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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行政有关论文题目

发布时间:2024-07-02 18:57:11

与行政有关论文题目

自己熟悉的题材,自身有感受的题材。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选题方向有治理改革、城市治理、乡村治理等。

一、治理改革。

1、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困境与对策研究。

2、网络时代(某一特定人群)政治参与相关问题研究。

3、政府政务公开与政府形象(地方治理)(电子政务)(构建透明政府)问题研究。

4、大数据时代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政府形象)(社会治理创新)研究。

5、基于智慧政府视角下的地方政府行政效率提升的路径研究。

二、城市治理。

1、基于增长联盟的府际治理创新研究——以市为例。

2、城市文化与城市可持续发展研究——以市为例。

3、“城中村”政策的历史演变研究——以市为例。

4、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问题与对策——以市为例。

5、城市精细化管理的有效途径。

6、生态城市建设问题研究 。

7、智慧城市发展的整体框架和路径研究。

8、智慧城市建设中的电子政府研究——以市为例。

三、乡村治理。

1、乡村振兴背景下的乡村治理改革研究——以村为例。

2、乡村社区治理模式的选择与构建。

3、我国行政村管理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以市(县)为例。

4、乡镇政府公共服务机制的创新——以县为例。

5、新农村文化建设探索——以市(县)为例。

6、村民“自治”问题研究——以市(县)为例。

7、村务公开制度研究——以市(县)为例

8、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以市(县)为例。

9、大学生村官的培养机制研究——以村为例。

10、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乡村建设研究——以市(县)为例。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题1、以行政角度审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些社会问题。2、浅谈人口与生态环境的关系。3、行政管理现代化评价系统初探。4、依法保护我国环境问题的几点探讨。5、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涵及其目标确定原则。6、浅谈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7、提升政府公共行政职能适应社会快速发展。8、关于社会发展中的行政道德问题的思考基层领导干部的素质要求之浅见。10、当前农村基础教育发展问题的几点探讨。11、谈我市党政机关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的思路对策。路对策

政治学与行政学有关的论文题目

有很多种,比如说:1、政治在国家现代化过程中的作用2、政治的本质3、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研究4、网络发展与政治现代化研究5、政治权力来源研究

