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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07-02 03:01:25

自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实施办法

自考本科毕业论文怎么打分?自考本科毕业论文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等五级记分法。与百分制相比较,90分及以上为优秀,89到80分为良好,79到70分为中等,69到60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分数为不及格。点击进入:自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选择主考院校及专业、不清楚自考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自考本科毕业论文怎么打分?1、优秀:选题有较强的理论与现实意义,问题明确,论文具有创新性,结构合理,逻辑严密,论证充分,条理清晰,表述准确,文字流畅,格式正确。有无创新性是衡量论文能否优秀的基本标准。创新可以包括理论观点的创新、研究方法的创新和研究角度的创新等。优秀论文一般不得超过本专业论文数的5%,必须参加论文答辩。2、良好:选题有较强的理论与现实意义,问题明确,论文结构合理,逻辑较严密,论证比较充分,条理清晰,表达准确,文字畅顺,格式正确。3、中等:选题有一定的理论或实践意义,问题尚属明确,论文结构合理,逻辑无明显缺陷,论证较充分,条理清晰,表述基本准确,文字畅顺,格式基本正确。4、及格:选题有意义,有研究问题,论文结构和逻辑关系有缺陷,论证不够充分,条理不够清晰,表述一般,文字尚属通顺,有个别格式不够规范的问题。5、不及格:选题不当,没有明确的研究问题,论文结构或逻辑关系混乱,缺乏论证,条理不清,主要观点明显错误,或基本概念不清,文字不畅顺,格式不符合要求。以上是关于成人自考相关内容,自考/成人高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选择主考院校及专业、不清楚自考/成考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本科论文申请流程:1.申报自考本科论文的时间;2.论文交费和选定指导老师;3.论文知识相关讲座;4.开始撰写毕业论文;5.论文答辩。

一、自考本科论文申请时间

凡是按专业考试计划取得本科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的考试,可以在上半年6月、下半年12月左右(具体日期参考当教育考试院),到当地自考本科办进行资格审定。

自考本科论文申请时,需要携带自考本科考生本人身份证、准考证、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各科考试成绩单以及免考证明。

二、自考本科论文申请缴费

自考本科毕业论文申请的缴费需要先和选定的指导教师沟通,考生在通过资格审定后要在规定时间(通常一周左右)到主考院校办理交费手续。主考院校收取费用之后,根据自考本科考生选择的专业及个人情况,为自考本科考生选择指导教师,同时将指导教师的联系方式告知自考本科考生。同时发给考生撰写毕业论文的具体材料(包括撰写方式、论文要求、交稿时间、报到答辩时间、论文参选题目等)。

三、自考本科论文知识讲座

自考本科论文知识讲座主要是给自考本科考生们讲解什么是自考本科论文?怎样选择自考本科论文的题目?怎样为自考本科论文收集素材以及结构文章等。自考本科论文讲座主要是帮助自考本科考生们更加清晰的进行自考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更好完成自考本科论文。

四、自考本科毕业论文撰写

自考本科论文撰写主要是确立题目、确定自考本科论文立意等。

自考本科毕业论文格式为:

(1)论文标题

(2)作者姓名

(3)内容摘要(中英文各一次)

(4)关键词

(5)自考本科论文正文(绪论、本论、结论)

(6)参考文献(大致为你的自考本科毕业论文主要借鉴了哪些文章)

五、自考本科毕业论文答辩

自考本科毕业论文答辩时间大概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左右,具体时间需要自考本科考生去当地自考本科考办查询。自考本科毕业论文完成后,由自考本科主考院校统一安排相关专业教师,组成自考本科毕业论文答辩组。首先考生简单进行自己的自考本科论文的陈述,然后由自考本科答辩小组进行提问,考生作答。

最后由自考本科答辩小组商议,给予自考本科考生论文分数,成绩分为优、良、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

自考本科毕业论文申请条件:

1.完成自考本科专业所规定的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

2.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

3.完成自考本科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理论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者;

