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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论文题目有哪些要求

发布时间:2024-07-07 07:02:20

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论文题目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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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先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写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其次你再看下,可持续发展,期刊上找下这类的文献参考。相信你的能写好这篇文章的

这是环境保护法的内容。  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能净化我们的生存环境。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通过的,距今已有16年。在如此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经济和法制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原有的《环境保护法》在大的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理念,也不能应对现在的环境状况。因此,需要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全方面的审视和评判,以促成其及时修订。  本文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评价,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意见。  在宏观上,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主要存在着价值观、法律地位和基本内容三方面的问题。  首先,在价值追求上,应该从协调发展转变为可持续发展。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一条叙述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就将立法目的的落脚点放在了经济目的上。既然环境保护的目的就在于经济建设,则当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特别是暂时的地方的经济效益相矛盾时,人们在实践中往往出于逐利的本性牺牲环境以求得经济的发展。这也就是发达国家走过的已经被实践证明代价高昂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因此,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有失偏颇。  该法在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规定体现的“协调发展观”虽然在当时是比较先进的,但是现在看来,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了。  众所周知,当今社会在发展上面的主流思想已经是可持续发展。早在1987年联合国就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与接受。中国的执政党也提出了与可持续发展实质一致的科学发展观。发展已经不仅仅指经济指标的增长,而是包括生态、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也不仅仅是本代人的发展,也考虑后代人的权益和发展。  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区分决不仅仅是字面的差异,实质上是不同性质的发展观的体现。协调发展虽然也考虑了环境因素,但基本上是把环境保护作为一种工具性的工作,以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正常进行,而非作为价值性目的,没有认识到环境和生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  正因为整个环境法的价值取向上的偏差,才造成了环境保护法在许多具体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得实践中许多地区实际上仍然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以致“全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相当多的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变,有的甚至还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一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所以,应当明确宣示可持续发展原则,修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环境权益,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都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  其次,在基本内容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基本局限于污染防治,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很少且含糊。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在法律条文上体现为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从条文数量上看,只有8个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这些规定都比较抽象和笼统,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只泛泛地规定了主体(该章中主要是政府)应当如何行为,却完全没有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例如,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没有规定政府不负责的处罚措施。因此,属于不完全的法律规则,从法律实施效果上分析的话,几近形同虚设。  忽视自然资源保护的弊病还体现在一些环境制度中。例如,目前的“三同时”制度尚仅限于污染防治,不利于整体环境保护。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有同样的局限性。  环境和资源本来就是联系紧密的两个要素。在环境科学中,环境和自然资源是统一的。首先,环境与自然资源都是以物质或能量的方式出现并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二者都是人类生存、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其次,环境是以自然资源为主要实物载体和组成部分的,是以自然资源为主体的众多环境要素按照一定自然规则和体系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集合体;而自然资源则相应的是自然环境在自然界的最基本表现形式,是自然环境这一整体中的最重要的局部。从该种意义上来说,“环境是自然资源的来源和存在处所,自然资源是环境要素的物质体现。环境就好比是自然资源再生产的工场,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自然资源再生产能力的好坏。”因此,将此二种客体融合起来,由同一部基本法进行调整,有利于环境的整体保护。环境保护也决不仅仅是防治污染就能解决的。将二者相统一,还可以从立法层面上防止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在执法过程中的相互分离和矛盾,促进环境保护总目标的实现。  最后,在法律地位上,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处境比较尴尬。按照《环境保护法(试行)》立法时的设想,当时即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据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立法文献记载,“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主要是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而一些具体的规定,则将在大气保护法、水质保护法等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中去解决。” 若充当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既需要在内容上加以体现其“基本”,也需要在形式上保证其基本法的地位。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需要具有国家基本法的地位。但是,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并不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而只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样,它并不属于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基本法,而是普通法。如此,《环境保护法》与本来应属于同一等级的《刑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比较,就处于低一等级的处境。而与本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等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处于同一效力等级,不具备基本法的形式地位。因此,既无法实现与其他部门法的平等对接,又无法从法律体系上统领环境资源法。  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项基本法,并不是出于环境法研究者的一厢情愿,而是出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环境保护是整个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基本的关系和问题,属于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特别重要的问题。从立法学上看,已经具备了基本法律的性质。并且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从其内容的重要性上也应当使《环境保护法》具备基本法的地位。  因此,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从立法程序上保证其基本法地位。  在微观层面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权确认和保护以及环境保护法律实施和救济等方面均存在有待完善之处。  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已经过时。《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从字面上即可以看出,该原则仅适用于污染治理领域。而现实的环保工作已经涵盖了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等各个方面。并且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更为全面和科学的“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但是,该决定仅仅是一个行政法规的规定,效力等级太低,使得该原则无法作为整个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来指导环境于资源保护工作。第6条略微体现了环境责任原则,但是只是从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权角度来暗含的,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有以下的局限性:限于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而未包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行为;主体限于生产者,而未及消费者和监管者。因此,应当整合第24条和第6条的规定的精神,并以当今先进的环境法理念为指导,确定环境责任原则,该原则涵盖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消费者最终承担、受益者负担和主管者负责等子原则。《环境保护法》第8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这体现了鼓励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但是,该规定对于调动公众积极性是十分不够的。应该规定在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基础上全面而切实的规定公众参与原则,其内容应包括:建立环境重大事项公众意见征求制度;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保障;对于社会团体开展环保工作的法律保护机制等。再如前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应该修正为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基本制度方面,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存在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适用面过于狭窄等问题。之所以说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因为现行环境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主要强调命令加控制的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尽管政府的行政控制手段在治理污染方面有其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环境保护部门经费不足、人力资源缺乏、手段单一、程序不完备甚至寻租等。 随着经济发展,污染问题带来的社会矛盾已经日益明显,环境保护工作已经不能靠简单的行政命令式、事后制裁型的模式进行,而应该更多地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原有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没有将主体的环保努力与其经济利益联系,既不能遏制污染的扩展,又不能驱动主体减少排放量。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有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下面就具体的各个制度逐一分析。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实际上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实行的是排污即收费制度,而对于其他环境因素的排污是超标才收费。“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有些法律规定跟不上形势需要的情况,也就是立法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如超标排污是否构成违法的问题,我们认为超标排污就是违法,不能以缴费代替。但现在法律规定是超标缴费,并不予以处罚。这就难以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这就是立法工作跟不上环保工作形势需要”。 而且目前的排污收费仅限于企事业单位,而未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民家庭征收排污费;收费标准仅有浓度,而无量的标准,不利于环境保护。限期治理制度中,限期治理决定权的归属不合理。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首先,决定权由政府而非环境保护部门行使,会造成政府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而执行不力;再者,污染项目不分大小,均由一级政府决定,会造成政府工作量大,而无力及时处理小规模的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二:首先,该制度适用范围仅限于污染防治领域,应该扩大到生态保护领域;其次,目前的环评执行时间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而在项目立项之后。在实践中,政府部门一旦立项,并开展了相关工作,出于惯性就很难因为环境保护而取消项目,而从经济学角度,先立项再环评,不通过再撤销,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因此,应该在立项之前就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法第26条规定了“三同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适用范围过窄;二是未解决分散治理与集中控制的矛盾。应该明确规定项目已执行“三同时”制度,还应参与集资建设集中处理设施。  我国现行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只是在有关法律条文中推出环境权的内容,如现行《环境保护法》第6条和《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等。 环境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新型人权,是公众行使参与权的基础,因为公众行使程序上的参与权,必须有实体法上的环境权的支撑。所以,应该修改《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即公民拥有享有良好、舒适环境的权利和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为保证环境权的实现,同时赋予公民和有关社会组织享有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索赔权。环境知情权包括了解、掌握环境公共信息(如环境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等)和环境个别信息(如某个污染企业的排污数据等,包括国家环保总局要求的污染严重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的权利;环境参与权包括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参与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和制度的宣传和实施公益性环保活动及对环境管理机关的监督;环境索赔权亦称环境请求权,包括向有权机关请求取消或停止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项目及其运营,并有权向法院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  在环境保护法的执行保障上,存在着行政管理权限设置不科学、环境执法强制力不够、政府责任不清晰、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且不明确  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该条规定实际上对权力的界限的规定十分模糊,也没有规定权力行使的程序,没有部门权力冲突时的解决方案。因此,极易出现有好处的事项各部门争着管辖,反之,则相互推诿的情形的出现,与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法治政府的理念相冲突。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的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即主管;公安、交通等其他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即分管。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容易造成环境监管上的受政府地方保护干扰的情形;且环保部门作为环境统一监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权限尚未划清,缺乏协调机制。  《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规定得十分模糊。由于未明确规定环境权,因此环境责任制度也不完善。应该明确规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规定环境法律责任的社会性、公益性判断标准。在环境行政监管方面,环境法没有赋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与行政处罚权相应的强制权力。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手段导致执法不力,不能及时排除污染。例如罚款、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或者关闭等的执行必依赖于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既费时又不经济,也难以提高办事效率,并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为了树立环保执法权威,严格环保执法,必须建立环保行政强制手段。  《环境保护法》第5章共11条规定了环保法律责任。但是,这些规定都不具体明确。一般表述为“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等,法律后果十分不明确。法律责任的追究应严格依据法律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规定不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实际上会造成对违法行为难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该章对法律处罚的规定也过轻。应该修改法律责任这一章,明确规定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在处罚力度上要与行为相符合。  综上所述,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在宏观上和微观上都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及时科学地加以修改。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论文题目有哪些要求

