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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诚信原则问题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7 14:38:39

合同法诚信原则问题研究论文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引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121条确定了合同相对性的归责原则,这里的合同相对性,又称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认为,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然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商业贸易空前繁荣,严格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体现司法公正,社会经济生活对合同的社会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1]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合同的效力范围,表现在立法和司法上,受合同效力影响的第三人范围越来越宽,合同相对性原则也逐渐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许多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况,有学者将其称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本文将从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和突破表现对其略作探讨关键词:合同 相对性 突破正文:一、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学理上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目前比较权威的解释是以王利明先生给的定义: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相对性源至罗马法的“债的相对性”理论,认为债是当事人一方请求他方为给付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请求权。这种由特定权利人向特定义务人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特性,就是“债的相对性”。而合同是债的形式之一,因此,具体到合同的效力范围上,这种相对性原则的主要含义是: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这一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理论上,都将其视为债权自身性质所决定的一种当然原则。二、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表现:合同相对性确立以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立法对合同相对性规则已有所突破,合同相对性理论也同时得到发展和完善。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 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侵害债权的情况在实务中时有发生,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经济活动日益密切,民事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不断增大,各种权利相互冲突、相互影响的机率也随之增多,如果债权受到第三人的侵害,仅仅因为债权是相对权而不赋予债权人基于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债权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明显违背了有侵害必然有救济的法理。但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范围应该严格受到控制,侵害债权应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第一,第三人侵害的必须是合法债权。如果是不合法债权,即使侵害了,也不用承担责任,因为非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第二,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并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如果第三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即使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也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而是要承担其他的刑事责任。相应的,合同不能履行并非是第三人的非法行为所致,也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所以说,必须是第三人的非法行为和合同不能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 (二)债权保全制度。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或隐匿转移财产、或低价转让乃至无偿赠与财产,或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乃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些行为均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按照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由于债权人不能将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合同行为中,影响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契约自由”,因此其对此是束手无策的。这种利益上的失衡,必将导致整个合同领域交易安全的丧失,于是,为了在债务人的意思自治和债权人的期待利益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维护诚信原则,便自然地产生了债的保全制度。此制度的基本原理在于,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相关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一—代位权和撤消权。其中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并危及债权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权利,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撤消权则是指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自身财产无偿赠与或以不当低价转让给第三人时,债权人得向法院申请撤消,宣告行为无效。 (三)“租赁权的物权化”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方继续有效。这是民法理论上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使得依据租赁合同产生的租赁权(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的效力。根据债的相对性,租赁合同应只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效,当第三人买受租赁标的成为不动产所有人时,买受人非租赁合同的缔约人,故不应受合同约束,得随时取回租赁标的物。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城市扩张、房荒问题的出现,各国为解决社会矛盾,多设定“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规定,即出租人将租赁标的物让于第三人时,原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最初《德国民法典》第571条规定“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于土地租赁,后扩及一切不动产。(四)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制度”的意思是指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因债务人债的履行而受到损害时,不但可以向债务人主张侵权责任,而且可突破债的相对性,要求债务人承担合同上的责任,以更好地保护其利益,此种请求权的基础建立在基于诚信原则而发生的保护、照顾等合同附随义务之上。也就是说,债务人所负的合同上的义务,不但指向债权人,而且指向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这是德国判例与学说创立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制度,以加强保护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第三人的利益。该制度虽加强了对第三人的保护,但也有加重债务人责任之虞,故第三人的范围应严格限制,通说认为第三人包括亲属、劳工、雇佣、租赁等具有人格法上特质之关系负有保护、照顾义务的人”。因而,我们可以看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制度”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五)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的建立。 依传统理论,物权是可对标的物直接支配的绝对权,可以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并得排除任何第三人对物权的妨害;债权是仅得向特定当事人请求给付的相对权,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也就没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为了保护债权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有必要进一步建立新的权利理论,[3]故学者主张承认债权的不可侵性。英国1853年判决Lumley V Gye案,创立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先河。该案原告Lumley与某演员订有在原告剧院演出数月的合同,并规定该演员不得去其他剧院演出。被告Gye明知此合同存在,仍诱使该演员违反合同。法院判决认为被告Gye侵害合同关系乃不法行为,应向原告Lumley承担责任。此后,该判例所创立的第三人不法侵害债权理论为多国接受。不法侵害债权,指第三人故意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妨害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4]根据债权不可侵理论,不法侵害债权的行为发生后,债权人得以债权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追究第三人的责任,这使债的效力得到扩张,及于一切侵害债权的第三人。这也是对合同相对性的重大突破。(六)关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设定权利的合同。此种合同的法律特征为:(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代理人参与缔约。(2)该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3)该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者征得第三人的同意。第三人利益合同属于利他合同一种,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第三人和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其承担责任。正是由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所以,此类合同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七)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又称清偿代位,是指与债的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在其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人权利的制度。第三人的代为清偿行为,可基于法律的规定,也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但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代为清偿都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第三人履行了依债的相对性只能由特定债务人履行的债务,突破了债务履行主体相对性的限制;(2)第三人在代为清偿后,于其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和权利,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突破了债权请求主体相对性的限制。当然,以代为清偿的方式突破债的相对性,并非可以任意为之,它须满足一定的条件:(1)必须依债的性质可由第三人清偿;(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特别约定;(3)代为清偿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利益。 (八)披露制度的确认。 我国《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披露制度的确立也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突破。 此外,代理、保险、信托作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例逐渐脱离合同相对性的约束,成为各自独立的制度;同时,债的转让也被视作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本质综上所述,虽然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多种多样,然而从根本上讲就是合同效力是否在特定情况下及于第三人的问题,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合同主体涉及第三人。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在债权物权化的情形中,第三人可以租赁权对抗房屋买受人。又如在“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中,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合同责任,而许多国家则直接赋予了消费者直接起诉生产者的诉权。 其次,合同权利义务涉及第三人。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可约定向第三人利益为给付,或经第三人同意为其设定给付义务;在债权保全中,合同权利与义务同样对第三人产生了约束力;债权的转让则将合同权利或义务直接涉及第三人。 第三,合同责任涉及第三人。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从这一点上看,上述突破情形只有“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突破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使生产者对消费者直接承担违约责任。各国多通过严格区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来解决合同相对性所面临的困难,如产品责任制度、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然而,合同相对性规则并不是绝对地排斥第三人的责任。如在保证合同中,当被保证的债务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再如,债务转让合同中,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新债务人将承担全部债务。可以认为只有当第三人自愿承担合同义务成为合同当事人,才负违约责任。 史尚宽先生曾言:由个人自觉,及于社会自觉,契约之意义及价值,渐自社会立场加以重估。[3] 因而,法律应该确立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主体,同时,承认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更加充分、完善的保护财产的流转。而确立这种模式的意义:一方面,加强债权的保护,扩张了债的效力,承认债的发生、履行方式的多样性,促进了合同的有效履行,提高了民事交易效率,有利于社会财富增长和社会进步;另一方面,在债的关系与社会其他关系的互动层面上,由极端地强调合同自由、尊崇意思自治不受干预,转变为兼顾社会公正,更加注重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利益、社会利益的合理平衡。我国《合同法》对第三人利益合同没有专门做出规定,合同法作为规范合同关系的一般法,理应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做出具体规定,所以,从世界各国和地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发展分析,以及从我国的实际需要出发,我国立法确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目录: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三、关于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之思考(一)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二)、缔约过失责任表现形式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主题词:合同法 缔约过失责任内容摘要: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之缔约上过失责任。它的提出其目的是解决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由于缔约当事人一方的不谨慎或恶意而使将要或缔结的合同归于无效,或被撤销,从而给信赖其合同有效成立的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失,也可能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导致对方当事人的损失。简言之,就是合同缔结当事人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正是合同法上缔约过失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缔约过失责任存在的重要意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产生,正是由于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各自调整范围上出现的真空地带,对在缔约阶段因一方过失、过错致他方受损害均无法解决。为了弥补这一漏洞需要从法律上建立缔约过失责任。又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密切相关,在新的合同法中将缔约过失责任纳入其中,实是一种创举。本文试从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构成要件着手,准确把握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不同点。为实践中适用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从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上把握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在适用时间上,准确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先合同义务;在适用空间上,准确确认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事由的产生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的各种表现形式及补偿范围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缔约过失责任有的学者们称之为先契约责任,先合同义务或直接称之缔约过失。何谓缔约过失责任,学者们归纳的定义不尽统一,一般认为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并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德国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首先提出的。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上发表的《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的损害赔偿》一文中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契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所谓契约无效,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前,应当认为我国并没有相对完整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对缔约过失责任原来的三部合同法(即《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才较系统地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填补了法律上的空白。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过失责任是产生于缔结合同过程的一种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何时,何时终结,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要约生效作为起点。主要理由是因为要约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此时要约分别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力,双方才能进入一个特定信赖领域。在这种特定的信赖领域内,合同当事人双方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约合同的必要的准备。另种观点认为,由于缔约过程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想要确立一个时间点非常困难,而且是僵化的。因此,应根据不同的先合同义务,灵活确立一个可变的时间点较为理想。本文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缔约过失责任以要约生效为起始,是因为缔约过程中是一种双边行为,缔约之初双方不具有缔约上的实际联系,不可能产生信赖利益,也不产生先合同义务。必须是双方之间接触、了解、确信后才能产生一种信赖关系,如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对相对方构成损害,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要约生效,终止于合同生效,判断是否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其关键是看缔约双方是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一方或双方是否有违反先合同义务,而致使相对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2、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下的产生先契约义务,或称之为先合同义务1。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负有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附随义务。正是由于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才导致了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缔约过失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根据“无损失、无责任”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也须有损失,但这种损失须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或称消极利益,一般是指无过错一方因合同无效、不成立等原因遭受的实际损失。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界定,在目前法律上无明确规定的情况,较难以把握,在司法中可能会出现赔偿过宽、过窄,也可能出现同一类案件有不同的裁决结果。本人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其范围可以包括:缔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4、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补偿性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在现行法中尽管已经得到明确,但附随的先合同义务法律无明确的规定,只是适用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不是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他只存在于缔结合同过程中,一方因信其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即损害的是对方的信赖利益。故缔约过失责任救济方式仅为补偿性,其目的是为了达到与契约磋商未发生时相同的状态。(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须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具体而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五个: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2。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或者在合同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合同生效要件而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后,合同的缔结过程就已经结束,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只能构成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2、必须有缔约过失行为的存在。有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缔约一方当事人在缔约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义务的行为。一般认为《合同法》第42条、43条之规定,即是只有合同缔约人的一方存在上述行为时,才可能承担因此行为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3、必须有损失的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给缔约合同的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存在赔偿。赔偿的损失也是基于信赖利益的范畴,不包括履行利益。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或过失。过错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也不例外。过错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故意是指缔约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能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后果,而仍然进行这种民事行为,希望或放任违法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缔约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协力、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其不会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具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如果缔约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是受害人、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5、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合同缔约人一方的损失并不是因对方的过意或过失造成的,而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其受损失的一方合同缔约当事人也不得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的义务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是以有效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仅仅适用于合同缔结过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判断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看合同是不是有效成立。如果双方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则适用违约责任,如果双方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仅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2、责任承担的形式不同。缔约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承担形式,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定金等条款。而缔约过失责任它排除了缔约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免责条款,而是直接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也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归于无效,其责任承担只能是损害赔偿,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一般以受到的损失为限,赔偿的是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3、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能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1。即只有在缔约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或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缔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无过错,虽然也存在着损害并造成一方或双方的损失,也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缔约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作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要有违反先合同的行为,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缔约方在主观上确实存在过错;另一方面,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作为例外或补充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在所不问,均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将该原则予以确认。同时,对于有名合同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条、第320条、第374条、第406条、第425条等,从而形成了严格责任为主导,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和补充的立法格局。(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三)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国外的不得违反公共政策或者不得损害公序良俗的规定。随着民事法律的不断完备,不少过去属于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现在已经有法律规定,成为遵守法律的内容。但法律与社会存在相比,毕竟是第二性的,法律很难对社会上的形形色色事无巨细地都作出规定。遇到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又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怎么办,最后的法律武器就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这一原则,才可以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条规定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为什么要写到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之中,给予高度重视呢?中国在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搞市场经济的经验,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济秩序上有些混乱,合同履行率较低。针对这种情况,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意义很大。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说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的。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新的合同法,不仅在第8条确立了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也在合同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等方面维护这一原则。在合同订立方面,详细规定了要约、承诺制度,共22条之多,使合同的订立较之于过去规定清晰可辨,具有操作性。在合同变更方面,《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在合同解除方面,合同法规定了约定解除;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也在第94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特定情形。最后谈一下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表述问题。《合同法》第3条至第8条规定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人认为,有关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不够全面。这个意见是对的。要在短短的一、二句话中全面表达合同法的每一个基本原则十分困难,事实上也做不到。那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怎么写呢?一是类似于民法通则的办法,如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有针对性地作出最难体现该项基本原则特征的规定。合同法有关基本原则的表述,采取的是后一办法。