我国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分析[英 文 名] analysis on the aim of modernization of china ’s constitution [内容摘要] 我国宪法的现代化应当基于两个维度:一是针对原有宪法存在的问题,一是尊重宪法的普适性价值。就我国而言,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应当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进一步确立**保障与**价值,二是推进宪法的形式化。 [关 键 词] 宪法 现代化 ** ** 价值 形式主义 引言:“不一样”的现代化 现代化是一项双向比较运动:一方面,现代化面对过去,过去构成现代化的起点和基础。现代化是对传统的变革与创新,或者对传统的扬弃。现代化的过程就是变革、创新或扬弃的过程。另一方面,现代化又指向未来,而这个“未来”的模式是以已经现代化的国家即发达国家为原型来描述的,其结果,现代化是一个不断向发达国家靠近的过程。现代化是一个比较性概念。对于落后国家,现代化是对发达国家的追赶或超越的过程。就“面向过去的运动”而言,由于各民族国家背负传统的差异,在变革与创新上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因此,各国现代化的过程具有特殊性。而对“指向未来的运动”而言,已经实现现代化的国家其现代化的内容与过程都必然带有某种普遍性。这些普遍性为落后国家的现代化过程提供了一个参考模式。因此,现代化必然既是一个转化传统的过程,也是一个吸纳普遍性的过程,其结果是:尽管各国的现代化在结果形态上大体一致,但若将各自确立的现代化目标分解成若干细目,则可发现在这些细目的选项上存在着差异。 因此,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现代化目标和不同的现代化道路。与其他国家相比,任何一个国家的现代化都是“不一样”的现代化。这是在现代化问题上传统因素的特殊性与发达国家现代化的普遍性共同作用的结果。 不同国家宪法的现代化也是“不一样”的。从这一认识出发,确定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必须考虑两个维度:一是要针对原有宪法及实施中存在的特有问题确定解决方向与所要达到的目标,二是从发达宪政国家的现代宪法中概括出基本的普遍性要素并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地确定为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就我国而言,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应当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确立**保障与**价值,一是推进宪法的形式主义。 一、厘清宪法的价值承载 (一)价值在宪法中的意义 1、价值判断与宪法学 根据哈耶克的研究,18世纪到19世纪初,科学尚未分化。像政治经济学这类现在看来非常明确归于社会科学的学科,在当时既可以称科学的一支,也可以称为道德哲学或社会哲学的一支。19世纪上半叶,科学日益局限于指自然科学和生物科学,并形成区别于其他学科的严密性和确定性,而科学的成功导致另一些领域的工作者着手模仿它们的教义和术语,出现了狭义的科学方法和技术对其他学科的专制。[①]实证主义正是这种“专制”的哲学解读——它“坚持‘事实’与‘价值’的分离,主张社会科学必须将自己的范围严格限制于事实领域,因为事实领域可以应用经验的或自然科学的方法,以从中求得确定无疑的规律。”[②]韦伯也主张,“社会科学是价值中立的”,“它不是应当价值中立,而它就是价值中立的”。[③]19世纪下半叶,实证主义侵入了包括法律科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的一切分支。法律实证主义为了追求客观性,它也运用所谓“物理的”科学的方法,试图消除科学家的任何主观因素,法律科学家必须审慎地避免把自己的价值观带到调查中。[④]“实证主义导致一切价值判断都是非理性的说教”。价值判断被认为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个人的或者集体方式相同的基本评价,也就是说,人员对某一对象物的种种感觉状况转换解释为该对象物的一些特征,亦即被客观化。东西不是美或者丑,行为不是善或者恶,等等,而是一些人员或者人员圈子对它们的中意还是不中意,赞成它们还是不赞成它们。[⑤]价值判断被认为是主观的,而且仅仅是一种统计学上的确认:如果多数人对某物持共同评价——他们赋予其相同的用途,或者期待它在相关的人看来具有相同的效用,那么,该事物就有价值。实证主义理论的致命之处在于:它无法真正做到所谓“价值中立”或“摆脱一切价值”。 与法律实证主义相反,一些学者把他们的研究完全置于价值判断之上,如古斯塔夫·拉特布鲁赫。对他来说,整个法哲学是“法的价值的观察”,法哲学必须探索各种价值,在各种价值的基础上,某一种实在法的法制显示出是公正的或是不公正的,是正确的或者不正确的法。[⑥] 事实上,法学研究不可能离开价值判断。边沁认为法学研究的任务是,“(1)确定法律是怎样的;(2)确定法律应当怎样。”[⑦]宪法学的研究也应该是要达到这两个目的:一是确定宪法是怎样的,二是确定宪法应当怎样。无论你如何小心,只要你冀望确定宪法应当是怎样的,则无法避开价值判断。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看到(seeing),从任何重要的意义上来看,都依赖于我们的看(looking),看反映了关切、理论、目的和理念的整个系统,它们引导我们去追寻所考虑的事物中这一个而不是另一个本性。[⑧]马丁·洛克林反问道:我们真的能够在不选择任何价值立场的情况下辩识和安排关于英国宪法的“事实”吗?他说,在我看来,这一学科中的知识必定关系到人的目的以及我们赋予给周遭情境的意义。这标明:首先,知识必须到意义中去寻找;其次,知识是关系性的。知识的这些特性表明:我们不可能在人类目的的社会背景之外来确定真理或谬误。[⑨] 可以得出结论,价值判断在宪法学研究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首先,价值判断决定了宪法学研究的方向与路径。任何一个从事宪法学研究的人,他必须先为自己预设必要的价值判断,至少他必须确认对宪法学的研究这一活动本身是有价值的。