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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拔罐疗法的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7 02:11:15

中医拔罐疗法的论文

随着针灸在全世界的广泛应用,神经科学的研究结果对部分针灸疗效机制科学意义上的肯定,逐渐形成了西方针灸的概念。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中医针灸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中医针灸毕业论文 范文 一:针灸治疗HZ止痛效应分析

带状疱疹(Herpes Zoster,简称HZ)是由水痘-带状疱疹病毒侵犯神经节及皮肤,沿周围神经分布的群集疱疹及神经痛为特征的一种病毒性皮肤病,其特点是侵害单侧一个或多个皮区,多表现为躯干的环状或条形损害。笔者采用中心随机对照研究 方法 ,运用不同针灸方法治疗急性期带状疱疹患者,观察不同针灸方法的止痛效应,并分析患者满意度与止痛效应的关系,结果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研究对象

病例来源于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市中医医院、广东省第二中医院,为2007年4月—2009年10月针灸科、皮肤科住院或门诊患者。将101例带状疱疹急性期患者,采用中心随机的方法,分配至A组(电针组)30例、B组(铺棉灸组)23例、C组(火针组)25例、D组(叩刺拔罐组)23例。剔除5例误纳病例及2例脱落病例,结果最后符合方案A组27例、B组23例、C组24例、D组20例,共94例。其中男54例(),女40例();年龄最小20岁,最大70岁,平均(±)岁。4组患者的性别、年龄、身高、体重、生命体征情况,经统计计算,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而且两组患者不适至初诊时间、疱疹情况,经统计计算,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组间具有可比性。

试验标准

(1)诊断标准:中医诊断标准:参照《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1]中蛇串疮诊断标准。西医诊断标准:参照《Cecil Textbook of Medicine》[2]中带状疱疹的诊断标准。(2)纳入标准①年龄18~70岁;②出现疱疹1~7天内,未经过抗病毒和止痛治疗者;③签署知情同意书,同意接受本课题组各种治疗方法、服从课题组安排者。(3)排除标准①属于带状疱疹的特殊类型,包括眼、耳带状疱疹、内脏带状疱疹、脑膜带状疱疹、泛发性带状疱疹、无疹型带状疱疹;②妊娠或哺乳期妇女;③过敏体质及对多种药物过敏者;④瘢痕体质者;⑤合并严重的心血管、脑血管、肝、肾、造血系统等原发性疾病或全身衰竭者,糖尿病、恶性肿瘤、精神病患者,结缔组织病、血友病患者,有出血倾向的患者;⑥病情危重,难以对治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做出确切评价者;⑦1个月内应用过皮质类固醇激素或免疫抑制剂者。

治疗方法

4组患者疱疹局部均保持皮肤清洁,注意保护皮损。治疗时取卧位,皮肤常规消毒后进行。(1)A组(电针组)取穴:阿是穴(病变皮损处)、夹脊穴(患侧)、支沟穴、后溪穴。操作方法:所有穴位定位均按照《国家标准经穴部位》[3]取穴。阿是穴用平刺法局部围针刺,夹脊穴向脊柱方向斜刺,支沟穴、后溪穴直刺,均进针约~寸,针刺得气后,接韩氏穴位刺激仪,采用疏密波,频率为2/100Hz,2~5mA,强度以患者耐受为度,通电30min后出针。每天1次,10次为1个疗程,共计1个疗程。(2)B组(电针+铺棉灸组)铺棉灸操作方法:将脱脂干棉花撕成薄如蝉翼,约3cm×3cm大小棉片,根据皮损的面积决定施灸棉片的数量。铺在阿是穴上,用火柴点燃烧尽棉花,每次施灸3遍。其余治疗及疗程同A组。(3)C组(电针+火针组)火针操作方法:术者左手持点燃的酒精灯,右手持中粗火针在外焰加热针体,直至将针尖烧至红白后,迅速准确地刺入疱疹中央约~,根据疱疹数量的多少,先刺早发的疱疹,每次选择3~5个,每个疱疹针刺2次,术毕挤出疱液,按压约30秒钟,涂上一层万花油。其余治疗及疗程同A组。(4)D组(电针+叩刺拔罐组)叩刺拔罐方法:术者以一次性梅花针叩刺阿是穴,以局部微渗血为度,然后选择大小合适的玻璃罐,迅速拔按在叩刺部位及病损两端。留罐5~10min,出血3~5mL,取罐后用活力碘消毒患处,视疱疹面积大小,决定火罐的型号和数量。其余治疗及疗程同A组。

观察指标

(1)疼痛评价指标①疼痛强度(VAS评定法,单位:mm):记录观察点前24h内最痛点。以100mm标识,0表示不痛,100mm表示患者能够想象的最大疼痛强度。②疼痛缓解程度(%):记录观察点前24h内疼痛强度与基线相比的缓解情况。记录范围0~100%,0表示完全没有缓解,100%表示完全缓解。③疼痛开始缓解时间(d):从患者开始感觉有疼痛到疼痛缓解程度恒定在30%以上所需的时间。④疼痛持续时间(d):从患者开始感觉有疼痛到疼痛完全消失所需的时间。于观察第1~10天每次治疗前、第11天记录。③④项如在疗程内无法记录(疼痛未缓解或者消失),则在第22、30、60、90天随访时记录。(2)患者满意度:用标尺法,0~100代表患者对其所接受的治疗 措施 的耐受性,100分表示很满意,0分为很不满意,让患者读出最能代表其耐受程度的位置,并记录读数(分)。于第11天记录。

统计方法

数值以(珋x±s)表示,所有数据进行比较前,经过K-S正态分布检验。正态分布资料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非正态分布资料采用非参数检验。非正态分布资料,多组间比较采用Kruskal-Wallis检验,两组间比较采用Mann-WhitneyU检验,相关分析采用Spearman相关系数。用进行统计分析。

2结果

患者满意度与VAS疼痛评分的关系

见表1和图1。各组带状疱疹患者经治疗后VAS评分均明显减少,且治疗后各组VAS评分存在差异(P<),A组治疗后VAS评分为(±)分,B组(±)分。4组治疗前后差值的比较,差异无显著性意义(P>),说明经1疗程的针灸治疗后,针灸各组的总体止痛效应相当。经治疗后,各组带状疱疹患者的满意度有一定的不同(P<),A组(电针组)、C组(电针+火针组)患者的满意度高于B组(电针+铺棉灸组)、D组(电针+叩刺拔罐组)(P<);电针组与电针+火针组患者的满意度相当(P>);电针+铺棉灸组、电针+叩刺拔罐组患者满意度相当(P>)。从患者角度分析,较电针+铺棉灸、电针+叩刺拔罐,患者更加认同电针治疗或电针结合火针治疗。病人满意度是指病人凭着自己对健康的理解,权衡自己的经济条件,结合自己对医疗保健的要求,对所接受的医疗服务的综合评价。[4]涉及整个疾病就诊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对患者满意度与治疗后VAS评分、治疗前后VAS评分差值进行相关分析,结果如图1,患者满意度与治疗后VAS评分、治疗前后VAS评分差值之间均无显著的相关性(均P>)。

患者满意度与患者疼痛缓解、疼痛持续时间、疼痛缓解程度的关系

见表2和图2。4组带状疱疹患者的疼痛缓解时间、疼痛持续时间差别无显著性意义(P>),但疼痛缓解程度的差别有显著性意义(P<),其中以A组(电针组)较B组(电针+铺棉灸组)疼痛缓解程度更明显(P<)。四组患者的满意度与疼痛持续时间、疼痛缓解时间、疼痛缓解程度均没有显著的相关性(P>05)。

3讨论

带状疱疹属中医“蛇串疮”范畴,其发生多因机体正气不足,湿热毒邪循肝胆经络熏蒸肌肤;在病变后期,余毒未清,瘀血阻滞肌肤而发生神经痛。神经痛为带状疱疹特征之一,可在发疹前或伴随皮疹出现,神经痛是带状疱疹困扰患者的主要原因。止痛是针灸的一大功能,针灸有减轻带状疱疹疼痛、缩短疼痛持续时间等作用[5-6]。本方案取阿是穴、夹脊穴、支沟穴、后溪穴治疗,本取穴方案从蛇串疮病机出发,具有清热解毒、活血化瘀、祛湿止痛的作用。采用电针法、电针+铺棉灸法、电针+火针法、电针+叩刺拔罐法治疗带状疱疹患者,虽治疗后各组的VAS评分、疼痛缓解程度差别有统计学意义,但VAS评分治疗前后差值、疼痛持续时间、疼痛缓解时间差别无统计学意义,患者满意度与治疗后的疼痛强度、治疗前后VAS评分差值、疼痛持续时间、疼痛缓解时间、疼痛缓解程度均没有显著的相关性。不同针灸方法治疗急性期带状疱疹各止前效应指标,除了疼痛缓解程度A组优于B组外,余VAS评分治疗前后差值、疼痛持续时间、疼痛缓解时间、疼痛缓解程度组间差别均无显著性意义,考虑与带状疱疹的自然病程一般为2-3周[7]有关,估计到治疗后的观察点,大部分患者自然病程已向痊愈转归,因此无法体现各疗法止痛效应的差别。电针法为阿是穴围针刺加夹脊穴、支沟穴、后溪穴电针治疗,其余三种疗法分别为在此基础上加上铺棉灸法、火针法、叩刺拔罐法,治疗后VAS评分A组(电针组)明显低于B组(电针+铺棉灸组),而疼痛缓解程度A组优于B组,结果说明针灸本身也给患者带来一定的疼痛,将电针和铺棉灸重叠治疗急性期带状疱疹,不仅不能减轻患者的疼痛,可能还增加了患者的疼痛。

