言是最真心的。我们不能让幼小的心灵因此蒙上阴影。从儿童身上,我们要看到环保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全民动员,人人出力。,~~~~~~~~~~~~~

当前随着社会形态经济的发展,环境恶化和资源枯竭成为人的总称发展所面临的两大困难的问题,人的总称正以全所未有的姿态看待环境和资源问题2010年04月26日 本文揭晓在国土资源部信息中间资源网,未经资源网和笔者允许,请勿另作商业用场,过载请注明出处: a:xxaxlrnxxzjtgxacademicPaperx201003xt20100 318_473058xhtm 摘要:环境掩护随着资源与环境的两大瓶颈日益突显而被社会形态各界正视,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治理事情也取患上了不俗成就但与此同时,雷声滂沱点小、污染与治理相伴随的局面并未彻底改不雅,原本的纯一依靠当局铁腕治污的环境掩护模式缺少效率和持续性,规划经济条件下构建的以当局环境管理权力为核心的环境掩护权力责任体系在市场经济的打击下日显其蹩足性因此,研究和切磋适合我国当前社会形态经济发展所需的环境掩护权力责任体系,对发挥环境掩护法律法例在资源和环境掩护方面的作用相当重要 关键词:权利主体 义务主体 环境掩护 权力责任体系 长期以来,环境和生活习性利益被公共化、边沿化,故而患上不到私权的掩护和捍卫“有恒产者有恒”,“无恒产而有恒者,惟士为能”这是亘古不变的道理“绿颜色经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等与环保密切相关的新词层出不穷,并逐渐实践到社会形态经济发展的历程中,气候大会从未像2009年的哥本哈根大会一样受热捧和关注尽管如此,环境粉碎和资源浪费的严肃程度依然不减,出格是在国内,污染事件层出不穷,资源浪费现象依然严重归根到底,环境掩护和资源节约仿照还是停留在宏不雅政策层面,很少通过法定化将权利和义务具体到单位和个人因此,笔者以为要改变以往的纯一依靠当局权力掩护和治理环境的蹩脚局面,构建由公民个人环境权利为核心,当局公权力为保障的环境掩护权力责任体系,以期实现对环境和资源的有效掩护 1.现有环境掩护权力责任体系评述 由于建国开始的一段时间受苏联的影响较大,加之以行政权集中为特色的规划经济大违景的影响,当局环境管理权力理所当然地成为环境与资源管理的首选手段,并通过《中华群众国宪法》的明文划定加以正当化由于宪法是国家的底子大法,具有无上权威性和无上纲领性,因此,以《中华群众国宪法》为管辖的我国环境掩护法律体系都加上了当局主管与行政权力主宰的烙印如下图1所示,建国初至九十年代,我国正由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过渡,当局在大量挖掘哄大自然环境与资源的同时对环境与资源加以适度节制和管理,但仍以满足经济社会形态发展所需为前提;法律付与单位和公民个人通过原始取患上和继受取患上等正当途径拥有对环境与资源的使用权;单位通过哄资源与环境患上到自身的发展,同时为当局提供征税收入、资源使用和环境税费,为公民个人提供产品、办事及就业时机 因此,我国的环境掩护法律法例总体上是以当局环境管理权力为核心的纯一环境掩护权力责任体系这一纯一的环境掩护权力责任体系也就不可避免呈现出其毛病和矛盾首要表此刻以下方面: 1x1对环境与资源采取多取少予的政策,导致环境与资源承载能力掉衡 建国开始的一段时间,我国还是一个分地种田的农业大国由于急需要摘掉“贫穷”的头巾以稳住社会形态主义阵营,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创业阶段,以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为中间的口号长鸣不息,我国更是将重点转移到献身建设工业强国的道路上来因此,当局鼓励对大自然环境和资源进行挖掘以发展工业经济,开矿、采油以发展重工业成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首选之路然而,这种非理性和狂热使经济政策扭曲,生活习性遭到极大粉碎早期的工业文明促进了经济与科技的发展,但经济利益追乞降环境利益掩护处于严重掉衡状态建国开始的一段时间的环境掩护立法以自然掩护立法为主,首要掩护大自然环境与资源不被私家不法侵吞和占有而保证其归国家所有,鼓励资源开发和哄的同时,污染防治立法较少甚至呈现空缺状态环境与资源掩护立法效劳级别较低,首要是行政法例与规章,法例较零散且操作性不强随后,国家起头向半规划半市场的混淆经济形态转型,环境与资源由原来的国家经营向a或租赁承包经营转变与原来的国家经营相比,这种a经营或租赁承包经营更使环境与资源受到了极大的粉碎以企业和公司为代表的单位在保证单位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无视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对资源和环境加以粉碎性的挖掘和哄作为代表全体公民管理环境与资源确当局却无视手中权力的来历,一味地以经济发展为导向单位在自身获利的同时与当局分享征税收入或资源税费,同时为公民个人提供办事和产品,却很少给环境与资源以补偿而当局在获取收益后用于社会形态公共根蒂根基设施建设和社会形态事业管理,却很少将收益补偿给自然环境与资源此外,公民个人也从环境获取自身发展所需的资源,对环境的补偿义务更是无从谈起长期以来,这种多取少予的政策导致了江河干枯、鱼虾灭绝等一系列环境与资源粉碎的后果,环境与资源系统整体呈现严重掉衡 1x2当局掉灵,环境资源管理权力成了环境与资源粉碎程度加重的助推器 受传统的行政集权体系体例的影响,规划经济体系体例下确当局更拥有了直接对环境与资源管理和哄的权力因此,对于资源与矿产,当局想什么时辰用,想用几多,都是听从当局自身的发展规划,当局在行使权力的时辰却轻忽了这一权力的由来我国宪法明确划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归属群众因此从逻辑上讲,国家的这种行政权力应该是一种委托性质的集合权力,是公民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当然包括环境权利),而共同委托形成了的国家行政管理权,这种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追求目标只能是上限地掩护公民的权利然而,以当局环境管理权力为核心的环境与资源掩护体系却经常处在掉灵状态一方面,当局也是由个人,或由多人组成的利益集团构成,因此,当局在做出与资源和环境相关的决策时,往往考虑到所谓的“公共利益”或“长远利益”,纵然是表现公共利益的决策,往往也因为“集团利益”的参与和干涉而被异化和扭曲,如垃圾焚烧站、核电站和水电站等重大环境影响项目的建设,往往因为利益集团的鞭策而跨越环境影响评价这一环境与资源的“安全阀”,当局在许多重大环境影响相关项目决策的时辰有意或无意成了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另一方面,当局需要保持社会形态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离不开公司和企业等单位经济体的支撑和支持当局的征税收入等财政收益及就业时机等大都由单位提供,因此,当局不宜过多地干涉干与企业的生产活动单位作为首要的市场经济主体,受利益最大化的驱使,在环境掩护和资源节约方面往往漠视不理,代之以高价购买、税费交纳或征税收入贡献单位在当局的支持下面对当局组成部门之一的环保部门经常阳奉阴违环保部门在执法难的尴尬境遇下选择与单位合作,因此,权力寻租、监管掉职导致的环境重大污染事件层出不穷,环境管理权力一定程度上成了环境与资源粉碎程度加重的助推器 1x3公民个人缺少权利保障,环境掩护与布施举步维艰 马克思指出:“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然而,我国宪法并未明文划定公民的环境权,但我国19年通过的《中华群众国环境掩护法》第六条却明文划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掩护环境的义务”有义务却无权利相对于应,这有违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原则如果说单位可以通过原始取患上或继受取患上对环境与资源的正当哄权利,从而通过法定产业权加以保障的话,那末公民个人则只能通过公共利益等“搭顺路车”的形式对环境与资源加以分享和哄但由于缺少环境与资源所有者的主人公意识,在面对单位粉碎环境与浪费资源的时辰无法避免,无理由制约,更缺少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布施的可能在缺少权利的保障下,单位可以因为肆意生产而粉碎公民的糊口和事情环境,可以粗放性地挖掘和哄资源,公民个人作为弱势群体在公共利益受损时往往有心无力,在个人自身因环境与资源粉碎而遭受的人身和产业损害的环境下也经常处于布施无门的尴尬境地,环境损害赔偿之诉与环境公益诉讼也大都成为空想此外,公民个人在缺少权利保障的前提下,原本代为公民管理环境与资源确当局环境资源管理权力像脱缰之马,在环境与资源的行政管理领域任意驰骋,原本受公民个利委托和让渡确当局环境管理权力不停扩张,成为环境监管溺职侵权的罪恶之源没有环境权的保障,公民行使掩护环境的义务时就像赤手空拳,面对单位利益驱使下的锋矛和当局环境管理权力的厚盾,无疑是头破血流,四下里碰鼻 2.环境掩护权力责任体系的重构 综上所述,原本的环境掩护权力责任体系因纯一的权力集中而毛病重重,因此,按照权利与权利、权利和权力制衡理论,笔者以为要构建如图2所示的新式环境掩护权力责任体系才气适该当前环境掩护、资源节约和污染防治事情的火急形势所需即当局通过公民的授权委托代为行使环境管理权力,同时对环境与资源行使宏不雅调节控制和管理的权力,保证环境与资源既能满足单位发展经济所需,同时又不超过有限的环境与资源承载能力,在向单位和个人收取环境与资源的各项税费或罚没时对资源和环境加以补偿,保证资源与环境自身系统的平衡公民个人拥有环境权,这种权利在环境与资源自身系统平衡时让渡给当局集中行使,当当局权力过分扩张,并出现权力滥用或权力寻租时,公民可以通过个人或集体权利制衡国家权力,当单位出现粉碎公共环境与资源时,可以通过公益诉讼的途径行使环境掩护和布施的权利,同时当自身人身和产业利益因单位的生产活动导致的环境污染或资源粉碎行为而受损时,可以通过公民个人环境权行使损害赔偿的布施权利单位在哄环境与资源的同时需要接受来自当局的监管和公民个人的监视,以保证自身的资源和环境哄行为既符合市场经济之道,同时又符合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总之,要构建以公民环境权为核心,以国家环境管理权力为保障的新式环境掩护权力责任体系 2x1由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改变当前环境法体系的义务本位不雅 