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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的论文题目

发布时间:2024-07-06 17:36:23

不起诉的论文题目

·试论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论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的比较研究·刑事诉讼法律监督面临问题及对策·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与法官的证据调查权·刑事第二审程序的审判范围·完善检察权的组织保障·附带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与被害人的关系研究·日本的被害人保护制度及其启示 ·抑制公诉权的东方经验·英国的刑事上诉制度研究 ·关于犯罪模式分析在我国应用的几点思考 ·我国刑事审判中的交叉询问规则之建构 ·论无罪辩护·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执行难·侦查阶段之利益冲突 ·认罪案件办理的四个机制 ·我国刑事审判中交叉询问规则之建构·审查逮捕阶段实行刑事和解制度刍议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证研究·刑事证人义务与例外的价值权衡·完善我国刑事见证制度立法之思考·法律应该为“见义勇为”保驾护航·议刑事审判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秘密侦查蕴藏的争议与风险分析·量刑建议制度全面推行的障碍及破解·审理死刑二审案件检察院应派员出庭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1、论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法律规制2、论法律的平等价值3、上市公司并购业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4、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5、所有权保留若干问题研究6、网络金融犯罪的法律规制7、论公司合同风险及其规制8、论夫妻侵权的法律规制法辅9、逃税罪研究10、校园暴力的成因与法律防范11、正当防卫疑难问题研究12、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13、不真正不作为犯研究14、论交通肇事罪15、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以上选题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1、论刑事诉讼中的代理2、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3、论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4、论刑事诉讼立案管辖5、论刑事诉讼审判管辖6、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7、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8、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9、论证据的审查和判断10、论我国的公诉制度11、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12、论审判组织13、论刑事简易程序14、论刑事上诉制度15、论审判监督程序16、论死刑复核制度17、论抗诉18、论辩护19、论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20、论检察官的社会角色21、诉讼效率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之间的关系22、论简易程序23、论证据的法律性24、我国刑事诉讼中口供的证明问题25、论证人制度之完善26、论羁押制度之改革27、论“自由心证”原则28、试论当代中国判断刑事证据的标准29、论“上诉不加刑”原则30、论“上诉不加刑”31、论二审程序中的审理方式32、对刑事再审制度之思考33、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34、论控审分离原则35、论无罪推定原则36、沉默权研究37、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38、论法官的社会角色39、论刑事诉讼中法官之调查权40、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与我国的刑事诉讼41、论犯罪控制和人权保护42、论刑事诉讼职能43、论被害人44、论附带民事诉讼的作用45、论刑事诉讼目的46、论刑事诉讼的实体正义47、论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48、论论刑事诉讼的基本要素49、论刑事诉讼的构造50、论中国刑事诉讼模式改革51、刑事诉讼中的“毒树之果”相关问题探析52、从社会心理学角度看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5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构建54、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多发性侵财案件侦审对策研究55、论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警察刑事执法面对的挑战与思考56、新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实施情况的观察与分析57、刑事再审启动机制调查研究58、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侦查到案制度实施问题研究59、论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60、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控制下交付研究61、关于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究62、证据能力制度研究63、由上海复旦大学投毒案来谈刑事和解制度64、论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65、论我国刑事二审程序与《两权公约》的距离66、刑事司法国际准则视野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范围67、论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配置和保障68、刑事被告人知悉权的比较研究69、应对外逃贪官进行刑事缺席审判70、论刑讯逼供产生与存续的原因71、刑事被追诉人财产权救济问题研究72、我国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评析73、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刍议74、审查批准逮捕环节翻供问题初探75、刑事冤错案件的成因分析76、刑事审判中辩护律师责任研究77、刑事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探讨78、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检察监督79、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构建80、刑事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探讨81、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检察监督82、试述讯问技巧与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边界83、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之困境分析84、关于新刑事诉讼法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85、建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86、浅析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及其对策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论文选题哪个好答案如下:刑法好。写明基本情况,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工作的主客观条件、有利和不利条件以及工作的环境和基础等进行分析。其次写工作的成绩和缺点,这也是总结的中心。

