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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律有关的论文8000字开头的标题

发布时间:2024-07-07 04:24:05

与法律有关的论文8000字开头的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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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法律生活与法 法制方圆

法制与我同行法网恢恢 疏 而不漏立足于这个社会普法教育

1、法制在我心中  2、法律让我茁壮成长  3、人人遵守交通法  4、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5、情大?法大?  6、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大学生  7、法制伴我行  8、知法、懂法、守法  9、那些年,我们一起打过的官司  10、法制教育让我成长  题目太多了,只要是与法律、法制相关的,一般都可以。上述10个题目仅供参考。

与法律有关的论文8000字开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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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是每个人都要遵守的,正所谓“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意思是任何事物都不能缺少束缚它的规则,否则就会方寸大乱。法律的存在就是用来规范我们的行为,从而使这个社会变得井井有条。2,《为了法律不再叹息》作文开头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当我们为实行法治而欢呼的时候,我不得不先请大家听一听发自于法律内心的叹息声。在春秋战国时代,齐国灭了纪国后,齐景公与晏子巡游纪国,发现一只金壶,谁知里向却是卷用红墨水写成的国书!看到这些利国利民的法律文书,景公不免相见恨晚,他对晏子说:“早有此书齐国灭纪岂不更快!”哪知壶屮丹书闻听此言却长叹不已:“纪国若能把我宣传、利用、实施起来岂能为你所灭!3,《让法律伴我成长》作文开头谈到法律,总会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作为当代中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年代,亲眼目睹了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突飞猛进,300多部法律相继出台,“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多么令人振奋!

