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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规划论文10000字题目怎么写的

发布时间:2024-07-12 17:35:44

环境规划论文10000字题目怎么写的

试论城市规划要点 引言城市规划的定义 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的战略、建设城市的纲领、管理城市的依据。如何打造一个城市的风貌、建设一个和谐、生动、合理的空间体系,是现在规划建设中十分热门的话题。城市规划必须注重个性特征,城市个性是一个城市的特色,是独特魅力之所在,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千城一面、似曾相识的城市越来越多,城市的个性特色已湮没在程式化的钢筋混凝土之中,失去了城市的特色和魅力。 城市个性化成为现代城市规划的一个重要内容和突出特点。打好“文化牌”,彰显文化特征是十分重要的课题。美国城市建筑学家刘易斯·芒福德说:“城市是文化的容器”。无论是历史文化名城罗马、威尼斯,还是现代国际大都市巴黎、纽约、芝加哥,座座堪称文化艺术宫殿、建筑博物馆,处处折射出城市的文化,走进这些城市,就仿佛走进了他们的历史。因此,在城市规划中必须处理好建设与继承的关系,在发展中传承历史文化。否则,城市一旦失去历史陈迹,犹如人失去鲜明的个性,得到的利益是暂时的,而遗憾却是永远的。 由于城市所处的空间地理位置、地形条件、气象条件和自然环境的不同,构成了不同的城市环境空间形态,提供了每个城市区别于其他城市的环境空间特性。城市规划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充分认识该城市的山、水、林和风景名胜等自然景观要素,发掘、保护、利用、开发、改造自然环境空间特色,在共性中找出个性,围绕个性建设特色城市。与此同时也要注重生态的和谐与持续发展的战略。 规划与人文精神 城市规划的人文精神是在1933年国际现代建筑会议第四次会议发表的《雅典宪章》中提出的,里面提出的城市功能分区原则影响了现代城市规划将近半个世纪。这种功能主义的原则,一方面向古典建筑学派提出挑战,使城市规划、建筑开始从古典的放射、圆形广场一类形式主义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另一方面功能主义又使城市规划、建筑逐渐陷入机械主义,它刻板地分区肢解了城市的有机结构,忽略了人与人之间的多方面联系,破坏了城市的地方特性,其结果是使城市形态单调、布局混乱、建筑雷同。尤其是功利主义的影响,城市空间因最大限度的商业性开发,破坏了城市生态环境,污水、废气、噪声、交通事故等给城市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因此城市在抛弃了人文精神的同时,便从“文明中最伟大的创造”变成了“文明中最大的破坏”,也给人类带来了生存危机。 20世纪60年代,重新关注城市的历史文脉、地域文化和人们的生活,城市规划中的人文理念开始复苏。与此同时,国际规划、建筑界人士开展了“可持续发展城市”的研究,并指出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了城市人民”。这表明,城市人文精神将得到完全意义上的复兴与再生,人文因素将是21世纪城市文明的灵魂。 人文因素在中国的造城运动中是历史悠久的。明清时期的北京城就是中国城市运动中的代表作之一,彰显出皇权的气势和霸气。现代的城市建设也需要这种对人文精神的关注,在继承与发扬的道路上不断前进,为城市打造一种文化的底蕴。 1建筑是人文精神的表现 1990年6月2日,国际建筑师协会第十七次大会发表了《蒙特利尔宣言》。其开头一行是:“建筑是人文的表现,它反映了一个社会的形象。”世界建筑史表明,人类的建筑活动不仅是一项物质生产活动,而且还是人类文化活动的重要内容。一座城市的魅力,多数是由于建筑艺术的魅力营造出来的。建筑是时代的象征。希腊雅典卫城建于公元前5世纪,其中有世界著名的保护神雅典娜帕提农神庙。卫城建筑群是雅典这个黄金般的古典时期的纪念碑,是雅典全面繁荣昌盛的见证。17世纪法国古典主义建筑主要是国家性的大型建筑,有些是专为荣耀路易十四或他的政权。这个时期建造的卢浮宫东立面、旺道姆广场、凡尔赛宫及园林,都体现了路易十四“伟大的时代”的“伟大的风格”。建筑语言常常是民族的语言,是凝固的民族精神,具有强大的感召力。著名美籍华人建筑大师贝聿铭设计的中国银行香港大楼,他以“中文的构思、英文的设计”,使这幢大楼渗透着深刻的人文含义:塔身,象征着雨后春笋;风格,体现了出于污泥而不染的荷花精神;楼的外表面,展示出宝石图案。有学者说,巴黎人民很大程度上是巴黎的建筑语言场教养、熏陶和塑造出来的。维也纳的建筑群及人文环境,培育了一批又一批的音乐大师;德国的一批具有艺术特色建筑群和浓郁人文精神的城市,产生了一批又一批的哲学家、科学家、音乐家。城市的建筑具有强大的人文精神功能,一座有个性和人文魅力建筑的城市能提示城市的广大居民,提升这座城市的文明素质,使这座城市有自信心、活力和发展的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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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是《我国生态环境规划的研究和实践情况》海河流域生态环境用水研究与规划思路 郑连生 摘 要 海河流域是我国七大江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最高的,由此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也很突出。水利规划应体现水资源利用的多目标,生产用水、生活用水、环境用水都应兼顾。生态环境用水量是水资源可利用量的组成部分,必须给予合理安排。 关键词 海河流域 生态环境用水 水资源 海河流域是我国七大江河流域水资源开发程度最高的,又处在干旱半干旱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很突出。河枯湖干、水面大量减少、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地面沉降、海水入侵、水质日趋恶化、水土流失严重、泥沙淤积、物种减少、旱涝灾害增多等等。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干扰和作用的强度越来越大,原有的生态平衡被打乱,已经大大超出了海河流域自身生态系统的承受能力。在生态环境脆弱区生态保护的首要任务是生态环境用水应该优先得到安排,力争满足其基本要求,只有这样才能维持生态环境不进一步退化。 许多国家对破坏河流生态环境的教训和影响进行了反思,都在逐渐将河流进行回归自然的改造。我国80年代中期就开展了多方面的有关生态环境用水的研究,近些年来一些单位对西北地区生态环境用水和河北省地表水环境用水量估算方法以及北京、苏州、上海等城市生态环境用水等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为进一步深入研究生态环境用水打下了基础。 一、研究生态环境用水的基本思路 1.研究生态环境用水量标准 作为一个流域或地区,在气候、水文、地质、生物、土壤等综合作用和影响下,形成了一定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功能。建立水体生态环境恢复目标,确定其用水量,需要了解动植物区系生态环境历史变化和潜能以及今后的变化趋势。降水、地表水、地下水等水资源情势的变化改变了生物赖以生存的环境,导致生物的区系组成、种类、种群数量、群落结构乃至生态系统发生变化,生物的这种变化趋向于适应新的环境,并与新环境之间达到新的平衡,因此生态环境用水也随之改变,其用水量标准、用水水质、用水形式等都发生了变化。要研究水资源大规模开发前后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和原因,提出环境变化之后的生态环境用水量标准和其他要求。 2.研究恢复原有生态环境结构和功能的用水 生态环境结构和功能与河流、湖泊、水库、湿地、河口以及水生生物资源和受其影响的陆生生物资源紧密相关,要研究解决其用水量、水质、用水形式等。找到生态退化和环境恶化发生的原因,有助于在规划中调整安排生态环境用水,提出改善生态环境的措施。在干旱缺水地区把已经退化的生态系统恢复到原有自然状态�难度很大,往往也不现实。要优先考虑重要水体、重点区域、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种类等的用水。 3.维持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用水 在确立了生态环境规划目标的前提下,来安排不再遭受生态环境破坏并达到生态环境系统自我维持状态所需要的水资源量,只有在满足流域区域社会经济所需水量的同时也满足了生态环境用水,才能保障可持续发展。如果当地满足不了这个总需水要求,就要开辟跨流域调水等开源办法来满足。根据区域生态环境用水量的理论研究成果和生态、环境耗水的定量研究,以及用水量的时空分布要求,提出区域生态环境用水量的计算方法,计算出其用水数量,在水资源规划中,提出解决生态环境用水的措施和方案。 二、生态环境用水分类及研究内容 1.城市生态环境用水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要保护原有的水系,保护生物的多样性,创建一个安全、舒适和优美的景观,需要考虑一个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用水量,以满足城市生态功能、景观功能、旅游休闲功能等要求。 2.恢复和保持地下水环境的用水 超采地下水引起地下水位下降、包气带厚度增加、含水层厚度和储水能力减小、地下水质恶化、地面沉降、海水入侵等一系列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在地下水介质结构、地下水流动系统、地下水水化学场演变的同时,降水、地表水、土壤水、地下水四水转化关系发生变化,带来地表、地下环境变化。在严重超采地下水地区,应考虑恢复地下水环境的用水,研究保持地下水环境所需的最少水量。 3.恢复和维护湿地生态环境用水 湿地是具有多种功能的生态系统,海河流域湿地类型多、面积大,受人类活动影响很大,生物资源过度利用,湿地区域污染加剧,泥沙淤积加重,特别是水资源的高度利用,使湿地面积减小,功能减弱。要重点研究必须保护的湿地,针对不同湿地,提出最小的生态环境需水量。 4.旅游环境用水 海河流域是发展水利旅游重点地区之一,在水资源规划中,旅游环境用水要做出必要的安排。根据不同的旅游景观要求,计算出年内不同时期的旅游环境用水量。 5.维持和改善河流、湖泊、水库水质用水 由于蒸发浓缩,水质恶化,蓄水时间较长,相当一部分水面由于水质变化已不能满足旅游、水上运动、景观的要求等,需要引入、补充水质良好的水。要研究水质与水量关系的数学模型,计算出最小生态环境用水量。需要指出的是,一般不要长时期地用调水、引水来解决被污染河流、湖泊、水库水质问题,特别在干旱半干旱严重缺水地区,应该用综合性水污染防治措施来解决。 6.维持和改善入海河口生态环境用水 河口地区是具有重大资源潜力和环境效益的河流与海洋交互的湿地生态系统类型区。许多河口地区由于人类活动影响引起了河口淤积,还有些河口入海沙量减少引起海岸侵蚀,河口地区承泄点源污染和面源污染引起河口水域水质污染,河口生态环境退化,生物多样性下降。在对河口功能和效益的评价基础上,分析计算出生态环境需水量、最小入海流量。 7.改善滨海盐碱地洗盐压盐用水 滨海盐碱地已经大面积改造为稻田,成为生物资源丰富、农业生产力水平较高、农业生态环境优良的人工湿地。这是通过水利工程引水灌溉,经过长时间的洗盐、压盐,使含有大量氯化钠的盐碱地得以改良的结果。所以,下游滨海区域应保障洗盐压盐种植水稻的用水。 8.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物资源用水 生物与环境的不可分割性决定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物资源需要有一定的水环境。要保证不同种类生物对水质、水量、水深、水位、流速等的不同的要求。要研究河流湖泊水库不同区域的生物多样性现状和变化,提出维护生态系统的目标,在满足其水环境的要求下,分析计算出最小用水量。 9.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的生态环境用水 大面积的水土保持将改变区域的降水、地表水、土壤水、地下水的转化关系。这是影响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的不可忽视的水量,但这种影响是缓慢和长期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生态环境用水应重点解决大面积植被建设生态用水,计算生态用水量。 三、在水利规划中科学合理安排生态环境用水 1.正确处理与协调生产用水、生活用水与生态环境用水的关系 水资源既是资源又是环境要素。水资源在流动、存蓄的过程中以及降水、地表水、土壤水、地下水四水转化过程中,均发挥着环境的功能和作用。但是这种功能和作用随着大量的水用于工农业生产和生活,而逐渐减弱,作用变小。 在规划中应体现水资源的多目标,生产用水、生活用水、环境用水都应兼顾。在输水、蓄水、用水过程中发挥经济效益的同时,尽可能满足生态环境用水要求,最大限度地发挥环境效益。 2.统筹安排优化配置河道内生态环境用水与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 生态环境用水过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水过程和转化过程中有环境功能和作用的这部分水量,二是以为生态环境服务为主要目的的用水。 在规划中可分河道内和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生态环境用水尽可能地在河道内安排利用,减少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这对于维持河流及其通河湖泊、水库、湿地的自然生态系统,减少用水量,发挥水资源的环境效益意义重大。 3.计算不同保证率可利用的生态环境用水量 生态环境用水量是水资源可利用量的组成部分,因此计算生态环境用水量按一定保证率分河道内和河道外计算,提出不同水平年的生态环境用水量,预测2010年、2020年、2030年不同保证率、不同水平年的生态环境用水量十分必要。 4.规划中重点解决主要河流减少河道断流时间和断流长度所需的生态环境用水量 海河流域主要河道中下游一般年份断流时间长达300天左右,这是海河流域环境系统的核心问题,应对主要河系进行系统分析,提出逐步解决减少河道断流时间、减少河道断流长度的措施和办法,并列入规划中。2010年以前重点解决城市河道断流问题,2020年前结合南水北调恢复到70年代初期河流径流状态,2030年使河道断流时间和长度继续得到减少。 四、提出解决生态环境用水对策和措施 1.提高认识,调整水利规划思路 在水利行业内部提高对生态环境的认识,统一在汪恕诚部长提出的海河流域治理的核心问题是生态的认识高度上。 2.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工业结构调整与用水结构调整相结合 在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的共识下,特别是农业种植结构由耗水型的粮食生产转变为节水高效型三元种植结构(粮食种植、经济作物、饲料作物)和广泛采用先进的农艺节水栽培管理技术的条件下,生态环境用水有可能调整出来。 3.加快城市污水处理 这是改善和恢复海河流域生态环境首要的基础工作。 4.科学调度管理水资源,充分发挥其综合效益 一方面在满足生活、生产用水的过程中发挥环境效益和解决生态环境用水的需求,另一方面注意洪水资源利用和调度,特别在平原区搞好河网建设,利用河道、洼淀、沟渠调蓄雨洪。 5.节约用水 通过节约用水满足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增加水量中的部分水量,为增加和调剂生态环境用水奠定基础。 6.按照规划和协议完成引黄河水的数量,增加东部平原水量 采取人工增雨措施,大面积增加有效降雨量。沿海地区增加海水利用量,减少淡水使用量,南水北调要充分考虑安排生态环境用水。 参考文献: 汪恕诚.海河流域治理的核心问题是生态.中国水利报,2 汪恕诚.水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与调控.中国水利报,6 刘晓涛.关于城市河流治理若干问题的思考.水问题论坛,3 马小俊译.垦务局改变水务研究重点,美刊《水利工程》7.水利水电快报,第20卷第14期.7.

