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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礼仪论文题目

发布时间:2024-07-04 14:58:32

婚姻礼仪论文题目

1.论我国分居制度的立法构想 2.论变性问题对我国婚姻法的冲击及其对策 3.家庭劳务价值及其法律保护研究 4.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相关法律问题 5.论我国家事代理制度的完善 6.婚姻法解释三背景下妇女财产权保护的对策 7.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研究 8.新形势下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之批判 9.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比较研究 10.中外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比较研究 11.论婚约的法律效力 12.论婚姻法中私法自治的限制 13论家庭暴力的干预治理机制 14.亲子鉴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15.第三者民事责任之立法预期与制度构想 16.离婚率与离婚标准的互动之实证考察 17.性权利视角下的婚姻关系法律调整 18.夫妻债务关系中第三人利益保障研究

离婚问题及财产分割、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是现在婚姻问题在社会普遍存在的热点矛盾问题。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等等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婚姻法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

礼仪礼仪与花卉论文题目

1、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2、讲文明,重礼仪。

3、讲文明语,做文明事,当文明人。

4、微笑是打开心锁的钥匙。

5、文明礼仪,从我做起。

6、不学礼,无以立。

7、文明礼仪,从我做起。

8、病从口入,祸从口出。

9、愤怒从愚蠢开始,以后悔而告终。

10、礼仪、礼节、礼貌、文明、文雅、文化。

花卉在礼仪交往中的应用形式

花卉在礼仪交往中的应用形式,在现代社交礼仪中可以充当情感使者的角色,担负着多种情感传递信使的作用。具体来说是;传递爱情,表达生日祝福等。来看花卉在礼仪交往中的应用形式。

1、联络友情。人们在结交朋友、问候亲友、迎送宾客时,如果送去一束束或一篮篮绚丽多彩的鲜花,自然就传达了一个友善的问候和祝福,表达了一份赤诚友好的情谊。这种联谊方式既显得高贵别致,又简单方便,因此送花作为一种礼仪交往,已成为现代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内容。束束花草传真情,朵朵鲜花增友谊,鲜花在人与人的交往之间架起了一座座美丽的友谊彩桥。

2、传递爱情。花中凝聚着人世最纯真、最高洁而又最炽热的美好感情。花虽无言最有情,这默默无言的花语,像热成的红娘一样,可以忠诚地在有情人之间传情引思,传递爱情。鲜花之中带去的.一往情深的爱心可以拨开青年男女互相爱慕的心扉,有能牵动着心爱姑娘情意缠绕的激动心魄。

3、烘托婚宴气氛。在婚庆礼仪上,新娘手中的捧花,不仅可以把新量装扮得更加俊俏美丽;而且作为甜蜜幸福象征的鲜花,在结婚庆典的宾礼上以美丽爱神的化身,带着圣洁的高雅的爱心为新婚夫妇送来忠诚爱情、百年好合的美好祝愿。

4、表达生日祝福。亲朋好友生日期间送上寓意青春常驻的观花观叶植物,祝贺健康长寿的美好情意,就会在绿叶扶疏,花影摇中洋溢出来。

5、外交润滑剂。鲜花是人门追求幸福、友好、和平的象征,深手各国人民喜爱。在外交场合中适当地摆放一些花卉,可以调节会谈时过于严肃、枯燥的气氛,活跃人们的情绪,甚至能够打破一定程度的上僵局。

此外,鲜花还是各种颁奖授礼、表彰慰问的高雅礼物。

花卉在礼仪交往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应用形式:

1、花束:包括普通花束和新娘捧花。主要使用各类包装纸、丝带等配材,对组合好的鲜花进行各种不同风格的包装,单手可握,双手可捧。可用于迎送客人、访友、庆典仪式上的献花、馈赠礼品、结婚等场合。

2、插花:使用针盘、花瓶等容器将花材固定在花泥等固定物上,形成不同的风格。可用于办公室、餐厅、接待处、饭店前台、会议室等场所。

3、花篮:使用各式花篮,在篮内放入花泥,将鲜花插于花泥上,创作出不同风格的插花形式。可用于馈赠礼品、舞台摆放、厅堂装饰、庆典开幕以及追悼会等场合。可分为礼品花篮、庆典花篮、装饰花篮、悼念花篮等几个类型。

4、装饰花:包括胸花、头花、腕花、肩花等。一般用于出席各类大型集会、重要会议、晚会、开幕式、结婚典礼等场合佩戴于胸前、头上、腕上。只需较少的花材和配叶,制作出典雅大方的花型,起到装饰的效果。

