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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有哪些及答案

发布时间:2024-07-03 12:04:55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有哪些及答案

可以从汉姆拉比法典开始写啊、大致的介绍一下汉姆拉比法典的内容和主题构思,然后在可以查一下西方法律史的简表,选择几个重要的法典(像查氏丁尼法典)逐个论述和介绍下,然后么,可以例举一些里面的相关条例,写出里面的体现的政治思想 ,再结合当时的政治时局。如果要军事的话,那么,可以以军事酷刑的法律条例着手。我找了一篇范文,你借鉴下吧

很多都是必需要考的 国私和国经有一些内容是一样的 虽然很难 但放在一起考会互补!

这就具体要看你的法律功底扎实程度了,我的建议:国际私法;西方法律思想史;知识产权法和劳动法。这些是偏重于记忆方面的,当然也要下点功夫了,掌握体系后就容易把握多了。

我考过自考本科,根据我的经验,建议您考:一、中国法律思想史(因为该门学科在考试做题目的时候自由发挥空间大一些),二、国际经济法概论(都是一些概括性的东西,容易背记),知识产权法和劳动法都两外两门容易。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大全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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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1 综述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各思想家或流派对人平等问题的论述并予以评价。 2 综述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各思想家或流派对法治人治及其相关问题的综诉 3 综诉自然法思想的发展脉络,并分析自然法思想从古希腊到近代实质方面的变迁 4 综述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各思想家或流派对法于政的关系的论述并加以评价 5 综述近代自然法思想的主要内容,并分析其逻辑过程缺乏和历史意义 6 综述近代自然法思想对法律的实质或本质的论述,并加以评价 7 综述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各思想家对个人利益私有财产的相关论述并分析其观点产生的原因及其意义8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 分权的理论来源