本研究中的患者满意度,是患者将其所接受的治疗措施的耐受性用0~100分表示出来,分数越高满意度越高,属病人 报告 的临床结局。病人报告的临床资料已成为临床疗效评价关注的焦点,可用于最佳治疗方案的评价与选择。[8]本研究结果发现不同针灸方法治疗急性期带状疱疹,患者更加认同电针治疗或电针结合火针治疗,但患者满意度与治疗后的VAS评分、治疗前后VAS评分差值、疼痛持续时间、疼痛缓解时间、疼痛缓解程度均没有显著的相关性。

中医针灸毕业论文范文二:循证医学针灸证据评析

1针灸研究证据的来源和范畴的确立

基于循证医学证据评价体系对针灸医学的启示,根据针灸学科的发展现状和特点以及证据来源范围,本研究确定的针灸研究证据范畴主要包括:现代研究证据、古籍载录证据、专家 经验 证据,其中现代研究证据又包括随机对照试验研究、非随机对照试验研究、病例序列研究和个案报道。下面对各类研究证据的特点和纳入理由作简要阐述。

古籍载录证据流传至今的针灸古代医籍是历代针灸临床经验的积累,不仅涵盖了针灸安全有效的成功经验、针灸的适应症、禁忌症和注意事项等有价值的信息,并经过几千年临床实践反复证实了其真实性、可靠性和适用性。因此,古代医籍载录的相关针灸防治疾病证据是针灸临床决策不可忽略的最佳证据之一,本研究纳入的古籍载录证据涵盖清代以前所有针灸治疗类文献,从内容形式上说主要包括以疾病为纲的针灸处方文献和针灸医案。

专家经验证据经验类文献对于临床医学来讲往往是最直接的体验记录,是临床实践与医学理论相结合、突破和创新的结果,具有较高的理论概括和实践指导意义。因此针灸专家经验 总结 也是针灸临床决策不可忽略的最佳证据之一。本研究纳入的专家经验总结主要为1919年以后国内针灸专家的临床经验类文献,按照专家资质分为针灸名老中医专家经验和一般针灸专家经验。

现代临床研究证据近现代临床研究文献是针灸临床研究证据的主要来源。针灸学的特点之一是辨证施治,强调个体化治疗,并且疗法丰富,因此采用统一、标准化治疗方案的针灸临床随机对照试验并不足以代表针灸临床研究的全貌。因此,本研究除了纳入随机对照试验研究,还纳入非随机对照试验研究、病例序列研究和个案报道,没有纳入系统评价或Meta分析。

(1)随机对照试验:随机对照试验(randomizedcontrolledtrial,RCT)是被认为是评价医学干预措施有效性和安全性的最佳研究设计,证据的论证强度和科学性最佳[4]。本研究将RCT作为针灸研究证据之一,但对于针灸RCT的评价既要考虑试验设计完成质量,又需考虑到针灸临床实际。

(2)非随机对照研究:目前,非随机的临床对照研究(Clinicalcontroltrial,CCT),仍在中医药、针灸领域中占据多数地位[5]。这类研究虽未采用随机方法,但采用对照组进行比较,故非随机临床对照研究仍能给针灸临床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或线索。因此,非随机临床对照研究为本研究针灸研究证据纳入来源之一。

(3)病例系列研究:病例系列研究(Caseseriestri-al)的价值在于可用于观察临床对照试验排除的患病人群,可以充分施展针灸辨证论治特点,且费用低廉,而且在国内发表现代临床研究文献中,病例系列研究最多,故本研究也将其纳入针灸研究证据的范畴。

(4)个案:个案(Singlecasestudy),也称单个病例报告。针灸个案往往灵活多变地记录针灸疗效卓著的治疗方案或完整的治疗变化过程,是最能体现中医辨证论治、针灸疗法复杂干预特点的文献形式,对于针灸临床实践具有一定价值。因此个案也是针灸研究证据的纳入范畴。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系统评价或Meta分析是循证医学提倡的最佳证据之一,但针灸治疗方案随辨证论治灵活多变,强调临床研究的“同质性”的系统评价和Meta分析不足以一一对比分析,难以顾及针灸辨证论治、复杂干预的核心特点,故本研究没有将其纳入临床决策分析的研究证据范畴。

2针灸临床研究证据质量评价方法的建立

本研究在《循证针灸临床实践指南-面瘫》制定过程中形成的针灸研究证据评价方法和标准基础上,借鉴已有中医领域的证据评价方法和标准[6-7]进行补充和完善,初步建立各类针灸研究证据质量评分标准和分级标准。

古籍载录证据的质量评价方法古代医籍中的证据是论述性的,是临床经验记载或具体医疗过程的描述,故此,本研究主要考虑医籍质量、医家资质、记载形式(医案、论述)、证据应用强度、内容完备程度等因素,初步建立古籍载录证据的质量评价表及分级标准。(1)质量分级标准:高质量文献:得分≥5分者,且须符合前3条中1条以上,其中符合第2条者为经典著 作文 献,符合第3条者为历代沿用的古代证据。中质量文献:得分≥4分者,且须符合前4条中2条以上(含2条)。低质量文献:得分﹤4分者。(2)评价指标说明:珍籍:本研究指王雪苔教授主编的大型丛书《针灸古典聚珍》中的收录67种针灸医籍。古代针灸经典著作:采用专家咨询法和小组讨论相结合的方法,本研究初步确定的古代针灸经典著作指《素问》、《灵枢》、《难经》、《甲乙经》。古代针灸名医:依据中医文献学、医学史及针灸发展史[8-9],用专家咨询法和小组讨论相结合的方法,初步确定的古代针灸名医有33位,包括:黄帝、扁鹊、华佗、涪翁、郭玉、曹翕、吕广、皇甫谧、王叔和、徐秋夫、徐文伯、葛洪、甄权、杨上善、孙思邈、王焘、王惟一、王执中、何若愚、阎明广、窦汉卿、王国瑞、滑寿、徐凤、凌云、高武、汪机、马莳、杨继洲、李时珍、吴昆、张景岳、李学川。记载为历代沿用:指该治疗方案在历代专著中重复应用。

专家经验证据的质量评价方法专家经验总结一般由专家自己或他人概况归纳而成,来源范围包括专家经验代表性专著和期刊论文。本研究一方面结合疾病的诊治特点制定纳入排除标准,一方面依据专家范畴界定、作者、载体形式及经验总结可靠性等因素,初步制定专家经验证据的质量评价表及分级标准。(1)质量分级标准:高质量文献:得分≥5分者,且须符合前3条中1条以上。中质量文献:得分≥4分者,且须符合前4条中2条以上(含2条)。低质量文献:得分﹤4分者。(2)评价指标说明:针灸领域名老中医专家的界定:在时间范围上界定为民国至今的近现代针灸名老中医;进而依据文献学、医学史及针灸发展过程[8-9],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全国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集成工作指导老师名单,经过专家咨询、讨论和总结,初步确定近现代针灸名老中医范围,他们的代表性著作以及由他人完成的经验总结为证据来源。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制的第一版至第五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依据进行界定。

