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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研究现状和问题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4 21:31:30

婚姻法的研究现状和问题论文

婚姻法修改的指导思想非常明确,所讨论的重点是对改革开放以来婚姻家庭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高度概括、总结从法律的功能作用来看,这种调整和重视规范无疑是准确适时的,但是,就法律自身所要求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而言,一部法律经过修改之后必须保证它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与其所调整的范围恰当衔接从这个意义上讲,转变立法观念,使一些约定俗成的伦理关系上升为法律,并以发展的眼光预测未来尤其重要,这是保证这部法律具有前瞻性的重要条件就此,笔者对新《婚姻法》出台后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观点。一、应对故意生非婚生子女给予一定的惩罚。《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笔者认为,该条法规是现今社会中大量出现非婚生子女原因之所在。因为“婚外恋”、“通奸”、“重婚”以及“非法同居”等,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故亦得不到法律之保护。所以当事人双方或者第三人为追求利益甘愿生下子女。但这种行为导致的后果即违反了社会道德规范,又增添了社会生活中的不安定因素,还产生了对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的影响,以及对非婚生子女的照顾抚养等一系列社会及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应在相应的的《解释》中对故意生下非婚生子女者给予一定的惩罚,但应视具体情况而言,分为:第一,如未经男方同意或者在男方不知女方有生下子女的意愿或者行为时,女方私自生下子女的,应对女方给予一定的惩罚;第二,如男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女方有生下子女的意愿或者行为的,而未加以阻拦的,应对男女双方均给予一定的惩罚;第三,男方在违背女方的意愿下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女方生下子女的应对男方给予一定的惩罚;第四,当事人双方以外的第三人,违背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女方生下子女的应对第三人给予一定的惩罚。二、在婚姻存续期间也应该对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作出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笔者认为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不应该仅仅在离婚时才可得到补偿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自己的个人财产,要进行赔偿是有法可依的,且在损害赔偿时,不仅包括医院费、误工费等,还应该赔偿精神损失费,因为第四十六条提及的几种事实对当事人感情的伤害尤为严重,均为导致当事人双方感情破裂的原由所在。三、《婚姻法》所保护的男女不应有差别定位。从《婚姻法》修改草案和讨论的情况,乃至新《婚姻法》的出台来看,对妇女的直接或者间接保护都源于男女的差别定位,也就是说将女性定位于弱者。这种意图值得深思。目前我国保护妇女的专门性法律有《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也针对女性不同的生理条件进行了差别性规定,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赋予了妇女在接受教育、就业等政治、经济领域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可以说,我国对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是比较完善的《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过分强调女性利益是有失公平的,这不仅违背了这部法律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同时,也不利于鼓励女性自强、自立。因为,传统的中国妇女,包括一些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深受封建儒家文化的影响,男尊女卑的观念较重,一旦结婚,即把生活的重心转移到了家庭,精神上更依附于男性,这种依附的后果是削弱了女性在社会上的竞争力,此时,男性则在社会这一广阔天地里大有作为,双方巨大的反差,很可能使男性对女性从尊重、钦佩到爱恋的基础丧失,从而导致婚姻的不稳定。审判实践中出突出地反映了这些问题。一是许多婚姻案件中的女性,既使男方没有感情,也拖着不肯离婚,不愿失去名分和依靠;二是被婚姻抛弃的女性,往往是社会地位、个人才智和能力与男方差距较大,而产生这些差距的原因,与妇女过强的女性角色意识妨碍了其成长有很大关系。当然,这种观点并不是要否认女性注定要更多地投入家庭这一事实,关键是,法律在了解女性弱点的情况下不要接受认可这种弱点,如果这样做了,就意味着纵容这种软弱和依附,从而会使她们更没有自强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如果法律不再充当救世主,她们自强自立的精神反而会更强烈,这样,来自外界的伤害则显得无足轻重了。由此可见,将婚姻立法定位于男女平等远远比强调保护女性更重要。四、对婚内强奸单独实施惩罚。“婚内强奸”一直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强奸罪主体的规定采取了概括规定的方式,即未明确规定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也未明确将丈夫排除在外。这种模糊的立法给司法部门带来了不小的障碍,也给法学家解释法律提供了很大的空间。目前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是“婚内无奸说”,其最主要理由就是“同居义务说”,认为自愿结婚本身就是对同居义务所作的肯定性承诺,并且这种承诺只要作出一次性概括就已足够,将在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有效。但是,这种观点却存在着致命缺陷-因为同居权利和义务不是法律权利和义务,积极的性行为无法用法律来调整,爱情才是维系正当同居的唯一有效保证手段,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的只是“同居请求权”。故笔者认为应增加对婚内强奸的规制,从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五、建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制度。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西方国家立法早已有之,称之为非常夫妻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特殊情况出现而依照法律规定或诉讼程序确定财产分割的制度,旨在保护夫妻一方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其发生原因,可分为当然的非常夫妻财产和裁判上的非常夫妻财产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继承法》规定了夫妻一方死亡时的财产分割,没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制度,需要加以完善,使之与其他财产制相配套,组成完整的夫妻财产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确立:第一,在夫妻一方被处以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处罚时,所及的财产只能是其个人财产;如果以共同财产承担,势必损害夫妻另一方的权利,这时就有必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二,当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难以行使对财产的共有权、共有权由另一方形式,难免会发生损害一方权利的情况。如将其有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任意挥霍浪费共同财产等,这时有必要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明确界定属于被宣告方的财产由另一方代管,这就使其不为被宣告方的利益不能处分被宣告方的财产,从而加强对夫妻一方财产的保护。第三,夫妻一方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有时难免会承担民事责任。为避免夫妻合谋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借口没有个人财产逃避责任,使第三人的权利难以实现,这就需要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第四,夫妻一方履行法定义务而另一方加以阻挠,或借口没有个人财产而不予履行,第三人权利就得不到保护。为此,也要分割共同财产,使第三人权利得以实现。

