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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法律制度论文的关键词是税收法律增值税消费税

发布时间:2024-07-07 17:20:43

我国税收法律制度论文的关键词是税收法律增值税消费税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

法律分析: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税率。我国共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等18个税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初中记叙文要求的字数是600字,因此我们用多事写一人,也是有限制的,通常是两三事,如若超过四五事,那么这样的文章就让人生厌了,因为写的事情太多,只能匆忙一笔带过。

我国税收法律制度论文

初中记叙文要求的字数是600字,因此我们用多事写一人,也是有限制的,通常是两三事,如若超过四五事,那么这样的文章就让人生厌了,因为写的事情太多,只能匆忙一笔带过。

1、税基过窄税基过窄我国目前的财产税税基窄,征收面不宽。具体而言,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主要限定在城市和工矿区,在某些城乡结合部,同一条街道的企业,一侧需要交税,另一侧不需要交税。另外,只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房产税,而对其他财产不征税。个人自住的房屋也不纳房产税,即使是富人拥有的多套房产。车船税的征收对象主要限定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汽车和船舶,而对火车、轻轨、地铁、飞机等交通工具未征税。并且车船税强调的是对使用的车船征税,而不是对拥有的车船征税,大大缩小了税基。2、计税依据不科学我国现行房产税的主要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这种按照历史成本作为计税依据的征税方式,严重地与市场脱节。尤其近年来,房产价格升幅巨大,根据房产原值而不是市场价值进行计税,既大大减少了税收,还有违公平原则。房产税的另一计征根据是房屋租金,但纳税人可能不据实申报租金,难于征管。车船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在使用的汽车和船舶,其计税依据也主要是车船的辆数、自重吨位和净吨位,忽视了车船的现有价值。土地税采用的是定额税率,例如城镇土地使用税率为每年每平方米6—30元1,这样的征税额度明显和日益增长的土地价值严重不相符合。随着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土地市场的开放,土地之间的极差收益越来越突出,使用定额税率既降低了财政收入,又降低了对资源的优化配置效用。3、重复征税和税种缺位并存重复征税和税种缺位并存重复征税的现象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财产的保有和使用征税外,对财产的流转也征收很高的税负。例如针对房地产商的收费项目众多,几乎占到开发成本的三到四成,导致房产价格普遍偏高。另一个方面是对同一纳税对象课征性质很相似的财产税。例如,在我国的现行财产税中,对土地课税设置了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我国财产税体系很奇怪的一点在于既存在上述所说的重复现象,又存在税种缺位问题,最严重的缺位体现在物业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尚未开始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是动态财产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作用在于促进收入公平和分配公平。在目前贫富差距悬殊和高收入阶层日益壮大的情况下,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非常有必要。4、征税行政效率低下我国实行的是分税制,即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把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进行划分。例如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由中央税收系统征收,而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由地税系统征收。从以上分类可以看出,财产税是由地方政府征收。但地方政府只有征管权而无立法权,财产税的制定权、解释权、税基决定权、税目和税率调整权以及减免税权等权利都由中央享有。这样做既难以适应财产税的区域性特点,又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降低了行政效率。另外,征税的配套设施不完善也是造成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我国目前的财产登记制度非常不健全,对纳税人的房产缺乏全面的登记管理,加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配合程度低,所以很难对税源进行有效管理,大量税源流失。5、税负不公平我国的不动产课税分散在不同的税种中,税收优惠政策复杂。

税收法律制度论文

初中记叙文要求的字数是600字,因此我们用多事写一人,也是有限制的,通常是两三事,如若超过四五事,那么这样的文章就让人生厌了,因为写的事情太多,只能匆忙一笔带过。

