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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毕业论文3000字

发布时间:2024-07-03 05:23:43

公司法毕业论文3000字

法律对不同类别企业的具体需求,如设立的条件、设立的程序、内部组织机构等来组建企业。关于企业的种类,我国《公司法》、《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有相关规定。企业种类的确定一般有两个标准,即学理标准和法定标准。学理标准是研究企业和企业法的学者们根据企业的客观情况以及企业的法定标准对企业类型所作的理论上的解释与分类。这种分类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性,但学理上的解释对企业法的制定与实施有着指导和参考作用。法定标准是根据企业法规定所确认和划分的企业类型。法定的企业种类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性。但因企业的类型不同,法律对不同种类企业规定的具体内容与程序上的要求也有很大区别。企业法定分类的基本形态主要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法律对这三种企业划分的内涵基本作了概括,即企业的资本构成、企业的责任形式和企业在法律上的地位。从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我们基本上按所有制形式安排企业立法,划分企业类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也将把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作为我国企业的基本法定分类。我国已颁布《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我国法定分类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此外,在我国还可以按照经济类型对企业进行分类。这是我国对企业进行法定分类的基本作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目前有国有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涉外经济(包括外商投资、中外合资及港、澳、台投资经济)等经济类型,相应我国企业立法的模式也是按经济类型来安排,从而形成了按经济类型来确定企业法定种类的特殊情况。它们是:国有企业这是指企业的全部财产属于国家,由国家出资兴办的企业。国有企业的范围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所举办的企业,也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或核发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及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社会团体,还包括上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所举办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这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出资举办的企业。它包括城乡劳动者使用集体资本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部分个人通过集资自愿放弃所有权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私营企业这是指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有法定数额以上的雇工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在我国这类企业由公民个人出资兴办并由其所有和支配,而且其生产经营方式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雇工数额应在8人以上。这类企业原以经营第三产业为主,现已涉足第一、第二产业,向科技型、生产型、外向型方向发展。股份制企业企业的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者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而构成的企业。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组织形式。某些国有、集体、私营等经济组织虽以股份制形式经营,但未按公司法有关既定改制规范的,未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的,仍按原所有制经济性质划归其经济类型。联营企业这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则要承担连带责任。外商投资企业这类企业包括中外合营者在中国境内经过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营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也包括由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按我国法律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经中国有关机关批准而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还包括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单独投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外资企业。港、澳、台企业这是指港、澳、台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在大陆举办的企业。在法律适用上,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为依据,在经济类型上它是不同于涉外投资的经济类型。股份合作企业这是指一种以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相结合作为其成立、运作基础的经济组织,它把资本与劳动力这两个生产力的基本要素有效地结合起来,具有股份制企业与合作制企业优点的新兴的企业组织形式。其他标准分类按规模分,企业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按组织机构分,企业分为:工厂,公司

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劳动债权的优先权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经济法思考 论集体谈判制度

1、论文指导应该是你导师的职责。2、我觉得你所选题目范围有点大,不太好写。比如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又包括上市公司,他们的资本制度是不尽相同的。3、论文当然应该按照新颁布的法律来写,可以与旧的公司法和国外的制度进行比较。

我手里有一篇我用过的 关于我国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分析 是原创的 你需要的话找我吧 当然了 付些辛苦费你是要的哦

公司法相关论文范文3000字

在众多法律中, 公司法 的作用是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 措施 。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法相关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谈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问题

摘要:随着 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不断 发展 ,各种利益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各方面的利益调整和 法律 诉求不断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提高公司竞争力,成为 热点 问题。本文拟从法律风险防范理念、风险源控制、防范机制的构建及维护等方面加以分析,探索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公司 法律风险 防范体系 探讨

中国 加入WTO之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公司所面临的市场竞争愈来愈激烈,陷阱也越来越多,正所谓机遇和挑战同在,风险与利益并存。如何控制风险,使公司以最小化风险去实现最大利益,成为所有公司面临的新课题。从 历史 和现实来看,公司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前两种风险分别是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往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控性。

而法律风险往往是因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而引起的公司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常常会给公司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甚至是灾难性、颠覆性的损失,这种法律风险,通过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能够防范的,具有可控性。因此,一个 现代 企业 的领导人必须把引领企业发展的能力同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相匹配,否则很难谈上有真正的发展。可以说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公司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树立正确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

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 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实行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 工作原则。笔者也认为公司首先应当树立以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

1. 事先防范是基础。

事先防范就是公司自身的免疫系统,能够使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如果不做好事先防范工作,等到法律风险已经产生并造成重大的损失才寻求弥补,即使是请来了名气再大的“空降兵”,结果也于事无补。因此,事先防范工作是基础,是最重要的,这个理念一定要牢固地树立于公司领导人头脑中。

2. 过程控制是关键。

公司的业务起于谈判签约,之后是履约。谈判签约时法律顾问参与, 合同签得非常完美,对我方很有利,但是合同签完之后,在履约过程中,法律顾问也不参与了,其中双方来往的信函或者为某些履约细节形成了诸多的会议纪要,用法律的眼光去看待这些信函或会议纪要,它们就是原合同的重要补充部分,甚至足以变更原合同条款的约定。

这些过程必须有法律专业人才去把关,但在多数的公司业务运作过程中,往往大都注意合同谈判签订的阶段,在履约阶段的变更往往无人注意,最终导致法律风险产生,给公司造成损失。因此过程控制也是防范法律风险中的一个重要阶段,足以引起公司的重视。

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构建适合于本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目标就是要形成由公司决策层主导、总法律顾问牵头、企业法律顾问提供业务保障、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责任体系。

1. 从公司 规章制度 入手,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确保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化。

完善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公司决策和经营管理行为,建立健全风险识别、监测控制和防范机制,使风险管理日常化、制度化,把风险防范工作贯穿于公司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因此,公司规章制度从制订、审核到修改,必须有法律专业人才参与,确保公司规章制度合法合规、 科学 高效。在公司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企业法律顾问也应参与,坚持制度管理,重视提高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加大制度实施的监督力度,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2. 从机构建设入手,构建由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构成的三级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是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核心。

总法律顾问负责领导本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企业应保证总法律顾问作为决策成员出席企业办公会议以及涉及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会议。企业应当建立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具体处理本企业的法律事务,法律事务机构对企业总法律顾问负责。

企业法律顾问是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专门人才,应积极履行法律咨询服务、法律审核把关、法律监督管理的基本职责,企业应当保证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企业经营业务的知情权和法律审核权,为企业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自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来,目前全部央企都设立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

据调查,笔者所在的河南省省管企业中,大部分都设立有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也有一部分有实力有影响的大型省管企业设立了企业总法律顾问,按照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理念的要求,运行效果良好。

3. 加大对员工 法律知识 的培训力度,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公司单靠几个法律顾问从事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公司设立、生产、经营、管理的每个环节,法律风险无处不在,每个环节上从事不同工作的每个员工,都应当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实际上,公司从购买原材料到生产环节,再到销售环节、货款回收环节、 财务管理 环节,各种法律风险不同程度地存在,这就要求公司每个员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每个员工都应当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最起码脑子中应当有一根“法律弦”,所以公司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提高其法律素质,是完全有必要的。

三、重点抓好 合同风险防范和 法律 风险评估 工作

公司的生产经营目的大多是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去实现的,合同风险是公司最主要的法律风险源之一。公司决策者或法律顾问只有对预测到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才能作出正确的决策,将公司法律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

1. 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的首要目标在于有效防范合同纠纷,努力做到零诉讼,以有效降低公司经营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笔者结合所在公司的实际情况认为,合同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需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应当全面梳理公司的合同风险。从客户分类、业务分类、交易模式分类出发,综合考虑产业链风险、 政策法规 风险,对公司的合同进行全面梳理,明确从哪一角度出发更适合公司合同的法律风险分类 管理。

第二,设计本公司合同模板。在对公司不同类型的合同进行归纳 总结 的基础上,建立合同模板。

第三,合同操作指引及风险提示。对合同模板的具 体操 作和操作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一步作出详细规范。

第四,合同流程管理。包括:签订前管理、签约管理、履行管理、凭证管理、预警管理、评审管理。

第五,合同培训。

2. 公司法律风险年度评估 报告 。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构是公司商业风险管理的长期方案和目标。公司法律风险随着公司外部的法律风险 环境和公司内部商业战略的调整而不断地发生变化。公司的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后,法律风险应当重新评估,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也要做相应的调整。

例如《公司法》修改之后,很多原来适用的商业活动规则都将发生变化,公司章程修改就被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这时,本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公司重大重组项目风险防范体系、公司法律风险预警机制都要作出相应的调整。此外,公司外部产业链变化、公司内部商业战略调整、商业安排调整都将使公司法律风险发生变化。

因此,公司有必要经常性地对公司法律风险进行评估。通过全面调查和梳理公司经营所涉的法律事项,并就公司年度商业安排制定出法律风险防范重点,提出防范预案。

主要内容包括:尽职调查、风险披露、方案论证、预案设计等内容。因此,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不是固定的,而应该是动态的,随公司内外部环境变化必须适时作出调整。调整之前的法律风险评估是前提,这也是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重要内容,必须引起公司的高度重视。

四、重视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维护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形成之后,还须进行日常的维护,这里面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培训。公司的管理层甚至是每个员工,都身处这个防范体系当中,每个人都是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子,在哪个环节上出问题都会给公司造成损失,所以有必要让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中的每一分子都熟知与其岗位相关的操作流程,这就需要进行培训,只有让每一分子自觉地按流程办事,才能保障不出差错;二是解释答疑。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问题,员工甚至管理层遇到某些特殊的问题不知怎么办,这里就需要法律专业人员解释答疑,以保障体系运行不出偏差。这种防范体系的日常维护应由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来执行。

总结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是十分重要、十分艰巨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公司高层高度重视,各个部门密切配合,才能构建好、实施好。只有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各个环节运转良好,公司的法律风险才能得到有效控制,才能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从而降低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本,以最低的风险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律比较与适用

内容摘要:对现代企业而言,资本是公司的“灵魂”,独立是公司的“基石”,资本充足是公司独立的前提与保障。对于公司资本不足,很多国家是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予以解决。我国目前虽未引入这一制度,但随着公司制度的日益完善,有必要对资本不足所引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条件进行论证和探讨。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认 资本制度 资本不足

现代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必须要有足够的资本,为其经营风险提供保障,即“公司的资产必须达到合理的范围”。当公司资产与该公司具体经营运作可能带来的风险明显失衡,亦即公司资本不足时,就有可能导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

从资本制度的适用来看,不同法系国家的判定标准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实行法定资本制,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不足会导致设立无效或被撤销,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多与其他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结合,以便共同判断是否适用“直索责任”。英美法系国家大多实行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时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并不严,一般都无明文规定,判断是否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大多根据公司经营的事业要求,考察股东投资是否显著不足。而日本、法国等国实行折衷资本制(又称认可资本制),介于上述两种资本制度之间,在授权资本的基础上,对首次出资数额、授权发行的期限等加以限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往往比较低,一般企业都能达到,因此,资本是否足够不是以达到法律要求的资本最低限额为标准,而应与企业的经营相联系加以判断以准确衡量资本充足与否。

