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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相关技术论文保护知识产权的坏处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7-07 03:49:43

发表相关技术论文保护知识产权的坏处是什么

法学所研究员郑成思表示:要看到全球化中知识产权保护强化对我们不利的一面,但更要看到“保护”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重要作用。  为什么过去知识产权没有对我国的对外交往产生显著影响,如今却日益成为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产生纠纷的焦点问题呢?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与世界经济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二是我国的迅速崛起。自改革开放以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明显增强。这使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感到多了一个强劲的竞争对手。  面对挑战和压力,有人抱怨我国依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而修改后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水平“太高”。他们经常提到美国20世纪40年代、日本20世纪60年代~70年代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相似,而当时它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则比我们现在低得多。这种对比,如果用以反诘国外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合理的指责,是可以的。但如果用来要求降低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水平,或批评我国不应依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则属于没有历史地看问题。20世纪70年代之前,国际上“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基本没有开始。我们如果在今天坚持按照我们认为“合理”的水平保护知识产权,而不愿考虑经济全球化的要求、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趋向以及我国已经参加的相应国际条约的要求,那么在一国的小范围内看,这种坚持可能是合理的;而在国际竞争的大环境中看,其唯一的结果只可能是我们在国际竞争中“自我淘汰”出局。  实际上,发达国家对我国施加的知识产权压力将会使我国人民懂得真正的核心技术是市场换不到的也是花钱买不来的,除了自主创新,奋发图强,没有别的出路。从这种意义上说,上述压力也能转化为我国发展的机遇和动力。  我国企业要在尚不熟悉知识产权法律与制度的情况下,应对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向我们施加压力,是我们面对的另一大挑战。面对国际上要求我们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压力,在修订与完善有关知识产权法及加强执法方面,我们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在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方面,仍显得有些欠缺。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实际上没有真正了解,于是在自己本来可以据理抗争时却轻易放弃。  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我国的企业及个人已经享有的知识产权,同样可能遭到外国公司的侵害。像“海信”、“同仁堂”这样著名的商标,都曾被外国公司抢注过。我国企业要注意依法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当然,最重要的是,要鼓励我国企业积极开发享有我们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袁隆平在我国还没有颁布《专利法》之前,就已经在美国、澳大利亚申请了杂交水稻育种技术的专利。近几年,我国中石化公司在世界范围就某些化工技术申请了多国的多项专利,初步建立起自己的“市场保护圈”,使外国企业想进入这个圈制售有关化工产品的,都要向中石化取得许可。还有一些公司通过自己的努力创新,也开始在国际竞争中站住了脚。不过这类企业在中国还太少。为了发展我国的经济,我们不能拒绝引进他人的创新成果。但我们最终能够依靠的,还是我国人民自己的创新精神。给予创新成果以知识产权保护,是对发扬创新精神的最有效的鼓励。

知识产权的宗旨恰恰是促进科学的发展。理由之一:知识产权一般都具有时效性。例如:发明专利保护20年;著作权是作者死后50年等等。理由之二:知识产权一般都是公开换保护,如果你想保护就必须把保护的内容向公众公开。理由之三:地域性。在美国申请专利对中国没有约束力。一时就只想到这么3条,不好意思。18日补充:看到楼上的提到微软的垄断,补充一下,微软之所以能够垄断,技术上是因为其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没有期限限制,客观上会促进垄断形成,但我私人认为,更主要原因是其商业模式。记得世界二富巴菲特曾评价盖茨“这小子如果当年选择卖汉堡,现在绝对是世界汉堡大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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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就是维护自己的权益,专利成果转化能够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还可以通过专利进行融资等很多好处。弊:专利每年都有维护费,如果你不能实现产业化,或融资,那么你的成本就高了,专利越多维护费用就越高,成本就越大

1、专利申请前最好不要先将有关内容发表,有可能因为新颖性的问题而得不到专利授权;即使是自己的工作,公开了就算“现有技术”;2、如不得已,需要先公开,最好不透露关键技术、名称。比如可用代号,如“A34用于糖尿病的治疗”;切记,只谈技术效果,如疗效等结果,不公开具体技术方案,不公开成分、结构、配方等技术内容;3、如已公开了技术内容,专利申请文件中虽不用避开,但公开的部分不可能写入要求保护的权利中。即公开部分得不到专利保护;4、公开了哪些,未公开哪些,要和律师讲清楚,帮你补救,写权利时尽量避开;5、专利申请日前一天之前算现有技术,申请日当天和之后发表文章都不影响专利;6、“发表”指公众已有可能看到,仅投稿未付印不算发表。找八戒知识产权,专利问题迎刃而解。

关于学术性的文章发表需要注意是否已经是申请专利,因为专利申请之后再进行论文发表也是也可以的,专利人切勿为了一时之急将专利技术直接就公之于众,而后想把专利技术申请为专利就难了,针对论文专利发表好不好,想告诉大家还是等专利申请完成之后再进行专利论文发表比较靠谱。一般专利论文发表可能出自于专利人比较激进的心理,想将专利技术表现出来,展现在人们的视线中,当然论文发表的可行性也是让人值得议论的,对专利人的技术领域有着很大的认可,但是如果专利技术进行申请的时候却会因为错失新颖性而导致专利技术申请失败。还有其他情况便是,专利在未进行专利保护的时候发表论文。这也极其容易让他人进行专利先申请,专利技术为他人所用。当然如果是众人皆知的情况,无非使得专利成为公众共享的专利技术,因此很不值得;