5、礼品盆花:对种植于花盆中的观花、观叶、观果等花卉,进行礼品的包装,使之成为馈赠品。

花卉在家居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美化阳台。阳台是楼房都有的,凸出室外的小块空间,多数设在向阳面,有的阴面也有。向阳面的阳台可以摆盆花,也可设槽种花。花槽可用木箱代替,也可用砖砌成,宽38厘米,长58厘米,槽内培养土深38厘米,在花槽内,可栽种各类喜阳草花。

侧面尤适于栽植爬蔓花如茑萝、牵牛花、金银花等,可用绳索或细竹竿或细木条做成支架,可使它们沿绳索或支架攀怕,起到美化环境的遮荫的作用。如有阴满阳台,也可摆些喜阴的花卉。

2、美化卧室。卧室应有安静与舒适的环境。在进卧室的门旁空间,可落地放一盆中度高的发财树或散尾葵、或细叶棕竹或翠竹;在沙发旁的几案或窗沿上,摆一盆文竹、或金心吊兰;再在橱顶上放一盆小叶彩色常春藤。这样卧室就显得幽雅、宁静,倍有温馨之感。在老人卧室的几案旁放上一盆文竹或吊兰等,会感到室内生机勃勃。在易于浮躁的青少年卧室里放置一盆多彩的凤梨、彩色仙人球或色泽淡雅的冷水花,既能静心养性,对预防近视亦有好处。

3、美化客厅。客厅是休息和接待客人的场所,面积较大而宽敞,是绿化的重点地方。在植物配置上,应高雅大方得体。如在进门的两旁空家,或墙壁的转角处,可摆行飘洒齐胸高的发财树、鱼尾葵或榕树等;在沙发两旁或背后的花架上,可分别摆设龟背竹或花叶万年青等;在冰箱顶上,可放一盆小型的苏铁或君子兰等,整个客厅就显得四季如春、大方美观。

