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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论文1500字

发布时间:2024-07-02 17:48:55

经济法案例论文1500字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典案例分析案例1:李某是一机械公司的经理,在与某铝厂洽谈合作项目期间,到该厂内参观。当李某正在参观某车间时,突然发生爆炸事故,致使李某严重伤残,经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若干元。李某向某铝厂索赔,某铝厂按照李某的伤残情况给予了赔偿。某铝厂赔偿后,认为引发这次事故的高压气阀是该厂向某租赁公司通过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租来的设备中的一部分。于是,某铝厂以租赁物有瑕疵并造成严重事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租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1)事故原因是由车间内一高压气阀松动引起的;(2)高压气阀系某铝厂从某租赁公司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租来的设备的组成部分,该租赁物是某铝厂自己选择并确定出卖人的;(3)高压气阀松动并非租赁物的瑕疵所致,而是因承租人的使用不当造成的. 问:法院变明事实后应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分析: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权利义务问题,融资租赁与一般的经营租赁不同,一般的经营租赁只涉及两方当事人,租赁物造成损害的由出租人承担;融资租赁涉及三方当事人,融资租赁的当事人一般要求是法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案例2:1992年,上海某无线电厂使用国际融资租赁方式,经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担保,从日本三菱集团租进一套全新单放机磁头生产线。购买该生产线连同技术专利费共计2亿日元。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五年,从第二年开始,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租金包括九次分期支付的价款、贷款利息及租赁手续费等。租金支付采取产品返销方式。租赁期满,以100日元象征性作价方式把设备所有权转归上海某无线电厂。由于上海某无线电厂圆满完成了租赁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最后在五年的租赁期满后,无线电厂向日本三菱集团象征性地支付了100日元后,取得了该套单放机磁头生产线的所有权。 问:1.什么是融资租赁? 2.本案中的融资租赁合同有何特殊之处?分析: 融资租赁合同 1.所谓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后,根据承租方的选择,以出租方的名义购买租赁物,并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方的行为。因此,融资租赁是具有融资、融物双重功能的租赁交易,它涉及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人三方当事人,并由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两个以上的合同所构成。 2.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出租人三菱集团本身就是全新单放机磁头生产线的生产厂家,它既是出租人又是供货人。所以合同中约定,在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交足租金后,无线电广只需付象征性价格即可取得该套单放机磁头生产线的所有权。 案例3.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绍兴市纺织集团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一、案情介绍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纺织集团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商业银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财务开发公司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原审原告诉称,1995年3月20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在北京与绍兴市纺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签订回租购买合同书,约定:中信公司向纺织公司购买POY偏细丝生产设备并出租给纺织公司使用,纺织公司以租回使用为目的,向中信公司出售上述租赁物;租赁物总款为171万美元;货物的所有权于合同生效日起归中信公司。同日,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绍兴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绍兴市财务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根据购买合同在北京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书,约定:中信公司为出租方,纺织公司为承租方,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为担保方;租金币种为美元;租赁物与购买合同中的货物相同,其实际成本包括至合同生效日止投资公司为购买及向纺织公司交付租赁物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金额与购买合同中租赁物总价款相同;租金分六期支付;租赁期限36个月,即从1995年3月20日起至1998年3月20日止;如纺织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投资公司除有权收回租赁物外,纺织公司须按迟延支付期间中国银行公布的一至三年期三个月浮动贷款利率120%、按复利方式计算支付迟延罚息;商业银行、财务公司承诺对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各承担50%的代为清偿的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纺织公司于1995年3月20日向中信公司发出货物支付通知书、供货方出具的有关合同货物的发票复印件及签署的租赁物件收据。中信公司于1995年3月28日向纺织公司支付了全部购货款。纺织公司除支付租金万美元外,其余租金尚未支付,至1998年7月31日共计美元。中信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偿还租金本息、迟延利息至1998年7月31日共计美元及自1998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租金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原审被告纺织公司,对中信公司起诉的事实及请求无异议。原审被告商业银行辩称,1995年3月20日,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绍兴市越城合作银行(以下简称越城银行)在该合同上盖章,承诺在纺织公司应向中信公司支付的全部租金及费用的50%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商业银行开业时,越城银行已自动解散,因此中信公司起诉越城银行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依法予以驳回。纵观中信公司起诉时提供的所有附件不难发现,承租人纺织公司并没有租赁合同所指的租赁物件,租赁物件所有权从回租购买合同发票看应属浙江宝越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越公司)而非纺织公司,故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整个交易过程中仅有资金而无物件,是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行为,是出租人为争得较高利息而与承租人签订的虚假合同。纺织公司明知所涉物件所有权并非归属自身,仍以物件所有人名义欺担保人,担保人越城银行并不知悉实情,承诺承担保证责任是违背自身真实意思表示的,故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按照《浙江省融资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及法律规定,中信公司自行就未生效合同进行履行,也与担保单位无涉,由此产生的责任也不应当由商业银行承担。原审被告财务公司辩称,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的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 原审法院查明和认定,1995年3月20日,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回租购买合同书,主要内容为:中信公司应纺织公司的要求,向纺织公司购买POY偏细丝生产设备(以下简称合同货物)并出租给纺织公司使用,纺织公司以租回使用为目的,向中信公司出售上述合同货物,合同货物总价格为171万美元;纺织公司应于合同生效后90日内将合同货物全部交付中信公司,合同货物的所有权于合同生效日起由纺织公司全部转让给中信公司;中信公司收到纺织公司提供的供货方出具的有关合同货物的发票复印件、纺织公司签署的租赁物件收据、纺织公司要求支付合同货物款的通知函并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将货款汇付纺织公司。同日,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越城银行、财务公司又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书,约定了租赁物件、租赁日期、租金及租金支付、租赁物件交付、违反合同处理、担保等内容。其中担保条款为:如果纺织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偿还租金、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越城银行、财务公司负有50%代为清偿的连带责任。当日,纺织公司向中信公司出具了购买为人宝越公司的合同货物的发票复印件、租赁物件收据及要求中信公司支付合同货物款的通知函。1995年3月28日,中信公司按照纺织公司要求支付合同货物款的通知函的指令,将合同货物款1658700美元电汇至宝越公司。此后,纺织公司向中信公司共支付租金万美元。另查明:1996年12月6日,经绍兴市人民政府批准,越城银行等九家信用合作社被纳入绍兴市合作银行组建范围。1997年1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复浙江省分行,同意绍兴市合作银行开业,包括越城银行在内的九家信用合作社同时解散,成为绍兴市合作银行的分支机构。1998年5月14日,经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分行批准,绍兴市合作银行更名为商业银行。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纺织公司与中信公司均确认合同货物的实际使用人为宝越公司;纺织公司确认其不是合同货物所有权人。中信公司主张纺织公司系合同货物的所有权人,但未能举出相应的证据。原审法院判决,一、纺织公司于1995年3月20日与中信公司签订的回租购买合同书及与中信公司、越城银行、财务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书无效;二、纺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信公司返还一百六十五万八千七百美元;三、纺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信公司赔偿占用一百六十五万八千七百美元的利息损失(自1995年3月2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单位美元存款利率计算,已以租金形式支付的十三万八千美元从中抵扣);四、驳回中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宝越公司是纺织公司的集团成员之一,其资产是纺织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纺织公司对合同标的物既享有所有权也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二、《回租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没有规避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三、越城银行和财务公司为纺织公司出具担保未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回租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有效。二审法院查明和认定,各方当事人除对合同货物所有权的情况存在争议外,对于原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针对本案二审的焦点问题,中信公司补充提交了纺织公司的章程和纺织公司的国有资产信用验证证明,用以主张纺织公司对合同货物享有所有权和管领权。纺织公司章程第四、五条确定:宝越公司为纺织公司的成员企业,成员企业均以现有资产全额投入,以九三年年度报表为准。第二十八条确定:纺织公司与成员企业实行二级核算制,对成员企业的存留资金,纺织公司可实行集中使用或统一调配。纺织公司的国有资产信用验证证明记载纺织公司的实收资本中包括宝越公司的全部资本。商业银行提供了宝越公司进口货物的发票和货物征免税证明,货物的征免税证明显示,该批货物系免税进口,受海关监管,且纺织公司向中信公司出具租赁物件收据时,合同货物还未报关。另查明,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还签有抵押合同,但至今未主张行使抵押权。二、判决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纺织公司在并未实际占有合同标的物的情况下与中信公司签订回租购买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因回租购买合同无效,融资租赁合同亦无效。对此,纺织公司和中信公司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纺织公司应将收取的回租购买合同项下的货物款返还给中信公司并赔偿占用该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其以租金形式向中信公司支付的款项予以充抵。越城银行和财务公司在违背其真实意思情况下为纺织公司提供担保,且融资租赁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故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不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及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判决:一、纺织公司于1995年3月20日与中信公司签订的回租购买合同书及与中信公司、越城银行、财务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书无效;二、纺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信公司返还一百六十五万八千七百美元;三、纺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信公司赔偿占用一百六十五万八千七百美元的利息损失(自1995年3月2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单位美元存款利率计算,已以租金形式支付的十三万八千美元从中抵扣);四、驳回中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本案所涉标的物并非纺织公司的财产,且系海关监管的货物,未经海关批转并补缴关税不得转让,中信公司按约定只取得了货物发票的复印件,并未也不可能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故原审法院认定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回租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是正确的,原审法院认定对于合同无效纺织公司与中信公司均有过错亦无不当。纺织公司应返还依无效合同从中信公司取得的款项,并支付占用款项期间的利息。中信公司不能证明为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担保的越城银行和财务公司明知合同无效,或对合同无效负有过错,故商业银行与财务公司不应再承担责任。中信公司的其他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越城银行和财务公司在违背其真实意思情况下为纺织公司提供担保,且融资租赁合同未实际履行,故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原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评析 1.本案纠纷的性质是: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的出卖方与承租方为同一主体,出租人在并未实际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的情况下与承租人签订回租购买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履行了给付货款义务后,承租人拒绝按合同支付租金,担保人拒绝承担担保义务而引起的经济纠纷案件。2.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了回租购买合同,但合同项下的货物受海关监管,纺织公司通过合同将其所有权转让给中信公司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货物的所有权也不可能转让给中信公司,因此该回租购买合同应认定为无效。3.本案中回租购买合同无效,中信公司仅取得了货物发票的复印件,并未实际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纺织公司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租赁物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当事人仅进行了资金往来,该融资租赁合同也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对于合同的无效,中信公司及纺织公司负有过错。4.本案中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方越城银行在签订了担保合同之后丧失主体资格,并入商业银行,其权利义务由商业银行继续承受。5.本案的担保方商业银行及财务公司并不知悉出租方未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的情况,所签订的担保合同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商业银行及财务公司不需要承担担保义务。具体到本案,供货人与承租人均为纺织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回租购买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纺织公司先将其名下的货物卖给中信公司,获得一笔融通资金,然后再以租赁的方式租用已卖出的货物,按约定分期向中信公司支付租金。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当事人采用这种方式融通资金,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无禁止,便视为许可。但是,本案特殊之处却在于,供货人兼承租人纺织公司所称的货物实际上是处于被海关监管状态的,在未经海关批准并补缴关税的情况下不得转让,因此导致了以转让该批货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回租购买合同无效,买受人兼出租人中信公司没有也不可能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而本案中的融资租赁合同是以回租购买合同项下的货物作为租赁标的物的,但出租人中信公司既没有取得该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纺织公司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该租赁物,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没有实际出现也不可能出现在当事人的融资租赁关系中。失去了标的物,融资租赁合同也就没有了存在的基础,因此该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中信公司和纺织公司对于两个合同的无效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担保方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明知合同无效或对合同无效负有过错,应认定其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为,可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经济法小论文参考【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现如今,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指的是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它不仅仅考虑的是经济的增长而且还同时兼顾到社会、文化、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协调、综合的发展和进步。它追求的是社会正义,维护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经济法中图分类号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概念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形成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最终在1987年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害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要的发展,既考虑当前发展的需求又考虑未来发展的需求。这种发展模式的提出是基于对18、19世纪那种掠夺式的发展的反思后做出的。当今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既满足当代人发展的需求,同时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这是关于可持续发展的经典表述。经济法小论文根据这个表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就不能够只追求经济的自我增长,而是既要考虑到经济的主要的产值方面的实现,又要保持能够在未来能够拥有永不衰竭的发展的动力。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全面战略,它主要包括在经济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在生态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在社会方面的可持续发展。经济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指的是鼓励经济增长而不是以环境保护为名取消经济增长,但可持续发展不仅重视经济增长的数量,更追求经济发展的质量。生态可持续发展指的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要与自然承载能力相协调。发展的同时必须保护和改善地球生态环境,保证以可持续的方式使用自然资源和,使人类的发展控制在地球承载能力之内。社会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是指改善人类生活质量,提高人类健康水平,创造一个保障人们平等、自由、的社会环境。在人类可持续发展系统中,经济可持续是基础,生态可持续是条件,社会可持续才是目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是一种与各个要素之间建立广泛而又友好的关系,并实现其良好的互动局面的法则。着中法则的最终实现会对社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而其本身的实现又是需要各个方面相互配合的。因此,可持续发展是在人与自然,经济与环境,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建立良好关系基础之上,而后实现的一种多边的相互作用的共赢局面。经济法价值观念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统一谈论这个话题,主要是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三个原则入手,公平性原则,持续性原则,共同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指的是在能够承载范围内的自然、经济、社会各个系统的协调发展。其主旨是,人类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都在生态环境的承载范围内。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要对自然资源有限度的利用。社会的发展,生活质量的提高如果只是重视眼前的利益,用浪费资源的方式来获得经济的增长是不可取的。所以这一点在经济法中必须体现。它的存在可以保证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不至于是以牺牲其他的资源,环境等作为条件的交换。这样是督促经济的发展走集约型路线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公平性原则可持续发展强调发展应该追求两方面的公平:一是本代人的公平即代内平等。二是代际间的公平即世代平等。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满足全体社会人民的愿望,两极分化是不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它是可持续发展最大的敌人。满足这一代人的愿望,也必须以不牺牲后代人的发展需要作为前提。经济法所追求的最终目的,引入公平性原则是必不可少的。它能够保证经济的持续的,有效的发展。共同性原则可持续发展作为发展的总目标,所体现的公平性原则和持续性原则,则是应该共同遵从的。一方面,共同性原则其实是和公平性原则相互联系在一起的。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必须共同的去遵守经济发展过程中应该遵守的法律,而不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去损害集体的或者他人甚至是下一代的利益。另一方面,是指它要实现的是经济、社会、教育、资源等各个方面的共同发展,而并不是某一方面的提高。所以,这一点也是经济法立法必须引入的规则。3经济法的必由之路———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发展是以各个方面的协调发展作为成功的衡量的标准,如果仅仅是经济利益上取得了收益,那将是不能够被定义为社会的发展。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社会的发展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究其实质是体现了经济法的公平价值。经济法强调的并不是绝对的公平,但是他要求在成人社会成员差异的条件下来保证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公平。从这个层面上来看,可持续发展理念与经济法的理念具有一致性。首先,无论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还是经济法的观念,都始终是从社会出发的,是对于社会整体作为思考对象的。从经济法的角度来说,强调的是社会整体利益,但同时也不放弃个人的利益。就是将集体的利益和个人的利益都纳入考虑的范围。而作为可持续发展而言,也是从社会整体成员考虑为出发点,经济法小论文并且根据社会的不断变化的情况做及时的调整,对于会破坏经济平稳发展的不利因素采取相印的措施,及时的进行调整。由此可见,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和经济法的观念都是站在社会全体利益的视角进行思考的。其次,从市场和经济法的角度来看,市场的调节具有相对的滞后性,不公平性,而是常规制法就弥补了由于各种因为垄断或者不正当的竞争而导致的一些阻碍市场正常运行的因素。我们从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可知,可持续发展是既要满足当代人发展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发展的需求。这也就是说既要实现同代的公平又要实现代际间的公平。从此看到,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和经济法的观念不谋而合,都是要实现公平,共同发展。把阻碍当代人和同代人不平衡发展的因素消除,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第三,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经济法之间来看。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社会的进步。经济法的制定最终也是要实现这样的目标为目的的。以保证国家的战略目标能够实现。总之,经济法和可持续发展是一脉相承的,是存在着不尽暗合的。用经济法来保证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是一种最自然的结合。在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指导下,经济法会在理念和价值观上得到新的突破。

经济法的论文1500字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运行模式的客观趋势和法律要求,昭示着法律文明的进步。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经济法的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信用卡被盗冒用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国外相关规定与我国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的立法及实践

(一)国外相关立法

1.美国的相关规定

在西方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注重保护持卡人也就是消费者的利益已经成为银行卡方面的国际规则。在美国,有关信用卡冒用风险责任承担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诚实信贷法》这两部法案中。《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发卡人应该采取措施识别信用卡的使用人是经过授权的,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随后的《诚实信贷法》进一步规定消费者或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信用卡消费最多承担五十美元的责任(包括信用卡被偷、被盗、被伪造)。总的看来,这两部法案的相关规定将冒用风险主要转移给发卡机构来承担,而严格限制了持卡人或消费者承担风险的情形,体现了对弱势一方利益的保护。

(1)“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归属”的规定。

“未经授权划拨”(把所有英文符号改成中文)的定义是:美国《诚实信贷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偷窃或捡拾信用卡后使用的行为称作“未经授权划拨”.所谓未经授权的划拨是指由信用卡持卡人(消费者)以外的未获发动实际授权的人所发动的,从该消费者账户划出资金而该消费者并未从该划拨受益的电子资金划拨。

美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对用丢失的或被窃的信用卡发动的交易,包括消费者自己被迫进行的划拨,是未经授权的划拨,适用对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

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电子资金划拨法》与E条例及其官方人员注释规定,只要持卡人以合理的方式向机构发出了通知,其责任将受到限制。并将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划拨的承担的责任分为三个等级:五十美元,五百美元和无限责任。

未经授权划拨责任限制原则的起源:该法所确立的持卡人责任限制之原则,起源于1976年第一国民城市银行诉莫拉克案。在此案中,法院根据联邦法、州法律和判例,判决被告对这五百美元未经授权的支出只承担五十美元的责任。

未经划拨责任原则的适用:美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和E条例还规定:“无论持卡人存在多么明显的疏忽都不影响对其适用责任限制”.在 Russenvs First American Bank-Michigan一案中,法院就持这一观点。该案中,消费者疏忽地将他的ATM卡个人密码写在与卡放在一起的纸上,并将卡与密码交给他女儿,后来他女儿丢失了两者,并因此造成了未经授权划拨的损失。美国法院判决认为:这种疏忽对消费者是否应对卡与密码的发现者启动的而未经授权的划拨承担责任,是无关紧要的,消费者不承担因此疏忽造成的损失。