现代针灸研究证据的质量评价方法(1)随机对照试验:本研究基于CONSORT声明[10]、Jadad评分量表[11],结合针灸临床实际及文献特点对干预措施的质量控制标准、疗效指标、文献载体指标等进行补充,初步制定随机对照试验研究的质量评价表及分级标准。质量分级标准:高质量文献:得分≥11分者,且前3条得分≥3分,第4~11条符合5条以上。中质量文献:得分≥10分者,且前3条得分≥2分,第4~11条符合3条以上;或者得分≥8分者,且前3条得分≥2分,且必须符合第4~11条符合5条以上。低质量文献:得分﹤8分,且前3条得分≤1分;或观察对象没有明确的诊断标准。(2)非随机对照试验:本研究在RCT评价基础上,根据非随机的临床对照试验研究特点,初步制定该类证据的质量评价表及分级标准。质量分级标准:高质量文献:得分≥8分,且前8条标准必须符合5条(含5条)以上。中质量文献:得分≥8分,但前8条评价标准符合5条以下。低质量文献:观察对象没有明确的诊断标准;或得分﹤8分。(3)序列研究质量评价方法:本研究在RCT评价基础上,根据病例序列研究特点制定该类证据的质量评价表及分级标准,具体见表5。质量分级标准:高质量文献:得分≥8分,且前8条标准必须符合5条(含5条)以上。中质量文献:得分≥8分,但前8条评价标准仅符合5条以下。低质量文献:观察对象没有明确的诊断标准;或得分﹤8分。(4)个案:针灸个案质量评价表及分级标准的制定考虑了载体形式、作者资质、病人诊疗信息完整性、治疗措施、疗效等因素,具体见表6。质量分级标准:高质量文献:得分≥5分者,且须符合第4、7条。低质量文献:得分﹤5分,或得分≥5分者,未符合第4、7条标准。

3针灸临床研究证据强度及推荐等级标准的形成

本研究遵循循证医学的原则和方法,结合针灸学科特点,通过专家会议讨论、问卷咨询等方式初步制定了针灸循证决策的研究证据强度及推荐等级标准,证据质量与推荐强度的等级一一对应,即高质量证据推荐强度也高。

4结论

遵循最佳研究证据是实践循证医学的关键环节,而证据的评价是保证其利用的前提。因此,本研究将循证医学理念和方法与针灸学临床实践原理与现有文献特点有机融合,初步建立了符合针灸自身特点的针灸临床研究证据评价体系,该体系具有以下特点。

参考循证医学证据评价方法结合针灸自身特点

循证医学以客观、真实证据作为临床决策的可靠来源,其理念、思路和方法值得针灸医学深入研究和借鉴。针灸临床文献中同样也存在着大量应用于针灸临床决策的文献,故此本研究以从文献中挖掘真实、有效的治疗方案为目的,参考循证医学证据评价方法并结合针灸学科自身特点,建立应用于针灸临床循证决策的证据评价体系。该体系既包括RCT、CCT、病例序列等研究证据的评价方法,同时强调名老专家经验证据和古籍载录证据的地位和作用,强调反映针灸临床实际特点的证据如个案在评价体系中的作用,能基本体现针灸临床实践的规律和特色。

以针灸临床决策为目的最大可能纳入研究证据

针灸临床研究证据评价体系是应用现代循证医学理念方法研究针灸临床决策的方法学探索,它跨越两个不同医学体系,但归根结底还是以针灸理论及其实践为根本的,因此该体系必须兼顾针灸临床个体化、经验性等特色。随机、对照、盲法固然是临床可靠性评价的最好方法,但中西医学两种完全不同的理论体系导致应用这些方法到针灸临床实际中尚有很多不适用性。针灸临床文献包含有RCT、CCT、病例系列研究、专家经验、个案报道、古籍载录证据等多种类型,各类型文献之间既有方法学可靠性上的强弱,也有针灸临床可适用性的高低,还有完成质量优劣以及针灸数千年传承的习惯等多方面的不同,因此本证据等级体系以目前针灸临床证据水平现状为基础,调和多因素对证据水平的评价影响,最大可能的纳入各类有价值证据。

多角度考虑影响证据质量的因素

针灸临床决策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多因素影响过程,从证据角度评价各类型针灸临床文献是值得被深入探索的新领域,针对针灸理论及实践的特殊性,在考虑现行循证医学评价指标外,本研究加入医家个人资质、水平、单位、载体、学术观点、具体针灸方案、理论解释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评价指标的探索,并针对各类研究证据提出一套严格的评价方法和质量分级标准,以排除低质量或不合格证据,筛选出高质量的可信性强的证据,为临床应用提供切实可行的有价值证据。

综上,本研究采用文献分析方法、专家访谈方法和共识性方法,结合针灸学科及文献特点,比对循证医学证据评价体系,探讨针灸研究证据的范畴和特点,初步建立了针灸研究证据的评价方法和标准,初步建立了针灸临床研究证据体系。但鉴于针灸学理论和临床实践的特殊性,建立适合针灸诊疗特点和文献形式的证据分级,评价体系还是一项探索性的研究,故还存在研究证据的评价指标的确定可能不够完善,部分评价指标缺乏权威参考标准等不足之处,亟待在今后的研究和实践中不断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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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火罐”是民间对拔罐疗法的俗称,又称“拔管子”或“吸筒”。它是借助热力排除罐中空气,利用负压使其吸着于皮肤,造成瘀血现象的一种治病方法。这种疗法可以逐寒祛湿、疏通经络、祛除淤滞、行气活血、消肿止痛、拔毒泻热,具有调整人体的阴阳平衡、解除疲劳、增强体质的功能,从而达到扶正祛邪、治愈疾病的目的。所以,许多疾病都可以采用拔罐疗法进行治疗。比如:人到中年,筋骨疼常见,按中医的解释多属风湿入骨。拔火罐时罐口捂在患处,可以慢慢吸出病灶处的湿气,同时促进局部血液循环,达到止痛、恢复机能的目的,从而治疗风湿“痹痛”筋骨酸楚等不适。

由于拔火罐能行气活血、祛风散寒、消肿止痛,所以对腰背肌肉劳损、腰椎间盘突出症有一定的治疗作用,火罐还可以用在人体穴位上,治疗头痛、眩晕、眼肿、咳嗽、气喘、腹痛等毛病,可以多只火罐同时施行。

1. 调节作用

拔罐法的调节作用是建立在负压或温热作用的基础之上的,首先是对神经系统的调节作用,由于自家溶血等给予机体一系列良性刺激,作用于神经系统末梢感受器,经向心传导,达到大脑皮层;加之拔罐法对局部皮肤的温热刺激,通过皮肤感受器和血管感受器的反射途径传到中枢神经系统,从而发生反射性兴奋,借以调节大脑皮层的兴奋与抑制过程,使之趋于平衡,并加强大脑皮层对身体各部分的调节功能,使患部皮肤相应的组织代谢旺盛,吞噬作用增强,促使机体恢复功能,阴阳失衡得以调整,使疾病逐渐痊愈。

其次是调节微循环,提高新陈代谢。微循环的主要功能是进行血液与组织间物质的交换,其功能的调节在生理、病理方面都有重要意义。且还能使淋巴循环加强,淋巴细胞的吞噬能力活跃。此外,由于拔罐后自家溶血现象,随即产生一种类组织胺的物质,随体液周流全身,刺激各个器官,增强其功能活力,这有助于机体功能的恢复。

2. 不同罐法不同作用

在火罐共性的基础上,不同的拔罐法各有其特殊的作用。如走罐具有与按摩疗法、保健刮痧疗法相似的效应,可以改善皮肤的呼吸和营养,有利于汗腺和皮脂腺的分泌,对关节、肌腱可增强弹性和活动性,促进周围血液循环;可增加肌肉的血流量,增强肌肉的工作能力和耐力,防止肌萎缩;并可加深呼吸,增强胃肠蠕动,兴奋支配腹内器官的神经,增进胃肠等脏器的分泌功能;可加速静脉血管中血液回流,降低大循环阻力,减轻心脏负担,调整肌肉与内脏血液流量及贮备的分布情况。缓慢而轻的手法对神经系统具有镇静作用;急速而重的手法对神经系统具有一定的兴奋作用。

循经走罐:还能改善各经功能,有利于经络整体功能的调整。再如药罐法,在罐内负压和温热作用下,局部毛孔、汗腺开放,毛细血管扩张,血液循环加快,药物可更多地被直接吸收,根据用药不同,发挥的药效各异。如对于皮肤病,其药罐法的局部治疗作用就更为明显。水罐法以温经散寒为主;刺络拔罐法以逐瘀化滞、解闭通结为主;针罐结合则因选用的针法不同,可产生多种效应。

操作要讲方法

既然是一种专业的治疗手段,拔火罐当然并不简单,如果不管三七二十一就自行在家拔火罐,容易造成危险,生活中并不乏拔火罐时出现意外的事件。如果乱施穴道,有时还会适得其反。

首先要注意选材,中医多用竹筒,如找不到,玻璃瓶、陶瓷杯都可以,只是口一定要厚而光滑,以免火罐口太薄伤及皮肉,底部最好宽大呈半圆形。

在拔火罐前,应该先将罐洗净擦干,再让病人舒适地躺好或坐好,露出要拔罐的部位,然后点火入罐。点火时一般用一只手持罐,另一只手拿已点着火的探子,操作要迅速,将着火的探子在罐中晃上几晃后撤出,将罐迅速放在要治疗的部位;火还在燃烧时就要将罐口捂紧在患处,不能等火熄,否则太松,不利于吸出湿气,要有罐口紧紧吸在身上的感觉才好。注意不要把罐口边缘烧热以防烫伤。

