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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社会有关的论文题目

发布时间:2024-07-04 08:12:10

环境社会有关的论文题目

环境对人的影响(作文16篇) 环境对人的影响作文(一): 有人说:“时势造英雄。”它强调了环境对人的重要影响;也有人说:“成功的依靠,唯有自我!”它强调个人主观能动性的重要地位;而我认为,若想成功,适宜的环境与个人的努力缺一不可。 就像那颗永居深山的大树,被修剪之后移栽到城市新建的公园。在沉寂了数年之后,最终被人赞叹,受人赏识,是环境改变了它的命运。 的确,环境对人的影响是无可厚非的。孟母为了孟子的健康成长,三次搬迁,最终选择了一个适宜的环境——学堂。正是在这种浓重的学习环境熏陶下,孟子得以博览群书,最终成为影响后世的哲学家。可见,环境对一个人的影响是多么重要啊!热带雨林的植物带到北极去会被活活冻死;而温室虽然温暖,若将企鹅放在温室中饲养,企鹅也必会因环境的不适而死亡。每个人都有适合自我的生存环境。比尔·盖茨发现哈弗并非他成就事业所真正需要的环境,便毅然决定离开哈佛,走向社会自主创业,终究成为世人崇拜的世界首富。对于我们自我,也正是需要为自我找一个适合自我的环境。 虽然是环境改变了大树的命运,但究其根源,若不是大树有着茂美的枝叶,多姿的形态,又怎会被人相中不是在移栽之后,大树重新扎根生叶,努力适应环境,怎会有优美丰姿的坚持和人们的赏识呢 是金子总会发光,没错!大树正是一颗闪闪发光的金子。它自身的优越条件是它“发光”的根源。可是,对于不是“金子”的人们来说,命运就只能暗淡吗 爱心形象大使濮存昕以往说过:“人说‘先有伯乐然后有千里马’,我们先做千里马,管他伯乐在哪儿!”无人赏识时,不要懈怠,要坚信,经过自我的努力,我们最终会将自我历练成那颗闪光的金子和那千里马。想想当今正红的歌星影星们,哪一个不是从卑微的小草一步一步不懈奋斗,最终成为娱乐圈灿烂星空的泰斗。很多情景,仅凭自我的力量,你是无法改变环境的,那就试着去改变自我,适应环境,经过自我的艰苦奋斗最终走向成功! 为自我选择一个适宜的环境,并经过自身的努力奋斗为梦想而拼搏,终会将你引向成功! 环境对人的影响作文(二): 古语有云:“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意在强调环境对人影响之大。这个说法并没有什么错,但相比之下,我觉得环境并不是决定一个人成功与否的全部因素。 每个人身处的环境,并不由自我控制。有的人生在农村,有的人诞于皇宫,虽然他们的身份地位悬殊之至,但他们却能同样的平庸,也能同样的成就非凡,这是最典型的例子。每个人的成功与否,更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是否努力,是否有坚韧的意志力。 有的人觉得,我是贫苦家庭的孩子,生下来就注定要面朝黄土一辈子,但同样出身底层、生活贫困的林肯,几乎没有理解过正规教育,他是怎样成为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总统之一的呢?他是靠着刻苦自励、勤学自修而成功的。所以这些人,不应当因为自身的环境而抱怨,他们应当意识到的是:越是恶劣的环境,越能磨砺一个人的意志力,这是一份精美的礼物,它能让你比别人飞得更高更远。 还有的人,觉得自我周围的环境是不可改变的,于是便顺从了环境,而不想着去突破。对于这一点,我们能够轻而易举地想到正鸣叫着的青蛙,以及让你觉得胆战心惊的蛇,它们所代表着的两大类事物:两栖动物和爬行动物,它们都是从水里爬出来的。如果远古时期,海洋中的生物不选择改变自身的生活环境,而是选择由环境去影响自我,又怎样进化呢?。若它们没有禁得住初登上岸时的粗糙、干燥的折磨,如何能进化得更高级呢? 由此可见,如果我们一味地承以“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言论,就会失去前进的斗志,没有冲开束缚的勇气;就会深信环境无法改变而失落沮丧,一颗星星可能会敛起光芒坠落黑夜。 无论处在怎样的环境里,只要努力坚韧,就能突破客观环境的限制,取得更高的成就。 环境对人的影响作文(三): 有两群鸭子,其中一群异常会下蛋,每一天能够下一只大大的蛋;而另外一群则十分懒下蛋,两天或三天才下一只普通大的蛋。这两群鸭子各自生活互不干扰,各有各的池塘和草地,各下各的蛋。在猴年马月鸡日,懒鸭子群当中的一只鸭子来到了勤奋鸭子群当中,那里的一切让它十分惊奇,鸭子们竞争下蛋的场面十分热烈,每只鸭子对下蛋都十分有活力,十分有进取主动性,恨不得生出一个吉尼斯纪录的鸭蛋或者生下TWINS蛋来好让人刮目相看赞不绝口。这给新来的鸭子留下十分深的印象,于是它决定留下来,也决心像别的鸭子一样天天勤快的生蛋。一个月以后,它成功了。它每一天也能够生下一个又大又白的鸭蛋来。 世界一天一天在变,但勤奋鸭子与懒惰鸭子们的生活没有改变。某年某月的某一天,勤奋鸭子群里的一只鸭子出来散步时不细心走失了,却意外碰上了那群懒鸭子。那里的鸭子对生活没有什么向往,不会去勤快地寻找食物,对下蛋也没有什么兴趣,如果吃得不好或者没找到食物就根本不下蛋,懒懒散散的,高兴的时候今日下一个蛋,不高兴时过几天才下一个蛋。所以这群鸭子的鸭蛋产量十分的低。看到这一切,那只勤奋鸭子心凉了,可是它一时还找不回原先的团体,于是它暂时留了下来,和这群懒鸭子们住在了一齐,时间久了,也就渐渐地习惯了它们的生活。可是一个月以后,以往每一天能下一个大鸭蛋的鸭子居然不会下蛋了。 人是同样的人,但环境能够改变一个人的结果。如果在一个进取向上的群体里,受到周围的人感染,他也会努力勤奋起来,并且做得到自我的最好,成功的人或许成了这个群体的领导者,或者开创了他自我的新事业,或者在某一方面他是专家,是权威,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人物。但如果呆在一个散漫懒惰的群体里,同样也会让一个优秀的人变成懒汉。如果他不能改变这个群体,那么就要被这个群体给同化。人总是有惰性的,当周围的人都不思进取沉迷于安乐,对工作得过且过,没有计划性,没有长远性,没有良好的执行力,组织框架松散无序,在这种环境感染下,再勤快的人也会变成一个庸碌无为的人。 人不能改变环境,但环境能够改变人。一个人,如果自我不想进取,那么受到环境的影响,尤其是懒惰环境的影响是最容易的。这时候的他不想主动地改变他自我的什么,他只会随波逐流。或许即使在一个勤奋的群体里他也跟得上,但这样的鸭子不会生出最好的蛋来,或者生出更多的蛋来。他的水平仅仅是在平均线以下,是属于随时可被淘汰的那一等人。 肯用心做事的人都会进取地利用周围的有利环境对他的影响而实现他的目标,在完成他的工作之内,他会不断地挖掘自我的潜能,理论上来说,人的潜能是无限的,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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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对一个人的影响古文《三字经》中第一句话就是“人之初,性本善”如果真是如此,那社会上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恶人呢?如果天生性善,想必其恶应该是后天形成的啰!所以“人之初,性本善”接下去的两句就是“性相近,习相远”了!这就说明了环境对一个人的影响。都是同一父母所生,长大后个性迥然不同,想必也是后天形成的。后天的环境对一个人的影响是多么的大啊!它可以使一个原本个性善良的人渐渐走向不归路,也可以让两个同时、同地出生的孩子长大后个性完全不同。环境就像个老师,不断地影响着我们的言行举止。孟子的母亲最了解一个良好的环境对人的重要性,尤其是一个小孩子,有样学样的本能,更容易学到不好的习惯,这也就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道理。所以才有“孟母三迁”的故事,如果当初孟母没有这样做,也许就没有孟子这样的一个旷世伟人,真是环境造就圣人啊!环境是培养一个人人格形成的关键,每个人事事都受环境的影响,晏子春秋上曾有“南橘北枳”一语,就是说,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因为淮南的环境适合它的成长,所结的果实饱满又香甜,一旦移到淮北,没有丰霈的雨水,肥沃的土地,就成了不可口的枳。这比喻同样的东西会因环境的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以上的各个例子,都说明了环境对一个人的影响是很深且远的,我相信每个人都有被环境影响的经验。父亲是医生,儿子也可能选医生这一行;父亲经商,儿子也可能经商;父亲是黑道,是贩毒,儿子也可能学坏。这也就是“家学渊源”的道理。所以不论是家庭、学校、甚至社会,都应该塑造一个优质的环境,让每一个小孩从小就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中,自然就不会有“不良青少年”这一词了。社会就像个大染缸,造就出许多不同的人,什么样的地方,什么样的环境,就会造就出什么样的人,所以一个人的学习环境很重要,一个认真努力的学生,到了一个读书风气不好的班级,想不受影响也难,不知不觉日久就会被同化了。环境的魔力是难以抗拒的。所以一个社会要好,先要导正社会风气。一个学校要好,先要树立优良的校风。一个班级要好,先要培养良好的读书风气。一个人要学习成长走向正途,环境的选择就更显重要了。外部环境对一个人到底有多大的影响,我一直在想这个问题,为什么一个人在某些时候,某些环境下可以做的非常优秀,而在有些环境下,却表现的不理想。是一个外部的大环境对一个人的影响,好的环境对一个人是一种催化剂。我的一个朋友在北京,那天和我在网络上QQ聊天,我说,在北京发展应该比西安好吧,北京的各种条件都比西安好,而且机会也比西安的多,他说其实更多的是,北京对他的成功是一种催化剂,是那种成功的环境,对他的发展起了决定性的做作。我们渴望去外面的世界看看,其实更多带给我们的应当是一种眼界的开阔,一种思维的放大,和一些看不到的新事物。我其实早都渴望去一个新的环境里刺激自己的潜力细胞了,我相信自己有许多许多的潜力没有开发出来。我相信一个成功的环境,对一个人的影响是有决定性的,当然一个人小时候的学习环境,更是对这个人的一生起决定性质的。周围什么样的朋友,对一个人的发展和改变也是有很大影响的。为了我们的成功能早一天来临,我们就要努力改变自己周围的环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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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对人的影响作文1有两群鸭子,其中一群特别会下蛋,每天可以下一只大大的蛋;而另外一群则非常懒下蛋,两天或三天才下一只普通大的蛋。这两群鸭子各自生活互不干扰,各有各的池塘和草地,各下各的蛋。在猴年马月鸡日,懒鸭子群当中的一只鸭子来到了勤奋鸭子群当中,这里的一切让它非常惊奇,鸭子们竞争下蛋的场面非常热烈,每只鸭子对下蛋都非常有激情,非常有积极主动性,恨不得生出一个吉尼斯纪录的鸭蛋或者生下TWINS蛋来好让人刮目相看赞不绝口。这给新来的鸭子留下非常深的印象,于是它决定留下来,也决心像别的鸭子一样天天勤快的生蛋。一个月以后,它成功了。它每天也可以生下一个又大又白的鸭蛋来。世界一天一天在变,但勤奋鸭子与懒惰鸭子们的生活没有改变。某年某月的某一天,勤奋鸭子群里的一只鸭子出来散步时不小心走失了,却意外碰上了那群懒鸭子。这里的鸭子对生活没有什么向往,不会去勤快地寻找食物,对下蛋也没有什么兴趣,如果吃得不好或者没找到食物就根本不下蛋,懒懒散散的,高兴的时候今天下一个蛋,不高兴时过几天才下一个蛋。所以这群鸭子的鸭蛋产量非常的低。看到这一切,那只勤奋鸭子心凉了,可是它一时还找不回原来的集体,于是它暂时留了下来,和这群懒鸭子们住在了一起,时间久了,也就渐渐地习惯了它们的生活。可是一个月以后,曾经每天能下一个大鸭蛋的鸭子居然不会下蛋了。人是同样的人,但环境可以改变一个人的结果。如果在一个积极向上的群体里,受到周围的人感染,他也会努力勤奋起来,并且做得到自己的,成功的人或许成了这个群体的,或者开创了他自己的新事业,或者在某一方面他是专家,是,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人物。但如果呆在一个散漫懒惰的群体里,同样也会让一个优秀的人变成懒汉。如果他不能改变这个群体,那么就要被这个群体给同化。人总是有惰性的,当周围的人都不思进取沉迷于安乐,对工作得过且过,没有计划性,没有长远性,没有良好的执行力,组织框架松散无序,在这种环境感染下,再勤快的人也会变成一个庸碌无为的人。人不能改变环境,但环境可以改变人。一个人,如果自己不想进取,那么受到环境的影响,尤其是懒惰环境的影响是最容易的。这时候的他不想主动地改变他自己的什么,他只会随波逐流。或许即使在一个勤奋的群体里他也跟得上,但这样的鸭子不会生出的蛋来,或者生出更多的蛋来。他的水平仅仅是在平均线以下,是属于随时可被淘汰的那一等人。肯用心做事的人都会积极地利用周围的有利环境对他的影响而实现他的目标,在完成他的工作之内,他会不断地挖掘自己的潜能,理论上来说,人的潜能是无限的,只要在合适的机会之下一定可以转变为真正的工作力。若某个人在某项工作当中表现平平,并不是他的状态;但给了他一个机会让他从事另一项工作,或许缘于平时的积累,或者在这方面找到了他工作的潜力,因此便能比以前做得更好,做得更大,做得更强。人的潜能是无限的,只要肯去挖掘。