在人类以往的历史中,由于人口的稀少以及人们所掌握的控制与破坏自然的力量非常有限,因而他们对自然的开发离自然的承载极限还非常遥远。相对于稀少的人口及有限的开发力量而言,自然的财富可以说是无穷无尽的。人们无须担心自己的行为会毁灭后代的生存家园;即使一个地方的局部生态环境被破坏了,人们还可迁徙到别的地方去生存。加之人们的知识非常有限,无法准确地预见其行为的遥远后果,所以,对遥远的后代的伦理关怀基本上没有进入古人的思维视野。然而,工业革命以来的历史完全改变了人类的代际图景。到了20世纪后半叶,一方面,由于人口的爆增,人均资源消耗量与废物排放量的剧增,人类对地球的开发正在接近地球的承载极限;另一方面,由于知识的增加,我们已经能够准确地预见我们的行为对于后代的生存环境的影响,因而,如何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公平地分配地球上的有限资源的问题,便跃入了当代人的思维视野。

(一)题名(Title,Topic)  题名又称题目或标题。题名是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论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论文格式相关书籍  论文题目是一篇论文给出的涉及论文范围与水平的第一个重要信息,也是必须考虑到有助于选定关键词不达意和编制题录、索引等二次文献可以提供检索的特定实用信息。论文题目十分重要,必须用心斟酌选定。有人描述其重要性,用了下面的一句话:“论文题目是文章的一半”。对论文题目的要求是:准确得体:简短精炼:外延和内涵恰如其分:醒目。(二)作者姓名和单位(Author and department)  这一项属于论文署名问题。署名一是为了表明文责自负,二是记录作用的劳动成果,三是便于读者与作者的联系及文献检索(作者索引)。大致分为二种情形,即:单个作者论文和多作者论文。后者按署名顺序列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重要的是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对研究工作与论文撰写实际贡献最大的列为第一作者,贡献次之的,列为第二作者,余类推。注明作者所在单位同样是为了便于读者与作者的联系。(三)摘要(Abstract)  论文一般应有摘要,有些为了国际交流,还有外文(多用英文)摘要。它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其他用是不阅读论文全文即能获得必要的信息。摘要应包含以下内容:①从事这一研究的目的和重要性;②研究的主要内容,指明完成了哪些工作;③获得的基本结论和研究成果,突出论文的新见解;④结论或结果的意义。(四)关键词(Key words)  关键词属于主题词中的一类。主题词除关键词外,还包含有单元词、标题词的叙词。  主题词是用来描述文献资料主题和给出检索文献资料的一种新型的情报检索语言词汇,正是由于它的出现和发展,才使得情报检索计算机化(计算机检索)成为可能。主题词是指以概念的特性关系来区分事物,用自然语言来表达,并且具有组配功能,用以准确显示词与词之间的语义概念关系的动态性的词或词组。  技巧—:依据学术方向进行选题。论文写作的价值,关键在于能够解决特定行业的特定问题,特别是在学术方面的论文更是如此。因此,论文选择和提炼标题的技巧之一,就是依据学术价值进行选择提炼。  技巧二:依据兴趣爱好进行选题。论文选择和提炼标题的技巧之二,就是从作者的爱好和兴趣出发,只有选题符合作者兴趣和爱好,作者平日所积累的资料才能得以发挥效用,语言应用等方面也才能熟能生巧。  技巧三:依据掌握的文献资料进行选题。文献资料是支撑、充实论文的基础,同时更能体现论文所研究的方向和观点,因而,作者从现有文献资料出发,进行选题和提炼标题,即成为第三大技巧。  技巧四:从小从专进行选题。所谓从小从专,即是指软文撰稿者在进行选则和提炼标题时,要从专业出发,从小处入手进行突破,切记全而不专,大而空洞。