西方管理思想史论文题目有哪些及答案

隆重推荐:(一点心寒等)当代学者专业观点:  研究中国古代管理思想旨在揭示中国社会管理实践、理论、学派和方法的具体过程及其发展规律;阐明诸家管理理论和思想流派历史嬗变的轨迹;探讨中国古代史中各个管理流派和思想发展过程中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关系;挖掘和研讨各个历史时期管理理论和思想状况与特征,同时,进行与西方管理思想史的比较,反思中国古代管理历史知识和管理历史经验。这些对提高今天人们的管理决策水平有着重大意义。  实践证明:一个管理者决策正确与否,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其自身的基本信仰、观念和价值偏好。而基本信仰、观念和价值偏好又常常与人们对中国管理的历史知识和经验的学术修养及其功力紧密地联结在一起。因而,在这个时代面前,管理思想将前所未有地显示出对人类社会生活所发生的深刻影响。诚然,任何管理思想并不是先验的,而是有一定历史传统所维系  应该看到,今天,中国古代管理思想作为一种特定的东方文化精神载体,越来越受到西方管理学界的高度重视。由于西方人际关系的冷漠,与现代高科技硬性的板块所发生的冲碰,使西方管理世界蕴藏着深层的危机。西方管理学界企图借鉴、引进中国古代管理思想,以  拟作一种软性的介质,来融合西方管理世界中人与物的分裂与对立。  鉴于此,应大力开拓中国古代管理思想这一具有重大价值的科学领域,弘扬泱泱流源五千年之久的中华管理文化,加强中外管理学术研究交流,并提高中华民族管理思想在世界学术之林的地位。  受中国生存环境、宗法制度和儒家道家文化影响,中国古代管理思想上的二重性表现在思维的方式方法上也体现出了“刚柔相济”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谋与动、义与利、赏与罚、德与刑、上与下、中央与地方的管理关系上。  1、谋而后动的决策思想。  2、义利两全的取舍思想。  3、赏罚分明的激励思想。  4、德刑并用的宽猛思想。  5、上下同欲的同道思想。  6、执要群效的统一思想。  7、不偏不倚的中庸思想。  8、对立转化的辨证思想。  9、以民为本的民本思想。  中国古代管理思想强调和谐,主张协同,追求和谐的境界,使矛盾和差异的双方协调统一,共同构成和谐而又充满生机的世界。“以和为贵”的人际关系准则在中国古代管理思想中一直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孟子说:“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这里的“人和”,就是指内部的团结、和睦。《孙膑兵法·篡章》列举用兵得胜的五条:“得主未制,胜。知道,胜。得众,胜。左右和,胜。量敌计险,胜。”他把取得下级兵将的支持和兵将和睦团结,作为用兵取胜五个条件中的两个,可见他对“和”的管理思想是多么重视了。《荀子·五霸》“上不失天时,下不失地利,中得人和,而百事不废。”《孙子兵法》“上下同欲者胜。”这些思想都是说明了“和”在消除内部矛盾冲突和取得内部团结方面的重要性。日本的丰田佐吉在创建丰田纺织公司时,他经营管理的座右铭是“天,地,人”三字,强调“和为贵”,其管理思想就是来自于孟子“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  但是中国古代管理思想中的“和为贵”也不是无原则的,在讲“和”的统一性的同时,也十分重视其中存在的差异性,即在强调“以和为贵”的同时也非常重视“和而不同”,在同中存异。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主张“君子群而不党”。意思是说,君子和谐相处却不盲目苟同,小人盲目苟同却不和谐相处。所以这里的“和”并不是盲目追求一致、同一、没有自我,而是要通过各种因素的差异互补来寻求整体的最佳结合,这是人们处理矛盾、对待差异所采取的积极的态度和方法。这种和谐观在管理行为上的具体表现为:阴阳互补、五行反馈、刚柔相济、动态平衡、中庸和谐,以达到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平衡。可见,中国古代管理思想中的“和谐观”是中国传统的集体伦理观在管理上的集中体现,对于指导人们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起着润滑剂的作用,这一点,应该引起所有管理者的高度重视。  严格说来,现代管理只有100年的历史。对中国而言,现代管理是在辛亥革命后随着现代化大生产而兴起的。现代管理经过100年的发展,已经发展成为包括工商管理、社会管理、技术管理、公共管理、战略管理等很多的学科。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一个问题,中国古代文化中体现出的管理思想,在当今全球一体化和国际化的浪潮中是否已经过时?它在现代的管理科学中是否有指导作用?比如阴阳五行理论在古代可以解释事物的一切成因和现象,而当今我们如何运用?我认为不能采用鸵鸟政策视而不见,而应该有一些讨论和争鸣,认识到哪些是伪理论、伪科学,要认识到在什么意义上古代文化有什么价值。  中国古代管理实践有它自身的特点,特别是军事管理理论,以《孙子兵法》为代表,“五经”、“七书”就是竞争的理论,里面的许多观点和理论已经被很多西方人认可。春秋战国时期,还有三国时期,中国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军事斗争的表现形式达到顶峰,实力的斗争与对抗、智力的较量与角逐,在实践中演绎并抽象到极点。如果从竞争的角度来说的话,当时的历史环境使竞争达到你死我活的程度,现实的矛盾走到了极端,使思想的张力达到巅峰,因此中国古代的军事理论在现代社会很值得借鉴,军事理论中重要的战略思想、策略思想、谋略思想正因为都有着深厚的实践基础,因此它不会过时,不能用抽象的时间概念来评价它已经过时了。因此,中国古代军事理论对现代的竞争学说是有指导意义的。  中国古代已经拥有了有效的政府与组织的管理,追溯起来从夏朝开始至今已经有4000多年的历史,古代政府与组织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经过时间与历史的考验,沉淀了很多有价值的东西可供现代人学习与借鉴。特别是在人才选拔制度、组织结构管理、财政管理等方面,古人留给我们的不仅仅是文字,更重要的是理论和思想,是理念的启迪和指导。  古代一个王朝的兴衰与现代一个企业的管理有着很多内在的相似地方,一个王朝各个阶层的人都有,就像现在一个公司里什么样的人都有一样。秩序如何建立,价值观如何统一,社会的凝聚力如何形成等等。事实上,社会管理是靠一种文化来管理,于是中国古代入世的儒家思想,出世的道家思想,无论对古代社会还是现代企业,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无论古人还是今人都有人性的共性,因此古代的哲学思想亦可以指导现代人进步。  中国的科技在现代虽然不是很发达,但在古代,却达到了高峰。就拿中国的工程管理来说,例如长城、青铜燕钟、古代王朝的宫殿等等的制造与建成,无论从技术还是对人的管理上,都可以看出古代工艺与科技的辉煌与成就以及管理的有效性和先进性,制造的每一个环节中都包括了过程管理和流程管理。如今人们做任何事业,都知道要做好过程管理和流程管理、流程再造以及打造宣传壁垒,这些都是现代人运用古代的智慧和管理经验总结的理论和方法,是革命性的又是继承性的。  总结起来我认为可以归纳为几个方面:  第一,中国古代文化中军事斗争与管理的成果。对当今社会中,任何一个组织在对外的竞争过程中都具有指导意义;  第二,中国古代政府管理的成果,对于现代企业与组织内部的成绩管理和人员的管理起着重要作用;  第三,中国古代思想文化的管理,为现代人的进步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哲学与理论指导。  第四,中国古代技术与实践的进步是人类智慧和经验的结晶,现代人更应好好总结经验吸取养份。事实上,上述的四点正好涵盖了管理体系的四大方面。  社会管理、政府管理、组织管理、科技管理等方方面面都是非常复杂的,要使管理更有效、更成功,不仅要学习中国古代文化中有价值的东西,还要将西方文化及管理经验,用中国化的方式进行理论接受,变成有差异化的东西,相互可以吸收养分,但西方的文化是工具性的东西,而中国文化是修炼性的东西:一为术,一为道,其内核不同,是两种不同内涵的东西。如果一个人不仅能够掌握“术”,同时还能掌握“道”的话,那么他就不仅是聪明而且具有了智慧,用智慧的方式对待人与事,才能获得真正的成功。