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 夫妻忠实义务 配偶权 不可诉条款 法定离婚事由 损害赔偿责任 一.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家庭的主体和基础。夫妻和睦换来家庭的稳定和幸福、而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换来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而家庭的和睦要求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之间必须恩爱和睦、互相忠实,这既是社会传统习惯的要求,也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 婚姻是一叶扁舟,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间互相忠诚、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甜蜜有加;不幸的婚姻让人身心憔悴、饱受创伤。 婚姻需要理解和宽容;需要体贴和信任;需要爱情和忠诚;需要面包和和谐的夫妻生活。 二. 从法律角度定位的夫妻忠实义务及相关概述 按惯例和习惯、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一〉,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之间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 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 。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是男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女方的权利;同样,是女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男方的权利。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三、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互相忠实义务规定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对要不要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无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包含夫妻忠实义务,就要求夫妻相互忠实,而法律没有必要另做规定。但是,法律的适用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法无规定不违法”,既然法律不规定,那么侵权的一方完全有理由依此进行反驳,而法律也无法对其进行制裁,只能依靠道德或者舆论进行批判。所以,“无为说”站不住脚。 (二)。“不通说”。该说认为这个规定用意是好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行不通。他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当事人有不忠实配偶的言行,如果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一方违背此义务,他方就有权寻求法律帮助和救济,不论是自行捉奸还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均可能会出现一幕幕捉奸闹剧。不通说主张者本身并不否认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主张增设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及追究过错方的民事责任,从而维护法律公平和公正的理念。但是,该说有个致命的错误,就是其论点和对策在法理上有矛盾。你既然主张不把忠实义务进行规定,又如何保护无过错方,如何惩罚过错方呢?这个对策没有法律依据,夫妻没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何来的过错与惩罚? (三)、“倒退说”。该说认为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是立法及社会道德的倒退。持这种观点的人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看到后果。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非传统的两性关系正在发展,但是,可以肯定的说,传统的婚姻关系仍然是社会的主流。如果按照“倒退说”的想法,已婚者不必忠实于配偶,完全凭感觉,那样只会进一步加剧时风日下、道德评价混乱的局面。另外,此说完全没有考虑子女的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可能是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最大的受害者。 通过对上述几种错误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到看到他们都有各自无法克服的缺陷,同时也证明了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对此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这一规定有特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制度。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也出现了例如“卖淫嫖娼”、“包二奶”、“包二爷”等丑陋的社会现象,这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求国家和社会对这种现象加以规定和管理,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其次,对夫妻忠实义务规定是夫妻双方共同一致的内在要求。夫妻双方都希望能够在法律中对这一义务加以规定,从而对双方的行为加以界定,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对夫妻双方的行为加以约束。于是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加以参照和遵循,当有一方违背这个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可以拒理依法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对方负责。这样规定就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行为的准则,在作出相应行为的时候,就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从而起到社会一般预防的重要作用。再次,法律对忠实义务加以规定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加以明确,就可以对配偶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也会对后代及社会风气、道德等上层建筑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同时,我国作为一个新世纪的法治国家,如果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名实不符的。而且,对子女而言更加重要,它可以使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同时,夫妻的行为也会对子女有耳濡目染的影响,法律的规定必然促进这种良好影响。最后,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为其他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法无规定不违法”,只有对其加以规定,在保护无过错方和惩罚过错方时才能作到有理有据。另外,它还可以为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如离婚损害赔偿等提供法理依据。所以,新婚姻法的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立法惯例,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三、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应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在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理论研究中都要继续探索和深入。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并写入到总则之中,这足以表明了立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但是,笔者认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应该对何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把这条不可诉条款具体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前提。那么,如何界定它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对其的定位既不能范围过大,过于笼统、概括,现实生活中无法进行操作,也不能太过狭隘、以偏概全,不能全面反映现实生活中的现象。要尽可能的能够将现实生活的现象加以总结概括。根据本文所述,本文所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狭义的忠实义务,就是配偶夫妻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只有夫妻配偶中的一方侵害了双方夫妻生活的专属性权利,才能根据他(她)的行为来追究责任,否则,就不能根据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有的学者从广义出发,认为除了夫妻生活义务的忠实以外,配偶一方还不能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另一方的人身、荣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方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否则,也认定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笔者坚持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位,至于对上述行为(广义)的处罚,应该根据其他民事法律而不是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进行追究。 更进一步分析,怎么界定夫妻有一方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呢?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如何给“忠实”进行定位。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以下几种行为确定为其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对其作出谴责:一是重婚行为,包括两种即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事实婚姻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二奶”。三是通奸行为,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的、暂时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四是卖淫嫖娼行为,这种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受到法律的谴责。所以,对“忠实”的定义和适用要有明确的界定,不仅在学理上要求明确,在法律上更应该尽量具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功用。 (二).是否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对于应否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历来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修订之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后来的立法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了几种具体的法定情形,对离婚的适用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一直没有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原来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不仅对于法官掌握判断夫妻感情已破裂标准难度极大,而且在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理由上,给法官以主观臆断的极好借口,往往造成一些与事实不符的判决。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就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标准,但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能否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仍在讨论中,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所以我个人认为,目前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第四条即夫妻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从这一条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不仅于此冲突,而且时机还不成熟。其次,将此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证。根据婚姻家庭关系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精神看,这一问题还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就是通过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来最终解决,而不宜直接通过公共权力加以硬性的处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取证等一系列问题,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最后,有的学者认为应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他们认为如此规定的实质,是将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定离婚事由确定为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而违背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不得将其作为自己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即不得故意先实施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然后据此提出离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无过错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观点乍听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如果按前述学者观点附条件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就和该条司法解释形成冲突造成矛盾,更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和适用,必将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更多的问题,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我个人认为,规定这一条的时机尚不成熟,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 (三).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此规定尽管是道德规范上升的法律规范,是倡导性条款,但法律上的“应当”用语,不仅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强制性质,而且包含了对通奸、“姘居”、“第三者插足”、“卖淫嫖娼”等婚外性行为的禁止。所以,如何在对无过错方进行救济便显得既合理又重要,那么,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提出这个问题所受到的阻碍有一点就是,中国人在观念上还是不能接受这样的思想,认为对贞操这种人格上的利益实行损害赔偿,不符合国情,有人格商品化的倾向。其实,这样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应该的。但是,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实践,这样的忧虑是可以化解的,而且,如果不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制裁,就不能很好的保护公民的配偶权这种身份权,保护身份权的制度就不健全。另外,如果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话,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包括财产赔偿,还有精神赔偿,比如说,可以使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方式。此外,对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法官和法律适用上都没有问题,可以判决有过错一方用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有个人财产的,用个人财产赔偿,没有的,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这部分财产为个人财产。另外,可以结合使用赔礼道歉等方法承担责任,而不见得仅仅使用经济赔偿一种方法。根据我国立法经验和实践,还可以规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即可以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之一,以此来保护无过错方。由此可见,无论是离婚损害赔偿还是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法律都可以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事由加以规定和实行,使得这一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总之,通过分析和讨论,我认为,现行《婚姻法》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总则之中,体现了立法界和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和与国际接轨,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是作为不可诉条款,它只是一条倡导性的规定,至于它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能深入到何种程度,我个人感到有些怀疑,这也是写这篇论文的初衷和目的,希望能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起到一点作用,从而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杨遂全著:《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2)王建勋:《法律道德主义批判》、《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3)《两“家”对垒,争治“不忠”》,《北京广播电视报》2001年2月27 日第二版 (4)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 5月第一版 (5)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6)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 (7)陈丽华著:《婚姻、家庭、继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9)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厅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 (10)杨大文主编:《新婚姻法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 (11) 梁书文著:《婚姻法及相关条文新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3)马 原主编:《新婚姻法诠释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 (14)蒋 月著:《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国外婚姻无效制度现状从当前世界各国关于亲属法的法律制度来看,对违法婚姻的规制大体上可分为两种立法模式,即单纯规定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一种的单轨制和既规定无效婚姻又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双轨制。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既反映了各国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也反映了地区间法律文化的差异。单轨制单轨制立法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只规定无效婚姻的方式和只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方式。有些国家规定,只要缺乏法律规定的某一个结婚要件的,都属无效婚姻,绝对无效,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发生婚姻的效力。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相关特定人或特定的国家机关。属于这一类亲属法的有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家。如意大利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中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与杀害自己配偶而被判刑的人不得结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婚姻,可以由新婚夫妇和他们的最近尊亲属、检察机关和其他所有因提起诉讼而得到合法利益和现实利益的人提起撤销婚姻之诉;另外,未成年人不得结婚,当事人不满法定结婚年龄,可以由新婚夫妇、他们的最近尊亲属、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对于非自愿婚,即结婚时一方没有辨认能力或意思表示能力,或者在胁迫之下、恐吓之下表达结婚意思的,或者对配偶的人身辨认错误或个人基本情况产生重大误解而表达结婚意思的,可以由配偶提起撤销婚姻之诉。从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在意大利婚姻法中,除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外,只要确认婚姻无效能够维护自己一定合法权益的人都可以对违法婚姻提起无效之诉。规定欠缺法定结婚要件的婚姻全部为可撤销婚姻。在这种立法模式下,没有无效婚姻的情形,只要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相关当事人皆可以申请撤销。如德国《民法典家庭法》第1313条规定:“婚姻只可以在法院的判决基础上予以撤销,婚姻随在发生法律效力后而解除。在德国家庭法中规定,可以撤销的婚姻有以下几种情形:(1)重婚,一人在结婚前已有合法婚姻;(2)无行为能力的人结婚;(3)未到法定结婚年龄:(4)一方性无能;(5)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之间的结婚;(6)双方无意共同生活:(7)一方不知其行为是结婚;(8)因受欺诈而结婚;(9)因受胁迫而结婚等等。虽同为可撤销婚姻,但申请主体有所不同:在(1)一(6)情形中,申请撤销的权利人为婚姻关系中的任何一方、主管行政机关以及重婚涉及的第三人;而在后三项中申请人则只能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后果依照关于离婚的规定予以确定”。双轨制双轨制是指既规定无效婚姻,又规定可撤销婚姻的立法模式。其中的可撤销婚姻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或者特定的人在一定期限内提请法院予以撤销。婚姻的效力从宣告撤销时起消失,没有溯及力,又称相对无效的婚姻。若有撤销请求权的人未在期限内起诉,则婚姻一直有效。双轨制根据亲属法中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不同侧重,又可分为几种具体情况。规定无效婚姻占主体地位,可撤销婚姻相对较少。我国就属于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我国对绝对无效的婚姻规定了四种情形,即重婚、早婚、近亲婚和疾病婚,而对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当事人受胁迫而结婚的一种情形。另外,法国也有类似规定。但各国在申请无效或撤销的主体方面则也有不同的立法要求,如《法国民法典》仅规定未经夫妻双方或一方自由同意而结婚的只能由婚姻当事人起诉;如人的根本资格发生错误,则只能由另一方配偶申请婚姻无效:对须经父母、直系尊血亲或亲属会议同意才能结婚的,只能由有同意权的人或须经同意的人起诉。“该法第184条则规定,除上述之外的都是绝对无效婚姻,并可由夫妻双方、有利益的人、检察院提起诉讼” 。规定可撤销婚姻占主体地位,无效婚姻相对较少的立法模式。规定无效的条件较少而可撤销的条件较多的,有瑞士、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美国等亲属法。如《瑞士民法典》亲属编规定的无效婚姻有:结婚时配偶一方己有婚姻关系,结婚时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病或因继续存在的原因无判断能力,配偶双方因血亲或姻亲关系而被禁止结婚;而其可撤销婚姻则有:配偶一方在举行结婚仪式时因暂时的原因无判断能力的,因误解而结婚的,因受欺而结婚的,因受胁迫而结婚的,无婚姻能力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未经其父母或监护人赞同而结婚的等,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明显多于无效婚姻的条件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现状在我国,长期以来人们将无效婚姻称之为违法婚姻,我国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都没有对婚姻的无效作出明确规定,据此有人认为我国没有婚姻无效制度,其实,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对婚姻无效制度作出明文规定,但我国1980的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和1994年颁布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都有婚姻无效的规定,如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由此看来,“以上办法和条例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等问题,仅仅是笼统规定” ,但仍未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制度。2001年4月修改后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作出了明确规定。这说明,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已正式成立。婚姻无效是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从理论上讲,违法婚姻由于其违法性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应等同于婚姻无效。但在现实条件中,并不是所有的违法婚姻,都是婚姻无效。这是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其后果不仅及于当事人双方还直接影响到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员;同时,婚姻关系又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它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所以,各国对违法婚姻的立法都极为慎重,并不将所有的违法婚姻都简单地归于无效。比如,有些国家认为结婚条件的规定有轻重程度之分,只将那些违反较重要结婚条件的违法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再比如,我国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的作法,都说明违法婚姻的范围较无效婚姻为广,也就是说婚姻无效肯定是违法婚姻,而违法婚姻不一定引起无效的后果。所以,婚姻无效是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而成立的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是违法婚姻的一种法律后果。通过对婚姻无效的原因、认定程序、诉讼请求权、诉讼时效及法律后果等规定,构成婚姻无效法律制度。婚姻无效制度作为婚姻法律体系中结婚制度的保障,是婚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其完善与否,直接影响违法婚姻的治理,因此,建立全面系统的婚姻无效制度乃是完善我国婚姻立法的当务之急。婚姻无效的原因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法定婚龄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有以下几种: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即某个人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重婚是对一夫一妻的家庭原则的破坏,因此为各国法律所禁止,并且对于重婚,其后果归于无效。如果其重婚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近亲婚,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范围上看,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是无效婚姻。疾病婚,禁止特定的疾病患者结婚,如患麻疯病、性病、重型精神病未经治愈,以及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早婚,早婚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姻而结婚,即指在未达到法定婚龄之前所形成的非法两性关系。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只有男女双方分别达到法定年龄,才允许结婚。未达到这个年龄而结婚者,谓之早婚。未登记婚,未登记婚是指男女双方没有履行结婚登记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两性关系。未登记婚违反的是婚姻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从婚姻成立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角度来看,未登记婚同样是无效婚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引起以下法律后果: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见,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取婚姻登记,该婚姻也是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前提是合法婚姻,是有效婚姻。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违法婚姻。因此,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以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都不适用。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这种婚姻所生育的子女却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婚姻法中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时,坚持并贯彻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其当事人所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义务,任何人不得歧视。“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