尽管这种规定容易引发持卡人的道德风险,持卡人可能会谎称某项交易未经其授权而从中牟取不当利益。但是美国的法律作出这种规定的基础是相信绝大多数的持卡人是诚实的,当然这种信任有着庞大的征信体制作为基础。法律同时认为发卡银行在发行信用卡之前就应该意识到信用卡的风险,并且有义务在发卡之前对申请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信用卡应该发给讲信用的人。况且,刑法上关于信用卡欺诈的罪名也能有效的克服这种道德风险的发生。

(2)“举证责任”的规定

美国国会通过的《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诚实信贷法》则规定发卡机构若要求持卡人承担至多五十美元的责任,还存在进一步的证明义务,即必须证明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要件,具体有:持卡人已经接受了信用卡;发卡人就潜在责任向持卡人发出过说明通知;发卡人向持卡人提供了在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时向发卡人发通知方法的说明;未经授权使用发生在持卡人己经将丢失、被窃或其它事件通知信用卡发行者以前;信用卡发行者已经提供一种方法,用这种方法可以识别一张信用卡的使用者是未经授权的。

这种举证责任的倒置使得处于弱势的持卡人避免了因为举证不能而承担冒用风险的情形,而对于拥有强大技术支持和先进设备的发卡机构来说,这也没有加重其负担反倒有助于其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持卡人用卡的安全。

(3)“消费者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

美国的发卡机构一般与持卡人约定,在下述情况下,持卡人即使在挂失后仍应承担风险责任:第三人冒用为持卡人允许或故意将信用卡交其使用者;持卡人故意将使用自动化设备预借现金办法或进行其它交易之交易密码或其他辨识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第三人者;持卡人与第三人或特约商店伪造虚构不实交易行为或共谋欺诈者等。上述例外条款的规定,不可谓不周全,而且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强调了持卡人在保管和使用信用卡时的审慎义务。

2.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

(1)英国的有关规定。英国同行业公会制定的,要求银行会员共同遵守的《银行营运规则》规定,除非发卡银行证明持卡人存在欺诈或者没有合理谨慎使用各种银行卡,则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后,对于持卡人挂失之前的损失,持卡人承担责任最多为五十英磅。

(2)韩国的有关规定。韩国《与信专门金融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发卡机构应当自接到持卡人挂失请时起给持卡人带来的所有损失负责。

(3)澳大利亚的有关规定。澳大利亚《电子资金划拨指导法》对未经授权划拨消费者的责任也作了规定:在账户持有人不存在欺诈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未授权划拨只承担一百五十元或账户中的余额或账户机构被通知接入方法发生滥用、遗失或被窃,或是作为接入方法组成部分的密码的安全性受到破坏时己发生的实际损失。

(二)我国信用卡被盗冒用的现行立法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信用卡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民商法部门中的《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合同法》、《担保法》中的少数条款;经济法部门中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的一些相关规定。而专业调整信用卡法律关系及实践操作的只有部门规章,主要包括:1999年03月01日起施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2005年10月26日由央行发布实施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以及央行于2001年07月09日发布实施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于2006年01月26日公布并于03月0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其中都仅有少数条文对于信用卡的冒用责任做出了规定。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也没有行政法规,只有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信用卡冒用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按照这条规定,当持卡人丢失信用卡后,发卡银行的“义务”是向持卡人提供挂失服务。但是,就在这个关于发卡银行的“义务”的条款中,中国人民银行授予了发卡银行可以在章程或者协议中,自行制定信用卡冒用责任条款的权利。因此,目前关于信用卡冒用及挂失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我国各商业银行的规定及实践。

(三)我国商业银行的规定及实践

工商银行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电子银行章程》规定,信用卡正式挂失前的损失由客户自理。其在银行业首次提出,因客户未尽到风险防范义务而导致的损失,银行将不承担责任。

中国银行规定,信用卡必须通过电话挂失方能即时生效。中国银行的中银信用卡、中银都市卡、中银VISA奥运信用卡实行挂失零风险措施。信用卡遭遇丢失或被盗后,只需致电二十四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办妥挂失后即无需承担挂失后的风险。

广发银行去年率先推出了国内首创的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失卡保障计划,这项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失卡保障功能可以有效地降低未能及时发现信用卡遗失而造成的损失,更全面地保护了信用卡持卡人的利益和用卡安全,但是这项保障措施不包括ATM机、网上支付等须使用密码的交易。

招商银行于2006年4月推出“失卡万全保障”功能,比广发行仅晚了一个月,即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内发生的盗用损失,将由银行承担。其中,普通卡每人每年最高赔偿额为一万元,金卡为一万五千元,白金卡按照客户的信用额度为全包。

《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持卡人遗忘密码或遗失太平洋卡的,特殊情况下,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如密码重置前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等。此外,由银行承担挂失之后的冒用风险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规定,遇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办理挂失,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有意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总结以上各个银行关于信用卡挂失的规定与实践,可以看出,我国各个银行关于信用卡冒用责任的规定包括以下两种情况:挂失之后,信用卡被冒用的风险由银行承担,除非出现免责的情形;挂失之前,绝大多数银行规定信用卡被冒用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目前只有极少数银行,如广发行和招商银行承担了挂失后四十八小时内,信用卡被冒用的部分甚至全部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了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关于银行卡丢失或被盗的责任纠纷,法院也基本上支持银行方面的主张,判决消费者承担挂失前所发生的全部损失。

二、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的不足

(二)我国现行立法规定

本文认为我国关于信用卡法律责任的现行立法存在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界定冒用风险的标准过于简单

我国法律对信用卡挂失的风险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以是否办理挂失作为衡量持卡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决定因素,将信用卡遗失风险的分担义务由法律义务变为合同义务,对持卡人限额没有任何规定,扩大了银行要求持卡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风险责任前提的简单化使得立法无法对复杂的风险发生情况做出有意义的划分,无法根据信用卡遗失情况及持卡人、发卡行过错程度的不同,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细分。

(二)对持卡人规定的责任过重

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发信用卡后,持卡人就拥有了对信用卡的绝对控制权,应当履行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在由于持卡人的过错造成失卡并产生冒用损失的情况下,持卡人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信用卡一旦丢失就必然会发生损失,失卡并不是损失的充分条件,因为信用卡消费不同于现金消费,它在时间、空间上的不连续性要求信用卡交易中持卡人、发卡行、特约商户三方主体的紧密配合。在持卡人失卡的情况下,只要发卡行和特约商户能够完全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不法分子通常很难达到冒用的目的。因此,信用卡挂失前的冒用风险应当根据持卡人、发卡行和特约商户在形成冒用风险中的过错类型和程度在三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而不是把这种冒用风险全部强加于持卡人来独自承担。然而,从目前我国各发卡行信用卡章程和领用信用卡协议中的规定看,大部分发卡行仍规定信用卡挂失前的损失由持卡人自己承担,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合理的。

(三)对银行规定的责任过轻

从《银行卡管理办法》的体系上看,信用卡冒用的相关责任被规定在第五十二条发卡银行的义务当中,而如前所述,该条规定其实是在授予发卡银行极大的权利,将权利规定在义务中,这显然是种立法上的矛盾,从而也导致也各大银行纷纷在各自的章程或者协议中,扩大持卡人的责任范围,减轻银行在其中的责任。

从法理上看,将两个在经济实力上极为悬殊的主体其中弱小一方的责任交给强大一方来规定,结果肯定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必然对持卡人的权益造成很大的损害。虽然发卡银行和持卡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关系,通常由合同法来调整。但发卡银行与消费者(即持卡人)的关系实质上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不仅表现在两者之间经济实力的巨大差距上,而且还表现在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拥有法律赋予的特权即行业垄断权。这显然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使得持卡人承担过多的风险,持卡人可能要承担不是因为其过失所导致的损失,这一点亦违反了过失责任原则。

另外,从信用卡被冒用的表现形式和原因来分析,不难发现信用卡被冒用的原因主要在于两方面。首先是技术层面,发卡机构、特约商户的防伪防盗设备和技术相比现今高科技高智能的犯罪仍然存在不少漏洞;再者是人为层面,主要表现在发卡机构和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程序操作不规范,持卡人没有谨慎的保管信用卡。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明显把冒用的情形简单化,甚至将银行自身由于技术问题产生的冒用风险完全转嫁给无任何过错的持卡人,是十分不合理的。

三、完善我国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的立法建议

由于中国目前支持信用卡挂失风险运作的基础—信用机制尚未健全。因此中国要想在信用卡领域取得成功,既不能照搬欧美的模式,也不能照抄台湾的经验,而是要根据中国的民族传统习惯,借鉴国际上好的立法技术,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形成自己的模式,才能使信用卡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很好的保护。

(一)尽早出台《信用卡条例》

2005年0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银监会、外汇局共同发布的《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起草《银行卡条例》的构想。虽然这意味着在将来的立法规划中,银行信用卡业务还是将和借记卡等其他银行卡业务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立法调整,但这毕竟是信用卡专立法中的一大进步。《银行卡条例》构想的提出,把规制信用卡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上升到了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规范,使之在法律效力上高于其他有关信用卡的规章和政策,在调整信用卡业务的专门法律法规体系中初步形成一个核心,立法层次的提升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该行政法规在内容上超越金融机构狭隘的部门利益,对信用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公平的法律保护。同时也应完善信用卡配套法律法规,颁布信用卡格式合同范本,加强对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明确挂失后冒用的损失由银行承担

挂失后信用卡仍出现被冒用,主要原因是在挂失人挂失与发卡银行向各特约商家发放止付名单之间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而时间差的存在则是技术手段不够先进、存在缺陷所致。银行发行信用卡、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考虑到可能发生的风险,理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提供相应的健全的技术支持,将风险降低以至消除,这是银行的义务。同时,解决挂失后冒用风险的可能性在于银行技术与业务水平的提高,惟有银行才能有效防止风险发生。而作为信用卡持卡人,对此是无能为力的。因此,挂失后冒用的损失应当由银行来承担。

(三)明确挂失前二十四小时冒用的损失承担

在信用卡脱离持卡人控制和挂失止付之间,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而冒用人往往利用这个时间差,侵犯持卡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对这个时间段的冒用责任做出具体的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且笔者认为,二十四小时是一个比较适合的时间段,如果规定的时间过长,比如广东发展银行的四十八小时甚至更长,会容易导致持卡人怠于挂失,可能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规定二十四小时内的责任归属,一方面可以督促持卡人及时履行挂失的义务,另一方面也能够很好地保护持卡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在这二十四小时中,持卡人应当承担限额的责任,特约商户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其余的责任由银行承担。

1.持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与责任限额

持卡人对于信用卡件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当由于持卡人自身疏忽导致信用卡落入他人之手而任意取现或透支时,对此后果持卡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从原则上讲,持卡人应对挂失前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合法持卡人失卡后、挂失前的责任承担问题,由其承担部分的责任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其未能履行保管义务,且若挂失前的责任由发卡行或特约商户全数承担的话,无疑会诱发消费者的道德风险,增加金融消费领域中的不稳定因素。

2.明确举证责任由银行承担

笔者认为对信用卡冒用责任的承担最公平的解决方式是:采纳过失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金融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持卡人仅对其重大过失承担责任限额内的责任,其他损失的责任由金融机构承担,金融机构可就此向保险机构投保转移风险,且成本比持卡人低很多。

由此造成银行的损失可以向保险机构转移。这是指发卡机构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在发生风险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补偿,从而避免或减少实际损失的一种形式。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策略,在金融风险管理中已有很久的历史,早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经济大萧条过后,美国就开始了存款保险制度。现在信用卡风险管理中运用也越来越多,是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一种重要手段。发卡机构可以把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一些难以预料的意外损失,通过少量的保险费的支出而获得及时、满意的补偿,从而降低或减少风险,这对发卡行来说是非常经济的。

另外,在电子资金划拨中记录银行与客户之间交易的凭借是交易数据,与传统银行业务交易记录的纸质单据相比其具有两个特点:其一,交易数据都储存在银行的服务器中,交易过程的记录完全由银行制作和掌握,银行在交易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客户手中不掌握任何交易数据的备份;其二,电子数据易于篡改,被投机者利用的可能性极大。这种交易行为的特殊性,使得“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民事诉讼举证原则不能适用于银行与客户之间产生的电子银行业务纠纷。为了避免这种由于发卡银行掌握所有原始证据材料,而持卡人不掌握,却还要求持卡人进行举证的不合理做法,我国立法应当在损失分担规则中明确银行的举证责任义务。

(四)明确银行应当承担的责任

立法应当明确银行的责任:对信用卡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对身份证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发卡机构在信用卡被冒用时,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须承担该责任,甚至主要责任。这一点对发卡机构来说的并不是不公正的。从发卡行与持卡人的信用卡合约来看,发卡机构不仅是发行信用卡的机构,而且在发卡后更有保障持卡人安全用卡的义务。从技术层面来看,发卡机构拥有先进的设备和专业的技术人才,能够较好防御的信用卡被冒用的风险。反过来看,将冒用风险主要转移给发卡机构,也有利于其加强安全技术,加快设备的更新,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再从规避风险的便捷性看,经济实力雄厚发卡机构可以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将冒用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以有效减低银行和客户双方的损失。

1.银行应对信用卡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银行对于信用卡真实性的审查应是一种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银行对自己签发的信用卡应尽到绝对的审查义务。如果允许银行对信用卡的审查仅尽形式审查义务,让银行以已尽形式审查义务而免除其在真实信用卡下付款付息的义务,对存款人来说殊为不公。因此,从银行与存款人利益平衡的角度有必要让银行承担起对银行卡的实质审查义务。

《中国工商银行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柜员审查所受理卡是否为已开通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行的牡丹灵通卡,卡片是否打测、剪角、损坏、涂改,是否有样卡字样”.从此表述看,工商银行规定其仅对牡丹灵通卡进行形式审查。银行的这种观点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柜台人员只能凭肉眼和工作经验对卡片和身份证件的材质、样式、颜色等进行一般的形式上的审查,对于其他只能由精密仪器才能鉴别出来的细微差别,银行则无法承担鉴别责任”.该种观点也成为银行方面一贯主张的观点。

但是,从信用卡合同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出发,我们有必要对此种认定的合理性表示怀疑。信用卡由银行签发,证明信用卡合同关系的存在,其真实性为合同法一般原则所要求。对信用卡真实性的鉴别是确定信用卡合同关系真实性的前提之一,也为下一步银行鉴别持卡人身份奠定了基础。假的信用卡并不能代表真实的信用卡合同关系。银行对信用卡真实性的鉴别是其履行付款义务的第一个前提条件,也是最基本的一个前提条件。以假信用卡对外付款的行为不应该消灭银行依据真实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所应负的付款付息义务。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银行对于信用卡真实性的审查应是一种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银行对自己签发的信用卡应尽到绝对的审查义务。

2.银行应对身份证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要求银行对身份证件承担实质的审查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现实的,其原因在于:向金融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是法律对开立账户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另外,从银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角度来看,金融机构对当事人提供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也仅能作形式上的审查而无可能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金融机构本身就不是证件真实性与否的鉴定机关,也无权作出鉴定结论。

身份的确认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银行履行付款及付息义务以此为前提。一些学者认为,银行对身份证件应承担实质审查之责。他们认为,“在银行与持卡人之间,银行作为商法领域的商人,有专业上相对强大的鉴定识别能力、业务风险防范与承担能力,而持卡人在这些方面则要相对弱些。更何况在被冒领过程中,持卡人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银行作为参与者,应当有更多的积极作为义务”,“银行不能以自己不能辩明身份证的真伪而将错误支付的后果转嫁到持卡人身上。银行只有针对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确保对持卡人款项的正确支付,保证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只有这样才能维护银行信誉,促进自身发展。”