环境规划论文10000字题目怎么写

老师帮你制定课题方向之后,你或者你的小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的申请老师批准开始论文写作的选题计划。它主要说明这个课题应该进行研究,自己有条件进行研究以及准备如何开展研究等问题,也可以说是对课题的论证和设计。 一般老师会给你一个标准格式,里面有如何撰写开题的要点!根据你的题目,你收集的资料将你的写作思路按照格式写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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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是《我国生态环境规划的研究和实践情况》海河流域生态环境用水研究与规划思路 郑连生 摘 要 海河流域是我国七大江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最高的,由此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也很突出。水利规划应体现水资源利用的多目标,生产用水、生活用水、环境用水都应兼顾。生态环境用水量是水资源可利用量的组成部分,必须给予合理安排。 关键词 海河流域 生态环境用水 水资源 海河流域是我国七大江河流域水资源开发程度最高的,又处在干旱半干旱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很突出。河枯湖干、水面大量减少、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地面沉降、海水入侵、水质日趋恶化、水土流失严重、泥沙淤积、物种减少、旱涝灾害增多等等。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干扰和作用的强度越来越大,原有的生态平衡被打乱,已经大大超出了海河流域自身生态系统的承受能力。在生态环境脆弱区生态保护的首要任务是生态环境用水应该优先得到安排,力争满足其基本要求,只有这样才能维持生态环境不进一步退化。 许多国家对破坏河流生态环境的教训和影响进行了反思,都在逐渐将河流进行回归自然的改造。我国80年代中期就开展了多方面的有关生态环境用水的研究,近些年来一些单位对西北地区生态环境用水和河北省地表水环境用水量估算方法以及北京、苏州、上海等城市生态环境用水等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为进一步深入研究生态环境用水打下了基础。 一、研究生态环境用水的基本思路 1.研究生态环境用水量标准 作为一个流域或地区,在气候、水文、地质、生物、土壤等综合作用和影响下,形成了一定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功能。建立水体生态环境恢复目标,确定其用水量,需要了解动植物区系生态环境历史变化和潜能以及今后的变化趋势。降水、地表水、地下水等水资源情势的变化改变了生物赖以生存的环境,导致生物的区系组成、种类、种群数量、群落结构乃至生态系统发生变化,生物的这种变化趋向于适应新的环境,并与新环境之间达到新的平衡,因此生态环境用水也随之改变,其用水量标准、用水水质、用水形式等都发生了变化。要研究水资源大规模开发前后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和原因,提出环境变化之后的生态环境用水量标准和其他要求。 2.研究恢复原有生态环境结构和功能的用水 生态环境结构和功能与河流、湖泊、水库、湿地、河口以及水生生物资源和受其影响的陆生生物资源紧密相关,要研究解决其用水量、水质、用水形式等。找到生态退化和环境恶化发生的原因,有助于在规划中调整安排生态环境用水,提出改善生态环境的措施。在干旱缺水地区把已经退化的生态系统恢复到原有自然状态�难度很大,往往也不现实。要优先考虑重要水体、重点区域、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种类等的用水。 3.维持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用水 在确立了生态环境规划目标的前提下,来安排不再遭受生态环境破坏并达到生态环境系统自我维持状态所需要的水资源量,只有在满足流域区域社会经济所需水量的同时也满足了生态环境用水,才能保障可持续发展。如果当地满足不了这个总需水要求,就要开辟跨流域调水等开源办法来满足。根据区域生态环境用水量的理论研究成果和生态、环境耗水的定量研究,以及用水量的时空分布要求,提出区域生态环境用水量的计算方法,计算出其用水数量,在水资源规划中,提出解决生态环境用水的措施和方案。 二、生态环境用水分类及研究内容 1.城市生态环境用水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要保护原有的水系,保护生物的多样性,创建一个安全、舒适和优美的景观,需要考虑一个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用水量,以满足城市生态功能、景观功能、旅游休闲功能等要求。 2.恢复和保持地下水环境的用水 超采地下水引起地下水位下降、包气带厚度增加、含水层厚度和储水能力减小、地下水质恶化、地面沉降、海水入侵等一系列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在地下水介质结构、地下水流动系统、地下水水化学场演变的同时,降水、地表水、土壤水、地下水四水转化关系发生变化,带来地表、地下环境变化。在严重超采地下水地区,应考虑恢复地下水环境的用水,研究保持地下水环境所需的最少水量。 3.恢复和维护湿地生态环境用水 湿地是具有多种功能的生态系统,海河流域湿地类型多、面积大,受人类活动影响很大,生物资源过度利用,湿地区域污染加剧,泥沙淤积加重,特别是水资源的高度利用,使湿地面积减小,功能减弱。要重点研究必须保护的湿地,针对不同湿地,提出最小的生态环境需水量。 4.旅游环境用水 海河流域是发展水利旅游重点地区之一,在水资源规划中,旅游环境用水要做出必要的安排。根据不同的旅游景观要求,计算出年内不同时期的旅游环境用水量。 5.维持和改善河流、湖泊、水库水质用水 由于蒸发浓缩,水质恶化,蓄水时间较长,相当一部分水面由于水质变化已不能满足旅游、水上运动、景观的要求等,需要引入、补充水质良好的水。要研究水质与水量关系的数学模型,计算出最小生态环境用水量。需要指出的是,一般不要长时期地用调水、引水来解决被污染河流、湖泊、水库水质问题,特别在干旱半干旱严重缺水地区,应该用综合性水污染防治措施来解决。 6.维持和改善入海河口生态环境用水 河口地区是具有重大资源潜力和环境效益的河流与海洋交互的湿地生态系统类型区。许多河口地区由于人类活动影响引起了河口淤积,还有些河口入海沙量减少引起海岸侵蚀,河口地区承泄点源污染和面源污染引起河口水域水质污染,河口生态环境退化,生物多样性下降。在对河口功能和效益的评价基础上,分析计算出生态环境需水量、最小入海流量。 7.改善滨海盐碱地洗盐压盐用水 滨海盐碱地已经大面积改造为稻田,成为生物资源丰富、农业生产力水平较高、农业生态环境优良的人工湿地。这是通过水利工程引水灌溉,经过长时间的洗盐、压盐,使含有大量氯化钠的盐碱地得以改良的结果。所以,下游滨海区域应保障洗盐压盐种植水稻的用水。 8.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物资源用水 生物与环境的不可分割性决定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物资源需要有一定的水环境。要保证不同种类生物对水质、水量、水深、水位、流速等的不同的要求。要研究河流湖泊水库不同区域的生物多样性现状和变化,提出维护生态系统的目标,在满足其水环境的要求下,分析计算出最小用水量。 9.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的生态环境用水 大面积的水土保持将改变区域的降水、地表水、土壤水、地下水的转化关系。这是影响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的不可忽视的水量,但这种影响是缓慢和长期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生态环境用水应重点解决大面积植被建设生态用水,计算生态用水量。 三、在水利规划中科学合理安排生态环境用水 1.正确处理与协调生产用水、生活用水与生态环境用水的关系 水资源既是资源又是环境要素。水资源在流动、存蓄的过程中以及降水、地表水、土壤水、地下水四水转化过程中,均发挥着环境的功能和作用。但是这种功能和作用随着大量的水用于工农业生产和生活,而逐渐减弱,作用变小。 在规划中应体现水资源的多目标,生产用水、生活用水、环境用水都应兼顾。在输水、蓄水、用水过程中发挥经济效益的同时,尽可能满足生态环境用水要求,最大限度地发挥环境效益。 2.统筹安排优化配置河道内生态环境用水与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 生态环境用水过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水过程和转化过程中有环境功能和作用的这部分水量,二是以为生态环境服务为主要目的的用水。 在规划中可分河道内和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生态环境用水尽可能地在河道内安排利用,减少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这对于维持河流及其通河湖泊、水库、湿地的自然生态系统,减少用水量,发挥水资源的环境效益意义重大。 3.计算不同保证率可利用的生态环境用水量 生态环境用水量是水资源可利用量的组成部分,因此计算生态环境用水量按一定保证率分河道内和河道外计算,提出不同水平年的生态环境用水量,预测2010年、2020年、2030年不同保证率、不同水平年的生态环境用水量十分必要。 4.规划中重点解决主要河流减少河道断流时间和断流长度所需的生态环境用水量 海河流域主要河道中下游一般年份断流时间长达300天左右,这是海河流域环境系统的核心问题,应对主要河系进行系统分析,提出逐步解决减少河道断流时间、减少河道断流长度的措施和办法,并列入规划中。2010年以前重点解决城市河道断流问题,2020年前结合南水北调恢复到70年代初期河流径流状态,2030年使河道断流时间和长度继续得到减少。 四、提出解决生态环境用水对策和措施 1.提高认识,调整水利规划思路 在水利行业内部提高对生态环境的认识,统一在汪恕诚部长提出的海河流域治理的核心问题是生态的认识高度上。 2.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工业结构调整与用水结构调整相结合 在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的共识下,特别是农业种植结构由耗水型的粮食生产转变为节水高效型三元种植结构(粮食种植、经济作物、饲料作物)和广泛采用先进的农艺节水栽培管理技术的条件下,生态环境用水有可能调整出来。 3.加快城市污水处理 这是改善和恢复海河流域生态环境首要的基础工作。 4.科学调度管理水资源,充分发挥其综合效益 一方面在满足生活、生产用水的过程中发挥环境效益和解决生态环境用水的需求,另一方面注意洪水资源利用和调度,特别在平原区搞好河网建设,利用河道、洼淀、沟渠调蓄雨洪。 5.节约用水 通过节约用水满足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增加水量中的部分水量,为增加和调剂生态环境用水奠定基础。 6.按照规划和协议完成引黄河水的数量,增加东部平原水量 采取人工增雨措施,大面积增加有效降雨量。沿海地区增加海水利用量,减少淡水使用量,南水北调要充分考虑安排生态环境用水。 参考文献: 汪恕诚.海河流域治理的核心问题是生态.中国水利报,2 汪恕诚.水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与调控.中国水利报,6 刘晓涛.关于城市河流治理若干问题的思考.水问题论坛,3 马小俊译.垦务局改变水务研究重点,美刊《水利工程》7.水利水电快报,第20卷第14期.7.