这个价值判断构成了他研究的出发点,他在研究中可能改变其价值判断,而在改变之前,他一定又接受或形成了新的价值判断。其次,价值判断决定了宪法学研究成果的性质与历史意义。再次,价值判断的多元化所导致的宪法学内部的分歧与多样性,是宪法学学术进步的前提。黑格尔曾从哲学的角度强调了一个学科内部的分歧与多样性对于该学科的重要性:“哲学系统的分歧和多样性,不仅对哲学本身或哲学的可能性没有妨碍,而且对于哲学这门科学的存在,在过去和现在都是绝对必要的,并且是本质的。”[⑩] 我国传统宪法学的问题在于,过分强调一种单一的价值判断,而忽视了其他价值判断的存在。这导致宪法学研究的单调,缺乏创新,研究本身不过是对某种价值判断的注释。 2、价值与宪法文本(或宪法规范)。 林来梵博士将宪法规范喻为“单纯的容器”,认为它具有价值中立的特性,不排除任何一种特定的价值。因此,事实与价值可以相对分离,任何价值均可以通过竞逐而注入宪法规范。[11]这一观点的缺陷在于:事实上,并不存在价值中立或者不含任何价值观念的宪法规范。首先,事实上,宪法所特有的价值理念,如权力、权利、正义、**等价值观念都是先于宪法观念之前而产生的。[12]制定宪法的动议及制定的整个过程都是在一定的价值理念指导下进行的,也就是说,宪法在制定时就已经被预设了价值理念。此时,价值是制宪者为宪法预设的道德目标。宪法规范只是作为这种价值理念的实现手段才被确定下来的。因此,宪法规范根本不可能与价值分开来,“单纯的容器”是不存在的。正如马丁·洛克林的断言:“不存在关于英国宪法的价值无涉的事实。”[13]其次,并不是宪法文本中每一个宪法规范或每一具体条文都能读出价值内涵。但这并不排除一些规范或条文,如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直接表述宪法的价值,这类规范可以称为宪法的价值规范。其他不直接表达宪法价值的规范可称为非价值规范,它又可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类。从形式上看,相同或类似的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在任何一部宪法都可以找到,它似乎不含任何价值观念。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因为,在一部宪法中,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总是要与价值规范结合在一起才构成宪法规范的整体,而且,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只有在促进价值规范的实现过程中才能体现出自身的价值。因此,即使内容完全一样的技术性、社会性宪法规范,在纳粹德国和其他真正实行**宪政的国家,实践中会表现出完全不同的价值倾向。从根本上讲,宪法的价值是通过所有宪法规范组成的规范系统所发挥的整体功能来体现的。再次,宪法一旦颁布实施,其价值作为一个系统或整体隐藏在规范的背后。价值必须借助于概念和逻辑的形式,尽可能精确地转化为调整具体宪法行为、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才有可能在具体的行动领域得以彻底、全面的贯彻。这一过程,一方面使宪法规范获得了正当性,另一方面也为宪法规范及宪法规范的具体适用过程获提供了评价的标准。 我们以往的宪法并非没有确立价值,而是所确立的价值仅停留在纸上,换句话说,宪法文本叙述的价值与宪政实践中的实际价值诉求并不一致。 (二)将**保障确定为宪法的核心价值 1、对**保障作为宪法价值的一般考察 (1)西方国家一开始就将**保障确定为宪法的首要价值,其经典表述是: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自近代以来,宪法在西方世界一直是一个极具价值意义的概念。欧洲的启蒙思想家们为我们建立起一套关于以**保障为核心的价值体系的学说。同时,为实现**保障价值,他们还绞尽脑汁设计出以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为特征的政制方案。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1787年美国宪法特别是1791年获得批准的“权利法案”,使这套价值体系及以此为基础的政制方案在北美洲率先实证化。美国宪法“最重要的历史意义在于它将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以来人类对于理性政治的追求变成了现实。”[14]1789年在法国大革命中诞生的《**宣言》宣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15]**价值成为宪法存在的前提,法国革命者们情绪化地高喊:“无宪法,毋宁死!”[16]法国1791年、1793年、1795年宪法都将《**宣言》置于篇首作为宪法所依据的基本原则;[17]1946年、1958年两部宪法序言虽未将《**宣言》置于篇首,但都确认了1789年《**宣言》所载权利与自由。至此,“**已经不再仅仅是一种理论了”。[18]美、法两国宪法极具示范效应,以**价值迅速获得了普遍认同。到上个世纪,亨金宣称:“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19]**保障理所当然地被公认为宪法的首要价值,几乎在当今170个国家的宪法中都被奉为神圣。[20] (2)近代以来中国接受宪法的直接动机是富国强兵,**保障未成为宪法的核心诉求。 在中国,宪法是舶来品,对宪法的接受不是基于价值认同,而是别有原因。面对1840年以来西方国家的强烈挑战,中国人渐渐知道自己的不足了:[21]先是在器物上感到不足,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于是举办洋务。及至中日甲午一战,洋务运动破产,人们才痛切地认识到,西方国家强大的原因不止于器物,更在于其政治制度的优越,[22]“日本有宪法而强,中国无宪法而弱”。[23]于是“觉得我们政治法律等等,远不如人,恨不得把人家的组织形式,一件件搬进来,以为但能够这样,万事都有办法了”,[24]立宪强国成为了那个时代的基本共识。1904年的日俄战争进一步强化了这一信念:“日本的立宪政治,虽然还不曾得到真正民权自由;但是他施行钦定宪法没有多年,便以区区三岛打败庞大专制的中国,再过十年,又打败一个庞大专任的俄国;于是大家相信‘立宪’两字是确有强国的效力了;仿佛一纸宪法,便可抵百万雄兵”。[25]孙中山说:“我们要想把中国弄成一个富强的国家,有什么方法可以实现呢?这个方法,就是实行五权宪法。”