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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养法方面的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3 12:24:02

关于收养法方面的毕业论文

提供一些法律专科毕业论文的题目,供参考。1、浅谈现行《收养法》的缺陷与完善2、论代位继承3、论无效婚姻4、家庭暴力的现状与对策5、论行政赔偿的追偿制度6、论行政处罚中的若问题7、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8、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9、论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10、关于单位犯罪的若问题11、试论自首和立功制度的把握与适用12、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13、关于共同犯罪问题的理解与适用14、论上诉不加刑15、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16、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18、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问题19、国有资产流失及其法律对策20、试述国有独资公司性质、特点及适用范围21、论律师辩护工作的任务和主要业务22、论民事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与归责的基本原则23、浅析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24、论非法收集的证据的效力25、动产抵押若问题研究26、浅论缔约过失责任27、完善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若思考28、民事证据规则的新突破29、债的抵销之处理30、产品责任的民事责任性质剖析31、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及撤销之诉的当事人32、试论我国新《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问题33、融资租赁与借款合同之比较研究34、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35、论未成年人的作证能力

提供一些法律专科毕业论文的题目,供参考。 1、浅谈现行《收养法》的缺陷与完善 2、论代位继承 3、论无效婚姻 4、家庭暴力的现状与对策 5、论行政赔偿的追偿制度 6、论行政处罚中的若问题 7、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8、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9、论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10、关于单位犯罪的若问题 11、试论自首和立功制度的把握与适用 12、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13、关于共同犯罪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14、论上诉不加刑 15、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6、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18、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问题 19、国有资产流失及其法律对策 20、试述国有独资公司性质、特点及适用范围 21、论律师辩护工作的任务和主要业务 22、论民事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与归责的基本原则 23、浅析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 24、论非法收集的证据的效力 25、动产抵押若问题研究 26、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27、完善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若思考 28、民事证据规则的新突破 29、债的抵销之处理 30、产品责任的民事责任性质剖析 31、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及撤销之诉的当事人 32、试论我国新《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问题 33、融资租赁与借款合同之比较研究 34、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 35、论未成年人的作证能力

一、毕业论文撰写结构要求1、题目:应简洁、明确、有概括性,字数不宜超过20个字。可以定为《浅谈······》或《试述······》或《······之我见》2、摘要:要有高度的概括力,语言精练、明确,中文摘要约100—200字,至于英文摘要,可以用在线翻译器,直接把中文摘要输上去就OK了;3、关键词:从论文标题或正文中挑选3~5个最能表达主要内容的词作为关键词。4、目录:写出目录,标明页码。5、正文:专科毕业论文正文字数一般应在3000字以上。毕业论文正文:包括前言、本论、结论三个部分。前言(引言)是论文的开头部分,主要说明论文写作的目的、现实意义、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并提出论文的中心论点等。前言要写得简明扼要,篇幅不要太长。本论是毕业论文的主体,包括研究内容与方法、实验材料、实验结果与分析(讨论)等。在本部分要运用各方面的研究方法和实验结果,分析问题,论证观点,尽量反映出自己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结论是毕业论文的收尾部分,是围绕本论所作的结束语。其基本的要点就是总结全文,加深题意。6、谢辞:简述自己通过做毕业论文的体会,并应对指导教师和协助完成论文的有关人员表示谢意。7、参考文献:在毕业论文末尾要列出在论文中参考过的专著、论文及其他资料,所列参考文献应按文中参考或引证的先后顺序排列。8、注释: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有些问题需要在正文之外加以阐述和说明。9、附录:对于一些不宜放在正文中,但有参考价值的内容,可编入附录中。二、毕业论文撰写格式要求1、毕业论文一律打印,采取A4纸张,页边距一律采取:上、下,左3cm,右,行间距取多倍行距(设置值为);字符间距为默认值(缩放100%,间距:标准),封面采用教务处统一规定的封面。2、字体要求论文所用字体要求为宋体。3、字号第一层次题序和标题用小三号黑体字;第二层次题序和标题用四号黑体字;第三层次及以下题序和标题与第二层次同;正文用小四号宋体。4、页眉及页码毕业论文各页均加页眉,采用宋体五号宋体居中,打印“河北大学XXXX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页码从正文开始在页脚按阿拉伯数字(宋体小五号)连续编排,居中书写。5、摘要及关键词中文摘要及关键词:“摘要”二字采用三号字黑体、居中书写,“摘”与“要”之间空两格,内容采用小四号宋体。“关键词”三字采用小四号字黑体,顶格书写,一般为3—5个。英文摘要应与中文摘要相对应,字体为小四号Times New Roman。6、目录“目录”二字采用三号字黑体、居中书写,“目”与“录”之间空两格,第一级层次采用小三号宋体字,其他级层次题目采用四号宋体字。7、正文正文的全部标题层次应整齐清晰,相同的层次应采用统一的字体表示。第一级为“一”、“二”、“三”、等,第二级为“”、“”、“”等,第三级为“”、“”等,具体格式要求详见模板(模板从河北大学教务处主页下载专区下载)。8、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要另起一页,一律放在正文后,在文中要有引用标注,如××× [1],具体格式要求详见模板9、外文资料及译文外文资料可用A4纸复印,如果打印,采用小四号Times New Roman字体,译文采用小四号宋体打印,格式参照毕业论文文本格式要求。10、图、表、公式图:a. 要精选、简明,切忌与表及文字表述重复。b.图中术语、符号、单位等应同文字表述一致。c. 图序及图名居中置于图的下方,用五号字宋体。表:a.表中参数应标明量和单位的符号。b.表序及表名置于表的上方。c. 表序、表名和表内内容采用五号宋体字。公式:a.编号用括号括起写在右边行末,其间不加虚线。b.公式中的英文字母和数字可以采用默认的字体和字号。图、表与正文之间要有一行的间距,公式与正文之间不需空行;文中的图、表、附注、公式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章编号。如:图2-5,表3-2,公式(5-1)(“公式”两个字不要写上)等。若图或表中有附注,采用英文小写字母顺序编号。11、标点符号注意中英文标点符号的区别,不能混用。三、毕业论文装订存档要求毕业论文按以下顺序侧面用铁质装订夹装订归档:封面→中摘要→关键词→目录→正文→谢辞→参考文献→注释→附录→外文资料及译文→

关于养殖方面的论文

近些年,我国养羊业发展迅速,养羊的良种率占据优势,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养羊的技术论文,希望你能从中得到感悟!

