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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问题研究相关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2 04:55:54

税收政策问题研究相关论文

财政税收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税收政策是我国进行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配置社会资源,调节财政收支平衡。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财政与税收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非税收入管理的问题及改革思路

在政府财政收入中非税收入占据了重要的地位,能够健全公共财政职能,另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是当前最为主要的财政改革,虽然在改革的十几年时间内我国非税收入种类得到增多,规模得到扩大,但是从整体角度探析,非税收入管理仍旧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需要加强分析。

一、现阶段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对非税收入属性的认识

当前,伴随着收支两条线改革的深入发展,非税收入已经在我国各个部门中得到应用,但是却没有落实到位。现阶段很多行政事业性收费散落在各个部门之间,如此一来则会导致非税收入管理主体变得比较模糊。甚至有部分人对非税收入的基本性质以及属性缺乏认识与了解,认识本单位所收取的费用可以自由支配使用,应该属于自有资金,对将资金上缴给政府部门存在抵触心理。

(二)收支单位不同步,利益分配不均衡

目前在资金安排上经常会出现多收多支与少收少支的现象,将资金上缴的时候因缺乏比例分成的方式,导致出现执法不严的严重现象,这种情况不仅会阻碍我国财政体系的完善,并且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秩序整顿造成制约与阻碍。

(三)征缴环节漏洞颇多

众所周知,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票据的种类呈现出多样化,在使用的时候比较繁琐以及复杂,因相关部门缺乏监督与管理,或监管力度不够,导致部分单位在征缴的过程中会出现诸多漏洞,比如出现转借、转让以及丢失的现象,还有部分员工在填写票据的时候不仔细,内容不齐全,甚至出现私自印刷非法票据的现象。与此同时,我国部分地区的单位虽然依据政府要求设置过渡性账户行坐支行为,但是却没有完全得到落实,导致少征与漏征现象层出不穷。

二、非税收入管理问题的原因

(一)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

从整体角度分析,我国非税收入占据财政总体收入的30%以上,部分地区所占据的比例更多,非税收入的作用十分明显,能够推动地方经济的建设,弥补事业单位资金所存在的缺陷等,但是因为非税收入管理具有行政性,缺乏法制性,导致非税收入管理出现混乱现象。当前非税收入管理所依靠的法律法规仅为《预算法》,无法真正将非税收入形成完善的法制体系。

(二)受到部门利益的驱使

在诸多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因受到财力的限制便会采取定额包干的方式,导致部门人员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胡乱征收费用、坐支收支、私自设立过渡账号,这种情况不仅导致非税收入管理呈现出无序性,并且也会出现违法乱纪现象。

(三)缺乏有力的监督与检查

当前,收支两条线的制度得到应用,并且财政、审计、物价等相关部门也会进行检查,但是在整个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违纪现象处理起来比较困难,还有一种情况便是财政部门在处罚的时候仅仅局限在罚款等方面,正是由于处罚力度较轻,才会导致诸多不合规现象的发生。

三、非税收入管理发展的对策

(一)加强宣传工作

我国财政部门作为主要的非税收入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宣传工作,可以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介载体进行宣传,让人们能够清楚的认识到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性,另外还需要加强对征收机关等部门的宣传与培训,让政府人员可以对非税收入管理的意义有所了解,并明白非税收入不是自有收入,是一种统一管理的形式。

(二)实施以票控费

相关部门需要在自身发展基础上积极构建以票据为手段的检查、核查制度,保证实现票据与项目、收入、检查的有机结合。另外在对票据监督管理的时候,需要督促各单位能够及时将资金上缴给国家。除此之外,还需要积极构建财政票据使用、核销的管理体系,尽可能的将以票控费的作用进行发挥。

(三)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

积极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是当前财政部门的主要内容,可以构建“金财工程”平台,积极建立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将各项信息进行集中管理、整合,比如项目管理、票据管理、账户管理等,如此一来能够实现非税收入信息化发展与网络化发展。当然,还要依据时代发展的要求,积极转变传统模式下所形成的收费征缴模式,加强财政部门、银行以及各单位对非税收入收缴的透明性,保证资金的完整性。

(四)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监督与管理

我国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物价部门需要将日常管理与年度检查相互结合,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违法违规现象进行查处,并依据违规现象制定合适的处罚,保证检查工作不会流于形式。另外还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收费秩序进行管理,保证收费秩序的稳定性,保证监督检查的整体质量,只有真正做到如此,才能保证非税收入的完整性。

(五)加大清费治安工作

现阶段各个地区财政部门依据上级文件将非税收入管理列入重点管理范畴之中,但是仍旧会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尤其在改革的不断深化下,我国已经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所以在此发展背景下需要取消“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并减轻企业与社会的负担,尽可能的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非税收入改革是一项大工程,在改革中我国财政部门需要将自己的工作作风进行转变,对非税收入管理政策进行落实,积极落实其中所存在的问题,取消“按照比例返还”的传统做法,保证非税收入能够上缴给政府部门,如此一来,才能真正实现非税收入管理的健康发展,才能保证非税收入管理朝着科学化、法制化道路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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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有重要的作用,是国民经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财政税收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税收政策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上市公司的相关利益者可以通过会计信息来进行经济决策,会计信息是通过具体的会计实践来反映出会计信息的经济信息的,会计信息质量对于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可以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影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因素有很多,其中主要的影响因素之一就是我国的税收政策,因此我国上市公司要加大税收政策的重视程度。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分析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质量从实际情况来看在不断的提升,但是个别的上市公司中会计信息质量水平还不够高,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信息披露不够及时

企业经济信息按照及时性的要求,要进行及时的披露,为了防止内幕人利用不能够公开的内幕消息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我国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当上市公司。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一些重大的事件并不能得到及时的披露。

2.会计信息披露不可靠

可靠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主要特征之一,同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可靠性,但是一些利用会计报表人为操纵利润和会计舞弊的行为依然存在于上市公司当中。有的上市公司为了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采用了虚构交易事项的方式,导致收入虚列、资产虚增的财务问题。有的上市公司还通过新会计准则中的一些不确定的因素,导致了会计信息披露不可靠。

3.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

会计信息披露充分性也是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也可以对会计信息使用者起到重要性的作用,可以达到抑制内部交易和抵抗风险的目的。但是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上市公司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并没有完整的对会计信息进行披露,重点披露的是对上市公司有利的会计信息,对不利于本公司的会计信息采用的是轻描淡写的方法,并没有做出客观的披露,这就导致了会计信息披露不够充分。

4.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

对会计信息的披露要做到认真严肃、规范,利润分配方案一经确定,就不能随意更改,这样更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能够做出正确的财务分析和评价。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一部分的上市公司不能够在年底做出详细的财务报告,或者披露上存在着漏洞,误导了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1.企业所得税税率对会计信息可靠性和可比性的影响

(1)所得税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可靠性影响

企业所得税从原来的33%降低到了现在的25%,相对于原来企业所得税适用15%和24%的企业来说,其税负是有所提升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变化会影响到企业的税负,企业缴纳税款后的可分配利润也会受到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影响。上市公司税后可分配的盈余在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后,会得到进一步提升,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上市公司的投资,有利于我国上市公司在同一起点上公平竞争,企业所得税实现了统一税率25%,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2)所得税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可比性影响

所得税实际税率通常可以表示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也可以用ETR来表示所得税实际税率,统一的25%企业所得税税率促进会计信息披露可比性的提高,但是企业名义所得税负担和实际所得税负担存在着差异性,ETR与公司名义税率不同,上市公司所得税负担不能够通过法定税率来真实的体现,同时在不同税制的下的税率之间的可比性较差。企业所得税税率越高,上市公司对盈余管理的难度就越大,提高了上市公司操控非应税项目损益的机率,这就会降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可比性。

2.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会计信息可靠性和可比性影响

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可比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上:

(1)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会计信息可靠性的影响

一方面,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对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科技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将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要求取消,对符合技术转让条件的所得,可以享受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有利于上市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在科研产品的开发上,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提高了上市公司的利润,提高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另一方面,外资企业在两税分制的情况下,在投资公共项目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政策,但是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采用了“三免三减半”的政策,这就代表了内资企业在投资这样的项目的同时也会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这样的税收政策会减少上市从事的企业所得税,提高上市公司的利润,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可以有效的降低上市公司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

