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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解释比较浅显多少分

发布时间:2024-07-05 08:44:36

毕业论文解释比较浅显多少分

一般情况下,毕业论文60分就算通过了。但大多数学校已经没有分数了,现在都是等级:优、良、及格、不及格。对应的分数大致是:90-100、80-89、60-79、60以下。

写毕业论文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理论联系实际,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得到从事本专业工作和进行相关的基本训练。

毕业论文应反映出作者能够准确地掌握所学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学会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科学研究的方法,对所研究的题目有一定的心得体会,论文题目的范围不宜过宽,一般选择本学科某一重要问题的一个侧面。

扩展资料:

毕业论文的要求

1、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巩固与扩展所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培养学生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培养学生处理数据和信息的能力。

2、培养学生正确的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

3、培养学生进行社会调查研究;文献资料收集、阅读和整理、使用;提出论点、综合论证、总结写作等基本技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毕业论文

根据上海电力大学的毕业设计(论文)评分标准,60分为合格线。

毕业设计(论文)的综合成绩采用五级记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采用“结构分”进行成绩的综合评定。结构分由指导教师的评分、评阅人的评分和答辩小组的评分构成,结构分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三部分的比例为4∶3∶3。

毕业设计(论文)的综合成绩与结构分的加权平均分的对应关系为:优100-90,良89-78,中77-68,及格67-60。评优比例不得超过15%。

评分标准:

(1)优(100-90)

按期圆满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能熟练运用所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立论正确,计算、分析和实验正确、严密,结论合理;独立工作能力较强,科学作风严谨;毕业设计(论文)有自己的独到见解,水平较高。

论文条理清楚,论述充分,文字通顺并符合技术用语要求,符号统一,编号齐全,图纸完备、整洁和正确。答辩时思路清晰,论点正确,回答问题有理论根据,基本概念清楚,对主要问题回答正确、深入。

(2)良(89-78)

按期圆满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能较好地运用所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立论正确,计算、分析和实验正确,结论合理;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科学作风良好;毕业设计(论文)有一定的水平。

论文条理清楚,论述正确,文字通顺并符合技术用语要求,设计图纸完备、整洁、正确。答辩时思路清晰,论点基本正确,能正确回答主要问题。

(3)中(77-68)

按期圆满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在运用所学理论和专业知识上基本正确;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毕业设计(论文)水平一般。

论文文理通顺,但论述有个别错误(或表达不清楚),设计图纸完备、基本正确,但质量一般或有小的缺陷。答辩时对主要问题的回答基本正确,但分析不够深入。

(4)及格(67-60)

在指导教师的指导和帮助下,能按期完成任务;独立工作能力较差;且有一些小的疏忽、遗漏;在运用所学理论和专业知识中,无大的原则性的错误;论点、论据基本成立;计算、分析、实验基本正确;毕业设计(论文)达到了基本要求。

论文文理通顺,但叙述不够恰当和清晰,文字、符号有些出入;图纸质量不高,工作不够认真,有个别明显错误。答辩时对主要问题能回答,经启发后才能答出,回答问题较肤浅。

(5)不及格(59-0)

未按期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或基本概念和基本技能未掌握;在运用所学理论和专业知识中出现不应有的原则性错误;在方案论证、分析、实验等工作中,独立工作能力差;毕业设计(论文)未达到最低要求。

论文文理不通,质量差;图纸不齐全或有原则性错误。答辩时阐述不清毕业设计(论文)的主要内容,基本概念模糊,对主要问题回答有误或回答不出。

毕业设计期间态度不认真,接到黄牌警告(“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毕业设计学生情况异常表”)后未有悔改,无故缺席超过有关规定(“上海电力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

