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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汉字的论文3000字开头怎样写

发布时间:2024-07-07 00:29:23

关于汉字的论文3000字开头怎样写

论文要求正文标题 :黑体、小2或2号、加黑、居中 凝练、概括、有启发性作者姓名: 楷体、小4、加黑、居中 准确作者基本信息 :宋体、5号、居中 单位(学校、院系、年级、学号)摘要: 楷体、5号、两端对齐、首行缩进2个字符 “摘要”和“关键词”两词用黑体、5号、加黑 文章各部分核心内容的连缀,150字左右为宜关键词:文章涉及的核心概念,可供检索,3-5个为宜正文: 导论段 宋体、5号、首行缩进2个字符 研究现状、研究意义、研究方案各主体段:由具有逻辑联系的若干自然段落组成,集中阐释一个小的主题,以服务于全篇的主题小标题 :以“一”、“二”等顺延汉字数字加顿号标识,黑体、4号、加黑、居中 支撑文章主题的若干分主题,即各主体段的标题注释 :“插入”脚注,自动编号,在“选项”中确定:脚注位置在“页面底端”、编号格式为“①②③”、起始编号为“1”、编号方式为“每页重编”,“全选”脚注后以“上标”按钮(X2)调整编号位置,“悬挂缩进”2个字符,两端对齐 用途:正文中征引文献的出处,需要特殊说明的问题;引文的书写顺序:著者、著述名、(译者)、出版单位及出版时间(或源期刊名及刊发期次)、页码。英文书名斜体。