附条件不起诉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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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里程碑式意义,但法律对其具体适用条件却规定不清,以致于在实务中司法人员适用混乱。本文旨在通过对比实体法与程序法对“悔罪表现”的不同适用规定以寻求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解释方法。其次,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的群体,其盲从的特性决定了司法活动应更加侧重于引导,通过教育的方针来帮助他们走出误区。只有当实体法与程序法达到协调状态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程序制度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价值。关键词 未成年人 案件 附条件不起诉 悔罪表现作者简介:霍婷、周仪,南昌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世纪以来,技术革命冲击了传统社会人的思维与行为方式,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而未成年犯罪率的飙升就是突出的热点之一。社会环境迫使大批走投无路之人实施犯罪,也逐渐松动了报应刑论所坚持的行为人具有完全的自由意识因而有罪必诉的基础观点。在司法改革的大形势下,我们更应该坚守刑罚并非预防犯罪的最佳手段,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教育改造才是良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通过创新起诉制度以实现非犯罪化。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也曾分析得出温和的、社会化的矫治方法更有利于降低重复犯罪率的结论 ,这也印证了此项制度的可行性。附条件不起诉规定了三项要件即罪名、可诉性和悔罪表现。作为必要的条件之一,悔罪表现在此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但遗憾的是,无论是实体法亦或是程序法都未对此明确规定。由此可见,确定其内涵与外延对当前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一、悔罪表现具体内涵的选择冲突对于何为“悔罪表现”,学者们各抒己见。张明楷教授认为是指在犯罪后以一定的行为来表示自己的悔恨 ,但有的学者则将其理解为认罪与忏悔,因此悔罪表现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并希望改正 。更有人提出,悔罪表现不应该只停留在主观心理感受层面,必须以客观行动表示出来,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于这种种说法,检察院在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三要件时,究竟要以谁为准?由于案件本身的差异以及地区不同,司法官员基于自己的认知所做出的选择无可避免的具有差异性,这就很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而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则更多的趋向于将附条件不起诉中的悔罪表现直接与《刑法》第72条缓刑中的悔罪表现相等同。持此观点者认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悔罪表现都指向同一个目的即证明嫌疑人没有再犯的危险,所以可以等同适用,这是诉讼法与程序法衔接的一个体现。但笔者认为,其一,由于两种制度具有本质的不同,因此即使指向同一目的,也不可以等同适用。两者最明显的不同即缓刑是独立的刑种,由法院宣告,实行社区矫治。而附条件不起诉是一种独立的起诉制度,体现了检察院的出罪权。其二,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标准应低于缓刑的要求。以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刊登的某案例为例 ,17岁的犯罪嫌疑人小宇在工作过程中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吵,将被害人打伤,经鉴定为轻伤。后小宇投案自首,对于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悔罪态度始终不好,表示不道歉。若按照缓刑中悔罪表现的标准来衡量此案,则无论如何小宇也无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可如果对小宇的生活经历简单了解后,我们将很容易得知其由于家庭贫困,父母不管不教,因此性格倔强冲动,不善与人交往的结论。当今社会还存在很多所谓的“问题少年”,他们法制观念淡薄,容易走极端,但由于年龄小,则很容易通过教育来纠正他们的价值观。如果法律仅是冷冰冰地给予惩罚,反而会助长逆反心理,加剧社会的不和谐。二、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之衔接冲突除了上文所论证的悔罪表现上的冲突,《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在衔接问题的另一冲突点则体现在如果根据《刑法》第37条,由于具有法定量刑情节,未成年人在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下是可以直接适用相对不起诉的,但是如果依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未成年人只有在符合罪名限定、悔罪表现、考察合格等种种条件后才能不受起诉。从这一角度看,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不符合立法宗旨。此制度本来旨在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对其进行挽救,而不是为其重返社会增加难度。笔者认为,解决这一冲突的方法之一是放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限制。既然后者在符合重重条件后才能达到与前者一样的结果,立法者则应根据罪责相适应的原则,适当降低后者的罪刑要求,例如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可略重于相对不起诉的要求,以寻求法律上的平衡,也真正的将未成年人特殊诉讼程序落到实处,切实保护他们的利益。自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出台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相对不起诉的关系一直成为学者们讨论的热点问题,大致分为两种学说即独立说与包含说 。随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理论与实践的不断丰富,独立说成为了主流学说,如陈卫东教授认为,相对不起诉是在符合法律规定后的不起诉,其本质是不起诉;而附条件不起诉是在符合罪名与悔罪条件后的不起诉,在条件达致以前,其实质仍为起诉,因此两者独立。 笔者也赞成独立说,理由在于两种不起诉的关注点不同,相对不起诉侧重点在于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等客观方面,而悔罪表现所占比重不大;而法定不起诉则更关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表现,检察官可以主动设置考察来行使裁量权。三、完善衔接问题的建议目前在立法层面对于悔罪表现没有具体地、可操作性的规定,而司法实践又急需此方面的指导以防止裁量失衡,减损司法机关的权威。笔者认为,在缓刑制度中,悔罪表现可以犯罪后是否积极返还原物,是否真诚的向被害人道歉,是否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亦或是在羁押期间是否守法为标准。而在附条件不起诉中,则应降低标准,将悔罪表现看作形式要件,只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符合罪名、可诉性的实质要件且愿意接受考察,均可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原因在于,其一,缓刑的适用对象是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而附条件不起诉的刑罚条件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虽然两者都是特殊预防,但是显然后者的刑罚条件更严格,因此为了达到内部平衡状态的,应当适当放宽其他要件;其二,如上述案例,青少年处于心智成长阶段,不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通常表现出暴躁、盲从、容易极端的特征。多数未成年人走向犯罪是由法制观念淡薄、在社会中交叉感染所致,因此对于未成年人,我们应更加侧重于引导,通过教育的方针来帮助他们走出误区。此外,也无需担心此制度将放纵犯罪,因为在考验期内,检察院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接受矫治和教育,一旦嫌疑人违反了禁止性规定,检察院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既然这样,何不给青少年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形成了一张严密的法律网,足以将屡教不改的未成年嫌疑人收入网中,以达到预防犯罪与惩罚犯罪的平衡。而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冲突问题的解决措施本文在前文已做出回答,此处不再赘述。四、结语程序法与实体法虽然都具有独立的内在价值,但只有当两者协调统一时,才能创造出无限的价值。冲突与摩擦胡导致体系的混乱,只有平衡才能促使法律不断地向前发展。刑事案件的每一个决定都改变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每位法律工作者对之都必须慎之又慎。人是手段而非目的,设计一个完美的制度来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这不仅是未成年人需要的,也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不起诉制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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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探索 在我国,随着社会转型和经济的发展,社会各方面的矛盾日益突出,犯罪率不断上升。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不断增多,办案压力越来越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方案存在的问题 对于司法实践中的改革探索,立法机关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将其吸收到立法草案中,《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设了一章。建立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议 ,有利于社会安定,生活稳定,这项制度的研究更减少了不必要的民事纠纷和民事诉讼案件的发生。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一、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的必要性之研究目前虽然我国还没有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立法上的依据,但它的精神实质无论是从社会的稳定、矛盾的化解、法益的保护还是从刑法的目的、资源的配置、效率的提高都是与立法的意图相符的,具体而言:第一,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当前形势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精髓不在于用法律的手段制裁犯罪嫌疑人,而在于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出发,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考验,协调好其与被害人及社会上其他主体的关系,以一定的条件作约束,鞭策其走上正轨,只要犯罪嫌第 1 页商铺售后返租-『不返租金』-业主应该如何维权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专门代理烂尾楼案件,15年办案经验,代理全国烂尾楼纠纷。面临商品房买卖纠纷?烂尾楼,商铺包租,分割拆零,虚假宣传等一站式商品房法律服务。点击立即咨询,了解更多详情咨询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广告疑人能够切实履行,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更有利于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第二,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和督促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必要保障。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情况下,一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不是很严重,被害人一方在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损失也不是很大,在犯罪行为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在被害人法益已经受损的情况下,如何将损失减到最小、如何把损失进行挽回才是最重要的,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作用就在于弥补受损的法益,并以此为条件督促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应的补偿和义务,有利于被害人法益的恢复,同时,给予犯罪嫌疑人一次改过自新机会,有利于其反省自身行为,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接受监督、感化和教育,重新步入正轨。第 2 页