一部法律以掩护权利为基石构建,这是符正当律的精神和作用的从社会形态发展的层面看,和人民有参与国事的权是全般社会形态发展的大趋势,反射到法律的层面上,其基石就应该是掩护公民的权利,以权利为基石构建起来的法律体系即权利本位的法律体系19年环境基本法的全般立法理念明显带有规划经济的色彩,夸大的是国家对环境行为的管制,显然是以义务为本位构建起来的环境基本法[1]从社会形态发展和环境法学发展趋势看,国家对环境行为的管理权力,表现的应该是国家对公民环境权掩护的一种义务,同时更是国家对公民环境权利的代为履行,这种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追求目标只能是上限地掩护公民的权利以新《中华群众国环境掩护法》为核心的环境掩护法律体系应该是以付与公民环境权利为基石,明确国家保障这些个权利患上以实现和患上到响应布施的义务为构架的环境掩护基本法环境法不能因为环境问题的长期性、遭到杀害者的广泛性和侵害者的复合性等特点而改变传统的法律进路,即当前的“法律设定环境义务——当局执行法律——义务主体履行环境义务”的进路正是因为环境与资源的公共性更强,范围更广泛,更不易于由国家集中行使管理权力,因此,环境法立法体系仍应保持传统的法律进路“在法律上设定权利——权利主体行使和主张权利——国家构造或其他组织保证权利的行使并布施权利”因此,要以公民环境权利为本位,通过监视当局行使其委托和让渡的国家环境管理权力,通过监视单位的资源与环境相关经济活动,通过对个人自身环境权利的器重,发挥权利主体即公民对环境与资源的主人公意识和作用 2x2由以当局环境管理权力为核心的权力掩护体系向以公民环境权为核心的权利掩护体系转变,构建环境与资源的私权掩护体系 当前我国环境权利义务体系中的主体首要包括三层:公民个人、单位(以公司、企业为主)和当局与此相对于,环境法的基本权利,从理论上讲应该包括公民环境权、单位的排污权和合理开发哄环境权、当局的环境管理权公民环境权指公民对其保存环境享有适宜的生活习性性环境条件的权利公民环境权是一个权利群,包括一系列子权利: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合适的日照权、环境审美权、平和平静权、通风权、户外休闲权等,还包括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视权、哀求权等派生权[2]单位的排污权和合理开发哄环境权是对环境资源(包括环境容积)的占有、开发和哄等权利,是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根蒂根基性权利排污本是一种天赋的权利,可是,当环境容积资源变为稀缺资源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将部分这些个权利垄断起来进行再分配,或者附带加上了一系列的限制,使生产经营者必需正当患上到了这一权利后才气进行排污开发哄环境权是对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进行开发和哄的权利,它产生于开发哄者对环境资源的占有和支配的权利,即物权当局的环境管理权是当局行政权在环境掩护领域的表现,它包括环境报批权、命令权、许可权、克制权、打消权、处罚权等我国目前的环境资源立法的权利(力)体系是以当局环境管理权为核心,表此刻当局环境管理权的内部实质意义泛化和当局环境管理权的官位地方绝对中间化,这从我国宪法第26条第1款的划定“国家掩护和改善糊口环境和生活习性环境”可以看出一斑从整体上看,目前中国的环境立法已初成体系,但这一体系呈现出较强确当局管制型立法特点环境立法对行政部门行使行政权利掩护环境和进行环境管理作了详细划定,但对公民环境权强化不够虽则在《中华群众国环境掩护法》第6条、第11条第2款,《中华群众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1条中表现了公民环境权的内部实质意义,但总的来讲,环境立法对公民环境权的掩护仍存在很大的缺陷,环境掩护基本法和单行法都没有明确划定公民的环境权[3]此外,宪法例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强化和发展”;国家“鼓励、指导和帮忙集体经济的发展”;同时“国家掩护个体经济、私人经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单位的排污权和合理哄环境权也通过这些个权威性纲领患上以表现可是,公民环境权在宪法这一法律的无上纲领中出现空缺,原本不变的权利三角形变成了单位环境开发哄权利与当局环境管理权力之间的博弈或寻租与合作,公民环境权和公共环境利益被边沿化和忽略现代人民有参与国事的权政治理论以为当局的权利来历于公利的让渡,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存在因此,要以公民环境权为导向重塑当局的环境管理权,让当局担当公民环境权益受人委托人的脚色;要以公民环境权为限制合理确定单位的排污权和开发哄环境权,从而以公民环境权对抗单位不合理开发哄环境的经济价值和功能的行为,从而平衡环境的经济价值和生活习性价值在世间的分配;要以公民环境权为根蒂根基构建环境掩护的社会形态机制,使公民有维护权利的依据和热情,通过法律途径去掩护自己的权益并参加环境掩护活动美国学者斯蒂格里兹以为:“运用处律系统处理完成外部性有一个很大的优点在这个系统下,遭到杀害者有直接的利益,负担着执行法律的责任,而不是依靠当局来确保不发生外部性很明显,这个系统更有效,因为遭到杀害者比当局更愿意搞清有害事件是否发生”因此,构建以公民环境权为核心的环境与资源私权掩护体系显患上尤为须要和行患上通笔者以为宏不雅立法层面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实现,一是在宪法中确立公民环境权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使其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如许使患上环境的法律掩护患上到更为具体、明确、直接的宪法依据;其次在民法及环境掩护单行法中对公民享有的日照权、通风权、安好权、远眺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优美环境享受权等作枚举性划定,以完善公民环境权的权利体系;当前对于公民环境权的性质及内部实质意义等方面都颇有争议,但我们的立法不能因此而剖腹藏珠,裹足不前,而只能在理论和实践的交融中日臻完善 2x3 明确和细化单位在环境与资源掩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单位正视经济利益,正视产业的守值升值,从法律层面来讲就是注意产业权的掩护,与之对应的有各项专门的法律法例的掩护,如《中华群众国公司法》、《中华群众外洋资企业法》等;组成单位的个人正视自身在单位的薪资和福利待遇等,从法律层面来讲就是注意个每人身权和产业权在单位的掩护,同样也通过法律法例加以表现,如《中华群众国劳动法》和《中华群众国劳动合同法》等;人身和产业两大传统法益都有健全完善的法律法例掩护,但单位赖以保存和发展的资源与环境以及个人的糊口环境却患上不到响应的法律掩护,事关子孙后代福祉和人的总称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益被隐性化、外部化、公共化,以至于形成“谁都可以管,谁都不管”的局面,几乎每个公民都会对肮脏的公共环境兴叹,但同时又对自身随地丢弃垃圾和粉碎环境的行为视而不见因此,应在构建环境与资源的私权掩护体系下显化环境法益,让公民个人可以通过公民环境权正视和掩护环境,并以此来捍卫环境所承载的历史、文化、科学、审美等多元价值,以抗衡单位只支付环境与资源的经济价值而过度开发和粉碎环境与资源的短视逐利行为;同时也让单位在享受排污权和合理开发哄环境权后忠实全面地履行掩护环境法益的法律义务美国经济伦理学家乔治·恩惠勒提出企业社会形态责任包含三个方面:即,经济责任、社会形态责任和环境责任此中环境责任首要是指“致力于可持续发展——消耗较少的富源,让环境承受较少的废弃物”随着经济和社会形态的进步,企业不仅要对赢利负责,而且要对环境负责,并负担响应的社会形态责任,要维护和促进环境利益,促推经济、社会形态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目前,公民环境权的内部实质意义体系还是一个颇有争议而远未完善的课题,环境权的设置既要考虑到实现公民环境权利、掩护环境法益的行患上通性,同时又要兼顾单位等市场经济体的良性发展环境,以免造成单位的讼累而影响经济发展质量和速率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缺少单位在环境法益掩护方面的义务划定虽则大多算术者以为《中华群众国公司法》第5条、《中华群众国合股企业法》第7条、《中华群众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条都对企业负担社会形态责任作了原则性的划定,而事实上,这些个并没有划定针对企业公司等单位对违违社会形态责任的法律责任,更没有直接划定以公司为代表的单位的环境掩护责任,公司负担社会形态责任实际上依然停留在道德宣言层面,尽管《中华群众国环境掩护法》第24条划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需把环境掩护事情纳入规划,成立环境掩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荡、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同时该法第4l条划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掉”但实际中能追究单位或单位负责人环境责任的案件的例子往往寥若晨星从法律责任的体系来看,单位环境法律责任包括单位的环境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在当前环境法益外部化、纯经济化(纯真的经济补偿或赔偿)、单位掩护环境法益义务缺掉、环境民事责任和环境行政责任难以实现的情形下,过多厚望于环境刑律的功效无疑是望梅止渴,并将产生环境掩护上刑化的倾向因此,要在宪法确定公民环境权、显化环境法益的条件下;将单位的环境法益掩护义务在整体上从更多的制度约束向法律责任转化,同时在我国宪法或环境掩护法华夏则化,通过环境掩护单行法以及以公司法为代表的部门法将单位环境法益掩护责任明确化和具体化,力争将单位环境法益的掩护更多地通过民法和行政法患上以实现,减少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因过多倚赖环境刑律而形成环境法益掩护的低效或“肠梗阻” 3.结语 原本的环境掩护法律体系由于带有浓厚的规划经济色彩而在当下日显滞后,法律的修改并不是朝夕之事,但原本的环境掩护权力责任体系存在多重不足与缺陷,环境与资源的掩护任重而道远,环境法益的掩护有待“显化”并提升到与人身、产业两大法益同等重要的法律官位地方,通过公民环境权的法定化,在渐进式的总结、进修和借鉴中不停修改和完善,全般环境法律掩护体系才气保持与时俱进笔者坚信,在环境与资源日益成为人的总称发展瓶颈,民众环保意识不停提高,可持续发展与循环发展方式成为社会形态发展常态的低碳社会形态,环境掩护的立法调解,环境掩护权力责任体系的重构必将在期待中成为现实。

