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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理论与实务论文题目有哪些要求及其答案

发布时间:2024-07-07 10:44:16

国际商法理论与实务论文题目有哪些要求及其答案

浅谈国际商法发展趋势及存在的问题2.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辨正3. 经济法与弱势群体的保护4. 市场经济与反垄断的立法建设5. 论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的关系6. 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7. 反垄断法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8. 加入WTO与加强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研究9.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10. 新型消费领域消费者权利保护研究11. 税负公平原则和农村税费改革12. 税收司法保障研究13. 税法公平价值论14. 政策性银行运行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15. 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策略研究16. 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的若干法律问题17.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改革中的问题与对策18. 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19.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20. 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法律制度的建构21. 国外社会保障税对我国社会保障税法的借鉴

2011年,中国浙江省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公司预订一批大米。中方电为:“兹发价8万吨一级大米,每吨单价为2000美元CIF吉隆坡,装运期4/5月,即期信用证支付,须以货物尚未售出为准。”3月8日,接马来西亚回电,“你3月2日电接受。”此时,因国际市场大米涨价,原发价的价格明显对出口公司不利,因此,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公司签订大米买卖合同,按国际市场价售出大米。 【问题】浙江省出口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个人浅见:1 答案:虽然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但装运期和信用证的不符,所以银行是不可能付款给你的。首先,我方是否能出具“卖方所订船只因故未能按期抵港装运”是由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其次,我方可以要求对方出具由第三方(可以我方和对方协调确定)出具的货物损坏等证明,都则对方没有权利进行就地销毁等行为。再次,通过和对方进行协调,协调不成选择仲裁或诉诸法院。

国际商法理论与实务论文题目有哪些要求及答案

1、以问题为中心,探索法学课程教学改革——以国际商  法教学改革调查分析为例  2、《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改革实施措施浅谈  3、浅议双语教学的目标、模式及资源开发——以《国际商法》教学为例  4、谈高职院校非法律专业的国际商法教学  5、国际商法课程双语教学研究初探  6、非法学专业法学课程教学方法探讨——以《国际商法》课程为例  7、国际商法专论  8、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高职国际商法实务教材开发  9、《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改革  10、高职类国际贸易专业法律教学改革之探讨——兼论经济法和国际商法课程的整合  11、对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关系的深层思考  12、国际商法双语教学若干问题研究  13、略论国际商法中的“标准格式之战”  14、对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方法的探讨  15、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商法双语教学的思考来源  (以上内容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个人浅见:1 答案:虽然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但装运期和信用证的不符,所以银行是不可能付款给你的。首先,我方是否能出具“卖方所订船只因故未能按期抵港装运”是由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其次,我方可以要求对方出具由第三方(可以我方和对方协调确定)出具的货物损坏等证明,都则对方没有权利进行就地销毁等行为。再次,通过和对方进行协调,协调不成选择仲裁或诉诸法院。

1.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互动关系 2.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辨正 3. 经济法与弱势群体的保护 4. 市场经济与反垄断的立法建设 5. 论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6. 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 7. 反垄断法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 8. 加入WTO与加强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研究 9.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10. 新型消费领域消费者权利保护研究 11. 税负公平原则和农村税费改革 12. 税收司法保障研究 13. 税法公平价值论 14. 政策性银行运行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15. 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策略研究 16. 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的若干法律问题 17.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改革中的问题与对策 18. 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 19.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20. 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法律制度的建构 21. 国外社会保障税对我国社会保障税法的借鉴 22. 国外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23. 工伤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24. 论土地征用制度 25. 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 26. 土地储备制度研究 27. 论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28. 农村土地权属法律模式研究 29. 城市失地农民利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30. 罢工权法律制度研究 31. 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32. 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研究 33. 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34. 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35. 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 36. 证券发行保荐人民事责任研究 37.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研究 38. 试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完善 39. 试论我国企业立法体系的重构 40. 合伙协议法律性质研究 41. 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研究 42. 论有限责任与债权人保护 4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创新研究 44. 上市公司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研究 45. 《破产法》若干问题研究 46. 论独立董事的义务 47. 公司资本制度研究 48. 论股权 49. 我国股份回购的现实意义与立法完善 50. 股东知情权研究 51. 企业并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52. 关联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53. 股东诉权的司法实务研究 54.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东登记的法律问题研究 55.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模式及其发展趋势 56. 清算中公司的性质及其责任的承担 57. 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法律问题研究 58. 论保险利益 59. 票据权利研究 60. 信托的法律性质与基本理念 61. 保险委付研究 62. 论保险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 需要更多内容可参考中国论文援助中心

