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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程合同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13 18:04:49

论工程合同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论文

1、把握工程特点,优化施工组织设计 企业经营要从投标报价、中标成交条件、合同成交约定等承接工程和承建工程的源头抓起,根据工程的5、加强材料费管理,做好材料成本的有效控制 材料在工程建设成本中占最大的比重,节约材料费用,对降低成本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非常重要,首先是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明确双方 的责任,其次是一旦发生纠纷,没有合同你说什么法院都不会理你的,这以后就是证据,尤其是工程项目这样的大项目,还是要规范比较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施工中的权力和义务施工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是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准则,双方都应以施工合同作为行为的依据。有利于对工程施工的管理合同当事人对工程施工的管理应以合同为依据。有关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也是以施工合同为其重要依据的。有利于建筑市场的培育和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建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将逐渐成为建筑市场的合格主体,建设项目实行真正的业主负责制,施工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在建筑商品交换过程中,双方都要利用合同这一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和经济效益。施工合同作为建筑商品交换的基本法律形式,贯穿于建筑交易的全过程。无数建设工程合同的依法签订和全面履行,是建立一个完善的建筑市场的最基本条件。进行监理的依据和推行监理制的需要在监理制度中,行政干预的作用被淡化了,建设单位(业主)、施工企业(承包商)、监理单位三者的关系是通过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来确立的。国内外实践经验表明,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是合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监理过程中要做到坚持按合同办事,坚持按规范办事,坚持按程序办事。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合同秉公办事,监督业主和承包商都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因此承发包双方签订一个内容合法,条款公平、完备,适应建设监理要求的施工合同是监理工程师实施公正监理的根本前提条件,也是推行建设监理制的内在要求。

关于工程合同管理的探讨摘要: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评估制度的主要项目是:①合法性,指工程合同管理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②规范性,指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具有规范合同行为的作用,对合同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指导、预测,对合法行为进行保护奖励,对违法行为进行预防、警示或制裁等;③实用性,指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能适应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要求,以便于操作和实施;④系统性,指各类工程合同的管理制度是一个有机结合体,互相制约、互相协调,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能够发挥整体效应的作用;⑤科学性,指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能够正确反映合同管理的客观经济规律,保证人们运用客观规律进行有效的合同管理。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1工程合同管理的内涵合同是一种契约,是当事人之间依法确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本质在于规范市场交易、节约交易费用。在工程项目全寿命周期过程中,众多的项目参与方之间,如业主、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供应商等,形成了大量的合同法律关系,如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材料设备供应合同等。工程合同确定了成本、工期、质量、安全和环境等项目总体目标,规定和明确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工程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2工程合同管理的特点(1)工程合同管理周期长。工程持续时间长,建设项目实施必须循序渐进地进行,决定了合同履约方式的连续性和履约周期长,导致工程承包合同生命周期长。合同管理中会出现订立合同时未能预料的情况,所以需跟踪实际情况,随时依据合同和实际情况进行有效地管理,以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2)工程合同管理效益显著。要实现工程项目的目标,必须对整个项目、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项目的所有工程活动实施有效的合同管理。也只有抓住合同管理这个核心,才可能统筹调控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运行状态,实现建设目标。在工程建设中,没有合同意识,则工程项目整体目标不明;没有合同管理,则项目管理难以形成系统,难以有高效率,并使效益丧失殆尽。有效的工程合同管理不仅可以避免纠纷的产生,节约不必要的诉讼费用,而且可以通过有效的索赔,合法获取应得利益。有效的合同管理使争取企业经济效益的最佳途径。(3)工程合同管理变更频繁。由于工程合同周期长,内外的干扰事件多,合同变更频繁,合同实施必须按变化了的情况不断地调整,这要求合同管理必须是动态的。由于变更,企业面临大量的签证、索赔和反索赔工作,对合同变更的处理要迅速、全面、系统。(4)工程合同管理系统性强。现代工程项目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技术复杂、建设周期长、投资额大、不确定因素多、项目参与方多、合同种类和数量多,对于每一份具体的工程合同,都存在从合同成立、生效、履行到终止的合同寿命周期。工程合同管理系统性强,只有从系统角度管理好众多独立而又相互联系的合同,才能保证工程项目的最终成功。(5)工程合同管理法律要求高。做好工程合同管理既要求熟悉一般的法律知识,又要求精通建设领域法律知识。由于建设领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文本众多,并不断更新,要做到精通要求较高。(6)工程合同管理信息化要求高。工程合同管理工作复杂、繁琐,但要求准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相关文件、各种工程资料汗牛充栋,仅仅依靠人工管理既耗时费力,而且信息传递缓慢,无法达到及时搜集、整理、处理和利用信息的目的,必须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才能促进开展有效合同管理。3构建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工程合同管理(1)合同会签制度。由于工程合同的履行需要企业或项目的相关部门配合,为了保证能全面履行工程合同,合同正式签订前,要执行会签制度,由办理合同的业务部门会同企业或项目的其他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对合同条款的具体意见,尤其是针对本部门业务的那一部分,进行会签。通过合同会签制度,能促使企业或项目各部门之间的相互衔接和协调,确保合同全面履行。(2)合同审查、批准制度。为了保证企业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必须在签订合同前履行审查、批准手续。审查可由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进行,批准由企业主管或法定代表人进行。如遇重大合同,可成立合同管理委员会作为企业最高合同管理机构,集体商量批准。(3)合同印章管理制度。对于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的管理,要明确审批权限,做到一章一请示,一章一登记。公章一般应该由公司办公室专人管理,加盖公章的批准权限一般为公司的总经理,不可由他人代写,以防止他人增加内容,可产生时间效应的一定要注明时效期,不要开据空白介绍信。法人委托书应为纸质较好印刷厂专门印刷的专用委托书,不应用便函,或随意打印,明确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授权事宜、时限,一样都不能少,并由企业法人亲笔签名。