一、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内涵法律原则指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法制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它是储存于法律规定中的价值准则,不是法律规定本身,不直接涵摄案件事实,须被法律规定或法条承载。但这种承载并非明白无误地直接宣示。直接宣示只是部份法律原则的确定方式,但多数法律原则必须从法律规定中借助整体类推或回归立法理由的办法推求出来。那些贯穿于某一类法中的最高层次的共同性价值准则,可称为该类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中的价值准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合同法基本原则既然是合同法的最高层次的价值准则,就应该能与整个合同法的内容和功能结合起来,既要适用于整个合同法规范,又能体现出合同法的基本价值;既不能将其他法律、特别是其上位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作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那样便体现不出其特殊性,同时,也不能将适用于某一合同制度的具体法律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此便丧失了其价值承载功能。为此,我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1、合同自由也称契约自由,其作为一种思想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已经产生了。《法学阶梯》中有关诺成契约的规定已经基本包含了现代合同自由的思想。但其还只是一种思想,并且只反映在诺成契约一种形式中,并未形成罗马契约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从15世纪开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逐渐形成,个人逐渐从封建的、地域的、专制的直接羁绊下解脱出来而成为自由、平等的商品生产者,从而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合同自由思想得到了广泛传播。同时特定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背景为合同自由原则在十九世纪的确立提供了条件,这时,合同自由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才被各国法律陆续确立下来。从该原则产生的历史来看,合同自由原则是商品经济及至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越频繁,整个市场经济就越繁荣。而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实质上是一个接一个的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过程,市场主体间的交易就是一个个的合同连接。故合同法在英美法上又被称为交易法。交易自由必然要求合同自由。2、诚实信用原则最早也是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就有“善意”的概念,规定了“诚信契约”,根据“诚信契约”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要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本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所以将其确立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乃在于:(1)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最集中的体现是在合同法中,从合同的订立、成立、履行、履行完毕后的义务,到违约责任的承担,皆有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2)合同法对诚实信用原则有进一步的要求和内涵。(3)许多合同法上的制度是据该原则创造出来的,例如,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协力义务,相互保护对方利益的义务,提供信息和呈示帐目的义务,情势变更,权利滥用规制,后合同义务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还会衍生出其他制度。3、合同法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对象,各种交易关系都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并借助合同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合同法规则就是规范交易过程并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规则。鼓励交易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鼓励交易应是其根本目标,应成为其根本原则之一。

论诚信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下面是参考资料:会计诚信目录当前会计诚信面对的问题强化社会会计诚信的途径 会计诚信,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传统“诚信”历年的发展与延伸,它要求会计人员立足会计实践,力行诚实守信。它包括四层含义:会计人员要以诚待人,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会计工作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数据要真实,计算要正确;严密保守因工作关系获取的机密。编辑本段当前会计诚信面对的问题1、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基础不规范。主要表现为会计核算不按照规范操作程序进行,混岗、无证上岗在一些单位存在;无视国家财经法规,没有严格按财务制度对经营活动进行核算、监督,听凭单位领导指挥。 2、会计信息失真严重,会计核算不真实、不完整。主要表现为截留隐瞒收入,乱挤乱摊成本、费用,使用虚假发票,编造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私设小金库等,严重造成会计核算不真实、不完整,会计信息失真普遍严重。 3、利用现行会计法规不配套、不完善,对会计信息进行操纵调整,以达到偷漏国家税收,获取不义“经济利益”。主要表现为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和关联交易价格等规定,对不同时期会计财务信息进行处理,偷漏税收较为普遍,利润波动人为操纵,制造虚假业绩。 4、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低下,任意弄虚作假。主要表现为有些会计人员墨守成规,不求上进,缺乏钻研业务,缺乏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工作中存在较强主观随意性,不严格按制度处理经济业务,极容易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5、会计监管体系不完善、不完备。主要表现为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等监督标准各不统一,各自为政,不能有机结合,不能从整体上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而且处罚力度不大,使得违反会计法规的成本低廉且能给违法者带来超过成本的利益,一定程度助长了造假的气焰。编辑本段强化社会会计诚信的途径1、加强会计人员诚信教育。要组织会计人员有关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经常学习法律法规和制度,形成依法办事,自觉遵守的习惯。在处理各项经济业务时知法守法,把守关口,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2、健全和完善会计管理制度。会计管理制度要做到具体规范,尽力缩小会计可选择的范围,对未来会计环境的变化做超前分析,科学预测,使会计管理制度具有较好超前性、稳定性和持续性。 3、加强对单位领导、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提高会计队伍整体素质。会计诚信教育重点放在职业道德、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等内容,熟悉掌握会计法律和财会知识,这是单位领导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能够自觉守法、守规,依法办事。目前,利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来强化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是一种快速可行办法,建议扩大教育范围,单位主要领导也应参加会计诚信教育,以推进会计诚信化建设。 4、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惩处力度。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现行法律法规中一些责任和处罚不明确条款加以修改,增加对现实中出现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规定,要加强监督部门执法检查建设,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惩处力度,严格财经纪律,要加大对造假者处罚力度,使得造假者付出代价远远大于其所得收益,才能有效地制止造假者肆意违反财经法规行为。 5、培育良好的会计诚信环境。要更好地建设会计诚信,必须努力创造良好的会计诚信氛围,培育会计诚信环境:(1)单位内部要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分工科学,职责明确,既能相互协作又能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这是治理会计失信一个重要途径。(2)重视舆论作用,大力宣扬先进会计人员事绩,充分发挥会计诚信示范作用,努力引导会计人员向先进人物学习、看齐,对失信会计人员,严重的适度爆光。(3)建立会计行业自律性组织。这是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会计行业自律性组织是联系单位会计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在市场经济下能起到有些政府部门不能起到作用,行纪行规能约束某些单位会计不诚信行为,协助财政部门做好管理会计人员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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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论诚实信用原则论文提要: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最初表现为道德的基本要求,逐渐上升为一种法律原则,成为民商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文章结合依法治国、以德治国,重点剖析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中的作用。 主要内容: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德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诚实信用体制的健全,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意义重大;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 关键词:诚实信用 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基本原则 正文: 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高度抽象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具有很大的伸缩性。诚实信用是道德对人的基本要求,也是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德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文化,具有诚信的光荣传统,“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体现了儒家文化对诚信的重视。中国人的诚信着眼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其价值追求是人伦关系的和谐和奉行道德规则的意志坚定性,把诚信的约束力置于人们的道德生活领域。西方人重视诚信,既有道德意义,更有商品交换意义,他们着重强调诚信对人们商品交换活动的制约,要求人们在签订合同时不欺不诈,在履行合同时不折不扣,西方把诚信的约束力放到了商品交易规则上。中国古代的诚信文化总体上没有转化为一种制度,而西方的诚信文化逐步上升为一种制度,以至于达到现今西方的整个诚信体制的健全。以德治国要求积极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诚实守信教育,增强公民信用意识。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是道德的重要内容之一,可以说,如果没有信用、没有道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无法发展。作为道德的基本要求,诚信仍然在潜移默化中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的社会主义要求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相结合,德法并举,充分发挥人们道德中固有的诚信美德,逐步建立起我国的诚信社会体系。 二、国家诚实信用体制的健全,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意义重大 1、法律的诚实信用。法律是统治阶级制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法律效力的层次依次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作为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下位法的制定必须依赖于上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同时若上位法因形势发展进行了修改或废止,下位法应尽快作出反应,作出相应的修改或废止,以确保国家法律的一致,以此来彰显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要求在国家的社会生活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行使权力、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法律的诚实信用还要求执法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法律,而不是随心所欲,主观臆断。对违法者要无一例外地追究其责任,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要求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认为可以作为国家法律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成为国家信用制度的第一环。 2、政府的诚实信用。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享有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依法治国要求政府依法行政,打造诚信政府是勤政廉政的重要环节,政府信用是否缺失是衡量公共道德水准的重要尺度,政府带头讲信用对于打造信用社会举足轻重。在很多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看来,行政权力是可以随意行使不受约束的,郑重的承诺瞬间可以改变,严肃的法律可以化为笑谈,政府招商引资时随意承诺,过后背信弃义,似乎政府享有出尔反尔、反复无常的特权。其结果不仅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背离了政府管理目标,而且损害了行政效率,影响了政府的权威和形象。它所带来的损失不仅是短期内的经济损失,更是长远的信誉损失。 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审议通过对打造信用政府,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行政许可法首次肯定了行政许可领域的合法信赖保护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政府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必须诚实信用。行政机关作出许可行为后,不得擅自改变和废止已经依法生效的行政许可。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修改、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撤销或废止某一许可行为时,行政机关必须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的损失给予补偿。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许可机关与相对人双方互相信任,不仅政府要讲信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政府打交道过程中也必须讲信用。政府不能以政策变化、工作失误或经验不足为由,随意收回或变更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同样,行政许可申请人也不能通过欺诈、胁迫或行贿的方式取行政许可或某种利益,也不能在明知政府某一行为违法或因重大过失不知该行为违法的情况下要求保护其利益。 三、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依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诚实信用原则赋予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在法律规定不足时,从民法的目的出发,依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1、实体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自罗马法以后至20世纪30年代以前,诚信原则只是在实体法上确立了基本原则的地位,多数国家的民法典明确地规定了这一原则。它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持双方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在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我国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14部法律。这些法律都在总则中把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原则予以明确规定,并把诚信思想贯穿于整部法律,渗透于字里行间。除了对诚实信用作出原则规定之外,部分法律还明确了违反这一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两条规定了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的一种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即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当然应当赔偿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我国第一个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例,它对于打击制假、售假,维护诚信经营具有积极的意义。《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又进一步进行了肯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中明确规定了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出卖人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形;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三是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是在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五是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由此五种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买受人除可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些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将有利于有效制裁和遏制欺诈、恶意违约等摒弃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市场交易安全的行为,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制度的确立。同时,该司法解释还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现实中广泛存在的商品房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进行虚假、夸大不实的宣传进行了制约,该司法解释规定,对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认定为一种要约邀请,一般情况下不能将未订入合同中的宣传广告内容作为合同内容。但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如果就其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由此对买受人决定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在这种特定的情形下,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没有明确订立在合同之中,也应当认定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该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也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了惩罚性规定。该办法第20条规定商品房面积误差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买受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规定进行了肯定和采纳。 现行法律关于违反诚实信用的惩罚性规定,只是局限于社会公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社会热点问题,表现在打击制假售假、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几个方面,反应相对滞后,缺乏前瞻性。我个人的意见,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当在相关法律中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作出承担责任的具体规定,如,合同成立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附随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在证卷、保险、信托业活动中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等,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再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司法处罚。 2、程序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20世纪30年代,因《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真实义务”即当事人应当完全真实地陈诉案件事实。这一规定被认为是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诚信原则成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形成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不得滥用诉讼权利,不得作虚假的自认,不得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让证人作假证,不得故意作相互矛盾的陈述。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则作了明确:“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裁量发挥着两个方面的作用。首先,它是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行为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的要求,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行为起着指导作用,当事人是否抱有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而行为,可以成为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一个依据;其次,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予,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存在法律真空的情形下,法官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来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4款(禁反言规则):“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第75条(妨碍举证的推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些规定都是诉讼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和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会各界都认识到诚信缺失的危害,高度重视维护各自行业的诚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诚信体制将进一步完善。