浅谈高效养羊的技术要点

摘要:从高效养羊的概念、指导思想、实现高效养羊的途径、高效养羊的生产工艺与生产体系设计原则和高效养羊技术体系的要点等,多方位讨论了工厂化高效养羊新生产体系建立的有关问题,阐述了高效养羊的基本思想。

关键词:高效养羊 养羊业 生产新体系

1、高效养羊的概念与指导思想

高效养羊的概念

高效养羊特点是:羊场规模大,饲养密度高,生产全过程的技术密集,生产周期短,生产力和劳动生产率高,产品适应市场需求,饲养方式以全舍饲为主。这种理想的新体系也就是规模化,集约化的养羊生产体系,它要求生产者和管理者能够准确地掌握羊群对不同环境的反应特点,采用人为控制环境的配套技术,包括营养,繁殖,兽医保健等重要环节的调控,对养羊生产实行有效的控制,并能建立或组织完善的服务体系,达到规模化,集约化高效生产与产业化服务的平衡协调。

高效养羊的基本指导思想

以畜牧科学和现代科学技术为先导,以生产经济效益为中心,在适宜,配套的生产,管理和经营体系中,最大潜力的发挥和调动新技术的效力和生产者的积极性,使养羊业成为农业经济的新增长点,形成支柱产业。

2、实现高效养羊的途径

从我国的养羊生产实际出发,建立新技术体系,推广和应用现代畜牧科技综合配套技术。在推动千家万户养羊的同时,依不同地区生态条件,组织建立养羊生产基地,不断推动专业化、规模化和集越化养羊的进程,提高我国养羊业的水平。建立和健全良种繁育及杂交利用新体系。

3、建立饲草、料高产栽培、加工与高效利用的生产一供应新体系

养羊的成本60%~70%是饲草、料。要使养羊生产有利润,首要条件是保证饲草、料的充足、平衡供应和大幅度降低饲草、料生产成本。我国青、粗饲料,农副产品资源,特别是农作物秸秆资源十分丰富,利用潜力巨大。

4、改善饲养管理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

改变靠天养羊,粗放饲养的传统养羊习惯,建立巩固的饲草、料生产基地,积极发展全价配合饲料工业,按营养需要进行标准化营养饲养。同时,要加强棚圈建设,根据不同气候条件,因地制宜修建羊舍。北方和高寒牧区要大力推广塑料暖棚养羊技术,南方潮湿地区提倡修建简易楼式羊舍。

5、发展“龙头”企业、建立产加销、贸工牧生产新体系

在高效养羊生产中,时时刻刻必须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为确保养羊业的活力,要建设好各类羊生产基地,突出特点,形成整体规模,抗御市场风险。

6、加强养羊科学研究、建立完善的科技推广服务体系

养羊科学研究必须面向养羊生产,面向未来。紧密围绕养羊生产中的技术重点和难点,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采取实用技术的合理组装配套等方法,发挥技术的整体效应,是加快实现养羊现代化的关键。与此同时,建立完善的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广泛采用现代化养羊技术和科研成果,不断提高养羊生产的科技含量。

7、高效养羊的技术体系与技术要点

优质饲草的高产栽培技术体系要点

从生态学的食物链理论角度出发,这就是食物链的“源头”,只有加大发掘、扩大和“开源”的力度,才能有充足的“流”,高效养羊的生产基础才能牢固,也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高速发展。所以,应当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优质饲草高产栽培的重要地位和重大意义。

优良品种推广与品种改良技术体系要点

养羊生产方向 依各地的自然环境、消费习惯、经济、文化及市场的特点,科学地确定适合本地的养羊生产方向。适合饲养肉羊的,应以肉羊为主加速发展,适合发展山羊的,应加大发展的力度。

高效饲养与管理技术体系要点

非蛋白氮的利用 充分发掘反刍动物可以利用非蛋白氮的生物学潜力,用好用足非蛋白氮。

饲料组合效应 建立正确判断饲料组合效应的测定方法,科学合理的使用各种饲料和饲草。

饲料卫生 建立饲料卫生的技术体系,减少饲料污染,生产无污染的绿色养羊产品。

饲草青贮与秸杆微贮 实行全部饲草的青贮和秸杆的微贮加工的技术措施,提高饲草的利用率,降低饲养成本。

羔羊早期断奶与代乳品 采用先进的羔羊早期断奶料或代乳品,对羔羊实行早期断奶,集中育肥,生产优质羔羊肉。

系统管理 将养羊生产视为系统工程,采用系统管理技术。

环境调控 对羊生存环境的各个方面进行有效的控制,包括标准化羊舍的设计,塑料暖圈及饲养设施的优化。

营养调控 按照各类羊的和生产目标营养需要特点,对羊群实施有效的营养调控,最大限度的发挥各类各品种羊的生产潜力。

高效繁殖的计算机管理 建立羊群高频繁殖的计算机管理体系,发挥多学科技术的集合优胜,使养羊生产实现高效益。

高效养羊的兽医综合保健技术体系要点

羔羊常发病的综合防治 对羔羊常发的18种疾病实行有效的综合防治,保障羔羊的健康。

种羊的兽医综合保健 建立种羊的综合保健体系,确保种羊的种用价值和高频繁殖对种羊的要求,在一年内任一时期都能保持旺盛的性欲和生产高质量的精液。

围产期母羊的综合兽医保健 对围产期母羊实行有计划的综合保健,确保母羊的健康和妊娠安全。

工厂化饲养羊群主要疾病的防、检、驱程序 按工厂化饲养的要求对羊群主要疾病实施重点的防、检、驱程序,确保大群的安全。

饲草、料及饮水的卫生质量控制 对饲草、料和饮水进行卫生控制,定期、定指标对所用的饲草、料和饮水进行质量检测,及时纠正不合格现象。

羊舍环境净化 定期检测羊舍环境,及时消除病原,最终达到羊舍环境的净化。

营养性疾病的防治 采用综合措施,正确诊断和预防营养性疾病的发生,选用对症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添加剂,注重营养的合理配合。

过腹还田与农业可持续发展技术体系要点

工厂化养羊的积肥模式 建立适合工厂化生产的养羊生产积肥模式,多积肥,积好肥。

以增施有机肥为主的稳产高产田的建立 在以增施有机肥为主的农区逐步建立高产稳产田,建立相应的高产栽培模式。

农、牧结合生态体系的良性循环模式 依生态学原理建立新型的养羊业与农业共同发展的良性循环模式,形成各自的产业支柱。

参考文献:

[1]壬正周.食物链原理在畜牧业上的应用[J].家畜生态,1992,13,(2):36~ 39。

[2]卢德勋.计量营养学是当代动物营养学发展的前沿[J].内蒙古畜牧科学,1992,13: (1) 11~ 13

[3]马月辉.我国羊肉生产的前景与途径[J].黑龙江畜牧兽医1993,16~8

[4]涂友仁.中国养羊业和羊毛生产概况[J].1993: 117~ 20

[5]顾洪如,牧草饲料作物在发展节粮型养殖业中的地位与作用[J].草业科学.1993: 347~ 49

[6]马玉昆.生物技术在畜牧业上的研究应用现状与展望.1997

[7]邢廷铣.食物链与农牧结合生态工程气象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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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猪腹泻的疗法 腹泻是猪的一种常见病,发病率高,且一年四季均可发生,发病率达50%~60%。 1.停食法:停食是治猪腹泻最简单的一种疗法。 它主要用于中毒引起的一类腹泻, 如饲喂过有毒、霉变饲料引起腹泻。 治疗时首先采用停食法, 防止有毒, 霉变饲料继续进入体内, 让毒物迅速排除猪体,切忌早期使用治泄药, 造成闭门留寇,同时选用最佳的解毒药, 采取对因治疗。常用解毒药有解磷定、美蓝、阿托品、葡萄糖等。 2.驱虫法:这类腹泻主要表现患猪呈现慢性腹泻, 体瘦, 被毛粗乱, 精神不振, 生长迟缓, 发育不良, 泻粪渣粗, 有时虫随粪便排出体外等症状。取粪便镜检, 有大量的虫卵存在。 治疗时, 应选用驱虫法, 虫驱掉腹泻即止。常用的驱虫药有敌百虫、盐酸左旋咪唑、阿福丁等。 3.抗生素疗法:该法主要用于病原微生物引起的一类腹泻。这类腹泻的特点是有一定的传染性, 共同的临床症状, 相同的病理解剖特征。取病料进行试验室诊断, 可检出病原性微生物。对患有一、二类传染病引起的腹泻, 在选用抗微生物等药物治疗的同时, 还要采取隔离、封锁、消毒、紧急接种疫苗等综合性防治措施, 才能取得满意的效果。常用的抗微生物药有磺胺类、呋喃类和抗菌类等药。 4.口服补盐类:不管什么原因引起的腹泻,猪体都要失去大量的水分、盐分、糖分和其他营养物质, 给猪体带来一定的不良后果, 严重时还能危害猪的生命。 脱水造成仔猪死亡通常是水和电解质紊乱所致,因此补液是减少死亡的一项关键措施。但常规的静脉输液疗法因使用不便而很难在治疗腹泻之中应用。口服补液盐简单易行、经济,在治疗畜禽腹泻上取得显著的疗效。口服补液盐由氯化钠、氯化钾、碳酸氢钠、葡萄糖组成,具有补充水分、电解质、调节酸中毒和补充营养的作用。应用时每25克加水1 000~1 500毫升,任其自由饮用或灌服,灌服量每天4次,用量为轻度腹泻50~80毫升,中度脱水80~100毫升,重度脱水100~130毫升,总液量要求在4~8小时内用完(二)仔猪副伤寒的诊治 2003年下半年,我市某养猪户先后3批购进仔猪216头,购回后7天用2头份的猪瘟苗防疫。11月中旬,一圈刚购进的16头猪发病,到12月初先后有67头猪发病,死亡13头,兽医用青、链霉素及磺胺嘧啶治疗,效果不理想。经我所剖检及细菌学检查,确诊为由沙门氏菌引起的副伤寒。�1 临床症状 病猪消瘦、被毛粗乱,皮肤苍白,精神差,喜打堆,体温40~41℃,眼角有脓性分泌物。病初表现便秘,后腹泻呈淡绿色,有恶臭味,1周后猪耳末端、颈部、腹部出现紫斑。�2 病理变化 共剖检25 kg体重左右病死猪2头,均见脾脏肿大,呈蓝紫色,肠系膜淋巴结肿大,切面呈灰白色脑髓样;在大肠的后段黏膜上有棕褐色的大小不等的坏死性假膜覆盖,撕开假膜,可见溃疡;其中1头肝上可见散在的点状坏死灶。其他脏器未见异常。�3 实验室诊断 (1)取病死猪的肝、肠系膜淋巴结、心血涂片,革兰氏染色镜检,可见到小的两端钝圆的革兰氏阴性菌.(2)无菌取病死猪的肝直接涂布于普通琼脂、.琼脂上,37℃培养24 h时,均长有直径�2 mm�、湿润的灰白色小菌落。挑取典型菌落染色镜检,可见到小的革兰氏阴性菌.(3)取典型菌落均匀涂布于普通琼脂板上,进行药敏试验,结果该菌对氯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环丙沙星高敏;磺胺嘧啶、土霉素中敏;青霉素、氨苄青霉素、链霉素低敏。(4)随机对�8头�病猪采血,采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检测猪瘟抗体,诊断液由省畜牧兽医总站提供,兰州兽医研究所生产,8份血清抗体均为3log�2和4log�2。结合剖检病变,排除猪瘟感染。�4 防制措施 (1)深埋病死猪,病猪隔离饲养,对圈舍进行彻底消毒。(2)有病猪选用丁胺卡那霉素针剂,10 mg/kg�体重肌肉注射,每天两次,连续用药5天。(3)全群使用氟哌酸拌料,每次10 mg/kg体重,1天3次,饮水中加入可溶性多维,连用1周。按上述方法用药,除3头症状较重的猪死亡外,其他仔猪均恢复正常。(三)母猪难产治疗法 母猪难产要立即进行助产,助产人员应剪短指甲,手和手臂应用0.1%高锰酸钾液或者2%来苏尔液洗净,再用酒精消毒,然后在手和手臂上涂上油类润滑剂。