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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硕士论文奖励办法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7-07 04:02:20

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硕士论文奖励办法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鼓励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创新,使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更好地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和奖励,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和奖励,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奖,设一、二、三等奖。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活动每2年举行一次。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工作。  评选委员会由不少于40人的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专家及有关部门代表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联合会,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自治区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第七条 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的,其作者的工作单位应当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包括内蒙古自治区的各级各类驻外机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地方志、工具书、音像制品、科普读物、论文等成果应当属于哲学社会科学范畴,并且是公开出版和发表(公开播发)的;  (二)与外地作者合作的成果,必须是内蒙古自治区的作者担任第一主编或者第一作者;  (三)产生明显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等。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  (一)已参加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的;  (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尚未结项的;  (三)存在著作权属争议的。第九条 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的公民或者组织,分别按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联合会直属学会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  (二)盟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向所在盟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申报;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申报者,直接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的具体程序,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条 获得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专著类成果应当在研究现实和历史重大问题上有创意,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  (二)教材类成果应当能够反映当代最新科研成果,对科研教学具有重要应用价值;  (三)译著类成果应当翻译准确,对研究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对深化学术研究起到促进作用;  (四)工具书(包括研究资料)类成果应当资料可靠,知识性强,注释准确,对学术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参考价值;  (五)古籍整理出版类成果应当忠于原作,历史考证的研究富有创意,对当代社会科学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参考价值;  (六)科普类成果应当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对传播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起到促进作用;  (七)地方志类成果应当资料可靠、记述准确,具有较高的史学价值;  (八)论文类成果应当立论独特,观点新颖,具有创造性,对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九)调研报告、论证报告、咨询报告类成果材料详实可靠,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对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明显的作用。第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结果,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天。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异议和投诉,并及时答复投诉者。第十二条 获得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当作为业绩考核、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我的也被评上了,评审的时候好像导师比自己表现的还积极。

有的大学会对获得优秀硕士论文的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把论文推荐到中国知网发表;但是更多的大学对于优秀硕士论文是没有奖励的。

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硕士论文奖励办法

肯定有好处啊,对你的档案那些就是神助攻,以后对你来说去应聘国企或其他事业单位都是有好处的,而且评上优秀论文好像还有奖金的,至于多少没个学校都有同吧,这个主要看个人,有的人会觉得没用,但对于在乎的人来说就有用。所以这个没有什么肯定性的。

有的大学会对获得优秀硕士论文的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把论文推荐到中国知网发表;但是更多的大学对于优秀硕士论文是没有奖励的。

第一条 为促进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鼓励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研究创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的评选和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设立下列奖项:  (一)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二)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  (三)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  (四)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第四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的评选和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和奖励每两年举行一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在偶数年进行,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评选在奇数年进行。第六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自治区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第七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工作列为自治区社会事业工作领导小组专项工作:  (一)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自治区社会事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开展评选工作;  (二)评选工作协调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审的组织管理。第八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不超过12项,二等奖不超过120项,三等奖不超过240项。第九条 公开出版和发表(公开播发)并且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译著、编著、古籍整理、地方志、工具书、科普读物、论文以及被厅局级以上单位采纳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等可以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应当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包括自治区的各级各类驻外机构)。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成果已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励的;  (二)成果存在著作权权属争议的。第十一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每届名额不超过两个。第十二条 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原创性研究成果丰硕,开创某一新兴学科或新的研究方向,为培养本学科人才、传播本学科文化发挥重要作用,在区内外产生重要学术影响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  (二)在国家及自治区决策咨询或者社会服务中作出重大贡献,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产生良好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第十三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每届名额不超过五个。第十四条 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45周岁以下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  (二)在理论创新与实践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和青年才俊奖评选:  (一)工作单位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  (二)主要研究成果不属于哲学社会科学范畴的;  (三)曾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第十六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每届名额不超过五个。第十七条 对自治区经济社会进行研究,并取得重要决策参考价值的区外个人和团队可以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第十八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按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本科高等院校、自治区级科研院所和其他自治区级单位的申报者,通过所在单位或自治区级各社科类社团向评选工作协调办公室申报;  (二)高职高专院校、各盟和设区的市及其以下单位的申报者,通过所在盟和设区的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向评选工作协调办公室申报;  (三)参评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的区外申报者直接向评选工作协调办公室申报。第十九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分为初评、复评、终评三个阶段。第二十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的评选结果,由评选工作协调办公室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十五天。评选工作协调办公室负责受理异议和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者。

看在什么地方。1、如果还是在学校内,获奖者是本科要考研、硕士要考博,那可以跟想考的导师提一下,这是资本,最起码也能证明本人在毕业论文的撰写上是真正下了功夫,或者其中的一些内容符合了评委们的理念,在做学问上,或者论文的撰写能力上是超出大部分同学的;2、如果是分配参加工作,那好处不大。接收单位在意的是求职者在校期间有没有处分,是不是*员、是不是优秀毕业生、是不是干部等。其他的如优秀论文、校级奖学金、演讲比赛获奖等,没什么用处。但是如果两个求职者的学历、其他条件等都差不多,二选一的话,这也会是你的优势。