[26]毛泽东在谈到1954年宪法时也说:“我们现在要团结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个宪法就是为这个目的而写的。”[27]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清末以来的各种政治力量之所以“接受”宪法,其实都是将宪法当作某种政治工具来看待的,[28]保障**未成为宪法的价值诉求。哈耶克曾追问:“难道宪法的作用仅仅在于使政府顺利且有效地运转,而不管它们的目的是什么吗?”[29]我们也可以进一步追问:难道宪法仅仅在于富国强兵或者国家稳定,而不问国家的目的? 不过,1949年后的几部宪法在形式上似乎更关心**,但其理论基础并不是前面提到的**保障的价值哲学。几部宪法在价值上都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始终没有将**保障确立为宪法的核心价值。宪法的主要目标仍然不是保障**,每一次修宪都发生在国家重大政策、方针发生变化之后,每一次对宪法的修正都不过是为新的政策、方针提供“合法性”。第二,即使宪法文本中将“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放在更为显著的位置,或者把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得特别完善、全面,但由于未规定违宪审查、宪法诉愿等制度,这些基本权利的规定常常停留在纸面上,难以落到实处。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全面规定并将这部分内容放在显著的位置,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不过是一种政治姿态。第三,强调国家或民族的集体权利如发展权、生存权等,忽视作为共同体成员的公民个体权利。一般认为,**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但在笔者看来,**主体主要是公民个体,集体或团体仅仅是作为个体的延续、或者被视为一定程度上具有个体人格时,它才享有部分的权利。而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只有针对公民个体才具有实在的意义。过分强调国家目的或集体权利,其代价必然是牺牲公民个体权利。 2、将**保障确定为宪法的核心价值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彻底贯彻,仍然是我国宪法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这一目标意味着:(1)要确立**保障价值相对于秩序、效率等其他价值的优先地位。这意味着**保障价值具有一定程度的终极性,在**价值与其他价值冲突时优先保障**,不能在秩序、效率等的名义下损害乃至牺牲**价值。(2)要将这一价值贯穿整个法律体系,保障**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精神。这就是说,不仅是宪法,而且其他法律规范体系也都要以**保障为其价值目标。(3)价值是制度和规范的灵魂,但价值不会自动实现,它必须化为具体的制度和规范(即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及其保障制度)并通过制度与规范的执行来实现。这要求**保障制度如宪法诉愿、违宪审查等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完善。(4)为避免绝对化的理解,我们还必须明确:强调**保障价值对于宪法的重要意义,并不意味着**价值是绝对的。相反,“权利观念承认对权利的一定限制是允许的,但限制本身应受到严格限制。”[30]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在以下两方面是可以被接受的:一是平等的要求。即人人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为保证每个人都平等拥有权利而产生的限制是可以容忍。二是紧急状态的要求。国家在面临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瘟疫及严重的社会动乱如战争等紧急状态下,为防止因紧急状态的发生导致整个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全面失控,可依法对公民合法权利进行一定范围、一定限度的限制乃至剥夺。但这种限制或剥夺,其范围和程度必须事先严格限定,而且还应当有一个确定的底线。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以下公民权利是不得克减:人的生命权,不得施用酷刑,不得使用奴隶,不得仅仅因无力履行约定而被监禁,不得把追究溯及既往的行为定为犯罪,人格权受尊重,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不可侵犯,等。当然,还必须明确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受侵害时必要的救济手段和途径。[31]在这一底线之下,国家在紧急状态下对公民其他权利的限制与剥夺就是可以被接受的。 (三)廓清宪法的**价值,实现政治的**化与**的法律化。 1、代议制成为实现**的根本形式。 在十八世纪的英美世界,**是“表示由人民治理的政府”,即“它不只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政府……而且实际管理政府的权力也在人民手里。”[32]这种理解在当时被称为简单**或纯粹**制,也即后来所谓直接**。美国制宪时代的思想家们并不看好甚至反对**,其原因就在于,他们将**理解为直接**。[33]根据卢梭的教导,由于规模等难题,直接**是不可行的。[34]同时,当时的思想家们还存在另外一个担忧:多数决定原则可能导致“多数的暴政”。[35]古希腊时期雅典对苏格拉底的审判,法国大革命时期以“**”的名义对**的践踏与忽视,都是“多数的暴政”的显例。由于这样的原因,在美国宪法中通篇找不到“**”的字眼。但是,美国的宪法确实是对**的确认!不过,这种**即美国早期称为“共和”的代议制度,而非直接**。代议制度被认为是“用少数来取代多数”,最早来源于英国。十八世纪的英国人相信,在下院他们有自己的代表,他们已经为自己的自由建立起制度的保障。