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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遗产法律继承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7 01:35:01

数字遗产法律继承论文

7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网公示了一项由腾讯公司于2019年申请的专利,专利名为“数字资产凭证继承转移中的信息处理方法、和相关装置”。 据公告描述,该项专利提供了一种数字资产凭证继承转移中的信息处理方法和相关装置,用以实现对用户的数字资产凭证进行统一的维护,使得即使在用户生命周期结束时,相关的数字资产凭证仍然能自动安全转移到继承人。 如何为逝者留存在网络空间中的“遗物”找到安息之处,也是 社会 在数字化进程中需要探讨与解决的问题。据中国互联网中心统计显示,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用户逐渐向高年龄层人群延展,而人终有一死,死者在网络上留存数字资产的现象会愈发频繁,数字资产继承的问题也越来越紧迫。 据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曹伟介绍,当前我国尚未在法律层面对“数字资产”的给出明确的定义。《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表明,《民法典》在总体上是认可与保护数字资产的。 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对虚拟物品、应用账号等数字资产的性质也多有探讨。2009年7月,网游《热血传奇》玩家林奖忠因 游戏 装备消失诉盛大公司一案在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因证据不足,法院对原告认为盛大恶意删除装备的主张和返还装备的诉求不予支持。 但判决书中特别强调:“在互联网时代,网络 游戏 作为消遣 娱乐 工具,在带来精神愉悦的同时,还附带产生虚拟财产利益。我国《物权法》对此虽然没有规定,而网络虚拟物品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可与现实财产发生联系并具有交换价值,但依然不改网络 游戏 作为人们精神需求的核心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国内各互联网平台对于基于自身应用账户的归属权认定也存在争议。今年4月,腾讯将 游戏 交易平台DD373告上法庭,理由是DD373提供了腾讯旗下 游戏 《地下城与勇士》的账号和 游戏 币交易,损害了腾讯的利益。原告方律师提出,用户对数据、虚拟物品及账号不享有财产上的所有权,仅有使用权,且未经腾讯允许,玩家不得进行 游戏 账号、 游戏 币交易。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对此解释称,从技术角度看,网络账号的本质是对某个系统的访问权限,访问权限的背后是平台方软件、代码、服务器等一系列软硬件服务。因此,平台方有绝对的权利决定在何种情况下、谁可以访问自己的系统以及访问时长。“基于物权和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诸如用户账号的使用权属于平台的用户条款是合法的。”但夏海龙也指出,用户在网络平台发表的各类内容和取得的虚拟财产所有权不在此范畴内:“如果用户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用户对其在社交网络发布的文章、图片等内容享有知识产权,而付费类的网络账号也属于财产的一种,网络软件中诸如积分、虚拟财产等同样也具有财产属性。”本次腾讯获得的专利授权中,主要涉及的是账号持有人过世后遗留的数字资产,即数字遗产,目前学界对此应用较多的定义为“数字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以数字信息形式存储在一定载体或网络中的物品,例如Q币、个人相册、个人文档等。” 在普通网民的观念中,各类网络账户具有较强的个人属性,其往往也希望可以继承亲友的账户,或在离世后由亲友保留自己的账户。 但曹伟指出,即使在法理上我们接受账户持有人“拥有”其数字资产的结论,但与有体物不同,数字资产是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和账户持有人之间签订的服务协议所控制的。因此,数字资产的继承必然受到服务协议的影响。 