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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修毕业论文用主修

发布时间:2024-07-06 11:58:53

辅修毕业论文用主修

辅修和双学位的区别:辅修和双学位都发证,辅修是发辅修证,双学位是发学位证,辅修证的价值比较低,类似于选修课;而双学位证就等同于学生在自己专业毕业之后拿的学位证 ,双学位要把全部专业课修完加上毕业论文,辅修只要修一部分主要的专业课就行了。双学位含金量高,需要考试和写论文才能毕业,而辅修只用修满学分。难度上面,双学位的学习强度,和毕业难度都更大一些。根据各个学校的规定,每所学校能够考双学位,或者能够辅修的专业是有限的,只能在学校提供的专业中选择。再者,双学位都是在晚上,或者周末上课,你需要在这种零碎的时间里,学完别人一学期学到的内容,还必须通过期末考试,压力和难度可想而知。每年都有很多同学想修双学位,但真正能够拿到学位证的却寥寥无几。

毕业论文主修和辅修写的差不多

不一样。第二学士学位与辅修二学位现在都被俗称双学位。但实际上双学位概念等同于辅修二学位,而第二学士学位是作为独立的概念提出。一般地凡是已修完一个学科门类中的某个本科专业课程,已准予毕业或已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或往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再攻读另一个学科门类中的某个本科专业。辅修二学位是在本科学习阶段,学习本专业的同时,跨学科门类学习另一专业的学位课程,达到全部要求后同时获得另一学科的学士学位。未达到申请学士学位要求者可获得辅修学位。希望帮到你

主修是指修满你所在专业所必须要修的科目,并以此来决定你在该专业的毕业和学位。辅修则是指除了主干专业以外选择修其它专业。两者的关系是:主修必须修 必须修好 辅修一般是自愿的 可修可不修特别提醒你注意的几个问题(你是高中生还是大学生): 1.主修专业必须修好 一般学校设置基点制度 基点是与学位证挂钩的 也就是说 基点不够 没有学位证。然后是学分 学分与毕业证相互联系 学分不够 不能毕业 也就更不能有学位证了。 2.辅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了解辅修课程和设置的情况。要是本校的最好和学长们了解一下。看看将来是给你发证或者是什么,还有收费怎么样。因为我辅修过,我个人觉得,学不到什么东西,有一种学校敛钱的嫌疑。反正每个学校的校情不一样,自己要分析好。 3.另外,现在出现了一种叫做第二专业的学位学历授予方式。这个证就比辅修证要更有效力。但是,要在大学毕业后,额外付出2到3年的学习时间。最后得到的证却是第二专业的毕业证和学位证。 说的可能很乱 但是对你一定有帮助 仔细看看 是经验之谈 呵呵 祝你好运~~

主修和辅修相对,主修就是你的专业,你要学习的,辅修就是要学这门课程你还应该学习的其他的课程。选修就是学校特供的很多与你的专业无关的课程,一般都有几十甚至上百种。你自己可以自己选择的。其他的就不知道了

当然不一样了

日语辅修毕业论文

那要看你今后的打算了,你是毕业工作还是继续深造。继续深造的话,那还是跟你今后想要研究的东西挂钩比较好。毕业深造的话,就随便了,本科毕业论文很水的。。文化文学都是属于要写总能写出东西来的,用我们某教授的话说,文学文化都是可以闭门造车随便瞎扯。。不过我个人会觉得文化比文学好些。。我当初写的是语言。。因为。。我读研了。。。话说看了下这届本科辅修日语的孩子们的毕业选题,嗯,果断基本都是文化的。。辅修你懂的,第二专业各种混。。当然也有真心向学的,不过还是很少的。。。

商务日语毕业论文

商务日语指的是在商务场合使用的日语用语,比较专业,学出来后主要用于外贸工作。下面为大家分享了商务日语的毕业论文,一起来看看吧!

一、商务日语与跨文化交际

商务日语的概念由来已久。近年来,随着实践和研究的深入,对商务日语的理解和认识也在不断加深。小野寺(2004) 提出: 商务日语可以划分“言语”和“非言语”两个组成部分。贾丽(2013) 也认为: 高水平商务日语的内涵应由日语交流能力、商务专业知识、日本社会文化和日本企业文化四个方面组成。以上研究反映出学术界对商务日语本质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即商务日语不是普通日语的下位分类,而是结合语言技能、经贸实务与文化理解的一种综合技能。

国际间的商贸交往,既是产品和技术的交往,也是人员和文化的交往。商务日语服务于中日间的商贸交往,不仅是专业的语言技能,更是围绕国际贸易的一系列跨文化交际活动。中日两国同处东亚,有着相对接近的生活习惯、文化习俗和思想观念。但同时也要看到,中国和日本毕竟是两个国家,民族不同,历史不同,语言差异也非常大。中国人和日本人在协调人际关系、选择和运用语言、树立企业文化等方面都存在不容忽视的差异。不了解这些差异,盲目按照中国的方式去处理相关问题,势必造成跨文化交际的障碍,给商务活动增加不利因素,影响商务日语工作的顺利开展。

