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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论文1500字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4-07-07 08:16:53

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论文1500字

我觉得你应该自己写。给自己一个锻炼机会。写的不好没关系,人生只有一次,我最近也在写要2000字的

刘军; 对工程招标投标程序管理的分析和研究 [D];四川大学; 2005年[7] 葛昆; 浅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J]; 甘肃水利水电技术; 2003年02期[8]葛萌;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特性与意义的探讨 [J];中国建设信息; 2005年10期; 47-49[9]胡季英 关柯 李忠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国际比较分析[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4(3)[10]杨清云; 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几点思考 [J];建筑; 2003年11期; 38

工程管理工作的认识  房地产单位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住宅小区开发机构,受市场的制约,以自身的专业技术、 管理技术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设项目 的总目标得以最优实现。工程管理制度在西方已经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并已成熟完善。  FIDIC制 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已经为国际承包市场普遍认可和广泛应用,对房地产单位的工程师、监理工 程师、承包商的责任、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是工程建设项目有序进行的保证书。我国也 开始参照执行。  1 当前工程管理工作的误区  由于我国的建设工程管理制度起步较晚,计划经济的体制决定了我国建设管理制度从一建立就有其 本身的特点,没有形成社会化的工程管理模式,至今仍存在着以下误区:  1 工程管理制度仅局限于施工阶段  工程管理制度应该贯穿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 段、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但目前,我国工程管理的工作一般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 工程管理人员接受任务后,工程马上开工,造成工程管理人员边干边熟悉情况,对工程并未深入的掌 握和熟悉,尤其是星级酒店工程,规模相对较大,技术复杂程度相对较高,影响因素 很多,不利于工程管理的顺利开展。  2 把专业工程师当作质检员  依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进行工程管理,不是承 包商的质检员。这个问题涉及到职责问题,还涉及到验收程序。各项验收,必须在承包商自 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后,承包商有确保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监理负责检验 工程产品,建设单位专业工程师只是起监督作用。  3 工程质量是工程管理出来的  现在各房地产公司都有一种说法,工程中有事情找专业工程师。工程有问题,监理首当其冲,专业工程师其次,这种认识未免 偏颇。监理的质量责任可以理解为,在设计阶段有设计质量问题的,工程管理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在施工阶段,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不论监理是否检测到和发现承包商的 不合格产品,监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工程管理人员也相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不能因此而免除承包商的主要责任。因为工程建设承包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承包商须向建设单位提供产品的质量标准,这需要“三方”端正思想意识。  2 工程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明确定义:建筑工程中,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 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工程管理应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 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工程管理人员作为建设单位的代表对施工工地实施监督。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目前建设单位的专业工程师只是 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安全方面进行监督工作,而建设单位的专业工程师在这一阶段主要是侧重于进度、质量的监督。从目前情况看,让一个工程管理人员同 时具备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的工程管理能力还比较困难, 大多数专业人员还达不到这一水平。结合现阶段的工程管理工作,专业工程师的工作应重点体现 在施工招投标管理和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两个方面,并向设计管理发展。  1 工程管理人员应具备招投标工作的能力  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好坏,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现场能否选择到优秀的承包商,能 否得到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如果专业工程师能从施工招投标阶段就介入建设项目,则 它对工程建设项目就很了解,对选定的承包商也很了解,对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很熟悉, 他的工程管理工作很容易开展和实施。  2 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  以法律为准绳,以合同为依据是工程管理专业工程师做好工程管理工作的原则。专业工程师最终所要 做的就是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集国际和国内工程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熟练掌握《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只有熟悉合同文件,才能管好工程,使工程建设项目总目标得以实现。  3 工程管理人员的权利问题  工程管理人员的权利问题也即专业工程师的权利问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话题,容易引起与承包商之间的矛盾。处理不好,势必造成工程管理的混乱。因此,关于 专业工程师的权利,应在工程建设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并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区分:  1 专业工程师的决定权  主要有:  ①在工程承包合同议定的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签认;  ②结算工程款 的复核与否定,没有专业工程师的确认,财务不得支付工程款;  ③对索赔事项的审核,确认 ;  ④对设计、施工总包单位选定的分包单位的建议。  