(2)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影响

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有以下特点:①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对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科技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将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要求取消。②税收优惠方式存在着差异,有的实行减半征收,有的实行减税或者免税,有的实行的是减按15%的税率征收。③上市地点存在着差异,在1993年经过国务院批准的在香港上市的9家企业,可以按照15%税率来征收企业所得税。虽然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中得到提高,但是从以上差异来看导致了企业税收负担的差异性,对上市公司净利润信息和企业所得税费用信息的可比性带来了负面影响。 三、所得税会计核算政策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所得税会计核算政策对会计信息质量可以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大量采用应付税款法,降低了会计信息决策的有用性,首先在应付税款法中损益表的收入和费用配比性较差,其次应付税款法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应付税款法中并没有考虑到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再次在应付税款法可以导致在财务报告中的法定税率和实际税率不一致;最后应付税款法不能够反映出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金额的影响,造成会计信息使用者不能够根据会计信息来预测企业未来发生的所得税费用。

另一方面方法的多样性,导致了信息质量的可比性下降。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所得税会计已经与国际惯例向接轨,纳税影响会计法和应付税款法是可以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上使用的方法,多种方法的选用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会计信息质量的可比性。

四、增值税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1.增值税对会计信息可靠性与可比性的影响

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了消费型增值税,在现行增值税税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一些相关的不得抵扣购进设备进项税额的规定在增值税条例中进行了修改,修改后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这样的修改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可靠性一定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其中主要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增值税对可靠性影响

一方面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在增值税转型之前,其进项税额是不可以抵扣的,但是在转型之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将其进行全额抵扣,当销项税额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应交的增值税额就会有所降低。

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在保持初始投资额不变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经营现金流量会受到增值税支付的影响,即会随着增值税支付的减少而上升,并且也降低了以后年度现金流量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程度。消费型增值税对投资的影响程度也会逐渐提高,现金支出在投资当年会有很大提升。

(2)增值税对可比性影响

在增值税刚开始转型的时候,上市公司的投资受到了消费型增值税的影响,上市公司新购买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可以得到一次性全额抵扣,直接导致了上市公司的利润有所上升。但是上市公司日后的利润受到增值税的影响很小,而是受到了新增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投资回报与财务费的影响。上市公司新增规定固定资产的每期提取的折旧额在消费型增值税的影响下有所下降,增加了上市公司的利润总额和营业利润,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上市公司最终的净利润也会得到提高。上市公司利润表会受到增值税转型的影响产生很大波动,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也会较差。

2.增值税会计核算政策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在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虽然简单易行,但是却导致了会计信息质量不高的问题,增值税会计核算政策对会计信息质量主要有以下影响:

(1)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从存货方面来看,当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并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实际支付的是货物的买家、增值税以及采购费用,按照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存货成本包括了货物的买价和采购费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记录了购买货物的增值税,从中只可以反映出存货实际成本中的一部分,由此看来企业购入存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存货成本中剔除,这显然不符合历史成本计价的原则。

(2)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首先有的企业存货是按照价税合一的方法进行会计核算,有的是按照价税分离方法进行会计核算的,这显然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其次当一般纳税人在购入存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其成本可以按照价税分离的方法进行核算,然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无论是否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的会计核算方法采用的是价税合一的方法,这就导致了不同类型的企业在存货计价方法的可比性较差。

五、上市公司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措施

从上述我们可以了解到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会受到税收政策的变化的影响,因此为了提高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上市公司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一方面上市公司要营造出一个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内部控制的主要目标之一,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部门可以对内部人员进行严格的审查,降低员工徇私舞弊问题发生的机率,避免发生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发生,提高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另一个方面要不断强化内部控制的手段,其中内部审、权责划分、实物控制是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企业各部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环境,进一步实现对经济活动的监督,提高企业会计信息收集、整理、记录、汇总的完整性,促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水平的提高。

六、总结

综上所述,会计信息使用者在利用上市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进行信贷决策和投资决策的时候,不仅仅要考虑到管理当局的利益动机、会计规范体系,更要考虑到税收政策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不断的在实践过程中调整信贷决策和投资决策,这样才能在我国税收政策日益成熟的条件下,保证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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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与人口关系研究论文

国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与民生密不可分。税收之“取”,贵乎公平、公正;税收之“用”,重在合理、有效。因此,我思税收要有助发展、利于民生,须有如下要义。税制要合理,税负要公平。税收是企业和个人财产向国家的单向让渡,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征。因之,其公平、公正性愈加受人注目,税收体系的设计和架构,既要对纳税人整体具有普适性,不重复征收,也不产生遗漏;又要考虑纳税个体的税收负担,一方面为政府生产公共物品提供财力保障,另一方面合理税负,不致造成纳税人负担过重。党的十六大提出“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方向,正是体现了税收基于民生之公平公正的努力。税收政策要提供正确导向。税收政策调节收入分配和社会资源配置,产生激励效应,影响公共抉择。税收政策导向,就是在事先预见税收效应时,有意识地趋利避害。税收政策的制定须考虑两个导向:一为发展导向,即税收政策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向诸如节能环保、高新技术产业等倾斜,以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发展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二为民生导向,即税收为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和维护社会公平服务,向诸如支农惠农、慈善捐助等方向倾斜,以改善民生,实现社会和谐。税收收入要为改善民生提供充足的财力保障。近年来国家税收快速增长,2003-2007年全国入库税款年均增长,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税收收入增长最快的时期之一。我省的国税收入也从1997年的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亿元,十年间增长了倍,年均递增20%以上。但税收高速增长的同时,要防止税收陷入“取之于民易、用之于民难”的尴尬境地。解决这一困境,一要关注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三农”是发展之基,就业是民生之本,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促进就业、支农惠农、节能减排、公益捐赠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办理出口退免税,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把“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税收理念贯穿于整个税收工作之中。二要关注税收流向。就现阶段而言,要着力解决好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就业、就学、就医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安全保障“三就三保”等问题。通过大力组织税收收入,为各级政府改善民生提供坚实的财力基础。令人欣喜的是,浙江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制度等都成为各地借鉴学习的榜样。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的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改革成果世人瞩目,各种矛盾也随之彰显,民生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税收之于发展和民生,在于“取”,更在于“用”,还在于“取”与“用”的过程。对税务机关而言,一为“法治”,一为“服务”。法治,即规范执法,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为“发展”提供外在保障;服务,即减轻纳税人负担,构建更加和谐的征纳关系,为“民生”增添和谐之音。一句话,就是要依法征税,优化服务,发挥组织收入和调节分配的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