环境管理研究论文

生态环境治理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篇二:《新时期生态环境治理的政策创新》 摘要:环境政策是政府在保护环境方面所采取的一切对策和行动。合理利用市场机制,完善综合环境政策,是当前世界各国生态环境治理的新趋势。中国生态环境形势严峻,创新生态环境治理政策,提升政策效能,必须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实现对政治、经济、 文化 、社会等资源的整合,建立健全国家环境管理与社会环境管理的良性互动机制,以确保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 关键词: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创新 中国正处于建设“两型社会”,实现科学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转型新时期。在当前经济迅速发展、城镇化和工业化快速推进的过程中,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缓慢,重化工业仍是工业化的主导形式,各种盲目发展和低水平发展的现象泛滥,资源消耗的集中度仍然很高,资源和环境面临的压力依然很大。在“十五”期间,中国各项经济指标都超额完成,但是,环保指标却没有完成;“十一五”前四年,中国经济克服了地震等自然灾害和国际金融危机等不利因素,仍然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就。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尽管累计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了,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下降了和。可是,生态环境状况整体变化不大,局部地区仍在不断恶化,突发性环境事件进入高发常发态势[1]。“中国正承受扭曲发展观带来的恶果”,环境问题成为“已到眼前的危机”。创新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强化生态建设与环境管理工作,迅速扭转当前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确保环境质量不断提高,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是实现科学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 一、现行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主要缺陷 1.侧重于具体事务与专项目标,缺乏全面的统筹协调。中国环境政策起步于计划经济时代,逐步形成于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指导下,制定环境政策的目的在于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生的具体环境问题。环境政策的重点一直是制定专项环境管制措施以实现一些具体的环境管理目标,而较少地关注如何将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纳入到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之中以全面预防和解决环境问题。因此,生态环境政策重污染破坏的事后治理、末端治理,缺乏从全过程上对环境资源的使用进行有效规范控制的制度措施;规制性政策多,经济、技术政策偏少;实用的政策不够,政策间缺乏协调。 2.配套措施不全,实际操作性不强。环境政策是组织环境管理活动,指导社会环境行为的行动指南。近年来,中国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加强政策创新,制定了一些环境治理的新政策,如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生态补偿政策、绿色 保险 与绿色信贷政策等。为了照顾各地不同的具体情况,适当保持政策的稳定性与统一性,不少环境政策,国家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将执行时的具体要求留待实践后再行详细制定,致使许多政策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 3.公众参与面小,政策的社会基础薄弱。环境管理牵涉面广,工作复杂,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与配合。但是,中国环境政策在制定和实施中,公众参与面较小。政府一直沿用“命令―控制”的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治理方式,通过将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化,行政强制化,并过分地依靠行政处罚来保障管理绩效,对个人及企业参与协助环境管理不够重视 [2]。企业、个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等参与环境管理的范围、程度、效果等还处于起步阶段,生态环境管理的社会基础薄弱,直接影响到政策实施的实际效果。 二、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创新是新时期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现实要求 1.发挥市场作用,实行综合治理是当前国际环境政策的新特点。广泛利用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制定综合环境政策,是当前环境管理绩效好的国家的共同点。在环境管理机制较为完善的国家,都允许污染许可证和资源配额的交易,征收污染税、原料税、产品税、资源税、排污费、使用费、补偿费等,提供财政补贴、优惠贷款和环境基金,实行押金―退款制度,建立环境资源损害赔偿责任等。利用市场机制解决环境问题是一种低成本的有效途径,采用经济手段对个人和企业有激励作用,可以较好地鼓励公众协助、参与环境管理。以美国为例,在经过农业大开发、独立战争、南北战争和工业化建设后,美国也出现了严重的环境问题。但是,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生态环境管理政策和措施,环境治理效果显著,恢复良好。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泡泡政策”,即污染权交易制度。由国家或地区对污染总量实行控制,逐步下降。然后将污染排放额度分解交易给企业。企业有权对获得的污染排放额度进行交易。这样,政府控制总量,企业如果新成立、扩产等,需要增加排污的,必须到具有排污额度的企业购买。通过市场调节,达到控制污染排放的目的。这一政策的实施效果很好,使美国空气污染物总量得到了较好的控制,并已在水污染物等方面推广。 2.创新环境政策,转变环境管理方式是新发展阶段的现实要求。面对生态环境面临的巨大压力,环境管理改革却远远滞后,管理绩效低下,环境污染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破坏仍在继续,有的地方还愈演愈烈。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经济体制变革正在引导着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和重组。经济高速增长对资源、环境的严重挑战还刚开始,环境管理面临的形势可能会更加严峻。 三、新形势下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创新 1.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政府环境治理措施的落实。借鉴美国成功的排污权交易机制和中国甘肃省张掖市水权交易的探索,合理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对现有环境资源的交易机制进行改革,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资源权益交易的市场机制 [3]。首先,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在对所有生态环境资源(包括环境容量,以排污量来体现)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将符合市场交易特征的生态环境资源的全部或部分权益确定为可以进入市场交易的品种。其次,根据自然生态系统的科学规律合理确定供应总量的限度,科学合理地确定交易品种的基准价格。最后,通过市场独特的价格形成机制,使环境资源的景观价值、生态价值和存在价值内化为环境资源的交易价格,实现生态环境资源的外部经济性。这样,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生态环境管理政策与措施的落实。 2.改革环境 财税 政策,确保环境投入。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公益事业,投入需求多,社会效益大,直接的经济效益却不是很明显。近年来,中国加大了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投入,对于加强环境管理、优化生态环境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生态环境投入的主要来源是中央,地方环境投入十分有限。由于资金预算安排的确定性不强,资金 渠道 与管理使用分离,导致资金投入方向混向,资金使用效益不高。为了保证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资金持续投入,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有必要改革环境财税政策。一是借鉴国际上成功的环境经济政策,建立起中国的环境税收政策,并将环境税收定为地方税种,保证地方环境投入的资金来源。二是完善中央财政的财政补偿、转移支付等具体政策,保证中央财政的持续投入。三是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增加预算的法定性,保证资金落实并且不受干预和影响。 3.建立和完善绿色GDP核算制度,促进地方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强对自然资源损耗的监测,统计社会生产过程中的自然资源损耗以及由于废物排放和自然资源使用造成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损失,在此基础上,对其价值量进行核算;并对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和恢复环境而发生的各种费用、为环保而设立环境管理机构发生的各项费用、降低和改善环境污染的研究开发及利于环保的设施支出等,也进行核算;同时,对推动社会进步和造成社会无序和发展倒退的“支出”进行区别统计。根据这些核算和统计数据,计算出社会发展的环保支出,建立起绿色GDP核算体系。从而,实现将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生态环境成本纳入到GDP的核算中,切实衡量社会经济发展的真实状态,促进地方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科学发展。 4.建立绿色经济政策,支持环保产业和绿色经济的发展。建立和推行企业产品环境成本核算办法,将产品使用过期后的环保处理费用纳入到产品定价之中,杜绝发生类似于廉价白色泡沫塑料泛滥而处理成本实际很高的现象。建立起绿色保险、绿色信贷等环境经济制度,促进绿色贸易,引导企业积极承担环保责任。建立促进清洁生产的激励机制,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将清洁生产作为企业减污增效、政府环境质量管理的重点工作,对实施清洁生产的试点企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以及对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少的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给予优先资金扶持,对重点污染排放企业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充分调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加大对环保产业的支持力度,促进环保产业(包括环保服务业)的发展。 5.促进环境中介组织发展,支持和鼓励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公众是环境质量的最终感受者,环境保护直接关系到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公众有权力也有义务参与环境管理。大力支持和鼓励公众广泛参与环境管理,有助于各项环境管理政策措施得到切实执行并发挥出最大效能。环境中介组织是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主要渠道和重要形式。需要制定鼓励政策,引导环境中介组织健康发展,拓宽环境中介组织在生态环境立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纠纷处理、生态环境知识宣传等方面发挥作用的渠道,将部分政府做不好、做不了的事情转交给各类环保组织,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确保政府能够真正将主要精力用于环境生态监管。发达国家就经常用“公众评估”的办法来核算绿色GDP,也就是由相关的专业部门和较独立的咨询机构在较大范围内进行公众咨询,调查公众对生态影响的评估,然后 总结 公众的评估意见,并作为绿色GDP的补充,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因此,充分发挥环境中介组织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可以实现政府与民间社团组织的良性互动,提高环境管理政策的效能。 参考文献: [1]邹静昭.2009年全国环境质量状况如何?[N].中国环境报,2010-01-26(5). [2]方世南.环境友好型社会与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作为[J].学习论坛,2007,(4):40-43. [3]李雄华.试论环境资源权益交易的市场机制[J].生态经济.2009,(9):40-43. 生态环境治理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篇三:《治理农药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摘 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从原始的耕种方式渐渐地科学化。现代农业生产中,越来越多的农药种类投入到了农业生产中,而且药量变得越来越大,相应的农药污染问题也变得越来越严重,不仅对农业生态产生了重大的问题,而且对人类的生活也产生了很大的威胁。如何的合理使用农药,降低农药污染问题值得我们深思。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如何治理农药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农药;污染;农业;农业环境 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一种重要的资源,它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最根本的物质基础。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我国国民的经济基础,为了满足我们对事物的需求,提高农业的生产量,化肥、农药和生产调节剂被大量的使用在农业生产上,如果这些东西过量或者不正确使用,都会导致土壤被污染,破坏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了农产品,从而威胁人类的身体健康。所以,治理农药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 一、农药污染的现状 农药污染主要是针对农产品,尤其是对蔬菜、水果的污染比较大,许多的蔬菜、水果都存在着农药残留量超标的问题,从而引起食用者身体不适,比如:急性食物中毒、慢性食物中毒等。近几年,我国因为农药而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频繁发生,造成了经济损失惨重。通过抽样调查发现,农药污染超标高达百分之三十左右,而其中蔬菜的有机磷农药残留问题相当的严重。 二、农药污染的原因 1、历史原因 20多年前,人类还没有意识到农药对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从而大量的使用农药,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监督力度不够强大,也不了解农药的危害性,从而导致农药残留物比较多。比如:六六六的产量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占我国农药产量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致使土壤、水、大气的污染相当的严重。据调查了解到,这种农药的残留期高达三十年以上。 2、农药使用不恰当 由于条件的限制,农村地区的农民普遍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知识水平低,从而导致他们的环保意识比较差,为了提高农产品的产量,达到杀虫、杀菌、杀草的目的,他们大量的使用农药,有的还使用高浓度的农药,有的不按照严格的安全隔离使用,还有的在采收前还在使用农药,这样以来,农产品上农药的残留物相当的多,从而导致污染比较严重。 3、监管部门监督力度不够 政府部门对农药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个别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生产严重超标的农药,从而导致农药污染比较严重。 三、农药污染带来的影响 农药已经是现代农业生产中必不可缺的手段之一,在农药使用的过程中,农药通过喷洒、蒸发等方式进入到大气、土壤、河流中,对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同时在杀虫、杀菌、杀草的过程中,过分的铲除病虫害的天敌,从而导致生态失衡,农药的残留物也通过各种方式存在,从而危害人类的健康,破坏农业生态环境。 1、污染空气 人类在使用农药的过程中,农药通过扩散、蒸发等方式对大气造成一定的污染。比如:农药通过蒸发,飘散在大气中,造成污染范围扩大。此外,在生产农药时,工厂会排放出大量的废气,这样对大气也有很大的影响。 2、污染水体 在使用农药时,农药的残留物会依附在土壤里,部分会通过蒸发混合在大气中,遇到雨天,这些残留物就会混合在 雨水 中,导致水体污染。 3、土壤污染 在使用农药时,部分农药会被喷洒在土壤里,从而对土壤造成污染;部分会被混合在大气中,部分会落在水里,这样以来,通过对农田进行浇灌,农药的残留物又被浇灌在土壤里,对土壤再次造成伤害。 4、对农作物和其他动物造成伤害 农户为了提高生产率,减少害虫、杂草对农产品的破坏,就大量的使用农药,甚至使用超标的农药,农产品上农药的残留物量过大,导致农产品污染严重。此外,在使用农药时,对一些水生生物、飞禽、动物、植物的生命带来危害,减少它们的种类。 四、治理农药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措施 1、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 由于科技水平和生产条件的限制,化学农药依然是防治害虫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随着技术的进步,近些年来生物农药得到了发展,它有着自身的优点,比如:高效、无毒、无污染、不伤天敌、选择性强等。它是一种细菌农药,比起化学农药是比较好的治虫药物,虽然它难以在短时间里大面积普及应用,但是相对于化学药剂是一个好的选择。 2、加强农药污染的监督、检测 政府部门要加强农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测,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从而营造一个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和谐氛围。 3、提高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各级政府应该经常组织一些活动,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全国人民的农业环境保护意识。比如:通过电视等媒介大力宣传农药的使用方法以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此外,对农民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农药的使用技术,让他们正确、科学、合理的使用农药,把污染降到最低,使农产品达到无公害化。 4、禁止农药包随意丢弃 农民在使用农药的过程中,有许多的不正确的地方,尤其是对使用过的农药的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不恰当,很多人在用完后就随意的丢弃,而这些包装袋或多或少的还存在一些农药的残留物,这样以来,通过扩散就会对土壤、大气、水等造成污染,还可能对人、牲畜的生命带来危害。所以有关部门应该对农民进行教育,禁止他们随意丢弃。此外,还可以通过回收的方法,减少农药包的随意丢弃。 结束语 农业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人类的健康问题。因此,在农药的管理中,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严厉监管农药的生产及使用。同时农户在农药的使用中要做到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农药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要要规范。只有这三者的相互配合,那么农药污染问题自然就会迎刃而解,食用者再也不用担心食品安全问题了。 参考文献 [1] 许海萍,农药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及综合防治[J].现代农业,2001(6). [2] 蒲慧晓,农药环境污染及防治措施[J],北方环境,2012(8). 猜你喜欢: 1. 形势与政策有关生态文明的论文 2. 形势与政策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论文 3. 环境为主题的形势与政策论文 4. 形势与政策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论文 5. 环境保护相关的形势与政策论文 6. 2016形势与政策环境保护论文