没有的。这个不像期刊有影响因子。不过在美国倒是有引用率一说,比如某一个核心基础专利,会被许多后续的专利引用,引用得多就说明这个被引用的专利十分热门和被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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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观点很多,我个人认为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外源发达国家推动型,发达国家为了保护自己的无形产权,而不断地向中国施压。但是,毕竟知识产权保护是未来保护智力成果所必须的方向,所以必须得积极应对。利弊在不同角度其实非常明显,可以从法制建设,贸易秩序,国内外智力成果保护与产业垄断冲击,鼓励科学进步等等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论文发表时间

赵国华律师同时又是一位学者型的律师,对海关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有着多年的实践与研究,出版专著有:《走私犯罪辩护实务》《海关行政处罚听证与复议》《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新公司法下的案例分析》《企业如何应对海关行政处罚》(知识产权出版社,3)《企业如何应对海关审价》《商诫——商战那些局》 此外,赵国华律师还在海关专业刊物、《法制日报》、《检察日报》等法律报刊上发表文章、论文数十篇。

最新是:《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572号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办法中,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所称的著作权人及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商标注册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所称的专利权人。第三条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收发货人在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时就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补充申报。  收发货人应根据海关的要求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并附交有关拥有或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有关规定查验进出口货物并提取样品。第四条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有关当事人应在向海关提交的书面文件中注册请求海关予以保守的商业秘密的内容。第二章 备案第五条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应由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权利人在中国境内未设有营业场所或办事机构的,应委托其在境内的代理人提出备案申请。第六条 共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中任何一个权利人已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后,其他权利人无须再提出申请。第七条 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根据其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性质和商品类别的情况分别向海关总署提交相应的备案申请书,并随附《海关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应交验的文件。  除规定项目外,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用中文填写备案申请书并应保证交验的申请文件真实、有效。交验的外文文件应附中文译本。权利人或其代理人还应根据海关总署的要求提供载有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实物照片或样本。  代理人受权利人委托提出备案申请的,还应交验权利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第八条 权利人申请备案应根据备案的知识产权及商品类别情况缴纳备案费。有关备案费的收取办法和收取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国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九条 海关总署批准备案申请的,应向权利人颁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  海关总署可根据未提出备案申请的其他共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书面要求,向其颁发《备案证书》的副本。在权利人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时,《备案证书》的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不接受备案申请的,海关总署应书面通知权利人并申明理由。第十条 备案应自海关总署签发《备案证书》之日起生效。备案的有效期为7年。凡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不足7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为准。第十一条 备案申请已经海关部署批准后,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因备案有效期期满要求续展备案的,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  权利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续展备案应提交书面申请。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应在收到续展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备案续展的决定。对不予续展的,海关总署应予书面通知并申明理由。  经海关总署批准续展的备案应自上届备案期满之次日起生效。  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7年。凡自备案续展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不足7年的,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为准。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备案的变更手续:  (一)权利人的名称或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  (二)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情况发生变更的;  (三)载有知识产权的产品情况发生变更的;  (四)代理人的情况发生变更的;  (五)需要变更案的其他情况。  权利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知识产权备案的变更手续,应提交备案变更申请书、《备案证书》和有关知识产权变更的证明文件。凡知识产权变更须按规定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备案权利人还应交验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变更的文件。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予注销备案: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被宣布失效的;  (二)权利人转让其知识产权的;  (三)备案权利人放弃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  (四)因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备案有误,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致使海关保护出现重大失误的;  (五)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未能按照规定缴纳、支付规定的费用的;  (六)应予注销备案的其他情况。  知识产权被转让后,其受让人要求海关对其受让的知识产权继续予以保护的,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毕业论文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什么

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号名称及其他商业标识等;有啥这方面的问题可以Hi我。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智力劳动成果包括的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章第3节第94—97条界定:知识产权主要分类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 企业或个人获得知识产权有两种途径: 一、根据具体类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局或国家版权局申请注册; 二、花费大额资金向知识产权持有人进行购买。 知识产权具有四个基本特点: 一、专有性。也称为垄断性、排他性,即除非权利人同意或许可或法律规定,任何其他人都无权享有,这种专有性受法律保护; 二、地域性。知识产权在法律上享受的保护权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有限的,受国家领土的限制,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但可以申请国际知识产权。 三、时效性。知识产权在法律上享受的保护权在时间上也有一定期限,商标、外观专利保护期为10年、发明专利则为20年,著作权可以延伸为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四、无体性。知识产权属于企业或个人的无形财产,无法用五官触觉去认识、占有。 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加强自身知识产权意识;加强知识产权意识是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只有尽快熟悉和掌握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树立知识产权意识,才能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维护知识产权。现在中国的企业或个人在这方面的意识相比加强多,比如专利申请世界第一。 二、尽早申请获得知识产权; 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是拥有知识产权,只有尽快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成功获得知识产权,才能在预防侵权的同时做好知识产权保护。 三、申请途径要选择好;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在中国甚至世界,都是一门专业学科和行业,因此相关知识非常多且专业,并非想象中那么简单,单单在申请环节就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现在中国在进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中,对刚创业人士,可以有两种方式做好申请保护工作,一个是自己申请,缺点是需要学习很多知识和流程,比较繁琐,另外一种是找相关代理商,缺点是产生一点服务费。不管是刚创业人士还是企业,时间和精力都是有限,专业人士(企业)做专业事的运营理念,合理运用各种工具或资源是非常重要。

法律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是指依照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打击,具体表现为阻止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阻止和打击商标侵权、专利侵权等。保护知识产权需要强化监管与执法,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同时,也需要加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政策和体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知识产权分为三各部分商标权,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如咬了一口的苹果,商号等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专利版权,也就是著作权,包括文学作品、影视作品、艺术作品等,除此之外,集成线路,软件认证也为版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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