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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论文可以研究公司的什么问题和不足之处

发布时间:2024-07-06 12:51:01

会计专业论文可以研究公司的什么问题和不足之处

会计业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现今很多企业的会计管理工作存在缺陷是因为企业制定的会计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因缺乏完善、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造成很多会计项目的审计工作难以顺利完成,如报销的标准不够明确,超出报销的范围以及所开具的会计发票和实际的往来业务不相符等,以上问题不仅会影响到会计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还加大了企业的管理及运行成本。资金使用管理缺乏合理规划。在一个企业的经营过程中资金的有效管理是非常重要的。资金的管理分为融资和投资的管理,企业的融资一般来自于银行贷款,但是银行贷款是需要提供抵押和担保的。但是目前大部分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能够提供抵押的资产还是比较有限的,这就增加了其融资的难度。此外,尽管很多企业即便有资金在手,在没有专业财务管理的资金规划情况下,不能有效的发挥资金的效益。来源网络

可以去财经类网站上查找上市公司的报表,都可以查到的,可以通过看报表可以看出这个公司的盈利能力如何。

会计专业毕业论文坏账损失产生的原因及对策摘要】关键词:一、问题提出近年来,在我们的上市公司当中,大量的应收款的沉淀已经成为上市公司管理层头痛的问题。故如何妥善的解决上市公司的应收帐款的问题,已经成为市场重点关注的话题。二、坏账损失产生的原因三、坏账损失对企业的危害四、加强财务管理是减少坏账损失的主要对策(一)建立销货往来客户的资信审议制度。国际上一些大公司大多设有专门管理客户信息的机构,负责了解客户的信誉,追索欠款,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我们大部分企业目前虽然做不到这一点,但是,这项工作是必不可少的。企业财务部门应与销售部门密切配合,至少要设专人对客户资信进行审议。可以通过历史积累的资料或者买卖合同过程中往来等方式,详细了解客户的经济性质、隶属关系、注册资金、主营业务、管理水平、经营效益,甚至资产负债情况及结算信誉等,经过正确的评估审议,将这些资料形成相应的档案,据以确定是否赊销,以及赊销的程度和方式。(二)运用会计控制方法,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为了预防经办人员有意赊销、预付、谋取私利,或掉以轻心、玩忽职守而造成不必要的坏账损失,必须运用会计控制方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通过日常分工负责制度和责任制度明确,凡赊销或预付必须两人以上经手,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批,或报企业负责人批准。同时,规定在赊销预付经营活动中,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各自应负的责任。(三)尽可能采用票据信用方式,以避免坏账。销售过程中最理想的是钱货两清,一旦客户做不到带款提货,也应该在实务工作中积极提倡票据信用结算。因为能开出承兑汇票的企业,一般都具有法人资格,并且在银行开户前都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审核,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特别是能开出银行承兑汇票的单位,已经由其开户银行做了信用担保,因此承兑汇票一经签发,便确定了付款日期和金额,到期具有无条件支付的法定约束。即使到期因存款不足无法兑现,对方也将负罚款责任,企业还可以依法进行追索,所以相对来说,比挂账信用要安全可靠得多。(四)加强赊销全过程管理,实现对挂账信用控制。账信用最易产生经济纠纷,坏账损失的隐患较大,但由于历史等原因,许多企业特别是付款单位却仍可以采用这种方便而简单的信用方式,在短期内无法根绝。企业对购销往来较频繁的客户不得已采用挂账信用时,除了加强对客户的资信状况的审议和内部控制制度外,还必须对整个赊销过程实施严密的管理。购销双方的财务人员应定期及时核对往来账,一般不宜超过六个月,债权方须抄列明细欠款清单,交债务方核对后加盖公章确认。时间稍长,双方还应签订还款协议,确定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运用经济杠杆,促成欠款方加速归还货款。如果遇到欠款方无理由的拖欠情况时,债权方应在法定时效内向法院起诉。(五)落实货款回笼的经济责任,及时清理追索货款。当前,大部分企业都推行各种形式的销售承包责任制,而且也都认识到产品销售与货款回笼的一体性,但是侧重点大都停留在销售上,只有当销售的货款全部收回,才是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因此,一定要在销售承包经济责任制中,加强货款回笼的考核力度,拉开奖罚差距,真正促使销售人员在推销产品的同时,将货款回笼工作一起列为首要任务。

会计专业论文可以研究公司的什么问题和不足

论管理会计在企业运用的现状与措施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我国管理会计的国际化进程明显加快,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管理会计应用体系。本文从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中应用的现状出发,提出了中国企业管理会计运行存在的问题,探讨了提高我国企业管理会计应用水平的方法与措施。关键词:管理会计现状措施1管理会计的含义及职能管理会计又称“内部报告会计”,指以企业现在和未来的资金运动为对象,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为企业内部管理者提供经营管理决策的科学依据为目标而进行的经济管理活动。管理会计包括成本会计和管理控制系统两大组成部分。在本世纪50年代以前,我国会计界一般都认为会计具有“反映”和“监督”两大基本职能,这是根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会计所作的科学概括———即“对过程的控制和观念总结”来理解的。但是,到了50年代以后,企业会计系统为了适应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步形成了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两个子系统,于是会计实践已经远远超过单纯的事后反映和定期监督的范围。管理会计把传统的职能扩大到以下四个方面:规划的职能主要是利用财务会计的历史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并帮助各级管理人员对某些一次性的重大经济问题作出专门的决策分析;然后在这个基础上编制企业的整体计划与责任预算,确定各方面的主要目标,用来指导当前和未来的经济活动。组织的职能主要是结合本单位的具本情况,设计并制订合理的、有效的责任会计制度和各项具体会计工作的处理程序,以便对人力、物力、财力等有限资源进行最优化的配置与使用。