一般拔15—20分钟就可将罐取下,取时不要强行扯罐,不要硬拉和转动,动作要领是一手将罐向一面倾斜,另一手按压皮肤,使空气经缝隙进入罐内,罐子自然就会与皮肤脱开。

还可以采用走罐法。走罐是指在罐子捂上以后,用一只手或两只手抓住罐子,微微上提,推拉罐体在患者的皮肤上移动。可以向一个方向移动,也可以来回移动。这样就治疗了数个部位。走罐时应注意在欲走罐的部位或罐子口涂抹一些润滑剂,BB油、刮痧油等,以防止走罐时拉伤皮肤。

您好!中医讲虚则补之,实则泻之,这是基本的治疗原则。所以在应用拔罐时要清楚的认识到拔罐是偏于泻法的,对于一些虚证的人群建议不用或者是少用,而实证体制的人比较适合用。这是大方向的辨证论治。再者辨证论治就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所以也不是任何的虚证都不能应用,比如有阴虚火旺的可以应用拔罐的方法先治标让多余的火排出体外,身体维持相对的阴阳平衡,再用其他的方法将其阴虚的症状调理过来。而实证也不一定就是大量的用罐,比如由于脾的运化功能失常导致的痰湿内停的症状,拔罐疏通经络是一部分,但是重要的是要加强脾的运化功能才能治本。很多时候人的体制都是虚实间杂的,所以拔罐的使用就很灵活,需要根据症状来决定是否应用拔罐。 总之,简单的拔罐也是需要辨证,辨好证您才知道拔罐需要拔哪些穴位,用多少火罐、留罐的时间多长,拔罐要做到什么程度才算可以。内容很丰富也很具体,需要好好的学习。

好轻松拔罐疗法重要部分 好轻松拔罐器具有活气血、散寒邪、止痛消肿的 治疗功效,适用于肩周炎、颈椎病、风湿性关节炎、神经性头痛、腰腿痛、三叉神经痛、坐骨神经痛等疾病。对美体方面的丰胸、减肥等有良好的辅助作用。可以广泛应用于临床治疗及家庭自我保健。J 皮肤内的汗腺和皮脂腺都有分泌和排泄的作用,拔罐所产生的负压可使汗腺和皮脂功能加 强,协助和加强了肾脏拈花惹草排泄体内新陈代谢的废物;同时也可使皮肤表层衰老细胞脱落;负压使皮肤表面产生微气泡溢出,排除组织血液的“废气”,加强了局部组织的气体交换,从而使体内的废物、毒素加速排出,加强了新陈代谢。K 临床观察结果表明,拔罐对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消化系统、性腺及生殖系统的功能具有双向良性的调节、调整作用。由于拔罐使各系统得到有效的调节,使之趋于良好的功能状态,从而也促进机体的新陈代谢,加强循环血流量,净化血毒,减少多余热量在体内的转化,防止脂肪、毒素、垃圾的沉积,从而达到减肥、濡养、润泽、美颜的效果。尤其发疱排毒拔罐疗法能有效地将积累体内的毒素排出体外,同时也增强身体天生的生理性排毒功能。从而给身体创造了一个洁净通畅的内部环境,才能让身体摆脱毒素的困扰,让你每时每刻都充满活力。O 产品结构:好轻松拔罐器由真空罐、有封闭活塞的真空枪及连通器胶管组成(见图如右)。适用范围:好轻松拔罐器具有活气血、散寒邪、止痛消肿的 治疗功效,适用于肩周炎、颈椎病、风湿性关节炎、神经性头痛、腰腿痛、三叉神经痛、坐骨神经痛等疾病。对美体方面的丰胸、减肥等有良好的帮助作用。使用方法:选取适当大小的罐具及舒适的体位,将选好的罐具顶部活塞上提一下,以保证通气,将真空枪口轻轻套住罐具顶部活塞后,垂直快速提拉杆数次,至拔罐部位皮肤隆起,病人可耐受为度,罐具吸附于体表之后,将负压枪口左右轻轻旋动向后退下,轻按一下罐具活塞以防漏气;治疗结束时提一下罐顶活塞即可,每次治疗时间10分钟。在单人不能直接拔罐的部位(如脊椎、腰部)可使用连接器P 好轻松拔罐疗法的治病机理可以从中医学与现代医学两种角度来解说。中医认为拔罐可以开泄腠理、扶正祛邪,疾病是由致病因素引起人体阴阳的偏盛偏衰,人体气机升降失常,脏腑气血功能紊乱,即可导致脏腑功能失调,最终导致种种病症。拔罐产生的真空负压有一种较强的吸拔之力,其吸拔力作用在经络穴位上,可将毛孔吸开并使皮肤充血,使体内的病理产物从皮肤毛孔中吸出体外,从而使经络气血得以疏通,脏腑功能得以调整,达到防治疾病的目的。现代医学认为,拔罐治疗时罐内形成的负压作用,红细胞破裂,表皮淤血,出现自体溶血现象,随即产生一种组胺和类组胺的物质,随体液周流全身,刺激各个器官,能提高机体的抵抗力;拔罐负压的刺激,能使局部血管扩张,促进局部血液循环,改善充血状态,加强新陈代谢,改变局部组织营养状态,增强血管壁通透性及单核吞噬细胞的吞噬功能,有利于炎症的消散,增强机体体能及人体免疫能力。 罐中负压通过运动和传递的方式,与患者体内负压相互通透,激活患者体内负压。在外部负压的干预下,体内负压开始活跃,运动和传递的速度加快,并趋近于平衡,迫使病变部位或组织器官功能逐步恢复正常。同时患者自动调节体内负压的能力也会不断增强,至痊愈后,已增强的自调能力会长期存在。拔罐内压对局部部位的吸拔,能加速血液及淋巴液循环,促进胃肠蠕动,改善消化功能,促进和加快肌肉和脏器对代谢产物的消除排泄。

法学医疗论文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 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 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 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1页。 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 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 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 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 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 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 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 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 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 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 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 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 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 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 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 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 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 同上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 [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 [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 [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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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也越来越重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学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 教育 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 总结 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 经验 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 方法 来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办学 渠道 、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 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 文化 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找新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第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畸形繁荣,导致教育设置的结构性失调。私立法政专门学堂自清末设立并推广后,进入民国即在数量上高居不下,写作医学有泛滥成灾之势。黄炎培在《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一文中径言:“盖当民国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获列于政府统计,仅其一部分耳。”据其在民国二年的调查统计,在江宁、苏州、上海、镇江、清江等五处,即办有13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对此,他大声疾呼:“诸学校之学生,与法政学校之学生较,其数乃不足十之一。”[17]这种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的发展态势,自然阻碍了此时整个教育体系中门类的协调和均衡的发展,带来法政人才的相对过剩。与此同时,这种畸形的比例又掩盖了另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据(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统计,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和察哈尔等省份,名义上虽已遵照新学制办起了高等教育,但实际上仅仅办了一所法政专门学校,造成地区分布上的严重失衡。这种教育结构发展不合理的现状,必然会对一些地区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带来长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超级秘书网

第五,在谋求现代化急速发展的后进国家,法律教育必须协调好发展规模与综合国力的关系。清末民初,为满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时因综合国力太弱,造成师资、生源、经费、设备和校舍等配套条件都无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大致以各校无基本金,仅恃学费收入,支给校用”,“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18]教育质量毫无保证。1913年,教育部虽通咨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或改办讲习科,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以一个法治健全社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19]

平心而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既有适应和促进的一面,又有制约和滞后的一面。而在此双重效应中,适应大于制约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中产生的问题,比之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统局面,总是一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社会极其动荡的环境下仍有较大发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可以说,近代中国波涌浪击、多元并争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国教育界的视野,促进了中国新式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昭示我们: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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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J].政法论坛.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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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医养生的伦理意蕴

中医养生的内涵所谓“生”,是指生命、生存、生长之意;所谓养,即保养、调养、补养之意。养生一词,源出自《管子》,乃保养生命以达长寿之意。养生就是根据生命的发展规律,讲求天人之和,注重四时之变,保持阴阳平衡,实现培养生机、健康精神、延年益寿的目的,从而将疾病消灭在萌芽状态,达到“治未病”的境界。

养生是为了个人的健康和长寿,但健康和长寿从来就不单单是人体本身的问题,也不仅仅是每天摄入多少蛋白质这么简单的事情。也就是说养生不能仅仅囿于人体生物模式之下,其与外在客观条件密不可分。

