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投稿百科

张钧甯法学硕士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5 22:52:38

张钧甯法学硕士论文

张钧甯个人资料

张钧甯(zhāng jūn níng ),1982年9月4日出生于德国,中国台湾影视女演员,有“小清新女王”之称 。张钧甯的父亲是台大法学教授,母亲是儿童作家,她与姐姐张瀛都在德国出生。

2002年出道,2004年本科毕业于国立台北大学法律系,2006年因主演电视剧《白色巨塔》而走红 ,2010年毕业于国立中央大学产业经济研究所法律组硕士班。凭借电影《情非得已之生存之道》入围第44届台湾电影金马奖最佳女配角奖,并获得第10届台北电影节最佳女演员奖。

2012年在电视剧《童话二分之一》中一人分饰演绎性格完全不同的一对双胞胎姐妹赵庭谖、赵庭雨 。2013年主演电视剧《最美的时光》,剧中担任女主角。 2014年主演电视剧《你照亮我星球》剧中扮演角色章曼玲 ;10月1日,主演电影《痞子英雄:黎明升起》中国大陆上映 ;12月21日,参演电视剧《武媚娘传奇》登陆湖南卫视首播 。2015年3月17日主演电视剧《少年四大名捕》登陆湖南卫视首播 。

张钧甯个人档案

中文名:张钧甯

外文名:Ning Chang、Janine Chang

别名:阿甯、钧小甯、丁小雨、敏肝宁

国籍:中国

民族:汉族

星座:处女座

血型:A型

身高:168cm

出生地:德国

出生日期:1982年9月4日(农历七月十七)

职业:演员

毕业院校:国立台北大学、国立中央大学

代表作品:白色巨塔、情非得已之生存之道、痞子英雄、最美的时光、武媚娘传奇

张钧甯演艺经历

入行初期,张钧甯主要以拍摄音乐录影带和广告为主。

2002年,张钧甯首次客串电视剧《流星花园Ⅱ》仅一句台词露脸不到30秒。

2002年,张钧甯首次演出电视剧,在《赴宴》中饰演女主角的好友。

2003年参演电视剧《心动列车》。

2004年,张钧甯拍摄第一部电影作品《梦游夏威夷》,张钧甯第一次体会到了表演的乐趣并爱上表演,即使父母有诸多反对,但最终在她坚持下来 。同年,找到自己兴趣的张钧甯迫于父母的期望也为了更加确定自己是否真心喜欢法律,毅然决定继续学业,并以甄试榜单正取第三名进入国立中央大学产业经济研究所法律组硕士班,开始了将近4年半工半读的明星研究生生涯。

2005年,张钧甯被蔡岳勋导演相中,出演精致电视剧《白色巨塔》中个性独立的女主角——麻醉医师关欣,2006年此剧播出后受到广泛关注。

2006年~2007年间,三度与钮承泽导演合作,并凭借钮承泽导演的伪纪录片电影《情非得已之生存之道》入围2007年第44届金马奖最佳女配角(呼声高,但因计票方式更改而失之交臂)。次年获得第10届台北电影节最佳女演员奖。张钧甯2007年曾撰写时尚部落格,之后常受邀为时尚杂志撰写专栏,为读者分享极具个人特色的时尚品味和健康的时尚理念。

在学业方面,虽然曾为拍戏休学2年,还一度想放弃学位,但最终在妈妈的劝说和支持下坚持完成学业。

为了专心完成毕业论文,张钧甯在2009年演艺事业的高峰时期淡出娱乐圈长达一年,甚至曾辞演电视剧《痞子英雄》 ,最终交出了长达11余万字的毕业论文,并在2010年5月份的口试中以分的高分通过顺利拿到中央大学产业经济研究所法律组硕士学位。