如果你失去了今天,你不算失败,因为明天会再来。如果你失去了金钱,你不算失败,因为人生的价值不在钱袋。如果你失去了文明,你是彻彻底底的失败,因为你已经失去了做人的真谛。文明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它的主要作用,一是追求个人道德完善,一是维护公众利益、公共秩序。说到文明礼仪,我想到了一个故事。有一次,列宁同志下楼,在楼梯狭窄的过道上,正碰见一个女工端着一盆水上楼。那女工一看是列宁,就要退回去给让路。列宁阻止她说:“不必这样,你端着东西已走了半截,而我现在空手,请你先过去吧!”他把“请”字说得很响亮,很亲切。然后自己紧靠着墙,让女工上楼了,他才下楼。这不也是良好文明礼仪的体现么?这里我不想过多地举伟人的例子,因为这很容易令大家产生一种错觉:认为文明礼仪只是伟人、名人才具备,那么我们将无需为自己或多或少的不文明言行而愧疚;或者认为即使践行了文明的要求,也并不因之成为伟人、名人。我们不但要有讲道德的大人物,我们更需要一群有道德的民众。一个社会的公共文明水平,可以折射出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一个人如果不遵守社会文明,小的会影响自身形象,大的会影响国家声誉。在清朝的时候,大臣李鸿章出使俄国,在一公开场合,恶习发作,随地吐了一口痰,被外国记者大加渲染、嘲弄,丢尽了中国人的脸。这是一个不遵守社会文明的历史教训。公共文明是社会意识的一种体现,而公共文明又建立在个人的道德修养水平之上。试想一下,如果有人不注重自身的文明修养,他会有良好的公共文明吗?不会!个人文明礼仪是根、是本。人要有良好的公共文明必须先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做起。所以鲁迅先生说:“中国欲存争于天下,其首在立人,人立而后凡事举。”“立人”的意思便是要完善人的思想和文明修养,人的文明修养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靠后天不断完善的。要完善个人修养,首先要致力于读书求学,完善自身的认知水平;认知到达一定水平,就有了明辨是非的能力;有了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就要端正自身的心态,不违背自己的良知,努力使自己的一言一行都符合道德的标准,自己的修养便得到完善。这就是古人所说的: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完善个人道德修养,便有了推进社会公共文明的基础。而一个社会的文明氛围对他的民众亦有莫大的影响。为什么这么讲呢?相信有的同学去过欧洲或日本,就很有亲身体会。大的不说,只看看过马路这样的小事。只要亮起红灯,纵使马路上一辆车都没有,外国人绝不会过马路。他们认为这是必须遵守的公共文明。试问,在如此的氛围中,有谁会肆无忌惮的闯红灯呢?这就是社会氛围的力量所在。但再想一想,如果我们不是从自身做起,这社会氛围又从何而来呢?有记者访问一个获得诺贝尔奖的科学家,“教授,您人生最重要的东西是在哪儿学到的呢?”,“在幼儿园。在那里,我学到了令我终身受益的东西,比如说,有好东西要与朋友分享,谦让,吃饭前要洗手……”我们完善自己的文明修养也一样,并非一定要有什么了不起的举措,而是要从身边吃饭洗手这些小事做起。养成文明的习惯,使文明的观念从意识层次进入无意识层次,使文明贯穿我们的一举一动。我们从小接受文明礼仪的教育,很多同学都可以滔滔不绝地大谈文明礼仪。可是看见校园中随处丢弃的饭盒,饮料瓶,听着某些同学口中吐出的脏话,怎能不教人痛心疾首呢!难道我们都是“语言的巨人,行动的矮人”么?明代大学者王守仁说“知是行的主意,行是知的功夫;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知和行是一个本体、一个功夫。知而不行,只是未知。”我们接受文明礼仪的教育,自己却吝于履行、甚至反其道而行之,这跟从来没有接受社会教育有什么区别!所以我们要实践社会文明,就要从这“知行合一”上下功夫、从自己的坐言起行上下功夫,就要告别不文明的行为。===================我们不必埋怨这个社会的文明水平不高;不必怨艾自己的力量太单薄,对社会的影响不大。试想一下,面包里的酵母不是很少吗?可是,单凭这一点酵母,不是就把面包发起来了么。我们每一位同学都应该做这个时代的酵母,让自己的酵素,在这个社会起到应有的作用。同学们,让我们行动起来,“新世纪新时代,新国家新文明”,不要让文明下,不要让文明只在纸上出现,要让它活跃在我们当中,让文明无所不在,让我们做文明的主人,让“文明与我同行”!我们需要文明生活六年级 王炳相常言道:“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可是,我却给妈妈当了回老师,而且用我的实际行动影响我们全家。用妈妈的话说,我不仅改变了妈妈,而且通过改变妈妈,改变了妈妈周围的人,包括她的同事。事情追溯到前年冬天,天气已经非常冷了。北京的冬天寒风凛冽,我们全家乘车外出看电影。因为奥运会官员到北京考查,北京的街头到处都摆着各色塑料花卉,冬日里让人感到了一丝暖意。我们在车里吃着零食,听着音乐,惬意极了。快到东直门时,妈妈将装有废物的垃圾袋顺着车窗就投向外面,我急忙制止已来不及。我要求爸爸把车开回去捡起垃圾,可妈妈说车已经无法返回,再说路上车那么多,如果回去的话撞车怎么办?妈妈甚至说下次改掉也就罢了。可我坚决不干,最后爸爸终于把车开了回来。妈妈找回了扔掉的垃圾。虽然耽误了好多时间,但全家都认为我这样的做法是对的。回家的路上,机场高速路两边的树上挂着好多不同颜色的垃圾袋,全家人都进行了深刻的反省。从此以后,我们全家人都以实际行动成为“讲文明、护环境”的大使。上周,我们全家去爬香山,赏红叶,带了好多食物去野餐。野餐之后,大家分别将垃圾收好,背着下山,到有垃圾桶的地方才扔掉。这样的事情,在我们家里再也不用我监督,都会自觉所为。妈妈更是用实际行动让我感动。她经常会在公共场所将地上的垃圾捡起,扔进垃圾桶。讲文明、讲礼貌,需要的是人人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我们是国家的小主人,我们有义务去帮助没有受到良好教育的人去学习文明、实践文明。因为我们今天有了丰富的物质生活,更需要建设高度的精神文明。这样,我们的国家才能成为强大的、高度文明的国家,文明才能受到更多人的敬仰。