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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毕业论文法

发布时间:2024-07-05 12:26:17

党校毕业论文法

呵呵,建议在网上收索个3到5篇,然后自己自由组合,取各家精华,或取各家一部分皆可,明白我的意思啦~~~呵呵

重点还是要自己写,要真实,培养素质全面发展的人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一个素质能力片面发展的人,从某种意义上讲他不是一个健全的人。例如一个身体不健康能力很强的人,一个素质很好但难与他人共事的人,一个品质修养很好技术不熟练的工人等,从这个意义上讲,他不是一个自由的人。人从属于社会,受社会的制约,因此人的发展要适应于社会的需要,如上所述,社会要求的是全面发展的人,个人的发展就要朝这个方向努力。

纸嘛,我们党校是给的稿纸写的,第一个封皮第一个写论文题目,第二个写自己哪个班级哪个专业,第三行是自己名字,第四行是写学号。第二页写论文大纲也就是摘要。第三页开始就是用的稿纸,写论文了首先要选定一个主题,然后根据主题把你研究或思考的依据也就是论据素材准备好,再把你研究和思考的过程用结论按照逻辑关系阐述出来。要注意的是你的选题一定要有新意,而且要是自己熟悉的,还要注意不要太大太宽。否则,是很难把握的。供你参考。论文一般应不低于3000字,否则,是很难把问题论述清楚的。给你一篇你看看合适不党校结业论文――坚定信念,做一个全面发展的人时间如白马过溪,不知不觉中,党校的培训已经临近尾声。回想在这一个多月的学习中,的确收获不小。在这段时间内,在不算轻松的学习任务下,抽出一部分时间用来党校的学习,的确感到有些累。但是在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党校学习后,我觉得即使累一点,苦一点,这都是值得的。因为在党校的学习期间,不仅学习了党的理论知识,更总要的学习了一种新的思维方法,领略到一种坚定的信念,体会到一种不灭的热情。(-). 坚定信念一. 态度决定一切一个坚定的信念,是一笔财富,是一盏明灯,是一个支柱。一个没有信念的人,只是行尸走肉,即使有出众的才华,也很快会迷失方向,最终无法为社会作出贡献。作为新时期的大学生,作为一个入党积极分子,作为以后国家的主人,我们有必要、有义务、有决心努力提高自己的信念水平,坚定我们的意志。我们没有经历过那战火的洗礼,没有见证过那动乱的形势,没有走过那漫漫的草地,也没有爬过那茫茫的雪山。平静舒适的生活似乎缺少曲折,在父母照顾下的人生少有坎坷。是的,我们从某种程度上或缺信念的考验,所以我们更要抓住生活中的一切机会,在面对考试失利、情感遇挫、病魔缠身的时候,对自己说:我可以。从不放弃对信念的追求,永不停止对自我的磨练。信念是一把利剑,帮助我们斩荆披棘;信念是一把火炬,在绝望之时引燃我们的生命之火;信念是一鉴明镜,映照着我们的人生价值。二.信念的树立信念是如此重要,所以我们在树立自己的信念的时候要小心谨慎地通过自己的观察和思考来确立自己的信念。并把这种信念和党的理论联系起来。而一旦树立了信念,就要自始而终,坚守自己的信念。路是自己走的,在确定如何做人的路上,要靠自己的眼睛和心理来体察和体验周遭的一切。然后把现象上升为思考,把思考内化为信念,把信念付诸于行动。大学的四年的时间,说多不多,说少不少。如果嘻嘻哈哈,得过且过,日子也就很快过了。但是很多问题是无法逃避的,生老病死都是问题。对于死亡的看待,对于真爱的深刻理解,对于超越的执著,对于奉献的满足,对于文化的反思,对于社会的思索,这些都是问题。而大学的四年,作为比较轻松、也是最容易学习的大学四年的时间,是一个比较好的思考这些诸多问题的时候。我想,只有我们把这些问题想清楚了,我们才可以轻装上阵,怀着一种饱满的激情,一股不灭的执著,一份坚定的信念,去接纳他人,去迎接生活,去把自己的生命与他人的生命交融,和社会共鸣。我们的信念才不至于在历经时间的磨砺后变得淡薄,才不会在艰难险阻前改变方向。提升和完善自己的信念,需要把自己的思考和党的理论的学习相结合。通过自己的思考和实践,理解和做到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不移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党的基本纲领。努力将自己的信念和党的信念靠近。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的信念不至于陷于低俗,才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三.信念之歌信念是脊梁,支撑着一个不倒的灵魂。 信念是一面旗帜,她一直飘扬在你心灵深处,指引着你前行的方向。信念是一首壮歌,她一直萦回在你的耳畔,传输着你前行的力量。人,失去信念就会倒下,人,拥有信念才能挺起脊梁,走向无限。人,失去信念就会倒退;人,拥有信念才会旌旗招展,使你勇往直前。(二).全面素质一.一个完整的人当我们的信念在天空飞翔的时候,也要低头看一下大地。理论要联系实际。光有信念,没有一定的素质与能力,也是有心而无力,也无法为社会做贡献。培养素质全面发展的人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一个素质能力片面发展的人,从某种意义上讲他不是一个健全的人。例如一个身体不健康能力很强的人,一个素质很好但难与他人共事的人,一个品质修养很好技术不熟练的工人等,从这个意义上讲,他不是一个自由的人。人从属于社会,受社会的制约,因此人的发展要适应于社会的需要,如上所述,社会要求的是全面发展的人,个人的发展就要朝这个方向努力。可见,培养素质全面发展的人也是人自身的需要。通过社会的发展和教育的功能,努力实现使人的体力和智力、能力和志趣、道德精神和审美情趣的多方面发展,自由的统一,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超越是人生的本质。一个人应该不断地完善自己,超越自我。虽然我们在学校里面,似乎没有很多的机会锻炼自己。但是我们可以将生活中的每一件事都当成一件大事来做。以前项父暗中观察村中人办丧事的能力,然后根据这个在日后分配官职的时候确定谁能做将、谁能做兵,就是这个道理。"山不在高,有龙则灵"。事情不在于大小,小的事情如果我们用心做,也同样可以得到很有益的收获。因为其中的思维方法是相同的。二.从自我出发素质全面是对于一个完整的人的要求。而作为一个入党积极分子,应时刻关注国家的发展,留意社会的动态,将自己的努力把自己塑造成为一个全面发展的人是一项必须的任务、是一种内在的自我要求。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努力、认真地做每一件事,力图从每一件事中得到收获。在每做一件事的时候,通过自己的思考得出结论。在实践中不断的锻炼自己的思维能力,培养一种思维方法,提高自身素养,力争做一个素质全面的人。只有素质全面发展的人,才能有一个良好的身体为社会做长期的贡献,才会有相当的智慧在关键的时刻作出正确地决定,才会在面对挫折时有足够的能力承受一切而不至于倒下,才会在面对诱惑时坚定立场不做对不住国家、社会的事。在这个竞争激烈的世界中,各个国家比的就是人才。而人才的竞争就是人才素质的竞争。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要以努力完善自己的素质为己任。在完善自身素质的同时,努力帮助身边的人进步,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建立这样一种共同进步的氛围、一种文化,每个人在吸收他人的优点的同时也给予别人帮助。当这种现象出现并成为一种国民性的时候,我们的社会必然会富强,我们的国家必然会强盛。信念与素质并行,自我与社会相联。在实践中思考,在磨砺中成长。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要努力把自己塑造成合乎时代要求的人才,忠于党的领导,努力为国家的强盛和社会的进步尽一份力量。后记党课的学习虽然结束了,但是对党的理论的学习和实践永远没有结束。我将把党课的学习延伸至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用党的理论充实自己,激励自己。并在更广的生和社会去实践学习的理论,去谱写自己的人生。

去问问你们师兄撒

党校法律2016毕业论文

随着我国党校教育的深入开展,领导干部的素质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素养。党的十八大明确要求领导干部要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提出了建设法治强国的目标。随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提出,领导干部对法治有了更加本质的认识,要求领导干部在执政理念和方式及行为准则上更加贴近依法治国的要求。现阶段,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需要运用法律武器去解决问题、深化改革、推进发展等。随着时代发展,党校法治教育不能照搬以往的培训方式和内容,应该要有所创新和突破。一、党校法制教育要以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信仰为前提领导干部在形成法治思维和法律方式之前一定要先形成法律理念,因为理念对思维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法律理念是指在依法治国前提下的与此相关的观念、信念、价值观的总和,它对立法、守法、用法起着指导和调节的作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和领导干部,培养其法律理念是进行依法治国的基本目标;实现这个目标的前提是要形成强大的法律信仰,要使公民从内心对法律的效力和解决问题的效果产生信仰,尊重法律,切实地将法律当作法治国家的灵魂和支撑。法律信仰是形成法律思维和法律方式的重要前提,是领导干部重要的精神动力和精神支柱,是形成法治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石。近些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一系列骄人的成果,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政治与经济健康的发展,但是各级政府干部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时候与人民的期待和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还存在着差距。极少数领导干部经常无视法律的存在,利用非法律手段参与政治和经济事务的管理,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探究其根本原因,是因为领导干部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效力和功能价值。因此,党校法治教育作为一项重要教学内容,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促进领导干部形成法律信仰,能够是领导干部通过法治思维充分发挥其执政作用。在党校法治教育中要帮助领导干部树立起以人为本、以法为尊的价值观念,在追求公平正义的基础之上能够自觉运用以宪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体系当作行为规范,能够运用法律头脑和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前进,自觉拥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权威,做遵守法律的领头人。二、党校法治教育要以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为基础领导干部法律思维形成的标志是指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能够善于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国家的尊严、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能够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标准。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只有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结合起来,才能够不断地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之上,深刻把握执政规律,在执政能力能够做到高级自觉性。同时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结合的强弱直接影响党的国家的长治久安。在党校的法治教育中,法治思维具有一定的特征:首先,法治思维具有一定的规则性,它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众人的意志和社会认可的行为规范。规则性思维强调了普遍性要优于特殊性,同样的法治思维要求运用法律规则来处理事务,要求众人服从明确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底线。其次,法治思维要求执行者具有权利义务思维,要求执行者要站在权利和义务的角度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最后,法治思维是一种程序性思维,要求处理事务的过程中要符合公开透明的规则和程序,以保证在程序规则上能够最大程度的维护公平正义。领导干部通过党校法治教育的培训,能够做到在实际工作中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和进一步培养法律思维的能力。对于广大领导干部来说通过党校的法治教育学校首先要做到依法行政,自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拥护法律制度的权威,保证做到公平正义。另外,领导干部要以实际行动维护法律和行为规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坚决守法护法,不搞特权和专制。最后,领导干部要带头普法学法,努力弘扬我国的法治建设。三、党校法治教育要以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为内容党校法治教育要明确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结合起来作为提高领导干部法制性的平台,党校的法治教育在扩展其广度的同时还有赋予法治教育的内涵,从而进行深度地法治推广。党校法治教育要以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为内容,一是注重党校法治教育的总体设计,注重教学内容、方式方法的科学性和系统性,确定工作制度保障,形成法治教育的常态化,同时要形成失效理念,避免培训的形式化和过程化。二是优化党校法治教育的内容,注重其时代性的提高,着重介绍当前的相关法治领域的发展趋势,扩充领导干部的发散式思维。三是进行教育模式的创新,针对领导干部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层次的不同有针对性地设计课程内容,要注重导向型、参与型和渗透型课程的设计。四是强化党校法治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发挥党校专制法学教师的作用,加大教师的政治意识和发展意识的培养,加强与高校的合作,不断充实教师队伍,同时可以建设专门的法律顾问团,发挥将其作为领导干部助手的作用。总之,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是必然性的要求。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得到社会重视和推行的潮流中,我国党校法治教育应该要与时俱进,通过法治教育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信仰,促进领导干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有效结合。因此,我国党校的法治教育必须严抓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式、提升师资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建设法治强国。