法定不起诉制度的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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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不起诉制度一)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中国刑法把情节分为定罪的界限的定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来理解,如果某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既然不是犯罪,而是一般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当然不能提起诉讼,作出起诉决定。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主要是因为犯罪分子对社会已无危害,没有必要再对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刑法》第76条、77条、对追诉时效有具体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不予起诉,这是近代世界刑事诉讼法普遍适用的原则。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特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或国务院的建议,经过审议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在中国,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不得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中国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三种,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权益,如婚姻、名誉等,实质上是公民个人的私权,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由公民个人自行决定。对于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诉权的人不提出告诉,或者提出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着失去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故刑事诉讼活动没必要继续进行下去,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此终止刑事诉讼。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二)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相似于国外学者的“微罪不起诉”,笔者认为这样称谓能体现其性质,还是比较科学的。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照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10条);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22条); (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刑法》第20条、第21条)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刑法》第22条)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刑法》第24条)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刑法》第27条)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7条、第68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诉决定,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还必须在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考虑适用不起诉。即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只有在确实认为不起诉比起诉更为有利时,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有的学者将其解释为“酌定不起诉”,把“应当不起诉”称为“法定不起诉”。(三)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这里需要指出,所谓“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有权在起诉与否之间做出自主选择,因为证据不足属于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情况,因而不能提出起诉。在此意义上,所谓“可以”一词的表述并不准确,科学的含义是“应当”。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可以分为三种,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