发展脉络大致有三条主线:第一条是时间线,以时间为轴充分体现其历史性;第二条是理论线,以西方管理理论的历史演进过程为轴,充分反映其发展性;第三条是人性线,以管理思想发展进程中的人性理论的深化为轴,表达了对管理最优境界的追求,充分反映其突破性。从时间上来看西方管理思想史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早期的管理思想、时间上大致是从远古时代到公元1543年。在古代管理思想体现在指挥军队作战、治国施政和管理教会等活动上。古巴比伦人、古埃及人及古罗马人都在这些方面有着重要贡献。封建主义和中世纪的管理思想严格的风机制度、分封建制都体现着早期的管理思想。另外随着向业的繁荣、日益扩大的市场,家庭手工作坊的产生,出现更细的分工更复杂的过程。接着文艺复兴的产生又推动了管理思想的发展。  2、科学管理理论的诞生及其发展,时间上大致是从1543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主要代表人物有泰罗(科学管理之父) 、弗兰克·吉尔布雷斯和莉莲·吉尔布雷斯等人。此段时间内资产阶级登上历史的舞台,资本主义精神和资产阶级革命的不断兴起,新教的伦理、个人自由伦理、市场伦理等产生。工业革命的产生,新的生产组织制度出现,这也对管理的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3、古典组织管理思想的出现时间上是1915年到1925年。这段时间管理思想主要旨在提高生产的效率。主要代表人物有法约尔、马克思·韦伯,着重探讨大企业整体的经营管理,且突出的是行政级别组织体系理论。  4、现代行为科学的产生及其发展时间上为20世纪二三十年代到1945年二战结束。行为科学管理理论始于20世纪20年代中至30年代初梅奥的霍桑实验,该项研究的结果表明,工人的工作动机和行为并不仅仅为金钱收入等物质利益所驱使,他们不是“经济人”而是“社会人”,有社会性的需要。强调人的感情和社会因素,忽视正式组织的职能及理性和经济因素在管理中的作用。  5、现代管理理论的丛林,时间上为1945年到80年代。代表人物孔茨。历史背景:战后重建、科学技术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学派管理过程学派、社会系统学派、决策理论学派、系统管理学派、权变理论学派、经验主义学派经理角色学派。60年代以后西方管理理论涌现,形成了各种管理理论和管理。学派相互盘根错节的一片丛林。现代管理理论丛林体现了管理理论的复杂性、渗透性、交互性和灵活性。  6、当代管理理论,时间上为80年代至今。管理更加注重人性,对人的尊重。从过程管理向战略管理转变,从产品的市场管理向价值管理转变,人本管理思想的深入(基本理念),从行为管理向文化管理转变。初级产品经济与工业经济脱钩。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对充分利用自然资源有了更深的认识,在整个工业发展的过程中,提高资源的价值和附加值是工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主要标志,加之受到20世纪70年代世界能源危机的影响。在竞争的强大压力下,生产要素不断重新分化、组合、凝结、再分化、再组合、再凝结的周期性的变化更加明显。

西方经济思想史论文题目有哪些及答案

西方经济学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数理经济学、动态经济学、福利经济学、经济思想史等等。其主要包括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  微观经济学:研究家庭、厂商和市场合理配置经济资源的科学 -- 以单个经济单位的经济行为为对象;以资源的合理配置为解决的主要问题;以价格理论为中心理论;以个量分析为方法;其基本假定是市场出清、完全理性、充分信息。  宏观经济学:研究国民经济的整体运行中充分利用经济资源的科学 — 以国民经济整体的运行为对象;以资源的充分利用为解决的主要问题;以收入理论为中心理论;以总量分析为方法,其基本假定为市场失灵、政府有效。

