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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失德现象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1 19:45:11

学术失德现象论文

当今学术界,违背学术研究 “原创性”基本准则的情况屡有发生。受到社会不良风气 的影响,学术失范现象在高校研究生中愈演愈烈。本文主要以作者接受的本科教育和研一生 活为思考背景,对导致研究生学术道德失范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抒发自己的体会和感悟。研究生们为什么会有学术道德失范的需求呢?我认为,首先是本研教育断层。本科和研究生的教育存在断层是毋庸置疑的事实,应试 教育下的学生往往高分低能,心理承受能力又差,又是处在思想不坚定的青年时期,就容易 走上歪路邪路。低年级研究生常常感到能力不足,难以很快的将多年所学学以致用,自己的 能力和目标甚至梦想不匹配,最终产生不失范就不能很好地完成任务或达到预期目标的错误 思想。其次,研究生们认为学术道德失范比守规矩苦苦钻研获利更大。教育模式中的反馈机制 往往不够好,尤其是在老师们科研任务繁重中心不在教书育人的本科教育阶段。例如在我的 母校,基础物理实验是一个战线很长且报告的任务量很大的课程。投入了如此大的时间经历 和心血,学生自然而然希望得到应有的回报。但在自己写报告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很好的反 馈,即报告上交了之后没有后续反馈或反馈过于简洁无法抓住自己的问题点,就容易一直在 重复自己的水平和认知,提升小。而通过参考学长学姐的报告的话,就能在模仿的过程中有 很大收获。这就顺理成章有了参考其他学生作业的行为。另外人还有一个特点,就是,看到参考答案之后,自己再思考就很难跳出之前看到的资 料中的思路,甚至会觉得,与其纠结用自己不纯熟的话术复述看到的内容,不如直接 copy 原文来得更精准。其实学生的本意是希望最终呈现一个好的报告,希望结果好,但这过程中, 其实在做的就是抄袭了。我相信,学生们的本意都是想要变得更优秀的,如果能够让学生打 心里觉得,自己写比 copy 一份思路清晰逻辑严密的答案更能提升自己的能力,且用时差异 不太大的话,那么抄袭的动机可能就又少了一层。但如何做到这一点,是另一个课题了。值得提醒的是,作弊的例子包括:抄袭其他学生的测验或作业。允许另一个学生从你的 测验或作业中抄袭。未经教授许可,在考试中使用教科书、笔记或公式列表等材料。抄作业 我想所有人都做过,甚至没有意识到这是属于 academic dishonesty 的范畴,但积少成多, 本科时候抄作业,到了学术科研中,就有可能抄论文。包括有些同学在做实验时编数据,而 且还兴高采烈很骄傲地跟其他同学炫耀自己如何用知识经验编出了合理的数据,瞒过老师, 而后取得实验的高分。这种行为很危险,性质很严重,但这种行为也意味着,其实大家并不是有心去做这些事, 而是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所以,加强思想教育很重要。学生们要明白,未来在科研路 上,一个顺手无心编造的假数据,可能就给其他科研工作者带来无尽的困扰,当你自己做到 那个位子上,体会到了抄袭和捏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所带来的弊端,也就自然而然明白这么做 的用意了。那么如果想要做到防患于未然,就要让还没有到达这个平台,体会不到平台上的 风景的成长中的学术潜力股们,提前了解到这些事情。动之以理往往是对于理工科生最有说 服力的方式,甚至比思想道德教育更有效果。

教育研究者的主观因素教育研究者常常是学术道德失范的始作俑者,从教育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看,造成教育研究中的学术道德失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缺乏基本的学术诚信与学术素质。在我国,高等院校缺乏学术诚信的培养教育和学术素质的培养,这就导致了一些研究者,包括教育研究者在进行学术研究的时候,缺乏学术诚信和基本的学术素质。 2.、为了附庸政治的需要迷失了自我。有些教育研究者常常将政治问题与学术问题相混淆,或者为了寻求政治上的庇护,又或者受“官本位”思想毒害过深,导致了一些教育研究者为了“升官”而研究,对自己的研究只求速度,不求效果,只求数量,不求质量。3.、过于受社会价值观功利化的影响。受社会价值观的功利化趋势的影响,有些教育研究者存在一种浮躁的治学风气和急功近利的思想观念,注重自身的短期利益,而不是教育发展的长远利益。过于追求功利,导致了教育研究功能的异化,就有违了教育研究的学术道德,成了不道德的了。二、体制方面的原因 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时,我国的体制建设特别是学术体制方面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学术体制不规范就使一些研究者有空子可钻,也是导致学术道德失范的重要原因。1、相关法律不健全。在我国,虽然当前也有了关于遏制学术腐败的法律,但很少且有些还含混模糊,没有特指的是哪种情况,又应当怎样“约定”等等均语焉不详,而且在现在的复杂的社会教育条件下,现有的法律已不足以对付各色学术腐败了 2、完备的教育研究道德规范体系还没有建立。教育研究中的学术道德问题研究在我国不受重视,所形成的、可以供教育研究者参考的学术道德规范方面的文献稀少,很多理论方面的问题还处在探索阶段,远远不能满足教育研究的需要等等。3、学术惩处机制不健全。在我国,学术惩处机制不详尽,较先进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有的只是一些小范围内的“行规”。4、教育研究成果评审制还不很完善。时下流行学术评审实质上是个数字游戏,这种研究成果评审制上的混乱和不完善,客观上刺激了教育研究者在研究中的道德失范行为。

高校学术失范现象原因研究论文

TX 看来 俺跟你一个公选啊,过来拿东西了。。。

最好是用自己的观点写,不要有太多理论方面的东西,通俗易懂不要有太多学术性的语言。很多时候我们还没有消化掉上一堂的内容,但老师上课的进度从来就没有停下来过,所以一到上课根本听不进去,不知道老师在上面讲什么。小学到大学的电子书视频与课文同步教材(大学的人想学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学习),建立象百度知道有问题可以在上面讨论互相帮助、班级QQ群。 手机网能不能实现新的一种免费教育方式,通过手机连网视频给偏远地方的孩子,通过手机和网络实现平等的教育。但这也有弊端的出现,一打开电脑,首先不会想到学习,而是弄其他的,所以导致校园中存在失范现象。

学术规范,不仅是指建立各种形式的规则,而且还涉及到学术内容的实质性规则,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大学学术规范学术论文,仅供参考!

学术规范的法学思考

[摘要]大学内部学术失范的根源在于学术权力的滥用,具体体现为学术权力的程序合法性欠缺、学术权力的公共性缺失、学术权力的责任机制缺位。文章立足法学视角,以大学中的学术权力为基点,探析学术失范的权力因素,并为学术权力的规范化行使提供制度设计,即学术权力应遵循程序正义原则,恪守学术性特质以及健全学术权力的监督机制。

[关键词]学术权力 学术规范 学术责任

[作者简介]夏民(1967- ),男,江苏镇江人,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在读博士,江苏大学,教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教育法学。(江苏 南京 210023)

[基金项目]本文系2009年度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完善我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法治思考”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09SJD820006)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26-0187-02

大学中的学术失范现象已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学者们对其性质、原因及其解决路径的分析并不完全相同,但却颇有见地。本文试图从法学的视角,以大学中的学术权力为基点,探析学术失范的权力因素,并为学术权力的规范化行使提供制度设计。

一、学术权威与学术失范

大学是知识之府,大学的基本职能可以概括为传授知识、创造知识和运用知识。在大学,个体之间拥有的知识并不等同,某位学者在其专业领域内学术造诣深、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大,成为其他学者心目中受尊敬、受崇拜的人物,就会被称为学术权威。学术权威的影响力既非出自于行政组织中的地位,也非沿袭传统的家族权力,而是以学术人员自身的学术修养、学术成就、学术魅力等因素为基础的个人威信和威望。通常没有保障其作用发挥的制度机制,也没有明确的法定影响对象。学术权威一旦与校长、院长、处长等大学中的行政地位相结合,就会使其影响力明显增强,既出于个人的权威,又源于组织的因素。

学术权威是大学名望的象征。世界范围内大学的声誉与排名,往往取决于其具有的享誉海内外的学术权威的质量与数量。恰如20世纪30年代清华大学校长梅贻齐先生所言:大学者,非大楼之谓也,乃大师之谓也。学术权威作为大学中学术和学科的带头人,对大学的发展是不言而喻的。一方面,学术权威能立足学科发展的前沿,洞察学科发展的脉络,引领学科发展的走向,推陈学科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学术权威作为大学中左右学术权力的重要因素,在众多学术人员汇集的学术组织中,能平衡学术人员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促进学术组织内部形成合理的梯级人员结构,保持学术组织的和谐稳定。因此,大学应该善待学术权威。但学术权威本身特殊的地位容易引发封闭、偏执和保守的倾向,甚至出现学术权威挤占学术资源、垄断学术话语体系、限制学术研究空间等不良现象。对此,北京大学张维迎教授曾明确提出批评:“科学创新最大的障碍往往来自于某些具有影响力的权威学者,因为他们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学术话语权,同时有自己成熟的研究框架,所以有时会无法接受新的思想,后者可能被看作是对他们学术地位和权威的挑战。”事实上,作为传统学术圣地的大学,目前在学术研究计划、经费申请、研究行为、研究评审和研究报告等学术活动过程中,出现了诸多背离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的现象,尽管不能完全归责于学术权威,但与学术权威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有关。

二、学术失范的权力因素

1.大学学术权力的程序合法性欠缺。这里提及的学术权力程序合法性主要指从权力产生的基础和行使方式来看,学术权力是否遵循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大学内部相关的自治性规范文件所规定基本要求。从这个角度来审视我国大学的学术权力,其合法性欠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从学术权力来源的角度看,学术组织成员组成欠缺合法性。大学中的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学术组织行使着教授治学的职能,决定着教师职称的评定、学生学位的授予、教学科研成果奖项的推荐等重要学术事项。但学术组织成员的组成不是由教师或教师代表选举产生,而是由大学中的党政部门指定产生。这样产生的学术组织很难真正代表教师群体的意愿,学术组织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受到置疑。二是从学术权力行使的角度分析,学术权力未能遵循透明、公平、回避等程序要求。由于学术组织的成员指定产生,缺乏选举所要求的准入与更换机制,人员更迭比较缓慢,学术组织成为遍布“熟人”的机构,彼此之间容易形成利益链,进行利益的勾兑与交换,透明、公平、回避等程序要求则往往成为摆设。以学术管理中的项目遴选为例,实际观察到的现象是,有许多环节的匿名评审与回避原则被规避,评审专家对于自己工作单位的申报者、或与自身关系密切的申报者并没有做到回避原则,直接导致了徇私舞弊现象的出现。

2.大学学术权力公共性的弱化。社会学意义上的“公共性”包含了权利与义务的均等性原则,即“特定文化传统中成员所共享某种利益,并继而一同承担对应义务的性质”。学术权力植根于学术,而“学术乃天下之公器”。所以,就应然的意义而言,学术权力是学术共同体的公共权力,应当公平地赋予学术共同体中的每位成员,以体现权力的公共性和公正性,彰显学术自由和平等的理念。遗憾的是,这种理论逻辑并没有转化为实践行为。在学术权力的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学术权力的主体通常是某个社会体制中的成员,其日常行为主要与该体制发生联系,所以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维护自我利益的行为倾向,继而或潜在或明确地将这种行为趋向带到学术事务管理与资源分配中来。这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学术权力本身所具有的公共性。这方面显著的例证是西方大学讲座制度的变迁。讲座教授制度曾为近代大学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教授权力的膨胀,该制度消极的一面,如垄断研究资源、压制新生力量等不断浮现。到19世纪末,西方大学讲座制已变得僵化,讲座制的教授为了自己的部门利益,对其研究领域内新兴专业采取打压措施,不允许其成立新的研究所或开设独立的讲座,严重阻碍了新兴学科的发展。为了捍卫学术权力的“公共性”,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的讲座制逐步瓦解,转向系科制。 3.学术权力的责任机制缺位。权力与责任是不可分割的,既然学术组织及其成员被授予一定的权力,就应当对相应的权力行使的结果负责。责任机制缺位学术权力,必然导致权力行使的无序与无度。美国著名的学者、斯坦福大学前校长唐纳德・肯尼迪就曾对现代大学学术权力缺乏监督机制、责任机制有着深刻的认知,他在《学术责任》一书中提到:“回顾历史是非常值得深思的。一方面,即使科学家们对某些学术不端行为有着清楚的认识,但他们宁愿保持缄默,也不将此类行为公之于众。另一方面,某些专门委员会或小组在调查具体事件时行为也比较浮夸草率,在制度执行中也没有遵循严格的程序。”在肯尼迪看来,学术失范问题的处理机制所表现出来的软弱和无奈,根源在于责任机制的缺位。学术权力的责任机制缺位,大学内部弥漫着对学术权力的信任危机,这种信任危机使得大学中最重要的学术组织――学术委员会,被戏称为“学术居委会”。“大学内部的学术委员会应该捍卫学术研究的尊严,但在当下高校权力框架下,学术委员会经常出现失语的现象,无法具备应有的严肃性、权威性,发挥其效力,更像是‘学术居委会’。”