他们将“**制”(即代议制)一词与君主制和贵族制合在一起使用,都作为其混合政府或者平衡政体的一个核心部分。[36] 2、宪法对**的确认。 现代宪法理论认为,**是宪法产生的前提,宪法是对**的确认和保障,是**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37]各国宪法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确认了**: (1)对“人**权”原则的确认。“人**权”原则是**的精髓,[38]它已经成为各国宪法的通则。美国宪法序言写道:“我们合众国人民……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1958年法国宪法,第2条规定:国家的原则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第3条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第4条规定: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原则。”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20条规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一个**的社会合作的联邦国家”,“全部国家权力来自人民。”[39]我国1949年以后的几部宪法也都规定了这一原则。1982年宪法第2条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规定代议**的制度构成和程序。**在本质上是一套程序。程序对于**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一方面,宪法就是要通过严格的程序确保代表或议员不会偏离选举人的意志行使权力,使他们能始终代表人民的意志;另一方面,**是一种多数决策的过程,在决策前并不存在预设的实体结果,人们之所以接受这个结果仅仅是因为他们事先接受了形成这个决策的程序。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是程序决定了实体。在这方面,我国的宪法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一、宪法规范的内容重实体而轻程序。宪法对**的程序规定篇幅很少,残缺不全。[40]二、宪法中未确定正当程序原则。一般认为,现代西方立宪主义的核心是“正当过程”条款(the due process clause)。[41] (3)规定对代议**的制约和补救。从各国宪法来看,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创制、复决权。这实际上是承认一定条件下公民享有直接立法权,以克服或纠正立法机关在立法时不能有效地反映民意甚至违背民意的现象。二是规定全民公决。这是通过由全体公民投票来决定某一重大问题的制度,它通过公民以主权者的身份直接行使的决断权。三是规定对代表或议员的监督与罢免。我国宪法未规定公民享有创制、复决权,也未规定全民公决制度。对代表的监督与罢免的规定也还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3、**应当成为我国宪法现代化的重要价值目标。 当代西方学者对**制度极为推崇。美国弗朗西斯·福山甚至认为,自由**制度也许是“人类意识形态发展的终点”和“人类最后一种统治形式”,并因此构成“历史的终结”。[42]因为,自由**制度不存在根本性的内在矛盾,“所有真正的大问题都已经得到了解决”,于是“构成历史的最基本的原则和制度可能不再进步了”。[43]笔者对所谓“历史终结”抱有谨慎的疑虑,但仍然非常赞同福山的初步断言:至少在目前我们还“找不出比自由**理念更好的意识形态。”[44] **原本具有手段的意义,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但人们逐渐发现,**早已超越了其手段或技术的意义,而具有独立的价值——对**的程序保障在某种程度上比实体保障更为根本,**的实体保障最终通过程序保障来实现。**本身也成为宪法的价值诉求。 从**的价值出发,我国宪法现代化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化。政治是在共同体中并为共同体的利益而作出决策和将付诸实施的活动。[45]权力是政治的基本要素,政治的实质就是公共权力的获得和运用。因此,政治**化意味着,所有公共权力必须来源于人民的授予,所有公共权力的运行必须反映人民的意愿。 (2)**政治法律化。公共权力的获得和运行都必须有宪法和法律上的依据,或者都由宪法和法律进行规范。这要求宪法对公共权力的获得与运行要作出完备的规定。**可分为人治**即以人治方法实行的**和法治**即以法治方法实行的**。法治**的基本特征包括,用法律来集中和反映人民的意志,并按照“服从法律的就应当是法律的创造者”的精神与要求来制定法律;法律至上;国家权力受宪法和法律限制;已制定的法律得到严格实施。[46]法治**所蕴涵的正是**政治的法律化。 (3)建立以权力制约机制,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就我国目前而言,最关键、最紧迫的是,尽快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二、推进宪法的形式化 (一)形式合理性优先:宪政的法律之维 理性在启蒙运动以来被用以为价值之源和对现存事物批判的标准。启蒙运动的开展及其对宗教的猛烈批判,整个社会表现为一个世俗化的过程,即韦伯所说的“世界的祛魅”过程,这实质上就是一个世界走向理性化的过程。“理性化”是韦伯理论中的一个核心概念,他创造性地提出了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概念,并将其作为他对经济、法律、政治和行政管理等社会制度合理化发展的分析工具。在韦伯那里,形式合理性指的是可以准确计算的合理性。而实质合理性则指由伦理的、政治的、功利主义的、享乐主义的、等级的、平均主义的或者某些其他的要求来衡量的合理性。实质合理性从根本上不具有可精确计算的属性,因为用以判断实质合理与否的价值是无限多的,不仅仅有来自于政治上、伦理上和习俗上的各种各样的相互矛盾的理论、观念和原则,就是在那些信奉同一种政治和伦理学说的人们中间,也不大可能有两个人的价值标准在一切方面都完全一致。[47]