2008年6月参演电视剧《痞子英雄》,9月参演舞台剧《向左走向右走》,10月参演电影《杀人犯》 (2009年上映更名《罪与罚》)。

2009年6月参演电影《猎艳》 ,12月参演电视剧《衣被天下》 (2010年播出时更名《天涯织女》 )。

2010年完成学业后,同时也结束了原来长达8年的经纪合约,作为自由之身的张钧甯全身心投入演艺事业,并将触角伸向内地,参与了多部合拍剧和地方卫视自制剧。5月在电视剧《幸福最晴天》中饰演灰姑娘 。11月参演电视剧《回家》 (内地片名《彼岸1945》 )。

2011年担任国家地理频道建国百年大赏“绽放真台湾”系列纪录节目导读。4月参演电影《初到东京》 ,张钧甯饰演的是翔一(中泉英雄饰)的华侨恋人奈菜子 。6月参演电影《赛车传奇》,7月参演电视剧《真心请按两次铃》,10月参演电视剧《童话二分之一》 ,张钧甯在剧中同时饰演一对双胞胎姐妹 。

2012年4月参演《被时光掩埋的秘密》(即《最美的时光》),片中饰演苏蔓。

2013年,张钧甯签约VOGUE(台湾地区)杂志担任客座主编。2月参演电视剧《乐俊凯》,饰演励夜一角 。3月在电视剧新《少年四大名捕》中饰演楚离陌 ,7月参演电影《只要一分钟》饰演时尚杂志社编辑蔡琬真 ,11月在电影《痞子英雄2》中,续演电视版蓝西英鉴识官的角色 。

2014年搭档郑元畅参与拍摄电视剧《你照亮我星球》,张钧甯饰演角色章曼玲 。同时参演电视剧《武则天》(即《武媚娘传奇》),饰演徐慧。

2015年与何润东主演的电影《我的男友和狗》将于6月19日上映。

注:更多精彩文章请关注查询栏目。

因为高圆圆的气质是相当不错的,而且赵又廷最后喜欢上了高圆圆,张钧甯是一个好胜心比较强的人,也许很多男人受不了这种性格。

她是娱乐圈学历最高的女明星,赵又廷差点娶她,今38岁依旧单身,她就是张钧甯,自出道以来,张钧甯出演过不少的影视剧,不论是古装的还是现代的,张钧甯的表现都非常棒,出演过古装神话连续剧《少年四大名捕》,之后和张翰再度合作出演《温暖的弦》,同时也得到了很多观众的喜欢。

张钧甯,1982年9月4日,出生于德国慕尼黑,父母都是台湾人,3岁时父母离婚,4岁被母亲带回台湾长大。妈妈给了她和姐姐所有的精力和爱,姐姐如今成为上海DDB的创意总监,而她成了一个优秀艺人。

回首自己的成名之路,就像一部充满戏剧感的电影。一次偶然的机会,她遇到了做问卷的实习生,帮他完成问卷调查,有趣的是,这个实习生后来发展成为了艺人助理,于是带她走上了艺人之路,这也就是为什么张钧甯明明不是科班出身,却走上了当演员的路。

张钧甯在偶然入行后,还一直在忙于完成学业,拍戏时也随身带笔记本,利用空档查资料,并撰写了11万字法学论文。2004年,张钧甯本科毕业于国立台北大学法律系。之后,她并没有选择以拍戏为主,而是选择了继续深造,以甄试榜单正取第三名的成绩进入国立中央大学硕士班,开始了将近4年半工半读的明星研究生生涯。

2010年毕业于国立中央大学产业经济研究所法律组硕士班,研究领域是兼跨法律与经济的公司法 。优秀的人从来都是闪闪发光的,样貌清纯、气质高贵的她是个不可多得的文艺美女。

原本是法律专业出生的她,一次偶然机会与娱乐圈结缘,机缘巧合下进入了演艺圈,2002年,出演了第一部作品《流星花园》,2006年,与言承旭合作主演的医疗剧《白色巨塔》首播,张钧甯在剧中饰演有能力的麻醉科主治医师关欣,也是这部剧,张钧甯被观众熟知。