论环境对人的影响议论文题目有哪些初中生议论文写作:感悟 面对纷繁的生活,我们常常有许多感悟;当我们看见一轮红日冉冉升时,我们也许会感悟到青年人的朝气蓬勃与旺盛的生命力,当我们看见叶子从树上落下,我们也许会感...议论文作文题目:路议论文作文题目:路 散步的时候/我走直路/儿子却故意/把路走弯/我说/把路走直/就是捷径//儿子说把路走弯/路就延长 要求:根据本诗的内容,联系实际,写一篇抒发你对自己的人生路的感受,或...高中议论文作文题目:阅读高中议论文作文题目:阅读 阅读,已经融入我们中学生的生活之中,于你而言又如何呢?请写一篇文章,可以描述你自己的阅读故事,可以抒写你自己的阅读得失,也可以介绍你自己阅读的习惯方...议论文写作题目:学会议论文写作题目:学会 社会是一所学校,生活是我们的良师。在人与人的交往中,我们学会了理解;在胸中怒火中烧时,我们学会了忍让;在别人触犯了自己时,我们学会了宽容;在别人遇到困难时,...议论文作文写作试题:教育议论文作文写作试题:教育 在对表少年进行教育的过程中,不少学校提出了这样的要求;把忠心献给祖国,把爱心献给社会,把关心献给他人,把孝心献给父母,把信心留给自己。 请你从这五句话...议论文作文题目:我是这样培养性格的议论文作文题目:我是这样培养性格的 一们美国心理学家认为,当今世界,孩子最需要培养的性格有5种;自信心,希望,富有同情心,热情,灵活性。 请以我是这样培养性格的为正题写一篇夹叙夹...初中生议论文题目:生活有坎坷初中生议论文题目:生活有坎坷 生活有坎坷,可脸上不能没有微笑;生活有叹息,可心灵不能没有微笑。狂风暴雨中笑一笑,美好的前和向你走来 请以上述文字为话题,写一篇800字左右的文章,题...初中生议论文题目:我的'故事初中生议论文题目:我的故事 有人说当代中学生常是矛盾的。一方面带着个性化的脸颊,他们开始认识到自我,自信我就是我;另一方面,在缤纷炫目,而且必须面对的生活面前,他们有时也迷茫...高中议论文写作题目:失去后才知道可贵高中议论文写作题目:失去后才知道可贵 有人说:有两种东西,一旦失去才知道可贵;一是青春,一是健康。其实,失去后才知道可贵的又何止于此。 请以失去后才知道可贵为题写一篇不少于700字...初三年级材料作文:摘浆果初三年级材料作文:摘浆果 阅读下面材料根据要求作文 这是一片起伏的灌木从生的原野,灌木上结着鲜红的大小不一的浆果。有一天,三个年轻人从这走过,被这繁星般美丽的浆果吸引住了。他...初中生议论文写作:亲情初中生议论文写作:亲情 亲情,是人类感情中崇高温馨的部分,因此历来是文学作品(也包括学生习作)的永恒主题。 请你写一篇表现亲情的文章(除诗歌、剧本外,其余文体不限),题目自拟,800字...中学议论文写作题目:电脑与人脑中学议论文写作题目:电脑与人脑 据报载,一位国际象棋特级大师,在经过了多年的精心准备后,和电脑进行了一场比赛。结果大师输给了电脑。于是,人们开始忧虑,电脑今后是不是将取代人脑...初中生议论文写作题目:牵挂初中生一路呢写作题目:牵挂 根据下述材料,按要求作文 牵挂是思念,有如高飘的风筝挣不脱细长的绳线;牵挂是多方面的,比如(1)牵挂是对亲人的思念;(2)牵挂是对友人的情怀;(3)牵挂能催人奋...初中生议论文写作题目:微小初中生议论文写作题目:微小 一滴水在宇宙中只不过是一个微小的点,可是它却能反映出整个太阳。这就意味着整个太阳被压缩进一个水滴之中。于是,当我们面对清晨绿叶上的串串露珠时,仿佛...高中成功议论文作文题目大全高中成功议论文作文题目大全 1. 黑夜中的梧桐 2. 或许成功,大概失败 3. 记一次成功的小实验 4. 坚持+磨练=成功 5. 坚持不懈就能成功 6. 渴望成功 7. 劣势与成功 8. 那一次,我成功了 9. 努力去成功...有关于成功的议论文作文题目有关于成功的议论文作文题目 1. 成功来自于勤奋 2. 成功是这样得到的 3. 成功需要挫折 4. 成功需要细节 5. 成功需要勇气 6. 成功与失败 7. 成功与失败 8. 成功源于自己 9. 成功源自恒心 10. 成功源自...关于成功的议论文作文题目精选关于成功的议论文作文题目精选 1. 不取亦取,虽师弗师 2. 超越铸就成功 3. 成功,真好 4. 成功=努力=压力 5. 成功的背后 6. 成功的道上 7. 成功的砝码 8. 成功的后盾是坚强 9. 成功的几率 10. 成功的路...初中升学统一考试初中作文题:感受平凡初中升学统一考试初中作文题:感受平凡 老骆驼在垂暮之年,又一次穿越了号称死亡之海的千里沙漠,凯旋归来。 马和驴请老英雄去介绍经验。 其实没什么好说的,老骆驼说,认准目标,耐住性...

环境影响人成长所谓“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又有谓“近朱则赤,近墨者黑”.环境对人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大家耳熟能详的“孟母三迁”的故事就说明此理.当一个人身边所接触的人是正直者,这个人很容易也变为正直的人;反之,友人皆为巧言令色者,这人也容易变为巧言令色者.对于事物的判断也是如此,当一个错误的想法被周围人都认为是正确时,这位有自觉者也会对自己开始怀疑.当更多人都如此认为时,这个人就会接受这错误的想法.故人处世间,没有良师益友提拔就随波逐流,如果是好的风气则有好的影响,如果是坏的风气,则受坏的影响.纵观历史历朝历代与世界各国,各种思潮、制度,屡屡变更,皆没有一定.每个时代的人多被那个时代的思潮制度所影响,很少能跳出这种局限.俗话说得好“环境造就人”,环境能影响人,可以熏陶人,也能潜移默化地改变一个人,它能从多个侧面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和发展,并支配着孩子思想道德行为.良好的环境能成就一个人,而不良的环境也将会给一个人的成长带来负面作用,当然这里的环境既指家庭环境、也指学校环境和社会环境.大家也都听过易中天品三国吧,在电视上曾进行过专题报道,他的成长就是得益于良好的家庭环境的影响,易中天的父亲是大学教授,热衷于搞学术研究,家里藏书丰富.孩子在这样的环境中成长,自然地就好学乐学了.他的儿子个个都很有优秀.易老在电视采访中说:“我从来没有为儿孙们的学习操过心,也从来没有打骂过他们.”最后总结时说,家庭潜移默化的教育最关键,言传不如身教.所以,我们在对孩子进行教育时,就要注意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让环境感染着孩子、教育着孩子,无言胜于有言,潜移默化中孩子就会受到教育.教育的重要由此可见,很可惜的是现今的教育实在办得不好,没有注重人性的培养,而只注重在技术、知识上的东西.教育应该是探寻生命、人与人、人与世界的关系.不然的话,这个世界就只成为一个机械人的世界,只知道赚钱、被潮流牵着跑,是何等的无意义.已故的宣化法师对当今的教育有一番精辟的见解,他认为现今的教育可说是破产,在学校里老师给同学灌输的就是如何争第一.学生就如一张白纸,结果就养成人人好争好斗的性格.国与国的战争皆是好争、好斗而产生,谦让的精神却没有给与灌输.写到这里,希望见闻者能或多或少那出自己的一些力量,推动世界教育的发展,使其走入正轨.如此一来,人类的未来才多一份希望、多一份光明.

环境会计有关论文题目

我想你做好毕业论文时,一定很费劲。 不过,有一些过去的经验向给你讲一下: 有关环境的论文确实不好确立。 但是我在日本的大学时,学习的是会计;因此我的 论文题目是有关环境会计的。 题目是:《有关环境会计在中国的导入》(当时) 目前,中国的环境问题也是越来越严重。 我想老外对中国的环境问题一般都是很关心的。 这一点,你大可放心。 在中国现在环境会计的发展还是初级阶段、如果你感兴趣 这也是一个对将来有用的、可以大展宏图的领域。 英国的环境会计的导入,已经有10多年的历史了。 一般情况下,西方国家导入都很早、之后发展到日本; 然后才是中国(发展中国家或者成为发展途中国家)等 不过,人生中的选择:要根据你的兴趣来定! 如果你选择了这个行业、一辈子可能都有可能离不开它! 希望我的建议你可以参考!