生态建设是全球关注的焦点问题,是区域发展的热点问题。 1、生态市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全面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基础上作出的科学论断。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前提是全面发展,中心是协调发展,根本是可持续发展。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就是不仅要为今天的发展尽力,更要对明天的发展负责;就是要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的关系,为今后的发展提供可以永续利用的资源与环境。建设生态市,正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尤其是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根据生态经济学原理和循环经济理论提出来的。我们要通过生态市的建设,实现以最小的资源环境代价谋求经济社会最大限度的发展,以最小的社会、经济成本保护资源和环境,既创建一流的生态环境和生活质量,又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从而使经济发展走上科技先导型、资源节约型、清洁生产型、生态保护型、循环经济型之路,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在整体上的全面发展,在空间上的协调发展,在时间上的持续发展。 2、生态市建设是提升区域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当前,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已逐渐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尺度。生态环境越好,对生产要素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就越强。从这个意义讲,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我市目前的产业结构以机电、化工、轻纺、建筑四大产业为主,其中机电和化工是我们的支柱产业。近年来,随着化工业的蓬勃发展,部分区域的环境恶化趋势日益加剧,环境容量对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日益明显。如果我们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继续随着经济总量增长,甚至高于经济总量增长,那么,离累积性环境问题的爆发将为期不远,到那时我们不仅将失去发展空间,甚至会影响生存的空间。 生态市建设的适时提出,为我们解决这个难题提供了途径。坚持通过污染治理消除污染严重的劣势,发掘生态经济发展较快的“潜在优势“,保持杭州湾新区的区位与集聚优势。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对我市有限的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进行重新整合和配置,从根本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使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从而紧紧抓住21世纪头二十年的重要战略机遇,由龙山时代和曹娥江时代直接迈向杭州湾时代,呼应大绍兴,接轨大上海,融入长三角,不断增强上虞区域竞争力,进而在国内外两个市场有所突破,赢得先机。 3、生态市建设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 层次,广大人民群众越来越注重生活质量的追求。开始注重城市的人居环境,普遍关心环境卫生、生态质量等问题,而且迫切要求这些方面尽快得到更大的改善。经过这几年对城市污染源的综合整治,我们上虞的生态环境与前几年相比应该说有了一定的改善,但离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很大的距离。我们各级党委、政府,我们这些党员干部,怎么去为人民服务?怎么去实践“三个代表”?贯彻“三个代表”,必须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在社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使人民群众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建设生态市,努力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宜人的居住环境,是一件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大事,是一项为民尽责、民为谋利、为民兴业的民心工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要为人民群众创造优美、干净、舒适的生活环境,为子孙后代留住青山绿水,碧海蓝天,真正实践“三个代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总之,生态市建设是大势所趋,时代所期,人心所向。各级、各部门必须深刻认识建设生态市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建设生态市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生态市建设作为事关上虞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项战略任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持不懈地扎实推进。 : 1、发展生态工业 优化工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生态优先,发展第一,强化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双赢”意识。应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拓展高新技术产业。积极引进、培育、发展产业关联度大、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的劳动密集型、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项目和企业,重点扶持机电、节能环保产业,改造提升轻纺等传统产业,适度发展化工业和新型建材业,积极培育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新兴高新技术产业,限制压缩重污染和高耗低效产业,形成以机电、化工、轻纺、节能环保四大支柱产业为主导,其它产业协调发展的工业格局。 合理空间布局,推进产业集聚。以企业规模化、产业集聚化、经济特色化、污染治理集中化、资源利用集约化为目标,加快实施“北工中城南闲”的市域发展战略。按照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市区——中心镇——一般镇三级城镇发展布局和高效、集约化的城市产业发展要求,按照梯度集聚、合理规划的原则和环境资源禀赋特点,优化全市工业空间和产业布局。建立工业发展严控区,做大做强杭州湾上虞新区,做优做高上虞经济开发区,做活做特乡镇(街道)工业集聚区。重点扶持杭州湾上虞新区、上虞经济开发区和丰惠劳保用品、崧厦伞业等一批重点开发区和特色工业集聚区,整合、压缩不规范的乡镇工业集聚区。采取政策措施,推动企业向工业集聚区集聚,形成以城区为中心,上三高速、329和104国道等重要交通干线为发展轴,以杭州湾上虞新区和经济开发区为集聚发展区,以丰惠、小越、崧厦、章镇、上浦为发展点,符合产业发展与布局规划和生态市建设规划的市域集聚态产业空间布局。积极引导废水、废气排放量较大的项目和企业向杭州湾上虞新区集聚,严格控制化工、印染等废水、废气污染较严重的建设项目在杭州湾上虞新区外落户建设,严格控制造纸、食品脱水加工等废水排放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在污水集中收集输送管网之外的区域选址建设,分散在城区内和虞中、虞南地区对环境污染影响较大的工业企业限期转产或搬迁。 推行清洁生产,建设生态园区。大力实施清洁生产审计,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鼓励选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废物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生产工艺、设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工业生态链,实现工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投产。组织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建立区域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加强工业园区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完善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生态化改造 2、发展生态农业 建设特色优势生态农业。调整粮经结构、种养结构、品种结构,逐步提高经济作物、水产养殖、林特产品和畜禽产品在农业中的比重,重点发展蔬菜、水产、花卉、茶果、畜牧五大产业,农、林、牧、副、渔五业并举,形成稳定的生态农业经济体系。根据各地农业发展的区域条件和比较优势,按照“开拓市场、优化结构、提高品位、增加效益”的要求,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优化区域布局,推动名特优农产品向优势产区集中,形成优势农产品产业区。在城郊和虞中平原水网地区构筑城郊型优高农业区,建设优质蔬菜产区、花木种植区、名优特色水果种植区、高档水产养殖区;在虞南丘陵山地构筑生态型农林特产区,建设绿色有机农产品区、生态农业特色产业区,建设“后花园”、“休闲区”。积极开发休闲观光农业。 推行绿色生产经营。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引导农民发展绿色农业,推行绿色生产营销,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全面实施农产品无公害生产,加强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建设,积极申报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组织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着力提高绿色有机农产品比重。通过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生态示范基地建设,带动千家万户发展生态农业。突出发展茶叶、干果、水果、蔬菜、竹笋等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的绿色有机名特优农产品。 强化农产品质量管理。实施种子、种苗工程,大力引进推广优质高效的农产品新品种。积极推广病虫害无害化防治技术、动植物品种优化技术、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和资源高效利用技术,科学用肥,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各类有害药物。实施农业生产过程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标准化,突出安全卫生指标,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检测体系。 3、发展生态旅游 全面整合自然景观和文化资源,紧紧围绕“打造虞南旅游休闲基地,建设长三角都市后花园”的总体发展目标,着力构筑曹娥江滨水观览游憩带、春晖白马湖文化生态休闲区、洪山湖祝家庄古典风情休闲度假区、陈溪一覆卮山健身运动休闲区、四明一凤鸣山养生游览度假区、东山文化观光区“一带五区”的生态旅游框架,努力成为杭、甬旅游集散城市的副中心及浙东黄金旅游线上的旅游节点。切实加强旅游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维护景区资源和当地生态系统,打造优美舒适的生态旅游环境。提高旅游区的文化品位,挖掘、包装具有上虞特色的“东山文化”、“曹娥文化”、“虞舜文化”、“英台文化”、“春晖白马文化”、“青瓷文化”和“名士文化”,打响生态旅游品牌,做大、做精生态旅游产业。 第三、加强生态建设。 这是建设生态市的重点,也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突出抓好三点: 一是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发挥城区自然生态资源优势,“森林进城”,建设以山体为绿被,以河流水系、交通绿地为脉络,街道、小区、单位绿地为补充的点、线、面有机结合的城区绿地生态体系。充分利用滨江优势,实施曹娥江“一江两岸”绿化景观带建设,营造特色鲜明的城市中心景观区,展现生态型城市的魅力。利用杭甬运河、百松河、西横河三河贯穿城区的自然条件,精心打造城区碧水绿林人文景观带。加强绿色通道工程建设,在人民路、三环路、四环路、南北中心大道、百松公路、百丰公路、329国道、104国道等重要交通干线两侧建设纵横交错的绿色生态走廊。加强百官半山、丰山、曹娥凤凰山、峰山等自然山体的景观建设和森林、植被保护,建设城区生态休闲绿地,建设市民广场、青春广场,合理布置街道绿化,增强城市“绿肺”功能。二是加强农村生态建设。整治村落环境。结合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以每年100个行政村的进度,开展“百村整治”示范活动。按照布局合理、设计科学的要求,全面规划农村居民点的建设,拆旧建新,改造“空心村”,植树绿化,整治环境卫生,改善村容村貌,达到道路硬化、四旁绿化、路灯亮化、卫生洁化、河道净化、布局优化、住宅美化、服务强化等八化要求,以良好的居住环境、完备的基础设施、优质的社区服务实现农村城镇化。同时选择生态优势突出、经济条件较好的行政村,大力开展生态村建设工作,建设绿色生态家园。三是加强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完善城镇排水系统。新建排水系统采用雨污分流制,对现有合流制管道采用截流式合流制,并在道路改造、旧城改造中逐步建成分流制。近期重点加快建制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步伐,完善城区污水收集系统,尽快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截污范围内建制镇的生活污水纳管统一处理工作,保证至2007年全市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率达到60%以上。非城市污水处理厂纳污范围内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按照集中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予以实施,并尽可能考虑与工业集聚区合建集中污水处理厂。章镇、丰惠、汤浦等具有一定工业基础的较大乡镇可分别建设小型污水处理厂;其余南部各乡镇由于人口不多,且较为分散,应采取地埋式无动力生活污水净化池或湿地污水处理系统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理。至2007年,所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纳污范围外的建制镇必须建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加快建设和完善城镇垃圾收集处置系统,建设相应的环卫基地和环卫设施,积极推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近期加快改造、扩建位于城东驿亭镇的城市垃圾填埋场,以满足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需要,其它各乡镇近期必须完成现有垃圾填埋场规范化改造,实现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中期结合杭州湾上虞新区热电厂建设,建设生活垃圾焚烧设施,集中处置市区和道墟、崧厦、小越、驿亭、谢塘、盖北、沥海等乡镇及杭州湾上虞新区的生活垃圾,集中处置一般可燃固体废弃物;并逐步关闭这些乡镇的小型垃圾填埋场,做好覆土、绿化和防渗等工作;同时在这些乡镇建设密闭压缩式垃圾中转站,提高垃圾收运效率。在小型垃圾焚烧设施技术经济条件可行的情况下,在虞南的丰惠、章镇建设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其它乡镇因较为分散,仍以建设小型无害化垃圾填埋场自行填埋处置为主,或建设垃圾堆肥厂进行综合处理。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生态市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生态市建设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领域多、涵盖面广,同时也是一个长期建设和渐进发展的过程,任务重、时间长、要求高。各级各部门必须着眼长远,立足当前,扎实工作,稳步推进,坚持不懈地把生态市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健全创建机制 生态市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全市上下各级、各部门、各行业,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协调行动。建立以党政一把手为首,由分管相关工作的副市长、有关部门及重大工程项目的负责人组成的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生态市建设规划的实施,协调解决生态市建设过程中产生的重大问题,确定各阶段的重点任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和处理生态市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并对各项生态建设任务实行目标管理。办公室要保证人员编制到位和资金保障到位。市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切实加强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明确分管领导,明确职能科室或办公室。同时要加强市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之间的配合、联系和协调,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和交流制度,形成分工合作、相互配合、良性互动的工作推动机制。 