生态学与城市建设内容摘要 1.城市化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城市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人类文明的结晶。据历史资料和考古的研究,城市的出现至少已有五千余年的历史。自从工业化以来,城市化的速度不断加快。这个集中过程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城市数目的增多,二是各城市人口规模不断扩大......1.城市化及其对社会的影响城市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人类文明的结晶。据历史资料和考古的研究,城市的出现至少已有五千余年的历史。自从工业化以来,城市化的速度不断加快。这个集中过程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城市数目的增多,二是各城市人口规模不断扩大,从而使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不断提高。国内外城市的发展表明,城市化具有正、负两个方面的效应。一方面,城市化可以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城市化能集约地利用土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同时能促进教育、就业、健康和社会服务的进行。另一方面,城市化在为人们带来许多益处的同时,又产生一系列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民健康产生影响。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城市的气候变化(如热岛效应)和环境污染,包括水、空气、噪声和固体废弃物污染等;二是自然资源的耗竭与短缺,特别是淡水、化石燃料、耕地的过度利用和生物多样性的减少;三是城市人口的增加导致大量的社会问题,如住房紧张、交通拥挤、绿地减少、教育与卫生滞后,其中住房问题一直是许多城市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2.城市生态学的形成与发展正是因为上述原因,世界各国都开始重视城市的生态建设问题。特别是从1992年的联合国环发大会后,人居环境问题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近代城市的发展正在摆脱过去传统的以建筑和视觉为中心的发展模式,而探索一条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道路。生态城市建设应运而生。新的城市历年对生态学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生态学也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取得了新的发展,以至于形成了一门新的分支学科———城市生态学。众所周知,生态学是研究生物与环境关系的一门科学。长期以来,生态学是以自然界的有机体或生态系统为研究对象的。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世界上人口的增长和资源与环境等全球性问题日益激化,生态学家在投身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中,逐渐摆脱了其初期的狭隘的纯自然的倾向和学科局限,把人类活动包括在其研究的范围之内,把自然———社会———经济复合系统作为宏观领域的发展方向,在理论和研究方法方面都有了明显的发展,展现出了勃勃生机,以崭新的面目跻身于现代科学之林。城市生态学是生态科学和城市科学的交叉学科,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但是古代的中国人居环境、欧洲城市和美国西南部印第安人的村庄都体现了城市生态学的思想理念。20世纪70年代一批生物学家开始从生物学的角度研究城市。他们的研究重点在于城市环境影响下动植物区系的变化历史。20世纪70年代初,罗马俱乐部发表的第一篇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其对世界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前景所做的估计,进一步激起了人们从生态学角度研究城市问题的兴趣。1971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领导下开展了一项国际性的研究计划———人和生物圈(MAB)计划,其目的在于研究日益增长的人类活动对整个生物圈的影响以及世界各地可能发生的环境过程和环境压力,找出人类合理管理生物圈的途径和方法。此外,国际生态学会(INTECOL)于1974年在海牙召开的第一届国际生态学大会成立了“城市生态学”专业委员会,并组织出版了季刊《城市生态学》杂志。世界气象组织(WMO)、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城市环境研究所(IIUE)、国际景观生态学协会(IALE)、欧洲联盟(EU)、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都开展了相关研究。我国城市生态学的起步稍晚,但发展很快。20世纪80年代初,城市生态学传入我国,引起了生态学家、经济学家、地理学家以及城市规划和城市科学家的广泛兴趣。1984年12月在上海举行了首届全国城市生态科学研讨会,重点讨论了城市生态学的研究对象、目的、任务和方法。1986年6月在天津召开了全国第二届城市生态科学研讨会,其重点在于城市生态学的理论研究以及城市生态学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实际应用问题。1987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与生物圈”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城市及其周围地区生态与发展学术讨论会,为促进我国城市生态学研究与国际的广泛交流与合作创造了条件。1997年12月,全国第三届城市生态学术讨论会和“城镇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学”专题讨论会在深圳和香港的相继召开,对“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学理论、方法与实践”这一主题进行了专题研讨。1990年中国生态学会在珠海和澳门展开了生态城市研讨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2002年8月在中国深圳召开了国际生态城市大会,并讨论通过了生态城市建设的深圳宣言。这些都对我国的城市生态学的发展和生态城市建设发生了深远的影响。城市生态学是以生态学理论为基础,应用生态学和工程学的方法,和多学科的综合与融会,研究以人为核心的城市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动态,以及系统组成成分间和系统与周围生态系统间相互作用的规律,并利用这些规律优化系统结构,调节系统关系,提高物质转化和能量利用效率以及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结构合理、功能高效和关系协调的一门综合性学科。3.生态城市建设生态城市这一概念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发起的“人与生物圈(MAB)计划”研究过程中提出的,与“绿色城市”、“健康城市”、“园林城市”、“山水城市”、“环保模范城市”等概念虽有联系,但又具有一定的差别。生态城市目前虽然没有统一的定义,可以理解为与生态文明时代相适应的人类社会生活新的空间组织形式,即为一定地域空间内人与自然系统和谐、持续发展的人类住区,是人类住区(城乡)发展的高级阶段、高级形式。生态城市的特征主要有:整体性、和谐性、高效性、多样性和全球性。生态城市是一个由自然、经济和社会三部分组成的复合系统,各子系统既相互制约,又互为补充。建设生态城市包括以下5个层面:即生态安全、生态卫生、生态产业、生态景观和生态文明。生态城市要求具有良好的区域景观和生态环境,各类土地得到合理的利用,因地制宜地确定植被的覆被率和乔、灌、草合理的组成与结构;大气环境、水环境达到清洁标准,噪声得到有效控制,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回收效率高;保护生物多样性及其生物环境,人工环境与自然环境相融合,生态建筑得到广泛的应用。生态城市要求建立生态经济体系。生态经济是以产业生态学为基础的生产体系,他包括生态农业的实施;实现清洁生产,以全过程的污染控制代替末端污染处理;能源结构更为合理,可再生清洁能源成为能源结构的主体;此外,生态交通、生态建筑、生态旅游等也是生态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以“生态文化”为核心的新文化体系,包括消费模式的生态化,即可持续消费模式;倡导生态文明;人们在生理上、心理上保持健康,人性得到充分的发展;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社会管理效率高;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健全,综合服务能力强;人口结构优化;交通方便。目前对生态城市的评价应用了多种不同的方法。如城市代谢方法(urbanmetabolismmethod)、生态足迹法(Footprintmethod)、生命周期评价法(Lifecycleassessment)、模糊数学方法(fuzzymethod)、单指标评价(individualindicatorassessment)和综合指标评价模型(integratedassessmentmodels)等。目前在我国应用的比较多的是单项和综合指标评价的方法。当前我国正在研究评价指标的规范化问题。评价指标的选择至关重要,其选取应遵循以下3方面的原则:第一,代表性。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指标,所选指标要能反映该城市的本质特征、复杂性和质量水平。第二,全面性。指标体系应具有综合性,全面反映自然、经济和社会系统的主要特征及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并且应使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相结合。第三,规范性。指标的选择应遵循使用国内外公认、常见的指标的原则,使指标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此外,香港在研究城市生态时成功地运用了城市代谢法。在广州和青岛等城市生态的研究中则引入了生态足迹的方法。4.展望根据城市化发展要求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城市生态学研究和生态城市建设方面,应当着重于下面几个方面:第一,重视城市生态学理论的探索,特别是不同规模城市的结构与功能的研究;第二,扩大城市科学研究的范围,即从由单一的城市为对象的研究,转变为对城乡复合生态系统的研究,包括半城市化地区的研究和乡村工业化与城市群的研究;第三,发展生态城市建设适用技术体系,促进现有技术的生态化;第四,为生态城市建设提供生态景观规划和生态文化的方法论上的指导;第五,建立相应的政策、法令和奖惩制度,促进生态城市的发展;第六,加强教育、培训和生态城市的能力建设,增强生态意识;第七,加强国际间、城市间和社区间的合作与交流。

