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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答辩派出所所长

发布时间:2024-07-01 10:17:08

论文答辩派出所所长

22岁大学生在看守所完成他的毕业论文答辩,这说明了在法律的基础上还有人间的温情所在,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法律是为人服务的。这件事情可以看得出当今我国的法律在不断的完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会越来越和谐。这位大学生犯了一些错误,他将在看守所待一段时间,警察考虑到如果不进行毕业论文答辩,就会影响他之后就业生活,所以他们通过向上级询问做出了这样的决定。

这对于这个学生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鼓励,让学生认识到身边的人是关爱他的,也让他在之后可以更好的报效祖国,报效社会,毕竟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曾给予他帮助。也能够让他的心暖一些,让他对于人生对于世界的看法会更加积极。

之前总听人们说,法律是冷冰冰的,法律没有任何人情而言,但是就近几年的一些事情而言,我们可以看得出在法律面前还是有人间真情所在,我们是活生生的人,我们就一定会有情感,我们可以哭可以笑,我们也会为别人的事情所感动,也会为他人所着想,这样的社会状态是最为理想的。如果说我们只把法律当做是一个冷冰冰的机器,让它这样服务我们的社会的做法是不恰当的,而且会引起一定的骚乱。在任何不正当的思想面前,人间温情可以感化许多人,也可以让许多人浪子回头。这就是真诚的力量。在这次之后,这位大学生也一定会重新认识自己,重新审视这个社会。

我们不要对这个社会失望,也不要对人生失望,我们即使做错了事情是一时糊涂,我们一定要学会改正,而且要接受自己,我们也要常怀一颗温暖的心对待他人,不要让他人对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太过于失望。

