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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语言研究论文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4-06-29 03:06:29

暴力语言研究论文怎么写

我们中国是一个有着古老的“师道尊严”传统的国家。教师的地位虽然曾经在历史的某一特定时期由于政治的原因受到了迫害和贬低,但是在这个有着正统儒家文化传统的国度里的人们始终在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坚守和维护着教师们的尊严。而教师呢,出于职业生存的需要也往往在竭力的维护着自己的人格和尊严。如果教师用了不适当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尊严”就有可能发生“角色错位现象”。举例来说,教师用现有的身份来谋求或维护自己的一些“私权”:在公开场合向一些特定的学生(这些学生可能是其父母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学习好、教师的亲戚等)示以宠爱之情,而对另一些特定学生大发脾气,甚至使用尖酸刻薄的语言讽刺挖苦某些特定学生等。非常明显这些“私权”往往不是教师合法的权利,更不是合法的权力。恰恰是在这种不合法的权势支配下的校园人际关系成为了强化学生之间伤害性为的隐性课程。西方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在这种权势支配下的校园人际关系影响下,老师们为孩子之间的校园暴力侵害行为提供了逻辑上的支持和滋生暴力侵害行为的氛围,并且正是这种不合理的交往关系创造了校园侵害行为的社会大环境[17]。”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这种不对等关系客观上构成了强化学生之间的伤害行为的隐性课程权势支配下的师生关系容易导致学生受到教师的伤害是一个更加敏感的话题。我国学者季成叶报道:“全球校园暴力躯体施暴者60%来自同学,另外分别有20 %来自教职员工和校外人员[18]。”。国外对这一问题的报道的也很多。例如奥维斯(Olweus)在挪威调查后指出“所调查学生中有2400名小学生和低年级中学生曾经受到教师的伤害,大约10%的所调查的教师伤害过学生,所调查的班级中50%发生过教师伤害过学生的事件[19]。”那么教师伤害学生和学生之间互相伤害有没有必然的联系呢?虽然目前还没有研究对此得出正面的回答,但是我们可以从当前师生关系角色错位所暴露出来的严重社会问题对此问题做出种种设想。也正因为一些学校的师生关系所暴露出来的太多问题,促使我国加速了这一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我国新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师生关系可能诱致校园暴力行为做出了针对教师的严格规定:“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三、结语可能某一位学生实施暴力侵害行为完全是由于其个性品质或家庭的特殊生存环境造成的而与更大范围的社会环境无关。但是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有把握的预设:学校是一种制度化的社会组织机构。如果校园暴力行为作为一个结构性问题的预设而成立,决不纯粹是一个“问题学生”的问题或一个“行为的问题”,那么就有必要对学校自身的社会结构进行审查。即有必要改革学校的传统教育范式,构筑平等而友好的师生关系、重新阐释学习的本质、建设必要的校园秩序等。从我个人的观点出发,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首先,改革教育评估和教育评价方式。既然校园暴力侵害行为根深蒂固于学校结构性的社会环境和学校不良风气,那么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鼓励学校扎扎实实的改善校风,提高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沟通技巧和师生关系质量,同时在课程设置上更加注重保护学生的尊严和学习兴趣等。这一切都需要对学校教育质量的评估办法做出改革:对学校的评估应该侧重于学校中教育机会的平等,而不是少数优秀学生的学习质量评估;同时教育评估应更加注重学校是否建立健全了全员式的、发展的师生平等、和睦相处的教育关系模式。这种积极的师生关系模式要求对学校的课程改革做出相应的调整。第二,创造健康的校园文化氛围。校园应该成为教师能够愉悦工作、学生能够快乐学习的师生共同的家园。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需要师生共同创造。对教师来说,要求教师能够努力倾听学生的心语,并把师生之间的这种沟通和交流作为建立师生之间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的基础。对学生来说,在倡导以学生为中心的自主学习模式的前提下,不要忘记对他们的文明教育和礼貌教育:要倡导学生之间的友谊和合作。第三,授之学生如何应对校园暴力的挑衅行为。学校里总有一些不和谐的音符存在,学生和学生之间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要教给学生如何处理和应对一些即将发生的校园暴力侵害行为。譬如西方学者在对中小学生调查的基础上得出结论:针对同伴或同学恶意的挑衅性的行为比较有效的应对措施是告诉老师,请求朋友的帮助、不予理会或不做出挑战行为;而无效的或失败率较高的应对措施往往是予以反击、消极承受伤害、无助的行为举止[20]。这说明教师在处理校园暴力问题上是有其独特的作用的。但是教师参与处理校园暴力能否有效还取决于教师的品质、良好的师生关系等。所以学校领导和有权威性的教师应该义不容辞的肩负起抵抗校园暴力的重任甚至要借助于司法机关、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对严重的暴力伤害事故做出有效的处理。注释:[1] 校园暴力和校园欺侮行为原本就是一对“孪生姊妹”,所以我个人倾向于将校园欺侮行为视为校园暴力的一种。实际上我国有学者也是这么认定的。如:“校园暴力是指在学校开展正常管理、教育期间,在校园内部及其周边地区,在师生之间、学生之间、以及非学校人员与学校师生之间所产生的暴力行为,它属于社会暴力的一种。”(朱作鑫. 校园暴力之概念、现状及防治对策. 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5,15(5):21~26)“欺侮是儿童和中小学生之间经常发生的一种伤害性的攻击性行为。孩子经常受欺侮通常会情绪低落、不能集中注意力、感到孤独、逃学、学习成绩下降和失眠,严重的甚至会导致自杀;而对欺侮者来讲,欺侮他人很容易形成相当稳定的习惯,导致以后的暴力犯罪。欺侮的概念和特点说明欺侮行为是攻击、暴力行为的一种。”(骆方,孟庆茂. 孩子的欺侮行为探秘.百科知识. 2001,(5):24~25)显然欺侮也是有意地伤害别人,这种伤害可能是身体的或心理的,通常采取打、推、勒索钱等方式,也包括讲下流的故事或孤立谩骂等。所以下文中将校园暴力和校园欺侮行为合并为“校园暴力”一个概念来使用。

在生活中,我觉得最大的暴力就是语言暴力。同样在校园中,最冷的暴力我觉得也是语言暴力。语言暴力虽然不会伤害到你肉体的一丝一毫,但是对人内心的影响可不能小看了。作为一名正在教学一线的老师,每天面对着一群群孩子,孩子毕竟都是孩子,他们有做好的地方,但是他们也有犯错误的时候。这个时候,我们可以向孩子直指他的错误和不足之处。但是有时强调过好多次的事情,总有孩子会记不住,明知故犯。内心的一股怒火油然而生,随之话语就会严重了。教育家罗晓说,教师的职责就是教育学生,指出学生的不良习惯,并帮助学生进步。但是教师在教育学生的时候,杜绝身体暴力的同时,也要尽量避免“语言暴力”。罗晓说,虽然“语言暴力”对学生的身体不会造成伤害,但是对学生的心理会造成伤害。“语言暴力”没办法满足学生被尊重、被理解以及归属感的需求,在以后的成长道路上,人际交流方面容易过分防御,造成谨小慎微,战战兢兢。对于心理承受能力差的学生,如果长期遭受“语言暴力”,心理就会压抑。在罗晓看来,一个好的教育者,批评学生、帮助学生进步需要技巧。首先,批评学生要有根有据,公平公正,语言上不能一直讽刺。其次,适当的教育是应该的,但是要掌握分寸,老师要在理解、尊重学生的基础上教育学生。比如对正处于青春期的学生,老师用心去理解,就不会对什么都看不顺眼,就能发现学生身上的闪光点。再次,教育学生是一个教师反思自我的过程,教师要作为学生的榜样,与学生建立良好的关系,通过强化学生的优点进行教育。学生学习不好、习惯不好,有很多因素,与家庭、学校、社会都有关系,学生会模仿老师,老师要做好榜样。老师本身要学好教育心理学,深入了解学生的需求,让学生遇到困难的时候,会主动想到找您帮忙。

具体什么时间交呢,我有。

对教师语言暴力的研究论文

1、跟老师多沟通,多熟悉,建立互信关系:家庭养育的孩子,都比较自我,孩子对冷言冷语的感觉阈限变高了。言语是人际沟通的媒介,是有温度的,暖言暖语能帮助老师和学生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获得更多的自信。

2、多积极关注,懂得自我开解,学会沟通解释:当遇到教师言语暴力时,除了少数和教师冲突,大部分孩子常选择逆来顺受。建议孩子学会对信息进行筛选和积极注视。多想想老师对用户鼓励的话语,少注视那些负面信息,换位思考 一下,换个角度想,可能会有更多包容。

老师语言注意事项

课堂教学是传授科学知识,也就是教师与学生之间教学互动的过程。教师在课堂上通过自己的教学语言把知识准确地传授给学生。学生反过来又把课堂上的相应信息通过某种方式反馈回来。比如听课的注意力、课堂纪律、学习的主动性、接受能力等,让教师能掌握课堂的真实情况,及时调整课堂教学的实施过程。

通常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不单会注意语言表达的规范性、条理性、逻辑性和准确性,还会特别注意教学语言速度的掌控。他们用形象生动的说理语言和比较合适的语速,把课程的主要内容传授给学生。

以上内容参考  人民网-北京日报:网络语言暴力不是言论自由、百度百科-语言暴力

孩子面对老师语言暴力应该保持冷静,尽量不要激怒老师,以免发生更严重后果。孩子应对老师语言暴力受到老师的语言暴力后,会选择向老师提出或向家长、学校领导反映等途径来解决。

在生活中,我觉得最大的暴力就是语言暴力。同样在校园中,最冷的暴力我觉得也是语言暴力。语言暴力虽然不会伤害到你肉体的一丝一毫,但是对人内心的影响可不能小看了。作为一名正在教学一线的老师,每天面对着一群群孩子,孩子毕竟都是孩子,他们有做好的地方,但是他们也有犯错误的时候。这个时候,我们可以向孩子直指他的错误和不足之处。但是有时强调过好多次的事情,总有孩子会记不住,明知故犯。内心的一股怒火油然而生,随之话语就会严重了。教育家罗晓说,教师的职责就是教育学生,指出学生的不良习惯,并帮助学生进步。但是教师在教育学生的时候,杜绝身体暴力的同时,也要尽量避免“语言暴力”。罗晓说,虽然“语言暴力”对学生的身体不会造成伤害,但是对学生的心理会造成伤害。“语言暴力”没办法满足学生被尊重、被理解以及归属感的需求,在以后的成长道路上,人际交流方面容易过分防御,造成谨小慎微,战战兢兢。对于心理承受能力差的学生,如果长期遭受“语言暴力”,心理就会压抑。在罗晓看来,一个好的教育者,批评学生、帮助学生进步需要技巧。首先,批评学生要有根有据,公平公正,语言上不能一直讽刺。其次,适当的教育是应该的,但是要掌握分寸,老师要在理解、尊重学生的基础上教育学生。比如对正处于青春期的学生,老师用心去理解,就不会对什么都看不顺眼,就能发现学生身上的闪光点。再次,教育学生是一个教师反思自我的过程,教师要作为学生的榜样,与学生建立良好的关系,通过强化学生的优点进行教育。学生学习不好、习惯不好,有很多因素,与家庭、学校、社会都有关系,学生会模仿老师,老师要做好榜样。老师本身要学好教育心理学,深入了解学生的需求,让学生遇到困难的时候,会主动想到找您帮忙。