三、学术权力的规范行使

1.学术权力要遵循程序正义的原则。程序正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程序正义理念下的法律制度,坚信实体正义是无懈可击的,并且只是程序正义结果的衍生物或副产品。程序正义维护的是程序规则的权威,程序公平体现的是任何人没有超越程序规则的特权。学术权力要遵循程序正义的原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学术组织成员的产生要体现民主原则,即要将学术组织成员选拔的时间、地点、规则和条件公开,选举产生,防止组织或个人指派,杜绝暗箱操作,以消解权力相对人对学术组织权力正当性的质疑。学术权力运作要遵循严格的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旨在消除权力运行过程中利益关联人造成的不利影响,依此原则,在学术权力行使过程中,与权力相对人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学术组织成员应自行或强行退出,以公正权力行使的公正性。保障权力相对人的相应权利,现代行政管理理论认为,管理对象不是单纯的行为客体,也不是简单的受动者,为达到良好的管理效果,需要程序的双向互动,将管理对象纳入权力行使过程中,使其通晓权力行使的状况。完善相对人申诉及对话制度,对话渠道的畅通是保障相对人权利的重要因素。当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学术决议时,应及时告知其该决定的理由,听取其意见并告知其享有的法定权利救济渠道。

2.学术权力要恪守学术性特质。学术权力恪守学术性特质的根本要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权力行使的主体只能是学者,而不能是行政官员。学术权力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基于学者的学术水平和学术能力,而不是源于行政职务和职级。二是学术权力作用的范围只能是学术事务,而不能是对其有重大利益诱惑的非学术事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是大学权力的两种不同取向,两者在取得方式、性质、地位、作用范围、外部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不可混同。三是学术权力作用的目的是保障学术自由。保障学术自由既要完善保护学术自由的外在制度,建立保障学术自由的法律规范,反对滥用行政手段干预学术自由,又要培育以学术自由精神为核心的内在制度,彰显学术独立精神,提升学术道德水准,严惩学术失范行为,营造宽容学术氛围。

3.健全学术权力的责任机制。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已认识到学术责任的重要性,曾就加强学风建设问题提出了“八个提倡、八个反对”,其中有“提倡学术批评、学术责任,反对一团和气、恶语伤人”的提法。实际上,将大学学术权力放置于社会转型的时代背景下,不难发现,大学自身所具备的历史责任感,大学不能再简单地以学术自由为借口逃避责任。“既然现代大学在科学创新和学术研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那么我们认为,责任感是大学固有的内涵,大学不应回避该问题,它应该对实验开发中的研究成果承担一切责任。”健全的权力责任机制是大学存续、持久并担负起社会责任的重要保证。为了将学术权力的责任机制落到实处,建立学术纠纷解决机制不可或缺。要审视现行的司法解决机制,法官长于案件事实认定和诉讼程序的掌控,但对于超越自己专业知识之外的学术判断则束手无策。因此,司法介入学术纠纷的法律困境是显而易见的。对此,完善学术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途径在于设立学术纠纷仲裁制度。“仲裁制度源于公民之间的私法领域,并最终延伸至与权力相关的公法领域,它同时具备公法与私法的双重特点。这一特质与学术纠纷兼具公私特征是耦合的,也是仲裁制度得以介入学术纠纷领域的情感基础。”学术纠纷仲裁制度通过设立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来裁决纠纷。仲裁委员会在具体裁决案件时,由争议当事双方从仲裁委员会设立的专家库里选择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庭根据案件事实,在公开、回避、自愿、充分辩论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和科学原理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公正裁决。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学术自由、“官本位”及学术规范[J].读书,2004(1).

[2]陈韶峰.试论学术评审中的委员会决策[J].高等教育研究,2003(5).

[3]李明伍.公共性的一般类型及其若干传统模型[J].社会学研究,1997(4).

[4](美)唐纳德・肯尼迪.学术责任[M].阎凤桥,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

[5]魏英杰.患有软骨病的“学术居委会”[N],中国青年报,2005-12-26.

[6]博克.走出象牙塔现代大学的社会责任[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

[7]李昌祖.高校学术纠纷的司法有限介入[J].教育评论,2008(4).

学术规范相关问题研究

【摘要】20世纪90年代学术界关于学风问题和学术规范的讨论并未对“学风”、“学术规范”等概念进行准确定义。学术研究一旦失范,可能会导致学术腐败。如果对学术腐败现象的危害性没有清醒认识,便会对学术自身发展产生难以逆转的消极影响。

【关键词】学风 学术规范 学术

20世纪90年代学术界关于学风问题和学术规范的讨论,被誉为是“九十年代中国的一大学案”。①以社会科学界、人文科学界为主,包括自然科学界在内诸多学科的学者广泛参与,对学术研究中的学风问题和学术规范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有关学术规范的讨论

最早对学风问题、学术规范讨论进行梳理的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玉圣先生。1998年《中国书评》复刊号发表了杨玉圣《九十年代中国的一大学案――学术规范讨论备忘录》一文,第一次提出学术规范讨论是“九十年代中国的一大学案”。也正是这篇《备忘录》,基于当时种种学术失范现象的描述,对什么是学术规范化,要不要规范化和如何规范化等问题,比较全面地总结了讨论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同意见。2000年9月,《学术界》杂志第5期发表了井建斌的《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九十年代学界新的关注热点》一文,该文在《备忘录》的基础上,“补充了1999~2000年学术规范讨论的材料和作者通过采访所获得的一些材料”。②2002年2月28日,杨玉圣主办的“学术批评网”发表了南开大学社会学系胡杨的《建树学术规范反对学术腐败――〈自然辩证法通讯〉“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讨论综述》一文,该文对学术失范和学术腐败进行了现象总结,对其成因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树学术规范、打击学术腐败的具体措施,并对《自然辩证法通讯》杂志开展的持续一年多的大讨论中提出的许多深层次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思考。2002年4月16日,“学术批评网”发表了周祥森《新旧中西的冲突――大变革时期的学术规范讨论及其启示》一文。与前面三篇文章客观地介绍各方观点、描述学术失范现象,并加以适当点评所不同的是,周祥森对学术规范讨论究竟肇始于何时、学术规范讨论的深层背景究竟是什么、如何界定学术规范等有关学术规范讨论的实质性、关键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总结和分析,并明确提出:“这场历时十余年并仍在发展着的学术大讨论,是新旧中西冲突和大变革时期学术范式转换的必然产物,是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诸学科开始走向成熟的标志性事件,也是中国学人关于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诸学科本土化、国际化努力的有益探索”。③笔者认为,这篇文章对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学术界关于学风问题和学术规范讨论分析较为透彻、考证较为确凿、总结较为全面。与此同时,一些比较有影响的学术期刊杂志社或编辑部还与国内一些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联合组织召开了关于学风问题、学术规范的研讨会,从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整体建设的宏观角度来研讨学风和学术规范问题,从而推动了学风建设和学术规范讨论的不断深入。

然而,遗憾的是,就在学风问题和学术规范的讨论在整个学术界虽未形成统一认识但却普遍得以开展的同时,由于学风不正、违反学术规范所导致的学术腐败事件却在近年内屡被批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学术规范”相关概念及其解读

学风。就个体而言,学风是学习者主观的精神因素在学习和探究过程中的内在和外在的综合表现。它既反映了学习者学习素养的高低、学习意志的强弱和学习志向的远近,又反映了学习者在选择研究方法、构建思维模式中的某种倾向,还在某种程度上直接预示着学习者学习探究活动的成败。就某个正常的学术领域或某个正常的学术共同体而言,学风是沟通交流的桥梁、团结协作的纽带和不懈追求的精神动力。从事教育活动和学术研究的大学教师,应有身正为范的崇高师德、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谨求实的研究精神、明确合理的治学方法,否则不仅做不好学问、做不好学者、做不好教师,还要误人子弟。因此,学风问题对于大学教师来说,是涉及科学精神、治学态度、教书育人,事关教育成败的全局性、根本性问题。因此,必须大力加强高校学风建设。

学术规范。邓正来认为:“所谓规范化问题,不仅是指建立各种形式的规则,而且还涉及到学术内容的实质性规则,比如如何建立学术评价机制,如何建构学术研究范式,如何营造中国社会科学的知识增长传统,等等”。④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陆学艺研究员和景天魁研究员对社会学研究的规范化提出了他们的观点。他们认为,社会学规范化的学术建设应当包括科研和管理两个方面。在科研方面,规范化的学术建设涉及到:操作层面,要有研究者基本认同的研究方法;知识层面,要有基本的、大致为学者所接受的理论和概念系统;道德层面,研究者应当具有自律精神。在科研管理方面,课题论证要符合严格的程序和规范的格式,发表论文要有正规的审稿制度,成果评价要有科学标准等等。⑤在众多的讨论文章中,以上这两种观点比较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学术规范涉及的具体范围,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笔者认为,学术规范的界定既应当包括理念和价值的层面,也应当包括程序和操作的层面。因此,所谓学术规范,可以认为是学术共同体在一定时期形成的、并为学术共同体中绝大多数成员所认可的学术价值观念和学术行为模式,具体包括学术道德规范、学术研究规范、学术管理规范、学术评审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五个方面。这样的界定避免了对学术规范琐碎的现象性描述,将学术规范具体化在不同的学术研究阶段,同时便于对学术失范现象加以明确的分类。

学术腐败。学术研究中不遵守规范,产生“失范”行为,并超越了某种界限,就可能发生质的变化,即可能进一步堕落为当前学术界和高等教育界重点揭露和批判的“学术腐败”。笔者认为,所谓学术腐败,是指违反了学术共同体在一定时期形成,并为绝大多数教科研人员认可的学术道德准则、学术价值观念和学术研究规范,采取一切不正当手段获得荣誉和利益的学术堕落行为。从根本上来说,导致当前高校学术腐败行为日益为社会所严重关注的原因,是由于高校是人才培养的场所、是探究学问的地方,大学教师学风不正引发的学术失范现象甚至学术腐败行为不仅有可能使我们科教兴国的发展战略落空,学术研究丧失最宝贵的原创性,还有可能击穿社会的道德底线、导致全社会的道德“雪崩”。这种灾难性的后果或许不会马上得以表现,但却并非没有可能。

学术为何需要规范

学术腐败尤其是高校学术腐败不仅亵渎了学术尊严,玷污了学界圣洁,腐蚀了大学教师队伍,违背了求真务实的学术精神,阻碍了学术发展创新和人才健康成长,更严重的是影响到科教兴国战略的贯彻落实和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

对学术发展的严重妨碍。学术活动作为知识的传承、研习、探索和应用活动,需要对于客观真理的热诚追求和忠实服膺。学术的发展,离不开那种奠立在客观性、诚实性和无私利性基础之上的高尚的学术道德,离不开追求原创性的强烈的创新动机。政治求公、经济求利、学术求真。学术共同体是一个以“求真”作为自己主导价值的共同体,其运作秩序主要是靠学者所特有的精神气质来维持。

对于社会进步的阻碍。在每一时代,站在探求知识和真理前沿的知识分子尤其是大学教师的精神气质,总是起着引领时代思想的作用。特别是近代,自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开始,中国的人文思想开始具有了它的现代形态。1919年“五四”运动的爆发,以民主、科学和马克思主义为标志的无产阶级新文化把中国的人文思想体系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形成了具有民族形式的马克思主义人文价值观。作为当代中国转型期发轫的关于真理标准的大讨论,也与中国人文知识分子有着密切的联系。正由于此,知识分子才得以被称为社会的精英和时代的精神脊梁。如果这些人腐败堕落,将严重阻碍社会的整体发展。

潜移默化而又极其顽固的渗透性、蔓延性和扩散性。有人曾对中国的职业声望进行过调查,选择了当时(1998年)社会上最有代表性的14种职业,对国内7所有代表性的城市居民进行调查。结果显示,所有城市的被调查人均将科学家和大学教授排在职业声望排行榜的第一、二位。⑥这充分说明整个社会对知识界尤其是高等教育界的信任和期望。如果连为人师表的大学教师也难以抵御社会腐败的侵袭,那么,何以通过教育去教化社会?要避免或拯救学术腐败所可能或已经导致的学术发展危机、社会精神危机和人的发展危机,必须旗帜鲜明地提出抵制和反对学术腐败的任务,无论这是未雨绸缪也好,还是亡羊补牢也罢。(作者分别为南京师范大学美术学院党委副书记;江苏省教育评估院副教授)

注释

①杨玉圣:“九十年代中国的一大学案――学术规范讨论备忘录”,《河北经贸大学学报》,1998年第5期。

②③周祥森:“新旧中西的冲突――大变革时期的学术规范讨论及其启示”,http://www.省略,2002年4月16日。

④邓正来:“社会科学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中国社会科学辑刊》出版座谈纪要”,《东方》,1995年第2期。