以上内容参考    上海电力大学-毕业设计(论文)评分标准

毕业论文的评分标准 毕业论文 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评定,由我校答辩委员会根据各系答辩小组的评分,最终确定评分等级。优秀的比例一般控制在15%以内,优良比例不超过65%。参照《河北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评分标准》,我校具体要求如下:一、优(90分以上): 1、在毕业论文工作期间,工作刻苦努力,态度认真,遵守各项纪律,表现出色。 2、能按时、全面、独立地完成与毕业论文有关的各项任务,表现出较强的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论文立论正确,理论分析透彻,解决问题方案恰当,结论正确,并且有一定创见性,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较大的实用价值。 4、论文中使用的概念正确,语言表达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逻辑性强,栏目齐全,书写工整。 5、论文写作格式规范,符合有关规定。论文中的图表、设计中的图纸在书写和制作上规范,能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6、原始数据搜集得当,实验或计算结论准确可靠,能够正确使用计算机进行研究工作。 7、在论文答辩时,能够简明和正确地阐述主要内容,能够准确深入地回答主要问题,有很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二、良(80-89分): 1、在毕业论文工作期间,工作努力,态度认真,遵守各项纪律,表现良好。 2、能按时、全面、独立地完成与毕业论文有关的各项任务;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论文立论正确,理论分析得当,解决问题方案实用,结论正确。 4、论文中使用的概念正确,语言表达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栏目齐全,书写工整。 5、论文写作格式规范,符合有关规定。论文中的图表、设计中的图纸在书写和制作上规范,能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6、原始数据搜集得当,实验或计算结论准确,能够正确使用计算机进行研究工作。 7、在论文(设计)答辩时,能够简明和正确的阐述主要内容,能够准确地回答主要问题,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三、中(70-79): 1、在毕业论文工作期间,工作努力,态度比较认真,遵守各项纪律,表现一般。 2、能按时、全面、独立地完成与毕业论文有关的各项任务;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一般。 3、论文立论正确,理论分析无原则性错误,解决问题方案比较实用,结论正确。 4、论文中使用的概念正确,语句通顺,条理比较清楚,栏目齐全,书写比较工整。 5、论文写作格式规范,符合有关规定。论文中的图表、设计中的图纸在书写和制作上规范,能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6、原始数据搜集得当,实验或计算结论基本准确,能够正确使用计算机进行研究工作。 7、在论文答辩时,能够阐述主要内容,能够比较正确地回答主要问题。 四、及格(60-69): 1、在毕业论文工作期间,基本遵守各项纪律,表现一般。 2、能够在教师指导下,按时和全面地完成与毕业论文有关的各项任务。 3、论文立论正确,理论分析无原则性错误,解决问题的方案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结论基本正确。 4、论文中使用的概念基本正确,语句通顺,条理比较清楚,栏目齐全,书写比较工整。 5、论文写作格式基本规范,基本符合有关规定。论文中的图表、设计中的图纸在书写和制作上基本规范,基本能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6、原始数据搜集得当,实验或计算结论基本准确,能够使用计算机进行研究工作。 7、在论文答辩时,能够阐述出主要内容,经答辩教师启发,能够回答主要问题。 五、不及格(59分以下,同时具备以下三条或三条以上者): 1、在毕业论文工作期间,态度不够认真,有违反纪律的行为。 2、在教师指导下,仍不能按时和全面地完成与毕业论文有关的各项任务。

毕业论文复制比在多少比较好

每个学校对于毕业论文的规定不一样,所以论文查重率也不一样。而学校就是根据学生论文的查重率来判断学生的论文是否通过。对于本科大学生来说,虽然没有硕士、博士等研究生的论文要求那么高,但是论文也并不是随便写写就可以的。如果论文交到学校去查重,查重率高的话会被打回的。有的人被打回3、4次也不例外。论文要有一定的学术研究价值,其次字数方面也要求比较高。最后,即使是本科的毕业论文,对于论文查重也是有较严格的要求。相比于研究生的论文,那么本科大学生的毕业论文查重就会稍微宽松一些。

实际上,本科生的毕业论文查重是否严格主要还是看学校。学校对论文查重率是有具体要求的。学校对于本科生的毕业论文查重率要求一般是在30%以下就算合格,有的学校要求可能会更高一些,要求在20%甚至15%。那么,这时论文查重率超过30%,论文是一定不能通过的,会被学校打回来修改。所以,建议大家写好论文之后先自己用查重软件先检测,把论文的查重率改到学校规定之后再交给学校,基本上就可以通过。但是大家在选择查重软件时一定要谨慎,有的查重软件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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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重复率不超过30%算 算正常。