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终止诉讼而不交付法院审判的处分决定。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一、中国古代法律史料中的不起诉思想 不起诉主要体现的是宽严相济、诉讼效率原则。中国古代虽有“严刑峻法”、“治乱世用重典”的传统,但统治者在儒家“礼”、“仁”、“以德治国”道德传统的影响下,各个朝代都存在一些宽免刑罚的理论与实践传统,对我们研究不起诉思想渊源有一定借鉴意义,综合起来可以从三方面来看:(一)因时而赦及分化瓦解思想;(二)对具体案件区别对待、便宜从事;(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①(一)因时而赦及分化瓦解思想因时而赦是指根据国家当时的形势而采取宽大、赦免的刑事政策。中国古代赦的种类比较多,如大赦、特赦等。先秦的法家主张以法律、刑罚作为基本政治手段进行统治。自商鞅变法以后,秦朝历代的统治者都厉行“以法治国”,秦始皇更是奉法家集大成者韩非“以法为本”的“法治”理论为治国的指导思想。②史载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刚毅戾深,事皆决于法,……于是急法,久着不赦。”,秦始皇在位三十七年,从未行赦。后人以为“秦人极刑而天下叛”。汉朝时,统治者吸取前车之鉴,行宽缓之政消除秦朝苛政的影响,这一时期大赦非常频繁。汉高祖在位十三年赦八次,被国外学者认为是开创大赦令的先例。③“西汉之世,赦令最频数,高帝在位十九年,凡九赦,盖汉初得天下,人之染秦俗者深,事之袭秦弊者久,不可不赦,赦之所以与民更始也。”④通常,统治者是为了社会的安定颁诏宽免刑罚,据《汉书·宣帝纪》记载:汉宣帝本始四年四月郡国四十九地震或山崩水出,大赦天下。元康二年春正月诏曰:“书云文王作罚,刑兹无赦,令吏修身奉法,未能称朕意,朕甚悯焉,其赦天下,与士大夫励精更始。” 《汉书·元帝纪》记载:“汉元帝三年诏曰:百姓仍遭凶厄,无以相振,其赦天下。”,等等,这种因灾害而赦免犯罪、宽免刑罚的做法在宋朝、元代等都出现过。其主要的原因是因为统治者面对接踵而来的灾害无力赈灾,广大民众因灾害流离失所,迫于饥饿,犯罪量剧增,这时候如果固守原来的法律,采取以刑去刑,非但达不到遏制犯罪的目的,还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危害皇权。