但是笔者认为,银行既不是身份证的发证机关,也不是具有专业鉴定职能的鉴定部门,客观上并不具备判断身份证件真伪的专门技能和人员。银行若对挂失当事人的身份证等进行实质性审查,验明正身,也于法无据,挂失人与发证机关均无配合协助的法定义务,同时也缺乏必备的设施、专业的技能和有效的途径,而最终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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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法的独立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100多年风风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作为理论思维的第一步就是给经济法下定义,这也是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前人在此已做了相当的工作,总的说来,对经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是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部门,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定义;二是不承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学科或是一种规范的综合等等。 否定经济法的普遍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1) 。而肯定派则认为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坚持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2)。综观两方的观点其最大的分歧就在于经济法是否有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这也是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标准。还有部分学者为求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对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提出了质疑,认为法部门的划分并非如此,现在不得不对这一传统理论加以彻底的改造了(3)。当然还有提“法域说”和“法体制说”的。笔者以为我们没有必要一厢情愿的为建立一套理论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认的东西,否定这一点就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研究态度。唐诗有言:“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这句诗用来说明经济法的发展极恰。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应该得到肯定,如何去诠释经济法呢?首先还得从法谈起,法律就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经济法也是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存在,了解这一点给经济法下定义就不是一件难事。从苏联改造过来的“纵横统一说”在学界曾占有相当的地位,此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横向的经济协作关系(4)。这一观点试图使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更加明显,但无意间却犯下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经济协作关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不应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而是民法调整的范畴。经济法主要是从公权力入手来调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间的交叉关系。现在特别是象中国这样的日益发展的经济民主社会,公权力应该在一定的地方适可而止,不应过多的涉入私权利。因此,经济法应定义为是调整国民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和协调关系,这区别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次,调整的主体其中重要一方是国家相关的经济机关,这是为摆脱行政机关对经济的盲目干预,确定一定的机关进行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虽然,经济法是以一定的强力为基础的,但强力并不是直接调整手段而是作为经济管理协调的坚实后盾。 二、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而进一步研究其实重要的就是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这个问题是上个世纪以来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可以肯定的说经济法是一个部门法。前面已对经济法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下面具体就经济法的独立性进行研究。 判断经济法是否为部门法须确立一个明确的部门法划分的标准,而不是不顾现实自封为部门法。部门法的划分有对象说,对象加方法说,还有方法说,还有目的说等。按照多数的观点认为特有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是划分的标准。但方法相对于对象来说是次后的,特有的调整对象才是关键,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调整的对象,这是划分部门的根本标志,它是指法律部门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5)。虽然有人对这一传统的划分方法提出了质疑,但他还是不得不承认,对经济法的基本界定说还是应当立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则经济法就成了无本之木,无异于空中楼阁,经济法的科学性也就值得怀疑(6)。在前面的定义中已经阐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协调关系。这种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经济机关,另一方则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大到公司企业集团,小到“户”(7) 这种经营的单位。从客观上说,经济法调整的的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说有宏观调控法(或者宏观经济法)、市场规制法、经济组织法等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财税等,市场规制法包括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方面的内容,经济组织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业法等方面的内容。 调整的对象基本上就决定了经济法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在经济的管理协调过程中会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调整手段,这并不会影响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现实的情况非常复杂,使得国家必须用多方面的手段进行调整。另外经济法也不是没有自己的调整手段和方法,如“经济不名誉”处罚等。 所以从理论上来说经济法有明确的调整对象并辅以一定的调整方法,它就具有作为一个法部门的独立性,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若要进一步明确其部门法的地位,须与相邻的部门法加以比较,不能区别就难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本文由于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与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门法相比较。 与民法相比较,双方调整关系的主体明显是不一样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是调整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协调关系,与人身关系无关。明确的区分经济法和民法是为了让公权利不干预私权,让市场经济按价值规律发挥最大的作用。经济法与民法并不是对立的,经济法是民法的重要补充,可以说民法是经济法的基础,经济法是民法的保障。 众所周知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商法是后来才出现的特别民法。尽管有民商分离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但商法属于广义的民法是没有异议的,其基本的价值理念与民法是相同的,调整的对象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脱离这点商法就不成其为民法。一般认为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但这些同时又被纳入经济法的范畴,如何具体的区分商法和经济法呢?有的学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考证了商法的来源,认为商法本来就是一个不十分规范的叫法,也就是说没有商法,建议把调整平等主体的部分划入民法中,而余下的划归经济法(8)。笔者以为这完全没有必要,保持民商法的现有提法已是共识,所以属于商法的相关法中可以有经济法规范,只是双方的研究角度不同,商法可以从主体资格、权力自治等方面就以规定和研究,而经济法则从经济组织、竞争规范等方面进行规定和研究。商法与经济法并不矛盾,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其区分关键在调整的主体不同。 与行政法相比较,二者主体方面存在相似之处,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也就是说国家一方面是统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管理者、组织者,在某些时候还是经营活动的参与者。其行使行政职能的由行政法调整,行使经济职能的由经济法加以调整。传统的行政法内容庞杂,不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并规范行政行为,一些原来行政领域的东西应分离出来纳入新的法律部门如经济法来调整,而一些未成熟又没有形成一套法律系统的法规继续留在行政法中,最终行政法调整余下的部分。所以行政法应该是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的行政救济(9)。因此区分经济法和行政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从调整对象上看,行政法只调整发生在行政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如公安管理关系,人事行政关系等,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活动中的管理协调关系,包括产业政策管理关系,工商管理关系等。再是从调整的方法上看,经济法更广,不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还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上更多的是采用间接调控方式。最后,经济法规范专业性更强,更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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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以及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国际经济法的论文参考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国际经济法的论文参考论文篇1 论国际法中的经济制裁 在中文中,“制裁”的基本释义是“用强力管束并惩处,使不得胡作非为”。而在英文中,sanction由法令、庄严的协定等含义发展出多种释义:一是从法律角度指为保证法律得到遵守而采取的手段,包括对于违反法律实行的各种惩罚和为了预防违法而采取的奖赏的形式;是从道德的角度指维护道德的约束力;三是从国际法或国际政治的角度指几个国家通常一致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手段,迫使违反国际法的国家停止违法活动或服从裁决,尤指采取不给贷款、限制双边贸易,或者采取武装干涉或封锁等 措施 。国际经济制裁一般是指一国或多国对另一国或多国所实行的一种经济惩罚,其实质是以制裁为手段达到一定的政治目标及 其它 目标。西方国家直言不讳地宣称,制裁是其推行外交政策的“一种强有力的工具”。联合国有时也以通过某些决议的形式迫使会员国参与集体制裁。20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其使用频率越来越高。据K·A·伊利沃特(K·A·Elliott)和.哈夫波尔(G·C·Hufbauer)对1914年到1998年170件案例的分析,150多件发生在战后50多年的时间里,而在90年代不到10年的时间里就发生了50多件。 通观战后国际经济制裁实例,可以得出所采取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也是应用最普遍的即战略禁运。禁止向被制裁国提供核武器、常规武器和军民两用技术产品,阻止高科技及其产品进入被制裁国;而在通常没有必要进行战略禁运时,一般综合贸易禁运。对被制裁国实行进出口禁运以及资金与人员往来限制。此外还有专项贸易禁运。重点选择关于被制裁国国计民生的若干贸易项目进行禁运。被选择的项目通常是粮食和石油等。 国际经济制裁的特点 首先是强制性。在强度上经济制裁是介于外交手段和军事手段之间的一种手段。制裁方为达到目的,不会顾及被制裁方的感受。 其次是对抗性。制裁者在实施制裁的时候从不掩饰自己所要制裁的对象以及所要达到的目标,这就使得制裁者与被制裁者之间处于一种公开的对抗状态。 此外还有相关性。经济制裁是使双方利益均受损失的双刃剑,而且制裁还会影响到第三国的利益。经济关系越密切,所受的损失就越大。经济制裁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大多数的制裁难以成功,因为在利益的驱动下,不仅制裁国的公司有可能违背政府意旨而行事,而且制裁联盟的成员国也会各行其事,从而使制裁效果大打折扣。 国际制裁的核心问题是效率问题,即如何以最小的代价,最少的时间达到是对方屈服的目的。伊利沃特等对大量案例的实证分析后发现,经济制裁的成功率在不断下降,1938-1972年间,迫使对方做出让步、达到制裁预定目标的为67%,1973-1990年则下降到22%,即使在90年代,经济制裁的成功率也只有大约1/4。在影响经济制裁效率的因素中,首要的是目标国所承受的经济成本。伊利沃特的统计发现,大多数成功的案例中,制裁所造成的成本超过目标国GDP的2%,而失败的案例中这一比例不到一半。 经济制裁的所造成的损失是要由民众来承担的。一般来说,经济制裁会造成民众的损失,导致民众对政府不满,进而影响政府的决策。这个假设是建立在受制裁政府是民选政府的前提上的。假若被制裁的国家政权不是民选政权,那么制裁的效果值得推敲的。例如像朝鲜这样的国家,政府控制了全部的媒体,民众得到外部消息的唯一来源就是官方消息,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稍作煽动,民众对所遭受苦难的痛苦情绪很容易就转化为对制裁方的仇恨。这样不仅达不到发动制裁的目的,反而使受制裁国的政权更加稳固。海湾战争后,联军对伊拉克的制裁一直延续到2003年,大大地削弱了伊拉克的实力,从而为后来的军事行动铺平了道路。但是制裁的最初目的——希望伊拉克人自己反抗来推翻萨达姆政权—无疑是失败的。 经济制裁往往对制裁国自身也会造成很严重的损失。例如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为了迫使苏联撤离阿富汗,对苏联发动了粮食禁运,随后又发动了油气管道禁运。对苏联的粮食和油气管道禁运严重损害了美国农场主和工业企业以及相关产业的利益,最后在利益集团的压力下,美国后来不得不主动取消了这一制裁。当然这也和阿富汗战争的进程和国际形势的转变有关。美国七八十年代对伊朗和利比亚的资产冻结,既包括保存在美国本土的两国资产,还涉及到美国银行海外分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中的资产。其实施不仅引起与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地的法律冲突,损害到该地的主权和金融界的利益,也损害了美国金融界的利益。 "从更广阔视野看,更重要和攸关美国国家利益的是,客户对美国银行服务能力的信心的丧失,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这类顾客离开纽约或美国其他市场,到诸于伦敦这类被认为能够提供比较公平环境的外国市场"。据国际经济研究机构在1995年的 报告 称,制裁给美国公司造成的损失在150亿到190亿美元之间,并且影响到约20万工人的就业问题,其结果必然引起相关行业的不满。 至于民主国家之间,政治体制越发成熟,国家间的联系日趋紧密,牵一发而动全身,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做出会受到制裁的行为,更不用说去制裁别人了。 所以,有时候,往往制裁不一定给力,直接采用军事手段,才是最有效的 方法 。随着地球上敢于公然进行独裁的国家越来越少,可以预见的是,制裁这种手段,离消失已经不远了。 国际经济制裁的法律地位 一般说起来,国际经济制裁的法律地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裁国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有权采用经济制裁。二是制裁国在什么样的程度上有权使用经济制裁。前者系指国际经济制裁的程序性规定,后者即国际经济制裁的实质性规定。 国际上第一个涉及国际经济制裁的公约,是1919年巴黎和会结束时签订的《国际联盟盟约》。该盟约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联盟会员国不顾以仲裁解决争端的规定而从事战争者,“应即视为对于所有联盟其它会员国有战争行为。其它各会员国担任立即与之断绝各种商业上或财政Α之关系,禁止其人民与破坏盟约国人民财政上、商业上或个人往来”。这就是说,第一,经济制裁是针对特定的战争行为,该行为一旦发生,其它会员国实行制裁的义务即自动产生;第二制裁是全面、彻底的,是“全面的经济制裁”;第三,不仅会员国,非会员国也得参加经济制裁,因而是“全球性的经济制裁”。 然而,如此严厉的经济制裁的法律规定不久便为国联大会一项关于“经济武器”的决议所取代。这项决议提出:破坏盟约的战争行为是否存在,由各会员国自己决定;国联行政院可对此提出咨询意见,但不能作出约束性的决定。这一修改,限制了国联行政院的权力,加强了各会员国的任意性,削弱了1935年对意大利经济制裁的力量,同时,也为此后单边国际经济制裁的根据留下了伏笔。 同多边制裁和全球性制裁的法律地位相比,单边经济制裁的法律地位则至今尚未明确。一方面,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个国家决定同另一个国家建立或断绝经济、贸易往来,纯属该国内政,系该国主权的体现,外界不得干预。西方有些国际法学者还找出前面提到过的国联决议来论证单边经济制裁的合法性。他们提出,由于联合国的无能为力,促进和维持国际和平的任务已经落在各个成员国之上,而各国的主要工具就是经济制裁。 另一方面,国际上也有个趋势,主张对国际经济制裁加以限制。如联大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和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32条)就曾规定: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它种措施强迫另一个国家,以取得该国主权权利行使上之屈从,并自该国获取任何种类之利益。但是,什么是“外国不得干预的主权行为”,什么是“迫使一主权权利行使之屈从”,则各国都有自己的标准,很难达成一致的定论。 目前的习惯国际法是,一国对另一国的经济制裁只要不牵涉军事行动或武装封锁,只要不牵涉它国的司法管辖权(1984年1月美国总统里根宣布扩大对苏联出口石油和天然气设备的禁运范围后,美国就曾同英、法、西德等西欧国家就管辖权问题发生过争执),一般并不会引起别国的非议,当然也不会引起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492页 [2]牛津当代大辞典,广州,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1644页 [3]国际经济制裁的效率与外部性分析,武汉大学学报,第五十八卷,第三期 [4]HAASS,R. N. Sanctioning Madness [J]. ForEign Affairs,1997,76. 国际经济法的论文参考论文篇2 浅析国际经济法视野中的主权基金 [摘要]主权基金是一种全新的专业化、市场化的积极投资模式。从国际经济法视野来看。主权基金对于现代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发挥着重要作用。主权基金是国际经济法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与国际合作发展原则的充分体现,使得全球资本市场更为安全、稳定。从所有权的角度来看,主权基金的兴起也将使世界经济重心从私营部门转向国有部门。因此,主权基金的良性运作与健康发展需要在全世界范围内营造公平互利的法治环境。 [关键词]主权基金国际经济法法治环境 在2009年4月的伦敦G20峰会中。西方各国一再强调中国应在主权基金领域担负起大国的责任。2009年4月18日,中国投资公司董事长楼继伟在博鳌论坛“国际金融体制改革:新兴经济体的作用”分论坛演讲时称,主权财富基金是现存的不合理的货币体系的必然产物。从50年来的历史上看,主权财富基金在市场上没有不良记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稳定性力量。 主权基金(Sovereign Fund)又称主权财富基金,是指掌握在一国政府手中用于对外进行市场化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盈余、外汇储备盈余、自然资源出口盈余等,由政府设立专门的投资机构管理。主权基金是一种全新的专业化、市场化的积极投资模式,其投资方向不仅包括股票和其他风险性资产在内的全球性多元化资产组合,也拓展到外国房地产、私人股权投资、商品期货、对冲基金等非传统类投资类别。 主权基金的崛起与经济全球化密切相关。进入21世纪以来,以中国、新加坡、印度等为代表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已经实现了经常项目巨额顺差常态化,而这些国家又不希望汇率上升过快,于是外汇储备急速膨胀;此外,以俄罗斯和海湾国家为代表的另一批新兴国家则直接受惠于全球化带来的能源需求激增,在石油价格、矿产品价格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凭借国家对资源开发权力的拥有。也积聚了大量国家财富。这些国家具有政府主导的传统,市场运作下的理财工具又不完善,于是财富大量集中在主权基金手中。目前,主权基金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一个日益活跃的参与者,其资金规模已经超过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市场影响力正不断增强。据统计,1990年全球主权基金的规模仅有约5亿美元;而2007年全球已有36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主权基金,资金规模约万亿美元。其中,最大的阿联酋阿布扎比基金规模高达9000亿美元;中国和俄罗斯拥有的主权基金规模也分别达到2000亿和1280亿美元。从发达国家与新兴市场国家双赢的角度考虑,主权财富基金的存在不应被视为一种威胁,只要各国努力规范其行为并改善其透明度和信誉,主权财富基金理应为世界金融市场的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 从国际经济法视野来看,主权基金对于现代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主权基金是国际经济法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直接体现。该原则规定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不受任何外来干涉。而主权基金本身就是一国对经济活动的自主决定权和对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延伸,属于国家利益的范畴,一国政府对其主权基金享有完全的占有、管理和支配权。主权基金主要来源于属于国有资产的财政盈余、外汇储备和自然资源出口盈余,是国家主权财富在现代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表现形式。特别是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主权基金不仅是国家经济主权的象征。更是保障其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获得平等的参与和决策权,进而实现国际经济格局多元化的有力武器。根据美国主权财富基金研究所(Sovereign Wealth Fund Insti-tute)2009年4月发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中国外汇储备管理局旗下的华安投资管理公司管理资产约为3471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三;中国的另一只主权财富基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1900亿美元资产排名第八。2004年,具有主权基金背景的联想集团以亿美元成功收购IBM全球Pc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中国在中美高科技贸易中相对弱势的地位,使中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获得了更多的话语权。2008年6月,在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宣布正式启动中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谈判中,美方也明确表态:欢迎来自中国的主权基金,并将在修改投资法时认真考虑中方的立场。 其次,主权基金的积极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中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的充分体现,使得全球资本市场更为安全、稳定。由于主权基金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低风险,当资本市场面临崩溃危机时,投资者不必担心主权基金会陷入恐慌性抛售中,而且大部分主权基金并不像养老基金一样需要定期支付红利,从而避免频繁地在证券市场上套现。因此。主权基金能够成为一个长期战略投资者参与世界各国的区域经济合作,这将有助于稳定国际股票和债券市场。此外,主权基金的兴起使得新兴市场国家从发达国家的债权人转变成资产所有者,使国际金融市场的权力重心发生根本性转移,全球金融市场格局将从美国一元支配格局向欧亚国家和能源输 出国 共同参与的多元体系转变,发展中国家正逐渐成为国际金融投资的强势力量,这些都充分体现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据美国财政部统计,仅2006年以主权基金为主体的跨国投资就使得美国资产净增加兆美元,为社会提供了1000万个就业机会,并对研发支出有13%的贡献。 最后,从所有权的角度来看,主权基金的兴起也将使世界经济重心从私营部门转向国有部门。据美国财政部估计,当前由各国政府控制的金融资本(外汇加上主权基金)约有万亿美元,相当于全球总产出的15%。长期居于主导地位的跨国公司将面临实力更强的、由政府投资的主权基金的竞争,各国的国有资产通过优化整合以后将以更加灵活的姿态投入到国际资本市场中,这将使传统的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国际投资法律体系面临重大挑战。推动了国际经济法理论研究和制度创新,美国近期酝酿修改投资法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尽管主权基金的出现对国际经济法产生了十分积极的影响,在现阶段实现主权基金的法制化仍然面临着种种困境。首先,由于上千亿美元的主权基金规模十分庞大,远远超过普通的国际投资,在债券之外的市场往往会因流动性和交易量不足而难以对其充分吸纳,使得各国现行的投资法律体系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其次,由于目前大多数国家立法缺乏对主权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使得主权基金的运作缺乏透明度,既没有准确披露是由谁控制着这些庞大的资本。也没有定期公布投资策略和资产报表等可靠信息,而相关的国际组织也没有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使得对主权基金进行信息披露 的法律规制处于事实上的缺位状态。最后,基于政治与国家安全等非商业因素的考虑,部分发达国家对主权基金背后的国家背景十分谨慎,导致主权基金缺少足够的商业性与运作独立性,容易引发投资保护主义,形成投资壁垒。近年来,美国国会腰斩迪拜港口公司收购美国港口。中海油收购优尼科未果以及华为收购3Com遭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HIUS)否决,都带有明显的投资保护主义色彩。 主权基金的良性运作与健康发展需要在全世界范围内营造公平互利的法治环境。目前,各国已经开始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和规范主权基金,通过立法明确主权基金的管理体制、具体运作和投资审查,提升主权基金运作的透明度。2007年美国《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规定:在涉及主权基金投资时,授权CFlUS进行为期90天的调查。直至认定该投资不会危及美国国家安全;2008年2月,在中铝收购力拓的背景下,澳大利亚政府也公布了6项法律原则,宣布将对政府控制的外国投资者加大审查力度。上述立法试图通过对主权基金加大审查力度来规范主权基金的运作,这既是一种公司治理模式,也是其保护战略资产意愿的结果。相比之下,欧盟对主权基金采取了更为积极的开放态度。为实现投资自由化的目标,2008年2月,欧盟宣布将出台主权基金行为准则,试图通过制定全球性的自律性规范来消除法律对主权基金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的限制。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建议,为保护具有战略意义的欧盟公司不被主权基金收购,欧盟应考虑实施“黄金股份”制度(即政府持有带有特定权利的股份。这种股份份额很小,通常为一股,但对公司重大战略决策拥有发言权和否决权),使政府对一些涉及重要敏感行业的外来投资拥有否决权。欧盟准备出台主权基金自律准则的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在制定旨在规范主权基金的行为指南。该组织已经明确要求新加坡、挪威和阿联酋等国为其主权基金制定详尽的披露标准,并开始推广挪威立法对主权基金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规定,认为通过信息披露立法能够促使主权基金的规范运作,避免投资保护主义。 主权基金本质上是专业化的商业机构,而非政府的行政机关。套用行政模式势必压抑专业精神与商业 文化 ,导致类似于官僚组织的死板僵化,显然不利于其高效率运作。因此,应尽量避免对主权基金的行政干预,确保主权基金市场运营的自由度。例如,为了最大程度保证实现良好投资回报率的核心目标,阿联酋与新加坡的主权财富基金员工队伍中极少有公务员,而是竭力在国际金融市场网罗吸引招聘一流金融人才,绝大部数基金经理包括首席投资官都是外聘的专业人员。 另外,主权基金要想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一员,还必须通过立法明确主权基金的商业性、专业性和独立性,打消被投资国的政治疑虑和阻挠。在投资法中,应明确主体投资应该交由外部基金,进行第三者管理,从而淡化政治色彩,建立多策略、多通道的投资组合,加强基金间的竞争。弥补主权基金自身在资源、人才、内部监控上的不足。 [参考文献] [1]吴金勇。黄继新,伦敦G2O峰会的“教堂”价值[N],商务周刊,2009-04-20。 [2]王志刚,主权财富基金法律问题研究[J],法学与实践。2008。(4)。 [3]杨燕,主权财富基金对世界经济的影响[J],中共石家 庄市委党校学报,2009,(1)。 [4]IFSL:垒球主权财富基金增至万亿美元[N],经济参考报,2009-03-04。 [5]刘婷婷,沙特预建世界最大主权基金[N],中华工商时报,2007-12-25。 猜你喜欢: 1. 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参考目录 2. 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参考 3. 国际经济法论文免费范文 4. 国际经济法毕业论文 5. 国际经济法相关论文范文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典案例分析案例1:李某是一机械公司的经理,在与某铝厂洽谈合作项目期间,到该厂内参观。当李某正在参观某车间时,突然发生爆炸事故,致使李某严重伤残,经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若干元。李某向某铝厂索赔,某铝厂按照李某的伤残情况给予了赔偿。某铝厂赔偿后,认为引发这次事故的高压气阀是该厂向某租赁公司通过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租来的设备中的一部分。于是,某铝厂以租赁物有瑕疵并造成严重事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租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1)事故原因是由车间内一高压气阀松动引起的;(2)高压气阀系某铝厂从某租赁公司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租来的设备的组成部分,该租赁物是某铝厂自己选择并确定出卖人的;(3)高压气阀松动并非租赁物的瑕疵所致,而是因承租人的使用不当造成的. 问:法院变明事实后应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分析: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权利义务问题,融资租赁与一般的经营租赁不同,一般的经营租赁只涉及两方当事人,租赁物造成损害的由出租人承担;融资租赁涉及三方当事人,融资租赁的当事人一般要求是法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案例2:1992年,上海某无线电厂使用国际融资租赁方式,经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担保,从日本三菱集团租进一套全新单放机磁头生产线。购买该生产线连同技术专利费共计2亿日元。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五年,从第二年开始,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租金包括九次分期支付的价款、贷款利息及租赁手续费等。租金支付采取产品返销方式。租赁期满,以100日元象征性作价方式把设备所有权转归上海某无线电厂。由于上海某无线电厂圆满完成了租赁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最后在五年的租赁期满后,无线电厂向日本三菱集团象征性地支付了100日元后,取得了该套单放机磁头生产线的所有权。 问:1.什么是融资租赁? 2.本案中的融资租赁合同有何特殊之处?分析: 融资租赁合同 1.所谓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后,根据承租方的选择,以出租方的名义购买租赁物,并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方的行为。因此,融资租赁是具有融资、融物双重功能的租赁交易,它涉及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人三方当事人,并由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两个以上的合同所构成。 2.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出租人三菱集团本身就是全新单放机磁头生产线的生产厂家,它既是出租人又是供货人。所以合同中约定,在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交足租金后,无线电广只需付象征性价格即可取得该套单放机磁头生产线的所有权。 案例3.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绍兴市纺织集团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一、案情介绍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纺织集团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商业银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财务开发公司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原审原告诉称,1995年3月20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在北京与绍兴市纺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签订回租购买合同书,约定:中信公司向纺织公司购买POY偏细丝生产设备并出租给纺织公司使用,纺织公司以租回使用为目的,向中信公司出售上述租赁物;租赁物总款为171万美元;货物的所有权于合同生效日起归中信公司。同日,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绍兴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绍兴市财务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根据购买合同在北京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书,约定:中信公司为出租方,纺织公司为承租方,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为担保方;租金币种为美元;租赁物与购买合同中的货物相同,其实际成本包括至合同生效日止投资公司为购买及向纺织公司交付租赁物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金额与购买合同中租赁物总价款相同;租金分六期支付;租赁期限36个月,即从1995年3月20日起至1998年3月20日止;如纺织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投资公司除有权收回租赁物外,纺织公司须按迟延支付期间中国银行公布的一至三年期三个月浮动贷款利率120%、按复利方式计算支付迟延罚息;商业银行、财务公司承诺对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各承担50%的代为清偿的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纺织公司于1995年3月20日向中信公司发出货物支付通知书、供货方出具的有关合同货物的发票复印件及签署的租赁物件收据。中信公司于1995年3月28日向纺织公司支付了全部购货款。纺织公司除支付租金万美元外,其余租金尚未支付,至1998年7月31日共计美元。中信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偿还租金本息、迟延利息至1998年7月31日共计美元及自1998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租金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原审被告纺织公司,对中信公司起诉的事实及请求无异议。原审被告商业银行辩称,1995年3月20日,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绍兴市越城合作银行(以下简称越城银行)在该合同上盖章,承诺在纺织公司应向中信公司支付的全部租金及费用的50%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商业银行开业时,越城银行已自动解散,因此中信公司起诉越城银行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依法予以驳回。纵观中信公司起诉时提供的所有附件不难发现,承租人纺织公司并没有租赁合同所指的租赁物件,租赁物件所有权从回租购买合同发票看应属浙江宝越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越公司)而非纺织公司,故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整个交易过程中仅有资金而无物件,是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行为,是出租人为争得较高利息而与承租人签订的虚假合同。纺织公司明知所涉物件所有权并非归属自身,仍以物件所有人名义欺担保人,担保人越城银行并不知悉实情,承诺承担保证责任是违背自身真实意思表示的,故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按照《浙江省融资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及法律规定,中信公司自行就未生效合同进行履行,也与担保单位无涉,由此产生的责任也不应当由商业银行承担。原审被告财务公司辩称,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的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 原审法院查明和认定,1995年3月20日,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回租购买合同书,主要内容为:中信公司应纺织公司的要求,向纺织公司购买POY偏细丝生产设备(以下简称合同货物)并出租给纺织公司使用,纺织公司以租回使用为目的,向中信公司出售上述合同货物,合同货物总价格为171万美元;纺织公司应于合同生效后90日内将合同货物全部交付中信公司,合同货物的所有权于合同生效日起由纺织公司全部转让给中信公司;中信公司收到纺织公司提供的供货方出具的有关合同货物的发票复印件、纺织公司签署的租赁物件收据、纺织公司要求支付合同货物款的通知函并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将货款汇付纺织公司。同日,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越城银行、财务公司又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书,约定了租赁物件、租赁日期、租金及租金支付、租赁物件交付、违反合同处理、担保等内容。其中担保条款为:如果纺织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偿还租金、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越城银行、财务公司负有50%代为清偿的连带责任。当日,纺织公司向中信公司出具了购买为人宝越公司的合同货物的发票复印件、租赁物件收据及要求中信公司支付合同货物款的通知函。1995年3月28日,中信公司按照纺织公司要求支付合同货物款的通知函的指令,将合同货物款1658700美元电汇至宝越公司。此后,纺织公司向中信公司共支付租金万美元。另查明:1996年12月6日,经绍兴市人民政府批准,越城银行等九家信用合作社被纳入绍兴市合作银行组建范围。1997年1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复浙江省分行,同意绍兴市合作银行开业,包括越城银行在内的九家信用合作社同时解散,成为绍兴市合作银行的分支机构。1998年5月14日,经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分行批准,绍兴市合作银行更名为商业银行。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纺织公司与中信公司均确认合同货物的实际使用人为宝越公司;纺织公司确认其不是合同货物所有权人。中信公司主张纺织公司系合同货物的所有权人,但未能举出相应的证据。原审法院判决,一、纺织公司于1995年3月20日与中信公司签订的回租购买合同书及与中信公司、越城银行、财务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书无效;二、纺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信公司返还一百六十五万八千七百美元;三、纺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信公司赔偿占用一百六十五万八千七百美元的利息损失(自1995年3月2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单位美元存款利率计算,已以租金形式支付的十三万八千美元从中抵扣);四、驳回中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宝越公司是纺织公司的集团成员之一,其资产是纺织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纺织公司对合同标的物既享有所有权也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二、《回租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没有规避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三、越城银行和财务公司为纺织公司出具担保未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回租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有效。二审法院查明和认定,各方当事人除对合同货物所有权的情况存在争议外,对于原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针对本案二审的焦点问题,中信公司补充提交了纺织公司的章程和纺织公司的国有资产信用验证证明,用以主张纺织公司对合同货物享有所有权和管领权。纺织公司章程第四、五条确定:宝越公司为纺织公司的成员企业,成员企业均以现有资产全额投入,以九三年年度报表为准。第二十八条确定:纺织公司与成员企业实行二级核算制,对成员企业的存留资金,纺织公司可实行集中使用或统一调配。纺织公司的国有资产信用验证证明记载纺织公司的实收资本中包括宝越公司的全部资本。商业银行提供了宝越公司进口货物的发票和货物征免税证明,货物的征免税证明显示,该批货物系免税进口,受海关监管,且纺织公司向中信公司出具租赁物件收据时,合同货物还未报关。另查明,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还签有抵押合同,但至今未主张行使抵押权。二、判决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纺织公司在并未实际占有合同标的物的情况下与中信公司签订回租购买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因回租购买合同无效,融资租赁合同亦无效。对此,纺织公司和中信公司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纺织公司应将收取的回租购买合同项下的货物款返还给中信公司并赔偿占用该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其以租金形式向中信公司支付的款项予以充抵。越城银行和财务公司在违背其真实意思情况下为纺织公司提供担保,且融资租赁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故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不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及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判决:一、纺织公司于1995年3月20日与中信公司签订的回租购买合同书及与中信公司、越城银行、财务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书无效;二、纺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信公司返还一百六十五万八千七百美元;三、纺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信公司赔偿占用一百六十五万八千七百美元的利息损失(自1995年3月2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单位美元存款利率计算,已以租金形式支付的十三万八千美元从中抵扣);四、驳回中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本案所涉标的物并非纺织公司的财产,且系海关监管的货物,未经海关批转并补缴关税不得转让,中信公司按约定只取得了货物发票的复印件,并未也不可能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故原审法院认定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回租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是正确的,原审法院认定对于合同无效纺织公司与中信公司均有过错亦无不当。纺织公司应返还依无效合同从中信公司取得的款项,并支付占用款项期间的利息。中信公司不能证明为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担保的越城银行和财务公司明知合同无效,或对合同无效负有过错,故商业银行与财务公司不应再承担责任。中信公司的其他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越城银行和财务公司在违背其真实意思情况下为纺织公司提供担保,且融资租赁合同未实际履行,故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原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评析 1.本案纠纷的性质是: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的出卖方与承租方为同一主体,出租人在并未实际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的情况下与承租人签订回租购买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履行了给付货款义务后,承租人拒绝按合同支付租金,担保人拒绝承担担保义务而引起的经济纠纷案件。2.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了回租购买合同,但合同项下的货物受海关监管,纺织公司通过合同将其所有权转让给中信公司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货物的所有权也不可能转让给中信公司,因此该回租购买合同应认定为无效。3.本案中回租购买合同无效,中信公司仅取得了货物发票的复印件,并未实际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纺织公司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租赁物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当事人仅进行了资金往来,该融资租赁合同也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对于合同的无效,中信公司及纺织公司负有过错。4.本案中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方越城银行在签订了担保合同之后丧失主体资格,并入商业银行,其权利义务由商业银行继续承受。5.本案的担保方商业银行及财务公司并不知悉出租方未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的情况,所签订的担保合同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商业银行及财务公司不需要承担担保义务。具体到本案,供货人与承租人均为纺织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回租购买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纺织公司先将其名下的货物卖给中信公司,获得一笔融通资金,然后再以租赁的方式租用已卖出的货物,按约定分期向中信公司支付租金。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当事人采用这种方式融通资金,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无禁止,便视为许可。但是,本案特殊之处却在于,供货人兼承租人纺织公司所称的货物实际上是处于被海关监管状态的,在未经海关批准并补缴关税的情况下不得转让,因此导致了以转让该批货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回租购买合同无效,买受人兼出租人中信公司没有也不可能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而本案中的融资租赁合同是以回租购买合同项下的货物作为租赁标的物的,但出租人中信公司既没有取得该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纺织公司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该租赁物,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没有实际出现也不可能出现在当事人的融资租赁关系中。失去了标的物,融资租赁合同也就没有了存在的基础,因此该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中信公司和纺织公司对于两个合同的无效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担保方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明知合同无效或对合同无效负有过错,应认定其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为,可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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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卡被盗冒用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国外相关规定与我国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的立法及实践