从仓颉造字的古老传说到100多年前甲骨文的发现,历代中国学者一直致力于揭开汉字起源之谜。 关于汉字的起源,中国古代文献上有种种说法,如“结绳”、“八卦”、“图画”、“书契”等,古书上还普遍记载有黄帝史官仓颉造字的传说。现代学者认为,成系统的文字工具不可能完全由一个人创造出来,仓颉如果确有其人,应该是文字整理者或颁布者。 最早刻划符号距今8000多年 最近几十年,中国考古界先后发布了一系列较殷墟甲骨文更早、与汉字起源有关的出土资料。这些资料主要是指原始社会晚期及有史社会早期出现在陶器上面的刻画或彩绘符号,另外还包括少量的刻写在甲骨、玉器、石器等上面的符号。可以说,它们共同为解释汉字的起源提供了新的依据。 通过系统考察、对比遍布中国各地的19种考古学文化的100多个遗址里出土的陶片上的刻划符号,郑州大学博士生导师王蕴智认为,中国最早的刻划符号出现在河南舞阳贾湖遗址,距今已有8000多年的历史。 作为专业工作者,他试图通过科学的途径比如综合运用考古学、古文字构形学、比较文字学、科技考古以及高科技手段等一些基本方法,进一步对这些原始材料做一番全面的整理,从而爬梳排比出商代文字之前汉字发生、发展的一些头绪。 然而情况并不那么简单,除了已有郑州商城遗址、小双桥遗址(该遗址近年先后发现10余例商代早期朱书陶文)的小宗材料可以直接和殷墟文字相比序之外,其它商以前的符号则零星分散,彼此缺环较多,大多数符号且与商代文字构形不合。还有一些符号地域色彩较重、背景复杂。 汉字体系正式形成于中原地区 王蕴智认为,汉字体系的正式形成应该是在中原地区。汉字是独立起源的一种文字体系,不依存于任何一种外族文字而存在,但它的起源不是单一的,经过了多元的、长期的磨合,大概在进入夏纪年之际,先民们在广泛吸收、运用早期符号的经验基础上,创造性地发明了用来记录语言的文字符号系统,在那个时代,汉字体系较快地成熟起来。 据悉,从考古发掘的出土文字资料来看,中国至少在虞夏时期已经有了正式的文字。如近年考古工作者曾经在山西襄汾陶寺遗址所出的一件扁陶壶上,发现有毛笔朱书的“文”字。这些符号都属于早期文字系统中的基本构形,可惜这样的出土文字信息迄今仍然稀少。 文字最早成熟于商代 就目前所知和所见到的殷商文字资料来说,文字载体的门类已经很多。当时的文字除了用毛笔书写在简册上之外,其他的主要手段就是刻写在龟甲兽骨、陶器、玉石上以及陶铸在青铜器上。商代文字资料以殷墟卜用甲骨和青铜礼器为主要载体,是迄今为止中国发现的最早的成熟文字。 殷墟时期所反映出来的商代文字不仅表现在字的数量多,材料丰富,还突出地表现在文字的造字方式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和规律。商代文字基本字的结体特征可分为四大类:取人体和人的某一部分形体特征为构字的基础;以劳动创造物和劳动对象为构字的基础;取禽兽和家畜类形象为构字的基础;取自然物象为构字的基础。从构形的文化内涵上来考察,这些成熟较早的字形所取裁的对象与当初先民们的社会生活相当贴近,具有很强的现实性的特征。同时,这些字形所描写的内容涉及到了人和自然的各个层面,因而还具有构形来源广泛性的特征。 考古和文献记载说明,至少在四五千年之前,中国的文字——汉字,已经诞生并日趋成熟了。关于汉字起源的历史,基于现存的古代文献记载和现已得到确认的考古发现,至少有四五千年的历史了,而汉字起源的历史就是中国古代文明的开端历史,所以通常我们说中华民族有5000年文明史。 中国的文字从出现至今,已经历了早期的图画文字、甲骨文字、古文、篆书、隶书、楷书、行书、草书,以及印刷术发明后为适应印刷要求而逐渐派生出来的各种印刷字体等漫长的发展历程。其中,甲骨文字被人们看作是中国最早的定型文字。 甲骨文 19世纪后期,在河南安阳,农民在耕地时偶尔发现了甲骨的碎片,他们把这些甲骨作为龙骨卖到药房。1899年,古文字学家刘鄂在别人所服的中药中,发现了这种上面刻有古文字的甲骨,便开始了收集研究工作。 甲骨文字是商朝后期写在或刻在龟甲、兽骨之上的文字,其内容多为"卜辞",也有少数为"记事辞"。因为那时人们用被灼烫过的甲骨上的纹络来判断事物的吉凶。占卜完毕,就将占卜的时间、人名、所问事情、占卜结果,以及事后验证刻在上面,形成了具有明显特征的甲骨文。 甲骨上的文字,有刀刻的,也有朱书墨书的。刀刻的甲骨文字有的填满朱砂,其字体与今不同,因此难以辨认。现已发现的甲骨文字有四五千个。经过文字学家和考古学家们的分析、判断,能够辨认的已近两千。这些甲骨文字,多为从图画文字中演变而成的象形文字,许多字的笔画繁复,近似于图画,而且异体字较多。