法学毕业论文

大学生活又即将即将结束,大家都知道毕业前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有计划、比较正规的、比较重要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毕业论文应该怎么写才好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欢迎大家分享。

摘要: 在当代中国,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经济实力逐渐增强的今天,,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抢劫罪问题仍然还很突出。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是人所共知的,因而加强对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和对抢劫罪的定罪问题进行讨论是法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运用法理学、法律社会学等多学科理论,综合分析了当代中国抢劫罪的各种状态、特点,及罪与非罪的对策。第一章从抢劫罪的概念入手,阐述了构成抢劫罪几个要件。第二章讨论了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第三章从暴力下限入手,分析了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第四、五、六、七章从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对象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等几个方面是否构成抢劫罪入手,研究了常见的几种难把握的抢劫罪。结论提出了在实践中对抢劫罪定罪量刑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抢劫罪社会危害性罪与非罪对策

目录

中文摘要……………………………………………………………………………(1)

目录…………………………………………………………………………………(2)

前言…………………………………………………………………………………(3)

一、抢劫罪的概念…………………………………………………………………(3)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3)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4)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5)

五、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7)

六、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9)

结论…………………………………………………………………………………(9)

参考文献……………………………………………………………………………(10)

致谢…………………………………………………………………………………(10)

前言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这类案件的发生,且案情非常复杂。《刑法》第263条对此作了一个较具体的规定。但由于立法对文字简明性、概括性的要求,使得法条不可能明确而全面地表述所有实际情形。对于抢劫罪的许多方面,历来多有讨论,首先,在罪与非罪方面,因为涉及是否需要立案、采取侦察措施、提请逮捕、起诉等问题,因而是个首要问题。本文试选择几个对定罪有着重要影响且有争议的问题加以讨论,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一、抢劫罪的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在实施抢劫行为时,不仅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而且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这既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又使抢劫罪成为侵犯财产罪中的最严重犯罪。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暴力行为只要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胁迫,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既可以是用语言胁迫,也可以通过动作、手势进行。其特点是如不交付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胁迫的内容。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强制方法。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人中毒等。

本罪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1]。抢劫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已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中,行为人对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只能是希望心理,但对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侵害则可能是放任。由于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不是抢劫成立所必需的要件,所以从整体上来说,抢劫罪的故意是一种直接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是这一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一般地,行为如果符合犯罪构成,那么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这一行为就构成犯罪。但实际情形并不总是这样简单。犯罪构成要件只不过是从繁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如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式的变化在不同时候采取从重或从轻的刑事政策)、实际情形的变化(如投机倒把行为在计划经济年代与市场经济年代罪与非罪的变化)等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减低而不够刑罚标准。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到做到罪刑相适应,保证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与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只顾及行为是否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综合考虑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而出现许多不妥的地方。如:

因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象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而且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青少年,甚至是刚满14周岁的在校生,以轻微的暴力行为如打几个耳光,踹几脚,向同学索要几元钱的行为,一律以抢劫罪刑拘、逮捕、起诉。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正如上文所述,相对于社会危害性来讲,犯罪构成是一个极抽象的概念。实际上在执法过程中,不但要分析这些特殊情况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样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类似本文列举的这样的行为都以抢劫罪定罪判刑,笔者以为,无论是从对青少年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个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刑罚追求罪刑相适应,以期达到预防目的这个角度讲,都是不妥的。而且,虽然在刑法里面,没有对抢劫罪的财物数额作出一个下限规定,但刑法总则第九条关于罪与非罪的规定,无疑对刑法分则是有指导意义和法律束缚力的。当然,对于某些所抢财物数额虽小但手段较严重的行为,则是依法应予严惩的。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对这两种权利的侵害程度的综合,才能说明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

“暴力行为”是抢劫罪最常用的手段行为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直至生命权的施加于人身的强力打击和强制行为,还包括捆绑、强力禁闭、扭抱、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程度不同的侵犯人身的表现形式。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必须是当场实施的,而且是被作为当场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行为加以实施的。这种暴力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只有向这些人施加暴力,才可能进而非法占有财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暴力也可能施加于在场的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某种亲密关系的人。与“财物数额不是抢劫罪成立的必备要件”这一共识相反,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暴力行为的上下限问题,各人理解不一。暴力行为的上限即“以暴力手段实施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本文认为,如果行为人把故意杀人作为当场劫取财物的一种手段行为,则以抢劫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对为了事后获得被害人的财产,先将被害人杀死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1]。但对于暴力程度的下限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很难把握。前苏联、日本、北朝鲜等国都明确规定暴力行为的程度必须达到“危及被害人生命与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等程度[2]。目前我国对此法还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不应规定暴力程度的下限,理由如下:

一是抢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两种权利的被侵害程度对于说明某一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言,具有相等的意义。认为财物数额可以没有下限而暴力程度需要下限,这是没有道理的。

二是以暴力劫财的本质特征是:以暴力为手段行为,意图使被害人不敢、不能或不知反抗,从而达到当场劫财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以此暴力行为达到当场取财的目的,而且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劫财行为,就符合抢劫的本质特征,而不问这一暴力是否足以危害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他人的反抗。而且每个被害人的身体状况都是不同的。有些时候,较重的暴力行为不一定能危及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有些时候较轻的暴力却能够做到。如果认为暴力程度一定要有所谓的下限,那么,前者不成立抢劫罪而后者成立,这显然是不附合逻辑的。

三是轻微的暴力劫财与胁迫劫财的社会危害性相当。胁迫的暴力内容,不管有多严重,它毕竟只是一种现实可能性,末造成实然的人身伤害结果。轻微暴力虽然程度轻微,但毕竟已造成实然的伤害结果。从这点上讲,哪怕最轻微的暴力行为都要比胁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前者定性为抢劫,而后者不定为抢劫,没有道理。

四是从实际操作情况看,如果承认暴力程度下限的存在,则因为"轻微暴力"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概念,易造成执法者理解不一,而导致执法混乱。

当然,在理解“暴力程度没有下限”的时候,跟理解“财物数额没有下限”一样,除了考察这两者本身,还应综合这两者来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

对于胁迫的习惯理解,如暴力一样都是一种主动的作为。但不作为同样可以成立胁迫。实际情形中,也常常存在通过不作为的胁迫当场取财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

党校中青班毕业论文党内法规

中医学毕业生登记表自我鉴定(通用8篇)

自我鉴定是对自己过去某一阶段的学习或工作的自我分析和总结,自我鉴定就可以促使我们思考,不如立即行动起来写一份自我鉴定吧。那么如何把自我鉴定写出新花样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中医学毕业生登记表自我鉴定(通用8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本人是一名中医学专业学生。我自20xx年9月入学以来,学习努力刻苦,在扎实学好科研所需理论知识的同时,也修完了学院规定完成的专业学分。

在思想上,我时刻不忘自己是一名共青团员,我积极的向党组织靠拢,不断学习党的思想,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组织纪律,积极参与党内、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有意义的活动。无论在思维上还是学习、行动上都坚持党的与时俱进的思想,在不断更新自我知识的同时紧跟党的前进步伐,争做时代有用人才。

在学习实践上,我积极投身于临床学习实践中。在这10个月的临床实践里,使我更加深刻的体会到做一名医生所担负的救死扶伤的责任和义务。一名好的医生不仅要有扎实深厚的理论基础、娴熟精湛的临床技能,更重要的是要有医者父母心的高尚医德医风。在严格要求自己的同时,不怕吃苦耐劳主动于走入病人中间,急病人之所急,想病人之所想,遇到问题积极向上级师生请教,在上级医生的指导下尽最大努力送给病人健康和欢笑。

毕业在即,查阅的大量的国内外与我目前所研究课题相关的文献材料,并进行总结分析,写相关综述一篇。在代教老师的指导下,制定了课题相关计划和技术路线。现已经成功的建立了实验所需动物模型,结束预实验内容。在实验过程中,坚持实事就是,一丝不苟,认真切实的记录每一步实验内容和实验数据,并在实践中不断验证、完善科学理论。