⑤陆学艺,景天魁:“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

⑥夏学銮:《转型期的中国人》,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72页。

当今学术界,违背学术研究 “原创性”基本准则的情况屡有发生。受到社会不良风气 的影响,学术失范现象在高校研究生中愈演愈烈。本文主要以作者接受的本科教育和研一生 活为思考背景,对导致研究生学术道德失范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抒发自己的体会和感悟。研究生们为什么会有学术道德失范的需求呢?我认为,首先是本研教育断层。本科和研究生的教育存在断层是毋庸置疑的事实,应试 教育下的学生往往高分低能,心理承受能力又差,又是处在思想不坚定的青年时期,就容易 走上歪路邪路。低年级研究生常常感到能力不足,难以很快的将多年所学学以致用,自己的 能力和目标甚至梦想不匹配,最终产生不失范就不能很好地完成任务或达到预期目标的错误 思想。其次,研究生们认为学术道德失范比守规矩苦苦钻研获利更大。教育模式中的反馈机制 往往不够好,尤其是在老师们科研任务繁重中心不在教书育人的本科教育阶段。例如在我的 母校,基础物理实验是一个战线很长且报告的任务量很大的课程。投入了如此大的时间经历 和心血,学生自然而然希望得到应有的回报。但在自己写报告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很好的反 馈,即报告上交了之后没有后续反馈或反馈过于简洁无法抓住自己的问题点,就容易一直在 重复自己的水平和认知,提升小。而通过参考学长学姐的报告的话,就能在模仿的过程中有 很大收获。这就顺理成章有了参考其他学生作业的行为。另外人还有一个特点,就是,看到参考答案之后,自己再思考就很难跳出之前看到的资 料中的思路,甚至会觉得,与其纠结用自己不纯熟的话术复述看到的内容,不如直接 copy 原文来得更精准。其实学生的本意是希望最终呈现一个好的报告,希望结果好,但这过程中, 其实在做的就是抄袭了。我相信,学生们的本意都是想要变得更优秀的,如果能够让学生打 心里觉得,自己写比 copy 一份思路清晰逻辑严密的答案更能提升自己的能力,且用时差异 不太大的话,那么抄袭的动机可能就又少了一层。但如何做到这一点,是另一个课题了。值得提醒的是,作弊的例子包括:抄袭其他学生的测验或作业。允许另一个学生从你的 测验或作业中抄袭。未经教授许可,在考试中使用教科书、笔记或公式列表等材料。抄作业 我想所有人都做过,甚至没有意识到这是属于 academic dishonesty 的范畴,但积少成多, 本科时候抄作业,到了学术科研中,就有可能抄论文。包括有些同学在做实验时编数据,而 且还兴高采烈很骄傲地跟其他同学炫耀自己如何用知识经验编出了合理的数据,瞒过老师, 而后取得实验的高分。这种行为很危险,性质很严重,但这种行为也意味着,其实大家并不是有心去做这些事, 而是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所以,加强思想教育很重要。学生们要明白,未来在科研路 上,一个顺手无心编造的假数据,可能就给其他科研工作者带来无尽的困扰,当你自己做到 那个位子上,体会到了抄袭和捏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所带来的弊端,也就自然而然明白这么做 的用意了。那么如果想要做到防患于未然,就要让还没有到达这个平台,体会不到平台上的 风景的成长中的学术潜力股们,提前了解到这些事情。动之以理往往是对于理工科生最有说 服力的方式,甚至比思想道德教育更有效果。

高校学术失范现象原因分析论文

技术与诚信的较量尽管“学术论文测谎仪”在部分高校使用之前,就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质疑,但这个系统在高校的推广使用,的确引起不少学生的震动。过往,学生们拷贝加粘贴的论文,在仪器面前还是露出了马脚。从上面使用人最终的使用评价和留言能够看出,那句如释重负的感谢中透出怎样的侥幸。然而,当局者在探讨如何“检测”与“反检测”的技术问题时,抄袭本身所折射出的诚信本质问题,却在喧嚣的技术讨论中被忽视。近几年,因为论文抄袭而被取消学位的新闻屡见报端。而新华网针对论文抄袭事件的调查显示,的投票者认为这是“普遍现象,屡见不鲜”,的投票者在评价此事的社会影响时选择了“不抄白不抄,大家都这样”。“不抄白不抄”的心态,在整个学术生态陷入危机的背景下,很容易理解。“学术风气不正、学术道德滑坡、学术生态失范等现象的出现,一个重要原因是利益驱动。” 贵阳学院院长龚振黔说。利益,对于科研单位和诸如贺海波这样的大学老师来说,意味着经费和职称,对于那些要毕业的高校学生来说,意味着学位和证书。采访中,有学生表示,既然很多大学老师都会抄袭剽窃,为师不尊,还要来要求我们?更何况,目前严酷的就业压力下,实习和就业才是最关键的,相较而言,没有太多价值的毕业论文既无法帮助就业,大部分学生也没有条件去做更多的调查研究,写出货真价实的论文。沈阳接受采访时表示,在老师的论文中的确存在“学术原罪”,经过50万篇论文的抽样发现,老师的论文抄袭量非常大,抄袭的人非常多,严重抄袭的人也不少。这就是说,如果都揭露出来,会不亚于一场运动。沈阳表示,今后反剽窃软件推广后,学界抄袭现象依然不容乐观。只是会抄得更加隐蔽,更加辛苦而已。不少高校老师在肯定论文检测系统的作用后,对它未来的实际功用和沈阳一样,并不乐观。事实上,检测系统只能起到一个提醒和防止的作用,根本还是要提高学术人员的思想境界和道德觉悟。针对大学生,提高他们的诚信意识与学术道德意识,这也是杜绝以后他们走上工作岗位后以同样不诚信的手段获取利益的预防教育。沈阳介绍,在国外的大学里面,学生平常的作业和小论文如果是抄的,被发现都会被退学,更不用说是答辩的论文了。国外对学者的要求非常高,这就是国内和国外的学术廉耻心以及整体学术环境的区别。技术只能跟着人走。

教育研究者的主观因素教育研究者常常是学术道德失范的始作俑者,从教育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看,造成教育研究中的学术道德失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缺乏基本的学术诚信与学术素质。在我国,高等院校缺乏学术诚信的培养教育和学术素质的培养,这就导致了一些研究者,包括教育研究者在进行学术研究的时候,缺乏学术诚信和基本的学术素质。 2.、为了附庸政治的需要迷失了自我。有些教育研究者常常将政治问题与学术问题相混淆,或者为了寻求政治上的庇护,又或者受“官本位”思想毒害过深,导致了一些教育研究者为了“升官”而研究,对自己的研究只求速度,不求效果,只求数量,不求质量。3.、过于受社会价值观功利化的影响。受社会价值观的功利化趋势的影响,有些教育研究者存在一种浮躁的治学风气和急功近利的思想观念,注重自身的短期利益,而不是教育发展的长远利益。过于追求功利,导致了教育研究功能的异化,就有违了教育研究的学术道德,成了不道德的了。二、体制方面的原因 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时,我国的体制建设特别是学术体制方面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学术体制不规范就使一些研究者有空子可钻,也是导致学术道德失范的重要原因。1、相关法律不健全。在我国,虽然当前也有了关于遏制学术腐败的法律,但很少且有些还含混模糊,没有特指的是哪种情况,又应当怎样“约定”等等均语焉不详,而且在现在的复杂的社会教育条件下,现有的法律已不足以对付各色学术腐败了 2、完备的教育研究道德规范体系还没有建立。教育研究中的学术道德问题研究在我国不受重视,所形成的、可以供教育研究者参考的学术道德规范方面的文献稀少,很多理论方面的问题还处在探索阶段,远远不能满足教育研究的需要等等。3、学术惩处机制不健全。在我国,学术惩处机制不详尽,较先进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有的只是一些小范围内的“行规”。4、教育研究成果评审制还不很完善。时下流行学术评审实质上是个数字游戏,这种研究成果评审制上的混乱和不完善,客观上刺激了教育研究者在研究中的道德失范行为。

大学生道德上的失范1)人生观、价值观的失范,大学校园里经常能听见 “我X”“我X”等不文明用语,在图书馆大声喧哗等,此外,多数学生以自我价值的实现为核心,强调个人本位,社会、集体次之;在物质和精神关系上,过分关注眼前的机会和发展,忽视远大理想和目标,不少人把实现较高经济收入和安稳生活放在人生追求的首位,重实惠、求实用,从而淡化社会责任感,甚至陷入极端个人主义的泥坑;在索取与奉献关系上,则一味地强调索取,认为个人贡献应与社会索取相等价。还有部分学生在价值观取向上过于急功近利,敬业意识薄弱,理想追求淡化。 多数大学生还存在缺乏明确的人生目标……。2)缺乏正确的学习观,这些昔日在老师的教鞭下嗜书如命的中学生在大学相对宽松、自由的环境里往往把学习看的很轻、很淡;学习主动性较弱,逃课与挂课现象普遍。3)享乐主义现象普遍,学生攀比与浪费现象严重。2、大学生的行为师范1)生活行为失范,在大学校园里,你只要留意观察就不难发现校园里所有的”仙女散花”的人不在少数,乱贴广告等校园”牛皮癣”随处可见,食堂就餐时的混乱无序现象,考试作弊、损坏公物、随地吐痰、网 络成隐……2)学术失范现象严重,现今的大学生学术行为失范已不是什么个别现象。这些失范行为在大学内部大量发生,对大学知识殿堂的声誉及其庄重性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主要表现考试作弊、论文抄袭……三、大学生公德行为失范的原因分析 大学生公德行为失范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有社会的、时代的,还有教育本身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一)社会的影响 社会公德是社会公共生活中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但是在社会公德方面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或规则不合理、公共生活设施不完备等都会造成公德行为的行为不利或不行为。再加上社会竞争压力的增大,容易造成大家比较自我的个性,常常是“个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 (二)网络的影响 如今的大学生一出生就面临着一个改革开放的时代,物质生活条件富足。“80后”大学生又生逢IT技术迅猛发展时期,一出生便有电视、手机、互联网,他们接触的信息应有尽有,无所不包,其中更多地受到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文化的影响。他们对于网络的需要和迷恋也达到了几乎“无人不网”的程度。但网络是一把双刃剑,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使得学生淡化了公德意识。对网络的迷恋使得某些大学生践踏社会公德,据一些校图书馆、资料室的管理员反映,学校图书馆的各类被偷撕的图书和杂志中,涉及网络游戏内容的量最多。这一方面说明了学生公德自律素质的低下,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网络对大学生公德行为的强大影响。

学术规范,不仅是指建立各种形式的规则,而且还涉及到学术内容的实质性规则,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大学学术规范学术论文,仅供参考!

学术规范的法学思考

[摘要]大学内部学术失范的根源在于学术权力的滥用,具体体现为学术权力的程序合法性欠缺、学术权力的公共性缺失、学术权力的责任机制缺位。文章立足法学视角,以大学中的学术权力为基点,探析学术失范的权力因素,并为学术权力的规范化行使提供制度设计,即学术权力应遵循程序正义原则,恪守学术性特质以及健全学术权力的监督机制。

[关键词]学术权力 学术规范 学术责任

[作者简介]夏民(1967- ),男,江苏镇江人,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在读博士,江苏大学,教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教育法学。(江苏 南京 210023)

[基金项目]本文系2009年度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完善我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法治思考”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09SJD820006)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26-0187-02

大学中的学术失范现象已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学者们对其性质、原因及其解决路径的分析并不完全相同,但却颇有见地。本文试图从法学的视角,以大学中的学术权力为基点,探析学术失范的权力因素,并为学术权力的规范化行使提供制度设计。

一、学术权威与学术失范

大学是知识之府,大学的基本职能可以概括为传授知识、创造知识和运用知识。在大学,个体之间拥有的知识并不等同,某位学者在其专业领域内学术造诣深、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大,成为其他学者心目中受尊敬、受崇拜的人物,就会被称为学术权威。学术权威的影响力既非出自于行政组织中的地位,也非沿袭传统的家族权力,而是以学术人员自身的学术修养、学术成就、学术魅力等因素为基础的个人威信和威望。通常没有保障其作用发挥的制度机制,也没有明确的法定影响对象。学术权威一旦与校长、院长、处长等大学中的行政地位相结合,就会使其影响力明显增强,既出于个人的权威,又源于组织的因素。

学术权威是大学名望的象征。世界范围内大学的声誉与排名,往往取决于其具有的享誉海内外的学术权威的质量与数量。恰如20世纪30年代清华大学校长梅贻齐先生所言:大学者,非大楼之谓也,乃大师之谓也。学术权威作为大学中学术和学科的带头人,对大学的发展是不言而喻的。一方面,学术权威能立足学科发展的前沿,洞察学科发展的脉络,引领学科发展的走向,推陈学科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学术权威作为大学中左右学术权力的重要因素,在众多学术人员汇集的学术组织中,能平衡学术人员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促进学术组织内部形成合理的梯级人员结构,保持学术组织的和谐稳定。因此,大学应该善待学术权威。但学术权威本身特殊的地位容易引发封闭、偏执和保守的倾向,甚至出现学术权威挤占学术资源、垄断学术话语体系、限制学术研究空间等不良现象。对此,北京大学张维迎教授曾明确提出批评:“科学创新最大的障碍往往来自于某些具有影响力的权威学者,因为他们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学术话语权,同时有自己成熟的研究框架,所以有时会无法接受新的思想,后者可能被看作是对他们学术地位和权威的挑战。”事实上,作为传统学术圣地的大学,目前在学术研究计划、经费申请、研究行为、研究评审和研究报告等学术活动过程中,出现了诸多背离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的现象,尽管不能完全归责于学术权威,但与学术权威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有关。

二、学术失范的权力因素

1.大学学术权力的程序合法性欠缺。这里提及的学术权力程序合法性主要指从权力产生的基础和行使方式来看,学术权力是否遵循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大学内部相关的自治性规范文件所规定基本要求。从这个角度来审视我国大学的学术权力,其合法性欠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从学术权力来源的角度看,学术组织成员组成欠缺合法性。大学中的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学术组织行使着教授治学的职能,决定着教师职称的评定、学生学位的授予、教学科研成果奖项的推荐等重要学术事项。但学术组织成员的组成不是由教师或教师代表选举产生,而是由大学中的党政部门指定产生。这样产生的学术组织很难真正代表教师群体的意愿,学术组织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受到置疑。二是从学术权力行使的角度分析,学术权力未能遵循透明、公平、回避等程序要求。由于学术组织的成员指定产生,缺乏选举所要求的准入与更换机制,人员更迭比较缓慢,学术组织成为遍布“熟人”的机构,彼此之间容易形成利益链,进行利益的勾兑与交换,透明、公平、回避等程序要求则往往成为摆设。以学术管理中的项目遴选为例,实际观察到的现象是,有许多环节的匿名评审与回避原则被规避,评审专家对于自己工作单位的申报者、或与自身关系密切的申报者并没有做到回避原则,直接导致了徇私舞弊现象的出现。