从合同性质来看,资本不足作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因素时,针对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的效果不同。合同之债案件中公司资本不足,对公司的法人格一般予以承认,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合意的结果,当事人应当能够预见合同所带来的风险,因此,对资本不足缺乏足够了解的过失不能要求对方全部承担,但如果股东以欺诈的方式使其他人错误地估量了公司的财力,可能导致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侵权之债案件中,资本不足通常是公司法人格被否认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债权人被动地进入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之中,并无注意的责任和相应的选择权,特别是当股东转移公司资产造成其偿付能力减少,不足以清偿侵权之债时,可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而毋须考虑公司是否存在规避债务的恶意。

我国法律对公司资本不足的相关规定

我国公司资本严重不足的情形大量存在――既包括在公司设立之初,通过虚假出资证明等形式,也包括在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过程中抽逃资本,使公司陷入空壳经营的形式。而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人格等制度,公司虽然资本严重不足,股东却依然能够逍遥法外。

为了规范公司经营,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在《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出资不足法定要求的,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而由开办企业的企业承担责任;但对出资已达到法定要求,即使达不到生产经营要求的,仍可认定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以法人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应根据“1994年批复”的规定处理,即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为了稳定经济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这类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前签订的经济合同,不宜因其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而确认为无效。

从上述两个《批复》可以看出:判断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以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来衡量。凡达到此限额的,即使投入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也认定企业具备法人资格,只是在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要求其开办企业在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凡达不到此限额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开办企业承担所有责任。即使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其签订的经济合同仍然有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依据已查明的事实,提请核准登记该企业法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该企业的法人资格可不予认定。

我国与西方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立法虽然对出资不足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存在以下问题:出资衡量限额问题。我国以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作为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衡量标准,企业达到该规定标准并不困难,但在实际生活中,企业所需资本多少往往取决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单纯从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来衡量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显然有失偏颇。对于出资不足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企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是撤销企业或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需借助 其它 主体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进行,存在认定主体和执行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不同

首先,二者运用法律的后果不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是对公司独立人格的个案暂时剥夺,而我国的上述规定是对企业法人人格的彻底剥夺;其次,被适用的主体不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被适用主体是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而我国法律规定的被适用主体不仅包括出资人,还包括一定意义上的直接批准开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公司的申报单位;再次,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中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应当承担无限责任,而我国法律规定的有关主体承担的责任较为复杂,呈现多元化形式,不能简单地称之为无限责任。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趋同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除继续保持已有的立法成果外,通过其第十条创造性的规定了差额填补股东的填补次数,即“开办单位已经在被开办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了民事责任的,应视为开办单位的注册资金已经足额到位,不再继续承担注册资金不实的责任。”从而反向维护了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在《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由控股企业承担。这就具有典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性质。

《公司法》28条规定了股东“差额填补责任”,带有明显的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色彩。

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建议

鉴于资本条件对于公司的重要性和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公司资本的不守信用,我国应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并通过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对其中导致的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以维护社会的交易安全。

兼有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优点的折衷资本制是一种新的资本制度,其与授权资本制大体相似,但对首次出资的数额、授权期限等做出限制,已被多数原来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认可,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从长远看,我国今后也宜采用这种设立公司比较灵活的出资方式:公司资本除要达到最低限额外,还要与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衡量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不但要看是否达到最低资本限额,而且要看是否达到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并且可以借鉴我国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比例限制的规定,对企业借款的比例做出限制。

在公司资本不足情况下,股东对企业的借款视为投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否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独立地位,也是一种公司法人格的否认;而在公司资本充足时,股东以借款方式所为的投资认定为借款,不得以此享有股权。

另外,公司在出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资本严重不足,债权人特别是非自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视情况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原则,要求出资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履行公司社会责任作为实现公司好公民形象的条件,需要将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有明确的计划、有专门负责部门、有一定的经费保障、有可操作的规范化的管理程序。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社会责任方面论文例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论公司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

摘要:公司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经济组织体,而劳动者则作为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在现代公司中的居于重要地位。公司与劳动者的关系不仅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利益和长足 发展,也关系着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安宁。因此,现代公司法在强调盈利性的同时,也注重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那么公司对劳动者应当承担哪些社会责任?立法对该问题的规制又该进行怎样的制度构建?本文将尝试对此进行探讨。

关键词:劳动者;公司社会责任;劳动权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确立及其对劳动者的责任

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的唯一目的是谋求利润最大化,即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进而为股东创造最大利益。公司仅对股东负责,至于社会责任则纯属国家和政府的职责。其隐含的逻辑是,公司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就能极大地增进社会利益。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的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越来越加剧。公司社会责任问题被屡屡提及并引起极大关注。

然而,究竟什么是公司社会责任?对此尚无统一学说。一般而言,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它是对传统公司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惟一目标的修正与补充,但并不否认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而是强调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对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包括公司的职工、消费者、债权人、公司所在的社区等)承担适当的社会义务。其中雇员利益是 企业社会责任中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内容。

在资本主义国家的传统企业法尤其是传统公司法中,劳动者并非是公司的成员。但劳动者的利益和命运与公司的运营又是息息相关的。因此,劳动者是公司的一种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为了促使公司切实保障和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利益,当代各国无一例外地将公司对劳动者的责任列为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项主要内容。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

(一)公司的营利性与社会责任的关系

公司作为经济实体,营利是公司存在和发展的动因。正是基于此公司社会责任是要公私兼顾(在 法律范围内兼顾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非从根本上否认其营利性。若公司无法营利就无法生存,那么如何来履行社会责任呢?因此,公司的营利性和社会责任并非必定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两者可以辩证统一于公司利益基础之上,是相互促进的。例如公司给劳动者以较好的福利,提高劳动条件等,从而使劳动者更加积极地工作,为公司提高效益。

(二)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事实上公司从一开始,就处于一种法律的规制状态,而任何的法律规制,无不体现出一种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的价值平衡,从这一意义上可以说,不存在着不承担任何社会责任的公司。实践中,我国已经将公司的社会责任化为法律规制,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的最低限度的要求等等。这些规定带有很强的社会性,若不承担会受到相应的制裁,是刚性的义务。

三、强化公司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之意义

(一)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是公司社会责任的首要内容

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义务。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是指在股东以外,受公司决策与行为现实的和潜在的、直接的和间接的影响的一切人。由于劳动者是公司最直接、最重要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是公司须臾不可或缺的利益相关者,因此,在确立公司社会责任的国家,都无一例外地将公司对劳动者的责任列入其中。

1、现代公司的竞争最终都归结为人力资源的竞争,劳动者所拥有的高素质的劳动是比物质资本更为稀缺的资源,拥有知识和技能的劳动者是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制胜法宝。

2、劳动者作为一种人力资本,具有一定的专用性。这种专用性将劳动者与公司紧紧地联结在一起,只有保护好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才能使公司充满活力。

3、在劳工问题严峻和民主潮流高涨的条件下,为缓和劳资矛盾的需要必须重视劳动者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为了保障公司劳动者的利益,而且也为了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确立公司社会责任的各国无一例外地将公司对劳动者的责任列为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项主要内容。

(二)公司社会责任是劳动者劳动权实现的保障和推动力量

公司与劳动者之间是一种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二者的利益追求虽有诸多不同,但却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公司的行为不仅影响到劳动者,还会通过劳动者的行为影响到顾客及其所接触到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公司与顾客、供应商及其他外部利益相关者进行的合作起始于公司的劳动者,劳动者在促进公司的长期成功和良好运营中担当重要角色,直接关系到公司的效率,而劳动者能够真正为公司利益贡献自己的才智的根本基点是劳动权得到切实的保障。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有利于推动劳动权的实现,而公司社会责任的践行反过来会为公司的根本长远利益、乃至公司制度的存在提供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基础。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可能会影响其短期利益,但如果公司注意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关注劳动者的健康并使其得到切实保障, 经济上和生活上的安全感能促使他们为公司的进一步 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有利于提升公司自身的社会形象。对社会来说,公司在劳动权保障方面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福利的增加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公司承担社会责促进劳动者的劳动权保障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因日益受到“赚取工人血汗钱”的指责,公司社会责任问题开始在各国被提起,逐步形成了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目前,国际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在劳动权保障领域主要以社会责任标准作为其实施和验证的工具和手段。当今国际上有关社会责任的标准形形色色、数量繁多,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三大类:政府及政府间组织的标准,包括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公约、联合国人权宣言等;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民间标准,包括联合国全球契约(GC)、道德贸易行动(ETI)准则、SA8000等;各跨国公司自身制定的供应链行为准则,如迪斯尼、沃尔玛、耐克、宜家等。

四、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以及完善建议

目前,我国《公司法》在制定时不见得有意识地以公司社会责任理念为依据,但现行《公司法》的某些条款却体现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精神。例如,《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 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该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该法第16条还规定:“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 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此外,《公司法》第52条第2款、第56条、第68条第2款、第122条、第124条第2款也规定了有关公司劳动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突破了传统公司法以公司的营利性为其唯一价值取向的做法,要求公司在追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同时,也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特别是公司劳动者的利益。2002年由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则在借鉴国外公司治理经验的基础上,首次明确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准则》第8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它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准则》还对职工在公司中利益的维护等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准则》也要求上市公司重视其社会责任不能偏离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尽管如此,我国《公司法》还是应该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公司对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的义务。虽然这一义务可以是非强制性的,且已在《劳动法》中有相关的规定,但在公司法这一组织法中作出这一规定,对于公司管理者而言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这意味着公司管理者不仅承担着对股东的义务,还对劳动者负责的义务。它授权公司管理者可以动用公司资源履行这一原本为道德上的义务,其行为的正当性可得到法律的认可,而不会受到股东的追究。加之当今社会环境的变化,公司受到外部有时是很强烈的要求其承担社会责任的压力,这一授权就更有可能被公司社会责任的权利主体实际受益。

总结

劳动是财富之源,劳动者是源源不断的财富的缔造者,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公司应积极主动的践行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提升自己的形象,增强自己的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同时,劳资关系的和谐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

论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及制度完善

摘要:从 经济 法角度讲,公司 社会 责任体现为经济法对公司行为的规制,达到社会可持续 发展 ,满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经济法价值目标。公司社会责任有助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司信誉的建立和长期的发展,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引进和探讨必将对《公司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我国 现代 企业 制度的发展提供宝贵借鉴,公司制度的健全又将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 法律

公司的社会责任与营利责任相对而言,指在公司追求最大限度的自身利益和股东利益的同时,还应当承担起不断增进不特定社会利益的责任。公司不仅是营利法人也是社会组织体,不仅是股东获取利润的工具还必须对其获利行为承担社会责任。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 理论 界定

