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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师范教育杂志社

发布时间:2024-07-05 07:25:43

郑州师范教育杂志社

郑州师范学院是一所很好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校环境优美,现代化设施齐全,师资力量强大,具体可以通过以下几个角度了解该学校:

1、基础建设。学院现占地面积1060亩,建筑面积万余平方米,各类实验实训室221个,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价值亿元;有附属中、小学6所,校外实习实训基地275个;图书馆拥有纸质图书178万余册、电子图书万余种、中外文数据库57个;建有云数据中心、可视化网络运维监控中心和万兆核心交换光纤主干校园网。

2、师资力量。学院现有教职工1200余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358人;具有博硕士学位的教师976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专家、河南省优秀专家、“中原千人计划”中原教学名师、河南省教学名师等37人。

3、学科专业。学院坚持以教师教育为主体,文、理、工、管多学科协调发展,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9个学科门类,现有44个本科专业,14个专科专业。

扩展资料:

郑州师范学院拥有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2门,教育部教师队伍建设示范项目1项,教育部卓越教师培训计划改革项目1项,省级重点学科3个、省级教师教育改革创新试验区1个、省级工程实验室1个、省级示范性实训基地1个、省级教学团队建设项目3项、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5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4个;

省“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规划教材立项2项、省精品资源在线开放课程8门、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3门、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4个、省级优秀基层教学组织5个、省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改革项目2项、省级优秀课程2门。

参考资料来源:郑州师范学院——学校简介

郑州师范学院地址是: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6号。

郑州师范学院坐落于黄河之滨,嵩山之麓的河南省省会郑州。

是经教育部批准,于2010年3月在郑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基础上建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其前身是1949年成立的河南省立郑州师范学校,至今已有60多年的办学历史。

学院秉承教师教育优良传统,牢固树立为河南基础教育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思想,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科研兴校、特色名校、依法治校,致力于培养综合素质高、理论基础扎实、专业技能过硬、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优秀教师及其他专业人才。

据我知道适合教育类论文发表的省级期刊不少于114种。比如:《好家长》《教书育人》 《东莞理工学院学报》 《数学学习与研究》 《学习月刊》 《文教杂志》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小学时代(教师)》 《中学政史地》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 《省级教育期刊临沧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高教发展与评估》 《中国教育技术装备》 《现代教学》《宁波工程学院学报》 《金色年华》 《科学大众(科学教育)》 《郑州师范教育》 《学生之友(小学版) 学周刊》 《高校教育管理》 《长江学术 》《中小学教育》 《语文学刊》 《现代语文》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报》 《陕西教育(教学版)》等。

郑州师范学院坐落于黄河之滨,嵩山之麓的河南省省会郑州, 是经教育部批准,于2010年3月在郑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基础上建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其前身是1949年成立的河南省立郑州师范学校,至今已有60多年的办学历史。学院占地面积1060亩,建筑面积46万余平方米,各类实验实训室160多个,教学仪器设备总价值多亿元;有附属中、小学6所,校外实习实训基地131个;图书馆拥有纸质图书150余万册、电子图书万册、报刊8099种、电子资源数据库8个。建有千兆光纤接入、万兆双核心校园网。学院现有教职工1060余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350余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770余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省级优秀教师、河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河南省教学名师、省级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等60余人。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核心,坚持以教师教育为主体,文、理、工、管多学科协调发展。现有31个本科专业、29个专科专业,全日制在校生近2万人。有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2门,省级精品课程3门,省级重点学科1个,省高等学校教学团队建设项目2项,教育部教师队伍建设示范项目1项,教育部卓越教师培训计划改革项目1项,河南省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改革项目2项,省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实验区1个,省高等学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4个,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省级示范性实训基地1个,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4个。与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河南农业大学等高校开展了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学院以提高服务基础教育能力为重点,教师教育职前职后一体化。现为国家教育部“国培计划”示范性项目和中西部项目承担者、河南省新课改培训者和小学省级骨干教师培训基地、河南省中小学校长培训基地、援疆项目培训基地、英特尔未来教育项目河南总执行机构,“十二五”期间培训教师10万余人。学院以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实施科技创新工程。成立了教育科学、中原文化、生物技术、软件科学、3S、戏曲等6个研究所和河南省特殊教育、郑州市兰花工程技术、郑州市残疾人教育工作3个研究中心,建立了郑州市廉政文化研究基地、郑州市社会科学普及教育研究基地及多个教授专家工作室等,主办有《郑州师范教育》、《郑州师范学院报》等报刊。 “十二五”期间承担国家级、省级研究课题300多项,完成科技成果转化10多项。学院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国际化水平。与美、英、加、俄、印等9个国家的12所院校建立合作关系,在加拿大皇家学院等3所高校成立汉语言文化交流中心,承担了郑州市与巴西若茵维莱市教育交流项目。每年选派教师赴海外进修学习,组织多批次考察团到境外交流访问。