对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的思考摘要: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作为一种全新的公共人力资源管理思维,对公务员实现自我价值、解决职业危机以及增强个人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提高政府绩效和整体形象意义也十分重大,但是由于受传统行政文化和现行管理体制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推行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面临着许多困境。将职业发展规划引入到政府部门并使职业生涯规划的积极作用得到发挥,必须从转变公务员自身思维观念以及改革政府管理体制两个方面努力。关键词:职业生涯规划;公务员;自我实现;政府绩效职业生涯规划最初被广泛地用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它在充分发挥员工个人价值的同时,组织的整体竞争力也得到了提升,由此职业生涯规划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将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引入政府管理的过程中,无疑是一项有意义的尝试。一、推行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的重要意义(一)职业生涯与职业生涯规划职业生涯这个概念是由美国人事管理专家施恩(Edgar HSic Hein)在20世纪60年代首先提出,并系统研究的。他认为,职业生涯是指一个人一生从事工作经历的总称,特别包括其职位变迁、职务变化以及个人通过工作实现理想和愿望的发展历程,反映这个人在人生不同阶段的行为取向态度和价值观[1]。其中,个人工作期间从事的各种活动和表现出的各种行为,是一个人的“外在职业生涯”,而个人在工作中呈现的价值观、态度、兴趣、需求、动机和气质、能力,则形成一个人的“内在职业生涯”。职业生涯规划,是指员工工作及职业发展的设计,协调员工个人的需求和公共组织的需求,实现个人和组织的共同成长和发展。从制定者来区分,可以划分为个人职业生涯规划和组织生涯规划。简单来说,一个人的事业究竟向哪个方向发展,他一生要稳定从事哪种职业类型,扮演何种职业角色,都应该事先作出设想和规划,这便是职业生涯规划。(二)公务员的职业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业具有以下特征:(1)公务员服务于国家公共利益,行使公共权力,因此公务员职业具有公共性;(2)公务员实行常任制,无失业之忧,法律规定,公务员无重大过失,不得随意开除公职;(3)公务员有国家公共财政作保障,职业风险比较小;(4)公务员职位晋升规范,法律对公务员的晋升有着严格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是逐级晋升,导致其中的优秀公务员难以脱颖而出;(5)公务员工作较稳定,外部竞争压力较小,如果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很容易影响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从以上公务员的职业特征的分析,可以看出对公务员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十分必要。对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的研究,在国内外的理论研究中还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笔者认为,公务员的职业生涯规划就是指(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对决定个人职业发展的主观和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和测定,确定公务员的职务发展,并对其职业生涯发展阶段进行合理规划的过程。因此,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的内容包括公务员个体的职业生涯规划和部门的职业生涯规划两个方面。职业生涯规划对公务员个人来说,是围绕自己的工作制定发展目标,并通过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去逐步实现目标。对政府组织来说,是帮助公务员找到个人目标和组织发展机会的结合点,特别是为初级公务员提供心理上的满足。职业生涯设计的本质就是基于组织价值基础上的个人实现。(三)推行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的重要意义1.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是实现公务员从政抱负的基础(1)公务员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履行国家公务的工作人员,是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主导力量,在保障政府稳定和高效运作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公务员作为自然人,在为国家和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又有着与普通公民相同的权利,如生存的权利、发展的权利、享受生活的权利以及自我实现的权利等,这些权利的享有要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作保障。而政府公务员的经济收入往往是和他的职级相一致的,我国公务员法明文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是确定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这说明公务员的职级越高,其薪酬待遇就越高。在现代社会,职级和薪酬的高低往往是判定一个人的人生价值实现程度的重要指标。公务员如何发展自己的职业生涯,对于其实现人生价值意义重大,而公务员职业发展规划无疑是公务员实现职务发展的重要手段。(2)在职业生涯过程中,公务员与企事业单位员工一样也会面临许多问题,如对工作不感兴趣,创造性得不到发挥,对工作无所适从,晋升得不到机会,个人才华得不到施展以及难以融入到组织生活中去等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缺乏职业生涯规划的指导,从本质上说,职业生涯规划是公务员个人在其工作经历中作出的自我角色定位[2]27-29。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可以帮助公务员全面地把握组织的环境,了解组织环境是开放民主型的还是封闭专制型的,以此来调整自己的工作方式;分析其所在的职位特点,职位需要什么样的知识和技能,面对自己所处的职位本身存在哪些优势和不足,需要补充哪些知识;知道自己在组织中处于什么地位,扮演何种角色;公务员职业生涯可以帮助公务员准确地把握这些情况,预测在工作中可能产生的困难和阻碍,使公务员提前做好准备,增强他们对工作环境的把握能力和对工作困难的控制能力,充分发挥自身的潜能,克服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避免不必要的职业危机。(3)公务员作为国家和政府的代表,其独特的身份决定了公务员受国家政策的影响很大。面对不断发展的新环境、新形势,公务员要不断地调整自己,以适应时代发展对公务员的要求,如果公务员队伍缺乏与时俱进的思维,只知因循守旧,故步自封,将面临着被淘汰的危险。特别是在政府机构改革这一背景下,公务员的职业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新的职业环境对公务员的职业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面对环境变化所带来的对公务员素质要求的提高,无论是公务员本身还是其就职部门,都要根据新的需求调整公务员的职业生涯规划,可见,公务员的职业生涯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要随着组织内外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公务员及所属部门在不断调整职业生涯规划过程中,能够对自身的条件和能力进行重新认识,能够充分把握环境变化所带来的各种机遇和威胁,从而确定合适的职业奋斗目标,并为实现这一目标作出行之有效的安排。2.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是实现政府长远发展目标的保证(1)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有利于提高政府绩效。国家公务员是国家经济、社会等各项行政事务的直接管理者,是政府职能得以实现的直接力量,也是当前我国政治、经济改革的决策者和实施者,因此,国家公务员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整个政府组织的办事效率以及政府在国民心中的形象,同时也直接影响到政府改革乃至社会改革的成败[3]。将应用于企业管理中的职业生涯规划引入政府部门,可以说是政府进行现代化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政府管理引入“人性化”的管理机制,使政府机构成为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的重要主体,政府可以通过对公务员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更加全面地了解公务员的价值观、个性和能力及其发展目标,从而进行科学合理的人员配置,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同时将公务员的职业生涯与其工作的部门密切联系,引导公务员的个人目标契合于组织的整体发展目标,通过个人职业生涯的成功促进部门绩效水平的提高,使部门获得长远的发展。(2)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有利于促进政府内部和谐的人际关系的建立,提升政府的社会形象。政府通过对公务员个性、技能和能力的分析研究,帮助公务员制定出符合其个体特点的职业生涯规划,并根据职业生涯规划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激励办法,有利于密切政府部门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使整个公务员队伍保持一种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4]。政府帮助公务员制定职业生涯规划的过程,是双方相互作用的过程,也是双方相互调适的过程。在调适的过程中,组织与个人不断调整各自的价值观,双方可以加深彼此的了解和信任,既实现了政府组织的社会价值目标,也实现了公务员个人的价值,使政府利益与公务员自身的利益需求找到了契合点,使公务员与所属部门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从而有助于形成组织和谐的文化氛围和良好的人际关系,建立团结的组织气氛。二、影响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设计的因素公务员职业生涯设计是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新内容,它受到传统人文观念、现行管理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使公务员职业规划的推进面临阻碍。1.公务员的职业生涯规划理念尚未形成[5],对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的重要性的认识还有待提高。