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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学术不端论文公示

发布时间:2024-07-05 22:52:30

教育部学术不端论文公示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已于2016年4月5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2016年6月16日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第二章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第三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岗位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九条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一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四条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第四章认定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第五章处理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高等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第六章复核      第三十三条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高等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七章监督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查处。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对本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处并做出公正结论,造成恶劣影响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      高等学校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后,应当撤销高等学校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制定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有关规则应当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直接受理的学术不端案件,可自行组织调查组或者指定、委托高等学校、有关机构组织调查、认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系统所属科研机构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对象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检名单。

13日从教育部获悉,拟对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责任人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或开除、解聘处理。 教育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起草了《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学术不端行为包括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有偿发表论文、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根据相关学术组织或者高等学校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征求意见稿还对学术不端情节严重做出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通报批评;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聘;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可以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将会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考核,需要学生能够自行讲解出关于论文中涉及到的知识点。

教育部最新公布论文学术不端

继翟天临学术造假事件后,教育部要花800万抽检博士论文

教育部日前公布了“2019年部门预算”,其中提到,按照《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要求,2019年拟抽检学位论文约6000篇,抽检比例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博士学位数的10%左右。每篇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如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专家进行复评。

在预算安排上,2019年学位论文抽检预算为800万元,全部用于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开展博士学位论文抽检通讯评议,主要包括专家评审费和相关工作经费。

继翟天临学术造假事件后,不断有关于学术造假的新闻曝光。

4月2日晚,湖南大学官微公布了关于刘梦洁硕士学位论文涉嫌学术不端问题的调查处理说明,撤销了该同学硕士学位,导师洪源被警告处分,并取消导师资格,调离教学岗位。湖南大学称,经查认定刘梦洁的硕士学位论文《腐败对我国企业逃税的影响研究》存在抄袭,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教育部4月3日在其官网公开曝光了南京大学教师梁莹学术不端问题,据悉,南京大学教师梁莹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违反学术规范,研究生在读期间抄袭、重复发表多篇论文,使用抄袭的论文作为自己的成果,在职称申报中弄虚作假。

学术不端行为,将如何处理?教育部官方网站13日发布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征求意见稿)》给出了答案——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通报批评;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聘。 征求意见稿指出,学术不端行为包括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等

教育部严查学术不端论文作假

对于学术造假,教育部的惩罚可以说是相当的严重了,涉事学生会被开除学籍处分,并且指导教师也会受到惩罚。

继翟天临学术造假事件后,教育部要花800万抽检博士论文

教育部日前公布了“2019年部门预算”,其中提到,按照《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要求,2019年拟抽检学位论文约6000篇,抽检比例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博士学位数的10%左右。每篇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如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专家进行复评。

在预算安排上,2019年学位论文抽检预算为800万元,全部用于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开展博士学位论文抽检通讯评议,主要包括专家评审费和相关工作经费。

继翟天临学术造假事件后,不断有关于学术造假的新闻曝光。

4月2日晚,湖南大学官微公布了关于刘梦洁硕士学位论文涉嫌学术不端问题的调查处理说明,撤销了该同学硕士学位,导师洪源被警告处分,并取消导师资格,调离教学岗位。湖南大学称,经查认定刘梦洁的硕士学位论文《腐败对我国企业逃税的影响研究》存在抄袭,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教育部4月3日在其官网公开曝光了南京大学教师梁莹学术不端问题,据悉,南京大学教师梁莹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违反学术规范,研究生在读期间抄袭、重复发表多篇论文,使用抄袭的论文作为自己的成果,在职称申报中弄虚作假。

由于信息多样化,学术造假行为越来越多,对于学术造假行为,我们必须保持零容忍的态度,这种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劳动成果,败坏了社会风气,给社会和科研事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学术造假就是丧失了诚信,做科研的人最重要的就是实事求是,造假就丧失原本的初心,人家几个月甚至几年做出来的数据就被你这样抄去了,对于那些学术诚信的人不公平,所以对待学术不端行为要严厉打击。教育部对于学术造假行为也是绝不姑息,对于学术论文作假,如果出现了购买学术论文、找他人代写论文、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造假行为,未获得学位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资格,同时自处理之日起三年内,剥夺其学位申请的资格。如果是在读学生,还可开除其学籍,如果是在职人员,则其所在单位要给予其纪律处分。近几年,学术造假行为层出不穷,早已不是什么新闻。2009年,西南交大博士生导师黄庆因博士论文作假被取消导师资格;浙江大学贺海波论文造假,被撤销副教授职务和任职资格;2010年,李连生被西安交大认定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继而被取消教授职务。通过这些学术不端的例子,可以看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人都受到了取消学位的惩罚,他们以后的人生也会变得很艰难。对于这种学术不端行为,我们要从源头上阻止,学校要加强学风建设,规范学术道德,同时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用法律去约束这些学术造假行为。东北师范大学校长史宁中认为,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是评价体系不合理和学风道德出了问题,要重点从这两个方面去防范学术造假行为。