2.大学学术权力公共性的弱化。社会学意义上的“公共性”包含了权利与义务的均等性原则,即“特定文化传统中成员所共享某种利益,并继而一同承担对应义务的性质”。学术权力植根于学术,而“学术乃天下之公器”。所以,就应然的意义而言,学术权力是学术共同体的公共权力,应当公平地赋予学术共同体中的每位成员,以体现权力的公共性和公正性,彰显学术自由和平等的理念。遗憾的是,这种理论逻辑并没有转化为实践行为。在学术权力的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学术权力的主体通常是某个社会体制中的成员,其日常行为主要与该体制发生联系,所以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维护自我利益的行为倾向,继而或潜在或明确地将这种行为趋向带到学术事务管理与资源分配中来。这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学术权力本身所具有的公共性。这方面显著的例证是西方大学讲座制度的变迁。讲座教授制度曾为近代大学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教授权力的膨胀,该制度消极的一面,如垄断研究资源、压制新生力量等不断浮现。到19世纪末,西方大学讲座制已变得僵化,讲座制的教授为了自己的部门利益,对其研究领域内新兴专业采取打压措施,不允许其成立新的研究所或开设独立的讲座,严重阻碍了新兴学科的发展。为了捍卫学术权力的“公共性”,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的讲座制逐步瓦解,转向系科制。 3.学术权力的责任机制缺位。权力与责任是不可分割的,既然学术组织及其成员被授予一定的权力,就应当对相应的权力行使的结果负责。责任机制缺位学术权力,必然导致权力行使的无序与无度。美国著名的学者、斯坦福大学前校长唐纳德・肯尼迪就曾对现代大学学术权力缺乏监督机制、责任机制有着深刻的认知,他在《学术责任》一书中提到:“回顾历史是非常值得深思的。一方面,即使科学家们对某些学术不端行为有着清楚的认识,但他们宁愿保持缄默,也不将此类行为公之于众。另一方面,某些专门委员会或小组在调查具体事件时行为也比较浮夸草率,在制度执行中也没有遵循严格的程序。”在肯尼迪看来,学术失范问题的处理机制所表现出来的软弱和无奈,根源在于责任机制的缺位。学术权力的责任机制缺位,大学内部弥漫着对学术权力的信任危机,这种信任危机使得大学中最重要的学术组织――学术委员会,被戏称为“学术居委会”。“大学内部的学术委员会应该捍卫学术研究的尊严,但在当下高校权力框架下,学术委员会经常出现失语的现象,无法具备应有的严肃性、权威性,发挥其效力,更像是‘学术居委会’。”

三、学术权力的规范行使

1.学术权力要遵循程序正义的原则。程序正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程序正义理念下的法律制度,坚信实体正义是无懈可击的,并且只是程序正义结果的衍生物或副产品。程序正义维护的是程序规则的权威,程序公平体现的是任何人没有超越程序规则的特权。学术权力要遵循程序正义的原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学术组织成员的产生要体现民主原则,即要将学术组织成员选拔的时间、地点、规则和条件公开,选举产生,防止组织或个人指派,杜绝暗箱操作,以消解权力相对人对学术组织权力正当性的质疑。学术权力运作要遵循严格的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旨在消除权力运行过程中利益关联人造成的不利影响,依此原则,在学术权力行使过程中,与权力相对人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学术组织成员应自行或强行退出,以公正权力行使的公正性。保障权力相对人的相应权利,现代行政管理理论认为,管理对象不是单纯的行为客体,也不是简单的受动者,为达到良好的管理效果,需要程序的双向互动,将管理对象纳入权力行使过程中,使其通晓权力行使的状况。完善相对人申诉及对话制度,对话渠道的畅通是保障相对人权利的重要因素。当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学术决议时,应及时告知其该决定的理由,听取其意见并告知其享有的法定权利救济渠道。

2.学术权力要恪守学术性特质。学术权力恪守学术性特质的根本要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权力行使的主体只能是学者,而不能是行政官员。学术权力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基于学者的学术水平和学术能力,而不是源于行政职务和职级。二是学术权力作用的范围只能是学术事务,而不能是对其有重大利益诱惑的非学术事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是大学权力的两种不同取向,两者在取得方式、性质、地位、作用范围、外部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不可混同。三是学术权力作用的目的是保障学术自由。保障学术自由既要完善保护学术自由的外在制度,建立保障学术自由的法律规范,反对滥用行政手段干预学术自由,又要培育以学术自由精神为核心的内在制度,彰显学术独立精神,提升学术道德水准,严惩学术失范行为,营造宽容学术氛围。

3.健全学术权力的责任机制。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已认识到学术责任的重要性,曾就加强学风建设问题提出了“八个提倡、八个反对”,其中有“提倡学术批评、学术责任,反对一团和气、恶语伤人”的提法。实际上,将大学学术权力放置于社会转型的时代背景下,不难发现,大学自身所具备的历史责任感,大学不能再简单地以学术自由为借口逃避责任。“既然现代大学在科学创新和学术研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那么我们认为,责任感是大学固有的内涵,大学不应回避该问题,它应该对实验开发中的研究成果承担一切责任。”健全的权力责任机制是大学存续、持久并担负起社会责任的重要保证。为了将学术权力的责任机制落到实处,建立学术纠纷解决机制不可或缺。要审视现行的司法解决机制,法官长于案件事实认定和诉讼程序的掌控,但对于超越自己专业知识之外的学术判断则束手无策。因此,司法介入学术纠纷的法律困境是显而易见的。对此,完善学术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途径在于设立学术纠纷仲裁制度。“仲裁制度源于公民之间的私法领域,并最终延伸至与权力相关的公法领域,它同时具备公法与私法的双重特点。这一特质与学术纠纷兼具公私特征是耦合的,也是仲裁制度得以介入学术纠纷领域的情感基础。”学术纠纷仲裁制度通过设立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来裁决纠纷。仲裁委员会在具体裁决案件时,由争议当事双方从仲裁委员会设立的专家库里选择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庭根据案件事实,在公开、回避、自愿、充分辩论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和科学原理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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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昌祖.高校学术纠纷的司法有限介入[J].教育评论,2008(4).

学术规范相关问题研究

【摘要】20世纪90年代学术界关于学风问题和学术规范的讨论并未对“学风”、“学术规范”等概念进行准确定义。学术研究一旦失范,可能会导致学术腐败。如果对学术腐败现象的危害性没有清醒认识,便会对学术自身发展产生难以逆转的消极影响。

【关键词】学风 学术规范 学术

20世纪90年代学术界关于学风问题和学术规范的讨论,被誉为是“九十年代中国的一大学案”。①以社会科学界、人文科学界为主,包括自然科学界在内诸多学科的学者广泛参与,对学术研究中的学风问题和学术规范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有关学术规范的讨论

最早对学风问题、学术规范讨论进行梳理的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玉圣先生。1998年《中国书评》复刊号发表了杨玉圣《九十年代中国的一大学案――学术规范讨论备忘录》一文,第一次提出学术规范讨论是“九十年代中国的一大学案”。也正是这篇《备忘录》,基于当时种种学术失范现象的描述,对什么是学术规范化,要不要规范化和如何规范化等问题,比较全面地总结了讨论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同意见。2000年9月,《学术界》杂志第5期发表了井建斌的《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九十年代学界新的关注热点》一文,该文在《备忘录》的基础上,“补充了1999~2000年学术规范讨论的材料和作者通过采访所获得的一些材料”。②2002年2月28日,杨玉圣主办的“学术批评网”发表了南开大学社会学系胡杨的《建树学术规范反对学术腐败――〈自然辩证法通讯〉“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讨论综述》一文,该文对学术失范和学术腐败进行了现象总结,对其成因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树学术规范、打击学术腐败的具体措施,并对《自然辩证法通讯》杂志开展的持续一年多的大讨论中提出的许多深层次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思考。2002年4月16日,“学术批评网”发表了周祥森《新旧中西的冲突――大变革时期的学术规范讨论及其启示》一文。与前面三篇文章客观地介绍各方观点、描述学术失范现象,并加以适当点评所不同的是,周祥森对学术规范讨论究竟肇始于何时、学术规范讨论的深层背景究竟是什么、如何界定学术规范等有关学术规范讨论的实质性、关键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总结和分析,并明确提出:“这场历时十余年并仍在发展着的学术大讨论,是新旧中西冲突和大变革时期学术范式转换的必然产物,是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诸学科开始走向成熟的标志性事件,也是中国学人关于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诸学科本土化、国际化努力的有益探索”。③笔者认为,这篇文章对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学术界关于学风问题和学术规范讨论分析较为透彻、考证较为确凿、总结较为全面。与此同时,一些比较有影响的学术期刊杂志社或编辑部还与国内一些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联合组织召开了关于学风问题、学术规范的研讨会,从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整体建设的宏观角度来研讨学风和学术规范问题,从而推动了学风建设和学术规范讨论的不断深入。

然而,遗憾的是,就在学风问题和学术规范的讨论在整个学术界虽未形成统一认识但却普遍得以开展的同时,由于学风不正、违反学术规范所导致的学术腐败事件却在近年内屡被批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学术规范”相关概念及其解读

学风。就个体而言,学风是学习者主观的精神因素在学习和探究过程中的内在和外在的综合表现。它既反映了学习者学习素养的高低、学习意志的强弱和学习志向的远近,又反映了学习者在选择研究方法、构建思维模式中的某种倾向,还在某种程度上直接预示着学习者学习探究活动的成败。就某个正常的学术领域或某个正常的学术共同体而言,学风是沟通交流的桥梁、团结协作的纽带和不懈追求的精神动力。从事教育活动和学术研究的大学教师,应有身正为范的崇高师德、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谨求实的研究精神、明确合理的治学方法,否则不仅做不好学问、做不好学者、做不好教师,还要误人子弟。因此,学风问题对于大学教师来说,是涉及科学精神、治学态度、教书育人,事关教育成败的全局性、根本性问题。因此,必须大力加强高校学风建设。

学术规范。邓正来认为:“所谓规范化问题,不仅是指建立各种形式的规则,而且还涉及到学术内容的实质性规则,比如如何建立学术评价机制,如何建构学术研究范式,如何营造中国社会科学的知识增长传统,等等”。④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陆学艺研究员和景天魁研究员对社会学研究的规范化提出了他们的观点。他们认为,社会学规范化的学术建设应当包括科研和管理两个方面。在科研方面,规范化的学术建设涉及到:操作层面,要有研究者基本认同的研究方法;知识层面,要有基本的、大致为学者所接受的理论和概念系统;道德层面,研究者应当具有自律精神。在科研管理方面,课题论证要符合严格的程序和规范的格式,发表论文要有正规的审稿制度,成果评价要有科学标准等等。⑤在众多的讨论文章中,以上这两种观点比较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学术规范涉及的具体范围,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笔者认为,学术规范的界定既应当包括理念和价值的层面,也应当包括程序和操作的层面。因此,所谓学术规范,可以认为是学术共同体在一定时期形成的、并为学术共同体中绝大多数成员所认可的学术价值观念和学术行为模式,具体包括学术道德规范、学术研究规范、学术管理规范、学术评审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五个方面。这样的界定避免了对学术规范琐碎的现象性描述,将学术规范具体化在不同的学术研究阶段,同时便于对学术失范现象加以明确的分类。

学术腐败。学术研究中不遵守规范,产生“失范”行为,并超越了某种界限,就可能发生质的变化,即可能进一步堕落为当前学术界和高等教育界重点揭露和批判的“学术腐败”。笔者认为,所谓学术腐败,是指违反了学术共同体在一定时期形成,并为绝大多数教科研人员认可的学术道德准则、学术价值观念和学术研究规范,采取一切不正当手段获得荣誉和利益的学术堕落行为。从根本上来说,导致当前高校学术腐败行为日益为社会所严重关注的原因,是由于高校是人才培养的场所、是探究学问的地方,大学教师学风不正引发的学术失范现象甚至学术腐败行为不仅有可能使我们科教兴国的发展战略落空,学术研究丧失最宝贵的原创性,还有可能击穿社会的道德底线、导致全社会的道德“雪崩”。这种灾难性的后果或许不会马上得以表现,但却并非没有可能。

学术为何需要规范

学术腐败尤其是高校学术腐败不仅亵渎了学术尊严,玷污了学界圣洁,腐蚀了大学教师队伍,违背了求真务实的学术精神,阻碍了学术发展创新和人才健康成长,更严重的是影响到科教兴国战略的贯彻落实和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

对学术发展的严重妨碍。学术活动作为知识的传承、研习、探索和应用活动,需要对于客观真理的热诚追求和忠实服膺。学术的发展,离不开那种奠立在客观性、诚实性和无私利性基础之上的高尚的学术道德,离不开追求原创性的强烈的创新动机。政治求公、经济求利、学术求真。学术共同体是一个以“求真”作为自己主导价值的共同体,其运作秩序主要是靠学者所特有的精神气质来维持。

对于社会进步的阻碍。在每一时代,站在探求知识和真理前沿的知识分子尤其是大学教师的精神气质,总是起着引领时代思想的作用。特别是近代,自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开始,中国的人文思想开始具有了它的现代形态。1919年“五四”运动的爆发,以民主、科学和马克思主义为标志的无产阶级新文化把中国的人文思想体系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形成了具有民族形式的马克思主义人文价值观。作为当代中国转型期发轫的关于真理标准的大讨论,也与中国人文知识分子有着密切的联系。正由于此,知识分子才得以被称为社会的精英和时代的精神脊梁。如果这些人腐败堕落,将严重阻碍社会的整体发展。