论刑法的正当化事由界限 摘要:刑法有个原则叫做罪责刑相适应,用最直白的话来说,就是有多大的罪过,就有多大的责任,有多大的责任就要承担多大的刑罚。重罪处以重刑,轻罪处以轻刑,无罪就不承担责任。但是有时候行为人的行为也造成了法益的损害,刑法却不认为是犯罪,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那么这些受到侵害的法益该如何才能得到保障呢?要是没有对这些正当化事由加以一定的限制,那么社会就难以得到安定,人民的生活也会陷入一定的担忧之中,特别是权利人承诺这一块,必须严格限制,本文就是通过对这些正当化事由进行分析论证,来划定其合理的范围,指出现如今的立法中不合理的缺陷。关键词:正当化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合理范围 一、刑法正当化事由的定义正当化事由,又称为违法阻却事由,是指行为在形式上与犯罪具有相似性,但实质上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因而在定罪过程中予以排除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权利人承诺行为、自救行为、义务冲突。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些行为会对法益产生侵害,在形式上与犯罪是具有相似性的,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刑法处罚性、社会危害性。正当化事由则不具备以上特征和性质。也正是因为没有法益侵害性、社会危害性,刑法才将之排除在违法犯罪的范围之外。根据分类来看,正当化事由可以分为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和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前者是指由刑法明确规定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在民事关系中也有所体现。后者是指刑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的。但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那些虽然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是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也是属于排除犯罪性的事由,主要是指其它五种情形。而后五种情形正是我要展开说明的重点所在,因为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范围限制不够明确、不够严格,更加容易突破界限,由正当化事由转变成违法犯罪,这样是不利于刑法的神圣性和社会的安定发展的。 二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一)、正当防卫 提起正当防卫,我们已经不再陌生,学习民法的时候就已经重点介绍过了,而且在司法考试中也是一大重点。生活中也是较为常见的。所以可以说是整个正当化事由的大哥大。是最为重要的正当化行为。从理论上来看,他的法律来源是法律明确赋予的自卫权,是鼓励公民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与犯罪分子相对抗的权利。但是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意实施防卫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防卫行为,才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的条件规定得比较明确,具体是包括防卫的起因,防卫的时间要正确、防卫的意图、防卫的对象和防卫的限度等五大方面。只有同时符合这五种条件,才能形成正当防卫,具体的说来,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是有现实的不法侵害,而不能是行为人自认为存在,而实际上不存在或者说根本不是侵害行为的,这样成立的是假想防卫,如果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存在过失且刑法有规定的,成立过失犯罪,没有规定的是意外事件。而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犯罪分子被制服、逃离现场或者是丧失侵害能力、主动中止。放弃了犯罪,行为人还是不依不饶,认为对方是坏人,还是要将其打伤打残的,形成一个防卫不适时,如果说符合犯罪构成的,一般都是按照犯罪处理。故意伤害这个罪名出现的最多。很多公民对防卫提前的设定表示不满或者不理解,认为对方已经拿着刀冲到我的旁边,虽然没有动手,但是万一他动手,我不就马上倒在血泊之中了吗,难道一定要等他将我刺到在地,让我血流成河、毫无还手之力才可以予以反击么,这根本就是坐以待毙。是不是可以先发制人,将对方刺伤再说。法律是不予认可的。提前防卫很有可能涉嫌故意伤害。我认为对于这一点应当区别对待,如果对方是持枪的,通过各种因素可以判断对方有可能开枪伤人,就应当允许公民先发制人,将对方制服,但是行为人只是有购买枪支的行为,或者只是将手枪从衣服里面掏出来的,应当不能对其进行防卫。而防卫的意图这一点来分析,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益,如果是为了保护非法利益,如毒贩为了赃物不被海关人员搜查出来,用暴力抗拒执法的,肯定不能是违法阻却事由。而防卫挑拨,偶然防卫的,也能通过逻辑思维来判断,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法处罚性的,不应当列为正当防卫范畴。就拿偶然防卫来谈谈,甲方与乙方有仇,正好遇见乙方要杀掉丙方,甲方趁机开枪将乙方杀死。表面上看,符合无限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是实际上甲方是有杀害乙方的犯罪故意,应当成立故意杀人罪来对他进行处罚。而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侵害人,如果是针对第三人的正当防卫,要想正当化而免责,只能通过紧急避险的途径。防卫限度是正当防卫中最难以把握的一点,理论上讲是达到制止侵害人犯罪即可,也就是点到为止,但是实践中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很难区分的,理论上是通过两个要点来把握的,一是这个防卫行为是不是制止犯罪所必需的,第二点就是防卫行为和不法侵害结果是否相适应。行为人在这里对过当行为的主观心态一般来说都是过失的,但是也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况,这里我们又要加以区别对待。对于无限正当防卫,也就是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必须要求行凶者的行为是严重的故意伤害行为,这种行为是严重危及到被侵害人的人身权益的,必须是有可能造成被害人重伤结果的暴力犯罪才可以对其进行无限正当防卫。如果是财产一类的犯罪,如抢劫、但是没有危及到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的,我觉得不应该适用这个无限正当防卫,即使是从法理上来判断,人的生命也应当高于财产,即使这个人是恶人,也一样,否则就是对人权的践踏,是对整个社会的侮辱,这正是现在我国司法废除经济犯罪死刑的重要原因之一。(二)、防卫装置这个问题是对于预先设置的防卫装置对于不法侵害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不应该成立防卫提前。现实生活中,很多瓜农喜欢在自己的大棚设置电网,然后在大棚外面写上,此处有电危险,靠近后果自负等字样。我觉得这样是不应该成立正当防卫的,虽然说瓜农有做出一个明示的声明,但是不排除侵害人是不识字的文盲,或者说见到了这些字,但是误以为瓜农摆的是空城计,是危言耸听,结果触电身亡,而且极大多数情况下,偷瓜贼是夜晚行动的,伸手不见五指,很难看见有警示标志在外面,造成人员伤亡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如果不追究这个瓜农的刑事责任,我觉得是不公平的,毕竟他的行为危害到了公共安全,而且装一个电网致人死亡,明显是超出了合理的防卫限度的。如果是在自己家里,为了防止贼人入侵盗窃,那么设置一点电流比较小的防卫装置,还是应当允许的。这里主要的范围限定,在于这个防卫装置到底有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和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如果是互相斗殴的情况,我们就要做出一个分析,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按照一般的思维来考虑,打架斗殴,双方是互相侵害的行为,肯定是不能成立正当防卫的,双方的目的都是为了打到对方。但是如果一方已经有意愿回避了,已经不打算打了,要求停战,而另一方不肯善罢甘休,认为自己已经吃亏了,还要步步相逼,紧追不舍,应当允许这个有意愿停止争斗的人对他实施正当防卫。我觉得这一点是应该予以扩大范围的,不然难以保护这些有悔改之心的人。也对执迷不悟的犯罪分子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我曾经碰到过这样一个案例,是有关偷越国境的,王某发现李某正在偷越国境,马上开枪将对方打成重伤,成功的制止了李某偷越国境的行为,但是法院判决王某不成立正当防卫。判决理由是,虽然王某的行为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但是他采取的手段造成了致人重伤的结果,与偷越国境这样的一般性社会利益来比较,明显是比较高了的,是超出了合理限度的,所以不宜认定是正当防卫。我觉得这个判决还是很合理的,也就是说保护的法益应当比侵害的法益要来得重要。(三)紧急避险 与正当防卫一致,我在学习民法的时候就经常接触紧急避险的概念。在这里也不做详细说明了。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当的行为去反对去克制不正当的行为,是以正义压不正义,而紧急避险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为了保护较大的正义、牺牲较小的正义。所以从这一层面来看,紧急避险的要求远远大于正当防卫的要求,正当防卫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不需要只存在这一种处置方式,即使可以选择逃跑这一途径,权利人也是可以选择对侵害人进行反击的,而紧急避险就不同了,它严格要求只有这一种途径可以解决问题,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如果还存在其他能把损失降到最低的途径达到相同的目的,采取这种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也不能成为正当化事由。这一点是应该严格限制的。而且正当防卫只是要求保护的法益等于或者小于被侵害的利益,紧急避险保护的利益是必须高于所侵害的利益价值的。 要是为了保护一个较小的利益,损害一个较大的利益,就好比丢了西瓜捡了芝麻,是最要不得的,也于整个社会的价值体系背道而驰。不过这也引发了一个经典案例,也就是在海中航行,遇到海难,是不是可以杀掉体弱多病,马上就要死掉的人来作为粮食,保全剩下的大部分人等待成功获救。如果依照这个观点来看这是完全合法的,但是根据实际判例和哈佛大学公开课的讲解,并不能通过紧急避险就剥夺他人的生命权。没有一个人可以凌驾于他人的生命之上。三、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一)、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缺陷 这个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是我这篇论文的重点,因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是刑法直接规定的,所以严格性比较强,从目的、时间、限度、对象、主观条件等五个方面来看,适用范围是很受到限制的。但是法令行为、义务冲突、自救行为、正当业务行为和被害人承诺的就比较侧重于理论性,法官自由裁量的需求量也更大。不仅容易造成事实认定上的偏差,导致错判误判,有罪变无罪、无罪变有罪。量刑和法律适用也存在着重大风险,也容易出现法官徇私枉法的情况。所以我觉得完全有必要将这些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也编入刑法之中,使其也成为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二)、法令行为的限制法令行为指的是依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所实施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者执行命令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在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特征,但是因为其是依据法律、法规而实施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那么就不构成犯罪。例如警察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的行为,还有法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署的执行死刑的命令对犯人进行枪决,从表面上看,他这种行为剥夺了犯人的生命权,是故意杀人罪的表现,但是因为是依据法律、执行命令的行为,所以不会构成犯罪。这里我们就要注意,这个法律必须是良法,否则的话,就等于承认二战时期德日战犯的辩解词,我们是军人,只是依照政府的命令行事,所以屠杀平民、发动战争不构成犯罪的,至少个人没有责任。而且要注意在执行法令的时候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就拿逮捕嫌疑犯来说,如果是应当出示逮捕证的,却没有出示,这样也是有可能违法犯罪的。否则,公民的合法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每天生活在家里,说不定就给捉起来关进监狱,这是很难使社会安定的。对于法令行为,我的看法就是两个,第一,法律本身必须是良法,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本质精神的。第二,执行者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办事,不能怀着私心,打击报复、公报私仇。(三)、正当业务行为的限制应该说武术、拳击这些体育竞技运动是正当业务行为最常见的表现形式了,从表面上看,拳击手你一拳我一拳,不把对方打趴下就是不罢休。根据我国刑法,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拳击手重拳一挥,何止是轻伤,有时候把人打得不省人事,重伤是难免的,但是只要这个比赛是正当的,是合法的,就不能追究打人者,也就是此处的获胜者的刑事责任。要是这一类的运动竞技被禁止了,那么观众们也就少了一个予以观赏、热血沸腾的节目了。但是,有些人是地下的黑拳比赛,从中牟取暴利,这一类是不能认定是正当化免责事由的,根本就不是正当业务行为。即使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比赛也应该明令禁止。而且运动员、参赛选手如果是恶意的去伤害他人,本身是不依照比赛规则来进行的,或者是巧妙地钻了比赛规则的空子,造成他人伤害的,应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我觉得足球比赛中这一类的情况很多,有些球员担心对方进球,或者是一直因为自己无法超越对方而怀恨在心,在比赛中就恶意的倒地铲球,故意踢伤他人,这就不应该认定是正当业务行为,而是故意伤害罪了。所以要求裁判严格把关,同时提高运动球员的素质,减少这类事件的发生。不然造成什么损害结果,都说自己不是故意的,是为了踢球,不小心提到了他人,我想这样的辩解是苍白无力的。不应该予以认定。(四)自救行为的限制我觉得自救行为跟民法上的资助行为有着类似的地方,刑法上的自救行为指的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救济的行为,比较常见的就是给人抢走了背包,在犯罪分子即将逃往外地或者是损坏所抢夺的物品的时候,受害人也无法得到有关机关帮助自己,可以允许使用暴力将财物夺回,或者阻止他人毁损财物。在这个过程中,因为犯罪分子必然不肯乖乖就范,必然会产生一番争斗,那么很有可能在这个过程中造成一定的伤亡。自救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的一个分类的,所以也有着严格的限制,要求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这也是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关键区别所在,正当防卫是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只是对于财产一类的侵犯,即使行为已经既遂了,但是被当场发现的并且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得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可以适用正当防卫。可见正当防卫虽然严格适用,比起自救行为来,还是比较宽松的。但是怎么认定被害人的行为是自救行为而不是事后的打击报复呢?事后的打击报复也是通过暴力手段或者其他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来达到目的的。自救行为很容易跟打击报复混在一起,这里就要注意是不是只能通过自己的手段来保护合法利益,而国家机关已经来不及或者不可能帮助自己的。因为自助行为是正当防卫的特殊表现,所以正当防卫所要求的,也是自助行为的要求。最主要的还是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目的只是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已。把自己的财物夺回了就行,不能继续对侵害人实行反击,因为完全可以在今后依靠国家机关来实施追责。要是为了一两百块钱,就将犯罪嫌疑人杀死,这也不应当是自助行为,因为两者的价值根本不等同,也不能比较。这是自助行为所要限制的地方。只要求用社会一般标准认定可以制止犯罪、挽回损失的方式就可以了。实践中,如果要对此类问题进行辩护,我从一个案例里面得出了一点结论,也就是如何为为了几百块钱杀死或者重伤嫌疑人的行为进行辩护。一般是认定为正当防卫,例如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并且用匕首将其刺伤,强行夺走一百块钱后下车逃跑,出租车司机发动车子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之后将其撞成重伤并且夺回了财物。要是我们认定这是自助行为的话,为了一百块钱就重伤他人,明显是超出了必要限度,出租车司机不能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要是不许司机实行这种行为的,犯罪分子就得逞了,开车撞人是此时最为容易的事情,我想换作他人也会采取这种方式的。既然针对财产性的犯罪行为,在当场可以挽回损失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采取正当防卫的行为,即对于财产违法犯罪的现象,正当防卫的时间可以做适度的扩大解释。我们认定是正当防卫就可以保护出租车司机了。至于该不该保护出租车司机,是看他的主观目的是什么,是抢回自己的财物的,应该认可。要是一心想致人于死命的,不应当认可。也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五)、义务冲突的限制义务冲突,指的是行为人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不相容的义务,为了履行其中的某种义务,不得已没有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形。我觉得这是类似于紧急避险的,只是义务冲突没有侵害合法第三人利益,是了保护一个较大利益,而没有保护较小利益,比如仓库管理员因为仓库失火了,为了救火,而没有制止小偷进行盗窃的行为,明显是违背了自己的职责,给仓库带来了损失,但是要是放任火势蔓延,即使捉住了小偷,仓库烧完了,损失就会更大,这是得不偿失的。也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是必须同时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义务,第二必须是保护的义务价值重于放弃的义务价值。也就是说,这个管理员如果选择了追捕小偷,而放弃了灭火,这样对于造成的后果,是要追究管理员的责任的。这里我想说的是,必须是管理员发现着火了,如果并不知道有火情,而去进行追捕小偷的,即使是着火了,这个义务存在的却没有履行,也不应该追究管理员的责任。至于义务的轻重,这个是要严格按照社会一般的价值观念来分析的,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必然大于财产权。不要因为有些人视财如命,觉得没有钱就活不下去,人命不如钱来得重要,就选择保护钱,而不要人命。最典型的是火场救火,明知道有个小孩子还睡在床上,跑进火场却搬了一个保险柜出来,导致小孩子没有及时撤离,葬身火海。这肯定是不符合义务冲突的价值观念的,对这种情况,实践中一般是不予追究这个家长的刑事责任的,但是我认为不应该只从道德的层面上予以谴责,应该归类于不作为的犯罪。(六)、经权利人承诺行为的限制这个问题最主要的争议在于安乐死,我国是不承认安乐死的,即使被安乐死的人是自愿接受死亡,并且签订了保证书,保证自己的死亡与执行者无关,对方是为了达成自己的心愿而进行的行为。但是我国法律还是要追究这个执行者的刑事责任。涉嫌故意杀人罪,因为这个承诺本身就不合法,即使是自己的生命,承诺这也是没有处分权的,况且违背了公序良俗、禁止性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限于财产权。我个人是支持安乐死的,因为有些人真的过着生不如死的生活,自己丧失劳动能力,还要拖累家里人,承受着精神上、肉体上的双重压力,这样活着的话是一种很残忍的状态,如果是明确自己愿意接受死亡的,应当予以认可,对那些为了缓解亲人活受罪的痛苦的人追究刑事责任,是不公平的。应该由国家设立一个专门执行安乐死的机构,个人不得进行。相信不久的将来或许可以有所改变。这里还涉及一个问题,就是受到承诺人的,所做的事情超出了承诺者的承诺范围的,是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要是这个作出承诺的人反悔了怎么办,他原先愿意让行为人砍掉自己的手指,接着因为恐惧而不愿意了,但是他反悔的意愿还没有表达出去就被砍掉了手指,这样的话,是不是要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呢。类似于这个承诺问题的,还是事后承诺,如果某个人绑架了女孩,女孩爱上了他,要跟他结婚,就说是自己答应要那个男的绑架他的,这种行为明显违背了法律禁止性规定,纵容了犯罪分子,而且让国家的追诉权被个人牵着鼻子走,这是有碍国家公权力的神圣性、权威性的。不应该认可,而理论上也是明确表示不得事后承诺的,这是权利人承诺在时间上的要求。而且被害人只能承诺个人的法益,而不是整个社会的法益,一个人是无法代替整个社会的,即使他位高权重。三、该如何限定范围以上我已经把七种正当化事由的情况都做了一个详细的说明,对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只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就可以了,正当防卫中的避险装置,如果是装在自己家里,不会影响公共安全的,且对人体伤害较小的,应当许可,对于独自居住在偏僻地区的孤寡老人或者单身女性应该予以特殊照顾。可以适当放宽要求。而避险装置是装在公共场合,可能造成对公共安全的威胁的,应当明确禁止。对于五种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应该在刑法修正案中明确纳入刑法范畴,并且对于每一种情况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予以固定,这样既符合了罪刑法定的要求,也能给公民一个指导作用,明确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符合人们的期待可能性,防止别有用心的人钻法律的空子,也降低了因为不知法而犯罪的悲剧产生。 参考书目:《刑法总论》、《北大司法实践前沿》