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硕士论文奖励办法文件

第一条 为了推动自治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内蒙古,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以“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为指导,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分为:  (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  (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第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组织管理工作。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委员会人员由不少于21人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2/3。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组织评审。第八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在知识创新中,获得了系列或者重大发现,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或者在技术创新中,取得了系列或者重大的成果,创造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奖励在知识创新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并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成果。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技术创新中取得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下列成果:  (一)研究与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二)开发出具有较强技术关联性和产业带动性集成创新的;  (三)在引进技术、技术改造等方面经消化吸收取得再创新的;  (四)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创新的。第十一条 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授予在知识创新中,进行了科学探索,发表了重要的论文、论著,得到国内外同行公认;或者在技术创新中,获得了多项发明等自主创新成果,并取得了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中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第十二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在自治区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自治区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2年奖励1次,不分等级。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3名,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10名,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次奖励数量不超过5个。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1次,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项目数分别不超过20项和120项。  自然科学奖获奖项目每项奖励人数不超过3人;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奖项目每项奖励人数不超过9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中技术开发项目应占其获奖项目总数的70%以上。第十五条 下列组织可以推荐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候选人:  (一)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高等学校。第十六条 下列组织可以推荐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候选人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人或组织: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二)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  (三)高等学校;  (四)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单位。第十七条 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第十八条 未直接参与科学实验、技术开发的人员不能作为候选项目的完成人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奖项:  (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  (六)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应当与自治区重大战略需要和科技创新规划紧密结合。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第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五条 自治区维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程序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第二章 奖励设置第八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在自治区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第十二条 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授予在自治区工作,年龄不超过四十五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  (一)在科学研究中积极探索,取得重要科学发现或者为推动相关学科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中取得重大发明创造或者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并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第十三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自治区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自治区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自治区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自治区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不分等级,每次授奖数量不超过三人。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一百六十项,其中,自然科学奖不超过二十项,技术发明奖不超过二十项,科学技术进步奖不超过一百二十项。  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次授奖数量均不超过十人(个)。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均可以空缺。

有的大学会对获得优秀硕士论文的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把论文推荐到中国知网发表;但是更多的大学对于优秀硕士论文是没有奖励的。

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硕士论文奖励办法最新

第一条 为促进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鼓励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研究创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的评选和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设立下列奖项:  (一)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二)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  (三)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  (四)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第四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的评选和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和奖励每两年举行一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在偶数年进行,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评选在奇数年进行。第六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自治区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第七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工作列为自治区社会事业工作领导小组专项工作:  (一)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自治区社会事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开展评选工作;  (二)评选工作协调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审的组织管理。第八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不超过12项,二等奖不超过120项,三等奖不超过240项。第九条 公开出版和发表(公开播发)并且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译著、编著、古籍整理、地方志、工具书、科普读物、论文以及被厅局级以上单位采纳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等可以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应当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包括自治区的各级各类驻外机构)。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成果已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励的;  (二)成果存在著作权权属争议的。第十一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每届名额不超过两个。第十二条 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原创性研究成果丰硕,开创某一新兴学科或新的研究方向,为培养本学科人才、传播本学科文化发挥重要作用,在区内外产生重要学术影响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  (二)在国家及自治区决策咨询或者社会服务中作出重大贡献,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产生良好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第十三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每届名额不超过五个。第十四条 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45周岁以下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  (二)在理论创新与实践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和青年才俊奖评选:  (一)工作单位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  (二)主要研究成果不属于哲学社会科学范畴的;  (三)曾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第十六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每届名额不超过五个。第十七条 对自治区经济社会进行研究,并取得重要决策参考价值的区外个人和团队可以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第十八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按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本科高等院校、自治区级科研院所和其他自治区级单位的申报者,通过所在单位或自治区级各社科类社团向评选工作协调办公室申报;  (二)高职高专院校、各盟和设区的市及其以下单位的申报者,通过所在盟和设区的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向评选工作协调办公室申报;  (三)参评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的区外申报者直接向评选工作协调办公室申报。第十九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分为初评、复评、终评三个阶段。第二十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的评选结果,由评选工作协调办公室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十五天。评选工作协调办公室负责受理异议和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者。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奖项:  (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  (六)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应当与自治区重大战略需要和科技创新规划紧密结合。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第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五条 自治区维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程序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第二章 奖励设置第八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在自治区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第十二条 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授予在自治区工作,年龄不超过四十五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  (一)在科学研究中积极探索,取得重要科学发现或者为推动相关学科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中取得重大发明创造或者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并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第十三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自治区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自治区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自治区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自治区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不分等级,每次授奖数量不超过三人。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一百六十项,其中,自然科学奖不超过二十项,技术发明奖不超过二十项,科学技术进步奖不超过一百二十项。  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次授奖数量均不超过十人(个)。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均可以空缺。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包装、生物新品种等);  (二)在引进、推广、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中有所创新,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四)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服务的软科学成果,以及为社会公益服务的基础技术成果(如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管理等)并取得很明显效果的;  (五)在科技和经济体制改革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提出的合理化措施、建议被政府部门采纳并在实施中取得重大效果的;  (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方面具有独创性和一定学术价值的科学研究成果。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三等:<font size=+1> 奖励等级     荣  誉  奖      奖   金    一  市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和证书  5000元    二  市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和证书  3000元    三  市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和证书  1000元  </font>  对呼和浩特市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额高于一等奖,数额视具体项目而定。第四条 设立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第五条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第六条 评奖程序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技进步项目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或旗县区科委进行初审(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在未解决之前不得申报),符合要求的报市科技进步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由主持单位牵头联合上报。  (二)申请奖励的科技成果必须通过鉴定,鉴定办法和形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经批准的市科学技术进步获奖项目,授奖前在《呼和浩特晚报》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第七条 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员系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作出了总体设计构思,提出具体技术方案,或对解决该项成果的关键技术问题起了骨干和指导作用,并作出创造性贡献的项目人员中的主要者,应按其贡献大小排列顺序。  科技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应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其奖金应保障60%以上分配给在成果中对关键科学技术问题做出主要创造性贡献的研究人员或在技术推广中承担主要技术工作的实际工作人员,其余部分可分配给直接有关的人员。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得上一级奖励的成果,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第八条 市属单位获得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员,经市政府批准,可晋升一级工资(特等奖限定2个指标,一等奖限定1个指标)。  市属单位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员(该成果须对呼市经济、社会建设有重要贡献),经市政府批准,可晋升一级工资(具体指标数额视获奖情况由市有关部门确定)。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今后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条 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责令退回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第十一条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由呼和浩特市地方财政经费中支出,按年度预算划拨。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硕士论文奖金

