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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杂志社李业

发布时间:2024-07-02 11:29:51

中国税务杂志社李业

完美中国企业简介: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是成立于1994年的侨资企业,公司总部坐落于广东省中山市,2006年12月1日经国家商务部批准开展直销业务,销售健康食品、小型厨具、化妆品、保洁用品及个人护理品。

公司董事长,马来西亚丹斯里皇室拿督古润金太平绅士是马来西亚第三代华裔,副董事长许国伟、副董事长胡瑞连分别是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第二代华裔。

扩展资料:

董事长古润金:

马来西亚华裔著名企业家,也是马来西亚企业界及华人社团知名人士。先后当选全国28个县/市“荣誉市民”,并入选《中华名流》2000卷。

荣获“中华慈善奖”、中国慈善榜“最具影响力慈善领袖奖”、“中国希望工程贡献奖”、“全国禁毒工作先进个人”、“全国抗洪救灾先进个人”、“十大慈善家”、 “世界杰出华人奖”、“热心海外华教人士杰出贡献奖”等荣誉称号。

公司发展:

2003年1月,公司通过HACCP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认证、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2013年7月,通过ISO22716/GMPC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认证;2008年4月,检测中心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

2014年11月,被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可出具本企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微生物和卫生化学备案检验报告。

为了进一步强化自产自销、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充分挖掘和应用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先进成果,并将其转化为具有商业价值和满足消费需求的适销产品。

公司分别与江南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州中医药大学、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上海交通大学、美国罗格斯大学等开展了项目合作研发,制定新产品开发战略,提高产品竞争力。

参考资料来源:完美中国有限公司-领导风采

参考资料来源: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企业概况

是传销公司吧?坑人的

李应吉(1914—1969),原名郎汉初,海宁斜桥人。早孤,靠母亲抚养长大。高小毕业后,于1927年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当学徒,接受进步思想。1931年参加中国共产党,从事革命活动。1933年被捕,在狱中坚持斗争。1937年抗战爆发后,经营救出狱,到南京八路军办事处工作,后担任董必武的秘书。1938—1941年任重庆川东特委组织部长。1942—1947年,在湖南、四川等地党的公开企业、银行中任职。1948年去香港,任华夏公司经理。1952年回北京,在中共中央特别会计室工作。1953—1963年,任对外贸易部财会局长和驻埃及大使馆商务参赞。1964年后,任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副主任。“文化大革命”中遭受迫害,于1969年2月逝世。文革”中蒙冤的。 1931年的老党员。 海宁县的第一个党员做过董必武的秘书做过周恩来的秘书李应吉在运动中“自杀”,张木生回忆说父亲是外经贸委里红区党和白区党斗争的牺牲品。父亲从楼上跳下来之前,和他谈过话,情绪很正常。检查遗体时,有人还发现衣服上明显有被人抓过的痕迹。