对于我来说,无论是临床方面还是科研方面都有太多的东西要去学习、掌握和实践。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会更加努力学习、钻研科学,成为一名优秀的医务工作者和科研人员,为国家的医疗事业不断努力奋斗。

在思想政治方面,本人具有优秀道德修养,并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 邓小平 理论,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和道德修养,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及其它各项法律规定。同时我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产,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并以务实求真的精神热心参予学校的公益宣传和爱国主义活动。

在专业学习方面,大学以前,一般学生都是死读书的典范,老师教什么,学生学什么。进入大学后,随着年龄的增长,思想也在不断地成熟。毫不夸张地说,大学四年没有安心地在图书馆好好看基本书,那就绝对没有真正意义上读过大学。图书馆就是这样一个改变人思想的地方。本人还注重实践活动能力的培养,每逢假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认真完成实践报告。

在综合能力方面,本人大学四年来一直担任班级组织委员。尽管有时候会比其他同学付出更多,更累一些,但我自己对此很是满意。毕竟在这锻炼中提升了自己的各方面能力,包括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理论和实际结合的能力,做人与处世的能力等等。另外组织协调能力,社会工作能力都得到了锻炼。我的爱好也比较广泛,对体育方面都比较感兴趣。曾代表班级参加校首届体育知识竞赛并获得了三等奖。课余生活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的爱好是踢足球。在去年的校首届足球联赛中,我作为主力参加了国贸专业队,并在六场比赛中打入了五球,其中包括联赛首球和决赛第一球,最终我们专业夺得了冠军。

在操行品德方面,各方面表现也很出色。在生活上,我崇尚简单质朴的生活,不铺张不浪费,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正派的作风。我的时间观念也比较强,约好的时间总会提前到达。小时候的生活也锻炼了我的吃苦耐劳精神,自理自立的能力。我热心待人,诚实守信,具有创新和开拓意识,勇于挑战自我,有思想。良好的人际关系是建立在理解与沟通基础之上的,我与同学关系极其融洽。四年来,我不断的自我反省,努力使自己不断地进步。

四年的大学生活,我收获了了很多。以上就是在即将毕业之时,我对自己这四年来的一个自我鉴定。我自信凭自己的能力和学识在毕业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能够正确面对挑战,不断实现自我的梦想和人生价值。

3年的大学生涯中,我不断的充实自己,挑战自我。为实现人生的价值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在老师和同学的帮助下,我具备了非常扎实的专业基础只是,并系统的掌握了医学专业课程。于此同时,在不满足与学好理论课的同时,也注重于对各种相关医学知识的学习,我非常热爱医学事业,并立志投身于医学事业中去!我决心竭尽全力除人类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维护医术的圣洁和荣誉,不辞艰辛,执着追求,为祖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还有人类身心健康而奋斗一生。

进入大学一直是我的梦想,但真正的大学生活并不是我所想象的那样,在进入大学前,脑子中想的是自由了,可以从紧张的学习中解放出来了,但我很快就明白了,大学更要努力学习,面对周围更多,更优秀的同学,我打消了以前的念头,开始了进入大学后各课程的学习。

在这一年基础课的学习中,我对医学知识有了更大更浓厚的兴趣,我逐渐了解了人体的结构,生理特点,病理过程等,为自己第二的临床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在这一年的基础课学习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困难,但是在老师和同学的帮助下,自己都逐一克服了,另外我也总结了学多科学的学习方法,并在自己的实际学习生活中得到了扎实的运用。

通过这一年的理论学习,我自己坚信但是的选择是没错的,今后我还要继续努力,为下一步的学习和生活铺平道路。

通过第一年基础课的学习,我对第二年的专业课的学习有了跟深更浓的兴趣,在学习中,我比第一学年的学习更加努力,课下努力复习以前的基础知识,还要去图书馆查阅一些相关的资料和知识,自己各方面的知识得到了提高,我的各方面能力也相应地得到了发展。

在临床课的学习中,我对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专业课的学习更加努力,重点掌握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对一些常见病的特点,诊断,鉴别及治疗原则等更为重视,为以后的临床实践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深深的认识到现在还有许多疾病我们人类是无法克服的,对它还是不了解的,所以,我更加知道自己肩上责任,还要在以后的工作中刻苦努力,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为祖国的医学事业做出突出的贡献,为人类的医学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从xx年入校就读以来,我一直以严谨的态度和满腔的热情投身于学习中,虽然有成功的喜悦,但也有失败的辛酸。然而日益激烈竟争的社会也使我充分地认识到:成为一名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大学生的重要性。因此,我仍然孜孜不倦,不断地挑战自我,充实自己,为实现人生的价值打下坚实的基础。

守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政治上要求进步;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钻研业务。勤奋刻苦,成绩优良;班委工作认真负责,关心同学,热爱集体。有一定奉献精神。不足是工学矛盾处理不够好,学习成绩需进一步提高。今后我一定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争取更大进步。

在大学期间,我认真学习,发挥自己的特长,挖掘自身的潜力,从而提高了自己的学习能力和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也获得大家的认同。另外,我也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求学期间,学而知不足是我学习、工作取得进步的动力。

在学习之余,我坚持参加各种体育活动,使自己始终保持在状态,这些都是我将来工作的重要本钱!

我的特点是:诚实守信,热心待人,勇于挑战自我。为人处世上,我坚持严于律已,宽以待人,若要人敬已,先要已敬人,良好的人际关系正是建立在理解与沟通基础之上的。

大学的回忆美好却短暂,我会牢记它留给我的优良传统,我一定会继续努力实现自己的梦想。

大学中医学院的生活让我收获匪浅,我不断地挑战自我、充实自己,为实现人生的价值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师友的严格教益及个人的努力下,我具备了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系统地掌握了临床医学专业课程。在师友的严格教益及个人的努力下,我具备了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系统地掌握了临床医学专业课程。同时,在不满足于学好理论课的同时也注重于对各种相关医学知识的学习。同时我利用课余时间广泛地涉猎了大量书籍,参加各种活动,这不但充实了自己,也培养了自己多方面的.技能。我对知识、对本专业一丝不苟,因而在成绩上一直都得到肯定。在“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校训下,严谨的学风和端正的学习态度塑造了我朴实、稳重、创新的性格特点。

在校期间,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及其方针、路线和政策,政治思想觉悟高,积极参加各项思想政治学习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在校风的鞭策下,我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勇于 进取 、努力将自己培养成为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医学毕业生。我尊敬老师,团结同学,以“热情、求实、尽职”的作风,积极完成学校和年级的各项任务,在临床实习期间,持着主动求学的学习态度,积极向医院的医生学习,秉着“健康所系性命相托”的信念,孜孜不倦地吸收医学知识为日后的学习、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不断追求,不断学习,不断创新,努力发展自我,完善自我,超越自我是我崇尚的理念。尽力做好每一件事是我个人的基本原则。

身为学生的我在修好学业的同时也注重于对社会的实践。本着学以致用,实践结合理论发挥,抓住每一个机会,锻炼自己。大学几年,我深深地感受到,与优秀学生共事,使我在竞争中获益;向实际困难挑战,让我在挫折中成长。祖辈们教我勤奋、尽责、善良、正直;大学医学院培养了我实事求是、开拓 进取 的作风。

我热爱医学事业,并立志献身于医学事业!我牢记着医学生的誓词:我自愿献身医学,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医德,尊师守纪,刻苦钻研,孜孜不倦,精益求精,全面发展。我决心竭尽全力除人类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维护医术的圣洁和荣誉,救死扶伤,不辞艰辛,执着追求,为祖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人类身心健康奋斗终生。“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我将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更加努力,不断充实自我、完善自我,做一名二十一世纪的计生服务工作者和好医生!

函授中医学习生活即将结束了,回首校园的生活和社会实践活动,有欢笑,有悲伤有成功当然也有失败。我始终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为目标,以自我的全面发展为努力方向,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本人自入校以来思想上进,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认真思考、体会伟大的思想和先进的理论,并试着在学习中检验和实践,学习“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学会用正确先进的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我的专业是中医专业,四年的函授中医学生活和社会实践使我在思想认识、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使我掌握了深厚的中医专业知识,我不仅学习了药物化学,药物分析,药理学,药剂学等专业知识,还学习了其它的基础医学知识,还积极在课外的实践和实习中,提高自己的操作动手能力和技术。并通过了英语四六级,具备了一定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熟悉计算机的理论和应用技术,如OFFICE等办公软件操作。

除了专业学习之外,我还重视社会实践活动,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暑假期间参加暑假工,通过社会实践来提高自己的交际能力和工作水平,还常参加各种社会志愿活动等。我曾在_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习,初步掌握了药品的检测和取样方法,了解了颗粒车间,片剂车间和胶囊车间的工艺流程及生产的管理等,并受到实习单位的一致好评。

在生活上,我向来崇尚质朴的生活,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正派的作风。我不断地完善自己,提高自身素质,认真钻研,勇于创新。与老师与同学保持着紧密的关系,乐于帮助同学解决学习与生活上的麻烦。不仅如此,我还热爱篮球、羽毛球、跑步、下棋、唱歌。

作为一名函授中医应届毕业生,我所拥有的是年轻和知识。我可以用热情和活力,自信和学识来克服毕业后生活和工作中的各种困难,不断实现自我的人生价值和追求的目标。

我是xx大 学x x系中医学专业的一名应届本科毕业生。通过对贵公司的一些初步了解,本人有意加盟贵公司,为公司尽一份力。为便于公司对我的了解,现自我简介如下:

大学四年,是我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在这大好时光里,我本着学好本专业,尽量扩大知识面,并加强能力锻炼的原则,大量汲取知识财富,锻炼了自己的各种能力。我努力的学习基础课,深研专业知识,并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多次名列前茅,连年获得奖学金。本人在几年中系统学习了中医学、中医学基础、现代医学基础、中医古典医籍、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中医骨伤科学、针灸学等课程。

