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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师范学院优秀毕业论文2021

发布时间:2024-07-06 23:48:27

泉州师范学院优秀毕业论文2021

泉州师范学院历史学保研几率不高,保研的这部分本科生称为“推免生”全称“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按应届本科毕业生数的5%左右确定,所以保研的几率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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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作为高考“3+1+2”模式综合改革试点省份,从2020年起,已经把本一批、本二批、本三批合并为本科批次。但是,民间的叫法仍然保留本一批、本二批的概念。从2020年高考录取分数来看,理工类录取分数最低的是福建技术师范学院451分。三明学院459分,也应该引起本二批分数考生的关注。文史类录取分数最低的是福建商学院500分。下面补充一下这3所高校的基本信息,供广大高考考生参考。福建技术师范学院,是2019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这个院校的名字对于大部分50后、60后、70后来说,比较陌生,如果我跟你们说,她原来的名字叫福清师范,相信很多福建人就知道了。学院目前拥有9个二级学院,30个本科专业,1个硕士生培养点,3个省级应用型学科,2个省级一流专业和5个省级服务产业特色专业。三明学院,前身是三明高等专科学校,该校由三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三明职业大学、三明师范学校合并组建,是福建省规模最大、学科门类最多的高等专科学校。2004年,三明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升格为三明学院。该院目前设有13个二级学院,41个本科专业,省级应用型学科4个,省级重点学科6个,国家级特色专业1个,省级特色专业12个。在福建二本高校里面,三明学院的人气非常高。福建商学院,2016年由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福建商学院,目前设有14个二级学院,26个本科专业,30多个专科专业。该校的建设目标是,闽商人才培养基地、闽商文化传承基地、闽商企业服务基地,地方应用型新商科大学。

先回答一下问题吧,招生名额多,福建考生总数人少,所以福建录取率高竞争低,这是公认的事实哈。我几个月前最早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是因为看到这个这个问题下边有人在喷高考移民的,以五更玻璃为首,我先是在五更玻璃下面评论了一下,然后没说两句就被他拉黑了,我当时就火了,然后就有了下面的回答,我发布回答之后,五更玻璃同志就把他回答删了。我不爽的原因是看到有不少人认为是高考移民把福建省这几年分数线提高了,然而17年福建省教育厅专门出了一个“高考移民”调查结果,从外地来福建高考的就几百个而已,而且都是至少提前两年过来的。所以所谓几万高考移民的论调完全就是在搞笑了,失败的人才找借口,这不就是身在福中不知福吗知乎是一个交流的场所,看到有人说我一个江西人没资格评论福建,这跟“俺家的事情关你p事”一个逻辑了,我真的不是很懂,就这?实在是不舒服就只管ju*报我,反正我是自认为没说错的,因为这个回答几个月前到现在一直还屹立不倒,我没造谣也没人身攻击(有也是被攻击在先),就是单纯的阐述事实而已,不晓得它们激动个什么劲,因为福建高考确实简单啊,我说错了吗福建高考分数线上涨根本原因是福建教育现在抓得紧了,并不是因为几百来外来者(数据来源是福建省教育厅17年11月一则通告),而且这几百个移民都需要提前三年来福建大读书,同一个环境学习三年,还考不过别人,只能说自己的能力问题了。福建省一本二本录取率确实很高,本科率录取超过六成,远超全国平均水平,跟我家乡比简直是天堂,就这样还觉得难,还觉得不公平,然后来知乎上喷的这些考生,我觉得“身在福中不知福”真的很贴合你们的形象,不服气叫教育部统一全国的分数线撒。请睁大眼睛看,我的言论只针对嘴臭极端分子,怪福建省教育厅不作为,怪几万个高考移民让自己没书读了,就是跟自己不努力没半毛钱关系的极端分子。注意,不是针对所有福建考生,我没有地域黑,福建高考简单是事实,你们来这里哀嚎也是事实,你们有发声的权利,我同样也有,我没有说过什么“福建人就爱喷”等等这样恶心人的话,不要恶意曲解我的话,也不要造谣来污蔑我。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2020年理科最低分为451分,武夷学院,2020年理科最低分为459分,三明学院,2020年理科最低分为459分,宁德师范学院,2020年理科最低分为461分,龙岩学院,2020年理科最低分为461分,福建商学院,2020年理科最低分为462分,以上六所位于福建省内的公办二本大学,同时也是2020年高考在福建理科收分最低的六所大学,均高于本科线60分左右,属于福建省内比较好考上的公办二本