(一)国外相关立法

1.美国的相关规定

在西方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注重保护持卡人也就是消费者的利益已经成为银行卡方面的国际规则。在美国,有关信用卡冒用风险责任承担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诚实信贷法》这两部法案中。《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发卡人应该采取措施识别信用卡的使用人是经过授权的,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随后的《诚实信贷法》进一步规定消费者或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信用卡消费最多承担五十美元的责任(包括信用卡被偷、被盗、被伪造)。总的看来,这两部法案的相关规定将冒用风险主要转移给发卡机构来承担,而严格限制了持卡人或消费者承担风险的情形,体现了对弱势一方利益的保护。

(1)“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归属”的规定。

“未经授权划拨”(把所有英文符号改成中文)的定义是:美国《诚实信贷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偷窃或捡拾信用卡后使用的行为称作“未经授权划拨”.所谓未经授权的划拨是指由信用卡持卡人(消费者)以外的未获发动实际授权的人所发动的,从该消费者账户划出资金而该消费者并未从该划拨受益的电子资金划拨。

美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对用丢失的或被窃的信用卡发动的交易,包括消费者自己被迫进行的划拨,是未经授权的划拨,适用对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

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电子资金划拨法》与E条例及其官方人员注释规定,只要持卡人以合理的方式向机构发出了通知,其责任将受到限制。并将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划拨的承担的责任分为三个等级:五十美元,五百美元和无限责任。

未经授权划拨责任限制原则的起源:该法所确立的持卡人责任限制之原则,起源于1976年第一国民城市银行诉莫拉克案。在此案中,法院根据联邦法、州法律和判例,判决被告对这五百美元未经授权的支出只承担五十美元的责任。

未经划拨责任原则的适用:美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和E条例还规定:“无论持卡人存在多么明显的疏忽都不影响对其适用责任限制”.在 Russenvs First American Bank-Michigan一案中,法院就持这一观点。该案中,消费者疏忽地将他的ATM卡个人密码写在与卡放在一起的纸上,并将卡与密码交给他女儿,后来他女儿丢失了两者,并因此造成了未经授权划拨的损失。美国法院判决认为:这种疏忽对消费者是否应对卡与密码的发现者启动的而未经授权的划拨承担责任,是无关紧要的,消费者不承担因此疏忽造成的损失。

尽管这种规定容易引发持卡人的道德风险,持卡人可能会谎称某项交易未经其授权而从中牟取不当利益。但是美国的法律作出这种规定的基础是相信绝大多数的持卡人是诚实的,当然这种信任有着庞大的征信体制作为基础。法律同时认为发卡银行在发行信用卡之前就应该意识到信用卡的风险,并且有义务在发卡之前对申请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信用卡应该发给讲信用的人。况且,刑法上关于信用卡欺诈的罪名也能有效的克服这种道德风险的发生。

(2)“举证责任”的规定

美国国会通过的《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诚实信贷法》则规定发卡机构若要求持卡人承担至多五十美元的责任,还存在进一步的证明义务,即必须证明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要件,具体有:持卡人已经接受了信用卡;发卡人就潜在责任向持卡人发出过说明通知;发卡人向持卡人提供了在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时向发卡人发通知方法的说明;未经授权使用发生在持卡人己经将丢失、被窃或其它事件通知信用卡发行者以前;信用卡发行者已经提供一种方法,用这种方法可以识别一张信用卡的使用者是未经授权的。

这种举证责任的倒置使得处于弱势的持卡人避免了因为举证不能而承担冒用风险的情形,而对于拥有强大技术支持和先进设备的发卡机构来说,这也没有加重其负担反倒有助于其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持卡人用卡的安全。

(3)“消费者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

美国的发卡机构一般与持卡人约定,在下述情况下,持卡人即使在挂失后仍应承担风险责任:第三人冒用为持卡人允许或故意将信用卡交其使用者;持卡人故意将使用自动化设备预借现金办法或进行其它交易之交易密码或其他辨识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第三人者;持卡人与第三人或特约商店伪造虚构不实交易行为或共谋欺诈者等。上述例外条款的规定,不可谓不周全,而且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强调了持卡人在保管和使用信用卡时的审慎义务。

2.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

(1)英国的有关规定。英国同行业公会制定的,要求银行会员共同遵守的《银行营运规则》规定,除非发卡银行证明持卡人存在欺诈或者没有合理谨慎使用各种银行卡,则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后,对于持卡人挂失之前的损失,持卡人承担责任最多为五十英磅。

(2)韩国的有关规定。韩国《与信专门金融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发卡机构应当自接到持卡人挂失请时起给持卡人带来的所有损失负责。

(3)澳大利亚的有关规定。澳大利亚《电子资金划拨指导法》对未经授权划拨消费者的责任也作了规定:在账户持有人不存在欺诈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未授权划拨只承担一百五十元或账户中的余额或账户机构被通知接入方法发生滥用、遗失或被窃,或是作为接入方法组成部分的密码的安全性受到破坏时己发生的实际损失。

(二)我国信用卡被盗冒用的现行立法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信用卡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民商法部门中的《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合同法》、《担保法》中的少数条款;经济法部门中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的一些相关规定。而专业调整信用卡法律关系及实践操作的只有部门规章,主要包括:1999年03月01日起施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2005年10月26日由央行发布实施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以及央行于2001年07月09日发布实施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于2006年01月26日公布并于03月0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其中都仅有少数条文对于信用卡的冒用责任做出了规定。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也没有行政法规,只有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信用卡冒用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按照这条规定,当持卡人丢失信用卡后,发卡银行的“义务”是向持卡人提供挂失服务。但是,就在这个关于发卡银行的“义务”的条款中,中国人民银行授予了发卡银行可以在章程或者协议中,自行制定信用卡冒用责任条款的权利。因此,目前关于信用卡冒用及挂失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我国各商业银行的规定及实践。