2企业管理会计运用的现状我国管理会计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管理水平落后,基础管理工作薄弱,管理意识尚待增强目前,我国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虽然整体上有了较大提高,但许多企业运行机制并没有太大的改观。现代市场经济要求企业家不仅要懂经营,更要懂管理,其中包括会计和财务管理。而在现阶段,大多数企业经营者离这一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管理会计在企业中的普遍应用。低效、混乱仍是我国绝大多数企业治理结构中普遍存在的问题。2传统做法和习惯势力的影响,导致管理会计的应用缺乏良好的社会环境。在主观思想上,管理会计在中国并没有引起多数企业的重视,仍然处于一种漂浮状态。这样使得企业应用管理会计的动力明显不足,企业会计人员仍缺乏管理会计的基本观念。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为之建立健全完整的管理会计体系,没有从客观上消除传统做法和习惯势力的影响,从而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条件,使管理会计在企业中的作用事倍功半,影响了它的推广应用,这是企业难以应用管理会计的关键所在。3管理会计理论体系不健全。我国对管理会计的运用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伴随着管理会计理论的传入开始的,理论和方法基本上是从西方国家引进的,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联系我国实际的系统的管理会计理论体系。首先,有关管理会计理论研究的专著较少,而且研究领域狭隘、信息滞后;管理会计理论研究队伍薄弱,缺乏高层次的理论研究人员。其次,现有管理会计的技术、方法操作性差,没有创新能力;会计界对实践中已有的一些典型成功案例明显缺乏系统的研究和归纳总结,到目前为止只有很少的案例得到了系统的研究与总结。4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的素质水平偏低。由于一些企业的决策者对管理会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管理会计工作缺乏应有的重视,造成企业财会人员观念陈旧、素质偏低、知识的层次和结构不合理,缺乏高素质的会计管理人员,使企业难以应用管理会计。所以,在我国企业,管理会计的任务和职能基本上由财务部门和成本核算部门承担,没有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承担其任务和履行其职责,无管理会计师专业队伍,全国也无此类技术资格考试。由于企业把工作重点和主要精力放在会计循环上,只考虑会计实务是否符合会计惯例,而不去考虑是否有利于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致使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发展不平衡,从而制约了它的推广和运用。3提高管理会计应用水平的措施为了使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具有广阔的运用空间,充分发挥为决策者提供经营管理决策的作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企业应该充分认识管理会计的特性,转变观念,结合企业具体管理情境,积极探索管理会计理论在我国企业的运用途径,并创造性地加以应用。提出以下改进措施:1改变传统观念,培养企业领导人管理会计意识。提高管理会计的应用水平,企业领导已经成为一个关键因素。如果企业领导没有一定的管理会计意识,他们将不会考虑会计人员在预测、决策、规划和控制中的作用,即使会计人员水平再高可能也难以发挥作用,所以增强企业领导人尤其是重要领导人的管理会计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应该建立一定的社会约束机制,促使企业领导层重视管理会计应用;适时组织企业领导人培训管理会计的内容;经济师等职称考试中适当增加管理会计方面的知识;企业领导人自身也应不断完善自己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认识。2管理会计要加强基础理论研究,走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之路。管理会计能否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推广和使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如何及时地将实践中得到的成功经验进行归纳、总结、整理、推广,形成示范效应。要加强管理会计基本理论研究,为管理会计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研究必须理论联系实际,要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管理会计体系。及时总结我国企业开展管理会计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成果,并从中找出管理会计发展的客观规律,建立科学的管理会计理论体系。以适应企业经营机制转变的需要,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高效运行,促进企业自身适应能力的提高,最终有利于管理会计的进一步发展应用。3创造良好的管理会计应用环境。首先是加快企业改革,尽快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对自己的一切行为负责。只有企业机制真正转换了,管理会计的应用才会由“别人要企业用”变成“企业自己要用”,使企业产生一种运用管理会计的内在驱动力。其次是对投融资要加大改革力度,改革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这样,自我投资的项目完全由企业自己决策,将来责任也完全由其负责,真正做到谁出资,谁审查,谁负责。这将有利于科学的投资决策,也将大大促进现代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决策中的应用。4进一步加强管理会计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素质。虽然二十多年来,我国管理会计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要真正使管理会计在实践中加以推广应用,必须提高会计人员素质,造就一支专业的管理会计人员队伍。在知识经济的条件下,企业员工的组成以高智力的员工为主体,管理会计人员的职能大大扩展,要求管理会计人员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在高等学校教育中,要重视管理会计学科的教育,在经济类、管理类专业中均设置管理会计学科,改革现有的管理会计教材,解决成本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容重复的问题,引进案例教学方法,增强所学模型的实用性。