泉州师范学院优秀毕业论文2021级

天下文章一大抄,没事。

学道有师,止于至善——我与导师***先生 2005年9月在我的博士论文《中国高等教育系统的生态学分析》基础上修改而完成的专著《高等教育生态论》正式出版,著名高等教育学家潘懋元先生,在百忙中为本书欣然作序,还给了我这个晚辈受宠若惊的评价:“本书的出版,一方面可以丰富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理论,同时为高等教育问题的分析增添了一个新的研究视角。另一方面本书研究所得出的有关高等教育生态问题的相关结论,可为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的决策提供重要参考。”这也算是在学术之路上一个阶段性的总结。在书“后记”中对自己的求学之路作了一个回顾,每个人所走的路不同,其感受也就各有差异,但对导师的那份敬和爱我想每个人都会满怀深情。 回想起自己求学的历程,不禁感慨万分。在读本科期间,我学的是生物学专业,但自己一直喜欢教育学专业,以至读书期间所写的学年论文以及后来的本科毕业论文都是关于教育学方面的选题。也许正是由于这一点,本科毕业后,承蒙老师们的错爱,得以留校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和研究工作。这是我非常喜欢的工作,多年以后我才明白将自己喜欢专业和实际工作结合在一起真是莫大的庆幸。自己觉得教育理论的基础还很不够,于是我又攻读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研究生,并获得教育学硕士学位。执着和不懈注定我要选择一条比较艰难的道路:从管理工作开始,在管理中探索自己的研究方向,然后才逐步走向自己的学术研究之路。学术的理想使我又选择了攻读高等教育学专业博士学位的道路。2001年,我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走进了仰慕已久的华中科技大学,来到美丽的瑜家山脚下,开启了我人生的另一次征途。校园树木葱茏、碧草如茵,优雅和秀丽的生态环境,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园地。青年园中林荫小道漫步阔论,四月天里瑜家山上登高晨练,点点滴滴,魂牵梦绕。经过几年的学习和积累,老师们把我引入了全新的学术殿堂,拓宽了我的学术视野,扩大了我的学术交流,同时也将学到的知识直接用于教育管理工作中,提高了自己的管理水平。 师从导师文辅相先生是我一生的荣幸,先生以“治学严谨,为人宽厚”在高等教育研究界享有盛名,先生博学多才,思维敏捷,温文尔雅。2001年春,乘全国高等教育学研究会学术年会在华中科技大学召开之机,我第一次登门拜访久仰的先生,恰逢先生重病出院不久,尽管交谈不久,但先生的一席话,更坚定了我投奔先生门下的决心。先生的指导既严格要求,又温笃善诱,令我终生感激与敬佩。在先生门下,学到的不仅仅学科知识,同时学到了许多做人的道理。先生从不当面否定,即使有不同看法,总是说再考虑考虑,以至后来我习惯将“再考虑考虑”视为否定。我的博士论文选题在“再考虑考虑”中的三次易题,每次都在与先生讨论中得到新的启迪,在不断自我否定中得以升华。先生经常告戒“没把握的问题不要自己去证明自己不懂”,也就是说对不懂的问题不要随便发表不成熟的观点,这对自己不仅在学术上,而且在工作生活中给我很多有价值的启示。 先生在生活中是一个十分幽默、宽厚的人,也是性情中人。记得2002年夏他与师母来桂林休假时,我陪他在阳朔著名的西街品茶聊天,在对桂林的人文和风景大为赞赏的同时,不时将他自己过去的生活和师从过他的学生的学习生活中的一些趣事让我分享,时而高谈阔论,时而大笑开怀,一直到凌晨还不愿离开。2004年中秋前一天,为论文的事我给他打电话请教,他说了一句当时我没想到至今让我难以忘记话“我明天有空,到武汉陪我过中秋”,这时我才知道什么叫一言九鼎,什么叫豪情万丈!我二话没说,当晚就座上火车第二天赶到武汉,陪他过了一个十分愉快的中秋节,明月下校园中我们师徒二人无拘无束畅谈了许多:生活、学习、工作、理想、未来、家庭等,后来我想不是老师对学生的那种如父之爱,我那有这种待遇?现在我常常还想,如果哪天接到先生“我明天有空”的电话,作为学生那是多么幸福和骄傲的一件事! 2004年底,我主持的一项高等教育教学成果项目《地方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建构和运行》已获的省级一等奖,正准备申报国家级奖,按要求需要通过国家级鉴定,我想请先生作为专家对我的项目进行鉴定,但所定下的时间恰逢我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对泉州师范学院的本科教学工作评估,不能请假,作为项目主持人不能参加鉴定会又不妥,但他只说了一句“没事,我去”,他二话没说偕师母赶到桂林与潘懋元先生、蔡克勇先生等专家一起对我的项目进行了鉴定,并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很高的评价,同时也提出了许多中肯的意见,该项目在2005年高等教育教学成果评奖中荣获国家级二等奖,这结果无疑是对我的研究成果的高度肯定!后来我才知道其实那几天他是推掉了其它事专程赶来,老师对学生的爱博大宽厚往往体现在关键时细节处,学生心中的感激无以言表! 我的毕业论文和后面的专著写作,不论从选题、构思、定稿、资料收集乃至将论文修改成书出版等诸多环节,均留下了先生悉心指导的身影和墨迹。尽管尽了自己最大努力,但自己才疏学浅,再加上自己主管的教学工作千头万绪,拙著仍不尽满意,实在愧对先生厚爱。《高等教育生态论》出版后我第一时间托朋友给先生送去,扉页上我写上“恩师教诲,永生不忘”,他拿到书即给我打来电话“书不错,希望继续努力”。我知道这是给我很高的评价了,同时不忘鼓励我还要在高等教育生态领域里继续研究下去,毕竟这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地,坚持下去肯定有成果。 刚上初中的爱女曾经用一句被同学认为很富有“哲理”的话来形容读博的苦:“读博士就是自己挖一个坑,然后自己跳下去,又慢慢地把自己埋起来在逃出来的过程!”但正是这句俏皮话对选择并实现这一目标过程的凤凰涅盘最好的注解:死而后生,灵魂得到升华,生命得以永生。这其中,也包含着先生的呕心沥血和博大宽厚的爱。虽然现在没有机会在先生身边,但我时常感觉到身后有一双眼睛在注视着我,在关切着我,在鼓励着我,我不敢轻言放弃,不敢放松自己!在学术道路上有先生的导引,将使我不断追求争取达到最完善的境界,正所谓“学道有师,止于至善”。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先生年事已高,身体也不是太好,由于担任多个学术职务和社会兼职,还在为我国高等教育研究和发展到处奔波和忙碌。学生在心中默默为您祈祷:顺和、平安、健康和幸福。