2 专业工程师的审批权  主要有:  ①参与审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②对监理单位发布工程施工开工令、停工令、复 工令等有否决权。  ③对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施工质量检验有监督权。  ④有权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对工程实 际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误期限的签定。  3 专业工程师的建议权  ①有对工程建设相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而不是自主对发现的这一问题进行变更 。  ②要告诉监理单位、承包商干什么,而不是怎么干。  ③有对不合格的承包商提出撤换的建议权。  4 当前工程管理工作应解决的问题  (1)规范业主行为,是“三制”良性发展的先决条件,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 。  (2)工程管理人员要加强合同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对合同进行管理。  (3)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深入学习和研究,这个合同是工程管理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  (4)工程款应该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工程计量应按照投标书中的 工程量清单中表列序号对照计量,对工程变更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计量、计价方法予以确认 。工程预付款的扣除应按照规定予以计算并扣除。目前,专业工程师工作很难做到这一点, 随着投资主体多元化,专业工程师必须胜任此项工作。  (5)加强《水利水电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和《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学习 ,这是工程管理市场化之必须。  (6)加强对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核,严禁转包。  a.严格执行工程管理程序,填写“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并请业主进行认定。  b.总承包商承 担分包商的责任并对业主负责,工程报验由总承包商组织并填写相应监理表格,报请监理验 收,监理一般不宜对分包商直接发布指令。  c.监理要加强对分包商现场情况的检查,做到对 分包商有效控制。  d.不许承包商对工程进行转包,严禁分包商再次分包。  (7)施工表格要规范化、统一化。目前,建筑行业都有自己的不同的表格,各地区 又有各地区的表格。建筑市场应有一套统一的施工表格,并应有一套与之相配套的施工建筑 应用软件,正如同财务软件一样,能够使承包商及时上报,监理单位及时核定、整理,并向 建设单位报告,并能与工程建设其他部门紧密联系。  (8)承包商应加强在建筑工程管理知识方面的学习,提高承包商对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认识,懂得工程管理程 序与要求等,便于工程项目的实施。  (9)应建立一套完整的工程管理人才大市场,提供合格的专业工程师供房地产单位择优录用,提高工程建设管理的整体水平,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工程管理人员的作用。  以上是我个人微不足道的看法仅供参考。  粟 平  习了一年的工程管理课程后,我深刻地认识到,没有实践,我就根本无法体会到所学知识的精髓。因此,我十分感谢学院提供给我的这个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机会。实习过程,加深了我对社会的认识,锻炼了自身的各方面能力,也使我清楚地认识到自身存在的种种不足,更激发了我在将来学习的热情。2007年7月30 日我来到贵阳新的行政中心——金阳行政中心,开始了我的认识实习。在学校的理论学习中,我们已经知道工程质量是根本,低质量的工程根本就是豆腐渣工程,綦江虹桥,98年由劣质水泥构筑的长江大堤等,给了我们太多的血的教训。 金阳新区位于贵阳市域地理中心,地处百花山脉与黔灵山脉之间,环绕关山水库,拥有山环水抱,藏风聚气的优越自然环境;距市中心区12Km,与贵黄、贵遵高等级公路相连接,交通便利,地势平坦,土地面积102平方公里。市级行政中心位于新区南部,占地73公顷。行政中心的规划原则为,充分利用金阳新区自然环境,结合地形、地貌,使时代精神与地方特色相结合,总体规划体现“天人合一”、自然有机的东方美学观念,建筑布局、建筑风格、环境建设和道路设施则充分体现西方建筑思想,使建筑空间张驰有度,严谨中富于变化,具有强烈的空间节奏感和韵律感。  金阳行政中心一期工程预计在10年完工,这样一个浩大的工程设计者们居然只计划用10年就可完工,真是太让人惊叹了,可是工程的工期却缩短了一半,这无不让我们每个在场的学生都为之折服。  现在二期工程已经启动了,预计在30年内完工,这次不知道这些辛苦付出的设计者们能否再给我们带来一次巨大的惊喜?  在金阳一位设计者的带领与解说下,我们首先进入了会议中心,内饰让每位同学都看的目瞪口呆,不住的叫漂亮,前卫,外观上已经让我们惊讶的建筑,想不带在内饰上更让我们惊叹,没有一个不为之叫好的,多么先进的设备,多么人性化的设计啊,让我们对我们将来毕业后的工作产生了无限的遐想。  接着是自由参观的时间,虽然天上下着雨,但同学们早已压抑不住内心的激动了,想一睹这浩大工程的每一个角落,每一根枝条!听到自由参观之后,所有同学都三五成群的向各处走去,我们顺着花坛边走,看着繁茂的花草,整齐的花坛,四周的建筑,便有了一种想用已有的知识来讨论这群建筑的冲动了,可是我们的知识毕竟很有限,所以只有惊叹的多,惊叹工程的浩大,惊叹工期的短暂,惊叹设计者的想象力,惊叹···惊叹的有太多太多!!  金阳行政中心的建筑风格总体原则是简洁、明快、庄重、体现时代精神和现代化的设计风格,在建筑设计和结构上侧重于反映现代感和节奏感。充分体现了行政中心的高效率、快节奏。行政中心整体建筑体现了办公建筑严肃端庄和花园式的办公环境,并强调其通透开敞,亲近市民的特点。  金阳新区市级行政中心智能化建设一期工程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原则,结合国家建设部、信息产业部对楼宇智能化的有关定位和要求,遵循网络设施宽带化、行政办公自动化、信息通讯方便快捷、工作环境安全舒适、物业管理高效科学的建设原则进行设计和施工建设,工程在实施中引入了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管理模式,保证了整个工程的建筑质量,工程所包括的楼宇自控及集成系统、安全防范与无线对讲系统、多媒体数字会议系统、机房及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综合布线工程等,基本满足国家建设部、信息产业部公共建筑智能化要求,所使用的技术先进,系统功能和性能均达到设计要求。  金阳行政中心总面积76万平方米。是一个以先进的现代化设施为基础,方便快捷的信息网络技术为平台,专业科学的管理为理念的集会议,展览,休闲娱乐与一体的大型多功能会议展览中心,同时也是省内规模最大,设备设施最齐全,功能最完善,接待能力最强的会务会展中心。  金阳行政中心设展厅1个,主会场1个,大型会议室一间,中型会议室3间,小型会议室15间,贵宾休息室5间,多功能室1间。除此之外还设有咖啡休闲厅,茶点休闲厅以及提供给新闻机构进行会务活动报道的新闻中心。各厅,室内各种设备设施一应俱全,服务优质。除可承接各类大,中,小型会议,展览,文艺演出外,同时可以提供电影放映,棋牌娱乐,休闲饮品等配套服务。让每一位会议参与者都能感受到优质,高效,便捷的全新会务管理模式和享受到专业化,高品质的会务服务。  中心的主要建筑有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四大领导班子办公大楼,以及会议中心和接待中心等六栋大楼,此外还包括停车场、运动场、广场等。整个建筑群设备众多,功能分区复杂,分为办公、会议、商务等多种功能区域,不同的区域因使用不同,使用的要求也不同,由于采用了全新的智能管理模式,进行高效的管理和监控,既能满足了不同使用者的要求,又合理分配,以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和降低成本。其先进性、智能化程度在当前及未来若干年内,都将保持先进性。  