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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部抽查已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7 16:00:29

辽宁省教育部抽查已毕业论文

会的。

以上海交通大学为例,依据《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第十七条被认定与学位申请和授予相关的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和导师做出以下处理:暂缓学位申请;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已授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对负连带责任的导师,做出停招1—3年或取消招收研究生(所有类型的研究生)资格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处按照相关规定给以相应处理。在校学生还可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相关文件规定处理;在职人员通报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可给予相应处理。

扩展资料:

学位论文抽检的相关要求规定:

1、论文复评期间暂缓申请答辩,认定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不能申请答辩,需按专家意见修改论文,修改后的论文重新提交盲审。

2、学校抽检的论文每篇由3名同行专家通讯评议,2名以上(含2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1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再请2名同行专家复评,前后累计2名以上(含2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3、学校抽检的论文采取双盲评议,专家评议结果和意见是论文作者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依据之一。抽检论文为研究生信息系统中通过重复率检测和导师、院系审核的学位论文盲审稿。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交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大学本科论文毕业后可能会被抽查。

教育部公布《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表示从2021年1月1日起,本科毕业论文每年抽检一次,抽检对象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2%。

教育部将建立全国本科毕业论文抽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抽检信息平台),面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毕业论文提取和专家评审等定制功能,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

抽查方式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随机匹配方式组织同行专家对抽检论文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每篇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毕业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

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

以上内容参考:

教育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

硕士毕业论文抽检不合格会被取消学位证的

2014年教育部制定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要求,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质量约谈。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将撤销学位授权。硕士论文是硕士研究生所撰写的学术论文,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更高的学术水平,更加强调作者思想观点的独创性,以及研究成果应具备更强的实用价值和更高的科学价值。共分为12大类。

硕士论文是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所撰写的论文。它应能反映出作者广泛而深入地掌握专业基础知识,具有独立进行科研的能力,对所研究的题目有新的独立见解,论文具有一定的深度和较好的科学价值,对本专业学术水平的提高有积极作用。

这是抽检的政策,没有说撤销学位的,只是说和学校有关。我是今年被抽中的,所以我找了些东西,希望对自己和以后被抽中的朋友有所帮助。各学位授予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提高我省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研究制定了《辽宁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暂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辽宁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辽宁省教育厅2015年1月8日附件:辽宁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暂行)第一条 为强化学位授予单位、指导教师和研究生的质量意识,加强学位授予管理,保证和促进硕士学位授予质量,进一步做好全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由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组织实施。第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上一学年度授予硕士学位的论文。除军队系统、中科院系统学位论文外,所有省内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点的学位论文均列入抽检范围。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比例为上一学年度授予硕士学位论文总量的5%左右。第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的原则是:随机抽取、突出重点、兼顾均衡、科学公正。学位论文采用一般抽检和重点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一般抽检采用随机方式抽检。对学位授予人数较少的学位点,连续三年内至少抽检一篇硕士学位论文。(二)重点抽检对象包括:1.新增学位授权点的学位论文。2.上一年度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3.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4.保密期限已满自行解密的硕士学位论文(解密后一年内)。第五条 建立辽宁省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各学位授予单位在每年9月底以前将抽检年度的全部硕士学位论文电子版报送省学位办,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直接从数据库中调取学位论文。在数据库建成前,抽检论文暂由学位授予单位提供,且必须与存档论文一致。第六条 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和评议要素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第七条 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第八条 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另外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第九条 专家评议意见由省学位办向学位授予单位反馈,同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第十条 学位论文抽检结果的使用(一)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数据、抽检结果、专家评议意见等在全省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开。(二)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质量约谈。(三)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重要指标,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点,依据有关程序,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撤销学位授权。(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作为本单位导师招生资格确定、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抽检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评议工作的专家要公正公平,独立客观地完成评议工作。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学位办负责解释。

辽宁省学位论文抽检

宁辽22届论文抽检没有完事。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宁辽22届论文抽检是2022年9月1号到2023年8月31号。