否定说,认为不存在所谓片面共犯。如日本刑法学者植松正说:“共犯以共犯者间的意志联络为要件……所谓片面的共犯,由于欠缺共犯成立的重要条件,著者认为应当 完全否定它。”[1]又如西原春夫说:“因为作为共犯成立要件的意思疏通,必须是相 互的,例如甲知道乙的犯意,单方面参与乙的犯罪这种片面的共犯的场合,不成立共犯 ;从而甲的参与,除了其本身独立成为某些犯罪的场合外,甲为无罪。”[2](184)此 外,前苏联学者M·N·科瓦廖夫、我国学者何秉松等均持此说。何秉松教授指出:“关 于片面共犯是不是共犯,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论。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 应承认它是共犯。因为,他的故意和行为都是单方面的,而不是行为人相互之间的共同 故意和相互利用对方的行为,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概念不符合。片面共犯这概 念自身在逻辑上就是矛盾的。”[3] 肯定说,认为能够成立片面共犯。如日本著名刑法学者牧野英一说:“共同加功的意思属于犯罪人心理的事项,其互相交换或者共犯者的双方有此交换,不过是外界的事项。所以我们认为,作为共犯的主观要件的这种意思,即使在其片面的场合也可成立。在该场合,对于有这种意思的一方,产生共犯的效果。”[4]又如冈田朝太郎说:“于条文上曰共同(日刑第60条)、曰教唆(日刑第61条)、曰帮助(日刑第62条),对于仅一方有共同犯罪之观念之情形,非特未见任何加以排斥之文字,甚至对于具有共同犯罪之观念而共同者之罪恶,于他方已有辩识与未能辩识两情况,亦无差别或者差别甚微,故主义上赞成第三说(按:主张无论正规、教唆犯或从犯均能成立片面共犯)。”[5]此外, 前苏联学者特拉依宁、旧中国学者王觐、当代我国学者陈兴良等均持此说。 (二)片面共犯成立的范围。持肯定说者对片面共犯成立的范围,意见也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五种不同观点。 片面共犯存在范围无限制说,主张共同正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从犯)都能成立片面共犯。如旧中国学者王觐说:“余以为意思联络,属于犯人心理的事项,相互认识,乃外界之事项,意思联络,既为共犯之主观的要件,则以片面的合意,即生共犯之效果。申言之,有此共同犯罪之认识者,成立一方共犯,对于无此认识之犯罪者,以单独正犯处断。”[6]我国当代也有人认为:“在片面合意的共同犯罪中,不仅帮助犯和教唆犯可以构成片面共犯,实行犯也可以成为片面共犯。”[7] 片面共同正犯和片面从犯说,主张共同正犯与从犯都能成立片面共犯。如日本学者佐伯千仞、植田重正既肯定片面共同正犯存在,又肯定片面从犯存在[8]。 片面教唆犯和片面帮助犯说,主张教唆犯和帮助犯都能成立片面共犯。如前苏联学者特拉依宁说:“因此,必然得出如下结论,在每个共犯对其他共犯所参加的活动缺乏互相了解的场合,也完全可能有共同犯罪。只是必须注意只有在执行犯不了解其他参加人(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场合,缺乏互相了解才不排除共同犯罪。”[9] 片面从犯说,主张只有从犯才能够成立片面共犯。如日本学者大zhǒng@①仁说:“因为共同正犯是根据各共同者互相利用、互相补充其行为而行动,共同实现了犯罪 ,使负担‘皆为正犯’的责任,作为其主观方面的要件,各共同者间互相利用、互相补 充对方的意思的存在不可或缺;所以,共同实行的意思要在共同者间互相存在,片面共 同正犯的观念不应当被承认。与之相反,因为作为从犯的要件,刑法上一方面仅仅认为 帮助正犯的事实存在是必要的(刑法第62条),同时其处分不过是专门对帮助行为本身追 究罪责(刑法第63条)。所以,只要基于帮助意思的帮助事实存在就够了,与正犯者间的 意思联络不一定被认为必要,片面从犯的观念当能够肯定。这样,我认为通说、判例的 立场是妥当的。”[10] 片面有形从犯说,主张无形的从犯不成立片面从犯,而只有有形的从犯才成立片面从犯。如日本学者川端博说:“根据认为使正犯的实行行为容易,即使正犯者不具有获得帮助者的意识客观上也是可能的;第62条法律条文没有要求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之间有意思联络是自然的等,承认片面的从犯是妥当的。但是,精神帮助的场合,正犯如果没有认识帮助行为存在,就不能说犯行变得容易。应当认为片面从犯不成立。”[11]众所周知,帮助行为理论上分为有形的帮助或称物质的帮助与无形的帮助或称精神的帮助,前者例如提供犯罪工具,后者例如指认犯罪对象。此说只承认片面有形从犯,而不承认片面无形从犯。我国学者吴振兴教授亦持此说。 (三)对片面共犯争议的评价 如前所述,片面共犯否定说认为,共犯的成立以共犯者间有意思疏通为成立要件,单方面加功于他人犯罪,由于缺乏意思疏通,不成立共犯;笔者认为,就日本刑法来看,未必妥当。因为日本刑法规定:“帮助正犯的,是从犯”(第62条),并未要求必须是正犯者知道他人帮助,才构成从犯,因而在解释论上片面从犯能够成立。况且,如不承认片面从犯,主张在不能独立成为某些犯罪时,即认为犯罪,就会使帮助他人犯罪者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不利于对社会的保护。所以,此说在日本是非通说观点。就我国刑法来看,由于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25条),很容易使人认为“片面共犯这个概念自身在逻辑上就是矛盾的”,因而一些学者持片面共犯否定说。否定片面共犯的概念,不等于片面帮助他人犯罪的情况不存在,对此如何处理,持此说的学者意见不一:有的避而不谈,有的提出以间接正犯论处。避而不谈是回避矛盾;作为间接正犯处理,明显加重了帮助者的刑罚,并且片面从犯与间接正犯的概念不相符合。于是又有学者提出修改刑法,增加“帮助他人犯罪,他人不知帮助之情的,对帮助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自然是比较好的解决办法,但在刑法未 作规定之前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仍然有待研究。在笔者看来,共同犯罪与共犯的概念有 所不同,应当加以区别:共同犯罪,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现象;而共犯一词有时指共 同犯罪的现象,有时指加功于他人犯罪者,如帮助犯、教唆犯等,是与正犯相对应的概 念。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 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如帮助犯。所以,《德国刑法典》规定:“对他人故意实 施的违法行为故意予以帮助的,是帮助犯”(第27条第1款),据此,德国著名刑法学者 耶赛克等指出,对于帮助犯来说,“正犯甚至不需要知道他提供的帮助(所谓的秘密帮 助)”[12](837)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帮助犯,但刑法理论上承认这种共犯形式。笔者认 为,我国对帮助犯也应采用如同德、日等国刑法所作的规定和学者的解释。这样,承认 片面帮助犯,也就不会发生概念本身存在逻辑上的矛盾的问题。 至于片面共犯肯定说,内部意见颇不一致。如上所述,笔者赞同片面帮助犯(从犯)能够成立的观点,进而言之,认为片面有形帮助犯说更为适宜。理由是暗中给实行犯以有形帮助,如暗中提供犯罪工具、设置障碍防止被害人逃跑等,在社会生活中并不少见,对帮助他人犯罪者不加处罚,会放纵犯罪;如要处罚,自然以片面帮助犯论处为宜,因为他毕竟只是给他人实行犯罪以帮助。