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离婚标准之探讨 21.亲权制度研究 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代孕”技术的法律反思 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 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 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 20.婚姻自主权探讨 婚姻法学前沿区域 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 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 3.婚前体检存废论 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 5.试论准婚姻关系 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 7.浅析婚内索赔 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 10.婚约的法律性质 11.“闪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 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 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 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 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 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 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 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 23.“换亲”的法律分析 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 25.网婚的法律分析

老年人的婚姻现状研究论文

文:任泽平 李晓桐 华炎雪实习生张晋对本文有贡献婚姻是家庭的基本组成部分。对于个人来说,婚姻是情感的升华,家庭是切实的归属感。对于社会来说,长期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助于社会稳定。但近年来,多种选择和无奈之下,中国人结婚少了、结婚晚了、离婚多了。随着社会发展,一方面新一代年轻人追求独立自由,认为婚姻是束缚。另一方面,高婚育成本使年轻人实现家庭变得更加困难。从人口角度看,人口少子老龄化问题正在削减适婚年龄人数,结婚“主力军”减少。“婚都不想结,还生什么孩子”,正成为一批年轻人的选择,结婚率下降、生育率下降和老龄化加重是互为因果的。本文重点分析了中国婚姻现状、原因及影响,并提出建议。1 中国婚姻现状 结婚少了、离婚多了、结婚晚了随着经济发展,中国婚姻状况发生很大转变,主要体现在结婚率下滑、离婚率持续攀升、初婚年龄推迟。具体来看,一是结婚对数和结婚率自2013年开始下滑。2013-2020年,我国结婚登记对数从1347万对的历史高点持续下滑至813万对,2020年同比下降。2013-2019年,粗结婚率从‰降至‰。其中,初结婚人数从2386万降至万人,再婚人数从万升至万人、复婚对数从万对攀升至万对。二是“晚婚”现象突出;25-29岁接替20-24岁人群成为新的结婚“主力军”,高年龄层段(40岁以上)结婚登记占比大幅上升。2005-2019年,20-24岁结婚登记人数(含再婚)占比从降至,25-29岁从升至,30-34岁、35-39岁、40岁以上结婚登记人数占比分别从、、增至、和。三是离婚对数和离婚率长期持续攀升。1987-2020年,我国离婚登记对数从58万对攀升至373万对。1987-2019年粗离婚率从‰攀升至‰。 经济越发达的地区,结婚率下滑越明显2013年以来,中国多数地区结婚率出现下滑。但地区之间存在差异,与GDP大体呈负相关关系,也受人口流动、老龄化等因素扰动。具体来看,一是东部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结婚率普遍偏低。2019年上海、浙江、山东、广东、福建、天津结婚率全国倒数;其中,上海、浙江、山东排名倒数前三,分别为‰、‰和‰。此外,北京结婚率‰,在全国排名倒数第八,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二是西部欠发达地区结婚率普遍偏高。2019年贵州、青海、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甘肃、云南、四川结婚率全国排名靠前,超全国平均水平;其中,贵州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排名前三,分别为‰、‰和‰。三是受人口流动和老龄化影响。中国“深度老龄化”省份分别为辽宁、上海、山东、四川、江苏、重庆、浙江、安徽。老龄化严重的省份,适婚年龄人口相对较低,如果长期存在人口流出,则导致结婚率下滑更加明显。山东、辽宁结婚率分别为‰和‰,全国排在倒数第三、七位;2013-2019年山东结婚对数下滑近40%。而人口流入的老龄化省份,结婚“主力军”相对较高;四川、重庆、安徽结婚率分别为‰、‰和‰。四是经济发展水平与人口流动也会影响离婚率,往往经济发展较弱、人口流出严重的地区,离婚率相对较高。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动摇感情基础,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黑龙江、吉林、辽宁离婚率分别为‰、‰、‰。2 选择还是无奈? 自我选择:高学历、独立、社会包容本科及以上高等学历在校学生人数攀高,受教育年限增加引发“初婚推迟效应”。国家统计局数据,2015-2019年博士在校学生数万人增至万人,硕士在校学生数从万人增至万人,硕士及博士学历占比增至。受教育时间增加、教育年限延长推迟就业平均年龄,进而推迟结婚平均年龄。15岁及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由1982年的年提高到2017年的年,女性的平均初婚年龄从1990年的岁上升到2016年的岁;男性同期从岁上升到岁。新一代年轻人追求独立自由与高品质生活,对婚姻持开放态度;尤其是女性自我独立的实现与自我意识的觉醒。经济发展和受教育水平提高给女性提供了更多就业机会,社会地位上升。女性不再只作为“家庭主妇”,而是进入职场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1998-2017年,在读女生占比从增至,女性在高等教育群体中开始占主导地位。高学历女性往往偏好不低于自身条件的男性,加大婚姻市场匹配难度,单身女性规模快速上升。2000-2015年中国30岁及以上未婚女性从154万攀升至590万;其中,2015年30岁及以上研究生学历女性未婚占比高达11%,远高于本科学历及以下女性未婚率的5%。思想开放与社会包容性增强,离婚不再是一个“谈虎色变”的话题。经济独立使女性逐渐摆脱婚姻的束缚,更有底气承担离婚的不利后果。2015-2018年审结一审离婚纠纷案件近600万件。根据司法大数据报告,2017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为140余万件。离婚纠纷案件数增加,感情不和()、家庭暴力()为主要原因。其中的案件原告为女性,婚后2-7年为婚姻破裂的高发期。夫妻双方仅一方意愿离婚的案件占比为。 无奈:社会压力、婚育成本在中国传统观念下,结婚意味着,婚前彩礼、房产,婚后还房贷、生育等一系列问题。而当前高房价、高教育支出导致年轻人在婚姻面前望而却步,大城市尤为明显。房价快速攀升,年轻人面临“买婚房”、“还房贷”双重压力。1998年房改以来,房价总体保持大幅上涨,给家庭抚养孩子和为子女结婚购房带来了很大压力,1998-2018年全国新建商品住宅均价从1854元/平上涨至8544元。2004-2018年中国个人购房贷款余额从万亿元增至万亿元,增长倍,占居民贷款余额的比例大致在50%以上,2018年为54%。房贷收入比(个人购房贷款余额/可支配收入)从增至,带动住户部门债务收入比(居民债务余额/可支配收入)从增至。现实中还有不少居民通过消费贷、信用贷等形式凑集购房资金,实际的房贷收入比可能更高。教育成本明显攀升,“教师减负、家长增负”,接送、育儿压力增大,导致家长承受时间、精力、财力三重负担。教育成本主要包括幼儿园学杂费、幼儿园及小学初高中阶段辅导班费用、大学学费及生活费等。根据新浪教育《2017中国家庭教育消费白皮书》抽样统计,学前教育阶段教育支出占家庭年收入的26%,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占21%,大学阶段占29%。公立幼儿园供给大幅下降,许多家庭被迫选择价格昂贵的私立幼儿园。2001-2019年全国公立幼儿园占比从降至,公立幼儿园在园人数占比从降至。此外,当前双职工父母面临中小学子女的接送难题;不少地方甚至还要求由父母批改学生家庭作业、并讲解错题,“家庭作业演变成为家长作业”。 婚姻背后是人口问题:出生率降低、性别比失衡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计划生育政策带来了两个问题,一是出生率下滑,二是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出生率下滑长期影响适婚年龄人数,进而导致结婚对数下滑。根据2010年中国人口普查资料,80后、90后、00后人口分别为亿、亿、亿,90后比80后少约3100万,00后比90后少4100万。当前结婚年龄主力25-29岁(90后)人口大幅下滑,对结婚对数产生负面影响。根据结婚率的计算公式,结婚率=某年结婚对数/某年的平均总人口数×1000‰,分子下滑影响结婚率下滑。未来十年的结婚主力持续减少,或影响结婚率持续下降。2015年末中央决定全面放开二孩,2016年出生人口升至1786万,但2017年下滑至1725万,持续下滑,2019年为1465万。1979-2019年人口出生率从‰降至‰。在长期低生育率背景下,中国15-64岁劳动年龄人口比例及规模分别在2010、2013年见顶,结婚主力人口见顶。男女比例自计划生育后严重失衡,造成婚姻市场匹配困难,进而影响结婚对数。1982年出生人口性别比(男性:女性,女性=100)为,1990年超过110,2000年接近118,之后长期超过120。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00后男女性别比达119,男性比女性多近1300万;90后男女性别比达110,男性比女性多近900万。3 客观看待中国婚姻现状 正面效应:促进单身经济兴起民政部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单身成年人口高达亿人,约为英国、法国、德国人口总和。其中超过7700万名成年人处于独居状态,预计到2021年这个数字将上升到9200万人。单身人群普遍储蓄低,追求高品质、高质量、高消费的生活,助推新消费模式、以及促进文娱、宠物消费。单身人群具有偏好便利性消费;尼尔森的《中国单身经济报告》显示,42%的单身消费者为悦己而消费,远高于非单身消费者(27%);单身消费者中97%会选择网购,62%更倾向于点外卖。此外,单身人群呈现年轻化、高学历化特点,注重自我投资。关于对未来一年的时间规划方面,“22%的单身消费者期望去读书,18%的单身消费者希望学习新技能,17%的单身消费者希望培养自己的兴趣爱好,均高于非单身消费者的13%、11%和14%。同时,在对未来一年的消费意愿预期方面,分别有16%和14%的单身消费者更愿意在自我提升和运动健身多花钱”。尼尔森数据显示,单身群体注重感情寄托,在就餐、娱乐的支出意愿高于非单身群体;此外单身青年宠物消费占比高于非单身消费者,未婚人群占比达57%。根据《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报告,2019年我国城镇宠物犬猫消费市场规模达2024亿元,较去年增长,北京、上海、西安、成都消费规模达486亿元。