正如前文提到的,各类社交软件用户协议中往往规定用户账号归属权属于平台,在有关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上,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都会在网络服务条款(Terms-of-Service Agreement,TOSA)中采取限制或禁止的态度。 即使是为数不多的允许数字遗产继承的情形下,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TOSA中大多会保留随时修改该协议内容的权利,因此,在用户死亡时其数字遗产能否继承仍然面临着极大的不确定性。 在国外,数字资产的继承问题也一直是 社会 探讨的重点议题。 2004年,美国一名父亲向雅虎公司申请获得在伊拉克战争中去世儿子的邮箱,但被雅虎以保持账户私密性为由拒绝,双方对簿公堂后,法院判决雅虎公司将邮箱上的文件刻录在光盘上交给这位父亲。该案也被称为美国数字遗产第一案。 2012年,一名德国女子在柏林某地铁站受列车碾压死亡,死者母亲要求Facebook使其能够查阅女儿在Facebook账户中的活动和通讯记录,但同样被Facebook以隐私保护为由拒绝。经过持续数年的艰难诉讼,2018年7月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账号持有者去世后,其生前使用的社交网络账号可以和书信一样作为遗产被亲属继承,这位母亲得以继承已故女儿的账号。 夏海龙认为,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互联网账号的性质更多属于一项人身属性较强、财产属性较弱的合同权利,因此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很难基于物权、继承相关法律规定直接要求平台向继承人交付账号密码。当前,网络用户死亡后其数字资产的处理主要有网络服务提供者控制和第三方托管两种模式,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处理数字资产中涉及原持有者本人及他人的隐私,继承者身份如何认定等问题,依然存在法律与技术上的障碍和风险。 2015年,Facebook推出“继承人”制度,用户可指定一名代管人,负责在自己去世后处理账号事宜。在今年的苹果WWDC21开发者大会上,iCloud正式升级为iCloud+,允许用户将自己数字资产转移给其他亲友。 值得注意的是,Facebook特别在“继承人”制度中强调,继承人不能删除或者修改当事人曾经发布的内容,也无法查看以前收到的私人信息,从而对其账号隐私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保护。 夏海龙认为,用户在网络平台上的发布的某些内容、社交关系等隐私可能也并不想对任何第三人公开,包括自己的直系亲属。“因此在用户过世后,平台方也无权擅自泄露、处分用户的这些信息,依然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在立法端,2014年美国联邦统一州法委员会曾针对数字资产的继承问题,出台了一部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示范法《统一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法》,该法对受托人访问死者的数字资产进行了默示授权——除非账户持有人在离世前独立于网络服务协议明确表明不允许他人访问数字资产,否则即可默认受托人获得访问死者数字账户和资产的“合法同意”。此时,受托人的法律地位等同于账户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拒绝受托人的访问请求。 但该法案在美国同样遭到相当多的质疑,在法案发布的第二年,美国民主和技术中心、消费者协会等组织联合发表了一封公开信,认为该法案存在忽视数字资产与实体资产的差异,容易导致隐私泄露等问题。 曹伟指出,继承权能否继承带有隐私性和人格性的数字资产,如何处理逝者的隐私、逝者关系网内他人的隐私权与继承权之间的冲突等问题充满争议,即使假设个人信息可以被继承,平台的保密义务同样难以界定。 他认为,本次腾讯申请获得的专利或许能解决国内相关问题的一种尝试,但无论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协议控制模式还是第三方的托管模式,其主要体现的都是一种市场的自发安排。虽然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应予肯定,但在数字资产这一初始权利配置仍然不明的背景下,一概由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TOSA来确定数字资产的转让、继承规则,显然不合理。 “换言之,我们不能将监管数字资产转移的问题完全留给市场。” 更多内容请下载21 财经 APP