通过几年的学习,本人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中医药基础理论和临床医学理论。

2、掌握中药方剂学基本理论知识。

3、掌握与中医学有关的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医学的基本知识。

4、具有较熟练和准确运用四诊八纲、理法方药进行辨证论治的基本能力和对急重病症进行初步处理的能力。

5、熟悉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

6、具有阅读中医古典医籍的能力。

在校学习期间,我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的正确领导。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纪律。积极参加各种校内党校活动,向党组织靠拢,并取得了党校结业证书。在学校里,我积极参加从班到系、学校的各种集体活动,并为集体出谋献策。时刻关心同学,与大家关系融洽。作为班干部,我努力为同学服务,积极协助老师的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协调同学与集体的关系,使我们班成为一个充满生气、有活力的班集体。

在课余生活中,我还坚持培养自己广泛的兴趣爱好,坚持体育锻炼,使自己始终保持在最佳状态。为提高自己的社会交往和各方面知识的运用能力,我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三年中,我加入了青年志愿者、参加了学校党校培训,这些经历,不仅增强了我吃苦耐劳、自理自立的能力,还提高了我与别人合作与交往的能力。

我是一个外向型的人,性格开朗活泼,待人处事热情大方,生活态度端正向上,思想开放积极,能很快接受新鲜事物。我最大的特点是:热心待人,诚实守信,具有创新和开拓意识,勇于挑战自我。为人处世上,我坚持严于律已,宽以待人,“若要人敬已,先要已敬人”,良好的人际关系正是建立在理解与沟通基础之上的,所以我与同学关系极其融洽。

天大地大,世界永无尽头,这四年中,在各方面我都有量的积累和质的飞跃,但我知道自己除了理论知识之外,我的经验与阅历还尚浅。读万卷书,行万里路,这些还需我在以后的实践工作和学习之中不断提高!我深信机遇定会垂青有准备的人,我憧憬着美好的未来,时刻准备着!

我是xx医科学院xx级中医临床专业学生,现临近期末,在这个学期里我努力学习,比较好的掌握本学期课程,勤奋工作,团结同学,下面就是本人的自我鉴定。

学期开始,本人表现积极,追求进步,认真学习共产主义哲学思想,切实践行中国共青团和中国共产党的各项纲领、方针,紧跟时代的步伐,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集体意识强烈,顾全大局,积极主动地参加院、校级的公益性活动。

学习方面,本人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成绩优良。同时积极拓展课外知识面,关心社会热点、关注国家的经济建设成果、关注党的民生政策。

作为积极乐观新时代青年,我不会因为自己的大专文凭而失去自信,反而我会更加迫切要求自己充实充实再充实。完善自我石我未来目标。且我相信:用心一定能赢得精彩总的来说这一学期以来在各方面都做的比较好,能够很好处理学习、工作、生活之间的关系,把自动权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能够用时代的眼光看问题,心态积极,乐观自信!

[推荐]党校学习总结 党性锻炼总结**市委党校**期**班** 我叫**,来自****。从今年*月*日参加市委党校第**期**班以来,经过近*个月系统的理论学习,特别是听了市委党校老师和领导讲授的一节节生动精彩的讲座,我感觉受益匪浅。作为一名中青年同志,我非常感谢党组织给了我这次学习提高的机会,特别是在基层各项工作十分繁忙的情况下,集中起来学习培训,我倍感责任重大,也非常珍惜学习机会。 学习中我带着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集中精力完成了学习任务,使自己的政治理论、文化素质和分析、判断、决策、处事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一是高度重视、摆正位置。我能站在“讲政治”的高度重视这次学习机会,从进党校第一天起,就能摆正位置、扑下身子、虚心学习,将这次学习的机会作为提高政治理论和干好今后工作的“加油站”,至始至终,一丝不苟,没有一次无故旷课的现象。二是课前预习、做好准备。在每一堂课之前,我都能认真查找相关学习资料,使自己对老师将要讲解的内容有一个了解和温习,特别是对相关的知识有了一个初步系统的学习,并自觉将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联系起来去想、去学。三是认真听讲,注重吸收。在参加党校学习以来,每一节课我都能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对课堂不能理解或理解不深的内容,课后及时向老师和同志们请教,谦虚谨慎,不耻下问。*个月的学习时间,共记学习笔记*万多字,写心得体会和读后感*篇,既提高了自己坚定的政治信仰,又增强了工作上“写、讲、思、干”的能力。四是积极沟通,相互交流。我能经常利用课前、课后和休息时间,同来自不同单位的同志交流沟通,既加深了对学习内容的理解、丰富了知识面,又借鉴其它单位的工作经验、思路、方法,提高了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工作经验。五是善始善终参加教育。虽然暂时离开原单位,但我仍然抽时间、挤时间完成**党工委和**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安排的学习任务,系统地学习了中央领导讲话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精读了《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完成了*万多字的读书笔记,按时向党组织上交了《思想汇报材料》、《党性分析材料》,并结合工作情况和同志们的意见建议,制定了《个人整改措施》,改正了缺点和不足。六是结合实际深入思考。在党校学习中,我时刻都能和**及自己具体负责的工作结合起来学,达到融会贯通。如,党校讲解科学发展观时,我首先想到,自己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才能突出发展、科学发展,用科学发展的眼光对待工作、生活和学习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挫折,紧跟时代步伐,迎接“新**、新**”机遇的到来。通过法律法规的学习,我想得最多的是,作为一名基层政府的主要领导,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才能达到以法行政,并贯穿到为人民服务的崇高宗旨中去。七是考察学习、净脑提神。“红色之旅”、“三峡之行”使我接受了一次深刻革命传统教育和改革成果教育。参观了遵义会议旧址,实际感受了一次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干革命、打江山的艰难困苦,真正接受了一次深刻的革命传统教育和党性洗礼。使我懂得了长征精神的真正含义,弘扬长征精神,就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依靠群众,艰苦创业,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亲临美丽壮观的三峡大坝,使我进一步感受到只有改革才能壮大国威;只有改革才能解放生产力、才能发展生产力;只有改革才能发展中国、救中国;也只有改革才能真正使人民群众过上×××的生活、才能真正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八是班组生活、团队温暖。近*个月的党校学习生活,使我体会到集体大家庭的温暖。和蔼可亲的老师,互相帮助的同志们,影响着我、熏陶着我,使我在理论上得到了升华和提高,知识上得到了补充,思想上不断成熟。今后,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党的宗旨,更不能忘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时刻和大家打成一片,深入群众,热爱群众、关心群众,为群众谋福利,完成党组织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 通过这次*个月的党校学习,我认为我收获最大的就是达到了“三个明确”、提高了“三个自觉性”: 一、明确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性,提高了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观点和方法解决现实问题的自觉性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实现了我们党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通过党校系统的理论学习,才真正懂得了“三个代表”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全面继承,在继承中发展,在坚持中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长期指导思想。要用马克思主义理论、观点和方法解决现实问题,就是要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目前,群众最关心的是政府诚信、干部作风、依法行政、增加收入、扩大就业、看病贵、上学难、社会保障、帮贫扶困等方面问题,作为一名基层政府主要领导,我认为:一是坚定地站在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站在党和国家利益的立场上,自觉发挥职能。随着**行政中心*移 、**新区、国际会议中心项目建设,**发展遇到了千载难逢的好机遇,我要带领党员干部“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抢抓机遇,克服困难,艰苦奋斗,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扩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地区经济大发展,增加群众收入;要依靠群众、为了群众,以群众满意不满意检验自己的一切工作,始终站在人民的立场上发挥自己的职能。二是正确认识和解决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新生事物层出不穷,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将会更多,自己必须加强学习,自觉养成终生学习的良好习惯,不但要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也要学习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科学知识,提高自己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比如:如何科学地说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势和优越性;如何正确认识党的权力、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力的关系;如何做群众的思想工作等问题。三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理论只有到实践中才能得到检验和发展。在今后的工作中,要重视理论和实践结合,在坚持学习的基础上,使理论知识不断转化为自己完成各项工作的动力和源泉,推动**各项工作不断上台阶。四是自觉在建立依法行政、高效务实、亲民诚信、清正廉洁的基层政府中当先锋。经常向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书记、主任、厂长(经理)和党员干部、地区人民群众汇报思想、汇报工作,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并要教育身边工作人员不断转变观念,热情服务,依法行政,大公无私,永做人民公仆。二、明确了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等理论问题的重要性,提高了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自觉性 dxp同志讲:“发展才是硬道理”!按照**党工委提出的“四个第一”(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职责;服务是第一抓手;满意是第一标准)的总要求,正确理解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的重要内涵,在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中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一是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和谐社会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具有时代性、战略性的重大决策。今后工作中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和谐**的发展进程。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是坚持发展、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发展其中心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增加群众收入。构建和谐社会的从根本上说决定于经济发展的总体进程,工作中决不能消极畏缩、原地踏步,更不能变相等、靠、要,而是为地区发展创造条件与环境,实现地区更好更快的发展。二是着力解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中存在的社会不和谐问题。所谓社会不和谐问题,就是导致关系对立、不团结、人心不顺、发展不协调,导致社会、组织、思想等方面混乱无序的问题。作为基层政府领导,首先就是要带领群众致富,增加收入,这是解决和谐的基础。从**的具体情况来看,随着“城中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及农民问题将尤为突出,2004年农村人口纯收入只有****元,与东中部、沿海地区农村收入还有一定的差距,要力争到“十一五”能达到****元。其次,要做群众欢迎的事,时刻以群众利益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按照**发展的“四化理念”,积极主动的组织城市失业人员和农村失地村民的就业培训,不断消除城乡差别,防止因此而引发的新矛盾。引导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达到城乡共同繁荣×××。再次,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防止因此导致的价值观扭曲、道德滑坡、诚信失效、信仰扭曲等危机,达到全社会平等、公平、互助、正义。最后,要建立清正廉洁的人民政府。惩治腐败,反对不正之风,打击坑蒙拐、索拿卡要、行贿受贿等现象,消除不和谐因素;发扬扶困济贫、助人为乐和集体主义、无私奉献精神,加快构建和谐**的的步伐。三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和谐**的发展进程。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内涵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告诉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工作中要自觉按照“五个统筹”(统筹区域发展;要统筹城乡发展;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要统筹人和自然和谐发展;要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要求,加快**社会事业的发展,促进地区经济建设与科教文卫、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共同发展,进一步提高党和政府管理社会的效能,实现社会各个方面的和谐发展,为加快和谐**的建设步伐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明确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重要性,提高了在构建和谐社会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自觉性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体是人民群众,群众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一是自觉打牢做好群众工作的思想基础。通过党校学习使我真正学懂了党的群众路线,掌握了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性,正如mzd同志早就指出的,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不是一般的方法问题,而是根本态度和根本宗旨问题。今后在工作中要自觉克服官本位、特权思想、轻视群众、骄傲自满等错误思想意识,使群众路线在自己的思想深处扎下根来,真正成为自己思想、观点、感情的有机组成部分,不断坚定理想信念、宗旨意识,认真学习,努力工作,为人民服务。二是自觉服务群众。工作中我要积极主动地关心群众、爱护群众,想方设法地解决群众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问题,使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自觉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人和事,时刻都要把群众的冷暖安危挂在心上,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增强群众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和对政府的支持信任。三是要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点。要以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重点,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情,再小也要竭尽全力去办,以正确的态度和对群众的深厚感情,为他们排忧解难,特别关心困难群体,将困难群众时刻记在心中,列入议事日程,真情对待群众,用心贴近群众,把困难群众的疾苦当作自己的疾苦,为他们办实事好事,帮贫解困。四是正确处理群众上访的问题。群众上访往往是不安定因素的“导火索”,要及时做好疏导和化解工作,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就要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转变作风,变上访为下访,在“勤、快、实”上多下功夫。“勤”,就是要多下基层,经常深入群众。“快”,就是要及时发现问题,迅速解决问题,防止问题复杂化、矛盾激化。“实”,就是要求真务实,实实在在为群众办事。只有切实把关心群众的工作做好、做细、做深,实事办好了,难事解决了,好事做多了,矛盾自然减少,上访问题也就会自然得到解决。五是多和群众沟通交流。人民是好人民,群众是好群众,关键看一个政府、一名党员干部对待群众的态度问题。今后在工作中,我要结合党校学习的群众工作知识,首先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联系群众,要能真正沉到基层、扑下身子,帮助群众,要解决实际困难。其次,要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结交一些思想敏锐、敢于讲真话的朋友,了解群众的真实心声。再次,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群众的优势,增强自己对群众思想情绪变化的敏感性和反映群众思想情绪的主动性、责任心。六是自觉当好反腐倡廉的“排头兵”。群众对政府和党员干部腐败问题历来都是深恶痛绝,要真正树立基层政府和党员领导干部在群众中的威信,必须旗帜鲜明地和腐败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自己必须当好“排头兵”。首先要保持良好的学习习惯,不断改造自我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静得下心、经得住诱惑,带好头。其次,要保持廉洁自律的行为规范。廉洁奉公、严格自律、两袖清风,清正廉洁、警钟常鸣,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重、自律、自醒,排除非份之想、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官之德,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再次,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恪守党的宗旨,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做到慎独、慎微、慎权、慎欲,严格要求自己,管住自己的头、管住自己的嘴、管住自己的手、管住自己的脚,坚贞不渝地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带领街道干部群众为构建和谐**做出更大的贡献。 以上是我在党校学习生活和党性锻炼总结,要写的内容很多,但千言万语归纳一句:感谢党校对我的教育培养,感谢领导、老师和同志们的帮助,将学习成果积极主动、结合实际地转化为维护地区稳定、加快地区发展和为民谋富谋利谋幸福,报答组织,报答人民。党校培训即将结束,但人生的学习永无止境,学伴终身、学以增慧、学以致用! 2005年12月14日