选题方向就是你打算写哪一方面,先报个大致方向,然后跟导师交流后再确定具体的题目。我也是这个专业的,握爪!你可以先想自己是想写偏理论的还是偏实践的:如果是偏理论:可以写一些思想家的重要思想,比如达尔的多元主义,比如韦伯的权威来源,熊彼特的精英民主等。当然你也可以介绍一些流派什么的,都可以如果是偏实践:可以写选举,政治宣传,信访,民主建设,行政改革等等我们老师都说本科生并不要求你写的东西有多创新或多有深度,只要用学过的专业知识把自己想要说明白的理论或事件说明白了就行。你大可翻翻自己以前学过的一些核心课程,那么多知识点,总有一个是能够有东西可写或是感兴趣的,选好后,可以跟导师商量合不合适,确定一下重点和具体的写作方向。把具体的题目定了之后,还可以请教导师有没有什么参考书之类的具体问题,然后就开始动笔吧。

与行政管理有关的课程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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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毕业论文题1、以行政角度审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些社会问题。2、浅谈人口与生态环境的关系。3、行政管理现代化评价系统初探。4、依法保护我国环境问题的几点探讨。5、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涵及其目标确定原则。6、浅谈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7、提升政府公共行政职能适应社会快速发展。8、关于社会发展中的行政道德问题的思考基层领导干部的素质要求之浅见。10、当前农村基础教育发展问题的几点探讨。11、谈我市党政机关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的思路对策。路对策