以下,从跨文化交际的角度,分别论述商务日语不同于普通日语的表达特点,以及在商务日语工作中带来负面影响的主要文化壁垒。

二、商务日语的表达特色

作为语言手段,商务日语的主要交际目的是完成以日语为语言载体的商务实务和交流工作。因此,商务日语的运用范围主要是商务之间及商家与顾客之间。中国人常说: “和气生财”。日本人在商业上比中国人更加注重人际关系的和谐。因此,商务日语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促进和维持良好的人际关系。与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普通日语相比,商务日语具有如下突出特征:

(一) 谦恭有礼

日本民族自古重视礼貌礼节,日语中有大量敬语表达方式,包括尊他语、自谦语和郑重语。日本人根据需要,把这些表达方式搭配组合,创造出丰富多变的日语敬语。在古代,敬语的使用主要取决于人与人之间身份地位的差异。大臣对皇帝,庶民对贵族,武士对主君,族人对族长等,都要使用敬语。甚至自己对自己也使用敬语,称为“自敬表现”。

近代,随着商业经济的诞生和快速发展,原本地位低下的商人逐步上升为日本社会的`重要支配力量。与此相对,原先高高在上的贵族、武士却逐渐失去特权,成为商业经济的追随者。人与人之间身份地位差异的缩小,导致了敬语使用对象、场合和目的的变化。在江户时代,商人们对敬语在生意兴隆上的作用极为重视,甚至诞生了「敬语上手は商売上手」(“敬语好就是生意好”) 的说法。在现代,日语敬语成为商业活动的重要润滑剂,日本商家对贸易伙伴和顾客的谦恭有礼、敬奉有加已为众所周知。

不论口头的商务交际还是商业信函写作都大量涉及内外、上下等多种人际关系。通过巧妙使用敬语保持彬彬有礼的态度,随时维护良好的伙伴关系和客户关系,成为日本企业在社会上立足和长期发展的前提条件。为了凸显言辞的庄重有礼、毕恭毕敬,商务日语的用词必须脱离日常、更加高雅,句式也必须尊卑分明,语气要求客气、委婉。因此,商务日语与日常交际中所使用的日语有着很大的差别。

(二) 外来语优先

日语中的词汇根据其来源,可以分为和语、汉语、外来语和混种语四大种类。其中,外来语使用片假名书写,主要是近代后从西方传入日本并在日语中固定下来的词汇。外来语从诞生之日起,就伴随着时尚、新潮和进步的语感。尤其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日益加深的当代,商业宣传用语的选择越来越倾向于外来语化。尽管在现代日语的普通文章和日常对话中,依然是和语和汉语占据主导地位,但在广告文案、店铺招牌、商标、商品名称等商务性场合,外来语明显更受青睐。如: 咖啡馆等餐饮机构提供的「牛乳」(牛奶) 称为「ミルク」(milk) ,百货商场等处的「买い物」(购物) 称为「ショッピング」(shopping) 。在金融机构,借钱给个人的商业服务称为不叫「借金」(借款) ,而叫「ローン」(loan) 。「水泳教室」(游泳培训班) 、「映画馆」(电影院) 之类的说法已经落伍,取而代之的是「スイミングスクール」(swimming school) 、「シネコン」(大型影院,影城) 等更富有时代感的命名。

不仅如此,很多商务活动还涉及专业的术语和科学技术名称,而绝大部分这类词汇本身就是外来语。因此,商务日语中使用大量外来语,一方面是迅速吸收外来新概念的固有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营造国际化、高科技、时尚、流行的品牌形象,以更好地把商品推向世界。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日本人也使用创造出来的貌似外来语的词汇作为商标,以吸引顾客。日本著名的电器和音响国际品牌「ソニー」(SONY) 就是这样诞生的。

(三) 偏爱受益表达

商务日语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大量运用受益表达,通过强调自己受益来表示对贸易伙伴和客户的感激与敬意。例如在日本商店的店内广播中,经常能够听到以下的句子: “本日はお忙しいところ当店にお越しいただき、诚にありがとうございます”(感谢您今天拨冗光临本店! ) ,店方首先强调客人的光临乃是自己的受益,而后继以真诚的感谢,这是标准的商务日语表达。再如贸易伙伴之间向对方提出变更订货内容的要求后,再次确认使用如下说法: “ご注文の内容変更について、検讨いただけましたでしょうか?”(请问贵方是否已就订购内容变更进行了研究?) 。

本来是为对方提供益处的行为,或者本来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单方面决定的行为,在商务日语的交际中却都要用“させていただく”这种受益的说法。例如: “お帰りの际に皆様に商品のプレンゼントをさせていただきたいと存じます”(您回去时,我们将有商品礼物赠送给您) 、“本日はお休みさせていただきます”(本店今天休息) 等。

即使是在实力和业绩的宣传中,日本企业也不喜欢使用强烈、直白的表达,而是偏爱“させていただく”这种受益表达形式。仿佛是受到贸易伙伴的帮助、顾客的许可才获得了某些成功和发展。例如: “わが会社はこれまでに多くの新制品を开発させていただきました”(迄今我公司已开发了多款新产品) 。

(四) 多用道歉式寒暄

日本民族倡导以和为贵,日本企业更是重视与贸易伙伴和顾客的良好关系。在维持商务交往方面,寒暄语、尤其是道歉语的运用是润滑人际关系的一个重要手段。例如: 在日本企业中,新人走马上任后最通常的例行公事之一就是对贸易伙伴的寒暄拜访,称为“挨拶回り”。