教育部对造假行为绝不姑息,未取得学位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取得学位的,撤销其资格。在职的给予纪律处分。随着科技越来越发达,造假行为屡禁不止,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杜绝这一现象。

论文公式错误学术不端

假如你在写论文当中,作者没有一丝犯错但是结论是错误的,这就不属于学术不端,因为学术不端,指的是那些人,明明知道事情是这样但是他还冒然去做这种情况下才叫做行为不端,虽然我们觉得这个结果不是很好但是这并非出自他的本意,他还是希望把这些事情做得越来越好,所以说我们不能用这样的一种方式来,去评价他这样对人是非常不好的

不算。学术不端,指的是明知有错仍旧去犯错误,比如抄袭、伪造数据等,是主观行为。但证明猜想错误这个并不属于,而是受限于自己的学术水平,且未及时发现。

大连教育学术年会获奖论文公示

科研概况 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近、现当代文学和现代思想文化研究。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开始从事科研工作以来,在《中国社会科学》、《文学评论》、Frontiers of Literary Studies in China (英文刊物《中国文学研究前沿》)、《学术月刊》、《读书》、《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文艺理论研究》等学术刊物、报纸上发表学术论文近百篇,多篇论文被《新华文摘》、《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校文科学报文摘》等转载,出版专著八部,两次获天津市优秀社科成果二等奖等多项奖励,学术著作《决绝与眷恋——清末民初社会心态与文学转型》2013年获教育部第六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著作类三等奖。 《清末民初乌托邦文学综论》《中国社会科学》2008、4 ,《新华文摘》2008年第19期转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中国古代、近代文学研究》卷 2008年第12期全文转载。Old State and New Mission:A Survey of Utopian LiteratureFrontiers of Literary Studies in China ,, 2010,Sep .( 英文刊物《中国文学研究前沿》2010年第三期。)《清末民初小说中“现代性”的起源、形态与文化特性》 《文学评论》2010年第5期。《50年代公共写作与私人写作中的周作人》《新文学史料》2008、2《余华小说创作中的后人道主义倾向及其对鲁迅启蒙话语的解构》 《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 》1997、3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现当代文学研究》1998、3 ,收入《余华研究资料》中国新时期文学研究资料汇编(乙种) , 山东文艺出版社,2006《新浪漫派文学的黑夜情调》《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2000、2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现当代文学研究》同年全文转载。《无名书的人文关怀及其对宇宙文化心灵的探索》《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2003、4《严复的《天演论》与斯宾塞《进化论与伦理学》 《文艺理论研究》 1997、6《清末民初社会心理的变异与文学兴替》《学术月刊》2007、4。人大复印资料《中国古代文学研究》同年全文转载。《将信念与知识分开——从严复的<天演论>说开去》《读书》1999、3《在平和幽默的另一面────重 读老舍先生的猫城记》 《博览群书》1997、4收入《风雨敲书窗——<博览群书>百期精选》,武宁编,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追寻诗意 感悟人生》《文艺报》2007、1、11日第三版《天演论的回声——清末民初知识群体的心态变异与价值翻转》《天津社会科学》2007、5《民初“鸳蝴派”小说的文化心理考察》《广东社会科学》2008、1《大理论的变革与现代文学研究观念的更新》《当代作家评论》1999、4《艰难时世与文学的选择——20世纪文学一瞥》《文艺争鸣》2003、3《中国现代文学的三分格局与现代性语境》《南开学报》2003、2《现代主义文学的文化阐释》《山东社会科学》2002、4《现代性的文学诉求——中国现代文学的文化特质考察》《厦门大学学报》2004、5收入《现代性与20世纪中国文学思潮》俞兆平编,广西师大出版社,2005.