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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属于科研论文方面存在的不道德行为的是哪些

发布时间:2024-07-02 13:14:38

以下属于科研论文方面存在的不道德行为的是哪些

伪造数据。这里有个范例,研究人员将实验室做出来的数据加以修改,让他的研究问题能得到正面的答案。捏造数据。捏造是凭空创造出没有任何根据的东西,举个例子来说,如果研究人员根本没有做实验,虽然应该要做,但他决定什么实验也不做,仅仅“制造”了他认为看起来不错的实验数据,因为有时候研究人员知道他们需要什么样的数据,而有时候不做任何实验直接捏造数据反而简单,这就是捏造数据。意外抄袭/剽窃。写论文的时候,有时候前言章节会引用很多内容,在写作的流程中,或是在带出自己的研究问题时,我们会使用别的地方已经报告过的事实和想法。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这么说好了,有一位研究人员,或许,在无意间用了太多参考内容的原文,里面有一些句子,甚至整个段落,他没有要抄袭的意思,但用了太多内容,这就是意外抄袭/剽窃。故意抄袭/剽窃。这是第四种不道德的行为,当然是比较严重的。这个行为是,当一个研究人员将别人已发表的论文中的想法或发现当作自己的,而且没有加注引用这些论文。有害的利益冲突。想想这个情况,药品制造商,也就是制药公司,资助了一项研究项目,为他们的新药进行试验,然后他们强迫该研究团队只能报告药物的阳性结果,不要报告阴性结果。医学研究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这是不对的,制药商资助研究项目没有问题。但让研究团队隐匿阴性结果就有问题,因为这药物有可能在准备好给人类服用前就上市了,这可能导致严重的伤害,这就是制药商和研究团队间有害的利益冲突,这种时候,研究团队不应该接受制药商的要求。