猪外阴部周围也可用上述浓度的来苏尔液或高锰酸钾液消毒。助产器械也要煮沸消毒。根据母猪难产的不同情况,对症施治。对老龄体弱的母猪,可注射脑垂体后叶素10~30单位,促进子宫收缩,使仔猪产出。如半小时左右胎儿仍未产出,助产人员可将手伸入产道,按摩子宫颈,随着母猪阵缩,将胎儿慢慢拉出。对母猪羊水排出过早、产道狭窄干燥、胎儿过大等引起的难产,可向产道注射油类润滑剂,助产人员将手伸入产道,随着母猪阵缩,缓缓地将胎儿拉出。对胎位异常而引起难产的母猪,助产人员可将手伸入产道,推入胎儿后肢或前肢,取出胎儿;如果母猪产道干燥,可向产道注射清洁的润滑剂。如果无法矫正胎位,又不能或不宜进行剖腹产,可将胎儿的某些部位截断取出。在助产过程中,要尽量防止损伤产道和感染,助产后应当给母猪注射抗菌药物,以防感染。母猪不吃或有脱水症状,应在耳静脉注射5%葡萄糖盐水500~1000毫升,维生素C0.5克,加强对母猪的产后护理工作。(四)猪弓浆虫与猪肺疫混合感染 山东省费县4-6月某养殖场的猪群中流行一种以持续高热、呼吸困难为主的疾病。该病传染性强,死亡率高,在不到2个月内相继有204头猪发病(占猪群总数的68%),死亡82头,死亡率为40%。经调查综合诊断,最后确诊为猪弓浆虫与猪肺疫混合感染。应用抗生素和磺胺类药物治疗后,获得较为满意的效果。现将诊治情况报道如下。�1 发病情况 该养殖场共养猪300头,均为3~4月龄育肥猪。4月初,天气连阴雨,猪群中曾出现过咳嗽、流鼻涕、发热等现象,当时诊断为感冒,用抗生素(主要是卡那霉素)治疗后病情得到控制。4月11日后,猪群又相继发病,发病后仍使用卡那霉素治疗,但病情未见好转,反而愈加严重。从4月11日至5月25日,共发病204头,死亡82头,发病率,死亡率40%。确诊为猪弓浆虫与猪肺疫混合感染,经及时用抗生素和磺胺类药物进行综合治疗,2天基本控制了病情,以后未再发生猪只死亡。�2 临床症状 病猪体温升高,一般在~42℃,呈稽留热型。病初精神沉郁,食欲不振,步态不稳,眼结膜充血,尿液发黄。除少数猪拉稀粪外,多为干燥粪便,呈煤焦油色。有的粪便上附有黏液,可视黏膜发绀,呼吸增数,咳嗽,脉搏加快。有的呈明显的腹式呼吸;有的耳根、颈部及下腹部皮肤上有红斑,指压退色;有的皮肤上有出血斑。病猪消瘦、衰弱,死亡时间为6~18天。�3 病理剖检 取病死猪和病重猪各4头进行剖检,可见病猪消瘦,皮肤发绀,皮下有瘀血斑或出血点,耳部和四肢有浅紫红斑,各脏器有不同程度的出血点。全身淋巴结肿胀、充血、出血,肺出血,有不同程度的间质水肿。有的可见小块肝变区,肺支气管内有大量泡沫样黏液,胸膜有纤维素沉着。有的胸膜与病肺粘连,胸腔和心包积液,腹水稍多;肝表面有点状出血及灰白色或黄色的坏死灶,心包膜和心外膜有出血点;胃底部出血、溃疡;脾有出血斑。�4 实验室诊断 (1)无菌采取病猪胸水、腹水、心血、淋巴结、肺脏、肝脏、脾脏等进行涂片和触片,经革兰氏或姬姆萨染色后镜检,可见革兰氏阴性、散在的卵圆形、两极染色的细小杆菌和弓浆虫滋养体以及假膜。(2)无菌取病猪肺及支气管内黏液,接种于绵羊鲜血琼脂平板,37℃培养24 h后,细菌生长良好,形成淡灰白色、圆形、光滑、湿润、露珠样小菌落。菌落周围不溶血。从典型菌落钩取纯培养物制成涂片,进行染色、镜检,发现散在的卵圆形、呈明显两极着色的革兰氏阴性小杆菌。经几种培养基37℃ 24 h纯培养后,发现本菌在麦康凯琼脂平板上不生长;在血清琼脂平板上生长,形成淡灰白色、露珠样、表面光滑闪光、边缘整齐的小菌落,于45度折光下观察时,菌落呈蓝绿色带金光,边缘有窄的红黄光带;在肉汤培养基中呈轻度混浊,于管底生成黏稠沉淀,表面形成菌环。 (3)用分离菌的纯培养物做各项生化试验,结果该菌能分解葡萄糖、果糖、蔗糖、木糖,产酸不产气;不发酵乳糖、鼠李糖、山梨糖、肌醇、伯胶糖;可产生靛基质和H�2S,.、VP试验均为阳性,不液化明胶。 (4)用pH 的PBS将病猪脾脏和淋巴结研磨制成1∶10悬液后分成2份,第1份不加任何抗生素,每只小鼠腹腔注射 ml;第2份每毫升加入青霉素和链霉素各1 000 IU(μg)处理后,按每只小鼠腹腔注射 ml,结果第1组小鼠在接种后48~�72 h内全部发病死亡。取其濒死小鼠的心血、腹水、脾脏进行涂片染色镜检,均检到卵圆形的两极染色的小杆菌和典型的弓浆虫。第2组小白鼠在�10~�12天内全部发病。取其腹水抹片、染色、镜检,可见大量游离的弓浆虫滋养体。 (5)从病猪前腔静脉采血分离血清后作燃料试验,结果为阳性。�综合发病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剖检和实验室检验,诊断为猪弓浆虫与猪肺疫混合感染。�5 防制措施 (1)将病猪集中隔离治疗,同时改善饲养管理,避免拥挤和受寒,消除可能降低机体抗病力的因素。病死猪严格处理,对全场进行彻底消毒。 (2)对病猪可用青霉素(按万~万IU/kg体重)、链霉素(按10~20 mg/kg体重),增效磺胺6�甲氧嘧啶注射液(10 ml中含TMP g,SMM g,按2种药总量计算为20~25 mg/kg体重),进行肌肉注射,每天1~2次,连用3天后改用土霉素和SMM按500 mg/kg混于饲料中喂3~5天。(3)未发病猪可用土霉素和SMM以500 mg/kg混饲3~5天。经采取上述防制措施后,很快猪只停止死亡,并控制了疫情