在寒暄语的具体内容方面,也不同于中国人用亲热感拉近距离的习惯,日本人通常用郑重的态度和致歉来营造和睦关系。如: 初次见面时,中国人会说“你好你好! 幸会幸会! ”,日本人则说“始めまして”(初次见面) ; 再次见到日本客户时,中国人会说“老朋友老朋友! ”,日本人则说“ご无沙汰しております”(久疏问候) 。客人进入试衣间试衣,店员帮忙拉上布帘时说“失礼します”(恕我失礼) 。日本商店拟定临时歇业通知,往往用“毎度有难うございます。诚に胜手ながら、下记の日程で临时休业させて顶きます”(感谢您的光临。我店定于以下日期临时闭店,请您原谅) 之类的说法。此处的“诚に胜手ながら”,意思是“恕本店擅自决定”,它显示出店方真诚的歉意,因而是绝对不能缺少的一句。

三、商务日语与文化壁垒

围绕商务的跨文化交际还面临另一个风险,就是不同国家之间企业文化的差异。商务日语作为包含“言语”和“非言语”两个组成部分的综合能力,其实践者除了必须具备地道的日语交流能力、掌握相关商务专业知识外,还必须能够应对中日企业文化差异的挑战。日本企业文化源自日本社会文化与企业传统的融合。较之中国看重个人能力、强调个体发展的企业文化,日本的企业文化具有迥然不同的特点。

(一) 重视团队合作与沟通

中国企业重视结果胜于过程。一旦某项工作交给某人,通常被认为是给予其展示个人能力的大好机会。因此,中国人往往不会就工作的计划和细节频繁请示、汇报领导,而是等工作有了好的结果才向上级汇报,否则他可能被认为是缺乏工作能力和自信心。同时,中国人更重视个人职业发展胜于团队合作,因此,企业员工的跳槽率比较高,对企业的忠诚度也较低。

与此相比,日本企业非常重视团队合作和下情上达。一项工作展开之后,下级必须经常向上级汇报进展情况,在很多工作计划和细节上听取上级的意见。这在日本企业称为“报告·连络·相谈”,简称“报·连·相”。

“报·连·相”是日本企业最重视的沟通方式和工作手段,可以保证上级对下属工作情况的严格掌握。这与日本企业中,上级必须为下属所犯错误负责的领导风格有关,同时,也与团队决策、团队工作的企业文化有关。类似“报·连·相”的主动、充分沟通也是日本企业之间为保障商务关系顺畅所依赖的必需手段。相关调查表明,没有“报·连·相”的习惯是日企管理人员面对中国员工感到的最大文化冲击。

(二) 守时观念严格

在守时观念上,中日文化本身就存在较大的差异。中国人倾向于大致时间。如果是中国人之间交往,比约定时间迟到个三五分钟通常不会招致对方的不满和交际的失败。迟到者如果致歉,也往往非常简单,而对方则会立刻表明自己并不在意———这已经成为中国人的交际习惯。迟到者如果提及迟到的原因(通常是堵车之类的交通问题) ,中国人也习惯于不去深究,以免破坏和谐和相互信赖的人际关系。中国人的这种大大咧咧的时间观念,在企业文化中则表现为上班、开会时从上到下系统性的不守时和迟到。

与此相比,日本人非常注重信守承诺。一旦约好时间,一定不会迟到。在商务场合,是否守时更是判断一个企业、一个合作者是否认真、是否值得信赖、是否看重与己方承诺的重要根据。因此,在日本,赴约迟到是商务场合的大忌。在日本企业内部,上班不迟到,开会不迟到是企业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即使是企业的领导,也不能在开会时随意迟到。

商务日语工作是一项跨文化交际的实务,必须尊重日本企业文化,严格守时,才能避免交际的失败。

(三) 具有独特的体察文化

体察在日语中“察し”,是日本人的一项必备交际技能。

日本企业要求员工: 上级说到三,那么下级应该体察到十,否则作为下属就是不合格和令人失望的。在商务活动中,日本人也习惯于从贸易伙伴提供的少量信息中,努力体察出对方的意图和要求,自行补全其他没有明确的信息,并进行适当的安排,坚决避免因不必要的提问而给对方造成不悦。

体察的文化是单一民族在长期发展的高度共同文化背景之上形成的默契文化。美国、中国这样地域辽阔、民族众多的大陆国家缺乏高度共同的文化背景,因此没有形成体察的习惯。在中国企业里,工作方式是直截了当的。“上级不说,下级不做”不会受到特别的非难。因为中国人认为“做得多,错得多”,一旦揣度错了上级的意图,更会“费力不讨好”。这种文化习惯带到日本企业中,往往让日企管理人员感觉中国员工不够积极、缺乏体察的能力。因此,要想在商务日语工作中获得企业更多的信任,推动跨文化交际的成功,必须学习和努力培养体察的能力,加强与上级的沟通。

在商务日语工作中,如果对上述中日企业文化的差异一无所知,盲目按照中国的做法来处理问题,势必造成两种文化的冲突与摩擦,影响跨文化交际的顺利进行。作为切合实务的商务日语教学,必须兼顾日本企业文化的教育,才能培养具有较强跨文化交际能力、符合企业需要的日语人才。