潜移默化而又极其顽固的渗透性、蔓延性和扩散性。有人曾对中国的职业声望进行过调查,选择了当时(1998年)社会上最有代表性的14种职业,对国内7所有代表性的城市居民进行调查。结果显示,所有城市的被调查人均将科学家和大学教授排在职业声望排行榜的第一、二位。⑥这充分说明整个社会对知识界尤其是高等教育界的信任和期望。如果连为人师表的大学教师也难以抵御社会腐败的侵袭,那么,何以通过教育去教化社会?要避免或拯救学术腐败所可能或已经导致的学术发展危机、社会精神危机和人的发展危机,必须旗帜鲜明地提出抵制和反对学术腐败的任务,无论这是未雨绸缪也好,还是亡羊补牢也罢。(作者分别为南京师范大学美术学院党委副书记;江苏省教育评估院副教授)

注释

①杨玉圣:“九十年代中国的一大学案――学术规范讨论备忘录”,《河北经贸大学学报》,1998年第5期。

②③周祥森:“新旧中西的冲突――大变革时期的学术规范讨论及其启示”,http://www.省略,2002年4月16日。

④邓正来:“社会科学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中国社会科学辑刊》出版座谈纪要”,《东方》,1995年第2期。

⑤陆学艺,景天魁:“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

⑥夏学銮:《转型期的中国人》,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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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人们改善生活条件的基本前提和途径,历来都是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中国由于人口基数大,劳动力的无限供给和就业岗位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是最严峻的问题,解决好劳动就业问题其意义极为重大。不仅涉及到求职者的工作安置和许多家庭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回顾西方经济学主要的就业理论,提出这些理论对我国的启示,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以深化认识和借鉴,进而寻求解决我国就业矛盾的有效途径。关键词:就业理论;就业问题;借鉴一、引言我国经济连续多年高速增长,近几年经济增长率都在10%左右,是世界上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但是,经济的高增长没有带来高就业。进一步讲,就业形势的好坏,与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有着密切关系。一般而言,一定的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就业增长也是一定的,然而我国的经济增长对就业增长的贡献却不是很明显。最近十多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增长,但就业增长却相对缓慢,中国目前有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以及存在大量的大学、大专毕业生面临就业选择,甚至毕业就失业的境况。可以说,中国的就业压力很大,劳动力总量供过于求,局部就业供给不足,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因而面对着巨大的就业压力,我们应将视野放宽,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充分借鉴西方经济学中有关就业理论研究的成果,解决就业问题,对于中国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二、西方就业理论演进剖析就业这一重大的社会经济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受到西方经济学家的关注,从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就业理论。西方经济学家对就业问题的长期研究和探索,形成了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多角度、多层次的就业理论。如古典经济学派的就业理论,凯恩斯的充分就业理论,新古典综合学派的就业理论,新凯恩斯主义的工资粘性就业理论等。(一)古典学派的就业理论萨伊定律是古典经济学派就业理论的基石,其基本内涵是供给创造需求。该学派经济学家代表人物有马歇尔、庇古等,他们从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出发,认为市场上产品价格和货币工资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发调整。劳动供给和劳动需求相互作用决定实际工资和就业水平,供求平衡时的就业量就是充分就业水平。进而认为,只要不存在工资刚性,工资率可以自由伸缩,市场机制能自由的发挥调节作用,可使一切可供使用的劳动力资源都被用于生产,劳动力市场总能达到就业均衡,长期持续的非自然失业不可能存在,存在的只是自愿失业和短期性摩擦性失业。他们认为,解决失业问题的办法是消除货币工资的刚性,使货币工资能够随市场的需求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古典学派将自由竞争作为前提条件,主张市场调节平衡就业,否定了失业问题的普遍性。但换个角度理解失业的产生仍然是有可能的,失业问题正是竞争不充分所导致的结果,要解决失业问题首先就应该解决劳动力市场竞争的不充分问题。(二)凯恩斯的就业理论凯恩斯就业理论是以有效需求原则为核心,认为就业量取决于有效需求。失业之所以持续不断,是由于资本主义社会一般情况均存在“有效需求不足”。即总供给价格和总需求价格达到均衡时的总需求不足,由此造成较多的社会失业,即不充分就业。凯恩斯主义的促进就业理论实际上主张降低工资,即在不降低名义工资的情况下,降低实际工资。但前提是扩大总需求,因为总需求的扩大,必然会导致通货膨胀,工人名义工资不变,但实际工资相对减少。为实现充分就业,凯恩斯认为,必须摒弃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依靠国家干预,提出需求管理政策,从而达到促进生产,增加就业的目的。(三)新古典综合学派的就业理论20世纪60年代末,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相继陷入“滞胀”的困境,凯恩斯理论失灵了。因而以托宾、杜生贝等为代表的新古典综合学派经济学家提出“结构性失业问题”,力图用市场结构的变化来解释失业和通货膨胀并发症,认为是微观市场的不完全性和结构变化引起滞胀。得出结构性失业是因经济结构的变化而引起的劳动力供给和需求的结构失调,结构性失业的存在必然引起失业与工作空位并存。由于强大的工会力量使工资易涨不易跌,所以尽管社会上存在着失业,但货币工资却不下降,而只要存在工作空位,货币工资就会迅速上升。于是,失业与工作空位并存就转化为失业与货币工资上涨并存,进而转化为失业与通货膨胀的并发症。该理论主张从就业内容或就业结构角度来解决结构性失业问题,如政府要指导收入政策,即政府要采取措施限制工资和物价的上升,以缓和通胀;注重完善劳动力市场,缓和因劳工市场技术结构变化造成的失业;适当修改完善失业补助金制度,激励失业者就业。(四)新凯恩斯主义的工资粘性就业理论新凯恩斯主义的劳动市场理论主要包括名义工资粘性和实际工资粘性两方面。名义工资粘性是由于长期劳动合同的存在和交错调整工资所致,工资通常是由于工会与企业通过谈判订立的合同而固定下来的。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工资不能随市场供求行情而调整。即使没有工会组织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因受有合同的企业粘性工资的影响,工资也不会轻易变动。隐性合同理论认为,雇员与雇主之间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之间会形成某种稳定收入的非正式契约,从而使工资具有粘性。隐性合同导致失业的原因是由于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厂商和工人因信息有限,决定了均衡合同出现无效率的非充分就业,因而通常会解除工人。效率工资论则说明了雇主会主动付给员工高工资,以提高雇员的生产积极性,提高跳槽和偷懒的机会成本同时吸引有能力及高技术人才。内部人——外部人理论则指出,内部人由于受到劳动转换成本的保护,在工资决定上有着重要的讨价还价能力,具有较强的就业优势和地位。致使工资调整主要取决于在职人员而不是失业者,于是,便可能出现非自愿性失业。因而解决失业问题政府就要干预工资合同,要减少工资粘性,增加工资弹性,使工资能够适时适度灵活调整。(五)反古典经济学的就业理论“反古典”学派主张放弃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借鉴日本的经济模式及行政主导性的市场经济模式。在就业问题上,强调在保证企业自由用人和求职者自主择业的前提下,在保持企业活力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宏观调控和政策指导。同时建立稳定就业,劳动力流动平缓、劳资合同和工资差距较小的劳动力模式。三、西方就业理论对我国的启示及借鉴(一)古典学派就业理论的启示及借鉴首先要解决劳动力市场的分割问题和就业歧视问题,完善劳动力市场的结构,实现劳动力市场的充分竞争。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不充分表现得很突出,市场存在严重的城乡分割和地区分割,就业歧视随处可见。就业招聘中存在严重的歧视性条款,如户籍歧视、地域与方言歧视、学历歧视、性别和年龄歧视乃至身高、相貌等身体歧视、婚姻状况歧视、犯罪经历歧视、姓氏歧视等等已经成为我国劳动力招聘中的一个正常现象。这些现象严重阻碍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正常发展,破坏了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导致了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因而必须加强透明化、公平化、法制化和市场化。其次,为了规范我国的劳动力市场,运用市场价格机制调节的同时要严格落实劳动用工合同制度,同时要鼓励企业履行现在流行的SA8000社会责任认证标准的相关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二)凯恩斯就业理论的启示及借鉴凯恩斯就业理论强调宏观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政府对对外贸易的干预和实行税收政策等来调节就业,是一种总量就业理论。它只考察资本主义社会的总就业量的变化、就业水平的高低,而不分析就业的结构。由于它只强调从增加有效需求来解决失业问题,忽视对劳动力供给方面的管理与改善;只强调投资总量的增加而忽视投资的就业效率和投资结构的优化。因此,中国在通过政府扩大投资规模解决就业问题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提高投资的就业效率,要尽可能投向吸纳劳动力较多的行业和领域。另外,政府应注意经济增长模式的选择,制定有利于增加就业的经济增长计划和产业政策,把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增长方式结合起来。因而当前应当实行就业优先的发展战略,选择“以就业为中心”的经济增长模式,实施以就业为基础的经济政策,优化就业结构和产业结构,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三)新古典综合派的就业理论启示及借鉴新古典综合派认为,政府应主要从劳动力市场和人力政策来解决结构性失业问题。第一,采取全方位人力资源开发措施,对劳动力进行多层次、多领域、多种形式的继续培训,使劳动者及时掌握新知识和新技能;第二,大力发展职业介绍机构,负责信息咨询、指导服务、就业介绍等方面工作,使企业和求职者实现信息对称;第三,减少户籍制度对劳动力的限制,增加劳动力的区际流动,帮助解决劳动力和企业进行地区迁移。结合我国目前的情况,应建立完善就业教育制度,积极开发人力资源,全面提高职业技术教育水平。对于农村学龄儿童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同时对劳动力加强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以及在岗培训指导等,从而有利于生产要素的及时有效配置,消除结构性失业。鼓励引导劳动力在地区、行业间的流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再则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服务体系,借助网络信息资源平台加强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特殊群体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等相关信息的发布,达到信息资源共享。(四)新凯恩斯主义的粘性工资论启示及借鉴新凯恩斯主义所提出的工资粘性实际上是劳动力市场自身运行不可避免的现象,仅靠劳动力市场调节是不可能解决的。政府可就全社会工资水平定期进行全国性的调查,并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本生活水平为基础,制定出基准工资水平以供各地区的企业参考,使得企业工资在合理区间浮动。另外,政府应控制非工资性人工成本的过快上升,以增强工资弹性,例如,股份制企业股利的发放等要按照企业所处的成长阶段采取适当的股利发放政策,以及企业在年终发给职工的年终奖金等都要在合理的预算范围内。因为股利和奖金都是企业非工资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发放过多,有损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无论从短期看,还是从长期看,都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及就业。(五)反古典经济学的就业理论启示及借鉴可以说反古典经济学的就业理论对现实更具有指导意义。关于就业保证企业具有灵活的用人机制,加强人力资源部的建设,保证企业能够在第一时间招聘到合适的、合格的劳动力,同时求职者也能够自由灵活地选择适应自己的满意的工作岗位,从而充分地适应市场经济的竞争。政府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宏观调控,制定人口政策,一方面调整教育结构等来控制和影响劳动力的供给,另一方面,国家给与市场活动进行宏观引导,建立稳定的社会保障体系等措施来建立新型的劳动就业体制服务。四、结语总之,西方的就业理论对我国寻求解决就业矛盾的途径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同时我国还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不仅依赖市场机制来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社会经济总量增长,扩大劳动力的有效需求,还要有市场调控体制改善的制度保证,两者面相辅相成,不可偏颇。参考文献:[1]肖静.西方失业理论与中国的就业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6,(11).[2]刘加强.缓解西部地区城乡就业矛盾对策研究[M].重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3]罗恩立,孙定东.西方就业理论的演变进程剖析与借鉴[J].经济学与经济管理,2003,(2).[4]谭运进.西方就业理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商业时代,2005,(12).