从星光里树叶的声音里扫墓为何需要奉香给山神土地陈爸爸让他去学吧有时距离只为了可以有机

中国税务杂志社总编辑李万甫

日前,有关媒体相继报道“死亡税率”问题,有关人士认为,“死亡税率——当前经济持续低迷的真实原因”,“税率之重,接近企业的‘死亡线’”,“我国长期实行重税主义的后果,就是经济动力和活力的下降”。归结起来,其核心要义就是:税负过重严重影响企业生存空间,是导致经济下行压力的主要原因。 学者指责高税负是逼走中国制造企业的真正原因。然而也有学者声称这是“夸大”、“误导公众”,究竟怎么回事儿?据《新京报》报道,最近一段时间,关于福耀集团董事长曹德旺投资10亿元在美国建汽车玻璃厂的新闻,在国内外引发了强烈反响。曹德旺称,“除了人力,中国什么都比美国贵”。他特别指出,中国制造业的成本太高,其中最高是增值税。联想到之前李嘉诚抛售内地资产,很多人称“曹德旺也要跑了”。虽然曹德旺称,公开讲税负,只为提醒危机感,他的重心仍在中国。源自有关媒体的报道,“当前我国企业实际税费负担接近40%,对企业来说意味着死亡。”或称作“死亡税率”。此事引发了关于中国税负水平是否过高的争论,有学者指责高税负是逼走中国制造企业的真正原因。然而也有学者声称这是“夸大”、“误导公众”,究竟怎么回事儿?争论一:中国税负是不是“死亡税率”?正方:天津财经大学李炜光教授认为,我国企业的实际税费负担率应该在接近40%的水平上。40%或30%的税负对企业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死亡,或可以叫“死亡税率”。因为在我国,除新兴行业以及金融等领域外,大部分企业的利润率都不到10%,30%-40%的税费负担足可以导致大多数东部沿海加工业企业处于困境之中,甚至亏损倒闭。李炜光年初带队在4城调研企业税负情况。反方: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李万甫认为,“死亡税率”之说严重误导了社会公众。形成经济增速下滑的诱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体制因素,又有制度因素,也有市场环境变化的因素。我国宏观税负近些年来一直稳中有降,特别是一系列减税降负措施的陆续出台,企业的税负大大减轻,但同期经济增长却出现了较大幅度的波动,由最初的两位数的高增长到目前的增长。争论二:我国宏观税负水平高不高?正方: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李万甫认为,宏观税负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口径,通常结合政府收入构成状况,分为大、中、小口径:大口径宏观税负是指政府全部收入占GDP的比重,按照IMF统计口径测算,2012—2015年我国宏观税负接近30%,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中口径宏观税负是指税收收入和社会保障缴款之和占GDP比重,按照OECD测算口径,2012-2015年我国宏观税负,而2014年OECD国家平均水平为;小口径宏观税负是指税收收入占GDP比重,2012-2015年我国宏观税负左右,并逐年下降,按照IMF数据测算,2013年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为。反方:天津财经大学李炜光教授表示,用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指标中的“总税率”指标来衡量我国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总税率是指企业的税费和强制缴费占商业利润的比例),2013年,我国企业总税率为 %,不仅明显高于发达国家,也显著高于发展中国家泰国和南非,仅略低于巴西。这之后的2014年和2015年,中国继续维持在和的高水平上。李教授认为,调研是有样本的,也是有数据的,要厘清征费与征税占利润的比例具体是多少,如果说征完税或者费之后,企业没多少留利了,甚至在亏损,有人还说税负不高,我觉得没什么说服力。征税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征税只要为企业留一点利,企业总是会生存与发展下去的。而现在的利润率,企业普遍反映不高,这说明,我们现在进入了一个低利润率的时代。我们不是说要把企业逼死了才要减税,那时候什么事就都晚了。争论三:中国的税负比美国重么?正方:天津财经大学李炜光教授表示,美国的减税力度在里根时代就很大,直至今天,美国都在享受里根时代的减税红利,里根政府甚至引领了上世纪80年代全球性的减税运动。实施这种减税政策,一则,带来了经济的繁荣;二则,带来了新技术与信息革命,包括我们现在说的数字技术繁荣,都跟当年主张减税的里根经济学有直接关系。所以,再回过头来看中国的问题,千万别等到企业过不下去了再减税,那就晚了。我们希望建立一个偏轻的、适当的,有利于企业家发展、创新、创业的环境。我们不能说一方面鼓励大家投资与创新,一方面又用很重的税制套在企业家头上。反方: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李万甫认为,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总体上还是比较低的。当然,由于不同税种的计税依据不一,税率设定不同,对企业而言,衡量企业税负的轻或重,不能简单片面只看税率的高低,税率并不等于税负,应当从多维度综合衡量。争论四:税制不同导致中国税率显得高?正方: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李万甫认为,从税负构成及承担者来看,我国企业承担了90%以上的各种税费,个人承担的各类税费占比不足10%。一方面是由目前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所决定;另一方面也使企业对税(费)负敏感,尤其是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盈利能力变弱时,企业自然会感觉税费负担重。相比较而言,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费)占比较高,企业直接负担的税费显得并不高。从税负的转嫁性来看,收费往往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有关,与企业具体的经营活动相关联,难以转嫁;占我国税收收入比重三分之二左右的流转税,由于依附于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可以实现转嫁,纳税人与负税人分离,企业只履行缴税义务,并非负担者。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会导致按照世界银行公布的“总税率”指标计算的企业税负虚高。至于流转税的累退性,可以通过税制结构优化完成,但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反方:天津财经大学李炜光教授表示,中国企业缴的税比美国企业多,这不是印象、表象,而是事实。这种对比恰恰说明了中美两国企业之间的差距。在生产、消费、分配、交换这几个环节中,美国的税制主要是在调节后两部分,主要征收所得税与部分财产税,并不征收流转税。在美国,企业有利润才征税,没利润不征税,企业自由发展度很高如果用营业收入做分母,用税费除以营业收入,那显然,企业的税率就很低,因为营业收入肯定会高于净利润。一些地方政府、机构或者个别学者,经常喜欢用营业收入做分母计算企业税率有多少,这没有多大意义。在这样的基础上计算税率,显示出来的税率却很低,好像企业没什么负担。可实际情况却可能是,企业没什么利润甚至亏损了。算税负重不重,不能玩数字游戏。