来做个选择题吧: 假如有一天你死了,你会让人继承你的数字遗产,还是一键清空全部数据? 近日,苹果正式启动 “数字遗产计划”,再次把这一话题送上了风口浪尖: 假如你用的是苹果手机,又恰好将系统更新到了版本,你就会看到一个全新的功能——“遗产联系人”。 在这里,你可以指定5个人成为你的“遗产联系人”,并在设置完毕后向他们发送短信: “小黑,我已将你添加为我的遗产联系人。在我去世后,你可以访问我账户中的数据。我已和你共享访问密钥,它会自动存储在你的 ‘账户’设置中。我若不在了,你可以使用此密钥访问我的 iCloud 数据。” 正如这条短信所说,在你去世后,他们只要出示你的死亡证明和访问密钥,便可以查看你手机里的iCloud数据,包括照片、视频、备忘录、文稿、个人信息等。 那么问题来了:你会设置吗? 恭喜你, 死后再“社死”一回 当我告诉妈妈“苹果推出了数字遗产计划”时,她表示还得花时间想想让谁来继承,而我不是她的第一人选—— 可见,对一个分配者来说,数字遗产不仅有死后泄露隐私的风险,还可能在生前加剧家庭的分崩离析。 开个玩笑。不过,一个流行多年的互联网段子,或许可以概括大部分人对数字遗产的态度: “如果有一天我出了车祸,走在马路上不幸被车撞飞,我也一定要在空中先清除手机里的聊天记录,才能放心地昏倒在地上。 毕竟古话说得好,‘粉身碎骨浑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 其实,数字遗产并不是什么新鲜的话题。 早在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便在《保存数字遗产宪章》中提出:数字遗产是特有的人类知识及表达方式,它包括文化、教育、科学、管理信息、技术、法律、医学以及其他以数字形式生成的信息。 通俗地说,我们可以把数字遗产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财产类”遗产,那些肉眼可见“很值钱”的东西。 比如你的支付宝余额、王者荣耀的绝版皮肤、有效期还剩一周的网X云会员、NFT虚拟艺术品;除此之外,创作者们的数字专辑、摄影作品、设计图、个人专利等“虚拟资产”,也可归入这一分类中。 一类是“精神类”遗产,大部分卖不了钱,却对当事人有特殊的意义。比如你的各大平台账号(微信、QQ、微博、豆瓣、虎扑),以及这些账号里的聊天记录、个人日记、浏览 历史 等。 显而易见,人类最想销毁的数字遗产,是后者。 不少人表示,比起“遗产联系人”,人们更需要的是“一键清空”功能—— 在你死后,一旦有人试图访问你的手机内容,系统就会自动格式化手机,一键清空你在互联网留下的所有痕迹。 社交软件Snapchat的“阅后即焚”功能,就是吃准了注重个人隐私的社交需求,才在社交网络中风靡一时;大热日剧《人生删除事务所》中,主角团也为死者们提供着相似的服务: 作为一个将死之人,你可以委托人生删除事务所的工作人员,让他们在你死后,删除/保留你在手机、电脑等设备上的数据——事实上,日本确实有公司提供过此类服务。 至于为什么人们执意要清除数字遗产,人生删除事务所给出了一个答案: 社会 总是期望每个人都只有一个人格,表里如一。但实际上,每个人都有不如意的时刻,也有不为人知的秘密。而这些难以启齿、不便分享的事情,往往都被隐藏在电子设备里—— 在公众面前闪闪发光的优质偶像,翻开他们的聊天记录,或许也能找到偷税漏税、出轨嫖娼的证据; 朋友圈里的你,可能是个热爱生活、积极向上的人,微博小号中的你,却可能每天都在吐槽领导、释放戾气。 可想而知,没有什么事情,能比死后暴露隐私更“社死”了。 要知道,这类人最想瞒住的一批人,往往就是身边的人(朋友、亲人);而这一批人,偏偏又最有可能成为他们的遗产继承人。 换作是你,你会愿意让他们继承你的数字遗产吗? 支持数字遗产的人, 都在想些什么? 一个事实是,尽管还存在诸多争议,但不少人已经对数字遗产持开放态度: 早在2012年,南都周刊的一项调查结果就显示:有的人希望自己的亲人能够继承自己的数字遗产。 而2021年发布的《中华遗嘱库白皮书》显示,越来越多人将微信、QQ、 游戏 账号等条目列入遗嘱,有的90后希望自己的数字遗产能被继承。 为什么有这么多人“支持”继承数字遗产? 我们不妨从几个经典案例说起。 2004年,美国男子艾斯沃斯在伊拉克执行任务时不幸身亡,他的父母希望能进入儿子的雅虎邮箱,以保留与儿子相关的回忆。 因为被雅虎公司拒绝,他们将后者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的判决为:不提供密码,但会将邮件内容刻录在一张光盘上,送给当事人的父母; 2011年,中国辽宁的王女士,因为丈夫在一场车祸中不幸丧生,希望腾讯能提供丈夫的QQ密码,以从中获取与两人相关的信件和照片留念。 但腾讯方的回应是,要拿到密码,只能通过“找回被盗号码”的方式进行操作。 从这两个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数字遗产存在的必要性和争议性: 对艾斯沃斯的父母和王女士来说,逝者留下的数字遗产,为他们提供了追思的渠道:不论是亲人的合照,还是往来邮件,都可以成为后人的一种寄托—— 现在很多人的朋友圈都是仅三天可见,试想一下,一旦你死了,亲人哪怕想从朋友圈中寻找回忆,也将成为一种奢望; 另一个关键问题在于,互联网企业每年光是储存用户信息,都需要花费极大的运营成本,所以如果一个社交账户长期处于无人使用的状态,就会面临被注销的结局。 因此,大部分人对数字遗产的争取,并不是为了窥探他人的隐私,而是为了保留亲人在这世上留下的最后一点痕迹。 但数字遗产,也不是这么一两句话就能让人继承的。 