论特殊教育老师的人文关怀方面的缺失的论文

一、特殊教育教师在语言素养方面人文关怀缺失的现状

1.教师授课语言暴力频出,尊重不足

所谓语言暴力,就是使用侮辱歧视性的语言,致使他人的精神上和心理上受到侵犯和损害。在当下,由于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社会关系并不是平等的,所以必然地为语言暴力的生长提供了合适的土壤。而在特殊教育领域,教师所处在的情况更为特殊,以自我为中心,依靠强制手段,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学生的行为特征更为明显,为了使特殊学生向教师预想的方向发展,面对违反纪律、犯了错误、领悟能力较差的学生,教师采取简单粗暴或讽刺挖苦或恐吓威胁的暴力语言也是很常见的。例如,“你怎么长大的,这么笨!”“我教了这么多年书,没见过像你这样的!”“你呀,什么也学不好。”等等。特殊教育课堂上的语言暴力折射出教师缺少人文关怀的同时,更能表现出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语言素养程度偏低。特殊教育教师长期使用暴力语言,会严重伤害特殊学生的自尊心,严重影响到和谐的师生关系。所以如何化解特教教师的“语言暴力”是当下特殊教育环境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2.教师授课语言冷漠敷衍,温情不足

在特教课堂上,我们总能发现一些学生那种对于教师权威的“藐视”,尤其是面对一些非班主任教师时更加明显。究其原因是一些特殊教育教师在授课中表达出来的“我上的课你要是不喜欢就睡觉,但是不能扰乱课堂秩序”的意思。长期的这种“安民告示”似的授课,让学生感觉到的并不是宽松的环境和舒适的课堂,而是感觉老师的潜台词是“随便吧,反正怎么学也学不好”,从中得到的答案是教师对学生过于冷漠。冷漠都是双方面的,教师的冷漠影响着学生,学生渐渐由冷漠发展成“藐视”和“不屑”,这种态度的展现,更能激发起教师在语言中的冷漠敷衍,缺乏温情。赢得学生的尊敬,不是靠大力压制,也不是靠低眉顺眼,更不能靠冷漠敷衍,特殊教育教师需要有较高的语言素养来面对特殊学生各项教学需求,不能为了表面的和谐气氛,放弃运用自身的情感语言来解决各种问题。通过情感的联络沟通,才能化解冷漠,展现特殊教育教师人文关怀的风采。

3.教师授课语言重复沉闷,激励不足

语言表达是教师的基本功,而特殊教育教师的授课语言也同样展示着教学的基本功。就目前的情况而言,特殊教育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教学语言重复的情况随处可见,容易分散误导学生的注意力,有些调皮学生可能上课就开始统计教师重复语言的次数,无法安心听课。有的教师一句话能表达清楚的意思,又怕学生没有听清楚,不断重复,这种重复沉闷的讲话,不但浪费时间,而且使学生听起来厌烦。重复并且沉闷的语言是没有新意的,无法激励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引发兴趣爱好,启发式的教学更是谈不上。现在,特殊教育教师与学生在课堂上的互动,往往一问一答式的多,真正融入到学生内心,将教学中精彩的知识点播撒给学生,激励学生心灵深处存在的真善美的情况很少。语言是教学的最主要媒介,其所能传递的信息可以给予那些特殊学生温暖和力量,让他们尽快感知学校与社会的关怀。

二、特殊教育教师在语言素养方面人文关怀缺失的原因分析

1.师生角色定位的历来传统

人因其社会性,所以遵守一定的伦理规范,而中国的传统师生关系是依靠伦理来维系的。在古代,由儒家思想构建的社会等级规范,从根本上确立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从属关系,师道尊严严肃细致的讲究,赋予了教师极高的权威性,进而演变成师生之间的专制关系。到了近现代,人们把教师的教学活动看成了一种主客体关系,即教师育人就是一种“育物”,这样的结果就变成了教师高高在上地进行知识传送,而学生只有洗耳恭听,从而忽略了学生是“人”,并非“物”这样的事实,漠视了学生作为教学两主体中的一极。不论是古代还是近现代,在教学活动中均忽视了学生的平等存在,漠视了受教育者本身应有的独立和尊严。而在特殊教育教学活动中,特教教师所接受的教育背景,在课堂上当其面临与自身求学时遇到的相似情况,便驾轻就熟地运用当年所受的语言和思维开展教学,因此一些冷漠的语言、暴力的说教都会运用出来,所以这种一代又一代的惯性力量是不可小视的。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因为他们自身存在的某种缺陷,面对这种不平等的对立情况,反应往往会更加强烈,导致学生心理的抵触甚至逆反,觉得教师的批评就是挖苦讽刺,没有关怀和帮助,缺乏足够的温暖。

2.缺乏对人文关怀的认识

人文关怀基础是教育,是用人的方式去理解人、对待人、关怀人,特别是关怀人的精神生活、精神生命的发展[2]。特教学校的学生与普通学生不同,他们多数由于身体机能的缺陷,再加上心智发育尚待完善,学校生活和社会生活不能像家庭生活一样,时刻享受父母的呵护和家庭的温暖。在我国特殊教育领域,就目前情况来看,特殊教育课堂上要完成的任务有很多,特殊教育教师面对的学生也很多。在任务繁重的情况下,特殊教育教师很难再有更多的精力去研究每一堂课语言表达的细微内容,同样很难通过琢磨细微的表达方式来体现人文关怀的本意。虽然在表面上看来人文关怀的意义并不是很大,但随着表面的风平浪静,长久之后就完全忽略了人文关怀。如果特殊教育教师在课堂上没有体现出教师的关怀与温暖,那么特殊学生肯定会感觉心灵受到伤害,久而久之会疏远教师与学校,变得自律性相对较差,面对将来更迷茫和困惑。结果是学生虽然可能学到了一些安身立命的技术,但是在缺乏人文关怀的情况下,会形成一定的心理缺陷。

3.特殊教育教师工作压力增大

特殊教育教师工作压力增大,这与当前教育的大环境和特殊教育所处的小环境有很大关系。特殊教育教师要承受来自学校、家长、社会的重重压力。例如绩效考核情况,特殊教育教师工作时间长,工作量大,除课堂以内的工作,还要承担学生的考核测评、安全、卫生、饮食等各方面的工作,甚至考核测评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若不达标就降低工资等。这样特殊教育教师把工作中的不满情绪转嫁到学生身上,训斥、威胁甚至采取不正当惩罚方式,都容易造成师生间的对立冲突。而目前社会对特殊教育教师的期望和评价标准过高,更加重了教师的压力,本来学生的教育是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的共同责任,但是现在几乎全落到学校身上,奉献时关注少,犯错时人人指责。特殊教育教师的工作需要得到家长、学生、社会各界的肯定,这也造成了对教师不利的舆论氛围,误导了学生和家长,无形中特殊教育教师的压力与日俱增。

三、提高特殊教育教师语言素养方面人文关怀的途径

1.提高特殊教育教师人文关怀的主观意识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人道主义情怀,人文关怀是对人价值的肯定、完整人格的尊重,对残疾人更重要。[3]因此,特殊教育教师必须加强人文关怀的主观意识。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语言素养,以期展示对特殊学生的人文关怀,这不仅仅只是简单地通过语言本身素养的提高来完成,而是需要文化素养和思想素养来相互支撑。首先,从知识文化素养层面来看,优秀的课堂语言表达是由丰富的知识文化素养决定的,学生学习知识的主要途径是通过教师的讲授获得的。在学生看来,教师有能力给予学生指导和帮助,甚至依赖教师,因此教师要以严谨的治学态度,不断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才能不影响正常的语言表达。教师不仅要精通本学科专业知识,同时也要做个博学多才之人,扩大知识面。只有知识文化内涵深刻的教学内容,在教学过程中才能游刃有余,得心应手,这也是尊重学生的主要体现。其次,要注重语言素养本身的提高,特教教师在运用教学语言时,要词汇丰富、逻辑严谨,甚至可以充满艺术表现力的语言来进行授课。这也就要求特殊教育教师在授课前要认真备课,按照预先设计来进行发挥,而不是天马行空的、毫无逻辑、缺乏节奏的组织语言。只有严谨细致,才能尊重课堂、尊重学生。再次,从思想素养层面,特殊教育教师在平时语言交往中要给学生做表率,决定语言质量的人,只有慧于心,才能秀于言,在师生对话过程中,要将高尚的道德观念、情感价值观渗透到语言中,不能将工作生活中的不快和不满带到课堂,不能将不良情绪传染给学生。最后,教师自身的语言素养是引发师生对话语言问题的主观因素,教师应积极主动地正确看待自己的`不足,及时弥补,提高教师内在和外在的威信,为建立和谐平等的师生关系奠定基础,才能更好地展现特殊教育教师人文关怀风采。

2.建立以人为本的特殊教育教师培养体系

构建以人为本的特殊教育教师培养体系,就是要在教学氛围、教学资源配置、学术交流等方面给予特殊教育教师更多的支持。因此,以人为本,尽可能多地培养特殊教育教师,既要高标准严要求,又要关心、爱护、扶植、尊重他们,帮助解决其成长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问题和矛盾,促使积极性、创造性得以充分激励、开发和调动,这亦是人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所要求的。第一,要构建幸福奋进的教学氛围。让特殊教育教师感觉到特殊教育这个职业是幸福快乐的,奉献和挑战并存,只有幸福快乐具有奉献精神和敬业精神的教师,才能教出幸福快乐具有创新能力的学生。所以,特殊教育教师的师德建设以人为本,就是要充分尊重、理解他们,使其最终具有奉献精神与敬业精神。第二,教学资源配置要合理。充分运用多种教学资源来调节课堂内容,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地扶持他们参与科研,提供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验设备、图书音像资料等。第三,要多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提供教师参加重要学术活动的机会,同时提供各种进修、培训甚至出国等机会。注重加强校际间、国内与国外,老、中、青教师之间以及特殊教育教师之间的学术交流,允许就各自不同的学术观点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使之在学术探讨、交流、争鸣中开启智慧,活跃思想,承前启后,立足于发掘和发展本学校特有的学术风格、学术文化,注重精神理念的提升,给更多的特殊教育教师创造脱颖而出的机会和条件。这样特殊教育教师可以从其他同行、其他领域学到精湛的技艺和品德,使其在学术、学业、思想上更快地提高。