总之,管理会计的推广与应用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及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以及国际化企业的不断涌现,企业组织结构及环境的变化,加强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的应用已成为大势所趋,其发展任重道远。只要加强管理会计的理论研究,认真总结其发展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管理会计在我国必将形成一门系统科学,在企业管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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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这方面的文章必须多收集些资料资料少了就不好写你Q我吧帮你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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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业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现今很多企业的会计管理工作存在缺陷是因为企业制定的会计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因缺乏完善、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造成很多会计项目的审计工作难以顺利完成,如报销的标准不够明确,超出报销的范围以及所开具的会计发票和实际的往来业务不相符等,以上问题不仅会影响到会计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还加大了企业的管理及运行成本。资金使用管理缺乏合理规划。在一个企业的经营过程中资金的有效管理是非常重要的。资金的管理分为融资和投资的管理,企业的融资一般来自于银行贷款,但是银行贷款是需要提供抵押和担保的。但是目前大部分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能够提供抵押的资产还是比较有限的,这就增加了其融资的难度。此外,尽管很多企业即便有资金在手,在没有专业财务管理的资金规划情况下,不能有效的发挥资金的效益。来源网络

可以的,看导师的方向,如果导师是研究这部分的,你也跟着导师走的,最后没有问题的。我研究生毕业的论文就是绩效评价这块,最后还是优秀论文呐,我们导师当时另一个研究方向是社会价值方面,也和会计看着没什么关系。不过如果是本科论文的,最好是咨询下导师这类课题是否可以,毕竟最后答辩时是很多老师一起的,如果其他老师对这个课题不太了解,那可能会有点影响,建议了解下导师的意见。

好写。确定研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的数量也随之增长。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同时也是我国国民经济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小企业不仅为我国提供了大量的劳动岗位,更是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极大的贡献。中小公司在之前的长久时间内始终扮演促进经济增长,提升人们物质文化水平的主要社会角色。由此可见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飞速,经济社会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也相应产生了极大变化,加之中小企业由于企业规模、管理水平和专业人才的限制,使得中小企业发展异常艰难。尤其是在财务管理方面,中小企业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和管理经验,导致中小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诸多的问题,严重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企业的财务管理问题是现阶段困扰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财务运转和战略发展。因此,本文通过对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现状进行调查分析,进而探讨中小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随后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对策。本文的研究一方面能够探究企业发展过程中在财务管理方面的漏洞和不足,另一方面则是能够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对策,对于促进企业发展,改善财务管理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

会计专业论文可以研究公司的什么问题和不足的地方

给你一篇完好的论文,按上面的结构 根据你的实际情况修改吧会计毕业论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研究 [摘要]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日益成为证券市场各方面关注的热点问题,鉴于界定有关各方法律责任对治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本文拟分别公司及管理当局,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法律主体,剖析应如何认定其法律责任以及应由何者来认定,并分析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优劣,提出了有关的政策建议。最后简要探讨了对财务报告粉饰可能采取的法律制裁措施。 [关键词]财务报告粉饰 法律责任 法律 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是一种公共产品,使用者为数众多,包括政府部门、大量的投资者等。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将可能产生严重的经济后果,进而引发诸多法律责任问题。近年来,这一问题呈愈演愈烈之势。以1998年为例,该年因财务报告粉饰,投资者先后状告山东渤海公司和红光实业公司;琼民源公司董事长及财务主管“开创”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先河”;东方锅炉公司的前任董事长、总经理亦受到刑事制裁。这些案例昭示着研究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的法律责任问题已经非常迫切了。本文拟不揣冒昧,对此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的认定及认定机构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涉及的法律主体除上市公司及管理当局外,还可能包括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为其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等机构和人员。 (一)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法律责任的认定及认定机构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要对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如何认定虚假财务报告以及由谁来认定,却没有明确规定。 首先,判断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虚假的标准不统一。对于虚假财务报告的判断标准,在会计专业人士看来,通常以会计准则为依据,即只要符合会计准则,不管财务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是否有出入,都不能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非会计专业人士对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则比较直观,即只要财务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有所出入,就认定其是虚假的。显然,这两种认定标准存在重大差异,会计专业人士强调的是会计的过程,非会计专业人士强调的是会计结果。然而,从各自的角度看又都有道理。这种分歧势必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为此,一方面应该加强对会计准则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增加了解;另一方面,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必须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尽量缩小会计专业人士与非专业人士的认识差距,便会计准则真正具有公认性,真正成为“公认会计准则”,只有这样,依据会计准则来认定虚假财务报告才可能被社会各界所接受。 第二,如何认定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原因,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也是追究公司及其管理当局法律责任必须慎重考虑的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管理当局对故意、一般过失、重大过失三种情况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但有关法规没有对此做出具体规定。这必然给实际认定工作造成困难,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是很难在故意与过失,尤其在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之间作出明确区分的。为便于准确认定法律责任,必须提供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认定指南。 第三,有关法规对虚假财务报告应由谁负责判定留有空白。这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财政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审计部门均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虚假财务报告进行认定的混乱现象,这对治理财务报告粉饰问题是很不利的。在虚假财务报告的判定机构上,应该予以适当统一。 (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及认定机构 上市公司粉饰财务报告时,为其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否承担法律责任呢?按有关法规规定,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出具了虚假审计报告,但是,何为虚假的审计报告?如何认定虚假的审计报告?虚假审计报告由谁来进行认定呢?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澄清。 1.虚假审计报告的认定 首先分析一下会计界是如何认定虚假审计报告的。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的规定,判断虚假审计报告的关键在于是否遵循了有关执业准则。该法第35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据这一规定制定了独立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8和9条以及《审计报告准则》的有关规定表明:会计界对审计报告的真实与虚假是从审计过程的角度来进行认定的。这一点在《错误与舞弊准则》第7条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它规定: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错误与舞弊。由于现代审计本身的特点,以及抽样审计及制度基础审计或风险导向审计的运用,使得注册会计师即使恪守审计准则,也不能保证发现公司所编制财务报告中的虚假或隐瞒之处,从而可能导致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与事实不符。从重要性原则来看,即使财务报告有失实之处,如果不重要,也不影响审计意见。 然而在非会计专业人士眼中,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时,应如何认定证明文件属虚假文件,常常引起争议。这些法律规定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很难断定其重视的是过程的真实还是结果的真实。一些法律界人士将其解释为结果的真实。例如法律专家刘燕认为:“这些条款充分揭示立法者在使用‘虚假报告’等概念时所希望表达的意思,即‘虚假报告’是指。‘内容不真实的报告’。因此,法律上关于‘'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中的‘虚假’一词,应该是指验资报告的内容和结论与出资人实际的出资情况不相符。”她是从验资报告来论述这一命题的,因为审计报告与验资报告是类似的,其论述应同样适用于审计报告。她还更进一步阐明:“在法律界以及公众看来,如果说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满足了审计准则的。真实性'要求,就不能认为其工作的结果是‘虚假’的,其逻辑是很荒唐的。”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分歧的实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注册会计师职业执业状况与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存在较大差距。