符合以上条件者可以到当地自考本科办办理自考本科毕业论文申请。

自考本科生在完成毕业论文撰写工作并取得合格成绩后,考生即可申请毕业。在满足通过课程考试和实践考核的基础上,考生即可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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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实施办法

抄袭、或是论文逻辑结构存在严重问题 关于知网相关抽查规定: 有规定的,可以进行第一次修改,修改之后通过就可以答辩,如果第二次不通过就算结业,在之后4个月内还要交论文或者设计的。

本科毕业论文将每年抽检一次,抄袭撤销学位。教育部制定并印发《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办法》.

学位论文抽检的相关要求规定:

1、论文复评期间暂缓申请答辩,认定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不能申请答辩,需按专家意见修改论文,修改后的论文重新提交盲审。

2、学校抽检的论文每篇由3名同行专家通讯评议,2名以上(含2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1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再请2名同行专家复评,前后累计2名以上(含2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3、学校抽检的论文采取双盲评议,专家评议结果和意见是论文作者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依据之一。抽检论文为研究生信息系统中通过重复率检测和导师、院系审核的学位论文盲审稿。

以上内容参考:上海交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自考本科毕业论文实践考核

自考本科专业考试计划中有部分课程为实践性考核课程,对这类课程的考核为实践性环节考核,是对考生进行基本技能和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一般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和其他专业技能等。实践性环节考核包括课程实验、实习、外语听说、技能考核、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六个环节,由主考学校负责组织,成绩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实践性环节考核成绩由主考学校通知考生。自考/专升本有疑问、不知道自考/专升本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专升本考试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自考中的实践考核,需要到你所报考专业的主考院校参加考试。简单来说实践课就是把你所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实际中来,是对专业课的一个检测,因此报考实践课的前提是考生已经通过该课程的笔试考试。 自考实践考核办法是由主考学校确定,每年安排2-4次,是对自考生运用专业中所学的理论知识,以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即我们日常所说的对基本技能和分析、应用能力的考核。实践环节课程,一般包括专业考试计划中设立的课程实验、实习,课程设计,专业实习,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等。 考核办法: 1、实践考核和普通的自考课程一样,一年一共有2到4次机会可以报名参加考核,当然具体时间由各主考学校确定,主考学校会在实践考核的3个月前将考试安排和有关要求向考生们公布,请广大考生留意各主考院校网站公布的信息。 2、只有考生在某个课程的课程成绩合格之后,才能向主考学校报名参加这门课的实践考核。报名时应出示准考证、身份证,以及提供主考院校要求的相应资料。 3、主考学校会在考核前,对各专业的考生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辅导。考核地点一般设在主考学校内。 实践课必须要参加,否则是拿不到毕业证的。虽然是实践课程,但它并没有想象的那么难。在进行实践考试前,院校是会对参与的考试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辅导的,一般是在院校内进行考试。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本科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论文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法学肯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从而,法学成为教育全体人民遵纪守法,具有特殊的价值。中文名法学论文科系社会科专业法学文体论文名词解释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法学肯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从而,法学成为教育全体人民遵纪守法,具有特殊的价值。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法学体系特征系统性系统论的主要创始人贝塔朗菲(Ludwig von Bertalanffy,1901-1972)对系统作了如下定义:系统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诸元素的综合体。系统的特点是各组成部分相互依赖,共同构成一个整体,整体的性质不同于任何组成部分,也不同于各部分的简单相加。层次性法学体系的一层又一层的结构,显示出法学研究范围的明晰化和专深化。以法学体系的第一层次的“法律史学”为例,“法律史学”可划分“法学史学”、“法律思想史学”、“法律制度史学”等第二层次的分支学科,第二层次可划分第三层次的分支学科。如“法律制度史”可划分“中国法律制度史”。加载更多相关搜索法学毕业论文5000字法律毕业论文8000字法学论文选题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大全法学毕业论文6000字法律论文法学论文范文6000字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例