3.加强语言运用能力,展示人文关怀风采

其一,特殊教育教师语言要情感丰富。采用浓郁人情味的话语和语态,用满面春风的语气,富含激励的语调都是优秀和高明的老师引发学生的情感潜势,在情感共鸣的语境中对学生进行教育的良好办法。其二,特殊教育教师要有亲切的教态。古人说:“亲其师,信其道”,特殊教育教师让学生感到亲切、微笑和亲切的表情对学生很重要,这是教师的“职业表情”。其三,特殊教育教师的语言要有幽默的风格。教学幽默是教师聪明才智的表现,许多优秀的特殊教育教师都具有这种幽默的话语风格。幽默语的艺术包括:教师设计的情节幽默;讲笑话、趣事、机敏的妙语、警句;生动有趣地描述或评论、超想象夸张及教师的肢体和表情幽默等。这样才能拉近与学生的距离,充分体现人文关怀。总之,语言素养是特殊教育教师必备的素养,特殊教育教师语言素养一定要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因此特殊教育教师只有以高质量的语言素养为依托,才能让课堂充满人文特征,让特殊学生每时每刻感受到人文关怀的,让他们在人文关怀中健康成长。

教师语言暴力问题研究论文

研究思路和方法怎么写模板

研究思路和方法怎么写模板,研究方法是有很多,但是研究思路显然更为重要,掌握正确的方式方法才能更好的写作,下面大家就跟随我一起来看看研究思路和方法怎么写模板的相关知识吧,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研究思路

本文以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作为研究对象,结合前人的相关研究,重点分析关联方交易及其信息披露存在的弊端。首先,分析关联方交易的必要性、关联方交易的利弊。其次,分析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以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通过案例分析论证关联方交易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解决方案

(1)题目:关联方交易会计问题研究

(2)选题意义:关联交易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已经成为许多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能够合理有效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不仅直接决定报告主体的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效果,而且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公众形象和证券市场的竞争机制。完善和强化关联交易制度的约束,提高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透明度,是限制和防范通过关联交易操纵行为的有效途径之一。

(3)需要解决的问题:

1、关联方交易存在的弊端:

①操纵关联方交易价格,向上市公司转移利润,粉饰会计报表,欺会计信息使用者。

②相互转移收入和费用。

③关联方之间转让股权,形成非正常收益。

2、关联方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①信息披露不全面

②信息披露不适当

③信息披露不及时

1、解决方案:

(1)加大会计师事务所对重大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审计力度

(2)有必要在准则正文中明确、全面、集中地陈述有关规定

(3)报告实体与其联营企业间的交易应比例合并、全额披露

(4)增加关联方交易披露的方式

(5)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6)增加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的方式二、研究方法本文以理论研究作为支撑,研究关联方交易及其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弊端。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1)理论分析的方法。对于关联方交易的研究需要总结前人的研究成果,并以此作为理论基础,找到目前的研究动态。本文在对前人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和提炼,以对关联方交易的研究作为理论基础,进而分析关联方交易的利弊。

(2)数据图表分析的方法。本文通过对上市公司各季度存货、各季度产品销量、销售毛利率的数据进行制表并分析,以及与母公司数据的比较,得出研究结果。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一)研究思路

本课题研究有目的、有计划严格按照“调查筛选——课题论证——制订方案——实践研究——交流总结——申请结题”的程序进行。先对中学班主任沟通现状作全面了解,明确研究的内容、方法和步骤;再组织本课题组教师学习课题研究的.内容、任务和具体的操作研究步骤。通过一系列的应用研究活动,了解非暴力沟通的发展历史与特征,建立起中学班主任语言暴力消减路径体系,依托长沙市德育名师工作室及相关课题实验研究中学班主任专业交流平台,完成中学班主任非暴力沟通评价体系,以此推动非暴力沟通的应用与发展。

(二)研究方法

采用调查研究法、行动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案例研究法、经验总结法和文献研究法。

调查搜集国内外非暴力沟通培训专家的相关资料,摄制相关资料。

用行动研究法对非暴力沟通的文化内涵理论与方案进行探索、实践,经历调查——计划——行动——总结——反思五个阶段。

进行暴力与非暴力沟通的比较研究,吸收古今中外非暴力沟通应用的经验,促进非暴力沟通研究的深入。

根据中学班主任非暴力沟通实际案例,研究中学班主任非暴力沟通的规律,总结经验,共同探讨。

查阅相关中学班主任语言暴力和非暴力沟通研究文献、论著、报告、经验总结、统计资料等,给中学班主任语言暴力消减研究提供借鉴。

(三)技术路线

技术路线:前期调研——课题论证——课题纲要——课题计划——实践探索——反思调适——收集资料——总结分析——构建模式——形成报告——推广应用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

1、制定《中学班主任语言暴力消减路径研究》课题实施方案,邀请专家,召开课题开题论证会,听取专家和课题组教师对中学班主任语言暴力消减路径研究方案的意见。

2 、开展中学班主任语言暴力消减路径应用研究,完善中学班主任语言暴力消减目标、内容、流程、模式及其评价相关研究工作。

第二阶段

1、组织课题组教师,编订《中学班主任语言暴力消减路径体系》。

2、中学班主任语言暴力消减规律与特点相关论文成果推出

3、参照《中学心理健康教育纲要》《中学教师专业标准》等法规政策文件,初步建立中学班主任非暴力沟通评价体系。

第三阶段

1、中学班主任语言暴力消减路径研究的课例、案例与相关中国化、本土化理论研究,推出经典课例。

2、推出《中学班主任语言暴力消减路径》等课题研究成果,为课题的结题和鉴定做好充分的准备。整理收集老师的论文案例及学生非暴力沟通学习体会或比赛获奖情况,并进行分析、总结。

3、编撰《中学班主任语言暴力消减路径论文集》。

4、撰写课题研究结题报告,请专家及领导鉴定和评议。

(教发 [2002]6 号)四川农业大学普通本科生毕业论文撰写格式 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学生的毕业论文包括科学实验论文、调研报告、设计报告三种形式。一、科学实验论文的一般格式及撰写内容 科学实验论文撰写顺序如下:题目、作者、摘要、关键词、前言、正文、参考文献、致谢、英文摘要等。1. 题目表述课题所研究的对象和内容。要求字数少、简明精炼,最多不超过 20 个字。如果设有主、副标题,副标题指具体的研究内容。2. 作者毕业论文作者只写学生的姓名,可冠以所在院、专业。指导老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则写在毕业论文封面上。3. 摘要(内容提要)应将本文的研究内容及结论作一简明的概述,有的还涉及所研究的条件、方法和意义等。由于文字数量所限,必须重点突出,文字简练。摘要字数控制在全文字数的 5 ~ 10% 以内。4. 关键词这是为存贮信息和文献检索所必需的。关键词要符合学科分类、专业术语的通用性,并注意与国际惯例一致。其设置数量一般为 2 ~ 4 个,每个词均为专业名词(或词组),一词在 6 个字之内。5. 前言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本项研究课题的提出及其研究意义(学术、实际价值);二是本项研究的前人工作基础,及其欲深入研究的方向和思路、方法。前言的篇幅一般不应过多,其字数多在数百字至千余字。6. 正文大体上包含三个部分:材料和方法、结果和分析、结论和讨论。材料主要是描述用于本试(实)验的生物、试剂、工具及主要配套用具等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方法包括试验的设计方案和主要的仪器安装、操作方法,以及与试验有关的环境条件。结果和分析部分指对试验观测所获得的数据,经过初步整理加工,对其结果进行逐项(条)分析,用文字加以表述。这部分是论文的核心内容,需要较详细地、实事求是地阐述。结论是结果和逻辑发展,一般只能写下本人研究所得到的已经证实的新材料、新结果、新观点,要反映事物的内在联系。讨论着重是对本文的创新点的论述,或对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作一定的解释、说明,一般是结合有关学科理论和前人工作进行理论分析。7. 参考文献应列出本论文直接引用的有关学术观点、试(实)验方案(方法)、数据资料(含图表)的论文、专著等,以及与本论文同类或相关研究工作成果所发表的论文、专著等。一般参考用的文献资料,可视其对本论文研究的参考价值程度,酌情列入。8. 致谢即 向指导 老师、向曾经支持和协助自己完成论文课题研究工作的教师、技术人员,以及合作伙伴等人表示谢意。“致谢”,一般写在毕业论文的最后。二、调研报告的撰写格式 调研报告撰写顺序如下:题目、作者、摘要、关键词、前言、正文、意见和建议、致谢等。题目、作者、摘要、关键词和致谢等,同科学实验论文。1. 前言主要是阐述调查问题的提出,调查的目的、对象、方法和调查组织及工作完成情况等。2. 正文也是调研报告的核心内容。通常以调查研究后提出的观点或得出的结论为纲目,对逐个观点(问题)进行论述,同时阐明它们之间的关系。切忌只是调查材料的简单堆砌,没有主次之分,没有作者自己的分析和观点。3. 意见和建议这一部分也是调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调研的最终目的在于解决实际问题。作者在经过调研摸清情况,掌握规律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它既可以为决策者提供依据和空间,也可以为后人进一步研究解决问题奠定基础。三、毕业设计报告的撰写 毕业设计报告应扼要地写出整个设计的方案与思路,本人承担的任务在整个方案中的地位,所承担的部分在国内外的发展状况,在此次设计中使用何种方法,以及自己通过设计工作所得到的体会以及对设计有何改进意见。毕业设计报告撰写常用结构提纲的形式:题目、作者、摘要、关键词、绪论(或前言)、设计方案评价、设计方法、设计成果、问题讨论、参考文献、致谢等。题目、作者、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致谢等,同科学实验论文。1. 绪论(或前言)要写明设计任务的由来,设计标准与任务要求,承担单位,分工情况,学生本人承担的任务与完成情况等。2. 设计方案评价一般有多个设计方案进行比较,对首选方案进行评估。要在工程投资、建设工期、投产后的经济效益、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价。3. 设计方法阐述本人承担的任务是如何进行设计的,是否有新意或技术方法上的突破。4. 设计成果说明总的成果与本人承担的部分成果及成果评价。5. 问题讨论对设计中的问题或难点以及有新改进的地方提出来讨论,以便能够更好地进一步探讨与解决问题。四、其 它 1. 鉴于我校专业面广,指导教师可遵循以上撰写格式,结合专业学科的特点,进一步提出具体要求。2. 毕业论文的封面,应按附件一格式要求,便于规范存档管理。3. 毕业论文一般 3000 ~ 5000 字,要求学生必须用 A4 纸打印。文章标题用三号黑体,摘要、关键词用小四号楷体,内容小四号宋体,参考文献五号宋体。附件一:封面格式 编号: 四川农业大学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200 届) 题 目: 学 院: 专 业: 学生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职称: 完成日期: 年 月 日 四川农业大学教务处制附件二:科学实验论文格式 ××××××××(题目) ×××学院 ×××专业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教师姓名及职称) 摘要(中文): ………………………………………………………………………………………… 关键词(中文):××× ××× ××× 英文题目 摘要(英文): 关键词(英文): 前 言 …………………………………………………………………………………… 材料与方法 …………………………………………………………………………………… 结果与分析 …………………………………………………………………………………… 结论和讨论 …………………………………………………………………………………… 参考文献: [1] 作者姓名 . 题目 . 期刊名 . 年份,卷(期):起讫页码 [2] 作者姓名 . 题目 . 书名,出版社,出版时间 致谢 附件三:调研报告论文格式 ××××××××(题目) ×××学院 ×××专业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教师姓名及专业、职务) 摘要(中文): ………………………………………………………………………………………… 关键词(中文):××× ××× ××× 英文题目 摘要(英文): 关键词(英文): 前 言 …………………………………………………………………………………… 正 文 …………………………………………………………………………………… 意见和建议 …………………………………………………………………………………… 参考文献: [1] 作者姓名 . 题目 . 期刊名 . 年份,卷(期):起讫页码 [2] 作者姓名 . 题目 . 书名,出版社,出版时间 致谢 附件四:毕业设计报告格式 ××××××××(题目) ×××学院 ×××专业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教师姓名及专业、职务) 摘要(中文): ………………………………………………………………………………………… 关键词(中文):××× ××× ××× 英文题目 摘要(英文): 关键词(英文): 绪论(或前言) …………………………………………………………………………………… 设计方案评价 …………………………………………………………………………………… 设 计 方 法 …………………………………………………………………………………… 设 计 成 果 …………………………………………………………………………………… 问 题 讨 论 …………………………………………………………………………………… 参考文献: [1] 作者姓名 . 题目 . 期刊名 . 年份,卷(期):起讫页码 [2] 作者姓名 . 题目 . 书名,出版社,出版时间 致谢 二 ○○二 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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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论文研究目标怎么写