西方经济学属于纯理论性的学科,它所包括的知识也基本上是比较模式化的,也就是说,相对于政治经济学它联系实际的东西比较少,能与实际联系起来的地方主要是宏观部分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通货膨胀理论、开放经济理论部分等章节。另外,西方经济学中理论模型很多,要引起注意。下面具体谈几点: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图形。可以发现,整个西方经济学的理论体系是由一系列的图形贯穿起来的,几乎每一章、每一节都有图形,而且,要想阐述一个原理,没有图形配合是做不到的。因此,在复习时,我把每一个图形都画在一个本子上,图形旁边还加注上有关图形的解释和说明,以及图形所代表的政策含义。总结在一起以后,就可以常常拿出来看一看了,仔仔细细地看懂每一个图,并且牢记。许多题目即使没有要求画出图形也可以利用图形帮助解答的。 其次,重要的概念要进行理解记忆。一般的专业课考试中都有名词解释,按常理说这属于基础题,是给你分得的,所以不能丢分。对这些重要概念,不需要一字不差地背出来,还是要首先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可以用自己的话说的。 最后,知识的掌握要系统化。这一点也尤其重要。因为西方经济学中涉及到许多不同的学派,不同学派的理论模型、观点、政策主张都是有一定的差异的。很可能会出题让你比较它们之间的异同。所以在学习中,要有意识地去联想记忆,看到一个学派的因素分析时,要回想一下其他哪个学派也在这一领域有分析,异同点在哪里。比如,消费理论就包括凯恩斯、弗里德曼、莫迪利亚尼等,货币需求理论包括货币数量说、货币交易说、凯恩斯的流动性陷阱等,厂商理论中包括四种厂商类型,它们之间的需求供给曲线、均衡状态、均衡条件以及效率的比较等。从而我们能够看出,这些理论之间的相关性是很大的,因此,在复习的时候,你也要体现出这一方面的偏向。你可以把这些相关联的知识点也都总结在一个本子上,总结的过程也就是你去理解、系统掌握它的过程。 由于西方经济学的基础地位和作用极其重要,关于西方经济学的复习和考试一般应该注意:(1)准确理解和掌握基本概念,并能比较灵活的运用。一些基本概念不是死记硬背能解决的,必须从各个不同的方面加以理解,并且不能求大概。在熟练掌握这些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就可以根据基本概念来串联相关的知识和内容。比如说需求变动和需求量变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需求的弹性和需求曲线的斜率也不相同,但很多人可能会混淆,因而理解概念背后的经济学涵义是必要的。再如,从需求量变动就应该能想到需求曲线背后消费者行为理论。而从需求弹性就要能分析不同需求弹性对厂商受益的影响。不仅是这样,还要能将这个专业所要考的课程能联系起来,如由需求曲线的变动和供给曲线的变动能分析利率决定理论,等等。因而只有通过比较和联想,才能真正地学好西方经济学并能在其他课程中灵活运用,以减轻学习的负担。(2)要对整个知识框架进行掌握。对于这一点来说,就是要在脑海中随时可以浮现出这门课程的全貌,而不是支零破碎的,或者很多知识只有当别人提醒时才能回忆起来。把握好整个知识的逻辑结构就可以避免知识点的遗漏和盲点。以微观经济学为例,对于微观经济学,应该知道整个内容就是论证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原理,这就是一般均衡理论的直接目的,而一般均衡就需要各个市场的均衡。从而微观经济学就花大力气论证了产品市场的均衡和要素市场的均衡。产品市场的均衡就是均衡价格理论,而消费者行为理论和生产者行为理论则从两个方面分别推导了均衡价格理论中涉及到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这样整个微观经济学的框架就可以在我们的头脑中形成,我们具体的工作就是补充“肉”了。同时对整个知识框架的把握还有利于比较分析不同的内容。只要我们知道消费者行为理论和生产者行为理论在整个结构中的作用,我们就能比较对应来掌握这两部分,消费者行为理论从理性人假说出发(消费者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运用预算约束线和无差异曲线(序数效用论)来推导向右下方倾斜的需求曲线;而生产者行为理论也是从理性人假说出发(生产者追求利润最大化),运用等成本线和等产量线来推导向右上方倾斜的供给曲线。这样我们还可以比较等产量线和无差异曲线的性质,比较理解边际替代率递减规律和技术替代率递减规律等等。对于宏观经济学来说,其逻辑结构相对比较容易,整个内容就是论证国民收入的决定。因而从最简单的国民收入决定理论(只涉及一个市场即产品市场来扩张到两个市场产品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均衡来决定国民收入,而AD—AS模型则是在IS—LM模型中加入第三个市场劳动力市场开放经济中的国民收入决定则是将经济从封闭扩展为开放经济。经济增长理论则是从动态来考察均衡国民收入的实现。(3)掌握经济学(包括其他课程)中的一个基本假设——理性人假设以及由此得到的最大化原则和实现最大化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这一条件。这对于任何处于完全市场中的经济行为主体都是适用的。和掌握知识。因为这样可以比较清晰的理解概念和理论,同时有助于加深印象,也有助于思维的表达。这一点在经济类学科中的作用是明显的。同时在考试中也应该尽量采用图表来分析问题。(5)在考试中应该尽量使用规范的经济学语言。因为语言表达往往能给人一种能反映其思想和知识的印象。使用规范的语言可以体现你的经济学功底。

首先,您应当了解学术论文的相关写作知识,所谓“欲工其事,必先利其器”。网上有一篇很详细地介绍如何写作与发表论文的文章:-to-write-html。其次,网上论文网站多如牛毛,面对这些网站,我们基本上有一个共同的感受,那就是受限制太多,要么是收费,要么是一篇好端端的论文被分成数十页,相当地破坏了阅读的心情。最后,当然,最重要的是,无论哪个领域的学术论文,我们应当参阅那些在该领域的著名学者、教授、研究员写作的或者已经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上的论文。阅读他们的文章,一个最大的便利之处就是能跟踪学术前沿研究成果,何况它们本身就相当于一篇很不错的学术论文范文。综合上述几点,我要向您推荐“CSSCI学术论文网”()。我觉得这个网站是我所见过的最好的论文网站,除了完全符合以上几点想法之外,他们还专门开辟了一个“免费找论文网”(),如果您在网上没有找到特定论文,您可以去那里发布寻找论文的文章,他们可以免费为您找到,不论学术论文,还是硕士学位论文或博士学位论文,只要是被中国知网或者万网收录了的。至于西方经济学方面的论文,cssci学术论文网上有不少这方面的论文,我这里给您稍微列举一些栏目,剩下的就是您自己去查看啦:(二)经济史、经济学说史、经济思想史(三)世界经济学、世界经济学研究、世界经济学概论、世界经济学专题、经济全球化研究、世界经济学理论