实习生 刘芳桦

通讯员 黄程灿 方元子

7月9日,由广东 财经 大学主办,广东 财经 大学财政税务学院(人民财税发展研究中心、广东地方公共财政研究中心、广东省财税大数据重点实验室)承办的首届人民财税高峰论坛在广东 财经 大学(广州校区)举行。

围绕“数字经济与数字财税”展开学术研讨

论坛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高度聚焦“数字经济与数字财税”研究主题,积极回应数字经济、数字财税蓬勃发展的时代需求,为数字财税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近200人在线下参加论坛,全天在线观看直播人数近3万人次。广东 财经 大学校长于海峰教授主持论坛开幕式。

会上,广东 财经 大学党委书记郑贤操发表致辞。他指出,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加速创新,日益融入经济 社会 发展各领域、全过程,加速数字化战略转型是“十四五”时期我国建设网络强国、数字强国的重要战略任务,数字经济与数字财税蓬勃发展,财税基础理论建设也进入到一个大不同以往的新阶段。

《人民周刊》杂志总编辑、人民财税发展研究中心理事会理事长冯旭东表示,新时代以人工智能、数字技术等为代表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正向纵深发展,关于数字经济与数字财税的研究应用价值巨大,前景广阔。

随后,中国 社会 科学院副院长、中国 社会 科学院大学党委书记高培勇教授,中南 财经 政法大学校长杨灿明教授,中国 社会 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研究》主编黄群慧研究员等30多位财税界名家及多位企业高管出席会议并发表主旨演讲。广东 财经 大学副校长、人民财税发展研究中心理事会理事长邹新月教授主持主旨演讲。

中南 财经 政法大学校长杨灿明教授从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法治、经济、 社会 问题三个方面阐述了自己对数字经济的思考。他提出,数字经济是把双刃剑,其最终目的应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杂志社总编辑李万甫教授就“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与税收治理”这一主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他表示:“大力发展数字经济不仅是对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也是建设新发展阶段现代经济体系的重要引擎,还是全面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必由之路。”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院长刘尚希研究员提出三点意见:一、数字革命是人类文明的第三次革命,要抓住数字革命的机遇;二、数字化时期的税收要与时俱进,“要从工业化时代的规则制定逻辑中脱离出来”;三、要推动税收制度促进数字化发展。

三个“多”积极推动数字经济与数字财税发展

当天下午,三个分论坛同时开展,共35位与会嘉宾分别围绕“政府治理数字化”“预算管理数字化”“税收征管数字化”“企业数字化转型”等主题,深入研讨、分享成果,共同聚焦数字经济发展与数字财税治理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推动数字财税理论与实践纵深发展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论坛的成功表现为三个‘多’:发表演讲的名家多;与会人员多;新成果、新观点多。”闭幕式上,广东 财经 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人民财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林木教授致辞总结。他指出,此次高峰论坛深化了参会人员对数字财税领域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 社会 服务转型升级的认识,对促进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何宁