我们是才有的 原创的

有关法律的论文8000字开头

不论是关于法律的作文,还是其他题材的作文,最好还让有经验的人士代劳最好。〔23〕一旦你随便采纳网上的作文会有个恐怖的结果。〔96〕那就是你的学校、家长、老师会发现这篇作文不是你写的!〔37〕所以我要是你,我肯定是找一个靠谱的写手求助了;〔98〕看到左边括弧中数字了?〔41〕由上到下里昂在一块就是南极黑白小可爱;同时可获得一名原创写手的鼎力相助。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途径,与道德相比,法律更客观,范围较窄,并且以强制手段发挥作用。当维护社会秩序的道德力量不够的时候,需要用法律手段解决。在公共生活中,法律具有指引作用,强制作用,预测作用和评价作用。所以每个公民都应该知法守法,这样社会才能更稳定,经济才能更好更快地发展。有人认为学法是一件无所谓有也无所谓无的事。其实,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当今我们的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法。我们身边的学多问题都要依法解决。所以,一个合格的公民必须是一个知法,懂法,且要守法的公民。要有法制观念,要懂法律知识。要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对于香港这个有名的法制社会,大家都不会陌生。可是大家知道吗?香港的法律是多么的井井有条。无论是在生活中,学习中,还是在工作中,人们都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所以,香港的经济处于领先地位。人们的文化素质也很高。可见,法律是多么的重要! 知法,守法是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人民的希望。祖国和人民盼望我们健康成长,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了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我们青少年学生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而且要有法律知识和守法观念,懂得合法与非法,违法与犯罪等道理,自觉依法办事。这样才能抵制各种不良影响,促进自己健康成长。否则,就会成为法盲,就会自觉的或不自觉的做出损害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的事情。使自己陷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如果社会成员不懂法,不守法,大家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那社会就会陷入极端混乱之中。那样社会就无法存在和平发展。人们就无法生活,学习和工作,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各种权利就无法得到保护。因此,知法、守法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为了祖国的明天,也为了我们自己,去学法、了解法,让我们每一个人都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 谈到法律,总会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 作为当代中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年代,亲眼目睹了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突飞猛进,300多部法律相继出台,“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多么令人振奋!然而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有人可能会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就约束不到我们。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准则。 当今这个经济社会,人们在不断地淡化道德意识,甚至有人讨论起一些传统美德是否过时的问题。这不得不促使我们呼吁法律来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纽约,这个繁华的国际大都市,却是犯罪率最高的恶源。有统计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场抢劫上演。而在我国学生群体中也存在着一些触犯刑法的不良现象。如:强要同学钱财,参与抢劫,更有甚者结帮犯罪。据报道:今年4月30日,海南省万宁市17岁学生温某,因持塑料枪打劫被判有期徒刑5年。近年来,青少年结帮犯罪现象也呈上升势头,加入黑帮犯罪的一般是18岁以下的在校学生。来自公安机关的一则统计数字表明,80年代后期到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发展趋势。在上海,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尤其让人心惊的是,刚刚进入法定处罚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l%。犯罪,无疑永远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活。但是,我们应当坚信的是,法律永远维护正义。诚然,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制而言,的确存在一些疏漏,也有一些人为了金钱,为了一个“利”字,背离职业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但我仍要说,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学会捍卫它! 而作为中学生的我们常常讲要遵纪守法,可见遵纪是基础。我们千万不要忽视遵纪的作用,“以小见大”的道理人人都懂。如果你认为“现在违反一下学校纪律没什么大不了,只要我以后不违法就行”,那就请你赶快打消这种念头吧!“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在将来会酿成一次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才悔恨呢?所以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中学生做起,将来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总之,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因为权利在规则中行使,义务在规则中履行,自由在规则中拥有。同学们,从今天起,从这一刻,让我们一起踏上与法同行的道路吧!-----------------------------法制伴我行 桃城区邓庄中学 靳 勇 你从荆棘中绽放,你从崎岖中走来,我们的法制进程。 你束起凌乱的长发,披上遮体裘衣;结绳以记事,刻骨以铭文,铸鼎而铭记。终有那世袭替代禅让,高低贵贱始有分别,赢得泱泱大国“礼仪之邦”的赞誉。然“对‘太阳’之咒骂,对酒池肉林的痛恨,烽火戏诸侯的儿戏中”,国之厦为之倾斜。“窃钩者盗,窃国者诸侯”各地诸侯历新法强国力,秦盛商鞅裂,吴兴李悝亡。 “劳力者食人,劳心者食于人”。始皇立而一统天下,君主制立于中国。“焚书籍,坑儒生”,一统钱币经济兴,一统文字文化盛,皇权集于一身,开始了文明古国千年封建之旅,终难脱人治大于法治的绳缚。江山代改,人才辈出。在重兵压城城欲摧之时,南唐后主不思励精图治,变法兴国,以跪拜佛堂而抵兵戎,以吟诗作画而自醉,一江春水不敌兵,终败送大好河山。宋太祖赢得大宋一统,但沉疴难除,旧疾不去,法之立服务于高主,黎民广大难逃重压。君主悟而臣子励,王安石受命危难,为振兴国力,欲破而后立,不惜以身战旧法。张居正“一条鞭法”为黎庶,为百姓,众说纷纭。精美设想,英雄无数,只能改经济不能改政治,政体不变,经济之变革如昙花一现,香存而花败。法制之改革不动根本,难植新芽。 在盲目与固执中,枪炮声响彻耳畔,强盗闯进家园,掠走珍宝,窃贼分割了土地,痛苦的呻吟中,雄师觉醒。戊戌变法学西洋,改旧习,可刚一触及旧统治者利益,法治便又为人治。“百日维新”成了“戊戌变法”的代名词。民国初立,国权归于民,但 为了新法之立,孙逸仙出生入死,出广州,战军阀,以血肉之躯抵旧思潮的炮火,民国终于站立。“民族,民权,民生”,孙先生为立新法除旧制,鞠躬尽瘁,死而不已,随着先生的故去,新法也被“蒋氏”政权遗弃,民不聊生,法虽立而无用武之地。 黑夜终会逝去,曙光定会来临。春雷阵震,雄师跃起,伟大民族屹立东方,毛主席振臂高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法制步入正轨。当人大代表步入会堂,当新宪法诞生,我们泪飞流而心欢喜,不再沉迷,不再壅塞,民权合乎民意,欣欣向荣,春芽萌发,法治社会逐步建立。事事终须磨砺,芬芳出自严寒。十年浩劫,法被践踏,人被压抑,从高官到小民无不被黑云笼罩,你——法的进程几乎停滞。伟大的中国人民终究挑开乌云见月明,人心思进出新生。邓小平书记领导下,十一界三中全会出台利国、利民新法律,家家欢呼,人人雀跃。社会主义法制社会日新月异。江书记“三个代表”壮心志,新社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胡锦涛书记带领我们开创未来新世纪。和谐社会,法制社会,人人欢喜。看蓝天下,从小儿垂髫到耄耋白发,《未成年人保护法》让儿童健康成长;《老年人保护条例》,社会保障系统让老人安心安逸;《经济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选举法》让你行使政治权利;《兵役法》保国为民,《消费者权益法》让你放心去消费生活。走在街头,游于园中,无时无刻我们不被法律呵护。 中国的法制历程,历尽千载风尘,吐故纳新绵延不绝,法制社会人心所向。我深爱的祖国,你的春天鲜花烂漫;法制社会让你四季如春