19世纪70年代边际效用学派的出现被认为是经济学中爆发了一场全面革命的标志。这场革命被称为边际革命。这场革命使经济学从古典经济学强调的生产、供给和成本,转向现代经济学关注的消费、需求和效用。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有哪些类型

题目:1 综述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各思想家或流派对人平等问题的论述并予以评价。 2 综述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各思想家或流派对法治人治及其相关问题的综诉 3 综诉自然法思想的发展脉络,并分析自然法思想从古希腊到近代实质方面的变迁 4 综述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各思想家或流派对法于政的关系的论述并加以评价 5 综述近代自然法思想的主要内容,并分析其逻辑过程缺乏和历史意义 6 综述近代自然法思想对法律的实质或本质的论述,并加以评价 7 综述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各思想家对个人利益私有财产的相关论述并分析其观点产生的原因及其意义8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 分权的理论来源

论法的溯及力的立法界定  关键词: 法的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例外溯及/立法界定/公民权利  内容提要: 法的溯及力问题背后是一个价值取向问题,由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具有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价值取向,作为法的溯及力的基本原则的地位不可动摇;例外溯及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有益补充。区分不同法律领域来确定例外溯及的界限,是解决法的溯及力问题的关键。  引言  “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不可一成不变”[1]。罗斯科•庞德的这句话揭示了一个永恒且无可辩驳的真理:法律应该具有稳定性,但又必须服从社会进步提出的正当要求,跟上时代的需要。“法律必须巧妙地将过去与现在勾连起来,同时又不忽视未来的迫切要求”[2],所以法律的变化成为不可避免。新旧法律的交替会引发历时性法律的效力问题,即新法生效后能否溯及适用于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法的溯及力问题于是产生。有关法的溯及力问题,除刑事法律中确立的为各国公认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外,其他法律领域中存在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有条件溯及既往为例外的主张,还有“法律不得溯及既往”与“法律可以溯及既往”两种截然不同观点,不存在像刑事法律中那样公认的原则。时至今日,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在法律甚至在宪法中都确立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是,在许多部门法领域中,法的溯及力问题并没有因法律的原则规定而被一劳永逸地解决,也没有一种普遍适用的优势理论。所以,对法的溯及力问题依然需要进一步研究。  一、有关法的溯及力问题的争议——不同学派的观点及司法实践  (一)西方三大学派的观点  自然法学派主张法不溯及既往  在古罗马时期,就形成了一个法律格言“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3],古典自然法学派继承罗马法的传统,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在哲学观上,自然法学派秉持理性主义的立场,强调人的主体意识,认为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产物,致力于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基于这样的目的组成的政治社会即立法界定社会。立法界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坚持人不应被尚不存在的规则束缚,法律不能溯及既往。启蒙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在其名著《利维坦》一书中指出:“在行为发生之后所制定的任何法律都不使之成为罪行。这行为如果是违反自然法的,那么法便成立在行为之前,至于成文的法则在制定之前无法让人知道,因之也就没有约束力。”[4]  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富勒、罗尔斯在他们的立法界定思想中也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富勒和罗尔斯都主张,追求公平、效率等实质正义必须借助于形式正义。在富勒的著作中称形式正义为“法律的内在道德”或“程序自然法”,而罗尔斯称其为“作为规则的正义”,是对实质正义的落实中的正义,是对实质正义所要求人们的规定严格地贯彻执行。他认为,由于这时的实质正义已经具体化为一套法律制度,所以形式正义就体现为对这些法律制度的严格执行。而严格依法办事就是立法界定。“形式正义的观念和有规则的、公平的行政管理的公共规则被运用到法律制度中时,他们就是立法界定。”[5] 因此,形式正义主要涉及的问题就是立法界定。立法界定有一系列原则,其中,法不溯及既往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在富勒的立法界定八原则中,第三项即为“法律的非溯及力,即法律只面向未来,不面向过去”[6]。他认为法律使用规则来调整人类行为,其功效多着眼于未来,若以明天制定的法律来惩治今天人们的行为,那是荒谬的。罗尔斯的立法界定四原则之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要求在量刑时不追溯被治罪者的既往过错[7]。所以可以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法不溯及既往的题中应有之义,是立法界定原则的组成部分。  规范实证法学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否定  纯粹法学的代表人物凯尔逊站在实证主义的立场上否认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凯尔逊的纯粹法学的研究对象仅限于实在法,它的目的“旨在从结构上分析实在法”,“从实在法律规范的内容中去研究它的概念,而不是从心理上或经济上解释它的条件或从道德上或政治上对它的目标进行评价”。