公民权利研究论文

问题一:法律权利与义务论文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制度的逐步建立及完善,社会对个人的要求越来越高,法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依法办事,已成为人们的共同信念。一个国家的法律体制完善与否也日益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现代化程度高低的标志。我国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只要留意不难发现我们身边无处不存在法律的气息。《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教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作为一名青少年要学习法律知识,学法才能知法,知法才能守法,知法才能用法,知法才能护法,只有全体人民的法制意识加强了,才能实行依法治国,我们的国家才能不断强大。 然而,根据管家有关数据表明: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呈大幅度增长趋势,可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对我们来说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青少年违法犯罪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受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比如在社会不讲社会公德,惹事生非、打架斗殴、偷窃敲诈。在学校不遵守中学生守则、违反校纪校规。这些青少年学生虽然也知道自己所作所为是违法违纪的,但他们无法真心地体会到事态的严重性。因此校园中违纪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同学认为违纪与违法是两码事,违反校规校纪大不了被老师批评,没什么大不了的,殊不知习惯成自然,违纪就会逐步成违法,以后到社会就有可能作为法的事。有的同学认为如今是追求个性化的社会,如果被学校这个规那个矩束缚,不利于自己发展,作了违纪的事才能体现自己的潇洒,但是,设想一下,如果学校没有了校规校纪,那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如何保障?一个从小没有遵纪守法的意识与习惯的人,长大了很难说他能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 有人说“掌握电子计算机应用技术是跨入21世纪的名片,而具备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才是跨入21世纪的通行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促进生产力发展,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它的根本任务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现。公民的生活离不开法律,学法才能明确哪些是可以做或必须做的,哪些是不该做或禁止做的,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四化建设的生力军。青少年学法、知法、守法的状况如何对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关系极大,青少年要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接受法制教育逐步把自己培养成四有新人。 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是自身健康成长的需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广大青少年都想成为有用之才,而要成才首先必须健康的成长。由于青少年年龄小,阅历浅,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易受不良风气的影响,青少年容易冲动,特别是当自尊心受到伤害或自己的利益与他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容易失去理智,导致违法犯罪。因此,为了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犯罪,就需要对青少年进行正面的法制教育,正确引导、让他们能懂法、守法、自觉约束自己的言行,养成守法习惯,培养守法意识,提高守法能力。 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需要。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运用好这个权利,只有学法懂法,才能认清和揭露违法犯罪行为。 遵纪守法,学法护法是一种被人们公认的美德。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遵纪是守法的基础,青少年时代是处在长身体、长知识的黄金时代,我们青少年学生要认真学习《中学生守则》、遵守校纪校规,遵纪守法,严以律己,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自强、自尊、自重、自爱,争当一个文明的新时代青少年。 问题二:以权利与义务为话题写一篇论文 权利看每个人怎么去诠释它 ,有的人很喜欢那种统治感,就像有权利的人会很唯我 希望思想上他的思想是最统一 最全面的希望所有人都被他统治 有些强势吧 喜欢那种主导感 ,就是潜在的他就有控制的欲望,希望掌控 希望大家是绕着他主导的权利,而义务 有时候会是一种责任,就是需要去尽责做什么,达到一个大家所希望的 看到的 一个领导者 而不是去控制 问题三:关于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的3000字以上的论文 一.准确得体 要求论文题目能准确表达论文内容,恰当反映所研究的范围和深度。 常见毛病是:过于笼统,题不扣文。如:'金属疲劳强度的研究'过于笼统,若改为针对研究的具体对象来命题。效果会好得多,例如'含镍名牌的合金材料疲劳强度的研究',这样的题名就要贴切得多。再如:'35Ni-15Cr型铁基高温合金中铝和钛含量对高温长期性能和组织稳定性能的影响的研究'这样的论文题目,既长又不准确,题名中的35Ni-15Cr是何含义,令人费解,是百分含量?是重量比?体积比?金属牌号?或是其它什么,请教不得而知,这就叫题目含混不清,解决的办法就是要站在读者的角度,清晰地点示出论文研究的内容。假如上面的题目中,指的是百分含量,可放在内文中说明,不必写在标题中,标题中只需反映含Ni和Cr这一事实即可。可参考的修改方案为:'Ni、Cr合金中Al和Ti含量对高温性能和组织稳定性的影响'。 关键问题在于题目要紧扣论文内容,或论文内容民论文题目要互相匹配、紧扣,即题要扣文,文也要扣题。这是撰写论文的基本准则。 二.简短精炼 力求题目的字数要少,用词需要精选。至于多少字算是合乎要求,并无统一的'硬性'规定,一般希望一篇论文题目不要超出20个字,不过,不能由于一味追求字数少而影响题目对内容的恰当反映,在遇到两者确有矛时,宁可多用几个字也要力求表达明确。 常见了繁琐题名如:'关于钢水中所含化学成分的快速分析方法的研究'。在这类题目中,像'关于'、'研究'等词汇如若舍之,并不影响表达。既是论文,总包含有研究及关于什么方面的研究,所以,上述题目便可精炼为:'钢水化学成分的快速分析法'。这样一改,字数便从原21个安减少为12个字,读起来觉得干净利落、简短明了。 若简短题名不足以显示论文内容或反映出属于系列研究的性质,则可利用正、副标题的方法解决,以加副标题来补充说明特定的实验材料,方法及内容等信息,使标题成为既充实准确又不流于笼统和一般化。如?quot;(主标题)有源位错群的动力学特性--(副标题)用电子计算机模拟有源位错群的滑移特性'。 问题四:权利义务与人的价值?3000字论文 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 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 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 论文正文 (1) 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问题- 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d. 结论。 参考文献 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论文装订 论文的有关部分全部抄清完了,经过检查,再没有什么问题,把它装成册,再加上封面。论文的封面要朴素大方,要写出论文的题目、学校、科系、指导教师姓名、作者姓名、完成年月日。论文的题目的作者姓名一定要写在表皮上,不要写里面的补页上。 2要求 编辑 题名 1.题名规范 题名应简明、具体、确切,能概括论文的特定内容,有助于选定关键词,符合编制题录、索引和检索的有关原则。2.命题方式 3. 撰写 英文题名的注意事项 ①英文题名以短语为主要形式,尤以名词短语最常见,即题名基本上由一个或几个名词加上其前置和(或)后置定语构成;短语型题名要确定好中心词,再进行前后修饰。各个词的顺序很重要,词序不当,会导致表达不准。②一般不要用陈述句,因为题名主要起标示作用,而陈述句容易使题名具有判断式的语义,且不够精炼和醒目。少数情况(评述性、综述性和驳斥性)下可以用疑问句做题名,因为疑问句有探讨性语气,易引起读者兴趣。③同一篇论文的英文题名与中文题名内容上应一致,但不等于说词语要一一对应。在许多情况下,个别非实质性的词可以省略或变动。④国外科技期刊一般对题名字数有所限制,有的规定题名不超过2行,每行不超过42个印刷符号和空格;有的要求题名不超过14个词。这些规定可供我们参考 。 ⑤在论文的英文题名中。凡可用可不用的冠词均不用。 作者 1.作者署名的规范作者署名置于题名下方,团体作者的执笔人,也可标注于篇首页地脚位置。有时,作者姓名亦可标注于正文末尾。示例:王军1,张红2,刘力1(1.××师范大学物理系,北京 100875 2.××教育学院物理系,北京100011)翻译作者及其单位名称的注意 [事项 ①]翻译单位名称不要采取缩写,要由小到大写全,并附地址和邮政编码,确保联系方便。 ②翻译单位名称要采用该单位统一的译法。③作者姓名按汉语拼音拼写,采用姓前名后,中间为空格,姓氏的全部字母均大字,复姓连写;名字的首字母大字,双名中间加连字符,姓氏与名均不缩写。例如: LI Hua(李华),ZHANG Xi-he(张锡和),ZHUGE Ying(诸葛颖) 关键词 1.关键词规范 关键词是反映论文主题概念的词或词组,通常以与正文不同的字体字号编排在摘要下方。一般每篇可选3~8个,多个关键词之间用分号分隔,按词条的外延(概念范围)层次从大到小排列。 关键词一般是名词性的词或词组,个别情......>> 问题五: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写一篇3000字议论文 一、选题 选题在学术论文写作中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只有研究有意义的课题,才能获得好的效果,对科学事业和现实生活有益处;而一项毫无意义的研究,即使研究得再好, 论文写作得再美,也是没有科学价值的。钱学森教授认为:“研究课题要紧密结合国家的需 要。……在研究方法上要防止钻牛角尖,搞烦琐 哲学 。 目前 在 社会 科学中,有的人就古人的 一句话大作文章,反复考证,写一大篇论文,我看没有什么意思。”因此,我们要选择有科 学价值的课题进行研究和写作。那么,应该根据哪些原则来选题呢? (一)具有科学性。它应包括:急待解决的课题;科学上的新发现,新创造;学科上短 缺或空白的填补; 通行说法的纠正;前人理论的补充;等等。 (二)有利于展开。指的是:要有浓厚的兴趣;能发挥业务专长;先易后难,大小适中; 已占有一定的资料;能得到导师指导;在一定时间内能完成;对题目加以限定。 注意事项 1、摘要中应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切忌把应在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一般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尤其是自我评价)。 2、不得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比如一篇文章的题名是《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发生的研究》,摘要的开头就不要再写:“为了……,对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的发生进行了研究”。 3、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摘要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要按逻辑顺序来安排。句子之间要上下连贯,互相呼应。摘要慎用长句,句型应力求简单。每句话要表意明白,无空泛、笼统、含混之词,但摘要毕竟是一篇完整的短文,电报式的写法亦不足取。摘要不分段。 4、用第三人称。建议采用“对……进行了研究”、“报告了……现状”、“进行了……调查”等记述方法标明一次文献的性质和文献主题,不必使用“本文”、“作者”等作为主语。 5、要使用规范化的名词术语,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新术语或尚无合适汉文术语的,可用原文或译出后加括号注明原文。 6、除了实在无法变通以外,一般不用数学公式和化学结构式,不出现插图、表格。 7、不用引文,除非该文献证实或否定了他人已出版的著作。 8、缩略语、略称、代号,除了相邻专业的读者也能清楚理解的以外,在首次出现时必须加以说明。科技论文写作时应注意的其他事项,如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正确使用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等,也同样适用于摘要的编写。摘要编写中的主要问题有:要素不全,或缺目的,或缺方法;出现引文,无独立性与自明性;繁简失当。 问题六: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的论文怎么写 5分 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 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反之亦然。 世上没有没有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没有义务的权利。 但,同时,我们可以放弃享受权利,却不能放弃履行义务。 问题七:权利与义务作文800 从辩证法的观点看来,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双方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偏废其中任一层关系都是不科学不全面的.一般说来,人们比较注意权利与义务的区别、对立以及相辅相成的关系,而较少注意它们之间更深一层的统一性关系,即在本原上的一致性.事实上义务并不是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一种异在物,而是发韧于权利大树上的一簇分支,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对象化了的权利,是主体和内容发生了转化的权利,每一权利主体只有尽其义务才有条件实现其权利并维护其权利.由此可见义务的实在内容和设定义务的目标指向仍然是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义务本身不过是为实现某种利益,享受某种权利而同时应尽的责任.从民法的角度看,权利是利益分配的法律技术手段,义务则是使这种利益分配能正常进行(只允许获取正当利益)而设立的另一技术概念,所以义务是为权利设定的.权利界定利益,义务界定权利,义务设定的动机、目的、着眼点和落实点都是围绕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这根中轴旋转.法律上的各种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都不是为义务而义务、为限制而限制.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人们获取非正当权利和人们的正当权利被侵犯.就是奴隶主以及许多封建统治者的立法,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被剥削阶级,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剥削阶级的权利和利益. 法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正是鉴于权利与义务在法中的特殊地位,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一直在不同的法学学科领域中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着.不过,由于种种原因,迄今为止人们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认识并不深入.因此,概括这些认识的理论观点也往往在很大程度上经不起认真推敲.其中有的根据不足,有的停留在归纳现象层面,有的似是而非,有的错误明显.作者认为,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研究必须建立在以下原则的基础上:首先,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辩证法的原则立场,必须立足分析活生生的法律现象,从权利、义务的产生、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去总结和发现规律;其次,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应全面反映二者关系的一些内在规律,应该是法的价值、规范和事实运作的高度统一;再次,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要全面反映人类社会法的共性,具有普遍意义.该文正是在这一前提下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进行分析,试图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南,通过对现有理论的梳理,总结归纳出权利与义务关系发展的一般规律,也为法学研究提供一种辩证思维方式. 从总体上来说,首先要清楚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讲的,具体说: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同时我们可以放弃享受权利,却不能放弃履行义务.二者在功能是相互补充的. 问题八:宪法权利与义务论文1500字左右 毕业论文的撰写及答辩考核是顺利毕业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衡量毕业生是否达到要求重要依据之一。但是,由于许多应考者缺少系统的课堂授课和平时训练,往往对毕业论文的独立写作感到压力很大,心中无数,难以下笔。因此,就毕业论文的撰写进行必要指导,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毕业论文是应考者的总结性独立作业,目的在于总结学习专业的成果,培养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文体而言,它也是对某一专业领域的现实问题或理论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探索的具有一定意义的论说文。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可以分两个步骤,即选择课题和研究课题。 (二)、选好课题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研究课题,研究课题一般程序是:搜集资料、研究资料,明确论点和选定材料,最后是执笔撰写、修改定稿。