《理性至上主义话语的确立与浪漫主义的文学政治——晚清政治小说新论》《江汉论坛》2007、1《二十世纪上半期文学史上民族主义理论的语境还原和语义分析》《华东师大学报》1997、4人大复印资料《文学理论研究》1997、10《张炜与俄苏文学》 《外国文学研究 》1995、3《大动荡时代的个人性话语与时代话语-------20世纪现代性问题视野中的新浪漫派文学》《华东师大学报》2000、1《文学报》同年摘要。《无政府主义与中国现代文学的现代性起源》《华东师大学报》99、2人大复印资料《现当代文学研究》1999、6《两种伟大与两种激情——现代性历史文化语境中的鲁迅和陀思妥耶夫斯基》《外国文学研究》2002、3人大资料《现当代文学研究卷》 2002、10转载,获2002年《外国文学研究》优秀论文奖。《中国近现代文学中的民族国家叙事与文化认同》《齐鲁学刊》2002、3《“新知培养转深沉”——『笨花』及其对现代中国小说乡村叙事的拓展》《天津师大学报》《在新与旧对峙的背后——晚清人林纾与“新青年派”代际文化心态的差异》《天津师大学报》2004、4《扎根乡土的“革命叙事”——《<红旗谱>与20世纪乡土中国的革命》香港《二十一世纪》网络版2004、2另见 《北方论丛》2004、6《一个传奇与它背后的本事——格非[人面桃花]与历史乌托邦》《天津师大学报》2005、5《精神与物质的牴牾:中国现代文学中的精神至上与非物质主义倾向》《天津社会科学》2006、4《开明的保守派:谴责小说作家群的文化性格考察》《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06、6《周作人与古希腊罗马文学》《书屋》2006、7《周作人附逆与现代性的伦理困境》《烟台大学学报》2006、3《人心之变与文学之变——从『孽海花』和『广陵潮』看清末社会心理的变迁》《大连大学学报》2008、1《新党、志士、洋场习气的嘲讽者——清末民初文学中政与教的脱纽与市民写作的反乌托邦倾向》《烟台大学学报》2008、4《后新时期文学的启动与八五新潮文学》 《烟师学报》1996、2,人大复印资料《现当代文学研究》1996、9《试论萧乾小说创作中的心理距离》 《烟师学报》1992、1人大复印资料《现当代文学研究》1992、6《梦和理想的差异--无名氏前期创作与时代主导文学的疏离》《天津师大学报》2001、4《田仲济杂文的创作个性初探》 《百家论杂文》1994明天出版社《新写实异于旧写实的新意探源》 《艺术广角》1997、4《试论五四时期文学的历史进化观念的得与失》《烟师学报》1998、2见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现当代文学研究》1998、9《以身体的代主体的写作——晚生代小说家的写作态度和立场》《理论和创作》1998年第3期《当代都市生活中的'阴阳之道'》 《东方文化周刊》1998、7、29《徐讦的晚年心境与精神归宿》《粤海风》1999年1期《精英主义话语的兴起及其对西方的想象》 《 南开学报》2001、4《一个审美主义者的时代关怀——徐訏四十年代创作新探》《天津师大学报》2002、3人大资料《现当代文学研究》2002、8转载《<无名书>的人文关怀及其对宇宙心灵的探索》上、下篇《展望》(台湾)2002、3、4《我看<无名书>》《青年日报》(台湾)2002、《追怀吾师田仲济先生》《博览群书》2002、10《天地境界与忧患精神——论张玮小说近作的主题演进》《临沂师专学报》1995、4《颠覆常识的艺术——余华小说中的反讽叙事与距离控制》《烟师学报》1993、3《新时期民国史小说中的末代儒家形象》《烟师学报》1997、4《自我·生命·文学——郁达夫生命文学创作的思想特征新探》,《烟师学报》1988、4《文化心理失调导致的悲剧——周作人附逆原因考察》《天津文学》2009、10《 郁达夫:“卢梭主义”与现代感性“自我”的镜像》《烟台大学学报》2010、2《父亲缺位之后——从东西<耳光响亮>说起》《中国图书评论》2010、11《红旗谱:出于时代的选择与超出时代的希望》《文学与文化》2010、、2《清末民初乌托邦文学的类型源流与文化心理考察》《中山大学学报》2011、1《“父之缺位与”时代孤儿的道德困境——东西<耳光响亮><后悔录>与后传统时代的寓言化写作》《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11、2《东西“情圣”的合流与“浪漫爱”的兴起——清末民初文学中的唯情主义乌托邦》《学术交流》2011、4《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 狂人 ” 形象的文化源流与五四新文学的文化气质》,《南京师大学报》2012年第1期。《由“天地境界”到“功利境界”——从曾、李之别看近代中国的士风转移与文学之变》,《天津师范大学学报》, 2012年第3期。《五四人的精神趋向——抽象化的文学政治与理性的激情化》,《天津社会科学》2013、2。另有数十篇散文、随笔、评论等在《散文》月刊、《天津青年报》、《山东文学》、《东方文化周刊》、《济南时报》等报纸、刊物发表。