四、结 语

目前,国内很多高校日语专业都开辟了商务日语课程,部分高校还设立了商务日语专业,主要学习商务日语翻译、国际贸易实务、商贸日语写作、商务礼仪等相关课程。总体上仍然以日语学习和商贸实务学习为中心,几乎没有或很少涉及跨文化交际。

但是,在前面的论述中,我们已经指出商务日语实际上是一种经贸领域的跨文化交际,如果仅仅局限于语言知识和商贸实务的学习是远远不够的。要培养出真正满足社会需求、企业需求的商务日语人才,必须立足于跨文化交际实践,注重培养符合日本文化习惯的商务语言运用能力,以及守时、体察、团队工作等核心企业精神。只有将这两方面有机结合在一起,才是兼顾了“言语”和“非言语”的商务日语教育,才能满足中日跨文化交际的需要,形成实际的商务日语工作能力。

如果可能,应该在商务日语相关课程中加入中日文化对比、日本企业文化教育以及赴日企研修等实践环节,让学生从理论、实践两个角度积累跨文化交际经验,为毕业后能够顺利开展商务日语工作、促进两国经济的共同发展、提高中日跨文化交际的整体水平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渠培娥. 从言语主体来看「させていただく」的运用[J].日语学习与研究,2012(6) .

[2]贾丽. 商务日语学习中日企文化理解的重要性[J]. 日语学习与研究,2013(1) .

[3]孙苏平,袁秀杰. 商务日语口译的特点与策略[J].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12(6) .