之后,就有了一连串非常有名的角色,2008年,《情非得已之生存之道》上映,她凭借在片中饰演的甯甯一角,获得第10届台北电影节最佳女演员奖;2013年,张钧甯与钟汉良、贾乃亮合作主演都市情感剧《最美的时光》,她在剧中饰演美丽大方、极具正义感的新时代聪慧女性苏曼。

不管是《最美的时光》中的痴情女苏曼,还是《武媚娘传奇》中,心机城府深厚的徐慧,张钧甯将每一个角色都演绎得入木三分,从这里可以看得出来,张钧甯的演技,不管正派还是反派,每一个角色她都会尽力的去进行尝试。

张钧甯有着娱乐圈中最高的学历,她的生活可以说是非常健康乐观。她不受限于娱乐圈的种种,而是培养自己的兴趣,做自己喜欢的事情。在工作上,张钧甯也是得到了一致的好评。就连国民男神彭于晏也发博表示,张钧甯就是自己的女神,能得到彭于晏这样级别的男神的欣赏,这也足以说明张钧甯的出色。

在2009年的时候,拍出了跨时代的电视剧《痞子英雄》。在这部戏的拍摄过程中,剧中的男女主也因戏结缘,成为当时最风头浪尖的一对情侣,一个是颜值当道的星二代赵又廷,一个是高智商高情商高学历的大美女张钧甯,他们被当时很多人认为是最般配,也是最让人看好的一对。

不过不同于赵又廷的演艺世家,张钧甯出身于书香门第,父母都是著名的知识分子,所以张钧甯的学霸身份也许是血脉传承。但起初二人并没有将恋情公开,直到分手的时候,网友们才知晓赵又廷与张钧蜜竟然谈过恋爱,在惊讶的同时又觉得十分惋惜,赵又廷与张钧甯郎才女貌,十分般配。

张钧甯在与赵又廷谈恋爱之后,在各方面都要管着赵又廷,起初赵又廷还觉得有趣,但是在三年之后,赵又廷就有些忍不了了,觉得自己要的是老婆,不是一个处处都管着自己的老妈子,期间二人也有很多大大小小的矛盾发生,感情也渐渐的消耗殆尽,在赵又廷提出分手之后,张钧甯也是果断的同意了。

不管怎么样,赵又廷和张钧甯都已经成为了过去。再说了赵又廷已经有高圆圆这么美丽的老婆,也希望张钧甯能早日找到自己的幸福。虽然张钧甯已经38岁了,但看她的皮肤特别的好,嫩滑有光滑。据说她特别注意现食生活理念,在吃的方面很讲究,特别花心思在早餐和晚餐上。张钧甯越来越美也不是没原因的。

要颜值有颜值,要才华有才华,张钧甯活成了很多女性所羡慕的样子,而这一切的一切,都是靠她自己而来的。可以说张钧甯无论在哪一方面,都是出色,都是优秀的,她让人喜爱,也正是追求简单纯粹,张钧甯被称为娱乐圈的一股清流。

张钧甯因过往言论问题戏份被删。

这其实和他11年的硕士论文有关,题目竟然是“我国演艺人员经纪管理之法制问题”,问题就出现在“我国”这两个字上面。

张钧甯(Ning Chang),1982年9月4日出生于德国,毕业于国立中央大学产业经济研究所法律组硕士班,华语影视女演员。2006年,因主演时装剧《白色巨塔》而被观众熟知。

《女心理师》讲述贺顿(杨紫 饰)通过心理咨询,解析多位来访者心理问题的成因,在相应的心理治疗中,帮助他们走出过往的心理阴霾,重新拥抱生活的动人故事。

这一路上,贺顿和电台主播钱开逸(井柏然 饰)、意外结识的好友叶家辉(王嘉 饰)、以及闺蜜汤莉莉(菅纫姿 饰)一起,在一系列笑与泪交织的经历中疗愈他人也收获了自愈。