校对 | 谢志忠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论坛综述 2014年1月10日,由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北京大学税收法治建设研究基地主办,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承办的“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论坛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307会议室成功召开。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张永志副主任,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李三江司长、靳万军副司长、张学瑞副巡视员,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李万甫所长等政府官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守文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副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原主任俞光远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贾绍华所长、《中国税务报》刘佐总编辑、华东政法大学陈少英教授、武汉大学熊伟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朱大旗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等学者,北京市、四川省、河南省、湖北省、陕西省等地的税务系统工作人员,普华永道、华税、天驰、国枫凯文等会计师事务所或律所合伙人,共计60余位专家参与了本次论坛。《法制日报》、《法制晚报》、《中国税务报》等多家媒体对论坛进行了报道。 论坛开幕式由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张学瑞副巡视员主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李三江司长、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刘剑文会长先后致辞。李三江司长对论坛提出三点倡导:第一,鼓励畅所欲言;第二,理论联系实践;第三,具有问题意识。刘剑文会长强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在于:第一,树立法治思维。所谓税收立法“成熟一个、出台一个”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取的,可能会延缓税收法定的改革进程。第二,摆正立法与改革的关系。税收立法不仅能够确认已有的改革成果,而且能够推动和引导税收改革,它是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平台,也是化解中国当前诸多社会矛盾的平台。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石性地位及其理解 与会专家就税收法定原则的准确理解达成了相当的一致意见,以期厘清当前存在的一些误解。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原主任俞光远教授认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提出“税收法定原则”,这对促进依法治国、依法理财具有历史性价值。第一,必须尽快健全、完备税法体系,提高税法的系统性、科学性、协调性和开放性。第二,将税收法定原则及基本税收管理体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内容写入《宪法》。第三,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专设一章“纳税人权利保护”。第四,发挥立法机关在税收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将现存的诸多税收行政条例上升为法律。第五,将财税法设置为一个独立的立法系统。 武汉大学法学院熊伟教授指出:第一,重视税收法定原则中“课税要素明确”的要求。若课税要素不明确,实际上构成了一把“双刃剑”,不仅不利于纳税人依法纳税,也不利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第二,处理好各个层级的立法文件的“度”。即明确税收实施条例、税收实施细则各自能够规定什么,确定税法解释的具体方法和限度。第三,立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大背景,反思反避税问题。税务机关应当适当转变执法思维,在征税问题上保持一定的容忍度,严格地依据法律征税。第四,促进税收执法的公开透明,以倒逼税务机关提高其执法的公正度、能力和水平。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陈少英教授认为:税收法定原则最深刻的内涵在于限制政府征税权、保护纳税人财产权。在具体操作层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须编排税收立法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作为一个以商品税为主的国家,我国在商品税方面的立法却非常欠缺,故在“营改增”改革中,应大力推动增值税立法,并通过“价税分离”,增强纳税人意识,从而在实现增值税的经济功能的同时实现其政治功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大旗教授提出:第一,税收法定原则的涵义是经过人大代表的同意以及纳税人的立法参与,控制国家征税权;并借助税收法律的安定性、规范性、可预测性,保障纳税人的财产权、生存权、发展权、生产经营自主权、人生规划自由权等。第二,加快税收立法的步伐。要改变立法机关力量薄弱的现状,应当优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知识、年龄结构,增强立法人员的立法能力。第三,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不以在形式上制定税收法律为已足,还应保证税收法律在内容上对基本课税要素等进行具体、明确、完备的规定,改善立法质量。第四,建立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和对税收法律的违宪审查机制,在“形式法治”的基础上实现“实质法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施正文教授认为:一方面,应充分认识税收法定原则的崇高地位。它是税法领域最高原则,并对一个国家的法治、人权保障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另一方面,应正确理解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税收法定原则之“法”既包括对税收实体要素和基本的税收程序要素的规定,又要求税务机关严格地实施和执行税法。在立法上,关注税法的可实施性,改变过去立法“宜粗不宜细”的做法;在执法上,转变按照计划或任务征税的思路,以税收法律作为征税的唯一依据;在司法上,发挥税收救济的功能,改革税收司法制度。 二、我国税收立法现状的剖析和反思 与会专家基于国家治理的整体视角,解读了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实践中的演绎情况。 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贾绍华所长认为:《决定》中“国家治理”的提法彰显了政府运作方式上的重大转型,关系到国家的“常治”和“久安”。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顶层设计主要包含三个指导思想,即税种的法定、课税要素的法定、征收管理程序和技术的法定。只有满足上述要求,才能奠定政府征税行为的正当性,提高政府的治税能力,发挥税收作为一种国家治理途径的作用。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周序中教授将《决定》中对税收法定原则的明确承认视作“起始之元年”,是我国二十多年来税制改革的一个阶段性成果。在当前的改革深水区、矛盾激化期,财税法治建设突显了“法律”的价值,能够合理地划分私主体和公主体的财产界限,关乎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欲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就一定要树立税法权威,在税法的表现形式、实行和运用上多下功夫,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税法的笼子中。 普华永道合伙人梅杞成结合自身实务经验,把中国税法实践中的问题总结为五个特征:一是很多领域本应当有法,却没有法。二是很多领域有法,却不公平。三是很多领域有法,但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理解不一致,各地执行的差别非常大。四是很多领域有法,却不依法执行。