学术不端是指学术界的一些弄虚作假、行为不良或失范的风气,或指某些人在学术方面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败坏学术风气,阻碍学术进步,违背科学精神和道德,抛弃科学实验数据的真实诚信原则,给科学和教育事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极大损害学术形象的丑恶现象。简介编辑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的行为,国际上一般用来指捏造数据(fabrication)、窜改数据(falsification)和剽窃(plagiarism)三种行为。但是一稿多投、侵占学术成果、伪造学术履历等行为也可包括进去。学术不端行为在世界各国、各个历史时期都曾经发生过,但是像中国当前这样如此泛滥,严重到被称为学术腐败的地步,却是罕见的。这不仅表现在违反者众多、发生频繁,各个科研机构都时有发现,而且表现在涉及了从院士、教授、副教授、讲师到研究生、本科生的各个层面。由于中国高校缺乏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方面的教育,学生在学习、研究过程中发生不端行为,经常是由于对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缺乏了解,认识不足造成的。因此,对学生——特别是研究生——进行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教育,防患于未然,是遏制学术腐败、保证中国学术研究能够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措施。2如何避免编辑学术研究是由人来做的,像人类的其他行为一样,学术研究会出现种种错误。这些错误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限于客观条件而发生的错误。这类错误难以避免,也难以觉察,随着科学的进步才被揭示出来的,犯错误的科研人员没有责任,不该受到谴责。一类是由于马虎、疏忽而发生的失误。这类错误本来可以避免,是不应该发生的,但是犯错者并无恶意,是无心造成的,属于“诚实的失误”。犯错者应该为其失误受到批评、承担责任,但是是属于工作态度问题,并没有违背学术道德。还有一类是学术不端行为。这类错误本来也可以避免,但是肇事者有意让它发生了,存在主观恶意,违背了学术道德,应该受到舆论谴责和行政处罚,乃至被追究法律责任。不同研究领域的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有共同的特点,但是在某些细节上也存在差异。本文主要针对的是理工科领域,特别是生物医学领域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问题。数据处理研究结果应该建立在确凿的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因此论文中的数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不能有丝毫的虚假。研究人员应该忠实地记录和保存原始数据,不能捏造和窜改。虽然在论文中由于篇幅限制、写作格式等原因,而无法全面展示原始数据,但是一旦有其他研究人员对论文中的数据提出疑问,或希望做进一步了解,论文作者应该能够向质疑者、询问者提供原始数据。因此,在论文发表之后,有关的实验记录、原始数据仍然必须继续保留一段时间,一般至少要保存5年,而如果论文结果受到了质疑,就应该无限期地保存原始数据以便接受审核。如果研究人员没有做过某个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却谎称做过,无中生有地编造数据,这就构成了最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之一——捏造数据。如果确实做过某个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也获得了一些数据,但是对数据进行了窜改或故意误报,这虽然不像捏造数据那么严重,但是同样是一种不可接受的不端行为。常见的窜改数据行为包括:去掉不利的数据,只保留有利的数据;添加有利的数据;夸大实验重复次数(例如只做过一次实验,却声称是3次重复实验的结果);夸大实验动物或试验患者的数量;对照片记录进行修饰。人们已习惯用图像软件对图像数据进行处理绘制论文插图,因此又出现了窜改数据的新形式。例如,由于原图的阳性结果不清晰,就用图像软件添加结果。如果没有窜改原始数据,只是通过调节对比度等方式让图像更清晰,这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添加或删减像素,则是不可以的。论文撰写在撰写论文时,首先要避免剽窃(或抄袭,在本文中,我们对剽窃和抄袭二词的使用不做区分)。剽窃是指在使用他人的观点或语句时没有做恰当的说明。认识误区第一:认为只有剽窃他人的观点(包括实验数据、结果)才算剽窃,而照抄别人的语句则不算剽窃。例如,有些人认为,只要实验数据是自己做的,那么套用别人论文中的句子来描述实验结果就不算剽窃。也有人认为,只有照抄他人论文的结果、讨论部分才算剽窃,而照抄他人论文的引言部分则不算剽窃。这些认识都是错误的。即使是自己的实验数据,在描述实验结果时也必须用自己的语言描述,而不能套用他人的语句。引言部分在介绍前人的成果时,也不能直接照抄他人的语句。第二:只要注明了文献出处,就可以直接照抄他人的语句。在论文的引言或综述文章中介绍他人的成果时,不能照抄他人论文或综述中的表述,而必须用自己的语言进行复述。如果是照抄他人的表述,则必须用引号把照抄的部分引起来,以表示是直接引用。否则的话,即使注明了出处,也会被认为构成文字上的剽窃。虽然对科研论文来说,剽窃文字的严重性比不上剽窃实验数据和结果,但是同样是一种剽窃行为。适度标准在看待剽窃的问题上,也要防止采用过分严格的标准。这需要注意3种情形:一、必须对别人的观点注明出处的一般是指那些比较新颖、比较前沿的观点,如果不做说明就有可能被误会为是论文作者的原创。对于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常识、即使不做说明也不会对提出者的归属产生误会的观点,则可以不注明出处,例如在提及自然选择学说时,没有必要特地注明出自达尔文《物种起源》,在提及DNA双螺旋结构模型时,没有必要特地注明出自沃森、克里克的论文。二、有可能构成语句方面的剽窃的是那些有特异性、有一定的长度的语句,由不同的人来书写会有不同的表述,不可能独立地碰巧写出雷同的句子。如果语句太短、太常见(例如只有一两句日常用语),或者表述非常格式化,例如对实验材料和方法的描述,不同的人书写的结果都差不多,那么就不存在剽窃的问题。三、科普文章和学术论文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因为科普文章一般是在介绍他人的成果,即使未做明确说明也不会被读者误会为是作者自己的成果,因此没有必要一一注明观点的出处。科普文章必须着重防止的是表述方面的剽窃,必须用自己的语言进行介绍。在论文中引用他人已经正式发表的成果,无须获得原作者的同意。