加盖公章时最好留有只有盖章人自己才能识别的标记,以方便以后辨认真假。合同章是专用在工程合同和协议书上的,一般情况下,必须会签、审查、批准后,总经理亲自过目签字后方可加盖合同章,凡外出签订合同时,应由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携章陪同负责办理签约的人员一起前往签约。财务专用章一般由财务总管或财务总监负责,平时使用时也要做到一章一登记。(4)合同交底制度。工程合同签订后,具体的执行者是项目部人员。项目部从项目经理、项目班子成员、项目中层到项目各部门管理人员,都应该认真学习合同各条款,对合同进行分析、分解。公司和约部向项目经理、主管经理进行“合同交底”,项目经理、主管经理要向项目各部门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存在的风险做出解释和说明,项目各部门负责人要向本部门管理人员进行较详细的“合同交底”,使大家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各种规定及要求、管理程序,了解作为总承包商的合同责任、工程范围以及法律责任。(5)合同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流通的路径,建立文档编码及检索系统,建立文档的搜集和处理制度,建立行文制度、传送制度和确认制度。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各种合同资料和相关的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加强对业主、监理、分包商等的信息管理,对信息发出的内容和时间有对方的签字,对对方信息的流入更要及时处理。(6)合同检查和奖励制度。通过合同检查有利于及时发现合同履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矛盾,有利于提出整改意见,促进企业各部门的协调配合,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同时通过合同检查,可以奖优罚劣,增强大家提供合同管理水平、更好履行合同的责任心和积极性。(7)合同动态跟踪管理制度。在工程进行的过程中,由于实际情况千变万化,导致合同实施与预定目标发生偏离,这就需要对合同实施进行跟踪,要不断找出偏差,调整合同实施。跟踪合同实施过程,不断纠偏,就可能达到合同总目标。此外合同跟踪还能使项目管理人员一直清楚地了解合同实施情况,对合同实施现状、趋向和结果有一个清醒的熟悉。合同变更在建筑工程项目实践中是比较频繁的,而合同变更往往会导致索赔纠纷,动态跟踪管理中需要关注合同变更,重点把握四个方面:①重视现场签证。在按照合同条款支付时应该防止过早、过量签证,特别是合同变更补充协议的签订必须格外谨慎,签证必须依据相关合同条款衡量,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尤其要重视设计变更与施工图错误,此类签证只需签变更或修正的项目,原图样不变的勿重复签证,已经下料和购料的,务必签写清楚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变更日期、运输情况、到场情况、成品情况、有无回收或代用等详细情况。②及时记录、收集和整理工程所涉及的各种文件(如图样、计划、技术说明、规范、变更指令等),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审核与分析。在实际工作中,合同变更应该与提出索赔同步进行,须业主与承包商双方达成一致后再进行合同变更。③及时处理停工损失(包括由非承包商责任造成的停工损失),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按合法程序签认停工的相关具体内容。④严格执行合同单价规定,对于未对单价进行规定的情况,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或者参考相同类单价及有关的规定做出补偿。(8)合同管理目标制度。合同管理目标,是各项合同管理活动应达到的预期结果和最终目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是项目法人通过自身在工程项目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监督和协调等工作,促使项目内部各部门、各环节互相衔接、密切配合,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也是保证项目经营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9)合同管理评估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是合同管理活动及其运行过程的行为规范,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合同管理的关键所在。因此,建立一套对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有效性的评估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参考文献:[1]李启明土木工程合同管理[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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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论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第1条 词语涵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 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 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 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 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 价管理部门。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 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 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场地: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场 地。 19.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 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 、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21.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 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3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协议条款约 定的少数民族语言书写和解释、说明。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 的地方法规。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 协议条款约定的行业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 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 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购 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4条 图纸。甲方在开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 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费用由甲方 承担。乙方需要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5条 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 ,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 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 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 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 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3天 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 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 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 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 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 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 工期,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 同中甲方代表的权利,履行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乙方的义务。 