早在2000多年前,中国养生理论就认识到了自然环境与健康长寿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如《吕氏春秋》中论述了水质与健康的关系:“轻水所多秃与瘿人,重水所多�与�人,甘水所多好与美人,辛水所多疽与痤人,苦水所多�与伛人。”[1]《黄帝内经》则提出了地理环境与健康长寿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认为优美的环境、适宜的水土有利于人的健康和长寿。

中国先哲还认识到了健康长寿与先天遗传有着密切的关联:“先天强厚者多寿,先天薄弱者多夭。”[2]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养生学作为极具生命活力的古老学科,注重客观因素在健康长寿中的作用并不是它的最大特点。事实上,中国养生学所关注的重点完全是如何在已然的客观条件中去努力发挥人的主观能动作用,通过节约、慎用生命的能量,以达到祛病延年的养生目的。明代张景岳认为“后天培养者寿者更寿,后天斫削者夭者更夭”,“后天之弱者常知慎,慎则人能胜天矣”。也就是说一方面先天遗传与健康的关系固然重要,另一方面更为关注人的主观能动性“养”。

中医养生的特征

与现代西方医学不同的是,西医强调“与疾病做斗争”,即用化学方法对人体的干预、对疾病的斗争和除恶务尽的态度,其前提是疾病出现器质性病变。而事实上,人体在出现器质性病变之前,在能量层面已经表现出问题,随之而来的是功能性失调。现代医学对器质性病变之前的问题却无能为力,而中医养生着眼于“知未病”和“治未病”,其特征是它对生命和健康秉承着顺应自然的信念、阴阳调和的态度以及过犹不及的中庸观。

顺应自然的信念

道家认为顺天者寿。违背自然和生命的天性是人健康长寿的第一大敌人。《吕氏春秋・重己》闪耀着顺应自然的思想光辉,大凡生命长久都是顺应它的天性的缘故。使生命不顺的东西是人的欲望,所以圣人一定首先节制欲望,使之适度。房屋大了,阴气就多了;台子高了,阳气就盛了。

阴气多就会得腿脚行走不便的毛病。阳气盛就会得肌肉萎缩活动困难的疾患。这是阴阳不适度带来的疾病。因此,古代帝王不住大房,不筑高台,饮食不求丰盛珍异,衣服不求过厚过暖。衣服过厚过暖脉理就会闭结,脉理闭结气血就会不通畅。饮食丰盛珍异胃就会过满,胃过满胸腹就会闷胀,胸腹闷胀气就会不通畅。可见,实现健康长寿的路径只能是“道法自然”,而不是“我行我素”,这是已经证实了的人类生存之道的千年智慧和唯一正确的道路。

阴阳调和的态度

中国传统文化认为,阴阳是宇宙中两个最基本的关系。阴阳和谐是万事万物和谐的根本,若根本不和谐,则什么都谈不上和谐了。故有“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3],说明万物、人事皆以阴阳和谐为存在的条件。所以说阴阳和谐是根本之道,是客观规律。阴阳和谐论影响了中医对健康的看法,如果人体是阴阳和谐的,那就是健康的。“阴平阳秘,精神乃治,阴阳离决,精气乃绝。”[4]判断人体健康与否的首要条件,就是看阴阳是否处于一种相对平衡和稳定的状态。阴阳平衡便是阴阳双方在消长和转化的过程中,双方谁都既不太过也不太衰,呈现出的一种和谐的状态。这是生命存在的一种正常状态。在中医看来,所有的疾病都可以看作阴阳关系出现了不协调,所以对待疾病的态度应该是调和阴阳而非“与疾病做斗争”。

过犹不及的中庸观

中医是中国传统文化最完整和最完美的体现,它的生命观、健康观、治疗观等,都是对中华文化的理解和具体化。从一定意义上说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伦理文化,中庸思想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核心内容和最精彩表述。

中庸观反对“过”和“不及”,认为“物无美恶,过则为灾”,因为物极必反也。司马迁在《史记・田叔列传》中指出物极必反是宇宙之道,“月满则亏”,“物盛则衰”,乃天地之常也。《吕氏春秋・重己》曾论述到:从前,先辈圣王修建庭廊园池,只要能够游目眺望、活动身体就可以了了;兴造宫室台榭,只要能够避免干燥和潮湿就可以了;制做车马衣裘,只要能够安身暖体就可以了;备置饭菜酒浆,只要能够适口充饥就可以了;创作音乐歌舞,只要能够娱情养性就可以了。……他们之所以要这样,并不是喜好节俭,厌恶奢靡,而是要使身心得到适当的调节。不一味地放纵,无过无不及是养生的一个最高境界,也是养生的基本理念。

2中医养生的伦理定位

贵生养生思想根植于道家的贵生思想,只有贵生,才能养生。养生亦即贵生贱物、重生轻物。也就是说生命本身是最可宝贵的,贵于生命之外的东西,即一个人不可以用生命去博取身外之物,诸如功名、利禄、道义和理想等。因为生命高于一切,是最宝贵最有价值的东西,故“死王乐为生鼠”也。一个人如果贵生轻物,那么即使失去了所有的身外之物,得到的却是最宝贵最有价值的东西:健康和长寿。如果一个人贵物轻身,那么即使他得到了所有的身外之物,却可能失去生命。会有谁愿意杀身以易衣,断首以易冠呢? 《吕氏春秋・重己》有云:“今吾生之为我有,而利我亦大矣。论其贵贱,爵为天子,不足以比焉;论其轻重,富有天下,不可以易之;论其安危,一曙失之,终身不复得。”所以,“圣人深虑天下,莫贵于生。”[5]

隋唐时期伟大的医学家孙思邈撰写了《千金要方》和《千金翼方》,起因就是他认为“人命至重,贵比千金”。在贵生的基础上,人们才会去学习养生。养生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生命的量,也就是如何延长寿命。其次就是追求生命的质,也就是身心健康,要活得好,活得精彩。

重养经济的发展、技术的进步给人类带来的舒适和方便毋庸赘言,但同时也带来了疾病的施虐。也就是说经济和技术并不必然带来健康和长寿,“夫道者年皆百岁。”意思是懂得养生之道的人才能健康长寿。一个“养”字,既是生活方式,也是生存之道,更是获得健康长寿最基本与最巧妙的关键技术所在。

中国传统文化在一定意义上说是伦理文化,强调修身养性,甚至把“学道”和“养生”看作“一串事”。

首先,重视养德。在中国,不论儒家、佛家还是道家,自古就非常强调道德修养对人的健康的重要性。在孔子看来,“仁者寿”,“大德必得其寿”。在《庄子》中有“德全而神不亏”的思想;《黄帝内经》继承了道家的思想,认为人的健康长寿和道德相关。孙思邈更是发扬了这个观点,认为“德行不克,纵服玉液金丹,不能延寿” 。

仁者指博爱济众,乐善好施的美好人格形象。“仁人之所以多寿者,外无贪而内宁静,心平和而不失中正”[6]。儒家甚至把“养德”看作“养生之根”。“善养生者,当以德行为主,而以调养为佐”。

其次,重视养心。中医认为,心乃“君主之官”,心动则五脏六腑皆摇。中医养生强调“重在养心”,养心的核心,就是让心态平和,清心寡欲,减少各种欲望,让气血按正常的规律运行。如果杂念重生,心神动荡不安,就会消耗大量能量;常保持心理平衡的人五脏调顺,气血匀和,阴平阳秘,所以能健康长寿。心理安宁,身体才能健康,才能长寿。

当今世界,利益至上,当思太白先生的“清风朗月不用一钱买”的境界,才能“恬淡虚无,真气从之,精神内守,病安从来?”[7]

参考文献

[1]《吕氏春秋・尽数》。

[2]《景岳全书・先天后天论》。

[3]《道德经・第四十二章》。

[4]《内经・素问・生气通天论》。

[5]《吕氏春秋・贵生》。

[6]《春秋繁露・循天之道》。

[7]《内经・素问・上古天真论》。

试谈中医养生之足部按摩

足部按摩:人的双足并拢恰象端坐的人体,各组织器官在双足都有其对应的解剖部位,即反射区。运用物理方法(如手指、按摩工具)在人体双足部相应的反射区上施以按、压、刮等手法,能调节人体各脏腑器官的生理功能,从而达到诊断疾病、治疗疾病、自我保健的目的。这种方法称为足部按摩法。足部按摩是祖国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宝贵的文化遗产。随着社会的发展,足部按摩已成为时尚的、流行的养生方式和社交方式。适宜的足部按摩能够促使足部毛细血管扩张,促进血液循环,促进有毒有害代谢产物的排除,起到安神助眠、解除疲劳、自我减痛、自我救急、增强机体免疫力、延年益寿、预防和治疗疾病的作用。