至于片面共同正犯,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发生;即使发生了,也可以根据情况,对单方面故意与他人共同实行犯罪者,依单独实行犯论处,没有必要承认片面共同正犯。教唆者教唆他人实行犯罪,他人由于受到教唆而产生犯罪故意并实施了犯罪,即使被教唆者不知他人对其教唆,也无碍于教唆犯的成立。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并未规定必须被教唆人知道他人对其教唆,被教唆人不知道他人对其教唆,只要其确系由于教唆者唆使其犯罪的言词而引起犯意,教唆者就符合刑法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因而也不需要承认片面教唆犯。在立法例上,1912年《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第34条规定:“知本犯之情而共同者,虽本犯不知共同之情,仍以共犯论。”本条对片面共犯的范围未加限制。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第46条规定:“知正犯之情而帮助正犯者,虽正犯不知共同之情,仍以从犯论。”本条改正了暂行新刑律的有关规定,对片面共犯只限于片面从犯(帮助犯),这一精神也为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第30条所采用。此外,《泰国刑法》第86条规定:“于他人犯罪前或犯罪时,以任何方法帮助或便利其犯罪者,为从犯……犯罪人不知帮助或便利之情者,亦同。”本条只限于片面从犯(帮助犯)。这些立法例都是承认片面帮助犯(从犯)的,值得借鉴。笔者主张,在立法上可对片面帮助者的刑事责任加以规定,但认为实际上此情况只有在有形的帮助的场合才会存在,刑法未规定前,也可承认片面帮助犯。 二、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 我国刑法理论对共同犯罪人采用何种标准分类?如何分类?教唆犯是否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也是现在仍然存在争议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刑法采用了新的四分法,即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这种分类方法主要是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分类标准;同时,这种分类方法也照顾到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特别是刑法“划分出教唆犯这一类,有利于正确地定罪,而且该条又明确规定,对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样就将教唆犯这一分类,纳入以‘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分类标准的体系中,从而获得了分类的统一性。”[13](358)这一观点至今仍有相当的影响。 第二种观点认为:教唆犯,根据情况分别归入主犯或从犯,因而不能与主犯、从犯并列成为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理由是:(1)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是在低层次上进行分类所得出的子项,而主犯、从犯、胁从犯是在高层次上进行分类所得出的子项,如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并列,就犯了超级划分的逻辑错误;(2)分类所得的子 项之和必须与被分的母项正好相等,共犯人是母项,主犯、从犯、胁从犯是分类所得的 子项,他们正好相等,把教唆犯加进去,就犯了分类过宽的逻辑错误;(3)不能因为刑 法中规定“教唆犯”这一名称,就认为它是共犯人的独立种类。如果是这样,刑法中规 定的“首要分子”也是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了,这难以令人赞同。[14][15](291- 293) 第三种观点:“主观、从犯、胁从犯是按作用分类的共同犯罪人的基本种类,而教唆犯则是按分工分类的共同犯罪人的特殊种类。……在理论上可将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人分为两类:第一类,以分工为标准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第二类,以作用为标准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在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中,“除教唆犯外,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都不是法定的共同犯罪人种类”[16](540-541) 如何评价上述观点呢?笔者仍持第三种观点,认为前二者均有可取之处,但都值得商榷。 第一种观点肯定了教唆犯是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的种类,是正确的、可取的,但有两点值得商榷。其一,认为我国刑法将以分工为标准分类的教唆犯,纳入以作用为标准的分类体系中,从而获得了分类的统一性。这是将两种不同的分类标准混为一谈,须知教唆犯是以分工为标准分类的共同犯罪人的一种,根据刑法规定对其按主犯处罚或者按从犯处罚,只是如何处罚问题,并未因而就将之纳入以“作用”为标准的分类体系中,从而也就谈不到“获得了分类的统一性”。其二,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这是将两种不同的分类标准混为一谈的结果,根据逻辑规则,一种分类只能根据同一标准,不能根据两种不同的标准。共同犯罪人以分工为标准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以作用为标准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将教唆犯列入主犯、从犯、胁从犯的体系,就违反了上述逻辑规则,犯了逻辑错误。 第二种观点指出了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的失误,是应当肯定的;但也有两点值得研究。其一,将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只限于以“作用”为标准的一种,而否认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的存在,是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实际的。这种观点认为,共犯人是母项,主犯、从犯、胁从犯是分类所得的子项,子项之和与母项正好相等,在子项中加进教唆犯,就犯了分类过宽的逻辑错误。我们认为,以此来批评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虽有道理,但这不符合第一种观点的本意。第一种观点并不认为教唆犯是按“作用”分类所得的子项,而认为是按“分工”为标准所得的子项。它不否定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的存在,其错误在于将两种不同的标准混为一谈。 上述的批评否定了教唆犯是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的子项之一,实际上也否定了以“ 分工”为标准的分类的存在。