一方面,受传统职业观念的影响,认为公务员是“旱涝保收”的职业,进入到政府部门工作就是捧上了“铁饭碗”,再加上由于外部竞争压力小,导致许多公务员不思进取,开展职业生涯规划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尽管开展员工职业生涯规划已经成为许多企业组织人力资源管理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但在政府部门,有关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的工作尚未步入正轨,未能有意识地针对各部门自身的职能特点与发展规划开展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工作。政府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发展过程中,自觉不自觉地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在人事管理上往往注重公务员的使用与管理,追求人职匹配,却忽视公务员的经营与发展。2.未能针对公务员的职业发展组织有关的培训。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的实施,有助于发现公务员本身存在的一些不足和缺失,针对这些不足和缺失,政府相关部门展开相应的培训,以弥补公务员的不足,促进公务员的职业发展。然而,在现实中,对公务员的培训存在很大问题:现行的公务员培训都是以整体公务员为对象,用同一个理念和指导思想来进行培训,而没有采用分级分类有针对性的培训方法;培训内容针对性不足,实用性不强,培训内容往往是一些普及性的、政策宣传性的培训,严重偏离公务员本身的特点和组织发展的目标,而一些能够满足公务员未来发展需要、具有前瞻性的培训少之又少[3];参与培训的公务员学习热情不高,缺乏学习主动性,把参与培训看成是应付上级的无奈之举。公务员培训所面临的问题大大影响了公务员的学习积极性和学习效果,使公务员在职业发展道路上,受到发展目标不明确、自我认知不清和职业技能缺乏的巨大约束,从而阻碍了其职业生涯的发展。3.“政治光环”和政府陈旧的人事管理思想使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举步维艰。受传统“政治光环”的影响,使得公务员不敢公开追求自身的职业发展。期望事业上的成功本无可厚非,但人们往往把要求收入增加或职位晋升的公务员冠之以“官迷”之类的称呼,把这种正常的行为看成是公务员思想腐败的现象,这种想法忽视了公务员作为普通社会公民追求高质量生活的权利。另外,政府传统的人事行政管理也认为,人的能力是一定的,个人只是实现组织目标的工具,管理的目标就是在此条件下如何控制和使用人,这种人事管理思想主张压制公务员个性的张扬,这影响了公务员潜能的开发,否认公务员作为普通人的合法需求。公务员在这种传统社会行政观的影响下,职业生涯规划遭到压制。4.评估体系不完善,公务员对自我发展缺乏理性的认识。公务员评估是公务员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是调动公务员工作积极性、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不断调整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的重要依据。但是,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评估体系存在很多问题:一方面,目前政府的人力资源管理仍带有较强的人治色彩,常常用领导个人好恶、主观臆断来取代科学、客观的评估指标;另一方面对公务员绩效考核过于简单化,考核内容缺乏针对性、可比性,公务员评估制度中规定的“德、能、勤、绩、廉”五项标准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评估内容过于笼统和抽象,没有结合组织发展和职位特点对公务员进行考核,难以给公务员的职业发展以帮助和指导,使公务员对自我发展缺乏理性的认识,往往看不到自我发展的潜力,使有能力的人长期得不到晋升,失去工作热情,造成人才外流或人才浪费,从而影响到组织的整体发展。三、进行公务员的职业生涯规划的建议(一)从公务员自身角度来讲1.转换观念。公务员要转变陈旧的观念,破除“大锅饭”“、铁饭碗”等腐朽观念,增强职业生涯规划的意识,明确未来发展的目标,并树立终身学习和继续教育的观念,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重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增强规划职业生涯的积极性[6]。要根据自身的特点以及环境的需求,在与部门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可实现的职业生涯发展目标,实现自我价值的不断提升和超越,通过自身的不断进步,进而推动整个组织的不断发展。2.自我评估。作好自我评估是作好职业生涯规划的前提条件。自我评估是对自己作全面的、综合的、系统的分析和判定。一个有效的职业生涯设计必须是在充分认识自身条件与相关环境的基础上进行的。公务员制定个体职业生涯规划的第一步要审视自己,认识自己,弄清我想干什么,我能干什么[7],根据自我评估的结果及时调整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构建合理的知识结构,并培养职业需要的实践能力。3.实施策略。为实现职业生涯发展目标,必须制定严谨、科学的职业生涯行动方案,尽可能地把自己的职业生涯管理与组织的人事管理活动结合起来,通过各种积极的具体行动去争取职业发展目标的达成。实施计划要分步骤、分阶段进行。可以通过制定长期计划和短期计划,使计划稳步实现,要坚定职业发展目标,明确每一步行动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职业生涯发展目标。4.评估与反馈。整个职业生涯规划制定的正确与否要在实施中去检验,看实施的效果如何。这就需要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的评估,将评估的结果及时反馈给职业生涯规划者,诊断生涯规划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找出相应对策,并对规划进行调整与完善,在达成职业目标过程中自觉地总结经验和教训,及时修正对自我的认知和最终的职业目标,使职业生涯发展目标得以顺利实现。(二)从政府组织角度来讲1.提供职业咨询和职业管理指南,建立职业发展的信息与预测系统[2]245-250。职业生涯有一定的发展规律,需要公务员对这些规律有深入的理解,并能结合自己的特点和工作实践进行判断和决策。而个人由于精力、认知能力以及机会的限制,其所掌握职业信息的来源和通道是有限的,而组织在这方面存在着巨大的优势。组织更有能力为公务员提供比较专业的职业生涯发展咨询[8]。组织可以通过面谈、问卷、讲授等多种形式,由组织的领导者、部门主管和职业研究专家,为所属的公务员进行职业咨询,解答其在职业问题上的困惑和难题,理清其职业发展的思路。2.制定职业生涯通路(career path)计划,拓宽职业生涯通路。职业生涯通路是对前后相继的工作岗位和经验所作的客观描述,是组织参与其成员职业生涯发展,实现职业管理的最重要部分。当一个人的工作职能和工作内容因组织内缺少晋升机会而保持不变时,职务就会发生停滞现象。这不仅对公职人员个人的职业发展,而且对组织的整体绩效都有严重的消极影响。这种以晋升为主要内容的单一职业生涯通路已越来越难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政府应打破传统的单一职业发展通道,建立网状职业发展通路,拓宽人们的职业通路,减少堵塞的可能性,为公务员的晋升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3.回应和解决公务员在职业发展生涯发展中遇到的典型性问题,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各个阶段的公务员都可能面临一定的问题,如对新进公务员,有可能出现工作环境不适应、工作不感兴趣、职位长期得不到晋升而气馁等等问题,这时其所属部门应及时地帮助公务员调节心态,给予其职位发展的指导和情感关怀等;而对比较成熟的公务员来说,可能出现由于知识和技能的更新跟不上组织发展的要求,而使他们工作能力下降,这时其所属部门应采取一些积极的应对措施,包括强调终身学习,共同探讨技能发展问题,让公务员承担具有挑战性的工作任务、对创新活动予以奖励等;对即将退居二线的公务员,可以为他们开展退休咨询,通过建立弹性工作方式,继续发挥他们的经验优势,对年轻公务员结对帮带,让他们在指导年轻公务员成长的成功中体现自身的价值[4]。4.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计划。第一,组织应根据组织发展目标,结合公务员个体特征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公务员的道德素质、心理素质和业务素质,使公务员不但能够积极、有效地处理日常事务,而且能够驾轻就熟地处理一些复杂的、非常规的问题,从而不断提高公务员职业生涯成功的能力;第二,组织通过帮助他们制定职业生涯规划,发现他们的优势和弱势,根据他们的优缺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依照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和工作需要,增加一些实用性强的行政管理知识与技能,以此丰富更新知识结构,适应社会和组织提出各种挑战,以符合公务员个人职业生涯发展的资格要求;第三,打破政府部门对公务员培训的垄断,从“政府导向”向“市场导向”转变,将市场模式引入到公务员培训中来,使政府与高校、社会私营培训机构共同参与培训,实现公务员培训主体多元化。5.建立以职业发展为导向的工作绩效评估体系。组织建立绩效评估体系有利于保持公务员职业生涯设计时组织绩效导向,可以使公务员了解自己所设立的职业目标进展如何,根据组织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政府部门必须打破陈旧腐朽的“人为色彩”浓厚的绩效评估体系,推行科学的绩效评估方法,根据公务员的职位特点和组织目标对其进行分类管理和分类评估,即不同部门的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公务员应按照不同的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估[10],并将评估的结果及时反映给被评估者,使其了解到自己的表现和组织期望之间的差距,及时地弥补自己的不足,以更好地促进自己的职业发展。将职业生涯规划运用于公务员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应按照“人事相宜、量才适用、用其所长”的原则,对公务员进行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在组织目标与公务员个人价值契合的基础上,对公务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工作设计和岗位锻炼,提升公务员的个人能力,着力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经济管理型、社会管理型及流通管理型等各类公务员。参考文献:[1]埃德加·H·施恩.职业的有效管理[M].仇海清,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392.[2]孙柏英.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3]王伟华.机构改革背景下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研究[J].行政与法,2008,(1):75-79.[4]杨文锋.以职业生涯设计形态激发基层干部队伍活力[J].人才资源开发,2007,(12):112-116.[5]郭昌鸿,沈瑞明.开展员工职业生涯设计现状分析与对策思考[J].金融队伍建设,2007,(2):46-49.[6]曾月征,程慧君.浅谈员工职业生涯规划[J].中国市场,2008,(14):47.[7]周敏.浅析职业生涯规划[J].现代保健:医学创新研究,2008,(5):25-27.[8]秦文华,杨延鲁.浅谈企业员工的职业生涯设计[J].现代企业教育:卓越管理,2007,(4):17-19.[9]左霞辉.我国公务员绩效评估的问题及其改进[J].云梦学刊,2008,(8):43-45.