男人帮杂志张钧宁

我觉得张钧甯在走红毯的时候笑容非常的假,看起来非常的别扭,特别的有违和感。

张钧甯,1982年9月4日出生于德国巴伐利亚州慕尼黑。下面是张钧甯个人资料的具体介绍:

张钧甯,1982年9月4日出生于德国巴伐利亚州慕尼黑,华语影视女演员,毕业于台湾中央大学产业经济研究所法律组硕士班。

2002年,参演个人首部作品《流星花园Ⅱ》出道。

2006年,因主演医疗剧《白色巨塔》而被观众熟知。

2008年,凭借伪纪录片《情非得已之生存之道》获得第10届台北电影节最佳女演员奖。

2009年,她主演的警匪剧《痞子英雄》在台湾播出。

2013年,凭借爱情剧《最美的时光》获得更多关注。

2014年,主演警匪片《痞子英雄:黎明升起》。

2015年,凭借古装剧《武媚娘传奇》获得时尚星秀人物盛典年度最具突破女演员。同年,由其主演的武侠剧《少年四大名捕 》在湖南卫视首播。

2016年,出演宫斗剧《如懿传》。

2017年,主演的民国传奇女性剧《女管家》与青春爱情电影《六人晚餐》相继上映。

2018年,主演都市情感剧《温暖的弦》。同年,凭借《虎啸龙吟》获得第24届华鼎奖中国百强电视剧最佳女配角奖。

2020年,主演的网剧《唐人街探案》播出。

2021年,主演新时代缉毒大戏《不说再见》开播。

张均甯的人物评价:

张钧甯素有“台湾第一气质美女”之称,因高学历而被冠以“演艺圈女学霸”的标签,一向以知性大方、独立自信的优质形象示人。

如今她在影视、综艺、时尚全线开花,以优秀的作品、乐活的态度、率真的个性实力圈粉,而她在台湾也是业内交口称赞的优质女演员。

张钧甯在医疗剧《白色巨塔》及继作《痞子英雄》中以出色演技及外形,让观众留下深刻印象,成为最受欢迎的台湾女艺人之一。

不仅收视有保证,张钧甯的演技也是深受业内和观众的好评,从《最美的时光》中的痴情女苏曼,到《武媚娘传奇》中的宫斗狂人心机城府深厚的徐慧,再到《少年四大名捕》中的拥有超能力的“小强”女主楚离陌,张钧甯将每一个角色都演绎得入木三分。

因为她身材保持的好,再加上估计她的泳衣不可能会只有一件,平时对衣服养护到位,所以才能一件泳衣穿3年。不过对于艺人来说,也算是节俭了

因为张钧甯本人对于那件泳衣非常的喜爱,根本就舍不得更换,所以才会很节俭。

硕士论文答辩紧张

答辩开始前,不要紧张,深呼吸答辩中讲话有条有理,不要乱了方寸。头脑清晰明确表达自己的观点气势上一定要压倒对方

不断的深呼吸,给自己做演练,一遍一遍的练习,把内容记得很熟,这样就能克服紧张,正常讲话。

一定要转移注意力,或者将注意力高度的集中,这样也可以很好的克服紧张,保持正常的讲话。

当然是做好答辩前的充足准备了,准备演讲稿提前顺一遍论文或者答辩ppt,你就会对自己的论文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另外,提前准备好答辩委员会会问到的一些问题,提前做好回答准备。这样就算是被专家问,也不会胆怯啦。

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毕业论文

这个..........还是需要自己来定吧

如果招收学历要求是:硕士,则没有影响。因为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的学历都是硕士。但是如果要求研究生转业,比如刑法学,民商法学等则是有影响的,因为法律硕士通学,不分方向。现在国家在推进实践性硕士,也就是法律硕士,减少研究型硕士,相信法律硕士以后会更加被广泛认识和接受。

在公司应该没影响,在检、法考试时可能要求本科是法学大类的专业。法律硕士是倾向于实践应用型,属于专业硕士范畴,一般只有学位,证明你的水平达到研究生的水平,但没有学历证书。法学硕士倾向于法学理论,一般指的是全日制的研究生,有双证,即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要考试时要区分清楚。