行政中心一期入住单位为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办公厅和37家市直单位,工作人员1700余人。  金阳主会场位于行政中心A区2—4楼,总面积1600平方米,主会场分为楼座和池座两层,共可容纳1000余人。主要用于各类大型会议,文艺演出等各类大型会务活动,并带有电影放映功能。该会场设保密系统等各种会议设备,同时拥有最先进的舞台灯光系统,数码立体声音响系统并有贵宾休息室2间,演员休息室,男女化装间,电影放映房等配套设施。实际功能最齐全,设备最完善,技术含量最高的大型会场。  金阳大酒店位于行政区域,宽敞明亮的大厅,风格高雅的行政套房,标准房,粤,川,黔美味佳肴,个性化的服务,将满足您不同的个性化的需求。会展中心,酒店,与建设中的体育中心三位一体,发挥着会议,餐饮,住宿,娱乐,商展,电子信息等一体化功能。是贵阳市市级机关接待的重要基地,是金阳行政中心的窗口。为了满足政治会议,学习会议,培训会议,展销会议,度假会议,文化交流会议,单位例会等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会务活动,各类政治,文化,经济展览,展示活动及多种形式的文艺表演活动的需求,行政中心将为你提供LED彩色显示屏,大屏幕等离子电视,高清晰背投显示,同声传译系统,宽带接口,电视会议等各种会议设备和各类活动策划;会标,海报,豪华指示牌,代表证,座位牌,邀请卡等设计制作;活动的全程录音,录象,摄影等个项个性化服务。  金阳行政中心不仅气派,技术含量高,工程浩大,工期短暂,更以优质的品质,智能化的设施吸引着每位来贵阳观光旅游的游客!!  这样的优质工程让我们认识到我们要以高度的热情来投入学习,并且要在学好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多读些书,让我们在未来发展的道路上走得更好,要像设计金阳行政中心的设计者们一样做出好的东西,甚至要在自己的岗位上比他们做得更好,想得更多!!  这是一次美妙的体验,同时也教会了我们许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

目 录文摘英文文摘独创性说明及关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引 言1工程项目管理概述1项目管理2工程合同1工程合同的内涵2 FIDIC条款3合同管理4工程合同管理的目标和特点1合同管理的角度2合同管理的目标3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特点5合同管理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地位6合同管理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职能2合同管理体系研究1建筑工程合同总体策划1国外成熟承包商的策划切入点2我国承包商在总体策划方面的完善措施2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1承包商的投标目标和投标工作分析2合同管理在招投标阶段的基本任务3报价及合同谈判3施工合同前期策划应注意的问题1考虑承包商的基本利益2考虑垫资施工的问题3重视合同有效性的问题4重视合同的审查和风险分析5重视资信调查问题6尽可能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4施工合同实施控制1建立施工合同实施保证体系的必要性2建立施工合同实施保证体系5施工合同变更规范管理1工程变更对施工合同规范管理的影响2施工合同变更的主要原因分析3工程变更的程序4工程变更的规范管理6施工合同分包管理1分包在一些大中型工程中存在的原因2分包合同的规范管理3索赔1索赔的基本概念1索赔的含义2索赔的作用3索赔和反索赔4索赔和变更的关系2索赔的种类1承包商向业主索赔2业主向承包商索赔3索赔管理1索赔意识2索赔管理的任务3避免索赔存在的误区4索赔与合同管理的关系4索赔程序1国际程序2国内程序3不同种类索赔项目的起止日期计算方法5索赔的证据和依据1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2索赔的依据6索赔解决方式比较分析4我国建筑行业合同管理及索赔现状与实例分析1我国建筑行业合同管理及索赔现状2我国建筑行业合同管理及索赔问题产生的原因3实例分析1背景介绍2实例分析4评价与总结1政府应采取的措施2建筑企业应采取的对策

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论文1500字怎么写

我觉得你应该试着自己写,可以参考下相关资料。我也是这个专业的,我们当初在大学可不是写论文这么简单,还要做毕业设计的。也没有CAD,都时米格子纸,用T尺,图板,自己出图呀。这一套做下来,只要大部分是你自己完成的,想当于你把专业知识又温习了一遍,对你以后很有用的。

1、把握工程特点,优化施工组织设计 企业经营要从投标报价、中标成交条件、合同成交约定等承接工程和承建工程的源头抓起,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和工艺特点,结合企业现有的施工能力、技术水平、工艺装备、可能规范内最大程度更新提高动能等实际情况,修改并完善投标前的施工组织设计,选用经济、合理、较为科学的施工方案,合理安排施工全过程,强化施工现场管理,组织流水作业,尽可能缩短施工工期,减少成本支出“把握成本控制目标。 2、积极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降低成本 在施工前务必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技术节约措施,对将在施工中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各种代用品均做好事前周密策划,反复实践验证,一经确定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方案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仅要认真地进行技术交底,更要严格把关检查“保证安全可靠地顺利实施,促使工程成本降低。 3、坚持计划指导生产,强化定额控制 按照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和计划,组织施工和合理安排,根据具体施工安排和定额量,编制出劳动力、材料、设备、机具等使用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使人、财、物的投入在定额范围内按计划满足施工需要,避免工程成本出现人为失控。 4、加强人工费管理,做好人工成本的有效控制 施工操作人员要择优筛选技术好、素质高、工作稳定、作风顽强的成建制的劳务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合理安排好施工作业面,提高定额水平和全员劳动生产力,严格按定额任务考核计量和结算,实行多劳多得。在施工中,要做好工种之间、工序之间的衔接,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工资费用。建筑企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意味着单位工程的用工减少,单位时间内完成工程数量增加,这样不仅能够减少成本中的人工费,而且还相应地降低其他费用。 5、加强材料费管理,做好材料成本的有效控制 材料在工程建设成本中占最大的比重,节约材料费用,对降低成本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材料管理要从原材料的采购、供应等源头抓起,严格把好质量、定价、选购、验收入库、出库使用、限额领用、余料回收、材料消耗、盘点核算等关键环节。凡工程中发生的一切经济行为和业务都要纳入成本控制的轨道,在工程项目成本形成的过程中,对所要耗用的工、料、费按成本目标进行支出和有效监控,预防和纠正随时产生的偏差,避免材料超期储存积压,切实把实际发生的成本控制在目标规定的范围内。 取得建筑工程合同之后,承包商应立即开始准备工程有关部分的分包和材料订购单。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签订的分包协议是其针对工程某一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协议内容要尽可能严谨,减少索赔的发生。订购单是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的订购合同,其描述了要供应的材料名称、种类、数量和订购单的总金额。 6、加强机械费、临时费、管理费等费用的管理,做好各项费用成本的有效控制。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一类重要的民事案件,此类案件标的额较大,专业化程度较高,而且往往涉及农民工工资等敏感问题,审理难度较大。