2011年,中国浙江省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公司预订一批大米。中方电为:“兹发价8万吨一级大米,每吨单价为2000美元CIF吉隆坡,装运期4/5月,即期信用证支付,须以货物尚未售出为准。”3月8日,接马来西亚回电,“你3月2日电接受。”此时,因国际市场大米涨价,原发价的价格明显对出口公司不利,因此,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公司签订大米买卖合同,按国际市场价售出大米。 【问题】浙江省出口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国际商法理论与实务论文题目有哪些及答案

浅谈国际商法发展趋势及存在的问题2.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辨正3. 经济法与弱势群体的保护4. 市场经济与反垄断的立法建设5. 论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的关系6. 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7. 反垄断法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8. 加入WTO与加强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研究9.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10. 新型消费领域消费者权利保护研究11. 税负公平原则和农村税费改革12. 税收司法保障研究13. 税法公平价值论14. 政策性银行运行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15. 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策略研究16. 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的若干法律问题17.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改革中的问题与对策18. 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19.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20. 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法律制度的建构21. 国外社会保障税对我国社会保障税法的借鉴

1、以问题为中心,探索法学课程教学改革——以国际商  法教学改革调查分析为例  2、《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改革实施措施浅谈  3、浅议双语教学的目标、模式及资源开发——以《国际商法》教学为例  4、谈高职院校非法律专业的国际商法教学  5、国际商法课程双语教学研究初探  6、非法学专业法学课程教学方法探讨——以《国际商法》课程为例  7、国际商法专论  8、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高职国际商法实务教材开发  9、《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改革  10、高职类国际贸易专业法律教学改革之探讨——兼论经济法和国际商法课程的整合  11、对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关系的深层思考  12、国际商法双语教学若干问题研究  13、略论国际商法中的“标准格式之战”  14、对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方法的探讨  15、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商法双语教学的思考来源  (以上内容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论文题目有哪些要求及其答案