一般难。研究生有经验丰富的教授带领执导,勤加思考,多实践,都能顺利毕业。

这是抽检的政策,没有说撤销学位的,只是说和学校有关。我是今年被抽中的,所以我找了些东西,希望对自己和以后被抽中的朋友有所帮助。各学位授予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提高我省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研究制定了《辽宁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暂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辽宁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辽宁省教育厅2015年1月8日附件:辽宁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暂行)第一条 为强化学位授予单位、指导教师和研究生的质量意识,加强学位授予管理,保证和促进硕士学位授予质量,进一步做好全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由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组织实施。第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上一学年度授予硕士学位的论文。除军队系统、中科院系统学位论文外,所有省内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点的学位论文均列入抽检范围。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比例为上一学年度授予硕士学位论文总量的5%左右。第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的原则是:随机抽取、突出重点、兼顾均衡、科学公正。学位论文采用一般抽检和重点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一般抽检采用随机方式抽检。对学位授予人数较少的学位点,连续三年内至少抽检一篇硕士学位论文。(二)重点抽检对象包括:1.新增学位授权点的学位论文。2.上一年度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3.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4.保密期限已满自行解密的硕士学位论文(解密后一年内)。第五条 建立辽宁省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各学位授予单位在每年9月底以前将抽检年度的全部硕士学位论文电子版报送省学位办,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直接从数据库中调取学位论文。在数据库建成前,抽检论文暂由学位授予单位提供,且必须与存档论文一致。第六条 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和评议要素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第七条 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第八条 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另外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第九条 专家评议意见由省学位办向学位授予单位反馈,同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第十条 学位论文抽检结果的使用(一)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数据、抽检结果、专家评议意见等在全省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开。(二)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质量约谈。(三)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重要指标,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点,依据有关程序,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撤销学位授权。(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作为本单位导师招生资格确定、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抽检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评议工作的专家要公正公平,独立客观地完成评议工作。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学位办负责解释。

已获得硕士学位后,硕士毕业后论文抽检不会判定为不合格,只会判定为是否抄袭。如果论文判定为抄袭则会被取消学位证。如果只是判定为论文质量或者水平不高则不会被取消学位证,因为这不是学生的问题而是指导老师和答辩老师的问题。硕士论文是硕士研究生所撰写的学术论文,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更高的学术水平,更加强调作者思想观点的独创性,以及研究成果应具备更强的实用价值和更高的科学价值。硕士论文是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所撰写的论文。它应能反映出作者广泛而深入地掌握专业基础知识,具有独立进行科研的能力,对所研究的题目有新的独立见解,论文具有一定的深度和较好的科学价值,对本专业学术水平的提高有积极作用。优秀的硕士论文能够反映出作者对所学习专业的理论知识掌握的程度和水平,能够帮助作者构建起良好的完整的知识体系,还能够反映作者独立的科研能力和学术理论的应用水平,对研究的课题的思考和独立见解。

教育部抽查已毕业论文专业硕士

1、硕士毕业后论文抽检(已获得硕士学位)不会判定为不合格,只会判定为是否抄袭。

2、如果论文判定为抄袭则会被取消学位证。

3、如果只是判定为论文质量或者水平不高则不会被取消学位证,因为这不是学生的问题而是指导老师和答辩老师的问题。

学位论文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学位论文作假处理办法

会的,硕士毕业一年后是有可能再次查重论文的,不过不会全部查,主要是以抽查的方式,硕士论文抽5%左右,博士论文抽10%左右,会不会查到你,就看运气好不好了

论文抽查已成为常态肯定会抽查的

硕士毕业后论文抽检检查的方式如下:

在上一学年度以随机抽取方式复审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所抽查的论文应包括本地区所有本科层次普通高校及其本科专业,原则上抽查所占比例不低于2%。通过硕士、博士抽样检查其创新科研能力,本科毕业论文抽检主要考查学生的学术素养。

论文抽查主要检查的内容包括论文选题、逻辑、研究方案和计划、开题报告、学术规范等。经核实,毕业论文确有抄袭、篡改、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将取消其学位授予,并取消学位证书。论文简介:

论文,古典文学中意为交谈辞章或交流思想,现多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

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每年会对本科毕业论文实行随机抽查,重点抽查对象为本科毕业毕业论文,若抽查发现有抄袭、伪造、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论文作者的学士学位将被取消。

抽检办法:

一般对于硕士论文的抽检,每个学校的要求都是不一样的,有的学校可能会在所有学生之中随机抽取20%左右的学生论文再次进行检测,这就是抽检。但是对于论文抽检的标准其实是没有特定的标准的,具体有什么标准还是得看自己的学校是怎么规定的,而且如果是自己的论文查重通过了,最终的论文抽检抽到了自己,没有通过的话,那么对自己也是有一定影响的。

硕士毕业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5%左右。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开。

辽宁省新华教育网投稿

将作文打在一个文档里,放在电脑桌面上,点击上传文件,选择桌面,在桌面上找到作文文档,点击打开,即上传成功,或把作文拍成照片,将照片发到微信上,并复制到电脑桌面上,再上传图片也可以

一张椭圆形的脸,一双纯净明亮的眼睛,一张小嘴巴,一个“狗”鼻子,再加上有点发胖的身体和矫健的四肢,这就凑成了我。我的性格特点是不爱运动,但酷爱看书。“儿子”,准是爸爸在叫我了,可沉浸在书海里的我怎么能听得见呢?所以我为此而经常挨批评,唉!有一次,妈妈让我到厨房拿擀面杆,我拿着书边走边看,到了厨房竟然拿了菜刀来,妈妈吓了一大跳,大喊:“子欣,你要干什么?”真弄得妈妈哭笑不得!