家庭暴力 目录·【简介】·【家庭暴力与精神卫生】·【家庭暴力问题现状】·【家庭暴力的危害】·【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对家庭暴力理解的几大误区·【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简介】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家庭暴力与精神卫生】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和生物因素共同作用的现象,而暴力本身更趋向生物性,因为它毕竟是一种野蛮的行为。自人类组成家庭以来,就伴随家庭暴力的发生。在家庭暴力中,受害者多半为妇女和儿童。尽管引起暴力的因素很多,但心理因素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至少在当时就存在心理障碍。有许多精神障碍是诱发暴力的重要因素。 一、人格障碍占家庭暴力的1/4,其中以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和冲动型人格障碍居多。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从儿童时期就有暴力行为记录,这类病人不仅是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而且是社会暴力的制造者。他们不仅经常殴打妻子或孩子,还威胁配偶不得离婚。冲动型人格障碍常为一些琐碎小事大发雷霆,进而出现暴力行为。而他们的配偶一旦提出离婚即痛哭流涕或者以死相要挟。 二、情感障碍中的躁狂症病人通常无暴力行为,只是在病情严重发作时有暴力倾向,但易较快消失。抑郁症患者的暴力行为后果较为严重,多可发生凶杀或自杀现象。 三、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幻觉、妄想的支配下,可出现严重的暴力行为和自残行为。他们有时把自己的配偶当成魑魅魍魉进行殴打,常常把亲人打的鼻青眼肿、头破血流甚至残废。 四、更年期精神病以女性居多,暴力行为也常见于女性。嫉妒妄想是更年期精神病的主要症状。她们因无中生有地怀疑丈夫另有新欢而不断地辱骂和殴打自己的忠实伴侣。 五、经前期综合症是引起家庭暴力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有经前期综合征的妇女几乎每月都会挑起家庭争端,所谓小吵天天有,大打月月有就是指这类家庭。 除了精神疾病外,人们在某一时期出现的心理问题或心理障碍也是家庭暴力的重要因素。例如: 一、外遇,妻子红杏出墙或丈夫包养情妇都可造成家庭暴力。 二、更年期的暴力可谓男女势均力敌。有的男性在更年期控制情绪能力减弱,动辄暴跳如雷,摔盆翻桌,殴打妻小。女性多为以上所述的更年期综合征而出现的家庭暴力。 三、亲子之间的暴力多系父母虐待子女,有的是父母对子女的期望值过高,有的是子女品行障碍如习惯性偷窃、说谎等,也有的是子女生理缺陷如遗尿、肢体残疾等。非生身父母家庭虐待孩子的暴力多为后继的一方把孩子视作夫妻感情交流的障碍,给予体罚或殴打。 四、酗酒引起的家庭暴力已为公众所熟悉。而更为严重的后果是,酗酒者子女在成年后往往有人格缺陷或成为家庭暴力的继承人,他们因幼年遭父亲的毒打而埋下的仇恨心理,在父母年迈时实施报复,虐待和殴打老人。 五、心理危机,人们在遇到强烈的精神刺激或创伤后,情绪极度不稳定,若此时再给予不良刺激,可出现伴有意识障碍的激情状态,发生残忍的暴力行为。 避免家庭暴力并不是十分困难的事,加强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正面引导处理家庭矛盾对消除家庭暴力能起到积极作用。由于经常发生暴力行为的个体可能存在心理障碍,因此很有必要让他(她)们到精神科医生那里进行诊治,以避免更严重的后果发生。【家庭暴力问题现状】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在世界各国,家庭中虐待妻子的现象都十分常见。据世界银行调查统计,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 性承认被配偶打过,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特别是在离异者中,暴力事件比例则高达。据资料统计,目前,全国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家庭暴力引起的后果是严重而且是多方面的,因为发生在家庭中而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制止和处理,很容易导致婚姻的破裂和家庭的离散,同时使加害人有恃无恐。并且,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的孩子通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在他们成长后大大增加了使用暴力的可能性。 家庭暴力之所以受到特别关注,是因为它不仅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而且极大地危害社会治安、家庭稳定以及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世界银行认为,暴力对女性来说与癌症一样是育龄妇女死亡和丧失生存能力的重要原因。因此在世界各国,都应当建立更为健全的法律制度以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危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以纳入法制轨道。但家庭暴力并没有随之而消除,却仍然存在。它后果严重,危害性极大。归纳如下: 1、严重影响、破坏了社会组成细胞——家庭。 在一个家庭中,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必然影响夫妻感情。当妻子无法受其丈夫的暴力时,以选择离婚、离家出走、甚至以暴抗暴等途径摆脱遭受的暴力,致使家庭破裂、毁灭。 2、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长。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着严重的影响。特别是直接对孩子施暴时,更容易使孩子的情绪产生恐惧、焦虑、厌世的心理,轻者影响孩子的情绪,他们自卑、孤独,影响学习和生活,严重者使孩子们离家出走,荒废学业,甚至还走上犯罪的道路。 3、家庭暴力侵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胁生命。在我们调查中,多数妇女都是在他们施暴时惨遭残害。暴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 4、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不及时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受害者本人又不知用法律保护自己,在忍气吞声、长期遭受暴力的扭曲心态下,采取了法律禁止的手段——故意杀人,杀夫报复,酿成恶性事件。在我们调查272件中就有两件(如前所述两个案例)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后果,极大的危害了社会安定的局面。【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从调查分析情况看,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有诸多方面,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 1、由观念错位,贪恋婚外情导致家庭暴力。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些人在各种传统的、现代的、本土的、外来的思想、文化、观念、习俗的激烈碰撞中,思想迷失了方向,道德观念特别是婚姻道德观念发生了错位。一些男性视糟粕为时尚,以拥有“婚外情”作为向人炫耀的资本,有的在外与“二奶”长期非法同居,生儿育女。回家则对妻子“横挑鼻子竖挑眼”、使妻子“左右不是”,以种种借口逼迫妻子离婚,更有甚者,将所包“二奶”带回家中居住,把妻子赶出家门,妻子稍有反抗,则会招致家庭暴力,调查中,由婚外情引起的家庭暴力有60例,占30%。 2、一些男性性格扭曲、品行不端直接引发家庭暴力。一些男性性格扭曲,常常无端怀疑妻子生活作风不检点,不许妻子和别的男性说话,不许妻子贴补家用外出打工赚钱,妻子若有反抗,就会遭到家庭暴力;一些男性沾染上不良习惯,整天贪于玩乐,游手好闲,在外赌博、酗酒、嫖娼无所不为,有的横行乡里,危害百姓,是人见人恨的恶霸。这些人无家庭责任感,有不顺心的事就回家向妻子、孩子耍威风。如在外赌博输钱后,逼妻子出去借钱,借不来就会遭到暴力。妻子若欲提出离婚,男方就扬言要杀其全家,在他们的威逼恐吓下,妻子常常忍气吞声,不敢告发。此类情况占总数的。 3、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思想作祟引发家庭暴力。一些男性大男子主义思想根深蒂固,总是以居高临下的心态任意摆布和欺侮妻子,发威逼打骂妻子为能事,常常因一点点生活小事,对妻子大打出手,以此来满足自己“男子汉大丈夫”的自尊心。这种情况占23%。 4、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从历史发展来看,我国长期以来“男尊女卑”传统的夫权思想,在当前市场经济形势下有所抬头;从社会角度来看,一是我国妇女的地位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二是社会上多数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劳动社会化程度不高、生育风险还基本上由女性自身承担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女性处于下岗、失业率高,再就业难的境地。据统计,截止今年9月,我省城镇登记失业女性万人,占总数的,而在岗上的女性,多数仍处于从事繁重面临简单劳动行列之中,从调查情况看,97%家庭中,女性的收入低于男性,男女两性实际收入确实还存在一定差距,与男性相比,女性仍属于低收入群体。在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的妇女,大部分妇女还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和家庭经济支配权,这就造成了其在经济上过于信赖丈夫的事实,一些女性甚至被丈夫视为生活上累赘,常因向丈夫索要生活费遭到家庭暴力。 5、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有些单位的领导认为家庭暴力是一般家庭内部事务,不予过问,不予干预,有的法官对于受害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请求离婚的诉讼,一味调解和好不判决离婚,从而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地实施暴力行为。 6、我国现行法律尚无配套的比较完善的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缺乏执法监督制度。在立法上,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 7、在法律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许多公民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而社会舆论对此采取宽容态度而未能给予及时的、大张旗鼓谴责,对致暴者没有威慑作用。对家庭暴力理解的几大误区 反对家庭暴力,需要全社会的参与,但是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可能有人会认为家庭暴力是家里的事情,是一种隐私,不可外扬。中国社会的百姓们对家庭暴力现象存在着几大误区: 误区一:没有家庭暴力现象,即使存在,也是极少数。 误区二:家庭暴力是私事,4128个调查对象中,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 误区三:家庭暴力就是伤害身体,而不包括精神暴力、经济暴力、性暴力。 误区四:文化素质高的家庭没有家庭暴力,4128个调查对象中,施暴者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编辑:姜志)【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1995年国务院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纲要确定中国妇女在未来五年内的具体发展目标之一是:“有效遏制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及拐、买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纲要规定:“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坚决制止家庭暴力。” 在国家基本法律的层面上,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对家庭暴力问题做了规定。《婚姻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防治做了规定: 1、总则中将“禁止家庭暴力”(第3条)上升为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宪法原则的体现,也为今后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2、在裁判离婚的法定理由中,将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法院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作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第32条第2款第2项)。 3、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与施暴者的民事法律责任(第43、44条与第46条)。例如,第46条规定,配偶一方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一)立法现状 1.中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2.国家级立法: (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总则、第33-35条、第40-42条)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47、52条) (4)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第98、101、103条),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形式(第134条)。 ——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第43条);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第43、45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条),并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继承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引起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7条)。 (5)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第232-238条、第240、246、257、260、261条)。 (6)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第22条)。(7)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 3.地方性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先后出台了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截止2003年7月为止,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龙江等7个省、自治区人大先后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专门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二)工作措施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认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不仅是巩固和反展中国安定团结局面的需要,而且是维护妇女人权,提高妇女地位的需要。为了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实现各个领域的男女平等,近年来,在反家庭暴力方面,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多部门合作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包括: 1.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中国国务院和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妇联。2.成立多部门合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2001年11月,全国妇联、中宣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计生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4个部门成立了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截止2003年7月,已有20余个省,300多个地级市建立了类似的由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等多部门联合组成的维权协调机构。 3.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中国大多数省份都建立了“110”反家庭暴力报警中心,或在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挂牌成立维权投诉站。 4.建立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许多省的法院邀请妇联维权工作者担任陪审员,审理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 5.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有10余个省在司法行政机关成立的法律援助中心中,专门设立了妇女法律援助站,工作室多设在同级妇联。 6.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庇护所。全国已有20余个省内建立了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10余个省内建立了庇护所。 7.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反家庭暴力的优势。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中国最大妇女群众团体,按国家行政区划,建有从全国妇联到村妇代会的六级组织,其中有维权工作者4万余名。它以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宗旨,具有广大的社会影响力,在推动以上反家庭暴力机构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化工作格局的形成和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它还积极参与和推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参加执法检查;对妇女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受理有关妇女权益的投诉,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重大侵权案件;建立妇女法律帮助机构、直接为妇女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开展国际项目合作,有效促进了中国反家庭暴力工作。