[4]周林娟,唐千友. 商务日语的语用特征分析[J]. 日语学习与研究,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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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辅修毕业论文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探析论文关键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初始紧张;一体和谐论文摘要:我国刑法以综合式定义模式确立了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中犯罪概念的坚实地位,并且建构了二者的内在统一。然而,近年来。国内一些学者开始陆续质疑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认为二者是冲突不可调和的,并认为应当将社会危害性驱逐出注释刑法学领域。在刑事一体化视域中,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关系进程是行为事实与价值评价相统一的进程,其关系则演绎为经由初始的紧张走向一体的和谐。一、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之缘起与时下的论争对于犯罪的定义,大陆法系国家素来有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两种方式。形式的犯罪定义是从法规范本身出发,旨在解答“犯罪是什么”的定义方式,而实质的犯罪定义则是从政治的功利的角度出发,阐释“为什么是犯罪”的定义方式。此二者各自有其闪光之处,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片面性。鉴于此,犯罪的综合定义方式作为对前述二者的修正得以产生并为大部分学者所推崇。在我国,集中体现为1997年《刑法》第13条有关犯罪的定义立法上:“一切危害国家主权……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刑法对犯罪所下的定义是一种典型的综合式的犯罪定义,即分别对犯罪从法律特征和本质特征两方面下了定义,并且将犯罪的法律特征(主要指刑事违法性,至于是否包含应受刑罚处罚性理论界尚存争议,因而为了便于论述下文无特殊注明仅指刑事违法性。)与实质特征(即社会危害性)予以有机统一。依此定义,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与犯罪的实质特征(社会危害性)关系可以作此理解:“某些行为侵犯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或公民的利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时,立法者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将这些行为在刑事法律中规定为犯罪和相应的刑罚,犯罪就是具有刑事违法的性质。由此可见,首先由于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然后才将这种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犯罪,才有刑事违法性。因而可以说,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刑事违法性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在刑事法律上的表现。”我国1997年《刑法》第13条以综合式定义模式确立了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在犯罪概念中的坚实地位,并且建构了二者的内在统一。然而,近年来,在倡导“法学研究(特别是刑法学研究)的主体意识”的思潮下,国内一些学者开始陆续质疑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如有学者从概念的属性角度出发,结合罪刑法定原则,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相冲突的命题,并据此对社会危害性提出质疑,认为社会危害性是一个社会政治的评估,而非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作为近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论争的发起人—陈兴良教授运用韦伯的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为分析工具,认为,“在刑法中,主要是在刑事司法中,我们经常面临这种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的冲突,传统的以社会危害性为中心的刑法观念是以实质合理性为取舍标准的,但罪刑法定所确立的刑事法治原则却要求将形式合理性置于优先地位。因此,形式合理性是法治社会的公法的根本标志。”从司法角度论证了在犯罪概念中应当消解社会危害性并用刑事违法性来取代它,使之成为犯罪的唯一特征。换言之,论者力挺刑事违法性而竭力否定社会危害性。这样看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似乎是紧张而对峙的。传统观点所建构的理想图景在主张“刑法知识去苏俄化”的一些学者那里遭受严重的“创击”。那么,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之间的关系究竟是诚如传统观点所言之统一抑或是倡导刑法学研究主体意识学者所指责之紧张乃至冲突,在笔者看来,这似有详细考究之必要。二、刑事法一体化视域下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新解一般而言,犯罪及其认定主要是规范刑法学所探讨的问题,因而人们也习惯于将犯罪及其认定划归至规范刑法学的领域,但这并不意味着规范刑法学对犯罪及其认定的绝对的话语霸权。实际上,从刑事法学(大刑法学)的角度来看,犯罪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更是一种社会现象。因为,被评价为犯罪的行为首先是人的行为,而人是具有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体。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有鉴于此,研究犯罪人与犯罪必须将之置于社会关系或者社会这个大前提中。对此,在单一的规范刑法学中是难以实现的。唯有从视野更宽阔的刑事法学(规范的、事实的刑法学)角度方能担当此任。这样,在研究犯罪人及犯罪问题上,采用以犯罪学为起点,以规范刑法学为核心,以刑事程序法学和刑事处置法学为保障的“一体化”的刑事法学研究体系不无必要。笔者认为,当下理论界对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的论争,实际上是一种以纯粹规范学为视角进行“平面扫视”而导致的视觉冲突。而恰是这种“视觉冲突”阻碍了我们进一步对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二者界限的廓清与关系的厘定。鉴于此,下文,笔者力图在刑事法一体化的框架内解读犯罪问题、诊释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二者的关系。(一)初始紧张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在一体的刑事法学研究体系中,犯罪学主要是将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特别是作为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来研究的。由于社会性是犯罪始终脱离不掉的“胎记”。所以,解释犯罪必须从社会角度出发。我国当代犯罪学家康树华等人从社会规范与社会公正、公共利益的视角出发,从实然和应然两个层次上分析犯罪,认为从实然的角度看,犯罪是对一个社会的主流社会规范的反叛;从应然的角度看,是严重侵犯一个社会绝大多数人共同利益的行为。从中我们看出:1.在对犯罪从社会角度进行界定的过程中,界定者几乎都十分谨慎地强调犯罪的评价主体。2.从犯罪学的视角来看,犯罪在本质上具有反社会性。无论是反意识(情感)、反文化抑或反规范、反利益,上述两点结论对于我们思考犯罪的特征及定义是有积极的意义的:我们可以肯定犯罪是一种负评价,而且是一种有价值的、主体性的社会负评价。既然涉及评价因而必须明确评价的主体、评价的客体、评价的标准三方面问题,以此我们来看犯罪的评价机制:首先,行为本身并无所谓“好”与“坏”,换言之,在经由评价主体评价之前,行为本身并不具有价值性,行为只有经过主体评价后方能显现价值性。那么,这里的价值性之评定就需要通过一个评价主体。在初民社会中,那些德高望重的年长者或者体格最健壮的成年男子(当然,女系氏族时期是个例外)自然取得评价主体的资格。但后来,人们慢慢发现将这样一项重要的权利委任于单个的个人极有可能招致个人欲望的悠意。故而,更多的人参与的社会便担当此任。由于国家是社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所以当国家出现之后,国家取得了比之于社会更高的权威性,并且具有更强的强制力,所以国家取得了行为价值性评价的主体。其次,在确定了评价主体之后,就需要进一步解答行为为什么是负价值的问题。从人类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不难得知行为对人类生存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及人身的损害或毁灭,从而危害到人类自身的生存及发展才是行为被评定为负价值的根本原因。在国家出现后,由于前述的国家组建理论,所以一般认为,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又是统一的。而犯罪是行为中危害社会的严重程度最高的、最难为社会所容忍的负价值行为,所以犯罪被认为是危害社会的。综合上述两点,我们便自在地得出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一结论。相同或相似的行为经过评价主体评定为犯罪后,便需以一定的方式予以固定,这样成文的刑法成为了必须。因而,罪刑法定主义得以提倡,并为近代各国立法所确认,从而成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种犯罪构成是为了便利司法实践中严格审查犯罪成立条件,而将抽象化的法律规定转化为一种类型化的行为判断之标准甚或规格,籍此作为犯罪成立的最基本,也是最起码的条件。换言之,凭借犯罪构成,对行为之犯罪性—这种抽象的社会的价值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便演化为具体的法律的价值评定(犯罪的刑事违法性),从而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问题是,由于犯罪构成是对具体犯罪行为及其类型的抽象化了的、一般化了的规范表述,规范表述实际上是一个运用法律语言的过程。众所周知,语言的文字表述在相当程度上带有一定的模糊性,而现实的社会是发展变化的,立法者很难用有限的语言文字去穷尽现实社会中种种危害行为。故而,刑法所明文规定的构成犯罪之行为必然与现实生活存在一定的出人,由此造就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两个方面的紧张乃至冲突:其一,某一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应当在刑法上予以规定将之人罪,但刑法并未就此规定为犯罪;其二,某一行为虽然在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但不具有实质上的社会危害性。至此,我们发现,立法者力图描绘的第二幅美妙图景—融合犯罪的实质特征或者社会特征之社会危害性与犯罪的形式特征或者法律特征之刑事违法性于一体,遭遇险情。(二)一体和谐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面对上述紧张甚或冲突,大陆法系诸国纷纷通过立法的革新来消解冲突。在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囿于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钟情”与对规范的“偏爱”,犯罪社会危害性是作为刑事违法性的补充形式融合进犯罪的评价机制的。详言之,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者力图通过相对的(软化的)罪刑法定原则和递进式的、次级结构的犯罪构成理论自身的架构和修正,从刑事司法指导原则与认定标准双重纬度来缓和这一冲突:在罪刑法定原则中:(1)不溯及既往原则只能适用于犯罪化规范或不利于罪犯的规范;(2)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制度得到肯定;(3)不当罚的行为被禁止(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符合宪法规定的权利行为不得进行处罚,二是轻微危害行为以及缺乏处罚必要条件的行为不得处罚)。在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中:(1)在递进式犯罪构成的第二要件即违法性上融人了实质的违法性概念,通过行为缺乏实质的违法性之违法阻却事由和欠缺可罚的违法性之行为两理论,将符合犯罪构成第一要件但欠缺实质的犯罪特征的(无实质的法益侵害性的)行为在犯罪成立上予以堵截;(2)犯罪构成的第三要件即有责性中,通过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运用将那些符合犯罪成立的前述二两要件而缺乏期待可能性之(无实质的法益侵害性的)行为排除犯罪圈。如此一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便实现了从初始的紧张向一体的和谐的关系演进。而在苏中两国,对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相统一的看法是一贯的,故而,在苏中学者倾向于这样一种理解:“立法中的犯罪概念体现为一个犯罪的本质特征(或社会属性)到犯罪的形式特征(或法律属性)的过程,而司法中的犯罪概念体现为一个从犯罪的形式特征(或法律属性)到犯罪的本质特征(或社会属性)的过程。无论哪一个过程,犯罪概念都应当是本质特征(或社会属性)与形式特征(或法律属性)的统一。”然而应当看到,西方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对犯罪成立本身具有较大的消极性,且是一种递进排除式的犯罪成立认定模式,因而,社会危害性可以被较好地融人于犯罪构成当中。相比之下,苏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将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要件放置于同一平台进行综合考量的“藕合式”犯罪司法评定机制,它是一种欠缺层次性的犯罪构成理论,因而注定无法将社会危害性融人犯罪构成之中。这样只能在犯罪构成以外寻找救济出路。对此,我国1997年刑法在肯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同时,在其第13条设置了“但书”的规定。这样,在司法裁判过程中通过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质“质”与“量”的综合考察便可以将欠缺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出犯罪圈,有效化解了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最终确保了刑事裁判的实质正义。总之,在刑事一体化的视域中,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并非“水火不容”的天然的对立,而是一种从初始的紧张向一体的和谐发展的过程。二者的关系进程是行为事实与价值评价的相统一的过程。