二是现行的独立审计准则尚不是“一般公认审计准则”,缺乏足够的权威性。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生存和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注册会计师行业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逐步缩小期望差距,其关键在于使独立审计准则成为“一般公认审计准则”。 2.虚假审计报告产生原因的认定 有关法规也末对虚假审计报告产生原因做出详细的规定。我们不妨借助国外的经验来对此进行详细分析。在国外的司法实践申产生虚假审计报告的原因可分为三类,即过失、重大过失、欺诈。 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过失责任。通常将过失按其程度不同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普通过失(ordinary negligence)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重大过失(gross negligence)则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按专业准则的主要要求执行审计。首先,如果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存在重大错报事项,注册会计师运用标准审计程序通常应予发现,因工作疏忽未能将重大错报事项查出来,就很可能在法律诉讼中被解释为重大过失。其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项目的证实审计是以其内部控制结构的研究与评价为基础的。如果内部控制结构不太健全,注册会计师应当扩大抽样范围,这样,一般都能揭示出由此产生的错报,否则,就具有重大过失的性质。如果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本身非常健全,但由于职工串通舞弊,导致内部控制制度失效,由于注册会计师查出这种错报事项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因而法院一般会认为注册会计师对此没有过失或只具有普通过失。 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欺诈就是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公司的财务报告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例如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作案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推定欺诈”(constructive fraud),是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这两个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难划定,美国许多法院将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解释为推定欺诈,特别是近年来有些法院放宽了“欺诈”一词的范围,使得推定欺诈和欺诈在法律上成为等效的概念。这样,具有重大过失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就进一步加大了。 3.虚假审计报告的认定机构 在实际工作中,对虚假审计报告的认定机构也包括多个部门,这种状况必然带来了一些混乱,从而对治理财务报告粉饰问题造成不利影响,应予以适当统一。 (三)其他法律主体法律责任的认定及认定机构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的法律责任还可能涉及其他法律主体,如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等。对他们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以及由谁来进行认定,亦是解决财务报告粉饰中有关法律问题的重要方面。 对于资产评估人员,根据《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其他有关法规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然而,何为资产评估结果失实呢?在原来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下,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资产评估结果需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以确认,通常不大可能发生失实的资产评估结果。但在资产评估管理体制改革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再确认资产评估结果,仅确认资产评估确认方法;与此同时,陆续出现了非国有上市公司收购非国有资产等所进行的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无关的资产评估。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就可能发生失实的资产评估结果。 由于资产评估这项工作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即使两家水平相当、非常注重质量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同一项资产进行评估 ,也可能得出不同的结果。换言之,要想认定一项资产评估结果失实,从技术的角度看非常困难。或许正因如此,实务中才会出现“公司上市前的资产评估是‘财务包装’的一项重要内容”,上市公司利用资产评估——进行“利润包装”的案例也才会屡见不鲜。至于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认定机构,有关法规也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由此,我们认为应该重新审视有关法规,采取某种类似"釜底抽薪"的做法。例如,在公司改组上市时,严禁按照资产评估结果调账。 二、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现行规定描述 1.上市公司及管理当局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现行的许多法规,包括《刑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会计法》等都对上市公司及管理当局因粉饰财务报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具有如下特征: (1)相关法规的规定间存在着一定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如下表所示):一是对公司本身要不要进行处罚,有的法规做出了规定,有的没有;二是这些法规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哪些处罚的规定不尽相同;三是这些法规对罚款数额的规定不一致。