建立生态市建设首长负责制,把生态市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将生态市建设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市建设工作中取得成绩的予以相应的奖励,对严重影响生态市建设或发生生态环境破坏事故的单位和主要领导给予必要的处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把生态市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市政府将生态市建设的年度目标、任务纳入对市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的年度考核内容,并将生态市建设的年度目标、任务逐项分解,下达到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签订目标责任状。并建立生态市建设评估机制和行政效能监察机制,按照生态市建设评价指标体系与考核评价制度,对全市及各乡镇、各部门生态市建设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评估,科学地分析和评价生态市建设的成效和阶段性成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生态市建设的职责要求,把生态市建设内容结合到本部门的重点工作中。各乡镇(街道)要按照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书要求,抓紧制订工作计划,切实抓好落实。使建设任务落实到基层,实现任务到人,措施到位,确保生态市建设工作卓成有效。 2、抓好项目,落实政策,保障创建成效 建设生态市,关键要抓项目。没有一定数量、质量的项目,建设生态市就是空中楼阁。抓住了项目,也就是抓住了生态市建设的“牛鼻子”。我们在招商引资活动中,要利用生态品牌引项目、争项目、建项目。重点是抓好生态项目的开发、筛选、包装、申报和实施工作,以生态项目推动生态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要选择对生态市建设、上虞经济社会发展带动力强、社会效益好、近期可以启动的项目,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拓宽思路,多思考、多挖掘。凡是可以利用生态条件,可以挂上生态市建设的项目都可以充分挖掘出来。环保、发计、经贸等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及时综合和筛选。 建设生态市,必须要有相关配套的政策保障。切实加大创建生态市的政策扶持力度,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要优先保证用地、用水、用电,并提供相应的税收优惠和政策倾斜。到2012年,市政府计划安排15亿元的资金用于生态市建设,各乡镇(街道)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也要筹措相应的资金用于生态市重点建设项目。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和对社会资金的导向作用,坚持以改革的思路,运用企业化、产业化、市场化的机制,鼓励、支持社会资金投向生态市建设,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市场推进、公众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逐年提高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投入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比例,以及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拨出300万元资金,专项奖励、补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发展生态经济、开展清洁生产、创建生态镇(街道)村等项目和在生态市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制定鼓励退耕还林优惠政策,加大退耕还林工作力度。建立自然资源与环境有偿使用机制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对资源受益者征收资源开发补偿费和生态环境补偿费。 3、强化宣传,全民参与,营造创建氛围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拓宽思想,创新载体,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生态市建设的舆论宣传,进行多种形式的生态环境教育和科普宣传教育,使生态市建设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单位和市民明确自己在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增强社会各界的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加强消费引导,大力推行绿化消费和可持续消费,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风尚。把生态文化建设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来培育和弘扬。通过“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宣传教育,在广大干部群众中广泛开展生态文明观和文明发展观教育,促进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观念的转变。牢固树立环境就是资源,环境就是财富,环境就是生产力,环境就是竞争力的观念,使人民群众像关注经济增长数字那样关注环境质量的改善,像关心社会稳定那样关心环境安全。在全市上下形成不重视生态的政府是不清醒的政府、不重视生态的干部是不称职的干部、不重视生态的企业是没有希望的企业、不重视生态的公民是不具备现代文明意识和公民这样一种共识。 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畅通交流渠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法律和民主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大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及群众的舆论监督力度,表扬先进典型,揭露违法行为,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建立环保问题公众听证会制度,不定期地公布环境状况和环保工作的信息,扩大公众对环境的知情权,如重点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信息等,为公众关注环保、参与环境监督和咨询提供必要条件。把开展生态市建设切实转化为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实现生态市建设的良性互动和可持续发展。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水污染防治是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和谐协调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现代化建设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当前我国水污染形势十分严峻,防治水污染任务非常艰巨,为了确保人民喝上干净的水,保障经济、社会和环境和谐协调发展,我们必须转变传统的经济增长发展方式,走循环经济之路。用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探寻防治水污染的措施,保护水资源永续利用,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是我国水污染严重产生的根本原因面对水污染的严峻现实,要求我们积极寻找其产生的原因和对策。我国水污染严重,究其原因,既有硬件的问题,又有软件的问题;既有经济实力不足和防治设施落后问题;也有认识跟不上和管理落后的问题;既有经济增长发展模式的问题,也有政策上的弊端和法制不完备的问题。而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我认为是受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增长发展模式的影响和束缚。(1)长期以来,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单向流动的线形增长经济发展模式来发展经济,以资源高开采——高消耗——高污染来带动经济的高增长,结果导致水资源的高度破坏,造成水污染严重后果;(2)受传统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的影响,在工业经济增长发展中不是以提高废弃物的最大利用率,提高水的资源化程度来减少污水的排放,而是把资源持续不断地变成废弃物来实现经济的数量型增长。结果增加污水排放总量,加剧水的污染。(3)错误地将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对立起来,在经济发展中先经济后环保;先污染后治理,结果污水处理设施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污水处理设施严重不足,污水处理率低,中水不能很好的回收利用,污水综合利用差,水污染不能有效控制。解决水污染防治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循环经济解决水污染防治,保护好水资源永续利用必须转变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增长发展模式,走以最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为基础的循环经济发展之路。循环经济的核心是最有效利用资源,在经济发展中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生态与环境污染治理目标的决定性举措。我们必须很好地学习、掌握循环经济,运用循环经济的理念去探索水污染防治的措施。用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探索水污染防治措施胡锦涛总书记在2004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指示“要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将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贯穿到区域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和产品生产中,使资源得到最有效利用,最大限度的减少废弃物排放,逐步使生态步入良性循环,努力建设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示范区、生态省。”这些重要指示为我们发展循环经济,搞好水污染防治,保护环境指明了方向。走最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为基础的循环经济之路,运用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探索水污染防治措施是保护水资源,做好经济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1、用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发展以清洁生产为主的生态产业。清洁生产是一种对生产原料、生产过程和产品售后服务全过程进行预防控制达到资源利用率最高,环境污染最少的科学方法。它既着眼于减轻水污染,保护环境,又重视节约水资源,发展经济。同时它实施生产全过程的控制,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力求做到资源的最有效利用和废弃物(污水)的最小排放。以达到经济、社会与生态的和谐统一和可持续发展。2、按照循环经济的理念,建立由共生企业群组成生态工业园区,形成循环经济产业链,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在工业园区内,根据生态学原理组织生产,通过企业间的物质、能量和信息集成,形成企业间的工业代谢和共生关系,使上游企业的“废料”成为下游的原料,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污水集中综合处理,中水四用,实现废水零排放,大大提高水污染防治能力,保护水资源永续利用,保护环境。3、在一些区域流域积极开展循环经济的试点工作,用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探索区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措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防治水污染。三、以循环经济观点防治水污染的具体措施 当前我国各区域的水污染形势有了新的发展。不仅有工业点源污染、城市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和农村污染也日益加剧,江河湖库的内源污染迅速上升,水生态系统严重蜕化,自我修复能力大大降低。 没有水资源保障,循环经济将无法发展。必须按流域保护水资源。区域水污染防治的创新考虑的出发点是:从大系统的观念出发,各部门协作,整体规划,防治并重,以防为主。通过产业结构调整、清洁生产、资源循环,把污染挡在上游;与此同时,在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陆地和水体,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农业污染综合治理;把处理后的中水有效地回收利用,形成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在可能的条件下,大力稀释、清淤,加强水生态系统建设。1.建立负国内生产总值参照体系,以产业结构调整为防污主线 有条件的区域可以先行建立水污染的负国内生产总值参照体系,对产值较高,表面经济效益较好的产业和企业,按循环经济的原则规范。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产业结构调整,使企业真正产生循环经济的效益;不能保护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治污,表面、片面上有产值能赢利的企业。初步、简单地统计负国内生产总值约等于国家、地方政府治污的投入。2.建立行业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定额指标体系,真正实现污水减量化 目前我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GDP)的用水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4倍,是美国的8倍,是日本的25倍;而《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中有的地区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倍,也就是说,是日本的75倍!而我国的人均水资源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4。如此大的耗水量,如何支撑得了?如此多的污水,如何处理得了?只有使行业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定额进入国家和区域的国民经济统计体系,有了法定的约束,才能真正实现污水减量化。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如果仍然允许如此之高的耗水量存在,势必形成高耗水、高污染的产业向我国转移,污水量进一步增加,使我国的水污染形势进一步恶化,大大降低国际竞争能力。3.以饮用水源地水质标准的制定带动治污标准的提高,保证人民身体健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目前还没有从人体健康出发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应由水利、卫生、建设和环保部门联合起来,抓紧制定,以此严格要求,提高污水处理标准,从源头保证自来水达标,让居民饮用水和生活用水的质量有可靠的保证,生活质量有所改善。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应是区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上海自来水市北公司已于2001年2月按国际惯例向用户公布年度水质,应在其他特大城市推广。4.清淤、输水加强水生态系统建设 水利部门要利用自己独特的优势,通过水利工程手段进行河湖本底清淤,不要先污染后治理,把二次污染即内源污染消除在上升阶段。 同时,要在排污总量超标的枯水时段,通过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调水输水,稀释污染,使得水体达标。 以上两方面都是水生态系统建设,即整治已蜕变的水生态系统和防止对水生态平衡的大冲击,从而保持一个可以承载人类生存环境的良好水生态系统。5.将中水回收利用纳入区域循环经济体系 目前我国的大多数污水处理厂没有正常运行,生产效率低下,如此也造成没能真正实现中水回收利用,考虑建立良性循环的水生态系统的需要,应将中水回收利用纳入区域循环经济体系。中水回收利用的办法:一是在水费中征收污水处理费,上交作为地方政府污水治理和中水回收利用管路的投入。二是由污水处理厂出售中水给市政环境部门、企业和用户,作为污水处理厂的成本和利润。三是地方政府制定一系列鼓励中水回收利用的政策,鼓励中水产业。6.在特定区域试点节水型产业的循环经济 太湖流域和珠江三角洲等地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3000美元,有投入能力;水污染严重,全面治污迫在眉睫的地区,应按新思路制定一个全面的水资源规划。先建立污染负国内生产总值统计参照指标体系和行业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定额指标体系,用这两个指标体系约束、限制以至禁止高耗水、高污染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控制点源污染。做到生活污水截流,工业废水减排,农业污染控制,引水清淤修复水生态系统,建设节水防污型社会。以上述两个统计指标体系为标准,在上述地区以流域为单元,根据水资源状况提出纳污总量,按地区和企业分解,实行总量控制,保证地区经济发展;划分水功能区,实行区域控制,鼓励效益高、污染少的产业、企业和农户,控制面源污染;进行系统分析,科学计算来确定排污口,监测地下水质,充分利用水体自净能力,保证水质污染积累不再增加;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湖库清淤,河道疏浚,采取工程和生物措施控制内源污染。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利用高新技术集中治污,促进中水回收利用。 在全面防治污染方面贯彻循环经济的理念,是水资源保护的新思路,是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当务之急。