环境会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样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写过论文吧,论文是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那么一般论文是怎么写的呢?以下是我整理的环境会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样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论文题目: 浅谈我国的工业企业亟待解决环境会计问题和对策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管理层的任何一项战略都将直接决定企业的成功与否。随着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的提出,企业将战略的重点逐步转移到如何增加企业可持续竞争力上来,尤其是一些工业企业。我国是一个资源相对欠缺的国家,环境治理一直比较落后,在工业企业大规模、高速度发展的背后往往蕴藏着高污染、高成本的隐忧。作为会计的一个分支,绿色会计的兴起与发展为工业企业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新思路。本文将从绿色会计发展的角度,讨论工业企业如何在有限的资源环境中运用绿色会计进行发展的。

一、绿色会计概述

绿色会计也被称作是环境会计,它是将环境科学、资源条件、统计分析和会计等多学科有机统一,相互结合的新兴学科。它是以自然环境资源和社会环境资源耗费应如何补偿为中心,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一定的方法,辅之以实物计量和文字表述来反映、报告和考核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一门新兴会计专业科学。绿色会计的核算范围不同于传统会计,而是将周围的空气、水等环境资源划入计量范围,并从企业的发展中寻求一定的价值补偿,从而真正体现出社会成本的或者社会效益。

二、工业企业实行绿色会计的必要性

1.绿色会计是我国现阶段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目前正处于转型期间,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历史阶段,而且是以经济的发展和环境的和谐作为转型基矗工业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支柱行业,但同时也是污染严重的行业,两者只有有效协调,才能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因此,只有将周围环境和资源列入我国经济核算体系才能真正体现我国经济发展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

2.绿色会计是工业企业发展的必然条件

工业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其污染性也不能忽视,我们应该持有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不仅在当前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也应该为后代创造继续发展的条件。因此,工业企业应该重视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一方面,可以增加投资者和消费者关注看好企业的程度;另一方面,可以为工业企业减少环境治理成本,增加企业的竞争力。

三、我国工业企业推行绿色会计所面临的挑战

1.指导方针不健全

我国的环境会计还处于摸索阶段,更多的是照搬国外的现有成果,于我国的现实国情连接不完善。而且一些重点环节与国外的差距较大,没有达成一致。因此,我国的绿色会计现阶段还没有完善的指导方针政策,国家虽然支持鼓励企业推行环境会计,但是没有完整的方针政策,企业不敢贸然采用,一旦实行,一方面是成本较高,另一方面企业没有系统的绿色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作为指导,这使得企业面临两难的选择。

2.对绿色会计的重视还不够

绿色会计或者说是环境会计,对于我国企业特别是工业企业来说,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实施绿色会计要求会计主体具有高度的环保意识和资源节约意识,但是我国的工业企业只顾眼前的利益,盲目扩大生产规模,造成了周围环境的恶化。而且,我国企业的道德责任较差,没有意识到环境责任与企业利益的直接利害关系。虽然2016年,国家统计局和环保总局要求各省市要研究《中国环境经济核算体系框架》,提出完善建议,并建立适合本地区的环境经济核算体系,并且开展污染损失调查和环境核算,但是这是我国进行的为数不多的大范围环境核算的活动。这些足以证明,我国的工业企业对环境会计学科没有充分的重视。

3.绿色会计的理论体系不健全

任何一个学科的实践都需要完整的相关理论作为支持论据,绿色会计的实施同样如此。我国的学者引进绿色会计概念后,虽然进行了一些探讨,但是不够深入,对于一些理论细节问题做得还不够好。比如,绿色会计的实施与我国目前资源耗费量大的矛盾如何解决,企业进行绿色会计的成本相当大等问题。再者,学者进行研究的时候一味的翻译造成理论不能联系实际,而且只注重绿色会计单一方面的研究,而没有将绿色会计作为一个系统整体进行探讨,致使我国在推行绿色会计时缺乏有效地理论支持。

4.相关的法律法规有缺陷

我国的会计工作通常是由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来规定和指导的,但是会计准则只涵盖了会计工作的问题,没有涉及到环境等专业会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从颁布实施已经经历了二十年,在日益进步的今天,配套的相关法律没有进一步颁布实施,无疑为进行环境会计设置了障碍。

5.绿色会计专业人才缺乏

绿色会计是一门新兴学科,而且综合了环境科学、会计科学、统计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种学科的相关知识,这大大增加了国家对绿色会计人才的培养难度。现阶段,工业企业的会计人员一般都是传统会计核算人员,专门从事环境会计的人才为数不多,企业也不愿意花费高额的成本进行培养。国家也没有专门定期的培养绿色会计人才的计划,这大大制约了绿色会计在我国的发展脚步。

四、工业企业推行绿色会计的建议对策

1.加强绿色会计的理论研究我国的会计学者应该加大对绿色会计的理论研究,尽管绿色会计相对来说比较冷门,但是学者应该秉承应有的学术风范对绿色会计进行系统的研究。首先应该建立绿色会计理论体系,然后在理论的研究基础之上,进行实践与理论的结合,并且要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工作经验,为我国工业企业推行绿色会计做铺垫。

2.加大绿色会计人才的培养力度对于人才的培养,首先应该做到积极宣传,将绿色会计的理念通过各种媒体普及的社会中去。这样一方面使会计人员可以建立对绿色会计学科的兴趣,也可以使企业关注环境保护知识,建立良好的社会责任感,给绿色会计人员更大的发展空间。

其次,国家应该建立绿色会计人才培养计划,定期进行培训,积极选拔具有综合文化知识的人才进行会计方面的培养,还可以设立等级考核制度,通过评定职称等方式增加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争取建立一支系统的绿色会计师队伍。最后,在某些地区先行试点,特别是以社会各界关注的环境保护问题为主要内容,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最终逐渐推广、普及完善的绿色会计制度准则。

一、环境成本会计不同于传统会计的新特点

环境成本会计又被称作是绿色会计或者环保会计,它是在当前经济的发展给环境带来越来越严重破坏的形势下产生的一门新兴的学科。传统会计理论体系在对企业的监督反应中以及成本计量上,都存在着明显的不足。而新的环境成本会计理论体系的出现,则弥补了这些问题。同传统会计一样,环境成本会计也是以货币为主要的计量单位,但它的理论体系却比传统会计更加完善。因为环境成本会计将传统会计理论体系中会计主体的外部因素引入到了会计核算当中,这样就使环境成本会计既能考核出企业对外部环境的影响,同时又可以反映出外部环境对企业起到的作用。所以环境成本会计不但可以胜任传统会计的所有工作,而且还能够对环境的维护和开发所形成的效益进行合理的计量与报告,最终综合评估环境绩效及环境活动对企业财务成果的影响。总之,环境成本会计的产生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完美地结合在一起。通过有效的综合价值管理,最终达到在保证环境日益好转的同时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目的。既然环境成本会计这么优于传统会计,那为什么环境成本会计的普及与发展会如此举步维艰呢?

二、我国环境成本会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 环境成本会计法律法规不健全,规章制度不完善。由于环境成本会计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实施必须要以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为强有力的保障。虽然我国近些年来一直积极不断地推进相关的立法程序,并且已经制定并颁布了不少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但遗憾的是在我国至今尚没有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法制体系,并且有关于环境成本会计方面的法规更是一片空白。新兴的环境成本会计理论系统没有像传统会计理论那样具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标准和规范。这就更给了那些不法企业以可乘之机。

2. 符合中国国情的环境成本会计理论体系没有建立完全。就目前而言,在我国社会中占主流地位的还是传统会计理论,但是传统的会计理论仅仅是把会计对象局限地看作为与企业资金运作有关的经济事项。这种理论早已不符合当今的时代发展了。在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全球化尖锐问题的今天,我们需要把除了资金之外的资源环境的价值也归入到了企业核算的范围内。传统会计仅设置了极少的反映环境价值的科目,如“排污费用”和“绿化费用”等。这样就不可能如实地体现出环境和企业之间的密切关系。我们应该令环境成本会计对象在会计六大要素方面都得到体现。前面谈到环境成本会计与传统会计这两大理论体系的最大差别在于,传统会计理论体系把企业看成是一个单独的个体,企业的最终目的就是为自己获得更丰厚的利润,也就是企业的收入减去费用后的金额。这就导致了企业想方设法地增加收入和精打细算地减少费用和支出。而环境成本会计理论体系则是把企业和整个社会生态环境看做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对于环境成本会计理论体系来说,它是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的。这就要求企业不但要想方设法努力地做到自身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且还要兼顾到社会和环境的效益,保证自己的经济效益不是在损害整体利益的前提下产生的。如果不把资源环境的价值渗透到会计理论体系中,那么企业就会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永远体会不到环境的重要性。

3. 企业的环境成本会计信息披露程序存在着各种不足。面对当前日益严重的.环境方面的问题,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环境以及维持生态平衡已经成为我们的不二选择。而企业作为目前公认的环境最大的污染者,对其环境成本会计信息进行完全披露则成为人们了解企业环境绩效、环保成果的重要根据。因此,设计有效且实用的环境成本会计信息披露模式,为环境绩效的各种需要人群提供更能满足其需求的环境成本会计信息,是不断促进环境成本会计理论与实务发展和完善的必要手段,同时对于实现企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具有重大的意义。

截止目前我国企业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环境成本会计信息系统,这就导致了企业对会计环境绩效信息公布报告的屈指可数。而且即使是公布了环境成本会计信息,由于大部分企业报告质量存在着不达标的情况,不是公布的会计环境资料不全面,就是披露的方式不合乎规范。这样一来,一方面使得企业辛辛苦苦公布的这些会计环境信息根本不可能被信息使用者有效地利用,起不到最初想要达到的效果;另一方面又会影响到社会大众对环境绩效的需求热情,与此同时也会削弱企业提供环境绩效信息报告的积极性。最后便产生了一个恶性的循环。而产生这种趋势也正是由于环境成本会计信息系统没有完善的原因。

4. 企业负责人环境责任观念的淡漠和政府社会监督的缺失。有些企业负责人的环境责任道德理念尚未真正形成,有一部分企业负责人只顾眼前的利益,而对环境成本会计的重要作用缺乏基本认识。这种只注重个人、不考虑大局的思想观念不但决定了大多数企业不会主动披露环境信息,或者即使是披露了一些,也没有相关标准去衡量其提供的信息质量好坏,这就使得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不能取信于社会公众。

政府和社会对环境绩效极差的企业惩处的力度仅停留在罚款阶段,不能从根本上打击这种只注重个体利益,不关心大众民生的经营模式。而简单的罚款,无疑更加刺激了某些企业在交完罚款后,为了自身的利益更加肆无忌惮地破坏环境、掠夺资源、变本加厉地生产,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对环境的破坏。这就使得目前中国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的矛盾日益突出。

三、完善我国环境成本会计体系的措施

1. 国家举措。国家应加快建立健全环境成本会计理论体系的准则和制度,不断完善环境成本会计的法律法规,做到一切行为有法可依,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环境成本会计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使环境成本会计信息的揭示披露有统一的标准,以使企业真正能受到环境成本会计的约束和法律的制约。同时,对于那些环境成本会计报告中反映出浪费资源、破坏生态、造成污染的企业要加大处罚金额和执法力度,而对那些经国家确定对保护环境起到积极影响的企业和个人要给予适当的奖励,以表彰他们的行为。

2. 借鉴先进的外国模式。我国应借鉴和效仿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方案,并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加以灵活运用。中国同发达国家的环境成本会计理论体系相比本来就已经处于落后的窘境,要是还采用闭门造车式的研究模式,不向西方学习先进的理论,这样不但会使我国的环境成本会计改革走向一个不确定的方向,而且更使得我国同欧美等国家的差距越来越大。这种状况显然不符合当今飞速发展的中国。幸运的是外国并不缺少这种从传统会计向环境成本会计转型的成功案例,我们就要积极地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自己国家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应我国国情的环境成本会计准则,使环境成本会计具有实际可操作性。这样才会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对我国经济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

3. 建立信息披露标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它能反映与揭示企业的环境绩效和可持续发展的责任履行情况。所以我国要想发展环境成本会计理论体系,就有必要建立一套完整的体制来促使企业对环境信息进行全面彻底的披露,以此来提高中国环境成本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具体措施有如下两点:一是明确指出在企业的会计报表及其附注中具体披露的企业环境成本会计信息都有哪些。二是在企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执行的环境成本会计政策、实施情况以及企业治理环境和保护环境的中长期目标等。这样不但利于企业在日常工作中的量化管理,同时也方便了国家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4. 增强企业环保意识和各界监督。首先从长远来看,提高环境绩效,完善环境成本会计体系,对企业的发展才是最佳的选择。要想让企业做到这点,就要加强企业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会计人员的环保意识,使他们对环境成本会计有足够的重视,增强企业负责人的社会责任感,让他们能够充分认识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密切的正相关关系。这样企业才会积极自觉地去建立健全适应本企业的环境管理系统,积极实施环境成本会计,进而主动全面地进行环境成本会计信息的披露。其次应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企业的监督,把企业的环境绩效作为通过年终审计的必须工作,建立适合我国发展的环境成本会计审计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成本会计不仅要为每个企业的微观经济服务,而且要有助于国家社会的宏观经济调控;不仅能考虑到企业自身的利益,更能兼顾到社会大众的利益。国家和社会各部门应根据企业环境成本会计所提供的信息,对企业按其环境绩效进行相应的奖惩措施。

四、结论

虽然现在建立完善的环境成本会计理论体系存在着种种困难,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存在着困难就不去研究它。我们只有不断地去研究它,才能找到同时解决经济发展和环境改善这一问题的新思路。目前,在环境成本会计理论体系的研究上,世界各国几乎都处于同一个起跑线上,我们如果在这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理论体系研究上多投入精力,取得先进的成果的话,那么在新一轮世界经济格局大洗牌中,中国就能拔得头筹,进而推动综合国力的提升。所以为了我们祖国的复兴和民族的未来,现在对于中国来说引入和发展完善环境成本会计已经是刻不容缓了。