现如今,由于老年人群体因心理健康出现的种种问题层出不穷,老年人的心理健康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老年人心理分析论文,供大家参考。

随着老龄化的不断推进,老年人群在我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在不断上升,关注老年人群的健康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问题,更是一项社会及国家需要面对的问题[1-3]。老有所乐是全社会对老年人生活的期待,但由于躯体及心理等问题,严重影响到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为老年人提供有效的支持能够提升其生活质量和满意度,增加晚年的幸福感。在社会人口流动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离开家到异地工作,这造成了大量的空巢老人,空巢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老年人的社会支持水平[4],社会支持水平的降低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老年人心理健康水平。如何关爱老年人,提升老年人的心理健康水平已经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课题,我国大量的研究也表明了老年人心理健康水平的脆弱性。社会支持包括子女、配偶、亲朋好友等对老年人的情感支持,也包括收入状况等经济支持。有研究认为,较低的社会支持和心理韧性是老年人心理健康问题的关键影响因素[5-6]。夫妻关系和子女关系是中国家庭的两组重要支撑,作为社会支持的环节,良好的子女关系让老年人有较好的精神寄托,可以经常性的与子女进行交流和沟通,缓解内心的孤独感[7]。重大的生活不良事件是影响老年人心理健康的重大事件,甚至会造成老年人的抑郁等症状。本次研究以社会支持作为研究的支点,分析不同社会支持与老年人心理健康状况的相关性。

1对象与 方法

对象

选取2013年4月-2014年6月在疗养中心进行疗养及体检的205例老年人作为研究对象,其中男性138例(),女性67例();年龄60~82岁,平均(±)岁。纳入标准:①年龄≥60岁;②思维清楚,具有一定的表达和读写能力,能够配合调查员完成调查问卷;③企业及事业单位等离退休人群;④身体无精神病症及恶性疾病等;⑤知情同意,愿意参加本次调查。

方法

调查工具本次研究采用一般情况调查表、症状自评量表(SCL-90)和社会支持评定量表[8],其中一般情况调查量表主要收集患者的性别、年龄、 文化 程度、婚姻状况等基本信息,症状自评量表共有90个项目,分别检测躯体化、强迫症状、人际关系敏感、抑郁、焦虑、敌对、恐怖、偏执及精神病性等9个因子,每一个项目均采取(1~5)5级评分,分别为:1.没有(自觉并无该项问题/症状),2.很轻(自觉有该问题,但发生得并不频繁、严重),3.中等(自觉有该项症状,其严重程度为轻到中度),4.偏重(自觉常有该项症状,其程度为中到严重),5.严重(自觉该症状的频度和强度都十分严重)。社会支持评定量表有10个条目,包括客观支持(3条)、主观支持(4条)和对社会支持的利用度(3条)等3个维度。

质量控制

本次调查问卷均有护理测评小组完成,护理测评小组共有5名本科学历的护士,在量表调查之前均接受培训,培训测评成绩优秀。调查问卷收集后抽取5%进行复查,核实信息,确保信息收集及量表评估的准确性。

统计处理

本次研究采用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其中定量资料采用(x珋±s)表示,两组相关资料采用相关性分析的方法,运用线性回归的方法分析预测两组定量资料的关系,P<表示存在统计学差异。

2结果

不同维度下老年人心理健康和社会支持得分

研究发现,不同年龄、婚姻状况、居住状况、健康自评状况和子女关系对老年人心理健康存在显著的影响;不同年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健康自评状况和子女关系对老年人的社会支持得分存在显著影响,见表1。

社会支持与心理健康得分的相关性

研究发现,离退休老年人的社会支持总分与SCL-90中的强迫、抑郁、焦虑和敌对存在显著负相关,具体到3个维度上,客观支持和主观支持都只与焦虑存在显著负相关,对支持的利用度与强迫、抑郁、焦虑和敌对存在显著的负相关,见表2。

3讨论

随着我国不同领域对老年人心理健康的研究发现,社会支持对老年人的心理健康存在不同程度的影响[9-11]。本次研究以心理症状为评估指标,分析不同社会支持下各心理症状的情况。社会支持包括主观支持情况、客观支持情况,同时包括老年人对支持的利用程度,利用度决定社会支持所发生的效果,因此也受到了很多专家的关注。

影响老年人心理健康及社会支持的因素

本次研究年龄对老年人心理症状和社会支持的影响以在70岁以上较为明显,这可能是因为70岁以上的老年人由于躯体的老化,与人交流的能力以及对主客观的利用度降低,同时交流的困难及躯体的健康状况也影响到了心理的起伏变化,这一点健康自评状况的分析情况也可以印证,自我身体情况较差者得到的社会支持评分较低,同时症状得分情况也偏高。