其二,否认教唆犯是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 的确,教唆犯不能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但不能因而否定教唆犯是我国刑法中共 同犯罪人种类之一。我们认为,是不是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只能以法律规定为标准 。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了主犯,第27条规定了从犯,第28条规定了胁从犯,第29条规定 了教唆犯。既然承认第26-28条规定的主犯、从犯、胁从犯为共同犯罪人的种类,有什 么理由否定第29条规定的教唆犯为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呢?第二种观点为自己的主张 论证说:不能因为刑法中规定“教唆犯”的名称,就认为是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如果是 这样,则刑法中规定的“首要分子”也可是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了。这种说法似乎有 理,实际上却犯了作者曾经指出的超级划分的逻辑错误。根据刑法规定,教唆犯是与主 犯、从犯、胁从犯处于相同地位的共同犯罪人的种类,而首要分子不过是主犯的种类之 一。根据刑法第26条规定,主犯包括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与首要分子以外的 主犯。可见首要分子只是主犯的一种,与教唆犯并不处于相同的地位,或者说处于较教 唆犯低一级的层次,所以刑法规定的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的种类,而首要分子则不是共 同犯罪人的种类。这种观点的失误在于,只看刑法是否规定,而不看刑法如何规定。因 而所作论断,难以令人信服。 持上述观点的学者,在其所著刑法学教材中又宣称:“我国刑法仅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与胁从犯;至于组织犯、(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则只是理论上的分类。”[17]这里认为教唆犯是理论上共同犯罪人分类的一种,也就是仍然否认教唆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人分类的一种。我们认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在我国确实是刑法理论上的分类,但其中教唆犯却不仅仅是理论上共同犯罪人分类的一种,而且也是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人的特殊种类。认为教唆犯只是理论上的分类,也就是否认刑法上对它有规定,那么,它在刑法上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同样有明文规定又该作何解释呢?该书作者随后将主犯、从犯、胁从犯列为“共犯人的法定分类”,“法定”这里自然是指刑法规定;刑法对教唆犯也作了规定,为什么被排除在“法定”之外呢?实在难以理解。 我们仍然认为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有的学者表示赞同这一观点时论述说:笔者认为前述第三种观点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持此观点的论者,一方面肯定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另一方面又坚持分类标准同一性的原则,只是认为教唆犯是以分工为标准分类的结果,主犯、从犯、胁从犯是以作用为标准分类的结果。两种分类结果虽不能并列合一,却可以同时存在。因为分类标准同一,并不意味着对一事物只能作一种分类,事实上,从不同的角度,采用不同的标准分类是完全可能的。并且采用不同的标准所作的分类之间出现交叉重叠,也是极为普遍和正常的现象,如教唆犯,同时又可能是主犯或从犯,这并非是什么逻辑错误,而是体现了客观事物的复杂性和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性。[18]这一论述对第三种观点的正确性进一步作了说明。 三、教唆犯是否具有两重性 (一)问题的缘起 西方刑法学者在共犯理论中有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的争论。受这一争论的影响,我国有刑法学者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研究教唆犯的性质时,就曾提出教唆犯具有二重性的观点,认为教唆犯既有从属性,又有独立性。教唆犯的犯罪意图只有通过被教唆人的决意并实施所教唆的犯罪行为才能达到,所以就教唆犯与被教唆人的关系来讲,教唆犯处于从属地位,因而具有从属性。但是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本身已显示对社会危害的严重性,无论被教唆人是否去实行犯罪,教唆行为本身就应该认为是犯罪,所以教唆犯在共犯中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因而具有相对独立性[19]。随后,有学者提出我国刑法中的教唆只具有独立性的意见,认为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本身就是独立的犯罪,被教唆人是否实施犯罪,对教唆犯的成立不发生影响。教唆犯是被处罚的独立主体,并不从属于实行犯,而只具有独立性。[20]再后又有学者提出从属性、独立性、两重性否定说,认为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既无从属性,又无独立性,更无二重性可言。我国刑法对教唆犯的规定,完全摒弃了所谓二重性的结论,讨论我国刑法规定的教唆犯是否具有从属性、独立性或者二重性,没有任何理论意义与实际意义。[13](368)此后,两重性说得到一些学者的赞同,并在肯定两重性说的基础上提出修正意见:如有的学者提出,教唆犯是一个法律概念,论证教唆犯的独立性或从属性,必须结合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来进行。认为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的教唆犯,确实具有两重性,但独立性是主要的。[21]还有学者提出共犯从属性与独立性统一说,认为从属性与独立性是辩证统一不可分割的:从属性是在相对独立性的基础上的从属性,而独立性是在相对从属性前提下的独立性。因 此,在共犯的这种二重性中,不存在孰主孰从的问题。[22]主张两重性否定说的学者, 看到两重性说不仅没有偃旗息鼓,反而有所发展,于是在自己的新著中对两重性展开了 全面的评论。学术研究总是在不断争论中发展的,争论是好事不是坏事。基于此,笔者 对上述争议问题,愿意再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由于论争需要取得共同的标准,因此首 先将西方学者关于共犯从属性与独立性的论述作一介绍。 (二)西方刑法学者关于共犯从属性与共犯独立性的学说 关于共犯从属性与独立性的一般论述 日本学者西原春夫教授认为:“所谓共犯从属性说,指共犯为了成立犯罪要正犯者至 少着手实行犯罪的原理。主张共犯从属性的学说,叫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相 对应。