公司社会责任被称为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几十年来国外学者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了广泛 研究 ,取得了大量成果,并被立法和司法实践确定下来[1]。近年来,随着 中国 企业国际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尤其是世界第一个社会道德责任标准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进入中国,使企业社会责任成为国内学者研究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含义、要旨大都包括:公司社会责任,指在公司制度以及社会环境的演进中产生的,社会期望公司经营者除了对股东利益负责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制度设计、角色定位、运营与管理应当充分体现有关企业利害关系人或相关利益者(包括股东、雇员、顾客、广大公众)的利益和意志[2]。

从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和特征来看,其一,公司社会责任是对传统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合理补充和扩展,明确公司利润合理化与社会责任并重的二元价值目标,要求公司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兼顾社会责任,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其二,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综合性义务,包含企业对社会负有的必须强制履行的法律义务与自觉履行的道德义务[3]。一方面,公司社会责任实质是社会使命,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应表现为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为社会必须承担的法定性责任;另一方面,公司社会责任的核心是通过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社会期望或者公司自愿履行的道德性承诺。

二、我国现阶段强化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公司在社会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不仅 影响 到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利益群体,而且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公司以赢利为唯一目标已成为社会不和谐因素的制造者,强化和落实企业社会责任显得必要和迫切。

首先,有助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中,公司的发展是各项资源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在不同类型的公司中,各种资源在成本、信息、风险、耗损、价值、利润、贡献、回报等方面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利益关系的参与[4]。否则,由于公司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其与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自身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权衡时,往往会牺牲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将造成不平等竞争,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

其次,有利于公司信誉的建立和长期的发展。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与提升公司软竞争力相结合,使公司内部股东、管理层、职工的关系得到协调,符合社会道德观和价值观,体现共同的价值取向和利益目标,从以短期速成为基准的观点转变为着眼长期利益的追求,避免政府不必要的法律规制,有助于公司自身形象的树立和信用体系的建立,保证公司持续长远的发展。

再次,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强烈反对资源滥用和环境破坏,保障了生活品质改善和社会公益实现,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引进和探讨必将对《公司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提供宝贵借鉴,公司制度的健全又将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

三、新《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与完善

我国第一次在《公司法》里以法律形式,明确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体现了以人为本的 科学 发展观,在公司追求利润目标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作出平衡,从只强调股东责任到强调包括股东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在内的公司责任体系。这使得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得到法律的正式规范和支持,是我国社会主义公司法的一大特色。

第一,一般条款的规定。

法律维护正义的过程,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利益平衡过程,面对市场实际操作中出现的一些 问题 和日益暴露的弊端,《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5条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公司的社会责任主体地位,意味着对传统公司的角色或目标定位的突破。

第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至关重要的是切实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确保交易安全。《公司法》第1条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为公司立法宗旨之一,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引入,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第三,董事与监事制度的完善。

《公司法》不仅将强化公司 社会 责任理念列入总则条款,而且在分则中设计了充分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制度。就职工董事制度而言,《公司法》第45条第2款和第68条要求两个以上的国有 企业 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第45条第2款和第109条第2款允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代表董事制度;第52条第2款、第71条和第108条要求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从而有助于扭转一些公司中职工监事比例过低的现象。

第四,职工劳动保护与民主参与。

《公司法》第17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 合同,参加社会 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同时规定,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 职业 教育 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公司法》第18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另外,公司 研究 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 问题 、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信息查询与披露条款。

《公司法》第6条第3款:“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明确了社会公众监督的途径;第34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社会责任的 法律 规制

以中国的国情,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需要阶梯式发展 ,如同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其内容和标准都需要全方位考量,在学术研究上仍应请求如何将之具体落实的 方法 ,否则将沦为纯粹道德化的诉求[5]。

第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环境。

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首先表现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规制。通过强化董事的职能,以保证公司在决策时,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6],以及强化监事会职能等措施,保障公司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整合法律资源,构建公司社会责任法律框架。

一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往往需要多部法律的协调配合才能实现,我国与公司社会责任有关的内容分散在除公司法之外的诸多法律法规之中,而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缺少制度设计所必需的统一性和关联性。因此,应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资源并加以整合,从不同的主旨和范围全方位建构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框架,明确社会责任承担主体和对象范围,使公司社会责任的精神具体化、内容明确化、实施操作化。

第三,进行道德立法,形成公司社会责任的“激励——约束”机制。

在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中有一些高于法律的道德义务,如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方面由公司自愿为之,但国家应设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意识。又如,公司对外财务性和社会性信息的公开与披露,对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进行税费减免或政策优惠,以及公益诉讼制度与诉权保护机制的建立等措施。

第四,与国际接轨,建立符合国情的中国公司社会责任标准。

目前 全球范围内的公司社会责任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司自订责任准则,二是国际统一的社会责任标准,即SA8000标准。我国应建立自己的公司社会责任标准,要从对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培训到建立制度化评价体系,形成一个全方位的推进战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全面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 实践[7]。同时,还应建立社会责任指数资料库,把这些对于社会责任或者是环境保护的因素当作一个具体的指标。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体系结构可以借鉴国外标准的通行做法,还需突出中国转型发展阶段的国情并符合中国企业的实际状况,将其落实到具体而有效的履践对策中。

参考 文献 :

[1] 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 经济 学与 法学 分析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0.

[3] 黄寅.企业伦理: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57.

[4] 廖斌,徐景和.公司多边治理研究[J]. 政治 论坛,2003(1).

[5] 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2.

[6] 刘俊海.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商事结论集(第2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7] 赵琼.广东企业社会责任调查报告[J].大经贸,200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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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法学毕业论文

民商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一)民法总论 1、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研究 2、意思表示研究 3、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研究 4、间接代理制度研究 5、两大法系代理制度比较研究 6、诉讼时效的效力研究 7、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研究 8、法人的本质研究 9、我国合伙制度的完善 10、我国合伙的法律地位研究(二)物权法 11、我国物权法体系研究 12、法人财产权性质研究 13、企业法人两权分离制度研究 14、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 15、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研究 16、占有制度研究 17、物权行为研究 18、我国民法上抵押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19、无权处分行为研究 20、法定代表人越权原则研究 21、我国民法上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研究 22、相邻关系研究(三)债法 23、我国买卖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24、非典型合同研究 25、旅游合同研究 26、一物二卖效力研究 27、转租之效力研究(四)商法总论 28、商法的本质 29、商事登记制度研究 30、商法的价值 31、商业名称制度研究 32、商法的基本原则研究 33、论商法与交易安全保护 34、商法总论对分论的指导意义 (五)公司法 35、论公司资本制度 36、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 37、大股东对小股东的责任或义务 38、论股权 39、论独立董事制度 40、董事的注意义务与忠诚义务 41、公司有限责任研究 4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43、公司收购中对广大中小股东的保护 44、一人公司研究 45、破产重整制度研究(六)证券法 46、承销人的尽职调查责任 47、公开披露制度的意义及其研究 48、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 49、我国证券法民事责任现状研究 50、搅拌现象研究 51、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关系(七)海商法 52、论海运保函的法律问题 53、论提单中的并入条款 54、略论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问题 55、论海运货物留置权 56、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探析 57、论提单的物权性 58、论我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 59、船舶优先权研究 (八)票据法 60、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61、论票据对价 62、票据的无因性研究 63、论票据法的近因原则 64、论票据代理制度 65、票据伪造制度研究 66、论票据追索权 67、论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68、论票据保证 69、论票据时效 70、论票据背书 (九)保险法 71、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72、论保险利益原则 73、论保险代位求偿权 (十)知识产权法 74、论知识产权与物权。 75、论入世以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变革对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影响 76、论全球化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影响 77、论知识产权与企业核心竞争力 78、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79、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80、论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81、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令制度 82、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司法保护 8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84、论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方式 85、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平行进口的研究 86、论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87、论知识产权中的间接侵权 88、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立法的思考 89、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90、论著作权与邻接权 91、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法律适用 92、论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 93、论数字化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 94、网络链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95、试论电视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 96、论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问题 97、超链接的知识产权问题 98、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问题 99、模仿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100、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01、中文域名与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102、论域名的知识产权属性与立法、执法框架 103、论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保护机制 104、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105、论新闻侵权 106、论有关大众传播的法律问题 107、论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108、论商标与商号 109、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110、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与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区别 111、论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 112、论商业方法专利 113、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14、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性质分析及法律对策 115、大型体育竞赛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16、论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 保险法参考题目 117、试论投保人告知义务 118、试论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及存在时间 119、论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120、论我国《保险法》中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121、论保险合同的非要式性 122、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您的法学专业论文具体是什么题目呢有什么要求呢论文是需要多少字呢开题报告 任务书 都搞定了不你可以告诉我具体的排版格式要求,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在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方面,以下是一些可能的选题方向供您参考:

如何写法律方面的论文???学术堂来告诉你:一、法学毕业论文的目的与要求认真撰写法学毕业论文并顺利通过论文答辩,是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法学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是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各环节的初步、综合训练,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是对教学质量的全面检验.详言之,在教师指导下,使学生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对法学中的理论问题和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进行独立的分析研究,并能明确、恰当、充分地表述研究的成果,开始学习、初步掌握分析和解决某一专门学术问题的方法,锻炼撰写论文以解决某一学术问题的能力.要求学生写法学毕业论文,就是要学会科学研究的方法,掌握了方法,将来写什么都可以.撰写法学毕业论文的要求有三个方面:(1)从理论探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确定法学毕业论文题目,论文观点明确,论据充分,层次清楚,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2)法学毕业论文要能反映出学生的理论水平与业务水平和独立进行科研的能力,力求有自己的新见解,材料要充实,坚决反对大段摘抄、整篇抄袭、请人代写等不良现象.(3)论文要能系统地阐明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所包括的主要问题,并力求做到概念明确、文理通顺、逻辑严谨、结论合理,符合学术规范,体现学术思想.二、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和论证角度首先,确定自己的法学毕业论文选题方向.如法律专业有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国际私法等多门课程.这就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体会和知识背景确定了大的方向后,还要确定具体的方向.虽然法学毕业论文论述的只是某一基本问题的一点,却可以反映出作者的学术水平,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能力.其次,选择具体的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应该是本学科中带有基本性质的某个重要问题的某一重要侧面或某一当前疑难的焦点,解决了这一点,有推动全局的重要意义.大题目容易写得很肤浅,没有价值,小题目能做出大文章,容易从各个方面把它说深说透,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三、法学毕业论文的准备工作(一)搜集材料所谓准备,主要就是充分占有资料,研究、参考他人的看法.材料越多越好,材料不够就写不出好文章.读的书看的论文很少,知识贫乏,是没法写论文和提出新的见解来的.如何搜集资料?可以围绕法学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和具体题目,去图书馆、书店,查找有关的专着、论文集、主要法学期刊以及最近几年的统编教材,也可以在网上搜索、查找法学论文.搜集材料的过程,就是调查研究、思考钻研、形成论点的过程.(二)提炼材料,确定论证的主题和方法在提炼材料的过程中,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同意别人的论点,但自已有独特的感受,可从新的角度补充新的理由,丰富别人的论点.二是不同意别人的见解,可以展开争论,但必须注意忠实地引用原文,说明自己的理由.三是受了别人的启发,在别人见解的基础上产生新见解,或者别人没有讲到,自已有见解,只要言之有理,也是创见.论文的主题,是一篇文章的核心和灵魂.法学毕业论文的主题,就是作者对这个法律问题研究成果的基本观点.主题应力求做到以下五点:一要正确,符合法理和客观规律.二要新颖,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不人云亦云.三要直白,不要隐讳.法学毕业论文的主题越直白明确越好,要让读者一看就知道,一看就懂,不能让读者云山雾罩,看后不知道说的是什么.四是主题要贯彻始终,在文章中不能改变,应围绕中心和基本观点去写.五是主题要简明,理论要深厚.论证方法是说明主题的基本方法.一般来说,法学毕业论文的基本论证方法是立论,即确立文章的基本论点,围绕这个主题,全面阐述它的正确性、必要性和适用性.有时,也适当运用驳论的方法,如针对某个问题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对它们进行评析,然后提出自己的观点.从具体的论述方法来看,一般使用归纳法和演绎法.(三)法学毕业论文提纲拟写法学毕业论文提纲的主要好处是帮助自己从全局着眼,构建论文的基本骨架,明确层次和重点,简明具体,一目了然.论文定稿后,修正或保留的提纲就变成了目录.提纲可以帮助我们把材料组织成一个理论系统,而不是毫无层次、毫无逻辑联系地罗列和堆砌在一起.四、法学毕业论文的初稿(一)运用逻辑思维写学术论文,逻辑上有两种科学方法,一个是演绎,一个是归纳.所谓演绎,就是从一般到特殊(个别);所谓归纳,就是从特殊(个别)到一般.依靠逻辑思维所产生的分析能力,对他人的观点作出补充、发挥、纠正、批驳,就自然会形成自已的新观点,写出自己的法学毕业论文,就不会只是停留于抄录他人现成的观点和材料.(二)主题突出,论点鲜明(三)结构严谨,层次分明(四)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五)文字表述清楚准确、简练流畅五、法学毕业论文格式和规范要求(一)法学毕业论文格式打印使用B5纸,便于存档,装订线在左面.法学毕业论文打印一般用宋体.文章题目用3号黑体,题名应简明、具体、恰当,能概括文章的特定内容,一般不超过20个字.正文内标题末不用标点符号.一级题序及标题用"一、二、三……"序号和小3黑体.二级题序及标题用"(一)(二)(三)……"序号和4号黑体.三级题序及标题用"1、2、3……"序号和小4黑体.四级题序及标题用"(1)、(2)、(3)……"序号,不用黑体.正文用小4号宋体.这样,文章就眉清目透,井井有条.当然,这种分题也不是绝对的,要结合实际,该怎样分,就怎样分,但要遵循分题的规则.此外,分成几级题目也是可以变通的,例如不用"1、2、3……",改用"一是、二是、三是"或"第一,第二,第三"、"其一,其二,其三"也是可以的,但是,无论用什么,都要层次清楚.法学毕业论文格式为:封面;题目;摘要;关键词;目录;引言;正文;结论;注释和参考文献.封面的作用在于使别人知道这是一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摘要是指摘录下来的要点,主要是表述本文的主要观点,一般为100-200字.摘要的写作方法,我认为包括两部分:一是用一两句话简要概括论题的意义,二是将法学毕业论文几部分内容表述为阐述论文观点的一段话.关键词是反映论文主题概念的词或词组,一般应选3-8个.(二)法学毕业论文注释现代学术视注释为学术规范与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术论着和文章中,注释不是装饰品,它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引用他人成说,注示出处,既表示相关论说非作者独造,并对他人成果给予应有之尊重,又可为读者提供该领域的文献信息,以便利后来之研究.二是反映了作者观点与其他学者观点的联系与区别,或者是对作者自己观点的进一步说明,因而,也是正文不可缺少的补充部分.三是大量的引文意味着作者的研究的确是在前人和他人的研究成果及所积累的资料基础上进行的,不是凭空捏造的.注释要写得规范.最规范的,就是《法学研究》的注释方法:分为着作类、论文类、文集类、译作类、报纸类、古籍类、辞书类、港台着作、外文类等九个类别,并有注释例;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引用资料非来自原始出处者,注明"转引自";等等.详细的内容请看《法学研究》上的注释体例和文章的注释方法.为提高刊物质量和文献信息计量、评价与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术成果在网络化、数字化条件下的交流与传播,教育部2000年1月颁发了《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其中注释主要用于以文章篇名、作者等及文内某一特定内容的解释和补充说明,注释序号用带圆括号的阿拉伯数字表示;参考文献置于文本,采用顺序编码制,在引文处按引用文献在论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序号置于方括号内,并列举了其格式,详情请看《河北大学学报》(社科版)或其它中文社科学术期刊.写法学毕业论文,上述两种注释方法,可选择一种使用,但不能交叉使用.六、法学毕业论文的修改定稿、答辩法学毕业论文初稿完成以后,应再三修改,审查是否符合要求.大到问题是否提得鲜明中肯,论点和论据有无说服力,结构层次是否严密合理,小至文字的修饰加工,有无废话,语言表述是否简洁准确,通顺流畅,符号使用是否恰当,等等.自己修改后,再交给指导教师进行修改,然后定稿.为了使法学毕业论文能真实地反映学生的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建立论文答辩制度是一种积极有效的措施.答辩是毕业论文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毕业论文的全面检查.答辩首先由学生本人简要介绍论文的写作目的和思路、主要观点,然后由答辩委员会向答辩人提问,让作者略作准备做出回答,从而进一步考查作者对所论述的问题是否有深广的知识基础,创造性的见解和充分扎实的理由.答辩提出的问题,不管作者当场是否能作出完善的回答,都是对于作者一次很好的帮助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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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通货膨胀一般指因纸币发行量超过商品流通中的实际需要的货币量而引起的纸币贬值、物价上涨现象。其实质是社会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通货膨胀在现代经济学中意指整体物价水平上升。一般性通货膨胀为货币之市值或购买力下降,而货币贬值为两经济体间之币值相对性降低。前者用于形容全国性的币值,而后者用于形容国际市场上的附加价值。两者之相关性为经济学上的争议之一。纸币流通规律表明,纸币发行量不能超过它象征地代表的金银货币量,一旦超过了这个量,纸币就要贬值,物价就要上涨,从而出现通货膨胀。