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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许可转让

发布时间:2024-07-01 14:52:42

学位论文许可转让

学位论文---版权的取得与归属 发表日期:2006-4-17 15:22:14 1、取得学位论文版权的取得方式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在实行登记制度的国家,学位论文享有版权需以登记为前提,如果不进行版权登记,是不可能享有版权的。这些国家即使是已经公开出版的作品,也必须进行版权登记,不登记作品不享有版权。我国实行版权自动保护原则,学位论文一经完成,即享有完全的版权。并不以是否出版、发行、固化、登记为版权之成立要件。2、归属从目前知识产权法学研究成果的共识看,学位论文的“作者”已经是没有争议的一个问题了,换而言之,在学位论文上署名的就是学位论文的作者,但对学位论文的版权归属争议较大。国内部分高校和有权授予学位的机构在解决学位论文版权问题时,常直接在单位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条例中直接规定了学位论文的归属。例如北京某高校规定:“研究生学习期间凡教学计划内安排的研究课题(如学位论文、课程专题等)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科技活动所取得的一切研究成果为学校职务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研究课题虽属研究生自选,但利用学校的条件(如名义、指导、设备、资金、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研究成果,也属学校职务成果。学校职务成果属清华大学所有,未经学校审核同意,不得自行转让或做其他处理,这一办法同样适用于本科生。” 学校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显然是将著作权法的第十六条规定做了过分有益于学校的扩大解释,是有悖于法的公平与正义精神的。据了解该校很多学生在入学之初就签署了遵守知识产权规定的保证书,如果不能用“失学的胁迫”去解释学生签订合同的情形,就只能有一种解释,那就是学生在法律方面的无知,他们在“不知不觉”中就将自己的利益出卖了。令人意味深长的是,无论伯尔尼公约及世界版权公约,还是Trips,都几乎毫无例外对学位论文的版权问题做出了“回避”。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学位论文的版权归属无非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学位论文的作者享有完全的版权;二是学位论文的作者享有学位论文的署名权,学校享有学位论文版权的其它权利;三是学位论文的作者享有版权,但学校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后两种情况是在学位论文被视为职务作品的情况下,才得出的结论,但笔者认为,学位论文认定为职务作品是非常牵强的。按照法理学者的观点,学生就读期间和学校所形成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合同关系,那就是学生支付学费而学校要提供教育。学校在学生在校期间所提供的必要的物质是为了完成“教育”这个特定的合同义务。毕业生撰写学位论文是为了“自己”获得专业学位,而不能认定为是为了完成学校所交给的“任务”。如果说写作学位论文也算完成任务的话,那也是毕业生自己在完成自己的任务,因为只有完成了得到学校认可的学位论文,才能取得学位。一言以蔽之,学位论文的版权应毫无异义的属于作者本人所有,即使毕业生的学位论文仅是学校大项目中的一个部分,他仍应该就他所负责的部分享有完全的版权。如果学校在相关学位论文的研究上投入了较多的人力物力,学校可要求享有该作品的优先使用权或者免费使用。国内很多高校目前的做法已经证明了笔者这一观点的正确性,如浙江大学和北京大学在毕业生离校前要求毕业生对自己的学位论文出示“独创性声明”或“学位论文使用授权书”,这事实上等于已经承认了学位论文的版权由作者享有。

随着文化产业的发展,署名权是否可以转让的争议越来越大。不少人持有支持署名权可以转让的意见,那么作品署名权是否可以进行转让?作品署名权是否可以进行转让一、版权转让或放弃署名权在违反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情形时应受到严格禁止而绝对无效如学术论文的署名用于交易,这种行为违背学术道德应当无效。特别是雇佣他人撰写自己的学位论文,这种取学位的行为也违反法诚实信用,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禁止。二、在判断署名利益的转让或放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时,应考虑作品是否具有人身性或不可替代性(一)对于具有较高人身性或不可替代性的作品,其署名权的转让和放弃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作品,其目的在于艺术的体现,而艺术性具有难于脱离于个人的个性因素,他人通常很难独立创作出相同的作品,因此其具有较高的不可替代性。美国版权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对于视觉艺术作品的定义就排除了雇佣作品。(二)如果作品具有较高的可替代性,那么转让或放弃其署名利益可以得到法律的肯定。如对于主要基于功能目的而创作的作品,不同人的创作都可以实现相同的功能性,因此功能性作品通常具有较高的可替代性。英国的《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案》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精神权利例外的三种作品:计算机软件、字体的设计和计算机生成的作品。可见,这三种作品具有较高的可替代性,其署名利益的转让或放弃应具有法律效力。三、判断署名利益的转让或放弃的效力应考虑行业惯例和文化习惯例如公众人物雇佣幽灵写手撰写特定作品的现象已经大众所广泛接受,那么其署名利益的转让或放弃不应被法律所否定。四、我国司法实践也认可特定情形下署名利益的转让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该条款中的著作权包括精神权利。这些规定吸收了英美法系版权法中雇佣作品的规则,为特定情形下署名利益的转让或放弃提供了法律依据。