一般的学校就只要求不超过30% 。如果是著名的本科重点论文,要求会更加严格,重复率不能超过20% 。同时,教育程度越高,要求就越严格。

本科的毕业论文重复率在20% ー30% 之间,硕士论文重复率在10% 以下。少于5% 的博士论文是必须的。如果你的论文要发表,有些期刊会有更低。

对于一般本科院校,如果你的论文重复率低于15% ,你可以申请选择优秀的毕业论文。

这要看学校自己如何规定,有的学校高,有的学校低,像我们就规定百分之二十一下,还有规定30的,规定10的也有

不管是毕业论文.学位论文还是职称论文,在写完论文之后都要检查。各高校对检阅论文有不同的标准,但差异不会很大。以下小编将讨论论文查重率在什么范围才算合格?文章的查重率是多少才算合格?一、本科毕业论文。1.成绩率≤30%的毕业论文通过后,可以申请毕业论文答辩;2.论文检测率10%,可申请校级优秀论文评审;3.查重率高达15%可申请进行一个院级优秀毕业论文研究评审;4.查重率在30%-50%就会不合格,需要花一周左右时间修改。修订后的检查重现率达30%,可申请答辩。如果不这样做,被申请人将被取消资格;5.检出率≥50%再检测不合格,学校将组织管理专家对论文研究进行分析学术不端行为能力评估。如果发现严重剽窃,被告将被取消资格。二、硕士论文。1.论文查重率在10%~15%之间合格,直接送审或答辩;2.论文查重率在15%-30%之间,需要修改后进行复查,论文查重率合格以后。3.论文重复率为30%以上,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论文修改及延期半年后再填复试申请表格。复检合格后,申请答辩,严重影响答辩资格。三、博士论文。1.查重率达5%~10%的直接送审或答辩;2.查重重率20%,与该核心章节的复读率相结合,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和性质决定。答辩前,申请修改的期限半年到一年。严重者,取消毕业答辩教师资格。四、职称期刊论文。1.初级职称论文查重率30%;的中级/省级论文合格3.高级/国家级技术职称进行论文查重率(%)为合格;4.高水平/核心期刊论文题名检出率为8%ー15%。

毕业论文结语多少字比较好

常见的也就300-500字之间。

这个要根据你自己论文的内容来决定的。但是一般情况下也是耀三200字左右的。主要是对全文进行总结性的话语。也可以把自己的观点重点的再叙述一下。总之结尾的字数也是不限制的只要总结的完美,抒发的正确就可以。

得看你的论文是本科论文还是硕士论文,或者是博士论文。本科论文一般来说也就几百字,少的三百字就够了,多的也就是五百字左右。硕士论文的结束语会多一些,字数也就是五六百。博士论文则更多,因为一般本科论文字数也就一万多点,硕士论文两三万字,博士论文动不动就是六七万字。