有一次,我在电视里看到欧洲文明古国德国,在号召全国人民讲文明、讲礼貌,找回日耳曼民族古老的礼仪。同时,举例讲了一个老奶奶经过马路,路上虽然只有她一个人,但她依然等红灯变绿灯才走。老奶奶回答说:“我怕楼上的孩子们看到后,以为红灯是可以通行的。”我把这个故事送给所有的爷爷、奶奶、爸爸、妈妈们,你们的言行对我们是多么重要,当您有不文明的行为时,想想您的孩子吧!想想我们是古老的文明古国吧!我要用亲身经历的这件小事告诉同学们,我们的言行也是可以影响改变大人的!不信你试试吧!让我们都成为讲文明懂礼貌的中学生吧!这样,我们的生活才能更美好,我们的国家才能更强大。===================================================================文明礼仪伴我行八年级 宫亚明我国是礼仪之邦,素来讲究礼貌。孔子以为“不学礼,无以立”;汉代贾谊则把是否讲礼、守礼看作是人与兽的区别。在现代文明社会,讲文明,懂礼貌,这种美德是应当得到大力弘扬的,因为它对于:“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社会风气”,“促进整个民族素质的不断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广大公民应顺应时代的要求,自觉遵守,做一个讲文明懂礼貌的文明公民。然而,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常有不讲文明、不懂礼貌的现象发生。比如,在公众面前掏耳、挖鼻,甚至抠脚丫;听他人讲话时,东张西望,不屑一顾;上公交车时,蜂拥而上,争抢座位,甚至大动干戈;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在马路边便溺。2004年10月6日的《北京广播电视报》就报道说:木樨地科技会堂东边的马路边就成了出租车司机的露天厕所,以致于隔百十来米就能闻着味儿,居民意见很大。居民意见不可能不大,大白天,光天化日之下,没遮没栏的在马路边上说方便就方便,的确不文明。便溺者是方便了,但过往的行人就不方便了,不但行人不方便,假若让外国人看见了,还不会耻笑我们整个中华民族的素质低,因为你的方便让整个民族受歧视,受牵连,成何体统?对得起养育你成长的祖国母亲?================英国著名教育家约翰·洛克说:“礼貌是儿童与青年所应该特别小心养成习惯的一种大事。”这点,我们应向周总理学习,美国总统尼克松曾在他写的《领袖们》一书对此作过评价。尼克松说:“周恩来的敏捷机智大大超过我能知道的其他任何一位世界领袖。这是中国独有的特殊的品德,是多少世纪以来的历史发展种种中国文明的精华结晶,他待人很谦虚但很沉着坚定。”周恩来的文明谈吐、礼貌举止和他所具的令人折服的气质和风度,正是他那高尚的品德、宽阔的胸襟、超群的智慧、美好高尚心灵的生动体现。看来,文明、礼仪是非常重要的。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去做呢?首先,注意培养自己美好高尚的心灵。从表面上看,文明礼貌是外在的,而实际上外在的形式下蕴含着内在思想和情感。真正讲文明懂礼貌的人,是有着美好心灵的人,美好的语言来自于美好的心灵,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言为心声”、“形为内现”。其次,要在实践中用文明礼貌的道德标准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文明礼貌,重在表现。主要包括四点:①谦虚礼让②谈吐文明③举止端庄④讲究卫生。我想,你若能做到以上四点,也不愧为“礼仪之邦”的成员了。德国著名文学家歌德有句话说得好:“一个人的礼貌就是一面照出他的肖像的镜子。”的确,人们总是根据你的言谈举止评价你。因为,礼貌是人类和谐相处的金钥匙,只有拥有它才会有幸福、快乐。文明,是每个人必须具备的素质高一(1)班 邓雪雯千百年来礼仪之风传承至今,我国素以“文明古国”、“礼仪之邦”著称于世。在当今的社会,上到国家元首互访,下至平民百姓的交往,从政坛巨匠的微笑到商界名家的握手,更是闪耀着文明礼仪的光辉。当我们接触一个人之后,常常会给他一些评语:“这个人素质高,有风度”;“这个人有教养,谈吐文雅”;“这个人太差劲,连句客气话都不会说”;“这个人俗不可耐,满嘴脏话”;“这个人太邋遢,衣服皱巴巴,连脸也没洗干净”……一个素质高、有教养的人,必须有良好的文明礼仪。这样的人,才会被人尊重,受人欢迎。文明礼仪要注重平时,从小培养,形成良好习惯。有句老话:“少成若天性,习惯成自然。”“刘备三顾茅庐”的故事说明只有尊重别人,才能受到别人的尊重和信赖,在事业上才能获得成功。周恩来一生鞠躬尽瘁,为了党和人民的事业贡献了毕生精力,但每次外出视察工作,离开当地时总是亲自和服务员、厨师、警卫员和医护人员等一一握手道谢。周总理是尊重他人的典范,是青少年学习的榜样。一些人认为,现代社会讲个人自由,懂不懂文明礼仪没关系,只要学习好、工作好、有真本事就行了。现代社会的确尊重个人的选择,自由度大了,然而对人的文明礼仪要求更高,因为文明礼仪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现代社会“大雅之堂”越来越多,谁也不会愿意成为难登“大雅之堂”的人。日本家庭教育非常重视对子女的教育。母亲做好了饭没告诉孩子吃,孩子是不能自己先吃的。孩子在吃饭前,必须先说一声“那就不客气了”。孩子每次离家或归家都有一套礼仪规矩。孩子每次出门都要和父亲、母亲说一声“我走了”,每次回家进门都要说一声“我回来了”。日本孩子文明礼仪行为已成为他们的习惯。在日本这个国家都有严格的礼仪习惯,更何况我们这个有着五千年文化的历史古国呢。现在,我们国家对文明礼仪越来越重视,比如推行文明礼仪操;出版《文明礼仪普及读本》;开展“首都市民文明礼仪风采大赛”等丰富多彩的活动。一次我在街上,看见四个八、九岁的小孩正在把盲道上的自行车移开,他们额头上的汗珠一颗接一颗地往下流,可他们无暇顾及。看到这一幕,我想任何人都会被他们所感动。这件事足以证明我国文明礼仪教育取得的成绩。文明的举止,文明的行为,加上恬静、幽雅、舒适的环境,浓郁的文化氛围,会启迪莘莘学子去不断探索,求知。好的文明礼仪习惯,可以影响你的学习,你的生活,甚至将来的一生都将受用不尽,那我们何乐而不为呢?只有具有深厚的底蕴、幽雅的谈吐、得体的举止,才能称得上真正有内涵的美。