我们是才有的 原创的

论刑法的正当化事由界限 摘要:刑法有个原则叫做罪责刑相适应,用最直白的话来说,就是有多大的罪过,就有多大的责任,有多大的责任就要承担多大的刑罚。重罪处以重刑,轻罪处以轻刑,无罪就不承担责任。但是有时候行为人的行为也造成了法益的损害,刑法却不认为是犯罪,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那么这些受到侵害的法益该如何才能得到保障呢?要是没有对这些正当化事由加以一定的限制,那么社会就难以得到安定,人民的生活也会陷入一定的担忧之中,特别是权利人承诺这一块,必须严格限制,本文就是通过对这些正当化事由进行分析论证,来划定其合理的范围,指出现如今的立法中不合理的缺陷。关键词:正当化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合理范围 一、刑法正当化事由的定义正当化事由,又称为违法阻却事由,是指行为在形式上与犯罪具有相似性,但实质上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因而在定罪过程中予以排除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权利人承诺行为、自救行为、义务冲突。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些行为会对法益产生侵害,在形式上与犯罪是具有相似性的,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刑法处罚性、社会危害性。正当化事由则不具备以上特征和性质。也正是因为没有法益侵害性、社会危害性,刑法才将之排除在违法犯罪的范围之外。根据分类来看,正当化事由可以分为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和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前者是指由刑法明确规定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在民事关系中也有所体现。后者是指刑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的。但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那些虽然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是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也是属于排除犯罪性的事由,主要是指其它五种情形。而后五种情形正是我要展开说明的重点所在,因为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范围限制不够明确、不够严格,更加容易突破界限,由正当化事由转变成违法犯罪,这样是不利于刑法的神圣性和社会的安定发展的。 二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一)、正当防卫 提起正当防卫,我们已经不再陌生,学习民法的时候就已经重点介绍过了,而且在司法考试中也是一大重点。生活中也是较为常见的。所以可以说是整个正当化事由的大哥大。是最为重要的正当化行为。从理论上来看,他的法律来源是法律明确赋予的自卫权,是鼓励公民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与犯罪分子相对抗的权利。但是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意实施防卫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防卫行为,才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的条件规定得比较明确,具体是包括防卫的起因,防卫的时间要正确、防卫的意图、防卫的对象和防卫的限度等五大方面。只有同时符合这五种条件,才能形成正当防卫,具体的说来,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是有现实的不法侵害,而不能是行为人自认为存在,而实际上不存在或者说根本不是侵害行为的,这样成立的是假想防卫,如果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存在过失且刑法有规定的,成立过失犯罪,没有规定的是意外事件。而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犯罪分子被制服、逃离现场或者是丧失侵害能力、主动中止。放弃了犯罪,行为人还是不依不饶,认为对方是坏人,还是要将其打伤打残的,形成一个防卫不适时,如果说符合犯罪构成的,一般都是按照犯罪处理。故意伤害这个罪名出现的最多。很多公民对防卫提前的设定表示不满或者不理解,认为对方已经拿着刀冲到我的旁边,虽然没有动手,但是万一他动手,我不就马上倒在血泊之中了吗,难道一定要等他将我刺到在地,让我血流成河、毫无还手之力才可以予以反击么,这根本就是坐以待毙。是不是可以先发制人,将对方刺伤再说。法律是不予认可的。提前防卫很有可能涉嫌故意伤害。我认为对于这一点应当区别对待,如果对方是持枪的,通过各种因素可以判断对方有可能开枪伤人,就应当允许公民先发制人,将对方制服,但是行为人只是有购买枪支的行为,或者只是将手枪从衣服里面掏出来的,应当不能对其进行防卫。而防卫的意图这一点来分析,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益,如果是为了保护非法利益,如毒贩为了赃物不被海关人员搜查出来,用暴力抗拒执法的,肯定不能是违法阻却事由。而防卫挑拨,偶然防卫的,也能通过逻辑思维来判断,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法处罚性的,不应当列为正当防卫范畴。就拿偶然防卫来谈谈,甲方与乙方有仇,正好遇见乙方要杀掉丙方,甲方趁机开枪将乙方杀死。表面上看,符合无限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是实际上甲方是有杀害乙方的犯罪故意,应当成立故意杀人罪来对他进行处罚。而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侵害人,如果是针对第三人的正当防卫,要想正当化而免责,只能通过紧急避险的途径。防卫限度是正当防卫中最难以把握的一点,理论上讲是达到制止侵害人犯罪即可,也就是点到为止,但是实践中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很难区分的,理论上是通过两个要点来把握的,一是这个防卫行为是不是制止犯罪所必需的,第二点就是防卫行为和不法侵害结果是否相适应。行为人在这里对过当行为的主观心态一般来说都是过失的,但是也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况,这里我们又要加以区别对待。对于无限正当防卫,也就是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必须要求行凶者的行为是严重的故意伤害行为,这种行为是严重危及到被侵害人的人身权益的,必须是有可能造成被害人重伤结果的暴力犯罪才可以对其进行无限正当防卫。如果是财产一类的犯罪,如抢劫、但是没有危及到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的,我觉得不应该适用这个无限正当防卫,即使是从法理上来判断,人的生命也应当高于财产,即使这个人是恶人,也一样,否则就是对人权的践踏,是对整个社会的侮辱,这正是现在我国司法废除经济犯罪死刑的重要原因之一。(二)、防卫装置这个问题是对于预先设置的防卫装置对于不法侵害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不应该成立防卫提前。现实生活中,很多瓜农喜欢在自己的大棚设置电网,然后在大棚外面写上,此处有电危险,靠近后果自负等字样。我觉得这样是不应该成立正当防卫的,虽然说瓜农有做出一个明示的声明,但是不排除侵害人是不识字的文盲,或者说见到了这些字,但是误以为瓜农摆的是空城计,是危言耸听,结果触电身亡,而且极大多数情况下,偷瓜贼是夜晚行动的,伸手不见五指,很难看见有警示标志在外面,造成人员伤亡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如果不追究这个瓜农的刑事责任,我觉得是不公平的,毕竟他的行为危害到了公共安全,而且装一个电网致人死亡,明显是超出了合理的防卫限度的。如果是在自己家里,为了防止贼人入侵盗窃,那么设置一点电流比较小的防卫装置,还是应当允许的。这里主要的范围限定,在于这个防卫装置到底有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和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如果是互相斗殴的情况,我们就要做出一个分析,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按照一般的思维来考虑,打架斗殴,双方是互相侵害的行为,肯定是不能成立正当防卫的,双方的目的都是为了打到对方。但是如果一方已经有意愿回避了,已经不打算打了,要求停战,而另一方不肯善罢甘休,认为自己已经吃亏了,还要步步相逼,紧追不舍,应当允许这个有意愿停止争斗的人对他实施正当防卫。我觉得这一点是应该予以扩大范围的,不然难以保护这些有悔改之心的人。也对执迷不悟的犯罪分子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我曾经碰到过这样一个案例,是有关偷越国境的,王某发现李某正在偷越国境,马上开枪将对方打成重伤,成功的制止了李某偷越国境的行为,但是法院判决王某不成立正当防卫。判决理由是,虽然王某的行为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但是他采取的手段造成了致人重伤的结果,与偷越国境这样的一般性社会利益来比较,明显是比较高了的,是超出了合理限度的,所以不宜认定是正当防卫。我觉得这个判决还是很合理的,也就是说保护的法益应当比侵害的法益要来得重要。(三)紧急避险 与正当防卫一致,我在学习民法的时候就经常接触紧急避险的概念。在这里也不做详细说明了。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当的行为去反对去克制不正当的行为,是以正义压不正义,而紧急避险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为了保护较大的正义、牺牲较小的正义。所以从这一层面来看,紧急避险的要求远远大于正当防卫的要求,正当防卫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不需要只存在这一种处置方式,即使可以选择逃跑这一途径,权利人也是可以选择对侵害人进行反击的,而紧急避险就不同了,它严格要求只有这一种途径可以解决问题,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如果还存在其他能把损失降到最低的途径达到相同的目的,采取这种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也不能成为正当化事由。这一点是应该严格限制的。而且正当防卫只是要求保护的法益等于或者小于被侵害的利益,紧急避险保护的利益是必须高于所侵害的利益价值的。 要是为了保护一个较小的利益,损害一个较大的利益,就好比丢了西瓜捡了芝麻,是最要不得的,也于整个社会的价值体系背道而驰。不过这也引发了一个经典案例,也就是在海中航行,遇到海难,是不是可以杀掉体弱多病,马上就要死掉的人来作为粮食,保全剩下的大部分人等待成功获救。如果依照这个观点来看这是完全合法的,但是根据实际判例和哈佛大学公开课的讲解,并不能通过紧急避险就剥夺他人的生命权。没有一个人可以凌驾于他人的生命之上。三、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一)、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缺陷 这个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是我这篇论文的重点,因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是刑法直接规定的,所以严格性比较强,从目的、时间、限度、对象、主观条件等五个方面来看,适用范围是很受到限制的。但是法令行为、义务冲突、自救行为、正当业务行为和被害人承诺的就比较侧重于理论性,法官自由裁量的需求量也更大。不仅容易造成事实认定上的偏差,导致错判误判,有罪变无罪、无罪变有罪。