用一二百字作一个总结就行了。

民法毕业论文浅谈民法解释

我是法学专业03界毕业的。这是我的毕业论文,你可以先看看参考参考。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归属分析Abstract:Residential District parking garage and ownership of belonging is a distinction between all buildings in a specific system, the Property Law provides for the adop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different nature of the parking garage ownership attribution, so that we more clearly than in the past these different the nature of the solution.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law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broad masses of urban residents, but also the harmony of the whole district, we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Bill of this system, there are still some flaws bill, we need to correct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是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车位之争”在房地产开发商、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愈演愈烈,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失和不甚明确,导致了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必将导致更大范围的矛盾对立,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各种纷争和矛盾的核心所在。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必要的。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目前的学说和借鉴国外一些理论和实践,根据小区停车位的不同形式,对其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从时间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所有权为停车位的初始所有权,这类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第二类为后继所有权,指在开发商将全部房屋出售给业主后,停车位的所有权问题。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不能相互混淆。在现实生活中,就第一类所有权并无争议,有争议的为第二类所有权的归属,所以后者是本文分析的重点。在分析小区停车位(库)归属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引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有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时,每一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参见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的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其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王译鉴著:《民法物一权》(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专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共有部分则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物权法》第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其中虽然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关于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车库、绿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规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除了开发商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的以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特别是目前争议较多的小区车位车库所有权归属问题,《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租,出售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则归业主共有”。 《物权法》虽以做出相关规定,但是此类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比较复杂,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归属规则在实务适用中的难点。从我国目前的现有小区情况大体来看,其停车位的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形式:在小区内建造的专门的停车设施,其相互间由墙壁隔开,四周范围明确,具有独立的入口,己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其权属可以登记,业主只有购买或者承租该停车位后,方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其所有权归修建停车设施的开发商所有。对这类停车位,我们称其为库,开发商对这类停车位的销售,通常采用捆绑式销售或者分别销售的方式进行,即将特定车位与特定住宅单元相联系,一体出售给业主或者开发商将住宅单元和地下车位作为各自独立的买卖标的物分别销售。两种销售方式的不同在于:捆绑销售中将停车位作为特定单元的附属物进行销售,而在分别销售中则车位作为独立的标的物来出售。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这种类型的停车位,是由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小区的业主所有。第二种形式:是在小区的空地上由小区的物业公司划出专门的停车位。这类停车位开发商并不进行专门的销售,多采取分摊销售的办法。因开发商对其投入极其有限,且已将其计入公摊面积进行销售,故在开发商将房屋售出后,因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已归全体业主所有,故其土地使用权上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享有。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由停车者向物业公司交纳使用费,而物业公司将该使用费作为物业管理费的一部分,为全体业主的利益而使用。第三种形式:在小区的每幢楼房下的第一层或地下一层修建的停车位。对于这种情形,开发商采取的销售方式有三种情形:分摊销售、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分摊销售是指开发商在不能对每一单元提供一个位的情况下,将车位销售给全体业主,每一业主按其住宅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车位的购买费用。在现实生活中有两种判断分摊的方法:一种是合同注明方法,即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小区车库属于公摊范围为分摊销售,否则为分别销售;另一种是成本计算方法,即小区车库成本计算到房屋价格中为分摊销售,只有明确表明房屋价格中不包括小区车库成本作为分别销售。在分摊销售的方式中,多以业主是否分摊了建筑的成本进行判断,如果由全体业主分摊了此项费用,则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 相对而言,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其所有权的归属比较明确。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我们很难查明开发商是否将建筑成本分摊销售,而且在我国现阶段小区的停车位不能满足小区所有业主需求的情况下,有些开发商将这种类型的停车位销售给业主以外的人,从而引发纠纷。现行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中对此问题有相应条款说明。文件规定双方对停车费用要事先进行约定,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便具有了决定是否购买或租用车位,并就停车位的价格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车库、车位利益的纠纷关键是明晰车位、车库所有权问题。所有权确定了,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都随之解决。由于建国后我国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期间的“伪法统”,一并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和“民法典”,我国至今又还未颁布自己的民法典,加之中国传统社会忽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确定和权利边界经常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对财产的保护和利用。目前对于住宅小区停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认识有几种通说:(一)合同约定说此种观点认为,对车库的归属应当通过约定来确定。这种观点的本质意义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是以平等的身份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自行协商车库的归属。《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从物权法的规定上来看,现在我们国家对于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也是遵从于此通说来认定的。但是在当前卖方市场条件下,房地产商极有可能仗着自己的强势地位制定霸王条款,并且他们在合同中主动要求同业主进行协商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这样将对广大业主极为不利且这也不符合本观点的本意。只有随着商品房市场的发展逐渐变为买方市场的时候,此种观点才有可能实现。(二)成本分摊说此种观点认为,当房地产开发商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业主购房款中,车库所有权即为业主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目前房地产价格是由需求决定的,而不是由成本决定的,开发商是否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住宅销售价格中去,也只有开发商清楚,业主几乎不可能去核定开发商的开发成本,也没有权力去核清开发商成本。