小张犯了罪,正好赶上毕业季,派出所得知学校在知晓小张犯罪的事情仍然愿意让他答辩之后,便准备了视频答辩,为小张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很重要。只有完成论文答辩才能顺利拿到毕业证,这是必要的程序。

论文答辩进派出所

个人认为论文答辩环节对毕业生来说是很重要。论文答辩是大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你的论文是自己做的,思路清晰的话,你完全不用担心,答辩就是一个对大学里所学的专业知识的一个总的,融合汇总。作为一个大学生,就是在工作之前必须要掌握的知识。

法不容情,一个人触犯了法律就应当接受法律的审判。但法亦容情,面对小张这种情 况我们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尽量给予关怀,这样也更能够促使其改过自新。

whbna 正解,还有个更快的去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开个带照片的户籍证明,也可以现取,一样用

可以说对马上要毕业学生有着非常至关重要,因为这个达到理想的成绩才可以正确的毕业,也是对自己学业的一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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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工具的增多,在系列侵财类案件中盗窃机动车的案件越来越突出。成为侵害公民财产的一大毒瘤。因此,加强盗窃机动车案件的侦查,严厉打击盗窃机动车犯罪活动,已成为侦破侵财类案件侦查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一、盗窃机动车案件的现状及成因2005年中国公安机关立案的盗窃机动车案件达到68.3万起,同比上升2.9个百分点,并且近几年来机动车盗窃案件呈现出逐渐攀升趋势。 盗窃机动车案件一般是系列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数众多,跨度区域广,对老百姓造成很大经济损失,性质恶劣,影响严重。2007年4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在市局行动技术支队的大力支持下,与龙岗分局紧密配合,果断出击,成功侦破廖唐清盗车团伙案件(代号“9·09”案件),打掉了一个长期在该市龙岗区及该省多个市县疯狂盗窃汽车的犯罪团伙,抓获盗车犯罪嫌疑人4名,缴获赃车4辆、作案工具解码器、屏蔽器、破锁设备一大批及德国造手枪、雷鸣登各一支,从中查破本市盗窃汽车案件56宗。�盗窃机动车案件的多发性从客观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机动车数量的剧增。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百姓购买力明显增强,数量庞大的机动车客观上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作案目标。�2、机动车停放管理混乱。在鹤山市2007年1至5月份被盗的机动车当中,90%是停放在路边无人管理的路边、小区、空地。�3、机动车车主防盗意识落后。有相当一部分车主,特别是旧车的车主认为:偷车贼没有这么大的胆子,所以对车辆防盗的意识差,夜间车辆乱停乱放,极少车有防盗装置,锁车仅仅靠车门上的锁,这些都为盗车嫌疑人实施作案提供了便利条件。�4、机动车防盗方法简单。被盗车当中,部分车辆使用了电子报警装置。由于电子防盗锁投放市场的时间较长,而该产品的防盗技术水平在近几年内却没有提高,而盗车贼对这种电子锁的结构和拆除方法已了如指掌,因此就造成了使用这种电子锁的汽车出现屡屡被盗的现象。�另外主观方面,机动车盗窃案件易于销赃是其多发的诱因;对机动车盗窃案件的打击不力则是这类案件高发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二、盗窃机动车案件的特点�机动车盗窃案件与一般盗窃案件相比有着以下特点:�(一)大多有预谋活动,作案时间短,逃离现场快。盗窃机动车的犯罪行为人大多了解机动车的内部构造,并且在作案前都有预谋过程,如案前预备作案工具,确定逃跑方向,选择藏赃地点,物色买主,再潜入作案区域,寻找作案目标,等待时机,伺机作案。由于犯罪行为人在案前准备了专门的作案工具,掌握了开锁盗车技能,所以,一旦选择作案目标,在几分钟内即可完成一部车的开锁和点火程序盗车逃离现场,而现场上,除地面可能发现车辆停放的轮胎痕迹外,一般情况下,很少发现有其他痕迹,这给现场勘查人员的采痕取证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二)团伙作案突出。为达到顺利销赃和逃避侦查、打击的目的,盗窃机动车的犯罪行为人单个作案的很少,一般都是团伙作案。团伙成员中,分工明确,有专门踩点的,有专门开锁盗车的,有专门负责销赃的,基本上形成了盗窃、藏匿、运输、改装、销赃一条龙的犯罪团伙。�(三)连续作案,犯罪手法带有习惯性。盗窃机动车的犯罪行为人大多连续作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流窜作案,犯罪行为人第一次作案成功后,常被高额利润所引诱,往往连续多次实施犯罪。同时为了逃避打击,盗车行为人一般在其熟悉的区域范围内,呈跳跃式的流窜作案。在被盗车辆上所遗留的痕迹、物证上往往能反映出犯罪行为人的职业特征、技术水平、作案手段。�(四)有赃车可查。从侦查角度说,盗窃机动车案件最有利的条件是有赃车可查。每辆机动车的车型、车号、发动机号都具有特定性。不管犯罪行为人盗窃哪种车,赃车就把他与犯罪案件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形成了可供侦查人员查寻的线索和证据。犯罪行为人盗车后必然销赃,购买赃车的人购车后要开车上路,这就为侦破盗车案件提供了有利条件。另外,在我国购买、使用机动车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赃车在办理落户手续及牌照、年检、行驶、修理、停放等诸多环节中随时可能被发现。�(五)甲地作案、乙地销赃,流窜作案突出。盗窃机动车的犯罪行为人为了逃避打击,一般都不在作案地销赃,而是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在异地销赃,并且销赃速度很快。有的在作案前就在异地联系好买主,了解买主所需机动车类型,谈好价钱,再盗窃车辆;有的作案后迅速逃离作案地,然后再将盗来的车进行改装或重新喷漆,变造车牌证及购车证明等证件异地进行销赃。在我市侦破的廖唐清盗车团伙案件中该团伙成员凭着老乡关系纠合起来,在我省各地流窜作案。甲地打击厉害就往乙地,选择的居住地点都是人员情况复杂的出租房,即使在同一城市作案也是频繁变换居住地点。�(六)从盗窃机动车发案的时间和地点上看,行窃地点多为光线昏暗、行人稀少的偏僻处,这些地点停放的车辆很容易成为盗贼的猎物;行窃时间多在凌晨4时左右这段时间,人们睡意较浓,不易惊醒,巡查保安人员这时也比较困乏,警惕性降低,防范工作相对薄弱。�三、盗窃机动车案件的侦查要领�机动车盗窃案件的侦查工作要从以下方面多层次的开展。�(一)受理报案,做好登记工作。盗窃机动车案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一般都比较明确,受理报案时应对车主进行详细询问,如实记录,做好受理案件的登记工作。登记的内容包括:报案人、车主的名字、工作单位、住址,该案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和经过,被盗车辆的种类、牌号、型号、色泽、新旧程度、发动机及车架号码,暗记和修理、更换配件的情况,门锁、钥匙保管以及停车时周围停放的车辆及人们的活动情况。�(二)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加强追缉、堵截。针对盗窃机动车犯罪具有作案快、逃跑快、销赃快的特点,应采取“以快制快”的方针,建立快速反映机制,一旦接到报警机制,立即通报犯罪行为人可能逃往路线的公安机关进行堵截,同时,应组织力量,沿着犯罪行为人可能逃跑的方向进行追缉。在追缉时,要充分利用公路收费站录像监控系统,确定犯罪行为人逃跑的方向,通过追缉、堵截抓获犯罪嫌疑人。�(三)严格控制机动车修理行业。犯罪嫌疑人盗窃机动车后,相当一部分是通过机动车修理店进行改装后运输销赃。因此必须加强对机动车修理点等特种行业的阵地控制。凡是发现案犯更改发动机号、车架号,改变车身、颜色、或者是改装赃车,购销赃车零部件的业主和有关人员,必须严厉进行查处。该取缔的一律取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绝不手软。刑侦部门要注意在机动车修理店等相关行业场所物建阵地控制特情和情报特情,特别要加强高质量专案特情的物建使用,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动态和行踪,争取主动,一网打尽。�(四)加强路检与堵截,发现被盗车辆。针对犯罪嫌疑人甲地盗车,乙地销赃,流窜犯偷了就跑的特点,刑侦部门要在辖区内的交通要道以及与邻县交界的交通要道特别是进出省界的公路干道、重点地区设立必要的卡点,堵截赃车和犯罪嫌疑人;公路巡警、刑警要密切配合,适时开展路查,对车照不符,发动机改变或毁坏的要严格审查,从中发现可疑车辆,在路检与堵截中要充分利用盗抢机动车网上查询信息系统,发现被盗车辆。�(五)加强并案侦查,扩大战果。针对盗车案件多系团伙、连续作案的特点,侦查此类案件决不能就案办案,要注意收集其他地方的盗车信息,对于已经抓获的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加强审讯,并将其作案特点通报有关地区,加强协作,将有关地区作案手法相同的案件串并起来,并案侦查,力争破一案带一串,擒一人挖一伙。�(六)建立健全机动车辆档案。刑侦部门要会同交警、内保等管理部门,做好各单位车主汽车的调查摸底工作,通过查车辆档案发现可疑车辆后进行重点查证。要建立健全机动车文字、照片、图片资料档案,对机动车资料实行微机管理检索,与全省、全国微机联网运作,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系统在查赃车中的作用,做到信息畅通,情报共享。一般而言,赃车大多是无牌无证或者假牌假证车辆,杜绝这类车上路,就堵塞了赃车流向社会。因此交警部门和各派出所要积极争取基层组织的配合,组织责任区民警对辖区内机动车进行调查摸底,掌握有证无证机动车的底数和车主的基本情况,并对无牌无证的车辆开展全面的、彻底的整治,发现无牌无证机动车要坚决予以查扣,对于来历不明的机动车,要追根朔源,顺藤摸瓜,严厉打击盗窃机动车的团伙,彻底铲除机动车销赃市场。�(七)不断创新侦查手段,强化内部专业化分工,加大对机动车被盗窃案的侦破力度。一是快速反应。社会大开放,人员流动大,通讯、交通工具大进步,案件侦破工作不能按部就班,只能以快制快。案件发生后,必须及时赶赴现场,视案情当机立断,迅速调整警力,围追堵截,控制赃物。二是充分把握此类案件规律特点,找准侦破突破口,以重点人物为视线,严密控制销赃渠道,不断实现传统的“由案到人”的侦查模式向“从人到案”与“从物到人”的侦查模式的转变。三是加大技术监控力度,及时发现案件线索。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和刑事技术手段,发挥“网上查控”、技侦手段、公路收费站和城市“电子眼”监控等方面的作用,及时调取有关信息资料,发现线索,及时破案。�〖HT5H〗四、防范盗窃机动车案件的对策�对于机动车被盗案件居高不下的现状,应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以防为主,打防并举。�(一)切实加强防范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教育广大车主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传授一些基本的防范方法和技能,主动在机动车上安装报警装置、配备防盗锁,将车辆停放在车库、室内或有人看管的地方。在商业中心及小区建立停车场,可以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增强防范能力。这样不仅能有效防范机动车被盗案件,而且也能为日益增长的私家汽车防范工作做好准备,作到未雨绸缪。�(二)加大社会面巡逻控制力度,适时采取蹲点守候战术。定期分析机动车案件的发案特点、规律,有针对地调整警力布置,积极开展路段巡查、化装跟踪、流动观察、设卡查缉等工作。通过巡、查、首、堵、卡、挖等多种设施的综合运用,提高对社会面的控制能力。在街面巡查中,特意加强对可疑车辆盘查。对案件的多发时段和商场、医院、住宅小区等重点部位的单位和业主应加强夜间巡逻密度和力度,力争抓获现行,经常开展有针对性的设卡堵截和蹲点守候工作。廖唐清团伙盗车案中为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及使用车辆情况,专案组民警决定守候在其居住地楼下进行跟踪。从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楼上下来的人,尤其是开车离开的,侦查员都秘密跟过去,当确认该人没有作案嫌疑时,又返回原地。终于,经过一段时间的跟踪守候,侦查员发现一个年约三十、开一台挂粤BT3263车牌的捷达车的年青人有作案嫌疑。该人在路上接了两个人后,不时地将车停靠在商场附近,其中两个人走下车,一人跟踪进商场的人,另一人用一黑色公文包装着的工具进行解锁。因各种原因,嫌疑人未得逞,但是我侦查员已将嫌疑人的体貌特征、使用车辆、活动规律掌握清楚了,调查摸底和跟踪守候侦查工作取得良好效果。�〖JP〗(三)适时组织反盗窃机动车犯罪专项行动。犯罪分子盗窃机动车后,很多都是将机动车销往外地或者农村,基本没有留下自己使用的。因此侦破机动车盗窃案件必须打破地域界限,加强本单位各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加强与外地公安机关的沟通和协调,互通情报。刑侦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侦破会战,派出所要充分发动群众,提供机动车盗窃犯罪线索,对于查证属实的,要及时予以奖励,力争破获一批案件,抓获一批违法犯罪人员,追回一批赃车,严厉打击机动车盗窃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四)通过各种渠道向司机介绍车辆防盗的技巧和防盗的经验,提醒车主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车辆被盗工作。例如有的车主为了防止车辆被盗,在车的隐秘处加装了一个油路电源开关。人离车时,将油路电源关闭。当该车被非法启动时,由于供油电路被切断,致使发动机不能启动,避免了车辆被盗。这个方法简单易行,又由于每辆车加装开关的位置不同,即使盗车贼意识到该车上有供油电路开关,在短时间内也不容易找到,最终只能放弃盗车活动。我们在办案中就多次发现,由于轿车加装了这样的小开关,而迫使嫌疑人最终放弃了盗车的现象。再有,司机离开车辆时将收音机打开并把音量调大,一般盗车贼在作案时只注意设法解除报警器,而在电源被接通的一刹那,收音机的响声会吓得他手忙脚乱,同时也会起到一定的报警作用。还有一种方法是,车主在准备长时间停车时,将各缸的点火线交换一下位置,使盗车贼无法顺利发动车辆,也会给车辆防盗一些帮助。总而言之,有关部门可把上述一些行之有效的车辆防盗方法介绍给群众,以提高车辆防盗的系数。�(五)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随着机动车的大量增加,要选择适当的地点建设正规的停车场势在必行。特别是一些在建的居民小区应把停车场建设作为一项强制措施,由开发商负责落实,以避免小区建成后没有停车的场所。同时,还要把目前路边和开放式小区的临时停车场管理起来,由专门的人员24小时执守,并按照停车场的管理办法,收取停车费。同时,应大力提倡和推广在停车场内设置探头,加强监控范围,不给窃贼以可乘之机。�(六)发挥科技优势,提高车辆防盗的技术含量。公安机关可以与技术开发公司合作,针对机动车防盗方面的缺陷和不足,有的放矢地开发车辆防盗产品。例如GPS定位系统的应用,车主既可以随时知道车辆的方位,又可以远程遥控车辆熄火。又如目前正在推广的车辆VIN码,可将此码的标示从车辆的大架、发动机,增加到车辆的前后风挡、车门上等一些可被盗车贼拆除后重复使用的部件上。在防止车辆被盗的同时,也为打击盗窃机动车犯罪活动提供了帮助。�结论�盗窃机动车案件的研究在理论上被逐渐关注,在实践上也更加成熟。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在关于盗窃机动车案件的侦破、办理和法律应用上分别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文件。实践中,不少地方的公安机关也都把盗窃机动车案件的侦破作为侦查工作的一个方面。这些也从一个角度反映了盗窃机动车案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大影响。为此,侦查人员应该进一步强化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意识,加强巡逻、加大宣传防范;普通侦查手段与高科技手段相结合、加强串并案意识和查缉力度,使得对于盗窃机动车案件的打击和防范两方面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给人民百姓创造一个和谐、安定的生活空间。