郑州清风杂志社

清风杂志社河南站长是张金萍。清风杂志社河南在张金萍站长的带领下,认真完成省中心的各项工作安排,勉励大家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用严谨扎实的工作作风。

《清风》杂志由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管,潇湘晨报传媒经营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华夏廉洁文化研究会联合主办(国内统一刊号:CN43—1501/D),于2010年元月正式公开发行。

贵州教育科研杂志社

是,不上知网。。。。。

新闻出版署查不到此刊物

“不畏浮云遮望眼,只缘身在最高层”。 他坚持跟上教学改革的步伐,努力登上教学研究的高端,力争使自己成为专家型教师。坐下来便潜心读书,走出去就虚心讨教。曾聆听过钱梦龙、于漪、魏书生等大师的教诲,从肖川、程翔、李镇西处获益。思考不停,笔耕不辍。三十年间荣获各级教育教学奖励达八十余次,出版教育教学专著四本,在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四十余篇,累计著述近百万字。主要著述有:1987年6月在中国农业会计函授学校主办的《农业会计函授》第三期上发表论文《怎样培养速读能力》,1993年7月贵州教育出版社出版了他担任编委,并撰写《基础知识》部分5万字的中学生工具丛书《语文技法与知识一览解》,1995年12月贵州教育出版社出版了他编著的中学生工具丛书《文言实词300例》(万字),1996年8月贵州教育出版社出版了他编著的中学生工具丛书《幼学古诗译注》(15万字),1994年4月在《遵义教工》1、2期合刊上发表论文《怎样“唱反调”》,1994年8月21日在《中国土地报》第一版上发表论文《中学语文教学中的国土整治教育》,1994年10月在《遵义教育》第5期上发表论文《为有源头活水来》,1995年6月5日在《贵阳教育报》上发表论文《作文教学要注重学生主体》,1995年4月在《遵义教育学院学报》1、2期合刊上发表论文《作文的激趣》,1996年8月29日在《贵州教育报》上发表论文《谈语文教学上的度量控制》,1996年12月在《遵义教育》第6期上发表论文《语文教学中的度量控制》,1998年12月在《贵州教育》12期上发表论文《从“温酒斩华雄”看烘托的妙用》,1999年8月在《遵义师专学报》第4期上发表论文《名家的失误》,2002年5月在贵州教育报刊社主编、贵州民族出版社出版的《贵州教育理念与方法》上发表论文《作文批改三字诀》,2002年7月贵州民族出版社还出版了他编著的民族文化研究资料《仡佬族文化述略》(19万字),2004年7月在华中师大主办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语文教学与研究》第7期上发表论文《2004年高考语文(全国卷)指瑕》,2007年5月在教育部关工委、中央教科所主办的《课堂内外》杂志第5期上发表论文《中国人姓名的文化引申》及《数字词和色彩词的文化内涵》,2007年10月在北师大主编、光明日报社出版的《创新教学与实践指导》10月号上发表论文《羚羊挂角,悠然心会——语感杂谈》,2008年10月在中国WTO事务中心主办的核心期刊《时代经贸》中旬刊10月号上发表论文《语文教学也要打假》,2008年12月在国家科技部主管的科技核心期刊《管理观察》杂志12期上发表论文《新世纪的新型教师——上海研修随想》,2008年12月在国家海洋局主管的《网络财富》杂志13期上发表论文《素质教育背景下家庭教育的现状与对策》,2009年1月在湖南报业集团主管主办的《新闻天地》杂志上发表论文《淡出与化入》,2009年2月在北师大主办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教师教育研究》杂志上发表论文《培养速读能力管见》,2009年4月在中国社科院主管主办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科学教育家》杂志上发表论文《传神写照尽在阿堵中》,2009年3月在中国报业集团主管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主办的《百科知识》上发表《教师生命中不可承受之重》《教师的目光》《教师留给学生的第一印象非常重要》三篇教育论文,被遴选为同期封面人物并作了事迹介绍,2009年4月在《贵州教育科研》杂志上发表论文《寻找精神的“香格里拉”》,2009年8月在河北省文联主管主办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长城》上发表论文《雕栏画础衬伽蓝》,2009年10月在山东省文联主管主办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时代文学》上发表论文《会意字分类例说》,2009年10月在首都师范大学主办的《教育艺术》杂志上发表论文《腹有诗书气自华》,2009年10月在《四川教育》杂志上发表论文《掀起你的盖头来》,2010年10月在北师大主办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教师教育研究》杂志上发表论文《给民族精神留下一条回家的“路”》,2011年5月在《贵州民族报》上发表论文《仡佬族称谓漫谈》,2011年7月在吉林报业集团主管主办的《东西南北》杂志上发表论文《妙用比喻,举重若轻》,2011年7月在国土资源部主管主办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土地》上发表论文《未来区域经济格局下的国土规划》。此外,另有其他相关杂著四十余篇总计100000余字。“吾生亦有涯而知无涯”,他说执教近三十载,最大的发现是自己的无知,最清醒的认识是自己的浅陋,最迫切的愿望是学习、学习、再学习!