量刑和法律适用也存在着重大风险,也容易出现法官徇私枉法的情况。所以我觉得完全有必要将这些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也编入刑法之中,使其也成为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二)、法令行为的限制法令行为指的是依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所实施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者执行命令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在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特征,但是因为其是依据法律、法规而实施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那么就不构成犯罪。例如警察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的行为,还有法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署的执行死刑的命令对犯人进行枪决,从表面上看,他这种行为剥夺了犯人的生命权,是故意杀人罪的表现,但是因为是依据法律、执行命令的行为,所以不会构成犯罪。这里我们就要注意,这个法律必须是良法,否则的话,就等于承认二战时期德日战犯的辩解词,我们是军人,只是依照政府的命令行事,所以屠杀平民、发动战争不构成犯罪的,至少个人没有责任。而且要注意在执行法令的时候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就拿逮捕嫌疑犯来说,如果是应当出示逮捕证的,却没有出示,这样也是有可能违法犯罪的。否则,公民的合法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每天生活在家里,说不定就给捉起来关进监狱,这是很难使社会安定的。对于法令行为,我的看法就是两个,第一,法律本身必须是良法,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本质精神的。第二,执行者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办事,不能怀着私心,打击报复、公报私仇。(三)、正当业务行为的限制应该说武术、拳击这些体育竞技运动是正当业务行为最常见的表现形式了,从表面上看,拳击手你一拳我一拳,不把对方打趴下就是不罢休。根据我国刑法,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拳击手重拳一挥,何止是轻伤,有时候把人打得不省人事,重伤是难免的,但是只要这个比赛是正当的,是合法的,就不能追究打人者,也就是此处的获胜者的刑事责任。要是这一类的运动竞技被禁止了,那么观众们也就少了一个予以观赏、热血沸腾的节目了。但是,有些人是地下的黑拳比赛,从中牟取暴利,这一类是不能认定是正当化免责事由的,根本就不是正当业务行为。即使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比赛也应该明令禁止。而且运动员、参赛选手如果是恶意的去伤害他人,本身是不依照比赛规则来进行的,或者是巧妙地钻了比赛规则的空子,造成他人伤害的,应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我觉得足球比赛中这一类的情况很多,有些球员担心对方进球,或者是一直因为自己无法超越对方而怀恨在心,在比赛中就恶意的倒地铲球,故意踢伤他人,这就不应该认定是正当业务行为,而是故意伤害罪了。所以要求裁判严格把关,同时提高运动球员的素质,减少这类事件的发生。不然造成什么损害结果,都说自己不是故意的,是为了踢球,不小心提到了他人,我想这样的辩解是苍白无力的。不应该予以认定。(四)自救行为的限制我觉得自救行为跟民法上的资助行为有着类似的地方,刑法上的自救行为指的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救济的行为,比较常见的就是给人抢走了背包,在犯罪分子即将逃往外地或者是损坏所抢夺的物品的时候,受害人也无法得到有关机关帮助自己,可以允许使用暴力将财物夺回,或者阻止他人毁损财物。在这个过程中,因为犯罪分子必然不肯乖乖就范,必然会产生一番争斗,那么很有可能在这个过程中造成一定的伤亡。自救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的一个分类的,所以也有着严格的限制,要求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这也是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关键区别所在,正当防卫是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只是对于财产一类的侵犯,即使行为已经既遂了,但是被当场发现的并且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得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可以适用正当防卫。可见正当防卫虽然严格适用,比起自救行为来,还是比较宽松的。但是怎么认定被害人的行为是自救行为而不是事后的打击报复呢?事后的打击报复也是通过暴力手段或者其他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来达到目的的。自救行为很容易跟打击报复混在一起,这里就要注意是不是只能通过自己的手段来保护合法利益,而国家机关已经来不及或者不可能帮助自己的。因为自助行为是正当防卫的特殊表现,所以正当防卫所要求的,也是自助行为的要求。最主要的还是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目的只是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已。把自己的财物夺回了就行,不能继续对侵害人实行反击,因为完全可以在今后依靠国家机关来实施追责。要是为了一两百块钱,就将犯罪嫌疑人杀死,这也不应当是自助行为,因为两者的价值根本不等同,也不能比较。这是自助行为所要限制的地方。只要求用社会一般标准认定可以制止犯罪、挽回损失的方式就可以了。实践中,如果要对此类问题进行辩护,我从一个案例里面得出了一点结论,也就是如何为为了几百块钱杀死或者重伤嫌疑人的行为进行辩护。一般是认定为正当防卫,例如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并且用匕首将其刺伤,强行夺走一百块钱后下车逃跑,出租车司机发动车子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之后将其撞成重伤并且夺回了财物。要是我们认定这是自助行为的话,为了一百块钱就重伤他人,明显是超出了必要限度,出租车司机不能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要是不许司机实行这种行为的,犯罪分子就得逞了,开车撞人是此时最为容易的事情,我想换作他人也会采取这种方式的。既然针对财产性的犯罪行为,在当场可以挽回损失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采取正当防卫的行为,即对于财产违法犯罪的现象,正当防卫的时间可以做适度的扩大解释。我们认定是正当防卫就可以保护出租车司机了。至于该不该保护出租车司机,是看他的主观目的是什么,是抢回自己的财物的,应该认可。要是一心想致人于死命的,不应当认可。也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五)、义务冲突的限制义务冲突,指的是行为人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不相容的义务,为了履行其中的某种义务,不得已没有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形。我觉得这是类似于紧急避险的,只是义务冲突没有侵害合法第三人利益,是了保护一个较大利益,而没有保护较小利益,比如仓库管理员因为仓库失火了,为了救火,而没有制止小偷进行盗窃的行为,明显是违背了自己的职责,给仓库带来了损失,但是要是放任火势蔓延,即使捉住了小偷,仓库烧完了,损失就会更大,这是得不偿失的。也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是必须同时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义务,第二必须是保护的义务价值重于放弃的义务价值。也就是说,这个管理员如果选择了追捕小偷,而放弃了灭火,这样对于造成的后果,是要追究管理员的责任的。这里我想说的是,必须是管理员发现着火了,如果并不知道有火情,而去进行追捕小偷的,即使是着火了,这个义务存在的却没有履行,也不应该追究管理员的责任。至于义务的轻重,这个是要严格按照社会一般的价值观念来分析的,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必然大于财产权。不要因为有些人视财如命,觉得没有钱就活不下去,人命不如钱来得重要,就选择保护钱,而不要人命。最典型的是火场救火,明知道有个小孩子还睡在床上,跑进火场却搬了一个保险柜出来,导致小孩子没有及时撤离,葬身火海。这肯定是不符合义务冲突的价值观念的,对这种情况,实践中一般是不予追究这个家长的刑事责任的,但是我认为不应该只从道德的层面上予以谴责,应该归类于不作为的犯罪。(六)、经权利人承诺行为的限制这个问题最主要的争议在于安乐死,我国是不承认安乐死的,即使被安乐死的人是自愿接受死亡,并且签订了保证书,保证自己的死亡与执行者无关,对方是为了达成自己的心愿而进行的行为。但是我国法律还是要追究这个执行者的刑事责任。涉嫌故意杀人罪,因为这个承诺本身就不合法,即使是自己的生命,承诺这也是没有处分权的,况且违背了公序良俗、禁止性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限于财产权。我个人是支持安乐死的,因为有些人真的过着生不如死的生活,自己丧失劳动能力,还要拖累家里人,承受着精神上、肉体上的双重压力,这样活着的话是一种很残忍的状态,如果是明确自己愿意接受死亡的,应当予以认可,对那些为了缓解亲人活受罪的痛苦的人追究刑事责任,是不公平的。应该由国家设立一个专门执行安乐死的机构,个人不得进行。相信不久的将来或许可以有所改变。这里还涉及一个问题,就是受到承诺人的,所做的事情超出了承诺者的承诺范围的,是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要是这个作出承诺的人反悔了怎么办,他原先愿意让行为人砍掉自己的手指,接着因为恐惧而不愿意了,但是他反悔的意愿还没有表达出去就被砍掉了手指,这样的话,是不是要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呢。类似于这个承诺问题的,还是事后承诺,如果某个人绑架了女孩,女孩爱上了他,要跟他结婚,就说是自己答应要那个男的绑架他的,这种行为明显违背了法律禁止性规定,纵容了犯罪分子,而且让国家的追诉权被个人牵着鼻子走,这是有碍国家公权力的神圣性、权威性的。不应该认可,而理论上也是明确表示不得事后承诺的,这是权利人承诺在时间上的要求。而且被害人只能承诺个人的法益,而不是整个社会的法益,一个人是无法代替整个社会的,即使他位高权重。三、该如何限定范围以上我已经把七种正当化事由的情况都做了一个详细的说明,对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只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就可以了,正当防卫中的避险装置,如果是装在自己家里,不会影响公共安全的,且对人体伤害较小的,应当许可,对于独自居住在偏僻地区的孤寡老人或者单身女性应该予以特殊照顾。可以适当放宽要求。而避险装置是装在公共场合,可能造成对公共安全的威胁的,应当明确禁止。对于五种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应该在刑法修正案中明确纳入刑法范畴,并且对于每一种情况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予以固定,这样既符合了罪刑法定的要求,也能给公民一个指导作用,明确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符合人们的期待可能性,防止别有用心的人钻法律的空子,也降低了因为不知法而犯罪的悲剧产生。 参考书目:《刑法总论》、《北大司法实践前沿》