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 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6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 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 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 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 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 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 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7条 甲方工作。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 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 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证 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 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8条 乙方工作。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 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 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 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 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 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 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 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9条 进度计划。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 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 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 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10条 延期开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 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 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 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 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 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11条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 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 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 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 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 约责任。 第12条 工期延误。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 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 4.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 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 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3条 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 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5天内给予批准,并为 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通过一段时间对建筑法规课的学习,越发的认识到它在建设活动中重要的规范作用。越来越多的土建类注册考试都对建设法则提出了更高的掌握要求。 尤其是近来对土建类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中,第四条和第六条都明确规定: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都必须设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建筑法规和建筑活动的关系日益密切,更好的规范了建设行为,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法律的保障。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近年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绝工程款而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最后使得民工受罪:“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着好多不合法的现象,还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无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毫无疑问,《建筑法规》的出台可以解决以上这些现象,从而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建筑法典,第一次把建筑市场的规范运作纳入法制轨道。 纵观整部《建筑法规》,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建筑法规》用了民法通则中的连带民事责任概念,对建筑市场中相互推卸责任的混乱状态起到遏制作用。以工程拖欠现象为例,《建筑法规》就能较好的解决此类问题。首先要严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关,尽量完善合同条款。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配合国家近年来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专门拟定了一套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用于签订合同,合同条款格式严谨,且符合刚颁布的《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能够最大限度保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另外, 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为了使建设单位即发包方一开始就能够及时支付工程款,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对应付的工程价款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来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连带责任保证。这样将来万一发包方无力支付拖欠工程款时,承包方即可用发包方用以担保的财产来清偿债务,或者要求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从而使承包人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其次,要正确运用、行使对建设工程的法定抵押权。根据《建筑法规》及《合同法》规定,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要回拖欠款。