如果仔细阅读过各大平台的用户条款,你就会发现,用户实际上拥有的,是社交软件的使用权,而所有权在公司手上。 “未经我司许可,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账号”——能不能让人继承你的数字遗产,你说了不算; 与此同时,你应该也留意到,各大平台都与用户签订了“隐私保护”条款。 因此,平台是有法律责任和义务保障用户个人隐私的,而一旦允许他人继承数字遗产,就意味着平台将用户隐私交给他人,首先就违背了通信秘密保护原则—— 同时,这也意味着平台需要负责审核继承人的真实身份、明确他们可使用的遗产范围,这不仅要消耗大量的技术与人工成本,还得承担审查过失可能导致的民事损害赔偿风险。 因此,这也让数字遗产的发展之路“阻碍重重”。 2018年的Facebook一案,则将数字遗产这一话题再次推向高潮: 2012年,德国的一位未成年少女在地铁站不幸身亡,但根据仅有的现场监控和目击者证词,警方查不出具体的事故原因。 于是,女孩的父母希望能登录女儿的Facebook账户,看看上面有没有什么线索,但Facebook以保护个人隐私为由,拒绝提供相关内容。 于是女孩的父母起诉了Facebook,此案经过三审三判,终于在2018年有了结局: 根据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Facebook需要向女孩的父母提供相关信息。 其中讨论到了一个很有意思的点: 让死者的亲人继承数字遗产,会不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换句话说,张三跟你一起吐槽过父母,结果在你死后,这些聊天记录到了你父母手上,那谁来保障张三的隐私权? 在此案中,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让亲人继承数字遗产,并不违背他人的相关权益。因为在互联网中,人们发出信息的那一刻,就应该意识到有暴露风险—— 张三发给你的聊天记录,本来就可能被你截图转发给另一个人,也可能刚好被其他在现场的人看见。 而Facebook一案的最大意义在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做出的最终判决,在某种程度上,第一次对数字遗产被继承的合理性、合法性做出了肯定,具有开拓性的 历史 意义。 数字遗产怎么分, 也不是你说了算 如果我今天想立个遗嘱,分配自己的数字遗产,需要经历几个步骤? 2021年10月,B站up主@当下频道 前往中华遗嘱库,亲身体验数字遗产遗嘱的相关办理流程—— 结果,视频中的小姐姐前后一共花了2个月的时间、花费了4位数的费用,才完成了数字遗产的“分配”工作。 一个事实是:分配数字遗产,不只是留下账号密码这么简单—— 由于相关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对于数字遗产的使用范围和继承方式,每个社交软件都有各自不同的规定。 因此,如果你直接在遗嘱上写下“我宣布由XXX继承我的B站账号”,这样的一段话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在确立遗嘱之前,你还得先向各大社交平台咨询他们的相关细则: 比如,微信到现在还是没有继承账号这一说,亲属只是可以通过出示死亡证明等相关文件,转移逝者在账号中剩余的金钱财产; 而Facebook最新公布的规则是,人们可以指定一位信任的人,在死后继承自己的账号,而“继承人”可以修改封面图片、通过好友申请等。 另一方面,你还得确定立下遗嘱的数字遗产真的属于自己,不然容易闹出大乌龙。 2010年轰动一时的“屠龙刀”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男子陆某沉迷网络 游戏 ,并且拥有顶级装备“屠龙刀”,价值5万元。后来他因车祸不幸身亡,妻子李某在继承他的数字遗产时,却意外遭到了第三个人的抗议—— 原来,陆某在 游戏 里还有一个“妻子”杨某。“屠龙刀”是他与杨某在完美配合下获得的装备,也由此引发质疑:“虚拟财产,不就该由虚拟亲属继承吗?” 最终,法院判决两位女子各继承“屠龙刀”50%的份额。 总之,数字遗产还存在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不过,在未来,数字遗产的分配,还有很多新的可能: 英国牛津大学教授维克托·迈尔-舍恩博格曾提出,未来的数字遗产,可以设立一个具有“失效时间”的继承机制: 按理说,日记会泛黄、墨迹会消失,“我们也应该建立一个渐变的遗忘机制,允许信息随着时间逐渐‘分解’或‘锈蚀’”。 另一个有趣的做法是,就像捐献眼角膜一样,你也可以选择在死后捐献自己的数字遗产—— 美国的互联网档案馆、新加坡的国家图书馆,早已开始将有价值的网页、多媒体文件收入馆中,人们可以捐出自己的数字遗产,为 社会 学等领域的研究做出贡献。(前提是有价值) 数字遗产,还有可能让你得到“永生”:2019年,中国国家博物馆与新浪微博宣布,将收录所有微博内容作为数字记忆和数字遗产进行保存。 当时就有人表示想到了英剧《黑镜》中的情节:如果储存的信息足够丰富,利用这些数字遗产,我们说不定能还原一个和死者一样的机器人出来。 所以,回到开头的问题:你会怎么处置自己的数字遗产? 参考资料 [1] 德国数字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查雁翎 [2] 我国数字遗产继承问题研究︱崔灿 [3] 谁动了我的数字遗产︱沈玎 [4] 你会删除你的数字遗产吗?︱孙晨曦