1足部反射区的分布规律

对称性如果人体的器官成双,则反射区在双足就成对存在,如肾、输尿管、肺、眼、耳等。

整体性人体的两只脚并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全息胚。除了成双的器官外人体还有一些单个器官,靠近人体左侧的器官反射区在左脚上,如心、脾、降结肠、乙状结肠等。靠近人体右侧的器官反射区在右脚上如肝、胆、盲肠、回盲瓣等。

特殊性人体的某些器官如鼻、气管、喉、胃、胰、十二指肠、膀胱等,位于人体中间部位,这些特殊位置的器官在反射区的定位上也呈对称性。在对足部反射区的认知和理解上应有立体感,如两脚并在一起,其形状就是一个端坐的人,并在一起的部位称脚内侧,是人体的正中线脊柱的反射区,也是上述器官反射区的分布区域,两脚外侧是肩、肘、膝等的反射区。

2足部按摩的理论依据

中医经络原理早在《黄帝内经·观趾篇》中就有对足部按摩的记载。中医认为人体的五脏六腑,四肢百骸,皮肉筋骨在脚上都有经络相连,在连接人体的十二条经脉中,有六条起止于足部,双脚是足三阴之始,足三阳之终,且分布着六十多个穴位,通过按摩,能够调整阴阳,疏通经络,化瘀止血,扶正驱邪,刺激会通过穴位接收,沿经络传导,对脏腑的生理功能有着重要的调节作用。

生物全息论原理全息论是近代发展起来的一门学科,研究的对象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根据这个理论,每一个具有独立功能的局部器官都包含着人体的全部信息,因此叫全息胚。在足部这个全息胚中,有与人体器官相对应的特点,当人体某器官发生变化时,足部反射区首先会出现反应。相比之下足部按摩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因为足部这个全息胚具有发育程度高,最接近整体,足部又是末端的全息胚,神经血管丰富,感觉灵敏,信息传导路径密集,足部的体积和面积比手、耳、鼻等器官都大,便于按摩。

神经反射原理神经反射是人体对外界刺激的一种反应,当人体的组织器官出现异常时,与足部相对应的反射区就会出现气泡状、砂粒状、颗粒状、条锁状、小结节样等改变。按摩这些反射区时就会产生明显的疼痛感。这种痛会沿传入神经向中枢神经传导,再经中枢神经调节并发出新的神经冲动,传导到体内组织器官,从而引起一系列神经体液调节反应,激发人体潜能,调节体内失衡状态。

实践证明由足部反射区传来的触压和痛觉冲动能形成新的兴奋灶。新的兴奋灶叠加,其强度超过有病理的兴奋灶的强度,从而使病理兴奋灶受到抑制,乃至完全消失。

循环学说经测定足部血液流速为12mm/秒,按摩后血流速度可提高两倍,由于心脏有节律的搏动,血液不停地在全身循环流动,成为机体内外物质运输和交换的重要通道。当人体某个器官机能异常或发生病变时,就会产生一些对人体有害的代谢产物沉积在循环通道上。由于足部是处于远离心脏的部位,加之地心引力的影响,这些有害物质就很容易在足部沉积下来,造成局部皮肤组织变异的现象,如皮肤变色、皮下颗粒、索条硬结节等。通过采用足部按摩,可促进局部循环、血流通畅,最终通过肾脏等排泄器官将这些沉积物排出体外,恢复脏腑的功能。

3按摩的手法、和力度及注意事项

按摩的手法拇指按压法、拇指推法、拇指扒法、食指扣拳法、食指钩掌法、食指捏法、双拇指扒法、握足扣指法、双指钳法等。

按摩的力度应有力、均匀、柔和、持久。按摩的手法重则为泻,轻则为补。由足跟向足尖方向为泻,反之为补。顺时针为泻,逆时针为补。一般敏感区按摩时有痛感。指压力度在3-5公斤,而且必须根据个人的忍耐度,在个人能承受的最大限度内,取得最好的效果,由轻到重,慢而有规律。

注意事项

饭前30分钟、饭后1小时内不可做足部按摩。

足部按摩前后,施受双方须饮水300-500毫升温开水。有严重心脏病、肾病的人及 儿童 、老人按摩前后饮水不要超过150毫升。

女性在怀孕、月经期间不宜做足部按摩。但对月经不调、痛经者按摩时,力度要轻。

各种传染性疾病患者、足部有新鲜或未愈合的伤口,或足部骨折者、足部皮肤有皮肤病,如皮肤上的脓疮、溃疡者、.有出血性或出血倾向的疾病,如尿血、呕血、便血等或白血病、血小板减少等病者。不宜做足部按摩。

病人在服药治疗期间接受足部按摩不应停药。

老人和儿童按摩时间要适当缩短,对于严重的心脏病、肾病、糖尿病、肝病患者,按摩力度要轻,双足按摩不能超过10分钟。

有资质的按摩师才可以对孕妇和月经期妇女做足部按摩。

足部按摩师操作结束后,须用热水洗手。

4结语

足部按摩在我国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早在《内经》里就有足部经络学说和足部按摩的详细记载。况且几千年来,这种简便、安全的保健方法一直为人们所钟爱。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保持足部的血液循环通畅,对全身的气血正常运行尤为重要,而足部按摩正是一种最佳的畅通足部血液循环的方法。足部按摩具有固养根气、疏通经络和调解神经的作用。通过对足部表面施加压力,还可以启动机体的调节功能,激发各器官细胞潜能,增强免疫力。通过对上述理论的应用,和对实践的 总结 ,足部按摩,是获取健康生活的必要的方式和方法。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论文