没有风险。一般论文对就业没有多大影响。一般情况下,本科毕业论文优秀率很难超过15%,能被评为优秀论文,是对论文本身和作者的一种肯定。论文答辩的时候,同学的去向基本已定,所以即便被评为优秀毕业论文,能体现的作用也不明显,只能说这是一种荣誉,是对学生论文研究工作的一个肯定。以我所在的学校为例,如果获得优秀毕业论文,会有几百块钱的奖励。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鼓励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创新,使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更好地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和奖励,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和奖励,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奖,设一、二、三等奖。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活动每2年举行一次。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工作。  评选委员会由不少于40人的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专家及有关部门代表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联合会,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自治区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第七条 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的,其作者的工作单位应当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包括内蒙古自治区的各级各类驻外机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地方志、工具书、音像制品、科普读物、论文等成果应当属于哲学社会科学范畴,并且是公开出版和发表(公开播发)的;  (二)与外地作者合作的成果,必须是内蒙古自治区的作者担任第一主编或者第一作者;  (三)产生明显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等。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  (一)已参加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的;  (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尚未结项的;  (三)存在著作权属争议的。第九条 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的公民或者组织,分别按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联合会直属学会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  (二)盟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向所在盟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申报;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申报者,直接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的具体程序,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条 获得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专著类成果应当在研究现实和历史重大问题上有创意,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  (二)教材类成果应当能够反映当代最新科研成果,对科研教学具有重要应用价值;  (三)译著类成果应当翻译准确,对研究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对深化学术研究起到促进作用;  (四)工具书(包括研究资料)类成果应当资料可靠,知识性强,注释准确,对学术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参考价值;  (五)古籍整理出版类成果应当忠于原作,历史考证的研究富有创意,对当代社会科学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参考价值;  (六)科普类成果应当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对传播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起到促进作用;  (七)地方志类成果应当资料可靠、记述准确,具有较高的史学价值;  (八)论文类成果应当立论独特,观点新颖,具有创造性,对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九)调研报告、论证报告、咨询报告类成果材料详实可靠,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对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明显的作用。第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结果,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天。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异议和投诉,并及时答复投诉者。第十二条 获得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当作为业绩考核、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有的大学会对获得优秀硕士论文的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把论文推荐到中国知网发表;但是更多的大学对于优秀硕士论文是没有奖励的。

有奖金。有很多的学校校级的优秀学位论文是会有1000-2000元奖金,但是也要根据自身学来看,因为不同的学校奖励也不同。在硕士博士的阶段也有优秀毕业论文,一般是越往上分量就越重,所以硕士的高于本科,博士会高于硕士,要是你的博士毕业论文可以评为优秀,那么对将来找工作会有一定的帮助的,而且可以拿到优秀博士的毕业论文,也可以表示文章的质量及数量都很不错,要是继续往上,可以拿到省里的优秀博士毕业论文就更不用说。写毕业论文注意事项忌选题不具有科学探索的倾向:选题没有明确的、具体的理论指导,没有研究假设,没有不确定性,不冒风险,没有探索倾向。忌思维混乱:论文逻辑混乱,结构不清,没有整体设计理念。论文中只看到文字和文字的堆砌,看不到逻辑推理的脉络,看不到作者思维的痕迹和灵性的火花,这反映出抽象逻辑思维能力较差,概括能力较差,这一问题反映在论文中需要高度概括、提炼的内容中,如题目(包括各层小题)、摘要、讨论、结论等。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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