诚信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论文:论诚实信用原则论文提要: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最初表现为道德的基本要求,逐渐上升为一种法律原则,成为民商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文章结合依法治国、以德治国,重点剖析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中的作用。 主要内容: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德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诚实信用体制的健全,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意义重大;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 关键词:诚实信用 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基本原则 正文: 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高度抽象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具有很大的伸缩性。诚实信用是道德对人的基本要求,也是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德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文化,具有诚信的光荣传统,“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体现了儒家文化对诚信的重视。中国人的诚信着眼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其价值追求是人伦关系的和谐和奉行道德规则的意志坚定性,把诚信的约束力置于人们的道德生活领域。西方人重视诚信,既有道德意义,更有商品交换意义,他们着重强调诚信对人们商品交换活动的制约,要求人们在签订合同时不欺不诈,在履行合同时不折不扣,西方把诚信的约束力放到了商品交易规则上。中国古代的诚信文化总体上没有转化为一种制度,而西方的诚信文化逐步上升为一种制度,以至于达到现今西方的整个诚信体制的健全。以德治国要求积极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诚实守信教育,增强公民信用意识。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是道德的重要内容之一,可以说,如果没有信用、没有道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无法发展。作为道德的基本要求,诚信仍然在潜移默化中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的社会主义要求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相结合,德法并举,充分发挥人们道德中固有的诚信美德,逐步建立起我国的诚信社会体系。 二、国家诚实信用体制的健全,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意义重大 1、法律的诚实信用。法律是统治阶级制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法律效力的层次依次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作为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下位法的制定必须依赖于上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同时若上位法因形势发展进行了修改或废止,下位法应尽快作出反应,作出相应的修改或废止,以确保国家法律的一致,以此来彰显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要求在国家的社会生活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行使权力、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法律的诚实信用还要求执法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法律,而不是随心所欲,主观臆断。对违法者要无一例外地追究其责任,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要求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认为可以作为国家法律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成为国家信用制度的第一环。 2、政府的诚实信用。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享有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依法治国要求政府依法行政,打造诚信政府是勤政廉政的重要环节,政府信用是否缺失是衡量公共道德水准的重要尺度,政府带头讲信用对于打造信用社会举足轻重。在很多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看来,行政权力是可以随意行使不受约束的,郑重的承诺瞬间可以改变,严肃的法律可以化为笑谈,政府招商引资时随意承诺,过后背信弃义,似乎政府享有出尔反尔、反复无常的特权。其结果不仅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背离了政府管理目标,而且损害了行政效率,影响了政府的权威和形象。它所带来的损失不仅是短期内的经济损失,更是长远的信誉损失。 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审议通过对打造信用政府,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行政许可法首次肯定了行政许可领域的合法信赖保护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政府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必须诚实信用。行政机关作出许可行为后,不得擅自改变和废止已经依法生效的行政许可。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修改、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撤销或废止某一许可行为时,行政机关必须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的损失给予补偿。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许可机关与相对人双方互相信任,不仅政府要讲信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政府打交道过程中也必须讲信用。政府不能以政策变化、工作失误或经验不足为由,随意收回或变更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同样,行政许可申请人也不能通过欺诈、胁迫或行贿的方式取行政许可或某种利益,也不能在明知政府某一行为违法或因重大过失不知该行为违法的情况下要求保护其利益。 三、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依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诚实信用原则赋予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在法律规定不足时,从民法的目的出发,依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1、实体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自罗马法以后至20世纪30年代以前,诚信原则只是在实体法上确立了基本原则的地位,多数国家的民法典明确地规定了这一原则。它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持双方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在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我国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14部法律。这些法律都在总则中把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原则予以明确规定,并把诚信思想贯穿于整部法律,渗透于字里行间。除了对诚实信用作出原则规定之外,部分法律还明确了违反这一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两条规定了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的一种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即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当然应当赔偿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我国第一个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例,它对于打击制假、售假,维护诚信经营具有积极的意义。《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又进一步进行了肯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中明确规定了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出卖人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形;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三是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是在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五是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由此五种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买受人除可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些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将有利于有效制裁和遏制欺诈、恶意违约等摒弃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市场交易安全的行为,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制度的确立。同时,该司法解释还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现实中广泛存在的商品房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进行虚假、夸大不实的宣传进行了制约,该司法解释规定,对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认定为一种要约邀请,一般情况下不能将未订入合同中的宣传广告内容作为合同内容。但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如果就其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由此对买受人决定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在这种特定的情形下,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没有明确订立在合同之中,也应当认定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该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也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了惩罚性规定。该办法第20条规定商品房面积误差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买受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规定进行了肯定和采纳。 现行法律关于违反诚实信用的惩罚性规定,只是局限于社会公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社会热点问题,表现在打击制假售假、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几个方面,反应相对滞后,缺乏前瞻性。我个人的意见,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当在相关法律中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作出承担责任的具体规定,如,合同成立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附随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在证卷、保险、信托业活动中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等,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再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司法处罚。 2、程序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20世纪30年代,因《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真实义务”即当事人应当完全真实地陈诉案件事实。这一规定被认为是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诚信原则成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形成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不得滥用诉讼权利,不得作虚假的自认,不得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让证人作假证,不得故意作相互矛盾的陈述。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则作了明确:“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裁量发挥着两个方面的作用。首先,它是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行为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的要求,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行为起着指导作用,当事人是否抱有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而行为,可以成为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一个依据;其次,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予,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存在法律真空的情形下,法官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来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4款(禁反言规则):“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第75条(妨碍举证的推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些规定都是诉讼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和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会各界都认识到诚信缺失的危害,高度重视维护各自行业的诚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诚信体制将进一步完善。

以下关于大学生诚信的相关文献供参考:1、何树华,大学生诚信状况剖析及诚信教育对策,[期刊论文] 《高教探索》 -2005年4期 2、何霭,大学生诚信状况与诚信教育研究,[期刊论文] 《思想教育研究》-2006年1期3、王毅 ,道德视阈的诚信教育研究——从大学生诚信状况出发,[期刊论文] 《黑龙江高教研究》 -2010年4期4、韩尚峰马杰孙净宇,大学生诚信就业的调查和思考,[期刊论文]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年z1期5、罗洪铁温静,改革开放30年大学生诚信制度建设的回顾与展望,[期刊论文]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6期6、郭敬张学娟,大学生诚信评价体系研究,[期刊论文] 《征信》-2010年6期7、曾秀兰,当前大学生诚信状况的三大隐忧,[期刊论文]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06年6期8、李洪伟宋平王炳成,大学生诚信的关键影响因素分析,[期刊论文] 《高教发展与评估》 -2011年3期9、钟志凌张国镛,试析大学生诚信制度体系的建立,[期刊论文] 《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高教版)》 -2008年5期10、李洪伟宋平王炳成,大学生诚信的影响因素分析,[期刊论文]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5期11、王淑芹杜凡,大学生诚信道德建设的路径选择,[期刊论文] 《思想教育研究》-2008年7期

毕业论文诚实信用原则

三、完善企业会计诚信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诚信教育,提高会计人员诚信意识

我国政府应该加强会计工作人员诚信档案的建立,需要依据每年会计从业人员登记、年检以及检查等方面工作,对他们所从事会计工作过程中是否依据会计法规制度或者职业道德水平、奖励或者惩罚等方面进行记录,形成他们特有的诚信档案。这种方式不仅仅可以作为我国会计监督部门的重要监督依据,还作为其公开实行、监督以及约束的重要手段和执行依据。另外,我国政府还需要注重加强会计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工作。我国政府、会计行业需要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和那些具有资质的会计工作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工作,并在继续教育过程中加大对他们的诚信理念的教育和强化,培育良好会计诚信工作文化,塑造适合会计行业诚信建设的文化。这是是当前我国会计行业急需要解决和处理的问题和任务。

(二)加强会计诚信法制和政府监管力度

会计行业工作人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此,我国会计行业需要加强对这类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控制工作,从而确保他们在审计业务过程中可以有效客观、公正的实行各种任务。同时,我国会计行业可以适当提高审计费用,提高整个行业的审计标准,尽量避免审计过程中出现不良竞争状态,让更多的审计工作人员能够提高审计质量。另外,我国政府还需要加大法制和政府的监督部门监督和约束作用,尽量建立起政府监督和监督法律体系,做好会计诚信行为规定,实现会计管理部门或者中介部门利用法律来对那些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实行行政处罚。

(三)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素质水平

我国会计行业要想提高会计诚信问题,应该注重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为此,首先,我国高校会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负责人需要在设置人才培养计划的时候,注重添加会计诚信方面的课程或者教育内容,让这些学生能够在校园内就体会到会计诚信的重要性。其次,企业内部需要加强对会计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比如说,企业内部设置专业的培训机构,实现他们不定期的在职教育和考核方式,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另外,企业出资人还可以将这些会计工作人员委派到社会专业培训机构学习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内容。

(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要想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尽量实现公司的股权运行内容,降低股权集中化现象出现;二是适当增强公司内部懂事会的功能和作用,实现董事会自我评价和监控,明确他们的诚信内容和工作;三是建立有效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可以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保护公司的利益,并通过参与董事会的运作,可以发现公司经营的危险信号,对公司的违规或不当行为提出警告。(作者单位:绥化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孟凡利.会计职业道德[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2]袁敏.浅议当前中国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与对策[J].南方冶金学院学报,2005(5)

[3]李承宗.会计诚信的伦理学探析[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6 (7)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更是整个会计行业之本,诚信既是财富,又是财源,还是财力,它是现代企业持续发展喝持续经营的先决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现代经济“第一推动力”,更是市场经济发展到现在最大的“无形资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会计诚信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维护会计诚信原则,提高会计诚信水平,建设会计诚信体系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会计诚信的内涵