环境法的有关论文题目

这是环境保护法的内容。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能净化我们的生存环境。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通过的,距今已有16年。在如此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经济和法制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原有的《环境保护法》在大的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理念,也不能应对现在的环境状况。因此,需要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全方面的审视和评判,以促成其及时修订。本文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评价,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意见。在宏观上,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主要存在着价值观、法律地位和基本内容三方面的问题。首先,在价值追求上,应该从协调发展转变为可持续发展。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一条叙述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就将立法目的的落脚点放在了经济目的上。既然环境保护的目的就在于经济建设,则当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特别是暂时的地方的经济效益相矛盾时,人们在实践中往往出于逐利的本性牺牲环境以求得经济的发展。这也就是发达国家走过的已经被实践证明代价高昂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因此,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有失偏颇。该法在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规定体现的“协调发展观”虽然在当时是比较先进的,但是现在看来,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了。众所周知,当今社会在发展上面的主流思想已经是可持续发展。早在1987年联合国就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与接受。中国的执政党也提出了与可持续发展实质一致的科学发展观。发展已经不仅仅指经济指标的增长,而是包括生态、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也不仅仅是本代人的发展,也考虑后代人的权益和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区分决不仅仅是字面的差异,实质上是不同性质的发展观的体现。协调发展虽然也考虑了环境因素,但基本上是把环境保护作为一种工具性的工作,以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正常进行,而非作为价值性目的,没有认识到环境和生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正因为整个环境法的价值取向上的偏差,才造成了环境保护法在许多具体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得实践中许多地区实际上仍然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以致“全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相当多的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变,有的甚至还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一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应当明确宣示可持续发展原则,修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环境权益,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都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其次,在基本内容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基本局限于污染防治,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很少且含糊。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在法律条文上体现为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从条文数量上看,只有8个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这些规定都比较抽象和笼统,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只泛泛地规定了主体(该章中主要是政府)应当如何行为,却完全没有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例如,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没有规定政府不负责的处罚措施。因此,属于不完全的法律规则,从法律实施效果上分析的话,几近形同虚设。忽视自然资源保护的弊病还体现在一些环境制度中。例如,目前的“三同时”制度尚仅限于污染防治,不利于整体环境保护。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有同样的局限性。环境和资源本来就是联系紧密的两个要素。在环境科学中,环境和自然资源是统一的。首先,环境与自然资源都是以物质或能量的方式出现并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二者都是人类生存、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其次,环境是以自然资源为主要实物载体和组成部分的,是以自然资源为主体的众多环境要素按照一定自然规则和体系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集合体;而自然资源则相应的是自然环境在自然界的最基本表现形式,是自然环境这一整体中的最重要的局部。从该种意义上来说,“环境是自然资源的来源和存在处所,自然资源是环境要素的物质体现。环境就好比是自然资源再生产的工场,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自然资源再生产能力的好坏。”因此,将此二种客体融合起来,由同一部基本法进行调整,有利于环境的整体保护。环境保护也决不仅仅是防治污染就能解决的。将二者相统一,还可以从立法层面上防止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在执法过程中的相互分离和矛盾,促进环境保护总目标的实现。最后,在法律地位上,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处境比较尴尬。按照《环境保护法(试行)》立法时的设想,当时即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据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立法文献记载,“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主要是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而一些具体的规定,则将在大气保护法、水质保护法等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中去解决。” 若充当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既需要在内容上加以体现其“基本”,也需要在形式上保证其基本法的地位。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需要具有国家基本法的地位。但是,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并不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而只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样,它并不属于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基本法,而是普通法。如此,《环境保护法》与本来应属于同一等级的《刑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比较,就处于低一等级的处境。而与本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等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处于同一效力等级,不具备基本法的形式地位。因此,既无法实现与其他部门法的平等对接,又无法从法律体系上统领环境资源法。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项基本法,并不是出于环境法研究者的一厢情愿,而是出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环境保护是整个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基本的关系和问题,属于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特别重要的问题。从立法学上看,已经具备了基本法律的性质。并且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从其内容的重要性上也应当使《环境保护法》具备基本法的地位。因此,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从立法程序上保证其基本法地位。在微观层面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权确认和保护以及环境保护法律实施和救济等方面均存在有待完善之处。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已经过时。《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从字面上即可以看出,该原则仅适用于污染治理领域。而现实的环保工作已经涵盖了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等各个方面。并且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更为全面和科学的“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但是,该决定仅仅是一个行政法规的规定,效力等级太低,使得该原则无法作为整个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来指导环境于资源保护工作。第6条略微体现了环境责任原则,但是只是从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权角度来暗含的,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有以下的局限性:限于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而未包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行为;主体限于生产者,而未及消费者和监管者。因此,应当整合第24条和第6条的规定的精神,并以当今先进的环境法理念为指导,确定环境责任原则,该原则涵盖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消费者最终承担、受益者负担和主管者负责等子原则。《环境保护法》第8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这体现了鼓励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但是,该规定对于调动公众积极性是十分不够的。应该规定在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基础上全面而切实的规定公众参与原则,其内容应包括:建立环境重大事项公众意见征求制度;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保障;对于社会团体开展环保工作的法律保护机制等。再如前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应该修正为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基本制度方面,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存在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适用面过于狭窄等问题。之所以说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因为现行环境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主要强调命令加控制的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尽管政府的行政控制手段在治理污染方面有其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环境保护部门经费不足、人力资源缺乏、手段单一、程序不完备甚至寻租等。 随着经济发展,污染问题带来的社会矛盾已经日益明显,环境保护工作已经不能靠简单的行政命令式、事后制裁型的模式进行,而应该更多地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原有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没有将主体的环保努力与其经济利益联系,既不能遏制污染的扩展,又不能驱动主体减少排放量。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有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下面就具体的各个制度逐一分析。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实际上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实行的是排污即收费制度,而对于其他环境因素的排污是超标才收费。“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有些法律规定跟不上形势需要的情况,也就是立法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如超标排污是否构成违法的问题,我们认为超标排污就是违法,不能以缴费代替。但现在法律规定是超标缴费,并不予以处罚。这就难以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这就是立法工作跟不上环保工作形势需要”。 而且目前的排污收费仅限于企事业单位,而未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民家庭征收排污费;收费标准仅有浓度,而无量的标准,不利于环境保护。限期治理制度中,限期治理决定权的归属不合理。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首先,决定权由政府而非环境保护部门行使,会造成政府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而执行不力;再者,污染项目不分大小,均由一级政府决定,会造成政府工作量大,而无力及时处理小规模的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二:首先,该制度适用范围仅限于污染防治领域,应该扩大到生态保护领域;其次,目前的环评执行时间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而在项目立项之后。在实践中,政府部门一旦立项,并开展了相关工作,出于惯性就很难因为环境保护而取消项目,而从经济学角度,先立项再环评,不通过再撤销,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因此,应该在立项之前就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法第26条规定了“三同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适用范围过窄;二是未解决分散治理与集中控制的矛盾。应该明确规定项目已执行“三同时”制度,还应参与集资建设集中处理设施。我国现行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只是在有关法律条文中推出环境权的内容,如现行《环境保护法》第6条和《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等。 环境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新型人权,是公众行使参与权的基础,因为公众行使程序上的参与权,必须有实体法上的环境权的支撑。所以,应该修改《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即公民拥有享有良好、舒适环境的权利和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为保证环境权的实现,同时赋予公民和有关社会组织享有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索赔权。环境知情权包括了解、掌握环境公共信息(如环境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等)和环境个别信息(如某个污染企业的排污数据等,包括国家环保总局要求的污染严重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的权利;环境参与权包括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参与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和制度的宣传和实施公益性环保活动及对环境管理机关的监督;环境索赔权亦称环境请求权,包括向有权机关请求取消或停止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项目及其运营,并有权向法院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在环境保护法的执行保障上,存在着行政管理权限设置不科学、环境执法强制力不够、政府责任不清晰、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且不明确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该条规定实际上对权力的界限的规定十分模糊,也没有规定权力行使的程序,没有部门权力冲突时的解决方案。因此,极易出现有好处的事项各部门争着管辖,反之,则相互推诿的情形的出现,与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法治政府的理念相冲突。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的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即主管;公安、交通等其他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即分管。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容易造成环境监管上的受政府地方保护干扰的情形;且环保部门作为环境统一监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权限尚未划清,缺乏协调机制。《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规定得十分模糊。由于未明确规定环境权,因此环境责任制度也不完善。应该明确规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规定环境法律责任的社会性、公益性判断标准。在环境行政监管方面,环境法没有赋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与行政处罚权相应的强制权力。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手段导致执法不力,不能及时排除污染。例如罚款、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或者关闭等的执行必依赖于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既费时又不经济,也难以提高办事效率,并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为了树立环保执法权威,严格环保执法,必须建立环保行政强制手段。《环境保护法》第5章共11条规定了环保法律责任。但是,这些规定都不具体明确。一般表述为“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等,法律后果十分不明确。法律责任的追究应严格依据法律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规定不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实际上会造成对违法行为难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该章对法律处罚的规定也过轻。应该修改法律责任这一章,明确规定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在处罚力度上要与行为相符合。综上所述,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在宏观上和微观上都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及时科学地加以修改。

参考例文:

《环境法基本原则与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

姜敏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摘要: 在现代社会,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最主要的法律制度。目前学界对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原则等)探讨甚多,而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系统探讨的尚不多见。环境行政许可具有风险品性、科技背景、利益权衡、代际平衡、国际关联等五个特征,因此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除了须遵循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须遵循预防、谨慎行事、合理开发利用、污染者负担、科技促进、公众参与、协同合作、国家环境资源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等八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这八项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建构均有各自明确的要求,并在特定情况下使许可举证责任发生转移。

关键词: 环境风险;环境行政许可;环境法基本原;制度建构

从世界各国的环境立法来看,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最主要的法律制度。由于这一制度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把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政府能够有效进行环境管理,因而其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有学者甚至将其称为环境风险控制的“支柱性”制度。{1}

任何制度的建构都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自《行政许可法》颁行以来,学界对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包括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探讨甚多,而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系统探讨的尚不多见,难以有效指导环境行政许可的立法实践。近年来发生的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污染松花江案、深圳西部通道环评审批案、北京“西一上一六”输电线路工程环评审批案、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振动妨害争议案等典型案例,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不足,这与理论准备的不充分不无关系。本文从分析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出发,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一研讨,以期为具体的立法提供有益的指导。

一、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

明晰环境行政许可相对于其他行政许可的特色,对于探讨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尤为重要。从环境行政管制的整体结构来看,环境行政许可相对于其他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色:

(一)风险品性

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行为,是环境行政许可管制的对象。与一般的损害相比,环境损害具有治理难、恢复难的特征。在经济上,与采取预防措施相比,恢复与治理费用相当高昂。例如,泰晤士河的治理就花了一百多年的时间,耗费巨额资金。据经济学家测算,预防污染费用与事后治理的费用比例高达1 : 20。 {2}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不可逆转的,很难消除和恢复。例如,重金属的污染、土壤沙漠化均很难消除。自然景观的破坏、物种的灭绝、热带雨林和原始森林的消失均无法恢复。以上特征决定了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必然具有高度的“风险品性”,一旦决策失误,往往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这种“风险品性”,客观上要求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建构必须以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为宗旨。

(二)科技背景

环境行政许可的最大特色在于其涉及高度的科技背景。许多环境上的危害行为或产品往往是在经年累月后才被发现。例如,农药DDT在被发现对环境生态的危害之前,几乎被视为神药般膜拜。在对臭氧层探测的结果尚未发布之前,人们根本无法体会用途广泛的氟氯化碳(CFCs)竟是罪魁祸首。此外,环境问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亦格外困难,时常牵涉到科学上的极限,无法立即给予一个肯定的答案,以作为认定责任或采行相应措施的依据。我国三峡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便是一个在科学上都难以有定论的例子。再者,理想环境品质的设定、环境影响的评估、环境改善的认定等,亦涉及科技水准的考量,在立法政策上应作出与现行科技水准相等的做法,或作出超越现行科技水准的要求,由企业努力去跟进。由于此种高度的科技背景,使得环境行政许可更具决策风险,所作的许可决定在日后有可能被证明是错误或偏差。然而,虽然涉及科技与资讯上的未定,环境决策却不能停摆,在许多情况下往往决策于科技未知之中。{3}