论文其实就是一种文章,就一种讨论某种问题或研究某种问题的文章。它有自己独有的论文格式。 下面就是标准的论文格式: 1、论文格式的论文题目:(下附署名)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论文格式的目录 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论文格式的内容提要: 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论文格式的关键词或主题词 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 5、论文格式的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问题-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d.结论。 6、论文格式的参考文献 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 英文: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 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按照上边的论文格式来写,可以使你的论文更加容易被读者了解,被编辑采纳

我国森林公安的历史发展 摘要]从林业发展史上看,森林警察的职能在古代是由山虞、林衡来执掌的。现代意义上的森林警察,可 以追溯到北洋政府时期,当时称为“山林警察”。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极为重视,根据林 业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实际需要设置了林区森林公安机构,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跨入21世纪 以来,森林公安得到较大的发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高度重视,对森林公安和林 业检法队伍的关心和爱护。 [关键词]森林公安发展历史 一、中国古代森林警察的职能机构 森林是人类的摇篮,人类就是从大森林中繁衍进化而 来的。至今,森林仍然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 从林业发展史上看,森林警察的职能在古代是由山虞、 林衡来执掌的。中华民国《警察行政》一书,干脆就以此断 言,林衡、山虞为森林警察,这个结论虽值得商榷,但认为 其为林务官员是毫无疑问的。森林警察职能由其执掌也是顺 理成章的事。按照社会发展规律,古代人类社会分工并不明 确,各种职能集一身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即使在中国漫长 的封建社会里,也长期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军事和行政合 一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又长期实行军警不分、政警不分 的制度。因此,就其警察职能和具有这种职能的机构来说, 可以追溯到阶级形成和国家产生的最初时期,尽管它有别于 现代意义上的警察。 二、民国时期“森林警察”之雏形 现代意义上的森林警察,可以追溯到北洋政府时期, 当时称为“山林警察”。事实上,更早一点,在民国建立, 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时,把植树造林、恢复森林作为立国 之本,拟定“森林与建国”六项任务:(1)森林与民生;(2) 建造森林;(3)开发森林;(4)森林行政;(5)山林测量; (6)森林与建设。提出:“防止水灾与旱灾的根本方法,都 是要造森林,要造全国大规模的森林。”中华民国政府成立 实业部,下设农务司管林业行政,后分设农林部,下设山林 司主管。 1912年首颁《林政纲要》11条,其中规定无主山林定 为国有经营,限制滥伐私伐,设山林警察,奖励民地造林, 有山林的省份设林务官及林政机关,提倡经营造林保林等政 务。 1914年11月和1930年先后由农商部与国民政府颁布 《森林法》,分别为6章32条和7章77条,相继制定《森 林法施行细则》。同时制定颁布《狩猎法》与《狩猎法施行 细则》。为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治安秩序提供法律依据。 1915年7月7日,孝丰县知事因创办山林警察所、制 定周密的警章条文、保护山林工作成效显著受到浙江巡按使 公署的表彰。1919年,省警察厅下令改山林警察所为森林 警察队,属县警察局管辖,编制42人,配有武器,设巡官 1人(后改名队长),由邑绅推荐。森林警察轮流驻在竹林 大年地区,巡山护林。安吉县也设森林警察,分驻在云野公 司及桃南、桃北、三港林业合作社,巡山护林。同时,山主 还雇看山人员,分片管山。一旦发生挖笋、砍竹、伐木事件, 看山人员即报告森林警察处理。 1916年(民国五年)由江苏省教育团体出资经营的江 苏教育团公有林(后改称为江苏省教育林)。该团体经巡按 使将组织情形呈报大总统比准,并报内务、财政、教育、农 商各部备案。该团体在《组织大纲》中提出“关于公有林之 保护,得酌设森林警察”。 1924年(民国十三年)8月22日,内务部警政司答复 “湖北省警务处函询山林警察是否订有专章”一文记载“因 查森林警察条例早经本部与农商部从事会商,目下尚未定 完。在此项条例未经公布以前,自可比照矿业警察之例,仍 属警务处主管,会同实业厅办理其关于选募巡警之资格及服 务身份应一律同函复湖北省警务处查照”。湖北省是中国近 代最早建立警察的省份,其询问“各省外县拟请等设之森林 警察其统系应属于何处,关于选募巡警之资格,暨服务身份 与普遍行政警察一律统希详复等”,说明当时各地方自行建 立森林警察已经比较普遍了。 南京国民政府国民政府内政部鉴于森林警察职能非普 通警察所能代替,有必要专设森林警察。于是,1929年(民 国十八年)9月2日至7日,南京国民政府农矿部召开林政 会议,通过林政司拟请中央设立森林警察训练所案——由农 矿部主持办理的决议案。1929年11月在会同农矿部筹设渔 业警察的同时,商请农矿部共同制定森林警察各项规章,但 被农矿部以当时森林法尚未经立法院审议公布,拟订森林警 察规程无所依据为由予以搁置。 1930年7月7日中央模范林区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先 行组建设置了自办的森林警察。中华民国的警察讲义一类书 也是认定森林警察建于7月7日。森林警察成立后单独列编, 并专设训练员1人。后来因为经费困难,改由该局技术课员 与各林场管理员兼管。该森林警察经费由林区管理局经常费 项下开支,有长警70名、步枪25支,分驻于下属各林场, 由林区管理局技术课课员及各林场管理员兼管,担任森林保 护任务。农矿部改为实业部后,森林警察事务转为实业部林 垦署掌管。 1943年2月15日,当时的南京政府行政院公布施行了 《森林警察规程》,第一次用法律形式规定了森林警察机构 设置办法、人员及装备。当时的森林警察的职责有以下几种 [1]: (一)维护林区的日常管理 主要是验狩猎、采伐、割草、引火等证书及其他护林 事务。 (二)维护林区治安秩序 保护林业工作人员,预防和侦缉森林犯罪,处理扰乱 林区、林场秩序或妨害森林作业的事件。 (三)保护森林资源 防止人畜残害或盗伐森林,预防和处理森林的各种气 象灾害,防治森林病虫害,预防及扑灭森林火患。 森林警察对在林区、林场内发生的普通违警案件,除 地方警察机关委托或命令之外,应移送当地警察机关或乡镇 后处理。遇紧急情况时可在辖区外逮捕森林罪犯,但应立即 移送当地司法机关或治安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必要时也可报 请附近地方警察或民团、军队等协助维持治安秩序。 根据当时的《森林警察规程》,森林警察的设置完全实 行自愿原则,由呈请人自愿提出申请,写明森林所有权人名 称,森林所在地面积及林区界限,业务概况及工人人数,所 需森林警察或驻卫警察名额及枪支弹药情况。根据森林所有 权不同,当时森林警察的配置及任免程序也不同。 国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由该森林主管机关或受 委托的管理机关分呈内政部和农林部核准设置,两部核准11 后,致函该国有林所在地省政府并转告有关县政府。 公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则由该森林主管机关呈 请省政府核准,省政府核准后报内政、农林两部并通知公有 林所在地县政府。私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应由该森林所 有人向森林所在地警察机关或县政府申请派遣驻守警察,警 察机关或县政府批准并派遣后,报省警察主管机关和省林业 主管机关会呈内政、农林两部备案。森林警察受林业主管部 门的监督的指挥,其所需经费由各森林主管机关或私有林所 有者支出。国有林的森林警察官由农林部会同内政部任免, 公有林及私有林的森林警察官由省政府任免并分报内政、农 林两部备案。 三、新中国成立后森林公安机关的设置 建国后,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极为重视,根据 林业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实际需要设置了 林区森林公安机构,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新中国森林公 安机关的建立和发展,大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2]: (一)第一个阶段是初创阶段(1947-1966) 1951年1月12日,为加强保护国家森林及林业生产设 备,严防敌特破坏与火灾发生,东北人民政府主席高岗签署 了《关于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决定》(东政公字第2号),在 森林工业总局所属的各森林工业管理局(即松江、伊春、牡 丹江、吉林、辽东、黑龙江6个管理局)下设森林公安处。 其在业务上受所在各该省省公安厅领导,在行政及日常工作 上受各该森林工业管理局领导。其业务范围为:(1)组织与 教育员工进行护林防火、防奸、防匪等工作。(2)调查与检 举敌特及反革命破坏分子。(3)研究与指导护林与防火等工 作。(4)协助行政上指导与教育森林警卫队。决定还对森林 公安处的内部机构及下属机构设置、职能、人员、编制、待 遇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是1949年后,全国第一部由地 方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件。1953年6 月,经政务院批准,在黑龙江、吉林和内蒙古林区的国营林 业局设立了林业公安局。当时的任务主要是清匪反霸,肃反 肃特,保障林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50年代后期,特别是在“大跃进”时期,我国有限的 森林资源遭到一次极大破坏。60年代初期,国家调整政策, 采取了许多保护森林资源的措施,使林业公安机关获得了长 足的发展。国家从法律和政策上明确了东北国有林区的林业 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从多项投入上加强林业公安队伍建 设。60年代初,南方林区也相继建立了林业公安派出所。 其中,浙江、江西、广西、湖北等7省、自治区共有林业公 安民警500多人,设立派出所129个。南方集体林区的森林 资源及安全保卫工作得到加强。这样,在全国南北方的重点 林区中,都有了一定规模的林业公安队伍,保护森林和野生 动植物资源已成为林业公安机关的重要使命,由于地处深山 老林,“一人一马一杆枪,防奸反特打豺狼”,是当时森林 公安生活的真实写照。 (二)第二个阶段是文革期间(1966—1976年)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业公安工作随着全国公、检、法 机构被冲击处于瘫痪状态,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陷入困境。 (三)第三个阶段是改革开放初期,森林公安恢复和 发展阶段(1976—1998年) 直至1976年结束了十年动乱,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 全会的胜利召开,经过拨乱反正,林业公安工作得到了恢复 和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林业发展的新形势和强 化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新要求,政府在林业建设方 面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依法治林开始提上历史日程。 1979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乱砍乱 伐的通告》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林区派出所,保护森林,维 护林区治安。1979年2月2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试行)第9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革命委员会, 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重点林区设立公安局、派出所,配备 森林警察,加强治安,保护森林。”这是建国以来由国家最 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第一部法律。 1980年12月林业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 院联合发出《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检察、 法院组织机构的通知》,要求在重点林区组织建立与健全林 业公安机构,在国有林业局、检材水运局设立林业公安局; 在森林资源比较多的省、地(市)、县设立林业公安处或林 业公安科、股;在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建立林业公安局或派 出所。 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保护森 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81]25号)文件中 明确指出,林区要抓紧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机构。1982年 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 急通知》明确指出,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情节严 重的和对包庇、支持、怂恿破坏森林资源的领导干部构成犯 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到1983年6月底,全国林业公安队伍已覆盖25个省、 自治区。其中14个省区建立了林业公安局(处),大面积国 有林区建立了149个林业公安局,163个地、县建立了林业 公安科(股),林业派出所1 730个,民警17 000余人。 1984年9月公布的《森林法》,确定了保护森林、发展 林业的法律地位,对盗伐、滥伐和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 行为适用法律条款作了详细规定。