礼仪花卉的起源同礼仪一样,是由习俗形成的。 传递感情,寄情鲜花,古时已经开始了。 代表东方古代文明的礼仪之邦——中国,在礼仪花卉的应用方面,可以追溯到久远的古代。考古发现,距今7000年前的陶器上已经有植物——万年青的图案, 足以说明古人已用花卉来美化自己的生活了。这种花卉图案除了装饰作用外,还可能是某种感情和愿望的寄托。据史料记载,夏~东周(公元前21~3世纪),对花、草和树木赋予了象征意义。如:兰草气味芬芳“不以无人而不芳,不因清寒而萎琐。气若兰千兮长不改,心若兰兮终不移。”用以比君子(《猗兰操》,《离骚》、《兰》)。“合欢消忿,萱草忘忧”(三国,魏,嵇康《养生论》)。芍药可以分株,一名离草,故朋友相别赠以芍药,表达依依惜别之情。离别赠芍药是古代中国最风行的花卉礼仪。 ’ 古代花卉礼仪并非中国独有,在古希腊,由于战争频繁,涌现出了一批批战斗英雄,人们用鲜花迎接凯旋归来的壮士,把最能表达崇敬之情的鲜花送给他们。每年到了儿童节(Anthester)这一天,孩子们都会头戴花冠庆祝自己的节日。这些可谓西方礼仪用花开始的代表。 先民们形成了良好的花卉礼仪的习俗,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花卉文化财富。花卉礼仪的形式历经数:千年延续到现在,盛行不衰。并逐渐国际化。这一发展过程,经受了时间和空间的考验,表明花卉礼仪具有民族性和世界性,礼仪花卉具有无穷的魅力和独特的作用。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人们爱花。不仅因为她五彩缤纷,姹紫嫣红,而且因为她具有一种象征美(意蕴美)。我国历代对花卉进行吟咏的歌赋不胜枚举,流 风遗韵,千古不衰,如: 牡丹:落尽残红始吐芳,佳名唤作百花王。 竞夸天下无双艳,独占人间第一香。 兰花:不以无人而不芳,不以清寒而萎琐。 气若兰兮长不改,心若兰兮终不移。 菊花:宁可抱香枝头死,何曾吹落北风中。 高士其说:“花代表了人类的许多感情:真挚的友谊,纯洁的爱情,崇高的信仰……;花体现了人类的许多精神;坚韧不拔,傲然不屈;神圣贞节……;花象征了人类的许多愿望:幸福和平,自由独立,健康快乐……”。这些花卉的无声的语言,抒发和寄托了人们丰富的情感。正是如此,将花卉作为礼物,是其它任何礼品都无法替代的。花卉是时尚的高雅礼品。 二、礼仪花卉的花材 花卉是人类朋友,她不仅美化了我们周围的环境,同时也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感情,陶冶了人们的情操。尤其在现代社会,花卉更成为交往中的一种高雅礼品。对花卉进行包装,构图创作等一系列的加工,使之成为有价值的商品的基础是花材。现代礼仪花卉中的花卉材料主要包括花、叶、果等。 一、花:礼仪花卉中最常用的材料是花,主要是指鲜切花,如:月季、菊花、唐菖蒲、康乃馨、百合、郁金香、非洲菊、香豌豆等等。目前市场上的鲜花品种上百种。人的情感与花是相通的,花中融进了人类的感情。如:月季(玫瑰)是爱情的象征;菊花象征了高洁;康乃馨(香石竹)是母爱之花等等,不胜枚举。 二、叶:好花需要绿叶扶。在各类的礼仪花卉形式中,配叶是相当重要的。市场上主要应用的配叶有:铁叶、针葵、鱼尾葵、武竹、天门冬、大叶黄杨、肾蕨、文竹、蜘蛛抱蛋等。各类绿色的叶子象征了长青、长寿、长久、永恒之意。 三、果:果实是丰收与喜悦的象征。观果类品种主要有乳茄、金银花、·紫珠、金橘、南天竹等。 三、礼仪花卉的应用形式 花卉在礼仪交往中的作用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加深而越来越大,并成为社会交际中的一个重要工具。花卉在礼仪交往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应用形式: 1、花束:包括普通花束和新娘捧花。主要使用各类包装纸、丝带等配材,对组合好的鲜花进行各种不同风格的包装,单手可握,双手可捧。可用于迎送客人、访友、庆典仪式上的献花、馈赠礼品、结婚等场合。 2、花插:使用针盘、花瓶等容器将花材固定在花泥等固定物上,形成不同的风格。可用于办公室、餐厅、接待处、饭店前台、会议室等场所。 3、花篮:,使用各式花篮,在篮内放入花泥,将鲜花插于花泥上,创作出不同风格的插花形式。可用于馈赠礼品、舞台摆放、厅堂装饰、庆典开幕以及追悼会等场合。可分为礼品花篮、庆典花篮、装饰花篮、悼念花篮等几个类型。 4、装饰花;包括胸花、头花、腕花、肩花等。一般用于出席各类大型集会、重要会议、晚会、开幕式、结婚典礼等场合佩戴于胸前、头上、腕上。只需较少的花材和配叶,制作出典雅大方的花型,起到装饰的效果。 5、礼品盆花:对种植于花盆中的观花、观叶、观果等花卉,进行礼品的包装,使之成为馈赠品。主要应用于拜访亲戚、朋友时作为礼品