从辩证法的观点看来,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双方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偏废其中任一层关系都是不科学不全面的.一般说来,人们比较注意权利与义务的区别、对立以及相辅相成的关系,而较少注意它们之间更深一层的统一性关系,即在本原上的一致性.事实上义务并不是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一种异在物,而是发韧于权利大树上的一簇分支,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对象化了的权利,是主体和内容发生了转化的权利,每一权利主体只有尽其义务才有条件实现其权利并维护其权利.由此可见义务的实在内容和设定义务的目标指向仍然是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义务本身不过是为实现某种利益,享受某种权利而同时应尽的责任.从民法的角度看,权利是利益分配的法律技术手段,义务则是使这种利益分配能正常进行(只允许获取正当利益)而设立的另一技术概念,所以义务是为权利设定的.权利界定利益,义务界定权利,义务设定的动机、目的、着眼点和落实点都是围绕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这根中轴旋转.法律上的各种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都不是为义务而义务、为限制而限制.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人们获取非正当权利和人们的正当权利被侵犯.就是奴隶主以及许多封建统治者的立法,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被剥削阶级,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剥削阶级的权利和利益.法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正是鉴于权利与义务在法中的特殊地位,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一直在不同的法学学科领域中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着.不过,由于种种原因,迄今为止人们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认识并不深入.因此,概括这些认识的理论观点也往往在很大程度上经不起认真推敲.其中有的根据不足,有的停留在归纳现象层面,有的似是而非,有的错误明显.作者认为,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研究必须建立在以下原则的基础上:首先,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辩证法的原则立场,必须立足分析活生生的法律现象,从权利、义务的产生、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去总结和发现规律;其次,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应全面反映二者关系的一些内在规律,应该是法的价值、规范和事实运作的高度统一;再次,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要全面反映人类社会法的共性,具有普遍意义.该文正是在这一前提下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进行分析,试图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南,通过对现有理论的梳理,总结归纳出权利与义务关系发展的一般规律,也为法学研究提供一种辩证思维方式.从总体上来说,首先要清楚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讲的,具体说: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同时我们可以放弃享受权利,却不能放弃履行义务.二者在功能是相互补充的.

1,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内容: 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对这一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从法律关系上讲,二者是同时产生的,是相对应的一对范畴。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说,一方面,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既没有脱离义务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而单独履行的义务。所以说,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定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 另一方面,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公民享有权利需要条件,这个条件的实现依靠义务来创造,如果不履行义务,那么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公民能够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根据公民所尽的义务确定;同样,公民的义务,也是根据它所享有的权利确定的。 (3)从我国来说,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得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地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地责任,尽自己的义务。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又反过来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和创造了条件。 (4)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在我国,任何公民都必须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原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既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行使权利时,要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和他人权利的义务。 2,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关法律条文: 宪法的第三十三条到第五十六条 应该会搜索吧: 3,相关案例: 比如:案例,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自由权利。 据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报导,南方某工厂在进行人民代表选举时,只进行了选民登记,经过广泛的、酝酿提出两名候选人的名单。在投票那天,没有按照选举法的规定,让工人自愿投票,而是由工厂的一位工作人员,根据厂领导的旨意代为投票。由于工人没有参加投票,引起他们的强烈不满。为此,在上级领导部门的干预和安排下,该厂的工人重新参加了投票。 教师提问:上述材料二中工人没能参加第一次投票选举。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工人又重新进行投票,他们是在享受我国宪法规定的什么基本权利?这一权利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行使这一权利有什么条件?怎样行使这一权利? (学生回答。)(略) 教师归纳:工人参加投票选举是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当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材料一当中的通过热线电话表达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报刊上发表自己写的文章,也是公民行使自己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方式。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论文目录

你可以自己写写。要别人给你指点一点重点和思路。如果愿意这样的话就给我留言好了。自己主刀写的对你将来找工作是有好处的。明白破茧成蝶经历的痛苦,但这样的经历才能让蝶的翅膀飞起来!怎么可能完全让人代笔呢?这样来的论文有意思吗?!

法律分析:一、环境公益诉讼的种类:在现实生活中,对于环境公益的侵害不是仅限于某一种类型,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都可能发生,根据提起诉讼的原告身份,可以将公益诉讼分为普通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公诉两大类型,表现为五种具体形式。(一)环境公益诉讼: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具有相应制度设计与制度实践的国家具有不同的称谓,但本质上均属于环境公益诉讼之范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为直接维护环境公益,任何公民或团体依法对侵害环境公益者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环境公益予以救济的法律制度。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赋予诉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诉讼类型。(二)环境公诉:1.环境刑事公诉。即检察院以制裁环境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的诉讼。这是最常见的环境公诉。2.环境民事公诉。它是指在公民或者法人的民事经济行为,污染了环境或者破坏了生态.因而侵害公共环境利益的情形下,检察院为了维护环境公益,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实施干预,请求法院制止和制裁环境侵害行为的诉讼。3.环境行政公诉。它是指检察院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危害公共环境利益,向法院提起的司法审查之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第十九条 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

环境侵权责任研究论文

浅析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实现机制

论文关键词: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实现机制

论文摘要: 本文以一般民事共同侵权行为理论为基础,结合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特点,论述了环境应对传统关于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几个突破点,并根据新构建的理论模式,阐述了环境共同侵权民事责任应然的实现机制.

一、民法上的共同侵权行为理论

传统民法上的共同侵权行为,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和过失致他人损害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学界通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具有以下特征:(1)侵权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2)数个行为人之间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即具有共同故意或过失。(3)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为一个统一的致人损害的原因。(4)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共同侵权行为区别于普通侵权行为的关键就在于对“共同”的理解上。此间“共同”二字,原出于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数人因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者,各人对被害人因此所受的损害负其责任。”我者对“共同”的含义历来有两种不同的学说:(1)主观说。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间在主观上的共同过错,这是各个行为人的致害行为连成整体,并由他们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石,所以,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只能认定为各人的普通侵权行为。(2)客观说。这种观点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不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或意思联络为要件。如果复数加害人的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各行为之间虽无共同通谋和共同认识,仍应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这一学说,注重考察民事责任对受害人的损害填补功能。我国学者大多认同“共同”的含义,是指主观上的共同,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数人致人损害。

与民法的共同侵权行为经常一并研究的有另两种构成要件相似、极易棍淆的侵权行为类型,即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可能造成对他人的损害,但受害人的实际损害具体是何人所致无法查证,推定数人均从事I损害的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均表明加占人有共同过错.从结果上看,侵权行为人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传统民法上,广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危险行为。但是,严格地说,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是有区别的。主要区别在于:

1.是否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尽管并不要求都具备意思联络,但是大多数情况下,都需要意思联络。然而,在共同危险的情况下,必须是不具有意思联络。一旦各个行为人之间有意思联络,就构成了共同侵权。

2.在具体致害人确定方面不同。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各个侵权行为人是具体、明确的,而在共同危险行为中,确定的只是加害人的范围,具体侵权行为人必然是其中的一人或数人,但真正的致害人在日前的条件下是不可能证明的.