法学毕业论文格式范文模板

导语: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格式范文模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摘要: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本着强制性、广覆盖性和公益性的原则,我国自2006年7月1日以来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由于在制度设计上存在诸多缺陷以及相配套的措施没有到位,致使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遇到许多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交强险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提出了完善交强险的相应对策。

论文关键词: 交强险,问题,对策

一、前言

2006年7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这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实行交强险制度,其首要目标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手段,提高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的覆盖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从而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可见,交强险是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保障的一个特殊险种。作为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责任保险,其人道主义立场和保护交通事故弱势参与者利益的制度价值不容怀疑。交强险实施两年以来,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也发挥了巨大作用,充分发挥了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但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很多问题。笔者通过实习,认识到保险人越来越多的介入到因交通事故纠纷引起的民事、刑事关系中。本文结合实习中看到的关于交强险纠纷的案例,首先分析了我国交强险实施中的问题,然后给出了完善交强险的建议。

二、交强险制度实施结果证明一盈四亏

交强险制度的实施会对相关主体产生极大的影响,经过2年多的实施,仅仅有保险公司可以从交强险中的受益,而交强险的实施却无法在其它主体上产生同样的效果。甚至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未受益。

(一)受害人问题总结

我国交强险实行的是每一事故责任限额制,死亡伤残的责任限额低,并不能使受害人得到及时赔偿。对每一限额分项,进一步降低了受害人的保障程度。由于交强险针对的是每一起交通事故,而不是事故中的每一个受害人,在多人多车的交通事故中,所有受害人在责任限额中分摊,使得受害人的保障程度进一步降低。我国交强险的制度设计是其不足部分由投保人购买商业三者险为补充,但是很多的因车主或汽车驾驶人,一方面因为缺乏风险意识,另一方面因为没有经济能力购买商业三者险,使得发生交通事故时,并没有经济赔偿能力使受害人得到充分赔偿。

(二)被保险人的问题总结

被保险人普遍反映相对于交强险提供的保障,交强险的保费过高,即车主或驾驶人承担了较高保费,而得到了低保障,被保险人的风险并没有全部转移。从交强险的实施情况看,目前交强险限额低引发的一个严峻的问题是,受害人的实际索赔额与交强险限额的差额由谁负担?高收入者自身有经济赔偿能力、风险意识较高,一般通过买商业三者险,转移自己的风险,而低收入者,如摩托车,二手车所有者,他们自身经济赔偿能力低,更需要买商业三者险转移自己的风险,但因为自身风险意识不高加上承担不起高保费,使得这些人中买商业三者险的比例并不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就可能得不到赔偿。

(三)保险监管机构的问题总结

《交强险条例》确定了交强险费率不盈利不亏损的费率厘定模式和交强险业务的独立核算模式,保监会主要对这两方面实施监管。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支付代理人的交强险的手续费不超过4%,但因保险公司左手做交强险右手做商业车险使得保监会难于分清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这就决定了保险监管部门需要投入极大的精力监管费率的厘定,监督交强险业务经营成本和利益是否与其他保险业务混同。保监会疲于监管但效果不佳。

(四)保险公司的问题总结

保险公司可以从交强险经营中获益。如保险公司可以获得现金流,保证资金链的平稳运转,可以吸引投保交强险的客户继续在自己的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或其它车险,扩大市场份额,并借以盈利。但是不盈不亏原则使得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的积极性不高,没有动力去创新。经营交强险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计算机系统更新,财务方面单独核算等,要投入大量成本。同时各保险公司还面临经营交强险的法律环境恶劣,保险责任被法院随意扩大,保险公司经营三者险的风险加大等问题。