婚姻法的论文题目

1,配偶权与“包二奶”。新现行《婚姻法》对配偶权的问题也是个焦点问题。配偶权是一种身份权,过去我国的《婚姻法》和《民法通则》都没有明确提及这种权利,因而此次将配偶权正式纳入法律之中是必要的。而配偶权最基本的内容就是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忠实义务主要是指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任何人不得和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否则就是对其配偶权的一种侵害。“包二奶”的现象就是对配偶权的一种莫大侵害。2,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仅指夫妻关系,也指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设立此项,意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出发,当然,也可保护某些“家庭”地位低下的男性。3,夫妻财产的规范现阶段在法定财产制这一法律原则下,还应有适当的约定财产制为补充,这样符合我国现阶段家庭经济多元化的现实。绝大多数国人没有婚前财产约定的习惯,认为刚结婚就想离婚时的财产纠纷是不吉利的。事实上,绝大多数的离婚案件都有财产纠纷。可在结婚登记时一并进行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双方婚前既不用找律师也不用公证,可以直接选择一种约定夫妻财产制,不选择的则适用于法定夫妻财产制,这样使新婚夫妻在感情上更易接受。另外还有离婚中的“过错赔偿”子女探视权如果想写论文的话推荐配偶权与探视权可以参照德国法国等民法典的规定写写

1、首先判断问题涉及哪些方面,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遗嘱、同居关系等;2、判断问题大致方向后,寻找法律规定,搜集证据;3、你具体案例是什么呢,可以放上来一起讨论分析。

这题目太简单,下面两个回答的都不到点上,题目意思是婚姻存续期间完成了作品,已经变成既得利益,你除非不发表,一旦发表,无论你何时发表的,这笔稿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问题及财产分割、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是现在婚姻问题在社会普遍存在的热点矛盾问题。

关于婚姻论文题目

1.论我国分居制度的立法构想 2.论变性问题对我国婚姻法的冲击及其对策 3.家庭劳务价值及其法律保护研究 4.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相关法律问题 5.论我国家事代理制度的完善 6.婚姻法解释三背景下妇女财产权保护的对策 7.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研究 8.新形势下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之批判 9.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比较研究 10.中外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比较研究 11.论婚约的法律效力 12.论婚姻法中私法自治的限制 13论家庭暴力的干预治理机制 14.亲子鉴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15.第三者民事责任之立法预期与制度构想 16.离婚率与离婚标准的互动之实证考察 17.性权利视角下的婚姻关系法律调整 18.夫妻债务关系中第三人利益保障研究

题目有: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论婚姻的成立《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

1、首先判断问题涉及哪些方面,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遗嘱、同居关系等;2、判断问题大致方向后,寻找法律规定,搜集证据;3、你具体案例是什么呢,可以放上来一起讨论分析。

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离婚标准之探讨 21.亲权制度研究 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代孕”技术的法律反思 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 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 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 20.婚姻自主权探讨 婚姻法学前沿区域 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 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 3.婚前体检存废论 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 5.试论准婚姻关系 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 7.浅析婚内索赔 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 10.婚约的法律性质 11.“闪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 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 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 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 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 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 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 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 23.“换亲”的法律分析 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 25.网婚的法律分析