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论文题目有哪些要求

保护环境的最基本要求是:要增强环保意识,深刻认识保护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就是保证子孙后代的幸福,树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环境道德观念,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努力养成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如自觉节约能源,反对浪费,不乱倒垃圾、污水,不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等。此外,还应积极参加植树造林,保护绿化成果。要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能源,认真保护河道湖泊、土地资源、野生动物,保护好我们仅有的一个地球。有些人认为,现在是初级阶段,首先要把经济搞上去,环境治理以后再说。岂不知环境问题已成为我们发展经济的一大制约因素,况且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已远远超过前几年污染企业所产生的“效益”。据有关部门测算,治理太湖至少需要投入2000亿,利害关系可想而知。但是,仍有少数人认为:天空那么大,放点烟气算什么;江河这么多,排点污水算什么;天地这么广阔,有点噪音算什么。我们每个公民都必须明白,“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我们不仅要“金山银山”,还要“绿水青山”。保护环境,还要求我们改变不利于环境保护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培养符合环境道德要求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如自觉节约能源,反对浪费,积极参加绿化祖国的活动,自觉承担植树义务,爱护花草树木,保护绿化成果等。

这是环境保护法的内容。  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能净化我们的生存环境。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通过的,距今已有16年。在如此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经济和法制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原有的《环境保护法》在大的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理念,也不能应对现在的环境状况。因此,需要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全方面的审视和评判,以促成其及时修订。  本文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评价,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意见。  在宏观上,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主要存在着价值观、法律地位和基本内容三方面的问题。  首先,在价值追求上,应该从协调发展转变为可持续发展。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一条叙述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就将立法目的的落脚点放在了经济目的上。既然环境保护的目的就在于经济建设,则当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特别是暂时的地方的经济效益相矛盾时,人们在实践中往往出于逐利的本性牺牲环境以求得经济的发展。这也就是发达国家走过的已经被实践证明代价高昂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因此,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有失偏颇。  该法在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规定体现的“协调发展观”虽然在当时是比较先进的,但是现在看来,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了。  众所周知,当今社会在发展上面的主流思想已经是可持续发展。早在1987年联合国就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与接受。中国的执政党也提出了与可持续发展实质一致的科学发展观。发展已经不仅仅指经济指标的增长,而是包括生态、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也不仅仅是本代人的发展,也考虑后代人的权益和发展。  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区分决不仅仅是字面的差异,实质上是不同性质的发展观的体现。协调发展虽然也考虑了环境因素,但基本上是把环境保护作为一种工具性的工作,以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正常进行,而非作为价值性目的,没有认识到环境和生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  正因为整个环境法的价值取向上的偏差,才造成了环境保护法在许多具体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得实践中许多地区实际上仍然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以致“全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相当多的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变,有的甚至还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一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所以,应当明确宣示可持续发展原则,修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环境权益,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都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  其次,在基本内容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基本局限于污染防治,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很少且含糊。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在法律条文上体现为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从条文数量上看,只有8个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这些规定都比较抽象和笼统,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只泛泛地规定了主体(该章中主要是政府)应当如何行为,却完全没有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例如,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没有规定政府不负责的处罚措施。因此,属于不完全的法律规则,从法律实施效果上分析的话,几近形同虚设。  忽视自然资源保护的弊病还体现在一些环境制度中。例如,目前的“三同时”制度尚仅限于污染防治,不利于整体环境保护。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有同样的局限性。  环境和资源本来就是联系紧密的两个要素。在环境科学中,环境和自然资源是统一的。首先,环境与自然资源都是以物质或能量的方式出现并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二者都是人类生存、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其次,环境是以自然资源为主要实物载体和组成部分的,是以自然资源为主体的众多环境要素按照一定自然规则和体系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集合体;而自然资源则相应的是自然环境在自然界的最基本表现形式,是自然环境这一整体中的最重要的局部。从该种意义上来说,“环境是自然资源的来源和存在处所,自然资源是环境要素的物质体现。环境就好比是自然资源再生产的工场,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自然资源再生产能力的好坏。”因此,将此二种客体融合起来,由同一部基本法进行调整,有利于环境的整体保护。环境保护也决不仅仅是防治污染就能解决的。将二者相统一,还可以从立法层面上防止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在执法过程中的相互分离和矛盾,促进环境保护总目标的实现。  最后,在法律地位上,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处境比较尴尬。按照《环境保护法(试行)》立法时的设想,当时即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据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立法文献记载,“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主要是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而一些具体的规定,则将在大气保护法、水质保护法等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中去解决。” 若充当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既需要在内容上加以体现其“基本”,也需要在形式上保证其基本法的地位。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需要具有国家基本法的地位。但是,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并不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而只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样,它并不属于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基本法,而是普通法。如此,《环境保护法》与本来应属于同一等级的《刑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比较,就处于低一等级的处境。而与本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等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处于同一效力等级,不具备基本法的形式地位。因此,既无法实现与其他部门法的平等对接,又无法从法律体系上统领环境资源法。  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项基本法,并不是出于环境法研究者的一厢情愿,而是出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环境保护是整个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基本的关系和问题,属于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特别重要的问题。从立法学上看,已经具备了基本法律的性质。并且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从其内容的重要性上也应当使《环境保护法》具备基本法的地位。  因此,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从立法程序上保证其基本法地位。  在微观层面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权确认和保护以及环境保护法律实施和救济等方面均存在有待完善之处。  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已经过时。《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从字面上即可以看出,该原则仅适用于污染治理领域。而现实的环保工作已经涵盖了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等各个方面。并且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更为全面和科学的“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但是,该决定仅仅是一个行政法规的规定,效力等级太低,使得该原则无法作为整个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来指导环境于资源保护工作。第6条略微体现了环境责任原则,但是只是从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权角度来暗含的,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有以下的局限性:限于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而未包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行为;主体限于生产者,而未及消费者和监管者。因此,应当整合第24条和第6条的规定的精神,并以当今先进的环境法理念为指导,确定环境责任原则,该原则涵盖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消费者最终承担、受益者负担和主管者负责等子原则。《环境保护法》第8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这体现了鼓励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但是,该规定对于调动公众积极性是十分不够的。应该规定在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基础上全面而切实的规定公众参与原则,其内容应包括:建立环境重大事项公众意见征求制度;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保障;对于社会团体开展环保工作的法律保护机制等。再如前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应该修正为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基本制度方面,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存在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适用面过于狭窄等问题。之所以说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因为现行环境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主要强调命令加控制的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尽管政府的行政控制手段在治理污染方面有其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环境保护部门经费不足、人力资源缺乏、手段单一、程序不完备甚至寻租等。 随着经济发展,污染问题带来的社会矛盾已经日益明显,环境保护工作已经不能靠简单的行政命令式、事后制裁型的模式进行,而应该更多地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原有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没有将主体的环保努力与其经济利益联系,既不能遏制污染的扩展,又不能驱动主体减少排放量。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有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下面就具体的各个制度逐一分析。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实际上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实行的是排污即收费制度,而对于其他环境因素的排污是超标才收费。“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有些法律规定跟不上形势需要的情况,也就是立法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如超标排污是否构成违法的问题,我们认为超标排污就是违法,不能以缴费代替。但现在法律规定是超标缴费,并不予以处罚。这就难以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这就是立法工作跟不上环保工作形势需要”。 而且目前的排污收费仅限于企事业单位,而未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民家庭征收排污费;收费标准仅有浓度,而无量的标准,不利于环境保护。限期治理制度中,限期治理决定权的归属不合理。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首先,决定权由政府而非环境保护部门行使,会造成政府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而执行不力;再者,污染项目不分大小,均由一级政府决定,会造成政府工作量大,而无力及时处理小规模的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二:首先,该制度适用范围仅限于污染防治领域,应该扩大到生态保护领域;其次,目前的环评执行时间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而在项目立项之后。在实践中,政府部门一旦立项,并开展了相关工作,出于惯性就很难因为环境保护而取消项目,而从经济学角度,先立项再环评,不通过再撤销,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因此,应该在立项之前就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法第26条规定了“三同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适用范围过窄;二是未解决分散治理与集中控制的矛盾。应该明确规定项目已执行“三同时”制度,还应参与集资建设集中处理设施。  我国现行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只是在有关法律条文中推出环境权的内容,如现行《环境保护法》第6条和《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等。 环境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新型人权,是公众行使参与权的基础,因为公众行使程序上的参与权,必须有实体法上的环境权的支撑。所以,应该修改《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即公民拥有享有良好、舒适环境的权利和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为保证环境权的实现,同时赋予公民和有关社会组织享有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索赔权。环境知情权包括了解、掌握环境公共信息(如环境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等)和环境个别信息(如某个污染企业的排污数据等,包括国家环保总局要求的污染严重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的权利;环境参与权包括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参与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和制度的宣传和实施公益性环保活动及对环境管理机关的监督;环境索赔权亦称环境请求权,包括向有权机关请求取消或停止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项目及其运营,并有权向法院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  在环境保护法的执行保障上,存在着行政管理权限设置不科学、环境执法强制力不够、政府责任不清晰、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且不明确  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该条规定实际上对权力的界限的规定十分模糊,也没有规定权力行使的程序,没有部门权力冲突时的解决方案。因此,极易出现有好处的事项各部门争着管辖,反之,则相互推诿的情形的出现,与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法治政府的理念相冲突。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的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即主管;公安、交通等其他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即分管。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容易造成环境监管上的受政府地方保护干扰的情形;且环保部门作为环境统一监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权限尚未划清,缺乏协调机制。  《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规定得十分模糊。由于未明确规定环境权,因此环境责任制度也不完善。应该明确规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规定环境法律责任的社会性、公益性判断标准。在环境行政监管方面,环境法没有赋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与行政处罚权相应的强制权力。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手段导致执法不力,不能及时排除污染。例如罚款、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或者关闭等的执行必依赖于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既费时又不经济,也难以提高办事效率,并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为了树立环保执法权威,严格环保执法,必须建立环保行政强制手段。  《环境保护法》第5章共11条规定了环保法律责任。但是,这些规定都不具体明确。一般表述为“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等,法律后果十分不明确。法律责任的追究应严格依据法律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规定不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实际上会造成对违法行为难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该章对法律处罚的规定也过轻。应该修改法律责任这一章,明确规定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在处罚力度上要与行为相符合。  综上所述,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在宏观上和微观上都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及时科学地加以修改。