通货膨胀只有在纸币流通的条件下才会出现,在金银货币流通的条件下不会出现此种现象。因为金银货币本身具有价值,作为贮藏手段的职能,可以自发地调节流通中的货币量,使它同商品流通所需要的货币量相适应。而在纸币流通的条件下,因为纸币本身不具有价值,它只是代表金银货币的符号,不能作为贮藏手段,因此,纸币的发行量如果超过了商品流通所需要的数量,就会贬值。例如:商品流通中所需要的金银货币量不变,而纸币发行量超过了金银货币量的一倍,单位纸币就只能代表单位金银货币价值量的1/2,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纸币来计量物价,物价就上涨了一倍,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货币贬值。此时,流通中的纸币量比流通中所需要的金银货币量增加了一倍,这就是通货膨胀。在宏观经济学中,通货膨胀主要是指价格和工资的普遍上涨。通货膨胀之反义为通货紧缩。无通货膨胀或极低度通货膨胀称之为稳定性物价。(在若干场合中,通货膨胀一词意为提高货币供给,此举有时会造成物价上涨。若干(奥地利学派)学者依旧使用通货膨胀一词形容此种情况,而非物价上涨本身。因之,若干观察家将美国1920年代的情况称之为“通货膨胀”,即使当时的物价完全没有上涨。以下所述,除非特别指明,否则“通货膨胀”一词意指一般性的物价上涨。)通货膨胀,是指经济运行中出现的全面、持续上涨的物价上涨的现象。纸币发行量超过流通中实际需要的货币量,是导致通货膨胀的主要原因之一。各种解释不同学派对通货膨胀的起因有不同的学说。1.【货币主义的解释】对于通货膨胀最广为人知也最直接的理论是:通货膨胀导因于货币供给率高于经济规模增长。此说主张以比较GDP平减指数与货币供给增长来作测量,并由中央银行设定利率来维持货币数量。此观点不同于下述之奥地利学派者在于其着重于货币之数量而非实质。在货币主义架构下,货币的聚集是重点所在。货币数量理论,简单的说,就是经济体所耗货币总量取决于现存货币总量。下列公式创自此说:p 为一般消费品物价水平,dc为消费品总需求量,而sc消费品总供给量。公式背后的观念是:在消费品总供应量对消费品总需求量相对下降,或消费品总需求量对消费品总供应量相对上升时,一般消费品物价会随之提高。基于总开销主要基于现存货币总量的观点,经济学者们以货币总量计算消费品总需求量。于是乎,他们断定总开销与消费品总需求量随著货币总量提高。于是相信货币数量理论的学者们同样也相信物价上涨的唯一原因就是经济成长(表示消费品总供给量正提高),以及央行因之以货币政策提高现存货币总量。以此观点来说,通货膨胀的最根本原因是货币供给量多于需求量,于是“通货膨胀是一定会到处发生的货币现象”,弗里德曼如是说。意指通货膨胀的控制有赖于货币上与财政上的限制。政府不可令借支过于容易,其自身亦不可超额贷款。此观点着重于中央政府预算赤字与利率,以及经济生产力,也就是由生产成本(总供应)所推动的通货膨胀( cost - pull inflation )。2.【新凯恩斯主义的解释】(neo-keynesian) 依新凯恩斯主义,通货膨胀有三种主要的形式,为robert j. gordon所说的“三角模型”的一部分:·需求拉动通胀 ——通货膨胀发生于因GDP所产生的高需求与低失业,又称菲利普斯曲线型通货膨胀。·成本推动通胀 ——今称“供给震荡型通货膨胀”(supply shock inflation),发生于油价突然提高时。·固有型通货膨胀(built-in inflation)—— 因合理预期所引起,通常与物价/薪资螺旋(price/wage spiral)有关。工人希望持续提高薪资,其费用传递至产品成本与价格,形成恶性循环。固有型通货膨胀反应已发生的事件,被视为残留型通货膨胀,又称“惯性通货膨胀”,甚至是“结构性通货膨胀”。这三型的通货膨胀可随时合并解释现行的通货膨胀率。然而,大多时前两种型态的通货膨胀(及其实际的通货膨胀率)会影响固有型通货膨胀的大小:持续性的高(或低)通货膨胀带动提高(或降低)固有型通货膨胀。三角模型中有两项基本元素:沿著菲利普斯曲线移动,如低失业率刺激升高通货膨胀;以及转移其曲线,如通货膨胀升高或降低对失业率的影响。3.【菲利普斯曲线通货膨胀说】(phillips curve)(或称需求面):需求带动理论主要集中于货币供给:通货膨胀可由流通中的货币数量与经济供应力(其潜在输出)相关。这点在政府(可能于对外战争或内战期间)印行超额的货币引起金融危机时特别鲜明,有时会导致恶性通货膨胀使得物价飞涨(或达每月上涨一倍的程度)。货币供给在程度温和的通货膨胀中也扮演主要角色,但其重要性有争议。货币主义经济学家相信其具强力连结;相反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者强调总体需求在其中的角色,而货币供给仅只是总体需求的决定性因素。凯恩斯主义解释法的基本观念为通货膨胀与失业率之间的关系,称之为菲利普斯曲线模型。此模型在物价稳定度与失业率之间权衡(trade off);故为将失业率降至最低,可允许一定程度的通货膨胀。菲利普斯曲线模型极佳的描述出美国在1960年代的经历,但不足以诠释其于1970年所遭遇到的通货膨胀升高与经济停滞结合。现今菲利普斯曲线用以关联薪资总额增长与一般性通货膨胀的关系而非失业率与通货膨胀率。·菲利普斯曲线之位移因为供给震荡与通货膨胀已成为经济活动的固定因素,当代整体经济使用‘位移’过的菲利普斯曲线(以及物价稳定度与失业率之间的取舍平衡)来描述通货膨胀。供给震荡意指1970年的油价震荡,而固有型的通货膨胀意指物价/薪资循环与通货膨胀预期,表示在正常经济情况下容忍通货膨胀。因此,菲利普斯曲线仅代表三角模式中的需求拉动通胀。另一个凯恩斯主义的观点为潜在产出(有时称为国内生产总值)——也就是达到最高生产力的状况下经济体之gdp水准——为习惯性且固有的限制。此种输出标准对应于nairu——固有失业率、自然失业率或全职性的失业率。在如此架构下,固有型通货膨胀率为内因性地取决于经济体内的劳动量:GDP超出其潜在水准(且失业率低于nairu)时。该理论指出,在其他条件相等时,通货膨胀随著供应者提高价格而加剧,且固有型通货膨胀会更恶化。进一步将导致菲利普斯曲线朝著高通胀与高失业摆向滞胀。这种“加速型通货膨胀”曾见于1960年代的美国,当时越战的开销(由小额加税抵消)在数年间将失业率压低在百分之四以下。GDP低于其潜在水准(且失业率高于nairu),而其他条件相等时,通货膨胀随著供应者企图降价,让市场消化超额数量,并低估固有型通货膨胀而减低;即阻止通货膨胀。将导致菲利普斯曲线朝著低通胀与低失业摆向期望的方向。阻止通货膨胀曾见于1980年代的美国,当时美联储主席保罗•沃尔克的抗通胀措施带来数年的高失业率,其中两年曾高达百分之十。gdp相等于其潜在水准(且失业率也等于nairu)时,只要没有供给震荡,通货膨胀率即不变。长期说来,大多数的新凯恩斯总体经济学者视菲利普斯曲线为垂直。也就是说,若通货膨胀率高到可以压过失业率的情况下,失业率为其前提,且等相于nairu。然而,以该理论作为政策制订的标的存在缺陷。潜在产出(以及nairu)的数量通常为未知,且会随时间改变。另外,通货膨胀率的发生并不对称,上升的速度较下降为快;更糟的是还趋向随政策而变。例如说,在撒切尔首相主政时期,失业者发觉自己处于结构性失业,也就是无法在不列颠经济体内找到适才适所的就业机会,当时英国的高失业率可能提高了nairu(且潜力降低)。在一经济体避免跨越高通货膨胀的门坎时,结构性失业率的提高暗示着只有小量的人力可在nairu中找到就业机会。若假定nairu与潜在产出两者皆具独特性且迅速达成,则绝大多数的非凯恩斯主义的通货膨胀理论可理解为包含于新凯恩斯主义的观点中。当"供给面"固定时,通货膨胀取决于总体需求(aggregate demand)。固定供给面也暗示著公私机构的开销定然相互冲突。故政府的赤字开支会对私营机构产生排挤效果,而对就业水准并无影响。也就是说,资金供给与金融政策为唯一可影响通货膨胀者。4.【供给面学说】供给面经济学说假定通货膨胀一定由资金供给过剩与资金需求不足所引起。对这两个因素而言,资金数量纯粹只是标的物。于是,欧洲于中世纪的黑死病流行期间所发生的通货膨胀,可视为因资金需求降低所引起;而1970年代的通货膨胀可归因于美国脱离布雷顿森林体系所订定的金本位后所产生的资金供给过剩。供给学派假定,资金供给与需求同时提高时,不会导致通货膨胀。供给面经济学说所阐述的一个要素,称美国1980年代由低税负所引领的经济扩张为结束高通货膨胀的手段。其论点在经济扩张提高对基本资金的需求,且此种作法抵销通货膨胀的影响。经济扩张可视为经常性的带来对资金的高需求,且其他条件等同于提高资金数量。在国际货币市场中,此种政策无可置辩。供给面经济学说主张,经济扩张不仅提高国内对资金的评价,也会提高国际上的评价。表现因素稳定的小幅度通货膨胀的其中一个影响是难以重新谈判降价,特别是对薪资与合约而言更是如此。所以物价若缓步上涨,则相关的价格便较易于调整。有多种物价会“滞留降价”,但悄悄上涨。所以零通货膨胀(物价维持平准)的效应会以降低价格、盈利、与雇员数的方式影响到其他方面。所以,若干公司的执行部门视温和的通货膨胀为“润滑商业巨轮”。追求完完全全的价格稳定会带来极具毁灭性的通货紧缩(物价持续降低),将导致破产与经济衰退(甚至经济萧条)。金融体系视通货膨胀之“潜在风险”为高于储蓄累积财富的基本投资诱因。换句话说,通货膨胀就是市场对金钱的时间价值之措辞。也就是说,因为今天的一元较明年的一元更具价值,所以未来的资本价值在经济学上有所扣减。此种观点视通货膨胀为对未来资本价值的不确定性。对低阶层者而言,通货膨胀通常会提高由经济活动之前的贴现所产生的负面影响。通货膨胀通常导因于政府提高货币供给政策。政府对通货膨胀的所能进行的影响是对停滞的资金课税。通货膨胀升高时,政府提高对停滞的资金的税负以刺激消费与借支,于提高了资金的流动速度,又增强了通货膨胀,形成恶性循环。在极端的情形下会形成恶性通货膨胀(hyperinflation)国际贸易:若国内通货膨胀率较低,遭削减的贸易余额会破坏固定汇率。鞋底成本:因为现金的价值在通货膨胀时会萎缩,在通货膨胀时期人们因此会倾向持有较少的现金。此词表示真实的成本会更经常流向银行。(鞋底成本一词是句玩笑话,意指因走到银行而磨损鞋底所产生的成本。)菜单成本:商号须更勤于改变产品价格。此词表示餐厅用于改印菜单所需的成本。恶性通货膨胀:若通货膨胀升高的程度失去控制,会干扰到正常的经济活动,损害供给能力。在一经济体中,会有若干部门编入通货膨胀指数,而若干部门没有,通货膨胀行为会自未编入的部门向编入的部门重新分配。在影响幅度小时,这属于一种政策性的选择,不对储蓄而对变现优先权与手头资金课税。若影响超出一定幅度时,则其效应歪曲,成为个人“对通货膨胀的投资”,也就是鼓励对通货膨胀的预期心理。因为以上打击通货膨胀的理由都高于打击其预期行为与打击持有大量资金所需的小幅影响,大部分的中央银行顾及物价稳定性,都以可见但极低的通货膨胀为目标。影响因素在有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必将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影响。如果社会的通货膨胀率是稳定的,人们可以完全预期,那么通货膨胀率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很小。因为在这种可预期的通货膨胀之下,各种名义变量(如名义工资、名义利息率等)都可以根据通货膨胀率进行调整,从而使实际变量(如实际工资、实际利息率等)不变。这时通货膨胀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的唯一影响,是人们将减少他们所持有的现金量。