网络婚姻论文题目

夫妻财产制度与物权制度的冲突与解决同性婚姻的合法性配偶身份权的行使与界限 多看看一些学术专著,也许就能找到你所兴趣的论文方向。

网络想说爱你不容易自从网络有聊天功能以来,差不多每天都在上演着网恋的悲喜剧。你赞成也好,反对也罢,它的的确确存在着,虚幻而飘渺,真实而生动。随着越来越多的人迷恋网络,也有越来越多的人进入了网恋的迷网不能自拔。那么,如何看待网恋?其实,这一现象和话题,有如我们如何看待爱情是一样的,因为,说到底,你也得承认,网恋虽是发生在网络上,但是,它确实也是一种情。对网恋,本人的看法是宽容的,也是克制的。这一点不矛盾,因为网络也是人们交流、沟通的平台,它和电话、信件的功能是一样的。说网络是虚幻的也对,它是让人有种看不到,摸不着的感觉,可是,不要忘记,每个ID后面,是一个活生生的有血有肉的人,因而,它又是真实的,是鲜活而有生命力的。对网恋持宽容,是说网络已干预了人们的生活,它也是人们获得情感慰藉的一种方式,事实也证明了有许多人通过网恋而走进婚姻,而生儿育女,这种原来浪漫的寻爱方式,已在一些人们心目中变得日益寻常了。通过网恋而找到幸福的男女,在品尝着生活幸福的同时,对网络满怀深深的感激。网络成了他们的红娘,网络是条红线,网络是他们今后人生道路上的一轮热腾腾的红日,为他们红红火火的日子,悬着一个幸福而富庶的答案。对网恋持克制,是因为网络与现实是一样的,充满了玄机与诱惑,当然也存在着无法预知的危险和结果。好多发生的关于网恋的悲剧也证明了,网恋是把双刃剑,一不小心,会伤了自己,甚至会断送性命。网恋,想说爱你不容易!是的,网恋就好比是一剂药,而且还是处方药,这种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来吃的,吃它的人,必得是需要用它来治病的,没病的人吃了,后果很严重。网恋的人,这里我们可以先把未婚者放在一边,因为这些人别说网恋,人家怎么恋都是可以的,他们是快活而自由的,他们是输得起也胜得起,拿得起,放得下的一群。所以,这里把网恋的人,暂且定成是婚内的人士。网恋的人,其实是一种特殊的病人。我们常说,无聊才聊天,其实是有道理的,因为精神空虚,导致无聊,聊天就聊天,聊天变聊成了网恋。网恋的机遇,只给精神上空空的人准备,爱情生活充实的人,是没有时间和兴趣搞什么网恋的,再说,人家放情感的地方,已没有放置网恋的地方,是的,有爱伴随的人,不相信也不需要网恋。网恋是药,是药三分毒,可以治病,也可能害人,靠自己掂量吧,只是,我们还是不要没病找病的好。有人说,我热爱家庭,也爱自己的爱人,可是,我也网恋了,很恋很恋,而且,绝对不影响家庭。我说,你是个虚伪的人,最起码,你对一个人不真诚,要么是你的爱人,要么是你网上恋人。爱有一种可能,你本身就是一个西门庆一样的狂蜂浪蝶。这样的人,网恋一百次,我们都相信,因为爱在他心中早就不是神圣的东西了,当他说出“我爱你”的时候,就有如一块口香糖,早就没了滋味。网恋也非真假的,那些深深进入不能自拔的人,是痛苦而又可悲的,是药也医治不好的人,当身心俱疲地从网上下来的时候,梦破灭,甚至活在现实中的勇气也没有了。而那些专门在网络上制造假网恋的人,其实现实中也是个采花高手,或者风尘浪女。不是就有那色狼成天在网上勾引痴情女子么的,不是就有妓女以网络诱引痴心男的么。于是,有人借网恋搞起了色情,把网络培育成了他们的妓院。这是别类,这里不屑细述。已婚者网恋,其实是望梅止渴。如果再从网上走下现实,可能就是饮鸠止渴了。然而,如果当事两人,只是一时情迷,情不自禁,也是有的。这种感情来的快,散的也快,上网就恋,下网就忘,也说不上有什么对错,或许,是婚姻外的一种精神补偿,这其实是种超脱的玩法,只要不伤人,不害已,足矣。有一次,听一位不很熟悉的朋友在酒桌上说过一句惊世骇俗的话,说是自己喜欢那种可以性交的朋友。听后,把舌头伸出半天才缩回去。这样的人网恋当然是为了性。他说过自己在QQ上因为女友太多,曾被腾讯发过通知“因你泡妞太多,禁止你发言”,这事不知真假了,不过,他最不相信红颜之说。也不相信真爱的人只停足在网上。网上爱到一定程度,非现实中解决不可。所以,没有爱人,只有性活动伙伴。这当然是狗屁逻辑。然而,我们能说他说的没有吗,真实的情况是,这样的事,天天在发生着。男人网恋,找可以上床的女人?网恋啊,说不清,道不明的,存在着就是有理的。可能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自己的一家之言,也是越说越糊涂。不过,网恋是剂处方药,有利有弊,并不适合人人都去品尝。反正我是不想。网上恋人啊,想说爱你不容易!