在目前建设工程合同的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件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建设工程合同效力以及工程款的支付这两个方面。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就审判实践中合同效力和工程款支付问题的处理进行一些探讨,希望能引发大家的讨论和交流,以统一思想和认识。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一)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这是目前审判实践中最常见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⑴没有相应资质即承包工程;⑵无资质的个人以有资质企业的名义承包合同。  (二)审判实践中认定合同效力的一些特殊情形⒈对个人之间的建筑民房协议,一般应当认定有效而不应以无资质为由认定无效。目前在一些农村地区(或者是城郊),房屋都是由个人自建,通常这些建房人不找正规的有资质的建筑企业,而是自行通过别人介绍来找几个人盖房,从而签订建房协议。我们认为,这种情形在现实中普遍存在,而且双方都是完全自愿的,所建房屋也只是供个人居住使用,因此不应当因施工方不具备资质而认定这种建房协议无效,在判决理由上可以将这种合同认定为承揽合同或者是劳务合同。  ⒉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具备资质,之后不具备资质,则合同仍然有效。由于建设方只能在订立合同时确认相对方是否具有资质,而无从确定订立合同后承包方资质是否变更,所以这种情况不能因承包方无资质认定合同无效,使承包方逃避违约责任。  ⒊一些个人之间、或者是单位和个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协议,在实践中通常不明确认定其为无效。这种情形在我庭审理的二审案件中大量存在,工程不大(金额一般都是几万或者几十万),承包方是个人,建设方则是单位或者个人,其中还有转包的情况。此种案件的发生,其社会根源是许多小规模的工程(百万元以下),在现实中建设方很少找正规的建筑企业,而是直接找个人完成施工。因为这些小规模的工程通常不至于发生特别严重的质量问题,建设方对这种工程也没有太高的工艺要求,这样直接找个人施工,费用比较低廉。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对于这种小工程,即使找一些正规的建筑企业承包,则这些建筑企业有时也会将这种小工程转包给个人施工。原因很简单,这种小工程总价款比较低,而正规的建筑企业运作成本比较高,很难获得利润。以上两方面的原因导致这类小工程在目前几乎都是由个人进行承包,这也就给审判实践带来了问题,就是如何认定这种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我们认为,简单的以个人没有资质而认定这类合同为无效,是不妥当的:首先,这类合同的订立双方是完全自愿的,而且大多都是建设方为了节省资金而主动要求的,很少有个人隐瞒或者欺骗,建设方也都明知个人不具备资质,这些个人通常都是组织一些农民工进行施工,工资十分低廉;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将使建设方逃脱及时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不必因迟延付款而承担违约责任),等于变相鼓励建设方寻找个人施工,这样花费少而且责任也小,同时,这样也会产生农民工不能及时获取工资的社会问题。其次,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则施工人的一些违约行为,比如迟延完工、质量问题,即使给建设方造成损害,建设方也无从要求赔偿,而且施工人对工程也没有保修责任,这对建设方的保护也是不周到的。这样就会造成一个恶性循环,建设方会尽力拖欠工程款,而施工方相应的也会不注意施工质量。第三,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则工程款的数额将难以确定。这类案件中,通常双方对工程款都会有一个确认,如果合同无效,就要进行鉴定来确定工程款,这些小工程是很难找鉴定机构的,而且这样数量众多的案件全部都鉴定,会增加审判的周期和成本,不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对个人施工的鉴定取费标准如何确定,是否应当扣除利润、税金、间接费等也是一个难题。最后,应当看到,这种小工程大多由个人承包建设,是由建筑市场的现状造成的。当前正规的建筑企业都是国有大型企业,很少会涉足这种小工程,从而给个人创造了小工程的市场空间。因此,这种情形只能通过建筑市场的充分发展成熟才能真正得以解决,而不可能因法院一概认定合同无效就能杜绝;相反地,简单认定合同无效,会使当事人游离于合同保护之外而无须遵守任何约定,导致市场秩序更加混乱。从正视现实、规范市场的角度出发,显然不应当简单的一概认定此类合同无效。  所以,对于这类合同的效力,不应简单的认定其为无效,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我们建议可以采用以下办法处理:一是如果此类工程规模比较小,比如只是一些“铺砖、挖沟、拆除改造、或者零星土建”,而并不涉及大的楼房主体建设,可以认定属于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合同,从而无须因承包方资质问题而认定合同无效;二是如果个人是包清工,只提供劳务,则可以认定属于劳务合同;三是如果确实是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此时个人没有资质而合同无效,则可以参考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即只要质量合格,承包方可以按约定要求工程款,但同时还应当明确,承包方按约定受领工程款,也必须承担对应的约定义务,如保修、按期完工等,以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  ⒋没有开工许可证的后果只是不能施工,与建设工程合同效力本身无关。因为没有取得开工许可证,只是不能进行施工,与合同的效力没有关系。即使在没有开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工程进行了施工,也只是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不影响合同效力。“没有办理开工许可证则合同无效”这一抗辩理由,在实践中多是由建设方提出。这与前面提到的施工方提出“签订合同后不具备资质则合同无效”的理由,两者如出一辙,还包括有“未经招投标则合同无效”。实际上,这都是违约方为了逃避违约责任而想出的办法。其实,在法理上,英美法的衡平原则早有“请求救济者须有洁净之手”理论,大陆法也有“不法给付不得请求返还”这一规定,简而言之,就是当事人不能因主张自己的违规行为而获取利益。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实也暗含这一法理,当事人因违规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免除违约责任)当然不属“合法”权益,因而不应受法律保护。如果能确立这样的司法原则和观念,对于防止当事人不法获取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诚信体系,惩治违约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我觉得你应该自己写。给自己一个锻炼机会。写的不好没关系,人生只有一次,我最近也在写要2000字的