环境工程可以写污染物的环境评价方面,开始也不懂怎么弄,还是师姐给的文方网,写的《哈尔滨城市居住区公共空间声环境评价及分析研究》,相当靠谱的说基于组合评价法的中国区域投资环境评价研究战略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研究与应用战略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吉林省玉米加工产业发展战略环境评价研究常州市海归人才创业环境评价研究旅游投资环境评价研究——以湖北省为例基于RS和GIS的北京市生态环境评价研究居住区生态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基于招商引资的区域投资环境评价研究中国区域投资环境评价研究GIS在生态环境评价中的应用——以勉县至宁强高速公路为例城市居住社区声环境评价研究房地产业投资环境评价理论及应用研究沿海地区生态环境评价及生态建设研究——以江苏省东台市为例基于GIS的岩溶地下水环境评价系统设计——以丰都雪玉洞地下河系统为例基于生态系统管理理论的海岸带战略环境评价研究房地产投资环境评价应用研究城乡总体规划战略环境评价研究战略环境评价法律制度研究绿色建筑的环境评价基于GIS的水环境评价决策支持系统研究基于遥感和GIS的矿山环境评价体系的构建与研究山西省招商引资投资环境评价研究3S技术支持下的九寨沟核心景区生态地质环境评价及演化趋势研究交通发展战略环境评价理论·方法及实证研究环境评价与广场设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境评价及缺陷应对研究城市地铁车站光环境评价研究我国中小企业创新环境评价理论与实证研究SD-GIS集成模型在城市交通规划环境评价的应用研究鄱阳湖地区土地生态环境评价研究城市创业环境评价方法及应用研究场地环境评价中污染和风险评价方法的研究室内环境的舒适性评价与灰色理论分析研究战略环境评价方法学体系研究秦岭河谷型乡镇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研究中国战略环境评价的有效性研究基于云模型的北极东北航道通航环境评价研究

环境规划论文10000字怎么写的

和指导老师搞好关系,也要有真本事

环境规划是人类为使环境与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而对自身活动和环境所做的空间和时间上的合理安排。其目的是指导人们进行各项环境保护活动,按既定的目标和措施合理分配排污削减量,约束排污者的行为,改善生态环境,防止资源破坏,保障环境保护活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最小的投资获取最佳的环境效益,促进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规划的主要内容是:人类活动方面包括环境保护活动的目标、指标、项目、措施、资金需求及其筹集渠道的规定和环境保护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的规模、速度、结构、布局、科学技术的反馈要求;环境方面包括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的规定。环境规划的类型,按环境要素可分为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规划两大类,前者还可细分为水环境、大气环境、固体废物、噪声及物理污染防治规划,后者还可细分为森林、草原、土地、水资源、生物多样性、农业生态规划;按决策层次可分为宏观环境规划和详细环境规划;按规划地域可分为国家、省域、城市、流域、区域、乡镇乃至企业环境规划;按规划时间跨度可分为长期(15年以上)、中期(10~15年)、近期(一般5年)环境规划。环境规划编制的程序为:发现问题(当前和规划期的)并找出原因,初步确定环境保护目标,提出实现目标的备选方案,方案评价及优选,环境与经济相协调的综合分析和最终确定目标与方案6个步骤。

环境工程可以写污染物的环境评价方面,开始也不懂怎么弄,还是师姐给的文方网,写的《哈尔滨城市居住区公共空间声环境评价及分析研究》,相当靠谱的说基于组合评价法的中国区域投资环境评价研究战略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研究与应用战略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吉林省玉米加工产业发展战略环境评价研究常州市海归人才创业环境评价研究旅游投资环境评价研究——以湖北省为例基于RS和GIS的北京市生态环境评价研究居住区生态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基于招商引资的区域投资环境评价研究中国区域投资环境评价研究GIS在生态环境评价中的应用——以勉县至宁强高速公路为例城市居住社区声环境评价研究房地产业投资环境评价理论及应用研究沿海地区生态环境评价及生态建设研究——以江苏省东台市为例基于GIS的岩溶地下水环境评价系统设计——以丰都雪玉洞地下河系统为例基于生态系统管理理论的海岸带战略环境评价研究房地产投资环境评价应用研究城乡总体规划战略环境评价研究战略环境评价法律制度研究绿色建筑的环境评价基于GIS的水环境评价决策支持系统研究基于遥感和GIS的矿山环境评价体系的构建与研究山西省招商引资投资环境评价研究3S技术支持下的九寨沟核心景区生态地质环境评价及演化趋势研究交通发展战略环境评价理论·方法及实证研究环境评价与广场设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境评价及缺陷应对研究城市地铁车站光环境评价研究我国中小企业创新环境评价理论与实证研究SD-GIS集成模型在城市交通规划环境评价的应用研究鄱阳湖地区土地生态环境评价研究城市创业环境评价方法及应用研究场地环境评价中污染和风险评价方法的研究室内环境的舒适性评价与灰色理论分析研究战略环境评价方法学体系研究秦岭河谷型乡镇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研究中国战略环境评价的有效性研究基于云模型的北极东北航道通航环境评价研究