就算有人在这给你写了,你查重也肯定过不了,老老实实自己写吧。

不是很难,只要掌握方法很容易就通过了,下面介绍一下:论文工作的目的是要使学生在科学研究方面受到较全面的基本训练,培养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学生本人独立完成。几个人合作研究一个课题时,论文内容应侧重本人所做的工作,共同部分应加以说明.一般包括:中、外文摘要、目录、前言、正文、结论、参考文献和附录等。论文必须在理论分析、计算方法、数据处理、实验方法 、测试技术、仪器设备、工艺方法和应用等某一方面提出新的见解、改进或革新内容,或用已经有的理论解决新的问题,应体现作者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论文要求概念清楚、条理分明、分析严谨、论证明确、实验数据真实可靠、计算正确无误、文句通顺精练、文本工整、图表整齐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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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障碍和问题

一、知识产权融资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二、我国现存知识产权融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清,权利界定过于笼统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着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 注册商标 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评估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三)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识产权融资的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五)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混乱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着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六)知识产权的担保形式单一

对于专利的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实用性来说,专利的质押不利于整个专利的使用和专利的升级,其的价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不完全基于担保物的转让,更多地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量;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更接近于抵押价值,而非转让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值得质疑的。

浅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

摘要 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倾向于在城市购房,其在农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因此被荒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空心村”。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逐渐弱化,很多地方开始出现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有必要将这些隐性流转行为置于法律的规范与调整之下。本文以维护交易安全为目的,从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隐性流转 宅基地登记 宅基地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是一项他物权。我国物权方面的立法宗旨正在经历由罗马法“以所有为中心”向日尔曼法“以利用为中心”的转变,物权也由“重归属”向“重利用”方向发展,但与所有权相比,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仍然受到很多限制,在诸多方面需要让步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保证所有土地实行公有制,在此前提下实现农村宅基地的物尽其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 渠道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农村住房市场将会逐步放开,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积极改革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十分必要。在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改革前,宅基地使用权的隐形流转已经事实存在。常见的隐性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出租、赠与、抵押、入股、继承与置换等。隐性流转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大多属于“暗箱操作”,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出现的纠纷会造成流转各方权利受损,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略陈管见。

一、将法律规制关口前移,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如同 足球 场上的球门,若想进球,必须清楚标明球门的位置,物权登记是实现公示公信的必要手段。

(一)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是宅基地流转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即宅基地所有权归乡镇集体、村集体或村民小组享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办理登记手续不是取得该用益物权的必要条件,但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产权基础。但基于我国的历史习惯和农村实情,确权登记工作推行难度大。建议采纳广东、安徽等地农村土地改革试点 经验 ,只有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手续的才可以流转,并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二) 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登记应区别对待

隐性流转造成的宅基地使用权变动通常“披着合法的外衣”,以“房地一体”为原则有条件的转让或继承。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隐性流转终将抛开现行法律制度的限制,新的立法应区别对待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在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间做出恰当的选择。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也值得借鉴,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但对其他形式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做规定。