一、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现状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张,尽管整个国内经济发展势头良好,每年都有较多的职位供求职者选择,但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形势却不太乐观,并且有日益严峻的趋势。从国家教委(教育部)公布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率数字来看,1999年一2007年大学毕业生就业率虽然保持了相对的稳定,但是由于逐年毕业生基数的增长,整个就业形势仍然不容乐观,就业形势非常严峻。二、大学生失业很大程度是由于结构性失业结构性失业是由于劳动者的技能结构与现有的工作岗位技能结构错位,造成失业与岗位空缺并存的一种失业现象。造成结构性失业的原因,可以从高等教育结构与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两方面来分析。(一)我国的教育体制改革远远落后于经济体制的改革,可以用“供给不足、结构失衡、体系不全、机制不活”来形容1.专业结构方面。从高校及其主管部门看,高校主管部门在专业数量和质量上宏观调控的力度不够。专业数量上未能保持结构的均衡。表现在一些进入门槛比较低的专业,由于这一类专业进入门槛比较低,故大部分院校都能够开办这样的专业,但是各高校水平参差不齐。有些专业由于社会需求量大,学生就业前景较好,导致各高校纷纷创办此类专业,进一步使得毕业生供过于求,加重了毕业生就业难度。2.层次结构方面看。高校偏重于本科教育,专科教育质量不高,用人单位的高学历倾向和毕业生的心理需求造成大学生结构性失业。并且用人单位有使用高学历倾向,也加剧了结构性失业。一方面在于某些地域经济发达,对全国各高校毕业生吸引力较大,导致各专业有大量毕业生在此地域求职,争相降低薪酬;另一方面在于有些用人单位为降低招聘成本,人为的提高学历门槛。(二)大学毕业生失业的结构性特征,从劳动力市场的角度解释。刘易斯在1954年系统地提出了经济发展过程中极具影响的“二元经济”理论,明确提出了各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普遍存在现象,即以主要为满足农村人口自我消费为主的传统经济部门与以大工业为代表的现代经济部门并存的“二元经济”。我国城市地区之间普遍存在着二元经济结构,城市的劳动力市场一般被分割为正规部门和非正规部门。所谓正规部门,它包括政府机关和大型企业,因为它能够提供较高的工资和稳定的就业机会,高学历者当然一拥而上。而非正规部门指工作没有保障、报酬低下且不稳定的一些个体企业和做一些临时性工作的打工者。城市非正规部门的工资水平虽然能够提供就业岗位,但低于正规部门的工资水平,因此部分大学生选择待业以期望获得正规部门的工作。三、解决当前大学生毕业即失业问题的对策对社会来说,“知识失业”较一般的失业形式造成的浪费更大,本来教育扩张就已经耗费国家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失业又使受过高等教育的劳动者处于闲置和半闲置状态中,造成人力资源的严重浪费1.国家要加快教育体制改革,从结构上进行宏观调控。我国的大学教育过分强调学科的系统性,大学生真正按照自己的兴趣和想法去选择和发展的余地却很少,因此高等教育和社会需求就很难取得一致。国家应强化对高等教育进行宏观调控的同时,市场化”取向改革。当前,要尽快建立高校专业信息预警机制,加强专业预测和调控的主动性,从教育总量适度超前于社会需求总量和保持两者的相对平衡的角度来规划高等教育发展的规模;教育主管部门在学科设置、教学内容和方法以及师资队伍方面,要注重以市场为导向,力争用新的专业人才催生新的产业,拉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2.高等学校要根据社会需求培养人才。高等学校在专业和课程设置、目标定位和人才培养等方面,要增强主动意识、竞争意识,着力打造名牌学校和品牌专业;要通过有效的整合资源,大力培育自己的核心竞争能力;加强市场调研,根据社会需求的变化,不断调整学校的专业结构、课程设置和招生数量,科学指导毕业生就业。3.合理调整就业意愿。“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大学生希望自己能找到一份很好的工作可以理解。但好职位的数量非常有限,大学生应该把眼光放得远一些,在不同层次和类型上寻找适合自己发展的空间。信息时代信息获取是十分方便的,大学生应充分利用周围的资源,如网络、学校就业服务中心、社会关系等,掌握最新的就业形势,结合自己目前的实际能力,不断调整自己的就业意愿,适度选择就业职位。4.制定用人单位的最低报酬标准,限制人才高消费。针对用人单位日趋攀高的人才高消费误区,一方面要加强政府的引导和调控,另一方面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职位分类制度。根据不同工作岗位所需要的知识学历和技能,制定强制性最低报酬标准,使得职能相称,人尽其职,人尽其用,以达到人力投资成本与回报相匹配。在当前,大学生直面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要特别重视敬业精神、诚信意识的培育和锤炼;要增强创业意识,培养创业能力;要消除职业歧视与基层鄙视的心态,自觉主动地调整就业期望值和心中的保留工资;要注重从现实出发,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投资和职业,不盲目追求好专业、高学历;科学地进行职业生涯规划,使自己真正成为命运的主宰者。参考文献:[1]赵晶.关注大学生结构性失业.第一财经日报,2005-08-02.[2]袁乐平,周浩明.失业经济学[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3]白蓉.当前大学生失业现象及其对策.中外企业家.2007年8月[4]徐勇,彭芳春,尹华阳 大学生自愿失业现象分析.先驱论坛.2005年7月[5]袁乐平.失业经济学[M].[6]吴王元,大学生结构性失业与高等教育结构关系分析,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年第7卷第一期

税收流失现象浅析毕业论文

国外治理税收流失的主要经验国外政府和税务部门采取的政策和措施具有积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综合世界各国防治税收流失的基本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我认为值得我国吸取借鉴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六点:(一)完善的税收制度1.实现税制改革和税制简化,以减少税收流失。20世纪80年代,世界性的税制改革就以降低税率、简化税制、拓宽税基为取向。如美国在1986年的税制改革中取消了60多项抵免税或扣除,仅就取消投资抵免一项,5年间可增加税收1500亿美元。2.保持合理的税收负担水平,减轻逃避税倾向。一般而言,税收流失与经济系统中的税负总水平之间存在着相关关系。这意味着,要想控制税收流失,税率不宜过高,甚至应有一定幅度的降低。另外,为了缓解税率爬坡引发的税负增加,国外还实行了税收的自动指数化调整,或定期的税收豁免等级上调,以抵消通货膨胀的影响,这样就减弱了纳税人通过逃避税缓解实际收入下降的动机。(二)健全的法律保障和严厉的税收惩罚并重许多国家制定单独的税收基本法,将税收征管的基本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保证国家税收不受侵犯。如日本于1959年颁布《国税征收法》和《国税征收法施行令》两项法律、法规,构成了日本国税征收的基本法律制度。它赋予了国税局行政执法权、国税优先权、纳税义务扩张权、加强征收权以及拖欠税款处理权等一系列权利并附有严格的刑事处理规定。法律的健全要求严格的执法。通过严厉的税收惩罚措施促使公众形成高度自觉的纳税意识,也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成功经验。税收惩罚措施一般包括经济惩罚和刑事惩罚两类。美国公司纳税人逾期申报,按应缴税额的5%-25%罚款,对拒绝税务人员审计的行为每次罚款500美元,对查处的偷税不但要收回所偷税款及利息,而且要处以75%的罚款,严重的要查封财产并判刑5年。这种严查重罚的做法,起到了杀一儆百的效果。(三)合理的机构设置各国在设置机构时十分注重效率和权责分明。大多数国家建立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它们有各自的职责权限,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业务联系,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税务机构内部按税收征管功能设置征纳、检查、行政、计划研究等科系。不仅如此,许多国家如美国、俄罗斯、意大利、日本、新加坡等还拥有一支税务警察队伍,负责查明和制止税务违法行为,侦察税务违法个人或税务违法嫌疑人,并采取有利措施避免国家收入流失。(四)分工明细的制度设计避免税收流失的有效性依赖于分工明细的制度设计。从大部分税收流失治理有效的国家看都有专业的制度规范对可能发生税收流失的环节进行制约。具体有:1.规范的纳税申报制度。(1)实行纳税人的登记编码制度。多数国家建立了全国性的纳税人登记号码,运用计算机管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2)运用不同的纳税申报表,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日本为鼓励纳税人诚实纳税,建立了蓝色申报制度。如实记账、正确计税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使用蓝色申报表,财务会计不够健全的一般纳税人则使用白色申报表。韩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绿色申报表制度。(3)纳税申报的同时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纳税的详细资料。(4)实行双向申报制度。2.严密的发票管理制度。世界各国税务机关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统一、严密的管理。除一般对纳税人向最后消费者销货不要求开具专用发票外,其他购销活动则都必须开具,从而使各购销单位之间可运用专用发票的各联相互交叉核对,起到相互牵制、减少偷漏税的作用。韩国财政部利用电脑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大规模的双向交叉核对,核对率占发票总额的40%,据此控制了增值税税源的85%.其他西方国家如英国、印尼等采取重点抽查核对的办法对纳税人偷漏税的企图也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3.有效的源泉扣缴制度和预付暂缴制度。对于个人所得税,许多国家主要采用源泉扣缴制,如加拿大、比利时、意大利、以色列、荷兰、新西兰、挪威、南非、瑞典都在税法中明确规定,对工资、薪金实行源泉扣缴;对于公司所得税,许多国家一般采用以自行申报为基础的分期预付暂缴、年终结算申报的课征方法。如美国规定,所有公司都必须自行预估所得额及暂缴税额、按季分期缴纳税款。预估时,一般以上年度应纳税额为预估基础,否则,如果预估暂缴税款低于本年度应纳税额的80%,就对低估部分加征短估金。(五)广泛、充分的税收宣传和高素质、高操守的中介机构为了强化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使众多的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积极、主动、准确地申报纳税,国外税务当局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工具和时机,大力组织广泛、深入、有效的全方位税法宣传工作,培养纳税人良好的纳税意识。由于纳税申报是一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纳税人光有较强的纳税意识是不够的,还必须有一支高素质、高操守的中介机构队伍为其提供良好的服务。由于有一支专业知识精深,职业操守良好的中介服务队伍,大大方便了纳税人和税务机构的工作,避免了税收流失的产生。(六)信息化的税收征管当今许多国家设置了计算机控制中心,并在全国各地形成联网,与其他各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形成比较广泛和严密的税收监控网络。如美国从60年代起开始在税务系统中采用计算机技术,目前形成了由东海岸国家计算中心和按地区设立的10个服务中心组成的电子计算机系统,负责完成纳税申报表处理、年终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纳税资料的收集储存、税收审查稽核、票据判读鉴定、税收咨询服务等工作。这不仅可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而且还可以强化监督管理机制,减少税务人员参与违法行为的机会,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偷逃税行为。总之,各国防治税收流失的实践,为我国治理税收流失提供了经验借鉴。在我国现阶段,税收流失现象严重、手段多样、成因复杂,从而决定了对税收流失的治理应该是全方位的而不是局部的。