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毕业证的区别:法律硕士【学术型】;法学硕士【专业型】。具体如下。法律硕士不同于法学硕士。前者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主要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硕士培养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部门以及经济管理、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后者则是法学学位系列的一个层次。我们通常所说的“考法律专业的研究生”一般都是指报考法学硕士。(事实上,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的最终出路差别不大。)时下社会上存在一种错误认识,只知道法学硕士,而不知道法律硕士。实际上,两者存在一些区别:一、招生条件是不一样的,法学硕士要求必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不限本科专业(但实际考生多为法学本科),但不招收同等学历的非本科生;法律硕士要求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的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从2009年起,允许法学本科毕业生报考法律硕士。)二、考试试题不同。法学硕士专业课试题倾向于理论化试题,以《刑法学》主观题为主。而法律硕士起源为英美,遵循美国法律人才培养原则,需要有较强的逻辑思维与推理能力,所以法律硕士是由本科为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考录,题目倾向于实务。三、录取比例不一样。法学硕士的录取比例,一般都是在10:1左右,而法律硕士由于引进于英美国家,属于国内考研热门专业,加上有权招收全日制法律硕士的院校皆为全国重点大学,所以竞争极为激烈,平均达到15:1。四、培养方式不同。法律硕士基本是自费,如北大的是每学分800元,论文指导和论文答辩费6000;法学硕士有公费也有自费。五、教学方式不同。法学硕士分专业采取导师制,每个学生一个导师(教授或者副教授),在读期间能够得到导师的不断辅导,深入学习相关法律理论。而法律硕士不分专业,采用"双导师"制。以经世致用为原则,实务为先,贯彻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的教学理念。因此可见,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是以教学、学术为指向,而法律硕士是以致用、实务为指向

张明楷硕士毕业论文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引用应当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不可以为了凑数随便引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参考文献外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一) [1]范愉.司法制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3. [2]付子堂.法律功能论W].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 [3]罗斯.社会控制[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353. [4]王利明.法治的社会需要司法公正[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5. [5]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5. [6]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和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7]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M]北京:法院出版社,1982. [8]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8-9.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4. [10]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42. [11]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34. [12]苏力.送法下乡一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00. [13]范偷.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547-555. [14]田有成.乡土社会的民间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 [15]顾培东.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纠纷解决之道[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1.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二) 1.沈跃东:《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法规范分》,《法治研究》2012年第3期。 2.徐亚文:《口述历史与法律》,《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3.陈瑞华:《从 经验 到理论的法学 方法 》,《法学研究 》2011年第6期。 4.薛以胜:《法学研究方法初探》,《科技信息》2011年第3期。 5.崔二玲:《浅析法律方法》,《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期。 6.罗旭南:《法学方法多样化在中国法律史教学中的适用》,《海南大学学报》(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7.刘颖:《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耦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8.李云海:《中国法学研究方法浅》,《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31期。 9.谢晖:《论规范分析方法》,《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10.冀海虹:《司法过程中法学方法之解读——以价值分析法为核心》,《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11.王丽霞:《<法学方法论>与法学方法 教育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12.冯 果:《法解释学等传统法学方法——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的主流研究方法》,《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 13.刘连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方法在宪法研究中的局限性——以“分离命题”为中心》,《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14.张传新:《法律方法的普遍智力品格及其限度——从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称谓争论谈起》,《求是学刊》2008年第5期。 15.魏治勋:《“规范分析”概念的分析》,《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三) [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马生安:《行政行为研究—宪政下的行政行为基本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4]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陈新民:《公法学札记》,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7]陆伟明:《服务行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8]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袁裕来:《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10]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梁津明、郭春明、郭庆珠、魏建新:《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探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 [15]王振宇:《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四) [1]任丁秋.私人银行业与资产管理---瑞士范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2]邢毓静,巴曙松.经济全球化与中国金融运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3]倪受彬.国有商业银行资本信托运营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盛学军.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中国金融稳定 报告 2012[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6]连建辉,孙焕民.走近私人银行[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7]李春满.私人银行业务[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 [8]曹彤,张秋林.中国私人银行[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9]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0]徐保满.金融信托与租赁[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11]孟建华.洗钱与银行机构反洗钱[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 [12]卓泽渊.法律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3][英]莫德.全球私人银行业务管理[M].刘立达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14]王征宇,于江等编著.美国的个人征信局及其服务[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15]丁邦开,何俊坤等.社会信用法律制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五) [1]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 [2]张月满着《刑事证人证言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3]《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译者:罗结珍,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4]孙孝福《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运行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版 [5]田圣斌着《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6]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等着《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7]刘根菊等着《刑事司法创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 [8]陈永生:《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9]孙晶:《亲属作证特免权研究》,吉林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10]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年5月版 [11][德]尧厄尼希着,周翠译,《民事诉讼法:第27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12]程海霞:《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安徽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13]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编着(宋金寿主编):《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 [14]厦门大学法律系编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15]韩延龙、常兆儒编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3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2. 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4. 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