非关税壁垒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贸易伙伴都是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这些国家经济发展水平高消费者的环保意识非常强烈,上述环保措施能在相当程度上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过程,引导消费者对产品的环保偏好。因此,此类措施能在相当程度上影响进口国消费者对进口产品的需求,而且,为了促使厂商进行环保技术创新,这些国家制定的实施此类措施的环保标准一般都比较高这就使得本已处于环保技术劣势的中国出口产品更是难以达到其标准。因此,在进口国市场中,此类措施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影响就更为显著。消费者对缺乏此类标志或达不到标准的中国出口产品的偏好降低,表现为需求下降从而减少对中国产品的进口。技术贸易壁垒削弱中国产品竞争力 限制中国产品出口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一些发达国家按时间表逐步拆除配额等非关税壁垒,继而转向利 用技术性贸易壁垒来限制我国商品出口。发达国家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先进的技术优势,通过国内立法或区域性技术标准,限制我国的产品进入。近年来,我国各产业遭受技术性壁垒的直接损失约为170亿美元,有39%出口产品由于发达国家过于苛刻的技术要求而无法出口。其中农产品出口损失最为严重,其次为轻工产品、机电产品、纺织服装等,而这些均为我国传统强势出口产品。 增加成品消耗,削弱中国产品竞争力 某些发达国家所设立的技术壁垒虽然不对产品的市场准入直接设限,但是企业为达到市场准入门槛,必须增加投入,包括设备更新、专利引进、人才培训,这样势必抬高企业的劳动力成本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削弱了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竞争力。再者,我国的一些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设备不够先进,为达到发达国家的检验标准,而不得不进口昂贵的检验设备。尤其突出的是,有些进口国或进口商不认可国内商检部门的测试、评估的技术和标准,在出口贸易过程中,进口国或进口商往往会指定国外认证机构主证,而国外的认证机构的费用非常昂贵,直接增加了中国企业的出口成本。 引起贸易磨擦,影响双边贸易关系 近年来,中国的对外贸易以高速增长的强大势头在全球经济发展中一枝独秀。中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增长也引发“中国制造威胁论”在全球范围内的蔓延,一些发达国家将其本国的失业和贸易逆差归罪于我国,影响双边贸易关系。为了转移矛盾、取悦国民,隐蔽性强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就自然成为这些发达国家限制我国产品进口的有利工具。例如:美国的一些企业推行所谓的“社会责任管理系统”认证,将人权标准与进口贸易结合起来,这样做不但限制了我国的商品出口,而且影响到双边贸易关系。随着世界经济集团化、区域化的趋势不断加强,我国将不可避免的与其他发达国家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而引发双边或多边的贸易摩擦,影响双边或多边贸易关系。 中国应对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对策增强反倾销意识,应对反倾销壁垒 增强反倾销意识 中国在遭遇反倾销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主要原因是对反倾销存在错误认识,主要是当国内遭受外国商品倾销危害时,企业认为虽然反倾销可保护自己但同时也保护了国内相关同行企业而且需要承担大量的花费,所以对反倾销消极对待。所以要提高企业应对非关税壁垒地认识。中国企业在应对国外的非关税壁垒时往往因某种原因不应对或消极应对,导致出口减少甚至有的推出市场。所以要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应对非关税壁垒的认识。当面对非关税壁垒时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现阶段中国企业实力还不够雄厚,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继续加强政府交涉力度,主攻“市场经济” 地位。很多国家除了采取贸易保护措施还把中国归入“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中国应该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利用各种渠道采取灵活的方式与其他国家政府进行交涉,对一些肆意滥用非关税壁垒阻碍中国商品正常出口的国家要更有重点和针对性地采取有效的反击措施。 充分发挥商会作用,加强政府宏观管理 中国应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充分利用商会开展国际调研工作,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建立信息库,作为企业与政府的一座桥梁,当被提起反倾销诉讼可以及时的提供有力证据,保护中国的利益。应对非关税壁垒是为了保护本国整体相关产业的利益,而不仅仅是为了保护某单位的利益,因此企业应加强与有关商会、协会的交流,协调好与政府的关系形成应对非关税壁垒的集团,共同应对非关税壁垒。对于中国政府应建立非关税壁垒预警机制,加强国外之间标准研究掌握其非关税壁垒发展趋势,建立信息中心和资料库,使企业更能了解非关税壁垒,以做好防范必要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来共同应对非关税壁垒。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应诉反倾销案件 运用法律手段和世贸组织的具体制度以及争端来保护中国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外经贸行业实现准变得需要,中国应加速建立法倾销的体系,以国际公认的反倾销法来规范自己的竞争行为。这对于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国内市场进行反倾销是一种迫切的需求。 完善贸易产品质量监控,提高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能力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环保知识 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绿色产品已经深入人心,再加上绿色贸易壁垒已经成为非关税 壁垒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强宣传清醒认识刻不容缓,要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企业和消费者的环保意识,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建立绿色贸易制度顺应世界绿色潮流。 大力推行环境标准制度和环境认证制度 制定环境标准制度和环境认证制度是为了规范企业等组织在生产、服务和活动中的环保行为。获得一项认证不仅是产品冲破壁垒,还可以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提升竞争力。通过发达国家的经验,通过政策导向推动企业进行清洁生产 提高贸易产品技术水平,应对技术贸易壁垒研究和掌握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建立预警机制对于应对技术贸易壁垒,中国政府一方面要熟悉并掌握WTO/TBT协议另一方面我国应及时建立预警机制,加强对国外质检标准的研究。政府和企业都要主动收集和掌握国外对华贸易政策的发展趋势,建立信息中心和数据库并及时地做好防范工作,采取积极措施,突破国外的环境贸易壁垒研究主要贸易伙伴有关技术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和认证体系,及时收集、整理、跟踪国外技术贸易壁垒变化,以减少成本降低风险。调整产业结构,降低消耗走可续发展道路 当今,全球经济已从过去以传统工业为基础、以稀缺自然资源为主要依托的经济,向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支柱、以智力资源为首要依托、向可持续发展的经济转变。而我国产业结构不平衡,给外国发达国家使用技术性贸易壁垒以口实。据中国海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的主要出口商品依次是玉米、煤、原油、棉机织物塑料制品、鞋、钢材、录放机、电视机等初级产品或工业产品中技术含量低、附加值低的劳动密集型产品,而附加值高的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品在出口中仍然占次要地位。作为政府应大力推广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出口产业,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坚持“科学兴贸”战略,推动我国企业的出口产品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进行标准化建设,与国际接轨,减少贸易摩擦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最关键的就是贸易标准和有关的标准法规的制定。与世界的技术法规和标准相比,中国的比较落后,我国出口的产品以纺织品、农副产品为主的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技术落后,很少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加之国内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复杂多样,使政府在建设和管理时,缺乏对企业的有效监督和宏观统一的指导标准。还有,我国的技术法规与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也严重落后,在已经制定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中,约有70%~80%低于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为了减少贸易摩擦和减轻技术性贸易壁垒给国内企业带来的负担,政府应该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并且与各国签订标准互认协议,以消除技术贸易壁垒。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风险防范实证分析美国非关税壁垒措施及其对我国的影响国际贸易中合同的七杂和防范论保理业务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出口退税制度的若干问题与思考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对我国的影响你看看这些怎么样。。