会计诚信是指会计行为的诚实守诺,具体表现就是会计工作人员按企业客观经营状况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向报表使用者提供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财务信息,并且该信息是企业经营者做出正确生产经营决策的基础,是投资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从整体看,会计诚信品质的内容包括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职业操守;精湛的会计技术和会计技能;完善的会计相信质量和优质的会计服务,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会计诚信则表达了企业对社会的一中基本承诺,即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地把现实经济活动反映出来,并忠实地为会计相信使用者们服务。

二、会计诚信的重要性及意义

(一)会计诚信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既是道德资源又是经济资源,在保障交易正常进行中具有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中,因为社会分工的细化和交易方式的发展,诚信也被赋予了更多的物质内容,从道德追求进入到物质生活领域。在经济生活中,如果道德缺失,信用遭破坏,就会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企业间的交往就会中断,只有坦诚的信息披露才能取信与市场,才能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游刃有余,立于不败之地,拓展更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不仅强调内在品德修养,更强调“互利”和“双赢”,即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要顾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这是诚信的核心问题。正因为如此,诚信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是市场经济的动力和源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基本的游戏规则。

(二)会计诚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会计之本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立信,乃会计之本”。信用是会计规则的生命线,诚信不仅是一种资源,而且与重大利益相关。守信者会得到利益,而失信者必将付出代价。例如一些会计师事务所诚信度高,竞争力就强,并以此获得了较大的经济利益。而有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由于陷入了信用危机,并且受到了相关机关制裁或被迫终止其营业资格。对执业会计师来说诚信有助于他们开拓业务,占有市场,也可以使客户增多,扩大实力,使同行合作者增多,在合作中获得利益。在市场经济越来越发达的情况下,诚信既是会计行业生存的重要前提,也是会计行业发展的重要保证。

三、当前会计行业诚信缺失的表现及危害

(一)会计行业为诚信缺失的表现

1、原始凭证失真。当团体利益、局部利益、个人利益在某种场合占了上风,再加上单位领导人的地位、权力的影响,一些自制原始凭证往往便成了单位上下“通力合作”的结果,至于外来原始凭证,既有违法印制的逼真票据,又有公司、企业、商场为推销商品、迎合特殊报销需要而不得不开出的“头大尾小”、名为购办公用品实为家庭用品之类表里不一的发票。世界零售业巨头麦德龙出来中国商场时详尽罗列着所购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及顾客姓名的透明发票,便成了“制造麻烦者”,因其“造假不方便”,常为一些顾客拒绝甚至退货。

2、会计凭证失真。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被动地使用失真的运势凭证,在记账、算账、报账的过程中因未发现而导致的无意失真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由于利益驱动单位领导指使会计人员或会计人员自行造假而导致的人为因素失真也较为普遍。由于原始凭证失真和账务处理失真而导致会计报表不能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加之有的企业内外两套账表,造成会计信息不准确、不真实。

3、假账真算与真账假算。一是不按规定进行收入确认,利润虚假。效益好的企业想方设法隐瞒利润,少计收入,将其挂在往来账上或私设小金库;效益不好的企业为了完成利润指标,将不到期的收入提前计入 ,或利用内部上下级关系、关联单位之间虚开销售发票。二是会计当期的成本、费用结转不真实。该列的成本、费用挂账不列,该提的费用不提或少提,不该提的变相提取,乱挤乱摊成本费用。

会计信息缺失及其所造成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从一个国家的角度讲,可以使市场信号失真造成政策制定的失误,干扰市场经济发展,使资源配置低效劣化,造成大范围的国家利益受损。从企业的角度讲,可以对企业产生误导,使企业的决策失误,失去市场机会,使企业的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受损。同时也使会计行业本身深受其害,危害会计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工作规范体系,使内控系统只需时空,会计秩序混乱,滋生腐败和犯罪。但是,诚信的缺失并非是会计特有的问题,会计诚信是社会诚信的一部分,会计诚信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整个社会诚信程度低下的一个反映。

(二)会计缺失诚信的危害

1、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没有信用,市场经济就无法维系。近几年来,造假账、造假报表,虚列资产和权益等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比较严重,出现了一些贪污受贿、偷税漏税、挪用公款等不诚信行为。从中国的郑百文、银广夏,到美国的安然、世通、施乐、默克及法国的维迪旺,社会各界对会计失信的谴责此起彼伏,不但影响了国家税收,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国家经济决策与实际的经济状况偏离,已经成为一颗“毒瘤”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2、危害投资者利益。会计资料的质量,不单纯是单位的内部事务,也影响到投资者及时知悉、充分了解、有效利用会计资料的合法权益。对中小投资者而言,他们投资的主要依据是经审计后公布的会计报表,而会计报表的失真,将直接导致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障,从而失去他们对会计报表的可信度。就安然事件来说,2001年11月下旬,美国最大的能源交易商安然首次公开承认自1997年至今,通过复杂的财务合伙形式虚报盈余亿美元,在与关联公司的交易中,隐藏债务亿美元,通过大约3000家SPE进行自我交易、表外投资、编造利润,管理层从中非法获利。在安然破产事件中,损失最惨重的无疑是那些投资者,尤其是仍然掌握大量安然股票的普通投资者,按照美国法律,在申请破产保护之后,安然的资产将优先缴纳税款、偿还银行借款、发放员工薪资等。本来就已经不值钱的公司再经这么一折腾,投资人肯定是血本无归,安然公司的破产也冲击了各有关的主要金融机构,包括投资银行、商业银行、养老保险和共同基金。对于投资者而言。他们投资的主要依据是经审计后公布的会计报表,而会计报表的失真,将直接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大学生诚信教育 “艰苦创业、开拓创新、自强不息、诚实守信”的传统精神,陪伴着我们走过四十多年的风风雨雨。它是职师莘莘学子的力量源泉,是当代优秀大学生的一面旗帜,是一种永恒的追求。但在这个蔚蓝的天空下,我们还要执著地呼唤一种传统的精神,也是一种时代的精神,那就是--诚信。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千百年来,它伴随着一代一代的中国人走过沧海桑田,经历雪霜磨砺,最终沉淀为民族的精髓。“人若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和起码的道德修养。为人以诚,待人以信,不但是人的内在品质和精神要求,也应该是社会的规范。今天,诚信已经是社会生活对人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一个人获得社会认可的前提条件。诚信需要一种自觉,而最应该具有此种自觉诚信观的就应该是校园中的大学生,因为我们是时代最敏感的一分子,同时也是感知时代要求最强烈的精英,我们不但应该树立和形成自身的诚信,也应该成为诚信最有力的宣传者。 当代大学生,在接受着系统的道德教育的同时,也面临着社会巨大的变迁,经受着各种文化和价值观念的冲击。大学生诚信现亦面临危机。一些学校发现,有部分大学生为走捷径不惜弄虚作假,连需要亲身体验的社会调查报告都东摘西抄,甚至到网上下载一篇,交帐了事,这已成为大学生中也是公开的秘密。这个问题确实令人担忧,试想,大学生是未来的国家栋梁,如果读书期间就缺乏诚信的态度,将来踏上社会,如何以诚待人?诚信的风气,又如何推而广之?考试作弊,是大学学生和老师心头永远的痛。考试作弊者是虚伪的,虚伪的背后不乏愚昧。虽然也有一颗向往荣誉的心,但是,透过作弊本身我们发现的却是被“分数、名誉”扭曲了的心,是被混杂了虚荣、懒惰等因素迷惑的表现,归根到底是丢失了诚信的心。尽管丢了诚信不痛不痒,但由于缺失了诚信而愈发执迷不悟的心却会依赖于这种虚假,自古“假做真时真亦假”,假的真了一时但绝不会长久,那卷面的分数也许会换来某些荣誉和名利,但由此而丧失的宝贵的真诚和做人的尊严,却绝不是一句“后悔”就能挽救得了的。 那么,如何解决大学生中存在的诚信问题?专家认为,大学生是目前最有希望的群体,学生可塑性很大,不能消极等待社会信用状况的好转,应该主动出击,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影响并力求改变现有的状态。比如,对于不诚信者,不仅要使之受到舆论的谴责,而且要在行为上受到惩罚。通过这些办法,让每个学生都认识到,诚信是进入社会的通行证,那他自然就会去注意这些问题。不要期望通过诚信教育,学生马上就能变得诚实起来,只要社会上存在着不诚信仍能使人获利的状况,学生就不可能真正变得诚实起来。诚信教育要取得效果,离不开社会评价机制的健全、教育制度的完善、用人制度要健全。诚信已不再是一种华而不实的口号,而是一种实在的行为。莘莘学子身处这座美丽家园,沐浴在诚信的阳光之中,必定会茁壮成长。 诚信是人类社会共有的一项根本性道德原则和行为准则,是我国自古以来尊奉的道德原则和立身治国之本,也是当前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司法、教育等活动中的一条重要原则。陶行知说:“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 一个社会能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诚信素质和诚信意识。而构建和谐社会最主要的一点是需要社会成员之间的互相信任和宽容,这种信任和宽容,主要依赖于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具有诚实信用之态度,与人为善之情感,也就是诚信美德。 由于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急功近利、只重结果不看过程的错误观念的影响,“诚信”意识在人们头脑中渐渐淡漠了,个人主义、拜金主义日渐抬头,不规范、不合法的事情时有发生,一些人曾经错误地认为市场经济讲竞争,可以不择手段。这些错误和片面的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诚信教育的建立,“不讲信用,欺欺诈成为社会公害”。这一社会公害倘若继续扩大,不仅会严重破坏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危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而且会引发人们对他人、对社会、对法律和道德规范、对国家和政府乃至对执政党的信任危机,使个人丧失人格,使法律丧失威严,使道德丧失魅力,使政府丧失民心。诚信问题已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目前,绝大多数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和招聘过程中,都本着诚信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双向选择”,但也有一小部分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出现了种种不诚信行为。这种失信现象的产生,不仅损害了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干扰了正常的就业秩序,而且也制约了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诚信教育关注人的完整性与生活的完整性,维护学生的现实生活的权利,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和道德创造的丰富性。这是诚信教育以人为本的真正内涵。为此,诚信教育要创造出有利于个体道德发展的合乎人性的环境,以宽容、健康、快乐、向善的精神开展诚信教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强化诚信教育,人人都必须从诚信做起。诚信教育,既是立人之本,而最终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本。 当今中国社会,诚信美德却在退化,诚信教育脱离社会生活实际,缺少针对性、现实性,影响了诚信教育的实效性,一方面,诚信教育内容重复,重规范、轻学生的实际认知,远离学生实际生活,往往把理想的当做现实的,把主观想象的内容当做客观存在,把目标当起点,急功近利,简单地进行道德规范的灌输。另一方面,对教育对象的批判和反思能力的培养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诚信教育的内容基本上是以绝对真理的形式呈现出来的,阻碍了学生的价值批判能力和创造性人格的培养。 首先,铸造诚信社会风尚,应从娃娃抓起,从青少年抓起。诚信友爱是现代社会生活中每个人立身之本,是学生思想道德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每一个学校生存、发展和提高办学品位的需要。青少年是社会中最有朝气、最具有创新精神、最易接受新鲜事物的群体,是国家的未来。少年兴则国兴,少年强则国强,少年有希望则国就有希望。现在的青少年若干年后将走向社会,他们的信用意识如何,将直接关系到我们民族的生存状态。当代学生应该立志以振兴中华为己任,而诚信乃是立志的基础,无诚信则无以立志,即使立志也是空话。青少年求识欲强,可塑性强,是进行诚信教育的好时机,而且,这一时期培育起来的诚信,比较牢固,好坚持,不易蜕变,因而,我们的诚信教育必须从我们的小学生抓起,将学生的诚信教育进行到底。 其次,学校作为学生诚信教育的主阵地,要以开展诚信教育为抓手,要将诚信教育要与传统美德教育相结合,充分挖掘和利用传统美德中有关诚信内容的格言、楷模、典故、故事等,通过诵读、故事会、表演等形式,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在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活动中,使学生感受、体会诚信是做人的根本。还要将诚信教育渗透到学科教学中,教师在教学中要善于抓住时机,结合教学内容,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品质,教会学生做人,加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以主动适应社会发展对道德教育的新要求。 再次,教师的言传和身教是培养学生诚信品质的两条重要途径。从道德教育这个角度来说,身教的功效大大超过言传。为人师表,率先垂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中小学教职员工要带头讲诚信,做到“言必信,行必果”,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为人师表、身体力行、有诺必践,以教师高尚的品行、人格的魅力、诚信的作风取信于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提高公信力,做诚信的表率。同时,要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各项制度建设,将诚实守信落实到全体教师的教育行为上,通过奖惩机制,促进教师做到诚信治教,诚信修己,诚信育人,并通过言传身教、潜移默化去影响学生,增强诚信教育的实效性。 最后,诚信教育走向社区、进入家庭。诚信教育要取得实效,仅仅停留在学校教育是不够的,要通过多种活动形式,将学校诚信教育与社会道德和家庭道德建设结合起来。孩子的心灵本是一张洁白的纸,纯真无邪。现如今孩子诚信缺失,这固然与学校教育的不到位、与社会大环境的污染有一定的关系,但是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家庭教育,家长对孩子的诚信教育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也是孩子的终身老师,家庭则是孩子受教育的重要课堂。社区是中小学生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对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学校要主动与家庭、社区紧密配合,扩大学校教育对社会和家庭的影响,特别是要重视和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帮助学生家长充分认识诚信对学生成长的重要性,以身作则,积极配合学校共同抓好诚信教育,促进学生诚信素养的提高。 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诚信友爱。共铸一个诚信社会应该从每一件小事做起,从每个人做起,只要我们坚持诚信原则,弘扬诚信精神,勇于面对并努力克服存在的诚信问题,充分发挥大学生的先锋带头作用,就一定能够在不久的将来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历史的发展终将证明:诚信是诚信者的通行证,虚假是虚假者的墓志铭。让我们每个公民都拥有一张‘诚信’名片。”