法学毕业论文案例分析型原创 的内容

以了不起为题目的论文

在那遥远的地方,有个“屌丝冢”,汇聚了无穷的屌丝气。那里有一个神秘的守墓人。每当有屌丝怨气太重,他的魂魄就会自然而然被戾气驱使到屌丝冢,面对守墓人。这时候,飘来了一个学渣,他抱怨学校老师偏心,应试教育,学习压力大,就业歧视,女人物质,男人肤浅, 守墓人不说话,默默的听着,等到说够了 ,守墓人说,有这样一群人不知道你认识吗?小时候,他们天天贪玩,课堂上捣乱,抄袭作业,就这样等到了考试的时候,他们抱怨“应试教育”老师偏心个别同学,等到了中学时候,他们打架惹是生非,天天到网吧,到了试,他们咒骂制度。认为这“不公平”。到了大学时候,他们天天翘课睡觉,夜店赌博,抄袭作业,剽窃论文。等到了就业的时候,他们抱怨“就业歧视”,呼吁“能力不看学历”。认为这“不公平”。到了工作时候,他们眼高手低,得过且过,热衷攀比炫耀,幻想不劳而获。等到了升职的时候,他们抱怨“全看关系”,痛批人情社会。认为这“不公平”。婚配时候,他们自以为是,自私小气,一边自己挫,一边嫌弃别人挫。等到了被拒的时候,他们抱怨“女人物质”,“男人肤浅”,“社会现实”。认为“这不公平”。”屌丝听了不说话。守墓人接着说:“名校录取热衷打打杀杀或浮夸虚荣的你,拒绝了天资过人或脚踏实地的他,这叫公平?用人单位花重金雇佣不学无术又好吃懒做的你,而非学历光鲜又实习满满的学霸,这叫公平?你心爱的男孩对待每天蓬头垢面的你,就像对待你妆容细致的情敌那样热情,这叫公平?女神给彬彬有礼又衣冠楚楚的高富帅的回复,同莽撞粗俗又边幅邋遢的你的内容一样,这叫公平?父辈箪食壶浆舍生忘死拼事业的二代,跟父辈碌碌无为小富即安的你掌握一样的资源和机会,这叫公平?”屌丝不说话。守墓人继续:“买条狗也要看看毛色,挑牲口还要看看品种。同样是耗费资源和精力,凭什么人家要把这些宝贵的稀缺的东西都倾注在你身上?清华北大都录取你,才叫“素质教育”?长腿美眉都献身你,才叫“纯真 ”?知名企业都聘用你,才叫“人尽其才”?资源机会都集中你,才叫“程序正义”?”屌丝不说话。守墓人继续:“每次被淘汰的时候,你第一反应不是自己的问题,而是‘社会的不公’。比起专注于自我反省和自我提升,你更热衷惨淡经营自己的自尊心和虚荣心。你的全部智慧集中于如何在这个有漏洞的社会中,撕开一个可以利用的边角料,来当作自己无能的遮羞布。你抱怨的不是社会不公,而是自己抱怨没有分到一杯羹;你追求的也不是什么公平,而是在幻想着不劳而获地进入既得利益群体。扪心自问,你遭逢的所有淘汰,到底有多少是因为社会的不公?在你所经历的所有公正公平的竞争中,你又赢过几次?哪怕机会和资源给了你,你做到了让你自己能够匹配这份信任吗?所以,社会上是存在一定的不公平,但是,你的今天未必因为事实存在的不公平造成的,而是因为你幻想的不公平造成的——感谢这些你幻想的不公平,他们是你无能的最好的遮羞布。就像你不愿意承认的那样:社会是,是有不公平存在,但是这终究是一个整体公平的社会。就是因为社会公平,你才被淘汰的。” 这个屌丝已经顿悟了,你呢?

在平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里,大家对作文都不陌生吧,作文可分为小学作文、中学作文、大学作文(论文)。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作文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了不起话题作文4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我有一个难忘而了不起的事,大家都想知道吧!就是上台表演哦!

