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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专业论文宅基地所有权归属问题

发布时间:2024-08-04 13:13:29

经济法专业论文宅基地所有权归属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农村的宅基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农民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民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者农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土地的有限性决定了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一般不能申请宅基地。所以,宅基地通常是与成员权联系在一起的。农村的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这也是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比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为提供了宅基地,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的居住条件,从而维护了农村的稳定。由于宅基地具有福利的性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获得宅基地大多是无偿的或者只要支付较少的地款就可以获得,而不可能按市价购买。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是特定主体对于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作为用益物权,首先表现在权利人可以对宅基地长期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对于宅基地,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和附属物。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可以继承,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无期限限制的即长期的权利。尽管权利人对宅基地享有长期的使用权,但这种使用权不是长期不变的。如果因为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村镇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居民个人的宅基地实际过多,远远超过了当地规定的标准,可以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合理的调剂或重新安排。应当指出的是,由于宅基地主要是作为生活资料提供的,所以权利人不能将宅基地作为生产资料使用,例如将宅基地投资建厂或者改为鱼塘等。 第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因为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不可能给每个农村居民提供更多的宅基地,而每户申请到一处宅基地,即足以保证其基本的生活需要,如果允许申请多处,则将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许多人认为应当保留这一规定。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必要的,但应当有一些例外的规定。因为,一方面,在农村中客观上存在一户可能拥有多处宅基地,如某人分家离去之后又继承父母的房屋,这就形成多处宅基地的情况。又如子女成家盖房,申请了一块宅基地,不一定分户,这样一户形成两块宅基地。那么法律是否禁止公民获得两处以上的宅基地呢?对此存在着两种以上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现行法律禁止公民拥有一处以上宅基地,因此对于多出的宅基地,应当由集体收回。另一种观点认为,公民只要是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宅基地,集体不能予以收回,否则,等于禁止对公民的房屋进行继承和买卖。笔者认为,公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只是就申请而言的,法律上不应当禁止公民通过继承等方式取得两处以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当然,公民拥有两处以上的宅基地可能会造成土地的浪费,如果宅基地长期闲置的,集体应当有权重新规划、调整,以保证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集体如果因规划调整需要收回宅基地的,应当给予恰当的补偿。所以,建议将立法改为“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依法经过统一规划的,以规划后确定的使用权为准,公民原用的宅基地已经依法统一规划另行分配了的,不得再要求收回。宅基地经过法定程序个别调整了的,以调整后的所有权为准。抢占、多占集体土地或他人的宅基地的,一律无效。不按审批权限或程序划拨的宅基地,一般不予保护。城市房屋所有人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扩建自己的房屋时,未按规定办理合法手续的,依法不予保护。

1、“我家乡之前分配到我名下的宅基地是否仍然属于我或我们家”:(1)从法律上说:只要你家里还有其他人在村里(指与你共同居住的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就仍然有权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2)如果你们一家人都迁到了城里、户口也全部迁走:原则上村委会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但宅基地上的房产是属于你们自己的财产,应属于你家所有。村委会收回时,或者让你们拆走(这种情况极少)或是给予你们补偿。(3)但现实中,村委会很少收回,一般是归你们继续使用。2、“是否允许买卖?”:宅基地可以买卖,但由于宅基地按法律规定只能供本村村民无偿使用,所以你只能卖给本村村民,如果卖给村民以外的人,一旦有纠纷,买卖合同会被确认为无效。3、如果真想给村民以外的人:可以采取长期租赁的办法,但租赁最长期限是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不予保护。

农村的宅基地(以下或简称为“宅基地”),全都属于集体所有吗?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从人民公社时期到非人民公社时段,国家政策、法律早已多次做有硬性规定。最新的《土地管理法》载明:“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此看来,宅基地的所有权,以及自留地、自留山的所有权,是十分明确的。那么,何以有此一问?我们先来看看宅基地的现实状况,大致有四种类型。一是农村私有土地及其生产活动集体化(以下或简称为“集体化”)以前,已经存在的人居房屋及其院落占地、喂养猪牛羊等的圈房用地。这集体化,指上个世纪50年代中期农村生产活动从个体到集体的初级社、再到集体的高级社之过程。显然,集体化以前的土地是私有的。二是集体化以后,农地管理渐行严格的过程中,农民自发在各种土地上建成的人居房屋及其院落占地、喂养猪牛羊等的圈房用地。其中相当部分是建设在自留地、自留山和非耕非林的空闲地上的。三是农地管理渐行严格以后,经过规定程序,办理有农村宅基地用地手续的。其中,有一部分是建设在自留地、自留山和非耕非林的空闲地上的。四是农地管理渐行严格后,没有办理有宅基地用地手续的。其中,也有一部分建设在自留地、自留山和非耕非林的空闲地上。第一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不是集体的,一定是房主私有的。回顾历史,国家亦或集体,从来没有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履行过其所有权的变更手续。农户自己也从来没有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宣告放弃自己的权属。其他三种类型,大多数的所有权当属集体,少部分的所有权当做具体分析。这里就又涉及自留地、自留山的所有权问题。我国农村现依然存在的自留地、自留山,政策性特强。在人民公社时期,高层权威文件多次载明,集体化中保留的自留地、自留山不能变动。各地执行不能动的政策差异大,但是有一点趋同,就是给新增人口曾划自留地,湄潭亦然。因此,造成自留地、自留山所有权归属的两种状况。一种是集体化起步时,农户留着家庭私用的耕地、山林,姑且名其为原本自留地、原本自留山。原本自留地、原本自留山,没有入初级社,没有入高级社,当然也就没有成为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的集体财产,由此延续至今。农户的其他耕地、林地,是通过加入初级社、高级社而集体化了,所有权归集体。另一种是集体化、尤其是人民公社化以后,以自留地的名义,从集体耕地中划出来,给予新增农村人口的,姑且名其为新增自留地。至于给新增农村人口再划自留山的,笔者还没有见到实例。这种类型的自留地,所有权确实属于集体无疑。而那些建设在原本自留地、或者原本自留山上的人居房屋及其院落占地、喂养猪牛羊等的圈房用地,所有权当属农户私有。农村的宅基地,全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吗?经过以上并不复杂的分析,结论是:农村宅基地并不全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中为原本自留地、或者原本自留山的,当属于农户私有。依法治国之下,国家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亦当对该部分土地另行处置,保护农户对这部分宅基地的所有权,不该一律剥夺。用不完备的法律条文强行剥夺部分特定农户的宅基地所有权,有悖史实,于理不通,于情不顺!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规定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2、由于中国实行城乡二元体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继承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集体的资产。3、由于农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关系,有些人不愿意“农转非”,甚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因此从具体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4、根据《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纠纷解决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济法专业论文宅基地所有权归属