(三)利益权衡

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往往与自然资源的利用息息相关,用与不用或者是如何使用现存的资源,时常引发产业者的经济利益与受害人的健康权、生存权的冲突,间接触动消费者的消费权益、从业劳工的健康权与工作权以及相关企业的竞争优势等广度的利益纠葛。即使在环境保护的领域内,亦有不同环境价值之间的冲突。例如,鼓励多用纸制品以减少对塑胶容器的依赖,虽然有助于垃圾的处理以及减低化学制品制造过程中污染源的产生,但却对森林的砍伐带来压力。此外,环境行政许可所带来的利益冲突也可能表现在国际上。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油污等问题都有待国际性或区域性的解决。但是,在国际上,各国对这些问题的形成负有相当不同的责任,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对这些问题的缓急定位也颇不相同,因而引发国际间的利益冲突。

由于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在性质上容易引发广泛的利益冲突,因而在决策过程中往往必须作利益衡量或轻重缓急次序的排定,而难以对某一利益作绝对式的定论。此种“利益权衡”的性质,使得环境行政许可决策的政治意味提高,进而加强民主理念的比重。{4}

(四)代际平衡

环境保护的核心问题,乃是资源的使用与配置。由于现今通行的资源使用与配置方法,有许多是不可回复或者回复困难的,因而造成这一代人作决策,而由下一代人承担后果的问题。因此,在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容易衍生代表性危机的发生(即下一代人由谁作代表参与许可决策)以及伦理意味浓厚等现象。针对此一特色及衍生现象,在环境行政许可程序的设计上,应当强调对下一代价值的关照,根据信托法理论设计下一代代表的参与,并强化对资源使用后果的预测与控制,适度节制现今的量化性决策。在实体上,则应从“善后”的观点,往前移至“预防”的观点,在许可决策的过程中,尽力去考虑、保障下一代人对自然资源的权益。{5}

(五)国际关联

地球生态系统(生物圈)是一个流动的物质和能量循环体,它们不以对国家或地区疆界的人为划分而分割。因此,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对人类环境利用行为所实施的法律控制,必然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对其他国家或地区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例如,一个国家为防治大气污染而采取高烟囱化措施,就可能使该大气污染物质随大气循环而污染其国家或地区;地处河流上游国家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可能会导致地处河流下游国家发生水污染损害;各国大量排放二氧化碳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等等。因此,虽然环境行政许可在法律性质上是一国内部的管制措施,但在许多情况下,往往具有国际关联性。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制度的国际化。因此,一国在设计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时,必须做好国际义务与国内规划的协调,避免自绝于国际社会的封闭制度。

二、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

根据上述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笔者认为,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除了须遵循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须遵循以下八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这八项原则对具体的制度建构均有明确的要求。

(一)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指一国的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应当以制止、限制、控制可能引发环境损害的活动为宗旨。该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它包括三个要素:第一,预防的对象是环境损害。对这种损害的预防往往表现为对具有环境危害性的活动或行为的避免,但在危害性的活动或行为发生后的及时控制措施也属预防范畴。第二,该原则追求避免危害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但在危害行为或事件已经发生或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该原则要求防止危害的扩大,并将其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也就是说,预防原则的目标具有层次性,只有在首要目标无法实现时,才能退而求其次。第三,其具体措施应当是积极的、预防性的事前措施,而不是消极的、反应性的事后补救。{6}

预防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环境法原则。许多国际环境法律都对预防原则做了明确规定。例如,1992年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将预防原则作为欧共体环境政策的基础之一。它规定:“共同体环境政策应以高层次的保护为目标”,“应以预防原则为基础,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必须优先从污染源上矫正环境损害”。学界通常把预防原则称为环境法的“黄金规则”,因为这一原则追求无害(尽管无害是难以实现的)和降低危害。与其他行政许可相比,“预防理念”在环境行政许可中体现得最为突出,这是与现代环境管理的“源头控制”理念相契合的,这也是许可证制度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的一个根本原因。

预防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要求主要有四项:一是对于避免环境损害,如果通过许可方式比其他管制方式更为合理的话,那么,立法机关有义务及时设定许可,而不得怠于行使立法权。二是环境行政许可的设定方案必须有助于避免环境损害。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在这方面还存在不少缺陷,亟需完善。例如,按照现行立法,在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中,环评审批为投资主管部门(现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前置条件。而按照《城乡规划法》第36条的规定,如果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须先取得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才能申请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但是,现行立法却没有规定建设项目应当在选址阶段就进行环评,客观上造成建设项目大多是在选址确定后再作环评(因为建设单位通常是按照自己的设想进行选址,获得官方的选址意见书后非特殊情况不会被撤销,而环评却是对开发建设活动的一种制约)。这种立法方案就使得环评审批难以有效发挥预防功能,同时也忽视了选址所在地居民的环境权益。深圳西部通道环评审批案、北京“西一上一六”输电线路工程环评审批案、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振动妨害争议案、珠海拱北变电站环评审批案均系项目选址所引发的争议。{7}三是要以避免环境损害的发生为目标,完善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查标准与附款,以保证环境行政许可发挥预防功能。四是强化许可机关的后续监管责任,当被许可人不正确履行许可证所规定的义务时,许可机关除采取行政处罚外,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发生环境损害,当环境损害成为不可避免时,许可机关有责任防止损害的扩大,并努力将损害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二)谨慎行事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一国在设定和实施环境行政许可时,应当谨慎小心,周密计划和安排,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环境的潜在性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本国能力范围之内的,符合成本效益的合理措施以防止环境恶化。根据《里约宣言》的规定,谨慎行事原则包含三个要素:(1)威胁的严重性或不可逆转性。即存在巨大的环境风险,学界把这种风险程度称为“风险阈值”。不同法律文件对这个阈值的表述并不一致。《里约宣言》的要求是“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卑尔根可持续发展宣言》要求的是“出现严重或不可逆破坏的威胁”;《跨界水道公约》的规定是“可能导致重大的不利跨界影响”;《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规定是“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的是“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上述法律文件使用的“严重”、“重大”、“不可逆转”看起来提出了严格的标准,但究竟何谓“严重”、“重大”、“不可逆转”,在这些法律文件中却找不到答案。因此,这一原则在实际使用中还存在如何判断危险程度的问题。(2)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即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某种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谨慎行事原则中,缺乏科学上充分证据,不构成不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理由。换句话说,即使科学上证明某种行为或事件不一定会造成环境损害,也应当采取防止措施。(3)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防止措施。在谨慎行事原则中,成本效益所对应的主体是人类整体,即拟实施的防止措施是否符合成本效益,不是看它是否对一国或一群体有利,而是看它在总体上是否对人类有利。需要指出的是,与经济领域的成本效益估算不同,环境领域的成本效益估算相对复杂。财产方面的损失和收益估算相对容易,而社会、心理、自然生态方面损失的估算却比较困难。如吉林化爆炸案所造成的松花江污染问题,它在人们心中造成的恐慌及由此引发的对政府的不信任、对松花自然生态的损害以及污染带流入俄罗斯境内后所引发的国际问题,这些都是不好用“量”计算的。{8}

科学上的不确定性是谨慎行事原则与预防原则最主要的区别。不把科学上的确定性作为采取防止措施的必要条件,反映了人类在防止环境危害上更加积极的态度。按照预防原则,人类环境保护事业的开展要以科学证据为依据,无论是环境损害的预防还是治理,都始终把科学证据作为行动的必要根据。这种做法的好处是,行动更具针对性和目的性,也能带来预期的效果。但以化学风险、生物风险为主要内容的环境风险的存在给人类提出了新的课题:在人类无法掌握充分科学证据的情况下,我们是否也应有所作为?谨慎行事原则给人们提出的要求是,只要存在一定的证据证明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即使证据并不十分充分,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这不仅是一种理念上的更新,更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9}

不遵循谨慎行事原则而导致环境恶化的典型实例便是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少国家以温室气体引起气候变暖缺乏科学证据为由,延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这也是布什政府抛弃《京都议定书》的理由之一),结果导致全球气候日趋变暖。

谨慎行事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要求是:

第一,当某类活动、行为对环境存在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且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该活动、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一国应当针对这类活动、行为设定行政许可(如建立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制度),或者将其纳入环评许可程序以控制环境风险,不得懈怠履行相关的立法义务。这是因为,行政许可首先是对某类活动、行为予以禁止,其次才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禁止,属于“一枚硬币的两面”。

第二,在许可的实施上,立法应明确规定,当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上述活动、行为不会造成环境上的危险后果时,行政主体应当通过拒绝许可、控制许可证数量或许可证附款等措施,以控制环境风险。

第三,建立许可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在传统的行政许可中,当许可机关不同意相对人所申请的事项时,必须说明理由。若相对人不服而诉至法院时,由许可机关对“不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10},若法院不采纳许可机关提出的证据,可判决撤销“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而由许可机关重新审查,甚至可直接判决许可机关向相对人颁发许可证。而在适用谨慎行事原则的环境行政许可中(至于哪些环境行政许可适用谨慎行事原则,则应当由立法作明确规定),许可机关只需授引立法规定说明此类事项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11},即可不同意相对人所申请的事项,若相对人不服而诉至法院时,由相对人承担证明“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违法的举证责任,即相对人必须提出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其拟从事的活动不会造成危险后果,方可使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事实上,举证责任转移作为一项程序性制度在国际环境法上早就存在。如1972年《斯陆公约》规定的事先正当程序要求,只有十分肯定在陆地上没有实际可行的替代处置方法时,才能向海洋倾倒废物,当向海洋倾倒废物导致的危害无法确切加以证明时,由倾倒者证明其行为在环境上是安全的。{12}

(三)科技促进原则

叶俊荣教授认为,环境立法上的科技促进原则,是指政府在制定环保标准或作其他管制性要求时,不以既有的科技水准为限,甚至要求污染者设法做到当今科技所做不到的。从静态面上看,在环境决策的过程中,决策者必须随时考虑依现今的科技水准所作出的管制要求,污染者是否做得到,因此,当立法机关或主管机关“强人所难”超越现今科技水准作管制要求时,恐怕在法理上站不住脚。然而,在环境领域,必须考虑促进科技发展的动态需求。叶俊荣教授举例说,美国早期进行环境立法时,国会议员明白宣示,将要求业者做他们目前所做不到的,目的是要企业把污染防治工作扛起来,尤其是污染防治技术的创新开发。{13}学者王文革比较了我国与欧美国家的能效标准后指出,我国能效标准属于现状标准,从发布到实施大约需要半年的时间。能效限定值一般低于近期市场产品的平均能效水平,以淘汰一定比例的低效产品为原则。这种标准的制定模式对引导产品的更新换代作用不够明显。而超前性能效标准是国外所普遍采用的标准模式。超前标准中的产品能效限定目标值,通常高于目前市场平均能效水平,一般企业要达到目标值必须进行技术改造。标准从出台到实施有一个较长的准备期,一般3年一5年,以便企业对目前产品的节能技术和生产工艺进行改进。他认为,在我国加强超前标准的研究,革新能效标准的制定模式,实施超前性能效标准,对于引导企业创新节能技术具有重要意义。{14}

笔者认为,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也应当坚持科技促进原则,具体而言:第一,在立法上设计许可标准时(许可标准往往包含了环境标准),应当有助于促进某一产业提高污染治理技术,不得在现今所普遍采行的污染治理技术之下设计许可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环境立法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大多没有规定许可标准。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只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却没有对审查标准作规定。这种状况是与《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不相符合的(当然,这与大量环境法律、法规是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前制定的有关){15}。第二,以总量控制下的许可证为基础,建立排放权交易和节能指标交易制度,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企业进行节能减排的技术研发。

(四)合理开发利用原则

合理开发利用原则是指一国在设定和实施环境行政许可时,应当把自然资源、能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结合起来,以达到永续发展之目的。该原则体现的是人类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当代人利益与后代人利益的平衡,其理论基础是环境资源的稀缺性。