纯粹法学“对法的叙述,是平铺直叙的。不承认法是正当的。它所讨论的是现实的法或可能的法,而不是正当的法。在这个意义上来说,纯粹法是极端的实证主义的法律理论,它排斥对实在法的评价”[8]。正是基于这种从逻辑结构上分析实在法、排斥法的价值判断、坚持实在法律秩序的统一性和确定性的观点,凯尔逊提出法律可以溯及既往的理由:第一,法律不仅是规范,而且还是对人们行为进行评价的标准。“没有东西能阻止我们将规范作为一个解释方案、一个评价标准,而适用于在这一规范出现之前就已发生的事实。对某人在过去所做的事,我们可以按照只是在这一事件已做了之后才有效力的规范来加以评价。”[9] 法于是有了溯及力。第二,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建立在一个典型的法律虚构之上:法律应该被行为人知道才能对行为人有约束力。“事实上,一个实在法律秩序的全部规范能为从属于这一秩序的人所知道,是一个presumptio juris et de jure,即一个‘不容争辩的假定’,一个不容以任何证明来加以反对的法律假定,一个不应证明是错误的法律假设。这显然是不真实的,这种假定是一个典型的法律虚构。”[10] 第三,承认ignorantia juris neminem excusat,即任何人不因对法律的无知而受原宥的原则,就应该承认法可以溯及既往。一个人不知道法律对他的作为或不作为赋予制裁的事实,并不能成为对他不施加制裁的理由,这与在一个有追溯力的法律下,当人们在行为时不可能知道法律对这种行为赋予制裁的情况并没有本质不同。因此法律得溯及既往。  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挑战  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建立在人们对其所遵守的法律知道和了解这样一个事实基础上,而这要求法律具有确定性。但是,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认为法的确定性是一种神话。他们不再认为国家制定法是法律,说它顶多是法官判决时的一个参考,认为真正的法律是司法行政行为及其结果,从而一套事先的法律规则是不存在的。因此,对一个具体案件来说,其作为判决依据的法律在判决最后作出之前是不确定的。只有在判决做出之后才能确定地说,这个案件是依据什么法律判决的。弗兰克认为,法律之所以是永远不确定的,原因在于法律所应付的是人类关系中最为复杂的,法律面临的是混乱的、使人感到变幻莫测的人生。即使在一个比较静态的社会,人们也从来没有创造出一种包罗万象并永恒不变的法律。因此,只有变动的、弹性的或有限程度确定性的法律制度[11]。  各学派基于各自的立场对法的溯及力问题做出了不同解答,每个学派的观点都有可取之处,但都没有彻底解决这个问题,现实主义法学的观点更是带有极端性。  (二)主要国家的司法实践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针对不同问题,受不同法律思想的影响及社会政治需要的考虑,对待法的溯及力的态度也在变化之中。我们且来看看美国和德国的司法实践。  属于英美法系的美国通过判例,形成了不同历史时期对法的溯及力问题的不同态度和立场,其中涉及问题有:宪法禁止的溯及既往的法律,是仅限于刑事法律,还是及于刑事之外如民事的法律?溯及既往许可的界限和原则是什么?英美法反对法律溯及既往的主张源远流长。从古代起,经过布瑞克通(Bracton)、科克(Lord Coke)、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的发展,法不溯及既往成为普通法的一项原则。美国建国后深受英国法的影响,布莱克斯通的理论对美国建国初期的制宪影响极大,他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的主张为制宪者接受,成为美国宪法的一项原则[12]。但是对于这项宪法原则的范围,在美国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美国最高法院在Calder Bull(1798)中,法官一致认定美国宪法禁止的溯及既往的法律(Ex post facto law)仅限于刑事法律。此后尽管有学者提出反对意见,但是该案确定了美国最高法院判定一项法律是否属于宪法禁止的溯及既往法律的基本标准[13]。但是就民事法律(以下有关美国最高法院对溯及既往的法律的态度,主要以民事法律为限),美国最高法院没有采取一以贯之的立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民事法律的溯及力问题上,不同时期运用不同的理论来论证溯及既往的法律是否合宪,先后出现过既得权理论、新法效力理论、正当法律程序以及可预见性理论等。总的来说,美国以1937年为界,之前的各个时期,最高法院根据自然法的既得权理论,同时根据宪法中的合同条款、征收条款及正当法律程序,宣告溯及既往的法律无效。而1937年之后的“新政”时期,法院支持立法机关溯及既往的法律。“简言之,从20世纪30年代到1969年,法院不愿依据合同条款或实体正当程序宣告溯及既往的法律无效。”[14]但是,美国最高法院仍通过判例确定了一些溯及既往的法律的界限,比如应有溯及期限,或者国家为了应付严重的危机,可以维护公共利益的考量来溯及地立法,以及为了填补法律漏洞而溯及立法等[15]。即对待不同问题采取不同立场。从1990年开始,反对法律溯及既往的主张又有复兴的势头。但总的来说,对立法机关制定溯及既往法律的限制依然较少。从美国建国后至今,其间法官的法哲学立场和国家需要,也影响着对溯及既往的立法的合宪与否的评价。因此,美国最高法院对待溯及法律是否合宪的态度始终处于变化之中。这一点可以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量判例中找到证明。  属于大陆法系的德国在法的溯及力问题上,联邦宪法法院有纯粹溯及与不纯粹溯及之分,加上刑法绝对不得溯及原则,总共构成溯及法律的三阶论,即刑法是绝对禁止溯及,纯粹溯及是原则禁止、例外许可溯及,不纯粹溯及是原则许可、例外禁止溯及。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承认由立法界定国家的理念可以导出法律安定性及人民对国家法律的信赖关系,因此,反对法律溯及既往;同时又强调信赖保障原则不能走得太远,只要立法者考量了过去存续至今的法律秩序与个人权利如果不变地存续下来会对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后果,立法者便有职责来加以变更,溯及既往的法律并不违反宪法的信赖保障原则[16]。  我国对法的溯及力问题的理论研究不足,尽管历史上也有关于法的溯及力问题的立法,但没有在法理学方面形成系统的见解。