我们倡导:转变观念和思路,加强引导,树立绿色低碳发展观。发展绿色低碳经济、促进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政府部门要从政策层面上支持和引导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引导、支持社会树立绿色发展和低碳发展的理念。以发展绿色低碳经济实践和探索为起点,寻求适合国情的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为遏止气候变化不断恶化的势头,积极采取自主行动,从多种环节入手,节能减排降耗,减轻环境灾害,切实履行量化减排义务我们希望:加强科技创新,提倡低碳生活,建设生态环境。世界各国、全球企业应负担起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应对资源环境压力。以已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为榜样,寻求经济发展新模式,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加大节能减排和低碳技术的研发,加快节能环保和装备的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发展低碳能源技术,推行能源高效利用、清洁能源开发、绿色GDP核算等研究,建立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和低碳社会生活消费模式我们期待:开展低碳技术国际交流,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国际合作。加强政府间国际合作,进而推动企业合作,有序推进低碳生态产业转移,促进低碳和生态经济在全球的合理分布和共同发展。积极建立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探索清洁发展机制,推动全球统一碳交易市场形成,改善发展中国家的碳定价权我们努力:推广发展低碳绿色金融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发展绿色低碳经济的投融资途径,不断探索创新投融资机制,将减排降碳纳入金融体系的服务范畴,制定和完善符合国情的促进低碳产业发展的经济激励措施,利用碳金融体系的支撑使碳减排获得持续不断的融资,从碳减排权中提高能效及可持续发展的收益,努力争取全球低碳经济竞争的主动权

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论文题目有哪些

这是环境保护法的内容。  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能净化我们的生存环境。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通过的,距今已有16年。在如此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经济和法制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原有的《环境保护法》在大的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理念,也不能应对现在的环境状况。因此,需要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全方面的审视和评判,以促成其及时修订。  本文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评价,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意见。  在宏观上,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主要存在着价值观、法律地位和基本内容三方面的问题。  首先,在价值追求上,应该从协调发展转变为可持续发展。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一条叙述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就将立法目的的落脚点放在了经济目的上。既然环境保护的目的就在于经济建设,则当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特别是暂时的地方的经济效益相矛盾时,人们在实践中往往出于逐利的本性牺牲环境以求得经济的发展。这也就是发达国家走过的已经被实践证明代价高昂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因此,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有失偏颇。  该法在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规定体现的“协调发展观”虽然在当时是比较先进的,但是现在看来,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了。  众所周知,当今社会在发展上面的主流思想已经是可持续发展。早在1987年联合国就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与接受。中国的执政党也提出了与可持续发展实质一致的科学发展观。发展已经不仅仅指经济指标的增长,而是包括生态、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也不仅仅是本代人的发展,也考虑后代人的权益和发展。  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区分决不仅仅是字面的差异,实质上是不同性质的发展观的体现。协调发展虽然也考虑了环境因素,但基本上是把环境保护作为一种工具性的工作,以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正常进行,而非作为价值性目的,没有认识到环境和生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  正因为整个环境法的价值取向上的偏差,才造成了环境保护法在许多具体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得实践中许多地区实际上仍然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以致“全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相当多的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变,有的甚至还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一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所以,应当明确宣示可持续发展原则,修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环境权益,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都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  其次,在基本内容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基本局限于污染防治,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很少且含糊。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在法律条文上体现为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从条文数量上看,只有8个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这些规定都比较抽象和笼统,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只泛泛地规定了主体(该章中主要是政府)应当如何行为,却完全没有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例如,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没有规定政府不负责的处罚措施。因此,属于不完全的法律规则,从法律实施效果上分析的话,几近形同虚设。  忽视自然资源保护的弊病还体现在一些环境制度中。例如,目前的“三同时”制度尚仅限于污染防治,不利于整体环境保护。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有同样的局限性。  环境和资源本来就是联系紧密的两个要素。在环境科学中,环境和自然资源是统一的。首先,环境与自然资源都是以物质或能量的方式出现并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二者都是人类生存、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其次,环境是以自然资源为主要实物载体和组成部分的,是以自然资源为主体的众多环境要素按照一定自然规则和体系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集合体;而自然资源则相应的是自然环境在自然界的最基本表现形式,是自然环境这一整体中的最重要的局部。从该种意义上来说,“环境是自然资源的来源和存在处所,自然资源是环境要素的物质体现。环境就好比是自然资源再生产的工场,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自然资源再生产能力的好坏。”因此,将此二种客体融合起来,由同一部基本法进行调整,有利于环境的整体保护。环境保护也决不仅仅是防治污染就能解决的。将二者相统一,还可以从立法层面上防止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在执法过程中的相互分离和矛盾,促进环境保护总目标的实现。  最后,在法律地位上,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处境比较尴尬。按照《环境保护法(试行)》立法时的设想,当时即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据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立法文献记载,“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主要是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而一些具体的规定,则将在大气保护法、水质保护法等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中去解决。” 若充当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既需要在内容上加以体现其“基本”,也需要在形式上保证其基本法的地位。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需要具有国家基本法的地位。但是,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并不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而只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样,它并不属于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基本法,而是普通法。如此,《环境保护法》与本来应属于同一等级的《刑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比较,就处于低一等级的处境。而与本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等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处于同一效力等级,不具备基本法的形式地位。因此,既无法实现与其他部门法的平等对接,又无法从法律体系上统领环境资源法。  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项基本法,并不是出于环境法研究者的一厢情愿,而是出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环境保护是整个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基本的关系和问题,属于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特别重要的问题。从立法学上看,已经具备了基本法律的性质。并且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从其内容的重要性上也应当使《环境保护法》具备基本法的地位。  因此,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从立法程序上保证其基本法地位。  在微观层面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权确认和保护以及环境保护法律实施和救济等方面均存在有待完善之处。  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已经过时。《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从字面上即可以看出,该原则仅适用于污染治理领域。而现实的环保工作已经涵盖了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等各个方面。并且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更为全面和科学的“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但是,该决定仅仅是一个行政法规的规定,效力等级太低,使得该原则无法作为整个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来指导环境于资源保护工作。第6条略微体现了环境责任原则,但是只是从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权角度来暗含的,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有以下的局限性:限于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而未包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行为;主体限于生产者,而未及消费者和监管者。因此,应当整合第24条和第6条的规定的精神,并以当今先进的环境法理念为指导,确定环境责任原则,该原则涵盖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消费者最终承担、受益者负担和主管者负责等子原则。《环境保护法》第8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这体现了鼓励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但是,该规定对于调动公众积极性是十分不够的。应该规定在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基础上全面而切实的规定公众参与原则,其内容应包括:建立环境重大事项公众意见征求制度;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保障;对于社会团体开展环保工作的法律保护机制等。再如前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应该修正为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基本制度方面,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存在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适用面过于狭窄等问题。之所以说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因为现行环境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主要强调命令加控制的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尽管政府的行政控制手段在治理污染方面有其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环境保护部门经费不足、人力资源缺乏、手段单一、程序不完备甚至寻租等。 随着经济发展,污染问题带来的社会矛盾已经日益明显,环境保护工作已经不能靠简单的行政命令式、事后制裁型的模式进行,而应该更多地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原有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没有将主体的环保努力与其经济利益联系,既不能遏制污染的扩展,又不能驱动主体减少排放量。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有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下面就具体的各个制度逐一分析。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实际上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实行的是排污即收费制度,而对于其他环境因素的排污是超标才收费。“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有些法律规定跟不上形势需要的情况,也就是立法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如超标排污是否构成违法的问题,我们认为超标排污就是违法,不能以缴费代替。但现在法律规定是超标缴费,并不予以处罚。这就难以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这就是立法工作跟不上环保工作形势需要”。 而且目前的排污收费仅限于企事业单位,而未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民家庭征收排污费;收费标准仅有浓度,而无量的标准,不利于环境保护。限期治理制度中,限期治理决定权的归属不合理。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首先,决定权由政府而非环境保护部门行使,会造成政府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而执行不力;再者,污染项目不分大小,均由一级政府决定,会造成政府工作量大,而无力及时处理小规模的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二:首先,该制度适用范围仅限于污染防治领域,应该扩大到生态保护领域;其次,目前的环评执行时间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而在项目立项之后。在实践中,政府部门一旦立项,并开展了相关工作,出于惯性就很难因为环境保护而取消项目,而从经济学角度,先立项再环评,不通过再撤销,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因此,应该在立项之前就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法第26条规定了“三同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适用范围过窄;二是未解决分散治理与集中控制的矛盾。应该明确规定项目已执行“三同时”制度,还应参与集资建设集中处理设施。  我国现行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只是在有关法律条文中推出环境权的内容,如现行《环境保护法》第6条和《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等。 环境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新型人权,是公众行使参与权的基础,因为公众行使程序上的参与权,必须有实体法上的环境权的支撑。所以,应该修改《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即公民拥有享有良好、舒适环境的权利和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为保证环境权的实现,同时赋予公民和有关社会组织享有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索赔权。环境知情权包括了解、掌握环境公共信息(如环境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等)和环境个别信息(如某个污染企业的排污数据等,包括国家环保总局要求的污染严重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的权利;环境参与权包括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参与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和制度的宣传和实施公益性环保活动及对环境管理机关的监督;环境索赔权亦称环境请求权,包括向有权机关请求取消或停止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项目及其运营,并有权向法院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  在环境保护法的执行保障上,存在着行政管理权限设置不科学、环境执法强制力不够、政府责任不清晰、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且不明确  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该条规定实际上对权力的界限的规定十分模糊,也没有规定权力行使的程序,没有部门权力冲突时的解决方案。因此,极易出现有好处的事项各部门争着管辖,反之,则相互推诿的情形的出现,与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法治政府的理念相冲突。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的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即主管;公安、交通等其他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即分管。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容易造成环境监管上的受政府地方保护干扰的情形;且环保部门作为环境统一监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权限尚未划清,缺乏协调机制。  《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规定得十分模糊。由于未明确规定环境权,因此环境责任制度也不完善。应该明确规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规定环境法律责任的社会性、公益性判断标准。在环境行政监管方面,环境法没有赋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与行政处罚权相应的强制权力。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手段导致执法不力,不能及时排除污染。例如罚款、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或者关闭等的执行必依赖于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既费时又不经济,也难以提高办事效率,并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为了树立环保执法权威,严格环保执法,必须建立环保行政强制手段。  《环境保护法》第5章共11条规定了环保法律责任。但是,这些规定都不具体明确。一般表述为“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等,法律后果十分不明确。法律责任的追究应严格依据法律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规定不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实际上会造成对违法行为难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该章对法律处罚的规定也过轻。应该修改法律责任这一章,明确规定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在处罚力度上要与行为相符合。  综上所述,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在宏观上和微观上都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及时科学地加以修改。