1、税基过窄税基过窄我国目前的财产税税基窄,征收面不宽。具体而言,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主要限定在城市和工矿区,在某些城乡结合部,同一条街道的企业,一侧需要交税,另一侧不需要交税。另外,只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房产税,而对其他财产不征税。个人自住的房屋也不纳房产税,即使是富人拥有的多套房产。车船税的征收对象主要限定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汽车和船舶,而对火车、轻轨、地铁、飞机等交通工具未征税。并且车船税强调的是对使用的车船征税,而不是对拥有的车船征税,大大缩小了税基。2、计税依据不科学我国现行房产税的主要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这种按照历史成本作为计税依据的征税方式,严重地与市场脱节。尤其近年来,房产价格升幅巨大,根据房产原值而不是市场价值进行计税,既大大减少了税收,还有违公平原则。房产税的另一计征根据是房屋租金,但纳税人可能不据实申报租金,难于征管。车船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在使用的汽车和船舶,其计税依据也主要是车船的辆数、自重吨位和净吨位,忽视了车船的现有价值。土地税采用的是定额税率,例如城镇土地使用税率为每年每平方米6—30元1,这样的征税额度明显和日益增长的土地价值严重不相符合。随着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土地市场的开放,土地之间的极差收益越来越突出,使用定额税率既降低了财政收入,又降低了对资源的优化配置效用。3、重复征税和税种缺位并存重复征税和税种缺位并存重复征税的现象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财产的保有和使用征税外,对财产的流转也征收很高的税负。例如针对房地产商的收费项目众多,几乎占到开发成本的三到四成,导致房产价格普遍偏高。另一个方面是对同一纳税对象课征性质很相似的财产税。例如,在我国的现行财产税中,对土地课税设置了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我国财产税体系很奇怪的一点在于既存在上述所说的重复现象,又存在税种缺位问题,最严重的缺位体现在物业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尚未开始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是动态财产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作用在于促进收入公平和分配公平。在目前贫富差距悬殊和高收入阶层日益壮大的情况下,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非常有必要。4、征税行政效率低下我国实行的是分税制,即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把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进行划分。例如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由中央税收系统征收,而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由地税系统征收。从以上分类可以看出,财产税是由地方政府征收。但地方政府只有征管权而无立法权,财产税的制定权、解释权、税基决定权、税目和税率调整权以及减免税权等权利都由中央享有。这样做既难以适应财产税的区域性特点,又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降低了行政效率。另外,征税的配套设施不完善也是造成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我国目前的财产登记制度非常不健全,对纳税人的房产缺乏全面的登记管理,加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配合程度低,所以很难对税源进行有效管理,大量税源流失。5、税负不公平我国的不动产课税分散在不同的税种中,税收优惠政策复杂。