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公民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强,人与人的交往、合作需要诚信,市场经济越发达、职业越社会化,道德信誉就越重要。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会计诚信毕业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会计诚信毕业论文范文篇1 浅谈会计诚信缺失问题 【摘要】 诚信的回归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会计诚信,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几年中外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现实,说明会计诚信缺失已成为一个国际性难题。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法是让单位领导人成为会计法律责任的惟一责任人,这样才有望真正确立中国会计的诚信原则。 【关键词】 会计诚信 会计诚信缺失 会计超规范 我们一直把真实性作为会计工作的“生命”。当今的会计,不仅其数据真实性已大有问题,就是其基本诚信品质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极大怀疑。 1. 我国面临会计诚信缺失问题 会计信息失去了真实性,那无异于会计的消亡,而不真实的会计信息,除了危害经济与管理之外别无它用。正因为此,我们才对会计真实性予以了充分的关注,并向社会各界即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们,在会计真实性方面作出了基本承诺。而社会各界对会计的这种承诺给予了充分信赖,所以会计信息被人们广泛地用于经济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由此可见,会计信息之所以为社会各界广泛重视并运用,完全是由于社会各界对会计诚信予以了充分的信任和肯定。 但是,会计的现实恰恰把它对社会的这一基本承诺抛到了九霄云外。不要说琼民源、郑百文、银广夏这些中国会计造假的典型案例,就一般层面上,中国会计信息失真确实已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2. 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 会计诚信的缺失,不但对所有者,而且对经营者都将是一种致命的伤害。恢复会计诚信绝非可以一蹴而就。当务之急,首先要找出会计诚信缺失的真实原因,并作出深入的理论分析,为解决会计诚信失缺问题提出一些可行的措施建议。 制度缺陷是会计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在现行产权制度下。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也导致作为信息使用方的投资者 和作为信息提供方的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会计信息不对称,从而为会计造假提供了前提条件。一旦委托人远离企业或无法确认,受托人缺少相应的监督,会计诚信缺失就会因为缺乏动力和压力而成为一种必然,从而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 会计诚信到底是什么?简单地讲,会计诚信表达了会计对社会的一种基本承诺,即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地把现实经济活动反映出来,并忠实地为会计信息使用者们服务所有权与经营权关系能否得以协调的关键。对资源使用过程及结果作出如实记录并及时向资源所有者和经营者进行报告的责任,历史地落在了会计身上,从而使会计诚信变得更为社会所重视。 3. 会计诚信缺失带给人们的思考 在没有委托人的世界,会计诚信原则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为需要。会计诚信是会计与生俱来的品质。从根本上说,会计诚信是社会经济文化不断走向“文明”的内在要求 另一角度看,会计诚信的缺失似乎又是一种与生俱来的现象。其原因,可从市场经济中始终存在的垄断现象中寻找。令我们充满信心的是,虽然人类社会一再经历着垄断并缺乏诚信的磨难,对诚信原则的认同则始终未变。 综上所述,会计诚信为发展市场经济必需,但市场经济发展又对会计诚信产生了各种扭曲性的影响。可以这样理解,会计诚信是与市场经济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紧密相依的。但市场的“三公”在世界各国迄今尚未得以真正实现,因此,会计诚信原则在世界各国的实践中,难免打了或多或少的折扣。我们现在所要解决的,是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现实条件下,怎样最大限度地实现会计的诚信原则。 4. 会计诚信缺失的对策 首先,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会计人员职业素质,在全社会树立诚信意识和诚信道德行为规范 在全社会开展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教育,建立会计人员信誉档案制度,强化会计职业道德监督,另外把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专业必修课。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需要良好的道德环境,环境的优化直接关系到人们道德修养水平的提高。在依法治国的同时,加强以德治国.通过宣传和教育净化社会环境,形成全社会人人都讲诚信,对不诚信者人人喊打的社会环境,使诚信成 为一种自觉行为。 另外,加强契约管理 中国可能是没有委托人契约关系条件下会计诚信缺失的典型。解决这类问题,按权威的观点,只能应用社会契约论原理。解决会计诚信问题的关键,是首先确定我国经济生活中在会计诚信问题上存在着什么样的“超规范”,我国现阶段在执行会计诚信原则时,应赋予各单位以什么样的“道德自由空间”。 由于我国的法律尚未建立在对目前我国会计“道德自由空间”真实情况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还没有非常有针对性地出台各种解决会计人员两难境地的各项法律,因此,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会计诚信原则绝对不可能在“高压”政策下确立。 在中国会计实务中真正广泛地确立诚信原则,必须从制度上采取有效措施,其一,减少会计准则制度中会计选择的弹性区间,最好完全剥夺会计自主选择会计方法的权力,使会计处理各种业务只有唯一选择。其二,让单位负责人100%地承担会计作弊的责任,而会计人员对此不负丝毫的责任。这样,住何的会计作弊一旦追究责任都将由单位一把手负全责,若如此,中国会计诚信原则的彻底恢复为期不远矣! 会计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重要行业,其存在的价值就是诚信。可以说,是诚信给了会计以健康的生命,失去了诚信,会计工作就无异于消亡。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使广大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自觉坚持原则,不做假账 。社会需要诚信,而会计人员也只有用诚信这种职业道德武装起来,才会给会计工作注入“真实的生命”。这样,才不会辜负党和人民对会计工作者的期望和信任,重新唤回社会公众 对会计行业的信心。 参考文献: [1]刘忠利.浅议会计诚信[J]商情(财经研究),2008,(1). [2] 张辉.诚信是会计人员的立身之本[J]科技信息(学术研究) , 2008,( 3). [3]陈作华.试论会计诚信缺失的根源及对策[J]经济师,2004,(9). 会计诚信毕业论文范文篇2 浅谈会计诚信与会计诚信教育 摘要:会计诚信缺失是一个全球性的难题。导致会计诚信缺失,主要与背景、市场的弱势有效性、委托代理关系中双方的问题、成本与收益的衡量、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失等多方面因素有关。为了建立起诚实守信的市场新秩序,进行诚信教育势在必行。建立会计诚信的法律机制、激励机制、企业内部的内控机制等,使财务工作者能够遵循准则,严格自律,客观公正,自觉抵制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以良好的职业道德、精湛的会计技能,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服务,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沿着诚信的轨道健康发展。 关键词:会计诚信;危机;教育 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公民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强,人与人的交往、合作需要诚信,市场经济越发达、职业越社会化,道德信誉就越重要。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契约经济”,注重的就是“诚实守信”。在自然经济和传统文化层面上,诚信是道德文化的核心,强调的是内在品德修养。可以说,信用是维护市场经济步入良性发展轨道的前提和基础,是市场经济赖以生存的基石。 一、会计诚信危机的现状 21世纪,会计行业面临着“诚信危机”的挑战。会计造假形形色色,无视会计期间、权责发生制等基本假设;编造虚假会计凭证或篡改财务报表的认定;编制虚假的发票、入库单、装运单等文件;歪曲财务报表的交易事项;通过构造虚假的交易循环,创造“账面利润”;故意对相关金额、分类、认定或披露采用错误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一般而言,会计造假主要有四种方式:(1)利用时间性差异,也称为“截期舞弊”。其形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提前确认收益,另一种是延迟记录费用或负债。但是,不论采取其中的哪一种,都是通过时间因素实施舞弊的。(2)虚增资产价值。资产必须按照取得成本计价,但企业可以通过以实物投资方式实现资产的增值。有很多方法可以绕过历史成本原则,使企业资产按现值体现在账面上。(3)虚构利润。一度是美国也是全球头号能源交易商――安然公司,从1997年以来,虚报利润亿美元。就是利用了金字塔构架下的合伙制网络组织,通过复杂的关联方交易虚增利润,并利用下属公司大胆运用各种工具进行高风险的运作,由此增加公司账面资产和利润。(4)披露不实。常见手段是对于重大事项隐瞒或推迟披露。有的上市公司在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问题,如在揭示股东持股情况时,掩盖了许多关联方;有的公司只说明关联交易,未说明关联方究竟是何关系等。 二、会计诚信缺失的根源 1.社会大环境的诚信缺失 会计诚信缺失不是一个偶然现象,而且也不是单独出现的,它和社会大环境失信行为有关,并受其直接影响。当前,某些地方由于某些原因,决策具有随意性,制度规则由于其经常性的变动而缺乏严肃性。在某些偏远地区,制度规则的朝令夕改更是严重。这种不稳定的制度规则,必然难以形成较为明确的收益预期,将导致人们行为的短浅化,并可能诱发人们采取非诚信行为来获取利益。社会环境不同程度的诚信缺失将使一些市场参与者采取不合理的甚至违规违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会计舞弊由于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技术性,常常成为他们使用的手段之一。 2.公司制度缺陷 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已经严重制约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进一步提高。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由国企改制而来的,由于改制不彻底,上市公司未能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因此,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较突出的问题,如股权结构不合理,“一股独大”造成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对大股东的约束流于形式;又如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资产、机构、业务上没有实现真正分开,容易造成控股股东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等问题,这一切的不完善,为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埋下隐患。 3.委托代理关系问题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要求代理人为委托人服务,而代理人为了获得继续代理,也会主动讨好委托人,追求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从而获得长期代理报酬。会计师为了企业的某些利益和领导的满意,听从企业领导的意志,审计师也可能会为了得到长期丰厚的审计费用而与企业串通或对企业的行为“睁一眼、闭一眼”。这种委托代理的制约关系,决定了会计师很难站在独立的立场上作出公正的判断。所以委托代理关系的影响,是理性看待会计诚信问题不能忽略的一环。 4.成本和收益的衡量 如果将会计师的每次作假和不诚信看作一次博弈行为,尽管影响诚信博弈结果的因素很多,但相应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却是博弈决策的重要参考。在游戏规则既定的情况下,是诚信还是不诚信,会计师要对决策后果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权衡。如果不诚信的预期收益高于成本,会计师就有可能选择不诚信;而如果不诚信的预期成本高于收益,会计师自然就会选择诚信。 三、会计诚信教育的建立 中国会计最缺什么?是我们的准则、制度没有与国际惯例完全对接吗?不是。是会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不足吗?也不是。最缺的其实是最容易遗失的东西:诚信。诚信,不仅是企业应恪守的行为规范,更是会计人员应遵守的职业道德。朱�基曾高屋建瓴地作出“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的指示,并强调指出“不做假账”是会计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因此,加强会计诚信教育势在必行。 1.建立会计诚信法律机制,加强会计诚信的立法和执法建设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建设会计诚信体系应当立法先行。在目前立法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应尽快制定和补充会计诚信有关的管理法规和制度,修改有关涉及会计诚信行为的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政府管理部门、会计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从业人员的具体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以便于实际操作和依法治信。在执法方面,要加强力度,规范执法,特别是对会计信息的提供和披露、企业信用、单位负责人以及会计人员的诚信要重点监督管理,出现会计失信问题决不能手软,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2.建立会计诚信激励制约机制,加快政府对会计诚信的监督和管理体系建设 要推动整个社会会计诚信体系的建设,应当首先解决政府在会计诚信体系建设的定位问题,把政府在会计诚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明确起来。因此,加快会计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要积极建立会计诚信的激励机制,另一方面,也要建立严格的会计失信惩罚机制。通过加强政府对会计诚信的监督和管理,有效发挥法律和市场对会计诚信的激励和对失信行为惩罚的双重机制。切实对那些信誉高且公正的会计中介服务组织和信用程度高的企业以及相关人员,给予确定较高级别的信用评价等级,让其得到社会广泛的认知,获得较高的经济利益。对那些信誉低、帮助企业弄虚作假的会计中介服务组织和严重失信的企业,要给予严厉的惩罚,以至逐出市场,净化会计环境 3.建立会计诚信的内控机制,强化企业内部的会计诚信管理建设 企业内部加强会计诚信管理,是提高我国市场交易信用程度的必要前提和重要基础。企业在开展业务活动、进行重大决策时,需要大量真实可靠的信息,完善的会计诚信内控机制能为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改善企业经营管理、评价企业财务状况、进行投资决策提供重要信用的依据。通过制定严格的企业内部会计诚信控制制度,对会计统计和其他经济业务的核算作出较为合理的规定,防止会计造假和舞弊,提高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产品产量等信息资料的可靠性,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使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在各企业的客户管理中被筛选掉,使其没有市场活动的机会和空间。 总之,加强诚信教育使会计工作者都遵循准则,严格自律、爱岗敬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从我做起,“不做假账”,自觉抵制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为社会及公众提供优质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服务,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沿着诚信的轨道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唐正彬.强化会计诚信之我见[J].财会研究,2003,(1). [2] 卞宇.对我国会计诚信教育的思考[J].财会研究,2003,(3). [3] 缑思聪.加强会计诚信教育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J].财会研究,2006,(4). [4] 熊筱燕.小议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教学方法[J].财务与会计,2003,(2). [5] 陈作华.试论会计诚信缺失的根源及对策[J].中国经济评论,2004,(7). [6] 张小岗.浅谈会计的诚信教育[J].四川会计,2003,(10). [7] 曹玲.会计诚信之我见[J].经济师,2005,(12). 猜你喜欢: 1. 有关会计诚信论文范文 2. 关于会计诚信的毕业论文 3. 会计诚信论文综述范文 4. 会计诚信问题研究论文 5. 会计专业毕业论文优秀范文