共犯独立性说,指共犯的可罚性存在于共犯的行为本身中,共犯为了成立犯罪不 一定要正犯者着手实行犯罪,是主张共犯的独立性的,我国的通说立足于共犯从属性说 。”[2](377)需要说明,这里所说的共犯是指狭义的共犯,即仅指教唆和帮助犯(从 犯)。 日本学者大zhǒng@①仁对此有比较详细的论述。他指出:共犯独立性说,认为教唆犯、从犯也是行为人的反社会的征表,具有指向犯罪结果的原因力,其本身就应该是可罚的,因而是独立的、固有的犯罪。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处于间接地位的教唆犯、从犯只有从属于处于直接地位的正犯才带有犯罪性,据此可称它们为“从属性共犯”。承认“从属性共犯”有其实质的和形式的理由:从实质的观点看,正犯行为本身具有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侵害性,而教唆犯、从犯行为所具有的实现某种犯罪的危险性、侵害性只有以正犯的存在为介体才表现出来;从形式的观点看,现行刑法明显是以共犯从属性说为基础的,即(日本)刑法第61条规定“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可看成是规定了教唆犯从属于正犯而成立的旨意。[23] 德国学者耶赛克等在著作中写道:“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是以依赖于故意之正犯的存在而存在的(从属性),因为只有实施了正犯行为,第26条和第27条规定的不法构成要件才得以实现。”[12](792)他们认为《德国刑法典》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是限制从属性的,同时指出:“在责任方面,第29条完全排除了从属性,这是第26条、第27条限制从属性的必然结果。责任独立性原则,意味着有多人参与犯罪的,每个参与人只按其自己的责任大小受处罚。”[12](800)《德国刑法典》第29条(对共犯处罚的独立性)规定:“数人共同犯罪的,各依自己的罪责受处罚,而对他人的处罚如何,对其无影响。”这里耶赛克等分别论述了共犯成立犯罪的从属性和责任非难即对共犯处罚的独立性。 关于理解“共犯从属性”的不同观点 日本学者齐藤金作认为:“从来上述共犯的从属性,被认为有两种意义。即:第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教唆犯或从犯为了成立犯罪,至少要正犯着手于犯罪的实行;第二是 处罚上的从属性,为了教唆犯或从犯被处罚,必须要正犯被处罚,正犯被处罚,就意味 着教唆犯或从犯亦被处罚。”[24] 平野龙一博士“将共犯的从属性分为三种,分别命名为实行从属性、要素从属性以及罪名从属性。(1)实行从属性,是有关于作为共犯的成立要件,正犯的实行行为是否必要的问题;(2)要素从属性,是正犯的行为中,要求具备什么样的要素的问题;(3)罪名从属性,是共犯是否必须和正犯的罪名相同的问题。上述分类中,(1)是有无从属性的问题,(2)是从属性的程度问题,(3)是有关是犯罪共同还是行为共同的问题。”[25] 山中敬一则指出,共犯从属性的概念在如下4种意义上使用:(1)实行从属性 = 共犯的处罚从属于正犯的实行;(2)罪名从属性 = 共犯的罪名从属于正犯的罪名;(3)可罚从属性 = 共犯的处罚根据从属于正犯的犯罪;(4)要素从属性 = 共犯的处罚从属于正犯的构成要件或违法性或者责任[26]。 上述观点虽然不尽相同,但都从不同方面阐明了共犯从属性的意义,有助于我们准确理解共犯从属性的含义和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究竟有无从属性与独立性。 (三)对异议的回应 笔者是主张教唆犯具有两重性的。具体论述是:“……要论证教唆犯的从属性或独立性,应当了解从属性指的是什么?从属性通常包括犯罪的从属性和处罚的从属性两个方面。前者指教唆犯因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而构成,被教唆人未实施犯罪,教唆犯即不成立。被教唆人犯罪既遂、未遂或预备,教唆犯也是犯罪既遂、未遂或预备。后者指对教唆 犯依照实行犯的刑罚处罚。刑法规定的教唆犯完全符合上述情况的,就是具有从属性, 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情况的,就是具有独立性或一定的独立性。据此,我们认为我 国刑法规定的教唆犯,确实具有两重性,但独立性是主要的。具体言之,刑法第29条第 1款规定的教唆犯,只有在被教唆人实施犯罪时才能成立。这时教唆人与被教唆人构成共同犯罪关系,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犯罪预备、未遂或既遂,教唆犯也是犯罪预 备、未遂或既遂,这就是教唆犯罪的从属性。但这一款规定的刑事责任,则是依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而不是依照实行犯的刑罚处罚,这就是教唆犯处罚的独立性。第 29条第2款规定的教唆犯,是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教唆 犯与被教唆人根本不成立共同犯罪关系,刑法却仍然对之规定了刑事责任。这里的教唆 犯既无犯罪的从属性,也无刑罚的从属性,亦即只有独立性。[16](556)持两重性否 定说者对这一主张提出了异议,笔者尊重其学术讨论的自由权利,并感到有的提法能给 人以启发,但整体说来,认为其所提出的观点值得商榷。现对驳论观点依其顺序,逐一 予以论析。 首先,这里驳论有三点,其一说:“在教唆犯只有一人的情况下,只有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才有共犯中的教唆犯可言,这显然是就共犯的成立条件而言的,而不能说明教唆犯的从属性。”[15](310-312)根据前面的介绍,日本学者齐藤金作将共犯的从属性分为两种,第一个便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大谷实介绍平野龙一所说的实行从属性,也解释为是关于共犯的成立要件问题。可见在日本学者看来,教唆犯、从犯的成立条件从属于正犯的实行犯罪,是从犯从属性的表现之一。笔者的论断正是意图从共犯成立条件上说明教唆犯的从属性的一面,根据也就是上述日本学者的理论。驳论者对此断然否认,显然与上述日本学者的理论相左。其二说:“只要是构成共同犯罪的,不管是教唆犯与实行犯构成共犯,还是教唆犯之间构成共犯,都应当运用第1款。而在教唆犯构成共犯的情况下,并没有实行犯,即没有实行犯的情况下,也应适用第1款,这说明第1款的规定只是与共同犯罪有关,而与从属性无关。”这一驳论也难以成立。如前所述,笔者将刑法第29条第1款分为两个方面论述,就“教唆他人犯罪”而言,只有在被教唆人实施犯罪时才能成立,这正是教唆犯构成共犯关系成立的条件,如同前面其一所说,它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并非与从属性无关。就教唆犯的刑事责任而言,由于刑法规定按照他所起的作用处罚,这表明了教唆犯的独立性。驳论者所举的例子,认为可以适用第1款,都是就刑事责任来说的,这当然没有从属性。说它没有从属性,不正好说明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的独立性吗?其三说:“第29条第1款并没有说明,在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教唆者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因而没有肯定教唆犯的从属性。”其实这种情况即“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已由第29条第2款作了构成犯罪的规定,这正说明了教唆犯的独立性。第1款未规定这种情况下教唆犯不成立犯罪,并不能否定教唆人与被教唆人是否成立