刑法研究生论文篇2 浅析刑法理论中的洗钱罪 摘要:洗钱,是在现代经济高速发展,毒品、走私、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猖獗泛滥的背景下产生的犯罪行为,其本质是掩饰、隐藏犯罪所得及非法收益。从犯罪构成上讲,洗钱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主观方面是故意,表现在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是掩饰、隐瞒赃款赃物的性质及其来源,洗钱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侵害的是国家的正常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关键词:洗钱;犯罪构成;洗钱罪;《刑法》第191条 洗钱,是在现代经济高速发展,毒品、走私、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猖獗泛滥的背景下产生的犯罪行为,其本质是掩饰、隐藏犯罪所得及非法收益。它不仅破坏市场经济的有序竞争环境,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威胁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极大地助长了这些严重犯罪行为,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乃至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都构成严重威胁。近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洗钱犯罪在我国也日趋猖獗,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安全、社会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然而,由于我国对洗钱罪及其法理的研究起步较晚,不管是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洗钱罪的研究和认知都有待进一步深化。为此,本文拟就我国刑法理论中洗钱罪的相关理论及认定问题作粗浅探讨,以求教于学界前辈。 一、洗钱及反洗钱 现代意义上的洗钱行为肇始于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黑帮犯罪集团[1]3。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司法官员查处“水门丑闻”案中,“洗钱”这一概念才第一次被作为正式法律术语来使用,并在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毒品交易的蔓延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接受[2]5。第一个把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国家是意大利,该国于1978年3月21日颁布法令,在刑法第648条第2款中增设了洗钱这一犯罪行为,只不过当时的洗钱罪仅针对武装抢劫罪、勒索罪和劫持人质罪这三类上游犯罪[3]。 后来,随着毒品、走私、贪污贿赂等犯罪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泛滥成灾,国际社会认识到打击这些犯罪及后续犯罪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于是洗钱罪陆续出现在各大国际性法律文件之中。从《巴塞尔原则声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条约中我们可以看到,洗钱犯罪已经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惩治洗钱犯罪也成了各国刑事司法协作的共同目标。除了国际性法律文件以外,国际社会还设立了一个专注于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的永久性政府间国际组织——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该组织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取得的最为突出的成绩就是发布了《反洗钱40项建议》。2013年5月13日,中国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六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标志着我国已经从国家战略层面开展反洗钱工作。 二、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在我国,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与性质,将其转换为其他类型的资金形式,协助资金转移,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将其收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罪本质上不同于传统的犯罪,其犯罪手段众多,没有典型的受害人,犯罪构成较为复杂。洗钱罪罪名的成立不一定要有相应的危害结果,而只要实施的行为特征符合其构成要件,就可定罪处罚。因此,洗钱罪是行为犯。根据犯罪构成理论,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犯罪主体 根据2011年《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洗钱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是指年满16周岁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法人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团体。所以说,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这里重点讨论的是,洗钱罪上游犯罪的实行犯或其共犯(即上游犯罪的本犯)实施洗钱的行为(即“自洗钱”)能否定罪、能否实施数罪并罚的问题。在传统刑法理论中,洗钱罪上游犯罪的本犯不应再判罚洗钱罪,理由是:上游犯罪本犯的洗钱行为是对其犯罪行为的后续,这种事后行为不具备可罚性,其先行实施的上游犯罪行为吸收了后续的洗钱行为,因而只能按照先行的犯罪定罪处罚[3]。