[摘 要] 本文探讨了社会网络结构(网络密度、结构洞与网络桥、网络中心性和网络范围)与社会网络互动(交流频度、亲密程度、联系强度)对知识转移的影响。 [关键词] 社会网络 知识转移 网络结构 网络互动 社会网络研究最早出现于社会学领域,研究社会经济行为和过程。这些研究最近逐渐扩展到企业领域。社会网络的概念最早是在英国著名人类学家R·布朗对结构的关注中提出来的。布朗所探讨的网络概念聚焦于文化是如何规定有界群体内部成员的行为。对于什么是社会网络,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给出定义。较成熟的社会网络的定义有:Wellman于1988年提出的社会网络是由某些个体间的社会关系构成的相对稳定的系统,即把网络视为是联结行动者的一系列社会联系或社会关系,它们相对稳定的模式构成社会结构。Coleman(1988)认为,社会网络是企业社会资本的重要部分,它通过人际关系建立起来并增加相应的人力资本。近年来许多学者从社会网络理论的角度来研究知识转移,本文主要探讨网络结构及网络互动对知识转移的影响。 一、网络结构对知识转移的影响 近年来,许多网络分析家提出特定的网络结构能够提供获取信息的最佳方式。网络结构是指一个参与者同其他参与者之间的社会联系。根据信息的流动,网络结构包括以下几个重要的维度:结构密度、结构洞与网络桥、网络中心性和网络范围。网络的不同结构特征对网络中的知识转移有不同的影响。 1.网络密度与知识转移 网络密度是一个社会网络中成员间相互联系的强度。成员间交流的密切程度和频度决定了他们的网络密度。从社会资本的关系和认知视角来看,网络密度是指网络中一组行动者之间关系的实际数量和其最大可能数量之间的比率。当实际的关系数量越接近于网络中的所有可能关系的总量,网络的整体密度就越大,反之则越小。高度连接的网络有助于有价值知识的流动,随着网络密度的增加,交流也会变得更加有效。网络密度越大,知识转移越有效。 网络密度是一个团队内聚性的指示器,内聚性能够产生信任。信任机制意味着指团队中的成员能够同网络中的其他成员持续的交换信息,合作与义务是这种社会关系的基础。网络密度对于知识转移的速度和准确性具有积极的影响。 2.结构洞、网络桥与知识转移 Burt在1992年提出结构洞理论,结构洞指社会网络中网络节点间间隙,反映不同群体间联系的缺乏。结构洞相对两端的个体处于不同的信息流中。Burt认为富有结构洞的网络为通过中介人获取非重叠信息提供了机会,中介人就是善于建立跨越结构洞的人际桥梁的人。当社会网络中存在网络节点间间隙的桥梁——网络桥时,便产生了跨越边界的“信息收益”,因为特定群体中的信息相对是重叠的,与那些只局限于单一群体的个体相比,联系不连贯群体的个体将面临更广阔的思想和机会。组织中跨越结构洞的经理人,能够获得信息和控制的优势。网络跨越的结构洞越多,网络的信息与知识就越丰富,越有利于知识转移。 3.中心性与知识转移 网络中心性是一个网络围绕一个中心的程度。中心性的程度是用来衡量网络中的一个成员独立访问其他成员的能力,中心性程度越高的成员,访问其他成员的路径就越短,获取知识就越容易。网络的中心性是确保信息能够以低成本容易的获得,中心性低的网络对于知识的转移具有消极的影响。在中心性高的一个“紧密”的网络结构中,一个网络成员能够容易的获得整个网络的所有信息。当信息资源是高度隐性的,或者信息变化迅速时,这种结构对于知识转移极为有效。 4.网络范围与知识转移 网络范围是指在跨制度的、组织的或者社会范围的连接的延伸程度。Reagans和McEvily(2003) 引入了网络的网络凝聚力和网络范围两个概念,并通过实证研究验证了“网络范围与知识转移的容易性之间呈正相关关系”的假设。Tsai(2000)提出一个人的网络范围越广,他的个人网络越复杂。在组织的内部或外部,跨边界的知识转移能提高绩效。例如,在公司内部,在一个生产部门的不同生产线上的知识转移能降低生产成本。不同生产线上的知识转移能使不同的工人从他人的工作经验中获益。这个界限也可以在外部。无论是在组织内部还是组织外部,网络范围越大,越有利于知识转移。二、网络互动对知识转移的影响 网络互动是网络的团结和同质维度。在一个网络中,互动的类型将影响信息的获取和传递。网络成员间的交流频度、亲密的程度和联系强度能够影响网络中知识的转移。 1.交流频度与知识转移 交流频度可测量两个网络成员间资源流动的次数。一个网络成员同其他成员交流的越多,就越容易建立一种亲密的关系,就越有利于网络成员间的信息交换与知识转移。交流的频度对于获取复杂和易变的信息与知识是极为重要。Aldrich、Rosen和Woodward(1987)提出,网络成员间的交流频度与知识转移的绩效正相关。 2.亲密程度与知识转移 亲密程度是用来衡量网络成员间的互相信任程度的,测量两个人信息交换的深度,包括语言的和非语言的交流。亲密包括自我发现、互相帮助和支持、相同的兴趣和爱好以及信任和接受。当网络成员间谈论家庭情况和政治目标时可以被看作是比较亲密的关系。当成员间有共同的朋友、相似的观点和兴趣时,也可以被看作是比较亲密的关系。亲密程度越高,知识转移的意愿越强,越有利于知识转移。 3.联系强度与知识转移 早在1973年,Granovertter就以两人间交往频率的高低为标准,将联系区分为强联系和弱联系。强联系会导致更频繁的知识交换,引起更多的努力付出,保证知识寻找者对获取知识的充分理解,强联系能够影响知识转移的容易程度。弱联系则是接触新信息、获取新知识的有效路径。Granovertter认为,弱联系对于知识共享和转移是有效的,弱联系能够与组织中无连接的团队或个人建立桥梁,为新的信息提供通道,相反强联系则容易产生知识冗余。Hansen(1999)认为,组织内部团队间的弱联系有助于项目团队在其他团队中寻找有用的知识,弱联系有利于非复杂知识的转移但却不利于复杂知识的转移。 三、结论 本文对社会网络的网络结构与网络互动特性对知识转移的影响进行了探索,主要结论如下:在网络结构方面,随着网络密度的增加,交流也会变得更加有效,因此网络密度越大,知识转移越有效;网络跨越的结构洞越多,网络的信息与知识就越丰富,越有利于知识转移;网络范围越大,越有利于知识转移。在网络互动方面,交流频率越高,越有利于网络成员间的信息交换与知识转移;当成员间有共同的朋友、相似的观点和兴趣,亲密程度较高时,知识转移的效果越好;在联系强度方面,强联系可使知识被充分理解,但容易产生知识荣冗余,弱联系有助于接触新信息、获取新知识,但却不利于复杂知识的转移。

护士人身安全得到法律保护;泄露患者隐私者会丢“饭碗”;3年之内护士配备需达标“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计生法律