《教育科研》全名《科教新报·教育科研》是《科教新报》报社办的一本刊物,在新闻出版总署可以查到该报,《教育科研》杂志全文收录中国知网,在职称评审中是可以用的()杂志信息如下:主管单位:湖南日报报业集团主办单位:科教新报社国内刊号:CN 43-0044国际刊号:ISSN 1673-1875邮发代号:41-8主要栏目:教研探索、教育创新、教学研究、素质教育、教学实践、经验交流、学习与思考、学以致用、师德师范、外教体会、信息化教学等杂志在北京设立编辑部,主要针对学术论文,在湖南的是报纸

苏州教育杂志

苏州市教育局办公室电话:65151226传真:65115283电子信箱:通信地址:苏州市公园路198号邮政编码:215006苏州市教育局内设机构职能及联系方式办公室(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陈鹰电话:65151226。职能:综合协调局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拟定年度工作计划,撰写年度工作报告,起草重要文件;负责文件、电报的运转和管理;负责局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并督办落实;负责文秘、机要、档案、保密、保卫、信息、信访、社团、新闻宣传和《苏州教育》杂志的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教育研究等宏观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固定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协调与兄弟市的教育协作、对口支援、对外联络和接待工作;负责机关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市语委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督促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化的教学,为社会提供语言文字的培训、测试、咨询、评估服务。信息处副处长:李继业电话:65229108职能:负责全市教育工作信息的收集和综合,编辑并印发《苏州教育信息》,向市委信息处、省教育厅办公室报送信息;负责收集中央、省、市的中心工作信息,国内外教育发达地区及国家教育发展的重大政策、举措等动态,编辑并印发《苏州教育信息与调研》,提供决策参考依据;做好全市教育工作的对外宣传,扩大苏州教育的影响,树立教育的良好形象;构建和完善全市教育工作信息网络。政策法规处处长:禇天生电话:65214337。职能:负责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教育的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规及有关综合性文件;指导教育系统的法制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法检查;协调农村、城市和企业的教育综合改革;牵头承办局机关教育行政复议和诉讼等工作。人事与师资处处长:顾乃肖电话:65224787职能:负责拟定全市教师队伍和教育行政部门队伍建设规划;指导全市教育系统人事劳动、保险福利、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协调并指导地方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分配计划及就业分配制度的改革;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参与并承办教师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负责协调县级市、区 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的有关培训工作;统筹管理和指导教育 系统评优表彰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 位教职工的人事工作、工人培训、技术等级考核工作;规划。 实施、指导和协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中小学校长培训 工作;协调师德教育有关工作;负责管理师范教育工作。发展规划与财务处处长:张超电话:65229103职能:负责草拟全市教育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综合协调各类教育的布局与结构调整工作;负责市属高校、中专校以及其他有关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撤销与调整的审核工作;统筹管理社会力量办学工作;负责与国(境)外合作•办学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拟定市地方高等教育和有关高中阶段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编制局直属学校及事业单位的基建计划,指导、协调学校校园规划和校舍建设;指导学校后勤工作管理与改革;负责全市教育事业统计与教育人才需求预测工作;统筹管理教育信息化、勤工俭学、教育产业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有关教育经费筹措政策、学校收费政策,统筹管理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与使用。负责管理省市下达的教育事业经费、教育专项经费;负责编制教育经费年度预、决算;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教育费附加、人民教育基金和市教育地方附加费的征收与使用;负责全市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的统计和有关执行情况的监测;拟订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和学生收费标准;监督管理教育系统的国有资产;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直属单位的拨款。基础教育处处长:陶旭东电话:65224024职能: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含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工作,协助做好基础教育的规划、布局结构调整和体制改革工作;指导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巩固提高工作;研究制定并实施基础教育的学制、教学计划、学籍管理办法和办学标准;指导基础教育的教育改革与管理;规划指导基础教育课程、自编教材建设,组织审定市编教材;组织实施全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负责局直属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指导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指导中小学课外活动;指导和配合做好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工作;负责评估省级示范初中、实验小学、特教示范学校、示范性实验幼儿园工作;指导并管理社会力量举办各类基础教育学校、教育机构的有关工作。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处处长:顾洪电话:6523642职能:统筹管理普通和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以及成人文化技术教育;协助做好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规划、结构调 整和体制改革工作;指导职业教育、成人文化技术教育的教 学改革、教材建设工作,研究制定教学计划和教育质量评估 标准;做好学籍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 以及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的配备工作;指导职业学校和成 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工作,做好中、高职对口招生 工作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工作;做好五年制高等职业教 育的管理工作;做好省级重点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评估 工作;组织实施“燎原计划”;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各类职业教 育学校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实用技术、职工 岗位培训;负责全市终身教育实验工作和统筹负责构建终 身教育体系工作;负责市民通用外语和计算机考核工作;指 导并管理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学校。教育机构的有关工作。高等教育处处长:丁长庆电话:65221203职能:统筹管理地方各类高等教育,参与地方各类高等教育的规划、结构调整和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地方各类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指导地方高校专业设置和学科、教材建设;指导地方高校的专科生、本科生培养工作,制定教育质量评估标准;指导地方高校实验室和校外实习基地建设,指导地方高校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的有关工作;协调在苏部省属高校与地方高校的关系;负责网上大学等远程高等教育的管理。