而且,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去看,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明知”也只能是针对本犯以外的其他犯罪人而言的。 另外,张明楷教授认为:“否认上游犯罪者可以成为洗钱罪的行为主体,并不是因为洗钱行为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而是因为否定说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从立法论上来说,将自洗钱规定为洗钱罪或许更合适,但在解释论上,只能在刑法条文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行为主体范围。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明显采取了否定说。”[4]700因此,我国有学者提出把洗钱罪的主体进行扩大,将其上游犯罪中的本犯也纳入进来,这种做法适应立法的趋势,反映了与洗钱行为做斗争的必要性。至于扩充洗钱罪犯罪主体的理由,则各种各样。有的学者认为,传统的刑法理论已经过时,理论应是对实践的概括与升华,而不是实践的羁绊和束缚。有的学者认为,将自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并不当然违反“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 因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并不是理论上说的“不可罚”,而是“共罚的事后行为”。现代洗钱行为已呈专业化、规模化态势,因此,洗钱罪作为独立的犯罪,而不再依附于其上游犯罪而存在。因而,我国应真正从价值层面上将洗钱罪从传统赃物罪中分离出来。换言之,上游犯罪的本犯实施洗钱行为之所以不构成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因为洗钱行为不同于赃物罪中的行为,它对金融管理秩序的危害,是不能评价于其上游犯罪之中的,它必将不可避免地侵害“新的法益”[5]。因此,上游犯罪本犯的洗钱行为是可以处罚的[6]。 也有学者认为,自洗钱可以单独成罪,理由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第一,洗钱罪与传统赃物罪相比,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除了给司法机关造成阻碍,还对国家金融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影响,从罪刑均衡原则考虑,本犯犯洗钱罪应当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第二,洗钱罪的行为方式不同于传统的赃物罪,已经是独立于上游犯罪的另外一个完全独立的犯罪过程。第三,其侵犯的法益不同于其他犯罪侵犯的法益。第四,对本犯可以单独定罪,有利于我国行使司法管辖权,这是因为洗钱犯罪往往都是跨国性的,试想如果犯罪分子是在国外实施上游犯罪行为,而在我国实施洗钱犯罪的,那么因为我国否认本犯可以单独处罚,而对发生在国外的上游犯罪又缺乏管辖依据,这就使我国的司法管辖权处在了一个十分尴尬的境地[1]101。根据上述不同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上游犯罪的本犯可以单独成立洗钱罪,理由是:现代洗钱犯罪因其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已然独立成罪,我们不能将目光局限于“本犯”的危害上,而应将其与传统赃物罪剥离开来;因为洗钱罪独特的行为方式,导致了本犯在实施洗钱行为时侵犯了新的法益,从而不构成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表现在行为人必须“明知”其行为是掩饰、隐瞒赃款赃物的性质及其来源,“明知”的对象是其上游犯罪所产生的收益。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将其收益当作合法财产,只是客观上实施了隐匿等行为,那就不能认定为洗钱罪。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第一,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那么包不包含间接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以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实施洗钱行为成立洗钱罪自然不在话下,关键是间接故意能否成立洗钱犯罪。对于这一问题,意见分歧就在于如何理解《刑法》第191条中所规定的“掩饰、隐瞒”的含义。 一种观点认为,为“掩饰、隐瞒”而实施洗钱的行为,就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犯罪目的,在我国《刑法》条文中已经排除了本罪可由间接故意构成,所以洗钱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另一种观点认为,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洗钱罪,其理由是:“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是构成要件的基本内容,是洗钱行为的基本特征,而不是关于犯罪目的的规定,亦即行为人实施洗钱行为时,认识到其隐匿等行为的客体是洗钱罪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4]702。因此,洗钱罪不能作为目的犯,其罪过自然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第二,明知的对象是什么?上文已经提及,行为人“明知”的对象是法条规定的七种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学界对于“七种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理解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即“具体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和“概括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具体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是指,行为人要“明确知道”是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才能构成洗钱罪中的“明知”。