主观支持与老年人心理健康状况的关系

主观支持是指个体体验到的或情感上感受到的支持,指的是个体在社会中受尊重、被支持与理解的情感体验和满意程度,与个体的主观感受密切相关。家庭中如果发生重大的不良事件,如丧偶等,对老年人的心理健康打击是非常大的,其心理健康状况较差,同时社会支持程度得分也就较差。根据相关性的研究也表明,主观支持与老年人的焦虑情绪存在明显的相关性。同时主观支持也可以从子女关系、居住状况上来分析,子女关系较差、独居、空巢老年等社会支持相对较差,其各种心理症状表现的也就越明显,本次研究的也得到邬俊福等研究[12-14]的认证。

客观支持与老年人心理健康状况的关系

客观支持是可见的或实际的,包括物质上的直接援助、团体关系的存在和参与等,由于退休老年人相对 其它 农村地区及没有社会退休保障的老年人相比[15],有可供生活的退休养老 保险 金,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对物质生活和对养老问题的担忧。因此,收入状况这一项客观支持在单因素分析中并未对老年人的心理症状总分发生明显的作用,但这不能否定客观支持与心理症状之间的关系,本次研究中也表明客观支持与焦虑有显著的相关性。

支持利用度与老年人心理健康状况的关系

支持的利用度是评估老年人所能接受到支持的最有效指标,本次研究也说明,支持利用度与老年人心理症状评分的相关性最高。由于不同年龄的老年人受到躯体等健康状况的影响,支持利用的程度不同,虽然提供相同的支持,其结果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因此,在未来的研究中应该重点对支持利用度进行研究,探索如果提升支持的利用度,通过干预老年的支持利用度来实现提升老年人心理健康的目标。总之,合理评估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积极探索有效的老年人支持模式,可以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度。

【摘 要】老年人作为一个相对弱势且迅速扩大的群体,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其心理健康状况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本文在现代老年人护理的基础上,针对老年人心理健康标准、影响心理健康的因素和心理特征,提出如何开展积极有效的心理护理。

【关键词】老年人;心理健康;心理护理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均寿命的逐渐延长,人口老龄化的程度也日趋增加,老年人的心理健康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医疗、护理工作的关注。如何提高老年人的心理健康水平,解决并做好有效的心理护理,使老年人在身心愉悦的状态下度过晚年生活,已成为当今老年人心理护理的重要内容,是护理心理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我国老龄化社会现状

1990年以来,我国老龄化人口以平均每年的速度增长,2000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达亿,占我国总人口的[1],全国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预测到2015年将超过2亿,约占总人口的14%,到21世纪中叶将达到4亿左右,占总人口的1/4[2]。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高龄、高速、数量大的特点[3],这对老年人的心理护理提出了严峻的

挑战。

2老年人心理健康标准

综合国内外心理学专家对老年人心理健康标准的研究,结合我国老年人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的标准[4]有5个方面。

心理状态良好情绪乐观,精神愉快,热爱生活和家人,幽默豁达,助人为乐,有好奇心,对自己的健康懂得珍惜,对老年生活有安全感和幸福感。

智力正常在判断事物时,基本准确;在回忆往事时,记忆清晰;在分析问题时,条理清晰;在回答问题时,能对答自如;在平时生活中,有比较丰富的 想象力 ,并善于用想象力为自己设计一个愉快的生活目标。

有健全的人格情绪稳定,意志坚强,能够正确评价自己和别人以及外界的事物,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能经得起外界事物的强烈刺激,遇到困难时,能沉着地想办法去加以克服,而不是一味地怨天尤人。

有良好的人际关系乐于帮助别人,也乐于接受他人的帮助,在家中与老伴及晚辈等都能保持情感上的融洽,能得到家人发自内心的理解和尊重;在外面,与过去的朋友和现在结识的朋友都能保持良好的关系,有集体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

能保持正常的行为能正确扮演符合该年龄在各种场合内的身份和角色,其对社会的看法,对道德伦理的认识,都能与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态度基本上保持一致,即与社会协调一致。

3老年人心理健康影响因素和特征

现代意义上的老年心理健康[4]又称心理卫生,是指在身体、智能以及情感上与他人的心理健康不相矛盾的范围内,将个人心境发展成最佳状态。

影响老年人心理健康的主要因素

生理因素人步入老年期后,由于生理机能的退化,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接受速度及接受质量均明显降低[5]。老年人因衰老引起的各脏器功能减退是多脏器衰竭的基础[6]。多数老年人 记忆力 下降,语言活动及思维范围窄,难以表达出自己的思想,产生听觉理解和判断力的障碍等。主要包括:年龄、性别、疾病增加、自理能力下降、视听功能障碍、认知老化、生活方式等。这些都是老年人正常生理方面的改变,伴随健康状态和社会环境的改变,老年人的心理也会或多或少地产生一些变化,出现一些心理健康问题。

心理因素主要包括:生活事件、经济收入与文化 教育 、婚姻与家庭、体能与文体活动等。如一个人有较高的文化素养,他会对人生有一个正确态度,能正确处理人生道路上遇到的一切挫折和不幸,而不会因意外情况的产生而导致心理失常。

社会因素主要包括:社会支持、个体参与社会闲暇活动、老年社区卫生服务[7]。人的心理健康与否,与环境有直接的关系。心理学研究表明,适度的焦虑由于可以通过自我调节而保持心理平衡,从而有益于更好地适应机体和环境的变化[8]。心理健康与 人际交往 、家庭关系、生活、身体状况、睡眠、文体活动、经济收入和住房等满意度呈正相关[9]。

影响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特征

孤独的心理老年人的脑及体内其他器官均趋于衰退和功能下降,处处感到力不从心,特别是心理上产生老而无用、孤独寂寞感[10]。再加上老年丧偶、独居、离退休、人际交往少、社会和家庭地位改变、生活空间增多或身体心理及其他原因导致的行动交往不方便,使老年人感到空虚寂寞,心理上往往产生隔绝感或孤独感,进而感到烦躁无聊。

焦虑、抑郁的心理焦虑是一个人感受到威胁而产生的恐惧和忧郁。抑郁是一种闷闷不乐、忧愁压抑的消极心理。有文献 报告 ,正常人抑郁症的发病率为10%~23%,而老年患者由于病情不可逆转性而引起抑郁症的发生率明显高于正常人,对疾病的治疗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大部分老年人有负性情绪,家庭不和睦的老人负性情绪较严重[11]。关注老年人心理健康,对全面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是不容忽视的[12]。抑郁性障碍是一种持久的心境低落状态,多伴有焦虑、躯体不适感,通常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表现形式多样,可有轻度的忧愁到严重的痛苦[13]。老年人由于社会角色的改变,心理上会产生一种失落感,从而表现出两种情绪:有的沉默寡语,表情淡漠,情绪低落,凡事都无动于衷;有的急躁易怒,易发脾气,对周围的事物看不惯,为一点小事而发脾气。

敏感和猜疑的心理老年患者常敏感多疑,推测猜想自己的病情很严重,又怀疑医生、护士甚至家人都在对他有意隐瞒病情,周围一个细小的动作,一句无意的话语,都可能引起他的猜疑,加重其心理负担。当患者可能出现与不治之症患者某一相似症状而产生疑心时,多表现为情绪低沉、悲伤哀痛、沉默少语,常常无端的大发脾气。

恐惧与害怕的心理这是老年人进入病人角色的初始反应。害怕医院陌生环境,过分担心自己的病情,怕连累家庭,怕别人厌烦,怕医务人员态度不好,怕发生意外等,从而产生恐惧感。

疑老和绝望的心理 认为自己老了,病后前途渺茫,已濒临死亡边缘,心灰意冷,消极等待,甚至不接受治疗。多表现为意志消沉、精神忧郁、束手无策,常暗自伤心落泪,不愿与人交往或交谈,对治疗及疾病的转归表现漠然,不愿接受治疗和护理,消极化等待着“最后的归宿”。

4老年人的心理护理

针对老年人所独有的生理及心理特点,根据个体差异及疾病阶段所表现的不同心理,护士除自身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精湛的护理技术外,更重要的还要应用心理护理程序进行心理评估及诊断、实施护理及评价,通过心理对生理的相互作用,心理对疾病的能动作用,为恢复和增进病人健康服务。

心理评估细致观察了解病人的性格、 爱好 、病情变化和家庭环境情况,收集病人的心理信息,掌握其心理活动,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个体化心理护理。收集资料的方法,一是通过直接和病人交谈,二是通过和病人亲人交谈,也可通过心理问卷调查形式,从中收集其心理变化信息。

心理诊断分析病人的心理,提出心理护理诊断。对老年人来说,心理诊断不是一次完成的,应不断完善。

实施 措施 对老年病人的心理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可采用心理咨询及启发开导法。具体措施如下。