诚信论文的研究问题研究

对一个人来说,“诚实守信”既是一种道德品质和道德信念,也是每个公民的道德责任,更是一种崇高的“人格力量”。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诚信政治小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网络时代诚信研究

摘要:在这个日新月异的时代,网络的发展已经是人人都知道的,触及的。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涉及互联网的诚信问题不断出现,诚信是网络社会必须坚持的道德之一。在网络社会中道德舆论的对象变得模糊不清,失去了良心的生活从而造成网络欺频繁产生。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中的诚信问题尤为必要。网络诚信要求相互交易中必须坚持诚信,使诚信成为网络社会生活中的基本行为规范,只有这样,整个网络社会才能有序、健康的发展。

关键词:诚信;商业诚信;网络诚信

一、诚信的本质

诚信就是一个诚实,一个信任。是一根线两边连,商家和买家相互信任就是实质。诚信的本质就在于,它是一种有利于人们相互利益的重要基石,着实来说,必须要有一定的道德条件为基础。在这些条件的基础上,为了使诚信以一种朴实而易见的形态融入到社会中去,必须将诚信这种道德意识,逐渐让人们让社会群众知道它是这个社会所共有的支持的品质和心理规范。诚信完成了对个人角色的认识,就算不了解不认识只有拥有诚信,彼此之间就不再拥有隔阂,因为诚信它能帮助相互双方在这个虚拟的社会中不再顾忌伤害的存在。它是一种比意识道德更为具体,更为系统的规范。当诚信一旦在商客之间流转,客体关系的互动中形成了有利于自己和他人和社会的大好局面时,就是说明诚信已经成为一种被社会认可的,作用于人的行为规范。在当今网络社会中,诚信的存在无非就像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空气,没有空气人们就容易生病,容易发生不能正常生活的力气,网络中没有了诚信,网络的存在就是对社会的唯一的危害。所以,诚信是人们生活在这个社会的唯一动力。

二、诚信的意义

(1)诚信是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重要基石

诚信是市场进行交易的唯一依据。只有相互之间拥有诚实信任,才可以建立完美的和谐的法制社会。然而市场是进行交易的场所,它遵循法制制度的管束,再混乱的市场也拥有着自己的制度。它不仅需要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同时还需要诚信的维护,只有制度没有诚信的市场将是一片混乱的菜市场,人们不再信任任何人任何商品,同时也是一个冠名堂皇的欺场所。市场秩序就会陷入混乱之中。

(2)诚信是建立和维持正常社会秩序的重要保证

一个社会想要正常的运转是需要很多东西的,诚信就是必不可少的,不论是在日常的生活之中,还是网络的虚拟生活之中。社会中拥有诚信,生活中人们之间才会拥有信任,才能建立起相互的友谊。要维系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转,就需要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不同的群体,阶层和个人构成了社会的基本框架。她们之间的诚信是否同时也制约着社会的发展?严惩当前社会中依然严重的各类失信行为,化解由此产生的诸多社会冲突,我们仍然要加快社会诚信建设,充分发挥诚信的整合作用。建立一个安全的,信任的生活环境。

(3)诚信是维护国家政权稳定和确保政府行政的重要支柱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已成为商务活动的心模式,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务活动。自然而然诚信也是国家政权的支柱。国家政权是建立在民众支持的基础上的。要获得民众的支持,就要让大众拥有一个自己满意的生活环境,只有这样,人们才会维护自己的国家,自己国家的政权。这就是从另一个侧面证明,诚信对于国家政权的稳定和政府行政起到的重要作用。

三、网络上产生诚信问题的原因

当今网络虚拟的社会中,网络、商品到货后质量不好、假冒商品、盗版商品等一系列问题屡屡出现。预防网络、提高消费者收益、提高网络诚信。不仅需要个人的努力,同时也需要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网络生存的虚拟性为诚信缺失行为提供了场所。在这样的空间里,人们不必以自己的真实面目出现,这样容易使人们的认知和行为出现偏差,使他们做出在现实生活中不敢也不可能做的事情。人们可以扮演各种角色也不用担心自己的真实面目被揭穿。因此,虚拟的网络生活让各个社会的人士充分展示自我的舞台,而真实的人一旦进入这个世界就或多或少地显示了人性的阴暗面。道德底线也就不复存在了。网络变成一个大字典的同时,也是一个信息的垃圾场,各种不良信息与欺手段充斥其中。

四、网络社会中的诚信

网络的越来越普及,其安全问题也变得越来越突出,如何建立一个安全的,便捷的网络生活环境,对信息提供足够的保护,已经成为商家和客户之间都十分关心的话题。在当前网络社会中存在的诚信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网络社会中的个人信息安全的隐私保护

关于互联网曾有过这样一句有趣味的话: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这句话从一个侧面说明了通过网络进行交易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和不确定性,而网络正好是利用互联网来进行不见面的交易。网络上的生意交易给用户无穷商机的同时也会给用户带来风险。

其次,在当前的网络社会交往中,随着互联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中的隐私侵权问题不断出现,个人隐私不再简单的只是一种对他人无害的信息,而成为各种媒体,企业可以利用的资源。信息时代的个人隐私具有了“价值”的特点,使一部分人通过利用别人的隐私牟取利益,从而出现的网络安全的的诚信法则。

(2)信息欺诈与信用危机

网上交易罪容易出现的买家与商家的假报信息,信息的欺就是不诚信的表现。网上交易就靠一个真字,相互之间的不真诚就是犯罪的起源。信息欺诈是网络欺诈行为中,网络诚信缺失最为严重的表现。假信息的出现自然引起相互之间的信用危机,在传统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是面对面的,因此很容易建立相互的信任关系,并能够保证交易的过程的安全。但是在网络社会中,人们的交易有可能是远隔千山万水的,因而建立交易参与各方的安全性和信任关系相当困难。一旦遭遇黑客的袭击就可能给消费者,商家中的任何一方带来损失。

五、网络社会下的商业诚信

信息技术及互联网技术的不断革新与发展,给全球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带来了新的增长点,就在这时,不断涌现的企业也逐渐步入网络交易的社会之中。企业如果不恪守诚信,就会萌发以次充好。价格欺诈、商业犯罪、售后服务一纸空文等机会主义动机。一个以次充好、大搞价格欺诈的企业是不可能有可信竞争力可言的。

(1)诚信是树立企业品牌的基础

品牌是一个企业的灵魂,它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已成为有目共睹的事实。恪守商业诚信。诚信使企业行为就会一切从消费者利益出发。从大众利用出发,是建立企业品牌的基础。