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处长:汪永康电话:65218112职能:归口管理全市学校体育教育、卫生教育和艺术教育工作,并指导其教育教学改革,制定质量评估标准和实施办法;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开展学生常见病和多发病的监测与防治工作;组织、协调学生体育竞赛和艺术交流活动;参与相关专业的教材建设与师资培训工作;协助做好体卫艺教学常规器材的配置工作。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副处长:张剑澜电话:65218176职能: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统筹管理出国人员留学、国外人员来我市留学工作;办理学校聘请外国专家的具体工作和外教的管理工作;负责中外合作办学的前期审核论证工作;负责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协调管理全市与我国友好学校的交流活动;负责局机关外事工作。教育督导室(挂“苏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牌子):常务副主任:朱学标电话:65151217职能:研究制定对中等及其以下教育的督导的规章制度;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对全市“两基”巩固提高工作、中等及其以下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检查;指导县级市、区教育督导工作。组织处处长:吴海梁电话:65230639职能: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和市属各级各类学校党组织建设工作;负责直属单位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后备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校级离休干部的管理工作,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离休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统战工作,会同有关科室做好知识分子工作;负责干部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因公出国人员的报批和党员因私出国审批工作;协助做好学校内部管理改革工作;负责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对全市学校党建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调研。政治思想教育与宣传处处长:李凤祥电话:65151329职能:规划和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和市属各级各类学校党的思想建设工作和党员教育工作;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负责直属单位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师德教育。创建文明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保卫处、人武部(合署办公)处长兼部长:阙震家电话:65226155职能: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直属、代管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对基层单位保卫干部定期进行业务培训;会同公安部 门指导、督查各县级市、区教育系统及所属学校的治安保卫 工作、综治工作3会同办公室做好机关内部的安全保卫工 作;负责直属单位的征兵组织实施工作,办理兵役和预备役 登记的统计工作;指导学校组织实施学生的国防教育及军 训工作;指导并协助学校搞好人防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 做好现役军人、烈军属的优抚工作和双拥工作。苏州市教育工会、苏州市教育局团委(合署办公):1.苏州市教育工会常务副主席:秦士钧电话:65151392职能:综合协调、指导全市基层教育工会的工作,认真履行工 会“维护、参与、建设、教育”四项基本职能。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协助教育系统的学校党政组织加强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广泛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加强师德教育,努力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积极组织教职工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2.苏州市教育局团委副书记:蔡文胤电话:65221301职能:负责直属、代管学校团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工作,组织团干部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少先队工作,指导学生会开展工作;负责团费收缴的管理和使用工作;配合政治思想教育与宣传处搞好学校德育工作。另外,按规定设置纪工委、监察室(由市纪委派驻,合署办公)林友钧副主任,6523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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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公民与法杂志社审判版

区别见下面: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的案件。民事案件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纠纷产生的诉讼,主要指有关财产权益方面的案件,也包括婚姻、家庭等人身方面的案件。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区别包括:1、目的不同。行政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公民,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诉讼主体不同。在行政诉讼中,有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而且它一直处于被告地位,不得反诉;在民事官司中,双方当事人既可以当原告,也可以当被告,被告可以反诉。民事诉讼的特点有哪些民事诉讼的特点有包括:1、民事诉讼既包括法院依法进行的审判活动,也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在这些活动中法院和各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2、法院的审判活动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决定性作用,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则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很大影响;3、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围绕解决民事纠纷这一基本任务,由若干各有其中心任务的阶段组成,同时各个阶段相互衔接,依次连续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华云数字商品市场有限公司在公民与法治杂志封底看出,说明地方主管部门对华云数据认可吗?我觉得当然是非常的认可,不然不会出版的。

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区别具体如下:1、诉讼的目的不同,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确实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2、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原告起诉后,被告可以反诉;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有自诉人提起诉讼外,均有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3、举证责任不同,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权利谁负责举证,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举证;4、适用的法律不同,民事诉讼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主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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