但是如果要引用他人未正式发表的成果(例如通过私人通信或学术会议的交流而获悉的成果),那么必须征得原作者的书面许可。在论文注解中应该表明物质利益关系,写明论文工作所获得的资助情况。特别是如果是由某家相关企业资助的研究项目,更不应该隐瞒资金来源。论文署名只有对论文的工作作出了实质贡献的人才能够做为论文的作者。论文的第一作者是对该论文的工作作出了最直接的、最主要的贡献的研究者,一般是指做了论文中的大部分或全部实验的人。论文的通讯作者是就该论文负责与期刊和外界联系的人,一般是论文课题的领导人,为论文工作确定了总的研究方向,并且在研究过程中,在理论上或技术上对其他作者进行了具体指导。在多数情况下,通讯作者是第一作者的导师或上司,但是也可以是第一作者的其他合作者或第一作者本人。论文的其他作者应该是对论文工作作出了一部分实质贡献的人,例如参与了部分实验工作。在确定论文的署名时,要注意不要遗漏了对论文工作作出实质贡献的人,否则就有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的嫌疑。但是也不要让没有作出实质贡献的人挂名。第一作者的导师、上司或赞助者并不等于天然就是论文的通讯作者,如果他们没有对论文工作进行过具体指导,也不宜担任论文的通讯作者或其他作者。论文的合作者应该是对论文工作作出了实质贡献的人,如果只是曾经对论文工作提出过某些非实质性的建议,或者只是在某方面提供过帮助,例如提供某种实验试剂,允许使用实验仪器,或帮助润色论文的写作,那么也不宜在论文中挂名,而应该在论文的致谢中表示谢意。有的国际学术期刊(例如英国《自然》)鼓励投稿者在论文尾注中具体说明各个作者对论文所作的贡献。论文一般由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撰写初稿,然后向共同作者征求意见。论文的任何结论都必须是所有的作者一致同意的,如果某个作者有不同意见,他有权利退出署名,撤下与其有关的那部分结果。在论文投稿之前,所有的作者都应该知情并签名表示同意。不应该在某个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把他列为共同作者。一篇论文一般只有一名第一作者和一名通讯作者。如果有两个人的贡献确实难以分出主次,可以以注明两人的贡献相等的方式表明该论文有两名第一作者。但是一篇论文有多于两名的第一作者,或有多于一名的通讯作者,都是不正常的现象,会让人猜疑是为了增加一篇论文在评价工作中的使用价值所做的安排。论文的署名是一种荣耀,也是一种责任。如果在论文发表后被发现存在造假、剽窃等问题,共同作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应该以不知情做为借口,试图推卸一切责任。造假者、剽窃者固然要承担最主要的责任,但是共同作者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不要轻易在自己不了解的论文上署名。论文发表在有同行评议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是发布学术成果的正常渠道。重要的学术成果应该拿到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接受国际同行的评议。一篇论文只能投给一家期刊,只有在确知被退稿后,才能改投其他期刊。许多学术期刊都明文禁止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一稿多投浪费了编辑和审稿人的时间,重复发表则占用了期刊宝贵的版面,并且有可能出现知识产权的纠纷(许多期刊都要求作者全部或部分地把论文的版权转交给期刊)。如果一组数据已经在某篇论文中发表过,就不宜在新的论文中继续做为新数据来使用,否则也会被当成重复发表。如果在新论文中需要用到已发表论文的数据,应该采用引用的方式,注明文献出处。先在中国期刊上发表中文论文,再在国际期刊上发表同一内容的英文论文,这种做法严格来说也是重复发表,但是由于有助于促进国际交流,所以也没有必要深究。但是不宜先发表英文论文,再翻译成中文重复发表。在论文发表之前,不宜向新闻媒体宣布论文所报告的成果。一些国际学术期刊(例如英国《自然》)都规定不应把论文结果事先透露给新闻媒体,否则有可能导致被退稿。研究者对未发表的成果拥有特权,有权不让他人了解、使用该成果。期刊编辑、审稿人不能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透露或自己使用受审论文提供的新信息。但是研究成果一旦写成论文发表,就失去了特权,他人有权做恰当的引用和进一步了解该成果的细节。国家资助的成果发表后应该与同行共享。学术履历学术履历的目的是为了让他人能够客观准确地了解、评价你的受教育经历和学术成就,因此应该只陈述事实,不要自己做主观评价,更不要拔高、捏造学历和成果。中国习惯于把还在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提前称为博士,但是在正式介绍和学术履历中,不应该把还未获得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写成博士。在履历中应该写明自己获得的各种学位的时间,如果还未获得的,可注明预计获得的时间。由于美国医学教育属于研究生教育,美国医学院毕业生一般都获得医学博士学位(M.D.),毕业后可以从事博士后研究,这就导致中国医学院毕业生虽然只有学士、硕士学位,也可以以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名义到美国实验室工作。这是由于中美两国的教育体制不同造成的“误会”。这种特殊的“博士后”不应该因此就在学术履历中声称自己有博士后研究经历,因为很显然,一个没有博士学位的人是不可能做博士后研究的。在介绍自己在国外的学习、研究经历时,不应该利用中英表述的差异,通过“翻译技巧”来拔高自己在国外的学术地位和学术成就。例如,不应该把博士后研究人员(Postdoctoral Research Fellow)翻译成“研究员”,让人误以为是和中国研究员一样与教授平级的职称;不应该把在国外获得的研究资助称为获“奖”,虽然这类研究资助的名称中有时会用到award一词,但是与由于学术成就而获得的奖励(prize)是不同的。在论文表中列举自己做为共同作者的论文时应该保留论文原有的排名顺序,不应该为了突出自己而改变论文排名顺序。采用黑体字或画线的方式让自己的名字突出则是可以的。如果一篇论文的共同作者人数较多,不能全部列出,那么应该在列出的最后一名作者后面注明etc,让读者清楚地知道后面还有其他作者未列出来。有的人只把作者名字列到自己为止,又不注明etc,让读者误以为他是论文的通讯作者(按惯例通讯作者是最后一名作者),这是一种误导行为。在论文表中应该只包括发表在经同行评议的学术期刊上的论文。不应该把发表在会议增刊上的会议摘要(Poster,Meeting Abstract)也列进去充数。如果要列出会议摘要,应该单独列出,或者清清楚楚地注明属于会议摘要。在列出发表的学术专著时,应该清楚地写明自己的贡献。如果自己只是专著的主编,应该注明“编”或“Ed.”,不要让读者误以为是专著的作者。如果自己只是参与写作专著中的某个章节,也应该注明该章节,而不要让读者误以为是整本专著的作者。