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上,合理开发利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设计许可的审查标准时,要根据自然资源、能源的可更新或不可更新的特点,对化石能源以及野生动植物、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严格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同时鼓励开发可再生能源以替代化石能源,确保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二是根据生态环境的消纳能力,依托许可证制度,建立污染物排放(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以确保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三是由于环境资源具有稀缺性,其属于全体人民的财产而由国家代为管理,因此,应当注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实施许可(即通过特许方式),确保环境资源配置给最优的使用者。

(五)污染者负担原则

污染者负担原则(Polluter Pays Principle)又称PPP原则,也称“污染者负责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领域,这一原则是指取得许可证的污染者,应当承担治理环境污染并赔偿损失的责任。该原则的理论基础是环境问题的外部性“内部化”。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首先提出了“污染者付费”(Polluter pay principle),即由污染者承担治理的费用。该原则一经提出,很快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很多国家将其确定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16条规定:“各国政府应努力促进环境成本的内在化和经济手段的利用,考虑原则上应由污染者承担污染成本,适当尊重公众的利益且不扭曲国际贸易和投资。”

对于Polluter Pays Principle,目前国内的环境法教材中有多种不同的译法,比较常见的有“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支付原则”、“污染者自付原则”、“污染者负责原则”和“污染者负担原则”等。从表面上看,这些不同的译法并无不可,但仔细分析,它们之间还是存在差异,而这些差异对理解Polluter Pays Principle的本意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污染者付费”的理论根据是经济学上的“使用者付费”理念。将PPP原则译为“污染者付费原则”最初是基于“谁损毁他人之物须负损害赔偿之责”的法理。“付费”体现的是将环境损害的代价课加于引起环境问题的一方。环境保护实践的发展表明,当前的PPP原则要求污染者承担的绝不仅仅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而是包含了预防、控制、减少污染在内的综合责任,这种责任绝不仅限于“付费”。污染者有时需要将污染排除并恢复原状,有时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很明显,将PPP原则译为“污染者付费原则”是不全面的,它不能完整反映该原则的内涵。

“污染者支付原则”虽没有明确提出“付费”,但“支付”通常都是和一定的费用联系在一起的。很少有人会说“支付”某种金钱以外的责任。“污染者支付”和“污染者付费”在内容上基本相同,二者都不能全面体现PPP原则的含义。

对“污染者自付原则”这种译法,从文义上理解,我们可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那就是污染者必须自行承担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的全部治理和赔偿责任。这种观点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看似乎并无不妥,但在实际应用时,要求污染者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多数情况下是行不通的。这与环境损害的特征有关。环境损害的产生往往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实践中能够要求污染者承担的和污染者实际承担的都不可能是其行为造成的全部或完全的责任,而只能是一种适当的或适当比例的责任。环境损害还具有时间长、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一些环境事故造成的大范围、长时段、高强度的损害使肇事者根本无法承担。为了使受害者得到适当的救济,在国内环境领域,有环境税、环境保险等制度,而在国际环境领域,也有专门用于特定领域环境损害的环境基金和发达国家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用于环境治理的国际援助基金。这些都说明,将PPP译为“污染者自付”也是不恰当的。

因此,PPP原则最恰当的译法是“污染者负担原则”或者“污染者负责原则”。这两种译法在含义上并无不同。“污染者负责原则”多为港台地区学者所采用,而“污染者负担原则”在大陆被较多地采用。{16}

在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中,污染者负担原则主要体现为与许可证有关的环境费制度、强制保险制度以及环境治理、恢复、补救制度。例如,台湾地区《核子损害赔偿法》第25条规定:“核子设施经营者应维持足供履行核子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之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并须经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核定,始得运转核子设施或运送核子物料。”{17}我国《森林法》第35条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六)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到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监督之中,并有权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环境管理的违法和盲目,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在现实中,由于环境问题经常涉及复杂的科技背景,因而部分论者主张环境管制最适宜专家政治。然而,环境管制也经常涉及利益的冲突,需要借用民主理念寻求解决。在环境行政中,参与式民主的观念并不在于以投票的方式解决所有的问题,而是由受影响民众通过适当管道参与决策过程,借以调和利益冲突,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从而改善政府的决策品质。

在环境行政许可领域,公众参与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一,行政主体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听取环境权益受影响者(通常为相邻权人以及开发建设活动所在地的居民)的意见,主要是通过许可听证程序来完成。第二,公民提起与环境行政许可有关的行政公益诉讼,以维护环境公益。从世界范围来看,主要有两类:一是撤销诉讼,即请求法院撤销许可机关违法颁发的环境许可证;二是课予义务诉讼,即被许可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许可证所规定的义务而有关主管机关又怠于执法时,公民请求法院责令主管机关积极采取执法措施。{18}第三,公民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的检举、控告管道,请求上级行政机关督促下级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或改变、撤销下级行政机关违法、不适当的许可决定。上述三个方面都需要在立法上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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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环境法的论文题目

环境污染论文 环境污染论文:摘要:能源开发利用会对环境产生不同程度的不利影响。我国能源环境问题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和战略问题。通过分析目前我国能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问题的法律规制的现状,指出其缺陷,并提出了一系列的完善措施。关键词:能源 环境问题 法律规制 缺陷 完善 环境污染能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最重要的一种资源,是一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的重要物质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大规模工业化进程的开展,中国薄弱的能源工业得到了迅速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经济进入全新发展时代,能源工业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都取得了空前的快速进步,中国已进入了世界能源大国的行列。然而在能源开发和利用的生命周期过程中,从能源资源的开采、加工和运输,到二次能源的生产(发电),以及电力的传输和分配,直至能源的最终消费,各阶段都会对环境造成压力,引起局部的、区域性的、乃至全球性的环境问题。我国长期以来对能源的安全供应非常重视,相对来说忽视了能源发展对环境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导致环境问题日益严重。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加快,对能源生产和能源消费会有更高的要求,能源需求的持续快速增长必将使我国的环境保护面临更加沉重的压力。由能源开发利用导致的能源环境问题既是我国当前面临的现实问题,也是影响我国长远发展的战略问题,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重要保障之一。法律作为现代社会最权威、最有效的社会调整方式,在此问题的解决上理应发挥重要作用。因此,研究我国的能源环境问题,并在立法中进行恰当规制,对我国能源与环境保护事业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能源开发利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人类利用能源的历史已非常久远,能源对人类发展的巨大贡献是显而易见的。在产业革命以前的漫长岁月中,能源消费以薪柴为主,由于消费量不大,一方面植物的自然生长足以补充其作为能源的消费,另一方面环境容量可以“吸收和消化”薪柴利用过程中排放的废弃物,因此,能源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基本上不成为问题。当时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由于人口增长导致过度开垦造成的土质退化问题。产业革命促使矿物能源取代薪柴成为能源消费的主体,现代环境问题随之产生。经济、人口高速增长导致能源消费需求急速增长,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逐步恶化。总体而言,所有能源,包括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都会对环境产生不同程度的不利影响。 1、煤炭的开发利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煤炭在开采过程中会造成矿山生态环境的破坏, 威胁生物栖息环境。主要包括对地表的破坏、引起岩层的移动、矿井酸性排水、煤矸石堆积、煤层甲烷排放等。煤炭消费过程中产生大量二氧化硫、二氧化碳 、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烟尘和汞等污染物,是造成大气污染和酸雨的主要原因。煤炭消费过程也排放温室气体,造成全球性环境问题。2、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和加工利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油田勘探开采过程中的井喷事故、采油废水、钻井废水、洗井废水、处理人工注水产生的污水的排放;气田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地层水,含有硫、卤素以及锂、钾、溴、铯等元素,其主要危害是使土壤盐渍化;油气田开采过程中的硫化氢排放;炼油废水、废气(含二氧化硫、硫化氢、氮氧化物、烃类、一氧化碳和颗粒物)、废渣(催化剂、吸附剂反应后产物)排放;海上采油影响海洋生态系统,石油因井喷、漏油、海上采油平台倾覆、油轮事故和战争破坏等原因泄入海洋,对海洋生态系统产生严重影响;在交通运输业,机动车尾气等造成大气污染,排放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铅等污染物;等等。3、水电开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水电是一种相对清洁的能源,但其对生态环境仍有多方面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截流造成污染物质扩散能力减弱,水体自净能力受影响;淹没土地、地面设施和古迹,影响自然景观,尤其是风景区;泥沙淤积会使上游河道截面缩小,河床抬高,下游河岸被冲刷,引起河道变化;改变地下水的流量和方向,使下游地下水位升高,造成土壤盐碱化,甚至形成沼泽,导致环境卫生条件恶化而引起疾病流行;建设过程采挖石料和填土,破坏自然环境;泄洪道变流装置的安装造成对鱼类等水生生物的破坏,截流阻断鱼类洄游等;会改变河流水深、水温、流速及库区小气候,对库区水生和陆生生物产生不利影响;可能会诱发地震;小水电站还会向生物圈排放一些温室气体(特别是由于水库中生物质的腐烂而产生的甲烷);等等。4、核能开发利用对环境的影响。核能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来自两个阶段:核燃料生产和辐射后燃料的处理。由于人类无论何时何地都处于各种来源的天然放射性辐射之中,通常燃料生产过程的放射性污染较轻,一般不构成严重危害。但它毕竟对人体有害,故仍须予以充分注意。目前核能利用的主要形式是裂变能。核燃料的基本原料是铀,铀的生产过程包括:地质勘探、铀矿开采、选矿、水冶加工,最后精制得到浓缩铀,在核燃料生产中,铀矿山和铀水冶厂是主要污染源。从这里排出的废物,虽然致入射性水平低,但排放量大,分布广。铀矿山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有废水、废气、固体废物。铀矿山废水不仅含有氡、铀及其衰变子体,而且有其他共生的有害化学物质。水冶厂的废物性质随矿石成分、水冶流程、使用的化学药剂不同而变化,对环境的影响程序也随之不同。水冶厂的液体废物主要有贫铀溶液,其中放射性物质最危险的是镭。废水中还含有其他化学物质,例如硫酸根、硝酸根、有机溶剂等。酸废水排入河流造成的危害往往比放射性物质更严重。值得注意的是,人们最常关注的核能对环境的影响实际上是核事故问题。1986年4月26日发生的切尔诺贝利核事故,是核电发展史上一次惨重的灾难,对电站工作人员、事故抢救人员以及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切尔诺贝利核事故是在特定堆型和条件下发生的,它采用的压力管式石墨沸化堆,安全性有问题,没有完善的安全壳,从此之后就不再用这种堆型了。因此,不能由此推论其他核电站也会有此安全问题。近年来很多国家都发展了新一代更加安全的核电站。当然,不论怎样,核电站的安全运行都是必须重点关注的问题。5、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对环境影响的不利影响。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整体上较传统化石能源来说,更加清洁安全,但是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仍然会带来一些环境问题。如风能开发中,风机会产生噪声和电磁干扰,并对景观和鸟类产生负面影响等。太阳能开发也会产生不利环境影响,主要是占用土地、影响景观等。此外,制造光伏电池需要高纯度硅,属能源密集产品,本身需要消耗大量能源。含镉光伏电池(CdTe, CIGS)的有毒物质排放虽然在安全范围之内,但公众仍担心对健康的危害。生物质能利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主要是占用大量土地,可能导致土壤养分损失和侵蚀,生物多样性减少,以及用水量增加。用汽车运输生物质会排放污染物。另外,农村居民使用薪柴和秸杆等生物质能作炊事和供热燃料的传统利用方式引起的室内空气污染,对居民健康产生严重危害。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主要是地热水直接排放造成地表水热污染;含有害元素或盐分较高的地热水污染水源和土壤;地热水中的CO2 和H2 S等有害气体排放到大气中;地热水超采造成地面沉降等。海洋能是洁净的能源,对环境不会产生大的不利影响。但潮汐电站会对海岸线生态环境带来一定影响;波浪能发电装置能起到使海洋平静的消波作用,有利于船舶安全抛锚和减缓海岸受海浪冲刷,但波浪能发电装置给许多水生物提供了栖息场所,促使其繁殖生长,可能会堵塞发电装置;海洋温差发电装置的热交换器采用氨作工质,氨可能会污染海洋环境;建在河口的盐差能发电装置,还要解决河水中的沉淀物和保护海洋生物的问题。二、我国能源环境问题法律规制的现状与缺陷为了有效地控制能源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解决能源环境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加强对能源活动的管理。相关的立法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水法》、《水土保持法》、《矿产资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等。此外,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实现本地区的环境质量目标,也制定了一些相应的与能源活动有关的地方立法,如陕西省颁布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出台了《河北省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发布了《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等等。通过分析现有立法可以看出,我国对能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问题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法律规制:其一,对节约能源及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法律规制;其二,对能源生产、加工、运输、消费等过程中的环境问题的法律规制。前者是从宏观上解决能源有效利用及终端能源清洁化的问题。其不单是解决能源环境问题的根本措施,同时也是实现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措施,学界已经对此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后者则是从微观上解决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具体的环境保护问题,涉及能源法与环境法的衔接与协调,目前还鲜有人进行深入细致的系统研究。本文主要对后者展开具体分析。(一)能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问题的一般法律规制现状及其缺陷能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问题的一般法律规制是指各种能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环境保护的一般性法律规范,而非某一类型能源(指煤炭、石油等一次能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的专门性规范。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我国的环境立法及电力立法中。1、法律规制的现状(1)环境立法通过相关环境立法,我国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能源环境的基本法律制度体系。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能源规划及能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确立了规划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制度同样适用于能源规划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其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原则,适用范围广泛,是协调能源建设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能源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我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三同时”制度,即一切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能源建设项目一般情况下都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因此也应适用“三同时”制度。能源环境标准制度。传统意义上的环境标准主要是指国内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证环境质量,在综合考虑国内自然环境特征、社会经济条件和现有科学技术的基础上,规定环境中污染物的允许含量和污染源排放物的数量、浓度、时间和速率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规范。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标准则还包括国家认可和推行的国际环境标准,特别是ISO14000系列标准。当前正是能源需求快速增长的时期,应充分利用环境标准来推动能源生产与消费的技术进步,从源头上削减能源的环境污染。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大量能源活动中的环境标准,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清洁生产标准—石油炼制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等等。一些地方环保部门从本地环境质量的要求出发,也制定了一些地方环境标准,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制订了《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山西省制订了《山西省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绩效标准》,北京市制订了《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低硫优质煤及制品标准》。此外,北京市、上海市还制订了严于国家标准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清洁生产制度。清洁生产,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清洁生产是既可满足人们的需要又可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和能源,并保护环境的实用生产方法和措施。它替代了以前传统的末端控制污染的模式,能够更有效的降低污染排放,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能源行业是污染排放大户,实行清洁生产制度,能够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排放,因而该制度能够较好的协调能源利用与环保的关系,是解决能源环境问题的一个基础性的和关键性的制度。环境许可证制度。指法律所确认的,对从事可能造成环境不良影响活动的开发、建设或经营者,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才能从事该项活动的一系列管理制度。颁发许可证是一种政府行政管理行为,是环境管理机关进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能源的开发利用一般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因而在开发利用前,都应取得环境许可证。典型地,如探矿、采矿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海洋倾废许可证,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销售许可证等。排污收费制度。是国家环境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排放污染者征收一定费用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是运用经济手段来保护环境的一项法律制度,体现了污染者负担原则,同时也为治理污染开辟了一条重要的资金渠道,并有利于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自身建设。目前,对能源行业影响最大的是SO2收费。SO2收费试点从两省九市到“两控区”,取得了显著成效。限期治理制度。指国家法定机关对污染严重的项目、行业和区域作出决定,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环境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法律制度。这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环境法律制度,具有较强的强制性,是合理解决已造成的污染最有效的途径。环境事故报告制度。指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事件,使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污染或破坏,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向可能受到环境污染与破坏危害的公众通报,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的法律制度。该制度可以使政府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掌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情况,查明事故原因、确定危害程度,便于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蔓延和扩大,同时也可使受到环境污染与破坏威胁的公众提前采取防范手段,避免或减少损失,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的危害程度。在能源行业,由于其生产技术的复杂性和危险性,因生产事故或意外事件导致的环境污染或破坏,后果往往极其严重,如2003年重庆开县天然气井喷事故、2005年松花江环境污染事件都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因而环境事故报告制度尤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参考例文:

《环境法基本原则与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

姜敏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摘要: 在现代社会,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最主要的法律制度。目前学界对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原则等)探讨甚多,而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系统探讨的尚不多见。环境行政许可具有风险品性、科技背景、利益权衡、代际平衡、国际关联等五个特征,因此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除了须遵循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须遵循预防、谨慎行事、合理开发利用、污染者负担、科技促进、公众参与、协同合作、国家环境资源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等八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这八项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建构均有各自明确的要求,并在特定情况下使许可举证责任发生转移。

关键词: 环境风险;环境行政许可;环境法基本原;制度建构

从世界各国的环境立法来看,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最主要的法律制度。由于这一制度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把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政府能够有效进行环境管理,因而其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有学者甚至将其称为环境风险控制的“支柱性”制度。{1}

任何制度的建构都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自《行政许可法》颁行以来,学界对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包括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探讨甚多,而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系统探讨的尚不多见,难以有效指导环境行政许可的立法实践。近年来发生的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污染松花江案、深圳西部通道环评审批案、北京“西一上一六”输电线路工程环评审批案、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振动妨害争议案等典型案例,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不足,这与理论准备的不充分不无关系。本文从分析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出发,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一研讨,以期为具体的立法提供有益的指导。

一、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

明晰环境行政许可相对于其他行政许可的特色,对于探讨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尤为重要。从环境行政管制的整体结构来看,环境行政许可相对于其他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色:

(一)风险品性

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行为,是环境行政许可管制的对象。与一般的损害相比,环境损害具有治理难、恢复难的特征。在经济上,与采取预防措施相比,恢复与治理费用相当高昂。例如,泰晤士河的治理就花了一百多年的时间,耗费巨额资金。据经济学家测算,预防污染费用与事后治理的费用比例高达1 : 20。 {2}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不可逆转的,很难消除和恢复。例如,重金属的污染、土壤沙漠化均很难消除。自然景观的破坏、物种的灭绝、热带雨林和原始森林的消失均无法恢复。以上特征决定了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必然具有高度的“风险品性”,一旦决策失误,往往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这种“风险品性”,客观上要求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建构必须以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为宗旨。

(二)科技背景

环境行政许可的最大特色在于其涉及高度的科技背景。许多环境上的危害行为或产品往往是在经年累月后才被发现。例如,农药DDT在被发现对环境生态的危害之前,几乎被视为神药般膜拜。在对臭氧层探测的结果尚未发布之前,人们根本无法体会用途广泛的氟氯化碳(CFCs)竟是罪魁祸首。此外,环境问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亦格外困难,时常牵涉到科学上的极限,无法立即给予一个肯定的答案,以作为认定责任或采行相应措施的依据。我国三峡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便是一个在科学上都难以有定论的例子。再者,理想环境品质的设定、环境影响的评估、环境改善的认定等,亦涉及科技水准的考量,在立法政策上应作出与现行科技水准相等的做法,或作出超越现行科技水准的要求,由企业努力去跟进。由于此种高度的科技背景,使得环境行政许可更具决策风险,所作的许可决定在日后有可能被证明是错误或偏差。然而,虽然涉及科技与资讯上的未定,环境决策却不能停摆,在许多情况下往往决策于科技未知之中。{3}

(三)利益权衡

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往往与自然资源的利用息息相关,用与不用或者是如何使用现存的资源,时常引发产业者的经济利益与受害人的健康权、生存权的冲突,间接触动消费者的消费权益、从业劳工的健康权与工作权以及相关企业的竞争优势等广度的利益纠葛。即使在环境保护的领域内,亦有不同环境价值之间的冲突。例如,鼓励多用纸制品以减少对塑胶容器的依赖,虽然有助于垃圾的处理以及减低化学制品制造过程中污染源的产生,但却对森林的砍伐带来压力。此外,环境行政许可所带来的利益冲突也可能表现在国际上。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油污等问题都有待国际性或区域性的解决。但是,在国际上,各国对这些问题的形成负有相当不同的责任,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对这些问题的缓急定位也颇不相同,因而引发国际间的利益冲突。

由于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在性质上容易引发广泛的利益冲突,因而在决策过程中往往必须作利益衡量或轻重缓急次序的排定,而难以对某一利益作绝对式的定论。此种“利益权衡”的性质,使得环境行政许可决策的政治意味提高,进而加强民主理念的比重。{4}

(四)代际平衡

环境保护的核心问题,乃是资源的使用与配置。由于现今通行的资源使用与配置方法,有许多是不可回复或者回复困难的,因而造成这一代人作决策,而由下一代人承担后果的问题。因此,在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容易衍生代表性危机的发生(即下一代人由谁作代表参与许可决策)以及伦理意味浓厚等现象。针对此一特色及衍生现象,在环境行政许可程序的设计上,应当强调对下一代价值的关照,根据信托法理论设计下一代代表的参与,并强化对资源使用后果的预测与控制,适度节制现今的量化性决策。在实体上,则应从“善后”的观点,往前移至“预防”的观点,在许可决策的过程中,尽力去考虑、保障下一代人对自然资源的权益。{5}

(五)国际关联

地球生态系统(生物圈)是一个流动的物质和能量循环体,它们不以对国家或地区疆界的人为划分而分割。因此,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对人类环境利用行为所实施的法律控制,必然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对其他国家或地区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例如,一个国家为防治大气污染而采取高烟囱化措施,就可能使该大气污染物质随大气循环而污染其国家或地区;地处河流上游国家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可能会导致地处河流下游国家发生水污染损害;各国大量排放二氧化碳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等等。因此,虽然环境行政许可在法律性质上是一国内部的管制措施,但在许多情况下,往往具有国际关联性。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制度的国际化。因此,一国在设计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时,必须做好国际义务与国内规划的协调,避免自绝于国际社会的封闭制度。

二、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

根据上述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笔者认为,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除了须遵循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须遵循以下八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这八项原则对具体的制度建构均有明确的要求。

(一)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指一国的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应当以制止、限制、控制可能引发环境损害的活动为宗旨。该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它包括三个要素:第一,预防的对象是环境损害。对这种损害的预防往往表现为对具有环境危害性的活动或行为的避免,但在危害性的活动或行为发生后的及时控制措施也属预防范畴。第二,该原则追求避免危害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但在危害行为或事件已经发生或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该原则要求防止危害的扩大,并将其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也就是说,预防原则的目标具有层次性,只有在首要目标无法实现时,才能退而求其次。第三,其具体措施应当是积极的、预防性的事前措施,而不是消极的、反应性的事后补救。{6}

预防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环境法原则。许多国际环境法律都对预防原则做了明确规定。例如,1992年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将预防原则作为欧共体环境政策的基础之一。它规定:“共同体环境政策应以高层次的保护为目标”,“应以预防原则为基础,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必须优先从污染源上矫正环境损害”。学界通常把预防原则称为环境法的“黄金规则”,因为这一原则追求无害(尽管无害是难以实现的)和降低危害。与其他行政许可相比,“预防理念”在环境行政许可中体现得最为突出,这是与现代环境管理的“源头控制”理念相契合的,这也是许可证制度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的一个根本原因。