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是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开征的税种,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在筹集资金、调节收入、监督管理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当然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具体国情不同,开征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和制度选择不同,发挥着不同的作用。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应以公平为主兼顾效率。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目标定位 税收目标也称税收政策目标,是指实施某一税收政策或制度所期望达到和实现的目的。它是税收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是税收政策的核心内容。税收政策目标通常包括:①财政目标。征税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②政治目标。征税是为了实现国家一定的政治目的和要求;③经济目标。征税以经济稳定、经济增长和充分就业为目标;④社会目标。征税以实现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社会目标是税收政策诸目标的最终落脚点。税收分配总的说是为了实现上述四个目标,但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税种来说,其目标集中为一个或两个。 个人所得税作为在大多数国家普遍开征的重要税种,有其自身的特定目标,这就是财政目标与社会目标,不过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有不同的选择。有的选择社会目标为主,强调公平税负,重点调节,缩小收入差距,缓和社会矛盾;有的选择财政目标为主,坚持中性原则,强调普遍征收和效率优先,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放在首位;有的强调兼顾财政目标与社会目标,兼顾公平与效率,实行普遍征收与重点调节相结合。 一国个人所得税征税目标的确定,并不是人们主观意愿的结果,而是客观要求的产物。其主要依据是: (一)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一国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是决定该国个人所得税征税目标选择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生产力发展水平高的国家,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同一时间可以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个人的收入会普遍提高,这就为普遍征收提供了税源,创造了条件。因此,生产力发展水平高的国家一般以组织财政收入为主要目标,强调效率优先,实行普遍征收;而生产力水平比较低的国家,由于人们的收入少,多数人贫困,少数人富裕,社会矛盾尖锐,只能选择社会目标,强调重点调节,缩小贫富差距;而处于中等发达水平的国家,人们的收入虽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但基本生活已得到保障,大多数人有一定的纳税能力,这时宜选择普遍征收与重点调节相结合的方法。 (二)人们的收入差距 确定个人所得税的征税目标,不仅要看一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还要看社会的分配状况,考虑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虽然在一般情况下生产力水平高低,决定人们收入的多少,但在生产力水平大致相同的国家,由于分配制度等因素的影响,人们之间收入差距的大小并不相同。因此,个人收入差距比较大从而社会矛盾比较尖锐的国家,应以征税公平为目标,强调重点调节;而个人收入差距比较小同时收入水平比较高的国家,则应以组织财政收入、以效率为目标,实行普遍征收。 (三)百姓的纳税意识 个人所得税征税目标的确定,还要考虑百姓的纳税意识。一般来说,百姓的纳税意识受一国生产力发展水平、文化程度和传统习惯的影响。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百姓的纳税意识强,能自觉交纳税款,有利于实行普遍征收;百姓的纳税意识弱,宜加强对重点税源的监管,实行重点调节。 (四)政府的征管水平 政府的税收征管水平对征税目标的确定有直接影响,政府的税收征管水平高,有利于保证普遍征收目标的实现;如果政府的征管水平低,宜选择以重点调节为主的目标,集中力量加强对重点税源的监控和对高收入者的调节。 (五)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任务 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任务不同,对征税目标的确定也会带来一定的影响。例如,在某一时期如果国家处于战争状态,自然以组织财政收入为目标,实行普遍征收,以保证战争对资金的需要;而在和平时期,除财政目标外,还可能以实现税负公平和社会公平为目标,实行重点调节或重点调节与普遍征收相结合。 一个国家确定不同的征税目标,自然选择不同的征税制度,采用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如果个人所得税以公平为目标,就应该实行重点调节,在制度上选择累进税率,并制定较高的边际税率或实行加成征收,同时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缩小征税面,使低收入者免于征税;如果以组织财政收入、以效率为目标,就应实行普遍征收,在制度上尽量降低费用扣除额,扩大征税范围,使更多的人成为纳税人。 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应以实现公平为主要目标,以调节纳税人特别是高收入者的收入为主要任务。这是由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性质、特征以及现阶段的国情所决定的。 首先,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的地位来看,应以调节收入为主,以实现公平为目标。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提高效率。因此,为了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增强国力,我国的税收政策总的说应该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效率优先”只是税收政策的总目标,并不是每个税种的具体目标,不同税种由于其性质、特征和所处的地位不同,在税收体系中要求起不同的作用,有不同的目标。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纯收入的征税,其在我国税收体系中主要发挥兼顾公平的作用,目标是调节纳税人特别是高收入者的收入,缩小人们的收入差距,缓和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 其次,从个人所得税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作用来看,在我国现阶段应以调节收入为主,注重社会目标。我们知道,就一般规律而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收入差距相对缩小,个人所得税的征税目标也由社会目标为主转为以财政目标为主,由公平为主转为以效率为主,从重点调节转为普遍征收。但我国目前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不高,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之间的差距很大。某些地区由于受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历史原因和政策支持等因素的影响,在改革开放中先走一步,经济发展较快;一部分人由于劳动能力比较强,天资比较高,或者占有比较好的资源,遇到比较好的机会等,收入比较多,率先富裕起来,从而形成并扩大了人们的收入差距,加大了人们之间的社会矛盾。从地区差距来看,作为全国第一财政大省的广东差距就非常大,在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中,珠江三角洲7个地级以上市的财政收入占了全省财政收入的85%强,税收收入也超过全省税收收入的80%,而其余粤东、粤西和粤北14个地级市的财政收入只占全省财政收入不足15%,税收收入也只有全省税收总额不到20%。全国的情况也是如此。据统计,2000年,东部地区人均收入是西部的倍,最高的省与最低的省差距超过3倍,全国尚有的县未上温饱线,86%的县未达小康线,5%的贫困县与5%的富裕县人均GDP 相差倍。(白景明、周雪飞,2003)从城乡居民收入看,2000年中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比1990年扩大了倍,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扩大了倍;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2000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比1990年扩大了倍,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扩大了倍。以基尼系数反映的居民收入总体性差距逐年拉大,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承受线。1991年为,1995年为,1996年为,1998年为,1999年为,2000年为,10年上升倍。(白景明、周雪飞,2003) 2003年居民收入的总体基尼系数已接近。到2004年底,全国农村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还有2610万,贫困人口和其他人群收入的差距在扩大,从1992年到2004年,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从∶1扩大到∶1,贫困人口的收入上限与一般农民的收入差距从1∶扩大到了1∶。(夏杰长,2005)我国由于国土大,加上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人们不可能同时富裕,为了实现共同富裕,只能先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样,在现阶段,人们的收入存在差距是不可避免的,但要防止收入差距的过分悬殊。当今在人们收入差距明显扩大的情况下,自然需要加强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特别是高收入的调节作用,以缩小人们的收入差距,缓和社会矛盾。 再次,从当前社会的分配状况来看,也要求个人所得税以公平为目标。当前我国初次分配秩序混乱,个人收入多元化、隐性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由于法制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初次分配的秩序比较混乱。例如,某些企业建多本帐、设立小金库,乱发奖金和补贴,发放实物,以及给个人买保险、公款负担个人费用、分解发放劳务费或稿酬等,增加个人灰色收入,结果工资表外的收入接近甚至超过工资表内的收入;还有,某些行业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得额外收入,并通过各种形式转为个人所有,形成不合理的高收入;另外,某些干部还通过腐败方式和违法手段取得大笔黑色收入。这一切进一步加大了个人收入的差距,挫伤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加了人们的不满情绪,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需要国家通过税收等手段,加强对高收入的调节,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所带来的矛盾。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个人纯收入的税种,担负着重要的责任。因此,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实现社会公平,自然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标。 二、现行“个税”目标欠明确,制度不健全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建立的。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选择地域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相结合的征税原则,实行分项课征制度,对个人不同来源、不同项目的收入,分别制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规定不同的免征数额,适用不同的税率,按照不同的所得计算办法征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制度;实行定额与定率相结合的、全国划一但内外不同的法定费用扣除制度。这一制度适应上一世纪90年代经济发展的需要,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有: (一)征税目标不明确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目标不够明确。大家知道,在上一世纪的80年代初,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目标非常明确,这就是调节高收入。具体表现在当时制定的边际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都比较高,只有少数高收入者成为纳税人。但是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和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不断提高,生活费用随之上涨,而税法所规定的边际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却一直不变,这在客观上降低了征税的门槛,扩大了征税的范围。不仅对高收入者征收,而且对中等收入甚至在个别地方的部分低收入者也征税,挫伤了部分劳动者的积极性。 (二)税收负担不公平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单一,规定明确,易于理解,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节省征收费用;同时,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按所得来源不同分类征收,方便实行源泉扣缴,有利于加强征管,减少税收流失,有效发挥对特定所得的调节作用,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但现阶段实行分类征收制度,缺陷非常明显:一是不能有效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不能依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确定税收负担,不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例如,甲纳税人某月取得工薪收入1000元,要交10元税,而乙纳税人同期分别取得工薪收入800元,劳务报酬收入800元,稿酬收入800元共2400元,则不用交税。