再者,可以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过去承包人在承接完建设工程后,发包方往往以其对外债权收不回来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对此承包人往往无计可施。而新颁布的《合同法》对债务的保全中的代位权诉讼作了明确规定,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赋予了承包人代位求偿的权利。 最后,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予以强制执行。我国有关法律通过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救济手段对承包方的利益进行了保护—— 只要发包方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就可以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其直接向承包人履行债务。 我觉得诚信缺失是造成工程款拖欠的重要原因。我们不仅仅要用法律来防范和治理失信行为、更要依靠良心和信念来支撑诚信制度,维护良好秩序的屏障。 因此我建议在建筑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系统,将企业身份、工程质量安全和服务情况等信息记录在案,打造“诚信建筑”,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来完成市场主体行为的互相约束和自我约束,这将大大缓解由于供大于求造成的严重不公平交易、拖欠工程款、恶意压价等行为。最后,通过立法来确保工程保险和担保的事实。建筑与法律都在实践与研究中获得了新的生命,不断地更新、超越和创造自身的价值之维。在现代社会里,法律更是在建筑市场中记着不可估量的监督和规范作用,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作为从事建筑行业的我们更要充分认清《建筑法规》的重要性,不光是我们为了考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更是为了以后它在我们从事建筑行业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一个合格的建筑师不光是要设计好的图纸,更要合理建筑规范,保证工程建筑质量和安全,真正的为公民的切身利益着想,以建筑法规来指导自己的建设行为。我在上课时听到老师讲解一条条建筑法,对我们国家在建筑方面法律制度的健全感到高兴,可是现实生活中的真的在按照法律规范执行那些法规吗?又真正有哪些人了解懂得这些法规呢?我们遇到麻烦时真的用这些法规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了吗?如果不是写这篇作业,也许我都不会了解这些规定,也不会知道如何利用法律要回工程拖欠款,可是原本不了解这些法规的人又何止我一个呢?如何让建筑法规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它,运用它,更好的发挥它的规范作用,恐怕是我们法制机构要完善的方20世纪80年代,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开始进入中国,在这20多年里,不仅国内对人力资源管理有了一个深刻的认识和了解,而且人力资源管理的理论也得到了极大的应用和发挥。通过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的学习认识,对其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这一围绕劳动交易、分工协作和行为激励的管理工作,与公司价值的创造、评价和分配过程直接相关。一、人力资源管理也要重视人文因素:所谓管理,就是管理者为了达到一定目标而对系统进行控制的活动,也就是通过计划、组织、调节、监督等一系列控制活动,达到企业预期的目标。随着高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现代管理更加强调管理的软化,重视管理的艺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不仅需要“理性”,用各种制度强化执行力;同样也需要“非理性”,需要人文因素。现今机电石化公司的发展步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各种繁杂的市场信息和用人机制的革新,使得公司管理工作千头万绪,结合公司现状,公司管理者要做管理工作,就必须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艺术,提高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公司想要在今后的发展中保持长青,须将人力资源管理与企业战略长远性和适时性的统一,于企业规模要与企业自身的资源相匹配,团结的领导班子、组织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到公司的建设中去,这是公司发展开展后续工作、取得良好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人是企业的灵魂:人才和员工的参与是企业成功的重要砝码。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所以公司的管理首先应该从人入手。而在现代企业的建设和管理中,人才的管理招聘、培养、配置、激励和绩效考核等内容始终是影响公司发展的一个关键环节。企业人力资源是企业员工的劳动能力总和,体现在具体的员工身上,不能离开员工能力谈企业人力资源,但也不是绝对的个别员工的能力,是表现为不同员工之间相互协作产生的共同劳动力量;企业人力资源是企业可以控制的的员工能力总和,具体表现为员工能完成企业交付的工作任务,不能被企业控制的劳动能力,不能称之为企业人力资源;企业人力资源是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员工能力总和,仅仅能够控制的员工能力,还不能说是企业人力资源,只有员工能力带来的产出大于获取员工能力的投入,才是产生企业效益的员工能力,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人力资源。机电石化公司如今经营模式的转变、经济增长平台的拓展,都给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公司要想在正确的构想下,实现公司发展的目标,就要更好的把握员工特质,通过有计划的分工,发挥员工的作用,将合适的人放到合适的岗位上,让员工能力带来的价值大于获取员工能力的投入,形成公司长效产出管理机制。 三、人才激励走向薪酬与文化并行道:激励就是为每个职工提供一种追求与达到目标的手段,这些目标是在满足企业目标的同时也将会满足他个人的需要。激励是建立在人们的需要的基础之上,需要不同,激励的方式和手段自是不同。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企业员工的精神需要逐渐抬头,员工除了希望满足物质需求外,更追求在社会群体中的归属感、认同感、自尊感和成就感,希望实现自我价值,而且员工精神追求逐渐成为了当下主导需求。 机电石化公司在这方面还是比较欠缺的,但是随着公司领导层对公司企业文化的重视,公司逐渐加强了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势必会在将来的发展中,使公司的能够发挥公司文化的激励作用,提高职工的需求层次,改变公司单一物质奖励杠杆的局面,走上薪酬与文化激励并行的道路,满足职工社交、自尊和自我实现需求等高层次的精神需求,有效激励职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四、人才培养由重管理走向开发向导随着企业竞争环境的不断变化,员工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众多自动化、信息化设备的使用,使得员工的成分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因此,相应的人事工作的管理思想,也要来一场革命——员工不仅是“成本”,更是资源,在人力资源上投资比在物质上投资收益更高,意义更大。人的潜力十分巨大,人才是招来的,挖来的,更应该是培养出来的。开发人力资源,一是靠学校教育,二是靠企业和单位培养。在知识经济下的企业,更像是一所学校,它的首要任务是培养人才,一流的企业具有一流的“造血”功能,能够将更累员工培养成各类人才。传统的人事管理重在里而不是开发,为了迎接知识经济带来的激烈市场竞争,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应该实现由重管理轻开发走向开发向导,不再是关注企业的短期效益,而更多的是以长期目标位导向,把人力资源和发挥人的潜能当作现在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重点。机电石化公司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管理体系,公司拥有全新信息管理软件,公司的人事管理也更加智能化和人性化;培训和教育机制也相对完善,每年公司都能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对相关员工开展培训工作,夯实公司生产的基础;目前公司刚出台了公司3-5年的人力资源规划,加强了公司用人的计划性;员工激励方面,除去物质激励方式,公司正积极建设企业文化,以满足员工更高层次的精神需求;在招聘和纳新方面,渠道广泛,方式灵活,能够从公司的实际用工需求出发,引进公司需求人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只有切实夯实了人力资源基础,才能保证公司的生产工作正常开展,学习人力资源管理有很大的价值,学好用好,受益匪浅。面。