但是,在通货膨胀率不能完全预期的情况下,通货膨胀将会影响社会收入分配及经济活动。因为这时人们无法准确地根据通货膨胀率来调整各种名义变量,以及他们应采取的经济行为。(一)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通货膨胀将有利于债务人而不利于债权人在通常情况下,借贷的债务契约都是根据签约时的通货膨胀率来确定名义利息率,所以当发生了未预期的通货膨胀之后,债务契约无法更改,从而就使实际利息率下降,债务人受益,而债权人受损。其结果是对贷款,特别是长期贷款带来不利的影响,使债权人不愿意发放贷款。贷款的减少会影响投资,最后使投资减少。(二)在雇主与工人之间,通货膨胀将有利于雇主而不利于工人这是因为,在不可预期的通货膨胀之下,工资增长率不能迅速地根据通货膨胀率来调整,从而即使在名义工资不变或略有增长的情况下,使实际工资下降。实际工资下降会使利润增加。利润的增加有利于刺激投资,这正是一些经济学家主张以温和的通货膨胀来刺激经济发展的理由。(三)在政府与公众之间,通货膨胀将有利于政府而不利于公众由于在不可预期的通货膨胀之下,名义工资总会有所增加(尽管并不一定能保持原有的实际工资水平),随着名义工资的提高,达到纳税起征点的人增加了,有许多人进入了更高的纳税等级,这样就使得政府的税收增加。但公众纳税数额增加,实际收入却减少了。政府由这种通货膨胀中所得到的税收称为“通货膨胀税”。一些经济学家认为,这实际上是政府对公众的掠夺。这种通货膨胀税的存在,既不利于储蓄的增加,也影响了私人与企业投资的积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三次比较严重的通货膨胀,分别发生在1980年,1988年和1994年。测量因素通货膨胀之测量由观察一经济体中之大量的劳务所得或物品价格之改变而得,通常是基于由政府所收集的资料,而工会与商业杂志也做过这样的调查。物价与劳务所得两者共同组成物价指数,为整组物品的平均物价水准之测量基准。通货膨胀率为该项指数的上升幅度。物价水准量测整体物价,而通货膨胀是指整体物价的上扬幅度。对通货膨胀没有单独性的确实量测法,因通货膨胀值取决于物价指数中各特定物品之价格比重,以及受测经济区域的范围。通用的量测法包括:生活指数CLI(cost of living index)为个人生活所需费用的理论增幅,以消费者物价指数(consumer price indexes)概估之。经济学家对特定的CPI值应估计为高于或低于cli值有不同的看法。这是因为CPI值公认具“偏向性”(bias)。CLI可用“购买力平”(ppp, purchasing power parity)来调整以反应区域性商品与世界物价的广泛差距。消费者物价指数(CPI)(consumer price index)测量由‘典型消费者’所购物品之价格。在许多工业国家中,该指数的年度性变化百分比为最通用的通货膨胀曲线报告。该项测量值通常用于薪资报酬谈判中,因为雇员希望薪资(名目)能相等或高于CPI。有时劳资合约中会包含按生活指数调整条款(cost of living escalators),表示名目薪资会随CPI的升高自动调整,其调整之时机通常于通货膨胀发生之后,幅度较实际通货膨胀率为低。生产者物价指数(PPI)(Producer Price Indexes)测量生产者收购物料的价格,与CPI于物价津贴、盈利、与税负上有所不同,导致生产者之所得与消费者之付出产生差距。PPI反应于CPI升高而上升,具有典型的延迟。虽说其具多样化的组合,一般相信这种延迟的特性使得根据今日的PPI通货膨胀粗估(rough-and-ready)明日的CPI通货膨胀成为可能;各种的论述与内容有极重要的不同。批发物价指数(wholesale price index)测量选择性货品之批发价格变化(特别是销售税),与PPI极为类似。商品价格指数(commodity price index)测量选择性商品售价之变化。若使用金本位制,则其所选择的商品为黄金。美国使用复本位制,其指数包含黄金与白银两者。GDP平减指数(GDP deflator)为基于国内生产总值的计算:名目GDP 与经通货膨胀修正后的GDP (即不变价格(constant-price)GDP 或实质GDP )两者间所使用的金钱之比例(参见实质与名目经济)。这是对价格水准最宏观测量。本指数也用来计算GDP 的组成部分,如个人消费开支。美国联邦储备改用核心个人消费平减指数(personal consumption deflator)及其他平减指数作为制订“反通胀政策”的参考。个人消费支出价格指数(pcepi)(personal consumption expenditures price index)。2000年2月17日,在半年一度的国会金融政策报告(亦即humphrey-hawkins报告)中,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fomc(federal open market committee)声称将主要的通货膨胀测量法自cpi改为连锁式个人消费开支价格指数。因为每一种测量法都基于他种测量法,并以固定模式结合在一起,经济学家经常争议在各测量法及通货膨胀模式中是否有‘偏差’存在。例如,boskin委员会于1995年找出美国劳工部统计局(bls)所计算出的CPI具有偏差。在对其偏差进行定量分析后,他们认为当年度的通货膨胀遭过分夸大。因“快乐论”(hedonic )所带来的科技创新增加与以平价品取代昂贵的商品,两者都会降低CPI-U的升高率。另一个例子是在1980年代早期,无人居住的出租单位并不计入CPI-U与CPI-W的租金收入部分;在加计此部分后,通货膨胀率实际上是极度的受低估,于是在1982年的CPI计算中加入了这项改变。现存的争论为应否计入关于快乐论的调整部分,包含人们会在高物价的地区不可企及时搬迁到较便宜的地区。也有人认为指数中的购屋部分极度低估了日常生活费用对房价的冲击,亦极度低估了医疗费用在退休者的日常费用中的重要性。相反概念·通货紧缩1、区别⑴含义和本质不同: 通货膨胀是指纸币的发行量超过流通中所需要的数量,从而引起纸币贬值、物价上涨的经济现象。其实质是社会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通货紧缩是与通货膨胀相反的一种经济现象,是指在经济相对萎缩时期,物价总水平较长时间内持续下降,货币不断升值的经济现象。其实质是社会总需求持续小于社会总供给。⑵表现不同: 通货膨胀最直接的表现是纸币贬值,物价上涨,购买力降低。通货紧缩往往伴随着生产下降,市场萎缩,企业利润率降低,生产投资减少,以及失业增加、收入下降,经济增长乏力等现象。主要表现为物价低迷,大多数商品和劳务价格下跌。⑶成因不同: 通货膨胀的成因主要是社会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货币的发行量超过了流通中实际需要的货币量。 通货紧缩的成因主要是社会总需求小于社会总供给,长期的产业结构不合理,形成买方市场及出口困难导致的。⑷危害性不同: 通货膨胀直接使纸币贬值,如果居民的收入没有变化,生活水平就会下降,造成社会经济生活秩序混乱,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不过在一定时期内,适度的通货膨胀又可以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推动经济发展。通货紧缩导致物价下降,在一定程度上对居民生活有好处,但从长远看会严重影响投资者的信心和居民的消费心理,导致恶性的价格竞争,对经济的长远发展和人民的长远利益不利。⑸治理措施不同:治理通货膨胀最根本的措施是发展生产,增加有效供给,同时要采取控制货币供应量,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和量入为出的财政政策等措施 。治理通货紧缩要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综合运用投资、消费、出口等措施拉动经济增长,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货币政策、正确的消费政策,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2、联系⑴二者都是由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不平衡造成的,亦即流通中实际需要的货币量与发行量不平衡造成的。⑵二者都会使价格信号失真,影响正常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经济秩序,因此都必须采取有效地措施予以抑制。表现形式·典型表现--物价上涨一般地说, 通货膨胀必然引起物价上涨,但不能说凡是物价上涨都是通货膨胀。影响物价上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①纸币的发行量必须以流通中所需要的数量为限度,如果纸币发行过多,引起纸币贬值,物价就会上涨。②商品价格与商品价值成正比,商品价值量增加,商品的价格就会上涨。③价格受供求关系影响,商品供不应求时,价格就会上涨。④政策性调整,理顺价格关系会引起上涨。⑤商品流通不畅,市场管理不善,乱收费、乱罚款,也会引起商品价格的上涨。可见,只有在物价上涨是因纸币发行过多而引起的情况下,物价上涨才是通货膨胀。痛苦指数(痛苦指数:Misery index)·痛苦指数的概念痛苦指数代表令人不快的经济状况,等于通货膨胀与失业率之总合。其公式为:痛苦指数 = 通货膨胀百分比 + 失业率百分比,表示一般大众对相同升幅的通货膨胀率与失业率感受到相同程度的不愉快。·学者观点现代经济学家不同意以完全负面的“痛苦”一词来形容上述通货膨胀机转的负面冲击。实际上,经济学家中有许多认为公众对温和通货膨胀的成见是来自其相互影响:群众只记得在高通货膨胀时期相关的经济困难状况。以现代经济学家的观点来说,温和的通货膨胀是较不重要的经济问题,可由对抗滞胀[stagflation](可能由货币主义[monetarist]所刺激)来作部分中止。反通货膨胀国家中央银行,如美联储,可经由设定利率及其他货币政策来有力地影响通货膨胀率。高利率(及资金需求成长迟缓)为央行反通胀的典型手法,以降低就业及生产来抑制物价上涨。然而,不同国家的央行对控制通货膨胀有不同的观点。例如说,有些央行密切注意对称性通货膨胀目标,而有些仅在通货膨胀率过高时加以控制。欧洲中央银行因在面对高失业率时采行后者而受指责。货币主义者着重经由金融政策以降低资金供给来提高利率。凯恩斯主义者则着重于经由增税或降低政府开支等财政手段来普遍性的降低需求。其对金融政策的解释部分来自罗伯特•索罗对日用品价格上涨所作的研究成果。供给学派所主张的抵抗通货膨胀方法为:固定货币与黄金等固定参考物的兑换率,或降低浮动货币结构中的边际税率以鼓励形成资本。所有这些政策可透过公开市场操作达成。另一种方法为直接控制薪资与物价(参见工资议价,incomes policies)。美国在1970年代早期,尼克松主政下,曾试验过这种方法。其中一个主要的问题是,这些政策与刺激需求面同时实施。故供给面的限制(控制手段、潜在产出)与需求增长产生冲突。经济学家一般视物价控制为不良作法,因其助长短缺、降低生产品质,从而扭曲经济运行。然而,若能避免因经济严重衰退导致成本升高,或在抵抗战时通货膨胀的情形下,这样的代价或许值得。实际上,物价控制可能因抵抗通货膨胀而使经济衰退更具影响力(因降低需求而提高失业率),而经济衰退可在需求高涨时防止物价因控制产生歪曲。相关书籍