3.从因果关系的认定来看。共同侵权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确定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各个危险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是法律推定的,是一种“替代因果关系”,因此,单从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来考察,共同危险行为采纳了较共同侵权行为更宽松的标准。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人行为事先并无意思联络,而致同一受害人同一损害结果发生。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的多个侵权人不仅没有共同故意,而且也没有共同过失。在通常情况下,数个行为人之间甚至没有任何的身份关系和其他联系,彼此间甚至互不相识,因而不可能认识到他人的行为性质和后果,只是因为外来的、客观的、偶然的因素使无意识联络人的各行为结合而造成同一损害结果。

二、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对传统民法的突破

共同侵权行为是侵权人通过环境这一特殊的介质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具有异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显著特征:

(1)复杂性。在传统分割行为中,加害行为与损害的事实、程度及经过均比较明确,因而证明过失一般也比较容易;而在环境侵害行为中,由于行为常常涉及深奥的科技知讥其原因事实与损害发生的程度、内容和经过之间的关系往往不甚明了,以致证明过失事实极为困难。

(2)潜伏性。在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中,侵害停止了,损害结果能立刻或不久就呈现;但环境侵权行为由于是间接作用于受害人,环境的自净能力能消化部分污染物,只有当某种污染物的排放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所不能消化掉的那部分污染物才会慢慢积累下来,于其达到一定量后损害才会出现。

(3)多元参与性。公害当中,虽然有富山的骨痛病、熊本的水仅病、新泻阿贺野川的水误病等那种由单一企业的事业活动引起的,但现代公害通常是以多个企业的事业活动为原因而发生的所谓复合公害。

对照上述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我了门不难发现,上传统的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己难以对付日益严重的环境共同侵害,环境迫切需要在已有的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基础上进行调整,以应对规制共同侵权行为的需要。笔者认为,可大致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在对“共同”含义的理解上,改采“客观说”的观点,即以客观结果为要件,而不问各行为人主观上有无共同的意思联络。环境共同侵权行为虽在客观上造成了共同侵害结果,但不同的侵害者在造成环境污染时主观上是为了谋求自身的利益,各侵害者之间对第三者从上来讲并无共同的故意,如果按传统共同侵权理论来理解环境受到多方侵害其责任归属问题,受害者只能分别对侵害者主张权利,不利于对受害者的保护。所以,不管共同加害人之间是否具有共同故意,只要其行为具有客观的共同性,就应使其负连带责任,以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2.不以具有违法性作为认定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传统的共同侵权行为理论以行为具有违法性并造成损害结果作为认定侵权性质的标准。但环境共同侵权行为因行为本身所具有的有用性,国家一般规定社会所应对污染行为容忍的最低限度,在限度下的环境侵权行为是不被禁止的。而共同侵权行为却是因众多的“合法’行为掺合在一起引致损害发生。

3.改变因果关系认定标准。我国司法实践在民事侵害赔偿诉讼中,一直是以严格的因果关系的客观必然性作为标准的,在举证问题上是由当事人双方对各处的主张负同等的举证责任,由法院负全面搜集和证据的责任。但由于环境侵权具有间接性、复杂性、潜伏性和不确定性的特征,其因果关系的认定相对一般侵权行为而言不仅更多地受到科技水平的限制,而且证明的难度也大大提高。因此,环境共同侵权中因果关系理论必须结合侵权行为的具体特点予以改进,以更利于受害人利益的保护。目前,这种理论的创新主要包括盖然性理论、疫学因果关系理念和间接反证说的因果关系理论这三种因果判断标准。这三种因果关系理论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配合的。在一个案件中,往往会结合运用两种甚至三种因果关系理论,其目的就是减轻作为原告的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扩大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在上联系的可能性,在侵权法内部实现损害分担的社会化。

综上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己大大突破了传统的共同侵权行为理论的囿限,发展出了符合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特殊性的、新的认定标准。“为使对复合公害的受害者的救济容易进行,要求较宽泛地适用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可考虑将文章开头所列举的三种侵权行为类型,即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无意识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都纳入环境共同侵权行为中予以规定,这实际上也是采“客观说”的必然结果。综合考察后,可将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列为以下几项:1.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侵害人。这是“共同”的应有之意。2.两个以上行为人已实施了具有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行为。行为人间不要求有共同的过错和意识联络,并且行为不以具违法性为要件。3.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种因果关系不要求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严格的、直接的一一对应,按因果关系推定方法能认定即可。

三、环境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的实现机制

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实际上涉及两重责任关系,即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外部责任关系和各加害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分担问题。

在外部责任承担的问题上,按照传统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共同侵权行为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显然,连带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定的责任,不因共同侵害人内部的约定而改变,对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是十分有利的。它不仅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简便易行,举证负担减轻许多,而且也使赔偿请求权的实现具有充分的保障。受害人不必因为共同侵权行为人的参与程度,以及其行为对损害所起的作用难以肯定,或因为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一个或数个行为人没有足够的财力赔偿而妨碍其应获得的全部赔偿数额。因此,从环境法的规制重点出发,为加强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应坚持对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赔偿责任原则。

在连带赔偿责任适用的条件下,受害者可不必考虑各个加害人对损害发生的作用比例。但是,这样就产生出全体共同侵权行为者的责任一下子由一家企业承担的危险,因此,伴随着这种危险的制度,对于企业来说决不是一个理想的制度。特别是对于那些对损害的发生作用度很低的弱小企业课以共同侵权行为责任,确实也是施之过苛。从责任的公平分担考虑,应确定统一的标准来解决各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问题,即各加害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分担问题。各国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解决这一问题:

(1)根据侵害程度确定责任范围。即对行为人的行为分别加以考查,各行为人对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行为有强弱之分;各行为人参与侵害的程度有大小之分,强者、大者多分担一些责任,反之少承担;

(2)根据因果关系确定各行为人应分担的赔偿责任。这是以共同侵权行为人对所造成的损害的各个部分可分的前提,损害可分,则各行为人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3)根据共同侵权行为人的人数平均分摊责任。即不考虑共同侵权行为人的侵害程度大小,以及其行为在损害结果中所起的作用强弱等因素,一律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一般都认为,上述第一种方法较为可取,并在司法实践中也较为常用,在如何将各行为人参与侵害的程度具体化,进而计算各加害者应承担的可物化的侵权责任,现有学者提出了“比例分割赔偿制”,主张应当根据各行为人参与致害程度的大小而按比例地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来说,考察排放量是衡量致害程度大小的较好的标准。因为该承担方式有助于克服平均分担赔偿责任之弊端,弥补环境共同侵权不可分性之不足。

