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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5 16: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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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国家对教育的扶持政策:1、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2、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3、放宽办学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政府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各地要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4、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5、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6、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各地要结合实际,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依法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条 关于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的教育设施不得抵押之规定,可以反向推导出营利性学校的教育设施,含楼宇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教学设备等固定资产是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抵押融资的。该条解决了长期以来关于学校资产究竟是否可以进行抵押融资的法律实务问题,今后凡在各省规定期限内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其资产均可名正言顺的抵押给金融机构以获取融资。

法律分析:“十四五”时期我国教育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面对推进现代化、构建双循环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新需求,以展现新气象新作为、开启新征程的奋斗姿态,制定了新一年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方案,锚定了2021年教育改革发展的主攻方向和着力点,为建设教育强国开好局、起好步奠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法律分析:1、对在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资助标准为500—800元/生年。2、三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免费教科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免除住宿费。3、两补:国家在全省65个连片特困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标准3元/生天,全年600元/生,同时鼓励其他各县因地制宜开展试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为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购买、使用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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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国内教育行业政策呈现巨大调整,国家教育部及各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多番严厉管制教育培训行业,包括“办学许可证规范化、师资资质规范化、严禁虚假广告和违规宣传、管控中小学学生课外培训时长、成立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等多项政策,对不合规机构进行行政处罚,以提升学生学业成绩为核心业务的K12教育市场急速降温,低品质、不合规机构逐步被淘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法律分析:“十四五”时期我国教育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面对推进现代化、构建双循环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新需求,以展现新气象新作为、开启新征程的奋斗姿态,制定了新一年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方案,锚定了2021年教育改革发展的主攻方向和着力点,为建设教育强国开好局、起好步奠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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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重在“解”,即向人们比较详细地解释新近出台的政策的具体内容和精神,使人们在看了这些文字后,对出台的政策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以利于各级对政策的落实制定具体的措施。因此,“政策解读”应该比“政策导读”内容上更为充实,重点更加明确。对政策进行解释,帮助人们更准确地了解政策的内涵和要义。重在“导”,即指导人们对出台的政策加以理解和消化。政策分析:个人、团体、研究机构对现行或计划实行的组织政策、决策程序和活动中的情况、问题,以及公众对它们的反映信息进行系统的调研、观察,并作出定量和定性分析的过程。其目的在于协助政策制定者继续坚持或改进政策目标,实现社会发展和大多数人的利益。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政治学家林德布洛姆提出,他认为政策分析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具有普遍性。双减政策为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具体解读如下:1、指导思想。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眼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构建教育良好生态,有效缓解家长焦虑情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2、工作原则。坚持学生为本、回应关切,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学生休息权利,整体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与期盼,减轻家长负担;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加强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坚持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强化政府统筹,落实部门职责,发挥学校主体作用,健全保障政策,明确家校社协同责任;坚持统筹推进、稳步实施,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减轻学生过重学业负担有关规定,对重点难点问题先行试点,积极推广典型经验,确保“双减”工作平稳有序;3、工作目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作业布置更加科学合理,学校课后服务基本满足学生需要,学生学习更好回归校园,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全面规范。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长相应精力负担1年内有效减轻、3年内成效显著,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明显提升。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第三条司法解释应当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制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三大规律”认识的深化 一、对共产党执政规律认识的深化 二、 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三、 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三大规律”认识的深化一、对共产党执政规律认识的深化 第一,深化了对共产党执政的历史使命的认识。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历史使命是现实目标和长远目标的统一。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既着眼于当前现代化建设面临的紧迫任务、又瞻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未来发展方向而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 “以人为本”、“全面、持续和可协调发展”、“和谐社会”,这些在历史上已经存在的概念和范畴,在我党新时期制定的政策和纲领中有机结合,从而具有了鲜活的内容和崭新的含义。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是我们党最低纲领和最高纲领的联结点和有机统一的具体化。 第二,深化了对共产党执政的根本宗旨的认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是我们党开展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胡锦涛同志曾强调:“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是否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是区分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分水岭,也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试金石。” 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就是以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是否真正做到这一点,就是胡锦涛同志强调的“分水岭”和“试金石”,就是能否在实际中真正反映和贯彻了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第三,深化了对共产党执政的社会基础的认识。做好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这项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工作,一方面要在数量上争取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支持,另一方面要在质量上形成最和谐、最优化的群众关系和社会关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及有机统一,是为了最充分最广泛地调动人民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党执政的最广泛、最稳定、最有活力的社会基础,从而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不断增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第四,深化了对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的认识。