1984年国务院批准林业 部、公安部《关于解决林业公安体制问题的请示》(林发政 〔106〕号),同年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林业公安体制问题 的通知》(劳人编1984〔70〕号),同意林业部设立林业公 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实行双重领导,该局所需编制,在 林业部机关行政编制内调剂解决。同意地方林业公安机构列 入国家公安系列,武装森林警察列入人民武装警察序列,实 行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体制。林业干警工资标准、着装、 武器装备等,分别执行国家公安干警和人民武装警察的统一 规定。人员编制、经费开支仍由林业部门承担,县以上林业 公安编制在各级林业部门编制中解决,国营林业企业、事业 单位的林业公安机构和林区派出所的编制分别列入企业、事 业编制。1984年8月公安部发出《关于将林业公安局编入 公安部序列的通知》〔(84)公(政治)字48号〕,将林业公 安局编入公安部序列,为十六局,11月林业部公安局正式 建立。 1985年10月公安部和林业部在昆明联合召开了有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林业(农林)厅(局) 长参加的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1986年1月两部又联合 发出《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纪要》(林安字〔1986〕1号), 《纪要》具体规定了(1)林业公安的任务;(2)林业公安 机关的性质、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3)林业公安机关的管 理体制;(4)林业公安机关的经费和装备;(5)加强林业公 安队伍的建设5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保护森林资源是林业 公安工作的首要任务,再次明确林业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的 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派驻林区保卫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 区社会治安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原则上行使同级地 方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由此可以看出,森林公安工作包 括森林公安队伍管理、机构建设、维护国有林区的社会治安 秩序、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预防 和扑救森林火灾等内容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执法力 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 各级林业公安机关迅速传达贯彻迅速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保 护森林资源上来,极大地推动了森林公安事业的发展。 为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1986年1月10日,林业部、 公安部联合发出《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指出: 林业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派驻林区 保卫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 政力量,原则与行使同级地方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1987年6月30日,针对长期存在的林木超量采伐仍难 以控制,森林资源持续下降。乱砍滥伐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一些国营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也遭到盗伐哄抢。造成 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主要是林业改革中某些具体政策失调 和存在漏洞,林政和资源管理不严,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为了坚决煞住这股歪风,进一步从政策和制度上堵塞漏洞, 严格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 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 由于哄抢林木事件在全国各地愈演愈烈,也促使国家对森林 公安队伍建设的不断重视。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衔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公安 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 49号)规定,“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 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各级公安部门(包括公安部 门设立在铁道、交通、民航、林业部门的公安机构)”,林业 公安才真正在国家法律中得到确认,使林业公安真正成为国 家公安的组织部分。 森林公安干警按规定评定了警衔。森林公安警察干部 管理,按人民警察法规定和公安部的要求进行。各级森林公 安机关的领导干部,由所在单位林业部门推荐,征求同级公 安部门意见后,报经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同意,按干部管理权 限,由干部管理部门办理任免手续。森林公安民警的调入, 原则上要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学生中分配调入,若从其他部 门调入,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严格的考试和考 核;地(市)以下,必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公安 处(局)审核同意后,再由所在地的人事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1992年7月1日起,我国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凡森 林公安人民警察,警司、警员警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森林公安处(局)审核,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审批, 公安局长任命;警督警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公 安处(局)申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审核,报公安部审 批,公安部部长任命;三级警监,由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申报,公安部审核,警衔领导小组审批,公安部部长任命; 二级警监以上警衔,由公安部申报,警衔领导小组审核,由 国务院总理任命。 (四)第四阶段,1999年至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 建设阶段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 中的第十条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 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 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 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这 一规定,既明确了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律地位,又明确了森林 公安机关的职责,也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以保护森林 和野生动物资源为己任的原“林业公安”的称呼,即“森林 公安”。因此,随后的“林业公安机关”将按照法律的规定, 统一改称为:“森林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迎来了进一步 完善和规范化建设阶段。 截至到2004年底,全国除上海市外,30个省(区、市) 共建立森林公安机构6 769个,局级机构1个(国家林业局森 林公安局即公安部第十六局);省(区、市)森林公安局(处) 31个(森林公安局28个,森林公安处3个);地市级机构375个; 县级机构1 590个;派出所4 767个,实有警力56 483人。 2005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2005]42号文形 式正式印发《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 的通知》。多年来,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机关为保护森林及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做 出了突出贡献。但由于多种原因,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机关 编制不统一,经费渠道多样且不稳定,严重影响了队伍稳定 和职能作用的发挥。国办42号文件的下发实施,有效破解了 长期以来制约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队伍建设和发展的瓶颈 问题,对稳定队伍、凝聚警心、鼓舞士气、强化职能,对做 好“相持阶段”生态保护工作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编制纳入政法专项编制序列,经费列入 各级财政预算,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长期为 之努力,广大森林公安民警热切盼望的重大问题。现在国务 院决定抓紧解决这一问题,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生态 建设和保护工作做出的重大部署,是林业生态保护取得的又 一项重大成果,是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发展史上的一件大 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高 度重视,对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队伍的关心和爱护。 参考文献: [1]韩延龙、苏亦工:《中国近代警察史》(上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年1月第1版,第660-662页。 [2]蒋先进、罗锋主编,《警察业务全书—保卫工作卷》,群众出版社出 版,1996年7月第1版,第379-385页。 作者简介: 胡建刚,男,1967年4月出生,籍贯江苏宜兴,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 科学校治安系副教授,研究方向治安学、林区治安管理。 ≈≈≈≈≈≈≈≈≈≈≈≈≈≈≈≈≈≈≈≈≈≈≈≈≈≈≈≈≈≈≈≈≈≈≈≈≈≈≈≈≈≈≈≈≈≈≈≈≈≈≈≈≈≈≈≈≈≈≈≈≈≈≈≈ (上接第9页)江各民族与周边国家俄罗斯、日本、朝鲜、 南韩等国的民族文化的比较研究。省社会科学院承担的国际 课题《中国赫哲族与日本阿伊努的文化比较研究》,就是对 这两个跨国民族的信仰文化、民间文化、饮食文化、服饰文 化、居住文化、丧葬文化、婚俗文化等进行详细的比较研究, 揭示这两个民族的文化交流关系。 三、研究建议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研究有了长 足发展。涌现出了一批少数民族学者,如赫哲族的尤志贤、 尤金良,鄂伦春族的韩有峰、孟淑珍,锡伯族的吴克尧,蒙 古族的波少布,鄂温克族的那晓波等。这些少数民族学者在 我省少数民族文化研究上起到了生力军的作用。 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我国的赫哲族人口很少,只 有4 640人,我省只有3 910人(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 但近几年来关于赫哲族的研究,已引起世界各国学者的注 意。德国的付玛瑞、南荣国,瑞士的米歇尔,意大利的马嘉, 加拿大的纳尔,韩国的李钟周,俄罗斯的那嘉、谢尔盖·华 西里维奇,日本的池上二良、浅川滋男、大贯静夫、涩谷武 等学者,先后来黑龙江进行考察研究,有的多次前来调查采 访。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研究已超出国界,成为国际性的学 术研究。这些外国学者回国后,发表了专著、论文,翻译了 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的研究文章和民间文学作品,提高了黑 龙江的知名度。面向21世纪,为了把我们黑龙江省少数民 族文化研究推向一个新阶段,特提出如下建议: 1.挖掘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为龙江经济发展服务。 2.从省社科院、省文联、省文化厅、省民委、省民族 博物馆抽调人员,组成我省少数民族文化抢救小组,在3~ 5年内,对我省赫哲族、鄂伦春族等民族文化进行重点抢救。 3.责成出版部门出版一套《黑龙江民族文化系列丛书》, 包括民族历史、民族风情、民间文学、民族工艺、民族艺术、 民族经济等著作。 4.建立定点少数民族风情旅游区,吸引中外游客前来 旅游,体验民族风情,品尝风味菜肴,观赏民族歌舞,购买 民族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 5.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有特色的工艺品生产,如桦皮工 艺、鱼皮工艺、鱼骨工艺等,增加民族地区的经济收入,为 发展我省旅游事业作出贡献。 6.在民族聚居地的中、小学,开设民族语言课,讲授 民族文化的基础知识,使少数民族下一代对自己民族的文化 从小就有所有了解。 7.组织省、市电视台拍摄反映我省少数民族50年来发 展变化的纪录片、风情片,向中央电视台推荐,向国外电视 台推荐。 8.在博物馆、报纸、电台、电视台、大街宣传栏、宾 馆接待室等地,用图片、文章、录像、实物等宣传我省少数 民族文化。让广大群众了解我省少数民族文化。 9.拨专项经费支持民族文化研究事业,出版学术研究 著作和普及读物,支持本省学者到日本、俄罗斯等国访问, 召开国际民族文化学术研讨会,让研究成果走出国门,走向 世界。