税收流失是指在既定的税收制度条件下,国家对所有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应征收而未征收到的税款。理论上说,有税收就有税收流失,要对所有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税收百分之百地予以征收事实上是不可能的,而且从效率上也可能是不经济的。但这并不等于说税收流失就是合理的。税收流失作为对既定税收制度的一种背反,损害了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导致政府财政收入减少,因而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对税收流失的治理。1994年实行新税制以来,我国税收征管质量不断提高,税收收入快速增长,从1994年到23年,相继跨越5亿元、1万亿元和2万亿元大关。特别是从1997年起,税收增幅大幅度超过GDP增幅,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22年为,23年为,初步扭转了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偏低的情况。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几年通过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税收流失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治理。但据有的学者测算,我国税收流失情况仍然相当严重,自1995年至2年,每个年度税收流失的绝对额均在4亿元左右,21年,我国税收总体流失在32亿元至43亿元之间,约占应纳税款的3%以上[1](P1)。前些年一年一度的税收财务大检查,每年检查上百万户企业,违纪面都超过了5%,违纪大户的数量呈上升趋势,查获的违纪金额也越来越大。22年国家税务总局选择山西、山东、四川、河南4个省为重点地区,对白酒行业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检查白酒生产企业287户,有问题企业达218户,超过总检查户数的7%[2].研究税收流失问题,找出治理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我国税收流失的原因分析造成税收流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是造成税收流失的直接原因。税收是政府筹措财政收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主要手段,纳税是公民的法定义务。由于中国长期以来的人治传统,公民的法制意识养成缺乏传统的积累,以法治为核心的公民意识还未建立起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作为独立的市场利益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其本性,而尽可能地不缴税或少缴税,以减轻税收负担正是这种本性的体现。只要偷逃税的利益大于偷逃税的成本, 就会有纳税人铤而走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强了税法宣传,这种情况已明显好转,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人们的纳税意识仍然比较淡薄。(二)现行税收制度不完善,客观上为税收流失提供了条件。我国现行税制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确立的,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现行税制的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如增值税实行抵扣制度,形成生产、经营各环节彼此衔接、相互制约的机制,但对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等行业,由于执行难度大而被舍掉,使增值税抵扣的“链条”中断,为纳税人偷、逃税开了方便之门;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对外资企业实行普遍的优惠,造成内外资企业实际税负差别很大,刺激了内资企业逃避税收;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结果造成对工薪阶层的税收约束比较硬(因为有工薪发放环节的代扣代缴制度),而富人能够通过将大量的个人高收入放到生产成本支出里面去做账,或分散收入进行逃税,使个人所得税成为当前流失率最高的税种。税收优惠过多过滥,地区间、不同经济形式间纳税人税负差异较大,也为纳税主体规避税收负担提供了条件。(三)税收法制存在缺陷,不利于依法治税、应收尽收。我国目前的税收法规、制度尚不健全,使依法治税缺乏有力的根据。一是有法不依或有法难依,税务部门执法独立性难以有效保证。如地方政府为促进本地经济发展而进行的各种越权和随意减免税,成为税收流失的重要因素。二是执法不严。税收处罚的刚性不够,使税收流失行为关系人自身利益预期增大,刺激税收流失。在税收执法的过程中,税务机关往往只重罚款的查补,处罚力度偏轻,尽管偷逃税现象屡见不鲜,但是很少有人为此付出沉重代价,客观上使纳税主体违法行为的机会风险小于机会收益,助长了纳税主体的侥幸心理。三是司法不健全,保障不力。税务司法保障体系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税务机关对涉税犯罪等活动没有独立的侦查、预审、检察等权力,税务司法活动基本上依靠非专业的公、检、法机关执行,这使得《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税务机关所具有的种种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强制执行权等缺乏必要的保障手段而难以落实,并且由于受人员短缺、专业知识不足等的限制,税务犯罪案件立案、查处、结案的效率不高,影响了打击涉税犯罪的力度。(四)税收征管不力,使税收流失难以有效遏制。税收流失与税收征管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二者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我国税收征管工作不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某些征管制度过于简约、粗放,给实际操作带来难度。如现行税款缴付制度,以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为主,但是税务机关如何监控纳税主体的经济行为,如何保证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却没有相应的制度与之配套。二是征管人员素质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税收工作的要求。突出反映在“单一型”人才较多,既懂税法又懂财会和计算机技术的“复合型”人才较少。少数税务人员为了追求自身利益,以权谋私导致税收流失。三是征管手段和技术相对落后,使税务管理效率低下,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虽然现在税务系统已开始推行税收信息化管理,但尚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税源监控、堵塞漏洞的作用,而且还未能与工商、海关、银行和企业进行联网,制约了预防税收流失功能的发挥。个体私营经济由于证账不全,税收流失尤为严重。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针对有形产品而制定的以属地为基础的现行税法显得力不从心,因为电子商务具有无国界性、超领土化以及数字化等特点,造成税务部门难以追踪稽核,而加密技术的运用又使本已无形化的产品和账目更加隐蔽。(五)财政收入体系本身存在的缺陷,间接地导致了税收的流失。目前,我国的财政收入体系事实上由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以及体制外收入(各种摊派和非正规收费)组成。虽然各年预算外资金计算的口径有所变动,但数额巨大的预算外收入对税收收入的冲击则是不争的事实。还有一些单位和部门通过摊派、集资、收费等形式获得的体制外收入,它同预算外收入一样也对税基形成侵蚀,导致税收流失。在局部利益的驱使下,易诱发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出现重费轻税、“藏富于民”和越权减免税等现象。地方政府受地方利益的驱使造成的税收流失较之纳税人受自身利益最大化驱使造成的税收流失危害更甚,它以政府名义,体现的是局部利益而非个人利益,使检查、处罚的难度更大,而得利者往往心安理得,没有违法的自责心理,而且其涉及的面往往很广、金额很大。(六)税收征管过程中信息不对称,也是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一个突出原因。税收流失中的信息不对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纳税人以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为根本目标,受利益驱使,纳税人一般不会将自己真实的经营信息向税务机关和盘托出,而税务机关一方面由于要面对成千上万税源分散、收入渠道多种多样的纳税人,另一方面受人员数量、素质、稽查手段等限制,无法掌握纳税人所有真实的经济情况。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中(尤其是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只能部分掌握纳税人的信息,而出现了信息不对称。二是征税人与其管理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税务人员作为理性人有着个人的利益追求和价值取向,如果没有足够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税务人员就可能不积极主动地去及时收集纳税信息,严格依率计征和稽查处罚,甚至有可能与纳税人一起作假,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导致税收流失,而其管理机关往往难以及时发觉。三是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目前我国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的税收任务管理主要是上级机关下达指令性税收收入计划,但由于上级税务机关不能了解地方经济的完全信息和下级税务机关征税的努力程度,因而无法确定一个适当的计划征税额和对下级机关进行奖惩,下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时就有可能为谋取地方或部门利益而有税不收从而导致税收流失。(七)地下经济的普遍存在,导致税收流失严重。地下经济是世界各国共有的现象,在法制相当健全的发达国家,地下经济规模也通常占GDP的1%左右。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法制尚不健全,地下经济活动的规模更大。梁朋先生2年运用现金比率法和收支差异法对我国1985~1998年的地下经济和因地下经济导致的税收流失规模进行估测,认为地下经济规模占GDP比重1992年高达,因地下经济导致的税收流失规模从1985年的亿元上升到1997年的亿元[3](P11)。二、治理我国税收流失的对策建议治理税收流失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作,应当统筹规划,标本兼治,分步实施。当前,应采取以下治理措施:(一)加强税法宣传,树立公民正确的税收理念。树立公民正确的税收理念,是治理税收流失的基本前提。首先,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宣传海报、网络等媒介,向社会传播正确的税收理念,使公民在潜移默化中逐渐接受并形成一种自然而然的观念。除了通过媒体,各级税务机关还可以开展各种免费税务咨询方式,如电话咨询、传真服务、网页查询等;也可以在办税大厅甚至在一些公共场所如大型商场、车站放置一些免费的税收宣传资料,将新出台的各种政策法规及时地传递到纳税人手中。其次,税收宣传要有针对性,注重宣传实效。公民的税法宣传要从小抓起,并贯穿于成长的全过程,应借鉴美、日等国的经验,把税收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在大学税法应成为法律课的重要部分,把纳税义务教育作为公民基本素质教育的内容,不同对象税种宣传上也要有针对性,如对工薪阶层主要宣传个人所得税法,对农民宣传“费改税”后的农村税收政策等。第三,税收宣传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具有持久性,应持续、稳定、系统地开展下去,而不能仅局限于一年一度的税收宣传月。税收宣传要达到“为税收工作创造良好环境”的实效,而不是搞华而不实的“花架子”,只有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税收宣传才有意义。(二)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稳步推进税制改革。目前不宜一次性出台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多项税制改革措施,而应把主要精力放到对现行税制中一些具体规定的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落实上来。完善和规范增值税,一要扩大其征收范围,将构成企业外购成本的运输业及与增值税“链条”紧密相关的建筑安装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二要全面监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逐步扩大其防伪税控系统的应用范围。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一方面应将一些高档滋补、保健药品和一些奢侈性的高档消费行为如高尔夫球、游艺项目等列入消费税税目,另一方面应调整消费税的税负结构,调高白酒、啤酒和含铅汽油的税率,适当降低非奢侈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化妆品的税率,提高消费税总体收入水平,增强其调节功能,为增值税转型提供税收收入方面的支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对工薪所得适当降低税率,对劳动报酬等隐蔽性较强的附加性收入提高税率,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的控管,强化收入申报管理,消除个人收入来源隐性化的做法。完善税收优惠,一要按照“尽量少的优惠减免,尽量规范明确的形式”的原则,压缩目前太多太滥的税收优惠减免。二要改变目前根据纳税人经济成分、性质、组织结构不同而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减免的做法,全面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创造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三要转换税收优惠和减免的形式,由主要采取直接税收减免、优惠税率的方式向更有利于鼓励再投资的加速折旧、投资扣除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转变。同时,要加强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健全,如税收优惠的审批权、监管权等,以防止过多过滥的局面重复出现。在时机成熟时,再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制改革。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将目前实行的内、外资两种企业所得税合并改革为法人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统一税率,统一税基及计算标准,统一税收优惠,公平税负;改革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适当提高扣除标准,应考虑住房、养老保险、教育和赡养人口费用的扣除,并适当照顾弱势群体,建立个人收入应税申报制度;改革农业税,全面取消农业特产税;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遗产与赠与税、物业税,适当降低流转税与所得税的税率档次,简化税制结构,等等。(三)加强税收征管体系的建设,加大对偷逃税的处罚力度。主要内容是:(1)抓好税源的监控和管理,这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有效措施。为了加强税源的监控,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工商部门的配合,定期或根据需要从工商部门了解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以核实纳税人是否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同时,逐步建立统一的纳税人登记号码制度,可考虑将工商登记号码、海关护照号码、税务登记号码、银行存款号码(或信用卡号)与身份证号码相统一,并用计算机与工商、海关、银行、企业等进行联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监控的死角和盲区,减少税收流失。(2)强化税务稽查,提高稽查水平。应把日常税收稽查、重点稽查结合起来,注意分析税收流失的重点环节,提高打击税收流失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和健全税务稽查工作中选案、检查、审理和处罚四个环节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的稽查制度,以在稽查人员之间形成权力制衡机制,防止贪污腐败现象。培养一批专家型的税务稽查人员,改善稽查装备,提高稽查办案人员的稽核能力。加大稽查频率,增大偷漏税被发现的概率。(3)加快计算机应用步伐,建立完备的网络监控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加快网络建设,尽快在税务机关内部实现数据资源的共享,同时建立起严密的监控体系,破除原有的信息不对称,强化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监控,增强税务机关内部的制约和监督。加快各类税收软件的开发,提高税收征管稽查的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尽快建立全国性的国际商情网络与信息情报中心,通过该中心搜集信息,为反避税工作提供信息和依据。(4)加大对各类涉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税法的威慑力。要切实落实税法,纳税人发生偷逃税等行为,一经查实,应予重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决追究,以维护税法的刚性,提高不遵从税法的成本,增大违法风险。同时,税务机关要严格执法,在依法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的同时,也要杜绝滥用处罚权现象的发生。(5)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税务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税务队伍整体素质。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激励税务人员依法征税、文明服务,严肃查处以税谋私的行为,加大税务人员违规风险和机会成本,堵塞税收流失的内部漏洞。(四)健全税务司法保障体系,遏制税收流失。应出台单独的税收基本法,将税收管理的基本内容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保证国家税收不受侵犯。此外,可效仿国外的普遍做法,建立专门的税务警察和税务法庭,加大打击税收犯罪活动的力度,以提高对涉税犯罪行为的查处率,从而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维护税收秩序。(五)加强部门协作,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在实际工作中,应加强与工商、银行、技术监督及公检法等部门的配合,加强国税、地税之间的协作,对具体内容和要求都应有明确的规定,对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硬性的要求。同时,健全税务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内部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公民积极举报各种偷逃税行为,形成社会性协税护税网络,使偷逃税行为无藏身之地。(六)规范政府收入形式,加快进行清费立税改革,增强政府收支的透明度。统一政府财政,清理和整顿预算外收入和体制外收入,将体现政府职能的部分纳入预算管理;积极推进规范政府收费的改革,对于地方政府的收费,该归并为税收的实行费改税,不能归并为税收的,严格按照政府的收费制度,该留的留,该取缔的坚决取缔,消除目前各种收费对税基的侵蚀,切实减少税收流失。

1.摘要的字数摘要字数要求在300~400字之间.2.摘要的基本规范(1)应以第三人称写作.摘要是完整的短文,具有独立性,可以单独使用.即使不看论文全文的内容,仍然可以理解论文的主要内容,作者的新观点和想法以及论文所要实现的目的,采取的方法,研究的结果与结论.(2)叙述完整,突出逻辑性,短文结构要合理.(3)文字简明扼要,不容赘言,采用直接表述的方法,不使用不必要的文学修饰,做到用最少的文字提供最大的信息量.(4)摘要中不使用特殊字符,图表以及由特殊字符组成的数学表达式,不能列举例证.3.摘要的内容构成要素目的,方法,对象和结论称为摘要的四要素(1)目的:毕业论文研究的范围,目的,重要性.(2)方法:毕业论文的使用了哪些研究方法(3)成果:陈述毕业论文研究成果.(4)结论:通过对问题的研究所得出的重要结论及主要观点(简写),4.毕业论文摘要样例(论文题目:个人所得税流失问题的探讨)摘 要:自1993年统一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收入的增加成为我国目前增长速度最快的税种.但同时个人所得税也是我国税收流失比较严重的税种之一,因此对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机理的探讨,流失规模的测算显得尤为重要.运用数量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黑龙江省为例初步测算个人所得税流失的规模,证明税收流失的严重性,解释个人所得税流失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税收制度的不完善,税收法制建设滞后而造成的收入分配机制扭曲,加之信用制度缺失,传统文化的惯性等诸多原因加剧了税收流失的规模,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提出尽快出台税收基本法,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及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对策建议。(以上内容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第1篇:基于C2C模式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析

在如今这个社会,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发展愈演愈烈,传统的商业形态发生转变,加速了国与国之间商品的流通,也促进了国家贸易的全面展开。电子商务其模式主要有:B2B、B2C、C2C等。目前我国主要的C2C模式网站有:淘宝网、乐酷天、拍拍网、易趣网等。C2C交易模式及其灵活自由,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在线网站寻找自己想要的产品,通过第三方支付工具来确保其安全性,所以C2C在我国发展迅速。从1998年开始成立第一家C2C交易模式以来,到现在2015年截止,据淘宝官方统计已到达1000多亿元的年交易额。由于我国C2C模式下电子税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税款的流失。加强与完善电子商务税收不仅使国家财政收入得到增加,也有利于经济发展迅速。

模式下的税收现状

其一,运行C2C模式的人群主要是中小型卖家,由于大部分是个体经营,店铺规模较小,他们开设的店铺也没有在工商局进行注册登记,使征税难度大。C2C模式虽说是个人对个人的买卖交易,但是在交易过程中卖方在出卖商品可能会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当卖家出卖产品达到一定数量,又会涉及个人所得税等,然而在C2C模式下的征税主体、科目、范围都难以确定,因此并不能适用,所以一直以来也未纳入征税范畴。

其二,由于跨境购物也变得越来越频繁,许多在外留学或者移民的人会通过C2C模式进行网络交易,因为价格便宜并且有了质量保证,消费者更多选择网络代购或者真人代购。而从事代购的商家都用各种方法规避关税,海关也只是对部分物品进行抽样调查。截至2015年上半年,中国代购规模超过百亿,税收流失几十亿元。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仅2015年上半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量为2万亿元,同比增长,占我国进出口总值的,而C2C模式关税流失问题极其严重,需要得到政府的广泛关注。

税收问题产生的原因

税款征收主体确定困难

传统的税收对纳税人、征税主体、税收种类、课税对象、征税地点等要素有了相关要求,但是在C2C模式下,无论谁都可在交易网站注册不真实的个人资料,发布商品信息,进行网上交易,而交易二人的信息隐藏性较深,纳税主体无法确定;交易过程中让纳税地点也较难界定;存在无形商品,税务机关无法找到征税对象,使得课税对象性质模糊。比如最近火热的微信朋友圈销售商品也是典型的C2C模式,交易进行中并不知道买卖双方是通过怎样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地点与是否交易成功也不得而知,这些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都出现了不确定性,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撼动了传统税收制度的根源。