显然,这种状况下,在具体对某一公司或某人进行处罚时,到底依据哪一个法规便成为一个大问题。为此,应尽快统一相关法规的规定。(2)有关法规对公司管理当局因粉饰财务报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或是没有规定,或是仅仅作了原则性规定。例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此仅作了原则性规定《证券法》则末作规定。也许这是要我们援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民法通则》第106条也只是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本身亦十分原则。 2.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样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刑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法》等法规均对此作了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因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所受到的处罚可能包括:(1)行政责任,即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全部或部分经营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撤销事务所等。(2)民事责任,即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而可能受到的处罚包括:(1)行政责任,即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吊销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等。(2)刑事责任,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其他法律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其他法律责任主体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问题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类,我们不再加以详述。 (二)行政责任 由以上叙述可见,因财务报告粉饰问题而受到行政处分是当前追究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并且,行政处分的形式也多种多样。然而,行政处分真的那么有效吗?对行政处分作简单的分析后,我们就会发现其不少弊端。 首先,行政处分的威慑作用不够。警告处分不疼不痒,因为警告是建立在人们十分珍惜荣誉的基础上,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人不以受到警告处分为耻;撤职或开除处分,由于上市公司等通常没有主管部门,其管理当局无所谓来自主管部门的撤职、处分,只可能受到来自证券监管部门的处分,对许多人来说,这并不能形成一种威慑力,因为在实际工作中,这种处分往往演变成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许还有可能得到提升;没收违法所得的处分是理所当然的,但要知道,查到的违法收人在实际违法收人中所占的比重往往不是很高,对一些人来说,也许还是“有利可图”的;罚款处分时,为数不多的罚款也不能形成威慑力,因为这点罚款往往早在、或以后会在其他事项中得到补偿;吊销资格证书的处分理应具有较高的威力,但在实际中没有资格证书的可以从前台走同后台,工作照样千,薪酬福利照样拿。由此看来,行政处分的威力并没有立法者所想象的那么大。 其次从行政处分的时效性来看。《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在客观上给行政处罚的运用造成了很木的限制,不少人也因此萌发了侥幸之心。 从上述分析知,行政责任虽然是追究财务报告粉饰法律主体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但由于其存在上述弊端,我们不应对其过于看重。 (三)刑事责任 尽管相关法规中己经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问题上相关法律主体的刑事责任,可遗憾的是: 第一,因粉饰财务报告被处以刑事责任的案例并不多见,就是被处以刑事处罚,处罚也不是十分严厉。就拿轰动一时的琼民源案来说,最后判决的结果是两人分别被处以两年和三年徒刑,与该案件本身的恶劣程度相比,严厉与否不言自明。导致这一情况的根本原因何在?一来可能与我国这种只有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定罪量刑的刑事制度有关,许多案件难以寻找到确凿的证据;二来可能与财务报告粉饰问题较为严重,以至法不责众有关。然而,“规定了刑事处罚,执行时不得不稀稀拉拉,这就象狗光叫不咬人,久而久之,人们就不把它当作回事了。” 第二,对某些人来说,刑事责任并不会让其“望而却步”。对他们来说,“如果通过内幕交易等非法行动能够狠狠‘发它一笔’,坐两三年牢快活后半生,也是值得考虑的买卖。” 第三,对法人犯罪,刑事责任无用武之地。纵然法人犯罪,可以追究法人代表和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但这可能无法对法人犯罪形成威慑力。追究某些个人的刑事责任,则有可能出现“替死鬼”的现象。 以上的分析表明,针对当前状况和刑事责任本身的特点,一方面需要加强刑事处罚的力度;另一方面,在追究有关法律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时,也需要考虑刑事处罚效力的局限性。 (四)民事责任 现有法规就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相关法律责任所体现出的重视行政及刑事的法律处罚,轻视民事法律调节的倾向,与市场经济是不相适应的。因为"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之间具有自主性和平等性并且承认其各自物质利益基础之上的,而各经济主体之间的矛盾绝大部分又都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民事法律来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各主体的经济利益。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民事赔偿具有调动有关利害关系人起诉的积极性,提高对财务报告粉饰者的威慑力等方面的优势。大量的案件告诉我们,多数刑事案件的受害者没有报案的积极性,但对于民事案件,如果受害者知道惩罚侵害者可望得到赔偿,他们就有了举报违法行为、协助政府部门调查以及起诉的积极性。“这不但是较低成本的执法行动,而且通过提高违规者被发现和处罚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制裁的威慑效果。”同鉴于此,应尽快建立健全民事赔偿制度,充分发挥民事赔偿制度的作用。