与法律有关的论文8000字开头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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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知的蓝天下健康成长我们是二十一世纪的幸运。提起法律,就应该给人一种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举止。正是因为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我们这个社会才会变得更加和谐。正是因为由于法律的存在,才使我们的权利得到了应有的保障,我们应该感谢法律带给我们的一切。法律和我们息息相关,“与法律同行”从表面意思看是:和法律一起行动。最简单的例子就是走路了,人们走在马路上可不是那么简单的,它也受法律的控制。“红灯停,绿灯行”这是法律规定的,人人都知道,可是并不是人人都可以做到。这样,法律就起到了它的作用。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当纠纷的出现也意味着法律的到来。它可以合理解决事故,可以让一切平息。没错,如果没有人违反法律,就没有事故的出现,也就不需要法律的制裁。这里面有着很奇妙的关系,而一切都关于法律,所以如果我们从一开始就与法同行,那么一切都不会发生了。作为青少年的我们,我们必须要知法守法,做任何事都要与法律同行。法律素质如何,就关系到我们的生活,我们的人品道德,甚至直接关系到我国依法制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法律,要靠我们大家自觉遵守。遵纪守法,我们要从小做起,从小事做起。学生的社会经验不够丰富,却自我感觉已经是大人了,而有时却有怀疑自己的能力,需要寻求他人的帮助,因此有些学生喜欢拉帮结派,重“感情”,讲“义气”,崇尚“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有人更是无法无天,强行索取他人的个人财产,发生与他人斗殴,这些都需要法律的引导。在守法律的制度的同时,还要懂法的学生。其中离不开学校和家长的教导。学校要经常开展法制教育课。同学们能从中学会不少法律知识,知道什么是法律,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学会了如何守法,如何面对周围的突发事件……老师也经常提醒我们,要我们时刻遵守学校、社会制度。在家,只要我们一犯错,父母就应该立刻指出来,教育我怎样才是正确的,下次如何避免……我们用法律来约束自己,使自己避免犯错误。这样,我们的确做到了与法同行。否则,将来成为一个法盲。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善与恶、真与假、美与丑,人性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愿我们在法制的蓝天下健康成长,成为二十一世纪的栋梁之材!