这样,收入来源广、项目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少缴甚至不用缴税,而收入来源少、项目单一、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则要缴税或多缴税,税收负担不公平;二是这一制度也为某些纳税人分解收入、化整为零,逃税、避税提供了条件,影响了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缩小收入差距作用的发挥。因此,需要对个人所得税的课征模式进行改革和调整。 (三)纳税人划分标准不够科学 1994年我国在税制改革时,借鉴了许多国家的做法,依居住地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来划分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更加完善。但居住时间标准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居住满1年为居民纳税人不科学,给纳税人留下了许多避税的空子,甚至成为某些纳税人规避纳税义务的绿色通道,造成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税收负担不公平。 (四)费用扣除制度不合理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法定费用扣除办法,一是规定过于原则,扣除标准全国一刀切,不能反映不同纳税人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居民的支出状况;二是费用扣除标准长期不变,物价上涨了,消费范围扩大了,消费支出增加了,但费用扣除标准却20多年不变,扣除标准与纳税人的实际费用支出相差甚远;三是工薪收入的费用扣除标准不仅内外有别,而且数额相差很大,后者为前者的五倍,与现实状况不相符。现行费用扣除制度不合理,造成了税收负担的不公平。 (五)税率制度不完善 现行税率,档次过多,规定复杂,既有累进税率,又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既有5级超额累进,又有9级超额累进;比例税率,既有按规定税率征收,又有加成征收和减征规定。同时,劳动所得的税率高于非劳动所得,对劳动所得累进征收,对非劳动所得则等比征收。这样,既不利于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也不方便纳税人交纳和税务机关管理。 (六)减免税制度不规范,征税范围不清晰 一是减免税列举的项目过多,变动过快,难以掌握;二是有些免税规定不科学。如规定,对企业或个人按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免税。由于在现实中许多地区没有规定明确的扣除比例,有些单位便趁机为员工多提住房公积金,逃避纳税。同时,对省、部、军级以上单位颁发的奖金免税,而对地、厅、师级及以下单位颁发的奖金则要征税,没有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税收歧视;三是没有把个人的各种收入纳入征税范围。如个人接受捐赠的收入等,没有明确是否属于征税的范围。由于征税范围不清晰,有些单位便利用扩大职工福利开支,提供免费用餐,发放购物券,分配实物,组织旅游活动,增加交通补贴和通讯补助等方式,增加灰色收入,逃避个人所得税;部分私营企业主则将个人消费列入企业成本,既减少个人所得,又加大经营成本,既逃避了个人所得税,又少交了企业所得税。 三、调整“个税”制度,强化“个税”征管,实现公平目标 为了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必须明确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目标,完善税收制度,强化征收管理。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的仍然是调节收入,特别是调节高收入,应改变目前个人所得税大部分来自工薪阶层,主要调节中等收入者的状况。 (一)正确选择课税模式 我国目前实行的分项征收模式,总的说是适合当时实际的,但这一模式难以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也容易逃避纳税。因此,应对这一课征模式进行改革和调整,选择适合我国实际的课税模式。当前由于受征收管理水平的制约,暂时难以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最佳的选择是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按年与按次征收相结合,对连续性、经营性的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含独资、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按年计算,按月(或次)预缴,年终汇算多退少补;而对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则继续分类征收,按次或按期计算,源泉扣缴,年终不再汇算。这样,有利于简化税制,强化征收,减少逃税,贯彻所得多多征,所得少少征的公平税负原则。 (二)科学划分纳税人 借鉴国外划分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的方法,调整我国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对在我国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达365天的个人(期间一年内累计离境时间不超过90天的为临时离境时间,不允许扣除),确定为居民纳税人,对其在境内、外取得的所得,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对不具备居民标准的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则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通过调整纳税人划分标准,使税负更加公平。 (三)合理设计税率 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简税制、低税率精神,同时考虑世界各国所得税制改革的趋势是逐步降低税率,笔者建议,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计应以保护低收入者,适当照顾中等收入者,重点调节高收入者为原则,在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条件下,对综合所得征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对分项征收的所得,则继续实行比例税率。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和合理负担的要求,笔者认为,现阶段可对按年计征的综合所得实行5%~4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年应税综合所得额在5万元以下的,税率为5%;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10%;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20%;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0%。另可视具体情况,对年综合所得额超过150万元的部分加成征收。对分项征收的股息和红利所得,考虑其已纳企业所得税,为减少重复征税,使税负更加合理,建议改按5%的税率征收,待条件成熟时停止征收;对其余的分项征收所得按15%的税率征收,条件成熟改为按累进税率征收。通过调整税率,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缩小个人收入差距的作用。 (四)适时调整费用扣除标准 为了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应尽快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或称减除费用)标准,使费用扣除更切合纳税人的实际费用开支。我们知道,所谓费用是指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耗费。个人收入的扣除费用通常包括生活费用和必要费用两个部分,生活费用是指纳税人为自身生存和家庭成员生活或者说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费用;必要费用是指为取得某项收入而支付的费用。 个人支出费用的多少主要取决于一定条件下纳税人的收入状况、消费范围、物价水平和管理体制。因此,确定费用扣除标准,应考虑各地纳税人不同的生活水平、消费范围和各地的物价状况;同时,还应考虑纳税人抚养子女(当然不能忽视计划生育的要求)、赡养老人,以及教育制度改革、住房制度改革、医疗制度改革,保险费用支出以及物价变动所带来的影响。应允许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纳税,不同家庭人口结构不同,费用开支不同,费用扣除额应当有别。当然,如果考虑到目前由于征管力量不足等因素的制约,一时难以按各个家庭的实际情况确定费用扣除额,也可继续实行法定费用扣除制度,但费用扣除标准不应全国一刀切。 我们知道,由于我国各地的生活水平不同,目前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存在较大差别。如2004年7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上海为每月635元,贵州为300-380元,广东(2004年12月1日起一类)为684元。因此,对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应全国一刀切,建议实行统一与差别相结合的分类费用扣除办法,按不同来源的收入,分别确定按实际、幅度、统一三种费用扣除标准。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实际的成本费用扣除;工资薪金收入、劳务报酬收入、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收入,则实行幅度费用扣除标准。如工资薪金收入,全国可统一规定幅度费用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2000元,或者规定基准费用扣除标准为1500元,上下浮动30%。具体的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或者为了防止各地争先恐后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影响个人所得税职能作用的发挥,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各地的消费水平或工资类区确定;对稿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财产租赁收入,可继续实行目前全国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但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不得扣除费用。 对部分个人收入实行幅度费用扣除标准,是适合我国国情的科学选择。理由是:第一、从理论上看,我国国土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物价指数和生活水平高低不同,费用扣除标准应能基本反映纳税人的费用开支状况。如果费用扣除标准全国“一刀切”,必然使费用高的地区的纳税人的费用得不到全部减除,纳税人的其中一部分费用被作为所得征税,等于把本来不应交税的人列入了征税的范围,扩大了征税面。这既不符合所得税的征税原则,也影响这部分纳税人的生活开支,不能体现公平税负的要求。第二、从实践来看,全国不分南北同一时间统一穿棉袄或穿衬衣是不科学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由于全国一刀切,不适应各地的实际,所以,才会出现近年许多地区按照自己的实际调整或变相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的情况。第三、从外国的规定来看,许多国家的费用扣除标准并不是全国统一,而是各地有别的。如美国各州之间、加拿大各省之间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都各不相同。因此,全国一刀切的做法,不适应中国实际,在现实中难以实施。 根据有关部门统计,2004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人均月消费支出为元,按人均负担率计算,城镇职工的人均月负担消费支出为元,如果国家将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费用扣除的基本标准定为每人每月1500元,按此方法计算,广东省城镇单位职工2004年人均月负担消费支出为元,按人均负担率计算,城镇职工的人均月负担消费支出为元,是全国人均月负担消费支出的倍,广东省的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应定为每人每月2000—2200元。如果将来广东省的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同全国一样定为每月1500元,等于把其中500—700元的费用作为所得征税,这是不合理的。实行幅度费用扣除标准,既能保证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又使税法具有可操作性,税负具有公平性。 应当指出,无论全国的幅度费用扣除标准,还是各地实际执行的费用扣除标准,都应根据经济条件的变化,适时做出调整。 (五)全面规范减免税制度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制度很不规范,应全面清理。笔者认为,应借鉴国外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除列举少数几项收入如抚恤金、救济金、离休工资、见义勇为奖励金、军人转业费和复员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等给予免税外,其余各种收入如各类奖金(包括各级政府颁发的奖金。少量列举免税的除外)、各种补贴、各种名目的货币及实物收入等,都应列入征税收入的范围。这既有利于简化税制、拓宽税基,公平税负,也有利于加强征管,防止腐败,减少税收流失。 (六)不断完善征管办法 完善征管制度,强化征收管理,是发挥“个税”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当前,一是建立居民收入监测体系。要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强化纳税人登记号管理,健全纳税档案,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的监督管理,发挥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的调节作用,缓和收入分配不公所造成的社会矛盾;二是建立严格的制约机制。在抓好单位代扣代缴的同时,实行全员申报制度和雇员与雇主双向申报制度;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和中介监督。当前应加强部门协作,特别是税务机关与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公安等部门的协作,要通过银行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现金管理,减少现金流通,从资金流上掌握税源变动情况,强化源头管理。同时,应充分发挥中介机构、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减少逃税现象;四是重处罚。要坚持税制从简、税基从宽、税率从低,征管从严,处罚从重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各种违法逃税活动,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 应当指出,由于中国幅员广大,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加之税制改革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因此,对税制改革,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循序渐进,分步实施,不应操之过急。