拟订一个框架,然后自己填入内容,按照论文格式写,要范文的来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一类重要的民事案件,此类案件标的额较大,专业化程度较高,而且往往涉及农民工工资等敏感问题,审理难度较大。在目前建设工程合同的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件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建设工程合同效力以及工程款的支付这两个方面。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就审判实践中合同效力和工程款支付问题的处理进行一些探讨,希望能引发大家的讨论和交流,以统一思想和认识。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一)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这是目前审判实践中最常见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⑴没有相应资质即承包工程;⑵无资质的个人以有资质企业的名义承包合同。  (二)审判实践中认定合同效力的一些特殊情形⒈对个人之间的建筑民房协议,一般应当认定有效而不应以无资质为由认定无效。目前在一些农村地区(或者是城郊),房屋都是由个人自建,通常这些建房人不找正规的有资质的建筑企业,而是自行通过别人介绍来找几个人盖房,从而签订建房协议。我们认为,这种情形在现实中普遍存在,而且双方都是完全自愿的,所建房屋也只是供个人居住使用,因此不应当因施工方不具备资质而认定这种建房协议无效,在判决理由上可以将这种合同认定为承揽合同或者是劳务合同。  ⒉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具备资质,之后不具备资质,则合同仍然有效。由于建设方只能在订立合同时确认相对方是否具有资质,而无从确定订立合同后承包方资质是否变更,所以这种情况不能因承包方无资质认定合同无效,使承包方逃避违约责任。  ⒊一些个人之间、或者是单位和个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协议,在实践中通常不明确认定其为无效。这种情形在我庭审理的二审案件中大量存在,工程不大(金额一般都是几万或者几十万),承包方是个人,建设方则是单位或者个人,其中还有转包的情况。此种案件的发生,其社会根源是许多小规模的工程(百万元以下),在现实中建设方很少找正规的建筑企业,而是直接找个人完成施工。因为这些小规模的工程通常不至于发生特别严重的质量问题,建设方对这种工程也没有太高的工艺要求,这样直接找个人施工,费用比较低廉。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对于这种小工程,即使找一些正规的建筑企业承包,则这些建筑企业有时也会将这种小工程转包给个人施工。原因很简单,这种小工程总价款比较低,而正规的建筑企业运作成本比较高,很难获得利润。以上两方面的原因导致这类小工程在目前几乎都是由个人进行承包,这也就给审判实践带来了问题,就是如何认定这种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我们认为,简单的以个人没有资质而认定这类合同为无效,是不妥当的:首先,这类合同的订立双方是完全自愿的,而且大多都是建设方为了节省资金而主动要求的,很少有个人隐瞒或者欺骗,建设方也都明知个人不具备资质,这些个人通常都是组织一些农民工进行施工,工资十分低廉;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将使建设方逃脱及时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不必因迟延付款而承担违约责任),等于变相鼓励建设方寻找个人施工,这样花费少而且责任也小,同时,这样也会产生农民工不能及时获取工资的社会问题。其次,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则施工人的一些违约行为,比如迟延完工、质量问题,即使给建设方造成损害,建设方也无从要求赔偿,而且施工人对工程也没有保修责任,这对建设方的保护也是不周到的。这样就会造成一个恶性循环,建设方会尽力拖欠工程款,而施工方相应的也会不注意施工质量。第三,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则工程款的数额将难以确定。这类案件中,通常双方对工程款都会有一个确认,如果合同无效,就要进行鉴定来确定工程款,这些小工程是很难找鉴定机构的,而且这样数量众多的案件全部都鉴定,会增加审判的周期和成本,不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对个人施工的鉴定取费标准如何确定,是否应当扣除利润、税金、间接费等也是一个难题。最后,应当看到,这种小工程大多由个人承包建设,是由建筑市场的现状造成的。当前正规的建筑企业都是国有大型企业,很少会涉足这种小工程,从而给个人创造了小工程的市场空间。因此,这种情形只能通过建筑市场的充分发展成熟才能真正得以解决,而不可能因法院一概认定合同无效就能杜绝;相反地,简单认定合同无效,会使当事人游离于合同保护之外而无须遵守任何约定,导致市场秩序更加混乱。从正视现实、规范市场的角度出发,显然不应当简单的一概认定此类合同无效。  所以,对于这类合同的效力,不应简单的认定其为无效,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我们建议可以采用以下办法处理:一是如果此类工程规模比较小,比如只是一些“铺砖、挖沟、拆除改造、或者零星土建”,而并不涉及大的楼房主体建设,可以认定属于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合同,从而无须因承包方资质问题而认定合同无效;二是如果个人是包清工,只提供劳务,则可以认定属于劳务合同;三是如果确实是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此时个人没有资质而合同无效,则可以参考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即只要质量合格,承包方可以按约定要求工程款,但同时还应当明确,承包方按约定受领工程款,也必须承担对应的约定义务,如保修、按期完工等,以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  ⒋没有开工许可证的后果只是不能施工,与建设工程合同效力本身无关。因为没有取得开工许可证,只是不能进行施工,与合同的效力没有关系。即使在没有开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工程进行了施工,也只是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不影响合同效力。“没有办理开工许可证则合同无效”这一抗辩理由,在实践中多是由建设方提出。这与前面提到的施工方提出“签订合同后不具备资质则合同无效”的理由,两者如出一辙,还包括有“未经招投标则合同无效”。实际上,这都是违约方为了逃避违约责任而想出的办法。其实,在法理上,英美法的衡平原则早有“请求救济者须有洁净之手”理论,大陆法也有“不法给付不得请求返还”这一规定,简而言之,就是当事人不能因主张自己的违规行为而获取利益。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实也暗含这一法理,当事人因违规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免除违约责任)当然不属“合法”权益,因而不应受法律保护。如果能确立这样的司法原则和观念,对于防止当事人不法获取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诚信体系,惩治违约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建设法规在工程中的作用论文

1、工程质量及安全的事前预警、事中监督、事后约束2、工程人员行为法律约束及法律警示作用3、工程风险的防范及处理

建设事业作为入世谈判的一个重要方面,主要涉及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房地产业、城市规划、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以及与建设领域相关的各项中介服务。在WTO协议中建设事业所属领域属于服务贸易协议的范畴。从服务贸易协议的内涵看,目前我国建设领域在当前国际服务贸易中基本上是处于劳动密集型的服务这个层次上,而发达国家则已经是技术、知识和资本密集型的服务的层次上。从长远看,加入WTO对整个国民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利大于弊,对建设事业各行业而言也是如此。从近期看,对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可能影响较大,而对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影响相对较小,冲击最大的是与建设事业有关的各种中介服务。