财政法学体系亦称财政法体系,是指由一定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由若干相互联系的财政部门法组成的统一的有机整体。在这个整体中各个财政部门的法律规范都占据着一定的位置。把这许多单行系列财政法律规范作出合乎逻辑并使内部协调一致的调整和安排,则构成了财政法学体系。财政法学体系是由财政法学研究的对象所决定的。2发展当前我国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出现许多新问题,新情况,迫切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并需要制定一大批相应的财政经济法律规范,对各种复杂的财政经济关系进行法律上的调整,从而为建立财政法学体系奠定基础。但财政法作为法律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体系的建立只能伴随着财政法制不断发展并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先确立财政法学体系,然后再进行立法工作的,因此财政法学体系的建立必须是随着财政法制的不断完善与发展而逐步形成。当前,我们对财政法学体系的研究目的在于为财政立法和财政执法等问题提供理论根据。现在我们研究财政法学体系只能是从法的基本原理结合实际工作进行理论探讨。财政立法实践过程是实际建立财政法学体系的过程,这同我们所讲的从理论上建立一个财政法学理论体系并不矛盾。社会主义财政法学体系应按照财政法和调整对象而建立。其主要内容包括:首先需明确财政法基本原则,并加以分类,规定财政法的内容,范围、任务、调整对象以及完成任务的方法,然后再确定财政基本法及其每一部门法的地位问题。由于世界各国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基础不同,就决定了各国的财政法学体系具有不同的特点。我国政治和经济基础的统一性决定了财政法学体系必须反映与体现国家和人民意志利益。这是我国建立统一的财政法体系的基础。与此相反,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基础的私有制和“三权分立”的制度决定了资产阶级国家除具有统一的宪法之外,其他法律包括财政法学体系在内,不具备统一性特点。一、中国财政法学体系的构成财政法学的体系是由调整不同财政关系的若干分支组成的有机整体。由于我国的财政法学正处于发展初期,它在发展中不可避免地使用早已形成的传统的法律科学、并接受其他法律部门已广泛运用的划分体系的方法。根据我国现行财政法制建设情况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的财政法学体系可以由两个基本部分构成。一是基本财政法。其主要内容包括财政法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法律关系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二是基本财政法的若干部门法。即基本财政法的分支部分。主要包括如下财政法律规范:财政计划。综合财政信贷计划、国家预算。国家税收、财务管理(包括基建财务,企业财务,商业财务、行政事业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基建投资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国债管理以及社会保障方面的管理等规范。根据我国现行财政法制建设不完善的情况,加强财政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和/杉成具有户国特色的社会土义财政法体系足摆在我们当前财政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为了尽快健全完备的财政法体系。作为国家有关决策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促进财政法体系的建立与形成。(1)要建立领导机构。由于建立一个完备的财政法体系是一个较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有关机构,如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组织一个专门研究与咨询机构,作出长期规划、组织、领导与协调财政法的实施;(2)制定财政立法规划,同时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相一致。财政立法规划是根据国家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有步骤、有秩序.协调地建立起科学的财政法体系而制定。为避免立法的重复和矛盾所造成的混乱,财政管理机关应做好财政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与统一工作;(3)法是实践经验的总结,但是,我们也不能排除法律的超前性。如果在有充分理论根据,并经科学论证,切实可行,并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先行立法,为财政经济发展与改革提供法律依据,也是可取的。总之,构筑一部科学的财政法学体系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不是单纯靠理论问题能解决的事情。需要随着国家的财政法制建设的发展,逐步形成和完备。二、建立社会主义财政法体系的依据和条件在我国,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财政法体系首先应当确认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为总的指导思想,来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财政法体系。以保障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核心,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在不断深化改革旧的财政,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不断完善新的财政运行机制,然后建立相应的为其服务的新的财政法体系。其次,建立社会主义财政法体系的依据应当是国家宪法和根据国家宪法制定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是建立财政法体系的依据基础。由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不断地发展变化,我们研究财政法体系的建立问题也必须在动态发展中不断地探索,以使财政和财政法理论除旧更新,为建立适应财政经济发展要求的财政法体系提供理论根据。现阶段,我国财政法体系是否已经形成?这是一十打争沦的问题。有的同志认为已经基本形成。理由足,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权力机关相继制定丁一系列的财政法律、法规和制度,并对社会主义建设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它已经形成一卜,仃机的统一整体。我们认为,当前我国对财政法学的研究尚处J:初级阶段,并且财政法制建设也不健全与完备,因此,只能说一前代国的财政法体系已具备雏形、即初步有了个粗略的框架,似填1苘这个框架并非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随着社会主义财政法制的不断加强与完善,财政法体系方能随之逐步形成与发展。财政法学如果作为一门学科,其体系的建立除根据上述法律依据外,还应根据客观经济规律的发展要求,并结合国家具体情况而确立。我们认为,衡量财政法体系是否已经形成,至少有下列几个标准或条件:(一)从内容上看,应有一部基本财政法。例如《财政法纲要》或《财政法通则》,或《财政法典》为龙头,其基本原则成为指导与制约着部门财政法的制定与实施,起到统帅全局,平衡各部门法之间关系的协调作用。(二)从形式上看,财政法体系应由门类齐全、结构合理、成龙配套的一系列单行财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组成。并使国家各项财政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三)从各项财政法规之间的关系上看,法规与法规之间相互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并要协调好相互间交叉和双重覆盖关系问题。(四)从财政立法、执法、守法、诉讼等方面看,具有相应的立法、执法等管理机构,便于法的实施。建立中国的财政法体系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的国情相适应。为此,必须做到三种适应:(1)同保障社会主义初级阶子生产力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有汁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相适应;(2)同我国现阶段的财政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相适应,我国现行的有计划商品经济,是计划与商品经济内在的有机统——与结合,并覆盖全面,因此,财政法调整的财政关系,不是单纯的财政计划生产流通领域中的财政分配关系,而财政法则负有在计划经济中,对财政计划与商品经济中各种财政分配关系进行协调,统一的作用。(3)同我国一定历史时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和战略日标相适应。财政法体系的建立,不仅对宏观经济负有调控作用,也对微观经济负有调节作用。特别是对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方面,需要进行财政分配关系的法律调整,以促进整个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合理地发展。