国际商法理论与实务论文题目有哪些及答案解读

1、以问题为中心,探索法学课程教学改革——以国际商  法教学改革调查分析为例  2、《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改革实施措施浅谈  3、浅议双语教学的目标、模式及资源开发——以《国际商法》教学为例  4、谈高职院校非法律专业的国际商法教学  5、国际商法课程双语教学研究初探  6、非法学专业法学课程教学方法探讨——以《国际商法》课程为例  7、国际商法专论  8、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高职国际商法实务教材开发  9、《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改革  10、高职类国际贸易专业法律教学改革之探讨——兼论经济法和国际商法课程的整合  11、对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关系的深层思考  12、国际商法双语教学若干问题研究  13、略论国际商法中的“标准格式之战”  14、对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方法的探讨  15、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商法双语教学的思考来源  (以上内容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浅谈国际商法发展趋势及存在的问题2.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辨正3. 经济法与弱势群体的保护4. 市场经济与反垄断的立法建设5. 论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的关系6. 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7. 反垄断法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8. 加入WTO与加强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研究9.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10. 新型消费领域消费者权利保护研究11. 税负公平原则和农村税费改革12. 税收司法保障研究13. 税法公平价值论14. 政策性银行运行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15. 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策略研究16. 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的若干法律问题17.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改革中的问题与对策18. 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19.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20. 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法律制度的建构21. 国外社会保障税对我国社会保障税法的借鉴