五是很多领域纳税人有权利,却不敢行使这些权利,导致纳税人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扬州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李登喜教授认为:税收法治之治实际上是一种“共治”,故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不能仅停留在立法层面。一方面应当构建科学的税法解释体系、健全税法解释方法,在与纳税人权利息息相关的规则解释上,对行政机关的解释权进行适当限制,防止税收执法裁量权的错用和乱用。另一方面,应当建立标准化案例税法,也即税法领域的案例指导制度,通过税法的实践探索来引导税法的理论研究。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守文教授指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财税法学界和实务界已形成的共识,也是一个永恒的研究主题。从《立法法》第8条到1985年税收授权立法决定、税制改革试点模式,都与税收法定原则存在着紧密的关联。纵观我国改革开放的历程,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1993年《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都未在财税改革上多作着墨,因此,此番《决定》中对“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税收立法”等诸多财税问题的明确表述,无疑具有深远意义。 三、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顶层设计与可行路径 与会专家从税收立法、执法、守法、执法、监督、遵从等多个角度,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宏观及微观路径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张永志副主任认为:站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高度,“治理”的典型特征是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和合作,税收法治也正是置于这个大背景下才能更深刻地理解。税收法定原则意味着,一是树立法定理念,充分挖掘税收法定原则蕴含着的民主、法治和人权的精神。二是完善法律制度,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来确认和体现税收法定原则。三是落实立法规划,改进立法程序,保证税法的科学性、系统性和适应性。 来自各地税务部门的实务人员阐述了自己对税收法定原则的看法。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常新友副处长认为,应提高税收立法的协调性和统一性,处理好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改革与立法、经济与法治之间的关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施宏处长反思了我国税收法定实践,在立法层面,人大没有尽到税收立法授权之后的监督职责,纳税人参与税收法律制定的程度不足;在执法层面,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存在一定的失控;在司法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均未启动税法领域的司法解释,税收案例的数量较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李青处长指出,税务机关不能将完成征税指标作为唯一的工作导向,而必须依法征收。如果不实行税收法定,就会使税务执法的随意性非常大,既导致收了不该收的税、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也导致该收的税没有收、损害了国家的利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张岳文副处长认为,我国税收领域的现状是法律理想难以与现实相衔接,引发法律的“脱节”。一方面需要考虑共时性与历时性的结合,使税收法律制度更加接中国本土的地气;另一方面需要促进立法、执法、司法层面的相互跟进。 来自律师事务所的专家交流了自己办理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实务经验,重点提出了关于税法解释的一些体会。天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家本认为,税法应当对课税要素进行相对明确、详细的规定,增加法律中的严格性规则,不宜给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和税法解释权留有过大的余地。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天永同样认为,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行政解释不能适用扩大解释的方法,才能保证税法的权威性、促进税法的确定性。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荣法指出,行政机关的税法解释有存在的必要性,但应当确立“禁止扩大”以及“尊重本意”等两项解释原则。建议将“税收征收管理法”分为纳税服务、涉税建设、涉税处罚三大部分,转变“轻服务、重管理”的态度,推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间的相互信赖,强化违反税法的责任和处罚力度。 四、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收法治的前景展望 税法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围绕着税收法定入宪、税收授权立法、税法的本土化思路等深层次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展望了我国税收法治可以依循的前进方略。 《中国税务报》刘佐总编辑提出:税收法定原则并非资产阶级所固有,而是一种在世界范围内都被普遍遵循和认可的基本原则,是现代国家保护人权的必由之路,故我国有必要将税收法定原则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同时,面对复杂的国情现实,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应当区分轻重缓急,兼具短期、中期和长期的规划。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张学瑞副巡视员认为:从《决定》的布局安排看,税收法定原则被定位为民主建设中的大事情,它牵涉到人民主权、政治体制改革,关系到扩大民主和加强法治。税收立法应当回应现实需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回应老百姓的愿望,还应当确立阶段性的任务,结合我国的国情、社情和税情,制定具体的时间表。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傅红伟处长指出:税收法定原则是一项国际规则,也已经在我国全社会上下形成共识,下一步的重点就在于如何让税收法定原则落到具体工作当中。税收法定原则的中国路径被视为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全国人大、国务院、税务机关等多个机关相互合作,共同作出努力。 湖南省税务干部学校何小王教授针对我国诸多税收规范性文件突破、超越权限的现象,提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授权依据应当具体化,并引入外部的授权立法监督机制,形成全社会的监督体系。另外,既然旨在保护人身权的刑法中明确了“禁止类推适用”原则,那么,旨在保护财产权的税法也可以考虑确立相近的原则,禁止税法领域的类推和比照适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丁一副教授介绍了德国有关税收授权立法的学理和实践,阐释了其对于我国处理税收授权立法现象的启发,提出在税收授权立法问题上,需要将立法机关的强大、行政机关的谦抑、司法机关的补足这三者密切结合。我们不能单纯地肯定或否定授权立法,税收授权立法应当有所为而有所不为,一个必须坚持的底线是,重要的课税要素应当严格地由狭义法律进行规定。 五、闭幕总结 闭幕式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靳万军副司长肯定了本次论坛的成果,指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和不断改进性,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需要我们从意识与理念、体制建设与机制创新等维度着手,将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多个环节协同并举,以共同实现税收法治的目标。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刘剑文会长重申,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固然应考虑中国国情,但这项原则的价值是不容置疑的。回到《决定》的本意上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中的“法”只能指狭义的法律。税收法定原则的主旨在于保护纳税人权利、限制公权力,落实路径是在5-10年的时间里,将所有的税收行政法规都上升为税收法律,且应为“良法善治”。唯有如此,中国的法治建设才能进步,民富国强的治国目标才能达成。