而“概括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是指,行为人对属于七类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具有概括性认识即可,无须知道是具体哪一个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就可成立“明知”。笔者赞同“概括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因为“具体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过于机械地理解了《刑法》条文,而不利于司法实践对“明知”的认定,它还违背了刑法关于主观认识错误的理论。 (三)犯罪客体 “一般认为,洗钱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正常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7]349所以,学界通常认为,洗钱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过,有学者提出要对这种复杂客体进行分类[8]。这种观点与立法机关对于洗钱罪立法宗旨的理解似乎达成某种契合。笔者认为,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通说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但如果从犯罪的本质属性和立法活动的逻辑周延性角度出发,恐怕就不一定说得通了。其实,这里涉及的主要是洗钱罪在刑法典中的位置问题。我国现行刑法未将洗钱罪归入妨害司法罪,是应该进行考量的。笔者认为,洗钱罪应该归入妨害司法罪一节中,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第一,洗钱罪更加符合妨害司法罪特征;第二,洗钱罪归入妨害司法罪更符合立法逻辑的周延性。 三、洗钱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明知”是一个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问题。对此,上文已经提到,这里不再过多阐述。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有学者提出,尽管《解释》解决了“明知”客观推定的程序性技术难题,但与美国刑事立法对于“明知”的规定仍然存在差距,我国洗钱罪的主观范围仍然存在实体面过窄的问题[9]。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毕竟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明知”的认定问题一直都是一个难题。 (二)对本罪以及上游犯罪中共同犯罪的认定 区别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构成共犯的分界线,主要看行为人与七种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事前有无通谋:如果行为人事前通谋,事后再次实施洗钱行为,则应构成共同犯罪;行为人事前如果没有通谋,只是实施了洗钱行为,则应只构成洗钱罪。 (三)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这里要对《刑法》第191条、第312条、第349条的互相认定问题进行讨论。上文已经提到,我国赃物罪与洗钱罪已经越来越趋同,其最主要的区别就是上游犯罪的不同。而洗钱罪与窝藏毒赃罪的界限,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上游犯罪不同,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由7类犯罪构成,而窝藏毒赃罪只能由毒品犯罪构成。(2)客观行为不同,洗钱罪是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就是将赃物合法化;而窝藏毒赃罪是转移、窝藏、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财物的非法性质没有改变。(3)主体不同,洗钱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而窝藏毒赃罪的主体只是个人。 参考文献: [1]何萍.洗钱与反洗钱动态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2]何萍.中国洗钱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兼与欧盟反洗钱制度比较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3]钊作俊.洗钱犯罪研究[J].法律科学,1997(5). [4]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5]马克昌.完善我国关于洗钱罪的刑事立法——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依据[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6). [6]赵军.论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相关问题——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相协调[J].法学评论,2004(4). [7]马克昌.经济犯罪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8]陈明华.洗钱罪的认定及处罚[J].法律科学,1997(6). [9]李云飞.中美洗钱罪主观要素界定的比较[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猜你喜欢: 1. 有关刑法研究生毕业论文 2. 刑法论文 3. 浅谈刑法学硕士毕业论文 4. 刑法硕士毕业论文 5. 刑法硕士论文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