税款征收科目认定困难

传统的税法征收对象和C2C电子商务的征税目标有所不同,前者是有交易的轨迹,很容易就可以确定交易的类型和税率,然而后者是以信息为重要模式。商品存在在线销售和离线销售两种形式,在线销售比如收听音乐,图书,软件等都可以通过网络下载销售给客户,而这种销售方式究竟按照销售货物的增值税17%来征收,还是应该按照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5%,现阶段的C2C商务税法并没有具体要求。

税款征收监管困难

在传统的交易中,税务部门可以通过企业的票据、合同对企业的营业额、利润等进行明确,并通过银行了解纳税人的真实信息。在C2C模式下,相关交易和费用的支付都直接通过网络,而网上传输的载体又是以电子信号为主,基本上所有的交易信息与交易过程的记录都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在网络中传递。然而电子商务是无纸化交易,缺乏纸质的证据,电子交易的凭证又比较容易篡改,税务局不能通过解析这些数字信号来判断交易对象和交易金额情况,税收部门就无法查明实际运行形式,明确逃避税收的具体状况。

税收期限和管辖权认定困难

电子商务的交易场所和交易地点等概念无法明确,虽然有明确规定纳税期限,但C2C模式下产生纳税时间根本无法确定,导致纳税期限的规定就不能实施。电子商务C2C模式,存在国际之间商品的交易,这就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其一,两个甚至更多的国家可能同时参与到一次交易中,如果涉及交易的国家都对其征收所得税、流转说,就会导致重复征税。其二,避税港的存在会使得部分跨国公司利用避税港的优惠政策来进行避税,特别是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这会导致涉外税收大量流失。

税收征管策略

改革及完善现有税法相关法律

C2C新型商务模式的出现,对于电子税收方面有较大的改革和完善,现有的税法法律法规并没有提出针对性的政策来适用于C2C模式。较快建立起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法律结构与框架,补充针对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明确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应缴纳什么税费;依照什么身份来缴税;在哪里纳税,让税收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有法可依。制定C2C模式税收法律法规时,必须要搞清楚交易两方的本质需求,而不是把交易的形式作为侧重点,否则依然会于事无补。

实行电子化税收制度

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的税务体系不能满足现状,推行税务系统电子化,以此来弥补传统税务系统的不足。首先,应当让网络与税务机关、银行等相对接,共同合作的同时且各自行使其监管效能。其次,制定C2C电子商务网上登记,实现无纸化式的电子申报制度,纳税人在进行网上交易之前需要使用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填写有关个人信息资料来办理C2C税务登记,便于税务机构进行监管。再次,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开发出简易操作并且拥有较多功能的电子征税软件,可以使交易发生时按照交易种类和金额大小,按照以定好的计税依据进行计算,再提醒纳税人进行纳税。这样既减少了税务人员的劳动力,又可以阻止漏税、偷税。最后,采用统一的电子税票。现阶段C2C电子商务基本不开具发票,应当规定在交易完成后,必须开具统一的电子税票,已适应票据无纸化的特征,使税务机关在网络上便于核查。

加强国际间针对国际税收管辖权问题的交流与合作

当今世界经济快速发展,中国的电子商务也必然会是一个飞跃,我国在制定C2C税收政策要捍卫自身税收利益的同时还需尽力和国际之间加强合作。国际电子商务存在很多税收方面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大多需要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沟通协调甚至是妥协,商务部应该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的税收研究和国际会议交流,统一各国的政策立场,构建国际电子商务网络体系来解决税收问题。在出台国际电子商务相关法规之后,对有争议税收可以做到有法可依,避免无谓的纷争和矛盾。

第2篇: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及对策探讨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据中国电子商务中心发布的《2014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万亿元,同比增长。其中,B2B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10万亿元,同比增长;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万亿元,同比增长;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250万人,由电子商务间接带动的就业人数已超过1800万人。中国经济发展“电商化”趋势日益明显,无疑是中国经济的一个新增长点。但是由于我国相应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不够完善,造成税收流失问题严重。因此探讨如何规范电子商务税收秩序,引导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电子商务特点以及引发的税收问题

(一)数字化、信息化、无纸化

与传统以纸质化会计凭证为交易证据不同,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交易过程及所涉及的票据均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不涉及现金流的使用,减少了作为征税依据的纸质凭证。

电子商务的数字化、信息化导致征税对象难以确定,并对不同税种造成不同程度的冲击。依据税法规定,根据交易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将征税对象分为有形商品、劳务和特许权,但电子商务的数字化和信息化模糊了征税对象的性质,难以区分商品、劳务和特许权。电子商务采用在线销售方式,基于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传送销售,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这对增值税的冲击表现为征税时适用的税种发生了变化。对于网上销售无实物载体的纯数字化产品(如电脑软件),征收的税种由增值税变为营业税;电子商务在线交易数字化产品,钱货的交付均在网上完成,海关难以获得传统票据来掌握此类交易,海关征税的税基不存在,使海关的征税变得十分困难。而且无纸化的电子商务使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获取,极大冲击了以传统纸质会计凭证为依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体系。

(二)虚拟性、隐蔽性

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商贸方式,交易全过程都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完成,使交易主体、场所、商品或者服务等均虚拟化,使得纳税主体难以确认。

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征管工作时,必须首先确定纳税主体以及相关的交易信息,但是对于电子商务中的经营者而言,只要交纳一定的注册费用,就可以拥有自己的网页进行电子商务交易,交易双方无需见面,传统意义上的有形仓库和经营场所均被网络虚拟化,纳税机关很难确定纳税主体及应税事实,经营者也很容易逃避工商登记。依据税法规定,营业税按照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营业税的课税地点,但是电子商务的虚拟化使劳务发生地点难以界定,削减营业税的税基,造成税收流失。我国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但在电子商务中,互联网的虚拟化难以确定“我国境内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更是无从谈起。

(三)国际化、快捷化

互联网的全球化使电子商务打破地域限制,计算机的自动化极大地缩减了交易时间,减少了交易环节,降低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但是传统的流转税的多环节纳税体系难以适用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快捷化使交易的中介环节减少甚至消失,以致课税点的减少,侵蚀税基,导致税收流失。

电子商务的国际化加大了营业税课税地点确认的难度。电子商务中的远程劳务具有消费地和提供地相分离的特点,致使劳务发生地难以确认。当发生跨国劳务交易时,如果以劳务消费地为课税地点时,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时,则应征收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则不应征收营业税;而如果以劳务提供地为课税地时,则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服务需要缴纳营业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服务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三、国内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比较

(一)中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两大困境”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制建设落后于电子商务征管的需要,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亟待完善。虽然近几年我国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进行规范,但是可操作性不高,《税收征管法》在电子商务的立法方面存在很大的漏洞。

1.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困境。《税收征管法》没有明确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是否应该进行税务登记,亦缺乏电子商务登记方式的规定。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但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则应该在第三方平台进行实名登记。“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缺乏明确规定,可操作性有待商榷。

2.电子商务税务稽查困境。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数字化,交易中涉及的电子凭证具有可修改性,这使得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征管稽查工作时失去基础。虽然《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进一步确定了电子发票的效力,但是此办法并非针对网络购物和电子商务征税,而是为了规范发票使用和税收征管。因此,针对专门规范电商在具体操作中不主动开具发票、篡改发票等形式偷逃避税行为的相关规章制度亟须出台。

(二)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主要政策法规

作为电子商务发源地的美国,从电子商务发展初期,美国各级政府就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积极制定规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法规政策。

1.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自1995年以来,美国政府出台一系列电子商务税收政策。1995年,美国政府研究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政策,并成立了电子商务工作组和经济分析局,收集信息作为今后征税依据;1996年美国财政部发布《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白皮书,主要规定了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遵循原则、税务管理方法;1997年发布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确立了税收中性、透明、与现行税制及国际税收一致的原则;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规定连续三年的免税期限,并确定属地征税等原则以避免多重课税和课税歧视;2000年美国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再次通过的《互联网免税法案》延长了免税期限;美国国会于2004年又通过《互联网税收不歧视法案》扩大了免缴互联网接入服务税范围;2013年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市场公平法案》,该法案规定在简化各州征税法规前提下,对电商企业征收地方销售税和使用税,移动应用开发者、云计算服务音乐与电影等数字产品的下载领域也被纳入征税范围。

2.美国电子商务税收监管体系。美国政府成立专门机构对电子商务征税进行调查分析。1995年美国成立的电子商务工作组和经济分析局,专门研究与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该工作组的决策信息是由另设的三个政府机构提供:美国普查局提供电子商务数据统计信息;美国经济分析局分析电子商务产业增长与税收变动效应;美国劳工统计局记录电子商务行业劳务数据。通过多方面获取大量电子商务信息统计,以确保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合理性和适用性。

(三)欧盟及韩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情况

1.欧盟。欧盟主张对原有税收征管条款进行补充修订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欧盟颁布的电商增值税新指令,将此前非欧盟居民企业向欧盟个人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不用缴纳增值税的规定修正为非欧盟居民企业,不管是向欧盟企业提供电子商务,还是向欧盟个人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都要缴纳增值税,以平衡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2008年欧盟通过新的增值税改革方案,规定由收入来源国开征增值税。欧盟对电子商务征税采用代扣代缴方式,欧盟成员国采用一种自动扣税软件,该软件将用户申请和用户银行卡绑定,在交易进行时,该软件自动计算消费额和税额,扣款成功后,将消费款划至公司账户,将税款划至税务部门,并将税务信息传至网上税务监控中心。欧盟实行的电商税收优惠政策是在对年销售额在10万欧元以下的非欧盟公司免征增值税。

2.韩国。韩国为了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保护各方的权益,于1999年颁布《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规定以前相关法律规章也适用于当前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为保障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监管的多头监管电子商务交易行为。韩国为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实施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收入减免的年度电商交易额;对于境外网购有形商品的购货款与运费之和低于十万韩元的,免征进口税;对于网上输出娱乐、教育软件等电子物品视为出口,免征关税。

四、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的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法体系

通过对国内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和经验分析,可以看出,完善立法是解决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的重要前提。电子商务市场与传统市场存在相似之处,只需要对原有税法条款进行适当的补充修改,就可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公平的运营环境。

在税收实体法中,应进一步明确规定征税对象,无论是有形商品、无形商品、数字化产品或线上交易和线下交易,都应该统一纳税,享受同等的税收待遇。如美国在最近颁布的《市场公平法案》中明确将云服务等纳入征税范围之内,我国应在税收法案中对征税对象明确界定。依据电子商务特征对各种税种的冲击,应对各税种的征税规定进行一定的调整,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特征。关于增值税的调整,首先应规范电子发票。基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征管中的重要性以及电子发票在当前电商蓬勃发展的经济环境中日益重要的作用,在现有的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中补充专门针对电子商务发票管理的新规十分必要。如新规中明确以电子签名保障电子发票开具内容的真实性、开具电子发票的企业需到税务部门备案以供稽查等。其次应重新界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由于电子商务数字化特征,使很多劳务和商品数字化,以致难以区分商品和劳务。对此,可以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大,亦符合营改增的政策指向。关于关税的调整,短期来看,为了鼓励国际贸易自由化,应对电子商务的关税进行减免,但是从长远来看,为避免关税的流失,应引入先进的技术平台,组建网上海关征管电子商务的关税。

在税收程序法中,针对电子商务虚拟性和国际性造成的税务登记困境以及《税收征管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办法》对此方面规范不足,必须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进行特殊规定管理,并与电商注册网页、域名的管理进行协作,如企业进行注册登记时,应将注册域名、服务器地理位置等材料进行报送,税务机关应据此核发登记证并进行特殊管理。电子商务税收缴纳方式可以参照欧盟代扣代缴体系,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按一定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应纳税收。

(二)加强电子商务运行监管,优化发展环境

根据国外税收监管的经验,大致有政府加强监管和政府减少干预两种方式,比如韩国实行多级政府联合监管,就强调了政府在电子商务税收监管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应根据国情,加强政府对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整合各部门力量,进行多方面的监管。

在国家层面应该成立专门监管电子商务税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子商务税务管理的统筹工作,收集整理全国电子商务交易信息,下发给各级负责单位机构;开发电子商务征税软件,推进电子凭证的管理,以技术手段保证电子商务的税务监管。开发的征税软件应攻克电子票据可修改的弊端,以保证电子票据信息的真实性,同时,应充分利用云计算来保存数据,防止数据丢失,保证数据的持久性和可查性。管理部门应该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合作,如联合开发相关应用软件,在电子商务网络支付贸易发生时,可以提醒相关企业纳税,管理部门也可以据此应用软件收集电子商务数据。电子商务税收管理部门还应该加强与第三方支付的合作,因为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交易大多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的。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大数据系统,通过与金融等相关部门的合作,监控电子商务交易的全过程,掌控电子商务交易额,防止逃避税行为。

地方的税务机关应负责核实专门管理部门下发的相关信息数据,对地方电商进行分类监管,以地方物流信息和社会信息为辅助,形成完整的监控信息链,并利用社会媒体力量,严打电商不合规的纳税行为。

(三)实施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

借鉴国外的电子商务征管经验,各国对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都实行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电子商务处于蓬勃发展阶段,其作为经济发展的一个新增长点,对于缓解就业压力、增强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实施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稳定发展。

美国实行的《市场公平法案》规定,对国内远程年度销售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电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除部分销售额的税金,即电商企业可以申请豁免销售税。我国应依据电商规模的大小,设置不同的起征点,同时应根据电子商务的社会效益和利润率的实际情况来设置网络交易的税收起征点。韩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电商企业的交易额中减免部分收入,我国可借鉴此法,对刚起步的电商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对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免税或者直接免税,同时结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鼓励创业,促进就业。为促进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的发展,可以对提供国际型产品的电商企业实行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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