在派出所完成论文答辩的条件

需要。

1、在正式答辩后,学位申请人根据答辩委员会委员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位论文答辩后修改反馈表》(后简称《反馈表》,详见附件),并将《反馈表》随学位论文定稿提交导师和导师组审核。

2、导师和导师组长针对学位论文的修改情况给出明确意见,待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学位评定分委会审议。

3、学位评定分委会根据学位论文原文和《反馈表》,进行复核后给出是否按专家意见修改,达到申请学位要求的意见。达到授予学位要求的,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未按意见修改的,作出限期修改和重新答辩的决议。

4、《反馈表》由各培养单位负责存档,存档期限为学位授予后三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不定期地随机抽查。

凡是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的学生,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是:

1.必须是已修完高等学校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应届毕业生和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过校方批准同意的上一届学生。

2.学员所学课程必须是全部考试、考查及格;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员必须获得学校准许毕业的学分。

3.学员所写的毕业论文必须经过导师指导并有指导老师签署同意参加答辩的意见。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的大学生,才有资格参加毕业论文答辩。另一方面,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的大学生,规定要进行论文答辩的除了个别有特殊情况经过批准者外,只有经过答辩并获得通过才准予毕业。

各学校规定有所不同,说一下我校情况,供你参考:我校每人一个论文题目,由个人单独完成论文。论文题目一般有指导教师给出,也可以是你自己感兴趣的想法,但必须经过指导教师的审核才能通过。内容可以是实验或实际操作、实际调研,也可以是综述,或其他方面,但一定要与自己专业相关。论文的指导教师可以经过院系指定,也可以自己单独联系好教师,然后报到院系。答辩的时候,是每个人都必须参加答辩。不合格者需重新答辩。论文不合格者需修改论文或补充数据。不知道其他学校是不是向我们学校这么严格。但应该是差不多的。

参加预答辩必须写完论文嘛 用不着写完作文 就直接可以参加答辩了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的条件 1.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为科学献身的精神;树立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具有唯实、求真、协力、创新的`品德。2.申请者必须修满本学科、本专业研究生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学位课程学分,考试成绩及格或补考通过。 3.硕士研究生最低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⑴在SCI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 ⑵有一项发明专利被受理,同时在国内外本专业核心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 ⑶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两篇论文。 4.博士研究生按不同学科最低应达到下列条件: ⑴博士生在SCI刊物上发表两篇论文; ⑵博士生在SCI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同时有一项发明专利被受理; ⑶博士生在SCI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同时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两篇论文。 5.本条款的3、4两项中成果均要求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或发明人)。在国际组织主持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大会上宣读论文、在新华社或人民日报内参上发表的文章可以替代一篇SCI论文。 6.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研究生导师予以说明,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请继续阅读相关推荐: 毕业论文 应届生求职 毕业论文范文查看下载 查看的论文开题报告 查阅参考论文提纲

南京博士生在派出所论文答辩

博士毕业论文答辩技巧及注意事项

博士硕士要想顺利通过答辩,并在答辩时真正发挥出自己的水平,除了在答辩前充分作好准备外,还需要了解和掌握答辩的要领和答辩的艺术。

(一)要有自信心,不要紧张

在作了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大可不必紧张,要有自信心。树立信心,消除紧张慌乱心理很重要,因为过度的紧张会使本来可以回答出来的问题也答不上来。只有充满自信,沉着冷静,才会在答辩时有良好的表现。而自信心主要来自事先的充分准备。

(二)携带必要的资料和用品

首先,学员参加答辩会,要携带论文的底稿和主要参考资料。如前所述,有的高等学校规定:在答辩会上,主答辩老师提出问题后,学员可以准备一定时间后再当面回答,在这种情况下,携带论文底稿和主要参考资料的必要性是不言自明的。即使像中央党校函授学院那样,老师提出问题后,不给学员准备时间,要求当场作答。但在回答过程中,也是允许翻看自己的论文和有关参考资料的,答辩时虽然不能依赖这些资料,但带上这些资料,当遇到一时记不起来时,稍微翻阅一下有关资料,就可以避免出现答不上来的尴尬和慌乱。其次,还应带上笔和笔记本,以便把主答辩老师所提出的问题和有价值的意见、见解记录下来。通过记录,不仅可以减缓紧张心理,而且还可以更好地吃透老师所提问的要害和实质是什么,同时还可以边记边思考,使思考的过程变得很自然。

(三)听清问题后经过思考再作回答

主答辩老师在提问题时,学员要集中注意力认真聆听,并将问题回答略记在本子上,仔细推敲主答辩老师所提问题的要害和本质是什么?切忌未弄清题意就匆忙作答。如果对所提问题没有断清楚,可以请提问老师再说一遍。如果对问题中有些概念不太理解,可以请提问老师做些解释,或者把自己对问题的理解说出来,并问清是不是这个意思,等得到肯定的答复后再作回答。只有这样,才有可能避免答所非问。答到点子上。