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论文1500字开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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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与招投标  问过好多招标代理机构的年轻人,整个招标投标程序操作至全过程结束的目的是什么?大都一脸的茫然加疑惑,部分人能回答:省钱。这种答案不能不说是行业中的悲哀了,其实答案只有三个字:签合同。  招标投标的整个过程是一个为签订合同做准备直至合同签订完成的过程。招标代理则是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为招标人寻找一个完成招标项目的合同当事人,即选一个有能力又经济的合作伙伴。  既然是签订合同的过程,就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事。《合同法》中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基本过程,是受法律保护的。一旦要约成立(即到达受约人处),发出的一方即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同样,承诺成立,发出承诺的一方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招标投标就是通过招标方式,完成“要约-承诺”的全过程,用于约束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看似简单,其实具体落实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个阶段,对比起来就比较复杂了。现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投标”与《合同法》中规定“要约-承诺”他们之间的关系分析一下。  一、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是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一种特殊方式。它不是要约的意思表示,只是要约邀请,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要约邀请”引诱的不只是一个要约人,而是不少于三个,所以应当广而告之。要约邀请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你不想向我发出要约,可以不参加招标投标活动,如果你有兴趣,可以按照我“要约邀请”中的提示,即通过“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了解项目情况,了解向招标人发出要约的有关事项。  二、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  编制、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对项目情况进行详细阐述,并初步规定(这里是规定,不是协商)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使要约人了解更详细的项目情况。  招标文件算“要约”、 “要约邀请” 还是“承诺”,现在还有些争议。一般大家习惯把它算做“要约邀请”,即我编制招标文件邀请你来向我发出要约,你要是不想向我发出要约,可以不参加投标,即不递交投标文件。它符合《合同法》的“要约邀请”条件。可招标文件中又有一些受要约人和要约人双方应负的法律责任在里面。例如合同部分,大家都知道,合同是附在招标文件里的,是承诺人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而要约邀请不属法律行为,招标文件的解释顺序一般又在投标文件前,也就是说此处的本应“承诺”的内容跑到“要约邀请”里面去了,还有要约的内容也搀杂其中,所以单讲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还有些问题。大部分行内人士认为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内容的具体化,是要约邀请的继续,是要约邀请的一个组成部分。  我个人认为招标文件有别于合同法的“要约邀请”,它包含了部分“承诺”的成分和本应要约人发出的要约信息。它应该属于合同一方当事人即招标人的提前承诺,虽然不受《合同法》的约束,但在《招标投标法》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开标前十五天受其约束,不得随意改动。这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问题,有些盘根错节。  《招标投标法》有其特殊性,依据《招标投标法》的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出要约的要约人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准备通过竞争来获取承诺的多个当事人,招标文件是向多个投标人发售的,它不是《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双方的哪一方,因为合同的另一方还没有确定,即要约人还没有确定。  招标文件自发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至,这一段时间招标文件还可以认定为“要约邀请”,因为还可以做必要的澄清和修改。但开标前十五日后,招标文件对招标人产生了的约束力,此时只认定是事实行为而没有法律行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就有些太随便了,不能因为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在法律上认定为“要约邀请”,没有法律行为,就可以在承诺前回避或逃避责任,对于做为参加投标的要约人和当事人的投标人来讲,就谈不上公平了。在实际项目操作中,有很多招标人对这个十五天的规定极端的不重视,经常随意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其实与只认定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有很大关系关系。  招标文件有好多内容是招标人自己给自己规定的法律责任,所以不能单单将招标文件认定为“要约邀请”或“要约”。它是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招标人做出的部分“要约邀请”加部分的“提前承诺”揉合在一起的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递交投标文件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开标是要约到达的时间即要约生效时间。其实,对于投标人来讲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才是比较重要的时刻,因为要约人的所有法律责任在这一时间成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包括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均应在这一时刻之前),即要约成立。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要约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招标过程中生效时间即为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合同法》规定了撤消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也就是说投标截止后就不可以撤回投标,当然也就不可以补充和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开标时)发出要约的投标人,已经接受了要约邀请,作出了要约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成立。投标人受其约束,不可随意改变法律条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不得随意改变,如改变将按违约处理,承担响应责任。  四、评标、推荐和确定中标人  评标、推荐和确定中标人的过程,是从众多发出要约的人中选出最优秀的法律意思表示人,接受要约的过程。对各要约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评比直至确定中标人,即要约—承诺。整个过程在《合同法》中没有时限要求,只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这里可理解为双方的事先约定。《招标投标法》也没有对其作出明确时间限制,只是规定了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的时间,但《招标投标法》有其特殊性,它使要约人和承诺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受投标有效期的约束,所以各部委又在各种办法和规定中相应制定了部分时间的限制,而且各部委之间的规定各有差异,不好掌握,是个有待统一解决的问题。  