关于财产继承的论文题目

夫妻财产制度与物权制度的冲突与解决同性婚姻的合法性配偶身份权的行使与界限 多看看一些学术专著,也许就能找到你所兴趣的论文方向。

这个案例好熟悉呀 好像在自考的婚姻家庭法上看到过 你也是考自考的吗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浅析

《试论遗嘱在继承中的地位》纵横法律网 刘传仓律师

有关继承法的论文题目

刑法:1:论正当防卫的限度 2:论防卫过当的构成及其刑事责任侵权行为法:1:论精神损害赔偿 2:论侵害人身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3:论侵害人身权的归责原则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浅析

如果要自己写,百度用资料

浅议我国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汝南县人民法院 叶海宽 发布时间:2007-10-18 15:17:21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内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部法律,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我国尚无成文民法典 ,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将民法的概念表述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中外学界争议的焦点,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者多认为婚姻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一个法律部门;但是在整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婚姻家庭关系始终是民法调整范围的一部分。要科学地给出这个争论的答案,笔者认为,首先要全面地认识婚姻法与民法之间的区别、联系以及社会法治发展的要求。在国外的立法中,大多数国家都将婚姻家庭法列入民法的范围,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第一,意思自治在婚姻法与民法中体现的程度不同。意思自治是一般民事法律中通行的原则,民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调整民事财产与人身关系,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可以凭当事人自己意志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受自己意志影响很大。但是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原则要受到很大的限制,婚姻法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大多已经在法律中事先规定,只有诸如婚姻关系的确立及终结等少数内容允许当事人凭自己意志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当事人在凭自己意志产生、变更或消灭此类法律关系时一般又不允许当事人设定期限与条件以及变更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体现的程度较一般民事法律低得多。第二,伦理道德规范在婚姻法与民法中的作用与地位不同。虽然民法与婚姻法都极力强调维护公序良俗,但是在一般民法中基本上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伦理道德,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凭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官个人的自由裁量来选择适用,而在我国婚姻法中则明确地将大量的伦理道德规范直接规定于婚姻法法律条文之中,如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这在包括民法在内的其他法律之中是很少见的。除此之外,婚姻法许多条文直接体现了伦理道德的要求,这一切都显示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是明显的伦理法。第三,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侧重点不同。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对象都有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是在民法中以调整财产关系为主,其中调整的人身关系大多因财产关系衍生而来。而婚姻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以财产内容为主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财产内容,但它是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这种财产关系只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后果。其他一般民事法律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却是亲属共同生活、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一般都是无偿的。可见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更具有身份法的特征。第四,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趋势不同。婚姻法与民法都属于私法的范畴,随着国际间民事交往的深入以及国际化趋势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但是大都是涉及一般民事财产关系的,在婚姻法方面很难出现国际统一的实体私法规范,因为婚姻家庭法更多地是受本土地理、民族、宗教、伦理与传统的影响与制约。因此,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是不同的,婚姻法基本上还是以本土化为其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征。也正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婚姻法相对与一般民事法律更具有稳定性。尽管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多的区别,但是他们之间的联系又是绝对不能轻视的:第一,民法的一般原理、原则大都适用于婚姻法。虽然婚姻法与民法有很大区别,但是他们调整的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及身份关系,民法经历了长久的发展过程总结了一系列相对完备的基本原理与原则,由于调整对象的相似性,诸如平等、自愿等最基本的原理与原则也大多一样适用于婚姻法。这是婚姻法与民法相同相容的基础。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等规定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也同样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依据与适用作用。第二,从法律发展的趋势上看,婚姻法也会向民法继续靠拢。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经济关系越来越成为法律调整的中心,身份关系在法律调整中被逐渐弱化,婚姻法在调整内容上也由以前的单纯侧重调整身份关系转为兼顾调整财产关系,因此婚姻法必然会因内容的发展变化而逐渐向民法靠拢。第三,从调整方式上来讲,婚姻法必须借助于民法的调整方式。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必须以行为为调整对象,而婚姻法是相对典型的身份法,以调整身份关系为主,而身份关系很难被直接地调整,婚姻法现在在调整方式的立法上并不发达,所以婚姻法要想真正有效地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必须借助调整方式立法发达的民法。此外,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诸如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等规定是专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而制定的。第四,从法律部门之间的内容平衡来看,婚姻法如果独立为一个法律部门的话,以其现有的法律规范很难与其他法律部门平衡;而婚姻法若不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唯有与民法更为接近,才能够与其他的民事法律共同构成完整的私法部门。顺应我国民法典紧锣密鼓准备出台的现实需要,服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我们必须重新认识婚姻法从属于民法的法律体系地位,准确把握其民事特别法的定位,在未来的婚姻立法工作中,指导对现行婚姻法的修改与完善,使我国婚姻法更好地发挥维护家庭和睦,保障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综上所述,尽管我国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是这些差别只能用婚姻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及民法具有一定的包容性这两点理由来解释。在我国,婚姻法无论从自身的现实发展情况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都不能独立于民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婚姻法无论在现在还是从将来来看都必须包容于民法之中。

继承法方面的论文题目

离婚时的损害赔偿,道德上的东西比较多

《试论遗嘱在继承中的地位》纵横法律网 刘传仓律师

提供一些法律专科毕业论文的题目,供参考。 1、浅谈现行《收养法》的缺陷与完善 2、论代位继承 3、论无效婚姻 4、家庭暴力的现状与对策 5、论行政赔偿的追偿制度 6、论行政处罚中的若问题 7、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8、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9、论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10、关于单位犯罪的若问题 11、试论自首和立功制度的把握与适用 12、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13、关于共同犯罪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14、论上诉不加刑 15、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6、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18、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问题 19、国有资产流失及其法律对策 20、试述国有独资公司性质、特点及适用范围 21、论律师辩护工作的任务和主要业务 22、论民事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与归责的基本原则 23、浅析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 24、论非法收集的证据的效力 25、动产抵押若问题研究 26、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27、完善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若思考 28、民事证据规则的新突破 29、债的抵销之处理 30、产品责任的民事责任性质剖析 31、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及撤销之诉的当事人 32、试论我国新《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问题 33、融资租赁与借款合同之比较研究 34、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 35、论未成年人的作证能力

债与合同法:1: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2:论债权人的撤销权这两个比较好写,债权的东西资料好找