党校函授法律毕业论文

法律产生于权力,法律是人类行为规则中重要的一种。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 毕业 论文5000字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障碍和问题

一、知识产权融资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二、我国现存知识产权融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清,权利界定过于笼统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着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 注册商标 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评估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三)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识产权融资的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五)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混乱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着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六)知识产权的担保形式单一

对于专利的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实用性来说,专利的质押不利于整个专利的使用和专利的升级,其的价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不完全基于担保物的转让,更多地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量;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更接近于抵押价值,而非转让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值得质疑的。

浅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

摘要 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倾向于在城市购房,其在农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因此被荒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空心村”。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逐渐弱化,很多地方开始出现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有必要将这些隐性流转行为置于法律的规范与调整之下。本文以维护交易安全为目的,从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隐性流转 宅基地登记 宅基地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是一项他物权。我国物权方面的立法宗旨正在经历由罗马法“以所有为中心”向日尔曼法“以利用为中心”的转变,物权也由“重归属”向“重利用”方向发展,但与所有权相比,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仍然受到很多限制,在诸多方面需要让步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保证所有土地实行公有制,在此前提下实现农村宅基地的物尽其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 渠道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农村住房市场将会逐步放开,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积极改革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十分必要。在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改革前,宅基地使用权的隐形流转已经事实存在。常见的隐性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出租、赠与、抵押、入股、继承与置换等。隐性流转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大多属于“暗箱操作”,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出现的纠纷会造成流转各方权利受损,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略陈管见。

一、将法律规制关口前移,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如同 足球 场上的球门,若想进球,必须清楚标明球门的位置,物权登记是实现公示公信的必要手段。

(一)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是宅基地流转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即宅基地所有权归乡镇集体、村集体或村民小组享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办理登记手续不是取得该用益物权的必要条件,但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产权基础。但基于我国的历史习惯和农村实情,确权登记工作推行难度大。建议采纳广东、安徽等地农村土地改革试点 经验 ,只有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手续的才可以流转,并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二) 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登记应区别对待

隐性流转造成的宅基地使用权变动通常“披着合法的外衣”,以“房地一体”为原则有条件的转让或继承。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隐性流转终将抛开现行法律制度的限制,新的立法应区别对待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在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间做出恰当的选择。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也值得借鉴,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但对其他形式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做规定。

目前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只能随地上附着物一并转移,且受让人与转让人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转让行为自然可以达到公示公信的效果,宅基地转让得实行登记对抗主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赠与与继承都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应着重审查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实质要件。由于赠与与继承属于无偿取得,根据《物权法》规定,善意第三人主张行使对抗权应以支付对价为前提,赠与与继承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享有一般的对抗权。因此赠与与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时,应适用登记生效主义以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入股不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立法对上述行为的登记可不予规定。租赁、担保、参股各方当属理性人, 租赁合同 、担保合同与认股权证的契约效力足以保障交易安全。相继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可提供合同鉴证业务,强化契约效力。

二、拓宽法律规制视角,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一)建立专门的行政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此项规定在实践中落实困难。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多个登记机关,多头登记的现象。农民嫌麻烦不愿登记,个别登记机构为谋取利益收取高额登记费用也是造成宅基地登记工作难以推进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各类土地使用权。

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存在很多漏洞,主要原因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虚位问题,土地所有者未能积极维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可发挥村民自治机构的基础性作用,在自治单位挑选联络员,开展 法律知识 的宣讲普及活动,各乡镇安排专员负责协调工作。通过科学的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强化宅基地所有权人作为管理者的身份与职能。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宅基地流转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登记,逐步实现与金融机构、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全方位保障交易安全。

(二)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土地中介服务机构

借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成功经验,成立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鉴证、法律咨询与纠纷调解等服务。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周其仁院长建议建立一个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为包括宅基地在内的所有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目前重庆、成都、武汉都在探索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但都在研究试点阶段。而且单一行政化运作的土地交易所难以解决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大量现实且专业化的问题,如流转信息发布渠道不畅通,土地价格评估不专业,交易手续复杂当事人难以应对,流转后土地价金发放比例及 方法 难以确定,交易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缺失等。

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运而生,中介机构以居间人身份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各方提供专业化服务,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佣金。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运营模式可以作为参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可发掘研究此类业务。在探索分类业务、分项经营的基础上,逐步成立综合性的市场运营机构,如宅基地委托代理机构、宅基地评估公司、宅基地 保险 公司、宅基地投资经营公司等。

三、统一法律规制口径,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原则,然而不少农户可基于继承或接受赠与等原因获得多处宅基地,“一户多宅”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农户甚至超出标准面积建房,建造新房却不拆除旧房,或未经审批违法占地建房。据调查,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铁炉街道下辖的刘村,仅375户农户,但宅基地却多达500处,闲置宅基地96处,其中,无房空宅基56处,超过30%的农户存在一户多宅现象。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此类现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闲置率有可能进一步攀升。默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只是权宜之计,且隐性流转的不规范会导致宅基地价格降低,损害农民利益,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要从根本上规制宅基地的隐性流转,应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按照不同的情况,农村宅基地退出可以采用无偿与有偿两种方式。出于公益事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和旧村改造的需要占用农民宅基地的,不涉及农民主观意愿,为单方行政行为,适用各地农业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此处不再赘述。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的情形包括:不合规定的“一户多宅”或超出标准建房的;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④笔者增加一种情形,村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第一种情形下应鼓励村民主动退出,违法占用的宅基地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给予适当补偿,面积超标且超标部分房屋灭失的不在补偿之列。后三种情形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直接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的前提是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但是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村集体大多没有相关资金来源。 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应以“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投资”为原则,以国家财政拨款为基数,鼓励村办经济和集体组织成员加入,在土地收益实现的情况下,按照基金份额分配收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都是理性人,若要让其自愿退出原本无偿取得、拥有无期限使用权的宅基地,应积极探索宅基地退出激励补偿机制,包括制订符合市场行情的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探索赔偿金的发放方式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等。