我可以给你个结构思路 你可以写你一个山村在发展的路上为了提高生活质量 开办了污染的行业暂时行的提高了他们的生活后他们感觉到污染带来的危害越大 所以需要治理的同时需要找回山村那山清水秀 涣然一新的自然风貌 构思有了 具体的地方自己加点就好了 补充: 真不敢想象,我们如果再这样继续下去,这个世界将会是一幅怎样的惨景呢?地上寸草不生,天空尘沙弥漫,人类将在魔鬼般的尖叫声中化成堆堆白骨。到那时我们只能说,人类曾经属于过地球,但地球将永远不会再属于人类了。 顾炎武曾经说过,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保护环境与维护生态平衡的历史重任要落到我们跨世纪一代的肩上。让我们都来关爱自然,热爱地球吧,手挽手、肩并肩、心连心地铸起一道绿色环保的大堤,捍卫资源、捍卫环境、捍卫地球、捍卫我们美好的家园吧!古往今来,地球妈妈用甘甜的乳汁哺育了无数代子孙。原来的她被小辈们装饰得楚楚动人。机。“救救地球”已成为世界各国人民最强烈的呼声。 我为周围环境的恶化而感到心痛,我想:作为未来接班人的青少年,如果不了解人类环境的构成和环境问题的严重性,无视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去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的话,我们的生命将毁在自己的手中,老天将对我们作出严厉的惩罚。为此我下定决心要从我做起爱护环境,保护我们这个赖以生存的家园,做一个保护环境的卫士。 在刚过去的一年中,我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植树活动,班干部创立了“绿色天使”植绿护绿小组,鼓励队员们在校园里认养了一棵小树苗,利用课余时间给它梳妆打扮,为它长成参天大树打下了基础。在学校组织的“让地球充满生机”的签字活动中,我积极参加学校在世界环境日举行的有奖征稿,认真查阅、收集各类资料,进行社会调查,撰写有关环境治理设想方面的文章,我经常去参加学校组织的环保讲座,观看环保方面的录相带,积极参预环保知识问答调查活动,认真填写每一项提问。我参与了“红领巾植绿护绿队”的网站建设,在上面发布大量的环保图片和环保知识,以及关于环保的各方面的法律知识,我国在环保方面发展动向、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情况;每个月我都利用网络、报纸,查找一些最新的不同的专题和板块“环保资讯”来告诉大家;还定期制作一些宣传板来宣传环保知识和生活中的环保常识。提高了大家的环保意识;号召同学们从不同的方面来关爱自己的家园,为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人类的文明做出贡献。我还和同学们共同发起“养一盆花,认养一棵树、爱惜每一片绿地,让我们周围充满绿色”和“小用塑料袋不使用泡沫饭盒和一次性筷子,让我们远离白色污染”的倡议。让我们放下方便袋,拿起菜篮子,让我们共同走向美好的绿色的明天,走向辉煌、灿烂的未来!

身边的环保——湘大一次性餐具使用调查报告 求采纳

保护环境与可持续发展论文题目有哪些

怎样的环保才“理智”伐?___!猜一个字 (答案:罚)变废为宝 小小报纸用处大 保护森林——保护人类自己的家保护地球,从我做起 别说我的眼泪你无所谓8.中国的水环境现状 9.发达国家废水治理的研究进展 10.防止臭氧层空洞的全球举措 11.简谈……的可持续发展 12.城市垃圾资源化及运用前景最后一滴泪14保护环境 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15追求绿色时尚 拥抱绿色生活 16同建绿色温馨家园 共享清澈碧水蓝天 17风调雨顺 始自环境保护 人寿年丰 源于生态平衡 18积德行善 造福后代 百年大计 环保第一

如何践行可持续发展思想在全党广泛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的重大举措,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战略部署。只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才能更好地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促进欠发达地区又好又快发展。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树立又好又快发展的新理念,谋划又好又快发展的新思路,形成又好又快发展的强大合力,为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抢抓新机遇、实现新发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政治基础和组织基础。发展是解决欠发达地区所有问题的“总钥匙”。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是又好又快发展。坚持以发展为主线,用发展的眼光、发展的思路、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一条根本经验。对于欠发达地区而言,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早日改变落后面貌,是各族人民的夙愿和根本利益,也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和根本途径。以人为本是欠发达地区又好又快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把以人为本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有效解决为谁发展、靠谁发展以及发展成果由谁享有的问题。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应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崇高使命和神圣职责,把解决好各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重中之重,坚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与尊重人民历史主体地位的一致性,坚持为崇高理想奋斗与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一致性,坚持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与实现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坚持保障人民权益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一致性,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生活质量,使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全面协调可持续是欠发达地区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欠发达地区应在重点推进经济发展的同时,积极推进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的全面发展,着力推动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相互适应、相互促进的协调发展,努力使经济社会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实现数量、结构、质量、效益、生态相统一的可持续发展。统筹兼顾是欠发达地区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方法。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欠发达地区要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就必须善于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处理好各方面的重大关系。注重统筹城乡发展,努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统筹区域发展,努力形成各区域相互促进、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新格局;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有机统一;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不断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统筹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努力实现阶段性目标与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统筹重点突破与全面发展,努力实现重点发展与全局发展的有机统一。不断破除影响科学发展的各种障碍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切实解决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突出问题、体制机制和工作作风,不断破除影响科学发展的各种障碍。克服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知与行,首先要解决知的问题。从欠发达地区的实际出发,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应注重克服畏难情绪和懒惰心态,强化知难而进和抢抓机遇的意识,形成永不懈怠、勇往直前的新理念;克服因循守旧、思想僵化,强化主动创新、大胆探索、不断突破的意识,形成在解放思想中创新理念、在创新进取中破解难题的新理念;克服目光短浅、狭隘封闭,强化开放合作、长远发展的意识,形成跳出本地看本地、立足全国看本地、面向全球谋发展的新理念;克服自我满足、盲目乐观,强化不发展是倒退、慢发展是落后的意识,形成落后地区也要创先进、落后地区也能创先进的新理念。解决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突出问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当前欠发达地区应切实解决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农牧民增收相对缓慢、产业结构不够合理、经济增长方式较为粗放等经济领域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执政能力与新形势新任务不适应不符合、部分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观念和能力素质与党的先进性要求不适应不符合、一些基层党组织的管理手段和管理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任务不适应不符合等政治领域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教育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科技应用不够普及、文体设施不够完善等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基本公共服务覆盖不均、城乡及区域间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绝对贫困尚未消除、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健全等社会领域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环境遭受污染、资源过度开发、生态趋于脆弱等生态领域的突出问题。改革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体制机制。在进一步深化对欠发达地区区情特点和发展规律认识的基础上,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改革步伐,切实解决统筹城乡发展以及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体制机制问题,切实解决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不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尚未形成等体制机制问题,切实解决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不健全等体制机制问题,切实解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滞后、公共财政体系不够健全等体制机制问题,切实解决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不够完善、制度不够健全等体制机制问题。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工作作风。重点解决一些党员干部缺乏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作风漂浮、管理松弛、工作不扎实等工作不称职问题;重点解决一些党员干部明哲保身、患得患失,安于现状、墨守成规,高高在上、脱离群众,“只当和尚不撞钟,只占位子不干事”等不作为问题;重点解决一些党员干部急功近利、追名逐利,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以权谋私、与民争利等官德不正问题,不断增强广大党员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努力开创欠发达地区又好又快发展的新局面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谋划发展的正确思路、领导发展的实际能力、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开创欠发达地区又好又快发展的新局面,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成效的最好体现。着力发展现代农业,夯实国民经济基础。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促进农业又好又快发展。用现代工业的理念发展现代农业,用市场经济的手段谋划现代农业,立足农业和农村实际,积极发展设施农业、节水农业、生态农业和高效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区域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培育战略性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加快优势产业带建设,进一步扶持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加强耕地保护,创新耕作制度,改革耕作方式,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充分发挥金融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作用。着力推进工业化,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坚持把经济发展建立在科技进步的基础上,带动工业化在高起点上加快发展;把推进新型工业化作为经济发展的主攻方向和关键举措来谋划,在发展的各个方面、建设的各个环节自觉体现“高”、主动争取“快”、努力实现“好”;注重工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投入产出率;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千方百计提高能源资源利用率,实现内涵式发展;防治污染、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实现经济建设与生态建设和谐发展。着力推进城镇化,加快城镇建设和发展。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把加快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城乡发展规划,统筹城乡产业布局,统筹城乡基础建设,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统筹城乡社会事业,推进城乡配套改革。坚持适度超前、合理布局、重点突出、梯度推进的城镇化方针,把加快城镇化与工业化、市场化、信息化、国际化有机结合起来,坚定不移地实施中心城市带动战略,加快城市带、城市圈建设步伐,推动城镇化从单纯城镇建设向统筹区域产业布局、产业配套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转变,从注重单体城市建设向城市带建设转变,增强城市的聚集、辐射、带动功能。着力解决民生问题,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解决民生为重点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把科学发展的成效体现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体现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上。以实施具体的民生项目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载体,使为民兴办的实事让社会认可、让群众满意;通过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推进就业再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扶贫攻坚、解决低收入群众住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等一系列举措,加快和谐社会建设,早日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加强公共文体设施建设,促进文化事业从量到质都有一个大的提升和飞跃;进一步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实现民族和睦、宗教和顺、社会和谐,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着力扩大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格局。进一步抢抓国际“西资东移”和国内“东产西移”等机遇,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在扩大开放、扩大合作中,不仅要千方百计引进资金、引进项目、引进技术,而且应注重借鉴新的管理理念、新的体制机制,努力构建欠发达地区开放型经济新格局。着力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实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封山禁牧、防护林培育、天然林保护等生态建设工程,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实施以保护水生态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优化水资源配置,强化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健全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统一配置、定额管理、建管并重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建设祖国西部生态屏障,高标准建设各类生态工程,加快生态经济圈建设;完善环境规划,强化环境执法,加大治理力度,努力在推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同时实现山川更加秀美。