国家立法机关颁发的调整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及相关的法律规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文件; 国家颁发的调整建设活动的行政法规有《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等许多规范性文件;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建设活动的规章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市场管理、建设活动主体资质管理、建设活动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城市建设等方面约400多个规范性文件。  (1)行政管理关系 (2)经济协作关系 (3)民事关系 初步发展时期(1949~1956年)  1950年12月:《关于决算制度、预算审核、投资施工计划和货币管理的规定》 1951年3月:《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暂行办法》 1951年8月:《关于改进与加强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的指示》  1952年1月 :《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  1954年6月至7月:《建筑安装工程包工暂行办法》 1955年:《基本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审查批准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和预算文件审核批准暂行办法》 1956年6月:《关于加强和发展建筑工业的决定》和《关于加强设计工作的决定》。  1957年至1959年的¡°大跃进¡±时期  20世纪60年代初,国民经济处于调整时期 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  自1978年迄今,建设立法工作逐步加强,制定并颁布了城市规划、建设监理、建设市场管理、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及一大批部门规章。 1989年初,建设部决定把研究和编制《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其中包括建设法律体系规划)作为建设部的重点工作之一。  1995年底,结合当时和今后的立法任务,建设部制订了¡°九五¡±立法计划,以保证建设立法的有序进行。 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是我国建设立法硕果累累的时期,据统计,从1978年到现在,已制定和颁发并现行有效的建设法律3部,建设行政法规15部,建设行政规章88部,地方性建设法规、规章则有400多项。 所谓建设法规体系,是指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 广义的建设法规体系还包括地方性建设法规和建设规章。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是以建设法律为龙头,建设行政法规为主干,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为支干而构成的。建设法规按其立法权限可分为五个层次: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发布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建设法律在建设法规体系框架中位于顶层,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最高,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指国务院依法制定并颁布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建设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建设法律。 指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发布的建设方面的法规。 建设法规的实施是指执法、司法和守法等三个方面,是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社会组织、公民实现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 具体包括:①建设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和行政奖励;②建设行政检查:包括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③建设行政处罚:包括财产处罚、行为处罚和惩戒;④建设行政强制执行。 范围为已竣工和在建及新开工项目及一定建设规模的工程,根据需要确定检查范围。 重点是检查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五个方面及工程建设中的严重违法违纪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建设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建设行政处罚的方式、方法、步骤的总称。 建设行政处罚的程序为: 3 听证程序 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决定行政处罚的过程中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各方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方式、方法和制度。 (行政机关告知三日内) (听证的7日前) 建设行政司法是指建设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以解决相应争议的行政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论文

建筑工程合同策划 一、建筑工程合同策划概述 (一)合同策划及要考虑的问题 在建筑工程项目的初始阶段必须进行相关合同的策划,策划的目标是通过合同保证工程项目总目标的实现,必须反映建筑工程项目战略和企业战略,反映企业的经营指导方针和根本利益。 合同策划需考虑的主要问题有:项目应分解成几个独立合同及每个合同的工程范围;采用何种委托方式和承包方式;合同的种类、形式和条件;合同重要条款的确定;合同签订和实施时重大问题的决策;各个合同的内容、组织、技术、时间上的协调。 (二)合同策划的意义 (1)合同的策划决定着项目的组织结构及管理体制,决定合同各方面责任、权力和工作的划分,所以对整个项目管理产生根本性的影响。业主通过合同委托项目任务,并通过合同实现对项目的目标控制。 (2)合同是实施工程项目的手段,通过策划确定各方面的重大关系,无论对业主还是对承包商,完善的合同策划可以保证合同圆满地履行,克服关系的不协调,减少矛盾和争议,顺利地实现工程项目总目标。 (三)合同策划的依据 (1)业主方面:业主的资信、资金供应能力、管理水平和具有的管理力量,业主的目标以及目标的确定性,期望对工程管理的介入深度,业主对工程师和承包商的信任程度,业主的管理风格,业主对工程的质量和工期要求等。 (2)承包商方面:承包商的能力、资信、企业规模、管理风格和水平、在本项目中的目标与动机、目前经营状况、过去同类工程经验、企业经营战略、长期动机、承受和抗御风险的能力等。 (3)工程方面:工程的类型、规模、特点,技术复杂程度、工程技术设计准确程度、工程质量要求和工程范围的确定性、计划程度,招标时间和工期的限制,项目的盈利性,工程风险程序,工程资源(如资金、材料、设备等)供应及限制条件等。 (4)环境方面:工程所处的法律环境,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程度,物价的稳定性,地质、气候、自然、现场条件的确定性,资源供应的保证程度,获得额外资源的可能性。 (四)合同策划的程序 (1)研究企业战略和项目战略,确定企业及项目对合同的要求。 (2)确定合同的总体原则和目标。 (3)分层次、分对象对合同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列出各种可能的选择,按照上述策划的依据,综合分析各种选择的利弊得失。 (4)对合同的各个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安排,提出履行合同的措施。在合同策划中有时要采用各种预测、决策方法,风险分析方法,技术经济分析方法。在开始准备每一个合同招标和准备签订每一份合同时都应对合同策划再作一次评价。 二、业主的建筑工程合同策划 (一)分散平行承包和全包 (1)分散平行承包,即业主将设计、设备供应、土建、电器安装、机械安装、装饰等工程施工分别委托给不同的承包商。各承包商分别与业主签订合同,各承包商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其特点是: 1)业主有大量的管理工作,有许多次招标,需作比较精细的计划及控制,因此项目前期需要比较充裕的时间。 2)业主负责各承包商之间的协调工作,对各承包商由于互相干扰所造成的问题承担责任。由于不确性因素的影响及协调难度大,因而这种承包方式的合同争执较多,工期长、索赔多。 3)该承包方式要求业主管理和控制较细,业主必须具备较强的项目管理能力。 4)对于大型工程项目,该承包方式使业主面对众多承包商,管理跨度大,协调困难,易造成混乱和失控,且业主管理费用增加,导致总投资增加和工期延长。 5)采用这种承包方式,业主可以分阶段进行招标,可以通过协调和项目管理加强对工程的干预。同时承包商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制衡。 6)采用这种承包方式,项目的计划和设计必须周全、准确、细致。这样各承包商的工程范围容易确定,责任界限比较清楚。 (2)全包(又称统包,一揽子承包,设计一建造及交钥匙工程)合同,即由一个承包商承包建筑工程项目的全部工作,并向业主承担全部工程责任,包括设计、供应、各专业工程的施工,甚至包括项目前期筹划、方案选择、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设后的运营管理。该承包方式的特点是: 1)减少业主面对的承包商数量和事务性管理工作。业主提出工程总体要求,进行宏观控制、验收成果,通常不干涉承包商的工作,因而合同纠纷和索赔较少。 2)方便协调和控制,减少大量的重复性的管理工作,信息沟通方便、快捷、准确。有利于施工现场管理,减少中间环节,从而可减少费用和缩短工期。 3)业主的责任体系完备,避免各种干扰,对业主和承包商都有利,工程整体效益高。 4)业主必须选择资信度高、实力强,适宜全方位工作的承包商,他不仅需具备各专业工程的施工力量,而且尚需很强的设计、管理、供应,乃至项目策划和融资能力。 (3)采用上述二者之间的中间形式,即将工程委托给几个承包商,如设计、施工、供应等承包商。 (二)招标方式的选择 国际上经常采用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又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由招标单位在国内外主要报纸,有关刊物上,或电视、广播上发布招标广告。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承包商都可自愿参加投标,数量不受限制。 这种招标方式,招标单位有较大的选择余地,可在众多的投标单位之间选择报价合理、工期短、信誉良好的承包商,但由于参与竞争的承包商可能很多,增加了资格预审和评标的工作量,也使招标费用支出较多。公开招标在国际上已沿用了很长时间,也是我国目前最广泛采用的招标方式。但这种方式业主管理工作量大,要准备很多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要进行资格预审、评标、举行澄清会议等。虽可降低报价、提高工程质量,但招标期较长。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这种招标不发布广告,由招标单位向预先选择的数目有限的承包商发出邀请信,邀请他们参加某项工程的投标竞争。采用邀请方式招标,一般可以保证参加投标的承包商有此项工程经验,信誉可靠,有能力完成该工程项目,招标单位可以减少招标工作量,节省招标费用,也能增加每个投标者的中标机会。但这种方式限制了竞争范围,有可能漏掉一些在技术上、报价上有竞争力的后起之秀。 邀请招标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况: (1)在特殊情况下,工程规模大,招标单位认为中、小型施工企业不可能胜任,因而选定几家大公司参加投标。 (2)工程复杂、专业性强,招标单位认为只有某些企业才能承担。 (3)工程规模小,为节约招标开支没有必要公开招标。 (4)公开招标后,无人投标,招标单位只好邀请少数单位投标。 (5)由于工期紧迫或保密的要求等原因而不宜公开招标的工程。 邀请的投标单位一般5~10家,不能少于3家。 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可以议标。这种方式是建设单位或其代理人直接邀请某一承包商进行谈判,达成协议后将工程任务委托这家承包商去完成。若谈不成,可另邀请一家,直到达成协议为止。 议标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的性质特殊,内容复杂,发包时尚不能清楚详尽地确定其中若干技术细节和近似的工程量。 (2)采用某种新技术,需施工单位从设计阶段就开始参加合作。 (3)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未能产生中标单位。 (4)工程规模不大,工期紧张,需边设计边施工等。 这种招标方式易于处理一些问题,使双方紧密配合,但竞争性差,可能会使承包价格偏高。因此,无特殊情况,为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应严格限制议标方式。 (三)合同种类的选择 合同的计价方式有很多种,不同种类的合同,有不同的应用条件、不同的权力和责任分配、不同的付款方式,同时合同双方的风险也不同,应依具体情况选择合同类型。目前,合同的类型主要有四种。 单价合同 这是最常见的合同种类,适用范围广,如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主要是这一类合同。在这种合同中,承包商仅按合同规定承担报价的风险,即对报价(主要为单价)的正确性和适宜性承担责任;而工程量变化的风险由业主承担。由于风险分配比较合理,能够适应大多数工程,能调动承包商和业主双方的管理积极性。单价合同又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等形式。 单价合同的特点是单价优先,例如FIDIC施工合同,业主给出的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量是参考数字,而实际合同价款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承包商所报的单价计算。虽然在投标报价、评标、签订合同中,人们常常注重合同总价格,但在工程款结算中单价优先,所以单价是不能错的。对于投标书中明显的数字计算的错误,业主有权先作修改再评标。 固定总价合同 (1)固定总价合同的概念及特点 这种合同以一次包死的总价委托,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所以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在现代工程中,特别在合资项目中,业主喜欢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因为: ①工程中双方结算方式较为简单。 ②在固定总价合同的执行中,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但不能根除索赔)。通常可以免除业主由于要追加合同价款、追加投资带来的需上级,如董事会、甚至股东大会审批的麻烦。 但由于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用较高。承包商报价的确定必须考虑施工期间物价变化以及工程量变化带来的影响。在这种合同的实施中,由于业主没有风险,所以他干预工程的权力较小,只管总的目标和要求。 (2)固定总价合同的应用前提 在以前很长时间中,固定总价合同的应用范围很小: ①工程范围必须清楚明确,报价的工程量应准确而不是估计数字,对此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 ②工程设计较细,图纸完整、详细、清楚。 ③工程量些�工期短,估计在工程过程中环境因素(特别是物价)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④工程结构、技术简单,风险小,报价估算方便。 ⑤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作详细的现场调查、复核工作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计划。 ⑥合同条件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 (3)固定总价合同的计价方式 ①业主为了方便承包商投标给出工程量表,但业主对工程量表中的数量不承担责任,承包商必须复核。各分项工程的固定总价之和即为整个工程的价格。 ②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工程量清单,而由承包商制定,则工程量表仅作为付款文件,不属合同规定的工程资料。合同价款总额由各分项工程的固定总价构成。承包商必须根据工程信息计算工程量,若工程量有漏项或计算不正确,则被认为已包括在整个合同的总价中。 (4)固定总价合同的确定 固定总价合同是总价优先,承包商报总价,双方商定合同总价,最终按总价结算。通常只在设计变更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条件时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 (5)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承包商的风险 ①价格风险: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工程实施中物价和人工费涨价风险。 ②工作量风险:工作量计算错误;由于工程范围不确定或预算时工程项目未列全造成的损失;由于设计深度不够造成的工程量计算误差。 成本加酬金合同 这是与固定总价合同截然相反的合同类型。工程最终合同价格按承包商的实际成本加一定比率的酬金(间接费)计算。在合同签订时不能确定一个具体的合同价格,只能确定酬金的比率。由于合同价格按承包商的实际成本结算,所以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不承担任何风险,而业主承担了全部工作量和价格风险,所以承包商在工程中没有成本控制的积极性,常常不仅不愿意压缩成本,相反期望提高成本以提高他自己的工程经济效益。这样会损害工程的整体效益。所以这类合同的使用应受到严格限制,通常应用于如下情况: (1)投标阶段依据不准,工程的范围无法界定,无法准确估价,缺少工程的详细说明。 (2)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它们可能按工程中出现的新的情况确定。 (3)时间特别紧急,要求尽快开工。如抢救、抢险工程,人们无法详细地计划和商谈。 为了克服该种合同的缺点,调动承包商成本控制的积极性,可对上述合同予以改进:事先确定目标成本,实际成本在目标成本范围内按比例支付酬金,超过目标成本部分不再增加酬金;若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则除支付合同规定的酬金外,另给承包商一定比例的奖励;成本加固定额度的酬金,不随实际成本数量的变化而变化。 目标合同 这是固定总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结合的形式,在发达国家,广泛应用于工业项目、研究和开发项目、军事工程项目中。 目标合同以全包形式承包工程,通常合同规定承包商对工程建成后的生产能力或功能、工程总成本、工期目标承担责任。若工程投产后的规定时间内达不到预定生产能力,则按一定的比例扣减合同价款;若工期拖延,则承包商承担工期拖延违约金;若实际总成本低于预定总成本,则节约的部分按预定比例奖励承包商,反之,则由承包商按比例承担。 (四)重要合同条款的确定 业主应正确地对待合同,对合同的要求合理,但不应苛求。业主处于合同的主导地位,由其起草招标文件,并确定一些重要的合同条款。主要有: (1)适用于合同关系的法律,以及合同争执仲裁的地点、程序等。 (2)付款方式。如采用进度付款、分期付款、预付款或由承包商垫资承包。