(五)法院的问题总结

法院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交强险诉讼案件多,判决执行难。法院大多是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减少保险公司的豁免权,实际判决中,很多法院都将诉讼费用,出租车司机的承包金、误工费等间接费用,受害人伤残鉴定费等也判由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条例》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四种垫付情形,但实际判决中很多法院也将四种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损失,判由保险人承担的。而保险人根据《交强险条例》并不想承担上述费用,一方面使得法院的判决执行难,另一方面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交强险的不满。受车主赔偿能力限制,很多时候由于加害人经济赔偿能力不足,或者加害人在受到刑罚时不愿进行经济赔偿使得受害人的损害得不到补偿,不利于社会安定,也不利于法院判决的`执行。

三、完善交强险的对策建议

(一)扩大受害人范围

我国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障范围是被保险机动车所致道路交通事故中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将乘客的伤害排除在外。理论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专门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维护而设立的,其着眼点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够取得及时有效的补偿, 在法院判决中很多法院也将车上乘客或正在上车或下车的人视为第三者。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受害人的范围扩大至含有本车上的乘客,这能更好的转嫁车主或驾驶员的风险,提高他们的赔偿能力,使受害人得到保障。

(二)提高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大幅度提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可以实现对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最充分的救济,符合《交强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也符合当下以人为本的国家政策和法制理念。虽然我国交强险把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从6万元提高至12万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额在40万左右,加上医疗费用也飞速增涨,我国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仍有较大提升空间。而且我国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实行分项原则,死亡限额为11万医疗费用限额为1万,降低了保障程度,而且责任限额是对每一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赔偿限额,若事故中涉及多个受害人则各受害人要对本来就低的限额分摊,使得的受害人获得的赔偿更低,因此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提高人身伤害赔偿限额,或者考虑取消分项限额制度,改变目前交强险在多车事故、多人死亡的情况下保障不足的局面。

(三)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索赔权

目前,除英国外,各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都已赋予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我国交强险应借鉴国外交强险做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受害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请求权,从而可以简化法律关系,节省诉讼成本,强化受害人的权利,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如果受害人不得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付,仅向被保险人请求损害赔偿,被保险人赔偿后,再向保险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在此情形下,受害人的求偿辗转费时,经常遭到被保险人的故意推托,特别是被保险人被判刑服刑时,即使有赔偿能力,也不愿再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对受害人极为不利,不利于实现交强险的初衷。在交通事故人身索赔纠纷案件中,保险人大都是作为共同被告,而不是第三人,可见法院认可受害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索赔权,为了避免保险人的不满,益在交强险条例中直接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享有直接索赔权。

(四)实行费率厘定自由化

我国交强险实行的是不盈利不亏损的费率厘定模式,实践表明它仅不能降低交强险费率,反而使保险费率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这对投保人意味着保险费的提高(如果考虑到保险责任的减少,则保险费将显得更高),对受害人(特别是人身伤亡事故中的受害人)意味着交强险不能为其提供充分的保障,对保险公司意味着没有利润可以分配,对保险监管部门来说意味着疲于监管。因此有必要修改交强险不盈不亏的费率厘定模式。笔者建议可以引入英国交强险费率厘定的自由竞争机制,通过竞争使交强险费率合理化。竞争性的交强险费率不仅可以降低费率减轻投保人负担,而且因为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会降低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障程度,保险公司也可以获得合理的经营利润,同时保险监管机构也会避免疲于监管交强险的行为。