唉,连找都懒得去找!

浅议我国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汝南县人民法院 叶海宽 发布时间:2007-10-18 15:17:21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内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部法律,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我国尚无成文民法典 ,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将民法的概念表述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中外学界争议的焦点,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者多认为婚姻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一个法律部门;但是在整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婚姻家庭关系始终是民法调整范围的一部分。要科学地给出这个争论的答案,笔者认为,首先要全面地认识婚姻法与民法之间的区别、联系以及社会法治发展的要求。在国外的立法中,大多数国家都将婚姻家庭法列入民法的范围,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第一,意思自治在婚姻法与民法中体现的程度不同。意思自治是一般民事法律中通行的原则,民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调整民事财产与人身关系,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可以凭当事人自己意志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受自己意志影响很大。但是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原则要受到很大的限制,婚姻法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大多已经在法律中事先规定,只有诸如婚姻关系的确立及终结等少数内容允许当事人凭自己意志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当事人在凭自己意志产生、变更或消灭此类法律关系时一般又不允许当事人设定期限与条件以及变更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体现的程度较一般民事法律低得多。第二,伦理道德规范在婚姻法与民法中的作用与地位不同。虽然民法与婚姻法都极力强调维护公序良俗,但是在一般民法中基本上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伦理道德,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凭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官个人的自由裁量来选择适用,而在我国婚姻法中则明确地将大量的伦理道德规范直接规定于婚姻法法律条文之中,如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这在包括民法在内的其他法律之中是很少见的。除此之外,婚姻法许多条文直接体现了伦理道德的要求,这一切都显示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是明显的伦理法。第三,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侧重点不同。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对象都有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是在民法中以调整财产关系为主,其中调整的人身关系大多因财产关系衍生而来。而婚姻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以财产内容为主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财产内容,但它是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这种财产关系只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后果。其他一般民事法律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却是亲属共同生活、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一般都是无偿的。可见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更具有身份法的特征。第四,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趋势不同。婚姻法与民法都属于私法的范畴,随着国际间民事交往的深入以及国际化趋势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但是大都是涉及一般民事财产关系的,在婚姻法方面很难出现国际统一的实体私法规范,因为婚姻家庭法更多地是受本土地理、民族、宗教、伦理与传统的影响与制约。因此,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是不同的,婚姻法基本上还是以本土化为其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征。也正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婚姻法相对与一般民事法律更具有稳定性。尽管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多的区别,但是他们之间的联系又是绝对不能轻视的:第一,民法的一般原理、原则大都适用于婚姻法。虽然婚姻法与民法有很大区别,但是他们调整的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及身份关系,民法经历了长久的发展过程总结了一系列相对完备的基本原理与原则,由于调整对象的相似性,诸如平等、自愿等最基本的原理与原则也大多一样适用于婚姻法。这是婚姻法与民法相同相容的基础。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等规定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也同样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依据与适用作用。第二,从法律发展的趋势上看,婚姻法也会向民法继续靠拢。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经济关系越来越成为法律调整的中心,身份关系在法律调整中被逐渐弱化,婚姻法在调整内容上也由以前的单纯侧重调整身份关系转为兼顾调整财产关系,因此婚姻法必然会因内容的发展变化而逐渐向民法靠拢。第三,从调整方式上来讲,婚姻法必须借助于民法的调整方式。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必须以行为为调整对象,而婚姻法是相对典型的身份法,以调整身份关系为主,而身份关系很难被直接地调整,婚姻法现在在调整方式的立法上并不发达,所以婚姻法要想真正有效地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必须借助调整方式立法发达的民法。此外,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诸如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等规定是专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而制定的。第四,从法律部门之间的内容平衡来看,婚姻法如果独立为一个法律部门的话,以其现有的法律规范很难与其他法律部门平衡;而婚姻法若不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唯有与民法更为接近,才能够与其他的民事法律共同构成完整的私法部门。顺应我国民法典紧锣密鼓准备出台的现实需要,服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我们必须重新认识婚姻法从属于民法的法律体系地位,准确把握其民事特别法的定位,在未来的婚姻立法工作中,指导对现行婚姻法的修改与完善,使我国婚姻法更好地发挥维护家庭和睦,保障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综上所述,尽管我国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是这些差别只能用婚姻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及民法具有一定的包容性这两点理由来解释。在我国,婚姻法无论从自身的现实发展情况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都不能独立于民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婚姻法无论在现在还是从将来来看都必须包容于民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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