按照中科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和《关于科学理念的宣言》中对科学不端行为的定义如下:一、在研究和学术领域内有意做出虚假的陈述;二、损害他人著作权,包括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三、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四、研究成果发表或出版中的科学不端行为;五、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六、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

以下属于科研论文方面存在的不道德行为的是

学术不端行为给科研界带来了巨大的不良影响。这篇文章总结了美国研究诚实办公室(USOfficeofResearchIntegrity)和世界医学编辑学会(WorldAssociationofMedicalEditors,WAME)的学术诚信纲要,列举出了10种审稿人和期刊编辑需要特别注意的学术不端行为:盗用别人的观点(MisappropriationofIdeas):通过使用别人的知识产权,然后对外宣称这是自己的观点。经常出现的是在审稿的时候了解到别人的想法,然后复制一份以自己的名义发表文章。抄袭(Plagiarism):使用了别人的文章内容、研究过程或研究结果,但却没有使用适当的引用来注明别人的贡献。自我抄袭(Self-plagiarism):与抄袭类似,但是这里被抄袭的对象则是自己,也就是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当使用署名权(ImproprietyofAuthorship ):这类情况包括无贡献的人员要求得到不应有的文章署名,将有贡献的研究人员排除在署名列表外,或将无贡献人员列为作者,还有是论文作者私自投稿却没有得到其他合作者的同意。违反法律或是监管要求(FailuretoComplywithLegislativeandRegulatoryRequirements):这种情况包含了故意违反化学物品的安全使用规定、人体和动物实验的保护条款、不当使用实验性新药或是仪器,甚至不当使用研究经费等等。违反了普遍公认的研究作法(ViolationofGenerallyAcceptedResearchPractices ):这种情况包含了不规范的研究计划书、操控研究数据以产生期望的结果、使用欺骗性质的数据和分析以产生期望结果、或是使用不公正方式来解释研究成果。伪造数据(FalsificationofData ):这种行为比操控研究数据更加严重,指的是没有经过实验而直接编造数据来造假的行为。故意不支持别人验证自己的研究结果(FailuretoSupportValidationofYourResearch):拒绝提供能够帮助他人重复研究结果的相关资料,导致别人的验证实验无法进行。故意对验证实验结果不做回应(FailuretoRespondtoKnownCasesofUnsuccessfulValidationAttempts):原作者原本应该对验证实验做出适当的回应,以进一步厘清研究的可信度。否则已出版的研究若是被发现有重大错误,理应被期刊撤稿。涉嫌不端行为的不当举动(InappropriateBehaviorinRelationtoSuspectedMisconduct):这种情况包括无法对不端行为的指控做出反应;对于已知的或可疑的不端行为知而不报;破坏被控不端行为相关的证据;报复指控不端行为的相关人士,以及虚假举报不端行为。在比较各种不端行为是,损害研究过程的完整性、尤其是科学研究方法步骤的不端行为比出版发表阶段的不当行为更加恶劣,情节更加严重。而数据造假也显然比文章署名时排除了某个作者更加恶劣。因为学术不端的影响非常恶劣,所以其后果也可能是非常严厉的惩罚,比如开除甚至是入狱。所以在审查的时候也要非常谨慎,尽一切努力来区分人为疏失和蓄意欺骗。