大连教育学院建于1952年10月,是一所承担全市初、中等教育干部、教师培训和教学研究、教学指导以及教育服务的成人本科院校,系市政府直属单位。学院位于市中心地带,环境优雅,交通便利,建筑面积2万7千余平方米,其中图书馆面积3000平方米(藏书20余万册)。学院现有教职工347人,其中教授7人,副教授39人,特级教师7人,高级教师75人。现任党委书记靳雁涛,院长骆东升。“十五”期间,学院在干训、师训、教研和教育信息化各项工作以及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都取得明显成绩。2005年上半年,学院党委在缜密分析面临形势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制定了以构建为区域教育提供全面支持的现代教育服务体系为主线,以打破传统研、训分立格局构筑“研训一体、校际联动”教师教育新模式为重点,以把传统教育学院向新型教育学院转型为目标的“十一五”发展总体发展规划及与之配套的10个重点项目发展规划,并随之进行了新一轮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目前,学院划分为教育教学、教育服务、党政部门、后勤服务和附属中学5大系统,其中教师教育系统设中小学校长培训中心、高中教师教育中心、初中教师教育中心、小学教师教育中心、学前教师教育中心、职业学校教师教育中心和成人教育教师教育中心等7个研训一体部门;教育服务系统设学习质量监测中心、教育政策研究中心、课程资源开发中心、学校发展评估中心、心理健康服务中心、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国际交流中心、成功学习者辅导中心、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和学历教育中心等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基层学校提供咨询服务、为市民终身学习服务的10个部门以及承担全市中小学日语教师培训和教研任务的日本语教与学研究中心。学院附属中学的初中部创建于1987年,高中部创建于1998年,现有39个教学班,学生2080人。该中学在全市拥有较高的社会声誉。学院积极开展对外教育交流活动,与美国、英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高校和教育机构建有稳定友好关系,并建有海外教师教育基地。学院坚持学术兴院方略,教职工在国家、省级刊物和国家、省级出版社发表、出版的学术论文和专著多篇(部);《大连教育学院学报》是国内外发行的学术期刊,荣获“大连市优质期刊”和“全国教育学院优秀学报”等多项称号。大连教育学院构建现代教育服务体系的系统工程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研训一体、校际联动”的新模式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我们将最大限度地发挥教育学院在教师教育工作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设“大大连”做出新的贡献。

学校不发蛋糕。大连教育学院建于1952年10月,是一所承担全市初、中等教育干部、教师培训和教学研究、教学指导以及教育服务的成人本科院校,系市政府直属单位。学院位于市中心地带,环境优雅,交通便利,建筑面积2万7千余平方米,其中图书馆面积3000平方米(藏书20余万册)。学院现有教职工347人,其中教授7人,副教授39人,特级教师7人,高级教师75人。现任党委书记靳雁涛,院长骆东升。学院积极开展对外教育交流活动,与美国、英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高校和教育机构建有稳定友好关系,并建有海外教师教育基地。学院坚持学术兴院方略,教职工在国家、省级刊物和国家、省级出版社发表、出版的学术论文和专著多篇(部);《大连教育学院学报》是国内外发行的学术期刊,荣获“大连市优质期刊”和“全国教育学院优秀学报”等多项称号。大连教育学院构建现代教育服务体系的系统工程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研训一体、校际联动”的新模式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我们将最大限度地发挥教育学院在教师教育工作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设“大大连”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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