(五)完善相关法律,保证交强险的顺利实施

由于法律适用性的不明确、各方利益出发点的不同以及对条款理解的差异等,交强险的实施过程中面临许多争议。如保险公司认为该赔法院却判决不赔的;公司认为该拒赔,法院判决赔付的;一审判赔或不赔,二审改判的;不同法院对同类情况作出不同判决的(鉴定费与出租车的份儿钱等各法院存在较大差异);法院超限额判赔的(不顾交强险限额分项和针对的是每一事故)等等。各法院判决的不统一对于保险人和事故当事人来说都是极其不合理的。有的判决中法院认为道交法的法律位阶高于交强险条例,且现行法律并未对两者的适用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优先适用道交法。但笔者认为交强险条例和条款的出台晚于道交法,是对我国立法体系的完善,且其规定也更全面、更细化、更专业。因此,我国亟待出台相关法律,完善交强险的法律,明确道交法与交强险条例的适用规则。对于交强险条款中一些界定模糊的问题(垫付与追偿情形是否适用),保险业应尽力和司法部门进行沟通,达成一致的见解,以维护交强险执行的明确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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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堂整理了一篇5000字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希望你从中有所收获:范文题目:试析习惯对法制建设的影响摘要: 本文在习惯这一词语的基础上,仔细阅读了英、德、日、传统中国法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分析习惯在对各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试提出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习惯对于中国法制建设是良好的,有传统基础的;习惯汇编是实现习惯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的重要条件之一。关键词习惯法制建设影响启示造成一国之拙本,形成一国之国风,即习惯也。故此如有无视该民族之习惯,而规定各种法令,则不能期待于行政之完全者明矣。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法律中有不少规则就直接来自于习惯。一、习惯对英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习惯对属人主义产生影响的背景属人主义指的是法律适用于一个族群,民族,而这个民族中的每一个人也都拥有了该法律,无论身处何处,均适用这法律。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分析了日耳曼法属人主义产生的原因,他认为环境的因素影响日耳曼人的居住方式,他们喜欢分开居住,分开居住造成了各个群体产生各自的生活习惯和各自处理问题的方法,当日耳曼的各个群体相聚一起时,他们自然的按照各自已有的习惯去处理问题,这就是孟德斯鸠所理解的属人主义的由来。(二)属人主义对英格兰及其殖民地的影响日耳曼人的这种属人主义思想深刻影响着世界法学的发展方向,英格兰王国威廉一世原来是法国诺曼底公爵,他在征服英格兰后,并没有把自己领地原有的一套法律体系灌输于英格兰,而是在尊重当地英格兰民众原有的习惯习俗来进行断案,这样有效地缓和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矛盾,巩固他在英格兰的统治。后来的亨利二世继续在英格兰的实施属人主义,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他定期派巡回审判的专员到各地,这些专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总之,英国的“普通法大部分是以接受和一般化全国的或广泛流行的习惯为基础的;英国的普通的,一般的习惯变成了普通法”。通过该措施,中央的司法权力得到统一,地方领主的司法权力得到削弱。这一习惯很好的贯彻到后来英国的殖民地统治当中,当时英国人统治香港时,也并没有将英国的法律直接适用于华人群体中去,只是当双方或者单方是英国人是才适用英国法,由此得出英国人在殖民地中的统治实施属人主义。当地的华人群体援用的仍然是大清律例,只有当他们的法律严重违反人权价值时,港英立法机关才会干预。这样就出现这这么一种现象,一个政府,两个司法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地华人接受和认同了英国法的价值时,他们在20世纪70年代,主动放弃大清律例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由原来的属人主义最终演变为属地主义。大清律例已经不再适用,但里面的一些规定,以习惯的方式存在于华人群体中去。詹宁斯指出,统治乃是一种合作的功能,而法律规则不能单独地促成合作的行动。惯例有助于民主制度的运转,能促使国家机构更加协调,否则,就会产生摩擦。这就是属人主义所带来的优点,它是一种缓和方式促进司法统一,它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促进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属人主义就像用文火熬成的汤,汤的营养价值得到很好的保存。