这说明中国的文字在殷商时期尚未统一。 另一方面,甲骨文中已有形声、假借的文字,从而说明文字的使用已经有了相当长久的历史。 金文 继甲骨文之后出现的汉字书体就是金文。由于这种文字多铸于各种青铜器上而得名,也称为钟鼎文或青铜器铭文。至今所见最早有铭文的青铜器,为商代中期以后之物,铭文都很简单,文字书体近似于甲骨文。最有代表性的是西周的青铜器铭文。金文还载于各种彝器、乐器、兵器、度量衡器、铸币、铜镜和金属印章之上。其中以彝器之上载文数量最多。各种器物上的文字,较之甲骨文长且完整,字数少者数十字,多者数百字。例如西周前期的大盂鼎就载字二百九十一个。 大篆和小篆 篆书又分为大篆和小篆,是汉字书体发展史上的重要阶段。小篆较之大篆,形体笔画均已省简,而字数日增,这是应时代的要求所致。从古文到大篆,从大篆到小篆的文字变革,在中国文字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占有重要地位。 隶书 隶书始为秦朝程邈所作。程邈本为秦朝县之狱吏,因得罪于秦始皇而被投入云阳狱中。他在狱中苦心凝思十年,损益小篆,作隶书三千字,上之始皇。始皇采纳用之,遂拜其为御史。当时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务多端,文书日繁,记录事务单用小篆已深感不便,迫切需要一种比小篆更为省简、规范的文字,以便于书写和镌刻。由于当时改简小篆为社会急需,势在必行,致使隶书这一比小篆规范得多的新的字体应运而生,得以面世。 楷书 楷书,又名真书、正书、今隶。楷书之"楷"者,法也,式也,模也。草书之名出于草率、草稿,楷书之名则反之。虽然篆书和隶书也有草写者,以此而论,其工整者亦可谓之为"楷",但这里所说的楷书,是指自成一体、现在通用的"楷书"而言,如欧阳询、柳公权等碑帖的字等。关于楷书的首创者,众说不一。因为魏、晋、南北朝几百年来的文字,是隶书中的八分与楷书笔意错杂时期。比较一致的说法是由东汉王次仲所创。现存实物中,只有魏时期钟繇的“贺克捷表”的法度可称为楷书之祖。钟繇堪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楷书书法家。今天的楷书,其笔画端庄,是由古隶之方正,八分之遒美,章草之简捷等脱化、演变而来的(注:章草指“用于章程文书之上者”,是由八分隶再简约其点画,以便于书写之字体)。从三国时期钟繇作“楷书”起,这种字体一直沿用至今,被视为标准字体而为世人所喜爱。 行书 行书,是介于楷书与草书之间的、运笔自由的一种书体,这是后汉颖川刘德升所造,即正书之变体,务从简易,相间流行,故称之"行书"。自晋迄今,行书用处最大,用得最广,一般性书写几乎均用之。 草书 草书,又称破草、今草,由篆书、八分、章草,沿袭多种古文字变化而成。草书本于章草,而章草又带有比较浓厚的隶书味道,因其多用于奏章而得名。章草进一步发展而成"今草",即通常人们习称的"一笔书"。今草字中的大部分均章草或行书趋于简捷者。汉字发展到草书一体,已近完美无暇。唐朝之后,虽又出新体,即张旭之“狂草”,但狂草写出来他人多不能识,只能作为供人们欣赏的艺术品,而失去了它作为记载和传播信息的文字的作用。鉴于此因,草书难以再向前发展。文字的发展只能另辟新径,沿着新开辟的方向——印刷字体演进了。 象形字 象形字源于绘画,容易辨认,易于区别。如“人、目、山、火、木、鱼”等等。“元”是开始或第一的意思。“旦”是一个象形字,表示太阳从地平线上升起。我国殷商时代的青铜器上就有“旦”的象形字了。最早的汉字像画的画儿,如“月”字,多像弯弯的月牙;如“山”字,多像偏山,上头还有三个高高的山尖。 会意字 会意字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的汉字,它的意义往往就是它包含的几个汉字的意义组合成的。比如:“明”是由“日、月”两个字组成的,因为“日、月”都是能发光、明亮的东西,所以,“明”也就是“光亮、明亮”的意思;像大家学过的“尖”也是如此,上面“小”,下面“大”,可不就是“尖”吗?最有意思的,还要数“泪”字,它是由“水”和“目”两个字组成,“目”中的“水”,就是眼泪。 形声字 用形旁和声旁组成的字,就叫形声字。由于古今字音、字形的变化,今天形声字声旁的表音作用已十分有限,但适当利用这有限的作用还是必要的。因为汉字是表意性的文字,字形不能直接标示字音,除了需要依靠拼音字母来注明字音外,声旁也可以帮助提供字音信息。 (这也是我的考试论文,有些事网上的,有些事我找的资料,有些是我自己的,希望可以帮助到你····呵呵)