中国税务杂志社税号

税务登记号编码规则是:纳税人识别号是指税务登记号(分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注册):1、组织机构代码的为15位:区域码+9位机构代码;2、身份证的统一为20位:旧的身份证15位码加“00000”或新的身份证18位码加“00”;如果同一身份证办多户税务登记的,则第二户编码尾数两位改为“01”,第三户改为“02”,依此类推。如果你和这些单位有经济业务来往的话,可以让他们直接给你相关资料。在税务机关也可查询(要有合法理由),在这些单位的纳税申报资料上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也会有税务登记证号。

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码,通常简称为“税号”,每个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都是唯一的。这个属于每个人自己且终身不变的数字代码很可能成为我们的第二张“身份证”。

查询方法如下:

一、打开百度搜索,在搜索栏输入“国家信用”,搜索后找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并点击进入。

二、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后,在搜索栏输入要查询企业的名称或注册号等等,这里以十堰源硕贸易有限公司为例。

三、查询进入后,即可查看到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就是企业的税号。

您好,12开头的税号通常是指属于中国大陆的企业税号,它是由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一种税号,它是企业在税务系统中的唯一标识,用于标识企业的税务信息。企业税号由12位数字组成,前6位为税务机关的行政区划代码,后6位为企业的编码,它可以用于企业纳税申报、审核、缴税等税务活动。

中国税务杂志社电话

全国税务师考试咨询电话汇总

中税协:400-0033-955,

北京:,88825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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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吉林:

江西:,

安徽:

广西:,

海南:0898-12366

云南:

内设《中国税务》编辑部、《税务研究》编辑部等10个部室。有职工61人,其中正编审3人、副编审14人、编辑44人。①《中国税务》。月刊,国家税务总局的机关刊物。1984年创刊。设法规公报、征收管理、业务技术、经济瞭望、纳税指南等栏目,期发量138万册。1998~1999年,被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署评为全国百种重点社科期刊之一。期刊发行量居世界期刊业前50名之一,在财经类期刊中名列第二。②《税务研究》。月刊,国家税务总局主办的中国税务学会会刊,研究税收科学的学术性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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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1号 电子工业出版社 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23号西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2号 法律出版社 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 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市东城区德外大街4号 工商出版社 北京市丰台区纪家庙育芳园东里23号 光明日报出版社 北京市宣武区永安路106号 国防工业出版社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23号 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6号 海豚出版社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1号 海洋出版社 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路8号 航空工业出版社 北京市朝阳区小关东里14号 红旗出版社 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北街2号 华龄出版社 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甲10号 华文出版社 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力学胡同3号 华夏出版社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香河园北里4号 华语教学出版社 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路24号 化学工业出版社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3号楼 机械工业出版社 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2号 教育科学出版社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6号 金城出版社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十一区37楼一层 金盾出版社 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5号 经济科学出版社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28号 经济日报出版社 北京市右安门内大街65号北京商业银行506 经理人杂志社北京分部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8号盛世嘉园B座12B01 竞赛画报杂志社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8号红都商务会馆B座 军事史林杂志社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9号 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 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27号 开明出版社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9号 科技与人才(职海) 北京市新世界北办公楼1001崇外大街38号 科学出版社 北京市东城区东黄城根北街16号 科学出版社科学出版中心 北京市东城区东黄城根北街16号 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路15号 科学普及出版社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6号 蓝天出版社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4号 劳动人事出版社北京代理发行站 北京市东城区广义街甲2号 劳务信息 北京市骡马市大街魏染胡同49号 旅游教育出版社 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南里1号 煤炭工业出版社 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35号煤炭信息研究711室 民族出版社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14号 气象出版社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 前程周刊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14层 清华大学出版社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清华同方光盘电子出版社 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西里33号清华同方产业楼三层 全国化工工程建设标准编辑中心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化工大院3号楼 群言出版社 北京市东城区东厂胡同北巷1号 人民出版社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66号 人民法院出版社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人民交通出版社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0号 人民教育出版社 北京市海淀区沙滩后街55号 人民军医出版社 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丙23号B座 人民美术出版社 北京市东城区北总布胡同32号 人民日报出版社 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 人民体育出版社 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8号 人民卫生出版社 北京市丰台区芳群园三区3号楼 人民文学出版社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66号 人民音乐编辑部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0号 人民音乐出版社 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 人民邮电出版社 北京市崇文区夕照寺街14号 人民邮电出版社《电信科学》编辑部 北京市崇文区夕照寺街14号A座人民邮电出版社《电信科学》编辑部 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史家胡同甲24号 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发行部 北京市丰台区北甲地路2号院玺萌鹏苑6-27-D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北京市东城区先晓胡同10号 石油工业出版社 北京市朝阳区安华里二区1号楼 世界知识出版社 北京市东城区干面胡同51号 市场报《人才》周刊 北京市金台西路2号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北京市朝阳区红庙金台里2号 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 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5号 团结出版社 北京市东城区东皇城根南街84号 外文出版社 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路24号 文化艺术出版社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北里甲1号 西苑出版社 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15号 现代出版社 北京市朝阳区安华里504号 线装书局 北京市朝阳区春秀路太平庄10号 新华出版社 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路8号 新华丛书编委会 北京市西城区佟麟阁路95号 新世界出版社 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路24号 星球地图出版社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69号 学苑出版社 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2号院1号楼 言实出版社 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五区4号院6号楼 冶金工业出版社 北京市东城区嵩祝院北巷39号 语文出版社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南小街51号 原子能出版社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3号 招工招聘快讯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6号月坛公园内西南角 知识出版社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17号 中共党史出版社 北京市海淀区芙蓉里南街6号院1号楼 中国标准出版社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号 中国长安出版社 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14号 中国城市出版社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21号 中国出版集团 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16号 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 北京市朝阳区东郊定福庄东街一号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17号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术语中心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17号 中国档案出版社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1号 中国地图出版社 北京市宣武区白纸坊西街3号 中国电力出版社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6号 中国电影出版社 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22号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大街东后巷28号 中国发展出版社 北京市西城区赵登禹路金果胡同8号 中国方正出版社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41号 中国纺织出版社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6号 中国妇女出版社 北京市东城区史家胡同甲24号 中国工人出版社 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45号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中国广播电视年鉴社 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东街1号 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9号 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中国海关出版社 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甲9号中国远东大厦305室 中国华侨出版社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20号院3号楼304室 中国画报出版社人文中国编辑部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西路33号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北京市海淀区普惠南里14号 中国检察出版社 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西路5号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北配楼 中国金融出版社 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小红庙南里3号 中国经济出版社 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北街3号 中国精神文明大典编委会 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郑常庄323号 中国矿业报《财富珠宝》周刊编辑部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70号 中国劳动保障报职业导刊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3区号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号 中国林业出版社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内大街刘海胡同7号 中国旅游出版社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 中国盲文出版社 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城内街39号 中国美术分类全集总编委会 北京市东城区前海西街18号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北京市丰台区玉林里7号 中国农业出版社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18号楼 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 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甲2号 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 中国企业家大辞典编辑部 北京市东城区东旺胡同41号 中国青年出版社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94号万信商务大厦502室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6号 中国人口出版社 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街80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31号 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兴发大厦807室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艺出版社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8号 中国人事出版社 北京市朝阳区育慧里5号 中国三峡出版社 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23号院12号楼 中国商务出版社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东后巷28号 中国商业出版社 北京市宣武区报国寺1号 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二条21号 中国社会出版社 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甲33号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北京市西城区鼓楼西大街甲158号 中国摄影出版社 北京市东城区红星胡同61号 中国石化出版社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8号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24号 中国书店出版社 北京市宣武区琉璃厂东街115号 中国书籍出版社 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西里38楼 中国蔬菜实用新技术大全编辑部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6号 中国税务出版社 北京市宣武区槐柏树后街21号 中国税务杂志社 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68号中国税务杂志社 中国铁道出版社 北京市宣武区右安门西街8号 中国统计出版社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75号 中国文联出版社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0号 中国文史出版社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3号 中国物价出版社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院3号楼 中国物资出版社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 中国戏剧出版社 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南村甲81号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 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9号 中国新闻社 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南街12号 中国友谊出版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里17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中国中医药出版社 北京市朝阳区东兴路7号 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 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11号 中华诗词社 北京市东城区北兵马司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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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1998年3月2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同年6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式设置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