关于税收方面的毕业论文题目

我建议:写“营业税改增值税”方面的内容,这个课题很大,里面去深挖的内容很多。比如对整个税制改革的影响,对经济的影响,等等。1、对纳税人税负的影响;2、对国家税收的影响;3、对征收管理的影响(比如部分营业税是属地征收的,该增值税了怎么征收);4、对经济的影响(比如改征增值税了,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等)5、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办法。上面的你随便写一个方面,都可以是一篇完整的论文。

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它是税务代理机构可从事的不具有鉴证性能的业务内容之一。 税务筹划是由应为Tax Planning意译而来的。从字面理解也可以称之为“税收筹划”、“税收计划”,但是由于我国将税务部门对于税收征收任务的安排叫做“税收计划”,为之避免与之混淆,在从国外文献中引进这一术语之初,将其译为“税收筹划”、“纳税筹划”、“税务筹划”,一体现税收筹划所具有的实现策划安排的特点。

题目定了么?什么时候需要?

关于营养方面的英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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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increasing number of people are becoming aware of the significance of health maintainence . Just as the basic need of human beings for survival , like food to prevent starvation , and clothing to keep away from cold , being healthy is one essential element , which would be easily ignored . Here , tips for keeping good healthy are to be : work regularily and rest adequately , keep in good hours and have a healthy diet . If you do not intent to get yourself sick , exercising every moring would surely be the best way to prevent disease . Often can be seen that there are senior folks jogging and playing Taiji on the square or garden . And many young peers would much like to take sports gathering , such as table tennis and badminton , instead of spending the whole night getting drunk in bars . And as is known to all , tobacco an alcohol are the two greatest evils that creat negative affections on our health . Thus a man should definitely be sure of what to eat and what not , what to drink and what not . Besides , joining a family outdoor pinic in a shining weekend would be a lovely way to keep psychologically/mentally healthy . Anyway , health is the most precious gift that man can ever have .越来越多的人们已经意识到健康的重要性。正如食物充饥、衣物御寒一样,拥有健康也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之一,而它却往往被忽视。以下有保持身体健康的小秘笈:规律的工作、充足的休息、早睡早起、健康饮食。如果你不想把自己弄生病,那么每天的晨练一定是预防疾病最好的方式。经常可以看见,很多老年人在广场或公园健身或打太极拳,而很多年轻人也喜欢聚在一起玩玩乒乓球或羽毛球,而不再是扎堆在酒吧里宿夜买醉。地球人都知道,烟草和酒精是影响我们健康的两大恶邪,所以应该明白,什么该吃什么不该吃,什么该喝什么不该喝。除此之外,在阳光灿烂的周末跟家里人到郊外野餐也能使得心理/精神保持健康。总之,我们应该知道,健康是上天赐给人类最宝贵的礼物

Health is the guarantee of one's happiness. Without a healthy body, one cannot do what he wants to, not tomention accomplishing his goals in can keep fit in three ways. First, he is to pay attention to hygiene. Stay away from viruses, which meansone should wash hands, take baths frequently, eat and drink properly. Stay away from bad life habits, such assmoking and overworking, which severely damage the body organs. Secondly, one is to exercise regularly. Hemay go jogging, swimming, bicycling, playing basketball and so on. Exercises will improve one's ability toresist diseases. And last but not least, he should be optimistic, fearing no difficulties and obstacles, and alwaysbeing in high in good health as well as in high spirits can we greet the future, which is full of competition and challenges and strive to achieve our ambitions is more important than wealth. Good health enables us to enjoy our life and achieve what we hope for in our career. On the contrary, poor health leads to can we keep healthy Here is some advice. Firstly, it is very important for us to take more fruits and vegetables because they provide vitamins, and we have to keep a balanced diet. So we should avoid food with lots of sugar and fat/which is rich in sugar and fat. Secondly, we'd better exercise every day to make our bodies strong. Besides, we have to avoid too much work pressure. Finally, we have to get rid of those bad habits that damage our health, such as drinking and conclusion, if we stick to the advice given above, we will lead a healthy lifeToday, more and more people are in poor health. If we want to keep healthy we should healthy , we should have a balanced we may not like eating vegetables, but the vegetables have a lot of nutrition. They are very good for our health. Second, we'd better eat regular meals. We need to eat breakfast, lunch, and dinner every day. Because regular meals throughout the day can give us enough energy to carry out our daily , we should get away from fast food, for it may cause a lot of disease.

Today I carried out a research on a soft drink - lulu. I like drinking it a lot which tastet good. However, I was not sure whether it was nutritious enough, so I examined its ingredients tday. Here are the results. Lulu consists of water, sugar and almond. Among them, the nutritious components include gram protein, 1 gram fat and gram carbohydrate. Based on its nutritious components, I am now convinced that it does good to my physical health, and I know I should drink more of it.

关于民法方面的论文

民商法的研究与实践,在于掌握民商法学的基本原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浅谈民商法硕士论文,供大家参考。

《 浅谈民商法与海商法的融合 》

【摘 要】我国民事立法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海商法往往被看做是民法领域的一个分支,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海商法同样适用。但是,由于海上活动的特殊性,海商法对一些问题作出了不同于广义民法的特殊规定,使之颇具海商法特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说明”中明文指出,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它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同时它又有别于一般民事法律,因而被视为特别民事法律。

【关键词】民商法;海商法;迟延交付;留置权;货运法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要是《海商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便遵照民商法理论来审理海事争议案件。本文从海商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作为切入点,依次从海商法迟延交付、承运人留置权等多个货运法角度探讨民法和海商法之间的融合。

一、概述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的总和,每种法律制度都调整特定的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根本依据。民法是私法,它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1],而对于海商法的定义,人们众说纷纭,可以说,《海商法》所调整的关系是纵横交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从这条规定来看,海商法作为民法的分支,其所调整的领域主要包括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与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主要为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海商法与民法相比,具有明显特点,海商法虽然以海上运输和以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但其内容却涉及民法当中的各项基本制度3。海商法中包括了与物权法相关的船舶自物权与他物权,与合同法相关的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 ,与侵权行为法相关的船舶碰撞,特殊的时效问题以及一些涉外法律适用规定。这种包容性是其他部门法所不能做到的,这体现了海商法与民法的亲密关系,体现了二者的融合。

二、海商法与民法之间的融合

(一)海商法与合同法承运人留置权的融合

我国《海商法》第87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这条规定有一点颇具争议,就是对“其”的解释,到底是指债务人所有还是与债务人有牵连关系即可,在学界争议极大。

为此,我们引入《合同法》第315条的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使用的是“相应的”一词,即该条款注重的是货物与债务人之间具有的牵连关系,而不一定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我认为,对于海商法承运人留置权问题应该融合入合同法的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贯彻了法律规定承运人,留置权的目的,也符合利益衡量所要求的法律原则.更能满足实践的要求[2]。加之我国已经逐渐注意了善意留置权制度的合理性,《海商法》第25条所规定的船舶留置权也没有要求标的船舶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所以,在承运人留置权问题上,应当融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海商法中对迟延交付的规定与民法中相关规定的融合

我国《海商法》对于货物迟延交付的规定有着明显的漏洞,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何为“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如果承托双方迟迟不能达成共识,并且承运人违反直航适航义务,进而迟延交付给货方造成损害,货方如何以法律为依据向船方索赔,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合同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可见.承运人在运输期间的适当履行,表现为其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其义务和在合理的期问履行运送义务两种情况。但对于《合同法》第290条和《海商法》第50条的关系,学者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海商法》与《民法通则》、《合同法》是普通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海商法》对于迟延交付已有明确的规定,故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理应不予适用,《海商法》所规定的迟延交付的文字意义极其明确,不具有扩充解释的空间,对其进行司法解释无异于二次立法,不符合立法原则和程序”。[6] 也有人认为,《合同法》第290条应该适用,因为《海商法》第50条并没有对迟延交付进行确切定义,所以,《合同法》的规定仍然可以补充适用[7]。