在法知的蓝天下健康成长我们是二十一世纪的幸运。 提起法律,就应该给人一种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举止。正是因为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我们这个社会才会变得更加和谐。正是因为由于法律的存在,才使我们的权利得到了应有的保障,我们应该感谢法律带给我们的一切。 法律和我们息息相关,“与法律同行”从表面意思看是:和法律一起行动。最简单的例子就是走路了,人们走在马路上可不是那么简单的,它也受法律的控制。“红灯停,绿灯行”这是法律规定的,人人都知道,可是并不是人人都可以做到。这样,法律就起到了它的作用。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当纠纷的出现也意味着法律的到来。它可以合理解决事故,可以让一切平息。没错,如果没有人违反法律,就没有事故的出现,也就不需要法律的制裁。这里面有着很奇妙的关系,而一切都关于法律,所以如果我们从一开始就与法同行,那么一切都不会发生了。作为青少年的我们,我们必须要知法守法,做任何事都要与法律同行。法律素质如何,就关系到我们的生活,我们的人品道德,甚至直接关系到我国依法制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 法律,要靠我们大家自觉遵守。遵纪守法,我们要从小做起,从小事做起。学生的社会经验不够丰富,却自我感觉已经是大人了,而有时却有怀疑自己的能力,需要寻求他人的帮助,因此有些学生喜欢拉帮结派,重“感情”,讲“义气”,崇尚“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有人更是无法无天,强行索取他人的个人财产,发生与他人斗殴,这些都需要法律的引导。 在守法律的制度的同时,还要懂法的学生。其中离不开学校和家长的教导。学校要经常开展法制教育课。同学们能从中学会不少法律知识,知道什么是法律,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学会了如何守法,如何面对周围的突发事件……老师也经常提醒我们,要我们时刻遵守学校、社会制度。在家,只要我们一犯错,父母就应该立刻指出来,教育我怎样才是正确的,下次如何避免……我们用法律来约束自己,使自己避免犯错误。这样,我们的确做到了与法同行。否则,将来成为一个法盲。 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善与恶、真与假、美与丑,人性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愿我们在法制的蓝天下健康成长,成为二十一世纪的栋梁之材!

狼——血性中的爱“风呼呼地吹着,鹅毛般的雪花飘落了下来。一制小狼以为在母狼身后,它们在积雪上行走。突然,冒出了几个猎人,他们各个举着枪,对着着两只狼。母狼将小狼揽在身后,原以为它回反抗,但是母狼却跪倒在猎人面前,眼里噙着泪水。此时,它的绿眼睛不再闪烁着凶残的光芒,一种哀求的眼神,它正在承担着作为母亲的责任。猎人们被震住了,母亲含这泪爱怜地舔了舔小狼,一声枪身后,雪地染上了红色的血迹。小狼得以幸存……”   狼,或许在人的心里是一种凶残,狡诈的动物。黑暗中,狼的眼睛,寂寞而阴冷。但当狼作为一位母亲时,它为了保护孩子义无返顾,心中的热血沸腾了,激起了沉睡已久的良知。每一位母亲都是伟大的,都是圣人,她们可以为了自己的孩子做任何事,包括自己的生命。   狼在草原上行走,或许某一天,它们不可避免的会遇到猎人,一声沉闷的枪声过后,是一声痛苦而又绝望的嚎叫,雪飘飘洒洒,掩盖了那淡淡的血痕,它们舔舐着同伴们的伤口与鲜血,但却无法带上那些躯体与亡死的灵魂。狼竖立了淡灰色的毛,愤怒地对视着敌人,绿幽幽的光透露狼那天生的野性。冲吧,为了朋友,为了孩子,不顾一切地做斗争,扑上去,咬住对方的咽喉,让那鲜血痛快地流出来,洗清对狼族所有的侮辱,鲜血染红了大地,染红了天边……   狼也有感情,也有血有肉,它们是草原上的霸主,孤独的战士,无家可归的浪人。   我会在夕阳最美的时刻,摘取一朵野玫瑰,祭拜在你的坟前。玫瑰就好象狼一样,看上去很没,被望了还有刺……

与法律有关的论文8000字开头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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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么?自己的专业还让人发论文。。。鄙视