【女权主义概述】女权主义(Feminism),源自西方,译文理解成一个主要以女性经验为来源与动机的社会理论与政治运动。 女性主义-Feminism一词,最早出现在法国,意味着妇女解放,后传到英美,逐渐流行起来。五四时,传到中国,定为女权主义。在西方,最初是指追求男女平等,首先是争取选举权。20世纪20-30年代,西方国家的妇女,基本上都争取到平等的政治权利,但在社会生活与人们的观念中,仍与男子不平等。女权主义者开始认识到,这其中有一个性别关系,性别权力的问题,所以女权运动就变为分析男女为何不平等,男女的权力架构,强调性别分析。在我国也认识到,先讲女权是不行的,也要讲性别分析。从女权主义--女性主义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而是认识的加深。在国内目前多用女性主义,用性别研究两性权力有深层次的意义,而且用女性主义也容易让人们接受。女性主义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是一种男女平等的信念和意识形态,旨在反对包括性别歧视在内的一切不平等。 中国的女权主义,是指女性争取与男性平等,体现女性自我精神与能量的一种女性思想、社会言论及政治协助行为。 男女平等是女权主义最基本的目标,在争取与男性平等的同时,女性还要注重自我的价值表现,展示女性的独特魅力,挖掘并发挥女性的社会力量,为社会各阶层女性的思想与行为解放而努力,要将全世界妇女的利益放在同一个起点,协助官方处理女性主义面临的问题。【女权主义理论】女权主义哲学概括起来,对各类共同关注的理论问题和对各种成功理论的应用,主要表现为如下十大方面: 1.女性境遇的考察, 女权主义发现,女性在社会地下的地位和悲惨境遇,不是男性统治者所说的那样,不是天经地义的。无论是女性的性别,或是女性的社会地位\身份和角色等,都是社会不平的的现实给与的.女性是被构造的,没有选择的权力和能力; 2.女性存在的缺失, 在研究中,人们发现,女性遍布存在于这个社会里,他们只是非存在的,是男性的附属者和屈从者; 女性非存在的状态是社会男性强权统治和不合理的历史造成的,表现力人类整体的存在的缺失。 3.女性权力的实践: 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和法律权力等等.男女平等首先是权力的平等,男女平权意识和真正的权力平等都是很重要的.可是,到了今天,女性的权利被排斥和被践踏,仍是不期而至和十分严重的; 4.女性安全的毫无保障,需要警示和社会做出保护措施; 在家庭或社会公共场所里,女性经常受到男性的攻击和骚扰; 男性中心单一性别统治,用强制性的和暴虐的方式对待女性和弱者,导致了女性的性恐怖主义灾难。 5.女性创造力遭受压制和被无视, 女性是人类文化创造的伟大力量,可是他们的创造性被忽视了;更有甚者,女性的创造力和创造物被男性所抢占豪夺成为他们自己所有的;女性创造力收到压制和掠夺,是社会不合理的状态所致。这是社会的损失,是全人类的不幸; 6.女性自觉的自我意识和主体性确立 女性的解放与自由发展,不仅是社会的问题,更是女性自身的问题,需要自我觉醒和自觉发展。女性作为创造性的实践活动主体,往往是不被承认的,只有依靠女性自己自强不息地自我奋斗和社会运动相结合,才可能有成功的可能。 7.女性的人道主义公正 对女性遭受歧视的事实揭露, 同时女性承担起实现人类的真正的公正、公平、自由和博爱的职责。包括对女性和对自然,对人类文化和民族文化,对个体和对整体,都要以人道主义的公正来对待。 8.女性的组织建设重整是亟待实现的 以保护女性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可是,在女性的权益受到伤害的时候,没有一个可以讨的公道的渠道,没有一个社会力量的支持;这可以说,是社会组织与男性伤害者成了共谋者,甚至是姑息养奸,是对男性伤害女性的罪责变样的支持;女性组织不仅是妇联一家,法院公安和一切社会组织都应该是女性保护的组织形式。 9.女性话语权力,话语主体和话语实践; 由于男性话语和男性统治里面,不包括女性的权利,女性并不存在于其中,而且,男性话语和话语方式,充满着战争和暴力的破坏性和强制性,女性必须为了自己的崛起和人类的发展前景,创建女性的话语权力,成为女性话语实践活动的话语主体,以包容与和谐的方式建造崭新的人道主义的世界。 10,女性发展的身份认同和社会地位确立 女权主义者发现,女性并不住在这一个世界里,占领这世界王国的人是男性,如此大量的一个男性群体,不管其是否白色人种和拥有财富。这个世界的潜在的可信度,权威,安全和公正的报酬,对一个人的人之身份和能力的承认,是这样一个世界,某些人的行为习惯正如其与生俱来的条件,由在他们之中的不同而定。而不是由这一个社会的人性基本情况来确定,但是身份地位的特权,意向特权,存在于其他事物之中,也存在于性属之中。所以女性的发展,是在自我认同和社会身份认同,从而在社会上获得应有的地位和在社会中立足。女性的解放、自由和发展,是女权主义发展的三部曲,归结在女性的发展,创造女性的文化,从而对整个人类走出危机境遇获得广阔的发展前景而做出贡献。 《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探讨》这篇精彩文章由范文搜收集于网络或会员供稿,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范文搜将坚持免费到底,每日为您更新更多与《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探讨》一样优秀的免费精品文章,请随时关注范文搜!论文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温馨的家庭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然而当前,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家庭暴力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家庭暴力的存在严重地侵扰着家庭的安宁,破坏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并且使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和保障人权,特别是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一个及待解决的世界性课题。本文试就从家庭暴力的概念、成因、危害、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以及对策等方面谈一些拙见,以期增强公众对家庭暴力的敏感度,给予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的保护,从而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关健词:家庭暴力 虐待一.家庭暴力概述 就现阶段全国各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家庭暴力日益凸显。作为严重侵扰家庭、社会安宁的刽子手——家庭暴力,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特别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还没有一致公认的界定。但在国外的有关法律特别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中,大多对家庭暴力采用广义的概念,即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造成其中一方生理或心理上的伤害。形式上可分为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受害者包括配偶、前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同居伴侣及前同居伴侣;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总之任何对家庭成员造成损害和伤害的行为都可以列入家庭暴力的范畴。家庭暴力的概念是上世纪90年代初才引入我国的。现行《婚姻法》所作出的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是家庭暴力作为法律概念第一次出现在我国法律的层面上。目前,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对家庭暴力尚无界定。实践中所谓的家庭暴力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主要是指对家庭成员身体上的暴力及因此而引起的精神伤害,如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及性虐待等,受害者为配偶、子女与父母,其中以妇女、儿童与老人居多。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家庭暴力的概念在司法层面上明确限定为狭义的: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二)家庭暴力的特点1、家庭暴力的行为主体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其施暴者与受害者相互关系密切,多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是家庭暴力最常见的类型。而发生的在一定范围亲属以外的暴力行为,如被家人是家政服务员、家庭经营活动的雇员等,不能视为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行为具有隐蔽性。主要表现在(1)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而非公共场所,地点隐蔽;(2)有些受害者基于自身的脸面和家庭的荣誉而往往对加之于己的家庭暴力粉饰隐瞒;(3)公众的漠视和习以为常使人们对家庭暴力现象往往视而不见。3.家庭暴力的行为手段具有多样性、损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手段多样,包括殴打、捆绑、禁闭、侮辱、威胁、精神折磨、甚至还有更为残酷的手段。手段的多样性,加之施暴者对后果的放任态度,使得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有时可能较轻,更多时候却达到惨不忍睹的地步。4.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主要表现在:(1)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广泛存在于不同的种族、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阶级、不同的宗教信仰、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职业、不同的文化水平的人群中;(3)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无论是平时还是战时,家庭暴力从未间断过。5.时间的连续性和长期性。一般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暴力不会只终止于一次、两次,往往是存在一定时间连续性6.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的复杂性。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心理的、生活的、婚姻的等等各方面的原因。(三)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关系1.虐待的概念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的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身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在表现形式上,有作为的行为如打骂、恐吓等;也有不作为的行为如不予衣食,令其冻饿、有病不予治疗等。2.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异同家庭暴力与虐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家庭成员间的施暴行为,表现形式也有重合的地方,如残害、捆绑、殴打强行等。其二者的本质是相同的,就是对其他家庭成员造成身体或心理伤害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家庭暴力既可能是偶发的,也可能是经常性的,只要实施了打骂、残害等行为就可以构成家庭暴力。而虐待往往是较长时间的,需要一定的连续性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即构成虐待。此外,对于同样造成重伤或死亡的,伤害罪的刑罚远比虐待罪为重。(四)家庭暴力的类型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家庭暴力作不同划分;1.以施暴者与受害者的相互关系为依据,家庭暴力可分为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父母子女之间的家庭暴力以及其他亲戚间的家庭暴力。2.以被侵犯的权益为依据,家庭暴力分为(1)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的溺、弃、残害。所谓溺、弃,是指采用溺死、闷死、掐死、饿死等手段杀害家庭成员的行为;所谓残害是指从肉体上进行摧残的行为,如冻饿、毒打、故意伤害肢体、器官等行为。另外,对施暴对象公然以施暴行为相威胁,表现为用语言对施暴对象威胁、恐吓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使对方产生恐惧的心理,造成受害者严重的精神损害。(2)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家庭暴力。表现为对弱者采取捆绑、非法拘禁、暴力威胁等手段限制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3)侵害人格权的家庭暴力。表现为对家庭成员采取罚跪、侮辱人格、强制超体力劳动等,更多地体现为精神上的损害或虐待。(4)侵害婚姻自主权的家庭暴力。对具有婚姻行为能力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对待家庭成员的结婚或离婚问题。诸如,父母或其他长辈以暴力强行包办、干涉子女的婚事;子女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干涉父母的婚事。(5)侵害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性权利的家庭暴力。妻子以及其他女性家庭成员的性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违背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的意志,强行对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发生性行为或有性虐待行为,都是对女性性权利的暴力。(6)侵害生育权和生育自由权的家庭暴力。暴力对象是已婚女性,施暴者一般为丈夫或夫家的其他家庭成员,如公婆、伯叔等。表现为有些人对不生育的或生育女孩的妇女百般难,施以暴力等。 3.依据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及限制行为,如:殴打、推搡、禁闭、使用工具攻击等,后果通常会在受害者身上形成外伤,易于发现。精神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经常性的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不法行为,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精神折磨为精神暴力的常见形式。性暴力是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迫发生性关系是最常见的性暴力。目前,多数国家对家庭暴力的类型采用此种分法。二.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由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特殊性,需要有一套不同于其他侵权或犯罪的解决办法,这就要求有有效的救助措施和完善的法律责任。(一)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包括:1.各级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此类救助措施的实施主体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我国《婚姻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另外,妇联组织作为群众组织,也有义务在日常工作中救助妇女。2.所在单位的救助措施。此类救助措施的实施主体是所在单位。对于所在单位应理解为施暴者和受害者所在的单位。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所在单位的救助措施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的实施条件相同,必须在受害者提出请求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否则有关组织不宜自行介入。3.国家机关的救助措施。此类救助措施的实施主体是国家机关。狭义的国家机关的救助措施为公安机关的救助。《婚姻法》第43条第2、3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发生了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以使暴力无法继续,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利益得到保护。公安机关为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可以对施暴者采取批评教育、严厉训斥、间隔距离、将受害者或施暴者带离现场等救助措施。“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让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教训。广义的国家机关的救助措施包括各种法律责任。4.家庭成员的自我救助。家庭成员在受到家庭暴力行为伤害时,依法可以实施自我救助,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家庭其他成员也应该及时提供帮助,共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继续,避免发生严重后果。应该及时帮助受害者寻求外界帮助,如向有关基层社会组织提出帮助请求、报告当地派出所等警察机关、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二)法律责任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施暴者规定了三种形式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1.行政责任对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警告、200元以下罚款和15日以下拘留。2.民事责任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过错赔偿责任属于民事损害赔偿的一种,是一种对权利的救济,它通过对夫妻双方中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维护夫妻关系的平等、家庭关系的健康和稳定,并且对过错方进行一定的惩戒。另外,施暴者承担的民事责任还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3.刑事责任我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家庭暴力本身是一类非法行为,并不是一种罪名,但这种非法行为可以导致《刑法》规定的如下犯罪:第一种,实施家庭暴力,故意剥夺家庭成员生命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依照《刑法》第232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种,实施家庭暴力,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按《刑法》第234条规定,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造成残疾或致人死亡的,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三种,实施家庭暴力,干涉家庭成员婚姻自由的,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应依照《刑法》第257条的规定,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承担的刑事责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还包括过失杀人罪、过失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等。上述三种法律责任既可以单独适用,又可以同时适用,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家庭暴力的看我给你