给你一个别人的分段的目录吧:大概都差不多第1章 税收促进就业的理论分析 8-15 税收促进就业的必要性 8-10 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 8 我国就业现状及走势分析 8-10 充分就业是我国政府追求的重要目标 10 税收影响劳动力供求的理论分析 10-14 税收影响劳动力需求的理论分析 10-13 税收影响劳动力供给的理论分析 13-14 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类型 14-15 间接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14 直接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14-15 第2章 我国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实证考察 15-29 我国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基本情况 15-21 近年来国家关于就业指导方针的重大转变 15-16 现行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 16-20 现行税收政策的实行效果 20-21 我国目前税收政策在促进就业方面存在的问题 21-29 以直接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为主,缺乏长效机制 21-23 主要侧重于调节劳动需求,对劳动供给的影响很小 23 税收优惠的具体设置不尽合理 23-24 税收优惠的实施执行有待完善 24-27 中小企业利益没有得到税收政策的有效促进与保护 27-29 第3章 完善我国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构想 29-45 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国际借鉴 29-32 制定确保经济稳定增长的税收制度 29 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29-30 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 30 给予农业和农产品一定的优惠政策 30-31 对安置就业人员的企业实行税收特惠 31 降低纳税人的奉行成本 31 给予城市化建设一定的财力支持 31 促进多种就业模式发展 31 为弱势群体就业提供优惠保障 31-32 制定我国促进劳动就业税收政策应坚持的原则 32-33 公平与效率原则 32 顺应国家产业政策原则 32 符合WTO规则原则 32-33 完善我国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的具体构想 33-45 调整宏观税收政策,确保经济稳定增长 33-37 提高劳动者素质、改善劳动力供给情况 37-38 完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38-40 加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 40-42 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扶持力度 42-45 结论 45-46 参考文献 46-49 后记 引 言 实现充分就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换代、国有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国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就业难题,解决得好与否,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解决就业问题上应有所作为。本文旨在通过对现状的分析、理论的阐述、问题的揭示、经验的借鉴,采用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探讨我国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体系的构建问题。这方面的已有研究多侧重税收优惠政策的直接促进作用,本文除将其作为不可或缺的一方面之外,将更多的强调以宏观税收政策的调整来确保经济稳定均衡增长促进就业,以提高劳动者素质,改善劳动力供给情况解决结构性失业问题。 第1章 税收促进就业的理论分析 税收促进就业的必要性 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 劳动就业简称就业,是指人们加入到某个行业从事某种劳动,这种劳动区别于自给自足的生产劳动,当人类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后,就业就成了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1)人的劳动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根本动力 人类的文明史就是人类的劳动发展史,自从有了人类,劳动就成了人类谋求自我生存的基本手段。人类劳动创造了财富,人类财富的不断增长推动了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从原始社会进入到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哪一步都是人类劳动的结果。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主人,劳动是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基本手段。 (2)实现社会充分就业是实现现代化的基本要求 所谓社会充分就业,一般意义上是指社会中只要愿意就业的劳动者都可以得到就业的状况。劳动力是经济社会最为重要的资源。实现四个现代化是我国早已确立的目标,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生产力水平的现代化。劳动就业率与社会生产力是一个相辅相成、齐头并进的反映社会文明的标志,一个失业率较高的国家,不可能是一个生产力水平较高的国家。事实上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可以促进社会就业率的提高,而社会就业率提高,才能创造较多的社会财富,从而才能为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创造物质条件。因此,实现社会的充分就业是实行现代化的基本条件,促进社会就业是各级政府工作的中心内容。 (3)促进劳动就业是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保证。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改善创业和就业环境,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 我国就业现状及走势分析 (1)我国就业现状分析 我国现阶段就业的主要矛盾是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高不相适应的矛盾,主要表现为: ① 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严重 就业问题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如就业为劳动者个人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就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国家稳定的基础。实现充分就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充分就业也是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国民收入的重要保证。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在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就业问题也日益严峻。能否解决好我国目前的就业问题,已成为关系到社会的安定、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和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大问题。在政府为解决就业问题而实施的宏观经济调控手段中,税收政策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杠杆,理应为各级政府充分利用,以为解决就业问题做出其应有的贡献。 我国目前已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但这些税收政策尚存在一些问题,如税收政策在设置上仍存在不合理性,税收政策在执行管理方面存在缺陷,社会保障税收政策缺失等。西方国家在运用税收政策促进就业方面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许多发达国家都以较低的宏观税收负担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负,以此确保经济稳定增长和促进就业;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增加就业岗位等。 ...就业是我国当前和今后所面临的一个严峻的经济社会问题,也是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难题。税收作为重要调控工具之一,应在就业问题上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分析了我国的就业现状和走势,阐述了税收对劳动力供求的影响,总结了我国现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内容并对其实施效果进行了客观评价。 我国现行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仍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对此本文进行了剖析,概括如下:以直接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为主,缺乏长效机制;主要侧重于调节劳动需求,对劳动供给的影响很小;税收优惠具体设置及实施执行存在问题;税收环境不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在此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提出了贯彻和完善我国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构想,主要包括:调整宏观税收政策,确保经济稳定均衡增长;提高劳动者素质,改善劳动力供给情况;调整和完善现行税收政策,直接鼓励增加就业岗位;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扶持力度;加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最后这篇 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 摘要 4-5 Abstract 5 第1章 绪论 8-12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8 国内外研究现状 8-9 研究的思路和主要内容 9-10 研究的方法 10 创新点 10-12 第2章 税收政策对劳动力就业的影响 12-18 税收政策影响劳动力就业的形式 12-14 税收政策影响劳动力供给的形式 12-13 税收政策影响劳动力需求的形式 13-14 税收政策影响劳动力就业的途径 14-18 税收政策影响劳动力需求的途径 15-16 税收政策影响劳动力供给的途径 16-18 第3章 我国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成效与问题 18-28 我国现有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18-22 针对残疾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18-19 针对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19-20 针对部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1 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1 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拓宽就业门路的税收优惠政策 21-22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发挥其吸纳就业功能的税收优惠政策 22 我国现有的税收政策对促进就业的成效 22-25 增加了就业岗位,下岗失业人员得到了实惠 23-24 调节和优惠了产业结构,促进了就业岗位的增加 24-25 我国现有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25-28 政策复杂多变,难以操作 25 政策限制性条件多,影响其作用的发挥 25-26 政策形式单一,未形成政策体系 26 管理上存在漏洞,影响政策执行效果 26-28 第4章 国外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经验与启示 28-32 国外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28-29 发达国家主要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28-29 发展中国家主要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29 经济转轨国家主要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29 国外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给我们的启示 29-32 实行低税负,鼓励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29-30 实施差别税率,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岗位 30 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扩大就业渠道 30 给予农业和农产品一定的优惠政策 30-31 对安置就业人员的企业和弱势群体就业实施税收优惠 31-32 第5章 完善我国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原则与路径 32-42 完善我国税收政策促进就业应坚持的原则 32-34 公平与效率原则 32 以“五个统筹”为指导的原则 32-33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则 33 遵循 WTO 规则原则 33 坚持长效性和前瞻性原则 33-34 完善我国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路径 34-42 清理取消一些不实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34 扩大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34-35 制定“四倾斜加两开征”的税收政策 35-40 加强管理,促进税收政策的执行 40-42 结语 就业问题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关系社会的长治久安,充分就业就能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国民收入,从而为国家财政提供充足的税源,然而,我国目前的就业形势非常严峻,劳动力数量众多、素质偏低,在劳动力市场机制十分不完善的情况下,仅仅依靠市场机制的力量解决我国的就业问题是很不现实的,政府对解决就业问题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税收作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工具,对调节和促进就业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着重探讨如何发挥税收在解决就业问题中的积极作用。 本文首先介绍了税收政策对劳动力就业的影响,分析了税收政策对促进就业的原理和途径;然后介绍了我国现有的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并对我国现行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的效果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分别研究了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及给我国的启示;提出了完善我国税收政策促进就业的原则和路径。第 1 章 绪 论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中国目前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与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过程中, 与市场经济体制适应的就业机制取代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就业机制。在新的就业机制下,中国人口数量巨大的特有包袱造成劳动力供求的严重失衡。根据国家统计局预测,到 2010 年,我国的劳动年龄人口将达到 亿人,比 2000 年增加大约 1 亿,过于充裕的劳动力资源给我国就业带来严重的压力①。再加上原体制下国有企业的隐性失业问题以及二元经济中农村隐性失业的释放,产业结构升级调整过程中所带来的结构性失业的不断加剧,以及中国工业经济发展所面临的信息化、产业化和发展知识经济等几项任务所要求的就业转移,导致就业矛盾更加尖锐,各种类型失业不断上升。 我国目前的就业形势非常严峻,劳动力数量众多、素质偏低,在劳动力市场机制十分不完善的情况下,仅仅依靠市场机制的力量解决我国的就业问题是很不现实的,政府对解决就业问题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就业问题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实现充分就业就能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国民收入,从而为国家财政提供充足的税源。税收作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工具,对调节和促进就业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着重探讨如何发挥税收在解决就业问题中的积极作用。 就业问题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是政府十分重视的一个问题,也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公共管理问题,是社会经济发展,新旧体制改革的历史必然产物。胡锦涛总书记就在十七大报告中就明确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 ”它事关我国企业改革的成败,维护社会稳定,长治久安,确保经济快速发展的大局,事关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的大局。因此研究就业问题具有积极意义,而研究促进就业问题的相关税收政策也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国际收支平衡四大调控目标中,促进劳动就业是各国制定和调整税收政策的一个重要目标,就业问题始终是西方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形成系统的就业理论已经有 200 多年的历史,先后形成了“古典”经济学的就业理论、马尔萨撕的人口理论、凯恩斯主义的就业理论、反凯恩斯主义学派的就业理论、发展经济学的就业理论、马克思主义的就业理论。在税收政策上,主张根据经济中繁荣与萧条的交替,交替地实行紧缩和扩张政策,即在萧条时期,政府要减少税收,以刺激总需求,在繁荣时期则增加税收,以抑制总需求。实现充分就业的稳定和均衡。在失业增加时主要采取的税收政策和措施有:一是实施低税负,鼓励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在处理税收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问题上,欧美等许多发达国家,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就一直从事着轻税的税制改革,它们通过实施减税,让利给纳税人,鼓励社会创办更多的企业,吸纳更多的就业人员,直到现在这种减税风潮仍余波未尽。二是实施差别税率,扶持发展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岗位。中小企业作为活跃市场的基本力量,容纳了社会上大多的就业人员,成为就业主阵地。为了鼓励发展中小企业,很多国家推行差别税率。三是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扩大就业渠道。在国民经济结构变动和发展过程中,各国税收政策调整取向比较注重发展包括通讯、金融、咨询、旅游等行业在内的第三产业发展和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资。四是给予农业和农产品一定的优惠政策。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是在政策上体现对农业和从事农业生产的农场主及产业工人的税收照顾。五是对安置就业人员的企业和弱势群体就业实行税收优惠。对安置就业人员的企业实行税收特惠,支持社会闲散人员创办企业,支持企业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就业。 我国在建国之后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不承认存在失业,因此关于就业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1994 年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同时伴随着就业率的下降,尤其是伴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产生了大量的下岗、失业人员。当前我国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根据我国就业形式,从 1994 年开始逐步制定和实施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的就业和再就业,推动了经济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其政策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针对残疾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部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拓宽就业门路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发挥其吸纳就业功能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与政策论文题目