2018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拓展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单位:教育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电子税务管理中心、集中采购中心、税收科学研究所、税收宣传中心、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出版。

主要职能:

1、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

2、对全国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

3、负责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拟订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金税工程建设。

4、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履行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纳税服务的义务,组织实施税收宣传,拟订注册税务师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5、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中国税务杂志社文章

内设《中国税务》编辑部、《税务研究》编辑部等10个部室。有职工61人,其中正编审3人、副编审14人、编辑44人。①《中国税务》。月刊,国家税务总局的机关刊物。1984年创刊。设法规公报、征收管理、业务技术、经济瞭望、纳税指南等栏目,期发量138万册。1998~1999年,被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署评为全国百种重点社科期刊之一。期刊发行量居世界期刊业前50名之一,在财经类期刊中名列第二。②《税务研究》。月刊,国家税务总局主办的中国税务学会会刊,研究税收科学的学术性刊物。

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登报遗失不再受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不必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同时,需要纳税人注意的是,《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因此,纳税人发现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后接受处罚,在有刊号的报纸,登报声明作废。需要注意!被盗、丢失发票还会受罚噢!《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和责任在法定的保管期限内保管好所有的涉税资料。《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 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 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 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 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 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 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因此,被盗、丢失发票会因“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罚则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税务行政罚款。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何抵扣进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因此,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丢失,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后接受处罚,并登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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