据学术堂的了解,法律论文一般由内容提要、关键词、前言、正文、结语、插图和参考文献几个部分组成  内容提要:我们生活在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学术论文汗牛充栋,一个人终其一生往往无法阅读一个学科所有的论文了读者只能根据自己的需要筛选了,在筛选论文时他们首先看内容提要,以便了解以下信息:1)作者要解决什么问题;2)为什么选这个题目;3)用什么方法(或用什么资料);4)得到了什么结论;5)如果有争议,作者怎么看读者在得到这些信息后,决定要不要看全文所以研究者在撰写内容提要时,需要体现以上几项内容篇幅不能太短,短了不能写足上述要素;当然也不能太长,长了就啰嗦   关键词: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我国读者一般使用知网和JSTOR这样的电子数据库搜索论文时,往往输入关键词所以,研究者在写关键词时需要斟酌,以便让读者找到自己的论文可惜的是,很多人选择关键词往往很随意,选择了一些无关紧要的词我们需要以己度人,了解读者喜欢用什么关键词检索一般来说,关键词要能体现选题的重要方面   前言:此部分为正文的前奏,其目的就是回顾研究文献,提出新问题和研究方案这一部分的主要任务是介绍一个选题的研究史,点评前人的论着,既指出他们的成果,又剖析他们的不足实际上,这就是把文献阅读部分的工作成果收入其中在前人的遗留问题之中,挑选一个重要的,又可行的问题作为自己的选题锁定了研究对象还不够,在此部分还要提出一个研究方案来  正文:此部分要展现论证过程选题不同论证过程也不同,需要分别对待文史方面的选题可以分解成若干子问题,然后提供证据,形成子观点;最后由子观点构成大观点科技考古方面的选题,则需要利用研究方法或技术手段,讨论辨析由此获得的数据,然后得到结论  结语:结语的要害在于简要重复论文的主要部分,也就是新问题、研究方法、证据和结论结语不能太短,短了不能充分呈现论证过程;不宜太长,长了就有啰嗦之嫌在这个部分不能出现新资料和新观点;任何新资料和新观点(想法)只能出现在正文中,结语只是归纳复述正文的重要内容  插图:插图样式多样,可以是照片、线图和表格,现在还可以是视频它是重要的支撑资料,一方面可以说明研究对象,一方面可以提供物证它们既可以展示比较抽象的理论、概念和研究对象,帮助读者理解它们,也可以展示物证和数据,支撑论文它们既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关键是能够说明论文中关键概念、对象,或者呈现数据在此部分,插图要与正文结合;也就是说正文的重要理论、概念和器物需要插图来说明,观点需要物证和数据来支撑;同时插图不能茫无目的,要为论文服务,否则就不要使用插图需要添加文字,说明插图名称、图例、比例当然,如果插图涉及知识产权,还要注明来源  注释:研究者在写作论文时,少不了引用以往的研究成果,或者观点,或者数据(资料),或者方法为了尊重以往成果,研究者需要做注释,以避免剽窃之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以往成果,既有他人的,也有作者自己的我国不少学者往往在意他人成果,而忽略了自己的成果做注释还有另外用途,就是方便读者查阅出处,检验论文是否严谨扎实因为如果研究者在做注时,没有看过所引论文,或者一知半解,容易出错实际上,注释是一个研究者的信誉晴雨表,如果在注释上不认真,读者会认为研究者是个马虎的人,靠不住的人至于注释的格式,现在各个大学发布的学位论文规范都有说明发表时,各个出版社和期刊也有自己的规定,这里就不赘述了  文献目录:现在学位论文一般要求在论文末尾放文献目录但是文献目录一定要与脚注相一致,脚注里面出现的目录有,同时目录有的脚注也得有  论文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程写作一篇论文需要遵循可阅读、可检验、可追溯和可检索四条原则作者需要明白论文的结构,清楚各个要素即内容提要、关键词、前言、正文、结语、插图和参考文献的功能,写好每个要素此外,论文还要注意术语的延续性、体悟读者的需要、避免抄袭、使用平实语言和发掘论文价值

以下是学术堂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写作的一些建议,希望有所帮助  刘南平博士说:  简单地讲,它(命题)应该是贯穿整个博士论文的中心论点,是你试图在论文中探讨或论证的一个基本问题或基本观点  在初步阅读文献的基础上,可以拟一个提纲,提纲可以澄清思路,也可以使作者一目了然地看出自己的思路是否前后一致;还可以列一个参考文献目录,使自己明白要看和要找的资料;与人讨论自己的论文构思,也是一个好办法  问题是否成熟不完全在于这个主题下已经有多少篇论文了,而在于问题是否被人看到了、解决了  如果你仅仅检索、参考和引用论文,你只能在一个狭隘的圈子里说话,而且往往还无甚新意  如果你要梳理一个制度的来龙去脉、一个概念的生发演变,那些故纸堆里的东西可能正好是你要找的,那些变化的细节也许正是值得你关注的  可以这么说,一手资料是金,二手资料是铜,三手资料是垃圾  一个初入门者,可能会借助作者身份、期刊或者出版社、发表 或者出版 的时间 版次 、被引用乃至下载次数等外在因素去判断,这些不是完全没有道理:  一个权威期刊上发表的文章,可以假定比一个三流刊物上同主题的文章要靠谱;  一篇被频繁引用或者大量下载的文章,总比一篇没人引用的同主题文章要好一些;  一本几次再版或者多次印刷的教科书,大体上是品质的保证;  你所了解的一位名声在外而素来严谨的学者写的东西,永远值得重视;  在我看来,文献质量取决于三个因素:  一是思想的原创性或者出处的原生性;  二是论证的严谨性或者报道的准确性;  三是影响力;  思想的原创性,指一个学术概念或者观点最早是谁、在哪里提出的,或者一个事件最早是谁报道的,通常只有阅读了大量文献,理清思想的脉络以后,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  以美国为例,主流的 Law Review 差不多每个法学院都有,其中最有名的当数「哈佛法律评论」「耶鲁法律杂志」「哥伦比亚法律评论」  互联网上的信息,必须查到它原始的出处;没有找到原始出处,都属于道听途说  国家统计局网站提供了各种官方统计数据或者数据链接,  内事不决问百度,外事不决问谷歌也  查找文献有两种方法:  一是确定范围、全面排查,即确定检索范围、检索方式和检索词,进行地毯式的检索;  二是顺藤摸瓜、延伸阅读,即根据已有文献提供的线索做进一步检索;  这两种方法应当交替并用,只用一种还不行  四种比较常用的方法,即现场观察、深度访谈、问卷调查和文献分析  描述状况的具体方法有好多种,比较常用的有举例说明、统计数据和类比说明三种方法  要注意的是,用于类比的事物与类比对象不一定有实质上的同源性,其类比也不见得精确合理  属性分析在教科书中是相当常见的,每讲到一个重要概念,教科书都会给出一个定义,指出它的属性  如果大家都是从自己定义的概念或者自己奉行的教条出发,以不具有共识的观点作为论证的前提,就无法进行有意义的学术讨论;要真正解决前面所说的行政合同一类的问题,恐怕需要回到原点,把它放在现实情景中重新探讨它的属性  理想类型则是在对纷繁芜杂的现象进行整理、提炼所得的典型;它不完全对应于经验事实,不是对现实的精确描绘,但又基于经验事实,抓住了现实的一些基本特征  法律条文作为论据也不是所向披靡的,它作为论据的有效性取决于几个因素:  一是法条含义的明确性;  二是法条自身的有效性;  三是法律条文与论证主题的相关性;  体系解释,指根据相关条款在法律文本章、节、款、项中的位置来解释该条款的含义;这是文意解释的延伸,但仍然是在法律文本  运用学说作为论证根据,要注意分析其内在理路,避免简单地"耍大牌"或者"数人头":你搬出梁慧星,我抬出王泽鉴;支持你观点的只有两位学者,支持我观点的有五位学者······这都不是理性讨论的态度  标题的功能有两种:一是表明论题,二是表明命题梁慧星教授曾提出,标题"必须是动宾结构的短语,不能是句子;只确定研究对象,不表达作者观点"  "考",多用于事实问题的考证;"批判",则火药味较浓,宜慎用;"论纲",多指问题很大,现在只能说个纲要  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应当是:与你的研究主题相关的重要的学术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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