(2)诚信是提升顾客忠诚度的基本手段

现代商业社会的广告无处不在,不断推陈出新的广告设计和广告词席卷了世界的所有角落,在商品的选择上,消费者所面临的诱惑与日俱增。如果企业不以诚信为基础,培养消费者对本企业产品的消费忠诚度,培养消费者忠诚度的根本措施就是恪守商业诚信。诚信经营才是长期获益的基础和核心。

(3)企业失信行为信息的传播日益加剧

信息网络的扩大,企业诚信行为影响的群体范围,商业失信行为影响的群体范围可能不会很大。但是商业失信的信息就将会不断扩大,利益不会涉及的人群都将会知道企业的失信,商业失信行为影响的潜在群体范围并不大。信息手段的落使得商业失信行为的信息在群体间的传递不会呈现出指数增长的态势。

六、网络诚信问题的对策

加大网络道德教育力度,培养网民自律精神。加强网络信息制度建设,为治理网络失信行为提供制度保障。大力发展网络安全技术,为治理网络失信行为提供技术支撑。积极营造诚信社会氛围,为治理网络失信行为创造有利环境。

七、结论

预防网络、提高消费者收益、提高网络诚信。不仅需要个人的努力,同时也需要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加强信用立法、建立完善的信用发展体系,保护网上的知识产权。需加强互联网站对信息的管理,严厉打击网络制造和传播不良的信息、虚假信息的行为。

加强网络建设,提高网络诚信。商家和有关部门及个人的努力,一起建设网络诚信。

网络生活相对于传统生活更需要人们遵守诚信,良好的诚信意识需要长期的努力才能够培养出来,这就需要社会各方面的诚信支持,为网络生活诚信健康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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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诚信缺失的理性思考

论文摘要:当前,在社会急剧转型时期,诚信缺失严重危害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影响着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损害着人际关系的和谐。鏊于此,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掀起诚信革命。首先在诚信教育中树立榜样,率先垂范其次把强化信用意识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道德体系的主要内容;再次完善和强化失信约束惩罚机制,加快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力争在全社会共同打造一个诚实守信的社会。

论文关键词:诚信;缺失;思考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急剧转型时期,由于种种因素的相互形响和挑战,整个社会的诚信意识正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它同环境问题、腐败问题成为中国社会的三大污染源.古人云:诚五行之本,百行之源。诚实的核心是信誉、信用.良好的信誉是一种无形资产,是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生存发展的重要保证.尤其在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加人WTO的历史背景下,加强诚信教育和建设,振奋民族精神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城信缺失的危害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利益主体多元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就业岗位与就业形式多样化日趋明显,这些正在潜移默化地改变着人们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价值取向。然而商品经济的负面影响,使一些人一切以“利”为目的。为谋取一己私利而放弃诚实的做人根本,唯利是图,见利忘义。在当今的社会环境中,各个领域大量充斥着背信弃义的现实案例:经济领域的假冒伪劣;文化市场中的盗版侵权、伪科学、伪技术乘机泛滥;人际交往中的相互不信任;更可怕的是在社会政治领域中,以权谋私、钱权交易、以权代法、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等。使得人们己经开始习惯不诚信现象在社会中的普遍存在,造成人际关系的危机、冷摸。曾几何时,诚信变得如此的陌生,这些都强烈的预示着社会诚信意识的弱化和丧失。具体表现为:

1.经济领域中的不诚信严重危害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首先是商业信用危机。在经济领域中,尤为使人痛恨的是制假贩假,我们几乎每个人都受到假冒伪劣产品的危害。据工商部门不完全统计,199。年以前的合同履约率是8000-90%,目前我国每年订立的合同约40亿份,但履约率只有50环多一点。如今在一些地方,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从最初的造假,发展到前些年的走私,再发展到近几年的税,出现所谓的“税经济”。一位曾经声名显赫的“亿万富商”就这么赤裸裸地说过:“务农的不如做工的,做工的不如经商的,经商的不如借钱的,借钱的不如不还的.”

缺乏信用对整个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专家估计,我国市场交易中由于缺乏信用体系,使得无效成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至少为10纬一20%。新加坡300万人口,每年去新加坡旅游的外国人口达60。万。外国人在新加坡旅游的消费70%用于购物。新加坡的物价比香港一般贵5%-10肠,为什么人们爱在新加坡买东西?重要的原因在于那里不准卖假货,没有伪劣商品。每一件金首饰都出具品质保证书。人们在新加坡买东西放心,即使物价贵一点也能卖的比别处多。新加坡的事例说明,在市场经济中,道德和诚信是真正值钱的。又如德国的庞巴迪公司为格守合同不惜代价,将为广州制造的地铁车厢由水路改空运按时运抵目的地,这种“空运地铁车厢”是世界首创,使该公司支付了高于水运10倍的运费.而且空运的那12节车厢,其价值本身能否抵300万美元运费还是一个问题。但这些似乎都不是人家首要考虑的,而是想到要“保证广州该线路地铁在2002年12月底开始试运行。”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困扰我们的还有.‘三角债”,有的根本就不是无钱还债,而是谁遵行还债之天经地义的信条谁就吃亏。“毁约如废纸”,一本正经签订的合同、备忘录、协议书,什么时候觉得吃亏了,就什么时候把它撕个稀巴烂,好像从未有过这回事。

其次是金融信用危机.现在大量资金不能与产业迅速有效结合,根本原因在于没有金融信用,使金融企业放贷投资如临大敌、寸步难行,使担保者提心吊胆,如履薄冰。对企业没有信用纪录,对银行没有信用考评,对担保者没有信用评估系统,对政府没有失信惩罚措施,使得银企合作大都停留在空谈和良好的愿望上。

再次是产品信用危机.虚假的广告宣传、宜传人员的信口雌黄、产品的说明介绍、质量保证的承诺都让人眼花缭乱,屡屡上当。假货、劣货、水货很多,不法厂家、商家总是拿消费者、合作方当阿斗,能则,能哄则哄,能宰则宰,或者来一个“解释权归本公司”,自家里永远供奉着“有理的菩萨”.中国企业联合会的最新资料显示,我国每年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产品质量低劣和假冒产品所造成的各种损失达200。亿元。由于诚信缺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十分惊人。

2.政治生活中的不诚信严重影响了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

我国政府在国际事务中一向说话算数,在国内各种重大问题上也是言必信,行必果。然而近年来,一些政府部门、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却在有惫无意的损害着政府的信用,侵蚀着政府的权威。主要表现为:政策反复、浮夸造假、官员违法、政令不畅、政府不作为、与民争利等.从一定意义上说,当前社会生活中不讲信用行为的泛滥,与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诚信失范、无所作为乃至推波助澜不无关系.

政府信誉贯穿于政府与公众的整个互动关系中。政府的每一项政策,官员的一言一行,都在展示着政府形象,关系着政府信用。在市场经济浪潮冲击下,一些干部不讲诚信,讲排场,对工作马马虎虎,敷衍塞责,对普通百姓的疾苦安危和呼声漠然处之,不闻不问,而热衷于自己“先富起来”,整天夹着公文包赶会场,热心于庆典、表彰、剪彩等活动,沉浸于迎来送往、握手言欢的哈哈声中;喜欢搞“文体搭台,经贸唱戏”的花架子,追求轰轰烈烈、忙忙碌碌的表面文章。孜孜以求于“电视上有影,报纸上有名,电台上有声,”捞取政治资本,扩大个人影响。对人民群众的冷暖麻木不仁。当谎言和虚伪在一些时候总是被真实诚信更适合某种环境并具有更大的生存优势时,老实人就必然吃亏,这样就必然导致更多的人在更大的范围内选择了不诚信。信用仿佛一条细丝线,一旦断了,想要再接起来,难上加难。

3.个人交往中的不诚信损害了人际关系的和谐

孔子说:“民无信无以立”。韩非子说:“巧诈不如拙诚”.管子说:“诚信者,天下之洁也。”可见诚和信是中国传统的道德规范,其实也是整个人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然而,许多人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迷失了自己,急功近利,言而无信,客观上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相互不信任,相互欺,扭曲了人与人之间的真诚关系,使人们陷人怀疑一切的境地。

素有社会精英荟萃之地的大学校园,同样可以看到那一处处虚伪失信的“风景线”,考试作弊、抄袭论文、枪手替考、拖欠学费、欠贷不还、随意违约等严重缺乏诚信的现象大量存在。都是大学生不讲诚信的基本表现。