除货币化补偿外,广东、重庆、天津等地已经开始试点“宅基地换房”,即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这种以宅基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的方法看似美好,却存在不少现实问题。由于小城镇住宅建设成本较大,这种置换必须成规模、大面积进行,集体成员内部意见不一致时,少部分村民的利益恐难以保障。迁入小城镇也为日后从事农业生产带来不便,在以传统粗放型耕作为主的农村,“宅基地换房”模式难以推广。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律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性。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法律本科 毕业 论文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1 论法学 教育 的困境与改革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据历史记载,中国最早的法学教育起源于春秋。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从1952年开始“司法改革”运动,各大学原先设置的法律系撤销或合并,这一过程被称“院系调整”。从“院系调整”之后,“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大学法学系的任务是培养从事政法理论工作的人。 大幅度裁汰法律教育机构与大量吸收未受法律教育的人进入司法系统,造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体制化。这种体制化一方面导致了法学教育主要局限于高等院校内部法学学科体系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另一方面致使法律职业未能走上职业化的发展轨道,存在泛政治化、行政化和大众化的倾向,至今还深深影响着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 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开始复苏,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极大地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短短的30年,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1977年恢复招生时,全国只有3所法学院系,100多个大学法学本科生,2008年有651所,在校法学专业学生76万人,其中硕士生8万人,博士生1万人,形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为主体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和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为补充的法律教育体制,建立了包括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和法律硕士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学位制度。但是,应当看到在我国法学教育繁荣发展的同时,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 (一)从社会层面上看法学教育问题 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分离是20世纪50年代法律革命的产物。时至今日已经成为不可动摇的体制,中国的法学教育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法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和层次化,造成了国家教育管理的混乱和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当年大量农民、工人和转业军人经过简单的培训进入司法机关,对他们的大规模在职教育催生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多元化和层次化,这一法学教育体制一直延续至今。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从教育层次上有中专、大专、本科、双学位、研究生教育;从教育 渠道 上有正规普通高校法学教育,有法律函授、广播电大、夜大等非正规法学教育;从法学教育的招生类别来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有公费生、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分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等。这些导致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人才标准口径不一,同时冲击了正规法学教育,影响了教育质量。 2.盲目扩大招生规模造成教学质量的下降,增加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类教育机构不顾自身的办学条件,在师资、图书资料等教育设施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招生,导致法学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保证,现在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普遍存在法学基础不牢、实践能力差、法律思维能力低等问题。这样的毕业生无法处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日益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 3.司法考试制度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处理不好会影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我国,不仅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之间是分离的,就是法律职业各个行业本身也是相互独立的,我国最早有律师资格考试作为律师的准入条件。法院和检察院从20个世纪80年代末起也开始在系统内部进行相应的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但是难度要小于律师资格考试,很大一部分转业干部或复转军人并不需要参加此类考试便可以直接当上相应级别的法官或检察官。鉴于此,从2002年开始,国家推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作为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条件,这就为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并不完善,其中主要体现在没有将法学专业作为唯一的报名专业资格,这与西 方法 治发达国家的法律职业准入做法不同,与其他行业(如医学)通行做法也不一致,使得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面临挑战和不确定性。 (二)从法学教育制度本身看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 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涉及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如何培养两个基本问题,即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培养模式。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精英型”法律人才,综合理论素质、实际职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水平都达到了一定高度。而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来看,原有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出现了许多问题。 1.教学内容上,我国的课程设置不合理。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主,重在讲授原理和条文,忽视对原理、条文背后所蕴涵的价值取向、社会观念的讲解;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很少;忽视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等。 2.教育方式上,重理论,轻实践。教师在课堂上过多地讲授理论知识,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教学、启发式教育等 教学方法 运用过少。这种教学方式很难调动起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和培养。同时,很多学校的教学资源严重不足,没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多媒体、模拟法庭、实习场所等硬件设施都不到位,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3.师资水平上,我国的教师来源单一。大多数教师都是法学院高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任何法律职业实务 经验 ,这样的教师教学只能是理论的思辨,无法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同时,学校重科研、轻教学的情况严重,许多教师为了评职称,关注学术研究,忽视教学工作,这也不利于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 三、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面对如此众多的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应该向什么方向发展,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怎样解决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问题,怎样培养出适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等现实问题摆在我们的眼前。 (一)更新教育理念,明确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定位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国际经济、政治、 文化 交往日趋频繁,各种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社会对法学人才的法律认知、法律职业的 思维方式 和处理法律事务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识教育的培养模式已不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须更新教育理念,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为目标。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广泛的科学人文知识;具备严密的法律 逻辑思维 能力和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注重对学生职业道德的教育、职业技能训练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规范办学层次,优化教育结构,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1.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和非正规法学教育。 我国目前法学人才培养分为三类: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从各国法学教育来看,法学专业的最低层次是法学本科,这是法学专业的学科性质决定的。我国法学专科教育起点过低,容易造成法学人才素质低下,因此应当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建立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法学教育层次体系,本科阶段以培养从事司法实务的实践型人才为主,研究生阶段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 2.规范非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优化法学教育结构。 应当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是法学学历教育的唯一合法主体,禁止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兴办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行政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公安院校、司法学校、培训中心以及各种广播电视大学、夜大等各种非普通高校开办法学学历教育,将这些学校的法律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培训教育或者法学继续教育。 3.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施行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大有裨益,能够提升法学教育的学历层次;促使学校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要真正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同一性必须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确定法学本科是报考司法考试的唯一准入资格。 (三)改革人才培养方式,提高法学教育的教学质量 1.完善法学教育内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除了法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和基本课程外,应该开设交叉学科,如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开拓学生的视野;为适应中国和世界接轨的要求,应努力培养熟悉WTO规则、国际条约和其主要成员国相关法律的法学人才。我国法学教育最大的问题是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差,因此要增加法律技能课,包括司法文书写作、法律文件起草的写作技巧、实用侦破技术、司法口才技能(如询问技术、辩护的技术等)。 2.转变教学方式,重点培养法科学生的司法实践技能。 首先,淡化理论的讲授,采用实践性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庭旁听等,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学习、体会法律职业者的工作,学会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学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其次,加大对法学教育的基础性投入,引进先进的科技设备和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开展教学,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成果共享;建立法学教育实习基地,强化与法律职业团体的联系,让学生参与到法律实践中去。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法学教师是培养法学人才的关键,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法学人才的培养。现阶段,我国的高校法学教师法律职业水平不高,因此,大学法学教师,特别是讲授实务性非常强的课程的教师要定期参与相关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或参与办理案件。同时高校也可以多渠道选任教师,聘请法律实际工作部门的优秀人才来校兼职客座教授,弥补高校教师实践能力的不足。高素质师资队伍的构建还有赖于提高教师的待遇,鼓励教师探索教学改革和实践,而不是仅仅将科研成果作为评价教师水平的决定性指标。 我国现代法学教育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历史进程上看,还属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存在问题在所难免。虽然法学教育的改革千头万绪、阻力重重,但是只要我们立足国情,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科学的判断和稳步推进改革的具体方案,实现法学教育现代化将指日可待。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2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摘要: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环境法与民法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其原因在于民法所采取的是个人主义范式理论,而环境法所采取的是整体主义范式理论,因此二者之间自然就会存在着差异性。由于当前环境问题的突出,致使法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实现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也是构成当前实现二者对话必要性的深层因素。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产生的动因,然后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再次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进行了探讨,最后为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提出对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二者之路。 关键词:环境法学;民法学;范式整合;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究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都与此研究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通过法学的分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究上。尽管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产生的动因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一直为探索解决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究更加的活跃。因此,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氛围与理论氛围,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实现。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澜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而需要与环境法学之间建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任所带来的挑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此,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实现对话的途径。 (三)环境法学探索者的推波助澜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符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而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先导,因而突破传统的束缚,实现跨专业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备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研究。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始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别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给予判定。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 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研究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范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因而其内涵已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具体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还包括了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 2.环境法学范式危机 理论范式概念的诞生来衡量我国法学理论学科,能够充分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建立属于自身的理论研究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自身的理论研究模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非常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分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形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因为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认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 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主观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而,民法由此开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断的承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挑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改革阶段,显然其所承担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规范,就认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此,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说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要一定的时间其必将能够茁壮成长。 4.范式的整合 实践作为理论存在的根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因此,不管对范式危机承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还原于实践,通过实践来验证,并通过实践来使其“羽翼丰满”,只有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挑战,才能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挑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诞生,而同样是因为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革命”的出现,这就充分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发展过程中。因此,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打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实现二者理论重构的目标,也就是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够明确界定自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功能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能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维模式、更新双方的方法、实现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意识进行转变,从而更新自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协调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形式来促进各自的发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实现了换位思考,通过转变自身原有思维来实现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从而也就形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实现对话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量实现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维方式很难寻找到解决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候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强调自身的主导作用,因此,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点,因此,其在表现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强制性的规范为主,从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维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实现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挑战也成为了民法发展的机遇。因此,当前加强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已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实现深入研究与汇总。比如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领域,如何实现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现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重视。因而,如果以此为思维意识出发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保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究农林牧副渔权的基础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当前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当前关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则,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 总结 ,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家工序的行为”的原则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原则的实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此,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则中得以体现。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自觉的承担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任,结合自身理论框架的实际,最大程度的来实现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实践。 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出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此,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诞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际规范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忽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点已经表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路。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进行了研究研究探讨,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通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能、内容与现状的探讨,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 参考文献: [1]陈新夏.康德的目的论与“人类中心主义”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01):52-56. [2]叶俊荣.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环境法律与政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党校研究生法理学毕业论文

党校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基本构成要素:

1、题目:应简洁、明确、有概括性,字数不宜超过20个字。

2、文献综述:一般不少于1000字。

3、摘要:要有高度的概括力,语言精练、明确。

4、关键词:从论文标题或正文中挑选3~5个最能表达主要内容的词作为关键词。

5、目录:写出目录,标明页码。

6、正文:正文包括前言、本论、结论三个部分。前言(引言)是论文的开头部分,主要说明论文写作的目的、现实意义、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并提出论文的中心论点等。