确定法不溯及既往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的是近年来的两个标志性立法,一个是1997年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另一个就是2000年《立法法》确立的“从旧兼有利原则”。司法实践中除刑法溯及效力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其他法律领域因“有利”内涵的不确切性,没有关于溯及力问题的统一原则,而是由不同的司法解释确定有关部门法是否可以溯及既往。  法的溯及力问题纷繁复杂,学说判例和立法针对此问题没有提供一个整齐划一的标准和原则,无疑会影响法的正确适用。我们在法理学的学理上应当给这个问题以解答。  三、法的溯及力问题的实质——反思与主张  我们认为,对自然法学在法的溯及力问题上的基本的价值取向应当肯定。法不溯及既往作为重要的法律原则,是人类优秀法律文化传统之一,其从近现代开始,基本的价值追求就是防止公权力包括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滥用对私权利造成侵害,维护公民的既得权利与原有的法律地位,保障公民的自由。人的自由,应是社会生活的最高价值之一,在立法界定社会,人的自由就是法律下的自由。“按照法律下自由的原则,不存在非法律的规定的任何强制。法律沉默则一切自由。这项一般的自由权利使每个人享有其行为自由不受干涉的资格,除非这种干涉为法律所准许。”[17] 因此,要实现法律之下的自由,就必须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如果法律溯及既往,人们就无法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在法律下是自由的。因为人们只有在知道行为时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罗尔斯的主张恰恰反映了这种自由价值。他在解释“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一原则时讲道:“这个准则要求法律为人所知并被公开地宣传,而它们的含义得到清楚地规定;法令在陈述和意向两方面都是普遍的,不能被当成损害某些可能被明确点名的个人(褫夺公民权利法案)的一种手段;至少对较严重的犯法行为应有严格地解释;在量刑时不追溯被治罪者的既往过错。”[18]  从另一方面看,坚持法不溯及既往,还在于能够限制国家权力,防止其滥用而践踏公民权利。历史上每次溯及既往的立法导致侵犯人权的严重后果后,都会引起法律界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重新重视。  事例一:二战后德国法学界对法的溯及问题的重视。  德国纳粹政权为了建立所谓新的刑事正义,废除了魏玛宪法中的罪刑法定主义,允许在刑事法律中溯及既往,这触及了西方自法国大革命以后成为基本原则的罪刑法定主义。纳粹的这种行径,促成了二战后德国法学界开始重视法律溯及既往的问题,开始对纳粹政权的法律思想进行批判,包括对法律的不当溯及既往的批判。反对实证主义的学者认为,立法界定国家的理念所导源出来的法律安定性及信赖保护要求确定解决溯及既往的法律的合宪性界限。法律的安定性及信赖性旨在保护人民在旧法秩序下所获得之利益。人民因法律的明确性,在行为时能够有完整的预测,所以信赖国家的法律秩序,信赖国家立法者的计划和处置,国家不能随便反悔,这也是国家法律秩序连续性的表现,因此,反对法律的不当溯及既往。  但是,绝对的不溯及既往会有以下问题,从而使该原则背离它的初衷:禁止法律溯及既往的基本价值追求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然而溯及既往的法律并非无一例外地对公民权利保护不利。二战后在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中都用新的代表正当良知和正义感的法律及观念制裁了纳粹政府法令下所谓“合法”的战争罪行,此时溯及既往的法律非但没有侵犯人权,反而是对人权的张扬。因此,即使新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如富勒也不得不承认:从法律一般是适用于将来的这一角度而论,可能在有的情况下,溯及既往的法律是一个不可缺少的补救办法[19]。  实证主义法学从规范的角度论证法溯及既往的合理性,否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是其根本缺陷在于:不问法律的价值目标,单纯关注规范本身运行的自恰性,否定了国家法律的权威性,破坏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从而在根本上动摇了立法界定的基础。要知道,在国家与公民之间,国家本处于强势地位,国家的立法、执法、司法等行为直接决定着公民权利的界限和范围。如果国家再有无限制地以法律溯及既往的权力,在行使国家权力者的主观任性下,公民就可能失去预期自己行为的正当权利,其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那么他的安全感及对法律的信任将大打折扣。美国现实主义法学走得更远,否定法的确定性,使法的定义从“法是逻辑严密的规则体”转变为“法是法官或法院的实际行为”,是对传统法律观的颠覆。须知,法律是确定性与灵活性的统一体,现代立法界定公认的原则之一就是法律明确而能为人们所遵守,并且法律责任的追究要根据事先制定的法律,即“责任法定”。这决定了法不溯及既往作为一项立法界定原则的价值和地位。  综上,法的溯及力应当是一个价值取向问题,溯及或不溯及,都要服务于公民权利的保护,服务于立法界定的完善。  四、法的溯及力的确定——原则与例外  上述国家有关法的溯及力的司法实践,都力图探索出合理解决法的溯及力问题的途径。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政策性的考量多于法理上的,因而不同时期对待法的溯及力的态度明显不同。而德国更注重从法理上、从法的价值理念上思考法的溯及力问题,比如从立法界定国家的理念及信赖保障原则导出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比如公共利益对溯及既往的立法在价值理念上的支持,等等。它们的司法实践对今天各国法溯及力问题的解决均具有借鉴意义。  由于法不溯及既往具有保护人权和维护立法界定的价值取向,其作为法的溯及力问题的基本原则的地位是不可动摇的。但是作为原则的例外和有益补充的即有限的溯及既往的问题,是需要深入加以研究的。问题的核心是例外溯及应遵循何种标准和原则,即法律应在何种范围内溯及既往。这个问题的解决是整个法律溯及力问题解决的关键。对溯及既往的法律的界限,我国法理学界的研究还不深入。到目前为止,有共识的是例外溯及应遵循对私权利保护有利的原则,如我国《立法法》中确立的“从旧兼有利”原则。但是,由于当代社会利益的多元化,私权利的存在形态日趋多样化,在许多法律领域,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说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这些都是在确定例外溯及界限时必须考虑的。  