英格兰和香港都一样,当地民众的优秀习惯得到了很好的保留。这些都是有利于本土法学文化的继续传承。二、习惯对德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萨维尼思想对德国成文立法的影响萨维尼在其《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使命》中阐述了他反对在全德立即制定包括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在内的成文法典,他的主要观点为:“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是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默无言而孜孜~~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进而可以得出这样结论:本国的法律应该随着时间自然形成,立法机关的制定过于急进地制定法律必然使得法理的讨论不甚充分,从而使得有法律则无实施。民众不能充分理解其法理,则其实施的效果不大。因此,萨维尼非常重视习惯的作用,在笔者看来这个习惯不止是日耳曼习惯,也包括罗马法习惯。(二)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中止所产生的影响1896年德意志帝国制定了民法典,并规定1900年1月1日施行,当今的联邦德国还是在适用该民法典。民法典的制定客观上确实促进了国家的政治统一,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民法典的颁布,确实将罗马法以及日耳曼法送进了历史里面去了,人们的研究再也不是民族传统习惯,而是专注于法典理论的研究,怎么样使得法典的逻辑结构能够更加完善,这样做确实能使得法典体系更加的完备。此时的我,不禁想起这么一个问题,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为什么德国成文法的出现就会嘎然终止呢?我想,应该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德国人出现了像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这样的大家,他们最为有名的是哲学理论,哲学使得人们变得有思辨,变得严密,变得具有逻辑性,他们觉得逻辑性的东西能够自我完善,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民法典是德国人的首要选择;第二,当时政治、经济的需要。德国的统一,经历血与火的考验。德国人的统一,由于教会的力量阻拦,再加上,英法等国不希望欧洲中部出现一个强大的国家来破坏其原有的政治、经济秩序。因此,德国人民希望尽快制定成文法典来维护这来之不易的统一,增强国家统一意识,实现民族复兴。第三,法国大革命不止冲垮了欧洲大陆的封建势力,不止为欧洲其他国家带来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而且也为其他国家带来了法典化的思想。因此,德国人自然受到法国法典化的思潮。但是过于注重法典本身难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法典是具有滞后性的,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法典是不可能完全解决,因此,传统民族所遗留下来的习惯和民族精神此时将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三、习惯对日本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从日本文化中的启发有一位学者说日本的文化是一种“洋葱”文化,把他一片一片地洋葱拨开之后,我们发现其是没有核心。日本文化的包容性实在领人值得深思。当深入了解日本,你会发现相扑运动,人们还是十分的喜爱,你会发现日本人民喜爱橄榄球。你会发现日本的时装还是让人着迷,你会发现和服是那样的端庄。所有这一切,引起我们对日本的法制现代化产生更加深入的思考。(二)习惯在日本法制近代化中的体现日本的法制现代化自倒幕运动开始,倒幕运动的成功,使得天皇的统治的模式得以重新确立。为下一步中央集权奠定十分深刻的基础。以大久保利通为首的内阁实行一系列集权政策:(1)废藩置县,版籍奉还;(2)废除士、农、工、商身份,实行新的身份,建立崭新的户籍制度;(3)文化教育上,实行全面的义务的国民教育(4)实行殖产兴业政策,集中以国家的力量进行经济建设(5)法制建设上,翻译照搬法国的法典。通过一系列这些政策,日本的近代化速度加快,大久保等人想进一步地脱亚入欧,对日本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结果是因改革过于激烈,改革过于去习惯化,大久保被暗杀。新上任的伊藤博文对此进一步的思考,改革的力度不仅要强,而且改革应该要更加注重习惯。为此,伊藤博文为此到了与日本国情更加相似的德国进行考察,以德国《普鲁士普通法》为蓝本对日本的宪法的蓝图进行勾画,天皇就像是人的脑袋,政府就像是人的心脏,上下两院如同人的左右两臂,海陆军就像人的拳头,政府各部门、司法部门组成人的躯体,民众是人的两条腿脚。