国际商法概念初探国际商法作为一门大学课程,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已在国外的一些大学中开设多年。[1]在我国,随着近年来对外工作的不断扩大,不仅一些大学开设了国际商法课程,而且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国际商法已成为许多行业和部门人士的重要而受到普遍重视。与此同时,“国际商法”一词在各种场合被频繁使用,冠以国际商法名称的书籍也屡见不鲜。[2]于是,不断有对国际商法感兴趣的大学学生、生和各界人士提出如下一些:什么是国际商法?怎样理解国际商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国际商法是否同国际法、国际经济法或民法、经济法一样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的出现反映了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深入,对法学研究不断提出新的课题和新的要求。而正确地认识和把握这些新课题,推动和繁荣我国的法学研究事业,正是我们法学研究工作者的职责所在。鉴于此,笔者拟对国际商法的概念从理论上进行初步的探讨,不妥之处,请读者批评指正。 关于国际商法概念的研究,综合考察国内外学者散论于各种著作中对国际商法概念的说明,笔者认为国际商法的概念可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下文分别予以阐述。 一、从广义上看,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一,按照法学的一般理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3]国际商法就是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这一特定的社会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指某种商事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用以调整所有这些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就属于国际商法的范畴。具体将,举凡涉及商事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经济法规范,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国际商事惯例或冲突法规范,国际商事公约或条约,国内商法中的国际性规范,都应包含在内。 对法律部门的划分,除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依据和主要的标准外,由法律规范的性质所决定的法律调整的异同也是一个重要的补充标准。举一个明显的例证,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从未引起过争议,但刑法显然不是调整同一种类的社会关系的,而是调整由于犯罪所破坏的多种社会关系的,几乎涉及一切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但其调整方法却是单一的刑罚手段。这是其它法律部门所不具有的调整方法。同样,基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性质所决定的国际商法的调整方法是多样性的,有不同于其它法律部门调整方法的显著特征。国际商法的调整方法,既包括协商与调解等调整方法,也包括仲裁与诉讼等调整方法,既包括国内法的调整方法,也包括国际法的调整方法。因此,从法律调整方法的角度考察,也可说明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讨论国际商事法律问题时,有必要对国际商事法律中的“商事”一词进行说明。“商事”一词是国际贸易交往中的一个重要的惯常用语。一般来说,国际组织或国家都对“商事”一词尽可能做广义的解释。如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起草《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时,就“商事”一词所作的注释[4],具有商事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任何提供或交换商品或劳务的贸易交易;销售协议,商事代表或代理;保付代理;租赁;咨询;设计;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业;保险;开采协议或特许权;合营或其它形成的或商业合作;客货的航空、海洋、铁路或公路运输。美国加利福尼亚的《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法典》则仿照《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罗列了18种属商事关系的事项:(1)提供或交换商品或劳务的交易;(2)销售协议;(3)商事代表或代理;(4)开采协议或特许权;(5)合资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6)客货的航空、海洋、铁路或公路运输;(7)建筑;(8)保险;(9)许可;(10)保付代理;(11)租赁;(12)咨询;(13)工程;(14);(15)银行;(16)资料或技术的转让;(17)知识或工业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版权和软件程序权;(18)专业服务。[5]另根据我国加入1958年订于纽约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时作出的商事保留声明中提到的“商事”的概念,包括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等。[6]因此,我国关于“商事”一词的解释也是一种比较广义的解释。国际商法就是规范各种商事主体在上述国际“商事”领域活动的法律。 第二,从国际商法的产生看,国际商法从一开始就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的。它最初所调整的商事关系就不是一国国内商人之间的商事关系,而是跨国界的、不同国家商人之间的国际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际商法的形成来源于实践,它的系统化过程不是由于国家的立法或学者的传播,而是由于其适用者兼推行者的努力。国际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它在十一世纪出现于威尼斯,后来随着航海贸易的发展逐步扩大到西班牙、法国、德国及英国,甚至北欧各国和非洲北部。这种以商人(主要是从事两国或多国间贸易,并须经船舶运送的商人)间为规范对象的国际商法,属于商人习惯法,是以当事人自治原则为最高原则,经由交易常例、习尚、习惯而形成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包括: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条款、两合公司、海上运输与保险、汇票、破产程序等方面的规范。这种商人习惯法是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集市用以调整他们之间的商事交易的法律和商业惯例,它与当时封建王朝的地方性法律相比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它具有国际性,是国际商法,普遍适用于各国从事商品交易的商人;(2)它的解释和运用不是由一般法院的专职法官来执掌,而是由商人自己组织的法院来执掌,其性质类似于的国际商事仲裁或调解;(3)其程序较简单迅速,不拘泥于形成;(4)它强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案件。[7]