良好的护患沟通是心理护理的前提常言道:“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美好的语言能使老人处于接受治疗护理所需最佳的心理和生理状态。①与老年病人沟通首先要采取包容的态度,要善于运用语言的艺术性和技巧,主动与老人交谈,了解他们心中的悬念问题,对其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以取得更好的合作。②尊重病人的人格,对老年病人有适当的称呼,护理时征得他们的同意,态度要和蔼,避免发生伤害病人自尊的事情。③以精湛的技术赢得老年病人的信赖,消除其心理上的障碍,主动配合治疗。 ④护士应理解病人的情感需要,主动多接触他们,给予他们极大的关心,照顾他们的日常生活和满足医疗保健需要。注意文明行医,礼貌待人[14],时时用亲切的语言、体贴入微的照顾来排解他们入院后对新环境的不适应。让他们视如亲人,愿意向我们倾诉内心的痛苦[15]。

对老年患者的尊重、理解和爱护是心理护理的关键老人从温暖的家庭到陌生的医院,对周围一切环境不适应,再加上疾病的折磨和对疾病认识不足而产生焦虑、恐惧情绪,作为和病人密切接触的护士,首先要尊重、关心、爱护他们。需给予其精神支持和无微不至的生活照顾,讲话礼貌,态度和蔼,耐心听取他们的主诉,对老人的健忘和 嗦给予谅解,对老人的要求尽量满足。切不可奚落、挖苦老年患者,损伤其自尊心。

努力消除孤独情绪对老年患者的影响由于老年人依赖性强,易孤独,子女平日工作忙,只有利用业余时间陪伴,尤其是丧偶老人,他们有“感情饥饿”现象,特别需要护士关心。所以护士要有耐心,尽可能多与他们交谈,耐心听取他们的“心声”,不要随意打断,不要向他们乱作保证,使他们从精神和心理上得到满足,有利于心理健康,延年益寿。同时,加强社会联系, 鼓励其亲友、老同事及单位人员前来看望,也可安排老人的交谈活动[16]。鼓励他们与周围的病友多聊天,看看电视,听听广播,阅读各种报刊等。培养多种兴趣,丰富生活内容,以分散注意力,调节紧张情绪,消除孤独寂寞心理,保持愉快的良好心理状态。

积极维护老年患者的最佳心理状态,是取得良好心理治疗的必备条件由于老年人的生理功能及性格出现明显变化,我们时时、处处、事事给予理解、尊重、同情、体贴,以科学的态度给予实事求是的解答,以维护老年人的最佳心理状态。

效果评价可采用观察法和调查法对心理护理的效果作出单独或综合性评价。多收集患者对护理工作的反馈信息,采用上级部门下查、不记名问卷调查、认真听取家属意见等方式,找出护理工作中的不足,以及老年人对护理人员的要求,改进护理计划、完善护理工作。通过对老年人的心理护理,及时调整病人角色,稳定情绪,帮助其增强适应能力,积极配合医护人员的治疗和护理,以达到促进机体抗病能力,加速身心健康恢复的目的。

5小结

综上所述,老年心理护理是目前心理护理研究的重要部分,心理护理不同于心理咨询和治疗,是一种经常性行为方式。针对老年人的心理健康问题,人文关怀始终贯穿其中,最大限度地满足患者的需求,提高护士的自身素质,使护士改变陈旧的护理观念,树立起人文护理的理念。在护理过程中,只要建立了信任、和谐的医患、护患、家庭及社会关系,再配合必要的耐心和技巧,就一定能够取得良好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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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老年人婚姻状况,,老年人的婚姻家庭状况与家庭养老政策研究发现,老年人口中有配偶的老人有效比例为,丧偶老人的有效比例为

相信我们大家,就都发现身边有这样个现象,也就是说现在年轻人的结婚率越来越低,可与之相反的就是现在的离婚率却越来越高,而最让我们感到惊讶和奇怪的就是,在如此高的离婚率之下,又以老年人群体的离婚率居多。

像这个“高考之后就离婚” 、 “退休之后就离婚”、“子女成家就离婚”等等这些词语,就早已经不是什么重大新闻了,反倒是愈演愈烈,根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老年人的离婚率跟30年前相比,已经翻了一番,中国也迎来老年人离婚的“高潮期”。

那么在这个老年人,高离婚率的背后,到底又发生了什么呢?我们今天就着重来跟大家一起讨论和分析一下,“离休后就离婚”这一特殊现象的背后,到底有着什么样的故事和难言之隐?

周女士,60岁,结婚将近30多年了

周女士今年已经60岁了,她和丈夫结婚也将近30多年了,她们最早的时候,是朋友介绍认识结婚的,虽然两个人结婚后,并没有爆发一些大的矛盾和冲突,但是两个人之间的感情,也是有待“商榷”的,而这样的境况也一直持续到了现在。

就在上半年,周女士也到了退休的年龄,她考虑到子女们也都已经成家立业,有了自己的家庭,而自己也不用再上班了,余下的时光就该好好地去过自己的晚年生活了,于是她就主动地向丈夫提出离婚。

当时她的丈夫就很惊讶,非要她说出其中的原因,她就直言:自己当初的脾气性格三观等等,和他是完全不同的,她压根就不喜欢他,只是苦于后来,为了能让子女们感受到一个“完整家庭”的幸福和温暖,她才隐忍这么多年,现在条件既已成熟,她想和他离婚,希望他能够理解。

当时周女士的丈夫就沉默了很久,也没有过多的说什么话,过了几天他就在离婚书了签了字,离婚后的周女士,也没有再婚的打算,在她看来,即便是一个人这么过着,也远比两个人没有感情,就这么一直过下去要幸福得多。

虽然说,周女士的离婚理由很充分,也并无什么不妥之处,而且我们也尊重每位老人,对于自己晚年婚姻的选择,但是离婚终究也不是什么需要到处去宣言的“好事”,尤其是人到晚年,老人余下的时光,多半也不是很多的情况下,就更要“三思而后行”。

退休后的老年人,如果有了离婚的念头,不妨先好好考虑一下这几点

一.不要总盯着对方的缺点看,也要多看看对方的优点

俗话说:“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也就是说人不可能就都是“十全十美”的,就都有自身的优点和缺点,那么作为我们的老人来讲的话,同样也是如此,他们也并非就都是一无是处的,尤其是我们有些老年人,觉得自己和对方实在过不下去了,就有了要和对方离婚念头的时候。

老人一旦有了想要和对方离婚的念头,那么你首先一点,就是一定要保持住一种冷静和沉着,不要下意识地觉得,对方浑身就都是毛病和缺点,如果说对方没有半点闪光点的话,你们也不可能过几十年,而一旦对方的优点,在你的脑海当中占了“丄风”的话,你多半也就没有了想和对方离婚的念头。

二.多想想婚姻当中一些有趣的事情,不要总去回忆婚姻当中的不快与烦恼

原本夫妻两个人在一起生活,不可能说天天都是吵架斗嘴,就总有一些小开心和小快乐的事情,这个是毋容置疑的,尤其是一起生活了几十年的老年夫妻来说,就更是如此了,他们之间也会有一些开心和烦恼的事情,这是清理当中的事情,谁也不例外。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老人一旦有了想和对方离婚的念头,就要多想想和对方在一起的那些开心和快乐,以此来唤醒自己要和对方继续过下去的勇气和念头,可你要还总是在思考和对方在一起的种种不快的话,那么就只会加速你和对方离婚的那种念头,这对于你们的婚姻是非常不利的。

三.离婚并非就是获得“新生”的开始,也有可能是落入另一个“深渊”的开始

很多时候,我们有些人就总是觉得,自己之所以现在过得不幸福或者是不快乐了,更多原因就是因为自己的婚姻所引起来的,因此他们就有了想要通过离婚,才改变自己目前这种现状的想法,而我们有些老年人之所以要离婚,多半原因也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和出发。

可是我们也要明白,难道说我们的老人离婚之后,就真的是一种“解脱”吗?而且我们的老人,就真的能过上自己所想要的幸福生活吗?我想谁都不敢保证,这更多的就是我们的老年人,对于幸福生活理想化的一种追求和向往罢了,但是理想和现实,终究还是有差别的,这点我们一定要明白。

小微结语

或许在我们很多老年人看来,自己辛苦了大半辈子了,已经退休了,而且子女多半也有了自己的家庭,那么自己就应该真正的放开自己的“手脚”去大干一场,说白了就是没有必要,再去将就以前的婚姻了,该离婚就离婚,相信这也是我们很多老年人,“退休之后就离婚”的一个主要原因所在吧。

虽然说,人老了,老人是应该去追求自己想要的晚年生活,老人也应该真正地为自己考虑一下了,但是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赞成老年人,想要通过离婚这种方式,来达到自己的诉求和目标愿望,毕竟,老年人的幸福生活,就并非全部都是通过一段婚姻来获得的。

所以说,人到晚年,也就是退休之后,我们的老年人就不要把自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等,就一直放在自己的婚姻生活上面,而是要去积极寻求自己的兴趣爱好、人生追求等这些事情上面,老年人这样做,不仅能让我们老年人的“老有所乐、老有所为、老有所依、老有所学”这些真正地落到实处,多半情况下,也能大概率的降低老年人的离婚率,真可谓是一件“双赢”的大好事,那么你们觉得是不是这个道理?