硕十学位论文可放弃也不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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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在世,没有什么是容易的,哪怕你现在立马就可以找到一份工作,最快工作半个月后,你一样会发现工作也很痛苦,所以,唯有坚持才是最后的胜利,当你坚持下去了,你会发现不一样的自己

调整心态,坚持完成学业,如果身体不好,可以延期毕业。不要放弃。

最好别放弃你现在或许看不到用处..假如你放弃了,,以后这个学位的用处就显现出来了,,为了以免后悔最好还是坚持下去,,,,至于以后有没有用..以后的事以后在说

大学学报转让

著作权转让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受让人,就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财产权部分或全部的转让而达成的协议。 甲方�������(附单位:���������������� 联系电话:���� ) 乙方� ��甲、乙双方就论文版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是所投论文的《�������������������������� 》的 (A作者B作者之一C其他作者指定的代表人)。 ��2.甲方保证该论文为其原创作品并不涉及泄密问题。若发生侵权或泄密,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3.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对该论文的以下权利转让给乙方:(1)汇编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2)翻译权;(3)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4)网络传播权;(5)发行权。 4.该论文版权转让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乙方正式出版该论文后第 5 年的12月31日;适用地域为世界各地。 ��5.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在本合同第3条中转让的权利,甲方不得再许可他人以任何形式使用,但甲方本人可以在其后继的作品中引用(或翻译)该论文中部分内容或将其汇编在甲方非期刊类的文集中。 ��6.除另有约定外,乙方在收到甲方论文稿件后 30 天内将通知甲方稿件处理情况。若经审理,不符合乙方正刊刊登标准或不能及时刊登,甲方选择(A撤回稿件或B刊登在乙方所出增刊之上)。若超过 30 天甲方没有收到乙方的任何通知,则甲方可自行处理该稿件,本合同自动终止。 7.该论文在乙方编辑出版的《山西农业大学学报》(不论以何种形式)首次发表,乙方将按以下标准向甲方收取一次性版面费。若乙方再以其他形式出版该论文,将不再收取甲方版面费。 正刊版面费标准: 100元/千字;增刊版面费标准:80元/千字。 稿件字数不足500字的以500字计,超过500不足1000字的以1000字计。字数以WORD软件计空格统计的字数为准。 �� 8.该论文在乙方编辑出版的《山西农业大学学报》(不论以何种形式)首次发表后,乙方将向甲方支付一次性稿酬,并赠送样刊两本。作者如需要多领,则应按定价支付乙方价款。 正刊稿酬标准:30元/千字(含光盘版及其他稿酬);增刊稿酬标准:10元/千字。 �� 若乙方再以其他形式出版该论文,将不再支付甲方稿酬。 ��9.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同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该论文版权转让期限。 ��10.其他未及事宜,若发生问题,双方将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 甲方(代表):����������� �乙方: ������������������������������������������� 乙方代表:��������������������� ����������������������年��月��日于XXXXX大学