很多公司在大众对其市场营销项目厌倦之前,就已经厌倦了自己的市场营销项目。而Liz Claiborne(丽诗加邦)却不同,它的善因营销(Cause-related Marketing)(注1)项目自确立以来,从1991年2002年,每年都坚持不懈地不断完善和更新。Liz Claiborne在防止和反对家庭暴力方面担负起了领导者地位,而这个涉及家庭暴力的项目也成为了公司的一个标志 性项目,Liz Claiborne的营销团队通过每年推出新的角度和新的创意来保持这一项目的新鲜感,在保持项目核心目标和主题不变的前提下不断扩展其内涵和范围。 成立于1976年的Liz Claiborne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纽约的生产和销售服装、佩饰和香水产品的公司。该公司拥有和经营着几十个不同的服装品牌,从传统经典风格到流行风格,以适合各种不同的消费群体的需求,如:Liz Claiborne、Bora Bora、ENYCE 、DKNY等。其产品通过遍布于世界的30,000多个专卖店和零售机构被销售。 自从开展这一系列涉及家庭暴力的项目和活动以来,在十年的时间里,Liz Claiborne被持续地盛赞为“一个富有创意、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领袖”。 有几个因素使这个项目与众不同。首先,Liz Claiborne挑选了一个并不是特别时髦且不容易操作的话题,这样才使Liz Claiborne公司独自“拥有”这一话题。第二,该公司在接下来的十多年时间里,持续不断地围绕这一主题开展各种项目。 剑指目标客户群 在1991年,总部位于美国的全球著名女性时装品牌Liz Claiborne(丽诗加邦)计划开发出一套善因营销(Cause-related Marketing)项目。在当时,善因营销这种营销方式还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数的善因营销项目的操作方式无非是:消费者在购买某商品时,每花费一美元就捐出其中的几美分给一个慈善组织。但是,Liz Claiborne想更进一步,因为研究显示,消费者在做购买选择时,越来越考虑一家公司的声誉,消费者尊重那些关注并参与解决社会问题的企业。 该公司希望能找到一个当时妇女们所关注的问题,并以此为出发点开发出一套营销项目,要求它既要合时宜、与消费者相关,又要具有新闻性。首先,Liz Claiborne邀请了美国著名的女性艺术家来创作涉及重要妇女问题的公共艺术作品。在芝加哥,艺术家Leah Komaiko领导了一个项目,来自各种不同文化背景的儿童写了一本关于“上班族母亲”的书。在旧金山,六位知名的视觉艺术家创作了一系列关于家庭暴力的公益广告。由此产生了美国营销史上颇具生命力且非常成功的一套围绕反家庭暴力主题展开的善因营销项目。 有几个因素使这个项目与众不同。首先,Liz Claiborne挑选了一个并不是特别时髦且并不容易操作的话题。在当时,乳腺癌问题已经吸引了很多企业的赞助以及媒体的关注,而媒体对家庭暴力这一问题的关注很少。正是由于这些原因,Liz Claiborne公司才能独自“拥有”这一话题。第二,该公司在接下来的十多年时间里,持续不断地围绕这一主题开展各种项目。 在项目开始的第一年,一项全国性调查发现,93%的美国女性相信家庭暴力是一个问题。这一数字在Liz Claiborne的客户当中更高,持这种观点的客户表示,将会对开展相关项目来帮助解决这一社会问题的公司有好感。 来自旧金山的六名艺术家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合作创作了一条公益广告,该广告于1992年的10月,即“全国家庭暴力宣传月”(National Domestic Violence Awareness Month)期间,出现在旧金山湾区的200多个户外广告牌上以及公共汽车站。同时,该公司为第一个24小时家庭暴力救助热线提供资助,并且牵头成立了一个致力于筹集资金和提供援助的志愿者团队。 以上的这些举动不仅使家庭暴力热线的电话数量增加了三倍,而且还吸引了很多女性和时尚媒体的报道,如《妇女着装日报》(Women's Wear Daily)、Mirabella和Elle,同时也为公司的高层主管创造了很多演讲的机会。 新角度、新创意保持新鲜感 在1993年,Liz Claiborne展开了第二轮的项目。艺术家Barbara Kruger创作了非常有感染力的新版公益广告,在“全国家庭暴力宣传周”期间被投放于波士顿和迈阿密的户外广告牌上。同时,该公司在公共广播电台投放这条公益广告,并向公众投放教育性宣传材料。 在1994年,Liz Claiborne聘请艺术家Annette Lemieux创作限量版的体恤衫和咖啡杯,通过Liz Claiborne分布于全国各地的专卖店以及一个免费的热线电话来销售。另外,Liz Claiborne开始接触意见领袖,它进行了一项问卷调查,调查对象为“财富1000强”名单中的公司的高层主管。当被问到“家庭暴力是否影响它们公司的业务”时,三分之一的受访者说家庭暴力对各自公司的业务有影响,一半的受访者认为帮助员工应对他们所面临的家庭暴力问题会有助于公司的业务。 在1995年,Liz Claiborne开展了一项员工艺术比赛,来为反家庭暴力运动设计品牌形象。最后获奖的是一个非常具有戏剧性的、手绘的、包含红黑两色的心形图像,图像周围的口号是:“了解事实、积极参与、结束家庭暴力”(Get the Facts, Get Involved, End Family Violence)。这一形象被印在纪念性的体恤衫和咖啡杯上。在体恤衫和咖啡杯的另一面则印上了阻止家庭暴力的四个步骤。 在1996年,这一项目转移方向,第一次针对男性开展工作。该公司制作了一条30秒的电视公益广告,广告起用来自一些大学的知名美式橄榄球队员为演员。该广告在一些大学的橄榄球场被播放,并且在地区性和全国性的橄榄球比赛的电视转播中播出。 在1997年,该公司继续前一年的战略。传统的涉及家庭暴力问题的公益广告往往针对女性,告诉她们如何识别暴力性行为、如何取得帮助。而Liz Claiborne的公益广告以前卫、先锋、富有新闻性的方式来谈论这一问题,向男性传达信息。这一次,该公司起用知名的男性音乐家做演员,如Backstreet Boys(后街男孩)、Clint Black、Coolio、Kenny Loggins、Richard Marx、Travis Tritt等。这些出现在公益广告中的演员具有阳刚气质,且是众多男性心目中的典范。他们献身说法,主张男性应该在反家庭暴力运动中采取主动姿态。这一套广告呼吁,那些即使没有实施过家庭暴力行为的男性应该站出来劝阻他们的朋友、兄弟和同事。这一套条广告被播放于全国2000多家广播电台。 在1998年,这一项目又调整方向,将注意力转向了父母,出版了手册《如何与你的孩子交谈:关于健康的人际关系》。这一与专家合作开发的手册指导父母们如何帮助和引导他们的子女在谈恋爱时间应对可能出现的暴力现象。 在1999年,Liz Claiborne与“家庭暴力预防基金会”合作,推出了一本长达20页的手册《女性指南:如何与他人讨论家庭暴力》。 在同一年,Liz Claiborne赞助了第一届反家庭暴力“纽约市行走” 活动(New York City Walk)。作为这次活动的冠名赞助商,Liz Claiborne向这一活动提供了赞助。 在2000年,该项目的注意力集中在青少年。自从20世纪90年代开展活动以来,Liz Claiborne就开设了一个互联网网站。在2000年,该公司又推出了一个专门涉及恋爱中的暴力行为的网站—— (意思为“爱不是滥用”)。该网站在推出的第一年中,每月有25000人访问。另外,一本新的宣传手册《给青少年的指南》(A Teen‘s Handbook)出炉。该公司通过专卖店、诊所、家庭暴力避难所、救助机构、警察局、政府的卫生部门以及学校等管道将75000份指南散发给许多个人和组织。 到了2002年,该项目继续被更新,在内容上有了延伸。Liz Claiborne的董事长和CEO在第七届全美家庭暴力年会上演讲。另外,该公司继续赞助V日(V-Day)——一个全球性的、阻止对女性实施的暴力的运动。该公司还与女性电视频道Lifetime合作,推广“停止暴力周”。另外,该公司还推出了一个针对11至14岁青少年的新网站—— 。2002年的活动产生了8400万人次的媒体印象(注2)。许多知名媒体进行了报道等。 在2003年,该公司与Marie Claire杂志和宝利来(Polaroid)公司合作,开展了一个名为“不再”(No More Tour)的全国巡回路演和反家庭暴力电影节活动,途径华盛顿、亚特兰大、洛杉矶等地。每一站的活动包括:在大学校园举行的音乐会、反家庭暴力电影作品展映、与畅销书作家和青年暴力问题专家Rosalind Wiseman的对话等。到了2004年,该项目进入第十三个年头。该公司的产品标签开始出现反家庭暴力的信息以及相关的网站地址。 坚持的力量 不断翻新但万变不离其宗的善因营销,使Liz Claiborne的社会尊重度和影响力大幅攀升。到2003年为止,Liz Claiborne一共分发了50万本宣传册和9万多个海报,给全美范围内的组织和个人使用。数年中,其CEO Paul Charron被邀请参加了一系列高规格的活动,如进入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的由四十人组成的“全国反家庭暴力咨询委员会”;被美国前副总统戈尔邀请参加在白宫玫瑰园举行的一个反犯罪法案的签署仪式。还数次进入美国女性经理人协会评选的“最适合女性经理人工作”的30家公司名单。 通过Liz Claiborne的努力,家庭暴力问题由一个原先的属于家庭内部的私人问题变成了一个公共健康问题,从政府、企业界和非营利组织获得了必要的资源和资金。 尽管许多公司都在争夺时尚和女性类别媒体的报道版面和空间,尽管媒体不太愿意触及像家庭暴力这样的敏感话题,Liz Claiborne持续的善因营销项目还是争取到了许多媒体的报道,获得了很高的认知度。在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所有的媒体报道和公益广告所获得的媒体印象总数为13亿人次,相当于1200万美元的广告价值。 而与此同时,该项目获得了包括SABRE和公关新闻白金奖在内的多项公关和营销业内奖项,并被业内人士认为是美国最成功的善因营销项目之一。另外,Liz Claiborne不断得到一些来自员工和消费者的反馈,那就是许多人将该公司与反家庭暴力问题联系起来。该善因营销项目显示出Liz Claiborne的企业社会责任感,并加强和深化了Liz Claiborne与其核心的女性客户之间的关系。 作为一个著名的时尚品牌,Liz Claiborne 用十年的专注,创造了一个善因营销的“善果”——成为一个公众心目中“富有创意、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领袖”。 注1:Cause-related Marketing也被翻译成“事业关联营销”或“高尚目标市场推广运动”。 注2:媒体印象(Media Impressions)的定义:一篇新闻报道的媒体印象为刊载该文章的报纸或杂志的发行总量或进行报道的电视台所覆盖的总观众人数。 专家点评 在许多人的印象中,与公益事业相连的往往是跨国公司,鲜见国内企业的身影。其实国内企业对公益事业的投入并不少,但主要是对偶然的、孤立的事件被动参与,而不像跨国公司的公益行为具有系统性和长期性。