同时,由于不同法律领域的法律调整对象不同,调整手段不同,权利保护的方式也有区别,立法界定原则在各个部门法也有不同的体现。因此法的溯及力问题的研究及原则的确定,不能脱离法律实践和部门法的实际。所以,分领域确定具体的法的例外溯及界限是非常必要的。  根据不同领域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特点,笔者认为应划分三个大的领域分别确定法的例外溯及的具体内涵。这三大领域分别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的民事法律领域、调整公权力主体与私权利主体之间关系的经济与行政法律领域及调整罪刑关系的刑事法律领域。目前,刑事领域“从旧兼从轻”原则得到普遍承认,成为现代立法界定国家通行的原则,且能有力保护被追诉者的人权,在此不赘述。  在民事法律领域,由于法律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财产或人身关系,主体均为私权利主体,例外追溯应表现为“对当事人都有利或至少对无过错方及弱势一方有利”。有学者认为我国民法上有利追溯表现为,如果先前的某种行为或关系在行为时并不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但依现行法律则是合法的,并且对相关各方都有利,就应当依新法律承认其合法性并予以保护[20]。比如,我国1999年《合同法》较《民法通则》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在实践中如果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利,应当溯及既往。笔者认为这只反映了民法上有利追溯的一个重要方面。另一方面,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新法如果对无过错方更为有利,或者对“弱势群体”有利,则应确定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比如,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间离婚时的过错损害赔偿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婚姻法》施行后所做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婚姻法》无疑作了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有利的溯及既往的规定。再如《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是保护弱势一方的立法例。  现代经济法主要承担着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职能,因此,其公法色彩日益浓厚,笔者认为经济法与行政法一样,例外追溯要考虑其公法的特点,协调公权力主体和私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避免公权力的滥用损害私益。同时,在现代社会,公法越来越多地承担着社会公共职能,公共利益成为确定该法律领域法的溯及力原则必须考虑的问题,尤其是在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具体而言,在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有利应是指对私权利保障有利;而当公权力的行使要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远远比个别的私人利益重要时,有利的天平应该向公共利益倾斜。在社会矛盾突出,社会资源配置存在较为严重的不公平时,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考量尤为重要。也就是说,在社会整体利益与利益集团或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应该被赋予溯及既往的效力。比如特定领域的税法。因为,在现代社会中,税收的职能除获取财政收入之外,还有公平配置资源和保障社会稳定的功用;诸如遗产税、社会保障税、环境税等,更要趋向于促进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有关这些税的立法,其代表的公共利益远远高于可能损害的私人利益,应承认其溯及力的正当性。而且,从根本上讲,社会整体利益的促进能够提升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品质,使所有社会成员从中受益。从这个角度讲,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与保护公民私权利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  五、结论  通过对历史上不同学派关于法的溯及力的观点的反思,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法的溯及力问题的背后是一个价值取向问题,由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具有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价值取向,是现代立法界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解决法的溯及力问题的基本原则;例外溯及作为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有益补充,同样应当秉持有利于公民权利保护的宗旨,同时结合当代社会的特点,适当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在特定领域确立公共利益保护的优先地位。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法的溯及力的有关理论和实践的问题,实际上也反映了法律在发展中出现的矛盾,也涉及人权的具体保护制度的完善,需要我们在以人为本的理念的指导下,从法理学的角度加以研究和探索。  【参考文献】  [1] Pound,Interpretations of Legal History(Cambridge,M,1923),P转引自〔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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