中西方婚姻观的论文相关研究现状

不要研究婚姻了,没什么可以开发的了,你可以对比别的小说来研究。可以研究她的写作风格之类的

)国内外研究情况概述《傲慢与偏见》这部作品,在国内外一直都有研究。在国内,陈艳玲研究了奥斯丁小说中的女性意识(2007, 03)。管先恒研究了《傲慢与偏见》中的婚姻面面观()。刘英杰在论《傲慢与偏见》中体现的婚姻观与金钱观。简·奥斯汀作品的艺术魅力不仅以小见大,以细见广,更是以朴实、幽默的语言将日常平凡生活中平凡人物的生活描绘的有声有色。英国著名文学家和评论家基布尔(T.T.Kebble)说“简•奥斯汀是一位喜剧艺术家”,并认为她“在纯粹喜剧艺术方面仅次于莎士比亚”。英国十九世纪著名史学家、诗人和政论家托马斯•马科莱(Thomas Macauley)称她为“写散文的莎士比亚”。毛姆说:“我相信,广大的读者已经认定《傲慢与偏见》是奥斯汀的杰作,我认为他们的评价是很中肯的。使一部作品成为经典名著的,不是评论家们的交口赞誉、教授们的阐述研究、用作学校里的教科书,而是使一代又一代的众多读者在阅读这部作品中得到的愉悦,受到启迪,深受教益。我个人认为,《傲慢与偏见》总体来说,是所有小说中最令人满意的一部作品。”毛姆的这一看法不仅代表了学者专家们的权威评价,同时也是世界各国广大读者的一致心声。

。《傲慢与偏见》这部小说以男女主人公达西和伊丽莎白的爱情纠葛为主线,描写了四起姻缘:达西和伊丽莎白,简与宾利,丽迪亚和威克姆,夏洛特与柯林斯。简·奥斯汀通过对这四起姻缘的描述,深刻地反映了在婚姻问题上普遍存在的具有代表性的几种不同观点,同时也清晰地向读者表达了自己的婚姻观:爱情是美满婚姻的基础,“没有爱情可千万不能结婚”;金钱是婚姻的保障,“没有钱,结婚也是愚蠢的”。一、爱情是美满婚姻的基础,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会幸福的“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会幸福的”,这是小说一直在强调的一个观点,也是作者当时的看法。莉迪亚是贝内特家最小的女儿,由于深受母亲宠爱,很小就步入了社交界。她生性轻率,天生有些不知天高地厚,遗传了母亲的漂亮,也继承了母亲的愚蠢和虚荣。威克姆是个道德败坏、游手好闲的浪荡公子,但他外表风度翩翩,谈吐文雅,魅力十足。莉迪亚被他的外表所迷惑,不顾一切地与他私奔,虽然后来在富家公子达西的帮助下两人勉强结婚,但婚后并不幸福,风流的威克姆对莉迪亚很快情淡爱驰,常常跑到城里寻欢作乐。两人挥霍无度,连生活都难以维持。在此,作者明确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会幸福的。贝内特家的大女儿简美丽善良,温柔娴静,是个典型的大家闺秀。但她性格过分拘谨,虽对宾利怀有炽热的爱,表面上却不露痕迹,把强烈的感情隐藏在文雅的外表下。而宾利为人随和坦率、诚挚谦虚,很有绅士派头。但他遇事缺乏自信,虽对简一见钟情,却拿不准简究竟是否爱他。宾利的妹妹不想让没有什么财产和社会地位的简成为她们的嫂子而从中作梗。因此,他们的婚姻受到了多方面的阻碍,但他们彼此爱慕,在伊丽莎白的帮助下,最终越过了障碍,幸福地结合了。伊丽莎白是《傲慢与偏见》的中心和焦点人物,是一个具有反抗精神和独立人格的新女性,作者把一切希望和理想都寄托在她身上。她首先拒绝了柯林斯的求婚,后又拒绝了达西,她的这两次拒绝求婚充分表明了她理性的婚姻态度: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行的。柯林斯是贝内特先生的表侄,也是贝内特先生的财产继承人,但他又是个自负而谦卑的蠢汉,喜欢巴结权贵。他因为受凯瑟琳夫人的恩惠,得到了教区牧师的空缺,越发自命不凡,妄自尊大。他准备施恩似的娶贝内特家一个女儿为妻,以示自己慷慨豪爽。他结婚的目的一方面是要给教区树立一个榜样,另一方面是想取悦凯瑟琳夫人。他自信的认为,贝内特家的二女儿伊丽莎白虽有许多吸引人之处,但以他优越的条件(财产、社会地位),他的求婚肯定会成功。没想到伊丽莎白并不买他的帐,她觉得“我感情上绝对不许可”(myfeelingsinevery respect forbid it),于是坚决地拒绝了他,并且言明:“你不可能使我幸福,而且我相信,我也绝对不可能使你幸福”(You could not make me happy,and I am convinced that I am thelast woman in the world who would make you so……)。显然在这里,金钱、社会地位等外在的物质的东西并不能打动伊丽莎白的芳心,因为在她眼里只有真正的爱情才是婚姻最坚实的条件和基础,这一点在她与达西的婚姻上体现得更是淋漓尽致。伊丽莎白与达西的婚姻是作者着墨最多的一对婚姻,他们的婚姻也是作者心目中最美满、最成功的理想婚姻。伊丽莎白聪明伶俐,活泼可爱,美丽大方,既有思想又有主见。而达西相貌英俊,身材魁梧,举止优雅,并且有钱有势,是许多女孩理想中的丈夫。但他也有不少缺点:傲慢冷漠,爱以挑剔的目光看待每一个人。起初,他并不在意伊丽莎白,认为她缺少上流社会的风度,嫌她出身低微。但慢慢地,接触多了,达西不得不承认伊丽莎白容貌美丽、体态轻盈、招人喜爱,尤其是她那机灵的头脑和她的诙谐更是深深吸引了他。于是他主动向其求婚,同时又说了许多傲慢的话,“而且吐露起傲慢之情来,绝不比倾诉柔情蜜意来得逊色(……he was not more thaneloquent on the subject of tenderness than of pride)。”心高气傲的伊丽莎白当然不会接受,她及其愤怒地指责了他的傲慢无礼,并断然拒绝了他的傲慢求婚。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伊丽莎白(其实也是作者简·奥斯汀)对婚姻的态度:理性、执著——决不对没有爱情的婚姻妥协;婚姻应该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之上。随着故事情节的发展,达西求婚失败之后,渐渐醒悟,真诚地改正了自己的缺点,而伊丽莎白也渐渐消除了对达西的误解和偏见,爱上了达西。两人冰释前嫌,在更进一步的接触了解之后,最终结成了美满的婚姻。显然,他们两人的婚姻之所以“美满”,是因为他们的婚姻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之上,是他们互相爱慕的结果。简·奥斯汀通过描述伊丽莎白与达西的婚姻再次强调:爱情是美满婚姻的基础,“没有爱情可千万不能结婚”。二、金钱是婚姻的保障,“没有钱,结婚也是愚蠢的”在简·奥斯汀的婚姻观里,从不回避金钱在婚姻中的重要作用,她认为恋爱婚姻与金钱是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的简·奥斯汀(1775——1817)生活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的英国,她是当时难得一见的以现实主义手法描绘英国南方中产阶级日常生活的作家,她以其独特的女性视角和细致入微的观察力给世人留下了六部不朽于世的作品。她的作品格调轻松诙谐,富有喜剧性冲突,被评论家誉为“简约的艺术”。简·奥斯汀的作品中,所涉及的内容并不宽广,都是围绕着当时她生活环境中几家中产阶级的日常生活展开的,而其中主要的主题就是描写青年男女的恋爱和婚姻。在其看似“简约”的作品中,简·奥斯汀真切而准确地为我们展现了当时的社会生活和人事风情,描述和剖析了当时中产阶级女子的处境、婚姻和在家庭中的政治经济关系等,并且她通过对这些现象的描述和剖析或直接或间接地表达了她对婚姻的看法。她认为为钱结婚是错误的,没有钱结婚也是愚蠢的,她坦率地表明恋爱婚姻与财产和家庭状况密切相关。在她的小说中,妇女只要头脑聪明,行为得体,有教养,有耐性,就能够克服社会障碍,得到理想幸福的婚姻。《傲慢与偏见》这部小说开篇第一句便说:“It is atruthuniversallyacknowledged,that a single man in possession of a good fortune,must be in want of a wife.”(有钱的单身汉总要娶位太太,这是一条举世公认的真理。)这句话表明:男人要成家先得有钱。“possession”和“beinwantof”是举足轻重的两个词,“财产”是婚姻的基础,而“需要”为未婚女子提供了机会。简·奥斯汀透过这部小说告诉人们“财产”,即“金钱”在婚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是婚姻的保障。宾利先生是个有钱人,有“每年四千到五千磅”的收入,因此贝内特太太把他认作是“自己某个女儿的合法财产(therightful property of some one or other of their daughters)。”在她看来,宾利先生是何许人倒无关紧要,要紧的是他的财产。达西先生“每年收 入一万英镑”,因此也是婚姻的恰当人选。凯瑟琳夫人认为达西与自己的女儿是天造地设的一对,而且两人结婚后,两家的地产就可以合并起来。达西的表兄菲茨威廉也算是伊丽莎白的爱慕者之一。他是一位伯爵的儿子,但不幸的是他是最小的,因而无法继承家产和爵位。他虽然对伊丽莎白早有爱心,但不得不坦率地承认像他这样缺少财产的人是配不上美丽的伊丽莎白的。所有这些都体现了金钱对于婚姻的重要意义,它决定着婚姻的可能与否。简·奥斯汀在《傲慢与偏见》中阐释金钱对于婚姻重要性的一个典型例子就是牧师柯林斯与夏洛特的婚姻。在简·奥斯汀的笔下,夏洛特是个受过良好教育、头脑聪明、处世得体、颇得伊丽莎白赞赏的女子。但她经济拮据,若不结婚,她只能寄居在哥哥家中做个老处女。她知道柯林斯是个“既不聪明,也不讨人喜欢,和他相处令人生厌”的人,她也知道柯林斯先生并不爱她,对她的爱也只是“镜花水月”,但还是嫁给了他,因为嫁人是她唯一体面的出路,“尽管出嫁不一定会叫人幸福,但总归是女人最适意的保险箱,能确保她们不致挨冻受饥”。她还向伊丽莎白坦言:“你知道,我不是个浪漫主义者,从来不是那种人。我只要求能有一个舒适的家。就柯林斯先生的性格、亲属关系和社会地位来看,我相信嫁给他是能够获得幸福的,可能性之大,不会亚于大多数人结婚时夸耀的那样。”(……I am not romantic you never ask onlya comfortable home;and considering ’s character,connections,and situation in life,I am convinced that my chanceof happiness is as fair as most people can boast on entering themarriage state.)甚至在婚后,夏洛特也觉得“如果忘记柯林斯先生的话,这房子的里里外外倒真是舒服得很。”这就是他们的婚姻,一种纯靠金钱财富维系的婚姻。简·奥斯汀通过描述这样一种婚姻来告诉读者当时英国社会中的一个普遍观点:婚姻中最关键的因素不是爱情,而是金钱。纵观全书,我们可以知道,在简·奥斯汀那个时代,一桩好的婚姻对一个年轻女子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这与当时的英国社会以及妇女的社会地位是分不开的。18世纪末、19世纪初是一个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男女之间无平等可言,妇女的社会地位非常地下。女性无财产继承权,她们生活的中心是家庭,她们的作用是掌管家务。因此妇女要生存,要获得生活上的保障,唯一的捷径就是结婚,找到一桩幸福美满的婚姻。但什么样的婚姻是幸福的,什么样的婚姻是不幸福的呢?简·奥斯汀认为,爱情婚姻与财产和社会地位相互关联,但不能仅取决于财产和社会地位,正确的婚姻应当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之上。尽管奥斯汀的时代已经久远了,但她在《傲慢与偏见》中所倡导的婚姻观在今天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论文现状和问题研究