家庭暴力论文研究目标怎么写好

1.因为近年来,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报道出来家庭暴力的现象很多,甚至普遍化,有必要对此现象的原因进行研究,规避暴力现象。2.研究这一课题的意义在于发掘家暴问题背后的原因,目的在于预防家庭暴力的产生和对其进行治理,减少家庭暴力悲剧的发生。3.全文的框架和结构是根据研究问题的依据、方法、对策和目的安排的。4.各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是根据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一逻辑关系展开的。5.在研究的过程中,治理家庭暴力的对策方面出现不同的意见,一种倾向于民间调解,一种倾向于法律治理,考虑到对策的可行性和严肃性,认为法律途径比较有强制力。6.我认为是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及妇女儿童保护法体系的不健全等立法问题。7.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论述不是太深刻,根本原因论述不透彻。8.立论依据为国内外的案例和家暴问题解决途径。 没有看到原文,自己瞎编的,不知道与原文是否契合,希望对你有帮助,

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本文从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成因,探讨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不力的原因,从而提出如何完善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一、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危害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实践中看,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15%左右,但却属恶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关注和对施暴者给予应有的制裁。而其他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却被视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忽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后果。由于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据调查,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曾受到过丈夫或男友的虐待,而在一些国家,这个比例高75%。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二、家庭暴力的成因(一)立法不完善和执法不严格家庭暴力的解决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1)对某些家庭暴力行为,即使已构成犯罪,社会也不能主动干预。(2)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没有法律规定,是使家庭暴力问题难以解决的另一原因。(3)对于一些特殊的家庭暴力如婚内强奸行为,立法当前尚是一片空白,使司法实践无所适从。执法不严格,使得家庭暴力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我国相关法规本来就不完善,再加上执法不严,使得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更加脆弱。司法人员无法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认为家庭暴力只要不出人命就不是什么大事,正是由于这种心理“,110”出警后得知是夫妻打架掉头就走;民事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尽管当事人之间武力相向已是家常便饭,却总是判决不予离婚;刑事法官在处理家庭暴力引起的案件时,也会处处对被告人明显轻判的现象。正是这种“放纵”使法律在家庭暴力面前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二)传统观念的影响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传统的家庭观、婚姻观以其强大的惯性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模式和行为方式,严重削弱了我国现有的尚不完善的法律制度,成为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1)施暴者认为“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秉承了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中“国法不及于家”的思想,认为家庭之间的事是私事,其他人无权管“,打家里人不犯法”(。2)受害者往往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愿控告,他们宁可牺牲个人的安宁也不愿破坏家庭的稳定。于是,他们选择了逆来顺受、委曲求全的态度。可正是这种逆来顺受使暴力一步一步升级,也使得司法机关无法介入。(3)对司法人员而言,对他们影响较大的则是“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种观念。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三)社会控制手段缺乏有效性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手段政出多门,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中国目前存在多元化的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理机制,除司法机关外,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内务司法委员会设有妇女儿童专门小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还有各级妇联和工会中女职工委员会及农村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等。但这些机构职责分工不明确,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致使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有的甚至形同虚设。三、家庭暴力的对策目前形势下应该立足于现实,用足和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勇于突破和创新,建立一个多渠道、全方位、具有中国本土化特点的反家暴模式。具体有三个层次:一是法律层面。我国现有的制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既有实体性的规定,也有程序性的规定,且有针对某具体问题制定立法的先例,这为制定专门的单项立法奠定了基础。各地方的行政规定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补充已有法律法规的不足提供了有益的建议。各地方立法的制定也有利于促成全国性法律的出台。我国立法机关还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应包括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要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范围和性质,以有利于司法实务中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界定和有关法条的正确使用。二是行政干预层面。一方面推动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纳入对受害者的保护性措施;一方面可以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中对相关单位和部门在反对家庭暴力中法定职责的规定,将反家暴的情况作为相关部门,如公安、妇联、民政等政绩考核的指标,推动这些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社会救助层面(。1)推动社区调解是预防和制止家暴有效而重要的途径(;2)建立零家庭暴力社区试点,在社区内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和培训(;3)建立多机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安、社区、单位、妇联、民政、医疗、心理救助、法院等各部门的作用,并加强多机构的联动与协作,使之环环相扣,使家庭暴力的预防、调解、救助、证据收集、制裁等得以有效进行。(4)办法律热线电话、接待来信来访等方式,为全国妇女提供免费法律咨询(;5)为贫困女性当事人、严重侵犯妇女权益以及重大典型案件的女性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6)对中心接待咨询及代理案件进行分析总结,针对其中重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向有关部门提交法律意见,并提交立法建议,推动法治建设,并通过出版和发表相关书籍与文章,以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参考文献:[1]杨根乔.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其对策.合肥学院学报.200(86).[2]凌志东.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5(2).[3]高莉,郑晓斌.论家庭暴力.法制与社会.200(811).[4]罗萍.中国家庭幕力的现状、原因及法律措施浅议.新疆大学学报.1997(4).[5]孙彬,姬新江.婚姻家庭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唉看了这题目就伤心,以前我也认真回答过一个类似的问题来着,但是对方很无情地关闭问题了!女性主义思潮 导论 Feminist Thought: A More Comprehensive Introduction (美国)罗斯玛丽•帕特南•童 Rosemarie Putnam Tong 艾晓明 等译 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2002年10月 我有电子版的,但是版权问题不能发,一共有六个流派的详细介绍,建议你去书店找找这本书或者图书馆借一下。这本书把国外的理论和实践总结的很详细很全面。本人很赞这本书。国内的话,要去看每年相关会议的报告,毕竟在我国还是起步状态。祝一切顺利