论文参考题目: 1、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2、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进一步扩大政治参与研究3、对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思考4、进一步完善现在选举制度研究5、村民自治研究6、进一步改革行政监督体制研究7、行政公开化研究8、行政信息化研究9、行政改革动力系统研究10、浅议如何改革我国公务员的监督系统11、对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探析12、浅议知识经济时代公务员能力与素质的提升途径13、试论国家公务员的激励机制14、对强化公务员勤政廉政建设的思考15、知识经济时代行政领导者创新能力的培养与开发 16、浅议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新思路17、加强财政工作廉政建设的对策19、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与防范措施20、对当前地方政府绩效评估的价值取向分析21、如何强化地方政府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制度创新22、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经济调控模式的转变23、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的思考24、试析行政权力与政府效能25、我国村级管理的现状及发展趋势26、西部大开发中小城镇建设的政府管理 27、WTO的透明度原则与我国行政公开制度改革28、电子政府建设的标准化参考模式初探29、政府信息化给政府管理带来的机遇、挑战及对策30、制约政府网络化建设的主要因素及对策

行政法与行政管理论文题目

论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依据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我国现行《宪法》第3l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是根本法,它巩固并确认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现在,宪法在行政区域划分中提出特别行政区,无疑说明允许特殊情况下可以有另一种制度的存在。这些制度包括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 特别行政区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理论。“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所谓一个国家,就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即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凡是属于我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地方行政区域,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都不能分割或分离出去,也不能变成任何独立的政治实体。所谓的两种制度,是指在我国一般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特别行政区可以继续保持资本主义制度。按照传统的理论和模式,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只能允许一种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存在和发展。实行“一国两制”后,突破了原有模式,形成了在一个国家里,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并存,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这是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在国家制度上的一大创新和发展,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 论宪法实施监督制度(这个好长啊!谁帮忙精简下。成大论文了都) 论宪法实施监督制度 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2)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履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监督机构不同,监督方式也相应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规范审查的方式。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可以自己主动审查,也可以应请求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内容。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方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方式相同,既是依请求的被动式审查,又是个案审查。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实行的是事前监督制;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没有统一的模式,有的实行事后监督制,有的实行事前监督制。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在宪法监督制度的设计上,我国既不像普通法系国家那样,由司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来行使宪法监督权。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项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同宪法不相抵触,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二是,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三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释进行监督。四是,对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批准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监督是通过备案审查的方式进行的。 备案。备案就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公布后的一定期限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存档备查。备案是对上述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监督的基础性工作。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审查。审查分为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两种。主动审查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同宪法相抵触进行审查,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分送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报送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反馈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然后由秘书局以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反馈给制定机关。另一种是被动审查。被动审查有两种启动机制,一种是由法定机关提出审查要求。立法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另一种是由法定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出审查建议。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后三个月内书面提出审查意见。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不相抵触的,可书面告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由办公厅负责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单位或个人。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程序与信访程序的适用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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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行政法的论文题目

很容易,能班忙写一下具体的内容分析还有列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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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腥的的活害怕黄昏果然这只能归咎于中课间谈天个笑;为么·中记的一么被她锁在门中的这个

只作为推荐:1、政府信息公开诉权滥用及其规制研究2、论行政性规范文件的司法审查论依法行政原则论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处罚程序问题研究听证制度研究信息公开制度研究给付行政中的法律问题探讨行政复议问题研究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研究国家赔偿责任理论问题研究我国国家赔偿法实施中的问题探讨国家公务员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以上这些不知道你有没有用,京都名师论文中心也有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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