目前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只能随地上附着物一并转移,且受让人与转让人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转让行为自然可以达到公示公信的效果,宅基地转让得实行登记对抗主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赠与与继承都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应着重审查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实质要件。由于赠与与继承属于无偿取得,根据《物权法》规定,善意第三人主张行使对抗权应以支付对价为前提,赠与与继承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享有一般的对抗权。因此赠与与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时,应适用登记生效主义以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入股不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立法对上述行为的登记可不予规定。租赁、担保、参股各方当属理性人, 租赁合同 、担保合同与认股权证的契约效力足以保障交易安全。相继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可提供合同鉴证业务,强化契约效力。

二、拓宽法律规制视角,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一)建立专门的行政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此项规定在实践中落实困难。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多个登记机关,多头登记的现象。农民嫌麻烦不愿登记,个别登记机构为谋取利益收取高额登记费用也是造成宅基地登记工作难以推进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各类土地使用权。

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存在很多漏洞,主要原因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虚位问题,土地所有者未能积极维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可发挥村民自治机构的基础性作用,在自治单位挑选联络员,开展 法律知识 的宣讲普及活动,各乡镇安排专员负责协调工作。通过科学的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强化宅基地所有权人作为管理者的身份与职能。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宅基地流转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登记,逐步实现与金融机构、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全方位保障交易安全。

(二)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土地中介服务机构

借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成功经验,成立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鉴证、法律咨询与纠纷调解等服务。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周其仁院长建议建立一个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为包括宅基地在内的所有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目前重庆、成都、武汉都在探索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但都在研究试点阶段。而且单一行政化运作的土地交易所难以解决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大量现实且专业化的问题,如流转信息发布渠道不畅通,土地价格评估不专业,交易手续复杂当事人难以应对,流转后土地价金发放比例及 方法 难以确定,交易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缺失等。

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运而生,中介机构以居间人身份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各方提供专业化服务,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佣金。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运营模式可以作为参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可发掘研究此类业务。在探索分类业务、分项经营的基础上,逐步成立综合性的市场运营机构,如宅基地委托代理机构、宅基地评估公司、宅基地 保险 公司、宅基地投资经营公司等。

三、统一法律规制口径,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原则,然而不少农户可基于继承或接受赠与等原因获得多处宅基地,“一户多宅”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农户甚至超出标准面积建房,建造新房却不拆除旧房,或未经审批违法占地建房。据调查,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铁炉街道下辖的刘村,仅375户农户,但宅基地却多达500处,闲置宅基地96处,其中,无房空宅基56处,超过30%的农户存在一户多宅现象。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此类现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闲置率有可能进一步攀升。默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只是权宜之计,且隐性流转的不规范会导致宅基地价格降低,损害农民利益,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要从根本上规制宅基地的隐性流转,应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按照不同的情况,农村宅基地退出可以采用无偿与有偿两种方式。出于公益事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和旧村改造的需要占用农民宅基地的,不涉及农民主观意愿,为单方行政行为,适用各地农业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此处不再赘述。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的情形包括:不合规定的“一户多宅”或超出标准建房的;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④笔者增加一种情形,村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第一种情形下应鼓励村民主动退出,违法占用的宅基地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给予适当补偿,面积超标且超标部分房屋灭失的不在补偿之列。后三种情形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直接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的前提是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但是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村集体大多没有相关资金来源。 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应以“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投资”为原则,以国家财政拨款为基数,鼓励村办经济和集体组织成员加入,在土地收益实现的情况下,按照基金份额分配收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都是理性人,若要让其自愿退出原本无偿取得、拥有无期限使用权的宅基地,应积极探索宅基地退出激励补偿机制,包括制订符合市场行情的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探索赔偿金的发放方式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等。

除货币化补偿外,广东、重庆、天津等地已经开始试点“宅基地换房”,即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这种以宅基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的方法看似美好,却存在不少现实问题。由于小城镇住宅建设成本较大,这种置换必须成规模、大面积进行,集体成员内部意见不一致时,少部分村民的利益恐难以保障。迁入小城镇也为日后从事农业生产带来不便,在以传统粗放型耕作为主的农村,“宅基地换房”模式难以推广。