五、发出《中标通知书》  发出中标通知书,即招标人做出了承诺,它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发出通知后是否可以理解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就成立了,其实不然,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是一个不完善的合同,如果代理机构认真负责些,业主又比较明白,那么合同会严谨和完整些,如果文件编制肤浅粗糙,那么合同的签订便十分麻烦和困难。此时已经承诺确定了中标人,再谈合同细节内容,互不相让,这时候再回头看招标文件的性质时,还能看做只是“要约邀请”吗?对双方来说,它还含有一部分“要约”和“承诺”在里面。  还有一个经常被业主和代理机构以及监督机构忽视的问题,即《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此处的“招标人”有可能是业主,也有可能是招标代理机构,还有可能是他们双方,看是如何委托的了。在招标活动实际操作中,招标代理机构往往习惯以自己的名义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此项工作就由代理机构代劳了。那么,代理机构有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吗?我个人认为,如果招标人全权委托代理机构,并对中标结果予以认可,还是可以的,但往往代理合同在双方权利和义务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我看招标代理机构不去自以为是的代理此事也罢。  谁来做出“承诺”是《合同法》中规定的法律地位主体能否成立的重要条件,所以以招标代理机构名义发出中标通知书,总归不符合法律规定,有些篡权的味道。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人的第一承诺,是确定合同主体的第一个正式文件,可不能儿戏。如果中标人收到的中标通知书是以招标代理机构名义发出的,那么一旦发生问题,招标人可以否认其合法性,到时约定俗成的东西,就没有法律依据了,官司难打。虽然此类事情极少发生,但合同主体还是清楚点比较好,这也是招标人的权利。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我是一个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所加盖的红章是招标代理机构的,我会放心吗?我又不是与你们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合同,你哪有权利向我的要约做出承诺,承诺人是项目业主,讲的通俗些,是支付给我工钱的人,我哪里会承认你。  现在是买方市场,投标企业竞争太激烈,大家都不去计较这些,赶快签了合同,我投标人再也不用与代理机构打交道了。签订合同后,承诺的主体确定下来,大家即可按照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下步工作也就按部就班了。  了解了以上内容后发现,以《合同法》解释招标投标的过程,其中有一个问题不好确定,就是招标文件的定位,是否理解为“要约邀请”,还是“承诺”?我想不好加以定义。那么如果算做“要约邀请”,只是招标人一方的意愿,是否能理解为双方的前期沟通,那么是否需双方协商法律责任?而不是招标人自己说了算。倒是理解为“提前承诺”或含部分“要约”比较合适,招标人已经将自己签订合同后的法律责任和部分承诺事先写在里头了,例如:工期、付款方式、计价方法等,并且规定了一段时限的法律约定,就不能只认作是“要约邀请”了。看来,两部法的融会贯通还是个复杂的问题,或许法已经到了该重新修订的时候了。  二○○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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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论文2000字

刘军; 对工程招标投标程序管理的分析和研究 [D];四川大学; 2005年[7] 葛昆; 浅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J]; 甘肃水利水电技术; 2003年02期[8]葛萌;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特性与意义的探讨 [J];中国建设信息; 2005年10期; 47-49[9]胡季英 关柯 李忠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国际比较分析[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4(3)[10]杨清云; 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几点思考 [J];建筑; 2003年11期; 38

目 录文摘英文文摘独创性说明及关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引 言1工程项目管理概述1项目管理2工程合同1工程合同的内涵2 FIDIC条款3合同管理4工程合同管理的目标和特点1合同管理的角度2合同管理的目标3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特点5合同管理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地位6合同管理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职能2合同管理体系研究1建筑工程合同总体策划1国外成熟承包商的策划切入点2我国承包商在总体策划方面的完善措施2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1承包商的投标目标和投标工作分析2合同管理在招投标阶段的基本任务3报价及合同谈判3施工合同前期策划应注意的问题1考虑承包商的基本利益2考虑垫资施工的问题3重视合同有效性的问题4重视合同的审查和风险分析5重视资信调查问题6尽可能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4施工合同实施控制1建立施工合同实施保证体系的必要性2建立施工合同实施保证体系5施工合同变更规范管理1工程变更对施工合同规范管理的影响2施工合同变更的主要原因分析3工程变更的程序4工程变更的规范管理6施工合同分包管理1分包在一些大中型工程中存在的原因2分包合同的规范管理3索赔1索赔的基本概念1索赔的含义2索赔的作用3索赔和反索赔4索赔和变更的关系2索赔的种类1承包商向业主索赔2业主向承包商索赔3索赔管理1索赔意识2索赔管理的任务3避免索赔存在的误区4索赔与合同管理的关系4索赔程序1国际程序2国内程序3不同种类索赔项目的起止日期计算方法5索赔的证据和依据1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2索赔的依据6索赔解决方式比较分析4我国建筑行业合同管理及索赔现状与实例分析1我国建筑行业合同管理及索赔现状2我国建筑行业合同管理及索赔问题产生的原因3实例分析1背景介绍2实例分析4评价与总结1政府应采取的措施2建筑企业应采取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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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论文7000字

我觉得你应该自己写。给自己一个锻炼机会。写的不好没关系,人生只有一次,我最近也在写要2000字的