(三)我国商业银行的规定及实践

工商银行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电子银行章程》规定,信用卡正式挂失前的损失由客户自理。其在银行业首次提出,因客户未尽到风险防范义务而导致的损失,银行将不承担责任。

中国银行规定,信用卡必须通过电话挂失方能即时生效。中国银行的中银信用卡、中银都市卡、中银VISA奥运信用卡实行挂失零风险措施。信用卡遭遇丢失或被盗后,只需致电二十四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办妥挂失后即无需承担挂失后的风险。

广发银行去年率先推出了国内首创的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失卡保障计划,这项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失卡保障功能可以有效地降低未能及时发现信用卡遗失而造成的损失,更全面地保护了信用卡持卡人的利益和用卡安全,但是这项保障措施不包括ATM机、网上支付等须使用密码的交易。

招商银行于2006年4月推出“失卡万全保障”功能,比广发行仅晚了一个月,即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内发生的盗用损失,将由银行承担。其中,普通卡每人每年最高赔偿额为一万元,金卡为一万五千元,白金卡按照客户的信用额度为全包。

《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持卡人遗忘密码或遗失太平洋卡的,特殊情况下,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如密码重置前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等。此外,由银行承担挂失之后的冒用风险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规定,遇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办理挂失,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有意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总结以上各个银行关于信用卡挂失的规定与实践,可以看出,我国各个银行关于信用卡冒用责任的规定包括以下两种情况:挂失之后,信用卡被冒用的风险由银行承担,除非出现免责的情形;挂失之前,绝大多数银行规定信用卡被冒用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目前只有极少数银行,如广发行和招商银行承担了挂失后四十八小时内,信用卡被冒用的部分甚至全部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了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关于银行卡丢失或被盗的责任纠纷,法院也基本上支持银行方面的主张,判决消费者承担挂失前所发生的全部损失。

二、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的不足

(二)我国现行立法规定

本文认为我国关于信用卡法律责任的现行立法存在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界定冒用风险的标准过于简单

我国法律对信用卡挂失的风险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以是否办理挂失作为衡量持卡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决定因素,将信用卡遗失风险的分担义务由法律义务变为合同义务,对持卡人限额没有任何规定,扩大了银行要求持卡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风险责任前提的简单化使得立法无法对复杂的风险发生情况做出有意义的划分,无法根据信用卡遗失情况及持卡人、发卡行过错程度的不同,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细分。

(二)对持卡人规定的责任过重

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发信用卡后,持卡人就拥有了对信用卡的绝对控制权,应当履行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在由于持卡人的过错造成失卡并产生冒用损失的情况下,持卡人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信用卡一旦丢失就必然会发生损失,失卡并不是损失的充分条件,因为信用卡消费不同于现金消费,它在时间、空间上的不连续性要求信用卡交易中持卡人、发卡行、特约商户三方主体的紧密配合。在持卡人失卡的情况下,只要发卡行和特约商户能够完全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不法分子通常很难达到冒用的目的。因此,信用卡挂失前的冒用风险应当根据持卡人、发卡行和特约商户在形成冒用风险中的过错类型和程度在三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而不是把这种冒用风险全部强加于持卡人来独自承担。然而,从目前我国各发卡行信用卡章程和领用信用卡协议中的规定看,大部分发卡行仍规定信用卡挂失前的损失由持卡人自己承担,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合理的。

(三)对银行规定的责任过轻

从《银行卡管理办法》的体系上看,信用卡冒用的相关责任被规定在第五十二条发卡银行的义务当中,而如前所述,该条规定其实是在授予发卡银行极大的权利,将权利规定在义务中,这显然是种立法上的矛盾,从而也导致也各大银行纷纷在各自的章程或者协议中,扩大持卡人的责任范围,减轻银行在其中的责任。

从法理上看,将两个在经济实力上极为悬殊的主体其中弱小一方的责任交给强大一方来规定,结果肯定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必然对持卡人的权益造成很大的损害。虽然发卡银行和持卡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关系,通常由合同法来调整。但发卡银行与消费者(即持卡人)的关系实质上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不仅表现在两者之间经济实力的巨大差距上,而且还表现在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拥有法律赋予的特权即行业垄断权。这显然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使得持卡人承担过多的风险,持卡人可能要承担不是因为其过失所导致的损失,这一点亦违反了过失责任原则。

另外,从信用卡被冒用的表现形式和原因来分析,不难发现信用卡被冒用的原因主要在于两方面。首先是技术层面,发卡机构、特约商户的防伪防盗设备和技术相比现今高科技高智能的犯罪仍然存在不少漏洞;再者是人为层面,主要表现在发卡机构和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程序操作不规范,持卡人没有谨慎的保管信用卡。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明显把冒用的情形简单化,甚至将银行自身由于技术问题产生的冒用风险完全转嫁给无任何过错的持卡人,是十分不合理的。

三、完善我国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的立法建议

由于中国目前支持信用卡挂失风险运作的基础—信用机制尚未健全。因此中国要想在信用卡领域取得成功,既不能照搬欧美的模式,也不能照抄台湾的经验,而是要根据中国的民族传统习惯,借鉴国际上好的立法技术,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形成自己的模式,才能使信用卡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很好的保护。

(一)尽早出台《信用卡条例》

2005年0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银监会、外汇局共同发布的《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起草《银行卡条例》的构想。虽然这意味着在将来的立法规划中,银行信用卡业务还是将和借记卡等其他银行卡业务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立法调整,但这毕竟是信用卡专立法中的一大进步。《银行卡条例》构想的提出,把规制信用卡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上升到了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规范,使之在法律效力上高于其他有关信用卡的规章和政策,在调整信用卡业务的专门法律法规体系中初步形成一个核心,立法层次的提升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该行政法规在内容上超越金融机构狭隘的部门利益,对信用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公平的法律保护。同时也应完善信用卡配套法律法规,颁布信用卡格式合同范本,加强对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明确挂失后冒用的损失由银行承担

挂失后信用卡仍出现被冒用,主要原因是在挂失人挂失与发卡银行向各特约商家发放止付名单之间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而时间差的存在则是技术手段不够先进、存在缺陷所致。银行发行信用卡、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考虑到可能发生的风险,理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提供相应的健全的技术支持,将风险降低以至消除,这是银行的义务。同时,解决挂失后冒用风险的可能性在于银行技术与业务水平的提高,惟有银行才能有效防止风险发生。而作为信用卡持卡人,对此是无能为力的。因此,挂失后冒用的损失应当由银行来承担。

(三)明确挂失前二十四小时冒用的损失承担

在信用卡脱离持卡人控制和挂失止付之间,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而冒用人往往利用这个时间差,侵犯持卡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对这个时间段的冒用责任做出具体的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且笔者认为,二十四小时是一个比较适合的时间段,如果规定的时间过长,比如广东发展银行的四十八小时甚至更长,会容易导致持卡人怠于挂失,可能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规定二十四小时内的责任归属,一方面可以督促持卡人及时履行挂失的义务,另一方面也能够很好地保护持卡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在这二十四小时中,持卡人应当承担限额的责任,特约商户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其余的责任由银行承担。

1.持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与责任限额

持卡人对于信用卡件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当由于持卡人自身疏忽导致信用卡落入他人之手而任意取现或透支时,对此后果持卡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从原则上讲,持卡人应对挂失前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合法持卡人失卡后、挂失前的责任承担问题,由其承担部分的责任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其未能履行保管义务,且若挂失前的责任由发卡行或特约商户全数承担的话,无疑会诱发消费者的道德风险,增加金融消费领域中的不稳定因素。

2.明确举证责任由银行承担

笔者认为对信用卡冒用责任的承担最公平的解决方式是:采纳过失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金融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持卡人仅对其重大过失承担责任限额内的责任,其他损失的责任由金融机构承担,金融机构可就此向保险机构投保转移风险,且成本比持卡人低很多。

由此造成银行的损失可以向保险机构转移。这是指发卡机构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在发生风险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补偿,从而避免或减少实际损失的一种形式。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策略,在金融风险管理中已有很久的历史,早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经济大萧条过后,美国就开始了存款保险制度。现在信用卡风险管理中运用也越来越多,是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一种重要手段。发卡机构可以把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一些难以预料的意外损失,通过少量的保险费的支出而获得及时、满意的补偿,从而降低或减少风险,这对发卡行来说是非常经济的。

另外,在电子资金划拨中记录银行与客户之间交易的凭借是交易数据,与传统银行业务交易记录的纸质单据相比其具有两个特点:其一,交易数据都储存在银行的服务器中,交易过程的记录完全由银行制作和掌握,银行在交易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客户手中不掌握任何交易数据的备份;其二,电子数据易于篡改,被投机者利用的可能性极大。这种交易行为的特殊性,使得“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民事诉讼举证原则不能适用于银行与客户之间产生的电子银行业务纠纷。为了避免这种由于发卡银行掌握所有原始证据材料,而持卡人不掌握,却还要求持卡人进行举证的不合理做法,我国立法应当在损失分担规则中明确银行的举证责任义务。

(四)明确银行应当承担的责任

立法应当明确银行的责任:对信用卡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对身份证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发卡机构在信用卡被冒用时,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须承担该责任,甚至主要责任。这一点对发卡机构来说的并不是不公正的。从发卡行与持卡人的信用卡合约来看,发卡机构不仅是发行信用卡的机构,而且在发卡后更有保障持卡人安全用卡的义务。从技术层面来看,发卡机构拥有先进的设备和专业的技术人才,能够较好防御的信用卡被冒用的风险。反过来看,将冒用风险主要转移给发卡机构,也有利于其加强安全技术,加快设备的更新,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再从规避风险的便捷性看,经济实力雄厚发卡机构可以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将冒用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以有效减低银行和客户双方的损失。

1.银行应对信用卡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银行对于信用卡真实性的审查应是一种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银行对自己签发的信用卡应尽到绝对的审查义务。如果允许银行对信用卡的审查仅尽形式审查义务,让银行以已尽形式审查义务而免除其在真实信用卡下付款付息的义务,对存款人来说殊为不公。因此,从银行与存款人利益平衡的角度有必要让银行承担起对银行卡的实质审查义务。

《中国工商银行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柜员审查所受理卡是否为已开通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行的牡丹灵通卡,卡片是否打测、剪角、损坏、涂改,是否有样卡字样”.从此表述看,工商银行规定其仅对牡丹灵通卡进行形式审查。银行的这种观点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柜台人员只能凭肉眼和工作经验对卡片和身份证件的材质、样式、颜色等进行一般的形式上的审查,对于其他只能由精密仪器才能鉴别出来的细微差别,银行则无法承担鉴别责任”.该种观点也成为银行方面一贯主张的观点。

但是,从信用卡合同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出发,我们有必要对此种认定的合理性表示怀疑。信用卡由银行签发,证明信用卡合同关系的存在,其真实性为合同法一般原则所要求。对信用卡真实性的鉴别是确定信用卡合同关系真实性的前提之一,也为下一步银行鉴别持卡人身份奠定了基础。假的信用卡并不能代表真实的信用卡合同关系。银行对信用卡真实性的鉴别是其履行付款义务的第一个前提条件,也是最基本的一个前提条件。以假信用卡对外付款的行为不应该消灭银行依据真实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所应负的付款付息义务。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银行对于信用卡真实性的审查应是一种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银行对自己签发的信用卡应尽到绝对的审查义务。

2.银行应对身份证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要求银行对身份证件承担实质的审查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现实的,其原因在于:向金融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是法律对开立账户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另外,从银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角度来看,金融机构对当事人提供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也仅能作形式上的审查而无可能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金融机构本身就不是证件真实性与否的鉴定机关,也无权作出鉴定结论。

身份的确认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银行履行付款及付息义务以此为前提。一些学者认为,银行对身份证件应承担实质审查之责。他们认为,“在银行与持卡人之间,银行作为商法领域的商人,有专业上相对强大的鉴定识别能力、业务风险防范与承担能力,而持卡人在这些方面则要相对弱些。更何况在被冒领过程中,持卡人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银行作为参与者,应当有更多的积极作为义务”,“银行不能以自己不能辩明身份证的真伪而将错误支付的后果转嫁到持卡人身上。银行只有针对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确保对持卡人款项的正确支付,保证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只有这样才能维护银行信誉,促进自身发展。”

但是笔者认为,银行既不是身份证的发证机关,也不是具有专业鉴定职能的鉴定部门,客观上并不具备判断身份证件真伪的专门技能和人员。银行若对挂失当事人的身份证等进行实质性审查,验明正身,也于法无据,挂失人与发证机关均无配合协助的法定义务,同时也缺乏必备的设施、专业的技能和有效的途径,而最终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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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案例论文1500字