文化遗产数字化研究论文

世界文化遗产论文 以世界文化遗产——武当山为研究对象,对其特色旅游资源的构成及特点进行了分析,利于今后本地旅游资 源的进一步开发利用和保护。 关键词 武当山 世界文化遗产 特色旅游资源道教 1 引言旅游资源是—个国家或地区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条件,但旅游业要想获得更大发展,往往还取决于当地旅游资源的特色。 特色旅游资源是产生旅游吸引力的核心要素,也是旅游业获得发展的重要保证。 武当山位于湖北省十堰市,是我国著名的道教名山,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1994年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目录。 武当山历史悠久,文化源远流长,旅游资源丰富,武当山旅游资源开发是湖北省和十堰地区旅游业发展的重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迄今为止,海内外学者已从多角度对武当山进行过研究:如王光德、杨立志(1993)对武当道教渊源及发展的研究;刘守华(1991,2001)、李征康(2001,2003)对武当民俗文化的研究;曹本治(1993)、蒲卓强(1993,2001)对武当道教音乐的研究;及其他一些学者对武当建筑、历史等方面进行的专题性研究。 从特色旅游资源角度进行的研究尚不多见,冀群风(2001)、廖兆光(2002)在对武当山旅游发展研究,李程(2002)对武当山人文旅游资源的分析中有所涉及。 特色旅游资源是指在自然界、人类社会中,凡垄断性、典型性、特异性、区域性等特征突出,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的各种因素和事物。 本文依据上述特性,尝试对武当山特色旅游资源进行分析和归纳。 2 独树一帜的道教文化——武当山最重要的特色旅游资源 2.1武当山道教——中国道教史上浓墨重彩的一页 道教是我国土生土长的宗教,“中国的根柢全在道教”(鲁迅,1918),它在中国文明史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武当山道教是中国道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得到历代统治者的捧持和推崇,明朝时达到鼎盛:先后被皇帝封为“大岳”(明成祖),“治世玄岳”(明世宗),使其地位高于五岳,被尊为“四大名山皆拱揖,五方仙岳共朝宗”的“五岳之冠”,“雄镇打岳而祀超百代”。 武当山成为专为朝廷祈福禳灾的“皇室家庙”、“天下第一山”(北宋米芾),在道教领域中取得了独尊的地位,成为全国最大的道场和全国的道教活动中心,影响深远,在中国道教史上写下了辉煌的篇章。 武当山道教建筑——中国古代建筑史的奇迹 武当山道教建筑群,是中国现存规模最大、等级最高、保存最为完好的道教古建筑群,是武当山世界文化遗产的核心,特色突出; 规模宏伟,工程浩大。 明朝 *** “南修武当,北修故宫”大兴土木,先后动用了30万工匠,历时12年来修建武当宫观,建成9宫,9观,36庵堂、73岩庙的大规模的道教建筑群,成为皇室利用宗教思想统治的 重要场所。 经过后来的不断扩展,武当山共达到2万多间庙宇,总占地面积160万平方米,超过故宫一倍以上。 形成“五里一庵十里宫,丹墙翠瓦望玲珑”的宏伟场面。 选址独特,布局巧妙。 武当山建筑选址融合“阴阳典术”的道家思想、中国古代“风水术”及真武帝修仙的神话,并严格按照政权和神权相结合的意图营建。 布局方面,武当山整个建筑群依山就势,处处结 合自然环境,巧妙利用峰峦岩涧和奇峭幽壑,建设时最大限度地保留了山体的原始风貌。 武当建筑群的中心位于天柱峰顶的金殿,处于全山各悬崖绝壁的八大宫为主体,众多的庵堂神祠自成体系分布在主体建筑的周围,庞大建筑群与群山和谐地融为一体,完美地体现了“天人合一”的道教理念。 总体规划严密,建筑技艺高超,工艺精湛。 规模宏大的武当建筑群采取了皇家建筑法式,统一设计布局,其总体规划十分严密,在建筑技艺和建筑美学上均达到了很高的成就,体现出我国古代科技的伟大成就。 这里有中国现存最大的铜铸鎏金大殿——“金殿”,被喻为“中国古代建筑和铸造工艺中的一颗明珠”,其焊接和铸造技术已达相当高的水平,此外如“九曲黄河墙”,“一柱十二梁”,“转身殿”等也都 体现出古代建筑技艺的高超,是我国宝贵的文化遗产。 武当道教建筑被喻为“补秦皇汉武之遗,历朝罕见,张金阙琳宫之胜,亦环宇所无”(见明代张开东《大岳赋并序》)。 1982年国务院公布武当山为全国重点风景名胜区,称武当山古建筑”工程浩大,工艺精湛,成功地体现了“仙山琼阁"的意境,犹如我国古建筑成就的展览”。 名扬四海、自成一派的武当武术 武当武术是中国武术中最重要流派之一,由武当山著名的道士张三丰创建,素有“北崇少林,南尊武当”的说法。 