(四)当论文中的主要观点与主答辩老师的观点相左时,可以与之展开辩论

答辩中,有时主答辩老师会提出与你的论文中基本观点不同的观点,然后请你谈谈看法,此时就应全力为自己观点辩护,反驳与自己观点相对立的思想。主答辩老师在提问的问题中,有的是基础知识性的问题,有的是学术探讨性的问题,对于前一类问题,是要你作出正确、全面地回答,不具有商讨性。而后一类问题,是非正误并未定论,持有不同观点的人可以互相切磋商讨。如果你所写的论文的基本观点是经过自己深思熟虑,又是言之有理、持之有据,能自圆其说的,就不要因为答辩委员会成员提出不同的见解,就随声附和,放弃自己的观点。否则,就等于是你自己否定了自己辛辛苦苦写成的论文。要知道,有的答辩老师提出的与你论文相左的观点,并不是他本人的观点,他提出来无非是想听听你对这种观点的评价和看法,或者是考考你的答辩能力或你对自己观点的坚定程度。退一步说,即使是提问老师自己的观点,你也应该抱着“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的态度,据理力争,与之展开辩论。不过,与答辩老师展开辩论要注意分寸,运用适当的辩术。一般说,应以维护自己的观点为主,反驳对方的论点要尽可能采用委婉的语言,请教的口气,用旁说、暗说、绕着说的办法,不露痕迹地把自己的观点输入对方,让他们明理而诚服或暗服。让提问老师感受到虽接受你的意见,但自己的自尊并没受到伤害。

(五)对回答不出的问题,不可强辩

有时答辩委员会的老师对答辩人所作的回答不太满意,还会进一步提出问题,以求了解论文作者是否切实搞清和掌握了这个问题。遇到这种情况,答辩人如果有把握讲清,就可以申明理由进行答辩;如果不太有把握,可以审慎地试着回答,能回答多少就回答多少,即使讲得不很确切也不要紧,只要是同问题有所关联,老师会引导和启发你切入正题;如果确是自己没有搞清的问题,就应该实事求是地讲明自己对这个问题还没有搞清楚,表示今后一定认真研究这个问题,切不可强词夺理,进行狡辩。因为,答辩委员会的老师对这个问题有可能有过专门研究,再高明的也不可能蒙他。这里我们应该明白:学员在答辩会上,某个问题被问住是不奇怪的,因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一般是本学科的专家。他们提出来的某个问题答不上来是很自然的。当然,所有问题都答不上来,一问三不知就不正常了。

(六)回答问题要简明扼要,层次分明

在弄清了主答辩老师所提问题的确切涵义后,要在较短的时间内作出反应,要充满自信地以流畅的语言和肯定的语气把自己的想法讲述出来,不要犹犹豫豫。回答问题,一要抓住要害,简明扼要,不要东拉西扯,使人听后不得要领;二要力求客观、全面、辩证,留有余地,切忌把话说“死”;三要条分缕析,层次分明。此外还要注意吐词清晰,声音适中等等。

(七)要讲文明礼貌

论文答辩的过程也是学术思想交流的过程。答辩人应把它看成是向答辩老师和专家学习,请求指导,讨教问题的好机会。因此,在整个答辩过程中,答辩人应该尊重答辩委员会的老师,言行举止要讲文明、有礼貌,尤其是在主答辩老师提出的问题难以回答,或答辩老师的观点与自己的观点相左时,更应该注意如此。答辩结束,无论答辩情况如何,都要从容、有礼貌地退场。

此外,毕业论文答辩之后,作者应该认真听取答辩委员会的评判,进一步分析、思考答辩老师提出的意见,论文写作的经验教训。一方面,要搞清楚通过这次毕业论文写作,自己学习和掌握了哪些科学研究的方法,在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科研能力上得到了提高。还存在哪些不足,作为今后研究其他课题时的借鉴。另一方面,要认真思索论文答辩会上,答辩老师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修改自己的论文,加深研究,精心修改自己的论文,求得纵深发展,取得更大的战果。使自己在知识上、能力上有所提高。

毕业论文(作业)答辩是审查毕业论文(作业)的一种补充形式。一般来讲,专科毕业论文不参加答辩,其论文成绩就是毕业设计的成绩;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生都要参加答辩。

所以其毕业设计的成绩,是由文章成绩和答辩成绩组成。最后由评审小组、评审委员会鉴别评定。

博士学位毕业论文答辩须知

这是一篇关于博士学位毕业论文答辩须知,由应届毕业生求职网我收集整理,欢迎浏览!

夏季毕业的博士论文评审、答辩时间为5月6月,春季毕业的博士论文评审、答辩时间为11月-12月。具体时间按照研究生院要求确定。

一、匿名评审论文的提交:

博士学位论文在获得导师认可,并通过学院对论文的形式审查后,方可提交评审论文。审查工作需在匿名评审论文装订之前进行,并且填写“博士学位论文审查情况表”,其中学院意见将反馈给导师,学位论文通过审查后,导师方可组织进行相关工作。

1、 博士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匿名评审的论文,逾期将不予受理。

2、 评审论文要求提交7篇,匿名评审的博士学位论文使用统一格式的封页;字体、字号与排版格式、幅面大小应与正式论文相同,评阅后的学位论文可重新装订,制作成正式格式论文。供评阅的论文中不可包含致谢、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目录、随感、杂论等任何透露本文作者和导师姓名的信息。

3、 匿名评审的博士学位论文内容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与封页统一格式的扉页;

②中文摘要(大约1000字,一页为宜)

③英文摘要(2200字符,一页为宜)

④目录

⑤正文

⑥参考文献

⑦与论文相关而不带有个人色彩的学术内容的附件。

二、论文评阅:

1、每篇博士论文需聘请有关学科的5名专家评审,其中校外专家至少2名。评审专家名单以及送审工作由研究生教务办公室根据学校的要求完成。评审意见返回后,教务办公室通知各系主任、导师以及博士生本人。

2、按《北京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的几项要求》的规定:“ 5位评阅人中如果有1人不同意答辩,则需另聘1位论文评阅人进行评阅,论文评阅人有2人或2人以上不同意学位 论文答辩,则该论文不能答辩,本次申请无效。”(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培养工作文件选编》修订本)

3、评审通过的博士论文,将由工作小组为其组织论文答辩。评审意见否决的,将视情况作结业等处理,可在两年之内再次申请学位一次。

三、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评阅通过者,将由教务管理部门向研究生院提交答辩申请。答辩申请工作由学生本人以及答辩秘书配合进行,博士生本人还应提交两篇发表于核心刊物的.文章(一式三份)。博士生应根据评审的专家意见,进一步修改论文,并且按照要求打印装订,向教务办公室提交4本。

答辩前一周,各系主任在征求导师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好答辩委员会,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其中必须包括两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工作的要点如下:

1、 答辩前的准备工作:

答辩前2-3天,答辩秘书应到教务室领取各种材料,包括:

A、 答辩材料袋。答辩审批相关材料;博士生培养计划;综合考试表;博士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学位论文评议书;博士论文表决票;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记录(袋内暂无,下载打印);授予博士学位人员信息表;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B、 填写“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研究生答辩费用支出单”,并到学院会计室预支。

C、 领取答辩桌签。

D、 安排答辩场所。因我院现无答辩专用场地,希望各导师尽量自己解决。

2、 答辩委员会职责:

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研究生的学位(毕业)论文,组织论文答辩,根据我国学位条例要求的标准。对学问水平、研究生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就是否同意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和论文答辩情况的评语。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有补充修改的基础,答辩委员会可以做出在两年被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的决定。

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将答辩委员会对博士论文和论文答辩情况的评语以及表决结果写入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并请答辩委员会主席审核签名。

学位论文答辩必须有详细的记录,记录人员和答辩委员会主席审阅无误后签名。

3、 答辩程序:

A、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主持答辩会各项议程;

B、 导师将要介绍研究生学习成绩以及科学研究的主要情况;

C、 研究生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约半小时)

D、 答辩委员会成员以及答辩会参加人员提问,研究生答辩;

E、 答辩会休会;

F、 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主要议程:

宣读导师以及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

评议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

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讨论并通过对学位论文和论文答辩情况的评语;

签署《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G、 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决议书以及投票表决结果

H、 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四、答辩完成以后的后续工作:

答辩秘书需在答辩后三天内完成答辩材料的整理工作,及时提交教务办公室,并且及时提交电子版答辩报告书等。学生需配合答辩秘书整理相关材料,并及时提交电子版论文、个人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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