1浅谈激励理论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摘要:激励理论是当代管理学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分支,在管理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介绍了几个典型的激励理论,并探讨其对企业管理的启示,最后,总结了企业管理中常用的三种激励方式。关键词:激励;激励理论;激励方式1、激励理论激励产生的根本原因,可分为内因和外因。内因是由人的认知知识构成,外因则是人所处的环境。为了引导人的行为达到激励的目的,管理者可在了解人的需要的基础上,创造条件促进这些需要的满足,也可以通过采取措施,改变个人的行动环境。对需要以及人内在动机和环境的激发。形成各种各样具体的激励理论,一般可将激励理论分为激励的需要理论、激励的过程理论。1.1 激励的需要理论(1)需要层次理论。马斯洛1943年出版了《人的动机理论》一书,提出著名的需要层次理论,他认为人有五个层次的需要:生理需要,安全、保障需要,社交、归属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需要。这五个层次,是一个由低到高逐级形成并逐级得以满足的。生理需要与安全、保障需要称为较低级的需要,而社交、归宿需要、尊重需要与自我实现需要称为高级的需要。(2)双因素理论。双因素理论是美国的行为科学家赫茨伯格提出来的。2O世纪5O年代末期,赫茨伯格和他的助手们在美国匹兹堡地区对二百名工程师、会计师进行了调查访问。访问主要围绕两个问题:在工作中,哪些事项是让他们感到满意的,并估计这种积极情绪持续多长时间;又有哪些事项是让他们感到不满意的,并估计这种消极情绪持续多长时间。赫茨伯格以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为材料,着手去研究哪些事情使人们在工作中快乐和满足,哪些事情造成不愉快和不满足。结果他发现,使职工感到满意的都是属于工作本身或工作内容方面的;使职工感到不满的,都是属于工作环境或工作关系方面的。他把前者叫做激励因素,后者叫做保健因素。保健因素与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有关,其内容包括公司的政策与管理、督导、工资、同事关系、工作环境、人际因素等方面。激励因素是指适合个人心理成长的因素,内容包括成就、赞赏、工作本身、责任感、上进心等。研究表明,不是所有的需要得到满足都能激励起人们的积极性,只有那些被称为激励因素的需要得到满足时,才能调动积极性。缺乏保健因素时,将带来强烈的不满,但保健因素得到满足时,并不能带来强烈的激励作用。2.2 激励的过程理论(1)公平理论。公平理论是由美国心理学家亚当斯提出来的。公平理论的基本内容包括三个方面:①公平是激励的动力。公平理论认为,人能否受到激励,不但受到他们得到了什么而定,还要受到他们所得与别人所得是否公平而定。② 公平理论的模式(即方程式):Qp/Ip-Qo/Io式中,Qp代表一个人对他所获报酬的感觉。Ip代表一个人对他所做投人的感觉。Qo代表这个人对某比较对象所获报酬的感觉。Io代表这个人对比较对象所做投入的感觉。③不公平的心理行为。当人们感到不公平待遇时,在心里会产生苦恼,呈现紧张不安,导致行为动机下降,工作效率下降,甚至出现逆反行为。(2)期望理论。弗鲁姆认为,某一活动对某人的激励力量取决于他所能得到结果的全部预期价值乘以他认为达成该结果的期望概率。用公式可以表示为:M = V E其中:M-一激励力量,这是指调动一个人的积极性,激发出人的潜力的强度。V—— 目标效价,指达成目标后对于满足个人需要其价值的大小。期望值,这是指根据以往的经验进行的主观判断,达成目标并能导致某种结果的概率。2、激励理论的启发2.1 激励必须考虑员工的需求依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激励必须要考虑人的需求,别人需要什么,我们就给予什么激励,这样的激励才是真正有效的。打个比喻说,如果一个濒临饿死的人你就是给他十座金山都没有用,还不如给他一个面包更直接、更有效。需要层次理论要求管理者在管理中能正确认识被管理者的需要多层次;努力把管理的手段、方法和员工的需要结合起来,满足被管理者的需要;在满足需要的同时,必须要考虑员工各种各种的需求,并有针对性地给予激励。2.2 激励也要注意公平不公平、不合理会带来心理挫伤。中国古代就有“不患贫,患不均”的说法。在激励过程中应注意对被激励者公平心理的引导,使其树立正确的公平观,一是要认识到绝对的公平是不存在的,二是不要盲目攀比。为了避免职工产生不公平的感觉,企业往往要采取各种手段,在企业中造成一种公平合理的气氛,使职工产生一种主观上的公平感。2.3 激励目标的设置在激励方面,期望理论启示管理者不要泛泛地采用一般的激励措施,而应当采用多数组织成员认为效价最大的激励措施,而且在设置某一激励目标时应尽可能加大其效价的综合值,加大组织期望行为与非期望行为之间的效价差值。在激励过程中,还要适当控制期望概率和实际概率,加强期望心理的疏导。期望概率过大,容易产生挫折,期望概率过小,又会减少激励力量;而实际概率应使大多数人受益,最好实际概率大于平均的个人期望概率,并与效价相适应。2.4 制定有效的激励制度在制定激励政策之前,要对员工的所有需求做认真地调查,并制定一份详细的清单。然后将公司可以满足和不能满足的部分分开,划掉那些不能满足的部分。对可以满足的那部分进行认真研究,找出满足的途径,并将这些途径流程化(可操作化)。上述工作完成后,激励政策就有了雏形。下面,就要制定具体规则,即:得到某个激励等级的员工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另外,在每个激励等级上,都要设计几种不同的选项,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个人需要选择燕中的一种。.比如说,在某个激励等级上,有技术培训,公费旅游,休带薪假期等多个选项。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其中一种。激励政策本身也有一个完善的过程。这需要管理者在工作中不断了解员工的需求,及时将员工新的需求反映在政策中,这样才能使政策能够保持持续的有效性。3、激励方式:有效的激励,必须通过适当的激励方式与手段来实现。按照激励中诱因的内容和性质,可将激励的方式与手段大致划分为三类:物质利益激励、社会心理激励和工作激励。3.1 物质利益激励物质利益激励是指以物质利益为诱因,通过调节被管理者物质利益来刺激其物质需要,以激发其动机的方式与手段。它是一种最基本的激励手段,因为获得更多的物质利益是普通员工的共同愿望,它决定着员工基本需要的满足情况。3.2 社会心理激励(1)目标激励。即以目标为诱因,通过设置适当的目标,激发动机,调动积极性的方式。(2)教育激励.具体包括政治教育和思想工作。(3)表扬与批评。是管理者经常运用的激励手段.(4)尊重激励。管理者应利用各种机会信任、鼓励、支持下级,努力满足其尊重的需要,以激励其工作积极性。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①员工参加管理。所谓职工参加管理,是指在不同程度上让员工和下级参加企业决策以及各级管理工作的研究和讨论。处于平等的地位商讨企业的重大问题,可使员工感到上级主管的信任,从而体验出自己的利益和企业发展密切相关而产生强烈的责任感。②榜样激励。运用榜样激励,首先要树立榜样。选择榜样时要注意榜样的行为确实是企业中的佼佼者,这样才能使人信服;其次要对榜样的事迹广为宣传,使企业的员工都能知晓,使学习的目标更加明确。③竞赛(竞争)激励。在企业里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很多时候都要制定竞赛来激励员工。要注意目标不能太高或者太低,这样员工才会为这个目标去努力。要精心选好奖品,比较公平和公开的进行竞赛,而且竞赛完了一定要公布出来,才能达到最后激励员工的效果。3.3 工作激励按照赫茨伯格的双因素论,对人最有效的激励因素来自于工作本身,因此,管理者必须善于调整和调动各种工作因素,搞好工作设计,千方百计地使下级满意于自己的工作,以实现最有效的激励。日本著名企业家稻山嘉宽在回答“工作的报酬是什么”时指出,“工作的报酬就是工作本身”,这句话深刻地道出了工作丰富化这种内在激励的重要性。工作激励是通过促进员工工作的丰富化来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的一种激励方法,其实质就是让工作本身成为激励因素。优秀的企业不仅给员工发工资,还给员工的工作增添意义,使他们觉得自己的工作很有挑战性,很有成就感,而且,尽可能地让他们扩大工作范围,允许他们经常调换工作,调剂他们的工作强度,促使他们对工作产生强烈的乐趣。在这种情形之下,员工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聪明才智、干劲和热情。工作激励方法很值得我国企业运用和借鉴。现在国内发展型企业,多半还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工序技术性不高,专注面窄,重复性强,容易导致工作乏味和无聊,影响生产效率,如果能够合理地安排工人轮换工序,使他们的生产操作从单调枯燥趋于丰富多彩,也许有些工人会从工作轮换中发挥出自己的更大潜力,从而确立几种适合自己兴趣的、自己真正喜欢干的工序来,这样他们一定会更愿意长久地在企业扎根,做更多的事来体现自己的工作价值。4、结语激励理论是当代管理学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分支,在管理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激励,对于管理者来说是一门学问,科学地运用激励理论,可以有效地激发员工的潜力,使企业目标和个人目标在实践中达到统一,进而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2为了适应变化莫测的市场,满足丰富而个性化的顾客需求,以便在全球化的激烈竞争中赢得胜利,设计有效、捷的组织结构是所有组织面临的暂新课题。因此,组织的结构设计必须在部门化,岗位设定、管理层级、沟通方式、结构模式等方面能够畅通纵横两方面的信息流,这些信息流是实现组织整体目标所必需的。唯有如此,组织才是有效的。从鸿远公司目前的组织结构图中,我们可以看出,该公司是直线职能制组织结构。该结构的优点是:整个组织既保证了命令的统一,又发挥了职能的作用,有利于优化行政管理者的决策。而根据材料显示,该公司管理层级过多。由于各部门分支组织层次过多,使得组织管理存在沟通上的问题,无法使各个部门协力合作;同时,各部门各自成体系,实行多头领导,往往由于政出多门,易出现指挥和命令不统一的现象,妨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集中统一指挥,容易造成管理混乱,不利于责任制的推行,有碍于工作效率的不断提高。该公司职能重叠,管理混乱,因为在实际生活中,各职能部门在面临共同问题时,往往容易从本位出发,从而导致意见和建议的不一致甚至冲突,加大于上级管理者对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负担,其次是职能部门的作用受到了较大的限制,一些下级业务部门经常忽视职能部门的指导性建议与意见,使得有利的建议无法贯彻落实,延误公司的发展。同时,结合鸿远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总公司与子公司的职能部门也存在相应冲突,不易达成共识,同时职权分散,造成公司内部协调能力下降。鸿远公司由初创时的几个人,发展到今天的1300余人,资产也由当初的1500万元,发展到今天的5.8亿元,经营业务从单一的房地产开发拓展到以房地产为主,集娱乐、餐饮、咨询、汽车维修、百货零售等业务于一体的多元化实业公司。现在公司既要对下属经营机制进行有效的控制,又要尽可能地减少上级管理者的工作负担,减少对下级经营机构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事务的过多地干涉。就必然要采用事业部制结构对企业按照“集中政策,分散管理;集中决策,分散经营”的总要求进行有效的管理。事业部是企业按照分权原则设立的、在经营上具有较大独立性的内部经营结构。事业部之所以能够有较大的独立性,主要是因为它所经营的产品和市场有相当大的规模,符合相对独立的经济合算要求。成立事业部需具备3个基本条件:第一,每个事业部必须按照企业总的政策和要求,在自己的产品和市场范围内拥有经营自主权,独立经营,因而它是一个独立的经营中心;第二,每个事业部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过程和经营成果负责,实行独立核算,因而它是一个独立的责任中心;第三,每个事业部有权根据经营成果的大小分享相应的经济利益,在内部进行利益的分配,因而它是一个独立的利益中心。鸿远公司可将下设的5个分公司:1)综合娱乐中心;2)房屋开发公司;3)装修公司;4)汽车维修公司;5)物业公司,改成5个事业部。在一个等级管理之中,层次的数量越少,控制幅度就越大。当组织使用自我管理的小组时,这个幅度就会变得非常大。因此公司应该删减各事业部下属的重复的管理层,一方面保证总公司的控制力,另一方面也节省公司的管理费用。各个事业部之间的联系由总公司来协调,做到行政命令的统一,就防止了多头领导的情况出现。由于各个事业部原本是各个分公司演变过来的,也就不需要在人事、组织上重新建立,只需进行适当的重组、改革即可,这样便减少了由于此次变革所引起的公司管理费用。总公司只收回部分权利,仍然使各事业部有较大的独立性以保证各经营业务的持续、健康的发展。然而我们认为总公司管理层应适当控制公司多元业务的发展,因为过多、过快的盲目发展很有可能造成公司过于庞大,管理层的再增加。尤其在目前公司正处于组织结构的改革中,拓展业务更要甚之又甚。在目前这种非常时期,公司应求稳定,所以改革不宜过快、过大,以免造成过大的心理震荡。通过改成事业部制,总公司可收回更多权利,从而更方便从整体上控制、规划公司的未来。事业部制结构的关键在于最高层和下级经营机构之间的集权和分权关系。最高管理层是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企业的战略管理,制定发展目标、方针和总体发展计划。除此之外,它还要负责企业各部门的总协调。这就要求高层管理者要有一定的能力,在管理方面水平要达到一定的高度。这就势不可免要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进行重新考核及安置,不合格的将要被淘汰或下流到基层组织。毫无疑问,公司内部因此发生骚动。此时,公司要面临重大压力。为了使整个企业在分权的基础上保持企业运行的高效率和有效的控制,事业部制组织的最高管理层一般要掌握一些重要的权力,如:人事权、战略管理权等。公司创立的元老,始终主管财务的大管家――陈副总经理已经意识到了现在鸿远公司的财务管理比较混乱,各个分部独立核算后都有自己的帐户,总公司可控制的资金越来越少。由于资金分散管理,容易出问题,若真出了大问题怕谁也负不了责。现在公司上新项目,或维持正常经营的经费都很紧张,如若再想进一步发展,首先应做到的就是要在财务管理上集权,该收的权力总公司一定要收上来,这样才有利于公司通盘考虑,共图发展。改革成事业部制以后,公司可要求统一使用一个银行帐户,不允许私自设立帐户,从而保证财政大权掌握在总公司手中,也避免了各事业部搞小金库,使得公司财务不明。资金集中后总公司可根据各事业部的需要统一分配,就保证了公司大的方向的发展,有新项目时,可协调做好新项目。事业部制组织的优点在于它能够实现集权和分权的有效结合。各事业部在最高管理层的统一领导下分散经营,有利于最高管理层面对规模庞大的组织而能够摆脱日常的繁杂事务,集中精力做好企业的战略决策和长远规划;各事业部由于是相对独立的中心,能够十分负责地去研究、开发新产品,开拓、占领新市场,因而会增强整个组织适应市场的灵活性和适应能力;有利于组织内在各事业部之间开展积极的竞争,提高他们的积极性。但是事业部制也有其相对的不足。由于各事业部在产品和所负责的市场上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很容易产生本位主义,只关心自己的利益,相互之间协作困难。因为各事业部自主权较大,最高管理层有时难以有效地指挥各事业部。事业部制组织通常内部机构重叠,以致机构庞大、结构臃肿、人员编制过大,这主要表现在组织总部与事业部之间、各事业部之间的职能和经营结构重复设置较为严重。对事业部层次的管理者要求较高,必须是既专又全。针对事业部制的此种不足,鸿远公司可趁此次改革之际,着重删减公司的管理层,使公司内部机构精简,提高工作效率。可以效仿世界大型公司调换各事业部负责人,使他们在各个岗位上轮换,了解不同的业务,这样就可以提高事业部层次的管理者对公司全局的了解,更好的进行相互间的协作,调换还可以保证公司高层对各事业部的绝对指挥权,也保证了命令的贯彻性。对中层管理者进行培训,确保他们的专业知识。总公司的职能部门必须通力合作以做出正确、快速的决策。并且要尽快形成一套鸿远公司独有的、适合的管理制度,而不是单纯的模仿成功企业制度。一个组织要想适应外界环境的迅速变化,要能在激烈的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不仅要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还要尽快的改变与现代化生产经营不相适应的管理方法,建立起便于对外部环境变化做出灵活反应的管理机制和组织结构。事实证明,随着业务的不断扩展,原本的直线职能制已经不能适应鸿远公司的发展了,该公司如果想要继续维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并成为一家多元化实业公司就必须将其组织结构改革成事业部制。