当前建立中国税收信用体系的必要性 摘要:中国税收信用缺失是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税收信用体系的建立有利于优化经济环境,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保护守法纳税人的权益。然而从现实情况看,当前税收诚信立法缺位与不足,权利义务观念错位,税收执法诚信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了税收信用的建设和发展。据此,应从立法、执法等各环节加强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关键词:税收;信用体系;纳税人税收信用是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信用的缺失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也打乱了税收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在新的形势下,人们呼吁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共建一个和谐、有序的税收信用体系。虽然中国的税收信用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不少问题,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要求构建科学的税收信用体系,这是中国税制健全及税收法制化的需要,是中国发展诚信经济、提高民族经济国际竞争力的当务之急。一、中国税收信用现状分析近几年,税务部门普遍开展了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活动,大力推行一站式服务、民主评税、税务公开、执法责任制等,大大提升了税务队伍的信用形象。但我们也应当看到,中国目前整个税收领域信用缺失依然较为严重,可以说,不论是征税人、纳税人,还是用税人,都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不诚信。而这种现象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综合而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税收诚信立法缺位或不足虽然中国税收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但还不够完备,在一定程度上仍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的客观实际。主要问题有:一是缺少专门有关诚信方面的法律,造成对守信者保护不够,对失信者惩处不力,也使得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性受到很大制约;二是税收立法时对有关信用方面的规定明显缺位,在立法过程中对税收诚信内容考虑不够甚至没有考虑,不利于和谐税收环境的营造;三是现行税收法律以及其他有关税收的法律对涉税案件的处罚规定弹性过大,容易造成税收执法、司法自由裁量权滥用,造成税收执法、司法不公,破坏了征纳之间诚信的法律基础。(二)权利义务观念错位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相互的,比如纳税人既有纳税义务,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但长期以来,中国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舆论宣传上,都片面地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忽视纳税人的权利,使得纳税人滋生逆反心理,甚至不惜违约失信进而偷逃税行为。对征税人和用税人而言,则过于强调其拥有的权利,而忽视了其应尽的义务,这不仅不能为纳税人所认同,而且在相当程度上阻挡了政府在税收与其关系问题上的视线,导致在纳税人监督缺位的情况下征税和用税中的行为扭曲现象频繁发生,使纳税人的契约观念和诚信意识日趋淡化。(三)税务机关执法诚信不足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一些有违信誉、违法乱纪的行为时有发生,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甚至内外勾结,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二是对纳税人重复检查现象较为严重,如国税部门查完了地税部门又查,甚至税务稽查人员调账检查时,一查就是几个月,检查缺乏效率,给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极大影响;三是有些税务干部素质不高,执法随意性大,在税收执法程序、执法尺度、适用法律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四是由于目前评税标准、“双定户”的定额核定标准均掌握在少数税务干部手中,一些税务人员凭借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捞取个人好处,人为地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公,直接恶化了税收信用环境。二、建立税收信用体系的必要性(一)优化经济环境的需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的根本立足点就是诚信,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对信用的要求越来越高。税收信用,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依法治税,严格执法,营造诚信纳税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要求纳税人努力增强税收法制观念和依法纳税意识,自觉做到诚信纳税。这些都有利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二)税务机关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需要税收信用体系既包括纳税信用,又包括征税信用。从纳税信用看,纳税信用制度将纳税人按信用度分为不同的等级,实施不同的征管方式。对依法纳税的纳税人给予较高的自由度,取消或简化一些不必要的管理程序。把精力集中在纳税信用度不高的纳税人身上,强化征管力度,从而节约了征管成本,提高了征管效率。从征税信用看,要求税务机关规范纳税服务,文明执法,诚信地履行对纳税人的承诺,为纳税人诚信纳税创造条件。同时还要公平执法,使诚信纳税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使违法者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这些都有利于税务机关征管水平的提高。(三)纳税人提高和维护自身信用的需要诚信意识就是财富意识,社会经济信用具有效益信用的一面。良好的社会信用制度可以使经济交换参与者方便、快捷地获取对方真实的信息资料,减少信用调查核实方面的费用、开支,防止因对交易者资信怀疑而减少的社会经济交往。守信者也会因良好的信用而在经济交往中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税收信用作为社会信用体制的组成部分也具有这种职能。三、建立和完善税收信用的政策建议(一)建立征税信用的政策建议严执法、讲信用、践承诺、优服务是对税务部门的基本要求,征税信用主要体现在严格执法和优化服务上。严格执法是税收工作取信于纳税人的关键所在,在严执法的同时做好服务纳税人的各项工作,并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约束和管理。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抓好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机制建设。要抓好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机制建设,实行奖惩有别和严格的责任制,建立失信于纳税人的惩罚约束机制。在干部管理体制上,要建立充分体现奖优、罚懒、惩贪、治庸的管理机制。工作人员具体到每个人应定岗定责、职责分明、权责清晰,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2.优化税务服务,抓好办税服务的软硬件建设。在软件建设方面,有步骤、有计划地抓好人员教育、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综合素质。在硬件建设方面:一是大力发展网络服务,统筹建设专业性税务网站并纳入电子政务系统;二是积极推广电话服务。3.完善税收征管机制。要注重在传统的行之有效的征管手段基础上嫁接现代化、信息化的最新科技成果,逐步建立健全税源监控管理的集约化、专业化、信息化,赋予税收征管新的时代内涵和特色。特别是要加强税源监管和税务稽查两个环节的工作,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二)加强税款使用信用的政策建议加强税款使用信用,主要是转化政府职能,使政府由经济建设者的角色转化为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进而弥补市场失灵。1.调整政府职能,加快政府角色的转变。政府职能调整要争取与市场机制建设协调进行,市场能做到的事放手让市场做,其中首要任务是加快财政资金从竞争性领域退出,将政府由经济建设型转变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型,将其角色真正定位于弥补市场失灵。2.调整财政支出的范围和结构。主要表现在将支出重点放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上,尤其是广大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在结构上压缩经济建设支出和行政管理费支出,增加社会科文卫、社会保障以及支援农业和农村的支出。3.细化预算,加强对预算安排和支出全过程的监督。编制预算时,在大的分类下尽可能分设若干款、项、目级科目,将支出项目细化,增加预算的透明性和监督性。(三)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诚信激励机制针对失信纳税人追逐眼前经济利益,不惜损失信用的短期行为,应提高失信成本,增加诚信收益,促使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纳税者诚信纳税。这主要通过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诚信激励机制来实现。具体体现在:一是对企业或个人在税收信用上有了不良记录时,在税收征管系统(CTAIS) 中自动划转为“纳税信不过企业”,重点稽查和监督;二是对待上述“纳税信不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划转为正常有信用的企业,在此期间再次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的行为时,要从重处罚;三是建立对纳税信息不实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公告的制度;四是建立与工商、海关、银行等部门信息互通机制,实现税收信用信息共享。(四)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遵从成本是指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所花费的各种资源的价值,主要包括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务所花费的时间价值、非劳动成本和支付给税务顾问的费用。税收遵从成本越高,纳税人负担越重,也就越可能相应地选择应对方式逃避纳税义务。因此,征税人在依法办税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使纳税人遵从成本最小化,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纳税人承担的额外费用,给予纳税人申报和缴纳税款等方面的指导,并提供纳税援助等。(五)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2003年7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出台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规定了评定内容、评定标准、激励与监控措施、评定组织和程序等内容,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需要完善:一是对不同级别纳税人在税收管理上给予不同待遇,实行差别管理;二是关注个体经营者、小型企业,尽快落实信用等级管理和社会对他们的认可;三是国税、地税应尽快将信用等级评定信息实现共享,做到统一标准,给纳税人一个公正、合理的评定。看看能不能帮到你!!!!!