辅修论文答辩

据学术堂了解,很多法学专业的学生都不知道如何答辩,其实只要做到以下四点,你就会发现论文答辩很简单的。1、设计好答辩文本答辩文本是我们毕业论文中必不可少的东西。有的学生认为答辩文本不太重要,文本只是给老师看看,没有多大价值。不过作为过来人,叮当老师想要告诉我们那些即将参加答辩的学生们,答辩文本不是不重要,而是看你设计得好不好。参加本科答辩论文的老师一般都要现在翻阅你的答辩文本,因此一个好的文本,就能更加吸引老师的注意。当我们做好自己的答辩文本时,首先就要检查答辩文本有不有文字错误,像名字、校名那些最基础的文字更应着重检查,万一要是因为自己的疏忽,在这上面出现错误,那第一关你都就过不了。此外还要有明晰的封面、摘要、目录等。答辩文本的设计不要太过花哨,而是言简意赅。2、考文献要准确我们的毕业论文答辩,很重要的一环就是参考文献。有的学生为了让自己的论文更加深入,找了很多参考文献。参考文献的引入,确实能有有助于我们的论文答辩。不过我们要注意参考文献的准确性。在过去的毕业论文答辩中,参考文献上张冠李戴的人大有人在。对于论文中的参考文献,我们很多老师都要提问。平时我们一些孩子读书少,没看过多少书,准备的参考文献都是临时抱佛脚。不过我们在答辩前,一定要熟悉自己引用的参考文献。学术都是严谨的,不能老师一问三不知。如果答辩时确实不知道该怎么回答,我们也要有好的态度,不要慌,也可以给老师说说我会及时补充,谦逊的态度很关键。3、PPT图文并茂,突出重点PPT的使用能使我们的答辩更加深入,不过我们的老师要进行很多学生的答辩工作。老师看得多了,自然也会累。因此我们在PPT的设计上要突出重点。尤其是那些自己独立完成的部分,更是要精心准备,并以显着的方式标记出来,让老师能够一目了然。PPT的页数最好也不要太多,太多了不仅老师没有功夫看,自己准备起来也累。准备30页左右就够,此外页码也要标记清楚,方便老师和自己的查询。4、事先演练下讲稿答辩答辩,总要给老师讲。我们的一些大学生,语言表达能力较差,事先演练下讲稿是十分有必要的。演练的时候一定要把自己代入到真实的答辩场景中去。声音、语速都要进行演练。只有做好充分的准备,我们才能在答辩场上做到应用自如,并且吸引老师的注意。除去上面的准备工作外,我们还要熟悉学校的答辩流程,以及答辩礼仪的养成。在答辩自述的准备上一定要规范,切记不要想到什么就是什么,胡乱一通回答,没有重点。

全校各单位: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2022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及相关工作,根据《武汉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武院政字〔2020〕66号)要求,本次毕业论文(设计)答辩采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形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论文答辩(一)答辩时间毕业生论文答辩于5月14日~26日进行,辅修双学位论文答辩工作于5月27日~6月2日进行。(二)答辩安排学院(部)需在答辩前三天将《2022届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安排表》(附件1)报教务处备案,包含答辩分组情况、答辩时间、答辩形式、答辩人员安排、使用平台(线上形式)等。已通过答辩资格审查公示但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答辩的学生,需在答辩开始前向学院(部)答辩委员会提出延期答辩申请。6月2日前无法完成答辩的,延期答辩将安排在下学期进行。(三)答辩形式返校学生进行线下现场答辩,未返校学生进行线上网络视频答辩。(四)答辩要求线下答辩的流程和要求与往年保持一致。线上答辩要求如下:1.学院(部)应选用网络视频平台进行线上答辩,网络视频平台要求功能稳定、操作简单易用(至少允许10人同时在线)、支持共享屏幕在线播放PPT、可在线共享文件等功能。2.学院(部)应提前通知学生准备好线上答辩的相关设备,提前调试平台,并组织专人进行线上答辩预演,确保答辩各个环节落实到位,相关人员能熟练掌握答辩平台的各项功能,并做好保障预案。3.答辩过程中,答辩秘书需做好记录及答辩图片采集工作。有条件的,可对答辩全程录音或录像。4.如果因网络(或者平台)原因答辩中断无法进行,需重新安排时间完成答辩。5.答辩结束后,答辩小组应将答辩图片、音频视频、答辩记录等材料进行归档。6.线上答辩的学术水平要求、程序步骤、管理标准等与线下答辩一致。二、成绩评定线上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应及时在毕业论文管理系统中录入毕业答辩成绩,论文总评成绩以系统成绩为准。教学秘书需在6月2日前导出论文成绩,并同步上交《2022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分析表》(附件2),未取得毕业论文成绩的学生请在备注中写明原因。三、论文推优学院(部)应于6月2日前完成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评选和推优工作,并按本单位应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总数5%的比例向教务处推荐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复检文字重合百分比不得大于15%。同时,将《2022届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3)报送至教务处。四、材料归档通过论文答辩的学生应在答辩结束1周内按答辩要求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修改及资料归档工作。毕业论文定稿封面封底统一用230克粉红色虎皮纹纸打印胶装。为方便检查及整改,毕业论文(设计)材料册暂不胶装。五、检查与整改(一)学院(部)应在答辩工作结束后组织教师对所有毕业生的存档资料逐份开展检查工作。(二)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将于第18教学周对学院(部)毕业论文(设计)归档材料进行检查评估,不合格的将下发整改通知单。(三)学院(部)须严格按照整改通知单要求,最迟于放假前完成整改工作。

不用答辩。辅修和双学位都发证,辅修是发辅修证,双学位是发学位证,辅修证的价值比较低,类似于选修课。而双学位证就等同于你在自己专业毕业之后拿的学位证,双学位要把全部专业课修完加上毕业论文,辅修只要修一部分主要的专业课就行了。辅修只用修满学分,简单考试且没有论文和答辩。难度上面,辅修是三者中最简单的一个。辅修学位是在校生额外修读的,可以拿学校发放的毕业证和学位证,找工作时有帮助,但事业单位仍以第一学历(本科)待遇入职。专业老师在线权威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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