书法作为中华名族的传统艺术至今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是以汉字为素材,以线条极其构成运动为形式,来表现性灵境界和体现审美理想的抽象艺术。通过书法课程的学习,我对书法的发展历程及历代的名家、代表作品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同时,对于书法的欣赏,我有了更深的体会。下面我将对书法的发展历程及规律、如何欣赏书法以及学习书法的体会作进一步的论述。 一、 书法的发展历程及规律 中国书法艺术肇始于汉字产生阶段,中华名族是最早使用线条表达文字意思的名族,文字的最初形态是图画文字而不是图画。 对于书法的发展,商周至春秋战国时期,商代大批甲骨文与金文出土,春秋战国时期封建制度建立,在这五百年里,艺术有了很大的进步;秦汉时期是中国文字文化最大的一个时期,相继出现了大篆、小篆、摹印、隶书等丰富的文字形式,商周至秦汉,书法完成了从汉字的产生与发展、书体的演变以及书法风格的变异。随之书法的繁荣是从东汉开始的,在这期间,纸的发明、佛教的传入等特殊现象为书法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到汉末魏晋是书法已发展为一门独立的艺术,三国时楷书出现,代表性的书家有钟繇,为楷书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魏晋南北朝时出现了知名书家如林、群星璀璨的空前盛景,王氏家族、谢氏家族等的出现,使书法艺术的境界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尚“韵”书风形成,而且书家们在行书、草书的书写方面也达到了变幻无穷的境界,同时,王羲之的诞生使得书法的第一个高峰出现了,审美观点由古拙转变为妍美。到了隋代,楷书风行,留下了大量的造像记、墓志和塔铭,随之而来的唐代,揭开了中国古代最为光辉灿烂的篇章,代表性的书家有柳公权、颜真卿、欧阳询等,其中颜真卿的楷书是以前年来影响华人大众生活最广大普遍的视觉艺术,颜体传达了大气、宽阔、厚重与包容的风格。接着是“宋四家”的出现,使书法成熟。后来的元、明、清时代,书法风格基本有了一定的趋向,为书法艺术的发展开辟了新天地。对于近现代的书法,具有代表性的书家有吴昌硕、林散之、高二适等人,以篆书、行书和草书为主。 二、 书法欣赏的内容与方法 书法欣赏的内容与方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感知。即通过反复观察,透过作品形式,感受、领会作品的形象、气韵、风格、情趣等。 这一点我们基本都能做到。 第二、描述。即概括、归纳作品的艺术特征、艺术手法 、精神内涵及自己的感受等。 第三、解释。申明所以然,即说明、论证自己的所见所感。实即逐一分析作品在艺术特征、艺术手法、精神内涵等方面的成因。 第四、评价。 即审美判断,古人谓之“批评”。主要是针对作品的艺术价值、重要影响、历史意义、艺术上的得失、给人的启示等,予以评述,其中包括对已有批评的批评。我认为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在平时的练习中我们应该注意这一点,只有懂得如何评价一份作品,才能取其长处,才能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书法创作水平能力。 一般的直观性欣赏,大多止于第一步,因此专门的欣赏,一般含感知、描述、解释、评价四项完整的内容,需要调动书法创作、书法史论等多方面的综合修养,这四项内容相互渗透、彼此包涵,而不是各自独立的。所以我们在日常的书法学习中应该尽量学会用这种方式来欣赏书法,进一步认识到书法作品之美。 三、书法学习的心得 学习书法是一个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过程,通过这一学 期的书法学习,我对书法及书法欣赏有了进一步的理解。书法的欣赏与实践是相互联系的,“眼高手低”的书法家从没有过。历代的书法家大多是具有高度鉴赏能力的书法评论家。他们都十分重视“读帖”。所谓“读帖”,就是通过观摩书迹和碑刻去领悟书法家所采用或创造的艺术风格和艺术手法,借以提高自己的鉴赏水平。所以对于一个有志于学习书法的人来说,同样需要重视读帖,逐步学会分析和欣赏书法作品的能力,取其所长,拼其所短,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书法水平。分析和欣赏书法作品,如果毫无区分地加以一概兼收,则往往进步不快,甚至会走弯路。这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历来的说法各不相同,至今还没有一个共同的欣赏标准。