本论是毕业论文的主体,包括研究内容与方法、实验材料、实验结果与分析等。结论是毕业论文的收尾部分,是围绕本论所作的结束语。

7、谢辞:简述自己通过做论文的体会,并应对指导教师和协助完成论文的有关人员表示谢意。

8、参考文献:在论文末尾要列出在论文中参考过的专著、论文及其他资料,所列参考文献应按文中参考或引证的先后顺序排列。

9、注释: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有些问题需要在正文之外加以阐述和说明。

10、附录:对于一些不宜放在正文中,但有参考价值的内容,可编入附录中。例如,公式的推演、编写的算法、语言程序等。

党校研究生毕业论文写作要求:

1、毕业论文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2、毕业论文选题必须符合专业要求,有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观点正确、立论充分、有独到见解。

3、毕业论文要言之有理、论之有据,结构合理、逻辑严谨、文字准确通畅。

4、毕业论文的内容应完整、准确,要件要齐全。(要件主要包括:中文内容提要或摘要和关键词、目录、绪论或引言[含文献综述]、正文[含结论]、注释、参考文献等)。

5、毕业论文的字数应不少于2万字(包括摘要、关键词、注释、参考文献等在内)。

6、毕业论文应采用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简化汉字和法定的计量单位。

7、毕业论文中采用的术语、符号、代号全文必须统一,并符合规范化的要求。论文中使用新的专业术语、缩略语、习惯用语,应加以注释。国外新的专业术语、缩略语,必须在译文后用圆括号注明原文。