泉州师范学院优秀毕业论文查重率

概况泉州师范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正式批准设置的福建省第一所新建地方性省属公办本科高校,学校有东海和诗山两个校区,占地1185亩,建筑面积37万平方米。其中东海主校区位于晋江和洛阳江两江交汇处,毗邻泉州市行政中心,携江临海,极目古港沧澜。学校所在地泉州是福建省三大中心城市之一,地处海峡西岸的闽南金三角,北承省会福州,南接厦门特区,东望台湾宝岛。泉州海运、空运、公路、铁路一应俱全。泉州是国家首批24个历史文化名城之一,中国古代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泉州市人口800多万,经济总量连续10年居福建省首位,是举国闻名的“品牌之都”。泉州终年温暖湿润,四季如春,有“四季有花常见雨,一冬无雪却闻雷”之称,是东南沿海最富有人文环境的城市之一。 美术与设计学院是泉州师范学院富有创造力和活力的二级学院,现有公共造型基础部、美术系、艺术设计系、动画与多媒体设计系4个系部和闽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所1个,在校全日制本科生近800人。学院设置了美术学(师范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动画等6个本科专业,学科门类较为齐全,其中,2011级视觉传达设计专业作为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与世界设计专业百强学校台湾辅仁大学进行深度合作,2011年起与福建师范大学联合培养美术学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 学院重视产学研合作,努力提高实际成果的转化能力,着力打造海西美术与设计创意研发基地,设有创意设计研发中心、动漫研发中心、漆艺研发中心、师生美术创作中心等产学研平台,与中国动漫集团建立了战略合作联盟,与泉州鲤城区、丰泽区、福建南威集团、泉州万方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二十多家政府企事业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学院继2009年获批福建省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2012年获得中央专项财政资助200万投入实验中心基地建设,中国动漫集团节目制作中心泉州师范学院实训基地获批福建省一般本科院校办学水平提升计划项目和福建省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学院现有教学及科研用房1万多平方米,目前设有HP多媒体动画实验室、鞋类造型设计实验室、影像与数码制作工作室、漆艺工作室、产品造型设计工作站、二维动画实验室和室内与环境艺术设计工作站等专业教学、实训场所。 师资力量学院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经验丰富的师资队伍,教职工45名,其中,高级职称人员所占比例为5%,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教师占2%,并有英国、德国、韩国等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学院还从国内外聘请部分有影响的专家、学者吴冠英、唐明修等兼任客座教授,包括泉州籍著名艺术家黄永砯、蔡国强先生。对外交流学院注重学术交流、学术氛围浓厚,经常邀请来自海内外的知名学者、艺术家林家阳、冯冠超、何士扬、关乃平等来学院举行讲座,选派骨干教师到德国、英国法国、韩国、香港、台湾、北京、上海、广州等地访学交流,参加海峡两岸室内设计师论坛、厦门国际动画论坛等学术交流活动。教学设施拥1万多平方的教学大楼,设有美术展览馆、图书资料阅览室、鞋类造型设计实验室、影像与数码制作工作室、产品造型设计工作站、HP多媒体动画实验室、二维动画实验室、室内与环境艺术设计工作站、漆艺工作室及创意设计研发中心、动漫设计研发中心等实验室,学院教学设施完备,实验手段先进,为专业教学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教育成果美术与设计学院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目标力求与国家产业升级的人才需求对接,在实践教学过程中除了必要的专业知识学习外,更强调创新思维和能力的培养,致力于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学院加强校地合作、校企合作,努力构建产学研一体化的办学模式。学院注重课程建设和学科发展,教师坚持科研、教学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学术交流、科研创作与地方合作,发表、参展作品达近500件,作品多次获国家级、省级奖项,出版专著25本、教材10本,发表论文400多篇,赢得了良好的学术影响和社会效果。学生能力培养的绩效也在各项大赛中得到了体现,先后有学生参加国内外设计、美术大赛,获得国家级、省市级等奖项300多项。近几年的毕业生工作适应能力强、择业面宽,平均就业率16%,得到了社会和业界的广泛承认。

软件学院有本科文凭????不是大专吗?我只知道泉州师范学院的新校区的才是本科校部,软件学院不在主校部

自考文凭是国家承认的学历。 自考文凭体现以下优势:就业本科学历比专科学历找工作的优势显而易见,专科学历,无形之中将丧失许多理想的工作机会。当然,高学历并不必然能事业成功,许多没有学历的人一样创业很成功,但当今社会通常学历越高工作机会越多,上升空间越大,发展速度越快。工资定级当前,我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基本都是按照学历定工资,本科工资比专科工资高一档次,较规范的企业也是按学历定工资,如在苏州、上海、深圳等地外资企业或国内知名企业上班,上岗工资本科工资比专科工资高500元以上是正常的,而且本科以上的奖金和提升机会都比专科相对多一些,当然也有部分企业部分岗位,尤其是一些未成型的企业,并不以学历定岗,只考虑为其创造了多少效益。人事改革许多单位(尤其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提拔干部、竞选领导基本条件都是本科以上学历,即使自己完全可以胜任,却没有竞选资格,机遇摆在面前却抓不住,在职人员若在规定年限拿不到本科及以上,在人事改革中会直接导致下岗,即专科以下即使找到工作,在以后的工作中可能面临下岗失业的危险。考研考研本科学历可以直接报考研究生(部分院校不招收自考毕业生),而专科生只能在专科毕业满两年后,以同等学力报考研究生,尽管国家规定允许专科毕业满两年后以同等学力报考研究生,但许多大学实际上却不愿招收专科生,会在许多方面设障碍,要求发表论文,加试专业课,英语达到什么水平等。另外,在职获取硕士学位还要有学士学位,如果是专科,今后若想在职获取硕士学位,机会渺茫。考证许多国家职业资格证都要求本科以上学历,如公证员、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的司法考试报名条件要求必须是本科以上学历,国家承认均可,不分专业,如许多律师本科都不是学法律的,学中文的、经济的、化工的,什么专业都有。而如果只是专科,不管是哪个专业,也不管毕业于哪个学校,也不管个人有什么背景关系,就一生永远做不了公证员、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了。留学许多国家都承认我国的本科学历,尤其是自考,在几种专升本途径中相对难度高,在国际上的认可度非常高,世界上二十几个主要发达国家都承认我国的自考,有了本科,就可以在国外直接报读更高一级学历了,不需要在国外再浪费时间,这样会省许多费用。职称评定如今各类职称评定几乎都与学历挂钩,在评定高级职称时专科以下基本上没有机会,而许多的单位的主管领导几乎都是由高级职称的人担任的,没有高级职称会丧失许多当主管领导的机会,而没有本科,又会丧失评高级职称的机会。