预防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要求主要有四项:一是对于避免环境损害,如果通过许可方式比其他管制方式更为合理的话,那么,立法机关有义务及时设定许可,而不得怠于行使立法权。二是环境行政许可的设定方案必须有助于避免环境损害。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在这方面还存在不少缺陷,亟需完善。例如,按照现行立法,在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中,环评审批为投资主管部门(现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前置条件。而按照《城乡规划法》第36条的规定,如果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须先取得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才能申请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但是,现行立法却没有规定建设项目应当在选址阶段就进行环评,客观上造成建设项目大多是在选址确定后再作环评(因为建设单位通常是按照自己的设想进行选址,获得官方的选址意见书后非特殊情况不会被撤销,而环评却是对开发建设活动的一种制约)。这种立法方案就使得环评审批难以有效发挥预防功能,同时也忽视了选址所在地居民的环境权益。深圳西部通道环评审批案、北京“西一上一六”输电线路工程环评审批案、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振动妨害争议案、珠海拱北变电站环评审批案均系项目选址所引发的争议。{7}三是要以避免环境损害的发生为目标,完善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查标准与附款,以保证环境行政许可发挥预防功能。四是强化许可机关的后续监管责任,当被许可人不正确履行许可证所规定的义务时,许可机关除采取行政处罚外,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发生环境损害,当环境损害成为不可避免时,许可机关有责任防止损害的扩大,并努力将损害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二)谨慎行事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一国在设定和实施环境行政许可时,应当谨慎小心,周密计划和安排,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环境的潜在性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本国能力范围之内的,符合成本效益的合理措施以防止环境恶化。根据《里约宣言》的规定,谨慎行事原则包含三个要素:(1)威胁的严重性或不可逆转性。即存在巨大的环境风险,学界把这种风险程度称为“风险阈值”。不同法律文件对这个阈值的表述并不一致。《里约宣言》的要求是“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卑尔根可持续发展宣言》要求的是“出现严重或不可逆破坏的威胁”;《跨界水道公约》的规定是“可能导致重大的不利跨界影响”;《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规定是“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的是“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上述法律文件使用的“严重”、“重大”、“不可逆转”看起来提出了严格的标准,但究竟何谓“严重”、“重大”、“不可逆转”,在这些法律文件中却找不到答案。因此,这一原则在实际使用中还存在如何判断危险程度的问题。(2)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即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某种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谨慎行事原则中,缺乏科学上充分证据,不构成不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理由。换句话说,即使科学上证明某种行为或事件不一定会造成环境损害,也应当采取防止措施。(3)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防止措施。在谨慎行事原则中,成本效益所对应的主体是人类整体,即拟实施的防止措施是否符合成本效益,不是看它是否对一国或一群体有利,而是看它在总体上是否对人类有利。需要指出的是,与经济领域的成本效益估算不同,环境领域的成本效益估算相对复杂。财产方面的损失和收益估算相对容易,而社会、心理、自然生态方面损失的估算却比较困难。如吉林化爆炸案所造成的松花江污染问题,它在人们心中造成的恐慌及由此引发的对政府的不信任、对松花自然生态的损害以及污染带流入俄罗斯境内后所引发的国际问题,这些都是不好用“量”计算的。{8}

科学上的不确定性是谨慎行事原则与预防原则最主要的区别。不把科学上的确定性作为采取防止措施的必要条件,反映了人类在防止环境危害上更加积极的态度。按照预防原则,人类环境保护事业的开展要以科学证据为依据,无论是环境损害的预防还是治理,都始终把科学证据作为行动的必要根据。这种做法的好处是,行动更具针对性和目的性,也能带来预期的效果。但以化学风险、生物风险为主要内容的环境风险的存在给人类提出了新的课题:在人类无法掌握充分科学证据的情况下,我们是否也应有所作为?谨慎行事原则给人们提出的要求是,只要存在一定的证据证明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即使证据并不十分充分,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这不仅是一种理念上的更新,更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9}

不遵循谨慎行事原则而导致环境恶化的典型实例便是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少国家以温室气体引起气候变暖缺乏科学证据为由,延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这也是布什政府抛弃《京都议定书》的理由之一),结果导致全球气候日趋变暖。

谨慎行事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要求是:

第一,当某类活动、行为对环境存在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且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该活动、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一国应当针对这类活动、行为设定行政许可(如建立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制度),或者将其纳入环评许可程序以控制环境风险,不得懈怠履行相关的立法义务。这是因为,行政许可首先是对某类活动、行为予以禁止,其次才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禁止,属于“一枚硬币的两面”。

第二,在许可的实施上,立法应明确规定,当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上述活动、行为不会造成环境上的危险后果时,行政主体应当通过拒绝许可、控制许可证数量或许可证附款等措施,以控制环境风险。

第三,建立许可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在传统的行政许可中,当许可机关不同意相对人所申请的事项时,必须说明理由。若相对人不服而诉至法院时,由许可机关对“不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10},若法院不采纳许可机关提出的证据,可判决撤销“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而由许可机关重新审查,甚至可直接判决许可机关向相对人颁发许可证。而在适用谨慎行事原则的环境行政许可中(至于哪些环境行政许可适用谨慎行事原则,则应当由立法作明确规定),许可机关只需授引立法规定说明此类事项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11},即可不同意相对人所申请的事项,若相对人不服而诉至法院时,由相对人承担证明“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违法的举证责任,即相对人必须提出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其拟从事的活动不会造成危险后果,方可使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事实上,举证责任转移作为一项程序性制度在国际环境法上早就存在。如1972年《斯陆公约》规定的事先正当程序要求,只有十分肯定在陆地上没有实际可行的替代处置方法时,才能向海洋倾倒废物,当向海洋倾倒废物导致的危害无法确切加以证明时,由倾倒者证明其行为在环境上是安全的。{12}

(三)科技促进原则

叶俊荣教授认为,环境立法上的科技促进原则,是指政府在制定环保标准或作其他管制性要求时,不以既有的科技水准为限,甚至要求污染者设法做到当今科技所做不到的。从静态面上看,在环境决策的过程中,决策者必须随时考虑依现今的科技水准所作出的管制要求,污染者是否做得到,因此,当立法机关或主管机关“强人所难”超越现今科技水准作管制要求时,恐怕在法理上站不住脚。然而,在环境领域,必须考虑促进科技发展的动态需求。叶俊荣教授举例说,美国早期进行环境立法时,国会议员明白宣示,将要求业者做他们目前所做不到的,目的是要企业把污染防治工作扛起来,尤其是污染防治技术的创新开发。{13}学者王文革比较了我国与欧美国家的能效标准后指出,我国能效标准属于现状标准,从发布到实施大约需要半年的时间。能效限定值一般低于近期市场产品的平均能效水平,以淘汰一定比例的低效产品为原则。这种标准的制定模式对引导产品的更新换代作用不够明显。而超前性能效标准是国外所普遍采用的标准模式。超前标准中的产品能效限定目标值,通常高于目前市场平均能效水平,一般企业要达到目标值必须进行技术改造。标准从出台到实施有一个较长的准备期,一般3年一5年,以便企业对目前产品的节能技术和生产工艺进行改进。他认为,在我国加强超前标准的研究,革新能效标准的制定模式,实施超前性能效标准,对于引导企业创新节能技术具有重要意义。{14}

笔者认为,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也应当坚持科技促进原则,具体而言:第一,在立法上设计许可标准时(许可标准往往包含了环境标准),应当有助于促进某一产业提高污染治理技术,不得在现今所普遍采行的污染治理技术之下设计许可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环境立法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大多没有规定许可标准。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只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却没有对审查标准作规定。这种状况是与《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不相符合的(当然,这与大量环境法律、法规是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前制定的有关){15}。第二,以总量控制下的许可证为基础,建立排放权交易和节能指标交易制度,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企业进行节能减排的技术研发。

(四)合理开发利用原则

合理开发利用原则是指一国在设定和实施环境行政许可时,应当把自然资源、能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结合起来,以达到永续发展之目的。该原则体现的是人类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当代人利益与后代人利益的平衡,其理论基础是环境资源的稀缺性。

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上,合理开发利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设计许可的审查标准时,要根据自然资源、能源的可更新或不可更新的特点,对化石能源以及野生动植物、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严格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同时鼓励开发可再生能源以替代化石能源,确保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二是根据生态环境的消纳能力,依托许可证制度,建立污染物排放(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以确保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三是由于环境资源具有稀缺性,其属于全体人民的财产而由国家代为管理,因此,应当注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实施许可(即通过特许方式),确保环境资源配置给最优的使用者。

(五)污染者负担原则

污染者负担原则(Polluter Pays Principle)又称PPP原则,也称“污染者负责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领域,这一原则是指取得许可证的污染者,应当承担治理环境污染并赔偿损失的责任。该原则的理论基础是环境问题的外部性“内部化”。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首先提出了“污染者付费”(Polluter pay principle),即由污染者承担治理的费用。该原则一经提出,很快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很多国家将其确定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16条规定:“各国政府应努力促进环境成本的内在化和经济手段的利用,考虑原则上应由污染者承担污染成本,适当尊重公众的利益且不扭曲国际贸易和投资。”

对于Polluter Pays Principle,目前国内的环境法教材中有多种不同的译法,比较常见的有“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支付原则”、“污染者自付原则”、“污染者负责原则”和“污染者负担原则”等。从表面上看,这些不同的译法并无不可,但仔细分析,它们之间还是存在差异,而这些差异对理解Polluter Pays Principle的本意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污染者付费”的理论根据是经济学上的“使用者付费”理念。将PPP原则译为“污染者付费原则”最初是基于“谁损毁他人之物须负损害赔偿之责”的法理。“付费”体现的是将环境损害的代价课加于引起环境问题的一方。环境保护实践的发展表明,当前的PPP原则要求污染者承担的绝不仅仅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而是包含了预防、控制、减少污染在内的综合责任,这种责任绝不仅限于“付费”。污染者有时需要将污染排除并恢复原状,有时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很明显,将PPP原则译为“污染者付费原则”是不全面的,它不能完整反映该原则的内涵。

“污染者支付原则”虽没有明确提出“付费”,但“支付”通常都是和一定的费用联系在一起的。很少有人会说“支付”某种金钱以外的责任。“污染者支付”和“污染者付费”在内容上基本相同,二者都不能全面体现PPP原则的含义。

对“污染者自付原则”这种译法,从文义上理解,我们可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那就是污染者必须自行承担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的全部治理和赔偿责任。这种观点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看似乎并无不妥,但在实际应用时,要求污染者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多数情况下是行不通的。这与环境损害的特征有关。环境损害的产生往往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实践中能够要求污染者承担的和污染者实际承担的都不可能是其行为造成的全部或完全的责任,而只能是一种适当的或适当比例的责任。环境损害还具有时间长、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一些环境事故造成的大范围、长时段、高强度的损害使肇事者根本无法承担。为了使受害者得到适当的救济,在国内环境领域,有环境税、环境保险等制度,而在国际环境领域,也有专门用于特定领域环境损害的环境基金和发达国家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用于环境治理的国际援助基金。这些都说明,将PPP译为“污染者自付”也是不恰当的。

因此,PPP原则最恰当的译法是“污染者负担原则”或者“污染者负责原则”。这两种译法在含义上并无不同。“污染者负责原则”多为港台地区学者所采用,而“污染者负担原则”在大陆被较多地采用。{16}

在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中,污染者负担原则主要体现为与许可证有关的环境费制度、强制保险制度以及环境治理、恢复、补救制度。例如,台湾地区《核子损害赔偿法》第25条规定:“核子设施经营者应维持足供履行核子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之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并须经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核定,始得运转核子设施或运送核子物料。”{17}我国《森林法》第35条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六)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到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监督之中,并有权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环境管理的违法和盲目,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在现实中,由于环境问题经常涉及复杂的科技背景,因而部分论者主张环境管制最适宜专家政治。然而,环境管制也经常涉及利益的冲突,需要借用民主理念寻求解决。在环境行政中,参与式民主的观念并不在于以投票的方式解决所有的问题,而是由受影响民众通过适当管道参与决策过程,借以调和利益冲突,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从而改善政府的决策品质。

在环境行政许可领域,公众参与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一,行政主体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听取环境权益受影响者(通常为相邻权人以及开发建设活动所在地的居民)的意见,主要是通过许可听证程序来完成。第二,公民提起与环境行政许可有关的行政公益诉讼,以维护环境公益。从世界范围来看,主要有两类:一是撤销诉讼,即请求法院撤销许可机关违法颁发的环境许可证;二是课予义务诉讼,即被许可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许可证所规定的义务而有关主管机关又怠于执法时,公民请求法院责令主管机关积极采取执法措施。{18}第三,公民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的检举、控告管道,请求上级行政机关督促下级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或改变、撤销下级行政机关违法、不适当的许可决定。上述三个方面都需要在立法上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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