这由业主的资金来源保证情况等因素决定。让承包商在工程上过多地垫资,会对承包商的风险、财务状况、报价和履约积极性有直接影响。当然如果业主超过实际进度预付工程款,在承包商没有出具保函的情况下,又会给业主带来风险。 (3)合同价格的调整条件、范围、调整方法,特别是由于物价上涨、汇率变化、法律变化、海关税变化等对合同价格调整的规定。 (4)合同双方风险的分担。即将工程风险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合理分配。基本原则是,通过风险分配激励承包商,控制风险,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5)对承包商的激励措施。 (6)业主在工程施工中对工程的控制是通过合同实现的,合同中必须设计完备的控制措施,以保证对工程的控制,如变更工程的权力;对计划的审批和监督权力;对工程质量的检查权;对工程付款的控制权;当施工进度拖延时,令其加速的权力;当承包商不履行合同责任时,业主的处理权等。 三、承包商的合同策划 承包商的合同策划服从于承包商的基本目标和企业经营战略。 (一)投标的选择 承包商必须就投标方向做出战略决策,其决策取决于市场情况,主要有: (1)承包市场状况及竞争的形势。 (2)该工程竞争者的数量以及竞争对手状况,以确定自己投标的竞争力和中标的可能性。 (3)工程及业主状况。包括工程的技术难度,施工所需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对施工工期的要求及工程的影响程度;业主对承包方式、合同种类、招标方式、合同的主要条款等的规定和要求;业主的资信情况,是否不守信用、不付款的历史,业主建设资金的准备情况和企业经营状况。 (4)承包商自身状况。包括公司的优势和劣势、技术水平、施工力量、资金状况、同类工程的经验、现有工程数量等。 承包商投标方向的确定要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的优势,符合其经营战略,不要企图承包超过自己施工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财务能力的工程及没有竞争力的工程。 (二)合同风险的评价 通常若工程存在下述问题,则工程风险大: (1)工程规模大,工期长,而业主要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2)业主仅给出初步设计文件让承包商做标,图纸不详细、不完备,工程量不准确、范围不清楚,或合同中的工程变更赔偿条款对承包商很不利,但业主要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3)业主将做标期压缩得很短,承包商没有时间详细分析招标文件,而且招标文件为外文,采用承包商不熟悉的合同条件。 (4)工程环境不确定性因素多,且业主要求采用固定价格合同。 (三)承包方式的选择 任何一个承包商都不可能独立完成全部工程,不仅是能力所限,还由于这样做也不经济。在总承包投标前,他就必须考虑与其他承包商的合作方式,以便充分发挥各自在技术、管理和财力上的优势,并共担风险。 分包 分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技术上需要。总承包商不可能,也不必具备总承包合同工程范围内的所有专业工程的施工能力。通过分包的形式可以弥补总承包商技术、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的不足。同时总承包商又可通过这种形式扩大经营范围,承接自己不能独立承担的工程。 (2)经济上的目的。对有些分项工程,如果总承包商自己承担会亏本,而将它分包出去,让报价低同时又有能力的分包商承担,总承包商不仅可以避免损失,而且可以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3)转嫁或减少风险。通过分包,可以将总包合同的风险部分地转嫁给分包商。这样,大家共同承担总承包合同风险,提高工程经济效益。 (4)业主的要求。业主指令总承包商将一些分项工程分包出去。通常有如下两种情况: 1)对于某些特殊专业或需要特殊技能的分项工程,业主仅对某专业承包商信任和放心,可要求或建议总承包商将这些工程分包给该专业承包商,即业主指定分包商。 2)在国际工程中,一些国家规定,外国总承包商承接工程后必须将一定量的工程分包给本国承包商;或工程只能由本国承包商承接,外国承包商只能分包。这是对本国企业的一种保护措施。 业主对分包商有较高的要求,也要对分包商作资格审查。没有工程师(业主代表)的同意,承包商不得随便分包工程。由于承包商向业主承担全部工程责任,分包商出现任何问题都由总包负责,所以分包商的选择要十分慎重。一般在总承包合同报价前就要确定分包商的报价,商谈分包合同的主要条件,甚至签订分包意向书。 联营承包 联营承包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承包商(最常见的为设计承包商、设备供应商、工程施工承包商)联合投标,共同承接工程。其优点是: (1)承包商可通过联营进行联合,以承接工程量大、技术复杂、风险大、难以独家承揽的工程,使经营范围扩大。 (2)在投标中发挥联营各方技术和经济的优势,珠联璧合,使报价有竞争力。而且联营通常都以全包的形式承接工程,各联营成员具有法律上的连带责任,业主比较欢迎和放心,容易中标。 (3)在国际工程中,国外的承包商如果与当地的承包商联营投标,可以获得价格上的优惠。这样更能增加报价的竞争力。 (4)在合同实施中,联营各方互相支持,取长补短,进行技术和经济的总合作。这样可以减少工程风险,增强承包商的应变能力,能取得较好的工程经济效果。 (5)通常联营仅在某一工程中进行,该工程结束,联营体解散,无其他牵挂。如果愿意,各方还可以继续寻求新的合作机会。所以它比合营、合资有更大的灵活性。合资成立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新公司通常费用较高,运行形式复杂,母公司仅承担有限责任,业主不信任。 (四)合同执行战略 合同执行战略是承包商按企业和工程具体情况确定的执行合同的基本方针。 (1)企业必须考虑该工程在企业同期许多工程中的地位、重要性,确定优先等级。对重要的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如对企业信誉有重大影响的创牌子工程,大型、特大型工程,对企业准备发展业务的地区的工程,必须全力保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优先考虑。 (2)承包商必须以积极合作的态度热情圆满地履行合同。在工程中,特别在遇到重大问题时积极与业主合作,以赢得业主的信赖,赢得信誉。例如在中东,有些合同在签订后,或在执行中遇到不可抗力(如战争、动乱),按规定可以撕毁合同,但有些承包商理解业主的困难,暂停施工,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降低业主损失。待干扰事件结束后,继续履行合同。这样不仅保住了合同,取得了利润,而且赢得了信誉。 (3)对明显导致亏损的工程,特别是企业难以承受的亏损,或业主资信不好,难以继续合作,有时不惜以撕毁合同来解决问题。有时承包商主动地中止合同,比继续执行一份合同的损失要些�特别当承包商已跌入“陷阱”中,合同不利,而且风险已经发生时。 (4)在工程施工中,由于非承包商责任引起承包商费用增加和工期拖延,承包商提出合理的索赔要求,但业主不予解决。承包商在合同执行中可以通过控制进度,通过直接或间接地表达履约热情和积极性,向业主施加压力和影响以求得合理的解决。

学术堂整理了二十个建筑工程类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  1、招标控制价模式下建设工程投标报价规律研究  2、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围标现象探讨  3、地方政府对公共建设工程监督过程现状及问题研究  4、基于并行工程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研究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研究  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研究  7、实验室建设工程项目进度管理研究  8、建设工程项目设计信息安全风险管理和对策研究  9、场地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研究  10、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研究  11、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系统集成研究  12、建设工程施工进度BIM预测方法研究  13、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研究  14、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商索赔研究  15、建设工程招投标社会成本研究  16、建设工程生命周期信息管理(BLM)的理论与实现方法研究  17、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风险管理研究  18、建设工程合同效率研究  19、建设工程契约信用制度与体系构建  20、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对比分析与研究

有几个要点可以在写的时候比较:考虑合同签定时的材料成本和实际施工期间的材料成本,这个是变动的。有关工期和进度的索赔问题在这2种类型的合同的操作方式不同。对于业主的成本控制和进度控制有不同的意义。固定单价很像期货,双方都有一定风险。尤其是最终的竣工工程款跟签定合同的合同价必然是不一样的,双方都有个成本预算的问题。

拟订一个框架,然后自己填入内容,按照论文格式写,要范文的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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