管理学论文一.决策的关键,是要控制在你能承受的范围内当你要做个决定时----譬如你决定要去创业、或者你的企业准备要扩张进入新的领域----这就是决策。回顾过去,当我们看到史玉拄们的惨败,当我们学习了管理知识后,我们懂得了一些基本的道理:譬如说决策失误是最大的失误,决策的过程是要科学化民主化的。。。当你真的“科学化”了去做决策时,你忽然发现,你依旧会做出错误的失败的决策来。这时,你会对管理知识产生怀疑。事实上,并非管理知识错了,而是你自己“形而上”了。决策的本质,就是具有不确定性和风险性的----而这些,是无论你事前做了多么细致周到的准备,它都是依然存在的。决策的关键,不是决策的对与错,而是你所做的决策,要控制你能承担的起的范围内。譬如说在个晴朗的早晨,你未带伞出门,可到了中午却下雨了,此时你很难说你未带伞的决策是对是错,即使你懂得管理知识,你事先收集了当天的所有的天气情报,可依旧会“天有不测风云的”。此时,你未带伞的决策事实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由于你未带伞而由此带来的全身尽湿,你的身体是否能承受雨淋才是关键的。当我们回头看那些失败的企业案例,我们就会发现其决策本身,大都是不在其能够承受的范围内,都是赌徒和投机似的决策。很难为“承受的范围内”划一个界线或找到个度的。也许,刘欢的一首“从头再来”,可以算是个界线吧?决策另一个常被忽视的问题,就是决策的执行问题。当你做个决策,在事实上失败后,你可能会认为决策错误,事实是决策未错,而是执行决策中出了错,譬入人才资金等等。此时你“怪罪”于决策的话,你依旧无法看清企业中人财物等因素的不足和缺陷,今后你仍会“决策失误”的。当你明白了这些后,你会发现真正的决策拍板时,不是那些科学化的东西在左右你,而是你的全面素质甚至于是直觉在起作用。你会对MBA拿来的激情四射的报告,平静的说:你先放这吧,我会看的。此时,你已经经历了从混沌(跟着感觉走)----学习(茅塞顿开尊重一般规律)----返朴归真(简单直觉判断)。最后,所有的决策在拍板的刹那,都会归结于你的胆魄与直觉!请相信你自己的胆魄和直觉,否则学过管理学的人都可以成为企业家了,连计算机都可以做决策了。这时候你知道了,所谓管理专家们说的史玉拄们的决策失败原因,其实是为理论而理论的胡说。表面上看,你是从胆魄直觉----胆魄直觉,实际上你是大彻大悟到返朴归真。当你懂得了决策和决策执行的一般方法后,请勿由此变得缩手缩脚甚至于丢掉了你胆识和魄力,否则,你就丢掉了你身上做宝贵的东西,你也不再是“你”了。二.你的企业能活多久,取决于你的核心竞争力! 你以前从未问过自己:我的企业能活多久?因为你不懂管理,你在跟着感觉走,自然不知道“企业战略”的概念。当你学习了这些知识后,你知道了企业该有战略,不能再跟着感觉走了。企业战略就象一个人对自己今后的发展设计一样,你知道了企业和产品都有着生命周期的,都会经历初创、发展、成熟到衰退的。当你懂得了这些后,你为自己以前的糊里糊涂和无知,而感到懊悔和羞愧。于是,你懂得了企业要有战略,也懂得了怎么制订战略和执行战略,尤其是你看到这样一组数字:“中国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6。5岁,民营企业只有2.9岁,生存超过5年的不到9%,超过8年的不到3%”。你为此惊出一身冷汗,并庆幸自己多亏懂了,否则。。。于是,你也忙着制订战略,有了厚厚的一本企业战略。可随着时间的流逝,你却有些困惑了:战略计划显示的几年后该萎缩的行业,却依然健康的活着;一项落后的技术,换了个环境,是那样的生机勃勃;你制订的宏伟目标,按计划分析样样条件具备,可就是无法达到,而你却不知问题出在哪里?再于是,你感到了困惑:企业没有战略是可怕的,可有了战略后,也是“可怕”的。 硬币的另一面:管理注意! 来自: 第一范文网慢慢的,你终于知道了:企业战略是在一个静止的点上,所作的分析与判断,它就想一个人发誓要做个**家一样,而实际上却是根据自己的实践来调整(注:所有话题均限于中小企业,大企业是要坚定不移的执行战略的)。当你看到某个竞争激烈的行业,而你的朋友却活得很好时,你知道了:企业必须要有战略,但企业战略只是中小企业对自身的参照和提示判断,企业长久生存的办法,是来自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不是来自战略设计(战略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其中一种表现方式)。何为核心竞争力?你看到的教科书上说,核心竞争力是具有独特性、不可模仿性等等,起初你以为核心竞争力只限于产品、技术等看得见的东西。慢慢的,当你看到微软的技术,其实并非是世界上最好的;当你看到联想的产品,其实不一定组装比小企业的更好;当你看到最先进的依星通讯,却以失败告终,你终于知道了:核心竞争力可能是先进的技术;也可能是你的市场理念或网络;甚至是你企业特有的企业文化。接下来,你不再困惑了!你不再把企业理念文化当作可有可无了;你也不再教条的设计或设想企业战略了。你会非常务实的、同时又是高瞻远瞩的思考:我的优势究竟是什么?我究竟在凭什么和对手竞争?打败我的对手的优势,我能学得来吗?慢慢的,你就形成了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而这,也是别人学不来的。三.企业文化是成本最低(也是最难的)管理手段! “企业文化”恐怕是见诸报端最多的一个词了,在中国点子公司、策划专家也是多如牛毛。企业文化中,最重要的就是理念、风格和行为准则了(视觉标识等并不重要,而这恰是“策划专家”重视的)。在中国的企业里,企业文化也是最多争议和最五花八门的东西了。把企业看的很重,花大力气建设者有之;视企业文化为无用,可有可无的有之。。。企业文化能“建设”出来吗?我的观点是:不能!企业文化是随着企业主(家)慢慢自发形成的。一个善于创新的管理者,就会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一个严谨的管理者,就会形成严谨的文化。如果你是八点准时上班,那员工就不敢懒洋洋的九点来;如果你中午会喊上员工打扑克牌,即使你不在,员工也会“自觉”的去打扑克的。企业主(家)的个人行为,是形成企业文化的关键所在。也就是说,企业主们的个人行为,会成为员工的榜样的,一个惯于人的企业主,诚实的员工也会在其训导下,变得满口谎言的;一个有事业心的企业主,员工渐渐的也会崇高起来。企业里的后来者,几乎是无能力扭转局面的(假设那文化是不合适的),他们要么是逐渐的被同化,所谓的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要么是不适应而退出你的管理团队。企业文化是企业里,管理成本最低、而又是最难让其发挥效益、甚至于让其成为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文化说白了,就是通过理念和精神,从而激发或约束员工的行为。企业文化是完全可能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的。譬如对外:以“诚信为本、顾客至上”为理念的文化,就可能带来更多的客户;譬如对内:以“尊重个人价值”为理念的文化,就可能更多的激发出员工的创造力来。而这所“花费”的成本,只是企业主个人行为及其慢慢上升为理念的过程。企业文化形成的过程,是从企业主(创业者)个人行为----企业行为风格----最终上升为“企业理念”的;当张瑞敏当年砸不合格的冰箱时,就已经奠定了其后来的“大脚印”的企业文化;联想的“赛马”的企业文化,也是来自于柳传志当年自己开会迟到自罚站三分钟的。企业文化是由企业主或创业者而来,但一旦上升为企业理念,就已不再是创业者本身的文化了,而是成了连创业者也要遵守的行为准则,并最终通过企业行为系统(BI)、企业形象系统(CIS)表现出来。企业文化是最容不得欺的,否则你会遭到多倍的报复,也就是心理学上的逆反心理。当你也学着别人,从大街上抄来“顾客至上,实际上你却鼓劲员工能则,顾客也将由此加倍的报复你。很多的所谓的点子大王或策划专家,为企业所做的企业文化理念和CI设计,完全是流行什么就设计什么,而全然不顾企业主(家)们的个人行为,以及由此已形成的企业文化,也不考虑企业的行业特点,其结果是企业除了一本装饰漂亮的策划书和响亮的口号外,于企业无任何意义,最终,那本漂亮的策划书,也成了落满灰尘的废纸。 硬币的另一面:管理注意! 来自: 第一范文网四.企业管理的觉醒,是从财务(数字)开始的! 大多数的中小企业主,最重视的是市场营销,最忽视的就是财务管理了。也许,有一天,你很烦恼的跟朋友说:我总是感觉吃喝(交际业务)费太高。你的朋友给你简单的算了算,然后告诉你说:你的吃喝(交际业务)费已占到了销售额的20%,而财务规定是1。5%,实际行业平均水平是10%。此刻,你才忽然间感觉到,自己原来什么都是“毛估估”的。企业尤如人的身体,你的胖与瘦、是否贫血等等,是由医学的检测和科学的数字来判断的。中国文化是一种感性的模糊文化,讲究的是感悟意境;而西方文化是一种理性的清晰文化,讲究的是真实细微。这本是无所谓优劣这分的,只是企业是个经济动物,要求其用数字说话,在中国文化熏陶下的企业主们,颇为显得力不从心。这使我想起了中国的篮球,美国NBA的投蓝率等“科学统计分析体系方法”,渐渐的影响着中国篮球,使得中国篮球最终也是用这种数字化的方法来客观的评价球员,而不是以前的“你还不错、你很不好”这种模糊的评价了。企业管理的觉醒,是从财务数字开始的!财务数字是企业运行的最真实的反馈。对于企业管理,当你发现有什么问题时,往往从财务数字分析入手,会使得问题豁然开朗起来。比如企业销售额的连续下滑,平均货款回收期的延长,企业负债率的高企不下,人力成本的不断攀升,都会是企业危机的早期信号。关注财务数字,关键是要关注数字背后意味着什么。虽然最假帐在中国似乎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但这并不妨碍你做财务分析和判断,简单的做法就是把空白的财务报表,填上真实的供自己用来判断的真实的数字。资产负债率是给债权人看的数字,利润率是给股东看大数字,流动比率是经理人自己判断企业是否正常运营的数字。对于财务数字,如果不去做判断分析,不懂得每个分析数字意味或代表着什么,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就是一张废纸了。财务分析判断的目的,是用来校正企业的管理运营的。它有着正反两方面的校正意义,正向校正是用财务分析数字,来判断企业目前的运营壮况,从而管理纠正;反向校正是企业要做决策或管理纠正时,要有财务分析报告做为其判断依据。当然,财务分析报告只是判断决策与管理的依据,对其深刻的理解,是来自于都某个行业或某个问题的长期的实践积累,如果从模糊管理转到完全相信数字分析,就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了。五.资金不是万能的,没有资金流是万万不能的! 资金流对于企业,尤如血液于人体。这是一个很恰如其分的比喻。人可以残缺,可以贫血,甚至可以心脏骤停。。。,但是绝对不可以血液停止流动!注意:是“资金流”而非“资金”,资金也许很充分,但不流动的沉淀了的资金,企业照样要死的。知道了这个道理,我们就能理解了,为什么企业明明是亏损,却还在生产和销售?因为只要资金还在运转流动中,企业就还有翻身的机会!我们也能理解了,为什么一个赢利的企业,却因为资金的沉淀,却反而倒闭了!因为资金的流动被困如三角债,企业因现金枯竭而死!我们也能理解了,负债率只有50%(负债警戒线内)而流动比率低的企业倒闭了,可负债率高达90%以上的企业而流动比率高的企业,却还在幸福的生活着的原因。我们仔细观察那些陷入困境甚至是倒闭了的企业,我们就会发现“资金流”的被困或者说是枯竭,即便不是主要原因,至少也是导火索!史玉拄巨人大厦的倒闭,最直接的原因,就是资金流的断裂!我们做个假设,假设当初其或是采取有效的融资、或是更好的处理其保健品的资金回收运转,史玉拄和他的巨人大厦的历史怕是要改写了。我们也很难想象,大庄家吕良如果不是资金链的断裂,他以后会怎样的呼风唤雨?我们通常所说的“财务危机”,就是指的资金流的枯竭。企业的正常运转,是依赖于现金的流动和现金的支付能力,而收入和利润并不是现金。有利润而无现金流入的企业,照样会破产。有财务专家给出了这样的提醒:一个发展中的新企业应该提前12个月知道它将需要多少现金,何时需要,作何用途。 对于资金流(速动比率)比率和控制的方法有很多。比率按财务上的通用说法,是控制在1:1的比率上,事实上,则该根据企业不同的行业和企业实际情况,来做判断和选择控制,而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就是企业短期偿债的额度和时间。加快资金流的运转周期,也是有很多办法的,如改变客户的回款周期,以信誉来划分客户等级,再如采取谨慎的财务策略,对于一些小企业,有时一笔产品或是贸易损失,足以抵消全年的利润了。六.企业管理方法和风格,是无对错之分的! 我们常说,企业管理即是门科学,又是门艺术。于是,就有人问:管理中哪些是科学?哪些是艺术?甚至于有人“算”出科学与艺术,在企业管理中所占的百分比。无疑的,这是笑谈了。管理的科学性和艺术性,在管理中本就是相辅相成、交融与共的。所谓的科学性,是指管理的一般科学规律;所谓的艺术性,是指在尊重一般规律的前提下,所做的灵活性与创造性的把握!据此,我们知道了:管理方法和风格,是在尊重一般规律的前提下,对现实情况的灵活的创造性的把握。这种把握,是无一个固定标准的,原因很简单:因为企业的环境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等等,自然无一个统一的标准,即便以上都相同,也会因企业管理者的性格和秉性的不同,也显示出不同的方法和风格来。如果硬要加个标准的话,我想。一句大家都会的哲学名言,似乎可以算个标准了,即“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不要担心其存在的是不合理的,企业和企业主们会在市场作用下,自动做出调节的。管理方法和风格,本身是无对错之分的,以实用为衡量的标准。如果你所用的管理方法出了管理问题,并不是管理方法出了问题,而是你把方法用错了地方;反过来说,如果一个被别人“证明”似乎是不正确的管理方法,于你却可能是正确的适用的。这样,就会引出两个问题来。一是员工方面,如果你对企业的管理方法和风格,非常的不习惯,进而批判企业的管理方法和风格,甚至于是碟碟不休的满腹牢骚,此时,并非企业管理方法和风格发生了错误,而是你自己的文化和价值取向,与企业发生了偏差,你能做的,要么是适应企业,要么是选择离开企业。二是企业管理者(企业主)方面,对于新的流行的管理方法,切勿轻易的模仿,甚至于一夜间取而代之。经济学家、管理学家和企业家们,几乎每天都在“创造”出新的管理办法和模式来。新的名词也在不断的涌现出来。流行的未必就是好的,对别人取得巨大成功的方法或模式,于你却可能是灭顶之灾。把握的方法只有一个,那就是:牢记管理方法和模式无对错之分、新旧之分,实用的就是好的!七.“执行力”是管理中最重要的的事! 什么是执行力?就是企业里为某项任务、某项指标,而要完成的力度。我们知道,所有的决策、制度、任务和指标,其最终目的都是要通过执行来完成的。然而,我们在现实生活中,所看到的,大到国家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小到企业里的“制度挂墙、我行我素”,无不是执行力出了问题。把“执行力”看做管理中最重要的事,是会让我们看清很多问题的本质的。当一项决策的结果出了问题,我们多是怀疑决策本身;当管理制度无法执行下去,我们也是多怪制度本身;当一项销售指标未完成,我们也是怀疑指标本身的过高。事实上,以上这些问题,大多是出在“执行力”上,是执行过程中的某个环节,因人或事的因素所出的错误,而非决策或制度本身错误。执行力是企业管理中一个“竖向”的概念,它是横切过如战略决策、企业管理、销售计划、企业文化等经营管理要素的。也就是说,它和每一个经营管理要素,都是相交的;每一个经营管理要素,都存在着执行力的问题。搞清了这个问题,我们就会看到“执行力”是多么的重要:所有的决策或任务的目的,都是要求出现与之相应的结果的,而这结果就是来自于执行力! 硬币的另一面:管理注意! 来自: 第一范文网企业执行力的充分保证,最重要的并非是规章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而首先是来自于企业文化,其中又以企业文化中“价值的认同”,显得最为重要;我们知道,一个人要是认同企业或任务的价值,其创造力是惊人的,反之,不认同的结果会是敷衍了事。其次,是来自于企业各级管理层的“模范”的示范效应。其三,才是相应规章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对于企业执行力的事先的评估与判断,是有利于企业决策和具体任务的完满完成的。意即,企业做任何的决策和任务前,要判断企业本身的执行能力。事实上,我们常会看到企业那种“事情是好的,但不是我所能做的”的感叹。对于执行力的高度关注,不但能使我们分清很多问题的责任的真实所在,能有利于避免企业可能的人财物和时间上的浪费和损失。八.持续的、终生的细节管理! 如果说,企业里要持续的、一直要给予高度关注的事,那只有一样,就是细节管理!我们对于企业的主要管理要素,可以这样看待:决策是关键;管理是基础;技术是工具;产品是载体;文化是灵魂。可见,管理是一切管理要素的基础。如同盖楼房,地基是楼房百年大计的保证;地基不牢,楼房未必会即刻坍塌,但却无法保证楼房的百年大计。中国并没有市场经济的历史,第一代的创业者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所以,我们看到的企业,多是“粗放型”的管理。从对于产品质量的粗放管理,到对于销售的粗放管理,我们到处都可以看到企业不规范的管理。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紧缺时代,企业的“厚利”,甚至于是“暴利”,掩盖了企业管理中因粗放所带来的问题。说细节管理是持续的、终生的事,而没有说是“最重要的”事,是因为如果要把企业的功能,按重要性排序,是先经营、后管理的。经营(尤其是经营决策)是企业关键所在。而管理是在经营顺利的前提下的完善。江浙一带的很多企业,都是经营非常出色,而管理相对滞后的。这样分析的目的,就是要真实的看待管理,即不要过高的、当做最重要的事来看待(现在有过高估价管理的倾向)。同时,又要认识到管理(尤其是细节管理)的基础性、持续性。如果说要给企业管理要素,划一个重视过程的曲线的话,其它如战略、市场、财务等等,都会是一条有起有落的抛物线曲线;唯细节管理,是一条在一定起点高度上的直线!细节管理,是企业的最基础的管理工作。企业发生的困境、危机、甚至倒闭,几乎都是管理细节不当,从而成了企业深层次问题暴发的“导火索”。细节本身并不是危机,但它却能引发危机。从产品质量的管理,到员工的跳槽,由于企业细节管理不当,从而引发企业危机的例子,比比皆是!企业的管理体系建设、文化的形成、不断的做大做强,也是在持续的细节管理中,慢慢形成壮大的。细节管理,说到底就是企业管理环节的细化,以及对细化环节科学规范的管理。在管理模式和创新上,最多的就是企业细节管理的方法。“堤坝毁于蚁穴”,是我们都知道的道理。请不要忽冷忽热式的去细节管理,而是要持续的、终生的给予关注和重视。

首先,从中华民族生存的地理环境上来看。千百年来,中华民族在气候温暖湿润、江河纵横勾联、土地广袤富饶的自然环境下生存繁衍、从事单一的种植型农业生产活动。温带、暖温带、亚热带、热带等适宜的气候条件、长江黄河淮河等充足的灌溉水源、辽阔疆域上肥沃的江河冲积平原,都非常有利于人们的农耕生产。在这样的生存条件下,中国古代的先民们“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很久以来就过着“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封闭的自给自足的生活,习惯于乐天知命,安分守己,崇尚和谐、安稳、平和、缓慢的生活方式,生活中喜好中庸之道,提倡“温良恭俭让”的谦谦君子风度,人格上讲究道德修养和自我完善,具有盲目的从众心理和特别容易融入群体之中的特点。这种小农经济的长期影响,具体到管理思想方面,就形成了中国古代管理上群体的小富即满、小成即安的小农意识,固守封闭不思冒险、甘于守成乏于开拓,易于满足鲜有进取,就是这种思想的鲜明写照。其次,从宗法制度的角度分析。中国古代长期存在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强悍的宗族凝聚力量和“家长制”式的集权专制,将社会全体成员通过共同的风俗习惯、心理状态、行为规范牢牢地联系在一起,导致了中国管理思想上重“人治”轻“法制”、重裙带关系轻法律约束的传统形成,整个社会就如同一张巨大的关系网,将每一个社会成员都纳入其中,成为其中的某一节、某一环,谁也挣脱不开,逃脱不了,由于宗法制度的影响,使中国古代的管理思想既带有鲜明的专制性、等级性,同时又具有牢不可破的血缘亲情和心理上的融合凝聚能力。第三是儒家和道家文化的影响。儒家和道家是最具中国文化特色的传统文化,因而对中国古代管理思想的影响也最深远、最持久、最具有决定意义。儒家和道家作为两种具有不同价值观念、不同思维方式、不同心理模式的思想体系,在整个中华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的融合演进中,互相刺激、互相影响、互相吸收,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同时也衍生了两种不同的管理思想。儒家主张“积极入世”的人生态度,在个人的追求上,提倡“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在认知和个人修为上主张“格物、致知和正心、诚意”,在个人和家国的协调发展上强调个人奋斗和家国利益的趋同一致,追求的终极结果是实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和谐统一,崇尚内圣外王和天下大同思想。而道家和儒家相比,它更倾向于清心寡欲和宁静自守,采取的是一种“消极避世”的管理思想。它主张凡事与世无争,顺其自然,一切都超然世外、甘于寂寞退隐,在“无为”中追求“无不为”。在长期的儒道融合交流互促中,使得中国人无论在得意或失意时都能非常容易地找到思想和心理平衡的支点。因此,受儒家和道家影响,中国古代的管理思想中既有“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积极入世追求,也有辄遇困难挫折就退隐山林、避于桃源自娱的消极遁世思想,这给古代的中国人提供了很大的通达权变的空间,因而也使得中国人无论在什么样的生存状态下都能活得适得其所。中国古代出现了许许多多的思想家,有着极为丰富的管理思想。其中,老子、孔子、商鞅、孟子、孙子、管子的管理思想最具有代表性。老子是先秦道家学说的创始人。在他的思想体系中,不仅有着深邃的哲学思想,而且也包含着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军事诸多方面的社会及国家管理思想。诸如“道法自然” 、“无为而治” 等许多思想对中外管理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孔子作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他的以仁为核心,以礼为准则,以和为目标的以德治国思想是其管理思想的精髓,成为中国传统思想的主流。孟子是孔子思想的嫡派传人,也是继孔子之后儒家学派最重要的代表,被后世尊为“亚圣”,堪称中华民族的思想文化巨人。孟子的管理思想是孟子思想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的性善论的人性观、施“仁政”的管理准则以及“修其身而天下平”等思想,对中国管理思想的完善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孙子是中国古代著名的军事家,其军事思想和管理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传世之作《孙子兵法》中。国外的许多大学师生和企业家们都把《孙子兵法》作为管理著作来研读。“不战而屈人之兵” 、“上兵伐谋” 、“必以全争于天下”、“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唯民是保”等思想至今仍为管理者们所运用。管子是我国古代杰出的政治家、军事家和思想家。曾经辅佐齐桓公40年,政绩卓著,富国强兵,帮助齐桓公实现了称霸诸侯的理想。他的“以人为本”的思想、 “与时变”的发展与创新精神、德能并举、“德”与“能”不可偏废的选贤标准等许多管理思想,无不透射出永恒的智慧之光。从研究中国古代丰富的管理实践和古代名家管理思想的过程中,我们可以自豪的说,中国古代管理思想博大精深,是一个丰富的、无尽的宝库,不仅成为滋养中华民族蓬勃发展的智慧之源,而且也被世界各国有识之士所开发和利用。我们有责任发掘、利用他,并为他的发展做贡献。中国古代管理思想的基本特征是通过对中国古代思想家的管理思想进行归纳、提炼、综合的结果。尽管今天的概括难免有局限性,但是我们还是可以借助已有资料发现其带有共性的和突出的特征。第一,把人作为管理的重心。第二,把组织与分工作为管理的基础。第三,强调了农本商末的固国思想。第四,突出了义与情在管理中的价值。第五,赞赏用计谋实现管理目标。第六,把中庸作为管理行为的基准。第七,把求同视为管理的重要价值追问字数不够 才2000多回答从宏观的角度看,我国古代管理思想大致可分为三个部分:治国、治生和治身。治国主要是处理整个社会、国家管理关系的活动,即“治国之道”。它是治理整个国家、社会的基本思路和指导思想,是对行政、军事、人事、生产、市场、田制、货币、财赋、漕运等方面管理的学问;治生是在生产发展和经济运行的基础上通过官、民的实践逐步积累起来的,它包括农副业、手工业、运输、建筑工程、市场经营等方面的管理学问;治身主要是研究谋略、用人、选才、激励、修身、公关、博弈、奖惩等方面的学问。这三部分管理思想还可细划为以下五个方面:一、“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以人为本”思想在我国最早是由政治家管仲提出的,其本意是只有解决好人的问题,才能达到“本理国固”的目的,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基本上就是沿此传承下来的。我国古代思想家对人的行为进行了深入研究。如关于人的行为规律。孔武提出“人情之理,不可不察”。在管理中,要重视研究人的规律,要根据一定的规律去满足人的欲望,办事情才能符合客观实际。关于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荀况提出:“天有其时,地有其财,人有其治”的观点,强调人有掌握天时、使用地利的办法,如果放弃人的努力,期望天地的恩赐,那就太糊涂了。关于奖励和惩罚问题。认为要用赏赐去鼓励人们不怕牺牲,为国立功的精神和行为,用刑罚使干坏事的人害怕,并得到约束。关于群体行为和组织行为的思想,荀子指出:“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离”。这里,荀子提倡的就是集体行为,他认为群体性是人类本性之一,人的生存不能离开群体。总之,我国古代十分强调以人为核心的各种群体关系,包括家庭邻里、社会、国家乃至自然界,它倡导的不是个人主义而是对更大实体的责任。二、“正人必先正己”的管理思想中国古代管理非常强调领导者道德素质的重要性,崇尚“道德教化”和“正己正人”的管理方式。“正己而不求于人,则无怨。”“诚者,非自成己而已也,所以成物也。成己,仁也;成物,知也。”意思是端正自己与他人,成就物业为自我。从管理学的角度来说,就是最佳的管理行为都应是以双向约束为基本要求的,不仅约束他人行为使之端正,同时也使自己的行为得以规范。先哲们认为,“正己”为“正人”的前提,如果连自己都不能“正”,岂能奢言正人。我国古代管理思想的本质是“人为、为人”。

从自身一个角度,他人一个角度。多钻几个字眼。比如什么科学艺术,理性感性。穿插一点心理学方面,再钻个字眼,适当的跑向其他的管理方面。需要管理的方面太多了,随便列举下来也不止一千字了。

合作经济案例论文

1.关于合作的议论文800字高中

材料中学校开运动会的最后一项是“山羊过独木桥”,规则是学生从独木桥两边同时上桥,在桥中间相遇时会有一个人下桥,另一个人通过,但在预赛时,有一对同学在桥中间抱住转身,双双通过,而裁判认为这样做存在争议。其实这则材料不正是体现着合作与共赢吗?在当今日新月异的社会中,合作有时不被看得很重,人们想靠自己的力量完成梦想,但靠自己很难,寻求与别人合作完成梦想会事半功倍。

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有一种“龟兔双赢理论”:龟兔赛了多次,互有输赢,后来龟兔合作,兔子把乌龟驮在背上跑到河边,然后乌龟又把兔子驮在背上游过河去,这就是“双赢”。竞争对手也可以是合作伙伴。俗话说:“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想成就一番大事,必须靠大家的共同努力。纵观古今中外,凡是在事业上成功的人士不都是善于合作的典范吗?