论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阐述了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既需要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同时还需要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认识。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既是企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关键词: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环境污染工业革命以前,人类数千年主要是农业生产,手工业很少。原始的手工业对环境的污染很小,而在农业生产中主要是靠天吃饭,使用农家肥,不使用农药、化肥,因而对环境没有什么影响,或者说对环境的影响能被环境的自我净化作用消除掉。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业在国民生产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机器、能源大量使用,为了提高农作物产量,农业生产大量使用化肥、农药。在工业生产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产生了大量废液、废气、废渣;在农作物产量巨增的同时,引起了农作物含农药残留量高、土壤土质恶化、益虫灭绝等问题。这些都使生态平衡受到破坏,产生了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自93世纪五六十年代起,西方国家相继出现了伦敦烟雾、洛杉机光化学烟雾、水俣病、骨痛病等一系列公害事件。我国近93年来环境也逐渐恶化,9333年中国七大重点流域地表水有机污染普遍,各流域干流有67?7@的断面为!类水质,92?;@的断面为"类水质,;?>@的断面属#类水质,29个城市年均C值小于6?;B占<;?9@E2F。一些污染严重的乡镇,癌症发病率高出全国平均水平数倍甚至23倍。环境的恶化既严重影响了人民生活和健康,也制约了工农业的进一步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单纯追求经济增长,势必会造成愈加严重的环境污染,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受到限制。#$%&年世界环境发展委员会发布了长篇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这个定义明确了两个基本观点,一是当代人要发展,满足其日益提高的物质、精神生活的需求,二是当代人的发展要有限度,它不应危及后代人的发展。这样才能使人类的发展得以延续。可持续发展为人类社会发展指明了方向,成为全球的发展战略。!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是相辅相成的。人类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依赖于其生存的环境。恶劣的环境条件必然会对经济和社会造成影响,制约发展,而和谐的环境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环境与社会的统一会使社会有秩序、有步骤地良性发展。在人类生产、生活中要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处理好经济增长与综合效益(经济、环境、社会效益)的关系,不能单纯地考虑经济效益,违背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把经济搞上去,但把环境污染了,资源破环了,这样无异于杀鸡取卵,竭泽而渔,势必影响今后的发展。环境保护不是不要发展,而是要限制人们对资源的无限度不合理使用和对环境造成污染,限制那些高投入、高能耗、效益差、污染重的产品的生产,从人类发展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发展那些低投入、低能耗、效益高、污染轻的产品,更有效地利用环境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使经济稳定、持续地良性增长。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可以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从而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保护和创造出更适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环境,使人类社会得以持续发展。可以说,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手段,可持续发展是环境保护的目的,我们应该在发展中保护环境,通过环境保护使得人类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下去。"制定政策,改善技术设备,加强宣传,提高认识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要通过具体的政策和技术来实施,要根据现实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计划。#$&’年!月,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在瑞典斯得哥尔摩召开,通过了著名的《人类环境宣言》,《宣言》指出:“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联合国于#$$’年!月召开了“环境与发展”的全世界首脑会议,通过了《里约宣言》和《’#世纪议程》等重要文件,与会各国一致承诺把走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作为未来长期的、共同的发展战略。世界各国都相继制订了各种环境保护政策与法规。我国也陆续批准了《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中国’#世纪议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后的《刑法》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内容。迄今为止,我国共颁布了!部环境保护法律,#)部资源法律和"*项环境保护法规,制定了*’&项国家环境标准+’,。这些环境法律、法规、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对促进污染防治,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为了实现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人类发明创造了各种技术、设备、产品,采取了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如:以纸代塑消灭白色污染,使用无铅汽油、无氯氟化碳气溶胶制造品(发用摩丝、定型发胶)、水性漆料、无汞镉铅电池,使用无磷洗涤剂,用氨或其它制冷剂代替氟里昂,用水为溶剂的油墨代替化学试剂的油墨,用干法胶片冲洗系统代替湿法系统。产品包装在使用后回收和重复使用,废物回收加工后循环使用,大力发展清洁生产,将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贯穿于整个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消费使用过程。节能、节水、节原材料,选用少废或无废的新工艺、新技术,使产品设计、制造更加合理,改善、提高、开发和利用污水废水处理、防尘、除尘、噪声控制、垃圾焚烧、机动车消声和尾气净化等环境治理技术与设备。这些技术、设备、产品的推广,使得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成为可能。为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各国加强了对环境保护的宣传与讨论,每逢“世界环境日”、“世界卫生日”、“世界水日”、“世界地球日”,世界各地都举行各种集会,演讲,宣传环境知识。日本的幼儿园、中小学、社会团体、企业均有自成体系的环境教育教材、课程及详细的教学大纲,制定了教学目标。美国有严密的环保法,严格执法。我国各级单位也有相应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教育、宣传及实施工作,#$$%年开始的《中华环保世纪行》活动,得到了各个方面的支持与关注,新闻单位积极参与配合,广大群众热烈欢迎。人们逐渐认识到,社会的发展、人类的繁衍都是各种环境资源对之不断提供物质及能量的结果,空气、土地、森林、绿地、山川、湖泊,海洋都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人们对环境的开发利用应该是有限度的,不应对环境产生危害。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推动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当今,人们在选择商品的同时,越来越多地考虑商品的生产和消费是否有利于健康和环境。随着绿色食品的兴起,绿色浪潮席卷世界,绿色电视、绿色冰箱等各种绿色产品相继推出,绿色产品数量大幅度增长,其原因就是消费者环境保护意识逐渐加强。据联合国统计署的数字,#$$$年全球绿色消费总量达%&&&亿美元,有’&(的荷兰人、$&(的德国人、’$(的美国人在购物时首先考虑消费品的环境标准;’)(的瑞典人愿为环境清洁支付较高的价格;’&(的加拿大人愿意多付出#&(的钱购买对环境有益的产品;**(的日本人只挑选购买有环境标志的产品+%,。世界各国的商品包装上“绿色食品”、“可回收利用”、“可生物降解”、“对臭氧无害”之类的字样越来越多,所有这些都表明环境保护意识越来越深入人心,也越来越多地影响着人们的文化生活与消费,人们更加关心其自身的健康、生存环境及今后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是企业生存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各行各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竞争能力的大小不仅表现在其产品的功能、价格、质量等方面,也表现在其产品生产、消费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随着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那些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对环境产生相对较严重危害的、影响人类健康及今后发展的产品,日益受到冷遇,同时各国为了保护环境使经济良性发展,相继颁发了各种环境保护法规,那些高消耗、低产出、环境危害大的产品和企业受到严格限制及制裁。因此,企业要发展,就必须重视环境问题,要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和外部条件,改造更新陈旧的技术、设备与工艺,调整产品结构,研制、开发、生产更符合环保要求的新产品,将环境保护和利润最大化融为一体,提高产品竞争力,树立企业的环保形象,以赢得公众的信任和国家的支持,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国家的环境状况与每一个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息息相关,每个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做得好,国家的环境状况也就大为改善,国家经济得以良性发展。另外,国际上已签订了许多环保协定,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了-/#"&&&环境管理系列标准。这些环保协定和技术标准对国际贸易影响日益增大,不符合国际环保法规要求的产品在进出口时受到限制或禁止,这对生产外贸产品的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也对整个国家的对外贸易影响巨大,国家和企业都必须密切注视国际环保法规对国际贸易产生的影响,研制、开发、生产符合国际环保法规的新技术、新产品,使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更具竞争力,使国家的经济发展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总之,环境污染是人类当今面临的严重问题,它阻碍了人类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污染防治,搞好环境保护,不仅是当今每个人、每个企业、每个国家自身利益的需要,也是每个企业、每个国家乃至整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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