泉州师范学院优秀毕业论文答辩时间是

每个学校的答辩时间差不多都不相同呢,可以问一下你们学校上一届的答辩时间,基本上差不多

毕业论文答辩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对提高成绩是有益的。 一、熟悉内容   作为将要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的同学,首先而且必须对自己所著的论文内容有比较深刻 的理解和比较全面的熟悉。所谓“深刻的理解”是对论文有横向的把握。这两方面是为回 答答辩委员会成员就有关论文的深度及相关知识面而提出的问题所做的准备。例如,题为 <创建名牌产品发展民族产业>的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可能会问“民族品牌”搿懊�啤 庇泻喂叵怠>」苈畚闹形幢厣婕啊懊褡迤放啤保����匦攵宰约旱穆畚挠小氨冉先�娴 氖煜ぁ焙汀氨冉仙羁痰睦斫狻保�裨颍�突岢鱿洲限尉置? 二、图表穿插   任何毕业论文,无论是文科还是理科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用图表表达论文观点的可能 ,故我认为应该有此准备。图表不仅是一种直观的表达观点的方法,更是一种调节答辩会 气氛的手段,特别是对私人答辩委员会成员来讲,长时间地听述,听觉难免会有排斥性, 不再对你论述的内容接纳吸收,这样,秘然对你的毕业论文答辩成绩有所影响。所以,应 该在答辩过程事适当穿插图表或类似图表的其它媒介以提高你的答辩成绩。 三、语流适中   进行毕业论文答辩的同学一般都是首次。无数事实证明,他们在众多的都是和同学面 前答辩时,说话速度往往越来越快,以致答辩委员会听不清楚,影响了答辩成绩。故答辩 学生一定要注意在答辩过程中的语流速度,要有急有缓,有轻有重,不能像连珠炮似的轰 向听众。 四、目光移动   毕业生在论文答辩时,一般可脱稿,也可半脱稿,也可完全不脱稿。但不管哪种开工 ,都应注意自己的目光,使目光时常地瞟向答辩委员会成员及会场上的同学们。这是你用 目光与听众进行心灵的接触,使听众对你的论题产生兴趣的一种手段。在毕业论文答辩会 上,由于听时间过长,委员们难免会有分神现象,这时,你用目光的投射会很礼貌地将他 们的神“拉”回来,使委员们的思路跟你的思路走。 五、体态语辅助   虽然毕业论文答辩同其它答辩一样以口语为主,但适当的体态语运用会辅助你的答辩 ,使答辩效果更好。特别是手势语言的恰当运用会显得自信、有力、不容辩驳。相反,如 果你在答辩过程中始终如一地直挺挺地站着,或者始终如一地低头俯视,即使你的论文结 构再合理,主题再新颖,结论再正确,答辩效果也会大受影响。所以在毕业论文答辩时, 一定要注意使用态语。 六、时间控制   一般在比较正规的答辩会上,都对辩手有时间要求,因此,毕业学生在进行论文答辩 时应重视时间的掌握。对时间的控制要有力度,到该截止的时间立即结束,这样,显得有 准备,对内容的掌握和控制也轻车熟路,容易给答辩委员会成员一个良好的印象。故在答 辩前应该对将要答辩的内容有时间上的估计。当然在答辩过程中灵活地减少或增加也是对 时间控制的一种表现,应该重视的。 七、紧扣主题   在校园中进行毕业论文答辩,往往辩手较多,因此,对于答辩委员会成员来说,他们 不可能对每一位的论文内容有全面的了解,有的甚至连题目也不一定熟悉。因此,在整个 答辩过程中能否围绕主题进行,能否最后扣题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另外,委员们一般也容 易就题目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提问,如果能自始至终地以论文题目为中心展开论述就会使评 委思维明朗化,对你的论文加以首肯。 八、人称使用   在毕业论文答辩过程中必然涉及人称使用问题,我建议尽量多地使用第一人称,如“ 我”“我们”,即使论文中的材料是引用他人的,用“我们引用”了哪儿哪儿的数据或材 料,特别是毕业论文大多是你自己作的,所以要更多使用而且是果断地、大胆地使用第一 人称“我”和“我们”。如果是这样,会使答辩委员会成员有这样的印象:东西是你的, 工作做了不少 !

一般来说,国内各高校的毕业答辩时间在5-6月份,但毕业论文答辩具体时间要看各学校的规定。大部分高校的毕业答辩时间选择在5月底到6月初,但也存在一些高校将毕业答辩的时间提前,甚至有些学校会提前到1月份。有的高校也会一直等到7月份快到毕业生离校的时候再组织毕业答辩。还有一些高校因为人数过多而采取分批次进行毕业答辩,例如第一批在3月底,第二批在5月份等。所以毕业答辩的具体时间要看相关学校出的规定。毕业答辩的流程:1、自我介绍答辩最先进行的就是自我介绍,学生需要向老师介绍自己的名、学号、专业。介绍时语言表达要清晰,不要过于拘谨,要展示自己的从容不迫。在此过程中,我们要尽快调整好自己的状态,克服紧张、不安等情绪,为接下来的答辩做好铺垫。2、答辩人自我陈述答辩人自我陈述时主要介绍论文标题、课题背景、选择该课题的原因以及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同时也要陈述本课题的具体内容,其中包括答辩人的观点、研究方法、研究过程、研究数据以及研究结果。在自我陈述时,要保证逻辑条理清晰。

毕业论文答辩时间已经定了,部分研究生论文需要盲审,盲审不过将面临延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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