关于汉字的论文3000字开头怎么写

3000字很快的首先了解一下写论文的格式开头先以一段文字代入,可以说说经济形式什么的,然后再以某些科目进行书本与实际情况处理分析论述一下,最后再来些激励的话就OK了。因为中专毕业论文不用答辩你也不怕有老师找你麻烦,只要你在论文中详细说一下对某些科目的应用理解一般老师都会给过的。以财务会计为基础写就可以了,记得写的时候抄抄书本的专业词语,这样看起来这篇文章就非常的专业性了。到时就怕你三千字还觉得写不过瘾呢,用不着求人的!

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关于汉字的论文3000字开头

汉字的文化魅力勤劳、智慧的中华民族,经过几千年的锤炼,创造出世界上唯一古老却仍具有旺盛生命力的表意文字。它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文明的主要载体,是中华民族对世界文明的巨大贡献。汉字是中华民族文明之母,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标志;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它在提高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上具有不可磨灭的功勋。汉字具有多方面的优越性,她以优美的形态、和谐的韵律、丰富的文化内涵,成为世界上流传至今的古老的文字,并在新世纪越发散发出她无与伦比的魅力!汉字形体优美。汉字是由图画发展而来、由线条图形构成的表意文字,线条图形本身的结构就能表现出图画美。仔细端详我国的汉字,有的端庄秀美,有的自然简洁,有的流畅飘逸。正因为如此,中国才有那么丰富的书法艺术。汉字优美的形态,给我们以无限的想象力。翻开书本,你会觉得每一个汉字都是鲜活的,一个个汉字犹如一幅幅精美的画卷展现在我们眼前。“日”的形状像太阳,“月”的形状像月牙,“山”像高高隆起的连绵山峰,“川”像飞流直下的悬崖瀑布;“马”像骏马在奋蹄奔驰,“鸣”似鸟儿在引吭高歌,“旦”似太阳从地平线上冉冉升起,“集”似三只鸟儿在树上依偎栖息;三人为“众”,日月为“明”,“步水(三点水)”为“涉”,双“木”成“林”几乎每一个汉字都能为我们插上一双想象的翅膀,让我们在汉字的世界里自由畅想,在汉字艺术的画廊里得到形象真实的美感。汉字音韵和谐。一个汉字就是一个音节,在一个音节内,没有复辅音,无论开头或是结尾,都没有两个或三个辅音连在一起的现象,因此,音节与音节的界限分明,音节的结构形式整齐。汉语的音节元音占优势,一个音节中可以没有辅音,但不能没有元音,而且,由复元音构成的音节比较多,因元音是乐音,所以汉语音节乐音成分比例大。汉语的每一个音节都有若干声调,声调可以使音节和音节之间界限分明,又富于高低升降的变化,于是形成了汉语音乐性强的特殊风格。许多汉字韵母相同或相近,把这些韵母相同或相近的音节放在每一句或隔一句的末尾,就可以使音调和谐悦耳,富于音乐节奏,诵唱顺口,好听好记。诗歌就是利用汉字的这一规律构成的韵文。每一个汉字有一个特定的声调,阴平、阳平读起来比较舒缓,叫平声,上声、去声读起来比较急促,叫仄声,有规律地交替使用这两大类声调,可以使音调抑扬顿挫、悦耳动听。汉字历史积淀深厚。几千年来,中国历史文献,浩如烟海,文献中典故、成语、丰富多彩。几个汉字,可以表达一篇文章、一个故事的内容。如“班门弄斧”、“滥竽充数”、“黔驴技究”、“江朗才尽”、“车水马龙”、“门可罗雀”„„数不清的简洁词汇,将含义丰富深远的内容,鲜明生动地表现出来。中国古籍,车载斗量。《老子》五千字,奥妙无穷,已形成一个学派《老子学》。《孙子兵法》几千字,变换不测,不仅适用与军界,世界多国的商界也在应用。而且,汉字字与字之间区分明显,个性突出,便于高速新产品试销读。由汉字排列组成的诗词歌赋和析字联等,讲究整齐、压韵、平仄、对仗,文字精炼,内涵丰富,高雅清新,是其它文字难以具备的。汉字是汉文化的创造物。汉字是表意体系的文字符号系统,故可直接传递语义信息。“江、河、汛、汤、泊”与“水”有关,“扎、打、扑、扒、扔”与手的动作行为有关。汉字的构造有一定的理据性。张斌指出:“汉字的理据性透露出丰富的汉民族文化信息,通过汉字内部结构的分析,我们甚至可以窥见古代的风俗、社会发展、认知水平等。”深入到每一个汉字的结构中去,就会发现其中都蕴藏着很深的造字理据,从中可以窥探当时的社会生活。例如远古用贝壳作货币,故记录有关经济活动的汉字都加上一个“贝”,如“贪、贫、货、贷、资、贱、财、购”等,汉字体现了汉民族的思想观念和认知水平。例如,封建社会妇女地位低下,故含有贬义色彩的汉字都加上一个“女”,如“妒、奸、婪、妖、妄、嫖”等。汉语中表示思想感情的汉字都从心旁(或心的变形),如:想、忘、忠、恕、怨、愁、忆、恼、悦、惮、愠、恭、慕等,这是古人对客观事物认识的一种观念的反映。先人认为,心是思维的器官,鉴于这种认识,在造字时,留下了一批从心旁的表示思想、感情的汉字。“汉字”是世界上唯一从古代一直演变过来没有间断过的文字形式。从甲骨文到西周时期的金文、大篆(钟鼎文、石鼓文),再到秦朝时期的“小篆”,实现了“书同文”,之后“隶变”实现了古文字向今文字阶段的转变,隶书、楷书以及