基于此,伊藤博文基于日本国民所习惯的自然理念设置日本的宪政,天皇于1889年基于上述的构想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此后日本对六法在仿照德国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制定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六法体系,日本的法制近代化基本完成。比如日本民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因特定行为选定假住址,关于其行为视为住址。”假住址制,是日本结合本国习惯所采用的制度。德国民法中不采用此原则,因为德国用数个住址主义,故不必有假住址。四、习惯对传统中国法建设的影响在传统中国,基层存在着许多婚姻的缔结、解除,家庭财产继承等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在当时,统治者重刑轻民,民事方面的法制不发达。民众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往往是依据当地的习惯,并且在当地的社会中,这种解决方式得到大家的遵循。这些习惯被当时的基层长官以及他的法律助手们所认真的关注。实际上,基层的长官们并不一定要按照习惯对案件进行判决,他们可以依照当时律令等进行判决。但是,这些当地习惯之所以被他们娴熟地运用,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判决应该要得到当地民众的接受以及使得这些判决符合礼的规定,从而起到教化的目的。上级政府在收集习惯上的不遗余力有助于规范其行政。以清朝为例,地方的习惯经过按察使以及布政使的整理被编入省级资料库中,他们在法律布告中引用这些习惯用以纠正基层不良的民风民俗。除此之外,各地的有代表性的惯例,经过筛选被纳入到国家正式法典当中。最为有名的例子:“承继两房宗祧”的做法于1775年被编入到大清律例第78条第5条例中。其中规定了:“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其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承继两房宗祧”这样一个民间习惯关系到当时整个清帝国的利益,民间的继承秩序得到明确修正,有利于当时的社会稳定以及财产安全。如今,“承继两房宗祧”这种制度虽然已经没有在成文法中规定,但是这样一种习惯仍然在农村社会普遍存在,正如刘作翔所说,习惯仍以其顽强的生命力遗存下来,成为人们的心理积淀或意识表现,在社会生活中以隐文化形态发挥功用。五、启示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以为有两点启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一是重视习惯在法制建设中的良好作用。从英、德、日法制建设中可以看出尊重习惯并不是保守的表现,相反,在各国法制的改革中尊重习惯可以使得法制改革变得更加平稳。对于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来说,尊重习惯也是有利于克服成文法典的僵化性以及滞后性。苏力指出,国内民商法极少强调尊从民商事习惯和惯例。2500件法律文件中。没有任何法律明确提出“依习惯”,只有一件强调了依据商事习惯。而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而在同样的2500件制定法中,竟然有1015件(2412条)以不同方式提及了各种类型的“政策”。政策能否解决一切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传统中国法有着深厚地尊重习惯和惯例的传统,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继承这些有益习惯,在这种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新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民众对法才能比较容易接受,法律的执行效果才能更好,更充分。二是重视习惯的整理汇编。或许有人认为这项工作意义不大,因为现在人口流动频繁或者习惯的适用很不方便等各种原因。但笔者认为建立完整的习惯汇编应该说还是必要。首先,我们要清楚中国人有“同乡”以及“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我们很容易地发现,同乡借钱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外打工的人们工作多年还是会回老家定居的情况也不少。建立习惯汇编有利于同籍同地的人们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其次,习惯汇编也是中国法文化的宝贵资产。习惯的整理汇编促进法理、法史的理论发展,尤其是民商法的理论发展,进而得出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民商法典的制定应该更加注重本民族的习惯。最后,各省在收集习惯时,应该归纳总结一些相同的习惯和惯例以方便人们使用,进而总结各省通用习惯来充实我国的成文法典。