因为我是拉二胡和主持人班的,所以上台表演过。表演的那天到了,多么震撼人心啊!孩子们都迫不及待地等待着自己的演出,终于轮到了我们,大家准备好各项准备后,台上的幕布慢慢地拉开,灯光明亮。我们一边微笑着对观众,一边拉二胡,台下的人们都情不自禁的拿起照相机拍了起来。我感到自己就像一个明星,在舞台上发挥自己的魅力和强项。我心中乐滋滋的,得意极了!

二胡拉完后,我又要去演出,是主持的。我赶紧换上衣服穿上老师给我们的衣裙,便急急忙忙地准备。这次我朗诵地很好,爸爸妈妈在下面不停得鼓励我。

这次表按我很出色,爸爸妈妈还夸我呢!我真了不起!

暑假里我在外婆家和妹妹在一起。妹妹聪明伶俐,机灵,慷慨,是我的开心果。她比我小二岁,正读三年级,平时成绩优异,她想学什么,没有她学不会的。

舅舅为了让我们暑假过的有意义,于是给我们买了一辆自行车,让我们一起学骑自行车。看上去简简单单的一辆自行车,要学会骑它,这里面可大有学问呢!自然而然外婆成了我们的辅导教师。

又到了规定的练习时间,外婆叫唤我们去学自行车。妹妹二话不说,放下手中的事,立即跑到自行车前,抢着坐在自行车上,嚷嚷着:“我先来,我先来。”妹妹争先恐后地,好似有人跟她抢似的。她坐在自行车的座椅上,脚踩在上面,手握着。一遍,两遍,三遍……妹妹是多么认真地练习。她一不小心摔了一跤,但她拍拍身上的灰,仍然坚定地站了起来,一副毫不在意的`样子。她练了N遍,都累得气喘吁吁了。可她仍然练习着,一会儿自己试一试,一会儿让外婆手把手的教着骑自行车。她好像被黏在上面了,迟迟不肯下来。她还趁着外婆烧饭的这段时间,偷偷地练了一小会儿。而我,却笨手笨脚一点儿都不平衡,骑了几下,便对它失去了兴趣。

一星期后,要见证我们学习的成果了。妹妹独自骑着自行车在小路上,多么灵活自如,得心应手,就像一只灵活飞舞的蝴蝶。而我却只能在外婆的帮助下勉为其难地通过。唉……这就是偷工减料的后果。

妹妹真了不起,她的行动证实了一句古话“百分之一的智慧加上百分之九十九的汗水等于优秀的成绩。”她靠她的努力与行动做到了。

人人都有了不起的事,我也有一件,那就是种瓜。

一天下午,我来到爷爷的家里。我惊讶地发现,爷爷在他家门前的那块地里种了瓜。我对爷爷说:让我也来种种瓜吧!”“好吧。”他边说边把锄头给我。

我拿起锄头,照着爷爷的样子,先猛地往地上一拨,打出了一个脑袋大小的坑儿,把一粒西瓜籽儿放在那坑中间。然后,我扔下锄头,从爷爷的房间里端出一盆水,慢慢地走向那块地,生怕走快了使这一大盆水全体倒翻。但是,人算不如天算,快走到坑前时,“咚”的一声,几大滴顽皮的水滴从盆里蹦了出来。还好没耽误我种瓜,我把水慢慢地倒进了坑。

有了经验,后面的瓜一个比一个种的好,到最后一个,爷爷还不住地夸我呢!那瓜地也吃饱喝足,就等明天的太阳了。

那天过得真有意义,我学会了一项少有人会的本领,觉得自己很了不起。

今天,我去弟弟家去作客。一进门,我就主动向阿姨问好。阿姨说:“冬冬真是一个讲礼貌的好孩子"。

吃晚饭的时候,我看见弟弟一边吃一边玩玩具。我对弟弟说:边吃边玩不好,会分散注意力。也不利于消化。"弟弟说:"冬冬哥哥懂的知识真不少"。吃完饭后,妈妈和阿姨拿出一本《十万个为什么》来考我和弟弟,每次我都抢着答。妈妈自豪地看着我。弟弟和阿姨不停地说:“冬冬个了不起,小小年纪,懂的真多。”

今天,我很高兴,以后,我要更好地看书,了解更多的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做一个了不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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