三顾茅庐,这个千古经典(一件有趣的事作文)已足以说明合作的重要性。刘备如果没有诸葛亮充其量也只能是个卖草鞋的,而诸葛亮呢,没有刘皇叔的支持,也不过是一个乡村归隐的算命山人。正是有了他们的相互合作才有了我们熟知的《三国演义》,所以和则两利。合作分布在地球各地,当今社会的高端客机,在零部件以及技术层面上,都是需要经过很多国家的合作才能完成;一双看似普通的运动鞋,也是多国材料和技术的糅合产物。

现在中国还是发展中国家,我们国家对外都是亲善友好的合作关系。为什么国家领导人要出国访问,就是要寻求合作,尤其是和非洲的合作关系,一方面使国家的能源得以充足,另一方面也使得非洲这些贫穷国家在经济上有了更大的发展。并且我们国家每年都会资助非洲的经济建设,所以从建国到现在我们一直是很好的朋友。而美国则不同,经常去打压小国搞霸权主义的行为在国际上不得人心。

综上所述,合作,是成功的前提,合作,才是未来的希望。所以说,只有合作才能双赢,合作才能共赢。

2.关于合作的议论文800字高中

具有合作精神是成功的前提保证。郭子仪和李光弼是我国古代唐朝时期朔方节度使的两员部将,他们因成见太深,长久不和,在安禄山叛乱时,郭子仪升为朔方节度使,李光弼成了他的属下后,怕他乘机报复,便找到郭子仪请求说:"今后不管您怎么处置我,我都不抱怨,只求不连累妻小。"郭子仪离开座位,抱住李光弼,眼含热泪的说道:"国家危机,我们应该缪力同心,不能在小肚鸡肠,斤斤计较了。"李光弼见他心胸如此坦荡,于是主动请战,此后,将帅一心,在平叛中立下了赫赫战功。

合作可以使弱小的力量变强大,记得雷锋曾经说过:"一朵鲜花打扮不出美丽的春天,一个人先进总是单枪匹马,众人先进才能移山填海。"有这么一个例子:一架波音飞机747客机需要一万多个零部件,其中绝大部分并非波音公司独自生产或者美国国内公司为其提供的,而是来自世界各国的众多公司,特别是新加坡和韩国。咱中国还为他们提供飞机的平衡尾翼呢!这些来自世界各地的重要零部件齐集美国,由波音公司组装,随着经济的发展,合作互补越来越密切,国与国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就会像波音公司于各零备件生产公司的关系一样,表现出更大的依赖性,世界将逐渐成为人们所说的名副其实的"地球村"。

合作可以使我们得到更大的力量,是我们获得基本的生存条件。几年前,有一个外国教育家代表团在参观上海的一所学校时,这位教育家邀请了几位同学做了一个"瓶中抽球"的实验,将7个不同颜色的彩球放在一个窄口瓶子里,每个彩球都系着线的一端露出瓶口,每个同学分别拉着一根引线这个瓶子代表着一幢房子,每个彩球代表着屋里的人,房子突然失火了,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逃出来的人才能有生存的可能。教育家请这7位同学听到哨声后便以最快的速度将球从瓶口提出。瓶子的口很小,一次只能通过一个彩球。实验开始了,只见这7位同学一个接一个的从瓶里抽出了自己的彩球,才用了3秒钟!这位教育专家连呼:"太了不起了,我在许多国家做过这个实验,从来都没有成功过,至多只能逃出来一两个人而已,多数情况下是几个彩球卡住了瓶口。"这是团结,亦是合作。高尔基曾说过:"这种团结与合作,在人需要的时候它能帮助人们克服各种混乱。"记得泰戈尔也说过:"唯有具备强烈的合作精神的人,才能生存,才能创造文明,"

如此看来,既然合作的好处如此之多,我们不妨也来一起合作,更创美好的明天吧!

3.关于合作的议论文800字高中

所谓竞争,是指个人或群体在一定范围内为谋求他们共同需要的资源而进行比较、追赶和争胜的过程。而合作则是个人或群体为谋求共同的目的彼此配合的社会行为。另外,竞争和合作都是社会存在与发展所必要的。

人类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始终充满着竞争,竞争推动社会的发展。我们每个中国人都正置身于为中华崛起而奋力拼搏的历史大竞争的洪流之中,要自觉迎接挑战,积极参与竞争,在竞争中焕发人生的光彩,促进社会的进步。从个体来说,竞争影响人生。竞争能激发人的创造潜能。一个人的创造潜能很大,而安于现状的惰性也同样大。竞争意味着对人的潜能的释放。勇敢地参与竞争能拓宽人生业绩,对人生发展有重要意义。

社会生活中有竞争,更有合作。合作具有极大的社会作用,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离不开合作。合作是人类社会得以形成的根基。合作产生人的群体力量—社会力量,这种力量是单独个体的力量所无法比拟的,也不等于个体力量的简单相加。合作是人生力量的源泉。没有哪个人能够脱离群体而单独存在,人与人之间需要融洽、和谐,需要互相帮助。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人是需要帮助的。个人只有与他人合作,才有力量。良好的合作,人们才能有面对困难的勇气和战胜困难的力量。

作为我们高三的学生,在我们面前的首要任务就是高考,我们同学之间既存在着竞争也存在着合作,如果我们自己没有信心,不敢跟其他同学在学习上勇敢竞争,争取理想的成绩,那么我们就是学习上的懦夫,我们的成长就不能说是真正意义上的成长。但是为了自己的成功,不愿意在学习上跟他人交流,不愿意告诉他人自己掌握的知识,也就是说不肯相互合作,那更是一种做人的失败。一个不懂得跟他人合作的人,即使暂时可以取得好成绩,但他不可能永远取得好成绩,因为这个社会是合作的社会,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掌握所有的知识的。

合作是事业成功的土壤。科技社会化、社会科技化的今天,是一个竞争更为激烈,同时又需要更加紧密合作的社会。竞争需要借助合作才更有可能获胜,合作增强了竞争的能力。

只有在真正意义上明白这个道理,我们才能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知道真正应该怎样做的。

也只有在真正意义上明白这个道理后,我们才有可能真正把竞争与合作用到我们现在乃至今后的学习中去,让竞争与合作这个理念贯穿我们的整个学习的行动中,在竞争与合作中,发挥我们的材质、开发我们的潜力、增长我们的信心、提高我们的成绩。

4.关于合作的议论文800字高中

合作是以你我所长补你我所短,以你我之力足你我之需,是将双方的优势融合、扩大,将劣势弥合、缩小,以求取得力量化。双赢是指双方最终都得到了所追求的利益,这样才能使利益化。通过合作取得双赢,集中力量取得利益,这不正是追求效率的人所崇尚的工作方式吗?

秦末有一群人选择了用这种方法来打天下,他们中有“运筹帏幄,决胜千里之外”的子房,有“镇国家、抚百姓、给饷馈、不绝粮道”的萧何,有“攻必克,守必胜”的韩信还有富有领导才能的刘邦,这些单个无法与霸王项羽抗衡的人通过合作凝聚成了一支最终胜利的力量。称帝、封侯,那些人也获得各自的利益,可称为是“多赢”。

当今歌坛上的周杰伦与方文山的合作堪称经典。最初,舞台上、闪光灯下的那个人似乎总是周杰伦,但随着他歌曲的风靡,作词者方文山也渐渐出现在公众视线中,不断走红。如今人们将方文山视作周杰伦的“御用词人”,将周杰伦视作方文山的“金牌打手”,十分形象的体现出了他们之间密切的合作关系。正是他们的合作使其在华语乐坛上创造出了一个又一个高峰,共同收获了声名与利益。

中国改革开放后,许多企业为了扩大资金链,扩大生产而选择了对外融资,而与此同时不少国外资本为了投资也愿意大掏腰包,这种一拍即合的合作使大量企业腾飞,使国外财团也享受到了投资收益。试想一下若是少了这份合作,如今的国内甚至全世界的金融环境会有如此繁华与活力吗?又何谈“双赢”呢?

为了“双赢”才有合作,有了合作才有双赢。合作与双赢,相依相存,互为表里。“以合作求双赢”不仅仅是大自然延续传承的法则,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前进的时代主题!

5.关于合作的议论文800字高中

“山羊过独木桥”这个游戏是一个竞争的游戏,竞争就一定会有输赢,每个人都无法预知自己的结果。面对这样的情况,有一种人选择了这样做:双方选手相遇时,互相抱住,转身体换位。是合作让他们在这场竞争的游戏中全部获得了胜利。

在前进的旅途中,处处都充满着竞争,无数人在竞争中撞得头破血流,最后的结果自然是两败俱伤。竞争可以激发人的斗志,激励人继续拼搏。但在竞争的同时也应该注重合作,因为合作能使利益达到化。“众人拾材火焰高”就是的例子。

英国首相丘吉尔曾经说过:“没有永远的朋友,也没有永远的敌人,只有永远的利益。”这句话或许说的有一点偏执,但是它反映了这样一个道理:在面对共同目的的时候,应该去合作。二战期间,反法西斯联盟的成立,就是的事例。面对法西斯的疯狂报复,各国人民选择了合作,共同维护自身的利益与和平,“人心齐,泰山移”,他们的反抗获得了最后的胜利。

一群小蚂蚁搬粮和小蚂蚁团成球滚出火场的故事,也都体现了合作的重要性。我们人也一样,在这个复杂多样的社会里,只有合作,才能生存下去。“单丝不成线,独木不成林”合作是一种智慧。

“一个巴掌拍不响”,在高楼大厦,霓虹绚丽的现代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公司与公司之间越来越注重合作,因为我们都希望达到“双赢”甚至“多赢”。有一个合作的伙伴,就有了一个坚强的后盾,人生的道路才会走的更顺畅。

作为一名中学生,在学习中,集体活动中都充满合作。是合作让我们获得了珍贵的友情,是合作让我们更好的竞争,也是合作让我们一步步取得了进步。竞争与合作是同时存在的,将竞争与合作相结合,发挥出每一个的优点,那么,成功还会远吗?

小小的游戏尚且能体现出合作的重要性,人生的'旅途中更是少不了合作。在每个人的心中种一个合作的种子,让它伴着我们的成长,让它开出灿烂的花,结出累累的硕果。让我们学会合作,拥抱合作,成就你我!

如何提高自己写作论文的水平,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选准题目; 二是要在这个题目下搭出几个比较新颖的论据作为框架; 三是要积累一些平时教学中一些鲜活的例子; 四是要提高文字的流畅性、可读性。 这其中,选准题目是相当关键的一步。名不正则言不顺,题目决定方向,方向影响质量。 选题时要注意四新: 一要时间新,指问题应具有时代感,能反映出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如“沐浴“一米阳光”,静待“万丈光芒”——“公民教育实践活动”随感”。公民教育是去年从美国引进的一个合作研究项目,我校也受教研室委托参与其中,这是一个新问题,而出现这样的一篇论文,起到填补空白的效果。同样的还有“学校转型期团队精神的培养”等。 二是内容新,指所研究的问题是以前没有提出、没有解决或没有完全解决的,是在教育实践或教育理论中提出新的矛盾点、新的因素,反映新时期的新经验和新理论;如“小课题研究——师生成长的异度空间”和“课堂教学公平问题探究”等。 三是方法新,指研究的角度、思路要有新意,但也不能盲目赶热点、追时髦,要注意从新的角度、运用新的方法去研究;如“走进童心——对低年级儿童“人来疯”现象的分析”、“从鲁迅对周海婴的教育看其儿童教育观”等。 四是理论应用上的创新,科学的发展已经呈现出了高度综合化和精细化的特点,某一学科领域里的问题可以运用或借鉴到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来解决。如“让“菜单”理念走进学生生活”,“菜单”多用于计算机教学,强调了一种“交互性”,用在这篇文章中,我们猜想其可能强调了学生对于学习生活的“自主性”和“多元性”。还有“语文教学机智的伦理学省察”也体现了学科的交叉。二、如何搭出论文的框架所谓论文的框架,就是指论文中支撑论文的几个提纲或是论据,也就是你从哪几个方面来达成目标的。 论文的提纲同样要注意几点: 一是新, 创新是第一要素,比如《改善课堂提问行为的策略》,关于课堂提问其实是一个很古老的话题了,这么多年来一直是大家备课、议课、评课的主要方面,相关的论文也很多。这篇论文架构了这样几个提纲: 课堂提问应提“以人为中心”的问题; 课堂提问应增加“等待时间”; 课堂提问应力求技巧性。 从新的角度去诠释如何优化课堂提问,就显得与众不同了。 二是全, 论文的提纲应力求周全,比如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方法很多,如果你仅从一、两个方面去论述,就显得说服力不够。 三是奇, 提纲的表述不妨奇一些。如有位教师在谈当前探究式教学存在的问题时,采用了这样几个提纲: 1、“丢了西瓜捡芝麻”——为了探究而探究 2、“大事化小小化了”——探究教学的形式化 3、“野渡无人舟自横”——探究教学的随意化 虽然所阐述的内容比较普通,但提纲却起到了吸引人眼球的效果

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自主性、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和开放性。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在市场运行中,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的作用都离不开竞争规律的作用。在市场经济中,竞争的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穆建晔在《市场经济学》里解释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性存在的三个原因:第一,在市场经济中,各经济主体为各自利益必然展开竞争。社会上存在大量的经济主体是市场存在的前提。独立的经济利益必然为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发生彼此的争夺和斗争。第二,生产同种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矛盾必然引起竞争。第三,企业的局部劳动与社会劳动必然引起竞争。生产商品的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矛盾,决定企业的局部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 一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所有经济活动无一例外地存在着激烈的竞争,而经济活动的主体是企业和个人。什么是市场竞争?穆建晔在《市场经济学》中说:“市场竞争是各经济主体之间为了某种经利益而争夺有利条件的优胜劣汰的过程”。市场关系是一种竞争关系,这是由市场机制决定的,因为市场制度是竞争的制度。在这种竞争关系中,各经济主体以自己的力量追逐着最大的效用来满足自己的欲望。那么,竞争必然会导致利益双方的冲突和分歧。冲突的结果不是引起对抗就是最终达成合作。对抗难免两败俱伤,双方的利益都会受到损害,如果用对抗的方法来解决冲突和分歧,这是一种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的做法。从经济意义的角度来说,这是绝对不经济的。根据微观经济学理论,只有在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时,效用才达到最大化,所以经济合理的做法应该是适当地采用一种合作退让的手段来解决双方的矛盾冲突,以达成一种对双方都会有利的协定,然后根据协定来运行,这种协定就是一种双方都必须遵守的契约。这种契约具有相当的约束力,保证利益双方按照契约进行经济活动,让双方的利益最大化最终得到实现。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作 在市场经济中,与市场竞争相对应的就是市场合作。有竞争才有合作,它们是因果关系。要解释清楚合作的含义,应先说说微观经济学中的两个基本概念---边际替代率和消费者均衡。 张曙光认为:“合作是冲突双方势均力敌时出现的状态,这种状态也就是经济学上的均衡状态”。按照张曙光在《论合作》一文中对合作的分析,认为合作状态的形成应该有几个方面的条件:第一,经济主体行为相类似或者相同,才能构成竞争关系;第二,双方实力要相当;第三,必须发生冲突;第四,竞争的结果是各让一步,达成合作,即经济学上的均衡状态。 市场关系是一种竞争关系,也是一种合作关系。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而契约合同的达成是要通过利益双方就各自的利益权衡来进行谈判。谈判的最终结果就是彼此对对方的一种合作。张曙光认为:“人们的行为是理性行为,亦称最大化行为,是指人们的行为目标是在既定条件下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然而,任何一个人行为不仅有利益,而且有成本,人们选择何种行为,就取决于成本收益的比较和权衡。因而,在人们互相之间的矛盾冲突中,当采取合作的方式得到的净收益大于采取对抗的方式得到的净收益时,人们就会采取合作的方式;反之,就会采取对抗的方式。”“作为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和行为方式,合作就是一种交易,一种权利的让渡。 三、 竞争与合作的关系及其现实意义 竞争与合作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即有对抗又有合作即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辨证统一的关系,也是一种因果关系,没有竞争就没有合作,有合作就一定会有竞争。当然竞争的结果不一定就绝对会行达成合作,以上的分析是基于每个竞争主体都是理性的情况得出的结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竞争双方为了彼此的利益会最终做出有原则和限度的退让,达成对彼此最有利的合作。而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竞争的结果也可能会是采取对抗,结局可能是两败俱伤或者是一方吃掉另一方,或者是其它的情况。 现今的社会是一个互相合作互相依赖共同发展的社会,在世界一体化的进程中,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下,不再应该存在绝对化的竞争,也不应该存在绝对化的合作,绝对化的竞争和绝对化合作的就会演变成为侵略与被侵略、统治与被统治、压迫与被压迫的完全敌对化的关系。这很显然是与当今世界的发展主题是相违背的。全球的社会发展趋势是和平、稳定、发展、双赢甚至是多赢。全球的发展趋势和全球人民的意愿是如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经济,追求利益最大化也必须遵循这样的原则。要实现市场经济的发展繁荣,竞争与合作的辨证统一和因果关系就具有了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指导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区域之间、利益集团之间、国家之间应该处理好竞争与合作的关系。在不损害自己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共同生存、共同获利、共同发展、共同实现利益最大化、共同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共同为人类社会创造更多更好的社会物质财富,以实现全球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健康和谐与永续的发展。因为人类共同拥有一个地球,社会经济文化的多样性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发展的权利,谁也没有权利去剥夺和侵略,我们更应该强调共同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文秘杂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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