论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合同管理  摘要:文章主要就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问题进行探讨交流,结合工作实践经验,归纳了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技巧。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管理技巧;建筑市场  (一)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及其重要意义  建筑工程合同属于经济合同,是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为了完成其所商定的工程建设目标以及与工程建设目标相关的具体内容,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建筑工程项目实施建设过程当中的最高行为准则,是规范双方的经济活动、协调双方工作关系、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合同管理则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合同关系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从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合同纠纷,防止、制裁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合同条款实施的一系列活动。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发育成熟,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日益显现。  1、加强合同管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使用合同来引导和管理建筑市场,顺应了政府转变职能,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的大趋势。而各建筑市场主体也必须依据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就是合同管理。  2、合同管理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加强合同管理是进行有效项目管理的需要。任何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都是以签订系列承发包合同为前提的,忽视了合同管理就意味着无法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进行有效控制,更勿论谈及对人力资源、工作沟通、工程风险等进行综合管理。只有抓住合同管理这个核心,才可能统筹调控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运行状态,实现建设目标。  3、加强合同管理也是规范各建设主体行为的需要。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界定了建设主体各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建设主体各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同时也是正确处理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当中出现的各种争执与纠纷的法律依据。纵观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所出现的诚信危机、不正当竞争多与建设主体法制观念淡薄及合同管理意识薄弱有关。加强合同管理,促使建设主体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处理所出现的争执与纠纷,能够起到规范建设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对整顿我国的建筑市场起到了促进作用。  4、加强合同管理是我国迎接国际竞争的需要。至今,我国建筑市场已全面开放,面对接来自国外建筑企业的冲击与挑战,就必须适应国际市场规则、遵循国际惯例。只有加强合同管理,建筑企业才有可能与国外建筑企业一争高下,才能赢得自己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二)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范围广,牵涉了来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等多方管理。笔者结合自己多年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实践,认为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必须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重视建筑工程项目合同文本的拟定与分析  在合同文本的形式上,应该尽量采用合同示范文本。在实际工作中,因为使用不同格式的合同而产生经济纠纷的例子并不鲜见。因此,应该尽量使用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理的施工、设备安装的合同样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非特殊情况,勿使用发包承包双方自行拟设的合同文本格式。此举可以有效防止所拟定的合同出现缺项、漏项及不平等条款。同时,也有利于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实施进行监督,有助于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及时裁判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  另外,在拟定合同文本的内容时,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对工程现状进行深入调研,使拟定合同具有预见性,且要对合同进行细致分析,避免所拟定的条款出现歧义。拟定合同文本要把握以下要点:明确合同订立时间及优先顺序;约定价款中核定工程量清单的时间期限;专用条款中明确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重视索赔条款的拟定。应该对所拟定的合同初稿进行合法性分析及完备性分析。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工程项目是否具备签订与实施合同的条件;招标投标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合同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要确保构成合同的各种文件齐全、合同条款齐全、合同用词准确、对工程可能出现的不理情况有足够预见性。  2、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并善加利用合同管理环节繁多,包括合同的洽谈、草拟、评审、签订、下达、交底、学习、责任分解、履行跟踪、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建筑单位要规范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就应该首先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建立和健全一系列可操作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其合同管理有章可循。  笔者认为,合同交底制度、责任分解制度、每日工作报送制度及进度款审查批准制度是每一个建筑单位都应该建立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签订后,合同管理人员应该对各级项目管理人员和各工作组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形成合同交底制度。责任分解制度则是指合同管理人员将各种合同时间的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工作小组,明确其工作范围和责任,通过合同任务的层层分解将任务落实到人,协调各方面积极配合共同实施合同。而每日工作报送制度要求各职能部门将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及未来一周的工作计划报送到合同管理处,能够确保合同管理人员及时掌握工程信息,对各种问题做出正确决策。鉴于当前成本核算人员因对现场合同情况不熟悉而不能将费用索赔的项目及时纳入当月付款要求中的现状,建立进度款审查批准制度有利于合同管理部门从合同角度对进度款进行审核。作为一名合同管理人员,应该能够熟练运用建筑单位所设立的各项合同管理制度,要将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将其作为实现合同管理工作的有力武器。  