武当武术自成一派,被称为“内家拳派”,它以养身练功、防身保健为宗旨,是以柔克刚, 以静制动,后发制人的“内家功”。 武当武术深受道教思想影响,提倡心性修养、武德修养,注重内涵与修身养性。 武当功夫是中华民族文化的一份宝贵的遗产,在国际上也颇有影响,如今武当拳、太极拳、太极剑已是闻名天下,深受民众的喜爱。 仙乐神韵——武当道教音乐 武当道教音乐又称武当道乐,是中国道教音乐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乐是道士们念经和进行法事活动时表演的,由于历史及所处地域等原因,武当道乐内涵极为丰富:虽属地方道乐,但却有着宫廷音乐的庄严典雅;一方面难袭了远古巫观乐舞传统及先秦的民俗祭神音乐,另一方面又吸纳了大量地方民间音乐元素;除本地外,周边地域的音乐也对其产生着影响,如“秦音楚声”、“秦腔豫调”、“楚韵汉凋”; 既有长期历史传承又在发展中不断创新的道乐,最终形成南北交融,以道为主,同时兼有佛乐和儒乐旋律的道教音乐,被称为武当仙乐神韵,武当韵,悦耳动听,它是武当山宗教文化遗产中极富特色的一部分。 3优美的自然风光——武当山不容忽视的特色旅游资源 武当山虽以“文化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目录,但与其人文资源相比,武当山的自然景观也毫不逊色。 自古以来武当山优美的自然风光就一直吸引着无数的道教修练者、帝王将相、文人墨客和隐士们。 明代地理学家徐霞客盛赞武当山“山峦清秀、风景幽奇”,认为“玄岳出五岳上”,这里还有着“顶镇乾坤举世无双胜境,峰凌霄汉天下第一仙山”的美喻。 最著名的自然景观为“七十二峰朝大顶,二十四涧水长流”,海拨高1612米的主峰天柱峰,如擎天一柱,拔地冲霄,周围有七十二峰拱立,二十四涧环流,形成天柱峰如一座巨大的神龟,座落在群山之颠,其余诸峰均俯身颔首朝向主峰的“万山来朝”奇观。 联合国赴武当山专家考察组官员们也盛赞武当山美丽的自然风貌,武当山自然景观有“72峰、36岩、24涧、11洞、3潭、9泉、10石、9台”等之称,均各具特色,风光优美。 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武当山珍贵的特色旅游资源 武当山地区历史悠久,蕴藏着丰富的史前文物。 从目前巳出土恐龙蛋化石、海洋上脊椎动物化石、古猿颅骨化石、猿人牙齿化石看,这里曾是人类祖先的栖息地之一,中国文明的重要发源地。 武当山地区曾是楚国早年国都所在地,秦汉以来历朝历代均有建制及发展,悠久的历史为本地遗留下了大量珍贵的文化遗存,道教文物最为丰富,有我国道教文物宝库之誉。 5丰富的药用植物资源——武当山极具开发价值的特色旅游资源 武当山植物资源十分丰富,特别是中药材,是我国现存野生药材最集中的区域之一,初步确定武当山现有野生药材617种。 早在魏晋南北朝即有隐士在此采药修炼,唐宋以后更是络绎不绝。 明代著名医学家李时珍,长期在武当采药,据统计《本草纲目》中有400余种药材取自武当山。 俗话说“十道九医”,道教素有重视医药学研究的传统,结合其博大精深的道教养生文化,与现代旅游开发的健康理念正相一致,药用植物资源无疑是武当山极具开发价值的特色旅游资源。 6多彩的民俗文化——武当山极具开发潜力的特色旅游资源 武当山地区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为本地留下了丰富的民俗文化资源,其中以道教气息浓郁的民俗文化为特征:如武当信仰民俗、大法会、罗天大醮、进香、斋膳禁忌等习俗;如三月三、九月九等与道教信仰密切相关的游艺节日民俗。 这里还留存着许多历代高道、帝王将相、社会名人等与武当山的传说故事,如著名的“铁杵磨针”、“太子读书”等,以及大量描绘武当山的诗词、歌、赋、游记、小说等文学资源。 此外,由于历史的原因,如历代朝廷的扶持及明代大修武当等事件,均直接导致部分宫廷民俗文化与来自全国不同源流的民俗文化同聚于武当,与本地民俗文化碰撞、相融,加之此地处于秦楚交界的“朝秦 暮楚”之地,黄河文化与长江文化的交汇处,历史文化渊流巳呈多元化,所以武当民俗文化还表现出来源广泛、南北相融、多姿多彩的显著特点。 7 结论 特色是旅游业的生命,特色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得以发展的基础,是旅游开发的重要依据。 世界文化遗产地武当山的特色旅游资源内涵丰富,特异性突出,除却传统的道教文化资源外,本地的自然风光、民俗文化等旅游资源特色也十分鲜明,极具开发价值。 对武当山特色旅游资源的认识,对今后本地旅游资源的进一步合理开发利用和旅游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只有充分认识武当山旅游资源的特色及内涵,才能更好地在进—步的旅游开发中挖掘特色,发挥特色,使其更好地为旅游业服务,也才能在旅游资源保护中做到针对性强、有实效的保护。