8、毕业论文中文稿用白色A4纸(210×297mm)标准大小的白纸,应便于阅读、复制和拍摄微缩制品。

可以去各大高校的法学院看看毕业论文选题。另外还有部分一,《法学基础理论》论文选题论法律解释的功能试论法的正义性有法不依的原因及其对策试论我国法律监督的机制及其对策论影响我国司法独立的因素及其对策程序法治的价值及其实现中国固有法文化的特点及其现代化试论法的规范作用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论法治国家的模式及其实现二,《宪法》论文选题简论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一致性从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看法制的完善论选举权民主政治的价值及其实现论我国宪法中的司法制度及特色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三,《行政法》论文选题依法行政与市场经济论依法行政的实现途径论行政相对人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模式选择论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论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制度论行政合同的可诉性论行政许可制度及其完善论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五,《行政诉讼法》论文选题论行政诉讼价值及其结构论行政公诉制度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完善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对行政诉讼庭审若干问题的探讨论行政机关败诉原因及其可诉性论行政诉讼第三人论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六,《刑法》论文选题试论罪刑法定主义与刑罪罚个别化的关系论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问题论犯罪构成的内部结构主观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的意义及认定论共同犯罪的类型及刑罚规定论集团犯罪安乐死的刑法思考金融犯罪及其刑事对策环境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关于知识产权的几种犯罪论家庭暴力犯罪玩忽职守犯罪之定罪限合同罪主观故意探析七,《刑诉法》论文选题论证据的审查判断法人犯罪的刑事诉讼初探论刑事诉讼与人权保护关于死刑复核程度的思考论刑事诉讼价值不起诉制度研究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浅谈对电子证据的几点看法我国设立少年法院若干问题的研究与思考论律师的职业道德律师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研究论律师的权利律师法庭辩论技巧探讨八,《民法》论文选题论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论诚实信用原则论失踪人财产的代替论抵押权的实现浅论无效保证合同中民事责任显失公平制度的运用及现有规定的弊端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及其处理医疗纠纷的特有原则论权利质权论表见代理制度论取得时效制度论缔约过失责任论合同的法定解除论善意取得制度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论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九,《民事诉讼法》论文选题论处分原则论管辖异议制度论合格当事人的确定论民事诉讼制度民事复议制度研究十,《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论文选题论国有独资公司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原则论仲裁决的域外执行论税收管辖冲突论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原则论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论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性质论金融鉴管法律制度的完善WTO反倾销规则与中国反倾销规则的比较论寄售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中外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研究论保险代理人制度论保险合同的变更十一,《婚姻法》论文选题论无效婚姻论亲权夫妻财产制论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我国婚姻法的伦理性十二,《知识产权法》论文选题简析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及法律特征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立法与展望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作品的版权保护十三,《劳动法》论文选题论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保护的必要性及措施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意义及对策其他选题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的法律问题信用证及其防范税收滞纳金探析还有另外的一个学院是这样的1、系统论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2、评析资产阶级法的自由、平等原则。3、论法律权利和义务4、论依法事5、论综合治理6、论社会主义法律关系7、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监督8、论我国的司法原则9、法与人权10、法与自由11、法与平等12、法与秩序13、法律移植初探14、法与道德15、立法与正义16、司法中的正义问题17、法与利益18、法与廉政建设19、法律渊源论20、论立法体制的完善21、法学的基本范畴研究22、论“特权”及其限制23、法与宗教、法的神圣性问题24、法律制裁的目的思考25、违法的根本原因26、当代中国的治吏问题27、法治与中国现代化28、论立法监督体制的完善29、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30、论民主政治是法治政治31、论法律至上32、中西方法理学研究方法之比较33、论法的时代精神34、论立法的合宪性原则35、论立法的民主性原则36、法律与规律37、论司法独立38、论检察职能与检察改革39、法的定义的比较研究40、论自由思想的起源和发展41、中国法治之道路初探42、人权的司法保障43、论对执政党的法律监督44、论我国法律平等的理论与实践45、我国法院错案追究制度的实施状况46、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原则47、论权利与财产的一般关系48、论刑事法律关系49、论经济法律关系50、论行政法律关系51、试论法律信仰的培养52、论对权力的监督53、法与其它规范的关系54国际关系与法的发展55、法律程序的意义56、法律机制初探57、法治的路径58、法的性质59、科技革命对法的促进作用60、法律解释方法研究61、法律解释原理研究62、论法律原则63、论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64、论法的制度功能65、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66、制度创新与法制建设67、判例法在中国的创立与发展研究68、法的外延研究69、政党机构在中国的法律性质及其改革70、权力与权利关系研究71、司法改革问题研究72、中国法制建设的前景与道路73、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教训74、发达国家法治建设经验研究75、法的效率价值研究76、纠纷的解决原理77、法制运行规律研究78、论中国农民的法律地位79、农村法律问题研究80、论权力81、论权利行使的原则82、两大法系的比较及其中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83、论法与政治文明84、论法之真善美85、法与艺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1.论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2.试论特别权力关系3.对行政法渊源的思考4.论依法行政原则5.论行政合理性原则6.论责任行政原则7.论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8.论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9.对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10.论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11.论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关系12.公务员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区分标准探讨13.论行政法原则与行政法规则的关系14.论行政相对人在依法行政中的地位和作用15.论公务员救济制度的完善16.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障17.论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的关系18.论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及其保障19.关于行政法性质的思考20.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21.论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对等性22.论行政授权23.论行政委托24.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控制25.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26.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27.论行政自由裁量权膨胀条件下的“合理性原则”。28.试论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抗辩权29.试论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30.论对行政立法的控制31.论行政立法中的法律保留与法律优位原则32.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标准33.论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34.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35.论无效行政行为及其法律后果36.论无效行政行为与可撤销行政行为的关系37.论合法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38.对行政行为概念及其特征的认识39.论行政事实行为及其法律控制40.准行政行为探讨41.论行政处罚的设定权42.论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43.论行政处罚中的“罚缴分离”制度44.论行政处罚中的“职能分离”制度45.论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46.论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47.论行政处分及其法律救济48.论行政处分程序的完善49.论《行政处罚法》对公民权益的保护50.论行政法上的应急性原则51.论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52.论行政强制措施及其法律控制53.论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54.论行政征收与征用的关系55.论行政征收及其法律控制56.论征收、征用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57.论行政征用补偿制度58.政府采购中的政府角色分析59.论当代行政法的发展特点60.论行政国家与行政权的控制61.论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62.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认知63.论行政滥用职权及其法律控制64.论行政越权65.论行政不作为及其法律控制66.论行政不作为引起的赔偿责任67.论行政许可的性质68.论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69.论《行政许可法》对行政立法的影响70.论《行政许可法》对建设法治政府的作用71.论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72.论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73.论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74.论行政许可范围的设定75.论行政许可中的监督检查原则76.论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77.论行政指导及其法律控制78.论对行政合同的司法审查79.论行政合同的性质80.论行政即时强制81.论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与主要制度82.论行政程序立法的目标模式定位83.论行政法治与行政程序84.论正当行政程序原则85.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权86.论行政公开原则87.论行政立法中的公民参与88.论行政执法中的公民参与89.论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90.论行政程序的价值与功能91.论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92.论对行政裁决行为的司法审查93.论行政给付及其法律救济94.论公共行政与国家行政的关系95.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96.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认识97.论我国行政复议管辖体制的缺陷及其完善98.论行政复议的性质与功能99.论行政复议中的举证责任100.完善行政复议决定种类的构想101.行政复议“司法化”探讨102.论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103.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认识104.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思考105.论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106.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107.论行政诉讼的被告108.论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109.论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110.论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111.对行政诉讼中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评析112.论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113.论行政公益诉讼114.论行政诉讼判决种类的完善115.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116.扩大行政赔偿范围的构想117.论行政赔偿标准的完善118.论行政追偿119.论行政补偿制度120.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121.论电子政务及其法律规制122.论经济全球化与政府职能的转变123.论网络时代行政法的发展124.论经济全球化对行政法的影响125.论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126.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几点思考127.论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完善128.论公务员的惩戒制度刑法学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适应原则或平等原则)论犯罪概念论罪与非罪的界线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论犯罪构成理论论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论犯罪结果(或危害结果)论行为对象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论单位犯罪论刑法中的不作为论犯罪的故意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试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论正当防卫论犯罪预备论犯罪未遂论犯罪中止论共同犯罪论牵连犯的几个问题数罪并罚的几个问题论死刑论罚金刑论缓刑论自首累犯的几个问题论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几个问题论交通肇事罪论走私罪论洗钱罪论有组织犯罪论假冒商标犯罪论重婚罪论挪用公款罪论破坏生产经营罪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线论强奸罪39“婚内强奸”的刑法分析论诬告陷害罪论伪证罪论抢劫罪关于罪的几个问题贪污罪的几个问题论合同罪论保险罪论受贿罪论滥用职权罪论玩忽职守罪论侵占罪论刑法对我国多种经济成份的保护市场经济与刑法的适用论刑法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市场经济与刑法观念的变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论刑事责任能力论定罪论刑事责任论量刑情节论“死缓”制度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论证券犯罪论毒品犯罪论转化犯论淫秽物品的犯罪论刑法的时空效力持有型犯罪之研究婚内强奸的刑法分析环境犯罪研究论洗钱罪四、犯罪学犯罪概念的犯罪学分析犯罪学实证主义学派的基本观点评价我国现阶段犯罪现象的规律与特点犯罪学在我国的历史发展与现状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防治对策暴力犯罪的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金融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贪污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贿赂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女性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农村犯罪的特点与控制城市犯罪的特点与控制强制性环境对犯罪人人格特征的影响智力、气质与犯罪的关系情景因素在犯罪行为生成过程中的作用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需要结构与犯罪的关系犯罪的犯罪学分类犯罪人的犯罪学分类犯罪统计的价值评断犯罪数(隐亲)存在的原因与对策社会反应与犯罪的关系刑罚的预防犯罪价值预防犯罪的模式探讨刑事政策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与定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五、宪法学论宪法概念“宪法为根本法”命题之辨析论宪法与宪政的联系与区别论宪法至上与法治论宪法的基本精神我国宪法关系初探论宪法关系的特点论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的形态及其比较论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论宪法解释的功能宪法解释基本问题研究宪法序言法律效力问题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宪法功能的再认识社会转型与宪法变迁试论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我国宪法修改的历程及评价宪法修改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我国宪法修改的模式分析论宪法信仰论宪法权威宪法惯例的生成及特点论宪法性法律当代违宪审查制度的特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论宪法监督体制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完善问题研究论宪法诉讼制度的价值及功能论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论宪法与公共权力WTO下的宪政建设近代中国的宪政文化述评宪法与国际人权公约关系研究论宪法的国际化论人民代表大会制的特征论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实现人民民主的基本形式选举权平等性的理论与实践论选举制度的基本功能论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公民投票问题研究宪政语境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完善问题研究代议制度比较研究试论专职代表制论人大代表的身份论人民代表素质论人大会议制度的完善论人大代表的质询权及其完善人大会期制度完善问题研究论选民和选举单位对人大代表的监督选举制度之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意义试论美国的选举制度地方人大党委会在宪法监督中的作用初探试论统一战线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试论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人民政协地位探究论人民政协的性质试论民主党派参政制度试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关系试析我国地方立法中的问题公民权利与社会安定的关系初探试论民族区域地方自治机关的建设论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效力论宪法中的权利与权力结构体系论我国行政区划的改革及完善论我国的地方制度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质及其优越性论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性质论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论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特点论中央和地方关系对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评价与展望论基层民主自治试论经济制度在宪法中的地位论公民论公民意识论公民权与人权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权利的发展论迁徒自由论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保障宪法基本权利效力问题研究论宪法基本权利的功能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问题研究社会转型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发展我国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与国际人权公约接轨问题研究选举制度与政治文明比较各国环境权的宪法规定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宪法依据公民财产权研究论公民的被选举权互联网时代的言论自由论新闻自由的界限论我国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完善死刑的存废与公民生命权的保障安乐死与公民生命权的保障“人权”入宪的意义及思考立法平等与平等权的实现平等权的保障与差别待遇论言论自由试析公民结社自由的立法劳动教养制度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障论公民就业平等权的保障宪法视域中的“三农”问题论城乡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试析公民基本权利立法的价值取向我国公民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研究论公民基本义务的性质及功能论劳动基本权利的构成论生存权的保障信息安全立法与公民知情权保障的协调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试论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国家求偿权初探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关系论社会保障权产生的背景论公民控告、检举、申诉权的制度化保障我国关于公民出版自由立法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论公民的知情权论表达自由的特征刑事诉讼原则宪法化问题研究论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论我国公民权利的救济制度及其完善论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与协调正当法律程序对公民权利的保障问题研究论司法权的性质与配置论我国的国家元首制度公民受教育权问题研究论环境权论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视角的司法改革问题研究论司法独立论人大监督权的理论基础“个案监督”的是与非论人大对政府财政的监督论地方人大的立法权论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民族立法权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及其改革问题研究论检察权的性质及功能紧急状态的立法研究论紧急状态时期的公民权利保护试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宪法依据论总理负责制论公职人员名誉权与公民监督权的冲突与协调法治政府的标准公众参与与民主政治六、中国法制史论神判、天罚观念的社会历史基础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征论马锡五审判方式试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制中的中国传统试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制中的“社会本位”原则论北洋政府时期法制中的封建性试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的资产阶级法治原则试论《大清民律草案》中对中国传统的民事规范体系模式的创新试论《大清民律草案》中对中国传统民法的继承论《大清新刑律》对中国传统刑律的创新论外国列强的在华治外法权论清朝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抑制从唐律的内容看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成(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乎)试论太平天国法制的进步性试论太平天国法制的封建性论明代法制中的“重典治国”精神试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试论元朝法律对唐宋法律的反动试论《开皇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历史地位论汉朝的春秋决狱论秦代法律制度对西周法制的创新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法在中国古代刑法史上的历史地位。论儒家法思想的现代价值试论汉朝的刑法改革及其历史意义试论春秋时期的成文法运动试比较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狱中国当代检察制度之异同试比较中国古代官僚制度与近代公务员制度之异同试比较新民主主义法制与南京国民政府法制的主要区别论孙中山法律思想中的“中西合璧”特征论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法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试论中国古代工商经济法制的主要特征论儒家法律思想与现代法治思想的冲突司法独立原则与中国法律近代化论中国古代民法的的基本特征论南京国民政府的检察制度试论大陆法系对清末和民国法制的影响试论明代婚姻和继承制度的变化试论唐宋到明清三法司职权的变化及其意义论中国传统的法律教育七、外国法律史西方自然法思想源流论中西法律起源的比较希腊、罗马宪政研究罗马私法的精神中世纪法律思想研究中世纪教会法研究中世纪西欧法律二元化的影响古东方法特点研究伊斯兰法律传统研究法律移植与法制变迁的历史实践与理论欧陆法律传统解析法国民法典与法兰西民族文化德国民法典对世界法制的贡献法德民法典比较普通法精神与英吉利民族文化英国土地法研究英美判例法研究英美宪政制度研究英美司法独立制度研究英美陪审制度研究英美律师制度研究英美合同法与对价制度研究英美信托财产制研究英美侵权制度研究英美刑罚制度研究英美法制现代化比较研究近代西方法制思想研究卢梭与孟德斯鸠法律思想比较研究边沁功利主义法律思想研究历史法学派的思想贡献刑事古典学派刑法思想研究刑事人类学派刑法思想研究刑事社会学派刑法思想研究两大法系陪审制比较研究西方监狱制度比较研究西方检察制度比较研究西方警察制度比较研究西方法院与法官制度西方庭审模式研究新自然法学思想评析社会学法学思想研究新分析法学思想研究经济分析法学对现代西方法制的贡献八、民事诉讼法学关于民事诉讼法学若干基本问题的探讨关于民事诉讼若干基本问题研究关于网上名声诉讼方式的可能性探讨论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及其理论基础论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变革论我国市场经济下的民事诉讼关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若干问题的探讨我国海峡两岸民事诉讼程序比较一国两制下的民事诉讼特点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论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论诉权论诉诉讼标的及其识别标准研究论诉的成立要件论反诉制度论处分原则论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论辩论原则论法院调解原则论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的法律监督合议制度研究回避制度研究公开审判制度探讨我国民事案件审级制度研究民事诉讼案件主管问题研究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研究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若干问题共同诉讼研究论第三人论代表人诉讼制度论诉讼代理制度论证据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免除问题研究证据的理论划分标准研究证据保全问题探讨关于强制措施若干问题探讨论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制度论财产保全论先予执行制度诉讼费用问题研究若干不同类型案件审判程序问题研究第一审程序研究普通程序研究简易程序研究论起诉第二审程序若干问题探讨论上诉关于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研究论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研究(或完善)公示催告程序研究(或完善)论破产程序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研究执行难及其对象之我见论民事诉讼中的国际司法协助论民事诉讼中的区际司法协助论民事纠纷的地域特点论民事纠纷的时代特点论民事纠纷的人群特点论促裁制度的若干问题论人民调解国际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探讨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意义及作用问题研究九、刑事诉讼法学论刑事诉讼主体试论刑事诉讼中的价值目的构造等若干基本理论论无罪推定论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权利及其保障措施及其保障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试论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试论刑事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及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理论问题探讨刑事证据制度若干理论问题探讨试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诸责任论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试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试论被害人陈述论证人证言间接证据及其运用海峡两岸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论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及完善论刑事自诉案件论上诉不加刑原则试论涉外刑事诉讼的特点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与完善试检察机关的抗诉论刑事申诉制度论刑事代理制度关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研究关于刑事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研究论刑事证据的法律性论我国公诉制度的完善论我国证据立法模式的选择论审判公开原则刑事二审程序的若干问题我国审前程序的立法完善十、国际法论国际法与国际关系论国际法与国际政治国际法方法论国际法价值论国际法认识论6.论国际法的效力7.论国际法由弱变强的趋势8.论国际法的法律基础与社会基础9.论国际法的法律性10.论国际法的渊源11.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12.论国际习惯和条约的动静态关系13.评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14.论条约与中国国内法的关系15.论国际法与国家主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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