3、对建筑工程项目合同进行动态管理  合同变更在建筑工程项目实践中是比较频繁的,而合同变更往往会导致索赔纠纷,因此在合同签订以后,合同管理人员还要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进行动态管理,重点把握四个方面。  (1)重视现场签证。在按照合同条款支付时应该防止过早、过量签证,特别是合同变更补充协议的签认须格外谨慎,签证必须依据相关合同条款衡量,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尤其要重视设计变更与施工图错误,此类签证只需签变更或修正的项目,原图纸不变的勿重复签证,已经下料和购料的,务必签写清楚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变更日期、运输情况、到场情况、成品情况、有无回收或代用等详细情况。  (2)及时记录、收集和整理工程所涉及的各种文件(如图纸、计划、技术说明、规范、变更指令等),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审核与分析。在实际工作中,合同变更应该与提出索赔同步进行,须业主与承包商双方达成一致后再进行合同变更。  (3)及时处理停工损失(包括由非承包商责任造成的停工损失),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按合法程序签认停工的相关具体内容。  (4)严格执行定额规定,对于未对定额进行规定的情况,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或者参考相同类定额及有关的规定做出补偿。  4、认真开展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履行情况评价工作  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内容丰富,真实地反映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认真开展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履行情况评价能够总结和归纳再建设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在合同终止之后,合同管理人员应该做好建筑工程项目合同资料的收集、保存、整理、分类、登记、编号、装订、归档备案工作,实现工程合同档案管理程序化和规范化。同时,对建筑工程合同履行情况与具体的工程实施计划进行分析比较,对合同履行情况做出客观评价,从中找出差异和干扰因素并分析其原因。通过开展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履行情况评价工作,总结合同履行与管理的经验与教训,用于指导今后的合同管理工作,实现提高建筑工程合同谈判的成交率和合同现代化管理水平的目标。  (三)结束语  总之,合同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工程管理的各方面工作都要围绕着这个核心来开展,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已经成为我国建筑业可持续发展、实现科学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不能陷入僵硬的程式化,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管理中要讲求方式、方法,要讲究管理的技巧。因此,要在高度重视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深刻了解其重要地位的基础上,在实践中探索及归纳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技巧,寻找新方法,解决新问题,促使参建各方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从而降低建筑市场风险,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确保建筑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我觉得你应该试着自己写,可以参考下相关资料。我也是这个专业的,我们当初在大学可不是写论文这么简单,还要做毕业设计的。也没有CAD,都时米格子纸,用T尺,图板,自己出图呀。这一套做下来,只要大部分是你自己完成的,想当于你把专业知识又温习了一遍,对你以后很有用的。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任务委托方式的限定条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有招标委托和直接委托两种方式。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是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来委托,否则所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无效。  工程设计阶段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①根据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当地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要求和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设计要求”文件或“方案设计竞赛”文件;  ②协助建设项目业主组织方案设计竞赛或招标,参与方案设计的评选或评标;  ③协助建设项目业主与选定的工程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委托合同;  ④监督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协助组织并参与审查初步设计文件和概(预)算;  ⑤根据已审查通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监督设计单位按委托设计合同的规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施工图设计;  ⑥协助组织并参与审查施工图和概(预)算,使其满足“设计要求”文件的规定;如有规定,还应将施工图交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施工图审查单位进行审查,并取得批准;  ⑦签发设计费用支付凭证;  ⑧编写设计阶段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并报送建设项目业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凡列入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签订合同。  第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已经批准;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已经列入国家计划;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人资格;当事人双方均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三,国家监督。合同订立后,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将合同副本送交建设银行。依照法律程序领取建设拨款和贷款,进行转帐结算。改变建设工程计划、方案和工艺流程,必须变更合同或者另行补充合同的,除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外,还要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对大型的重要工程,国家主管部门要直接参加验收工作。  第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具有连带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第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查、核定、批准的专业施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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