环境技术政策分析(一) 环境技术政策的含义关于政策的概念,有各种各样的说法,在中外有关政策科学方面的文献报道中,有数十种之多,至今没有一致公认的定义。美国学者伍德罗•威尔逊认为,政策是由政治家,即具有立法权者制定的,而由行政人员执行的法律和法规;美籍加拿大学者戴维•伊斯顿指出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作权威的分配;政策科学主要的倡导者和创立者哈罗德•拉斯韦尔与亚伯拉罕•卡普兰认为,政策 是“一种含有目标价值与策略的大型计划”;罗伯特 • 艾斯顿认为,政策就是“政府机构和它周围环境之间的关系”;托马斯•戴伊认为,“凡是政府决定做的或不做的事情” 就是公共政策;詹姆斯•安德森认为政策是“一个有目的的活动过程,而这些活动是由一个或一批行为者,为处理某一问题或有关事务而采取的;卡尔•弗里德里奇认为,政策是“在某一特定的环境下,个人、团体或政府有计划的活动过程,提出政策的用意就是利用动机、克服障碍,以实现某个既定 的目标,或达到某一既定的目的。我国的 《辞海》 将政策定义为“国家、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和任务而规定的行动准则”;政策学者孙光认为,政策“是国家和政党为了实现一定的总目标而确定的行动准则,它表现为对人们的利益进行分配和调节的政治措施和复杂过程”;王福生认为政策可以解释为 “人们为实现某一目标而确定的行为准则和谋略”、“简言之,政策就是治党治国的规则和方略”;张金马认为,政策是 “党和政府用以规范、引导有关机构团体和个人行为的准则或指南。其表现形式有法律、规章、行政命令、政府首脑的书面或口头声明和指示以及行动计划与策略等”;陈振明认为,政策 “是国家机关、政党及其他政治团体在特定时期为实现或服务于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目标所采取的政治行为或规定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系列谋略、法令、措施、办法、方法、条例等的总称”;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伍启元认为,公共政策是“政府所采取对公私行为的指引。”科学技术政策成为一个专业术语,并被经济发达国家和科技发达国家共同采用,是从1963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的关于开发区适用的科技会议以后才开始的。尽管科学技术政策已被广泛地使用,并成为国家对科技活动实行控制的重要手段,但目前仍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东北大学娄成武教授认为,技术政策是 “为了开发某个行业(技术领域),用以调节、控制技术发展所拟订的政策,主要体现在某个行业(技术领域) 的发展方向和构成的转变、比例关系的变化”。许正中认为,技术政策 “就是国家为了对技术活动的投入、运作、产出、转化各环节进行调控而建立的有计划、有组织地推进知识生产的技术方针和实现技术方针的体系”。1986年,由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 《中国科学技术指南》认为:技术政策是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经济、技术和社会发展应当遵循的准则,旨在通过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发展。1988 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科学技术蓝皮书第1号——《国家十四个重要领域技术政策要点》——在前言中明确指出:“技术政策是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是国家宏观指导和调控经济建设活动的强有力手段,尤其对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重点建设项目的技术选择,以及生产结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的调整、变革和发展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所以,必须把技术政策放在与重大经济政策同等重要的地位,加以认真贯彻执行。技术政策的主要内容大体包括发展目标、行业结构、技术选择和技术进步的途径、路线、措施4个方面;技术政策体系是科技方针的展开和具体化,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技术活动的态度及对技术活动各个环节的控制,也体现了国家对技术发展方向和规模进行的控制。在制定一个领域的技术政策时,应当根据该领域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抓住影响全局的主要矛盾,提出相应的措施。我国原国家环保局局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曲格平认为,环境技术政策就是国家根据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在环境保护方面制定的一系列技术行动准则。武汉大学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技术政策是为了解决一定历史阶段的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战略方针,并达到预期环境保护目标,调整人与自然环境关系及与之相关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由国家机关制定并以特定形式发布的环境保护技术原则、途径、方向、手段和要求。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李康教授认为,环境保护技术政策是指在经济能力许可的前提下,为适应多、快、好、省地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的科技手段及科学方法的集合。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朱庚申副教授认为,环境保护的技术政策是指以特定的行业为对象,在行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引导企业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生产和污染防治技术的政策,环境保护的技术政策是企业制定污染防治对策的依据,也是开展环境监督管理的出发点,由于行业和领域不同,环境问题产生的途径和方式就不同,解决环境问题所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和生产技术也不一样,这就决定了有不同的环境保护技术政策。环境技术政策也是环境政策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除环境技术政策外,环境政策还包括环境管理政策、环境经济政策、环境产业政策、环境外交政策,它们实际上是环境保护与经济、科学技术、科学管理、产业以及外交活动相交叉的结果,并与环境经济学、环境技术科学、环境管理科学、环境产业和环境外交学等交叉科学或学科联系在一起,而且这些环境政策和其他许多领域的政策之间也存在着交叉和渗透。作为可持续发展战略延伸的政策,除了包括环境技术政策外,显然还包括其他环境政策以及许多其他领域的政策 (诸如区域宏观经济布局与产业发展政策、科技发展政策、对外贸易政策、投资和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等)。其他环境政策以及许多其他领域的政策与环境技术政策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其中的某些具体政策还是执行环境技术政策不可缺少的支持条件,因而在研究环境技术政策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时,还必须考虑与环境技术政策相配套的相关政策问题,其中主要是它们之间的协同作用问题。环境技术政策通常是一国编制环境科技发展规划、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指导环境科技攻关、技术开发与引进和环保产业发展的重要依据,是实现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技术保障。因此,新世纪的环境技术政策要在可持续发展观的指导下,以环境和发展相协调为目标依据,不断地适时修改、完善和创新。(二) 环境技术政策的全息性特征全息性是指诸多事物的局部与局部之间、局部与整体之间包含相同的信息,或者某一事物低层次的局部包含着高层次整体的全部信息。在可持续发展战略指导下制定的环境技术政策,涵盖了人与自然、经济与资源环境、资源环境与社会发展的多层面关系,它所具有的全息性特征是显而易见的。 政策的多元性交叉与渗透由环境、经济、社会的相互作用关系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全息性所决定的环境技术政策的全息性,首先表现为环境技术政策体系内部以及环境技术政策与其他环境政策、经济政策、社会政策之间的多元性交叉与渗透。此种交叉、渗透的高度、广度和深度在许多其他领域是不可比拟的。比如,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产业结构和生产管理模式,以及不可持续的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方式,直接造成资源能源的高消耗、大量浪费和严重的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由于宏观经济布局、人口空间分布不合理,加上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导致的地区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及其产业结构的严重雷同,以及污染性乡镇工业和其他小型、分散、落后的加工工业的规划缺乏统筹,致使一些人口、工业、资源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高度密集区的土地、淡水资源严重短缺,大气和水环境污染达到环境公害的水平,城市居民的身体健康受到危害,生存环境质量每况愈下,等等。这些多层面、多因素和多环节的复杂因素关系链,以及由此产生的多方面负面影响和结果,恰恰是以往执行的环境技术政策、其他环境政策、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在许多方面不协调,甚至违背可持续发展规律的必然结果,从反面证明了环境技术政策与其他环境政策、经济政策、社会政策之间的多元交叉与渗透的特征,同时也证明了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保证这些政策全方位正向交叉与渗透的前提。 政策体系的多向相关性和整体性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相互依存性及其相互作用,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相互关系的全息性,决定了环境技术政策体系的多向相关性和整体性,即环境技术政策体系内部的纵向、横向相关性,某些环境技术政策与其体系外部的纵向、横向相关性,以及它们之间相互联系、彼此作用的整体性。比如,在研究、制定中国能源发展与大气污染控制政策时,从能源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出发,不仅要考察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资源与能源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性,技术进步、科学管理、能源价格与全面降低能源消耗、降低生产成本、可持续消费的相互关系等,还要考察把更多的煤炭转化为电力、发展水能与核能发电以及开发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等方面的经济和技术问题,以尽可能增加清洁能源的比重,为从源头上缓解能源发展与大气污染日益严重的矛盾提供保证。由此可见,环境技术政策体系的多向相关性和整体性不仅反映了环境技术政策的高度复杂性和政策调控作用的系统性,而且是环境技术政策多元性交叉与渗透在深层次的表现。 发展观和价值观是政策思想的灵魂历史经验表明,资源衰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之所以产生和日趋严重,而且,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还出现了人口数量的增长、经济开发规模和开发强度、社会消费总量及其资源消耗总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资源环境最大允许承载能力的严重状况,并产生了一系列经济、社会发展的外部不经济性,即资源环境损失的累积效应,究其根本原因,是人们只顾发展,不顾资源环境,甚至虐待资源环境,并认为“自然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且不具有原生价值。尽管这是一个极大的历史误会,但却是近二百年工业经济和“黑色工业”时代的历史事实,并在某种意义上,是难以避免的。建立在可持续发展观和科学的资源环境价值观基础上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为之服务的资源环境政策,从观念上革新了传统发展观和错误的价值观,正在改变着人们对发展与资源环境相互关系的思维定势和思维方式。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在发展中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合理开发自然资源并使其中的某些资源得以永续利用的全新思想正在人们的头脑中建立。上述发展观和价值观是环境技术政策思想的灵魂,而且,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而研究、制定的新的环境技术政策体系能否有效地付诸实施,能否在实践中起到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调控作用,首先取决于人们,特别是各级决策管理者能否自觉地接受并把握环境技术政策思想的灵魂。 政策的稳定性与可变性在确立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之后,所制定的环境技术政策具有相当强的稳定性。与此同时,在新一轮产业革命、科技革命和社会大变革的时代,由于客观条件将会产生比人们预料的更快的变化,况且,目前人们尚未完全认识某些深层次的变化,客观上存在着某些不确定性,所以,环境技术政策还具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产生必不可少的可变性。环境技术政策的稳定性是指在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的唯一选择并需要当代人和后代人坚持不懈地为之奋斗的条件下,基本的政策框架、主要和长效的政策内容将会延续相当长的时期,在此时间跨度中,不会有实质性改变;环境技术政策的可变性,是指某些具体政策在制定政策的经济、科技、社会依据发生变化之后的正常变动,其中包括政策内容的调整和补充、部分条款的更新替代等。正确认识和把握环境技术政策的稳定性与可变性的相互关系,包括提高对所研究、制定政策的稳定性的认识能力和处理能力,并把握政策变动的层次、内容和时机,变动后的政策对原有政策调整或否定的适宜度,调整、更新的政策与继续执行的原有政策的协调,等等。这些都是政策学者和研究编制环境技术政策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政策执行中的连锁反应和波及效应环境技术政策的多元交叉与渗透、多向相关性和整体性以及发展观、价值观对执行政策的影响等,将会在环境技术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产生连锁反应与波及效应。比如,在控制建设项目环境污染的政策中规定,首先在立项前,要进行环境影响的评价;立项建设过程中,要对控制污染的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到位及其控制效果进行审查和验收;然后,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运行后,要进一步执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政策和排污收费政策;进而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开展清洁生产的审计工作,按照节约资源、控制污染的基本政策来编制清洁生产方案,并分步骤付诸实施。如果这些环境技术政策和有关的其他调控手段都能被严格执行和采用,那么,这些污染性建设项目的生产活动与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的矛盾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协调,使环境技术政策在发展与资源环境良性循环轨道上产生一系列活动过程、环节及后果的正向连锁反应,并在所有污染源都处于有关环境技术政策、法规的控制和管理监督的条件下,出现波及效应;反之,将会产生在恶性循环轨道上的一系列反向连锁反应和波及效应,从而使环境污染日益恶化。在认识环境技术政策的上述主要特征之后,将会从中引申出某些规律性的东西,从而为进一步研究环境技术政策理论问题提供有利条件和科学依据。参考文献1 顾海波.基于可持续发展观的环境技术政策创新.沈阳:东北大学出版社,2004;2 张兰生.实用环境经济学.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2;3 娄成武.当前我国科技政策研究的若干问题.东北大学学报.2002;4 中国科学院能源战略研究组.中国能源可持续发展战略专题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环境规划论文10000字题目怎么写好