从仓颉造字的古老传说到100多年前甲骨文的发现,历代中国学者一直致力于揭开汉字起源之谜。 关于汉字的起源,中国古代文献上有种种说法,如“结绳”、“八卦”、“图画”、“书契”等,古书上还普遍记载有黄帝史官仓颉造字的传说。现代学者认为,成系统的文字工具不可能完全由一个人创造出来,仓颉如果确有其人,应该是文字整理者或颁布者。 最早刻划符号距今8000多年 最近几十年,中国考古界先后发布了一系列较殷墟甲骨文更早、与汉字起源有关的出土资料。这些资料主要是指原始社会晚期及有史社会早期出现在陶器上面的刻画或彩绘符号,另外还包括少量的刻写在甲骨、玉器、石器等上面的符号。可以说,它们共同为解释汉字的起源提供了新的依据。 通过系统考察、对比遍布中国各地的19种考古学文化的100多个遗址里出土的陶片上的刻划符号,郑州大学博士生导师王蕴智认为,中国最早的刻划符号出现在河南舞阳贾湖遗址,距今已有8000多年的历史。 作为专业工作者,他试图通过科学的途径比如综合运用考古学、古文字构形学、比较文字学、科技考古以及高科技手段等一些基本方法,进一步对这些原始材料做一番全面的整理,从而爬梳排比出商代文字之前汉字发生、发展的一些头绪。 然而情况并不那么简单,除了已有郑州商城遗址、小双桥遗址(该遗址近年先后发现10余例商代早期朱书陶文)的小宗材料可以直接和殷墟文字相比序之外,其它商以前的符号则零星分散,彼此缺环较多,大多数符号且与商代文字构形不合。还有一些符号地域色彩较重、背景复杂。 汉字体系正式形成于中原地区 王蕴智认为,汉字体系的正式形成应该是在中原地区。汉字是独立起源的一种文字体系,不依存于任何一种外族文字而存在,但它的起源不是单一的,经过了多元的、长期的磨合,大概在进入夏纪年之际,先民们在广泛吸收、运用早期符号的经验基础上,创造性地发明了用来记录语言的文字符号系统,在那个时代,汉字体系较快地成熟起来。 据悉,从考古发掘的出土文字资料来看,中国至少在虞夏时期已经有了正式的文字。如近年考古工作者曾经在山西襄汾陶寺遗址所出的一件扁陶壶上,发现有毛笔朱书的“文”字。这些符号都属于早期文字系统中的基本构形,可惜这样的出土文字信息迄今仍然稀少。 文字最早成熟于商代 就目前所知和所见到的殷商文字资料来说,文字载体的门类已经很多。当时的文字除了用毛笔书写在简册上之外,其他的主要手段就是刻写在龟甲兽骨、陶器、玉石上以及陶铸在青铜器上。商代文字资料以殷墟卜用甲骨和青铜礼器为主要载体,是迄今为止中国发现的最早的成熟文字。 殷墟时期所反映出来的商代文字不仅表现在字的数量多,材料丰富,还突出地表现在文字的造字方式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和规律。商代文字基本字的结体特征可分为四大类:取人体和人的某一部分形体特征为构字的基础;以劳动创造物和劳动对象为构字的基础;取禽兽和家畜类形象为构字的基础;取自然物象为构字的基础。从构形的文化内涵上来考察,这些成熟较早的字形所取裁的对象与当初先民们的社会生活相当贴近,具有很强的现实性的特征。同时,这些字形所描写的内容涉及到了人和自然的各个层面,因而还具有构形来源广泛性的特征。 考古和文献记载说明,至少在四五千年之前,中国的文字——汉字,已经诞生并日趋成熟了。关于汉字起源的历史,基于现存的古代文献记载和现已得到确认的考古发现,至少有四五千年的历史了,而汉字起源的历史就是中国古代文明的开端历史,所以通常我们说中华民族有5000年文明史。 