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实施办法

查的。

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北京邮电大学学术道德规范与管理办法》、《研究生学位论文查重实施办法》的规定,为维护学术诚信,规范学术行为,确保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北京邮电大学学校官网上明确: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查重。

北京邮电大学查重实施如下:查重对象为所有用于申请答辩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查重应于研究生学位论文申请评阅前完成。由研究生指导导师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研究生院对博士学位、硕士学位论文进行查重。每篇学位论文限定查重一次。 提交学位论文格式:删除致谢部分,以“作者姓名_学号_论文名称.pdf”方式命名。由导师或其指定的本校教师按照实施部门的具体程序提交。

根据《北京邮电大学学术道德规范与管理办法》和《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文件精神,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确保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研究生院决定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实施查重,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查重对象

查重对象为用于申请答辩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二、实施部门

研究生院负责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查重,检测比例为100%。

各学院、研究院负责对硕士学位论文进行查重,检测比例由各学院、研究院视本院实际情况自定,并报研究生院学位与评估办公室备案。

三、学位论文提交要求

研究生应将学位论文致谢部分删除,以pdf格式按实施部门的具体要求提交,论文命名格式为:作者姓名_学号_论文名称.pdf。

四、查重结果处理

研究生学位论文查重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分别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 通过

去除本人文献,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和学位论文段落中单篇引用文字复制比均低于30%(含30%)者为通过,经实施部门审核后,研究生可进入论文答辩环节。

(二) 不通过

查重结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通过,研究生须进行学位论文修改,修改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修改后重新申请检测,检测通过后方可进入论文答辩环节。

1)去除本人文献,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超过30%(不含30%);

2)去除本人文献,学位论文段落中单篇引用文字复制比超过30%(不含30%);

五、查重结果异议处理

研究生如对学位论文查重结果持有异议,可向查重实施部门提交由导师签字认可的书面申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理对博士学位论文查重结果的异议,各学院、研究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理对硕士学位论文查重结果的异议。

根据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网站信息,研究生毕业论文需要用知网论文查重,即知网TMLC系统, 全称是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详见下文: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规定中地大(汉)研字[2016] 19 号为规范我校研究生的学术行为,加强学术规范建设,杜绝学 位论文撰写过程中出现抄袭、造假、篡改等学术不端行为,我校 所有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均需在答辩后进行学位论文学术 不端行为检测。一、检测具体要求:所有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均需在答辩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开会前进行学位论文(归档文稿)的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检 测结果作为建议是否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具 体实施。二、检测结果的处理意见:文字重合百分比≤15%,由导师和研究生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判 断,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是否授予学位。文字重合百分比在 15%-30%(含 30%)之间,由研究生和导师 写出书面说明,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是否授予学位。文字重合百分比在 30%-60%之间,原则上本学期不授予学位。 研究生需对论文进行修改,半年后方可申请学位,延长期间所发 生的费用自理。如果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需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文字重合百分比≥60%,本学期不授予学位。研究生需重新开 题、重新撰写论文,一年后方可申请学位,延长期间所发生的费 用自理,同时对其指导教师予以通报。同一导师连续有 2 名研究 生的学位论文文字重合百分比≥60%,暂停招生一年。三、检测学位论文要求:学位论文均为 word 文档正文部分(第一章至最后一章),命 名方式为:学院_学号_姓名.doc,如“地学院_120050215_张 三.doc”,不得更改学位论文命名方式。 提交检测的论文必须是最终归档的文本,不再进行编辑处理, 直接导入检测系统进行检测。四、涉密学位论文检测要求:涉密学位论文需要删除所有密点后,提交检测。五、本通知解释权归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地大(汉)字[2011] 69 号文件同时废止。

研究生学位论文查重方法如下:

1、硕士论文字数:硕士论文字数一般在3W以上,严谨论文一般在7W以上。

2、重复率要求:一般硕士论文查重率要在15%以内,才能达到合格标准。如果查重完之后的重复率在15%-20%之间,就不能直接参加答辩。有必要指导老师检查一下,确定论文的原创性,是否存在抄袭等不当行为。根据具体的鉴定结果,可以得到具体的处理结果。最好是指导老师指导研究生修改硕士论文再参加答辩。

3、查重期间重复率超过25%的,学位评定专家组将根据论文情况确定学术不端的严重程度,必须延期半年,否则取消答辩资格。修改后的论文将在半年后提交查重,通过查重后答辩人将进行答辩。研究生论文在查重率和评价流程上应该更严格。硕士论文查重有什么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写作时,大家普遍比较关注查重率。虽然各大高校对硕士论文查重率的要求有些不同,但总体来说还是比较严格的。选择查重系统也是很重要的一步,一般定稿的时候都是用学校要求的查重系统进行查重检测。

但是初稿检测的话一般大部分人都会先找其他的查重系统提前检测,对自己论文的重复率有个了解,初稿检测系统一般都是选择免费查重系统,例如paperfree论文查重系统是比较多人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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