鉴于我国有关环境法规对环境共同侵权责任问题的立法空白,建议在修改有关环境法规时,应对环境共同侵权的责任如何承担,行为人如何负责等问题给予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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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于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理论界看法不一,而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对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意义重大。意识到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功能上的局限性对于扭转“重刑轻民”、“重刑轻民”的传统观念是十分必要的。。本位拟从应然角度出发,对我国及国外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方面的理论和实践进行评述并进行尝试性设计。难怪美国证券市场诞生发达这么多年来,仍然坚持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重,并坚决不放弃民事责任在规范证券市场中的作用。。关键词:污染环境犯罪 故意 过失 严格责任 定罪量刑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影响到各国乃至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关键词: 民事/执行/刑罚 内容提要: 执行难是民事执行中的一大顽疾,它固然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但对妨害执行行为的放纵和制裁的软弱,尤其是对民事执行中刑罚适用的大打“折扣”乃不失为一个重要原因,这存在着理念上的误区也有立法技术上的原因,在立法上将其错误定位于“妨害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中,混淆了刑罚适用与强制措施的性质;。近些年来环境保护领域日益受到全世界法学研究者的普遍关注,各国纷纷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刑事立法。原因在于,环境犯罪的客体并非是环境资源的管理秩序,更不是社会管理秩序,非但如此,环境犯罪还具有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的诸多独特之处。。针对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1970年日本国会制定了《关于危害人体健康的公害犯罪制裁法》(即《公害法》),率先以特别法的形式规定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内容。如果说证券市场中的民事责任兼有填补损失和教育制裁的功能,则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仅具有教育、制裁的功能。。1975年《德国刑法》第28章规定了污染环境的犯罪。与其它暴力行为一样,家庭暴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1]奥地利在1974年修正了刑法,增设了公害类犯罪的惩处。一、我国现行环境刑事立法模式及其评价 我国现行刑法典是在1979年刑法典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相对于1979年刑法典而言,现行刑法典在环境犯罪的立法方面增加了环境犯罪的罪名,并设立专节集中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同时,在危害公共安全罪、走私罪、危害公共卫生罪等章节中也有体现危害环境保护犯罪的规定。。[2]我国为改变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趋势也突出了以刑罚手段惩治污染环境行为的立法趋向,97年刑法典设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并规定了五个污染环境类犯罪:(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338条);司法执法机关对于证券民事案件、证券行政案件与证券刑事责任应予同等关注。。(2)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339条);此种现象反映了多年来我国经济立法中长期存在的重行政、刑事责任而转民事责任的形式。。(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339条第2款);3.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4)环境监管失职罪(408条);文章继而分析了证券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并用与竞合,以及证券民事责任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5)走私固体废物罪(155条第3项)。《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在污染环境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是必须具备的条件,即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污染环境的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环境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证券法上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分别丛私法和公法的角度,对证券法律关系进行了调整。。因为多数环境污染犯罪的危害结果并非及时性的,而且犯罪主观方面具有不同于普通犯罪的复杂情况,司法实务中认定和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十分困难。二、对罪犯婚姻权的解读 1、罪犯婚姻权的天赋性罪犯有着与普通公民一样源于天赋的婚姻权利能力,但罪犯实现婚姻权的行为能力必须依赖于各类刑罚执行部门。。各国环境刑事立法采取的严格责任、过错推定过失等变通原则,虽缓解了实务认定的困难,却受到刑法理论界普遍的质疑。本文所讨论的罪犯就是指狭义上的罪犯,也即在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但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定对于污染环境犯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量刑轻重意义重大,所以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对于环境犯罪的客体,学者们的观点多不一致。。一、国外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方面的理论与实践对污染环境犯罪,世界各国基本上都采取传统的刑事责任理论,认为故意和过失是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要件,如果没有主观过错,行为人的行为便失去了非难的基础,让其承担不利的刑事法律后果是不恰当的。虽然证券法中的法律责任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但只有证券法上民事责任是保护证券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权利的重要措施。。个别国家也采用严格责任理论,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不以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为必要条件,只要具备一定的危害行为或危害结果,即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包括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两种,特殊侵权责任不像一般侵权责任那样具有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前提。。这一理论是随着现代工业突飞猛进地发展,高度危险性的行业引起环境公害的事件日益增多,广大社会成员的福利因少数的营利行为常常被侵害,而引起公害的企业的主观过错难以被侦查机关、法院和公众所知晓,而由一些学者针对污染环境犯罪原因上的复杂性、行为人主观过错证明的困难性而提出的。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一)大陆法系各国大陆法系国家传统刑法理论要求刑事责任的承担必须确定行为人有罪过的存在。就案件移送前是否可进行行政处罚这一问题,《行政处罚法》在分则部分的有关规定中存在一定矛盾和歧义的情况,但该法总则部分的第7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故意和过失不仅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而且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前提要件。其中,固体废物对农村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然而,这种理论适用于环境犯罪,特别是于过失环境犯罪适用上遇到多方位的阻力与挑战。但民事执行中的刑罚适用则从本质上乃为刑事制裁。。大陆法系各国对于环境犯罪主观要件的要求不尽相同。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德国、日本、奥地利、瑞典诸国环境刑法均规定,行为人构成环境犯罪主观上必须具备故意或过失的要件,仅有违法事实不能构成刑罚的适用,即不适用无过失责任。(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污染环境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而使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和资源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以至于影响人类健康的生产活动或生物生存的现象。。法国、比利时等国家则认为,过失系构成环境污染的必要条件,无必须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犯罪故意。「内容提要」本文指出,立法者应当扭转重行(刑)轻民的思维定势,对于证券民事责任、证券行政责任与证券刑事责任予以同等关注;。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客观责任(严格责任或无过失责任),如法国农业法第434-1条及434-4条有关水污染犯罪规定,就是以实质犯罪或客观实体侵害行为事实作为建立客观责任的基础。据此在1998 年6 月1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 次会议颁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第12 章具体规定了“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对刑罚的适用以第100 条予以规定。。在此问题上,行政机关与立法上的见解不同,前者趋向与客观的污染事实,即应构成刑罚适用的对象。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不同于一般犯罪的刑事立法,必须从环境犯罪的自身特点和刑法规范的目的去考虑实际的立法模式。。而后者认为,犯罪行为的构成虽然不要求故意,但应有轻率、疏忽或违反法令的过失行为时,才构成犯罪。该项责任是一种典型的无过错责任。。其司法实务上的见解亦同,但于法律上有特别规定时,得以无过失责任的事实犯视之,法国的这一作法在欧洲具有广泛的影响。3、 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建立的必然性 通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全部条文可以发现,针对证券市场违反禁止性行为而施加的法律责任中,绝大多数都是诸如吊销资格证书、责令停止或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责任,以及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产生的刑事责任,而极少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3](二)英美法系各国英美法系国家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成立是否以故意或过失为必要条件存在有不同认识。监管机关执行的刑罚是剥夺公民人身活动的范围“自由”,与罪犯结婚的权利互不干涉。。美国《水污染管制法》S。「关键词」证券市场,投资者,民事责任,虚假陈述,诉讼,投资者协会 一、立法者应当扭转重行(刑)轻民的思维定势,对于证券民事责任、证券行政责任与证券刑事责任予以同等关注 《证券法》的威严在于其应有的内容公平、条款细致、便于操作的法律责任制度。。309(C)(1)(2)规定,犯罪行为除非行政官署证明为故意或过失,否则不得为该法制裁的对象。首先,基于对刑罚和行政处罚关系的重新认识。。美国部分学者强调,企业管理人公害污染的行为,无须有犯罪故意,只要有轻度的错误,即足为制裁的对象。而与当前严峻的执行难很不相称的是实践中运用刑罚手段制裁拒不履行、拒不协助执行以及干预执行的很少。。英国在审理Alpgacell诉Woodward(本案为制纸工厂由于废水过滤设备阻塞,致废水溢入河流,排放超过管制标准,造成污染的犯罪行为)一案中,就采取客观主义,认为行为人的犯罪意思并非构成环境犯罪的条件,工厂不得以主张欠缺知情或非故意,而逃逸刑事责任。2004年3月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结束了刑罚理论界关于罪犯婚姻权有无的争论,修正了1982年公安部对相关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罪犯结婚登记的实施办法,使罪犯的结婚问题得到了法律的许可,这是婚姻法律的一大进步,但民政部出台的这个《意见》中仍有许多关于罪犯婚姻权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有待于解决。。[4]二、我国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方面的理论(一)严格刑事责任理论由于环境犯罪的特殊性,以及为弥补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威吓和惩罚此类犯罪,有学者提出在采用过失责任制的同时还应考虑严格责任制,即有权利用环境的法人和行为人,有义务保证该行为不危害环境,一旦发生危害就应承担其应负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污染环境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笔者认为虽然严格责任是在近代刑法理论的基础上,为适应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而采用,是对传统刑法理论中归则方式的重大突破,对于惩治某些犯罪可能有着积极意义,但将其适用于环境污染的犯罪,对主体主观上无过错的污染行为认定为犯罪,在理论上是不科学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据此可以看出民事执行中刑罚适用从最初的立法体例上看是被归置于审判程序中“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首先,严格责任违背了我国刑法的内在生命,即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和刑法第16条关于行为人无过错不是犯罪的规定,与我国适用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目的悖谬。换言之,立法者对于行政责任最为重视,对刑事责任也较为重视,但对民事责任则有些语焉不详。。 其次,严格责任在污染环境的犯罪适用中,会有失公正,如果每个企业都按合理标准正常排污,是不可能预见到共同排污的后果,亦没有义务注意共同排污的后果,且他们的行为大多是获得许可后的行为,单纯追究企业的刑事责任有失公正。刑事责任由国家负责追究,行政责任及处罚由主管机关追究。。其三,严格责任适用的环境危害行为的严重程度与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不匹配。二是案后移送,或称间接移送,就是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对当事人做出一定行政处罚后,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一些国家的无过失或严格环境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一些处以罚金的轻微危害行为,而在把社会危害性达到严重程度的行为才宣布为污染环境犯罪的中国,对于这一类主观过错不明或无罪过,但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环境损害的行为,则纳入到了行政处罚的领域。但从法律责任的形式上看,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是因当事人行为的法律定性不同而由不同性质的机关采取的不同性质的惩罚措施,并不是说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只能承担一种法律责任,而刑罚力度就一定强于行政处罚。。其四,刑罚应该具有谦抑性,宽容性。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归责,受害人只须举证证明存在侵害行为和损害事实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而国家机关不能证明其有免责事由的即构成侵权责任。。正如陈兴良教授指出,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控制时,才能运用刑决的方法,惩治污染环境的犯罪中适用严格责任而扩大刑法的干预是可避免而无必要之选择。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罚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手段,有其特殊的质的规定性,刑罚的适用既应针对依法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应受制于刑罚目的。罪犯的概念在我国一般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罪犯概念是指被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判处刑罚的人。。对主体缺乏罪过而并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施以刑罚,实不足取。刑事责任制度的主旨在于惩治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秩序、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犯罪行为。。(二)过错刑事责任理论任何犯罪都是行为人基于一定的被刑法所否定的心理态度而实施的,通过犯罪行为的“中介作用”,得以转化为客观现实。这表明,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环境犯罪的认识不断深入,刑法作为环境保护的一种手段不断得到重视。。没有否定的心理态度的支配,行为人与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便丧失了因果联系,行为人即不应当承担被责难的后果。它并不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为前提,受害人也不因此负举证责任。。[5]同样,脱离了对行为人心理态度的分析,我们将无从认定环境污染行为的性质,搞不清污染环境犯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会影响到量刑的轻重。最为典型的规定是民诉法第102 条第6 项,即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给予罚款、拘留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大多认为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污染环境的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环境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行政处罚和刑罚的种类及形式并非完全的对应关系,有些可以衔接对应,如行政处罚中的财产罚和刑罚中的财产罚,结果都体现在当事人财产上的减损;。这种心理态度包括故意或过失。反过来讲,如果我们把同居权、生育权也还给罪犯,那么无形中会削弱刑罚的惩罚性,会使刑罚在人们心中留下不严厉的印象。。三、对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想(一)澄清一个有关问题有人认为行为人故意违反国家环境保护规定也是认定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内容而确认为故意犯,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关键词: 循环经济 农村 固体废物 内容提要: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固体废物污染中的一个新的问题。。行为人违反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可能是出于故意,但不能把这种故意与造成环境污染结果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混谈。我国刑法典认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环境犯罪的同类客体为破坏了环境资源保护、妨害了对环境资源的管理秩序,因此把这些犯罪集中起来,放到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之中;。在我国刑法规定及刑法理论中,犯罪主观方面是以刑法对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的否定性评价为特征的,其实质在于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具有社会危害性。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备过错,从责任上来讲,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某种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是因为该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即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也只有让罪犯深刻品尝到被监禁失去自由的痛苦及因失去自由其他权利无从实现的感叹,才能体现我国刑罚的惩罚功能。。可见,刑法所关注的是行为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结果的属性进而也就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行为的结果予以充分的关注,以避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种类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等八种侵权行为,以及这八种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对其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反映了行为人对其行为危害环境的心态,进而说明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社会危害性。该法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行为人对违反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本身所持的心理态度不能反映行为人主观心理上对于危害环境的心态,所以不能认为故意违反规定就是故意犯。特别是对单位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可采取的吊销营业执照是对单位经营主体资格的撤销,相当于刑罚中对自然人予以死刑的终极制裁,显然要重于刑罚仅予以罚金的处罚。。所以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而不包括对危害行为本身所持的心理态度。而我国现行有关固体废物污染立法及相关研究大都集中在工业固体废物和城市固体废物上,有关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立法及相关研究是相当缺乏的。。(二)对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应一分为二在污染环境的犯罪中,往往存在两个相互联系的危害结果,一个是环境被污染的结果,一个是环境被污染后所导致的结果,表现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是: 1.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公平责任。。有人以环境受到污染不象有形物遭受损害那样可以肉眼明断,而需依赖于第二个危害结果的发生来判断,进而否认将其分为两个危害结果。罪犯的婚姻权也是如此,无论他犯下什么样的罪行,无论他受到什么样的刑罚,婚姻权都将与身俱在。。该观点进从现行刑法典的实然角度出发,似乎缺少对该问题应然性的思考。至于现行《证券法》关于刑事责任援引《刑法典》的表述方式,则可予以坚持。。对污染环境犯罪中这两个结果行为人所持的心理态度是存在差异的。只有民事责任才能直接弥补遭受损害的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无论是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都取代不了。。对前一个结果,即环境被污染的结果,行为人通常存在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狭义的罪犯概念是指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处刑罚并送交监狱执行的人,也即我国长期以来所称呼的“劳改犯”。。首先从认识特征上行为人对污染环境的危害后果的发生是明知,在意志特征上,行为人表现出放任污染环境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虽不是希望,不是积极的追求,但却在明知行为可能发生污染环境结果的情况下,为了达到自己的既定目的,通常是为了经济利益而仍然决议实施这种污染环境的行为,不设法阻止环境污染的发生而是听之认之。从性质上,民事执行中的刑罚适用与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具有不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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