上个学期我们金融老师貌似也叫我们比较过,其实没什么意思,就是让你了解宏经的发展罢了。。。老师说这个是很没水平的论题。。。。古典经济学(Classical economics)凯恩斯理论出现以前的经济思想主流学派,由亚当•斯密在1776年开创。主要追随者包括大卫•李嘉图、托马斯•马尔萨斯和约翰•穆勒。一般说来,该学派相信经济规律(特别如个人利益、竞争)决定着价格和要素报酬,并且相信价格体系是最好的资源配置办法。古典经济学简介又称古典政治经济学、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是指大约从1750--1875年这一段政治经济学创立时期内的除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之外的所有的政治经济学。其起源以大卫•休谟(David Hume)的有关著作出版(1752年)为标志,以亚当•斯密(Adam Smith)的代表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出版(1776年)为奠基。亚当•斯密的继承者之一是托马斯•罗伯特•马尔萨斯(Thomas Robert Malthus),他以一部被后人称为人口论的著作而闻名。而在亚当•斯密之后,推动古典政治经济学发展和作出主要贡献的是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他在继承斯密理论的同时,也批判了斯密的一些观点,从而形成了一种似乎不同于斯密的体系,甚至有人将此称为“李嘉图革命”。李嘉图的成功曾吸引了一批跟随者,其中有著名的詹姆斯•穆勒(James Mill)。古典经济学着重经济总量研究,这涉及到经济增长、国际贸易、货币经济和财政问题等方面。这与1870年以后盛行的研究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学是有所不同的。古典经济学关心的是国家经济问题,虽然那时候的学者也非常强调个人利益必须尊重,但他们更强调的是如何使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保持协调。斯密在讲到这一点时,总是谆谆地开导人们,国家大事相比个人更重要。古典经济学的理论核心是经济增长产生于资本积累和劳动分工相互作用的思想,即资本积累进一步推动了生产专业化和劳动分工的发展,而劳动分工反过来通过提高总产出使得社会可生产更多的资本积累,让资本流向最有效率的生产领域,就会形成这种发展的良性循环。因此古典经济学似乎是想告诉人们,顺从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保持资本积累的良性循环,会更好地促进经济增长。但他们又看到劳动分工是受条件约束的,资本的积累会使现有的劳动分工以更大的规模出现,并表现出工资的随之上涨,而劳动分工的发展却不易实现,这将使资本积累受到劳动分工发展跟不上的影响。古典经济学的分析产生了自身的矛盾。李嘉图特别强调过这种矛盾,不过他的解释也不能消除这种核心思想中的矛盾。关于废除《谷物法》的争论是古典经济学争取自由贸易主张的一部分。一些经济学家由此提出了自由贸易理论,其中著名的有李嘉图的比较成本理论。该理论指出,一个国家能够从进口甚至那些它以具有竞争优势的商品中获益,只要它在生产其他商品上具有更大的竞争优势。所以,按照这一理论,一个国家应该将其生产能力更多地集中在比较起来优势更大的产业上。休谟研究的国际收支问题的成果为这方面理论研究的发展打下了基础。他认为,国际收支逆差将通过黄金的流出来减少货币供给,从而也降低物价水平,使得出口具有竞争力而进口的吸引力减少,这一均衡机制将持续地发生作用,直到黄金外流暂停,收支进入平衡为止。而李嘉图等人的看法是,当黄金外流时,作为货币供应的一部分纸币发行必须收缩,因为黄金外流是物价水平太高的一种征兆。这些思想至今不无启发意义。后来创立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产生于对古典经济学的批判。卡尔•马克思曾这样概括地评价:“古典政治经济学是属于阶级斗争不发展的时期的。它的最后的伟大的代表李嘉图,终于有意识地把阶级利益的对立、工资和利润的对立、利润和地租的对立当作他的研究的出发点,因为他天真地把这种对立看作社会的自然规律。这样,资产阶级的经济科学也就达到了它不可逾越的界限。”(马克思,1975,)但正是由于存在着这种理论的批判关系,古典经济学也就成为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来源。(引自《政治经济学大词典》/经济科学出版社, P638--639)古典经济学理论代表人物古典经济学理论产生和发展的重心主要在英国和法国。在英国,从威廉.配第(1623—1687年)开始,到大卫.李嘉图(1772—1823)年结束;在法国,从布阿吉尔贝尔(146—1714)开始,到西斯蒙第(1773—1842)结束。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人物是英国的亚当.斯密和法国重农学派的创始人魁奈(1694—1774)。==============现代宏观经济学的建立与发展在经济学史上一般都把凯恩斯1936年发表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 (简称《通论》)作为现代宏观经济学建立的标志。50多年来,宏观经济学得到了极其迅速的发展。现代宏观经济学的发展反映了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形成与发展,也反映了经济学本身的进步。因此,回顾一下现代宏观经济学的建立与发展是很有意义的。 一、现代宏观经济学的建立 现代宏观经济学产生于30年代不是偶然的,它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经济学本身发展的结果。30年代的大危机是当代资本主义经济和经济学的转折点。严重的失业、史无前例的衰退宣告了自由放任政策的失败。人们在自觉或不自觉地寻求摆脱这种困境的另一条出路——国家干预经济。一向以自由放任著称的英国企图通过中央银行的金融调节与政府支出的增加来减少失业,北欧宁静助小国瑞典增加了财政支出,实施了社会福利政策;在地球的另一端美国,罗斯福开始实施他的新政。这一切标志着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这个新时期的开始。新的时期需要新的理论。新的理论应该从整个经济的角度探讨其运行规律,证明国家干预的必要性,并为这种干预出谋划策。这样,宏观经济学的建立就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而这一任务由凯恩斯来完成也许只是一种偶然。现代宏观经济学是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结果出现的。现实经济的发展要求宏观经济学的建立,而经济学本身的发展也为宏观经济学提供了条件。托宾认为: "四个不同而又相关的发展奠定了现代宏观经济学的基础。"这四种发展是:国民收入核算理论与方法的建立;凯恩斯《通论》的发表;经济计量学的建立;以及数学的发展及其在经济学上的运用。国民收入核算理论与方法是也20—30年代形成的,美国经济学家米契尔,库兹涅茨,以及他们所主持的国民经济研究所,和美国商务部对国民收入核算体系的建立作出了重大贡献。他们把以前对国民收入的研究系统化、理论化,解决了有关国民收入核算的定义、概念和衡量方法等基本问题,确立了现代国民收入核算体系的基本结构,并将这一体系运用于实际。宏观经济学要研究经济中总量的决定及其变化,而国民收入核算正是提供了这些总量的决定及其变化,而国民收入核算正是提供了这些总量的数值。因此,没有国民收入核算体系的建立,现代宏观经济学就是不可想象的。凯恩斯的《通论》被称为现代宏观经济的"大宪章"。这就是因为《通论》在以下这些方面力现代宏观经济学莫定了基础:第一,突破了传统的充分就业均衡理沦,建立了一种以失业为特点的经济均衡。第二,把国民收入的决定与变动作为宏观经济学的中心。第三,用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分析来说明国民收入的决定与变动。第四,建立了以总需求分析为中心的宏观经济学体系,并把总需求分为消费与投资,提出了消费函数理论与投资理论。第五,把货币分析与经济分析融为一体,彻底抛弃了传统的二分法。第六,论述了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性与具体作法。现代宏观经济学正是在凯恩斯这些贡献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从这一意义上看,说凯恩斯是现代宏观经济学之父并不是夸大其词。经济计量学也是在20—30年代形成的,与此相关的则是数学较广泛地运用到经济学中。这种发展为以后宏观经济模型的建立,以及运用宏观经济模型来进行经济预测和政策制定有着重大的意义。二、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学的发展 战后西方各国在由战时经济转到和平重建时,许多经济学家和政界人士认为,在这样的条件下,国家干预是通向经济繁荣的唯一道路。1944年英国政府发表了《就业白皮书》。196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就业法》。这两个历史性文件都把全面干预经济、促进充分就业和经济繁荣作为国家的最主要职责。这表明战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得到了进一步发展。这种发展也是战后经济学上出现了"凯恩斯主义全盛时期"的深刻经济与社会根源。战后全面地发展了凯恩斯主义,建立了现代宏观经济学体系的是美国的凯恩斯主义者,即新古典综合派(或称后凯思斯主流派经济学)的经济学家们。他们对现代经济学的贡献主要在这些方面:第一,用IS—LM模型来概括凯恩斯主义的基本内容。IS—LM模型是由英国经济学家J•希克斯在1937年提出来的。这一模型用新古典经济学的一般均衡方法来解释凯思斯的国民收入决定理论。第二,围绕IS—LM模型发展与完善了消费函数理论、投资理论、货币需求理论,以及货币供给理论。第三,总供给分析的提出。这包括对劳动市场的分析、总需求——总供给模型的建立,以及对通货膨胀等现实问题的分析。第四,凯恩斯主义理论的动态化与长期化。凯恩斯偏重于比较静态与短期分析。凯思斯主义者们则将这种分析动态化与长期化。动态化是引入时间因素分析均衡的变动,长期化则是研究经济长期的趋势。第五,开放经济理论的研究。凯恩斯的研究是封闭经济中国民收入的决定。开放经济理论则是要研究开放经济条件下一国国民收入的决定,以及对外贸易、汇率、资本流动等对一国经济影响和各国经济之间的联系。第六,宏观经济计量模型的建立与应用。战后克莱因等人力图把凯恩斯主义理论与经济计量学的方法结合起来,建立了包括许多变量的宏观经济计量模型。第七,宏观经济政策的研究。包括在不同的时期提出不同的经济政策,以及对经济政策理论的研究。由以上可以看出,新古典综合派的经济学家们全面而系统地发展了凯恩斯主义,使现代宏观经济学成为一个严密而丰富的学科。可以毫不夸大地说,迄今为止,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学体系仍然是现代宏观经济学的主流。 三、非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学的发展 70年代初西方图家出现的滞胀打破了凯恩斯主义一统宏观经济学天下的局面。凯恩斯主义地位的动摇被称为经济学中的第二次危机(第一次危机是30年代新古典经济学地位的动摇)。这次危机不仅使凯思斯主义学派内部的矛盾激化,而且也使非凯思斯主义宏观经济学得以迅速发展,并成为足以与凯思斯主义抗衡的力量。这是70年代以后,现代宏观经济学最重要的发展。凯恩斯主义的基本特点是主张国家积极地干预经济,而非凯恩斯主义的基本特点则是反对国家干预经济,主张通过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来稳定经济。他们之间在理论与政策上的分歧都是由这一点而产生的。在非凯思斯主义宏观经济学中最重要的是以美国经济学家M•弗里德曼为首的货币主义。货币主义的出现被认为是经济学上的一次革命——对抗凯恩斯革命的革命。和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学比起来,货币主义有这样几个特点:第一,以解决通货膨胀问题为主要目的。第二,货币是决定国民收入与价格水平的最重要的因素,即在宏观经济运行的分析中,把货币量的变动作为关键的变量,在理论上建立了以货币为中心的宏观理论体系。第三,反对以稳定经济为目的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主张发挥市场机制调节经济的作用,相信经济体系内在的稳定机制。宏观经济政策足以稳定货币供给量为中心的货币政策。以美国中年经济学家R.卢卡斯为首的理性预期学派走在七十年代后出现的。它力图以理性预期这一概论为中心来重建整个宏观经济学。这一学派的出现预示着宏观经济学的彻底改造,被称为经济学中最新的一次革命——理性预期革命。这一学派的特点在于:第一、提出了全新的理性预期概念,并以这一概念为中心来展开它们的全部理论。第二,以理性预期和市场出清假说为基本前提来建立宏观经济学。第三,根本否认宏观经济政策的作用,主张恢复自由放任。许多经济学家认为,理性预期学派至少在这三个方面改变着宏观经济学的未来。这就是:第一,阐述了预期在宏观经济学和整个经济学体系中所起的重要的作用。第二,推动了宏观经济计量模型的建立者以更好的方式把预期作为一个重要的变量纳入他们的模型中。第三,改变了政策制定者的路线——政策首先要得到人民的信任。在非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学中还有在80年代受到里根政府偏爱的供给学派。这一学派把减税作为理论与政策的中心,尽管在理论上还很不成熟,但在经济政策方面却有一定的影响。非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学学派对现代宏观经济的发展有重大的作用。这首先是从更多角度分析宏观经济运行,促进了宏观经济学的多元化与深入化,使理论更接近于现实。其次补充了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学的不足,也促进了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本身的发展。最后,在政策上纠正了凯恩斯主义国家干预所引起的种种弊病,论述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下市场机制的作用这一重要问题。理论的发展并不取决于理论本身,而取决于社会对理论的需要程度。正如美国经济学家R•多恩布什与S•费希尔所说"实际上,宏观理论的发展与当代经济问题是紧密相关的。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是在30年代大危机时期产生并说明了摆脱这种危机的出路。货币主义是在60年代形成的,它提出了解决通货膨胀问题的方法,供给经济学在80年代初变得时髦是因为它提出了一种通过减税来摆脱经济困境的简单易行的办法。"把这段话作为对现代宏观经济学建立与发展的总结也许最恰当不过了。