数字化技术对民间艺术保护的风险问题论文

摘要 :在规范性保护、系统性保护、原生态保护、整体性保护以及创新型保护原则的指导下,民间艺术可以采用如数字地图、数字摄影、数字视频、数字音频、数字全景、数字动画以及触觉媒体、虚拟现实等数字化技术加以保护,通过这些方式,有效的避免了在民间艺术保护过程中相关的技术、文化、知识产权以及成本等风险。通过数字化技术,民间艺术摆脱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最大程度的得到展示、利用和共享,也就是说民间艺术的数字化保护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应用平台在公众传播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关键词 :数字化技术;民间艺术保护;风险问题

民间艺术数字化技术保护是一个全新话题,也是一个涉及范围广涵盖面宽的综合性工程。数字化技术为民间传统艺术的保护和传播提供了技术手段,同时改变了文化遗产传统的保护方式,但是应该看到,数字化技术虽能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却也可能在保护文化遗产的过程中的技术和传播层面弱化、扭曲甚至抹杀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性。如何预防民间艺术数字化进中的风险,是民间艺术数字化保护中的新问题。

一、数字化保护过程中的技术风险

1.信息采集、处理和储存过程中隐含的风险

民间艺术的数字化涉及信息的采集、处理和储存,这其中包含采集设备的选择、数据处理方式、储存格式和数据库技术。但是截止到目前,并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数据加工规范或标准,无论在民间艺术普查阶段还是在名录项目申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数据资料保存很好,但标示和描述很差,以至于使潜在的用户无法了解发现它们;由于没有将与民间艺术相关的信息进行很好的链接绑定,导致人们存取资源时而资源本身却不能被人们理解,或者不可靠;往往由于数据确认和数据处理软件的独立性,造成数据的实用性降低的结果;数据库中数据集可以被保留,但由于各自采用不同的数据库技术,使得他人无法理解其结和规则,数据不能够被存取;也有一些采用了口令保护、加密、安全设备等措施的数据但在不适用时也会导致资料的不可使用。民间艺术分布在各地,如果各地都以不同的方式、规格和技术进行数据加工,就很难达到民间艺术的最终目的——保护、传承以及资源的整合、共享。

2.数据库技术采用不当隐含的风险

中央管理系统是民间艺术数字化技术保护的核心,通常都离不开后据库台数的支持。我国的目前常用的管理系统后台软件都是一些商业软件。而这些商业软件除了价格高,还会随着新版本的升级重新造成使用者被动学习的负担,用户对软件的内部结构是不了解的。况且,生产软件及公司都有其生命周期,这对于我们民间艺术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延续,可以不值一提。一旦我们依赖的软件和技术停止开发或公司倒闭,那么我们前期开发的系统只能停止使用,造成浪费。并且可能导致对数字技术分离。

二、数字化保护过程中的文化风险

1.人文把握不当隐含的.风险

随着数字技术的深入,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问题也一一凸显。数字技术虽然是目前最有效的保护手段,但其技术弊端也不可避免地损害了文化传承。它容易形成一种新的话语霸权,在记录保护文化的同时,可能会抹杀某些历史文化传承,将过多的现代化的东西植入其中,让本来应该尽量原生态的保护,掺杂了太多的技术人为因素,使得文化保护不再纯粹,而成为一种带有所谓“创造性”的保护,这需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2.引进别国技术隐含的风险

近年来,我国在民间艺术的数字化保护上成果显著,但与国外相比,我们的民间传统艺术数字化过程中还存在许多欠缺和不足。目前由于我们信息资源的发展方面仍然很弱,导致技术信息的输入多于技术信息的流出。而由于技术水平上的差距,让我们在民间艺术的保护中往往受制于人,引进的软件技术同时也存在泄露文化核心内容的风险,所以在民间艺术使用数字技术保护方面所隐含的风险也要严加防范。

三、数字化保护中的知识产权风险

民间艺术是我们的宝贵财富,是我们国家和民族的发展过程和精神财富。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民间艺术正面临着消亡的危险;而其蕴含的文化、商业价值却慢慢显现出来,而民间艺术的权属纠纷等问题也逐渐凸显。而我国在民间艺术保护的司法领域却相对滞后,从而造成民间艺术的法律保护和怎样能促其繁荣发展等问题日渐重要。民间艺术数字化技术的合理使用其过程面临最多的就是信息的采集和集中,这需要通过相关的文化管理等部门或着是传承人的允许后才能对民间艺术等工艺信息进行全方位细致的分类、收集。而采集后所形成的数字化信息艺术,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合理使用”的,如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公共机构在对传统艺术作品的选用、陈列、保存等方面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是不必征得许可的。民间艺术数字化资料的检索问题。民间艺术文化的数字化保护目的之一是建立馆藏资源数据库,可以以多种形式进行保护,如博物馆或其他公共社会机构的形式,其保护目的主要是为了能更好地保护好我们的民间艺术资源,能让更多的人们以及我们的后人进行了解和观赏以及应用。为了更好的方便检索馆藏资源数据库,必须对庞大的数据库信息资源进行有效的分类与归档,建立数子化检索系统,这样才便于人们对所需资源的检索与查找,从而提高使用效率。对数据库资源的开发与建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还需要投入大量的经费用于后期的维护,应该享有著作权,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我们在对民间艺术原数据信息进行检索,查阅和复制时就应征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四、数字化技术保护的成本风险

随着对民间艺术数字化技术保护的过程中,投入的财力成本也会随着设备的软件和硬件的更新换代,以及对图像的质量要求的提高而加大。为了有更好的直观效果而使用视频模式扩大存储容量也会造成成本越来越高,资源消耗加大,费用提高等情况。而这些都是在民间艺术数字化技术保护过程中不得不重视的问题。同时数字化数据库的后期资源维护也需要投入人物和财力,为了更好的对数据库信息的使用满足人们的需求,必须对民间艺术数字化技术保护的投入产出进行有效的规划与论证。控制不必要的浪费和投入,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对民间艺术数字化信息的对象和传播方式进行选择,避免造成成本过高或垃圾数据堆积等情况。

参考文献:

[1]周全明,耿国华.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技术及应用.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2]张耕.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李欣.数字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路向.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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