研究现状是开题报告的关键部分,对开题报告的层次和水平起决定性作用,也是英语论文“文献综述”的基础。

撰写研究现状之前,需要查阅与论文选题有关的国内外文献,以便了解国内外在该选题上的研究现状,比如:目前已经有了哪些方面的研究;这些研究是如何实施的;它们的研究方向和深度;取得了什么成果;还有哪些问题有待解决等等。

对选题相关文献的认真查阅不但可以让我们避免进行无效重复的研究工作,而且可以开阔我们的视野、拓展我们的研究视角。通过较全面的国内外文献资料的分析就可以发现以往研究的不足或漏洞,甚至可以启迪新的研究思维和角度,为我们提供新的研究目的和切入点。

扩展资料

写论文研究现状注意事项

研究现状内容长度一般是在1000字左右。并要附上有权威性和时效性的参考文献目录。在写研究现状时,不能单纯列举,应避免繁琐和不得要领。

另外也应避免空洞和泛泛而谈。要先从大处着手,然后逐步归拢,最后集中到本选题的研究问题上。要对所搜集到的研究文献进行的归纳和整合,客观地阐述研究背景,然后对巳有研究的不足进行主观评论。

必须指出国内外文献就相关论题已经提出的观点、解决方法和阶段性成果,阐述这些研究的广度、深度和不足,从而提出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确定本选题研究的平台,并指出本选题的研究预期将有哪些突破。

毕业论文国内外研究现状在写之前、或者说是查找相关文献之前,需要明确以下问题:

(1)研究所属的领域或者其他领域,这个问题已经知道多少。

(2)已完成的研究有哪些。

(3)以往的建议与对策是否成功。

(4)有没有建议新的研究方向和议题。

因此文献综述部分,是有一个内在逻辑的。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1、了解前人已经提出的问题。通过对研究课题的相关文献进行阅读,了解前人在研究课题方面提出了哪些问题。一般地,对于任何研究主题,都或多或少有前人涉及过,都会提出若干观点,为论文写作或者研究提供启发。

2、明确前人解决了哪些问题。了解前人解决了什么?解决到什么程度?这是文献综述所要解决的第二大议题。

3、那些问题是如何解决的。在进行文献研究时,也可以注意前人解决问题的思路。通过研究前人解决问题的方法能够对研究者产生借鉴启发作用。作为硕士研究者,可以尝试在相同的背景下模仿其研究方法,常用来解决问题的方法有案例研究、规范研究、实证研究、演绎推理等。

4、还有哪些问题没有解决(这个部分就可以表现出这篇文章的研究意义)。

通过文献综述的研究,找出前人还没有解决的问题,这是文献研究时需要得出的一个重要问题,找到某一研究主题前人尚未研究的方面和内容,作为论文研究的依据。同时结合前人的研究思路,构思怎样进行研究。

5、探讨怎么解决这些问题(这个部分就需要简要说明接下来的研究工作)。

当然,在写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时候你不需要长篇大论,或者把关注的学科写成一篇非常全面的历史纪录。这时候需要做的工作就是将前人的研究进行排除筛选。

婚姻法的论文题目

1,配偶权与“包二奶”。新现行《婚姻法》对配偶权的问题也是个焦点问题。配偶权是一种身份权,过去我国的《婚姻法》和《民法通则》都没有明确提及这种权利,因而此次将配偶权正式纳入法律之中是必要的。而配偶权最基本的内容就是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忠实义务主要是指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任何人不得和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否则就是对其配偶权的一种侵害。“包二奶”的现象就是对配偶权的一种莫大侵害。2,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仅指夫妻关系,也指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设立此项,意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出发,当然,也可保护某些“家庭”地位低下的男性。3,夫妻财产的规范现阶段在法定财产制这一法律原则下,还应有适当的约定财产制为补充,这样符合我国现阶段家庭经济多元化的现实。绝大多数国人没有婚前财产约定的习惯,认为刚结婚就想离婚时的财产纠纷是不吉利的。事实上,绝大多数的离婚案件都有财产纠纷。可在结婚登记时一并进行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双方婚前既不用找律师也不用公证,可以直接选择一种约定夫妻财产制,不选择的则适用于法定夫妻财产制,这样使新婚夫妻在感情上更易接受。另外还有离婚中的“过错赔偿”子女探视权如果想写论文的话推荐配偶权与探视权可以参照德国法国等民法典的规定写写

1、首先判断问题涉及哪些方面,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遗嘱、同居关系等;2、判断问题大致方向后,寻找法律规定,搜集证据;3、你具体案例是什么呢,可以放上来一起讨论分析。

这题目太简单,下面两个回答的都不到点上,题目意思是婚姻存续期间完成了作品,已经变成既得利益,你除非不发表,一旦发表,无论你何时发表的,这笔稿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问题及财产分割、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是现在婚姻问题在社会普遍存在的热点矛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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