身边的环保——湘大一次性餐具使用调查报告 求采纳

老师帮你制定课题方向之后,你或者你的小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的申请老师批准开始论文写作的选题计划。它主要说明这个课题应该进行研究,自己有条件进行研究以及准备如何开展研究等问题,也可以说是对课题的论证和设计。 一般老师会给你一个标准格式,里面有如何撰写开题的要点!根据你的题目,你收集的资料将你的写作思路按照格式写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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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例文:《环境法基本原则与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姜敏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摘要: 在现代社会,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最主要的法律制度。目前学界对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原则等)探讨甚多,而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系统探讨的尚不多见。环境行政许可具有风险品性、科技背景、利益权衡、代际平衡、国际关联等五个特征,因此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除了须遵循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须遵循预防、谨慎行事、合理开发利用、污染者负担、科技促进、公众参与、协同合作、国家环境资源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等八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这八项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建构均有各自明确的要求,并在特定情况下使许可举证责任发生转移。   关键词: 环境风险;环境行政许可;环境法基本原;制度建构   从世界各国的环境立法来看,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最主要的法律制度。由于这一制度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把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政府能够有效进行环境管理,因而其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有学者甚至将其称为环境风险控制的“支柱性”制度。{1}   任何制度的建构都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自《行政许可法》颁行以来,学界对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包括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探讨甚多,而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系统探讨的尚不多见,难以有效指导环境行政许可的立法实践。近年来发生的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污染松花江案、深圳西部通道环评审批案、北京“西一上一六”输电线路工程环评审批案、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振动妨害争议案等典型案例,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不足,这与理论准备的不充分不无关系。本文从分析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出发,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一研讨,以期为具体的立法提供有益的指导。  一、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  明晰环境行政许可相对于其他行政许可的特色,对于探讨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尤为重要。从环境行政管制的整体结构来看,环境行政许可相对于其他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色:  (一)风险品性  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行为,是环境行政许可管制的对象。与一般的损害相比,环境损害具有治理难、恢复难的特征。在经济上,与采取预防措施相比,恢复与治理费用相当高昂。例如,泰晤士河的治理就花了一百多年的时间,耗费巨额资金。据经济学家测算,预防污染费用与事后治理的费用比例高达1 : 20。 {2}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不可逆转的,很难消除和恢复。例如,重金属的污染、土壤沙漠化均很难消除。自然景观的破坏、物种的灭绝、热带雨林和原始森林的消失均无法恢复。以上特征决定了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必然具有高度的“风险品性”,一旦决策失误,往往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这种“风险品性”,客观上要求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建构必须以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为宗旨。  (二)科技背景  环境行政许可的最大特色在于其涉及高度的科技背景。许多环境上的危害行为或产品往往是在经年累月后才被发现。例如,农药DDT在被发现对环境生态的危害之前,几乎被视为神药般膜拜。在对臭氧层探测的结果尚未发布之前,人们根本无法体会用途广泛的氟氯化碳(CFCs)竟是罪魁祸首。此外,环境问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亦格外困难,时常牵涉到科学上的极限,无法立即给予一个肯定的答案,以作为认定责任或采行相应措施的依据。我国三峡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便是一个在科学上都难以有定论的例子。再者,理想环境品质的设定、环境影响的评估、环境改善的认定等,亦涉及科技水准的考量,在立法政策上应作出与现行科技水准相等的做法,或作出超越现行科技水准的要求,由企业努力去跟进。由于此种高度的科技背景,使得环境行政许可更具决策风险,所作的许可决定在日后有可能被证明是错误或偏差。然而,虽然涉及科技与资讯上的未定,环境决策却不能停摆,在许多情况下往往决策于科技未知之中。{3}  (三)利益权衡  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往往与自然资源的利用息息相关,用与不用或者是如何使用现存的资源,时常引发产业者的经济利益与受害人的健康权、生存权的冲突,间接触动消费者的消费权益、从业劳工的健康权与工作权以及相关企业的竞争优势等广度的利益纠葛。即使在环境保护的领域内,亦有不同环境价值之间的冲突。例如,鼓励多用纸制品以减少对塑胶容器的依赖,虽然有助于垃圾的处理以及减低化学制品制造过程中污染源的产生,但却对森林的砍伐带来压力。此外,环境行政许可所带来的利益冲突也可能表现在国际上。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油污等问题都有待国际性或区域性的解决。但是,在国际上,各国对这些问题的形成负有相当不同的责任,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对这些问题的缓急定位也颇不相同,因而引发国际间的利益冲突。  由于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在性质上容易引发广泛的利益冲突,因而在决策过程中往往必须作利益衡量或轻重缓急次序的排定,而难以对某一利益作绝对式的定论。此种“利益权衡”的性质,使得环境行政许可决策的政治意味提高,进而加强民主理念的比重。{4}  (四)代际平衡  环境保护的核心问题,乃是资源的使用与配置。由于现今通行的资源使用与配置方法,有许多是不可回复或者回复困难的,因而造成这一代人作决策,而由下一代人承担后果的问题。因此,在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容易衍生代表性危机的发生(即下一代人由谁作代表参与许可决策)以及伦理意味浓厚等现象。针对此一特色及衍生现象,在环境行政许可程序的设计上,应当强调对下一代价值的关照,根据信托法理论设计下一代代表的参与,并强化对资源使用后果的预测与控制,适度节制现今的量化性决策。在实体上,则应从“善后”的观点,往前移至“预防”的观点,在许可决策的过程中,尽力去考虑、保障下一代人对自然资源的权益。{5}  (五)国际关联  地球生态系统(生物圈)是一个流动的物质和能量循环体,它们不以对国家或地区疆界的人为划分而分割。因此,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对人类环境利用行为所实施的法律控制,必然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对其他国家或地区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例如,一个国家为防治大气污染而采取高烟囱化措施,就可能使该大气污染物质随大气循环而污染其国家或地区;地处河流上游国家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可能会导致地处河流下游国家发生水污染损害;各国大量排放二氧化碳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等等。因此,虽然环境行政许可在法律性质上是一国内部的管制措施,但在许多情况下,往往具有国际关联性。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制度的国际化。因此,一国在设计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时,必须做好国际义务与国内规划的协调,避免自绝于国际社会的封闭制度。  二、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  根据上述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笔者认为,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除了须遵循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须遵循以下八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这八项原则对具体的制度建构均有明确的要求。  (一)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指一国的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应当以制止、限制、控制可能引发环境损害的活动为宗旨。该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它包括三个要素:第一,预防的对象是环境损害。对这种损害的预防往往表现为对具有环境危害性的活动或行为的避免,但在危害性的活动或行为发生后的及时控制措施也属预防范畴。第二,该原则追求避免危害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但在危害行为或事件已经发生或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该原则要求防止危害的扩大,并将其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也就是说,预防原则的目标具有层次性,只有在首要目标无法实现时,才能退而求其次。第三,其具体措施应当是积极的、预防性的事前措施,而不是消极的、反应性的事后补救。{6}  预防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环境法原则。许多国际环境法律都对预防原则做了明确规定。例如,1992年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将预防原则作为欧共体环境政策的基础之一。它规定:“共同体环境政策应以高层次的保护为目标”,“应以预防原则为基础,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必须优先从污染源上矫正环境损害”。学界通常把预防原则称为环境法的“黄金规则”,因为这一原则追求无害(尽管无害是难以实现的)和降低危害。与其他行政许可相比,“预防理念”在环境行政许可中体现得最为突出,这是与现代环境管理的“源头控制”理念相契合的,这也是许可证制度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的一个根本原因。  预防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要求主要有四项:一是对于避免环境损害,如果通过许可方式比其他管制方式更为合理的话,那么,立法机关有义务及时设定许可,而不得怠于行使立法权。二是环境行政许可的设定方案必须有助于避免环境损害。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在这方面还存在不少缺陷,亟需完善。例如,按照现行立法,在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中,环评审批为投资主管部门(现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前置条件。而按照《城乡规划法》第36条的规定,如果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须先取得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才能申请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但是,现行立法却没有规定建设项目应当在选址阶段就进行环评,客观上造成建设项目大多是在选址确定后再作环评(因为建设单位通常是按照自己的设想进行选址,获得官方的选址意见书后非特殊情况不会被撤销,而环评却是对开发建设活动的一种制约)。这种立法方案就使得环评审批难以有效发挥预防功能,同时也忽视了选址所在地居民的环境权益。深圳西部通道环评审批案、北京“西一上一六”输电线路工程环评审批案、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振动妨害争议案、珠海拱北变电站环评审批案均系项目选址所引发的争议。{7}三是要以避免环境损害的发生为目标,完善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查标准与附款,以保证环境行政许可发挥预防功能。四是强化许可机关的后续监管责任,当被许可人不正确履行许可证所规定的义务时,许可机关除采取行政处罚外,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发生环境损害,当环境损害成为不可避免时,许可机关有责任防止损害的扩大,并努力将损害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二)谨慎行事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一国在设定和实施环境行政许可时,应当谨慎小心,周密计划和安排,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环境的潜在性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本国能力范围之内的,符合成本效益的合理措施以防止环境恶化。根据《里约宣言》的规定,谨慎行事原则包含三个要素:(1)威胁的严重性或不可逆转性。即存在巨大的环境风险,学界把这种风险程度称为“风险阈值”。不同法律文件对这个阈值的表述并不一致。《里约宣言》的要求是“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卑尔根可持续发展宣言》要求的是“出现严重或不可逆破坏的威胁”;《跨界水道公约》的规定是“可能导致重大的不利跨界影响”;《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规定是“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的是“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上述法律文件使用的“严重”、“重大”、“不可逆转”看起来提出了严格的标准,但究竟何谓“严重”、“重大”、“不可逆转”,在这些法律文件中却找不到答案。