家庭暴力 目录·【简介】·【家庭暴力与精神卫生】·【家庭暴力问题现状】·【家庭暴力的危害】·【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对家庭暴力理解的几大误区·【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简介】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家庭暴力与精神卫生】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和生物因素共同作用的现象,而暴力本身更趋向生物性,因为它毕竟是一种野蛮的行为。自人类组成家庭以来,就伴随家庭暴力的发生。在家庭暴力中,受害者多半为妇女和儿童。尽管引起暴力的因素很多,但心理因素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至少在当时就存在心理障碍。有许多精神障碍是诱发暴力的重要因素。 一、人格障碍占家庭暴力的1/4,其中以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和冲动型人格障碍居多。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从儿童时期就有暴力行为记录,这类病人不仅是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而且是社会暴力的制造者。他们不仅经常殴打妻子或孩子,还威胁配偶不得离婚。冲动型人格障碍常为一些琐碎小事大发雷霆,进而出现暴力行为。而他们的配偶一旦提出离婚即痛哭流涕或者以死相要挟。 二、情感障碍中的躁狂症病人通常无暴力行为,只是在病情严重发作时有暴力倾向,但易较快消失。抑郁症患者的暴力行为后果较为严重,多可发生凶杀或自杀现象。 三、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幻觉、妄想的支配下,可出现严重的暴力行为和自残行为。他们有时把自己的配偶当成魑魅魍魉进行殴打,常常把亲人打的鼻青眼肿、头破血流甚至残废。 四、更年期精神病以女性居多,暴力行为也常见于女性。嫉妒妄想是更年期精神病的主要症状。她们因无中生有地怀疑丈夫另有新欢而不断地辱骂和殴打自己的忠实伴侣。 五、经前期综合症是引起家庭暴力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有经前期综合征的妇女几乎每月都会挑起家庭争端,所谓小吵天天有,大打月月有就是指这类家庭。 除了精神疾病外,人们在某一时期出现的心理问题或心理障碍也是家庭暴力的重要因素。例如: 一、外遇,妻子红杏出墙或丈夫包养情妇都可造成家庭暴力。 二、更年期的暴力可谓男女势均力敌。有的男性在更年期控制情绪能力减弱,动辄暴跳如雷,摔盆翻桌,殴打妻小。女性多为以上所述的更年期综合征而出现的家庭暴力。 三、亲子之间的暴力多系父母虐待子女,有的是父母对子女的期望值过高,有的是子女品行障碍如习惯性偷窃、说谎等,也有的是子女生理缺陷如遗尿、肢体残疾等。非生身父母家庭虐待孩子的暴力多为后继的一方把孩子视作夫妻感情交流的障碍,给予体罚或殴打。 四、酗酒引起的家庭暴力已为公众所熟悉。而更为严重的后果是,酗酒者子女在成年后往往有人格缺陷或成为家庭暴力的继承人,他们因幼年遭父亲的毒打而埋下的仇恨心理,在父母年迈时实施报复,虐待和殴打老人。 五、心理危机,人们在遇到强烈的精神刺激或创伤后,情绪极度不稳定,若此时再给予不良刺激,可出现伴有意识障碍的激情状态,发生残忍的暴力行为。 避免家庭暴力并不是十分困难的事,加强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正面引导处理家庭矛盾对消除家庭暴力能起到积极作用。由于经常发生暴力行为的个体可能存在心理障碍,因此很有必要让他(她)们到精神科医生那里进行诊治,以避免更严重的后果发生。【家庭暴力问题现状】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在世界各国,家庭中虐待妻子的现象都十分常见。据世界银行调查统计,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 性承认被配偶打过,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特别是在离异者中,暴力事件比例则高达。据资料统计,目前,全国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家庭暴力引起的后果是严重而且是多方面的,因为发生在家庭中而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制止和处理,很容易导致婚姻的破裂和家庭的离散,同时使加害人有恃无恐。并且,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的孩子通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在他们成长后大大增加了使用暴力的可能性。 家庭暴力之所以受到特别关注,是因为它不仅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而且极大地危害社会治安、家庭稳定以及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世界银行认为,暴力对女性来说与癌症一样是育龄妇女死亡和丧失生存能力的重要原因。因此在世界各国,都应当建立更为健全的法律制度以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危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以纳入法制轨道。但家庭暴力并没有随之而消除,却仍然存在。它后果严重,危害性极大。归纳如下: 1、严重影响、破坏了社会组成细胞——家庭。 在一个家庭中,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必然影响夫妻感情。当妻子无法受其丈夫的暴力时,以选择离婚、离家出走、甚至以暴抗暴等途径摆脱遭受的暴力,致使家庭破裂、毁灭。 2、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长。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着严重的影响。特别是直接对孩子施暴时,更容易使孩子的情绪产生恐惧、焦虑、厌世的心理,轻者影响孩子的情绪,他们自卑、孤独,影响学习和生活,严重者使孩子们离家出走,荒废学业,甚至还走上犯罪的道路。 3、家庭暴力侵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胁生命。在我们调查中,多数妇女都是在他们施暴时惨遭残害。暴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 4、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不及时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受害者本人又不知用法律保护自己,在忍气吞声、长期遭受暴力的扭曲心态下,采取了法律禁止的手段——故意杀人,杀夫报复,酿成恶性事件。在我们调查272件中就有两件(如前所述两个案例)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后果,极大的危害了社会安定的局面。【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从调查分析情况看,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有诸多方面,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 1、由观念错位,贪恋婚外情导致家庭暴力。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些人在各种传统的、现代的、本土的、外来的思想、文化、观念、习俗的激烈碰撞中,思想迷失了方向,道德观念特别是婚姻道德观念发生了错位。一些男性视糟粕为时尚,以拥有“婚外情”作为向人炫耀的资本,有的在外与“二奶”长期非法同居,生儿育女。回家则对妻子“横挑鼻子竖挑眼”、使妻子“左右不是”,以种种借口逼迫妻子离婚,更有甚者,将所包“二奶”带回家中居住,把妻子赶出家门,妻子稍有反抗,则会招致家庭暴力,调查中,由婚外情引起的家庭暴力有60例,占30%。 2、一些男性性格扭曲、品行不端直接引发家庭暴力。一些男性性格扭曲,常常无端怀疑妻子生活作风不检点,不许妻子和别的男性说话,不许妻子贴补家用外出打工赚钱,妻子若有反抗,就会遭到家庭暴力;一些男性沾染上不良习惯,整天贪于玩乐,游手好闲,在外赌博、酗酒、嫖娼无所不为,有的横行乡里,危害百姓,是人见人恨的恶霸。这些人无家庭责任感,有不顺心的事就回家向妻子、孩子耍威风。如在外赌博输钱后,逼妻子出去借钱,借不来就会遭到暴力。妻子若欲提出离婚,男方就扬言要杀其全家,在他们的威逼恐吓下,妻子常常忍气吞声,不敢告发。此类情况占总数的。 3、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思想作祟引发家庭暴力。一些男性大男子主义思想根深蒂固,总是以居高临下的心态任意摆布和欺侮妻子,发威逼打骂妻子为能事,常常因一点点生活小事,对妻子大打出手,以此来满足自己“男子汉大丈夫”的自尊心。这种情况占23%。 4、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从历史发展来看,我国长期以来“男尊女卑”传统的夫权思想,在当前市场经济形势下有所抬头;从社会角度来看,一是我国妇女的地位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二是社会上多数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劳动社会化程度不高、生育风险还基本上由女性自身承担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女性处于下岗、失业率高,再就业难的境地。据统计,截止今年9月,我省城镇登记失业女性万人,占总数的,而在岗上的女性,多数仍处于从事繁重面临简单劳动行列之中,从调查情况看,97%家庭中,女性的收入低于男性,男女两性实际收入确实还存在一定差距,与男性相比,女性仍属于低收入群体。在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的妇女,大部分妇女还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和家庭经济支配权,这就造成了其在经济上过于信赖丈夫的事实,一些女性甚至被丈夫视为生活上累赘,常因向丈夫索要生活费遭到家庭暴力。 5、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有些单位的领导认为家庭暴力是一般家庭内部事务,不予过问,不予干预,有的法官对于受害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请求离婚的诉讼,一味调解和好不判决离婚,从而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地实施暴力行为。 6、我国现行法律尚无配套的比较完善的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缺乏执法监督制度。在立法上,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 7、在法律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许多公民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而社会舆论对此采取宽容态度而未能给予及时的、大张旗鼓谴责,对致暴者没有威慑作用。对家庭暴力理解的几大误区 反对家庭暴力,需要全社会的参与,但是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可能有人会认为家庭暴力是家里的事情,是一种隐私,不可外扬。中国社会的百姓们对家庭暴力现象存在着几大误区: 误区一:没有家庭暴力现象,即使存在,也是极少数。 误区二:家庭暴力是私事,4128个调查对象中,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 误区三:家庭暴力就是伤害身体,而不包括精神暴力、经济暴力、性暴力。 误区四:文化素质高的家庭没有家庭暴力,4128个调查对象中,施暴者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编辑:姜志)【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1995年国务院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纲要确定中国妇女在未来五年内的具体发展目标之一是:“有效遏制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及拐、买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纲要规定:“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坚决制止家庭暴力。” 在国家基本法律的层面上,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对家庭暴力问题做了规定。《婚姻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防治做了规定: 1、总则中将“禁止家庭暴力”(第3条)上升为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宪法原则的体现,也为今后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2、在裁判离婚的法定理由中,将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法院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作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第32条第2款第2项)。 3、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与施暴者的民事法律责任(第43、44条与第46条)。例如,第46条规定,配偶一方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一)立法现状 1.中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2.国家级立法: (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总则、第33-35条、第40-42条)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47、52条) (4)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第98、101、103条),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形式(第134条)。 ——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第43条);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第43、45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条),并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继承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引起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7条)。 (5)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第232-238条、第240、246、257、260、261条)。 (6)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第22条)。(7)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 3.地方性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先后出台了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截止2003年7月为止,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龙江等7个省、自治区人大先后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专门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二)工作措施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认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不仅是巩固和反展中国安定团结局面的需要,而且是维护妇女人权,提高妇女地位的需要。为了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实现各个领域的男女平等,近年来,在反家庭暴力方面,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多部门合作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包括: 1.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中国国务院和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妇联。2.成立多部门合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2001年11月,全国妇联、中宣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计生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4个部门成立了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截止2003年7月,已有20余个省,300多个地级市建立了类似的由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等多部门联合组成的维权协调机构。 3.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中国大多数省份都建立了“110”反家庭暴力报警中心,或在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挂牌成立维权投诉站。 4.建立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许多省的法院邀请妇联维权工作者担任陪审员,审理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 5.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有10余个省在司法行政机关成立的法律援助中心中,专门设立了妇女法律援助站,工作室多设在同级妇联。 6.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庇护所。全国已有20余个省内建立了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10余个省内建立了庇护所。 7.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反家庭暴力的优势。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中国最大妇女群众团体,按国家行政区划,建有从全国妇联到村妇代会的六级组织,其中有维权工作者4万余名。它以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宗旨,具有广大的社会影响力,在推动以上反家庭暴力机构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化工作格局的形成和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它还积极参与和推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参加执法检查;对妇女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受理有关妇女权益的投诉,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重大侵权案件;建立妇女法律帮助机构、直接为妇女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开展国际项目合作,有效促进了中国反家庭暴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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