直接在辽宁新华教育网投稿即可,具体步骤如下:

1、登录辽宁新华教育网,如下图所示;

2、点击“华育活动”,如下图所示;

3、点击“辽宁省第七届‘华育杯’中小学生好作文网络征集展评活动”进行投稿即可,如下图所示。

扩展资料:

参赛作品要求

1、作文主题:要求展现新时代少年风貌,立意积极,抒发真情实感。提倡以小见大,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传统美德;提倡从不同角度描绘改革开放四十年祖国的变化和成就;提倡讲述发生在身边的知礼向善、传递正能量的故事;提倡描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凸显家乡之美的优秀作文。

2、文章体裁:参与征文作品不限体裁。文章要求感情真实,内容具体,语句通顺。提倡写短文,建议初中生作文字数最多不超过 1500 字,小学生作文 500~1000 字。

3、作品格式:征文一律采用网上投稿,纸质稿件谢绝参加。作品必须录制成 Word 文件,按照模板内容填写。各项内容标注不全的稿件不予参评。

4、其他事项:参与征文作品每人限投一篇,多投无效。严禁抄袭,文责自负。抄袭作品将被取消参赛资格,并将影响教师指导奖和学校集体奖评选。

参考资料来源:辽宁新华教育网—活动方案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普通高考报名: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3、身体健康;4、认真阅读并愿意遵守报考简章及省招委会、高招办颁布实施的其他有关招生管理的政策、规定;

2021辽宁省抽检学位论文

硕士毕业论文抽检不合格会被取消学位证的

2014年教育部制定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要求,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质量约谈。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将撤销学位授权。硕士论文是硕士研究生所撰写的学术论文,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更高的学术水平,更加强调作者思想观点的独创性,以及研究成果应具备更强的实用价值和更高的科学价值。共分为12大类。

硕士论文是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所撰写的论文。它应能反映出作者广泛而深入地掌握专业基础知识,具有独立进行科研的能力,对所研究的题目有新的独立见解,论文具有一定的深度和较好的科学价值,对本专业学术水平的提高有积极作用。

已获得硕士学位后,硕士毕业后论文抽检不会判定为不合格,只会判定为是否抄袭。如果论文判定为抄袭则会被取消学位证。如果只是判定为论文质量或者水平不高则不会被取消学位证,因为这不是学生的问题而是指导老师和答辩老师的问题。硕士论文是硕士研究生所撰写的学术论文,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更高的学术水平,更加强调作者思想观点的独创性,以及研究成果应具备更强的实用价值和更高的科学价值。硕士论文是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所撰写的论文。它应能反映出作者广泛而深入地掌握专业基础知识,具有独立进行科研的能力,对所研究的题目有新的独立见解,论文具有一定的深度和较好的科学价值,对本专业学术水平的提高有积极作用。优秀的硕士论文能够反映出作者对所学习专业的理论知识掌握的程度和水平,能够帮助作者构建起良好的完整的知识体系,还能够反映作者独立的科研能力和学术理论的应用水平,对研究的课题的思考和独立见解。

1、硕士毕业后论文抽检(已获得硕士学位)不会判定为不合格,只会判定为是否抄袭。2、如果论文判定为抄袭则会被取消学位证。3、如果只是判定为论文质量或者水平不高则不会被取消学位证,因为这不是学生的问题而是指导老师和答辩老师的问题。

这是抽检的政策,没有说撤销学位的,只是说和学校有关。我是今年被抽中的,所以我找了些东西,希望对自己和以后被抽中的朋友有所帮助。各学位授予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提高我省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研究制定了《辽宁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暂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辽宁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辽宁省教育厅2015年1月8日附件:辽宁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暂行)第一条 为强化学位授予单位、指导教师和研究生的质量意识,加强学位授予管理,保证和促进硕士学位授予质量,进一步做好全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由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组织实施。第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上一学年度授予硕士学位的论文。除军队系统、中科院系统学位论文外,所有省内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点的学位论文均列入抽检范围。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比例为上一学年度授予硕士学位论文总量的5%左右。第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的原则是:随机抽取、突出重点、兼顾均衡、科学公正。学位论文采用一般抽检和重点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一般抽检采用随机方式抽检。对学位授予人数较少的学位点,连续三年内至少抽检一篇硕士学位论文。(二)重点抽检对象包括:1.新增学位授权点的学位论文。2.上一年度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3.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4.保密期限已满自行解密的硕士学位论文(解密后一年内)。第五条 建立辽宁省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各学位授予单位在每年9月底以前将抽检年度的全部硕士学位论文电子版报送省学位办,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直接从数据库中调取学位论文。在数据库建成前,抽检论文暂由学位授予单位提供,且必须与存档论文一致。第六条 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和评议要素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第七条 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第八条 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另外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第九条 专家评议意见由省学位办向学位授予单位反馈,同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第十条 学位论文抽检结果的使用(一)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数据、抽检结果、专家评议意见等在全省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开。(二)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质量约谈。(三)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重要指标,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点,依据有关程序,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撤销学位授权。(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作为本单位导师招生资格确定、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抽检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评议工作的专家要公正公平,独立客观地完成评议工作。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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