中国的文字从出现至今,已经历了早期的图画文字、甲骨文字、古文、篆书、隶书、楷书、行书、草书,以及印刷术发明后为适应印刷要求而逐渐派生出来的各种印刷字体等漫长的发展历程。其中,甲骨文字被人们看作是中国最早的定型文字。 甲骨文 19世纪后期,在河南安阳,农民在耕地时偶尔发现了甲骨的碎片,他们把这些甲骨作为龙骨卖到药房。1899年,古文字学家刘鄂在别人所服的中药中,发现了这种上面刻有古文字的甲骨,便开始了收集研究工作。 甲骨文字是商朝后期写在或刻在龟甲、兽骨之上的文字,其内容多为"卜辞",也有少数为"记事辞"。因为那时人们用被灼烫过的甲骨上的纹络来判断事物的吉凶。占卜完毕,就将占卜的时间、人名、所问事情、占卜结果,以及事后验证刻在上面,形成了具有明显特征的甲骨文。 甲骨上的文字,有刀刻的,也有朱书墨书的。刀刻的甲骨文字有的填满朱砂,其字体与今不同,因此难以辨认。现已发现的甲骨文字有四五千个。经过文字学家和考古学家们的分析、判断,能够辨认的已近两千。这些甲骨文字,多为从图画文字中演变而成的象形文字,许多字的笔画繁复,近似于图画,而且异体字较多。这说明中国的文字在殷商时期尚未统一。 另一方面,甲骨文中已有形声、假借的文字,从而说明文字的使用已经有了相当长久的历史。 金文 继甲骨文之后出现的汉字书体就是金文。由于这种文字多铸于各种青铜器上而得名,也称为钟鼎文或青铜器铭文。至今所见最早有铭文的青铜器,为商代中期以后之物,铭文都很简单,文字书体近似于甲骨文。最有代表性的是西周的青铜器铭文。金文还载于各种彝器、乐器、兵器、度量衡器、铸币、铜镜和金属印章之上。其中以彝器之上载文数量最多。各种器物上的文字,较之甲骨文长且完整,字数少者数十字,多者数百字。例如西周前期的大盂鼎就载字二百九十一个。 大篆和小篆 篆书又分为大篆和小篆,是汉字书体发展史上的重要阶段。小篆较之大篆,形体笔画均已省简,而字数日增,这是应时代的要求所致。从古文到大篆,从大篆到小篆的文字变革,在中国文字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占有重要地位。 隶书 隶书始为秦朝程邈所作。程邈本为秦朝县之狱吏,因得罪于秦始皇而被投入云阳狱中。他在狱中苦心凝思十年,损益小篆,作隶书三千字,上之始皇。始皇采纳用之,遂拜其为御史。当时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务多端,文书日繁,记录事务单用小篆已深感不便,迫切需要一种比小篆更为省简、规范的文字,以便于书写和镌刻。由于当时改简小篆为社会急需,势在必行,致使隶书这一比小篆规范得多的新的字体应运而生,得以面世。 楷书 楷书,又名真书、正书、今隶。楷书之"楷"者,法也,式也,模也。草书之名出于草率、草稿,楷书之名则反之。虽然篆书和隶书也有草写者,以此而论,其工整者亦可谓之为"楷",但这里所说的楷书,是指自成一体、现在通用的"楷书"而言,如欧阳询、柳公权等碑帖的字等。关于楷书的首创者,众说不一。因为魏、晋、南北朝几百年来的文字,是隶书中的八分与楷书笔意错杂时期。比较一致的说法是由东汉王次仲所创。现存实物中,只有魏时期钟繇的“贺克捷表”的法度可称为楷书之祖。钟繇堪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楷书书法家。