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要充分发挥民事赔偿制度的作用,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建立“信赖假定制度”。在一投资者起诉红光实业案中,法院以原告无法证明其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显然,在民事诉讼中,我们不希望这种情况经常出现。但要证明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的因果关系,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建议引入国外的“信赖假定制度”,即假定原告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已经信赖了被告提供的虚假陈述。 第二,要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由于个别投资者的利益有限,他们往往不愿意去起诉大公司、大机构。原因是告倒大公司、大机构费时费力,告倒它们的难度大。这一问题不解决,势必难以充分发挥民事赔偿制度的作用。而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以发挥集团诉讼的作用。 第三,要对民事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做出详细的规定,这既是起诉人在起诉时需要了解的,也是实施民事赔偿制度的关健。但迄今为止,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赔偿哪些经济损失,在法律上还是一个非常模糊的问题。 (五)法律责任的分担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中可能涉及的法律主体很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法律责任的分担便显得十分重要。就刑事责任而言,《刑法》第25条到29条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就民事责任来说,如何确定有关法律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则是十分棘手的问题。本文结合红光实业案来剖析这一问题。该案中被告除了红光实业原董事外,还包括为红光实业上市提供服务的主承销商、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上市推荐人的法人代表和负责人。假定原告胜诉,那么,有关各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呢? 首先,我们来分析有关各方的归责原则。就发行人红光实业来说,我国《证券法》规定了发行人的无过失责任。只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红光实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所难免。但原告并没有起诉红光实业。 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仅是“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负有连带赔偿责任,这里实行的是推定过错责任。同样,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主承销商与发行人一样承担无过错责任,主承销商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负有推定过错责任。对于其他法律责任主体而言,《证券法》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规定,我们只能理解为这些机构承担的也是推定过错责任。 对于法律责任的分担问题,若任何一项法规均末予以规定,其结果往往是引用“深口袋理论”(Deep Pockets Theory),即采取谁最有能力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就由谁来承担的原则。这种分担方式使得法律责任转移到有经济能力承担的一方,由此将导致过失与法律责任的不相匹配,同时又怂恿了那些没有经济能力者去粉饰财务报告。在这一间题上,建议借鉴美国《私有证券诉讼改革法令》中的做法,即根据被告错误程度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三、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法律责任的确定性与严厉程度 面对愈演愈烈的财务报告粉饰问题,我们必须做好一件事:强化有关的法律制裁。从犯罪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决定制裁的威慑效果取决于两个变量——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和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法律责任愈严厉,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愈大,威慑效果就愈强,反之就愈差。因而,制裁的威慑效果取决于这两个变量的最佳组合。要提高威慑效果,就必须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或严厉程度,或者同时提高这二者。应该说,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问题的严重性与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的威慑效果低下有着极大的关系。因此,要解决这一间题,就必须设法提高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的威慑效果,而其具体措施只能是在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与严厉程度两个方面想办法。 就提高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来讲,加强行政处罚和充分利用民事赔偿制度是理所应当之举。诚如前述,某些行政处罚本身的威慑效果十分有限,但我们可以从其他方面予以弥补,例如提高罚款的金额等。对于民事赔偿,这一方面更是大有空间的。 在现阶段,仅仅通过提高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难以有效地治理财务报告粉饰问题,我们还应在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上采取一些有力的措施。对于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程度,需要采用这样两项举措:一是在相关法律上充分明确有关法律主体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二是改革现行的司法制度,让应承担法律责任者确实受到应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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