财政学论文税收负担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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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税收政策是我国进行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配置社会资源,调节财政收支平衡。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财政与税收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非税收入管理的问题及改革思路

在政府财政收入中非税收入占据了重要的地位,能够健全公共财政职能,另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是当前最为主要的财政改革,虽然在改革的十几年时间内我国非税收入种类得到增多,规模得到扩大,但是从整体角度探析,非税收入管理仍旧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需要加强分析。

一、现阶段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对非税收入属性的认识

当前,伴随着收支两条线改革的深入发展,非税收入已经在我国各个部门中得到应用,但是却没有落实到位。现阶段很多行政事业性收费散落在各个部门之间,如此一来则会导致非税收入管理主体变得比较模糊。甚至有部分人对非税收入的基本性质以及属性缺乏认识与了解,认识本单位所收取的费用可以自由支配使用,应该属于自有资金,对将资金上缴给政府部门存在抵触心理。

(二)收支单位不同步,利益分配不均衡

目前在资金安排上经常会出现多收多支与少收少支的现象,将资金上缴的时候因缺乏比例分成的方式,导致出现执法不严的严重现象,这种情况不仅会阻碍我国财政体系的完善,并且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秩序整顿造成制约与阻碍。

(三)征缴环节漏洞颇多

众所周知,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票据的种类呈现出多样化,在使用的时候比较繁琐以及复杂,因相关部门缺乏监督与管理,或监管力度不够,导致部分单位在征缴的过程中会出现诸多漏洞,比如出现转借、转让以及丢失的现象,还有部分员工在填写票据的时候不仔细,内容不齐全,甚至出现私自印刷非法票据的现象。与此同时,我国部分地区的单位虽然依据政府要求设置过渡性账户行坐支行为,但是却没有完全得到落实,导致少征与漏征现象层出不穷。

二、非税收入管理问题的原因

(一)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

从整体角度分析,我国非税收入占据财政总体收入的30%以上,部分地区所占据的比例更多,非税收入的作用十分明显,能够推动地方经济的建设,弥补事业单位资金所存在的缺陷等,但是因为非税收入管理具有行政性,缺乏法制性,导致非税收入管理出现混乱现象。当前非税收入管理所依靠的法律法规仅为《预算法》,无法真正将非税收入形成完善的法制体系。

(二)受到部门利益的驱使

在诸多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因受到财力的限制便会采取定额包干的方式,导致部门人员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胡乱征收费用、坐支收支、私自设立过渡账号,这种情况不仅导致非税收入管理呈现出无序性,并且也会出现违法乱纪现象。

(三)缺乏有力的监督与检查

当前,收支两条线的制度得到应用,并且财政、审计、物价等相关部门也会进行检查,但是在整个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违纪现象处理起来比较困难,还有一种情况便是财政部门在处罚的时候仅仅局限在罚款等方面,正是由于处罚力度较轻,才会导致诸多不合规现象的发生。

三、非税收入管理发展的对策

(一)加强宣传工作

我国财政部门作为主要的非税收入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宣传工作,可以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介载体进行宣传,让人们能够清楚的认识到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性,另外还需要加强对征收机关等部门的宣传与培训,让政府人员可以对非税收入管理的意义有所了解,并明白非税收入不是自有收入,是一种统一管理的形式。

(二)实施以票控费

相关部门需要在自身发展基础上积极构建以票据为手段的检查、核查制度,保证实现票据与项目、收入、检查的有机结合。另外在对票据监督管理的时候,需要督促各单位能够及时将资金上缴给国家。除此之外,还需要积极构建财政票据使用、核销的管理体系,尽可能的将以票控费的作用进行发挥。

(三)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

积极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是当前财政部门的主要内容,可以构建“金财工程”平台,积极建立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将各项信息进行集中管理、整合,比如项目管理、票据管理、账户管理等,如此一来能够实现非税收入信息化发展与网络化发展。当然,还要依据时代发展的要求,积极转变传统模式下所形成的收费征缴模式,加强财政部门、银行以及各单位对非税收入收缴的透明性,保证资金的完整性。

(四)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监督与管理

我国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物价部门需要将日常管理与年度检查相互结合,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违法违规现象进行查处,并依据违规现象制定合适的处罚,保证检查工作不会流于形式。另外还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收费秩序进行管理,保证收费秩序的稳定性,保证监督检查的整体质量,只有真正做到如此,才能保证非税收入的完整性。