今天的楷书,其笔画端庄,是由古隶之方正,八分之遒美,章草之简捷等脱化、演变而来的(注:章草指“用于章程文书之上者”,是由八分隶再简约其点画,以便于书写之字体)。从三国时期钟繇作“楷书”起,这种字体一直沿用至今,被视为标准字体而为世人所喜爱。 行书 行书,是介于楷书与草书之间的、运笔自由的一种书体,这是后汉颖川刘德升所造,即正书之变体,务从简易,相间流行,故称之"行书"。自晋迄今,行书用处最大,用得最广,一般性书写几乎均用之。 草书 草书,又称破草、今草,由篆书、八分、章草,沿袭多种古文字变化而成。草书本于章草,而章草又带有比较浓厚的隶书味道,因其多用于奏章而得名。章草进一步发展而成"今草",即通常人们习称的"一笔书"。今草字中的大部分均章草或行书趋于简捷者。汉字发展到草书一体,已近完美无暇。唐朝之后,虽又出新体,即张旭之“狂草”,但狂草写出来他人多不能识,只能作为供人们欣赏的艺术品,而失去了它作为记载和传播信息的文字的作用。鉴于此因,草书难以再向前发展。文字的发展只能另辟新径,沿着新开辟的方向——印刷字体演进了。 象形字 象形字源于绘画,容易辨认,易于区别。如“人、目、山、火、木、鱼”等等。“元”是开始或第一的意思。“旦”是一个象形字,表示太阳从地平线上升起。我国殷商时代的青铜器上就有“旦”的象形字了。最早的汉字像画的画儿,如“月”字,多像弯弯的月牙;如“山”字,多像偏山,上头还有三个高高的山尖。 会意字 会意字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的汉字,它的意义往往就是它包含的几个汉字的意义组合成的。比如:“明”是由“日、月”两个字组成的,因为“日、月”都是能发光、明亮的东西,所以,“明”也就是“光亮、明亮”的意思;像大家学过的“尖”也是如此,上面“小”,下面“大”,可不就是“尖”吗?最有意思的,还要数“泪”字,它是由“水”和“目”两个字组成,“目”中的“水”,就是眼泪。 形声字 用形旁和声旁组成的字,就叫形声字。由于古今字音、字形的变化,今天形声字声旁的表音作用已十分有限,但适当利用这有限的作用还是必要的。因为汉字是表意性的文字,字形不能直接标示字音,除了需要依靠拼音字母来注明字音外,声旁也可以帮助提供字音信息。 (这也是我的考试论文,有些事网上的,有些事我找的资料,有些是我自己的,希望可以帮助到你····呵呵)

关于汉族的论文3000字开头

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民风民俗,当然汉族也不例外

汉族是一个古老的农业民族,自古以来农业人口一直占总人口的百分之八九十以上,尚农风俗源远流长。从远古起,汉族就视农业为本业。早在战国时期韩非就提出

关于语文的论文3000字开头怎样写

语文无处不在,自从我来到这世上,我就与语文结下深厚的渊源。她就像我最好的朋友一般,在我烦恼时安慰我,在我快乐时与我分享;她又如同我最爱的老师,无时无刻都教导着我。

语文,好比一缕轻风,骀荡着我的心海,使我的天空四季蔚蓝。 语文,好比一轮骄阳,照耀着我的心灵,使我的世界光明永存。 语文,好比一阵细雨,滋润着我的心田,使我的人生永不枯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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