因此,这一原则在实际使用中还存在如何判断危险程度的问题。(2)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即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某种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谨慎行事原则中,缺乏科学上充分证据,不构成不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理由。换句话说,即使科学上证明某种行为或事件不一定会造成环境损害,也应当采取防止措施。(3)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防止措施。在谨慎行事原则中,成本效益所对应的主体是人类整体,即拟实施的防止措施是否符合成本效益,不是看它是否对一国或一群体有利,而是看它在总体上是否对人类有利。需要指出的是,与经济领域的成本效益估算不同,环境领域的成本效益估算相对复杂。财产方面的损失和收益估算相对容易,而社会、心理、自然生态方面损失的估算却比较困难。如吉林化爆炸案所造成的松花江污染问题,它在人们心中造成的恐慌及由此引发的对政府的不信任、对松花自然生态的损害以及污染带流入俄罗斯境内后所引发的国际问题,这些都是不好用“量”计算的。{8}  科学上的不确定性是谨慎行事原则与预防原则最主要的区别。不把科学上的确定性作为采取防止措施的必要条件,反映了人类在防止环境危害上更加积极的态度。按照预防原则,人类环境保护事业的开展要以科学证据为依据,无论是环境损害的预防还是治理,都始终把科学证据作为行动的必要根据。这种做法的好处是,行动更具针对性和目的性,也能带来预期的效果。但以化学风险、生物风险为主要内容的环境风险的存在给人类提出了新的课题:在人类无法掌握充分科学证据的情况下,我们是否也应有所作为?谨慎行事原则给人们提出的要求是,只要存在一定的证据证明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即使证据并不十分充分,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这不仅是一种理念上的更新,更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9}  不遵循谨慎行事原则而导致环境恶化的典型实例便是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少国家以温室气体引起气候变暖缺乏科学证据为由,延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这也是布什政府抛弃《京都议定书》的理由之一),结果导致全球气候日趋变暖。  谨慎行事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要求是:  第一,当某类活动、行为对环境存在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且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该活动、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一国应当针对这类活动、行为设定行政许可(如建立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制度),或者将其纳入环评许可程序以控制环境风险,不得懈怠履行相关的立法义务。这是因为,行政许可首先是对某类活动、行为予以禁止,其次才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禁止,属于“一枚硬币的两面”。  第二,在许可的实施上,立法应明确规定,当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上述活动、行为不会造成环境上的危险后果时,行政主体应当通过拒绝许可、控制许可证数量或许可证附款等措施,以控制环境风险。  第三,建立许可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在传统的行政许可中,当许可机关不同意相对人所申请的事项时,必须说明理由。若相对人不服而诉至法院时,由许可机关对“不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10},若法院不采纳许可机关提出的证据,可判决撤销“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而由许可机关重新审查,甚至可直接判决许可机关向相对人颁发许可证。而在适用谨慎行事原则的环境行政许可中(至于哪些环境行政许可适用谨慎行事原则,则应当由立法作明确规定),许可机关只需授引立法规定说明此类事项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11},即可不同意相对人所申请的事项,若相对人不服而诉至法院时,由相对人承担证明“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违法的举证责任,即相对人必须提出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其拟从事的活动不会造成危险后果,方可使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事实上,举证责任转移作为一项程序性制度在国际环境法上早就存在。如1972年《斯陆公约》规定的事先正当程序要求,只有十分肯定在陆地上没有实际可行的替代处置方法时,才能向海洋倾倒废物,当向海洋倾倒废物导致的危害无法确切加以证明时,由倾倒者证明其行为在环境上是安全的。{12}  (三)科技促进原则  叶俊荣教授认为,环境立法上的科技促进原则,是指政府在制定环保标准或作其他管制性要求时,不以既有的科技水准为限,甚至要求污染者设法做到当今科技所做不到的。从静态面上看,在环境决策的过程中,决策者必须随时考虑依现今的科技水准所作出的管制要求,污染者是否做得到,因此,当立法机关或主管机关“强人所难”超越现今科技水准作管制要求时,恐怕在法理上站不住脚。然而,在环境领域,必须考虑促进科技发展的动态需求。叶俊荣教授举例说,美国早期进行环境立法时,国会议员明白宣示,将要求业者做他们目前所做不到的,目的是要企业把污染防治工作扛起来,尤其是污染防治技术的创新开发。{13}学者王文革比较了我国与欧美国家的能效标准后指出,我国能效标准属于现状标准,从发布到实施大约需要半年的时间。能效限定值一般低于近期市场产品的平均能效水平,以淘汰一定比例的低效产品为原则。这种标准的制定模式对引导产品的更新换代作用不够明显。而超前性能效标准是国外所普遍采用的标准模式。超前标准中的产品能效限定目标值,通常高于目前市场平均能效水平,一般企业要达到目标值必须进行技术改造。标准从出台到实施有一个较长的准备期,一般3年一5年,以便企业对目前产品的节能技术和生产工艺进行改进。他认为,在我国加强超前标准的研究,革新能效标准的制定模式,实施超前性能效标准,对于引导企业创新节能技术具有重要意义。{14}  笔者认为,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也应当坚持科技促进原则,具体而言:第一,在立法上设计许可标准时(许可标准往往包含了环境标准),应当有助于促进某一产业提高污染治理技术,不得在现今所普遍采行的污染治理技术之下设计许可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环境立法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大多没有规定许可标准。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只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却没有对审查标准作规定。这种状况是与《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不相符合的(当然,这与大量环境法律、法规是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前制定的有关){15}。第二,以总量控制下的许可证为基础,建立排放权交易和节能指标交易制度,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企业进行节能减排的技术研发。  (四)合理开发利用原则  合理开发利用原则是指一国在设定和实施环境行政许可时,应当把自然资源、能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结合起来,以达到永续发展之目的。该原则体现的是人类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当代人利益与后代人利益的平衡,其理论基础是环境资源的稀缺性。  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上,合理开发利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设计许可的审查标准时,要根据自然资源、能源的可更新或不可更新的特点,对化石能源以及野生动植物、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严格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同时鼓励开发可再生能源以替代化石能源,确保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二是根据生态环境的消纳能力,依托许可证制度,建立污染物排放(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以确保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三是由于环境资源具有稀缺性,其属于全体人民的财产而由国家代为管理,因此,应当注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实施许可(即通过特许方式),确保环境资源配置给最优的使用者。  (五)污染者负担原则  污染者负担原则(Polluter Pays Principle)又称PPP原则,也称“污染者负责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领域,这一原则是指取得许可证的污染者,应当承担治理环境污染并赔偿损失的责任。该原则的理论基础是环境问题的外部性“内部化”。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首先提出了“污染者付费”(Polluter pay principle),即由污染者承担治理的费用。该原则一经提出,很快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很多国家将其确定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16条规定:“各国政府应努力促进环境成本的内在化和经济手段的利用,考虑原则上应由污染者承担污染成本,适当尊重公众的利益且不扭曲国际贸易和投资。”  对于Polluter Pays Principle,目前国内的环境法教材中有多种不同的译法,比较常见的有“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支付原则”、“污染者自付原则”、“污染者负责原则”和“污染者负担原则”等。从表面上看,这些不同的译法并无不可,但仔细分析,它们之间还是存在差异,而这些差异对理解Polluter Pays Principle的本意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污染者付费”的理论根据是经济学上的“使用者付费”理念。将PPP原则译为“污染者付费原则”最初是基于“谁损毁他人之物须负损害赔偿之责”的法理。“付费”体现的是将环境损害的代价课加于引起环境问题的一方。环境保护实践的发展表明,当前的PPP原则要求污染者承担的绝不仅仅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而是包含了预防、控制、减少污染在内的综合责任,这种责任绝不仅限于“付费”。污染者有时需要将污染排除并恢复原状,有时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很明显,将PPP原则译为“污染者付费原则”是不全面的,它不能完整反映该原则的内涵。  “污染者支付原则”虽没有明确提出“付费”,但“支付”通常都是和一定的费用联系在一起的。很少有人会说“支付”某种金钱以外的责任。“污染者支付”和“污染者付费”在内容上基本相同,二者都不能全面体现PPP原则的含义。  对“污染者自付原则”这种译法,从文义上理解,我们可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那就是污染者必须自行承担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的全部治理和赔偿责任。这种观点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看似乎并无不妥,但在实际应用时,要求污染者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多数情况下是行不通的。这与环境损害的特征有关。环境损害的产生往往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实践中能够要求污染者承担的和污染者实际承担的都不可能是其行为造成的全部或完全的责任,而只能是一种适当的或适当比例的责任。环境损害还具有时间长、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一些环境事故造成的大范围、长时段、高强度的损害使肇事者根本无法承担。为了使受害者得到适当的救济,在国内环境领域,有环境税、环境保险等制度,而在国际环境领域,也有专门用于特定领域环境损害的环境基金和发达国家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用于环境治理的国际援助基金。这些都说明,将PPP译为“污染者自付”也是不恰当的。  因此,PPP原则最恰当的译法是“污染者负担原则”或者“污染者负责原则”。这两种译法在含义上并无不同。“污染者负责原则”多为港台地区学者所采用,而“污染者负担原则”在大陆被较多地采用。{16}  在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中,污染者负担原则主要体现为与许可证有关的环境费制度、强制保险制度以及环境治理、恢复、补救制度。例如,台湾地区《核子损害赔偿法》第25条规定:“核子设施经营者应维持足供履行核子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之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并须经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核定,始得运转核子设施或运送核子物料。”{17}我国《森林法》第35条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六)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到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监督之中,并有权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环境管理的违法和盲目,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在现实中,由于环境问题经常涉及复杂的科技背景,因而部分论者主张环境管制最适宜专家政治。然而,环境管制也经常涉及利益的冲突,需要借用民主理念寻求解决。在环境行政中,参与式民主的观念并不在于以投票的方式解决所有的问题,而是由受影响民众通过适当管道参与决策过程,借以调和利益冲突,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从而改善政府的决策品质。  在环境行政许可领域,公众参与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一,行政主体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听取环境权益受影响者(通常为相邻权人以及开发建设活动所在地的居民)的意见,主要是通过许可听证程序来完成。第二,公民提起与环境行政许可有关的行政公益诉讼,以维护环境公益。从世界范围来看,主要有两类:一是撤销诉讼,即请求法院撤销许可机关违法颁发的环境许可证;二是课予义务诉讼,即被许可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许可证所规定的义务而有关主管机关又怠于执法时,公民请求法院责令主管机关积极采取执法措施。{18}第三,公民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的检举、控告管道,请求上级行政机关督促下级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或改变、撤销下级行政机关违法、不适当的许可决定。上述三个方面都需要在立法上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百度知道篇幅有限请下载附件:

环境规划论文10000字题目怎样写的

参考例文:《环境法基本原则与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姜敏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摘要: 在现代社会,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最主要的法律制度。目前学界对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原则等)探讨甚多,而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系统探讨的尚不多见。环境行政许可具有风险品性、科技背景、利益权衡、代际平衡、国际关联等五个特征,因此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除了须遵循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须遵循预防、谨慎行事、合理开发利用、污染者负担、科技促进、公众参与、协同合作、国家环境资源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等八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这八项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建构均有各自明确的要求,并在特定情况下使许可举证责任发生转移。   关键词: 环境风险;环境行政许可;环境法基本原;制度建构   从世界各国的环境立法来看,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最主要的法律制度。由于这一制度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把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政府能够有效进行环境管理,因而其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有学者甚至将其称为环境风险控制的“支柱性”制度。{1}   任何制度的建构都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自《行政许可法》颁行以来,学界对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包括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探讨甚多,而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系统探讨的尚不多见,难以有效指导环境行政许可的立法实践。近年来发生的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污染松花江案、深圳西部通道环评审批案、北京“西一上一六”输电线路工程环评审批案、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振动妨害争议案等典型案例,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不足,这与理论准备的不充分不无关系。本文从分析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出发,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一研讨,以期为具体的立法提供有益的指导。  一、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  明晰环境行政许可相对于其他行政许可的特色,对于探讨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尤为重要。从环境行政管制的整体结构来看,环境行政许可相对于其他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色:  (一)风险品性  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行为,是环境行政许可管制的对象。与一般的损害相比,环境损害具有治理难、恢复难的特征。在经济上,与采取预防措施相比,恢复与治理费用相当高昂。例如,泰晤士河的治理就花了一百多年的时间,耗费巨额资金。据经济学家测算,预防污染费用与事后治理的费用比例高达1 : 20。 {2}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不可逆转的,很难消除和恢复。例如,重金属的污染、土壤沙漠化均很难消除。自然景观的破坏、物种的灭绝、热带雨林和原始森林的消失均无法恢复。以上特征决定了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必然具有高度的“风险品性”,一旦决策失误,往往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这种“风险品性”,客观上要求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建构必须以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为宗旨。  (二)科技背景  环境行政许可的最大特色在于其涉及高度的科技背景。许多环境上的危害行为或产品往往是在经年累月后才被发现。例如,农药DDT在被发现对环境生态的危害之前,几乎被视为神药般膜拜。在对臭氧层探测的结果尚未发布之前,人们根本无法体会用途广泛的氟氯化碳(CFCs)竟是罪魁祸首。此外,环境问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亦格外困难,时常牵涉到科学上的极限,无法立即给予一个肯定的答案,以作为认定责任或采行相应措施的依据。我国三峡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便是一个在科学上都难以有定论的例子。再者,理想环境品质的设定、环境影响的评估、环境改善的认定等,亦涉及科技水准的考量,在立法政策上应作出与现行科技水准相等的做法,或作出超越现行科技水准的要求,由企业努力去跟进。由于此种高度的科技背景,使得环境行政许可更具决策风险,所作的许可决定在日后有可能被证明是错误或偏差。然而,虽然涉及科技与资讯上的未定,环境决策却不能停摆,在许多情况下往往决策于科技未知之中。{3}  (三)利益权衡  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往往与自然资源的利用息息相关,用与不用或者是如何使用现存的资源,时常引发产业者的经济利益与受害人的健康权、生存权的冲突,间接触动消费者的消费权益、从业劳工的健康权与工作权以及相关企业的竞争优势等广度的利益纠葛。即使在环境保护的领域内,亦有不同环境价值之间的冲突。例如,鼓励多用纸制品以减少对塑胶容器的依赖,虽然有助于垃圾的处理以及减低化学制品制造过程中污染源的产生,但却对森林的砍伐带来压力。此外,环境行政许可所带来的利益冲突也可能表现在国际上。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油污等问题都有待国际性或区域性的解决。但是,在国际上,各国对这些问题的形成负有相当不同的责任,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对这些问题的缓急定位也颇不相同,因而引发国际间的利益冲突。  由于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在性质上容易引发广泛的利益冲突,因而在决策过程中往往必须作利益衡量或轻重缓急次序的排定,而难以对某一利益作绝对式的定论。此种“利益权衡”的性质,使得环境行政许可决策的政治意味提高,进而加强民主理念的比重。{4}  (四)代际平衡  环境保护的核心问题,乃是资源的使用与配置。由于现今通行的资源使用与配置方法,有许多是不可回复或者回复困难的,因而造成这一代人作决策,而由下一代人承担后果的问题。因此,在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容易衍生代表性危机的发生(即下一代人由谁作代表参与许可决策)以及伦理意味浓厚等现象。针对此一特色及衍生现象,在环境行政许可程序的设计上,应当强调对下一代价值的关照,根据信托法理论设计下一代代表的参与,并强化对资源使用后果的预测与控制,适度节制现今的量化性决策。在实体上,则应从“善后”的观点,往前移至“预防”的观点,在许可决策的过程中,尽力去考虑、保障下一代人对自然资源的权益。{5}  (五)国际关联  地球生态系统(生物圈)是一个流动的物质和能量循环体,它们不以对国家或地区疆界的人为划分而分割。因此,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对人类环境利用行为所实施的法律控制,必然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对其他国家或地区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例如,一个国家为防治大气污染而采取高烟囱化措施,就可能使该大气污染物质随大气循环而污染其国家或地区;地处河流上游国家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可能会导致地处河流下游国家发生水污染损害;各国大量排放二氧化碳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等等。因此,虽然环境行政许可在法律性质上是一国内部的管制措施,但在许多情况下,往往具有国际关联性。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制度的国际化。因此,一国在设计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时,必须做好国际义务与国内规划的协调,避免自绝于国际社会的封闭制度。  二、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  根据上述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笔者认为,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除了须遵循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须遵循以下八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这八项原则对具体的制度建构均有明确的要求。  (一)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指一国的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应当以制止、限制、控制可能引发环境损害的活动为宗旨。该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它包括三个要素:第一,预防的对象是环境损害。对这种损害的预防往往表现为对具有环境危害性的活动或行为的避免,但在危害性的活动或行为发生后的及时控制措施也属预防范畴。第二,该原则追求避免危害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但在危害行为或事件已经发生或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该原则要求防止危害的扩大,并将其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也就是说,预防原则的目标具有层次性,只有在首要目标无法实现时,才能退而求其次。第三,其具体措施应当是积极的、预防性的事前措施,而不是消极的、反应性的事后补救。{6}  预防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环境法原则。许多国际环境法律都对预防原则做了明确规定。例如,1992年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将预防原则作为欧共体环境政策的基础之一。它规定:“共同体环境政策应以高层次的保护为目标”,“应以预防原则为基础,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必须优先从污染源上矫正环境损害”。学界通常把预防原则称为环境法的“黄金规则”,因为这一原则追求无害(尽管无害是难以实现的)和降低危害。与其他行政许可相比,“预防理念”在环境行政许可中体现得最为突出,这是与现代环境管理的“源头控制”理念相契合的,这也是许可证制度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的一个根本原因。  预防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要求主要有四项:一是对于避免环境损害,如果通过许可方式比其他管制方式更为合理的话,那么,立法机关有义务及时设定许可,而不得怠于行使立法权。二是环境行政许可的设定方案必须有助于避免环境损害。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在这方面还存在不少缺陷,亟需完善。例如,按照现行立法,在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中,环评审批为投资主管部门(现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前置条件。而按照《城乡规划法》第36条的规定,如果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须先取得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才能申请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但是,现行立法却没有规定建设项目应当在选址阶段就进行环评,客观上造成建设项目大多是在选址确定后再作环评(因为建设单位通常是按照自己的设想进行选址,获得官方的选址意见书后非特殊情况不会被撤销,而环评却是对开发建设活动的一种制约)。这种立法方案就使得环评审批难以有效发挥预防功能,同时也忽视了选址所在地居民的环境权益。深圳西部通道环评审批案、北京“西一上一六”输电线路工程环评审批案、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振动妨害争议案、珠海拱北变电站环评审批案均系项目选址所引发的争议。{7}三是要以避免环境损害的发生为目标,完善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查标准与附款,以保证环境行政许可发挥预防功能。四是强化许可机关的后续监管责任,当被许可人不正确履行许可证所规定的义务时,许可机关除采取行政处罚外,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发生环境损害,当环境损害成为不可避免时,许可机关有责任防止损害的扩大,并努力将损害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二)谨慎行事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一国在设定和实施环境行政许可时,应当谨慎小心,周密计划和安排,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环境的潜在性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本国能力范围之内的,符合成本效益的合理措施以防止环境恶化。根据《里约宣言》的规定,谨慎行事原则包含三个要素:(1)威胁的严重性或不可逆转性。即存在巨大的环境风险,学界把这种风险程度称为“风险阈值”。不同法律文件对这个阈值的表述并不一致。《里约宣言》的要求是“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卑尔根可持续发展宣言》要求的是“出现严重或不可逆破坏的威胁”;《跨界水道公约》的规定是“可能导致重大的不利跨界影响”;《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规定是“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的是“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上述法律文件使用的“严重”、“重大”、“不可逆转”看起来提出了严格的标准,但究竟何谓“严重”、“重大”、“不可逆转”,在这些法律文件中却找不到答案。因此,这一原则在实际使用中还存在如何判断危险程度的问题。(2)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即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某种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谨慎行事原则中,缺乏科学上充分证据,不构成不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理由。换句话说,即使科学上证明某种行为或事件不一定会造成环境损害,也应当采取防止措施。(3)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防止措施。在谨慎行事原则中,成本效益所对应的主体是人类整体,即拟实施的防止措施是否符合成本效益,不是看它是否对一国或一群体有利,而是看它在总体上是否对人类有利。需要指出的是,与经济领域的成本效益估算不同,环境领域的成本效益估算相对复杂。财产方面的损失和收益估算相对容易,而社会、心理、自然生态方面损失的估算却比较困难。如吉林化爆炸案所造成的松花江污染问题,它在人们心中造成的恐慌及由此引发的对政府的不信任、对松花自然生态的损害以及污染带流入俄罗斯境内后所引发的国际问题,这些都是不好用“量”计算的。{8}  科学上的不确定性是谨慎行事原则与预防原则最主要的区别。不把科学上的确定性作为采取防止措施的必要条件,反映了人类在防止环境危害上更加积极的态度。按照预防原则,人类环境保护事业的开展要以科学证据为依据,无论是环境损害的预防还是治理,都始终把科学证据作为行动的必要根据。这种做法的好处是,行动更具针对性和目的性,也能带来预期的效果。但以化学风险、生物风险为主要内容的环境风险的存在给人类提出了新的课题:在人类无法掌握充分科学证据的情况下,我们是否也应有所作为?谨慎行事原则给人们提出的要求是,只要存在一定的证据证明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即使证据并不十分充分,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这不仅是一种理念上的更新,更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9}  不遵循谨慎行事原则而导致环境恶化的典型实例便是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少国家以温室气体引起气候变暖缺乏科学证据为由,延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这也是布什政府抛弃《京都议定书》的理由之一),结果导致全球气候日趋变暖。  谨慎行事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要求是:  第一,当某类活动、行为对环境存在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且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该活动、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一国应当针对这类活动、行为设定行政许可(如建立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制度),或者将其纳入环评许可程序以控制环境风险,不得懈怠履行相关的立法义务。这是因为,行政许可首先是对某类活动、行为予以禁止,其次才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禁止,属于“一枚硬币的两面”。  第二,在许可的实施上,立法应明确规定,当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上述活动、行为不会造成环境上的危险后果时,行政主体应当通过拒绝许可、控制许可证数量或许可证附款等措施,以控制环境风险。  第三,建立许可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在传统的行政许可中,当许可机关不同意相对人所申请的事项时,必须说明理由。若相对人不服而诉至法院时,由许可机关对“不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10},若法院不采纳许可机关提出的证据,可判决撤销“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而由许可机关重新审查,甚至可直接判决许可机关向相对人颁发许可证。而在适用谨慎行事原则的环境行政许可中(至于哪些环境行政许可适用谨慎行事原则,则应当由立法作明确规定),许可机关只需授引立法规定说明此类事项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11},即可不同意相对人所申请的事项,若相对人不服而诉至法院时,由相对人承担证明“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违法的举证责任,即相对人必须提出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其拟从事的活动不会造成危险后果,方可使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事实上,举证责任转移作为一项程序性制度在国际环境法上早就存在。如1972年《斯陆公约》规定的事先正当程序要求,只有十分肯定在陆地上没有实际可行的替代处置方法时,才能向海洋倾倒废物,当向海洋倾倒废物导致的危害无法确切加以证明时,由倾倒者证明其行为在环境上是安全的。{12}  (三)科技促进原则  叶俊荣教授认为,环境立法上的科技促进原则,是指政府在制定环保标准或作其他管制性要求时,不以既有的科技水准为限,甚至要求污染者设法做到当今科技所做不到的。从静态面上看,在环境决策的过程中,决策者必须随时考虑依现今的科技水准所作出的管制要求,污染者是否做得到,因此,当立法机关或主管机关“强人所难”超越现今科技水准作管制要求时,恐怕在法理上站不住脚。然而,在环境领域,必须考虑促进科技发展的动态需求。叶俊荣教授举例说,美国早期进行环境立法时,国会议员明白宣示,将要求业者做他们目前所做不到的,目的是要企业把污染防治工作扛起来,尤其是污染防治技术的创新开发。{13}学者王文革比较了我国与欧美国家的能效标准后指出,我国能效标准属于现状标准,从发布到实施大约需要半年的时间。能效限定值一般低于近期市场产品的平均能效水平,以淘汰一定比例的低效产品为原则。这种标准的制定模式对引导产品的更新换代作用不够明显。而超前性能效标准是国外所普遍采用的标准模式。超前标准中的产品能效限定目标值,通常高于目前市场平均能效水平,一般企业要达到目标值必须进行技术改造。标准从出台到实施有一个较长的准备期,一般3年一5年,以便企业对目前产品的节能技术和生产工艺进行改进。他认为,在我国加强超前标准的研究,革新能效标准的制定模式,实施超前性能效标准,对于引导企业创新节能技术具有重要意义。{14}  笔者认为,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也应当坚持科技促进原则,具体而言:第一,在立法上设计许可标准时(许可标准往往包含了环境标准),应当有助于促进某一产业提高污染治理技术,不得在现今所普遍采行的污染治理技术之下设计许可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环境立法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大多没有规定许可标准。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只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却没有对审查标准作规定。这种状况是与《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不相符合的(当然,这与大量环境法律、法规是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前制定的有关){15}。第二,以总量控制下的许可证为基础,建立排放权交易和节能指标交易制度,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企业进行节能减排的技术研发。  (四)合理开发利用原则  合理开发利用原则是指一国在设定和实施环境行政许可时,应当把自然资源、能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结合起来,以达到永续发展之目的。该原则体现的是人类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当代人利益与后代人利益的平衡,其理论基础是环境资源的稀缺性。  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上,合理开发利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设计许可的审查标准时,要根据自然资源、能源的可更新或不可更新的特点,对化石能源以及野生动植物、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严格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同时鼓励开发可再生能源以替代化石能源,确保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二是根据生态环境的消纳能力,依托许可证制度,建立污染物排放(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以确保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三是由于环境资源具有稀缺性,其属于全体人民的财产而由国家代为管理,因此,应当注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实施许可(即通过特许方式),确保环境资源配置给最优的使用者。  (五)污染者负担原则  污染者负担原则(Polluter Pays Principle)又称PPP原则,也称“污染者负责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领域,这一原则是指取得许可证的污染者,应当承担治理环境污染并赔偿损失的责任。该原则的理论基础是环境问题的外部性“内部化”。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首先提出了“污染者付费”(Polluter pay principle),即由污染者承担治理的费用。该原则一经提出,很快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很多国家将其确定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16条规定:“各国政府应努力促进环境成本的内在化和经济手段的利用,考虑原则上应由污染者承担污染成本,适当尊重公众的利益且不扭曲国际贸易和投资。”  对于Polluter Pays Principle,目前国内的环境法教材中有多种不同的译法,比较常见的有“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支付原则”、“污染者自付原则”、“污染者负责原则”和“污染者负担原则”等。从表面上看,这些不同的译法并无不可,但仔细分析,它们之间还是存在差异,而这些差异对理解Polluter Pays Principle的本意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污染者付费”的理论根据是经济学上的“使用者付费”理念。将PPP原则译为“污染者付费原则”最初是基于“谁损毁他人之物须负损害赔偿之责”的法理。“付费”体现的是将环境损害的代价课加于引起环境问题的一方。环境保护实践的发展表明,当前的PPP原则要求污染者承担的绝不仅仅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而是包含了预防、控制、减少污染在内的综合责任,这种责任绝不仅限于“付费”。污染者有时需要将污染排除并恢复原状,有时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很明显,将PPP原则译为“污染者付费原则”是不全面的,它不能完整反映该原则的内涵。  “污染者支付原则”虽没有明确提出“付费”,但“支付”通常都是和一定的费用联系在一起的。很少有人会说“支付”某种金钱以外的责任。“污染者支付”和“污染者付费”在内容上基本相同,二者都不能全面体现PPP原则的含义。  对“污染者自付原则”这种译法,从文义上理解,我们可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那就是污染者必须自行承担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的全部治理和赔偿责任。这种观点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看似乎并无不妥,但在实际应用时,要求污染者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多数情况下是行不通的。这与环境损害的特征有关。环境损害的产生往往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实践中能够要求污染者承担的和污染者实际承担的都不可能是其行为造成的全部或完全的责任,而只能是一种适当的或适当比例的责任。环境损害还具有时间长、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一些环境事故造成的大范围、长时段、高强度的损害使肇事者根本无法承担。为了使受害者得到适当的救济,在国内环境领域,有环境税、环境保险等制度,而在国际环境领域,也有专门用于特定领域环境损害的环境基金和发达国家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用于环境治理的国际援助基金。这些都说明,将PPP译为“污染者自付”也是不恰当的。  因此,PPP原则最恰当的译法是“污染者负担原则”或者“污染者负责原则”。这两种译法在含义上并无不同。“污染者负责原则”多为港台地区学者所采用,而“污染者负担原则”在大陆被较多地采用。{16}  在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中,污染者负担原则主要体现为与许可证有关的环境费制度、强制保险制度以及环境治理、恢复、补救制度。例如,台湾地区《核子损害赔偿法》第25条规定:“核子设施经营者应维持足供履行核子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之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并须经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核定,始得运转核子设施或运送核子物料。”{17}我国《森林法》第35条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六)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到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监督之中,并有权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环境管理的违法和盲目,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在现实中,由于环境问题经常涉及复杂的科技背景,因而部分论者主张环境管制最适宜专家政治。然而,环境管制也经常涉及利益的冲突,需要借用民主理念寻求解决。在环境行政中,参与式民主的观念并不在于以投票的方式解决所有的问题,而是由受影响民众通过适当管道参与决策过程,借以调和利益冲突,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从而改善政府的决策品质。  在环境行政许可领域,公众参与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一,行政主体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听取环境权益受影响者(通常为相邻权人以及开发建设活动所在地的居民)的意见,主要是通过许可听证程序来完成。第二,公民提起与环境行政许可有关的行政公益诉讼,以维护环境公益。从世界范围来看,主要有两类:一是撤销诉讼,即请求法院撤销许可机关违法颁发的环境许可证;二是课予义务诉讼,即被许可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许可证所规定的义务而有关主管机关又怠于执法时,公民请求法院责令主管机关积极采取执法措施。{18}第三,公民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的检举、控告管道,请求上级行政机关督促下级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或改变、撤销下级行政机关违法、不适当的许可决定。上述三个方面都需要在立法上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百度知道篇幅有限请下载附件:

环境工程可以写污染物的环境评价方面,开始也不懂怎么弄,还是师姐给的文方网,写的《哈尔滨城市居住区公共空间声环境评价及分析研究》,相当靠谱的说基于组合评价法的中国区域投资环境评价研究战略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研究与应用战略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吉林省玉米加工产业发展战略环境评价研究常州市海归人才创业环境评价研究旅游投资环境评价研究——以湖北省为例基于RS和GIS的北京市生态环境评价研究居住区生态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基于招商引资的区域投资环境评价研究中国区域投资环境评价研究GIS在生态环境评价中的应用——以勉县至宁强高速公路为例城市居住社区声环境评价研究房地产业投资环境评价理论及应用研究沿海地区生态环境评价及生态建设研究——以江苏省东台市为例基于GIS的岩溶地下水环境评价系统设计——以丰都雪玉洞地下河系统为例基于生态系统管理理论的海岸带战略环境评价研究房地产投资环境评价应用研究城乡总体规划战略环境评价研究战略环境评价法律制度研究绿色建筑的环境评价基于GIS的水环境评价决策支持系统研究基于遥感和GIS的矿山环境评价体系的构建与研究山西省招商引资投资环境评价研究3S技术支持下的九寨沟核心景区生态地质环境评价及演化趋势研究交通发展战略环境评价理论·方法及实证研究环境评价与广场设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境评价及缺陷应对研究城市地铁车站光环境评价研究我国中小企业创新环境评价理论与实证研究SD-GIS集成模型在城市交通规划环境评价的应用研究鄱阳湖地区土地生态环境评价研究城市创业环境评价方法及应用研究场地环境评价中污染和风险评价方法的研究室内环境的舒适性评价与灰色理论分析研究战略环境评价方法学体系研究秦岭河谷型乡镇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研究中国战略环境评价的有效性研究基于云模型的北极东北航道通航环境评价研究

老师帮你制定课题方向之后,你或者你的小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的申请老师批准开始论文写作的选题计划。它主要说明这个课题应该进行研究,自己有条件进行研究以及准备如何开展研究等问题,也可以说是对课题的论证和设计。 一般老师会给你一个标准格式,里面有如何撰写开题的要点!根据你的题目,你收集的资料将你的写作思路按照格式写出来!

这个每个学校要求不同最好到学校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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