著作权是没有必要转让的发表论文是不需要签订转让协议的杂志只有论文的发表权作者是有论文的所有权和著作权

1.中文核心期刊就是我们平常说的核心期刊,是北大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收录的期刊,每4年公布一次,现在用的是2008年版.2.《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hinese Science Citation Database,简称CSCD)创建于1989年,1999年起作为中国科学文献计量评价系列数据库之A辑,由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与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联合主办,并由清华同方光盘电子出版社正式出版,CSCD中分为核心库(C)和扩展库(E)。核心期刊目录 TM--电工技术类核心期刊 1、中国电机工程学报(CSCD核心,EI核心) 2、电力系统自动化(CSCD核心,EI核心) 3、电工技术学报(CSCD核心,EI核心) 4、电网技术(CSCD核心) 5、电池(CSCD扩展) 6、电源技术(CSCD核心) 7、高电压技术(CSCD核心) 8、电工电能新技术(CSCD扩展) 9、中国电力(CSCD核心) 10、继电器(改名为:电力系统保护与控制)(非CSCD源刊) 11、电力自动化设备(非CSCD源刊,EI核心) 12、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学报(CSCD扩展) 13、电力电子技术(CSCD扩展) 14、高压电器(非CSCD源刊) 15、微特电机(CSCD扩展) 16、电化学(非CSCD源刊) 17、电机与控制学报(CSCD扩展) 18、华北电力大学学报(非CSCD源刊) 19、变压器(非CSCD源刊) 20、微电机(非CSCD源刊) 21、电气传动(CSCD扩展) 22、磁性材料及器件(CSCD扩展) 23、电机与控制应用(非CSCD源刊) 24、华东电力(非CSCD源刊) 25、绝缘材料(非CSCD源刊) 26、低压电器(非CSCD源刊) 27、电瓷避雷器(非CSCD源刊) 28、蓄电池(非CSCD源刊) 29、电气应用(非CSCD源刊) 30、大电机技术(非CSCD源刊) 31、电测与仪表(非CSCD源刊) 32、照明工程学报(非CSCD源刊) 注:1)第一类期刊为SCI收录 2)第二类期刊为CSCD核心,EI核心 3)第三类期刊为CSCD核心 4)第四类期刊为CSCD扩展 5)第五类期刊为非CSCD,但属于核心期刊 研究生发表论文至少应属于CSCD扩展类期刊。 微计算机信息属于CSCD扩展类,但非电工类核心期刊,也非计算机类核心期刊。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收录获奖情况原“机械电子部优秀科技期刊二等奖江苏省高校学报优秀期刊一等奖江苏省优秀科技期刊奖 1.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者的投稿须明示该文版权(含各种介质的版权)是否同意转让给编辑部。2.本刊仅接收博士生和中级职称以上作者的论文,录用省部级自然科学基金以上项目、特别是国家级基金项目(不包括校内基金和横向课题基金)的论文。不刊登综述性论文。3.请右击迅雷下载《论文基金项目基本信息》表格,如实填写后由第一作者签字连同基金项目批文(复印件)一起在投稿时交(寄、发邮件)给编辑部。4.规范的论文写作是作者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观点明确、数据可靠、言简意明、重点突出是论文的基本要求。写作规范的论文对于论文能否录用是基本的前提,对于被国际数据库检索至关重要。5.投稿前应认真阅读请右击迅雷下载《论文写作》,请按要求仔细整理稿件后再投稿。6.作者不得超过5人,投稿时需确定好作者的排序,以后不得更改(包括次序、增减、更换)。7.来稿经初审后需预交审稿费篇。本刊的所有来稿均通过校外专家的审稿,经编委会讨论决定是否录用,录用后论文的发表另需交纳版面费。8.来稿请通过电子信箱投递。本刊对所有来稿均会通过网页文章查询栏目或邮件形式作出回复,由于人力有限本刊谢绝电话查稿。9.文稿请勿一稿多投,切勿剽窃,一经发现永不可在本刊投稿,并将剽窃情况通知作者单位。

杂志社转让

已经完成的稿件转让。成稿转让是指文章已经是成稿代投刊状态,直接加上作者信息送到杂志社审核,周期比录用转让的慢一些。过稿转让的文章来源是一些作者由于种种原因,文章已经不符合自己的需求了,或者文章通过初审,发现所投刊物不大合适等等原因,本着不浪费资源的原则,转让给符合需求的作者。

能不能一稿多投看你投稿的这家杂志社有没有规定不允许。别人推荐到读者之类的文摘,这篇文章还是你的。杂志社拿去出版书籍当然要给你钱啦~你投给杂志社之后这篇文章的著作权还是你的,杂志社要拿你的文章做其他用途还是要给你钱的。

当然不能了,但是可以采取合作的形式,吸纳社会优秀资源,杂志社还是要严格把关,直接监管。

知网论文转让

中国知网的论文收费所得不是给作者。作者在国内期刊发表文章时,一般会签署著作权转让,使得出版社具有发表电子版论文等一系列权利。中国知网再向出版社购买论文。然后在网上卖。中国知网的成本主要是向出版商购买论文的成本、维护检索的成本。中国知网收入所得,不给作者。这种模式曾在学术界引起巨大争议。有不少作者曾要求中国知网下架自己的论文,也有对簿公堂的。但目前看来,中国知网一家独大,晋职称、评奖、毕业都要参考中国知网收录情况,所以……

他们目前的道路就只能是倒闭,毕竟现在很多的人都不太喜欢知网。要不然去求得消费者的原谅,要么就干脆关闭了。

可以。随便分享,而且也不会存在啥商用侵权的情况,因为对方从知网下载要付费,你从知网下载是学校给过了钱,对知网来说都是付费后下载的文献。至于对这些文献作者,如果他要商用,那是他和文献作者之间的事情,和你没啥关系。明确论文版权归属及作者拥有的权利。目前大部分期刊要求作者将论文版权转让给期刊,作者不可以将发表版本挂到个人主页上供人下载。

您好!一般不属于版权转让。期刊与中国知网签订的协议一般来说只是授权期刊在中国知网公开,版权仍然属于作者。《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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