第一条 学术引用应体现学术独立和学者尊严 作为学者,在学术写作的过程中,应当在各个环节遵循学者的职业伦理,需要对学术研究事业心存虔敬,抵御曲学阿世、将研究作为迎奉权贵的不良风气。在引用环节上,所有征引文献都应当受到必要的质疑。事实上,是否存在这样的怀疑精神,乃是学术引用与宗教或准宗教式宣传的引用之间的重要界限。第二条 引用必须尊重作者原意,不可断章取义 无论是作为正面立论的依据还是作为反面批评的对象,引用都应当尊重被引者的原意,不可曲解引文,移的就矢,以逞己意。当然,从解释学的道理而言,这是不大容易达到的一个目标。首先是作者表意的过程是否能够曲折妥帖地达到原初目的是大可怀疑的,所谓“常恨言语浅,不如人意深”;接下来的问题是,任何理解都是在读者与文本之间的互动中产生的,读者本身的价值预设会投射到文本之上,使得文本相同意义却因人而异,所谓“感时花溅泪,恨别鸟惊心”。不过,这种解释学的言说若走向极端,则不免有“子非鱼,安知鱼之乐”的不可知论之嫌。那个经典回应“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分明是将人和鱼混为一谈了。作为可以运用理性的动物,人与人之间总是可以通过研究、交流而产生理解的。时间的流逝可能给后人解读前人文献带来困难,但时间也能够带来某种知识的确定性。 随着解读者的增多,一些误解逐渐祛除,作者真意终究可以为人们所认知。否则,哲学史或者思想史岂不完全无从写起?况且,以尊重作者原意的心态进行引用,会促使人们对被引用者的同情和理解,减少误读曲解,这也是没有疑问的。第三条 引注观点应尽可能追溯到相关论说的原创者 建立在前人研究基础上的新作,需要对于此前研究尤其是一些主要观点的发轫、重述或修正过程有清晰的把握。否则,张冠李戴,不仅歪曲了学术史的本来面目,而且也可能使得相关思想学说本身在辗转之间受到歪曲。 而对于思想或学术谱系的认真梳理,清楚地区别原创与转述,正是一个研究者的基本功,通过引文,写作者的这种基本功是否扎实往往可以清楚地显示出来。第四条 写作者应注意便于他人核对引文 不少文献存在着不同版本,不同版本之间在页码标注甚至卷册划分上并不一致因此,如果引用者不将所引文字或观点的出处给出清晰的标示,(P47)势必给读者核对原文带来不便。第五条 应尽可能保持原貌,如有增删,必须加以明确标注 为了节省篇幅,或使引文中某个事项便于读者理解,引用者可以作一定限度的增删。通常增加的内容应以夹注的方式注明;删节则通常使用省略号。删节之间,引用者应留心避免令读者对引文原意产生误解。第六条 引用应以必要为限 学术研究须具有新意,引用是为了论证自家观点。因此,他人文字与作者本人文字之间应当保持合理的平衡,要避免过度引用(尤其是过度引用某一个特定作者),否则的话,势必令读者产生疑问:“为什么我不干脆直接读原着呢?”当然,对于研究对象特定于某种文献或只能依赖某种文献的写作者,这种“专项”引用是不得已之事。总之,所谓过度引用,与其说是量的问题,不如说是必要性的问题。第七条 引用已经发表或出版修订版的作品应以修订版为依据 在作品发表之后,作者又出修订版,或者改变发表形式时(如论文收入文集)作出修订,这在学术着作史上是屡见不鲜的现象。修订,意味着作者对于原来作品的观点、材料或表述不满意,因此代表着作者晚近的看法或思想。不过,这条规则有一个限制,如果引用者所从事的恰好是对于特定作者学说演变的研究,则引用此前各种版本便是必要的。第八条 引用未发表的作品须征得作者或相关着作权人的同意,并不得使被引用作品的发表成为多余。学术研究中经常需要引用尚未公开发表的手稿、学位论文、书信等。除非只是提供相关文献的标题、作者等技术信息,否则,对于正文文字的引用,需征得作者或着作权人的同意,这是为了确保尊重作者对于某些不希望披露的信息的权利。尤其是私人书信,不经同意而擅自发表,足以构成侵犯民法所保障的隐私权,引用时尤需慎之又慎。另外,由于引用先于被引用作品可能的发表,过度引用也可能导致原作内容过分公开,从而损害被引用作品发表的价值,因此有必要对此类引用作较之引用已发表作品做更多、更严格的限制。第九条 引用应伴以明显的标识,以避免读者误会 通常的引用有直接引用与间接引用,直接引用需用使用引号,间接引用应当在正文或注释行文时明确向读者显示其为引用。引用多人观点时,应避免笼统,使读者可以清楚区分不同作者之间的异同。直接引文如果超过一定数量,应当指示排版时通过技术方式进行更为清晰的标示。(P48)第十条 引用须以注释形式标注真实出处,并提供与文献相关的准确信息 引用时的作伪,常常表现为在注释中的出处信息等方面弄虚作假,如掩盖转引,将转引标注为直接引用。另外,一些作者引用译着时本是引中文版却标注原文版。边码(边白处标注的原着页码,以便读者核查原文和利用索引)更便利了上述作伪现象。将转引标注为直引,将引自译着的引文标注为来自原着,均系伪注,属于学术不端行为。这不仅是对被转引作品作者以及译者劳动的不尊重,而且也是学术态度不诚实的表现。任何严肃的学术研究、学术写作过程都应切实尊重知识产权和学术伦理,严禁抄袭剽窃,充分理解、尊重前人及今人已有的相关学术成果,并通过引证、注释等形式加以明确说明,从而在有序的学术对话、学术积累中力求推进学术创新,这是学术规范的本质要求。欲将学术规范落到实处,其关键性环节之一就是学术注释规范。因此,“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鉴于目前学术论文、专着中存在的各种各样的注释作假问题业已相当普遍,并造成学术失范、弄虚作假、甚至侵犯知识产权的后果,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注释问题。学术注释规范既是一个形式规范问题,又是一个从根本上保障学术继承与学术创新的实质规范问题。正因为如此,“有责任感的学者们会在文章中保留大量的注释,包括对自己观察的解释,也包括对来自他人的重要资料的说明。””技术层次的规范同样是非常关键的,科学家默顿尝言:“在学术领域中,引文和参考文献不是一件不重要的事。当许多一般读者——科学界和学术界以外的普通读者,认为文章的脚注、最后的尾注或参考文献都是不必要的和令人讨厌的时候,我们要说,这些是激励系统的核心和对知识进步起很大促进作用的公平分配的基础。”””引证标注规范是学术自身发展、职业道德的要求和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不能认为是和学术内容没有多少关系的细枝末节。”从注释规范人手,严格学术规范,“不但有利于学术交流,而且可以表明一种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这是使读者建立学术信任的前提。”