此外,从举证责任上来看,在货物迟延交付上,海商法的规定也不尽完善。

我国合同法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如果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则货方在此情况下,只需证明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自身遭受损失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可。

我国海商法未对货物迟延交付举证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海商法迟延交付的规则基础是过错责任制度,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迟延交付损害赔偿的货方,应该在以下范围内举证: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自身有损失、前述二者的因果关系、承运人具有不可免责的过错。我们知道,对于免责条款的举证,海商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5]。”但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适用于迟延交付,在迟延交付的举证问题上只能参照民法的规定,所以,在实务中,由于在运输途中,货物在承运人的掌控之下,让货方寻找证据,证明承运人的过错是非常困难或者成本极高的,这对于货方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这明显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4]。

笔者认为,对于迟延交付问题,下个明确的定义是必要的,我国立法机关应当着力完善迟延交付制度的立法。如果基于目前的状况,我认为应当采取海商法合同法相融合的 方法 应对。

三、结语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私法的基本法是民法,即《民法通则》。民法的原则性规定和各特别法的具体规定,共同构成了民法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有合同法、担保法等。而海商法的以问题为中心的、非逻辑化的、灵活的、唯用性的法律思维不同于民法思维具有特殊性;海商法以效率优先、航运秩序的倾向性保护、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为其独特价值取向:海商法有其所独有的各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既要看到海商法与民法原理的冲突,又要看到海商法的特殊性;既不能盲目地排斥其他法律的适用,也不能用其他法律代替海商法的适用。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等.民法学(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8.

[2]傅廷中.海商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7.

[3]司玉琢.海商法(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12.

[4]司玉琢,__文.中国海商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5]John F of Goods by Sea(Seventh Edition)

[6]周琦,林源民.从承运人迟延交付的几种常见情况看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的缺陷[A].海商法研究(总第3辑)[C].法律出版社,2000.

[7]张文广.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迟延交付确定标准之不足[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8(00).

《 探析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 》

摘 要 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主体涉及范围很广,不仅有国家机关、企业法人还包括了合伙组织以及个人,民商法对于这些主体的连带责任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了共同侵权情况、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责任三种情况下出现的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的出台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法律的运行,该规定也出现了一些侵犯其他人权利的弊端,因此,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民商法 连带责任 合法权利

作者简介:张笑荷,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6)02-281-02

我国民法和商法都有涉及连带责任的规定,但是对于该规定的细致化划分和适用并没有完善的法条。民商法之所以提出连带责任也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之间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发生,在现实中,该规定的适用率也比较高,足可见连带责任设立的重要意义。

一、连带责任的内涵

至今为止,我国民商法中并未从法理的角度对连带责任进行过全方位的定义和解释。然而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研究和解释,比如 “连带责任是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不问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也不分先后顺序,都应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全部或部分承担而无权拒绝的民事责任”等。这些概念指出了连带责任的具体适用办法,但是在推广中并不能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就目前来说,人们有一种约定俗成的认可性观点:连带责任是一种涉及责任主体比较多,但是任何一个主体都必须对全部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一种规定。

二、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商法规定了普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但连带责任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当然满足以上基本条件是必须的,除此之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才可:其一,债务人至少是两人以上。其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是一种债的关系,而且密不可分。其三,连带责任涉及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这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一旦客体为特定的物,那么债务由其他债务人进行清偿也就难以实现。其四,连带责任的履行,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前约定。

三、连带责任的类型化分析

民商法中涉及的连带责任种类繁多,且法律均对之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本文就几种常见的进行分析研讨:

(一)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

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可具体分为以下两种:其一,共同侵权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所谓的共同侵权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人)由于有着共同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而且由于这种原因造成了对他人利益的一定损害,从而一起承担债务责任的一种连带责任。据规定,这种情况下的连带责任是需要所有责任主体共同承担的,但是实际执行却会出现一定的问题,比如说,如果造成他人利益损害不是由于责任人主观故意或过失,那么是否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呢?对此基本有两种观点:有的人认为由于不是行为人主观意识造成的,就不应让其承担连带责任;反对者则以造成的结果为依据,认为既然实际当中他们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他人利益的损害,那么不管主观意识如何,都应该为其承担后果。由于没有确切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往往会视情况而定。其二,在共同危险行为下产生的连带责任。具体上来说,在存在共同危险行为之下,一旦出现无法明确具体责任人造成的损害结果,即要对共同危险行为人判定承担连带责任。相对于共同情况下造成的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不明确情况,这种连带责任在相关的法律条例中获得了认可。这对连带责任的具体实施也有现实的意义,能够弥补长期以来对于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侵权责任的判决的一大空白,可以说这是法律的进步和司法实践的有效结果,有利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建构和法治文明建设。

(二)委托代理行为中产生的连带责任

代理行为和承担连带责任是不等同的,只有代理行为出现违约的情况下代理人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代理人明知道自己代理的行为是违法的或者不能够履行的还故意为之,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之所以规定委托代理行为中的连带责任就是为了制止这种明知违法而故意为之的代理行为。这种连带责任是一种事先的规定,能够更为有利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平。

(三)由承担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

由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往往是由于在前期保证阶段对保证方式和具体办法要求不明导致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中的约定就会出现责任承担的问题,因而保证人的责任是无法逃脱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如果提供保证的人是两个以上就必须事前说明担保人之间的具体责任,如果前提忽视了这一点,在承担责任的时候就会转化成共同承担。一旦债权人无过错,承担者之间就共同负责赔偿,这种情况时常发生在公司的侵权纠纷案件之中,民商法将这种连带责任种类融入其中也是为了有效的阻止或者减免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设立连带责任制度的立法意义

综上可以得之,连带责任的每一个主体都有承担全部债务以实现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义务。当然同样的,债权人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事前约定对任何一个连带责任债务人进行债务的追偿。其中的连带责任主体有两种:第一,这些债务人本身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二,这些连带责任主体对于内部责任并不应该承担。这里就存在一个点,为什么法律要规定一些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人来承担一份债务的全部责任呢?因为这种规定无疑就会加重本身不应承担责任的人或者是本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人的责任,这就引出了设立连带责任的意义:即使某些债务人本不需要承担一定的债务或者不需要承担全部债务,但是由于其与真正债务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事实的关系,通过连带责任的绑定,让他们去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真正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从而更好的保证债权的实现,是一种共同作用实现或者制止违法行为的制度和规定。