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地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列入党的五种执政能力中,这反映了我们党对执政规律、执政能力、执政方略、执政方式的新认识。胡锦涛同志对此作了深刻具体的阐发,要求“不断提高激发社会创造活力的本领、管理社会事务的本领、协调利益关系的本领、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本领、开展群众工作的本领、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 提高六种“本领”,是在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统一的实际过程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对共产党执政能力的新认识和具体化。 二、 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 第一,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发展目标的思想,把科学的理论设想具体体现于当代的生动实践中。丰裕、公正、自由、和谐,是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无限美好目标。但科学的设想如果不结合历史过程和具体实践来阐明,就没有任何价值。我们不可能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找到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全部答案,必须结合我国实际、通过实践来不断回答。我们党提出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在科学设想与实际生活、前进方向与具体道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发展目标的思想具体化为实践,同时也不断把实践的丰富经验提炼升华为理论,从而丰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宝库。 第二,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促进了从抽象到具体、从特征描述到本质揭示的转化。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这一问题的回答,经历了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的过程。邓小平曾经说:“社会主义是一个很好的名词,但是如果搞不好,不能正确理解,不能采取正确的政策,那就体现不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我们党提出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根据我国改革发展处于关键时期的客观形势,对社会主义本质认识的拓展和深化。例如,通过提出全面、持续和可协调的发展观,进一步指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正确道路;通过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公平正义,诚信友爱,进一步指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具体途径,等等。这表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更加深刻和具体。 第三,完善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总体布局的认识,更加重视社会的整体发展和质量统一。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总体布局的认识上,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三位一体建设,再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的四位一体建设,表明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结构的认识,越来越全面和系统;在对发展问题的认识上,从提出“发展是硬道理”,到提出“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到提出“全面、持续和可协调发展”,表明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和发展途径的认识,越来越自觉和成熟。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统一,就是高度重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全局性和系统性,高度重视社会各构成部分的有机联系和相辅相成,高度重视社会发展的质与量的统一。 三、 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 第一,弘扬以人为本的理念,并将其同党的根本宗旨联系起来,更加尊重人民群众的历史创造活动和主体地位。我们党倡导的以人为本,不同于私有制社会中统治阶级的人本或民本思想,后者尽管不乏积极的成分,但在本质上是为维护剥削阶级的利益服务的,是缓和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的一种手段。譬如“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目的在“舟”不在“水”。我们党倡导的以人为本,也不同于抽象的人道主义,后者停留于人的“普遍价值”和“博爱”的哲学幻想太空中,也往往成为剥削阶级掩饰和缓和阶级矛盾的口号。我们党倡导以人为本,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党的根本宗旨的具体体现,就是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相信和依靠人民群众的历史创造力量,代表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二,提出并践行全面、持续和可协调的发展观,探索一条具有本国特色的现代化道路,为丰富多彩的人类社会发展模式增添了新内容。20世纪社会主义制度诞生以后,终结了现代化就是资本主义化的“专利”,探索一条克服资本主义现代化的固有弊端、更符合人类整体利益的发展道路。在这一历史探索过程中,也出现过挫折和错误,也受不同时代的社会条件的制约。在当今时代,我们党提出并践行全面、持续和可协调发展这一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两个方式”的根本转变,具体制定和实施“五个统筹”的发展战略,追求人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与和谐发展,实质上就是以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理念和实践探索创新着人类社会发展方式,丰富着人类社会发展模式。正如邓小平同志说的那样:“我们的改革不仅在中国,而且在国际范围内也是一种试验,我们相信会成功。如果成功了,可以对世界上的社会主义事业和不发达国家的发展提供某些经验。” 第三,致力于和谐社会建设,并将其有机融入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实际发展过程中,从而在更加广泛和深刻的意义上证明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我们对现实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内涵和外延的认识也不断深化。从根据经典作家论述的抽象理解,到“首先必须摆脱贫穷”、“一定要使生产力发达”的切实体验,从两个文明共同建设,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四位一体建设,这是对社会主义优越性认识的拓展和深化。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设成为经济更加繁荣、政治更加昌明、文化更加先进、社会更加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得到更为切实的体现,从而也在更加深刻和广泛的意义上证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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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国家对教育的扶持政策:1、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2、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3、放宽办学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政府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各地要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4、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5、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6、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各地要结合实际,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依法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条 关于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的教育设施不得抵押之规定,可以反向推导出营利性学校的教育设施,含楼宇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教学设备等固定资产是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抵押融资的。该条解决了长期以来关于学校资产究竟是否可以进行抵押融资的法律实务问题,今后凡在各省规定期限内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其资产均可名正言顺的抵押给金融机构以获取融资。

法律分析:“十四五”时期我国教育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面对推进现代化、构建双循环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新需求,以展现新气象新作为、开启新征程的奋斗姿态,制定了新一年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方案,锚定了2021年教育改革发展的主攻方向和着力点,为建设教育强国开好局、起好步奠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法律分析:1、对在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资助标准为500—800元/生年。2、三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免费教科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免除住宿费。3、两补:国家在全省65个连片特困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标准3元/生天,全年600元/生,同时鼓励其他各县因地制宜开展试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为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购买、使用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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