以下属于科研论文方面存在的不道德行为的是哪一项

学术不端是指学术界的一些弄虚作假、行为不良或失范的风气,或指某些人在学术方面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败坏学术风气,阻碍学术进步,违背科学精神和道德,抛弃科学实验数据的真实诚信原则,给科学和教育事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极大损害学术形象的丑恶现象。简介编辑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的行为,国际上一般用来指捏造数据(fabrication)、窜改数据(falsification)和剽窃(plagiarism)三种行为。但是一稿多投、侵占学术成果、伪造学术履历等行为也可包括进去。学术不端行为在世界各国、各个历史时期都曾经发生过,但是像中国当前这样如此泛滥,严重到被称为学术腐败的地步,却是罕见的。这不仅表现在违反者众多、发生频繁,各个科研机构都时有发现,而且表现在涉及了从院士、教授、副教授、讲师到研究生、本科生的各个层面。由于中国高校缺乏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方面的教育,学生在学习、研究过程中发生不端行为,经常是由于对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缺乏了解,认识不足造成的。因此,对学生——特别是研究生——进行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教育,防患于未然,是遏制学术腐败、保证中国学术研究能够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措施。2如何避免编辑学术研究是由人来做的,像人类的其他行为一样,学术研究会出现种种错误。这些错误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限于客观条件而发生的错误。这类错误难以避免,也难以觉察,随着科学的进步才被揭示出来的,犯错误的科研人员没有责任,不该受到谴责。一类是由于马虎、疏忽而发生的失误。这类错误本来可以避免,是不应该发生的,但是犯错者并无恶意,是无心造成的,属于“诚实的失误”。犯错者应该为其失误受到批评、承担责任,但是是属于工作态度问题,并没有违背学术道德。还有一类是学术不端行为。这类错误本来也可以避免,但是肇事者有意让它发生了,存在主观恶意,违背了学术道德,应该受到舆论谴责和行政处罚,乃至被追究法律责任。不同研究领域的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有共同的特点,但是在某些细节上也存在差异。本文主要针对的是理工科领域,特别是生物医学领域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问题。数据处理研究结果应该建立在确凿的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因此论文中的数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不能有丝毫的虚假。研究人员应该忠实地记录和保存原始数据,不能捏造和窜改。虽然在论文中由于篇幅限制、写作格式等原因,而无法全面展示原始数据,但是一旦有其他研究人员对论文中的数据提出疑问,或希望做进一步了解,论文作者应该能够向质疑者、询问者提供原始数据。因此,在论文发表之后,有关的实验记录、原始数据仍然必须继续保留一段时间,一般至少要保存5年,而如果论文结果受到了质疑,就应该无限期地保存原始数据以便接受审核。如果研究人员没有做过某个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却谎称做过,无中生有地编造数据,这就构成了最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之一——捏造数据。如果确实做过某个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也获得了一些数据,但是对数据进行了窜改或故意误报,这虽然不像捏造数据那么严重,但是同样是一种不可接受的不端行为。常见的窜改数据行为包括:去掉不利的数据,只保留有利的数据;添加有利的数据;夸大实验重复次数(例如只做过一次实验,却声称是3次重复实验的结果);夸大实验动物或试验患者的数量;对照片记录进行修饰。人们已习惯用图像软件对图像数据进行处理绘制论文插图,因此又出现了窜改数据的新形式。例如,由于原图的阳性结果不清晰,就用图像软件添加结果。如果没有窜改原始数据,只是通过调节对比度等方式让图像更清晰,这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添加或删减像素,则是不可以的。论文撰写在撰写论文时,首先要避免剽窃(或抄袭,在本文中,我们对剽窃和抄袭二词的使用不做区分)。剽窃是指在使用他人的观点或语句时没有做恰当的说明。认识误区第一:认为只有剽窃他人的观点(包括实验数据、结果)才算剽窃,而照抄别人的语句则不算剽窃。例如,有些人认为,只要实验数据是自己做的,那么套用别人论文中的句子来描述实验结果就不算剽窃。也有人认为,只有照抄他人论文的结果、讨论部分才算剽窃,而照抄他人论文的引言部分则不算剽窃。这些认识都是错误的。即使是自己的实验数据,在描述实验结果时也必须用自己的语言描述,而不能套用他人的语句。引言部分在介绍前人的成果时,也不能直接照抄他人的语句。第二:只要注明了文献出处,就可以直接照抄他人的语句。在论文的引言或综述文章中介绍他人的成果时,不能照抄他人论文或综述中的表述,而必须用自己的语言进行复述。如果是照抄他人的表述,则必须用引号把照抄的部分引起来,以表示是直接引用。否则的话,即使注明了出处,也会被认为构成文字上的剽窃。虽然对科研论文来说,剽窃文字的严重性比不上剽窃实验数据和结果,但是同样是一种剽窃行为。适度标准在看待剽窃的问题上,也要防止采用过分严格的标准。这需要注意3种情形:一、必须对别人的观点注明出处的一般是指那些比较新颖、比较前沿的观点,如果不做说明就有可能被误会为是论文作者的原创。对于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常识、即使不做说明也不会对提出者的归属产生误会的观点,则可以不注明出处,例如在提及自然选择学说时,没有必要特地注明出自达尔文《物种起源》,在提及DNA双螺旋结构模型时,没有必要特地注明出自沃森、克里克的论文。二、有可能构成语句方面的剽窃的是那些有特异性、有一定的长度的语句,由不同的人来书写会有不同的表述,不可能独立地碰巧写出雷同的句子。如果语句太短、太常见(例如只有一两句日常用语),或者表述非常格式化,例如对实验材料和方法的描述,不同的人书写的结果都差不多,那么就不存在剽窃的问题。三、科普文章和学术论文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因为科普文章一般是在介绍他人的成果,即使未做明确说明也不会被读者误会为是作者自己的成果,因此没有必要一一注明观点的出处。科普文章必须着重防止的是表述方面的剽窃,必须用自己的语言进行介绍。