《护士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如有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将承担法律责任,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护士有义务监督医嘱,如果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其中提出,要注意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如果有违反《条例》规定,将由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甚至吊销执业证书。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让医生更清楚的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论“看病难看病贵”的成因及对策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医疗体制的改革和发展,看病难、看病贵是当前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群众呼声最强烈的问题,已成为全国普通存在的热点问题,看病难看病贵不仅是一个民生问题,而且也是一个综合性、体制性的社会问题。重点阐述看病难看病贵的主要矛盾,而且也详述了它的成因及揭示了看病难看病贵的对策。关键词:医疗体制改革;医疗卫生;医疗保险1 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原因分析随着国家各个领域的飞速发展,看病难看病贵的显现越来越凸显了。对于这一问题可以从几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是从病人的方面来剖析。中国病人中没有医疗保险的人当中绝大多数是农民,约占37%正是因为这样,我觉得他们缺乏有关医疗保险的法律和法规,没有对医疗保险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预见,所以一去到医院,就总觉得看病难看病贵,那些病人就被这样一个事实所吓倒,同时心理为这笔昂贵的医药费用而产生崩溃。所以像这种情况也就犹然而产生了。其次,从国家的方面来看,不但有政策方面的原因,而且还有国家和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力度不够严格和财政投入不足的原因。政策方面,我国关于医疗立法还存在很多的缺陷,立法还很不健全,法律监测也很不完善,所以当病人在上医院看病接受治疗时只能是心理感觉价格高而无法用法律来得到根本的保障,况且,医院以及一些卫生院或诊所是属于事业单位,也是具有赢利性质的,所以患者就更加受蒙蔽了。同时,国家对医疗市场的监管不严,还没有真正的落实到每一个人,所以这就大大地主张了看病难看病贵的不良状况。至于财政投入方面,在2007年我国用于医疗救助的各级财政投入达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亿元,比2006年的亿元增长了,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亿元,较2006年27亿元增长了40%。其中江西、上海、辽宁、浙江、江苏等地的地方各级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投入超过2亿元,江西、上海和河南等地省级财政投入资金超过1亿元,广西、安徽、重庆等地今年财政投入比2006年增长了2倍以上。我们可以看出,这还是很不足,这么大一个国家投入这么的少,不仅让我们老百姓看病难,同时也不能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此外,我国医疗卫生投入只占世界的2%,但是我国的人口总数占世界人口总数的22%左右,用2%的医疗费用去解决22%的人口健康问题肯定会觉得看病难,看病贵。据前几年统计部门称,中国有病而不去就诊的老百姓约占,这一数字看了的确令人吃惊啊。面对这种压力,我觉得国家和政府应该要高度的重视,不要让这种局面继续发展下去。关于医疗保险方面,目前中国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特别的窄。从结构上看,基本医疗保险主要覆盖的还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而农民、城镇非正式就业人员、弱势群体(低收入或下岗、失业职工)还没有被保险制度所覆盖,医疗保险制度应有的公平性和优越性没有充分体现出来。在有的农村,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到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现象非常的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还没充分凸现出来,所以我们可以经常从电机屏幕中看到农民工因工伤或意外伤害而没有钱治病,就算给农民保险,但仍还是不够充足。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首先是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资金来源不足。随着基层社区集体经济力量的下降向农民集资成为建立合作医疗资金的重要来源,但向农民投资的难度,重要取于农民对医疗的满意程度。但是国家对医疗事业的投入甚少。然后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不稳定。因为国家对医疗合作大多是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但是地方政府行政官员为了各自的利益,使得他们对执行政策的主动性大大降低,没有足够推动合作医疗政策的落实。此外,近期国家实行一些惠民政策而取消了合作医疗项目,这一政策与国家支持发展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相冲突,因而加大发展国家医疗政策的难度。接着是农村卫生体制难以适应农民从享有卫生保健的要求。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区域内部因乡村劳动力的急剧分化和大规模的非农化、职工化,农民对医疗保障的要求也不相同,这给建立统一的农村医疗保障体制,即农村保障的主体、方向、管理方法方面都构成了障碍。最后就是医疗卫生资源的分配不均衡,难以发挥最大的效益。一是农村的行政区域设置的卫生医疗网点业务不足。不少地方的农民基本可以做到小病不出乡,大病直接去县或乡级医院。因此县或乡的医疗布局不能适应新的情况。二是卫生机构重叠,人员臃肿,造成卫生资源的极大浪费。此外还有卫生人员的分布非常不协调。总之这些都是产生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严重不足的主要原因,不足之后自然就产生病人看病难看病贵。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有所淡化对病人看病产生了麻烦。首先医疗机构没有充分保障每一个获得基本卫生服务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其次就是县域经济困难,特别是很多西部的一些县域非常贫因,所以这有可能导致公立医疗的公益性有所淡化。然后,很多不发达地区财力有限,没有足够的资金去投资到医疗卫生及药品上去,这样一些公立医疗机构(大型医院或地市级医院)就只重视经济效益来使自己继续发展下去而忽视了社会效益,从而导致公立医疗的公益性有可能淡化。最后就是对卫生投入普遍不足,我刚在说财力有限时,与这是一回事。因为投入卫生的不足,包括人力、物力、财力、没有足够人力那也就没有专业人才来做先导,没有充分物力证明医疗机构没有足够的设备仪器、床位、常用药品或者急救药品等等,没有充分的财务也就说医疗机构没有足够的资金去购买新的医药设备,药品以及吸引一些特别有名的专家,所以,对卫生投入不足。对卫生投入不足,一些医疗机构为了使自己能够得到生存和发展,那些医院的工作人员故意抬高药价和医疗费用,使得患者觉得看病越来越难,甚至出现有病不去医的现象。因此,公立医疗的公益性质有所淡化是一个不能忽视的缘由。最后从经济学的角度对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进行分析。一提到医疗服务的经济效益,我们可以引用成本费用利润率这一概念。同时成本费用利润率指标表明每付出一元成本费用可获得多少利润,体现了经营耗费所带来的经营成果。该项指标越高,反映医院的经济效益越好。它的公式就是:成本费用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额/成本费用总额×100%,比如一家医院的就诊人数是300人,平均每人就珍的费用是400元,而医院为每个人就诊的实际成本是150元,但它提高医疗价格时说受益得就越大。再者还可以用成本效益法来阐明它的经济效益,一般来说,政府投资的项目投资要持续许多年,发生效益和成本必须加总的效益流和成本流,计算公式如下:NSB=PV(B-C),我们可以把NSB看成是经济效益,从这公式中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出来如果它通过提高B的价格是B的数量远远超过C,那么医院的经济效益也就越大。所以医院一味的追求经济效益,比如看大处方或给病人提供不必要的检查等,这只会更加增大病人看病的负担,从而造成病人看病难看病贵。2 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途径对于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现象,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尤为严重,但是近几年我们国家正逐步实施了一些政策来解决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原因。(1)调整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格局,使东部和西部的卫生资源以及城镇之间的更加的合理。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重点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落实经费保障措施。(2)强化公立医院公共服务职能,根据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更大程度地承担起卫生事业建设和发展的责任。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规范收支管理,纠正片面超收倾向。关键是明确政府责任,增加政府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投入,对公立医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变目前公立医院以药养医、片面创收的机制。(3)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坚持教育与监管有机结合,完善监管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督促医疗机构坚持合理检查,严格执行疾病诊疗规范,明确基本检查和基本用药,防止因常规药物滥用和不合理检查而增加病人负担。物价部门应加大医药价格的专项监管力度,从源头上防止乱设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多收费现象发生,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的医药负担。(4)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规范,整顿药品生产和流通秩序,保证老百姓的用药需求。根据国家、社会、个人承受能力和安全、有效、价廉的原则,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整顿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加强药品价格监管和听证,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名义把药品的价格太高。(5)严格医疗机构、技术准入和人员执业资格审核,引导社会资金依法创办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医疗机构一定要加强人员的培训,让医务工作者真正的明白群众看病的需求,支持有资质人员依法开业,方便群众就医。(6)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辅助弱势群体。由政府领导,民政、红十字会等社救部门积极落实,结合社会救济体系建设,多方面筹集资金,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基金,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及“三无”病人得到及时救治。同时明确指定医疗技术水平相对较好的卫生医疗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免收挂号费和诊查费、减收床位费。切实降低弱势群体的用药负担,加大投入举办惠民医院、惠民门诊、平价医院等,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使群众能够真真切切的感受到医院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7)建立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卫生服务体系。当前要建立医务人员定期到基层的制度,推广医疗卫生适宜技术,建立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制度,开展各种形式的农村巡回医疗制度。同时,借鉴国外做法,制定政策,要求医学毕业的毕业生毕业后到乡镇卫生院工作3到5年,充实乡镇医院人才队伍,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要坚持政府主导和公益性质的原则,对社区卫生资源重新布局,积极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的卫生服务网络。参考文献[1]胡善联. 上海市“看病难、看病贵”成因和对策研究[J]. 卫生经济研究. 2006,2: 21-23.[2]周子君,曹维金,申轶.北京市看病难看病贵成因分析[J].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2007,23(1): 53-56.[3]邱 童,顾 海. 对“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解析及解决建议[J]. 卫生软科学. 2006, 20(6): 536-537.[4]孙利华,黄泰康,吴春福. 用系统观点认识“看病贵”与“药价高”的关系[J].中国药房,2006,17(24):1844.[5]何志高. “看病难、看病贵”之我见[J].中国药房,2007,18(13):961-963.[6]王振刚.环境卫生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0.

中医方法治疗新冠肺炎的论文研究

针灸是中医的一种疗法,它主要是通过刺激体表的相关穴位,从而引起一系列的自身反应,从而有效缓解人们的病症。

是利用穴位的方式进行治疗,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让身体更加的健康,有利于抵抗疾病。

因为新冠也是属于外感的病,在中医里称为风邪为主,所以在治疗的时候可以采用疏风解表,或者通过宣肺化痰来进行治疗,针灸不仅治疗效果好,而且速度也快。

针灸治疗纳入最新“新冠诊疗方案”,针灸是一种什么样的治疗方式?下面就我们来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一番探讨,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到有需要的朋友们。

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公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版本计划方案将针灸治疗列入到新冠肺炎病人的基本治疗中。针灸也可以治疗新冠肺炎?基本原理是啥?实际效果如何?3月16日,新闻记者采访了中国工程院工程院院士张伯礼、世界针灸联合会现任主席刘保延专家教授等权威专家。

“在早期抵御新冠肺炎新冠疫情的历程中,针灸还只是当作一种辅助方式。”刘保延追忆,古典风格医籍中有针灸疫防看病的许多记述,新冠肺炎新冠疫情始料未及,针灸做为中医药学关键构成部分积极开展在其中。

“在具体的救护全过程中,常常获得意想不到的实际效果。”刘保延说,伴随着针灸治疗在新冠肺炎的临床医学救护中获得大力开展,不论是武汉或是全国各地的抗疫工作经验均说明,针灸有利于新冠肺炎病人的救护。也许很多人不理解,针灸为何可以治疗新冠肺炎?孙思邈《备急千金要方》中记述:三两处灸之……瘴疠温疟有毒气体不可以着人也。李时珍《本草纲目》中论述:灸之则透诸经而治千种病邪。

中医学讲升清降浊。张伯礼表述:针灸根据刺激性身体穴位,不但激起和加强五脏六腑的经气,使侵入的疫邪解郁安神颗粒祛除,还能提高五脏六腑防范意识工作能力,缓解疫毒对内脏器官的损害。

在“第九版计划方案”中,针对轻、一般、重等不一样种类的病人强烈推荐的治疗穴位均不同样。例如,治疗轻疾病人的穴位中有活血化瘀清热解毒作用的“合谷穴”穴位;治疗通用型病人的穴位中有治疗喘气、咯血的“孔最”穴位。

刘保延表述,轻形时,疫邪刚入,用扎针能除去疫邪;通用型的疫毒早已对肺脾等内脏器官作用有显著危害,用扎针为了更好地维护内脏器官、降低损害;重症患者的损伤早已产生,针灸治疗是辅助内脏器官作用修复;手术恢复期为了更好地消除余毒、恢复健康。

据了解,对于不一样的救护总体目标,针灸治疗新冠肺炎参考了古时候参考文献、当代临床研究和基础研究的直接证据,接纳了过去科研中的工作经验,根据针灸改进心肺功能、调整人体先天免疫、完成抗感染—促炎因子的均衡,激话迷走—乙酰胆碱通道,完成对呼吸道调整和新冠肺炎损害的维护。

一位来源于美国的学者告知科技日报新闻记者,在美国针灸很普遍,美国的中医协会为中医开展申请注册、授予职业资格证,有的州还对针灸开展医疗保险报销。在我国多位学者也进行了针灸治疗新冠肺炎的有关分析和探寻。例如,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仝小林带头的科技部新冠肺炎手术恢复期中医药学干涉的医学点评课题研究中,专业对针灸+拔火罐对手术恢复期病人的危害开展了较系统的科学研究。中国针灸学会产生了两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针灸干预的指导意见》并翻译成多语种,促进针灸参加世界各国抗疫。

“第九版新冠肺炎诊疗方案将针灸列入在其中,十分更有意义,充分体现了早期针灸临床医学使用的工作经验,终将为世界各国新冠肺炎的治疗给予更为强劲的具体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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