因为成本是属于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因此据此来确定车库的所有权也是非常困难的。(三)国家所有说此种观点认为,地下车库属于地下人防工程,根据《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推定为国家所有(参见 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998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第2条指出:“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未开发使用的不交纳物业管理费。开发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使用人须承担产权人应交的物业管理费,并在人防工程使用协议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注明。”随着城市商品房的发展,我国的人防工程建设发展迅速,人防工程投资建设主体已由国家作为单一投资建设主体发展成为多元的投资建设主体。这种情况下,仍然认为地下人防工事归属于国家所有显然是不妥当的,理由有三。第一,《人民防空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所有的地下人防工事都属于国家所有。《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此处只是规定了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并没有界定人防工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相反,在没有界定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投资者就是所有者,而不能反过来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归属的情况下就可以认为属于国家所有。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界定所有权最基本的原则仍然是投资者享有所有权。对于商品房小区的地下人防工事,国家并没有作出任何投资,因此就不存在在法律上主张所有权的基础。第三,如果地下人防工事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应当承担管理和维护的义务。但是事实上,对小区地下人防工事的管理费用并非由国家承担,大量的是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而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管理费用而不享有所有权,这也是说不通的。(四)登记说此种观点认为:车位(库)房的所有权证登记是谁,即归谁所有。依据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理对于已登记的车位(库)肯定归登记产权人所有。但是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没有进行房地所有权属登记或者压根就不能进行登记的车库在我国的住宅小区里比比皆是,显然以此来确定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也是很难办到和不现实的。对于公共小区来说,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直接关系到业主和全体小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中,对此问题均有所规定,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应当进行吸收和借鉴。(一)日本在日本,区分所有建筑物附设之停车场被分成两类:一为屋外停车场,通常是在建筑物基地划出明显的界线而形成;另一为屋内停车场,指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设置的停车场,一般设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地下或一二层,但也有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对屋外停车场日本的司法实践及立法均将其视为共用部分,并可得为特定区分所有权人或区分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设定利用权,且该专用权应予以公示。但是,对屋内停车场的产权归属问题并没有作十分明确的规定。日本的地方法院与最高法院特别是在对地下停车位到底是属于法定共用部分还是专有部分分歧严重。日本学界存有争议,法院判例也不大相同。日本最高法院于昭和56 年6 月18日的判决中表明支持专有部分见解的立场,从而使其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占据了绝对的主流地位。而日本学界认为,由于建筑物一层或地下部分之容积率是不记入建筑物总面积的,最高法院将地下停车位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故建议应当通过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权来进行处理。(二)德国德国1973 年7 月30 日修正的《住宅所有权法》第3 条第2 项规定,“以持久性界标标明范围之停车场,视为有独立性之房间。”亦即地上、地下之停车场皆可设“专有所有权”,并能够独自让与、设定负担。(参见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容》,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69页。) 因此在德国车库作为一种独立的物,其所有权可由开发商自由出售给小区内的业主,而不是作为从物,直接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优点在于保护了开发商和小区居民中不需要车库的业主的利益,其可以不用支付该车库的分摊费用。应明确的是,即使小区内的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对停车位享有专用使用权的业主也可以在小区内的业主之间自由转让其使用权。(三)法国在法国,新公寓的建造者负有一项法定的义务:在建筑物基地内,按一户一空间的标准为住户设计停车场。学界及司法实践认为,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区域与停车区域为分别的不动产,即停车位必须另行购买;并且该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者以外的人,亦可购买基地内之停车位。(四)美国美国法律对小区内车库的制度设计,遵循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一是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任何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二是不允许小区内的车库做为独立的专有专有部分进行单独买卖。可以看出,美国法律的规则设计与德国法、法国法不同。第一,美国法明确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避免了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人垄断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向业主收取高额垄断资金。第二,不允许小区内车库单独买卖,有效的避免了车库所有权转让到业主以外的他人手里。当然美国也有作为独立专有部分可以单独买卖或者出租、抵押的车库,但那是指在住宅小区的范围以外另外建造、开发并经营,本身就具有区分所有性质的专门车库。(一)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地面停车位是指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 在住宅小区地面上直接设置的停车设施, 一般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页。)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 房屋单元办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 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同拥有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面积之内, 因此, 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 即业主。在这里全体业主拥有停车位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是基于以下考虑: 所有权的客体必须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 而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 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 所以只能被视为土地使用权的客体。对停车位的使用性质我们可以认定为对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 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同约定, 由某一个或数个区分所有人对某些共用部分享有排他的、独占性使用权。(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根据我国的实际, 我们认为, 应当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 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 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 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 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 比如可约定租金所得用于弥补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费用开支) 后, 才能设立和运营这种地面停车位。否则, 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 现代建筑物不得不更多地向空间发展, 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 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而我国对于地下停车位的法律规定仍是空白, 要确认地下停车位的权利归属, 首先要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清楚的认识。