在论文中引用他人已经正式发表的成果,无须获得原作者的同意。但是如果要引用他人未正式发表的成果(例如通过私人通信或学术会议的交流而获悉的成果),那么必须征得原作者的书面许可。在论文注解中应该表明物质利益关系,写明论文工作所获得的资助情况。特别是如果是由某家相关企业资助的研究项目,更不应该隐瞒资金来源。论文署名只有对论文的工作作出了实质贡献的人才能够做为论文的作者。论文的第一作者是对该论文的工作作出了最直接的、最主要的贡献的研究者,一般是指做了论文中的大部分或全部实验的人。论文的通讯作者是就该论文负责与期刊和外界联系的人,一般是论文课题的领导人,为论文工作确定了总的研究方向,并且在研究过程中,在理论上或技术上对其他作者进行了具体指导。在多数情况下,通讯作者是第一作者的导师或上司,但是也可以是第一作者的其他合作者或第一作者本人。论文的其他作者应该是对论文工作作出了一部分实质贡献的人,例如参与了部分实验工作。在确定论文的署名时,要注意不要遗漏了对论文工作作出实质贡献的人,否则就有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的嫌疑。但是也不要让没有作出实质贡献的人挂名。第一作者的导师、上司或赞助者并不等于天然就是论文的通讯作者,如果他们没有对论文工作进行过具体指导,也不宜担任论文的通讯作者或其他作者。论文的合作者应该是对论文工作作出了实质贡献的人,如果只是曾经对论文工作提出过某些非实质性的建议,或者只是在某方面提供过帮助,例如提供某种实验试剂,允许使用实验仪器,或帮助润色论文的写作,那么也不宜在论文中挂名,而应该在论文的致谢中表示谢意。有的国际学术期刊(例如英国《自然》)鼓励投稿者在论文尾注中具体说明各个作者对论文所作的贡献。论文一般由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撰写初稿,然后向共同作者征求意见。论文的任何结论都必须是所有的作者一致同意的,如果某个作者有不同意见,他有权利退出署名,撤下与其有关的那部分结果。在论文投稿之前,所有的作者都应该知情并签名表示同意。不应该在某个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把他列为共同作者。一篇论文一般只有一名第一作者和一名通讯作者。如果有两个人的贡献确实难以分出主次,可以以注明两人的贡献相等的方式表明该论文有两名第一作者。但是一篇论文有多于两名的第一作者,或有多于一名的通讯作者,都是不正常的现象,会让人猜疑是为了增加一篇论文在评价工作中的使用价值所做的安排。论文的署名是一种荣耀,也是一种责任。如果在论文发表后被发现存在造假、剽窃等问题,共同作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应该以不知情做为借口,试图推卸一切责任。造假者、剽窃者固然要承担最主要的责任,但是共同作者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不要轻易在自己不了解的论文上署名。论文发表在有同行评议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是发布学术成果的正常渠道。重要的学术成果应该拿到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接受国际同行的评议。一篇论文只能投给一家期刊,只有在确知被退稿后,才能改投其他期刊。许多学术期刊都明文禁止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一稿多投浪费了编辑和审稿人的时间,重复发表则占用了期刊宝贵的版面,并且有可能出现知识产权的纠纷(许多期刊都要求作者全部或部分地把论文的版权转交给期刊)。如果一组数据已经在某篇论文中发表过,就不宜在新的论文中继续做为新数据来使用,否则也会被当成重复发表。如果在新论文中需要用到已发表论文的数据,应该采用引用的方式,注明文献出处。先在中国期刊上发表中文论文,再在国际期刊上发表同一内容的英文论文,这种做法严格来说也是重复发表,但是由于有助于促进国际交流,所以也没有必要深究。但是不宜先发表英文论文,再翻译成中文重复发表。在论文发表之前,不宜向新闻媒体宣布论文所报告的成果。一些国际学术期刊(例如英国《自然》)都规定不应把论文结果事先透露给新闻媒体,否则有可能导致被退稿。研究者对未发表的成果拥有特权,有权不让他人了解、使用该成果。期刊编辑、审稿人不能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透露或自己使用受审论文提供的新信息。但是研究成果一旦写成论文发表,就失去了特权,他人有权做恰当的引用和进一步了解该成果的细节。国家资助的成果发表后应该与同行共享。学术履历学术履历的目的是为了让他人能够客观准确地了解、评价你的受教育经历和学术成就,因此应该只陈述事实,不要自己做主观评价,更不要拔高、捏造学历和成果。中国习惯于把还在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提前称为博士,但是在正式介绍和学术履历中,不应该把还未获得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写成博士。在履历中应该写明自己获得的各种学位的时间,如果还未获得的,可注明预计获得的时间。由于美国医学教育属于研究生教育,美国医学院毕业生一般都获得医学博士学位(M.D.),毕业后可以从事博士后研究,这就导致中国医学院毕业生虽然只有学士、硕士学位,也可以以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名义到美国实验室工作。这是由于中美两国的教育体制不同造成的“误会”。这种特殊的“博士后”不应该因此就在学术履历中声称自己有博士后研究经历,因为很显然,一个没有博士学位的人是不可能做博士后研究的。在介绍自己在国外的学习、研究经历时,不应该利用中英表述的差异,通过“翻译技巧”来拔高自己在国外的学术地位和学术成就。例如,不应该把博士后研究人员(Postdoctoral Research Fellow)翻译成“研究员”,让人误以为是和中国研究员一样与教授平级的职称;不应该把在国外获得的研究资助称为获“奖”,虽然这类研究资助的名称中有时会用到award一词,但是与由于学术成就而获得的奖励(prize)是不同的。在论文表中列举自己做为共同作者的论文时应该保留论文原有的排名顺序,不应该为了突出自己而改变论文排名顺序。采用黑体字或画线的方式让自己的名字突出则是可以的。如果一篇论文的共同作者人数较多,不能全部列出,那么应该在列出的最后一名作者后面注明etc,让读者清楚地知道后面还有其他作者未列出来。有的人只把作者名字列到自己为止,又不注明etc,让读者误以为他是论文的通讯作者(按惯例通讯作者是最后一名作者),这是一种误导行为。在论文表中应该只包括发表在经同行评议的学术期刊上的论文。不应该把发表在会议增刊上的会议摘要(Poster,Meeting Abstract)也列进去充数。如果要列出会议摘要,应该单独列出,或者清清楚楚地注明属于会议摘要。在列出发表的学术专著时,应该清楚地写明自己的贡献。如果自己只是专著的主编,应该注明“编”或“Ed.”,不要让读者误以为是专著的作者。如果自己只是参与写作专著中的某个章节,也应该注明该章节,而不要让读者误以为是整本专著的作者。