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回答 您好 您好 百度律师为您服务 提问 你好 农村里造房子 ,老房子的地基还属于自己吗 ? 回答 您好,所有农村的地宅基地都属于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您好,本平台只支持文字咨询 只支持文字咨询哦 不接受语音咨询 提问 嗯,就是两兄弟 ,一个另外批地基 了地基要出钱 ,老房子有两套 ,拆掉啦 !这样老房子的地基,会怎么处理 ! 回答 假如是有建房报告的房子,那么房子拆掉了之后,地基也会一起拆除,此时要看一下有没有土地使用权,如果有的情况下要看一下是否合法。若合法,那么基地还是可以进行使用的,并且只要通过了相关的审批之后,就可以建造新的房屋。 提问 一个批出去嘞 ,这个地级是规另外一个所有吗 ? 回答 是的 地基被批出去则使用权归对方,但是所有权还是集体所有。 提问 就是两套房子的地基 全部都让给另外一个人 ,其他一点办法都没有 了是吗?为什么他拆一套房子 而可以占用两个两套房子的地基! 回答 看房子如果拆掉了地基使用权还是在的啊 如果您觉得房子两兄弟之间的继承有争议,可以去法院起诉的。 更多14条 

所有权为村民集体所有。使用权有村民享有。二者是分离的。虽然使用权是不可侵犯的,但不可转让给非本村村民。

法律分析: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但是它的土地归集体所有。根据土地法的相关规定,城市的土地归政府部门所有,而农村和郊外的土地,除了归政府部门所有以外,还归村民集体所有,比如说宅基地、自留山,都是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作为现行调整土地管理方面的专项法律,第九条确立了包括宅基地所有权在内的各种类型土地的所有权,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村民对于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是集体的。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依法登记的房屋受法律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文章版权归属问题

学生发表的文章知识产权向来都是学校的,从来不属于个人,包括你导师在内

我们导师说版权一般都是归属于期刊,那是版权所有不应该写学校,而是期刊吗?我真的不明白了。求投过的大神指导!

那就是说我应该写学校,且这样写也不影响我是不开源的文章?

不清楚。等大神。

论文所有权归谁所有

法律分析: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著作权是其中的一种,而论文内容属于知识产权,受著作权的保护,所以自己写的论文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硕士学位论文的知识产权归作者本人所有,你们学校的规定根本就不对。你可以通过授权的方式允许学校使用、保存,但权利是自己的,你所在的学校和你的导师根本无权决定,更不能以此相要挟不给学位证。你可以到有关教育主管部门反映情况,通过上级机关解决,实在不行就只好去法院了。好奇问一句,你在哪个学校?怎么这么不讲理!

论文第二单位没有文章所有权。论文中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应该是有很多种,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等都有可能涉及,但最重要的还是著作权。著作权的权属规定如下: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作品的著作权人有两类:一是作者;二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践中,按照作品的权利主体情况来划分,作品可以分为个人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而职务作品实质上是个人作品的一种。  (一)个人作品  所谓个人作品,就是权利完全归属于作者个人的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  (二)职务作品  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很明确: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分析上述条文可知:  1、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但其著作权有所限制:(1)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2)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在两种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则分别由(1)作者享有署名权、获得奖励权(2)单位享有其他著作权权利。  (三)法人作品  所谓法人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四)合作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五)委托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宅基地使用权论文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

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在中国,人民群众只追求批准宅基地就行了,即可以说是批、发、给、放,但是这不符合依法治国的法律原则,就提出了宅基地使用权这个概念,这个概念没有法定定义,可以字面理解,即宅基地的使用权,具体包括三方面,使用家庭具体土地土地用途

嘿嘿,具体内容如下: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一)主体的限定性(二)客体仅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特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二)在宅基地空闲处建造其他建筑物、附着物或种植竹木(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有限处分权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一)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义务(二)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房屋的义务(三)服从规划的义务(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妨碍邻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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