五、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随着民商法规则的变化,司法中有关损害人利益的赔偿发生了本末倒置的现象

实体法与民商法是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的。因此民商法的制定、修订以及适用都不能忽视实体法,且需认可实体法所要保护的一切利益,否则民商法的存在就等同于形式,不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理权益。此外,一旦现实中程序法和实体法发生了一定的冲突,首先要以实体法为主,这是考虑当事人利益的需要。司法实践中最典型的一种本末倒置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为了配合程序法中的共同诉讼,把实体法中发生的共同侵权现象进行重新定义和认识。

(二)法院没有正式受理侵权行为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诉的侵权者和被起诉的侵权者之间分担的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在案件受理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诉侵权者的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从司法的角度来看,对责任人和赔偿范围进行圈定还是十分必要的。实践中,一旦原告对其中一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法律则忽视对其他侵权人责任的追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显失公平。法律的本质是公平的,因此法院受理原告对侵权人进行的诉讼,理应当进一步确定责任的承担。但是对于那些未被起诉的侵权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而置之不理是有悖法律对人们的保护意义的。

(三)把原告拥有的选择权调到执行阶段之后存在不合理之处

司法实践中,倡导能够合并的诉讼不要分开行使,鼓励人们减少诉讼,尤其是在共同侵权的案件中,更要坚持减少诉讼的原则。但是权利的最终行使依然掌握在原告手里,法院只能规定,不能要求其如何行使。且实体法给予原告的实体权利和诉讼请求权往往会发生冲突,比如原告只对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这种权利的行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目前法律将原告的选择权行使放在了执行阶段之后,这是非常不合理的,试想一下,在执行之后再让原告进行诉讼对象的选择,那么有很多在前期应该得到解决的问题就难以执行,这种做法显失严谨,且对侵权人以及原告也存在一定的不公平。

六、完善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建议

(一)在《侵权法》中填入必要的公共诉讼

必要的公共诉讼主要分为固有的必要公共诉讼以及类似的必要公共诉讼。固有的必要公共诉讼指的是当诉讼标的一样时, 要让几名当事人共同进行诉讼。并且,法院应对该种诉讼一并审理。简言之,在几个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中只存在一个诉讼标的时, 若当事人想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以及义务的时候,法院应要求几人一起提起起诉。类似的必要公共诉讼指的是把诉讼标的客观上的牵连性质也纳入到考虑的范围内,法院对几人一起起诉或者是将相同的情况合并审理,而与此同时,几人也能够一起或者单独被起诉。

(二)把共同侵权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类诉讼归类必要诉讼

我国程序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权利,因此想要更好的保护原告的诉讼权利、被告的权利以及连带责任人应该具备的权利,就应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要将共同侵权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类诉讼归类必要诉讼,而不能一味的将其认定为共同诉讼,其目的亦是为了更有效的保障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有法可依,向任何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据此,原告也就可以任意的在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中选择一人或者多人来要求赔偿。

(三)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之后的追偿

债务人承受连带责任实际上就是要加强债务人相应责任,让他担负那份本不应是自己承担的局部责任。并且,为了让债务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批准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可以再追加其他的债务人并让其偿还。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仍然没有法律方面的制度来规制具体的相关程序以及赔偿的数额,若跟实际情况相结合,一般来讲可以通过如下方法予以解决:其一,根据多个债务人自己约定的比例来偿还。这个方法适用的前提就是连带责任债务人之间通过约定确定每个人应该赔偿的数额,一旦有人向债权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在向其他人索要赔偿的时候,也要按照事前的约定分别索要,每个债务人对约定债务额之外并不承担责任。其二,按照债务人中每个人的过错大小进行相应的偿还。这种方法运用的前提是,能够确定每个责任人对造成损害的结果承担了相应责任,一个或者多个责任人对债权人进行了清偿。之后可以按照每个人过错大小确定责任比例,从而再按照相应的比例来对其余债务人进行追偿。这种办法从实质上来说是较为公平的。其三,连带责任人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此办法运用的基础条件即连带责任人本身是没有过错的,也不应该承担任何的连带责任,只是由于事前有约定必须按照约定先对债权人进行赔偿,事后再按照约定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的一种办法,此类型的救济途径是严格受法律保护的。

参考文献:

[1]赵志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4).

[2]范滨.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法制与社会.2013(23).

[3]刘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现代经济信息.2013(14).

[4]王晓凤.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中国市场.20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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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是未来的法律主体,近年来针对胎儿的伤害案件不断发生,对胎儿的民法保护也急需完善。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胎儿民法保护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摘 要 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从古代罗马法开始就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我国,民法并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然而随着胎儿侵权事件的日益增多,如何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成为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胎儿的利益是我们作为自然人的利益延伸,因此,法律应该保护好胎儿的利益。

关键词 胎儿 民事权利 民法保护 立法模式

一、引言

“2000年10月10日,一起历经多年鉴定之路的“胎儿健康损害赔偿案”终于有了说法,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令某医院一次性赔偿石某人民币元。该案的判决,是我国首例对“胎儿”的人身权利予以法律保护的案例。”近年来,类似的案件越来越多,其中对胎儿的民事权利的保护已引起民法学界的极大关注。自罗马法以来,关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就是民事法律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同时也是法学领域研究的一个老课题。不过,虽然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但随着新生物技术、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政策的改变,此项课题研究变得特别复杂。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是我国在法学领域面临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中国现行的民法并不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进而导致我国民法不能有效地保护胎儿的许多利益。我国的立法现状,不利于胎儿的健康成长,并且此种情况与我国现代法治的精神追求是相对立的。完善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应该在中国目前的民法典立法起草过程中占据着重要内容。

二、胎儿人身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胎儿的法律涵义

何谓法律上的“胎儿”?我国的现行立法并未对此给予明确规定,甚至有关的理论定义都并不一致。从世界各国的现行法中我们可以得知关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目前最重要的是保护胎儿应享有的财产权。因此,倘若引用的是生物学界或医学界关于胎儿的定义的话,则会与立法精神不符。如果想要比较准确地定义婴儿,比较有权威说法的还是台湾法学家胡长清的观点,即“胎儿者,乃母体内之儿也。即自受胎时起,至出生完成之时止,谓之胎儿”。即法律所保护的胎儿应该是指妇女正在腹中孕育的人。

(二)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的理论依据

胎儿是还没有出生的人,那么当胎儿遭受非法侵害时,能否也像自然人一样可以依据民法请求法律给予其合法救济呢?随着当今社会人权思想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逐渐增强,在对于全面保护胎儿的利益的问题上,理论界和实务界大都达成了共识,都认为胎儿的权利应该得到全面的保护。但是,对于保护的理论依据,至今仍是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主要有以下三观点:

1.生命权益保护说

德国有学者认为,生命法益要早于法律本身存在,其是人类的本性和自然创造的一部分。这一理论认为只有胎儿出生时是活体才能赋予其权利能力。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侵犯的发生可能性处处都有,若是不法侵害行为造成了胎儿死亡,就会经常出现因为胎儿没有取得权利能力而在它的利益受到侵害后不能得到相应的救济。这一理论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以胎儿首先具备权利能力为前提,因此,这一理论要全面地保护好胎儿的利益有一定困难。

2.权利能力说

对于生命权益保护说的观点,一部分学者觉得,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应该以实体法为准,并且要尽量能证明胎儿有权利能力。侵害胎儿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相应的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来得到救济。虽然权利能力说没有了权利制度的局限性,可以全面、充分的保护好胎儿的利益,但是权利能力说本身在理论上还是有着争议的。于此同时,生命法益学说是权力能力说的主要支撑,但是,德国在犯罪客体方面的研究是其主要理论来源,如果将权利能力说就这样直接应用于民法体系中也许会造成民事主体由于个人利益而将权力能说滥用。

3.人身利益延伸保护说

“我国学者杨立新教授提出了人身权保护说,即法律在保护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同时,对于其在诞生前或死亡之后的人身法益,应予以延伸的民法保护。”其基本点是:第一,自然人在其诞生前和消失后,存在着与人身权利相联系的先期人身法益和延续的人身法益;第二,先期的人身法益和延续的人身法益两者与人身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构成了自然人完整的人身利益。在对人身利益进行保护的过程中,缺少任何一个环节的保护,都会导致自然人人格利益保护的残缺,其人格利益就无法得到全面的保护;第三,自然人的人身利益完整性以及其人身和法益人身权利的系统性决定了其被法律的保护必须以法律对人身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中心,并且要向前延伸和向后延伸,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好先期的人身法益,又同时保护好延续的人身法益。

三、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及评价

(一)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

1.绝对主义

绝对主义,即绝对否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胎儿不具有任何权利能力也就不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最为符合法律逻辑的说法,但也违背了法律的目的。1964年苏俄民法典和我国民法通则即采用此种立法模式。

2.总括保护主义

总括保护主义,又称之为概括主义。尚未出生的婴儿视为已经出生具备权利能力,即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是将其视为一般的自然人予以保护和救济。如《瑞士民法典》第31条第2款规定:“胎儿,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的条件。”瑞士民法的这条规定将权利能力提前到出生前。但是,这种总括的保护主义必须以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为前提条件。

3.个别保护主义

个别的保护主义,又称之为个别规定主义,即:胎儿原则上无权利能力,但有若干例外情形视为有权利能力。法国、德国、日本等国民法采此主义,例如《法国民法典》第906条规定:“仅需在生前赠与之时已经受孕的胎儿,即有能力接受生前赠与。在立遗嘱人死亡时已经受孕的胎儿,有按照遗嘱接受遗产的能力。但是,仅在婴儿出生时是生存者,赠与或遗嘱始产生效力”。《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2款规定:“在损害行为发生之时虽然没有出生,但已孕育的胎儿,享有就抚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日本民法典》第721条规定“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已出生”。目前,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法律在胎儿权益的保护方面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这些国家的立法在胎儿被侵权时都给予相应的救济保护。 (二)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的评价

1.绝对主义的优点与缺陷

绝对主义的优点在于其坚持了传统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其完全否认胎儿权利能力,明显疏于对胎儿的保护,使得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显得举步维艰,欠缺理论支持,已广泛遭到学者的批评,而且接受此种立法例和世界保护人权的潮流相悖。

绝对主义的立法例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十分不利,很有局限性。在这种立法模式下,当胎儿的利益受到不法行为侵害时,要想得到法律的保护是不可能的。绝对主义在妇女权益保护法方面虽然间接的从妇女的权益保护方面给予了胎儿利益的保护,但这些法律规定大部分是站在保护母亲的角度上来制定的,这种模式下的法律认为保护了母亲的权益就是保护胎儿的权益,这种立法模式混淆了母体保护与胎儿保护之间的区别。这种立法模式缺乏对胎儿权益保护的独立性,因此这种立法模式并不能对胎儿的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这些规定仅仅保护了胎儿的部分利益,其主要利益没有得到保

2.总括保护主义的优点与缺陷

古罗马法学家保罗就曾指出:“当涉及胎儿利益时,母体中的胎儿像活人一样被对待,尽管在他出生以前这对他毫无裨益。”一般来说这是总括主义的精神,它能够全面的保护胎儿的利益。总括保护主义与其他的立法模式相比,是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最全面的、最系统的了,这种立法模式能够有效地避免个别保护主义的弊端,并且能够有效的防止法律与社会时事相脱节的情况发生。对于德国、日本等国的立法模式,学者们以个别保护主义不能有效地保护胎儿的权益为由,而主张采取总括的保护主义。总括的保护主义能够相当有力的保护好胎儿的利益,并且其符合民法的宗旨—保障人权,同时也体现了司法在现实生活中客观的需求,因此许多学者都倡导采纳这种总括的保护主义模式。

但是,这种立法模式要以权利能力为基础,因而其也有许多问题暴露出来。首先,对胎儿而言,其只能够享有民事权利,而不能够承担民事义务,以至于如果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概确认,反而不恰当了。其次,该立法模式动摇了传统民法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根本,以至于最后可能会引起一系列我们预料不到的问题,从而导致整个法律系统里出现难以调和的问题。

3.个别保护主义的优点与缺陷

个别的保护主义虽然否认胎儿在母亲体内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是其在一些具体的问题上将胎儿视为已出生,并且其还通过列举的方法来保护胎儿的利益。这种立法模式的优点是在某些特殊的事项上胎儿享有一定的权益,这样在法律的适用上十分的明确也非常的简单,并且也对第三人的利益和日常民事生活秩序有帮助。但其保护的范围仍然比较局限,个别主义很难达到以点覆面的效果。尤其在工业发展迅速的今天,涉及胎儿利益保护之事项必然趋于复杂,难以均为立法者事先合理预见。况且法律定型化之后,立法者不可能随时都能应时而变,及时不断地修改和增添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所以,此主义对胎儿的权利保护不尽周全。

总之,关于上述保护胎儿利益的这三种立法模式,本文认为,比较恰当比较合理是总括的保护主义。关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十分综合的法律问题,在这个问题的探讨中我们可以体会到人们对人类新生命的关心与关爱,并且关于这个问题的探究也是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此问题的探讨也是我国建设当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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