以下属于科研论文方面存在的不道德行为的是什么

人趋利的自然属性彰显,管理制度设计却忽略了此。

虽然很多这样的现象存在,是这个社会机制造成的,但我还是鄙视这种行为。

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具体包括: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与多方面因素有关,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以下不属于医学科研论文的是哪个

你是要发表什么样的文章呢?是普通的散文还是学术论文呢?一般普通的散文只要投稿杂 志 3-10 天内就会给你打电话是否录用了,然后把稿费给你邮过来,但是学术期刊可以没有 什么稿费了,还要你自己付版面费用。目前国内绝大部分学术期刊都向作者

论文的正文肯定分,你要研究这个问题的主要内容,然后得出的结论。

医学论文的类型 一般医学刊物中刊用的文章,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述评、论著论著摘要、实验研究、诊断技术等,病例现报告大概就是这些,希望能帮到您

论文范文是指论文写作参考方面的范文,主要涉及到论文写作规范、论文格式要求、论文内容要求、不同的学校要求不同,但基本都是细微的差别,总体基本都相似。由于论文范文本身的内容和性质不同,研究领域、对象、方法、表现方式不同,因此,论文范文就有不同的分类方法。论文范文分为专题型、论辩型、综述型和综合型四大类。论文范文是指论文写作参考方面的范文,主要涉及到论文写作规范、论文格式要求、论文内容要求、不同的学校要求不同,但基本都是细微的差别,总体基本都相似。 为了探讨和掌握论文的写作规律和特点,需要对论文范文进行分类。由于论文范文本身的内容和性质不同,研究领域、对象、方法、表现方式不同,因此,论文范文就有不同的分类方法。按内容性质和研究方法的不同可以把论文范文分为理论性论文范文、实验性论文范文、描述性论文范文和设计性论文范文。按议论的性质不同:可以把论文范文分为立论文范文和、驳论文范文。立论性的论文范文是指从正面阐述论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一篇论文侧重于以立论为主,就属于立论性论文范文。立论文要求论点鲜明,论据充分,论证严密,以理和事实服人。驳论性论文范文是指通过反驳别人的论点来树立自己的论点和主张。如果论文范文侧重于以驳论为主,批驳某些错误的观点、见解、理论,就属于驳论性论文范文。驳论文范文除按立论文对论点、论据、论证的要求以外,还要求针锋相对,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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