国际商法地位及体系的演变  摘要:国际商法是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并发展的。从产生之日起,它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近代以来,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出现了多样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当前,应突破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方法的局限,确立国际商法独立法律部门地位,明确其体系结构,将多种多样的法律渊源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综合分析,以推动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统一,更好地适应国际商事交往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国际商事关系;法律部门;法律渊源;法律体系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发展,作为调整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国际商法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和法学研究的深入,国内学术界对国际商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国际商法的概念和体系存在着争议,这不仅阻碍了国际商法学研究的深入展开,而且不利于系统普及国际商法知识,不能满足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迫切需要。在我国加入WTO以后的今天,明确国际商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及地位、体系结构,对于推动我国法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于国际商法的地位问题,实质上就是国际商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部门分类问题。依法学的一般理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为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其次为法律的调整方法[1](P291),后者主要是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间的区分标准。其实持这种双重划分标准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法律的调整方法归根到底是由法律的调整对象派生出来的,法律调整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着法律调整方法及法律规范的性质和特点。刑法的任务是调整由于犯罪所引起和发生的社会关系,刑法的调整方法(刑罚)是由这种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因此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坚持统一的标准,否则就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而根本标准只有一个,就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的,即国际商事关系。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品流转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在空间上超越了一个国家的国界,而且在内容上也以“商事”①为质的规定性,从而决定了国际商法既不同于以主权国家地域内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内法体系,也与以国家之间非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法不同。  国际商事关系是一个发展的、历史的范畴。相应地,作为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范畴。只有用历史的、辩证的观点分析国际商法的演变,才能正确认识国际商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国际商法是国家间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产生的。11世纪起,随着欧洲商业的复兴和发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现了一些国际性的商业中心城市,这些城市中的商人从封建领主那里买得了自治权,组建商人法庭,适用他们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规则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称为“商人法”,以区别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等法律体系。后来,随着欧洲航海贸易的发展,商人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德国、英国等国家,实际上成了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调整他们之间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商人法从产生之时起就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成为一个特殊的、独立的法律部门。这种打破地域限制的跨国界商事交易法的形成和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欧洲各国间的经济贸易往来,为各国商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而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反过来又为国际商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物质基础。  讨论国际商法的地位和体系,必须把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与国际商法的渊源区分开。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其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之间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我们说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基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内容、性质进行的分类,而非就其表现形式进行的分类。近代以来国际商法的渊源出现了新的变化,但并不影响国际商法的独立性。相反,法律渊源的丰富反映了国际商法体系在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在不同的法律渊源间的相互作用下,国际商法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由于中世纪有限的国内立法基本不涉及国际商事关系,因此商人法在法律渊源上以不成文的商事惯例为主。16世纪起,随着欧洲民族国家的产生,重商主义理论逐渐开始在欧洲盛行。在重商主义者看来,货币是一个国家财富的唯一表现形态,对外贸易是获得财富的真正来源,只要在对外贸易中多卖少买就可以给国家带来财富。各新兴主权国家开始干预本国涉外商事交往,采取不同的方式将商人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体系[2](P210)。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则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形式,把商法包含在民法典内,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制定下来。新生的民族主权国家通过把系统、灵活、强调公平合理的商人习惯法纳入国内法体系,促进了各国国内传统法律的现代化改造,有利于统一和维护国内商业秩序,促进了各国国内商业的发展。这一国内化进程对国际商法自身也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使国际商法的渊源和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  具有国际性的商人法被纳入主权国家国内法体系后,使得各国国内商法成为调整本国对外商事关系的重要规则。从资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直到19世纪末以前,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国内商事立法一直是国际商法主要的法律渊源。国内法本质上属于主权法的范畴,为法学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即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从这一角度说,商人法的国内化实质上是从主权原则和民族主义出发的商人法的民族化。从历史的观点看,这对促进本国商品交易和商品流通秩序的正常化起了积极作用,但以发展和未来的观点来看,却是与商事活动的国际性、跨国性相违背的。由于各国内商法主要是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制定的,而不是从国际商事活动的需要出发。因此,各国的商法不但很难充分涉及国际商事方面的问题,而且其中某些法律规定甚至与传统的国际商事惯例背道而驰。国家法越多,各国交往中的法律冲突也越多,在发展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障碍也越多。尽管这些法律冲突可以按照国际私法规则予以解决,但毕竟给顺利进行国际商事交往增添了麻烦和障碍。因此,从19世纪末起,随着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在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日益发展的形势下,各国政府都积极介入了统一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工作,以双边条约或多边公约的方式推动着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国际统一化进程,使国家成为推动传统国际商法变革的最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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