公司法的毕业论文

如何写法律方面的论文???学术堂来告诉你:一、法学毕业论文的目的与要求认真撰写法学毕业论文并顺利通过论文答辩,是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法学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是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各环节的初步、综合训练,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是对教学质量的全面检验.详言之,在教师指导下,使学生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对法学中的理论问题和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进行独立的分析研究,并能明确、恰当、充分地表述研究的成果,开始学习、初步掌握分析和解决某一专门学术问题的方法,锻炼撰写论文以解决某一学术问题的能力.要求学生写法学毕业论文,就是要学会科学研究的方法,掌握了方法,将来写什么都可以.撰写法学毕业论文的要求有三个方面:(1)从理论探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确定法学毕业论文题目,论文观点明确,论据充分,层次清楚,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2)法学毕业论文要能反映出学生的理论水平与业务水平和独立进行科研的能力,力求有自己的新见解,材料要充实,坚决反对大段摘抄、整篇抄袭、请人代写等不良现象.(3)论文要能系统地阐明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所包括的主要问题,并力求做到概念明确、文理通顺、逻辑严谨、结论合理,符合学术规范,体现学术思想.二、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和论证角度首先,确定自己的法学毕业论文选题方向.如法律专业有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国际私法等多门课程.这就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体会和知识背景确定了大的方向后,还要确定具体的方向.虽然法学毕业论文论述的只是某一基本问题的一点,却可以反映出作者的学术水平,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能力.其次,选择具体的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应该是本学科中带有基本性质的某个重要问题的某一重要侧面或某一当前疑难的焦点,解决了这一点,有推动全局的重要意义.大题目容易写得很肤浅,没有价值,小题目能做出大文章,容易从各个方面把它说深说透,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三、法学毕业论文的准备工作(一)搜集材料所谓准备,主要就是充分占有资料,研究、参考他人的看法.材料越多越好,材料不够就写不出好文章.读的书看的论文很少,知识贫乏,是没法写论文和提出新的见解来的.如何搜集资料?可以围绕法学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和具体题目,去图书馆、书店,查找有关的专着、论文集、主要法学期刊以及最近几年的统编教材,也可以在网上搜索、查找法学论文.搜集材料的过程,就是调查研究、思考钻研、形成论点的过程.(二)提炼材料,确定论证的主题和方法在提炼材料的过程中,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同意别人的论点,但自已有独特的感受,可从新的角度补充新的理由,丰富别人的论点.二是不同意别人的见解,可以展开争论,但必须注意忠实地引用原文,说明自己的理由.三是受了别人的启发,在别人见解的基础上产生新见解,或者别人没有讲到,自已有见解,只要言之有理,也是创见.论文的主题,是一篇文章的核心和灵魂.法学毕业论文的主题,就是作者对这个法律问题研究成果的基本观点.主题应力求做到以下五点:一要正确,符合法理和客观规律.二要新颖,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不人云亦云.三要直白,不要隐讳.法学毕业论文的主题越直白明确越好,要让读者一看就知道,一看就懂,不能让读者云山雾罩,看后不知道说的是什么.四是主题要贯彻始终,在文章中不能改变,应围绕中心和基本观点去写.五是主题要简明,理论要深厚.论证方法是说明主题的基本方法.一般来说,法学毕业论文的基本论证方法是立论,即确立文章的基本论点,围绕这个主题,全面阐述它的正确性、必要性和适用性.有时,也适当运用驳论的方法,如针对某个问题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对它们进行评析,然后提出自己的观点.从具体的论述方法来看,一般使用归纳法和演绎法.(三)法学毕业论文提纲拟写法学毕业论文提纲的主要好处是帮助自己从全局着眼,构建论文的基本骨架,明确层次和重点,简明具体,一目了然.论文定稿后,修正或保留的提纲就变成了目录.提纲可以帮助我们把材料组织成一个理论系统,而不是毫无层次、毫无逻辑联系地罗列和堆砌在一起.四、法学毕业论文的初稿(一)运用逻辑思维写学术论文,逻辑上有两种科学方法,一个是演绎,一个是归纳.所谓演绎,就是从一般到特殊(个别);所谓归纳,就是从特殊(个别)到一般.依靠逻辑思维所产生的分析能力,对他人的观点作出补充、发挥、纠正、批驳,就自然会形成自已的新观点,写出自己的法学毕业论文,就不会只是停留于抄录他人现成的观点和材料.(二)主题突出,论点鲜明(三)结构严谨,层次分明(四)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五)文字表述清楚准确、简练流畅五、法学毕业论文格式和规范要求(一)法学毕业论文格式打印使用B5纸,便于存档,装订线在左面.法学毕业论文打印一般用宋体.文章题目用3号黑体,题名应简明、具体、恰当,能概括文章的特定内容,一般不超过20个字.正文内标题末不用标点符号.一级题序及标题用"一、二、三……"序号和小3黑体.二级题序及标题用"(一)(二)(三)……"序号和4号黑体.三级题序及标题用"1、2、3……"序号和小4黑体.四级题序及标题用"(1)、(2)、(3)……"序号,不用黑体.正文用小4号宋体.这样,文章就眉清目透,井井有条.当然,这种分题也不是绝对的,要结合实际,该怎样分,就怎样分,但要遵循分题的规则.此外,分成几级题目也是可以变通的,例如不用"1、2、3……",改用"一是、二是、三是"或"第一,第二,第三"、"其一,其二,其三"也是可以的,但是,无论用什么,都要层次清楚.法学毕业论文格式为:封面;题目;摘要;关键词;目录;引言;正文;结论;注释和参考文献.封面的作用在于使别人知道这是一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摘要是指摘录下来的要点,主要是表述本文的主要观点,一般为100-200字.摘要的写作方法,我认为包括两部分:一是用一两句话简要概括论题的意义,二是将法学毕业论文几部分内容表述为阐述论文观点的一段话.关键词是反映论文主题概念的词或词组,一般应选3-8个.(二)法学毕业论文注释现代学术视注释为学术规范与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术论着和文章中,注释不是装饰品,它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引用他人成说,注示出处,既表示相关论说非作者独造,并对他人成果给予应有之尊重,又可为读者提供该领域的文献信息,以便利后来之研究.二是反映了作者观点与其他学者观点的联系与区别,或者是对作者自己观点的进一步说明,因而,也是正文不可缺少的补充部分.三是大量的引文意味着作者的研究的确是在前人和他人的研究成果及所积累的资料基础上进行的,不是凭空捏造的.注释要写得规范.最规范的,就是《法学研究》的注释方法:分为着作类、论文类、文集类、译作类、报纸类、古籍类、辞书类、港台着作、外文类等九个类别,并有注释例;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引用资料非来自原始出处者,注明"转引自";等等.详细的内容请看《法学研究》上的注释体例和文章的注释方法.为提高刊物质量和文献信息计量、评价与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术成果在网络化、数字化条件下的交流与传播,教育部2000年1月颁发了《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其中注释主要用于以文章篇名、作者等及文内某一特定内容的解释和补充说明,注释序号用带圆括号的阿拉伯数字表示;参考文献置于文本,采用顺序编码制,在引文处按引用文献在论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序号置于方括号内,并列举了其格式,详情请看《河北大学学报》(社科版)或其它中文社科学术期刊.写法学毕业论文,上述两种注释方法,可选择一种使用,但不能交叉使用.六、法学毕业论文的修改定稿、答辩法学毕业论文初稿完成以后,应再三修改,审查是否符合要求.大到问题是否提得鲜明中肯,论点和论据有无说服力,结构层次是否严密合理,小至文字的修饰加工,有无废话,语言表述是否简洁准确,通顺流畅,符号使用是否恰当,等等.自己修改后,再交给指导教师进行修改,然后定稿.为了使法学毕业论文能真实地反映学生的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建立论文答辩制度是一种积极有效的措施.答辩是毕业论文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毕业论文的全面检查.答辩首先由学生本人简要介绍论文的写作目的和思路、主要观点,然后由答辩委员会向答辩人提问,让作者略作准备做出回答,从而进一步考查作者对所论述的问题是否有深广的知识基础,创造性的见解和充分扎实的理由.答辩提出的问题,不管作者当场是否能作出完善的回答,都是对于作者一次很好的帮助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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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在法学 毕业 论文写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就法学专业而言,常用的论文选题方向有哪些呢?下面我给大家带来硕士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有哪些,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法学毕业论文选题

1、人治与法治辨析

2、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探析

3、社会治理体系中的法治与德治

4、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对策分析

5、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6、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7、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探析

8、维稳与维权的关系探析

9、试析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

10、论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11、试析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

12、试析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养成

13、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14、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15、法治反腐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根本出路

16、试论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17、对某一社会 热点 问题或某一案件的法理学分析(具体题目自拟)

18、试析宋代的继承制度

19、唐代化外人的法律规制

20、试析德主刑辅思想指导下的西周立法活动

21、论清朝的文字狱对法制的影响

22、王安石变法在法律之中的实践

23、包拯的法治思想

24、试析汉朝的春秋决狱

25、评述元代体现民族习惯于民族压迫的刑事法律

26、论 公司法 股东代表诉讼的缺陷

27、 弱势股东及其法律保护制度--新《公司法》的进步与不足

28、 从《公司法》的视角探讨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结构

29、 公司担保行为效力因素分析--兼评《公司法》第十六条

30、 公司法进化的动力--对公司控制与公司本质理论的思考

31、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商法毕业论文题目整理

1、论我国商法典单独制定欠缺的条件

2、论我国商法体系的构建

3、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分析

4、浅析我国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

5、中国民商立法及其模式选择探讨

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探析

7、《日本商法典》的修订

8、合作社商人化的共生结构

9、浅议商法的社会责任理念及其规则体现

10、商事行为制度浅析

11、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12、商法中加重责任理念的司法应用及立法构想研究

13、我国商事登记制度问题研究

14、商法形成过程对今天我国建立商事制度的启示

15、商法学研究必须重视国际化与中国 经验

16、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通则应为科学选择

17、电子可转移记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8、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

19、商事仲裁与商法思维

20、商行为立法问题研究

21、商法思维法律适用性微观辨析

22、商事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及其模式

23、论商法理念的时代动因

24、论商行为在相对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性

25、商事留置权及其扩张适用研究

26、商法的双向运动与现代商法的生成逻辑

27、日本法上的提单效力问题研究

28、组织机构数字证书在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的应用

29、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30、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 反思 与完善

31、对当代民商法调整对象的探讨

32、商事行纪制度比较研究

33、我国商事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的构建

34、商事登记效力问题研究

35、基于商法理念下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制

36、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

37、外观主义思维模式与商事裁判 方法

38、浅析我国商主体的划分--试论个体工商户制度

39、商法解释理论的基点与法则分析

40、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与司法中的适用情况探讨

41、论商事裁判的代理成本分析进路

42、工商登记改革后商事司法权的定位及价值功能

43、我国商事登记的功能回归与制度完善

44、商事代理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基于两大法系理论和立法的分析

45、论我国商事登记审查模式

46、浅析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

47、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48、商主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49、依法治国语境下的商法建设

50、有关商事审判中的商法理念与审判思路探讨

51、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与完善

52、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构建

53、商事仲裁裁决法律适用方法研究

54、论商事代理商制度与完善构想

55、由“囚徒困境”引发的对商法互惠互利原则的思考

56、论中国商事立法法典化--以商人习惯法为视角

57、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适用

58、商法总论教学内容和 教学方法 的探讨

59、关于“一带一路”背景下商事登记制度的几点思考

60、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商法思考

61、权利外观理论视角下的现代商法价值

62、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商事登记统一立法研究

63、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和民商合一体例下商法的独立性

64、论信息失衡的商事法律回应

65、我国商法立法模式探讨

66、论生态文明视域下的商主体--生态人法律模式建构

67、浅析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68、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69、民商法价值取向与构建和谐社会

70、越南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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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参与企业环境信用规制的法律责任研究

2、都市型现代农业产权法律制度之构建--评《都市型现代农业法律制度体系研究》

3、村民小组的法律主体地位探析

4、浅谈公司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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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政府采购中的供应商法律责任存在问题和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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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从法律视域分析离婚时夫妻所持公司股权的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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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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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保护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法律制度研究

46、股权众筹兴起背景下的证券法律制度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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