(五)加大清费治安工作

现阶段各个地区财政部门依据上级文件将非税收入管理列入重点管理范畴之中,但是仍旧会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尤其在改革的不断深化下,我国已经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所以在此发展背景下需要取消“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并减轻企业与社会的负担,尽可能的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非税收入改革是一项大工程,在改革中我国财政部门需要将自己的工作作风进行转变,对非税收入管理政策进行落实,积极落实其中所存在的问题,取消“按照比例返还”的传统做法,保证非税收入能够上缴给政府部门,如此一来,才能真正实现非税收入管理的健康发展,才能保证非税收入管理朝着科学化、法制化道路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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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财政税收税收理论 - 我国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选择和优化据美国财经杂志《福布斯》发表的2005年度的“税负痛苦指数(Tax Misery Index)指出 ,从2000年开始进入福布斯的统计以来,中国的宏观税收负担指数便一路上扬,2002年位居第三,2004年位居第四,2005年更是以160的指数跃升全球第二。,我们无法客观评价该指数的合理性和真实性,但是,任何时候都需要合理确定政府税收收入规模,即确定一个合理的宏观税收负担水平。在这一水平下,既能满足政府对税收收入的需要,又在整个的承受能力之内,不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因此,理性地界定宏观税收负担的合理水平并实现其优化就显得尤为重要。一、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界定:影响因素与国际经验(一)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影响因素宏观税负是指一个国家的总体税负水平,一般通过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内税收总量占同期GDP的比重来反映。准确把握一定时期的宏观税负水平,需要全面、充分、地考察和影响宏观税负水平高低的因素,从中找出性的认识,正确处理宏观税负与这些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一般说来,一定时期的宏观税负水平高低的决定因素主要有经济增长水平、政府职能范围和政府非税收入规模。1.经济增长水平因素。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宏观税负水平的高低与经济增长水平正相关。经济增长水平愈高,社会产品愈丰富,人均GDP的水平就愈高,这样税基就比较宽广,整个社会税收的承受能力就强。因此,经济增长水平较高的经济发达国家,其宏观税负水平要高于发展中国家。从上讲,宏观税负水平增长应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协调同步。据有关专家测定,西方国家税收收入增长对GDP增长的弹性系数通常大于1,而这一弹性系数在我国保持在左右是比较合适的。2.政府职能范围因素。一定时期宏观税负水平的高低取决于政府职能范围的大小。政府职能范围宽、事权多,需要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数量就多,宏观税负水平就应高一些,反之则低。社会中政府的规模和作用范围日益扩大。政府职能范围拓展,必将使政府支出的规模不断膨胀,要求有较大规模的税收来支持,这样必然要求宏观税负水平不断提高。在税收收入成为政府主要收入来源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用一定时期财政支出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来反映税收对政府履行其职能的支持程度。根据灰色模型的测定量,税收规模对政府履行其职能提供稳定的支持,一般应满足:<政府职能税收支持的发展系数<+.从非税收入规模因素。税收并不是政府筹集财政资金的惟一方式和渠道。在衡量宏观税负水平时,需要考察政府通过非税方式取得的收入规模的大小。因为一定时期内整个社会创造的可供分配使用的GDP是一个定量,政府的各种收入都来源于当期社会所创造的GDP,在满足政府一定支出需要的情况下,通过非税形式取得的收入规模大,通过税收取得的收入规模必然减少。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以上缴利润代替税收,从而导致税制结构简单,税收数量减少,财政收入中企业利润的份额大,而税收的份额则相应少,宏观税负水平也随之较低。但是合理的税负,则要求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相结合,统筹安排。从各国财政收入构成看,都有或多或少的非税收入。如日本、美国、法国、荷兰、 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国中央政府的非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都在10%左右。发展中国家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约为15%~25%.所以,税收负担并不是纳税人的全部负担,政府取得财政收入也不仅仅只有税收一种形式。要保证宏观税负水平合理化,首先应保证政府收入形式规范化。按照灰色模型的测定量,在政府收入形式较为规范的条件下,实际税收状态与税收基本能力的发展系数的差距应小于.(二)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国际经验早在1983年,原世界银行部顾问基思?马斯顿采用实证分析,选择21个国家,通过比较分析揭示了宏观税负水平与经济增长的基本关系。他得出的结论是:低税国家的人均GDP增长率、公共消费与私人消费的增长幅度、投资增长率和出口增长率、社会就业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均大于高税国家。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变量关系是:税收占GDP的比值每增加一个百分点,经济增长率就下降.高税收负担是以牺牲经济增长为代价的,这几乎成为一个普遍的规律,而对低收入国家来说,提高宏观税负水平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尤为明显。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是各国在确定宏观税负水平时非常重视的一个重要因素。通过对各种类型国家宏观税负水平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到,西方发达国家的宏观税负水平是逐步上升的,目前的平均水平为30%以上;发展中国家税负平均水平一般在16%~20%之间。按照税收与经济增长关系理论进行综合分析,从发展中国家税负水平的一般情况看,15%~25%这个区间的宏观税负水平较为适宜,比较符合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平均利润水平。二、我国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分析(一)宏观税收负担水平与经济增长水平的比较一般认为,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个国家人均GDP水平增加,宏观税负水平也不断提高。我国人均GDP水平自1991年以来一直保持着6%以上的年增长率,是宏观税负水平提高的基础。但是由表2可见,从1994年以后,税收占GDP比重的增长要高于人均GDP水平的增长速度。我国税收收入增长对GDP增长的弹性系数在1996年以前是小于1的,即税收增长速度低于经济增长速度。从1996年开始,税收收入增长对GDP增长的弹性系数超过1,在2005年达.从税收收入增长对GDP增长的弹性系数的变化,可以明显地看出近几年我国宏观税负在多年下降滞后转向升高趋势,具有一定的恢复性质。但是,这一上升的过程恰好发生在经济增长速度下降时期,与宏观经济调控的方向相背离。(二) 宏观税收负担水平与政府执行职能需要的比较我国尚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政府和市场的分工尚不完全清晰,政府职能的界定还存在不规范之处,这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来调整。但应看到,虽然我国财政收入逐年增长,仍不能完全保证政府职能部门运转及公共支出的基本需要。不少基层政府仍是“吃饭财政”。我国财政在增加农业、、等重点支出方面虽然尽了很大努力,但仍然难以满足各方面发展的需要。以教育为例,我国财政用于教育的支出占GDP的比重1994年为,到2005年为,仍然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从发展的需要看,随着人均GDP的增长,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也会不断地增加,公共支出占GDP比重的不断扩大已是被许多国家发展实践证明了的一个规律。目前我国在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缩小地区发展差异、促进要素流动、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等各方面都对公共支出水平有着越来越高的要求。我国财政除了公共支出增长的压力以外,还存在着相当大的潜在的财政支出负担。多年的国债已经积累到相当规模,每年的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已经占了财政收入一个不小的比例。虽然1997年以后国债规模的扩大与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有关,并不完全是因为财政困难所致,但是财政每年要承担相当数量的国债还本付息任务。以2005年为例,国债还息支出达730亿元,占财政支出的;国债还本支出为亿元,占当年债务收入的.在新的社会保障制度运行和人口的老龄化过程中,为支付改革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的社会保障开支和承担越来越多的老龄人口的社会保障负担,也形成财政潜在负债。冲销部分国有银行呆账和地方政府偿还债务也将是财政不可回避的一个负担。从这些方面看,我国目前税收占GDP比重水平与政府职能履行所要求的财力水平是不够适应的。(三)宏观税收负担水平与企业负担的比较宏观税负水平与企业税负有关,但两者又是不同的。企业税负水平主要取决于其适用税种的实际税率的高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税负水平的高低是影响宏观税负水平高低的基础性因素。宏观税负水平除了受税种和税率的影响之外,还受到税基和税源范围的影响,即使税种和税率不变,甚至有所减少和下降时,如果税基和税源扩大,也有可能导致宏观税负水平上升。如欧盟各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持续采取降低税率的措施,但其宏观税负仍不断上升,欧盟经济货币联盟区域2005年税收占GDP比率高达45%,使宏观税负达到新高,比美国和日本高出14%.其原因就是欧盟各国在降低税率的同时,采取了扩大税基和加强征管的措施。因此企业的税负轻重并不能简单地看这个国家的税收/GDP比率,而且要看这个国家基本税种的税率。我国近几年宏观税率上升,但企业基本税种的名义税率并没有变化,工商税收各税种的法定税率仍然保持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的水平上。企业的实际税率则是有升有降,一方面由于财税部门加强税收征管,纠正地方政府随意减免税收等措施而使实际税率上升;另一方面,1994年以来政府也出台了一些新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对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提高出口产品的退税率等,则起到了降低企业实际税率的作用。当然,在不同产业、不同类型企业之间,实际税率的这种升降分布是有所不同的。因此,比较客观地看,近年宏观税负上升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增加了企业的税负。通过上述分析,作者得出以下几点结论:(1)我国政府制度内的收入(指预算内和预算外收入的总和)占GDP的比重与国际上相近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接近,尚在正常范围内。但是还存在相当大的制度外政府收入,加大了政府实际集中资源的比例。(2)我国宏观税负上升的过程中,企业的法定税率并未提高,总体上讲是属于恢复性和发展性的上升。但是企业确实存在基本税率较高与制度外非规范负担过重的。(3)虽然宏观税负上升,税收收入有了较大的增长,但政府为执行基本职能和满足基本公共需要的财力仍然存在不足现象。(4)我国近年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高于GDP的增长速度,税收弹性系数提高较多,与经济低速增长时期扩张性财政政策目标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宏观税负水平的合理化并不单纯是税率水平调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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