传统物权理论认为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 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地下停车场四至明确, 与其上的房间有墙壁相隔, 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 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然而, 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践来看, 如果一概地赋予地下停车位以单独所有权( 即相当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 亦即赋予房地产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的话, 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出现。其原因便在于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该停车位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根据我国“房地不分离”的原则, 没有地的存在, 怎么可能有房的存在呢?在转移登记时, 其不能取得房地产权证,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王利明著:《物权法论(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0页。)。另外, 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 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商是无法对其取得产权的。也因此, 实践当中, 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 将停车位予以出租, 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 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 停车位使用人必须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当然, 对于将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计算建筑容积率的特殊情况, 我们应区别对待。这些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的地下停车位, 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的建筑面积。因此, 该种停车位可拥有独立的所有权。此种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予以出售、出租。通过买卖而拥有产权的业主虽然无须缴纳车位使用费, 但仍应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或车辆看管费。(三)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 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位。在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下, 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 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 面积) , 也是住宅房屋单元的从物。所以关于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与地下停车位的情形是一样的, 此处不再赘述。(四)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是指在小区商品房楼顶平台上设置的停车位。虽然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在我国目前还未普及, 但随着停车位的日益紧张, 有关这种停车位的纠纷也会日益增多。对于屋顶平台的归属问题, 也是颇有争议。有人认为, 屋顶平台应当归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 也有人认为, 其应属于顶楼住房所有权的范围, 因为顶楼部分的附属物由最高一层的区分所有人所有。我们知道, 对屋顶平台的利用更多的是用它的空间, 而这个空间显然不仅仅属于顶层的区分所有人, 而应当归该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所有。所以, 在该空间上设置停车位的权利也应当属于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屋顶平台设置停车位, 而应与该楼的业主进行协商并征得同意之后才可以。对于本次物权法立法内涵的分析及一些个人建议:我们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民事法律规范的核心任务为协调利益关系,立法者总是根据利益关系的不同类型,设置相应的法律规范。民法所协调的利益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民事主体的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民事主体在本文中仅代表单个人或单个组织,并不代表国家),民事主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王轶著 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过分侧重制度性研究的缺陷及其克服[J ] .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 。对于民事主体和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会采用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或混合性规范进行调整;对于民事主体的利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通过强行性规范去调整。首先应明确停车位权属之争所属利益的性质,即其调整的利益为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还是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的利益。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之间利益的争议,则应该运用任意性、倡导性或混合性的规范去调整;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应该运用强制性规范进行调整。不能笼统地把停车位权属之争称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或者称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因为停车位的情形相当复杂,如果停车位可以进行登记,则登记后的业主利益和开发商的利益都仅代表他们个人或组织,所以开发商与已购买该停车位的业主之间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采取协商的形式解决利益冲突,即法律不采取强行法规范二者之间的关系。但就目前我国住宅小区绝大多数情况是整个社区的业主的利益与开发商的利益而言,其是否应该属于民事主体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呢?小区所有业主的利益到底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呢?什么是公共利益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就要看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是不是有多数人对该事项表示认可。如果得到多数人的认可,该事项属于“公共利益”无疑!反之,如果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有多数人对该事项不认可,则该事项必不属于“公共利益”。说到这里,公共利益的内涵已经很清楚了。所谓“公共利益”,必须要与公共决策结合起来,大多数人认可之事就是公共利益,大多数人不认可之事就不是公共利益(参见 王昌英著 何为社会公共利益[J] 北京大学学报 2001 04)。所以说什么是公共利益问题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必须结合具体的事项,由该事项所涉及的公众来决定,在立法时对哪些事项属于公共利益进行事先列举是不可能也是不实际的。由此可以得出全体小区业主的利益是经过大多数人民认可的利益(相比于单一开发商来讲)所以应该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所以应由强行法进行规范。而物权法第76 条第2 款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为任意性规范,因此背离了规范的性质,所以我认为是错误的。并且长期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的崔建远教授也认为:《物权法》不宜规定‘约定优先’,而应另辟蹊径。”(王谨著 公共物业所有权归属的《物权法》分析)并且从国外的制度上看没有一个国家对于车库的权属纯粹以约定的方式处理,而多数是以“法定”加“约定”的方式来解决,且法定优先,约定作为补充。所以,本人认为,如果法律强制规定停车位属于业主的共同所有可能更有利于保护业主的利益,更加合理的解释了停车位与建筑物的归属的关系。既应用强行法进行明确规定: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开发商利用自己占着卖方市场而钻法律漏洞损害广大业主的利益。只有真正的使约定变为法定,才能维护最根本的我国广大业主的利益。综上所述,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中,停车位(库)的权属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涉及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只有规定清晰、明确的集体规则,确定停车位(库)所有权的归属,在现实中才能够保护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社会。参考文献:(1) 张军斌.黄武双.物业权属于物业管理[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7.(2) 高富平.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问题探讨[J] .法苑,2002.(3) 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M] .法律出版社,1995,46(4) 周树基.美国物业产权制度于物业管理[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9-11.(5) 邓光达.钟声.论商品住宅小区停车场的产权归属及相关问题[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04).(6) 王利明.物权法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5.(7) 杨明.小区停车位究竟属于谁[J/OL]载搜狐焦点房地产网.(8) 金凤.略论住宅小区车库的归属[J] .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4(9) [德]鲍尔,使蒂尔纳.德国物权法[M] .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 24-25.(10)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23.(11)崔建远,小区停车位的归属论[EB/OL] .(12)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5.