税收法律制度的论文

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 论我国实现税法制度现代化 | [<<] [>>] --------------------------------------------------------------------------------一、实现税法制度现代化的基本目标 从税收法律制度来说,现代化的目标是:在全社会确立税收法治的观念,增强民主平等的纳税意识。建立和健全统一的反映现代税制结构要求的税收法律,完备税收法律体系。建立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提高纳税人的主人翁地位,切实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形成严格统一的税收执法,做到依法行政。实行征管手段和组织的现代化,实现公平与效率。在全社会建立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二、实现税法制度现代化的主要途径 首先,要实行税法观念上的现代化,树立四个现代化的基本观念: “企业者国家”向“税收国家”的转变,树立税收国家观念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国家分为所有者国家、企业者国家和税收国家。建国后,我国通过计划分配的形式,即国家凭借所有权来取得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为主的财政收入,基本上是属于企业者国家类型。以后通过改革开放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现在我国税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比重超过了90%,已经转变成了税收国家。 树立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观念 税收的开征与停征、税收的加成和减免以及其他基本要素均由法律来规定。现代税收国家法治的核心之一,体现为既是民主的,又是监督的,税法的制定也必须要贯彻民主立法权和民主监督权的思想。纳税人对税款的用途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并有权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树立税收征管“三服务”的价值取向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税收征管的最终目标是对纳税人的监管和完成税收任务这种单一型的价值取向。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税收征管工作的价值取向应当是“服务于经济发展,服务于纳税人,服务于全社会”这种复合型的税收目标。为此,征管工作的理念应当是“法治、科技、服务、管理”。 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税法是一种义务性规范。但从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来看,必须实行由单一的义务观念向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转变,树立平等的权利义务统一观。这就不仅要求征税机关要依法征税,而且要树立起为纳税人服务的良好风气;树立起纳税人权利的意识。 其次,要建立和完善税收制度上的现代化。要始终强调税负公平和公平税负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并且要在税收制度的各个要素中得到体现和落实到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 税法现代化在宪法上的保障制度 我国宪法对税法现代化,包括对税收法定原则、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权利的统一,规定的比较简单。在适当的时候,对我国税法制度的基本结构和方针原则应在宪法中得到体现。 对1994年开始的我国现代税收制度的改革所迈向的税法制度的现代化的重要里程,必须完善和发展 首先,税法的现代化与国际化需要在制度上有所创新并与国际接轨。增值税和所得税由于其自身的优点及特性,成为中国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1)对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实行普遍调节的增值税,必须创造条件,实行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过渡。(2)对商品经营与服务行业实行普遍调节的营业税。(3)完善对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实行普遍调节和特殊调节相结合的关税制度。(4)尽快统一目前存在的内资和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法的做法,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改变目前外资实际上享有超国民待遇的做法。 其次,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实行由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与综合所得税制转变;简化税率,并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统一减免项目规定,从严界定减免扣除权限;统一提高生计扣除800元的基础扣除标准;在税率和减免税项目、扣除标准方面与企业所得税协调等等。 完善农业税制。进一步把在部分地区取消征收农业特产税及对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试点的经验推广到全国范围,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以缓解入世对我国农产业的冲击。 另外,还要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等。 _php?xname=7DRODV0&xpos=8&dname=

1、税基过窄税基过窄我国目前的财产税税基窄,征收面不宽。具体而言,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主要限定在城市和工矿区,在某些城乡结合部,同一条街道的企业,一侧需要交税,另一侧不需要交税。另外,只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房产税,而对其他财产不征税。个人自住的房屋也不纳房产税,即使是富人拥有的多套房产。车船税的征收对象主要限定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汽车和船舶,而对火车、轻轨、地铁、飞机等交通工具未征税。并且车船税强调的是对使用的车船征税,而不是对拥有的车船征税,大大缩小了税基。2、计税依据不科学我国现行房产税的主要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这种按照历史成本作为计税依据的征税方式,严重地与市场脱节。尤其近年来,房产价格升幅巨大,根据房产原值而不是市场价值进行计税,既大大减少了税收,还有违公平原则。房产税的另一计征根据是房屋租金,但纳税人可能不据实申报租金,难于征管。车船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在使用的汽车和船舶,其计税依据也主要是车船的辆数、自重吨位和净吨位,忽视了车船的现有价值。土地税采用的是定额税率,例如城镇土地使用税率为每年每平方米6—30元1,这样的征税额度明显和日益增长的土地价值严重不相符合。随着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土地市场的开放,土地之间的极差收益越来越突出,使用定额税率既降低了财政收入,又降低了对资源的优化配置效用。3、重复征税和税种缺位并存重复征税和税种缺位并存重复征税的现象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财产的保有和使用征税外,对财产的流转也征收很高的税负。例如针对房地产商的收费项目众多,几乎占到开发成本的三到四成,导致房产价格普遍偏高。另一个方面是对同一纳税对象课征性质很相似的财产税。例如,在我国的现行财产税中,对土地课税设置了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我国财产税体系很奇怪的一点在于既存在上述所说的重复现象,又存在税种缺位问题,最严重的缺位体现在物业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尚未开始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是动态财产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作用在于促进收入公平和分配公平。在目前贫富差距悬殊和高收入阶层日益壮大的情况下,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非常有必要。4、征税行政效率低下我国实行的是分税制,即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把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进行划分。例如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由中央税收系统征收,而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由地税系统征收。从以上分类可以看出,财产税是由地方政府征收。但地方政府只有征管权而无立法权,财产税的制定权、解释权、税基决定权、税目和税率调整权以及减免税权等权利都由中央享有。这样做既难以适应财产税的区域性特点,又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降低了行政效率。另外,征税的配套设施不完善也是造成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我国目前的财产登记制度非常不健全,对纳税人的房产缺乏全面的登记管理,加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配合程度低,所以很难对税源进行有效管理,大量税源流失。5、税负不公平我国的不动产课税分散在不同的税种中,税收优惠政策复杂。

消费税法律制度论文

初中记叙文要求的字数是600字,因此我们用多事写一人,也是有限制的,通常是两三事,如若超过四五事,那么这样的文章就让人生厌了,因为写的事情太多,只能匆忙一笔带过。

建议从宏观层面的调整产业结构,抑制奢侈消费等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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