在会计的职业道德范畴里,会计诚信和会计职业道德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两者相互作用,互为影响,互为促进。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会计诚信与职业道德的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会计诚信与职业道德的论文篇一:《会计职业道德和诚信问题研究》 [摘要]由于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更加突出,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最近几年,会计行业面临着严重的职业道德问题,很多从业者缺乏诚信和道德,在从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做假账等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影响到经济的稳定发展,造成经济发展信息的失真。因此,在当前时代背景下,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是市场经济繁荣、稳定的基础。 [关键词]会计;职业道德;诚信 1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和诚信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职业道德 教育 的加强以及监管力度的增加,职业道德水平总体上在不断提高,对稳定社会经济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此外,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为有效打击经济犯罪奠定了良好的法律保障,对犯罪分子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然而,在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由于受到利益的驱使会计从业人员做假账等现象不断发生,还有一些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低下,缺乏诚信,这些情况会造成经济发展信息的失真,严重影响到经济的稳定发展。从国家的层面而言,经济发展信息是国家制定方针政策的基础,是发挥国家宏观调控作用的前提,然而,由于经济发展信息的失真造成国家制定方针政策的失误,影响到市场经济的稳定和繁荣,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失。从企业的角度来说,由于会计信息的失真,会盲目引导企业进行投资,使企业利益遭受损失,影响到企业的长远发展。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到市场经济的繁荣和稳定,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和诚信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缺乏 实践中,很多从业的会计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在从业中受到利益的驱使,不顾法律法规和企业 规章制度 的规定,篡改会计资料,伪造、编造会计信息等现象时有发生,对经济造成很大的破坏,不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是会计从业人员缺乏职业道德,不能很好地约束自身,导致实践中违法现象不断发生。 会计人员诚信的缺失 当前,诚信问题仍然是摆在会计从业人员面前的核心问题,诚信工作不仅能给企业带来良好的信誉,还能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发展空间。企业应当重视长远利益,不应当为了眼前的利益而做出有违诚信的行为,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令人遗憾的是,在实践中为了追求眼前的利益,会计人员不诚信的现象频频发生,甚至最后演变为经济犯罪。最近几年经济犯罪尤为严重,数量在不断上升,严重破坏了经济的稳定发展,不利于社会的和谐进步,同时也给自身的长远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职业道德监督体系不完善 我国当前虽然拥有很多的 财务管理 部门,然而它们之间的沟通协调能力不高,导致在管理上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其中主要表现在管理力度不强、深度不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方面,严重影响到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造成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职业道德监督体系不完善,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职业道德标准,因此就无法形成约束机制。此外,由于体系的不完善、道德准则的缺失无法解决实际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就形成当前尴尬的局面。因此,在今后应当制定出一套完整的职业道德监督体系,并做好普及教育,重视职业道德的教育,不仅要培养出高素质的会计人才,更好地培养出高道德标准的会计人才,这也是摆在当前的紧迫任务之一。 2会计职业道德和诚信问题成因分析 会计职业道德与诚信教育体系不完善 据有关学者调查研究 报告 显示,实践中会计专业学生的道德水平要高于其他专业,而且接受道德教育的学生的道德素质往往高于其他未经过道德教育的人,接受道德教育的程度越高,其道德水平就越高。但是就当前的实践中来看,会计职业道德和诚信和这种潜在的规律不一致。第一,对学生进行会计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是没有系统性的,往往都是呈片段化的,学会计的人员中很多都是半路转行过来的,先前就没有接受诚信教育,后来也没有经过相关的职业道德培训而直接上岗,导致其在工作中无法严格要求自身,当面对利益的诱惑,无法控制地走上犯罪的道路;第二,继续教育对会计人员的道德和诚信不重视,继续教育形式化严重,没有发挥好其实际的效能,一直都停留在表面上,因此,在今后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切实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自觉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绝不触犯法律的底线,做一名合格的会计人员。 从业环境不利于形成良好的会计道德和诚信规范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虽然经济的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一部分人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无法固守原本的道德和诚信。例如: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追求利益,缺乏诚信的现象比比皆是,严重影响到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从总体上而言对社会经济也是一种极大的破坏。当前会计从业大环境不理想,虽然违法犯罪现象在经济活动中并未占据主导地位,但是违法操作等违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使诚信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因此,道德教育必要性更加凸显,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缺乏会计职业道德和诚信自律组织 自律组织的缺乏无法对从业会计人员形成震慑,无法有效地避免道德和诚信丧失的严重问题。从本质上来说,“自律”并非对于个体而言,而是对整个会计行业的要求。如果能实现自律,就能对会计人员形成很好地约束,提高他们心中的道德水平和诚信标准,促使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令人遗憾的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专业的自律组织,无法很好地实现自律的目标,会计从业人员自律能力不高,这也是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和诚信不高的原因之一。 法律规范不完善导致诚信缺失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规范的法律体系,是从法律的角度对于经济人员的一种约束,能起到很到的预防作用。就当前而言,我国的经济法不是很完善,存在很大的信用危机,信用制度方面的建设更是需要引起注意,例如:需要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的征集制度、公开制度、担保制度等,很多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搜集工作不完善,要想得到这些信息是十分困难的,即使一些专业的机构也很难获取。实现自律的关键是建立自律的监管机构,仅有 口号 ,没有实际行动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完善监管机构是促进从业人员自律的重要保障。就当前的状况来说,我国还不存在相应的自律监管组织,这也是导致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和诚信不高的原因之一,今后在这一方面应当加强改进,更好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会计诚信与职业道德的论文篇二:《试论会计诚信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加强,人们对财务信息的关注度越来越强,而公司企业财务信息的失真失实,不仅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且阻碍了和谐社会、诚信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诚信;会计;道德 近几年国内国际上财务造假案层出不穷,使人们陷入了对财务信息真实性及其重要性的思考,如何采取有效 措施 ,不断提高会计的公信力、培育会计诚信、规范会计职业道德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在新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试就会计诚信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一、会计诚信、会计职业道德的内涵 (一)会计诚信的内涵 会计诚信表达了会计对社会的一种基本承诺,即把公司企业的现实经济活动客观公正地反映出来,忠实地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服务。会计诚信的内涵包括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职业操守、精湛的会计技术和会计技能、完善的会计信息质量和优质的会计服务诚信。 (二)会计职业道德的内涵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会计工作处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前沿,会计人员身处 财经 大权的关键地位,职业道德在整个会计工作中显得尤为重要。 二、会计诚信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 会计诚信和会计职业道德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两者相互作用,互为影响,互为促进。 (一)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诚信的基础和前提。作为会计人员,只有严格地遵循会计职业道德,才会出现诚实守信的会计人员。在日常生活中依法、规范的执业行为的不断积累,就是建立会计诚信的过程。 (二)会计诚信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具体体现。 三、会计诚信对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要做到会计诚信,就是要按照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依法、规范、认真履行职责,一是理财,要做到为民理财,聚财有道,生财有方,用财有效,为公司企业当一个“好管家”。二是廉政,要做到廉洁公正,坚持不义之财不取,在金钱面前不动摇,非己所属,眼不红、手不痒、不贪不沾,依法规范履行职责,切实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三是诚信,坚持诚信为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业,决不做假账,危害公司企业。 四、我国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现状、存在问题及成因 从全国物价、税收、财务大检查和对部分国有太中型企业及重点亏损企业审计情况可以看出,层出不穷的虚假会计报表从多个侧面折射出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严重性和普遍性。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职业道德观念淡薄。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会计人员在国家、社会公众利益与单位利益发生冲突时,不能够坚持准则,甚至为违法违纪活动出谋划策,直接参与伪造、编造虚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第二,追求私利,监守自盗。一些会计人员故意伪造、变造、隐匿、毁损会计资料,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以身试法,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第三,违背准则,弄虚作假。一些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独立审计业务时,出具了不恰当的审计报告,客观上认同了会计作假行为,充当了被审计单位信息失真的保护伞。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如下: (一)社会变革、市场经济价值观念转变及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不规范,权力监督和制约乏力,激励和约束机制不配套。 (二)会计职业界自身建设存在较大差距,会计人员坚持职业道德的外部法律环境不佳。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会计人员坚持准则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救济制度不完善,不利于会计人员形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 (三)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缺乏有力的手段和措施,致使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理想。在学校教育中,较长时期偏重智育,忽视德育。参加工作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虽有职业道德内容,但实际上从未见过职业道德培训。 五、加强会计诚信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措施 (一)坚持把会计人员的诚信教育始终放在首位。 (二)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一要强化对会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二要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辩证唯物主义思想,坚持一切从事实出发,切实保证财会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与安全性。三要增强会计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在与国际并轨的进程中,国际资本一体化也带来了会计市场的一体化,会计人员要切实担负起时代赋予的使命和责任。 (三)强化法律法规制度学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切实做到遵纪守法。 (四)制定岗位责任制,加强财会行业的监督检查与审计。结合财会执业工作特点和规律,制定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把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与 岗位职责 紧密结合,把财经纪律与规章制度紧密结合,实行管理岗位与具体岗位连带责任,强化连带监督,促进会计人员的自律意识。 总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经过了金融风暴的洗礼,会计改革不断深入,会计专业性和技术性日趋复杂,会计行业越来越为世人所瞩目,中国会计业必将走向世界,其执业能力和水平必将经受严峻的考验。诚信既是会计工作的命脉和灵魂,也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操守和立身之本,因此,追求诚信立业,必须把会计诚信与职业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升财会职业人员综合能力。每个财会人员都要从自身做起,不负众望,以精湛的业务技术服务社会,以严明的规章制度约束自己,以高尚的职业道德感召世人,为国家发展、社会进步,依法履责,贡献才智。 会计诚信与职业道德的论文篇三:《试论会计诚信与职业道德教育》 摘要:本文以社会、政治、经济、 文化 及教育背景为出发点,将国内外会计诚信与职业道德教育现状进行横纵向综合剖析,并结合具体教育现实由针对性地提出从重视程度、结合伦理教育以及加强后续教育等方面全面改革会计诚信与职业道德教育,为我国会计专业大学生综合职业能力的全面提升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会计诚信;会计职业道德 一、会计诚信与职业道德教育研究背景 在现实条件下,会计专业从业人员的培养最终目的是使从业人员具备良好的专业技能素养的同时能够具备较高的诚信和职业道德水平。当前,我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改革性挑战,笔者对于会计诚信与职业道德教育的研究正式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进行的。 首先,社会政治经济背景。当先我国社会正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其自身的特点则是社会阶层也变得日益多元和日渐开放。而会计作为经济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和 方法 ,在社会、政治经济改革的动荡时期,稳定的会计发展对于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的影响是必然的。 其次,文化背景。会计诚信与职业道德教育研究的文化背景是置于我国第二次重大的文化转型基础之上的,即“现代化”的中国文化是建立的基础之上进行的,会计理念的发展在这一过程中主要由共同价值观、行为规范、形象与形象性活动构成,为全体会计从业者共同拥有的价值观和意识体系,按照职位订制具体的可以指导实际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再次,教育背景。当前我国会计专业高等教育的转型也迫在眉睫,旨在将我国建设成为职业教育发达国家。会计诚信和职业道德教育是会计专业教育的方向之一,道德标准的建立是一个进化的过程,它必须与时俱进,一个职业道德的标准时特定时期社会、法律、经济、政治和文化标准的综合体现。会计职业道德的制定以及实施势必不能离开价值判断。会计职业道德中处于核心地位的内容是独立、客观、正直等在会计行业中的超文化存在。 二、会计诚信与职业道德教育研究现状 西方发达国家会计诚信与职业道德是以会计实务和伦理道德为主体核心内容的,更具实施性。以英国为例,为了取信于社会及其精英集团,会计职业组织必须证明其会员的素质,即专业胜任且道德良好,且会计职业候选人一般需要5年制的学徒。英国会计师将会计行为视为艺术而非科学。可见西方国家的相关教育体系较为健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会计诚信与职业道德的教育缺少必要的认识,学者对于会计诚信和职业道德教育的研究起步晚,且实践 经验 上的不足。目前学术界对会计专业大学生职业道德教育情况作了广泛的调查和研究,并在许多文献中突出强调了诚信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在会计教育中的重要意义;同时还有大量的学者把研究的重心放在了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方法上,且其教育形式停留在理论传授层面等现实,而真正属于诚信与职业道德等相关职业价值观树立的相关教育体系并未形成。综合来讲,在我国会计诚信与职业道德教育在现实意义角度是缺失的。 三、会计诚信与职业道德教育改革途径 (一)会计诚信与职业道德教育地位及价值认知必须得到提升 现实条件下,进行会计诚信与职业道德教育改革的前提是相关教育机构和教育工作者必须成分认识其相关重要性。高校教育和职业教育是会计专业教育的主要构成部分,其目的是将内在的个人价值观外化为能够被社会说接受和认可的会计职业道德素养,而这种道德素养的核心便是会计专业人员的诚信水平,具体表现为会计人员道德主题修养提升为职业价值观。其最终目的是有助于保障专业知识的有效性和高素质性,有助于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有助于提高良好的经济、经济环境的稳定,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二)会计诚信与职业道德教育内容 必须结合哲学伦理教育会计诚信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具体内容可以独立成课,也可以结合会计伦理教育成课,将相关内容结合会计哲学伦理进行,才能帮助专业学生学习树立科学职业价值观,更好地进行专业服务,为会计行业乃至于会计专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另一方面,会计诚信与职业道德的教育必须结合教育现实和行业现实的需求,续教育必须紧跟会计执业者的道德需求的脚步高效、有效、长期持续地开展。这样才有助于保证科学的职业价值观能够长效性。建立以会计课程为专业基础,以会计伦理为思维基础,以会计诚信和职业道德教育为价值基础的全面的会计专业教育体系。 (三)加强在职人员诚信与职业道德的后续教育 会计的专业教育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一是高校或者是职业院校开展的理论式专业教育;一是会计人员在具体从业过程中的后续教育。而当前的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是贯穿于会计人员从业生涯的全部过程的,是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包涵财经动态、会计法律法规以及会计行业新动态等为主要内容的专业培训。在会计的后续教育过程中加入会计诚信及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后,才能使教育的内容更有针对性,更加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发挥其实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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