毕业论文现在米有免费的喽,偶们自己写的只有给朋友借用的,这里找的还不都是网上贴来贴去的。

毕业论文查重率多少比较合适

本科生毕业论文查重比例在30%以下为合格,研究生论文查重比例在20%以下为合格,博士生毕业论文查重比例在10%以下为合格。学校查重原理是依据连续出现13个字符类似就会判为重复,换句话说超出13个字类似就会被系统软件标红,计算到重复率当中。知网查重时,黄色的文字是“引用”,红色的文章是“涉嫌剽窃”。

论文重复率不超过30%算 算正常。

一般的学校就只要求不超过30% 。如果是著名的本科重点论文,要求会更加严格,重复率不能超过20% 。同时,教育程度越高,要求就越严格。

本科的毕业论文重复率在20% ー30% 之间,硕士论文重复率在10% 以下。少于5% 的博士论文是必须的。如果你的论文要发表,有些期刊会有更低。

对于一般本科院校,如果你的论文重复率低于15% ,你可以申请选择优秀的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是大学生迈出学校大门的最后一个关卡,它是一个耗时耗力的事情,不是写完就万事大吉了,因为后面还有毕业论文查重和毕业答辩。今天就跟大家来说说毕业论文查重的问题。

用文论查重软件可以让我们从论文的初查到论文的定稿这个阶段节省很多时间。在把毕业论文提交学校之前,最好是先了解学校对于毕业论文查重的要求,自己先用论文查重软件检测,这样可以及时了解论文重复率情况,再进行降重和修改,主要针对论文重复率高的部分重点修改,使用“在线改重”功能一边查重一边修改,高效完成毕业论文的修改。那么论文查重率达到多少才能符合学校规定的查重率呢?

每个学校对于查重率、查重方法、查重范围的规定都是不一样的,但是差距不会很大,毕竟都是论文查重,不可能天差地别的。一般来说,本科论文的查重率不高于30%算合格,少数院校比较严格,查重率在15%~20%的范围内。因此在论文降重时,最好将重复率控制在20%以下,比较保险。硕士论文对重复率的要求更严格,一般在10%-15%以内。为了顺利通过查重,建议控制在10%以下。论文定稿后最好是去学校规定的查重软件检测一下,并不是用一个查重软件检测通过,结果就是一定的了。

很多同学论文的写作都是参考了互联网的数据,那么可能会导致重复率过高,所以论文的写作一定要有原创性,不然的话,可能要经过很多次的修改才能达到学校规定的查重率。其次,选择论文查重软件时要谨慎,不要选择哪些没听过查重软件,毕竟毕业论文我们辛辛苦苦写出来,且不说查重效果咋样,就说论文的安全性吧,也没有保障。所以一定要选择正规的查重软件。可以通过互联网去百度,看看大众推荐的是哪一个查重软件,也可以找身边同学推荐一下用的好的查重软件。以上就是“毕业论文查重率要求是多少?”的全部内容,希望大家阅读后能对大家有所帮助。还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可以关注papertime官网论文技巧页面~更多资讯等你来看~

本科大多在30%内就是合格的。硕博是15-5%之间。具体需要看各个学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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